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土地产权制度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土地产权制度范文1
主要问题
1所有权实现方式不明
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模糊不清,对于农民集体土地是共有,还是互有,或是其他,一直存在争论,不同的理解直接关系到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的不同定位,也关系到农民处分集体土地时自由度的大小;另外现行法律关于“农民集体”的规定过于宽泛和空洞,依据法律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乡、村、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及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代表其行使所有权,实践中究竟哪个组织可以称得上是集体经济组织,该组织在法律上主体地位如何,农民集体作为主体有哪些民利,这些民利和民主程序在实践中如何执行;再者认定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主要依据还是户籍,但是随着人口流动的加快,实际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可能不同,究竟具备何条件才能成为农民集体成员也是一个问题。
2征收中补偿分配不公
“三农问题”中土地征收补偿的分配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在各地经济发展普遍依赖土地财政的现状下,并不是所有的农民在征地补偿中都能够得到公平的对待,土地补偿费大量被乡镇、村截留,农民个体分得的土地补偿费少。有资料显示,目前城市建设占用农业用地中,土地补偿款分配比例大致为:农民5%~10%,集体经济组织占25%~30%,而60%~70%为乡镇各级政府所得,地方政府占有了土地收益的大部分,农民在补偿中处于劣势[3]。另外土地补偿费分配机制不明确,按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但实际执行中该规定不仅遭到村干部和大多数村民的抵制,也遭到了被征地农户的反对[4]。
3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
我国是十多亿人口的大国,其中农业人口约占60%。在城市化加速发展的时期,预计未来十余年,有近2亿农民将实现身份的转变,按照目前城市化和基础设施建设的速度,今后每年建设用地需要16.67×104~20×104hm2,如果按照城郊农民人均0.067hm2耕地推算,就意味着每年约有250万~300万的农民失去土地[5]。由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起步晚,社会保障体系未很好建立,失地农民整体素质偏低,就业压力增大,且教育培训、医疗卫生等关系民生的问题矛盾重重,这些都是影响社会进步的重大隐患。
4推进法制化建设任重道远
随着中国法制化进程的推进,行政命令逐渐被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基本法所代替,“法治”代替“人治”正在发生作用,但还没有成为政府行为和社会行为的主要框架。如我国每年发生约3万起土地权属争议,并且呈逐年上升趋势,其主要原因是由于土地权利的经济价值不断凸显,人们的土地“权利欲”越来越强,在农村农民视土地为命根子,寸土必争。但我国土地权利制度建设相对滞后,土地权利的规定不具体、不明确。目前我国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实体性和程序性部门规章主要有:《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及《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但是地方在解决权属争议案件的实践中,贯彻执行程序性规定的少之又少,政府要完全做到依法行政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基本思想
新公共管理理论是20世纪70年代末期发起于英国的新公共管理运动,在受到公共政策学科和企业管理学科的影响而在新公共行政学的基础上形成,它在西方国家掀起了一场追求经济、效率和效果的政府公共管理改革运动。新公共管理被视为一套以公共物品理论和公共选择理论为基础的管理策略,致力于提高公共部门的效率和政府对于公共部门的控制,提出顾客导向、绩效管理、分权原则、公共责任等一系列流行于私营部门的、重要的管理理念[6]。新公共管理以公共部门管理问题的解决为核心,它既是一种管理理论,又指一种新的公共行政模式,还指进行的改革运动。主要内容包括:让管理者进行管理;衡量业绩;产出控制;顾客至上;公共服务机构的分散化和小型化;引入竞争机制;采用私人部门的管理方法;改变管理者与政治家、公众的关系[7]。根据西方行政学者P•格里尔、D•奥斯本等人的论述,新公共管理理论认为:①传统政府由于管得过细、过多,以至于什么都做不好,既没有满足公众需求,也没有高效地提供公共物品与服务,因此政府在公共行政管理中只应制定政策;②传统政府是一个集权组织机构,制度规范,但缺乏灵活性,而对多变的社会环境,集权模式难以做出快速反应,因此政府应采用授权或分权的模式将一些职权分离出去,而以合同或政策法规的方式对分出去的职能进行监督和管理,从而达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效率的提高;③新公共管理针对传统政府易忽视公共需求这一问题,提出要以顾客为导向,服务于民,为民办实事,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④传统政府对投入的注重多于产出,对公共产品的生产与提供采取垄断主义,而新公共管理理论提出要重视结果,要在政府部门中引入竞争机制,以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和政府的效率。从一般意义上来讲,公共管理是由政府、非政府公共组织和民众所组成的管理体系,共同管理社会公共事务。无庸置疑,教育、科技、卫生、体育等社会性公共事务都属于公共管理的客体,但是不容否认的是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管理问题也是重要的社会公共事务。
启示
新公共管理理论无论从产生、内容,还是所要达到的目的层面来说,都是为政府的改革提供依据,改革需要理论的支撑,从新公共管理理论出发,政府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中应做好几方面工作。
1公平与效率的抉择
新公共管理理论重视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政府的效率。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在不断探索和创新的过程中,也必须充分重视使土地这一重要的生产要素真正流动起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降低管理和交易成本,全面提高改革绩效。但从另外一种意义上来讲,产权制度改革其实是在公平与效率之间进行选择,两者是一对矛盾体,效率在生产力落后的时代其重要性被提高到了至高点,而当社会矛盾渐露的时候,公平理念就出现了。效率注重规则、缺乏人性;而公平重视人的主观感受,牺牲效率。效率是生产力的尺度,强调发展;而公平更多是价值观念,是社会稳定的心理需求。产权制度应在稳定中求变革,以变革来谋稳定,只有这样效率与公平才会达到平衡。
2推进法治化建设
产权制度改革要求政府进行法治管理。法治是一个保护个人自由和社会和平的司法概念,人们和政府应当受到法律约束并服从法律,在这里法律是一种规则,要求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相关组织必须服从,并承担不服从的不利后果。政府可以建立听证制度、公告制度等等,加强民众对政府依法行政的监督,从而提高行政过程的民主性、透明性,减少政府“寻租”现象,为产权制度改革提供及时、公正的司法服务。
3加强政策储备
新公共管理理论认为,政府在公共行政管理中只应制定政策,也就是说政府的职能应是“掌舵”,而不是“划桨”。在产权制度改革中,政府的职能是要认清改革的方向。可以说我国集体土地产权难以改革是因为该产权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完全产权,而是承载了很多社会保障的功能,具有某种“政治”色彩。因此产权改革应当根据我国的政治现实,确认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为“农民集体所有”既不是一种“共有权”,也不是一种“总有权”,而是一种独立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抽象集体所有权”,其主体既不是集体成员的简单叠加,也不是法人组织,而是高度抽象的。在法律上应赋予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民事主体地位,确定集体主体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明确集体成员在行使土地使用、收益、处分时的民利等。
4明确权利主体的职责分工
新公共管理理论认为,政府将部分职权分离后,承担该职能的团体对环境变化可以做出迅速反应,从而达到较好的管理效果。在产权制度改革中,改革者应分清什么是政府应当承担的,什么可以由农民集体去自行处理。例如对农村内部集体成员的确定上应允许各地以户籍为基础,通过加强农村基层民主自治自主确认集体新出生人口、超生人口、嫁入女、入赘婿、收养子女、移民等是否取得农民集体成员资格,外嫁女、大学生、入伍人员、进城就业人员是否丧失集体成员资格;再有就是开放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一级市场,允许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转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乡镇等各级政府不应当垄断农村集体土地的一级市场或实行所谓的审批权,而应允许农村集体土地主体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方向的前提下与用地单位自主交易,政府只对交易合规性进行监督。
土地产权制度范文2
【关键词】产权制度英国土地流转日本土地流转台湾土地流转
1、英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1)国王所有,领主持有,领主或农民耕种:封建庄园制的形成
1066年诺曼底公爵威廉渡海侵入过后,没收了贵族的土地,国王成为一切土地的所有者,然后把土地分封给亲属和随从使用。此外,教会的地产也不断扩大。英国形成了由世袭领地和教会领地所构成的封建领地制。庄园是封建领地制的经济细胞,庄园中耕地分为领主自营领地和租佃领地即份地两部分,实行"敞田制",即耕种时不分归属一起耕种,收获时只在自己的地上收获。此外,还有公地即庄园村民共有的森林、荒地等。公地名义上属领主所有,但使用权归庄园农民。
(2)土地集中化程度进一步提高,租赁业及其发达:圈地运动时期
14纪初,英国的农奴制解体,工商业慢慢兴起。随着养羊业的发展出现了圈地现象。哥伦布的地理大发现以及世界市场的迅速扩大,进一步推动了毛纺织业的发展,圈地现象更加普遍。17世纪中叶,英国资产阶级取得政权后,制定一系列法令(EnclosureAct),使圈地运动合法化。18世纪中叶以后圈地运动加强,1865年至1875年,圈地运动基本结束。一是已没有多少地可圈;二是政府为保护公用地,开始对圈地进行限制。圈地运动之后,土地的产权主体是地主和雇工经营的租佃场主。此外,仍然存在大量不雇佣工人的小租佃农场,但其所占份额甚小。如1887年,全英国只有14℅-15℅的耕地是拥有10-20英亩耕地的小业主和兼业农户。
(3)现代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二战至后,英国政府鼓励和支持农地经营者买进土地。1960年,英国租佃农场占农场总数的46℅,自营农场占54℅。到1977年,租佃农场的比例下降为38℅,自营农场的比例上升到62℅英国的全部土地自1066年以来在法律上都归英王(或国家),即英王是唯一绝对的土地所有人,个人、企业和各种机关团体仅拥有土地的使用权或占有权。拥有土地使用权者在英国法律上被称为土地持有人或租赁人。
政府鼓励和支持农地使用者购买土地,充分体现了"耕者有其田"的思想。土地征用费,主要是根据征用之前的市场价格计算。为了避免强制手段,有权征用土地的部门更多的是采用同土地所有者合作或商议的形式获取土地。国家对佃户的租赁权利给予了法律的保护,以保障佃户的应有权,防止土地所有者对租佃者土地权利的侵害。因此,以法律规范土地产权有利于土地产权拥有者权利的保护以及土地的高效利用。
2、日本的农地产权制度
日本现代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主要由所有权与使用权两束重要的土地产权构成。所有权的产权主体主要有三种,即国家、公共团体、个人或法人。土地的个人与法人都具有私人性质,这二者构成土地所有产权的主体。建筑用地和农地多为个人和法人所有。从法律而言,国家、公共团体、个人和法人都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占农村土地主体部分的农地及宅基地,其所有权属于私人。
日本与世界上其他资本主义国家一样,也经历了由地主制的土地产权制度过渡到农民私人所有的土地产权制度。1946年前后的农地制度改革实现了平均地权和"耕者有其田",形成了广泛的小土地所有制。长子单独继承的土地继承制度使得除长子以外,其他孩子不能分得土地,从而也迫使他们从那个村落共同体中被"驱赶"出来,成为城市化的重要力量。在农民土地产权制度的建设过程中,比较注重土地法权的建设,如土地的登记制度、《民法》对土地产权的规定。日本允许土地依法买卖、出租、抵押、继承、赠与等。土地使用者使用的土地可能是自己的,也可能不是自己的;可能是租用的,也可能是免费借用的,构成复杂的土地使用关系。私有的土地可以自由买卖、交换、租佃,但须到政府法务省的不动产登记所进行登记,否则得不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3、中国台湾地区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台湾的两次奠定了台湾现代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基础。即是一种"平均地权"的土地制度,也是"农地农有"制度。所谓"农地农有",是指农地归农民所有、所耕,耕作所获的成果归农民所享,是即"耕者有其田",不耕者不得有其田。
与日本鼓励农户进行规模经营一样,台湾当局也出台了一些鼓励农户进行规模经营措施。但不同的是,除采取促进土地流转措施以外,还鼓励农户进一步购买公共用地,以扩大土地规模。为防止出租地主的再次出现,台湾对农地持有者的土地最高限额作出了规定。
从各国或地区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来看,农地以及宅基地一般为私人所有,而其他用地为公有。发达国家一般比较注重对农民产权的保护,而且以一套比较健全的法律法规来保障土地产权制度的实施。发展中国家或地区一般对农民的土地所有权给予了高度关注,"耕者有其田"思想几乎成为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的目标。而发达国家认为"土地私有"乃天经地义,发展土地产权市场(如促进土地产权流转等)常常成为这些国家土地制度变迁的重点。
综上,本文研究了英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土地产权制度变迁和土地流转的经验,这将对我国当前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研究,探索土地所有权流转和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改革思路,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土地产权制度范文3
关键词:农村;土地产权;;土地流转
1.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
1.1规模效益差 按照平均主义原则分配,各承包户土地零碎分散,土地经营规模很小,严重地制约着土地的正常经营。许多承包户的经营水平和经营条件与其土地经营规模不相适应:1)许多经营水平高、经营条件好的农户,所承包土地的面积却不能增加或很难增加;2)许多经营水平低、条件差的农户,所承包土地的面积却不比别人少。这样,为数庞大的土地面积被束缚在低水平的经营轨道上,数额众多的种田能手却不能在农业生产上尽其所能。这是对极为珍贵的土地资源的极度浪费,也是对潜力巨大的先进生产力要素的禁锢与废弃。
1.2消极经营,经营行为恶化 在现行承包土地分配机制下,承包户即使有较高的经营水平和较好的经营条件,也不能扩大土地经营规模,而规模狭小和零碎分散的土地经营效益低下,必然影响他们的土地经营热情,制约和降低他们的经营积极性,很多农民逐渐转为从事非农产业,造成大量的农地撂荒、抛荒现象。
1.3土地流转困难 由于承包经营权内涵的不充分、不明确,导致农户对土地使用权缺乏安全感,农地耕种趋向于短期化行为,出现了掠夺式经营、改变耕地利用方向等现象,这种情况自然会使承包地流转困难,使承包农户土地经营规模难以扩大,不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土地流转中还存在许多不规范的地方,加上土地流转的中介组织不健全,缺乏土地流转市场,更加阻碍了农村土地的流转。
2.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2.1所有权主体不明确 我国《宪法》第10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也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10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而集体可以有乡镇、村、村民小组3个层次,“集体”到底是指哪一层次,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
2.2各项权能残缺 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用益物权”,作为物权,就应该尊重农民拥有的权利,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以及转让权、抵押权、入股权等处置权不受侵犯。但实际上,农村集体成员承包的土地只能通过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国家禁止其对外入股和抵押。农户对承包的土地和使用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不得买卖、出租和擅自转让。集体土地的终极支配权一直掌握在国家的手中。而且由于承包经营权内涵的不充分、不明确,导致了集体在土地支配上的权利空间过大,土地调整具有很大的随意性。
如果某开发商要开发某块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这块土地只有先被国家或地方政府征收,然后再由国家或地方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征收是集体土地对外流转的唯一方式。这不仅使集体土地所有者完全丧失了土地的处分权能,同时由于国家征收集体土地所给予的补偿远远低于土地市场价格,使农民失去了本应属于集体的土地收益。农民作为产权制度主体却并不拥有充分的土地财产收益权和处分权,只是名义产权制度主体,而不是真实产权制度主体。
2.3缺乏有效流转机制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土地承包权的流转只能有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大多是以农户自发形式进行,缺乏相对完备的法律规范和操作程序,以致存在盲目性和违规性,严重损害了相关农民的权益。另一方面,我国的社保制度实际是将农村和农民排除在外的城市居民保障制度,对于农村居民来说土地就起了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障的功能,尽管一些农村居民已经脱离土地进入非农产业,但出于对未来生活的保障,他们还是保留土地,造成了土地的抛荒、撂荒,这是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
2.4缺乏法律法规有效保护 目前,土地产权的法律法规仍然存在许多不健全的地方,具体可归结为以下3种情况:1)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中央和政府制定了诸多的法律法规,但破坏土地产权的事件却屡屡发生,如私自撕毁合同、随意调整土地承包期等已是司空见惯,这说明有法不依的情况在农村已是相当严重。违法情况的屡屡出现,同时也说明了执法机关对《土地管理法》的执行不得力。2)无法可依。例如有关农村土地产权的买卖以及地役权的界定和实施规则,就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3)法律法规内容笼统,不具有可操作性。虽然《农业法》中规定了土地承包权可以在发包方同意的条件下,允许有偿转让,但在转让过程中的一些具体规定却没有给出,在实际操作中具有很大的任意性。
3.完善现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途径
3.1明确所有权主体,做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在现行体制下,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则由县级农业主管部门管理。农村土地权利的登记被分割为2个部门,容易引起管理上的混乱,不利于土地权利的保护。农村土地权利确定和流转登记应尽快实行统一管理。
3.2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权利 当前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缺乏明确的抵押、入股、转让等权利,大大地限制了土地的流转,使我国农地难以形成集约经营,产生规模效益。
3.3建立完善的流转制度,保障农民权益 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改革征地制度,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完善征地补偿机制。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按照同地同价原则及时足额给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合理补偿,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就业、住房、社会保障。在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经批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非公益性项目,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并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土地产权制度范文4
一、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现状
(一)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的基本构成
一是我国农村的集体土地所有制,是在一定的范围内由劳动群众共同占有土地的一种共有制形式。二是我国实行集体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制度。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的用益物权除地役权外分三个部分:农用地;宅基地;集体企业建设用地以及农村集体公益事业用地。
(二)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现状
截至末,全国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覆盖率66%,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覆盖率46%,宅基地登记发证覆盖率80%。
(三)我国集体土地征收和流转中的收益分配现状
目前,我国集体土地的收益主要产生于征收和流转过程中。国家对农村土地进行征收后,政府通常得给予四种补偿费用,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主要包括: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设定的收益分配和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收益分配。
1、农户的承包地被征用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这两项主要费用是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而个人承包经营户在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同时却不能直接作为受偿主体,而只能在集体经济组织或基层农村的村民委员会那里受偿。
2、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过程中的收益大致有以下几种类型:政府-集体分享型、集体独享型、限制性集体独享型、政府-集体-农户分享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偿型。对于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再转移收益分配大致有以下几种类型:增值收益由集体和土地使用者分享型;增值收益由土地权利人和政府共享型;土地权利人包括集体和集体建设用地原使用权人、再转移收益由原土地使用人和政府分享型。
(四)我国农村集体成员资格认定的现状
农村集体成员资格认定大体上可分为三种:以第一轮或第二轮土地承包时的承包地或划地人口为依据;以现有集体经济组织的在册人口为依据;以第二轮土地承包日期起为时限的年龄段为依据,包括死亡人员、新生婴儿、迁出、迁入人口。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集体成员资格界定越来越困难,一是部分地方的户籍制度改革,使户籍的迁移变得相对容易和简单,使原来单纯以户籍作为判断集体成员资格的标准难以适用;二是身份变化所引起的农民集体成员资格取得和丧失界定难。
二、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集体土地的产权主体的虚位
“农民集体”只具有抽象的意义,很难成为实践层面上的所有者主体。而事实上的“集体所有”则表现为无实际内容的集体“空壳”,集体所有使所有者处于“虚位”状态;同时,农民集体常随行政村组的存废、变更而存废、变更的状态,产权主体的地位极不确定。
(二)农村集体土地产权权能残缺
国家只是在名义上和法律上承认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而事实上可以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征用集体土地。实践中,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基本权能事实上由土地使用权所代替,“农民集体”只能是有限的土地所有权人,国家才是农村土地的终极所有者。因此,作为集体的农民和“农民集体”实质上都没有对土地的最终处置权。
(三)征地补偿标准低,使用和分配也不规范
一是征地补偿标准低,政府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所获收益比重过大。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无法分享土地增值收益。三是征地补偿收益使用、分配不规范。四是集体土地流转中国家与集体、集体与农民利益分配关系不确定、不规范。
(四)产权的激励功能不明显
由于农民的土地使用权没有长期化保证,土地承包期短,政府又可以对已经用承包制承包的土地随意调整、限制土地使用权的继承以及采取行政方式更改土地承包经营,使农民难以形成长期的生产积极性,限制了经营预期,结果对农民而言没有形成必要的土地投入激励机制,影响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总体思路及框架
改革和完善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应当从我国实际出发,根据我国农地资源及人地关系的特点,在保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不变的前提下,寻求建立以新型的产权关系为特征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构建和明确农村集体土地产权主体,显化农村集体土地产权权能,使农民拥有有效的土地产权。
(一)明确农民与土地所有权的关系
首先是农民集体与农民个人的关系。农村集体应当是为一定物质、经济的利益而聚集形成的,集体的意志应当是其成员的共同的意愿指向,农民集体的成员应当能够享有所在集体的权益。其次是村民委员会与农村经济组织的关系。村民委员会具有管理组织的性质,具有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职能。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农民发展生产经营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户及其相关产业组织之间的自愿合作或者联合,不应成为带有行政化色彩的组织。最后是政府管理权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关系。国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侧重于土地资源的宏观调控和行政监管;而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的行使则应侧重于对本集体内部土地资产的具体管理和对农户行使土地使用权的监督。
(二)确保农村集体产权权能的实现
要充分实现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必须要以法定的形式赋予农民集体真正的所有权和农民个人真正的使用权,要保证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得以充分体现,要维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要在服从国家或集体全局利益的前提下保持集体土地所有者对其所拥有的土地的处置权。
(三)逐步建立和规范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
首先要明确集体所有制中“集体”的内涵,创新保障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制度,建立新型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其次要通过具体的法律制度设计解决和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的流转问题,实现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的同地、同权、同价,合理分配收益。
(四)拓展国家宏观调控权
农村集体土地产权除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及他项权利外,还包括规划权、管理权、发展权等。国家应强化对农村集体土地的管理权、规划权、发展权。一方面通过制定相关法律,不断规范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建设中的问题;另一方面,要加强监督和管理,使相关土地政策落到实处。
(五)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具体框架
根据改革的总体思路,结合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现状,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具体框架如图1所示。
四、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重点
(一)明确界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
在法律上界定产权主
体,保障农村土地所有权人的主体地位,是农村土地所有权改革的关键。一是应对集体成员的资格予以确认。允许各地以户籍为基础、经由严格的村民自治程序自主决定,并承认所有成员有平等占有和使用集体土地的权利。二是明确界定土地所有权主体,并以土地所有权证书这一法律形式予以体现。三是明确农民与土地所有权的关系,稳定农村土地关系。四是明确村民小组与村委会的关系,保障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二)集体成员享有平等的集体土地所有权
可以考虑把集体土地所有权细分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权以及农民个体成员权益,两者产生连带法律关系,成员人的权益依附于所有权,所有权由各成员人的权益组成。集体成员在征地补偿安置、集体资产处置等重大问题上都有相应的、平等的收益权、表决权等。对承包经营权的处置,由三分之二以上集体成员表决决定。
(三)赋予集体土地所有权完整的权能
一是承认农村土地所有者的排它占有权,以便有效抵制对土地的侵权行为。二是推动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物权化。将农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法定化、固定化、可继承化和市场化。三是强化权利主体对集体土地的收益权能。国家只有因公共利益才能征用农村土地。四是实现集体土地所有权完整的处分权能。
(四)依法保障实现集体土地所有权
一是配套改革国家土地征用制度。严格控制政府征地行为,强化集体所有权主体地位。二是建立农村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制度。对集体土地参照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实行土地使用权有偿、有期限、有限地流转的制度,并对其出让、出租、转让、抵押等加以明确规范。三是放开并规范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显化农民财产权价值。四是合理分配集体土地流转收益,保护国家、集体、农民共同利益。
土地产权制度范文5
一、我国土地产权制度现状
1、土地产权制度模糊内涵
产权的定义很多,一般认为,产权是由物的存在及对它们的使用所引起的人们之间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产权的基本功能在于影响激励和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引导人们实现将外部性内在化的激励,产权界定不清一般被认为是产生“外部性”和“搭便车”的主要根源。就产权构成来看,大部分学者认为产权是一组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具体权利在内的权利束,且物的交换价值主要取决于交易中权利束的大小。根据上述产权定义,土地产权应是因土地的存在及对其使用而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以土地为客体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之和。在产权明晰的条件下,土地交换价值应取决于土地权利内容的范围和大小。
就制度来说,诺斯认为,制度是一种社会博弈规则,是人们所创造的用以限制和规范人们相互交往行为的框架性安排,包括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制度体现的是集体行动的规则,也可以说是人们之间的正式或非正式的契约关系。进一步理解,制度是一种放大的契约或称之为群体契约,与个人之间契约不同的是,制度需要明确的是群体内部或群体之间的行为规则。在这种情况下,因契约约束范围模糊导致的契约边界模糊便不可避免。布坎南在提及契约对财产的保护问题时,认为在原始契约得到履行的同时,必须制定出一些条款来控制边界交叉的问题,以认定并惩罚那些侵犯他人已界定的财产权利的人,对制度来说,这个观点似乎同样适用。
具体到土地制度而言,它是对人们以土地产权为载体从事的各种行为的约束性规范,也是人们在使用土地过程中产生或制定的规则,一般分为土地所有制和土地使用制,并分别对应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但实际上,由于公权力的干预,这种划分标准及各自作为权利束所包含的内容仍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根据产权理论,由于产权主体在界定、保护或实现权利方面的费用太高以及外来干预等原因,产权往往具有一定的残缺性。需要明确的是,土地所有权作为一种非排他性或一定范围内非排他性的所有权,可以认为是一种社团产权。在出现社团产权的情况下,产权明晰只有在对抗社团以外其他人时才能体现,而在社团内部,由于所有者并不唯一,这种产权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是不确定的。而对于土地使用权来说,其权利束所包含的内容受法律规定或土地所有权代表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的影响,本身也是不确定的。上述这种不确定性表现在制度安排上,就是制度模糊。
2、我国土地产权制度模糊的原因及表现
我国的土地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从前文分析可以看出,不管是何种性质的土地所有制,只是所包含的权利人范围不同,但作为社团产权,在其内部都存在产权界定不清晰的问题。当然,从我国实践来看,这种不清晰还有一个表现,就是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之间也存在一定的边界交叉,并且受国家发展战略导向影响,呈现出前者对后者的制度歧视,而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主要有两点。
(1)制度变迁过程充满了不确定性甚至过程中断导致制度模糊。以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演进过程为例,建国初期,为推动经济复苏,促进农业发展,调动农民积极性,1950年6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定实行农民阶级的土地所有制,但实际上,在1952年这场完成之前的1951年底,中央就印发了《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要求在已完成改革的地区实行农业互助合作。后经过农业生产互助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等一系列的制度实践,逐步在所有权制度层面上抹去了农村土地的私人所有权,至1962年《农村工作条例修正草案》颁布实施,我国农村土地最终确立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所有权制度体系。在1950年至1962年短短十二年的政策演进过程中,实际上贯穿一条主线,即土地产权逐步由明晰的私人产权向模糊的社团产权过渡,并逐步扩大其范围。从这方面看,既然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一种“进化不全面”的所有权,产权制度模糊便不可避免。
(2)国家基于发展战略的制度故意,即战略性模糊。这种战略性模糊可以从两个方面予以说明,其一,源于城市建设和工业发展需要的农村支援城市战略计划,即长期的农业支持工业发展及城市建设。从这个角度上讲,自1953年开始,一直延续至今的低成本征地制度,至少说明这种产权制度模糊可以大大降低城市建设成本,并使农村土地的资产属性只能在狭窄的通道内通过改变产权性质得以实现。其二,1978年之后的城乡土地制度改革开始逐步强化用益物权,所有权在某种程度上成了“空制度”。以城市土地使用权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核心的城乡土地用益物权成为时展与社会性质相妥协的产物。以至于何・皮特(Peger Ho)认为,中国农村改革之所以取得成功,关键就在于中央政府经过审慎考虑后,决定将本该成纲成条、没有任何歧义的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隐藏在模棱两可的迷雾中,即有意的制度模糊。
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土地产权制度模糊至少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不同类型的所有权之间、同一类型所有权内部存在制度模糊。我国《宪法》规定城市土地属于国有,但由于“城市土地”、“国有”本身就是相对模糊的概念,城市土地的边界、权利人主体都难以界定,结果就造成城市建设用地面积不断扩大,集体土地不断受到侵犯。同样,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脱胎于过去“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所有权结构体系,所有权主体边界更加模糊。二是土地使用权制度模糊。以土地使用年期为例,城市建设用地使用年期长期处于调整、总结和实践的过程,从深圳早期土地出让年期一般不超过30年到《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1988)规定最高期限不超过50年,到《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区分土地利用类型规定不同的土地使用年期,再到目前提倡的土地出让弹性年期制,可
以看出,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期是不断调整变化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样如此,早在1984年,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15年,后《土地管理法》(1998年修改)将其调整为30年,《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区分耕地、草地、林地将承包期调整为30至70年不等。由此带来的则是产权不稳定,进而导致土地使用权人预期收益不稳定。
二、产权制度模糊对土地规划编制、实施的影响
1、产权制度与土地规划的关系
一般认为,土地规划是国家利用公权力干涉甚至侵犯私权-利的工具,土地利用规划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或提高整体土地利用效益而获得合法性基础。
(1)产权是规划编制及实施的条件之一。规划影响产权内容,但同时,既定的产权也影响规划编制及实施效率。我国新一轮土地规划修编基本结束,与前两轮不同的是,这次修编更加强调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更加重视规划对土地布局及利用结构的宏观指导性,并将规划作为土地管理的基本公共政策以实现土地利用与环境保护、经济发展相协调。此外,这次规划修编更加面向规划的实施,在这种情况下,土地产权作为影响规划实施成本的重要因素,必须得到充分考虑。
(2)在一定条件下,产权是产权主体保障规划落实的动力。土地规划强调的是土地结构的宏观布局,赋予土地发展什么、怎么发展的权利,并指导土地利用方向。但产权主体作为理性经济人,在面临规划时他们首先考虑的往往是规划对土地产权内容、进而对土地价值的影响。不可否认的是,对个体来说这种影响一般是双面的,甚至可能使私权利受损。但从另一方面来说,如果实施规划提高了权利人预期收益,由此带来的保护力量无疑是最大的。
2、产权制度模糊对土地规划编制、实施的影响
目前,土地产权边界不清和主体模糊已成为我国土地管理的突出问题,土地产权制度模糊很大程度上降低了规划实施效率,使规划控制效果低于预期。在所有权层面上,土地产权边界不清和主体模糊使规划控制对象难以明确;在使用权层面上,产权有效期限不稳定导致使用权人存在有效期限内攫取最大利益的冲动,使规划难以有效保护和落实。
(1)土地产权制度模糊使不同层次的管理主体行为目标不一。我国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负责行使,但问题是,我国现行国家一省一市一县一乡(镇)的五级行政架构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有批地权,实际掌握了土地的部分处分权和收益权。不同层级政府出于多方面考虑,导致规划实施目标、立场和效果很难统一。对集体土地产权制度而言,也存在大量问题,一方面,自然村、行政村和乡镇是三级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但从另一方面来看,一个自然村既是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同时也是其所在行政村和乡镇的土地所有权构成主体之一。这种产权主体模糊、边界不清的问题容易引发不同所有权主体之间的纠纷,并造成上级所有权主体对下级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权益侵犯,提高了规划实施成本。
(2)土地产权制度模糊导致主体缺位,公众监督效力难以体现。主体缺位或虚置是产权制度模糊的直接结果,―方面,缺乏明确的产权主体意味着缺乏明确的被监督对象,从法理角度分析,委托―关系并非意味着权利义务的绝对转移,在某种程度上,责任主体仍为委托方;另一方面,主体不确定往往更容易导致信息不对称。土地利用规划作为专业性相对较强的公共政策,具有一定的理解门槛,增加了受众的监督难度,而主体不确定进一步增加了公众获取信息的难度,加大了信息的不对称,提高了监督成本。
此外,从当前土地利用形势和长远发展来看,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规划编制模式已是必然趋势,而产权清晰是市场经济中交换物的基本特征。目前产权制度模糊和市场经济发展存有明显矛盾,并成为影响规划编制效率和编制成本的主要因素。
三、基于推进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及实施的土地产权制度改进建议
1、物化土地产权,明确产权制度
一般来说,土地私有制在产权边界及产权主体方面相对明确,产权保护效率较高,但我国的社会性质决定其不可能实行土地私有制。我国的土地所有制已经超越所有权层面的价值,而被赋予了社会性质的政治意义。但从国外经验来看,公有往往意味着“都有”或“都没有”,这明显与当前的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不相适应,也是我国土地规划编制和实施低效率的制度根源。
结合当前的情况和产权制度发展趋势,对于集体土地,从短期来看,必须在强化集体土地使用权上下功夫,在使用权层面上逐步强化私有,丰富和固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在明确的产权基础上,以规划引导建设,以产权保护促进规划编制和实施。从长期来看,还是应审视和反思现行以全民所有制和集体土地所有制为构成的土地所有权制度,消除国家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歧视性政策,尽快赋予集体土地相对完整、明晰的土地所有权。对于国有土地,一方面,应稳定现有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和内容,明确土地使用权在时间维度和空间维度上的边界;另一方面,要明确土地所有权的法律主体。在当前行政管理和绩效考核机制不变的情况下,建议以国有土地地域范围为依托,明确权利主体和权利边界。地域范围的确定应独立于现在的行政边界,以区域发展经济体为主体,并编制区域土地利用规划,改变地方政府因产权主体模糊而实际获得近乎所有权的土地处分权现状。
土地产权制度范文6
为有效推进农村土地流转,真正实现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县委、县政府近年来十分关心农村土地流转问题,2018年专门印发了《关于促进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件,在推进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上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根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纳入年度内乡镇农村农业发展综合考核内容,对乡镇采取月报告、季调度,规范土地流转合同等方面进行技术指导,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县总体耕地面积98万亩,截止2019年8月底土地流转面积34.12万亩,其中签订合同面积28.91万亩、50亩以上规模经营流转面积达到25.61万亩,其中流转面积最大的丝路东方田园综合体近5000亩,正在逐步建设中。
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
为贯彻落实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县在总结2017年全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积极稳妥的开展了清产核资、成员资格认定、股权设置和资产量化、指导村组成立股份经济合作社等工作;县委、县政府专门下发了《县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分别成立了以市委副书记、县委书记同志为组长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以副县长同志为组长的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先后下发了制度规章、管理办法、工作要求等13个文件,领导小组办公室先后转发市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6个。为全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顺利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全县17个乡镇(街道)和411个行政村居,按照要求全部完成了清产核资及清查数据上传,共清理上传村级集体资产115813.84万元(其中经营性资产30893.68万元),集体资源101.47万亩。完成认定成员858404人,村、组两级728个上传单位全部完成折股量化,全部完成了股份经济合作社和经济合作社的组建工作。
三、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是集中培训与分散指导相结合。县农业农村局采取宣传发动、清产核资、成员资格认定、股权设置与量化、成立合作组织等分阶段、分批次对乡镇(街道)分管领导和经管站工作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分别在4月19日-20日、7月19日-20日、9月19日-21日举办了清产核资培训班、成员资格认定业务培训班和股权设置及资产量化、成立股份经济合作社等专题培训班,培训内容还涉及到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和会计电算化,培训师资人员共200多人次;同时县农业局还专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分三个组包乡镇进行专业技术指导、培训镇村干部30多场次,培训工作人员近3000人次;5月29日-30日组织各乡镇经管站业务人员针对前期清产核资业务不熟,专门在陈王街道崔柳行村进行集中观摩学习,并安排与会人员到郓城唐塔街道和郭屯镇进行了业务学习,对我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顺利推进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是在宣传发动上下功夫。全县共印发明白纸18万张、宣传通告2000张、全市首创印发彩色漫画宣传页17万张、悬挂标语条幅700余条。通过每户发放一张明白纸、一张图文并茂的漫画,每个自然村至少张贴一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通告,在集市、村庄交通要道等关键场所悬挂宣传标语和条幅,利用广播喇叭、课件投影等方式宣传培训,充分调动了广大农民群众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成效非常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