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专业技术人员护士工作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专业技术人员护士工作范文1
关键词:精神卫生 民政 人力资源 调查 对策
一提起“精神卫生”,大多数人会在脑海中浮现这样一种场景:一座戒备森严、门窗紧闭的阴森病房里,关着一群嘻笑无常、蓬头垢面的精神疾病患者。下意识地,人们会皱起眉头,表现出厌恶的表情。然而,就有一个这样行业是以这类不招人喜欢的群体为服务对象,他们就是精神专科的医务工作者。当下,恰逢《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实施之际,让我们共同关注精神卫生行业的发展,聚焦这一行业中的一个特殊群体——民政精神卫生行业医护人力资源现状,并找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以促进新疆民政精神卫生事业与卫生事业共同发展,为新疆建设政治文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和谐家园奠定坚实基础。
一、概况
近年来,随着社会变革深入、经济发展进程加快,我国也处于经济社会的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增多,竞争压力加大,人口和家庭结构变化明显。人们在这种必然过程中,承担着越来越多的压力,精神障碍的患病率也呈上升趋势。
精神卫生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社会稳定,对保障社会经济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精神疾病不仅严重影响患者及其家属的生活质量,同时也给社会带来沉重的负担。加强精神卫生工作,做好精神疾病的防治,预防和减少各类不良心理行为的发生,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社会的繁荣稳定,对保障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精神疾病患者的收治医疗康复工作,由卫生、公安、民政部门分类管理。卫生部门是精神卫生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它承担着精神疾病的科研、预防和治疗等工作;公安部门主要承担着对危及社会治安的精神病人的收容和治疗康复工作;民政部门举办的精神病人的福利机构,是社会福利事业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同一般精神病院的区别,在于收治对象是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三无”精神病人、复员退伍军人中的精神病人和特困精神病患者。从全局来说,精神卫生福利事业,与全国精神卫生工作相互连结,是涉及人民健康和社会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近年来,国家加强和谐社会的建设,进一步完善精神卫生工作制度,先后制定了《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02-2010)》、《全国精神卫生工作体系发展指导纲要(2008-2015)》指导、规范精神卫生工作的发展。尤其是《精神卫生法》的正式颁布与实施,更是为我国精神卫生事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在新疆,业内专家普遍认为新疆的发病率已达到15.3‰以上。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主要是由卫生和民政两大系统组成。在这其中,民政精神卫生大多承担着“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法定赡养或抚养人)精神病人的救治任务。
近年来,为加强社会保障工作,新疆也先后出台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等一系列文件,将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中的精神疾病患者和特困、低保人群中的精神疾病患者纳入民政精神病院的救助范围,扩大了民政精神卫生的救治范围。目前,新疆民政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从50年代的简单收容,70年代的慢性疗养,已发展成为具有一定规模层次、设备先进、管理有序的精神卫生专业医疗机构。
二、新疆精神卫生行业人力资源现状
目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境内在卫生行政机构注册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共有24家,共有精神科床位3510张,其中三甲3所925张,二甲1所50张,二级12所1814张,一级8所721张;卫生系统17所2264张,民政系统7所1246张;地方所属14所2625张,兵团所属9所835,部队所属1所50张。全疆每万人口拥有病床数1.61。
全疆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共拥有医护专业技术人员1303人,其中,专科医生436 人,每10 万人拥有医师数为2.0;专科护士867 人,每10万人拥有护士数为3.98。全疆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床位数与医护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为1:0.37。
在全疆24所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的1303名从事医护的专业技术人员中,卫生系统医护人员997人,占总人数的76.52%;民政系统306人,占总数的23.48%。在1303人中,硕士及以上学历18人,本科学历261,大专学历455人,中专及以下569人,分别占总人数的1.38%、20.03%、34.92%和43.67%;高级职称56人,中级352人,初级及以下895人,分别占总数的4.30%、27.01%和68.69%;30岁以下419人,30-39岁481人,40-49岁279人,50岁及以上124人,分别占总人数的32.16%、36.91%、21.41%和9.52%。
1.卫生系统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人力资源现状
全疆现有卫生系统精神卫生医疗机构17所,占全疆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总数24所的70.83%,其中,三甲3所,二甲1所,二级9所,一级4所,共计床位2264张,占全疆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总床位数3510张的64.50%;卫生系统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的医护专业技术人员997人,占全疆从事精神卫生医疗服务的医护专业技术人员总人数1303人的76.52%。床位与医师比例为1:0.16;床位与护士的比例为1:0.29。
卫生系统的350名医生,硕士及以上学历17人、本科194人、大专103人,分别占同等学历医生总数的100%、86.22%、66.88%,形成了系统内4.86%、55.43%、29.43%的梭形学历结构。全系统医生高级职称20人、中级73人、初级及以下100人,分别占各职级医生总数的74.07%、65.77%、70.92%,形成了系统内10.36%、37.82%、51.81%的金字塔式职称结构。系统内30岁以下医生有78人、30-39岁140人、40-49岁94人、50岁及以上38人,分别占各年龄段医生总数的80.36%、63.78%、79%、59%,系统内形成22.28%、40.10%、26.73%、10.89%,以30-49岁为主的年龄结构。
卫生系统的647名护士,硕士及以上学历1人、本科30人、大专255人,分别占同等学历护士总数的100%、83.33%、84.72%,形成了系统内0.15%、4.64%、39.41%的学历结构。全系统护士高级职称8人、中级163人、初级及以下476人,分别占各职级护士总数的57.14%、87.50%、66.49%,形成了系统内1.20%、25.15%、73.65%的金字塔式职称结构。系统内30岁以下护士有218人、30-39岁231人、40-49岁139人、50岁及以上59人,分别占各年龄段护士总数的56.12%、68.78%、68%、75%,系统内形成33.67%、35.70%、21.52%、9.11%,以40岁以下为主的年龄结构。
2.民政系统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人力资源现状
全疆民政系统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共有7所,占全疆总机构数的29.17%,其中,二级3所,一级4所,共计床位1246张,占全疆总床位三分之一;医护专业技术人员306人,占全疆总数的23.48%。床位与医师比例为1:0.07;床位与护士的比例为1:0.18。
民政系统的86名医生,硕士及以上学历0人、本科31人、大专51人,分别占同等学历医生总数的0%、13.78%、33.12%,系统内学历结构分别为0%、36.05%、59.30%,呈金字塔状。全系统医生高级职称7人、中级38人、初级及以下41人,分别占各职级医生总数的25.93%、34.23%、29.08%,形成了系统内8.14%、44.19%、47.67%的梯形职称结构。系统内30岁以下医生有11人、30-39岁46人、40-49岁14人、50岁及以上15人,分别占各年龄段医生总数的19.64%、36.22%、21.00%、41.00%,系统内形成12.79%、53.49%、16.28%、17.44%,以30-39岁为主的年龄结构。
民政系统的220名护士,硕士及以上学历0人、本科6人、大专46人,中专及以下168人,分别占护士总数同等学历的0%、16.67%、15.28%、31.76,形成了系统内0%、2.73%、20.91%、76.36,以中专为主的学历结构。全系统护士高级职称5人、中级19人、初级及以下196人,分别占各职级护士总数的42.86%、12.50%、33.51%,形成了系统内2.16%、8.63%、89.21%的职称结构。系统内30岁以下护士有104人、30-39岁64人、40-49岁40人、50岁及以上12人,分别占各年龄段护士总数的43.88%、31.22%、32.00%、25.00%,系统内形成47.27%、29.09%、18.18%、5.46%,以30岁以下为主的年龄结构。
三、新疆民政系统精神卫生行业人力资源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长期以来,民政系统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工作重点偏重收容民政服务对象,包括“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法定赡养或抚养人)、特困、低保及城镇流浪无着中的精神病人。相对来讲,因患者的特殊性,民政系统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大多是全额事业单位,均设立在偏远地区、床位周转率低、工资福利待遇少。因体制和分工不同,与卫生系统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相比,新疆民政系统精神卫生行业人力资源发展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专业技术人员缺乏
从本次调查所搜集的数据来看,全疆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共计3510张床位,其中民政系统1246,占总床位数35.50%。但民政系统拥有的医护专业技术人员306人,仅占到全疆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医护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23.48%。
按照行业内标准,医院的床位数与护士人数的比例为1:0.4,床位与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为1:1。而新疆民政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的医院的床位数与护士人数、专业技术人人员的比例分别为1:0.18和1:0.25,专业技术人员数量远远不能满足临床的基本需求。
以在处于同一区域的喀什地区第一医院(卫生系统)和喀什康宁医院(民政系统)相比:前者有精神科床位35张,专科医生9人,专科护士12人,床位数与护士人数的比例为0.34,床位与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为1:0.6;而后者有床位126张,医生7人,护士23人,床位数与护士人数的比例为0.18,床位与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为1:0.24。民政系统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的配置不仅达不到行业要求不到的标准,就是与同区域内、同专业的卫生系统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相比,仍有1-2倍的差距。
2.学历偏低
在全疆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中,56%的医生是本科及以上的学历,39%的护士是大专及以上的学历。而在民政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中,仅有14%的医生是本科学历,本科以上学历无一人;护士中,仅有32%的是大专及以上学历,而大专以上的只有6名,且仅是本科学历。这种情况在较为偏远的南疆地区更为严重,以和田地区福利院为例:该院核定床位160张,有医生6人,护士12人。6名医生均为大专学历,12名护士中,大专学历2人,中专学历10人。
3.队伍建设出现断层
从全疆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总的年龄结构上来看,卫生系统以30-39岁的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也就是说这一群体在5-10后即可成为技术骨干),40-49岁的成熟型专业技术人才也占到近四分之一,形成了两头小、中间大的梭形梯队,有利于事业的可持续性发展。而民政系统则是30岁以下和30-39岁的人群占据了系统的近四分之三。专业技术人员队伍过于年轻化,专业技术实践经验积累周期短,有碍于专业技术的传承。
从新疆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的医护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结构来看,高、中、初分别占总人数的4.30%、27.01和68.69%,呈较为科学的金字塔形职级分布。卫生系统医护专业技术人员职级分布的金字塔形显得更加流畅,而民政系统则是由3.92%到18.63%,然后突然增加至77.45%,起着重要继承和传递作用的中间力量过于薄弱,与业内普遍认为的4:5:7的“黄金比例”相距甚远,较容易出现学科带头人的缺失、人才队伍建设青黄不接、后继乏人,不利于民政精神卫生事业的发展。
4.技术力量分布不均
从行政管理区域和地理分布看,全疆86名民政精神专科医师和220名专科护士,大都集中在首府乌鲁木齐市及周边地区,仅乌鲁木齐区域占据了医师总数的36%和护士总数的60%。
从每万人拥有民政系统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的专科医师和护士的人数来说,乌鲁木齐及周边区域占有量最高:专科医师为0.09人,护士0.29人;北疆伊犁地区居中,分别是0.04人、0.09人;而南疆和田地区则最少,分别是0.03、0.06;喀什地区的医师拥有量更是低到极致,仅为0.02人。
从职称分布来看,民政系统医护专业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总计60人,但这其中近四分之三的人员就职于乌鲁木齐区域及周边。
高学历、高职称、相对属于专业技术黄金年龄段的医护人员52%集中在首府。基本形成了北疆强、东疆平、南疆弱的分布不均格局。
四、新疆民政系统精神卫生行业人力资源发展的对策研究
改革体制,调整机制,内抓管理,外塑形象,加速培育民政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这棵“梧桐树”,以期引来众多“金凤凰”,打开民政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人力资源管理的“瓶颈”:
1.改善宏观环境
(1)理顺体制
方案一:参考内地部分省市的经验,将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统一收归卫生系统管理,但设置相应数量的床位,保证符合民政救助条件人员的入院治疗和全天候的日常照料,经费由民政部门按期拨付。
方案二:在民政部门设立精神卫生专管机构,加强专业技术指导。参照内地省市成熟经验,鼓励民政系统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实行“一院两制”,即在履行原有职责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其现有的医疗条件招收自费病员,与卫生系统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共同履行公共卫生职能,所涉及工作人员实行市场化管理。一方面解决精神科床位不足的困境,另一方面带动全院医护专业技术水平的提高。
(2)加大政策扶持
作为民政系统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大多设立在较为偏远、经济欠发达地区,而恰恰是这些地区因为贫困,无法对精神疾病患者进行及时治疗,或因精神疾病治疗的长期性而放弃治疗,为精神病人肇事肇祸埋下隐患。
建议新疆紧紧抓住《精神卫生法》出台及国家对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建设的支持,配套出台向民政系统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倾斜的相关政策:
第一,民政精神卫生工作也属于公共卫生范畴,加强民政精神卫生工作是各级政府的职责。健全和完善由民政、卫生、公安、司法、教育、劳动保障、计委、财政以及残联等部门和团体组成的精神卫生领导小组,坚持有效的协调会议制度,统筹安排“三无”、特困、低保等特殊群体精神病患者治疗、康复、就业、收养和福利待遇等问题。把民政精神卫生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政府议事日程,根据实际,提出民政精神卫生工作目标,统筹规划,采取措施,抓好落实。
第二,加强基础设施及设备建设的投入,制定长效投入机制,提升民政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的硬件水平。
第三,给予民政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进行相关学术研究的优惠政策和资金扶持,促进民政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学术研究。
第四,建立科学、灵活的薪酬体系,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使民政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能“留得住、引得进”所需的专业技术人才。
第五,将精神卫生工作纳入社会和经济发展计划,对精神卫生资源实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和结构调整。加强对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的管理,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健全和完善监督检查制度,保证医疗服务水平质量。
第六,结合新疆实际,出台操作性更强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神卫生条例》。
(3)积极争取社会支持
第一,改变民政系统相对封闭的管理模式,积极参与社会活动,让医务人员获得社会的职业认同。
第二,加强精神卫生宣传教育,普及精神卫生知识,消除对精神疾病患者及精神科工作人员的偏见和歧视。
专业技术人员护士工作范文2
一、考试报名资格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的2008年毕业生,可报名参加考试:
(一)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护理、助产专业学历;
(二)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专科学历;
(三)获得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考生的报名资格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核。
二、报名方法及要求
考试报名采用网上报名方式。各地应当统一使用《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信息管理系统》软件,于2008年8月30日前,将报考人员信息等情况上传到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通过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等渠道,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方式考试通知,通知符合报名条件的毕业生在规定时间内报名。按照就近原则,考生可选择到工作单位或人事档案所在地报名参加考试。
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要求,各地要认真做好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参加考试相关工作。
三、考试科目及时间
考试科目设置为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4个科目,均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具体考试时间为:
考试科目
考试日期和时间
基础知识
10月11日
9:00-11:00
相关专业知识
14:00-16:00
专业知识
10月12日
9:00-11:00
专业实践能力
14:00-16:00
四、考试成绩及效用
考试成绩仍采取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考生需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4个考试科目。通过4个考试科目者,由考试机构发给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专业技术人员护士工作范文3
1.1资料来源
资料来源于长春市所辖7个区、农安县及代管的榆树、德惠2个县级市2012年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统计报表,长春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人力资源现况调查统计数据。
1.2方法
采用整群抽样的方法,由经过培训合格的调查员使用自行设计的“长春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人力资源调查表”,对长春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人力资源现况进行调查。调查表内容包括长春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本情况、专业技术人员年龄构成、性别比、学历结构和职称结构等情况。
1.3统计学分析
调查所得数据采用Epidata3.0软件建立数据库,使用SPSS13.0软件进行统计,应用统计学方法对长春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人力资源现况进行描述性分析。
2结果
2.1基本情况截至
2012年年底,长春市共有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站)14家,人员1102人,男性446人,女性656人,男女性别比为1∶1.471,其中管理人员174人,执业医师577人,注册护士91人,药师(士)45人,技师201人,其他卫生技术人员188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数和专业技术人员数均有一定的增长,但按每万人口1.46名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配置标准[2],仍然存在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足、年龄结构、专业结构和职称结构不合理等问题,同时存在着人才流失问题,制约着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开展。
2.2长春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力资源年龄构成情况
长春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主要以45~岁组为主,占39.75%,35~岁组占35.84%;执业医师仍然以45~岁组为多,占42.05%,其他人员35~岁组较多,占37.35%。可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技术人员35~岁组和45~岁组的中青年比例较大,二者合计占75.59%,年龄结构不合理;行政人员与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为1∶6.34,≥60岁的人员数达1.91%(表1)。因此,需要引进或培养一批有经验、懂管理的高级人才。
2.3长春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力资源职称结构
本次调查发现,长春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以中级、初级职称为主,高级、中级和初级职称的比例为1∶1.67∶2.43,其中以初级职称所占比例最高(47.64%),其次为中级职称(32.76%),高级职称所占比例较低,仅为19.60%,同时还存在一些待聘人员。2.4长春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力资源学历结构本次调查发现,长春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以大学、专科学历为主,其次为中专学历,研究生学历较少,仅占5.54%,高中及以下和无专业学历者占1.99%。对执业医师学历情况分析发现,执业医师以大学、专科为主,占61.53%,中专学历次之,占30.54%,。
3讨论
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包括资源配置公平性、利用公平性和筹资公平性三部分,而卫生资源配置的公平性是卫生服务公平性的重要前提[3],因此,在一定意义上卫生人力资源配置是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卫生服务水平的重要标志。卫生人力资源是卫生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维持和强化卫生系统的功能,其意义是指受过不同教育与职业培训,能根据人们的健康需要提供卫生服务并贡献自己才能和智慧的人[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是我国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预防为主”卫生工作方针、维护和保障人们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主力军,关系到社会和谐发展和经济建设,其专业技术人员年龄构成、学历结构、职称结构和专业技术水平等人力资源的基本因素直接关系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因此,如何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公共卫生服务需求,对长春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力资源进行合理配置和结构调整,已成为卫生管理决策者亟需研究的课题。本次调查发现,长春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整体素质偏低,高层次的专业技术人员匮乏,主要以中青年为主,学历以本科、专科为主,大学本科、专科所占比例为61.53%,最高学历研究生的专业技术人员较少,仅占5.54%,而低于高中学历人员相对较多(其中无学历专业人员占1.99%),学历结构明显不合理,满足不了人们日益增长的疾病预防控制服务需求。
这一结果好于陕西省[5],与全国目前卫生人力资源状况基本一致[6]。通过对专业技术人员所学专业分析发现,长春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预防医学专业人员较少,预防医学和临床医学二者合计占58.57%,卫生检验专业人员不足,同时无学历专业人员占有较高的比例,达13.39%。这种年龄结构和学历结构的不合理现象,导致现有的预防控制机构人力资源不能合理利用,不能发挥最大效能,影响了公共卫生服务的利用效益和卫生服务质量。有研究认为,合理的年龄结构、学历结构和职称结构可以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优势互补,协作配合,发挥最佳的群体效能[7]。还有学者从运用经济模型的角度研究各年龄段不同人群的卫生公平性程度对卫生服务的影响[8]。《中国2001—2015年卫生发展纲要》提出,到2015年医生要全部达到大专以上学历水平。根据本次调查结果,长春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实现上述目标,达到合理、优化配置卫生人力资源的目的,必须下大力气,制定长远发展目标和人才发展规划。除积极引进高学历专业技术人才外,还应从基础结构入手,采取请进来、送出去等措施,加强对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和专业素质培训,至少每年应保证4%~5%的低学历人员通过成人教育或其他继续教育途径取得大专以上专业学历。在进一步加强对卫生人力资源管理和调整的同时,在引进、招聘人员时,应注意学历专业结构,增加公共卫生、卫生检验等专业人员的比例,平衡好学历和岗位专业配置的关系,以充分发挥卫生人力资源的整体水平。
专业技术人员护士工作范文4
原告:陈黎琼,女,35岁,建阳市立医院护士。
原告:李峰,女,39岁,福建省司法厅干部。
被告:建阳市立医院。
原告陈黎琼于1986年12月调入被告建阳市立医院工作。1988年9月由被告送往福建省医学院高级护士专业学习3年。学习之前,原、被告签订了外出深造合同书,约定原告学习期间工资待遇由院方按国家规定发给,学习费用由院方承担,原告学习期满后应在被告单位服务6年。1991年7月原告学习毕业。回被告单位工作4年零5个月时,由于原告陈黎琼丈夫在南平市工作,婚后夫妻分居两地,陈黎琼要求调动。经商调,南平市中医院要求陈黎琼于1995年11月30日前报到。
原告李峰原系被告建阳市立医院内科副护士长。1993年4月由建阳市立医院送其到省立医院进修麻醉护师1年。进修前,李峰与被告签订了外出进修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进修期满后,回被告建阳市立医院服务10年不外调。在此之前,李峰向被告出具了保证书,保证进修后10年不外调。1994年4月,李峰进修结业,回被告单位工作。因李峰的丈夫在福州工作,李峰要求调动。经商调,福建省司法厅要求李峰于1995年3月15日前报到。
被告建阳市立医院根据本单位1994年9月10日制定的《关于外出学习或进修人员的有关规定》第4条规定,要求原告陈黎琼、李峰支付学习、进修期间院方为其支付的学习费用、工资、奖金、福利等。陈黎琼为7594。47元,其中工资3811。9元、福利费30元、学习费2000元,另加收费用的30%计1752。57元;李峰为7353。42元,其中工资、福利为4056。90元,学习费及进修期间的差旅费、伙食、夜餐补贴等1848元,另加收费用的30%计1448。52元。原告陈黎琼、李峰分别支付上述费用后,调离被告单位。
1996年12月,陈黎琼、李峰向建阳市人民法院起诉,以被告建阳市立医院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学习、进修期间的工资、福利和非法罚款分别为7394。4元、6545元,并赔偿原告因此造成的精神损失。
被告建阳市立医院答辩称:原告陈黎琼系被告花了多年时间和大量财力培养的医疗专业技术人员,也是医院培训的唯一的一位高级护士。1988年9月被告送其去省医学院脱产学习3年,学习前,其与医院签订了书面合同,约定进修后回本医院服务6年。原告李峰于1993年4月由被告出资到省立医院进修麻醉护师1年,进修前,其与被告签订了书面合同,约定进修后回被告单位服务10年。1994年9月10日,被告单位针对专业技术人员因各种因素大量调离,大大削弱了医疗技术力量的具体问题,制订了《关于外出学习或进修人员的有关规定》。两原告虽因夫妻分居两地,但是未按双方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服务期满,即要求调动,因此,被告根据上述规定让她们选择或履行合同继续在被告单位服务,或缴纳规定的有关费用。原告自己选择了缴纳费用这种方式。为此,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 判
建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陈黎琼与被告建阳市立医院签订的外出深造合同书为有效合同。原告陈黎琼在进修学习之后,未按双方约定期限服务,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原告李峰承认在进修之前有出具保证进修后10年不外调的保证书,保证书的内容与合同约定相符,故应认定合同为有效合同。原告陈黎琼、李峰在学习、进修后,未按约定的服务年限为被告单位服务,应退还学习、进修期间的学习、差旅、伙食补贴等费用,并根据服务年限的比率逐年递减。但被告根据本单位制定的规定,收取原告学习、进修期间的工资、福利、学习费用的130%,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被告应将收取的费用返还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该院作出判决如下:
一、被告建阳市立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收取原告陈黎琼学习期间的工资、福利、学习费用等7594。47元,返还收取原告李峰学习期间的工资、福利、学习费用等7353。42元。
二、原告陈黎琼、李峰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各支付给被告建阳市立医院学习、进修期间的学习费527。82元、培训费1663。2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未提出上诉。
评 析
1。关于案由的确定
案由是对案件本质的概括,体现着案件的法律特征。准确、恰当地确定案由,是正确适用法律,解决当事人争议的前提。
本案的原告在起诉时诉称,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书、保证书约定了学习或进修结业后回单位服务的期限,因夫妻分居两地而调动工作,被告以行政职权强迫原告交还学习、进修期间的工资、福利、学习费再加30%的罚款,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要求返还所得的工资、福利和非法罚款,并赔偿原告因此造成的精神损失。原告所诉属侵权之债。被告则辩称,原告在学习、进修前,与被告签订合同,约定了学习、进修结业后回单位服务的期限,但原告未按双方约定服务期限服务期满,即要求调动,属违约。
本案原、被告的诉称和辩称,反映出原、被告之间不仅存在隶属关系,还存在进修、学习合同关系,原告所诉的侵权之债,被告的辩驳,都基于进修、学习合同关系而发生,即原告的违约与被告的侵权存在着因果关系,若以侵权之债确定案由,不能准确、全面反映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本案定学习、进修合同纠纷是正确的。
2。关于被告收取原告在学习、进修期间的工资、福利及加收费用30%的行为是否合法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条规定:从业人员有依法接受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本单位职工的学习和培训提供条件和便利。福建省地方法规《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六条第(二)项规定:专业技术人员脱产学习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的权利。第七条第(三)项规定: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后,应按有关规定继续为所在单位服务。第八条第(二)项规定: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履行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和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提供必要的学习经费和其他条件。上述规定,明确了专业技术人员和所在单位在实行继续教育时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本案中,被告在原告学习、进修前签订了合同,约定了工资福利待遇和学习费用的承担,以及学习、进修后回单位服务的年限,该合同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其内容也符合法律规定。1994年10月,被告根据本院专业人员因各种因素大量调离,医疗技术力量削弱的具体情况,制定了《关于外出学习或进修人员的有关规定》,其中第四条规定:凡有外出学习或进修过的或现阶段正在学习或进修的人员,在不满合同所签订的服务期间要求调动者,其本人或接收单位交付我院人员的培养经费。培养经费系该同志外出学习或进修期间院方支付的学习费用、工资、奖金、福利等一切费用的130%。显然,被告这一规定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被告依此规定收取原告的学习费用、工资、奖金、福利,并加收费用的30%,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是违法的。
3。关于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本案涉及二个民事行为,即合同行为和侵权行为。本案的学习、进修合同,是原、被告就原告享有继续教育权利时,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必要的学习经费,以及接受继续教育后有为所在单位服务的义务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是合法的民事行为。当然,本案的学习、进修合同与一般民事合同相比,具有特殊性:(1)原、被告签订合同的目的,是通过继续教育,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更好地学以致用,而不仅是追求一种单方的民事利益;(2)原告在享有权利后所应履行的义务涉及的不是民事利益。因此,对被告而言,损失不仅是民事利益的损失,还包括人才的损失和整体医疗水平削弱的因素,要认定其损失数额是不易确定的。在这种情况下认定原告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应适用民法通则的一般规定,即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同时适用《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规定:接受继续教育后,不按规定为所在单位服务,所在单位可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不予报销学习费用或责令退还学习费用,缓聘或解聘其专业技术职务等处理。原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以退还学习费用为妥,学习费用的退还,以原告实际履行服务义务的年限进行递减。
本案中,被告在原告未按约定的服务期限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依照本单位的规定,收取原告在学习、进修期间工资、福利、学习费用的130%,其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返还财产。但原告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精神损失,理由不足,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按:
专业技术人员护士工作范文5
我院(所)成立于1973年。是准科级财政定额拨款卫生事业单位。机构成立时的名称为旗蒙医药研究所。1984年增加了旗蒙医院职能。现在是一个机构挂两个牌子,承担蒙医药科研与蒙医医疗两项任务。30多年来在旗委政府的关心和支持下院(所)建设有了长足的发展,已成为本地区集蒙医临床医疗、科研、教学、制剂为一体的具有一定规模的综合性民族医疗,科研机构。曾编著出版《蒙医常用方剂选》《蒙医乡村医生手册》等五部医学专著。《哈屯塔拉哈治疗宫颈糜烂》《蒙医药实验治疗肝病》等三项科研成果荣获自治区科技进步三等奖和兴安盟二等奖。1980年全区科研机构调整我所是唯独保留的旗县级科研机构。1997年以较大的优势步入国家“二级乙等”医院行列。目前基本达到了“二级甲等”医院标准。
院(所)现有职工145名,全部在岗。其中:专业技术人员120名,占职工总数的83%。行政后勤人员占全院职工总数的17%。专业技术人员中本、专科学历人员76名,占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63%。编制床位80张,实际开放60张。设有内、外、妇、儿、五疗、急诊、眼、皮肤、骨伤、肛肠、口腔、耳鼻喉等十二个业务科室和四个疗区。检验、放射线、功能等五个医技科室和药剂、手术室、供应室等五个辅助科室。年门诊3万人次,收住院患者2000例。
二、院(所)改革建议
1、近十年来为了适应社会医疗需求,院(所)不断扩大医疗业务范围,开设新科室、新学科,开展新业务、新项目,由95年的三个门诊、一个疗区、三个医技科室、两个职能科增加到现在的十二个门诊,四大疗区、五个医技科、五个辅助科室和五个职能科室。内设机构比较完备,专业技术人员和行政后勤人员比例比较合理,基本满足社会医疗需求和医院管理要求。随着院(所)社会效益的不断提高,患者量逐年增多,有意向和应收住院患者平均达100人左右,而我院(所)床位只有60张,住院患者量远远超出病床数。目前日平均住院患者不下90人。病床使用率达到了150%,床位、医生、护士均超负荷运转。长此以往将严重影响医疗服务质量。因此,急需扩大病床数和人员编制。计划总床数增加到120张。按床位与人员之比1:1.4的医院定编原则,人员编制需168个岗位。
专业技术人员护士工作范文6
[关键词]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职称;申报管理
职称是评价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素质、技能等的一项重要标准,能够促进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断学生,更新知识,强化业务水平,进一步促使相应企业综合水平的逐步提升。近年来,职称评审工作越来越为专业技术人员所关注,职称评审工作开展客观、公正与否,关系被评审人员切身利益,还影响着他们的工作主观能动性、创造性及医疗机构部门有序持续和人际关系。建立一套合理、完善的卫生管理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价体系有利于更好地发挥职称的导向作用,更科学有效地提高卫生事业管理人员素质,保障工作顺畅有序进行。由此可见,对加强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职称申报精准管理的实践开展研究,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1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职称评价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1.1卫生专业技术岗位相关人员晋升高级职称难度大
我国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职称评价体系依旧处在初级发展阶段,政策覆盖范围不全面、深度不足,致使形成难以让每一位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都拥有晋升高级职称的局面。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相关重要管理岗位,大多由学有所长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一般管理岗位也存在一些自卫生专业技术岗位转岗过来的管理人员。此部分管理人员倘若未继续开展原本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其专业技术职务通常保持在初级、中级,难以进一步晋升原本的专业技术职称。
1.2职称评价体系配套支持体系不完善
(1)高级职称评审机制不完善。卫生专业技术存在一定的特殊性,以卫生管理为例,其作为一个长期、延续的过程,机构所受管理工作好坏影响往往在短期内难以得到有效显现,同时团队合作是无法开展有效划分的,其不可直接被转化成生产力或者科研成果,因此要通过长期效应的评价方法开展审评。然而,现阶段职称评价体系配套支持体系不完善,一定程度上加大了职称评价工作的难度。(2)继续教育工作开展不完善。继续教育能够有效强化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充实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框架,促进行业的有序发展。对于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而言,他们需要面对的是一个知识、技能繁多复杂的系统,要想开展好自身工作,不仅要具备一定的知识面,还要拥有精深的专业知识,唯有如此方可满足现代卫生岗位需求。卫生专业技术继续教育是增强职业内涵、强化行业内部交流的一条有效途径,构筑更为专业的继续教育门类是现阶段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职称评价体系亟待解决的一项问题[1]。
2加强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职称申报精准管理策略
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职称审评工作在时展新形势下,要与时俱进,大力进行改革创新,引入先进科学理念、成功发展经验逐步加强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职称申报精准管理。如何进一步促进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职称申报管理工作有序进行可以从以下相关策略着手:
2.1健全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职称评审政策、标准
(1)健全基层评审优惠政策。对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政策予以健全,全面优化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考评范围、申报人员,提升流动范围灵活性,消除不允许向它县流动的规定,促进申报人员在考评范围之中的顺向流动、平行流动;放松申报门槛,加大对申报人员工作业绩考核侧重力度,可考虑对偏远地区及为基层工作服务长久的申报人员予以优惠或者破格晋升等优惠政策。此外,还应当提升基层卫生高级人才比例,权力打造专业技能过硬的基层卫生人才队伍,促进基层卫生事业的有序发展,使更多的人能够得到基本医疗卫生、公共卫生服务等,为分级诊疗提供有力人才保障,促进分级诊疗的有效实施。(2)完善评审标准体系,消除不科学指标。优化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政策是实现评审标准优化的重要前提,应当逐步健全申报人员条件规定,引入国内科学成功的政策,促进地区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政策的优化健全。例如可引入广州、湖南评审标准,对计算机、外语有效期予以取消,研究推出提升有效期的审核方案,抑或在指标量化方面缩减它们的分值占比。(3)增加病历评价,构建客观评价体系。近年来,我国不断强调卫生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要强化实践能力方面的考核[2]。要想转变现阶段卫生高级职称申报关注科研、不重视临床的现状,促进提升卫生专业技术人才专业技能,可考虑增加病历评价,并与日常工作评价开展结合。例如,部分增加病历评价的考核标准,并设置病床临床类专业,职称申报需要提交三份自身任期内各个年份主治或主持的可凸显自身专业技能的原始病案复印件。
2.2建立健全的信息系统,达成评审常态化
卫生专业高级职称评审材料量化指标完备性不足,通常要求医生自行填写,仅通过书面材料难以开展评定。倘若能有医院提供表明其工作能力的材料,好比门诊情况、会诊患者数量、手术级别等客观指标才能评定,而这便对医院信息化管理系统提出了严苛的要求。因此,北京市推出计算机模拟病历,也就是卫生专业高级职称晋升考评题库,计算机对临床诊断治疗工作开展模拟,审核在临床实践中问题分析处理能力,并逐步开展智能模拟,促进计算机模拟与答辩者的有效交互,经由对真实临床情景的营造,客观有效地对其专业技能开展评定。上海市某医院,推出与医院内部网络中心平台有效链接的移动终端,并将其发放给院内临床医师,已然能够对相关医师临床业绩完成状况开展监测,能够有效客观地表明临床医师真实职业状况。鉴于此,可考虑引入学习北京市、上海市等先进应用软件,研发适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信息系统,达成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职称评审常态化。
2.3凸显行业有效作用,推进评审社会化
我国一些发达城市,诸如北京市、上海市等,在推进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职称评审社会化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专业化、社会化是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重要属性,因此高级职称评审标准应当符合社会、行业双重价值标准。结合目前实际情况,将评审权交由给社会组织是不太可能的。由于卫生行业较为特殊,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管下的相对完备的官办社会组织,好比医学会、医师协会、护士协会等,拥有相对健全的组织机构、活动能力,一些组织还肩负相应的政府职责。此部分行业学会、协会等应当尽可能凸显自身优势,发挥中介组织有效作用,配合卫生行政部门一同专研研究、逐步健全自不同专业学科分类特色出发,有效客观评定专业技能、临床工作水平、临床实践技能等的评审标准[3]。同时,可推行分步改革手段,有序将职称评审权移交给官办社会组织,有序推进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职称评审社会化。
3结语
医生是医院的主体,职称考核体系、晋升制度一方面反映医生自身的专业素质,一方面涉及医疗行业导向的重要因素,唯有构建进一步科学、细化和切合实际的考核体系,方可切实推动医学科学的健康发展。鉴于此,相关人员务必要钻研研究、总结经验,清楚认识,全面分析,“健全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职称评审政策、标准”、“建立健全的信息系统,推进评审常态化”、“凸显行业有效作用,实现评审社会化”等,积极促进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职称申报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参考文献]
[1]高洁,李彤,刘媛,郑芳.建立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量化评价体系初探[J].中国医院管理,2011,31(12):65-66.
[2]费芳.卫生管理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价体系现状研究--以福建省为例[J].卫生软科学,2016(7):162-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