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理论论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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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理论论文

金融监管理论论文范文1

一、国内离岸金融市场已初见端倪

1989年5月,招商银行在深圳率先获准开办离岸银行业务,开启我国离岸金融服务先河,其后深圳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及其深圳分行、工商银行和农业银行深圳分行相继获得离岸银行业务牌照,离岸金融市场在深圳开始发育。1998年年底,由于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国内银行离岸资产质量恶化,央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叫停了所有中资银行的离岸资产业务。2002年6月,央行全面恢复招商银行和深圳发展银行的离岸业务,并同时允许交通银行和浦东发展银行开办离岸业务,上海开始发展离岸金融市场。尽管不少地方政府和其他商业银行对离岸业务抱有极大的兴趣,但央行至今只对上述四家中资银行发放了离岸银行业务经营许可证,且在管理上均是按“试点”和“试验”的标准进行审慎监管。

上述四家银行能全面经营离岸银行业务,为我国“全面持牌中资银行”,负债规模在15亿美元左右。目前,工行深圳分行、农行深圳分行、广东发展银行及其深圳分行只被许可从事离岸负债活动,即有限持有离岸业务牌照或持有“半块牌”,负债规模加总大约在15亿美元左右。除中资银行外,在大陆可为非居民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还包括外资银行在华分支机构和部分合资银行(如华商银行、厦门国际银行)。外资银行国内分行大多数以所谓“全球服务”的名义即“国内接单,境外处理”的方式,通过内部电子系统为非居民提供全方位服务。2004年年底,国内外资金融机构的外币存款余额近90亿美元,假设非居民存款相当于在岸外币存款的1/3,则离岸存款约有30亿美元,再加上中资银行的33亿美元,我国大陆的离岸存款规模在60亿美元左右,已经是一个初具规模的、主要集中在深圳和上海两地的新兴金融市场,不能不引起监督管理部门的重视。

二、发展国内离岸金融市场的客观性

离岸金融服务对象主要有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企业(主要表现为国际商业公司InternationalBusinessCompany,简称IBC)、境外金融机构和一些政府组织。其中最主要、也是最活跃的是非居民个人和IBC,这些个人和企业通过离岸金融市场运作其投资和贸易活动。离岸金融服务于离岸商业运作,离岸商业活动反过来又促进了离岸金融的发展。

无论IBC注册地和司法管辖地在哪里,IBC大都具有以下特点:其一,发起、设立和撤销手续简单。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公司和机构均可发起成立IBC,且注册资本不须实付,没有行业准入限制,门槛极低。其二,运作和保有费用低廉。多数离岸注册地实行简单税制和低税率,甚至零税率,IBC每年只需缴纳200~500美元的年费;其三,法律对私有产权的隐形保护极好。多数离岸注册地法律属于英美法系,严格保密股东、董事等商业信息。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大陆一直是世界上经济增长最快、最具活力的地区,并形成了一种“磁铁石”效应,吸引全球离岸公司从事与我国有关的贸易活动。据商务部近两年的统计,在大陆所有的外商直接投资(FDI)来源地中,位居前列的是香港(HK)、英属处女岛(BVI)、开曼群岛(CAYMAN)等地区,来自美国、日本、欧盟的外商直接投资(FDI)也大多数以离岸的方式操作。此外,我国对外投资也在迅速增长,极有可能取代日本成为亚洲最大的对外投资国。目前,上海和深圳两地对外投资和贸易活动比较活跃,占国内对外经济比重较大。对外投资需要相应的运作工具,IBC模式就是最好的选择。可以预见,以大陆为中心的非居民和以中国居民为实际获利人的国际离岸公司将继续蓬勃发展。离岸商业运作这种客观趋势需要一个离岸金融市场为之提供配套的金融服务,以上海、深圳为中心发展国内离岸金融市场也同样具有客观性。

三、培育国内离岸金融市场和离岸金融中心的必要性

国际离岸商业运作的客观性决定了离岸金融服务的客观性。以我国为中心的国际离岸商业活动在选择金融服务时有两种选择:一是国际离岸金融中心(OffshoreFinancialCenter,简称OFC),包括国际金融中心(IFC)、地区金融中心(RFC)和簿记中心(PapercompanyorShellbranch);二是我国离岸金融机构。显然,如果监管部门不向中资金融机构开放离岸业务,以大陆为中心的大量的离岸金融资源就会流向OFC,我们不能以任何方式阻止这些离岸商业和金融活动的正常运作并从我国取得巨大的商业利益。

国际竞争重要的是争夺国际战略资源。除了石油资源、高新技术资源外,金融资源也是重要的国际战略资源之一。美国长期以来虽然在经常项目上显示为巨额赤字,但经济却能保持高速增长,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美国在国际金融竞争中保持了绝对优势的地位。大量廉价的国际金融资源源源不断流入美国,平衡了美国国际收支的逆差,拉动了美国的经济增长。国际金融资源不仅包括国外直接投入的金融资源,也包括游离在境外的离岸金融资源。以中国大陆为实际投资目的地的离岸金融资源属于能而且应被我国利用的重要国际战略资源。开放境内金融机构离岸业务,在形式上是居民开办非居民业务,实质上是一国如何利用非居民资源的问题。在适当承担风险的前提下,用境外的钱去赚国内外的钱,这既是一个机会也是一种挑战。被吸引到中国投资的境外资金和为国内所有但通过各种方式游离于国外的资金,没有理由不纳入我国金融机构服务范围,否则是对稀缺资源的浪费。我们应该允许境内金融机构特别是中资机构开办离岸业务,鼓励离岸金融创新,利用这些国际金融资源为我国经济增长服务。因此,监管部门应将向中资金融机构开放离岸业务作为一种战略来研究和选择,不能因为存在风险而在政策上忽视该项战略资源的社会经济价值,当务之急是加紧研究鼓励和允许中资金融机构开办离岸业务的政策措施。根据目前我国金融发展态势,我们认为,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有条件发展成区域金融中心甚至国际金融中心,其中上海和深圳有望同时朝着离岸金融中心的方向发展。

四、按国际惯例发展和监管我国离岸金融业务

我国离岸金融业务是国际离岸金融市场的一部分。国际离岸金融市场自成体系,按长期形成的惯例运作,熟悉、掌握和顺应这些国际惯例是开办离岸业务的基本原则和前提条件。从国际离岸金融市场的变迁过程看,其具有两个基本特点:

一是在监管上逃避管制。离岸金融市场的形成是逃避管制的结果。逃避管制是离岸金融市场存在的前提,同时也是离岸金融市场创新和发展的最大动因。没有管制就没有放松,就没有逃避于管制之外的离岸市场。只要在岸业务存在着准入管制、信贷管制、利率管制和外汇管制,就会出现一个相对应的离岸市场以逃避这些管制。管制与放松是离岸市场存在的一对主要矛盾,二者的关系形成了这样一个理论:任何管制都会引发一种逃避管制(放松)的力量,逃避在岸管制就会产生一个自由的离岸市场。任何试图将离岸市场纳入在岸式管制和管理的政策取向违背离岸市场逃避监管的客观本质,将被实践证明不切实际或得不到预期的收益。在不完善的法律和市场制度下,可以理解对离岸业务的税收、外汇、法律等方面所持有的保留态度,但试图沿用在岸思维,将离岸国际商业公司和离岸金融业务纳入在岸统一管制的做法将产生“南辕北辙”的效果。

二是在业务上实行自由化经营。世界离岸金融市场是一个典型的自由市场,没有一个有法律意义的统一的监管部门和监管规则,其运作基本规则是自由竞争,没有市场限制与市场准入,没有信贷利率管制,没有外汇管制,基本没有税收管制。在提品和服务方面,市场相关方拥有自由的创新能力,只要市场存在金融需要,便可创新出并销售相应的金融供给。比如离岸银团贷款(SyndicatedLoan),除了必要的法律文件外,其金额是可以自由确定的,利率是自由协商的,甚至其贷款方式、风险保障、资金运用、还款方式和法律文本都是一事一议的,且包括安排、分销和转让等在内的整个过程均按约定俗成的游戏规则执行。可见,离岸金融市场是金融自由化的典型表现,如严格审批和审查离岸金融产品和业务,将导致新一轮产品创新规避监管,循环往复的猫鼠游戏将使离岸金融运行成本增加。

五、我国离岸金融监管模式比较适宜的选择是从内外严格分离型或隔离型适时向适度渗透型变迁

监管模式的不同会导致运作模式的不同。我们按下表对目前世界上主要的离岸金融市场及其相应监管模式进行了分类:

“内外一体型”的监管模式对监管能力和市场成熟度要求最高。在这种模式下离岸账户和在岸账户没有明显区分,资金可以自由往来,事实上是要求本国货币资本账户完全开放。但目前的中国仍然实行外汇管制,资本项下的开放还没有时间表,这种模式显然不能立即在中国实施。

“内外分离型”模式严格区分在岸账户与离岸账户,离岸与在岸资金严禁自由往来,是将离岸市场分离出来单独监管的一种模式。目前,我国实行的是“离岸账户与在岸账户严格区分,银行的离岸资金与在岸资金不得相互抵补”,是一种“隔离型”监管,有必要从理论与实践两个角度分析这种“分切”式、“隔离型”监管的有效性和成本收益。从理论角度看,只要在离岸资金与在岸资金之间存在着综合成本和综合收益的差异,这种隔离仅能是非常态的、相对的和有限的,而内外资金“虹吸管”式的平衡流动和相互渗透则是常态的、绝对的;从实践角度看,根据商务部有关课题分析,我国每年大约有300亿~500亿美元的资本外逃,打击逃套汇一直是外管部门经常性任务。在我国,相当部分的资本外逃在实质上是在岸资金通过非法渠道向离岸市场转移(不一定通过监管范围内的离岸账户,大量的境外银行、境外账户可让这些资金在境外合法隐身)。因此,我国现行的内外严格分离型的监管模式在严格的外汇管制下的有效性和必要性仍值得探讨。

资本逐利本性决定其规避任何管制投向存在机会收益大于成本的市场。如果资本的跨境流动和投资目的地的资金收益能够满足资本转移的最低要求,上述外逃资本完全可以被吸引到我国市场,为我国经济服务。最近在人民币升值预期下,出现大量资本又潜回国内的现象,充分说明管制存在有限性。百堵不如一疏,同样可以适用于离岸国际流动资本的监管。如果我们采取“适度渗透”的离岸金融监管模式,按照“科学调控、严格监管、分步放松”的监管理念,采用“因势利导、疏堵结合”的方法,应该可以收到大禹治水的效果。新加坡ACU账户就应用了上述原理。在吸引短期和中长期国际资本以满足国内需求时,我们可以适当放开境外居民在本国存款(OUTIN)的账户交易,将国际离岸资本在规模、时间、投资期限和投资领域等方面纳入我们的监管范围;在国内资本存在强烈的走出去的需求时,我们应该放开本国居民在境外的存款(INOUT)交易,合理引导对外投资,促进国际投资便利化。

六、WTO过渡期临近条件下我国离岸金融监管的若干政策建议

随着我国经济国际化、全球化步伐不断加快,离岸金融监管问题不可回避。我们认为,离岸业务除了要纳入相关国际合作和国际监管外,注册地宗主国应重点加强相关领域的监管。我们建议,我国对离岸业务的监管应着重以下几点:

(一)银行监管部门应重点加强离岸银行的市场准入监管和离岸银行的风险监管。在市场准入方面,要将所有实际正在开展非居民业务的金融机构一并纳入监管范围,无论是外资银行、中资银行、合资银行,还是其他金融机构,如从事非居民业务,就应一并纳入监管,对未获牌照的机构应勒令停止从事离岸业务。要疏理政策,对中资、外资金融机构均实行国民待遇,“一样的牌照,一样的政策和待遇”应成为公平监管的理念之一。在政策执行方面,不能让内控不健全、规模扩张冲动明显的经营机构进入。

(二)外汇监管重点应放在对居民外汇管制政策的有效执行方面,不能将监管范围扩大到境外非居民。资本项目应为当前外管重点,同时防止混杂在经常项目下的资本的非法流动。为此,一要要严格监控国际离岸短期资本的流入,主要监控好居民收汇账户及其用途的审查;二要管理好资本流出,既要打击非法逃汇、套汇,同时也要鼓励居民合理的对外投资的资本支出;三要严把业务政策关,对离岸资本跨境流动中的“inout”和“outin”交易链上的相关政策要因势、因时调控,将重大的国际经济金融风险拒之门外。如近期应重点关注国际离岸资金流入国内货币市场冲击人民币汇率,流入房地产市场冲击房地产价格等问题。

(三)税收监管重点为居民对外交易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离岸公司享受注册地的相关税收优惠,这不是我国税法所能管理和调控的范围,所以税收监管的重点应该放在在岸公司与离岸公司交易特别是关联交易上。除了审查离岸、在岸交易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之外,应重点监管交易价格,防止用“高进、低出”转移定价的方式进行逃税。同时应在向国际税收惯例靠拢的基础上改革税制,建立我国的“价格事先预约机制”(APA),并建立税收征管的国际磋商机制。

(四)加强对国际惯例的研究和学习,适当将国际惯例转化为国内立法。监管人员和离岸从业人员都应掌握境外相关法律知识,适当引入境外专业律师等中介机构,将法律审查手续外包。将WTO规则和国际惯例转化为国内制度是长期的过程,也是必须研究的重大课题。

【参考文献】

1.沈光朗:发展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研究,北京大学硕士论文,1997

2.宋亮华:世界离岸金融中心地理分布、竞争态势及启示,福建金融,1997.2

3.连平:离岸金融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

4.第一届、第二届中资银行离岸业务研讨会论文汇编

5.梅新育:中国与离岸金融中心跨境资本流动问题研究,商务部研究院课题,2004

6.KooandPartner:LegalRiskonOffshoreBusiness,2002

7.Mossack&Fonseca:OffshoreCommercialOperation,2002

金融监管理论论文范文2

金融体系顺周期性的常规解释是融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经济低谷期,抵押物价格下降,此时,信息不对称表现在,即便融资方是具备盈利能力的项目,也难以满足必要的融资需求。一旦经济开始回暖,抵押物价格上升,融资方通过外部杠杆融资刺激经济繁荣乃至过热。所以,金融体系成为经济周期的金融加速器。ClaudioBorio,CraigFurfineandPhilipLow(e2001)认为,金融体系的顺周期性主要源于市场参与者对随时间而变化的风险的不适当反应所致。而这些不适当的反应主要是由于风险随时间的推移而演变,无法有效测量。风险测量的困难往往导致风险在经济繁荣时被低估,在经济衰退时被高估。因为在经济繁荣时期,信贷过快增长,抵押品价值膨胀,存贷息差被人为压低,金融机构持有相对较低的资本和拨备。在经济衰退时,风险和贷款违约率则被人为高估。从较长周期来观测风险有利于金融机构的稳健,并缓解金融对经济的强化作用。

二、宏观审慎监管的法理依据

(一)金融创新过度导致了系统性风险的加大金融创新促进实体经济增长的方式有两种:一是提升金融体系配置资源的能力和效率,二是利用适度的银行体系货币乘数效应和金融市场杠杆效应。但是,一旦金融创新超出金融体系的承受能力和监管主体的约束能力时,会出现创新过度的乱局。而金融创新的本质要求是把风险转移给有承受能力、承受意愿而且能够管理这些风险的合适的金融投资者。此时,过度创新就偏离金融创新的初衷,单个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衍生品的设计者,只关心自身风险的转移,对“受让”风险的投资者或交易对手的风险承受能力并不做考察。金融衍生产品的风险没有通过金融创新的原始功能得到降低,而是在金融产品链条中不断传递,并通过衍生品的杠杆效益放大风险,将风险“传染”给产品的所有参与方。当金融体系内的风险集聚到一定程度时,会导致诱发危机,并系统性破坏金融体系。原来出售风险的金融机构和风险转移过程中的每一个承接方都会因此受到或大或小的影响。而对实体经济而言,金融系统性风险所带来的危害是巨大的。在某些情况下,宏观经济政策如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在金融系统性风险面前都难以维持原有的功能,经济产出会在短时间内大幅度下跌。因此,金融创新必须对应宏观审慎监管,在风险监测的基础上平缓金融风险的波动性。

(二)金融市场的不稳定性源于金融市场的同质化金融市场具备合理流动性和稳定性的前提是拥有大量目标迥异且预期稳定的市场参与者,即市场中的异质性。而如今的金融市场却充满了严重的同质性。金融市场同质性的主要表现是,金融机构在资产利用和投资方向上主要集中于某个行业或产品。例如在2000年美国IT泡沫前期,金融资本积聚在互联网行业中;2008年次贷危机前期,金融资本的投向主要是次级抵押贷款的产品和房地产行业,换言之,金融机构的风险敞口在泡沫形成期间逐渐过度集中于特定一个或多个行业或产品。一旦特定行业或产品因为经济环境影响出现不景气或贬值的现象,例如美国IT泡沫的破裂、次贷危机中房地产价格的下跌、次级抵押贷款的折价抛售都对金融机构造成受到了严重的创伤。罗伯特•希勒认为交易市场一旦流动性过剩,将诱发非理,并受到自我增强的羊群效应和动量效应(momentumeffects)的影响,此时,金融机构作为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行为会呈现趋同局面,最终将某一类金融资产的价格推高为整个金融市场的风险集聚高峰。所以,金融市场的同质化风险是指规模迥异的市场微观主体基于同一制度规模要求、按照相同或相近的思维模式或认知模型预期而采取相同或类似的行为,这些行为在系统内的作用力方向基本一致,无法彼此抵消,所以形成了金融系统内部的正反馈环,从而强化了放大作用,在正的一面会催化金融泡沫的膨胀,并在负的一面加剧金融危机冲击的恶性循环,正负两方面都使系统缺乏收敛性,放大了金融系统的波动性。如果市场参与者均采取趋同投资行为,随着同质化风险的加剧,金融系统风险也在正反馈环的作用下不断放大。

(三)顺周期性加剧了金融体系的波动顺周期性表现在,金融部门与实体经济之间的相互动态作用,放大了实体经济周期的波动并引起或加剧金融体系的不稳定。现代金融体系中诸多因素对金融体系具有显著的顺周期性影响,由于顺周期性具有内生特征,所以顺周期性成为金融机构可持续增长的最大威胁:其一,金融机构的投资行为在经济上行周期相对乐观,投资项目财务状况和信用评级都较为良好,资金投放会提升市场流动性;其二,经济下行期间金融机构的反向操作会加剧流动性欠缺的市场的紧缩性。

(四)影子银行系统的扩张与监管真空影子银行系统(ShadowBankingSystem)又称为平行银行系统(ParallelBankingSystem),通常是从事放款、接受抵押、通过杠杆操作持有大量证券、债券和复杂金融工具的金融机构。影子银行系统多年来一直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通过高杠杆投资放大利润,刺激金融系统的信用扩张和风险承受,增加了金融体系的脆弱性。

(五)多头监管诱发监管套利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金融自由化浪潮,使得各类金融机构在业务上开展了激烈的竞争,金融需求趋向多元化和复杂化,不同类别的金融机构之间业务相互交叉、渗透,不同行业的金融机构推出的理财产品同质性很高。在此情境下,单纯的机构监管开始突显不足,也就是纵向规制将导致不同机构开展的同种业受到差异化的监管。然而金融“混血”产品(hybridproduct)的不断涌现,突显了监管重叠(duplicateregulation)与监管真空(regulatorygap)等问题。监管重叠中,不同监管部门所的监管规定互相矛盾的情形并不鲜见,而且金融公司经常发现自己必须接受来自于不同监管者的重复监管。在次贷危机中,监管真空问题表现得更为突出:金融衍生品到底由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还是美联储来监管,难以从法律中寻找依据。监管重叠和监管真空为金融机构的监管套利行为(RegulatoryArbitrage)提供了空间,诱导金融机构选择监管宽松的监管者,形成了竞择监管者行为(Regulator-shop-ping)。

三、金融监管的成本—收益理论

(一)监管成本以JulianR.Franks,StephenM.Schaefer,MichaelD.Staunton(1998)为代表将其分为直接成本(DirectCost)和执行成本(Com-plianceCost)。直接成本主要是由监管当局(政府及准政府机构)在制定和实施监管措施过程中承担的雇员费用和日常运作费用,也即金融监管的行政成本。与直接成本相比,金融监管的执行成本则相对复杂,主要包括被监管者为监管所支付的成本。HowellE.Jackson(2005)在直接成本和执行成本基础上引入了罚金、酬金和交易费用(Sanctions,FeesandTransferPayments)的概念。国内的学者则习惯于将金融监管的成本划分为直接成本的间接成本。第一种是分为直接成本(DirectCost)和执行成本(ComplianceCost)都应归为直接成本,并且认为间接成本应该是由道德风险(MoralHazard)、逆向选择(AdverseSelect)和社会经济福利的损失所构成的。第二种是将金融监管工作中所投入的硬件设施、组织运作以及监管人才的培训及培养归入直接成本;把由于金融监管力度的加入,对被监管金融机构业务人员的激励、金融机构的业务发展以及金融机构的业务创新等方面有所遏制,从而产生一定程度的利益损失作为金融监管的间接成本。第三种将监管成本分为两类显性成本和隐性成本:显性成本包括监管机构执行监管过程中所耗费的资源与被监管者因遵守监管条例而耗费的资源;隐性成本是指被监管者因为监管措施而改变原来行为方式造成的福利损失。

(二)监管收益监管收益通说分为三个层次:第一是金融监管提升被监管机构的盈利水平,金融监管的功能发挥与金融机构的盈利能力成正相关关系;第二是金融监管提升金融体系的总收入,监管通过保护充分有效竞争、防止垄断和欺诈行为及避免系统性风险,以增加整个金融体系的收入;第三是金融监管提升社会总体福利。

(三)成本—收益的理论的缺陷毋庸置疑,金融监管的成本和收益难以量化。第一,间接成本和机会成本难以量化。这两种成本有三个特点:其一,具有明显的预算软约束的性质,与直接成本的预算硬约束性恰好相反;其二,由于隐性支付从而令人难以察觉,在具体计量上也存在巨大困难,特别是其中的机会成本和由于道德风险而引发的间接成本更难以估计;其三,间接成本和机会成本相比于直接成本而言可控性较差。第二,收益难以量化。衡量金融监管的收益比成本更为困难。因为不存在与金融监管直接成本相对应的直接收益,监管收益往往要经历较长时间才能显现,即便显现,也难以准确量化,譬如监管在维护金融体系稳定和保护投资者利益,需要一定周期方能显现效果,此时要去量化稳定和保护效果本身的收益,一方面难以衡量,另一方面,由于这些效果是由包括监管、市场主体自律、宏观经济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产生的,所以难以剔除其他变量。

四、金融监管的边界有效性理论

(一)成本-收益理论的改良鉴于金融监管的成本和收益难以量化,可以通过评估监管目标的完成程度来测算其与成本支出之间的比例,若能同样有效地完成目标,那么成本更低的方案当然优于成本较高的方案;若在监管成本相同的前提下,目标的完成比例越高,监管有效性也就越高。所以,运用有效程度与成本之比的最大化(即“有效程度/成本”的最大值)来替代成本—收益理论中收益与成本之比的最大化(即“收益/成本”的最大值)。监管的有效性,即目标的完成程度替代了收益分析,规避了收益测算中的关键难题。

金融监管理论论文范文3

关键词:外资银行 银行监管 对策

    一、对外资银行实施监管的意义

    银行监管,是经济金融监管的一个分支,是由中央银行、银行监督委员会或其他金融监管当局、有关机构,代表社会公众对银行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实施监督管理的行为。

    银行作为一国金融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担负着重大的社会责任。其能否稳健运行关系该国的经济、政治的稳定,具有极其重要的社会意义。因此,银行监管受到了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的普遍重视。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纷纷根据本国银行业运行的实际情况对本国范围内的银行实行严格的监管。这里当然也包括该国境内的外资银行。随着经济的全球化,金融市场的界限越见模糊,外资银行大量存在于各国金融领域,它的高速发展给该国经济稳定和金融安全带来了多方面的影响。各国不得不加强对它的监管置于重要位置。但截至目前,理论界尚未形成完备的外资银行监管理论体系。各国的外资银行监管实践仍依靠原有监管理论体系的指导。对此,作者认为,外资银行本是银行,对其监管的区别主要来自各国实际情况的不同,而监管理论对它是完全适用的,也是十分必要的。中国尚属发展中国家,对发展迅速、影响日益扩大的外资银行实行审慎的监管,能维护国家经济稳定,保证国家金融安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外资银行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和特点

    (一)外资银行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截至2007年10月,我国已有外资独资银行20家;中外合资银行3家;另有72家外国银行设立了130家分行,191家外国银行设立了241家代表处。截至2007年底,我国共批准汇丰、渣打、花旗等21家外资银行将在华分行改制为法人银行。(注:法人银行在业务范围、税收等方面享有优惠。外资银行随时可转为法人银行。)外资银行在我国发展十分迅速,现已具有相当规模。

    (二)外资银行的发展特点

    1.外资银行经营范围、业务范围不断扩大。2006年12月11日,我国对外资银行实行全面的国民待遇,外资银行不再受到行业和地域限制。外资银行发展进入加速阶段。依托成熟的市场营销策略,外资银行经营范围和业务范围不断扩大,对我国经济的影响力逐步加强。

    2.外资银行资产质量、盈利能力逐年提高。随着外资银行逐步熟悉我国市场规则,其经营状况日趋稳定,市场份额逐步恢复,盈利能力稳步提高,资产总额持续增加,仅2002年至2004年就从3330.5亿元增至5159.95亿元,占我国银行业资产的1.8%。

    3.参股中资银行速度加快。在《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的指引下,外资参股中资银行的速度不断加快。外资银行参股中资银行,一是出于对长期经营战略的思考;二是希望借中资银行不受政策限制和网点设置完善之利,绕开各类限制,快速进入零售市场。如花旗银行和浦发行联手推出的花旗参与管理和技术合作的双币种信用卡就是这方面的典型。

    论文出处(作者):

    三、我国外资银行监管中的问题

    (一)监管法规不健全

    监管的有效性依赖于监管的法制化,而我国的金融立法严重滞后。引进外资银行已近20年,却无一部约束外资银行的专门法律。这使外资银行有机会利用法律漏洞规避监管,严重影响了对外资银行的监管效力。200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和《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弥补了这些漏洞,但相关法规的健全工作远未完成。

    (二)监管方式单一

    目前,我国外资银行监管还停留在传统“经验式”管理阶段。主要实行报送稽核。监管部门对各外资银行报送的报表、材料进行全面分析,以确认其经营的合规性。而对于外资银行运营的风险性监管上处于空白状态。

    (三)监管资源严

重不足

    由于外资银行的开放性比较强,对其的监管需要高质量的资源。目前,我国外资银行的监管在资源方面相对缺乏。包括监管人员、信息系统等方面的不足。在监管人员方面,表现为量不足、质不高。尚未建立完善的认证制度和后续教育系统。在信息系统建设方面,缺乏灵敏、准确、高效的监管信息系统。在监管信息流程上,表现为低效率性。金融监管当局与相关机构缺乏信息交流。

    (四)缺乏与外资银行母国监管者的合作

    当今世界金融体系间的跨国联系不断加大,仅在某一国范围内考察金融监管问题已不能满足金融监管的需要。政府和金融监管当局要加强与各外资银行母国监管者的合作,以协调监管措施,降低共同面临风险。而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再这一方面尚处于十分被动的境地。

    四、对改进我国外资银行监管的建议

    (一)健全监管法制

    要加强外资银行监管,我国就必须结合本国实际,参照国际公认的准则(如巴塞尔协议),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监管法律,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外资银行法。从法制角度,规范外资银行的行为,授予监管机构足够的权利,为监管工作提供基础条件。

    (二)多元化监管方法和手段

    当前我国对外资银行监管的手段单一,落后,主要是现场与非现场监管,而且两者缺乏衔接。因此,必须使监管手段多元化,由行政监管手段向经济性、法律性监管手段转变,充分实施现场与非现场监管、外部审计、审慎监管会议、三方会议等多样化监管手段。

    (三)健全风险监管体系

    目前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多停留在合规性监管层面,而忽视了风险性监管。我国应根据巴塞尔协议的有关标准,制定严格、周密的风险监管体系,将外资银行的经营风险纳入监管,保证全面、客观、合理的实施监管。

    (四)建立监管人才培养和认证机制

    加强我国外资银行监管要依赖大量专门人才,监管当局应主导建立完善的人才培养和认证体系。可邀请高校等研究机构参与其中,确保培养认证机制的专业性。

    (五)加强信息交流,与各国监管机构坚强合作

    为了应对各国金融体系相互联系不断加强的现状,我国监管当局应主动同各国监管机构建立长期、高效的信息交流和合作机制。以协调各国监管手段,降低共同面临的风险。

    参考文献:

    [1]程芳,李仲明.银行业全面开放下外资银行的监管问题[j].甘肃金融,2007,(6).

    [2]耿明英.对在华外资银行不同商业存在形式下的监管探讨[j].武汉金融,2008,(4).

    [3]邓静.如何加强对外资银行的监管[j].决策与信息(财经观察),2006,(10).

    [4]杰姆斯·巴茨,丹尼尔·诺勒,张坤.外资银行的准入与监管:承诺与实践[j].银行家,2008,(5).

金融监管理论论文范文4

论文关键词:宏观;审慎监管;货币政策;调控

0 导语

为了保证我国经济金融发展的安全、稳定与效率,客观上需要建设审慎的金融监管体系。审慎的金融监管体系不否认金融监管,而是要加强金融监管,这种监管是建立在对尊重市场自的基础之上,是一种审慎的监管。同时要求有更为深入广泛的金融监管体系,这个体系应更多的从宏观角度对金融进行管理,尊重市场的调节和金融体系的效率,对市场的不完备进行补充。

1 金融危机与宏观审慎监管的提出

1.1 金融危机的爆发及原因评析

2007年引爆于美国的次级住房抵押贷款债券市场危机持续升级,影响逐渐加剧,最终演变成上世纪30年代大萧条以来最严重的全球性的金融危机。表面上看,此次危机爆发于金融体系最完善、金融创新最前沿以及金融理论和人才最丰富发达国家——美国,而且起端次级住房抵押贷款债券市场这一金融创新领域。危机似乎不同于八、九十年代爆发于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主要集中在货币和银行的危机。然而,IMF前首席经济学家罗格夫等人根据有关金融危机的标准研究,通过将此次危机的资产价格、增长和政府债务等指标同二战以来发生的重大金融危机进行一系列对比,研究结果表明此次危机和以往的危机并无本质差别。

但是在客观忽略资产价格泡沫极度膨胀的通货膨胀目标制的宏观经济理论,以及以资本监管为核心的微观审慎监管理论的指导下,形成的忽略金融监管的宏观政策框架,必然催生资产价格泡沫,积聚系统性风险,在金融体系内埋下重大隐患。泡沫一旦破灭,积聚的风险迅速释放,最终演变成全球性的金融危机,给实体经济造成巨大的冲击。

1.2 宏观审慎监管的提出

危机爆发后,国际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对金融监管进行了深刻反思。为维护金融稳定,金融监管变革在所难免。综合G20、FSB、BIS和IMF报告文件来看,金融监管改革目的是保证金融稳定,防止类似的危机的冲击,预防系统性风险。

改革主要集中在六大块:

(1)增加资本和提高资本质量,同时改善流动性和缓冲机制,缓解资本监管顺周期性。

(2)改革薪酬制度,维护金融稳定。

(3)增强会计准则实效性。

(4)改善场外衍生品交易市场。

(5)对具有系统性重要影响的金融机构妥善处置。

(6)加强全球金融监管合作,强化遵循统一监管标准。其他方面还包括对冲基金、信用评级公司和证券化等方面的监管和改革。部分改革已在逐渐付诸行动并进行了效果评估,有些改革尚处在讨论和研究阶段,监管改革的机遇与挑战并存。

当然,以往的微观审慎监管对于保证单一机构安全,从而保护金融消费者(存款者和投资者)的利益有着积极意义。但是由于微观监管的固有弱点表明了其不仅强化了顺周期性并且未能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在保证单个金融机构安全的同时却有可能最终导致整个金融体系的崩溃。因而需要加强宏观审慎监管。

“宏观审慎监管”的概念提出已久,地位也随着此次危机的爆发显着上升。“宏观审慎监管”目前尚无明确定义。据已有的文献来看,宏观审慎监管主要是相对“微观审慎监管”而言,金融监管当局从金融体系而非单一机构的角度实施监管,降低金融危机发生的概念,维护金融稳定,密切关注金融体系对实体经济的影响。宏观审慎监管同微观审慎监管在监管目标、最终目标、风险性质的对待、机构间风险暴露相关性的重要性和审慎控制的实现方式上都有着本质区别。

当前,金融监管改革依然处在成型阶段。为维护金融稳定,总的改革趋势将向立足于微观审慎监管的宏观审慎监管模式的方向发展。其主要的新特征将体现在逆周期性监管政策工具的选用和宏观审慎监管框架的构建。

2 我国当前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不足与改良

2.1 我国当前金融监管体系的形成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快速发展,我国的金融监管模式也在不断变革。总得来说,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1984年至1992年的统一监管体制时期,人民银行履行统一监管职能。

第二阶段为统一监管向分业监管的过渡时期。1992年10月证监会的成立标志分业监管的开始,1998年保监会的成立标志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明确分工,分别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进行监管的分业监管模式初步形成。

第三阶段为1998年后的分业监管体制时期。

其中2003年银监会的成立标志着我国“一行三会”为基本格局的金融监管体系最终形成,即分业多头监管的格局形成。为加强协调沟通、信息共享,形成安全有效的监管网络,监管联席会议制度被引入。2004年三会签署了《三大金融监管机构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在明确各自职责分工的基础上,建立定期信息交流制度,经常联席会机制。然而监管联席会已长时间没召开,没有达到预期效果。目前主要由一位国务院副总理定期召开金融旬会来加强监管政策协调。

2.2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不足

尽管我国目前分业监管有利于提升监管专业化水平,有效防止了金融风险传染效应,但如同大部分分业监管模式一样,我国当前的监管体系存在不足。钱小安认为我国监管体系不足体现在监管重复与监管空缺并存、监管资源配置低效、监管协调机制较弱等方面。根据引发此次金融危机金融监管方面的缺失,从宏观审慎监管角度来看,我国金融体系存在三大方面的不足。

首先,缺乏稳健的宏观审慎分析平台。系统性风险的有效防范,必然需要对金融体系的数据信息进行整合、分析、检测和评估,发现金融系统不稳定性的来源,发出风险警示。这就需要一个专门的分析平台,一方面整合各微观部门的信息数据,另一方面同时整合分析宏观部门和微观部门的信息数据。而目前,我国并没有搭建这样一个平台。

其次,系统性风险防范不足,存在监管盲区。此次金融危机表明,由于缺乏对具有系统性重要影响的金融机构(集团)有效监管,致使这些金融机构过度承担风险,最终加剧金融危机程度。

最后,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工具不完备。有效的金融监管需要先进监管理念的同时,还需要有效的完备的金融监管政策工具。而无论是在时间维度上的逆周期监管政策,还是在行业维度上的对系统性风险的有效监控政策,我国都存在不足。

2.3 我国宏观审慎监管的框架构建

在前面的章节中我们分析提出了我国在金融监管上存在的不足,因此在我国未来的金融宏观审慎监管框架的构建中,我们要提出针对性的对策。总得来看,我国宏观审慎监管框架有赖于宏观审慎分析平台的搭建、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工具的完善以及组织合理安排下的政策协调机制健全。

首先,搭建宏观审慎分析平台,建立预警机制。宏观审慎分析平台的构建,对系统性风险进行分析、评估和预警,对系统性风险的防范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在这一环节的构建大体可分为四步。首先确定平台,即明确微观和宏观数据整合分析的职能的具体承担部门,可以是“一行三会”当中一个也可以新建一个部门。其二,信息数据的收集和整理。平台构建后,相关职能部门就得强化对系统性风险相关信息数据的收集和整理,特别加强微观和宏观数据的有效整合,全面掌控系统性风险变化趋势。其三,系统性风险评估体系的构建。即从金融体系宏观层面又从银行、证券和保险等行业微观层面加强对系统性风险的检测与评估,加大各行业微观层面风险评估对金融体系宏观层面风险评估的支持力度。

第二,完善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工具,建立危机处理机制。从时间维度上说,我国应完善包括逆周期贷款损失拨备和逆周期的信贷政策等在内的各种逆周期监管政策机制。同时,要加强对杠杆倍数的检测,从微观和宏观角度有效控制金融体系的风险过度承担。完善相机抉择机制,有效避免危机扩大和扩散。从行业维度上说,要加强对金融控股集团监管立法,完善对交叉性金融业务的监管政策工具,有效监管金融创新、金融衍生产品。完善危机处理机制,设计多层次的应急处理监管政策工具。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最后,合理架构组织,健全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协调机制。组织结构铺排,各部门政策协调是宏观审慎监管框架能否成功搭建的最关键因素。首先,系统性风险信息的获得、预警机制的建立、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工具的设定需要各部门明确职责并加强沟通协作。其二,宏观审慎监管政策的制定和执行需要各部门的密切配合。组织架构设定对宏观审慎监管的效果有极大的影响。我国宏观审慎监管框架中的组织安排,首先是确定宏观审慎分析平台,作为宏观审慎监管总的召集人;其次是三会要加强对各自监管行业的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结合意识;其三,要加强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同宏观货币政策之间的协调;最后,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实施部门要加强同人民银行、财政部以及发改委等部门协调,制定科学的监管政策并有效执行,提高监管水平和效率,维护宏观金融稳定。

3 宏观审慎监管与货币政策调控的联系

在金融监管中,有一项监管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即银行监管。这是由于:首先,银行业在金融体系占主体地位。其次,在各类金融机构中,银行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也是最容易引发金融危机的部门。因此,作为我国货币政策执行机构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必然在宏观的金融监管中占据极其重要的作用。

而在新的金融机制改革中,基于对资本充足率监管的要求,必然要改革在此前大行其道的硬约束监管机制。但在当前的新的金融运作形势下,对于资金的过于严格的监管可能会导致雁行的信贷减少,进而导致整个社会总投资的下降,这自然不是金融监管希望的结果。

但是在新的宏观审慎的监管机制下,政府实行货币调控政策则可以利用这样较为完整系统的机制来进行整体的调控,不仅可以提高货币政策在有效引导国民经济向更好的发展方向上进步,还可以在这一较为拔高的视角上有效的规避一些金融风险,更加有效的将我国经济引导至又好又快发展的康庄大道!

4 结语

金融监管理论论文范文5

【关键词】金融危机 金融创新 金融衍生品 消费者保护

随着金融创新和全球化的发展,金融危机越来越频繁地爆发,其规模和影响也越来越大,给投资者带来了惨重的损失。从雷曼兄弟,ALG的崩溃到美国经济危机,进而波及世界,在这个背后可以说有美国的金融市场对金融衍生品的滞后管制的原因,最后美国虽然启动了资金注入市场维持稳定,但不可否认,金融衍生品的任意交易从大的方面看能带给一个国家的灾难,小的方面来讲是给消费者个人带来灾难,无论如何最后损失的都是消费者。因此,金融衍生品消费者保护制度就应运而生。

一、金融衍生品消费者保护制度概述

全球性的金融危机中,非专业风险投资者进入复杂的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进行投资而加剧了风险的力度。随着金融衍生品的创新和复杂化,“投资陷阱”更加难以被投资者发现,导致了金融衍生品交易容易出现误导、欺诈和不当陈述等侵权问题。金融衍生品市场具有信息的不对称性的特点,金融消费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纵观世界各国目前已经建立的金融衍生品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目前的金融衍生品消费者保护制度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投资风险告知制度

金融衍生品市场具有高风险性、高集中性、杠杆性、虚拟性等特征,金融衍生品消费者又具有天然的信息弱势和金融专业知识的匮乏,因此,这就要求金融衍生品的发行者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告知。对此,风险告知制度对打破信息不对称状态、平衡交易双方的地位起着重要的作用。金融消费者在获取足够的信息后,可以对风险进行正确的评估,从而理性决策。

(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金融衍生品具有专业性强、杠杆高、风险大的特点,它要求投资者应具备较高的定价能力、较强的经济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不适合中小投资者参与。因此,应建立与产品风险特征相匹配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即把适当的产品或服务以适当的方式和程序提供给适当的人,在性质上可将该制度视为一种交易者市场准入资格管理制度。[1]不同投资者的风险偏好不同,衍生品的风险程度也大相迥异,因此应该实现金融衍生品的差异化销售。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可以依据投资者资产量、年收入以及投资经验等标准对投资者进行分区,分为普通消费者和专业投资者,针对不同的投资者采取不同的信息披露和保护措施。

(三)消费者保护基金制度

金融衍生品监管当局强制要求期货经纪公司缴付一定的费用,这些费用将成为消费者保护基金的一部分;一旦期货公司无力兑付消费者保证金,将由基金出面支付消费者全部或部分。金融衍生品消费者保护基金制度,是稳步发展金融衍生品市场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它不仅有利于保护金融衍生品中小消费者的利益,而且有利于完善金融经纪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防止金融风险扩散。消费者保护基金作为金融安全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

二、我国金融衍生品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金融消费者监管与保护缺乏独立性

在传统的金融监管理论中,无论是统合监管与分业监管、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的模式均认同由同一金融监管机构承担审慎监管和消费者保护双重职能的逻辑自恰性和现实可行性,因为只有稳健的金融机构才可能向消费者提供信赖的金融产品或服务,两者的目标是一致的,将这两个职责交由一个机构承担是妥当的选择。但是次贷危机爆发后,“以金融机构为本位,效率优先”的审慎监管职能和“以消费者为本位,安全优先”的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能存在明显的价值冲突,而使金融消费者保护陷入了机构设置、路径建构、适用法律等方面的困境。[2]

近年来我国投资者由于监管的缺失,购买了国外金融衍生品,导致了很大的亏损。金融危机中,中信泰富、东航、中航、深南电等国有企业纷纷暴露出巨额衍生品交易亏损,引起了各方的广泛关注。我国多数国企只是拿金融业务当作副业,对衍生产品领域很陌生,对金融衍生工具的杠杆性、复杂性和风险性认识不足,一旦入局,便会被熟悉游戏规则的投行掌握主动权。国企巨亏案件正是由于此类原因,血本无归。除了企业金融衍生品投资以外,许多内地的个人投资者购买了外资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者亏损严重,雷曼兄弟、汇丰、星展等外资银行都因理财产品而与客户发生纠纷。外资银行为中国有钱人量身定做的理财产品,也演变为吞噬巨额财富的陷阱。

(二)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的缺失

1.风险提示义务的缺失。金融衍生品发行者在设计结构性金融衍生品的时候,会尽可能将产品复杂化,用来迷惑投资者,赚取利润和转嫁银行本身的风险。[3]因此,发行者在销售金融衍生品的时候就有着提示说明义务。

2.金融衍生品交易中的虚假陈述或欺诈问题。金融衍生品定价技术的复杂性,让消费者很难清楚地了解金融衍生品具体的定价机制,于是消费者经常在未弄清定价机制的背景下签订合同。消费者确属无知,但这不能为银行欺诈行为披上合法外衣。无论从哪个角度说,银行在未告知消费者本人的情况下,出售风险极大的结构性产品,都是一种欺诈行为。

3.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缺失。与股票相比,金融衍生品具有专业性强、杠杆高、风险大的特点,客观上要求参与者具备较高的专业水平、较强的经济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不适合一般投资者(消费者)广泛参与。在充分对投资者进行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教育的同时,应通过设置适当的程序和要求,建立与产品风险特征相匹配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从源头上深化投资者风险教育,有效避免投资者盲目入市,真正做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金融侵权制度的缺失。在金融衍生品的交易中,如果投资银行进行误导、欺诈等行为,可以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如果符合侵权要件,可以追究银行一方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但是,金融衍生品交易不同于一般买卖合同的交易,它具有很强的复杂性、风险性、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等性,金融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如何通过侵权的救济措施有效地保护金融消费者,在立法上有待完善。[4]

三、国外金融衍生品消费者保护制度比较

(一)美国金融衍生品消费者保护制度

2010年7月21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继1933年大萧条《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以来有关金融监管的最严厉法案《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以下简称《华尔街金融改革法案》),再次开启美国金融管制收紧的序幕,以突显出保护金融消费者的重要性。

根据这部法案,政府将成立一个金融稳定监察委员会(Financial Stability Oversight Council,简称FSOC)[5],作为识别公司和市场活动风险的预警系统,增强对总体金融系统的监督,并协调不同监管机关之间的审慎标准。[6]此外,法案专门设立了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onsumer Financial Protection Bureau,简称CFPB),目的在于执行联邦金融法律以确保所有消费者能够进入消费者金融产品和服务市场并确保该市场公正透明且有竞争性。[7]《华尔街金融改革法案》改变了传统的将消费者保护置于金融监管之下的模式,开启了美国消费者保护模式的新纪元。

从《华尔街金融改革法案》的部门设置和主要职责来看,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具体规定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1.消费者受教育权得到加强。

2.加强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义务,充分注重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

3.细化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

4.金融消费者获得损害补偿的途径之一——消费者金融民事罚款基金[8]。

5.特色保护部门——老年人金融保护办公室[9]。

6.提高金融消费者保护的专业化。

《华尔街金融改革法案》除了通过增设不同的职能部门来体现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重视,更是赋予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前所未有的独立性,以确保上述职能部门在行使消费者保护职权的过程中不受其他部门的干预和控制,彰显出将消费者保护作为金融监管的首要原则。

(二)日本金融衍生品消费者保护制度

在日本法中将金融投资者称为“金融消费者”,将金融发行者称为“金融服务者”,更体现了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

1.明确销售者的说明告知义务。金融商品销售人员说明义务的规定是日本《金融商品销售法》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规定,在销售银行、信托、保险、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具有投资性质的金融商品时,金融服务者应当承担说明义务,当销售人员未能履行说明义务时可能构成侵权,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举证责任向金融消费者的倾斜。2006年,修订后的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进一步强化了说明义务的法律责任。受到侵权损害的投资人只需证明违法行为的存在即可;至于损害结果的大小及其违反说明义务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由金融机构及其销售人员予以证明。如果无法证明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金融机构及其销售人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适合性原则的规定。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第40条中对适合性原则进行了明文规定,规定金融商品交易从业者等要参照顾客的知识、经验、财产状况及签订金融交易合同的目的等进行商品销售,不能进行被认为是不适合的劝诱行为。

(三)新加坡金融衍生品消费者保护制度

新加坡对金融衍生品消费者的保护体现在建立互保基金制度。[10]新加坡的《证券期货法》认为这是对消费者提供的一种赔偿方案,并将其作为该法的独立一章加以规定[11]。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交易所的会员或其他法律规定的主体因破产或其他法律规定的原因,而不能返还其客户的有价证券、现金、商品实物、远期合约、保险基金的行为给予赔偿。

四、构建中国金融衍生品消费者保护制度的若干建议

通过对美国、日本和新加坡三国金融衍生品消费者保护制度的比较研究,结合我国目前国情,对于构建中国金融衍生品消费者保护制度提出如下建议:

(一)确立金融消费者保护是我国金融监管的目标之一

金融监管在传统上以维护金融业的稳定为主旨,保护“经营者”。20世纪60年代后,消费者保护逐渐进入监管者的视野和金融监管的目标体系中,“消费者”也开始取代“经营者”。中国目前仍处于转轨期,中国的金融系统产生和发展于这一时期特殊的政治结构和社会结构之中,难免被打上转轨时所固有的“国家主义”的烙印,即中国金融系统仍保留了绝对优势地位的政府所有权,这一初始条件使金融制度变迁也显示出强烈的政府主导下强制性制度变迁特征——中央政府赋予了中国的金融系统以许多政治功能。

因此,国家立法十分注重对金融机构利益的保护,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经常被忽视。比如,在银行卡收费案件中,监管部门的态度就一直不明确。因此,确立金融消费者保护作为监管目标之一,对我们的金融监管来说,意义更大,金融消费者保护应为金融体系的一个重要基石。

(二)在金融法律规范中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

针对我国金融法律法规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不足,我们应该进一步完善现有法律法规体系。

一是提高立法层级,尽快制定和颁布有关专门的法律法规。除去现有立法中矛盾重复的规定,提高立法层级,完善有关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民事责任的规定。加快制定《个人信息保密法》和《征信法》,明确个人信息特别是金融信息的收集和使用范围,加大对违法使用个人信息的惩罚力度,禁止个人金融信息被用于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目的;颁布《金融机构破产条例》或《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条例》、《存款保险法》或《存款保险条例》,明确对金融消费者财产权的保护和限制范围,实现对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防范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12]。

二是根据不同行业金融消费的特点,在部门规章中制定完善的消费者保护条款。以银行投资理财消费者保护为例,现有的规章有银监会2005年9月公布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及银监会2009年7月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是严格规制格式条款。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典型方式之一就是金融机构利用格式条款,剥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免除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因此,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应强化对格式合同的规制。首先,监管机构应制定与推广格式条款范本,避免金融机构各自制定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剥夺消费者的权利。其次,应加强对格式条款适用的检查,对使用格式条款的不当行为予以纠正。[13]

一言以蔽之,我国金融衍生品消费者的保护制度的建构路径为:将金融消费者保护确立为金融监管的基本职责,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基本法,但应更倚重通过金融法律法规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

参考文献

[1]石人仁.金融法论[M].台湾:三民书局,2009.54,55.

[2]冯博.金融衍生品定价的法律规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

[3]刘燕,娄建波.银行理财产品中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法律问题研究[A].金融法律制度变革与金融法学科建设研讨会论文集.中央财经大学,2009.13.

[4]冯博.金融衍生品定价的法律规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

[5]Dodd-Frank wall street Reform and Consumer Financial Protection Act.SEC.111.

[6]张路.从金融危机审视《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36.

[7]裘雪婷,朱冉.完善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路径初探[J].社会纵横(新理论版),2010(12):124.

[8]Dodd-Frank wall street Reform and Consumer Financial Protection Act})SEC.l017(d).

[9]Dodd-Frank wall street Reform and Consumer Financial Protection Act.SEC.l013(g).

[10]上海期货交易所“境外期货法制研究”课题组.新加坡期货市场法律规范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7.27.

[11]新加坡《证券期货法》第十一章一整章都是有关互保基金的规定,该章对投资者互保基金作了全面的规定,包括互保基金的项目,基金的构成、交易所的权利等.

[12]马洪雨,康耀坤.危机背景下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研究[J].证券市场导报,2010,(2):19-26.

金融监管理论论文范文6

【关键词】金融危机;银行系统;系统性风险

银行作为经营货币资金、授受信用的行业,与其他行业相比,具有高负债、高风险的特点。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银行系统性风险测度和管理问题成为国内外学术界和政府监管机构关注的焦点。IMF、欧盟及美国等在的金融监管改革研究文献中均将系统性风险的累积和宏观审慎监管的缺失作为导致国际金融危机的重要因素之一。系统性风险是银行体系中常有的一种表象,然而国内外经济学家对系统性风险的本质和形成原因的认识并不统一。

一、对系统性风险的测度已成为一项尚未攻克的前沿课题

(一)银行系统性风险的定义

从国外的文献来看,Kaufman and Scott(1996)强调系统性风险的发生是由于个人或机构间通过资产负债表建立起来的资金链条关系使得外部冲击得以传染。European Central Bank认为系统性风险是一家机构到期不能履约引起其他机构到期也不能履约,并进一步产生流动性问题和信用问题,从而影响到市场的稳定和信心。

从国内的文献来看,范晓云(2004)认同Kaufman对系统性风险的定义,即指一个事件在机构和市场构成的系统中引起一系列损失的可能性。翟金林(2001)将“银行系统性风险”界定为“由于银行系统性事件的大规模冲击导致了大量的银行机构或市场的逆效应诱发银行系统性危机的可能性”。董满章(2005)认为银行系统性风险是对银行业中存在的风险状态的一种描述,是指受银行业内外部条件共同作用所导致的对银行业带来的负面影响,这种负面影响可以是潜在的或现实的。

(二)银行系统性风险测度方法

银行作为现代经济金融业的核心,其安全性尤为重要,若要实现对系统性风险的准确度量和预警是控制银行系统性风险的首要任务,需要具有可操作性的测量金融机构风险外溢程度的宏观审慎政策工具。目前学者们运用不同方法对个体金融机构系统性风险进行了测量,本文对相关文献归纳整理,总结出以下几种测量系统性风险的主要方法。

1.从银行系统性风险传染效应的测度上

银行系统性风险的存在时刻威胁着银行系统的安全,其最典型的特征就是具有强烈的传染性,单个银行危机如果处理不当,有可能传染到其他银行,从而产生系统性银行危机。对于银行系统性风险传染效应的测度方法主要有矩阵法和网络分析法。矩阵法的主要思想为:银行间存在信贷关联;单家银行的倒闭势必给其他银行带来流动性冲击,最终导致系统性风险的发生。按照IMF(2009)对网络结构模型的解释,它是基于银行间资产负债表相互敞口和交易数据来建立网络,并根据银行间市场的网络形状,来模拟风险相互传染情况,进而测算每个银行网络中积累的系统性风险。

矩阵法和网络分析法所用数据比较容易获得,并将系统性风险的传染与银行间的实际交易相联系,避免了只分析银行数据而未对银行间业务进行考察所带来的分析上的失误,这是该分析方法最大的优点。但是矩阵法和网络分析法也存在缺陷:首先,模型未对系统性风险诱导因素的发生作定量描述;其次,矩阵法不能考察危机发生后在银行间传染的其他途径。

2.在系统性风险溢出效应的测度上

(1)条件风险价值

Adian和Brunnermeier于2009年首次提出条件风险价值(CoVaR)方法,用于衡量当一家金融机构处于危机中时,其他金融机构面临的风险,CoVaR相对于无条件风险价值 VaR 的变化率即为风险溢出值。CoVaR 方法克服了以方差间接测度风险的缺陷,将波动溢出效应纳入VaR框架,并用具体数值表示风险溢出效应大小,具有很强的操作性,为风险管理实践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CoVaR 方法的主要缺陷在于其不具有可加性,即个体金融机构的系统性风险之和并不等于整个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

(2)夏普利值法

Nikola Tarashev,Claudio Borio and Kostas Tsatsaronis(2010)基于博弈理论,提出了为个体金融机构分配系统性风险的夏普利值(Shapley Value)法,认为与CoVaR 相比,该法具有一个显著优点是单个机构的风险加总等于整个系统的风险。缺点是当整个体系的风险不是依据一组固定事件测量时,该方法便失去了有效性。

(3)压力测试法

Xin Huang,Hao Zhou,Haibin Zhu(2009,2010,2011)发表的一系列文献中,使用压力测试方法,通过建立一个新的测量银行体系系统风险的指标体系――即为防止银行机构发生巨大亏损需要付出的成本――来衡量个体银行的风险溢价。压力测试法的优点在于实证分析结果与实际非常相符,可应用于其他所有上市企业系统风险评估,且有效地将微观市场因素与宏观经济稳定相结合。缺点在于实证分析更多地针对发达金融市场,对金融市场欠发达的发展中国家而言实用性有所降低,检验结果有待进一步验证。

(4)系统预期损失

Acharya等(2010)基于期望损失(ES),发展了系统性风险期望损失(SES)和边际期望损失(MES)两种新的系统性风险测量方法。系统预期损失(SES)测量的是当整个金融体系处于资本金不足状态时,单个银行资本金不足造成的预期损失值。范小云等(2011)分析了CoVaR方法与MES方法的优劣,并基于边际风险贡献MES与杠杆率,测度了我国金融机构在美国次贷危机期间以及危机前后对金融系统的边际风险贡献度。该方法与宏观审慎监管理论很好地吻合,监管当局可以通过加强对那些边际风险贡献和杠杆率大的金融机构监管,来降低系统性风险,防范金融危机爆发。

二、总结与展望

现代经济金融社会中,银行担当着金融中介的重要职能,成为资本和实体经济联系的重要桥梁,对社会资源的高效配置、金融市场秩序的稳定以及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银行系统性风险产生的原因和防范措施成为经济金融领域共同关心的话题。针对以上研究不足,后续研究可以着力于以下两个问题:对系统性风险与实体经济的关系进行定量研究;针对我国银行业的系统性风险进行研究。

参考文献:

[1]范小云.结构变革中的金融体系系统性风险及其监管研究.内部研究报告,2004:5

[2]翟金林.银行系统性风险研究[D].南开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1:5

[3]李志辉,樊莉.中国商业银行系统性风险溢价实证研究[J].当代经济科学,2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