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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法律论文范文1
一、西沱古镇的历史渊源和文物留存
西沱镇位于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三峡库区中心位置,原名西界沱,古为“巴州之西界”,因地临长江南岸回水沱而得名。西沱镇属巫山大娄山中山区。地势东南高,西北低,属亚热带欠湿润季风环流气候。西沱镇历史文化悠久,早在新石器时代,土家族的先祖巴人就在这里繁衍生息。从古至今,西沱就是长江上游重要的深水良港。秦汉时期,川东盐业兴起,西沱成为当时川东南地区繁荣的通商口岸。发生在时期和时期的两次“川盐济楚”运动,使西沱镇成为盐运大道的起点和货物集散地。自古以来,便利的水陆交通,使这里烟火繁盛,生意兴隆,史称“俨然一都邑也”。
“川盐销楚”使西沱镇成为巴盐古道的起点,一条古盐道从江边码头沿山脊直上山顶独门嘴。商贾货贩们在从江边到山顶的古道两旁修筑房屋、客!⒌昶獭⒒峁荩营造了一条垂直于长江、青石阶梯街道沿山脊而上的云梯街。在近代,随着川江航运的发展,西沱镇逐渐成为渝东地区商贾云集、货物集散的商业重镇。
据考古发现,西沱镇区域分布着观音寺遗址、沙湾遗址、公龙背遗址等众多文物遗址。这些文物遗址文化堆积时间跨度久远,最早可见新石器时代,印证了西沱镇是古代巴国及巴民族的重要活动地区。三峡水利工程开工后,文物部门对这些文物遗址进行了抢救性发掘工作,出土了大量从新石器时代到汉、唐、宋、清时期的石器、陶器、瓷器、铁器、陶俑、陶罐、钱币、土石斧、汉砖等珍贵文物。同时,因为历史上的几次大移民,使西沱镇成为移民汇集的繁荣之地。西沱镇会馆林立,寺院众多, 主要的有禹王宫(湖广会馆)、万天宫(江西会馆)、张爷庙(四川会馆)、紫云宫、南城寺、八角庙等会馆和寺庙。
西沱古镇在建筑布局上依山而建,房屋由明清和民国时期的木质建筑为主,层层叠叠、错落有致。建筑风格上充分融合了江南徽派“青砖小瓦马头墙,回廊挂落花格窗”的文人气息,也体现了土家建筑“穿逗梁架牛角挑,吊脚丝檐转角楼”的质朴风格。云梯街的建筑大都是以“前店后堂加花园”形式布局。这种形式布局往往将商铺作为建筑的主要功能,而将客堂、居住、花园等都建筑在店堂的后部。熊家药房、熊家宅院、绸缎庄、永成商号、187号民居、盐铺、熊福田故居、永茂祥等建筑就是西沱镇“前店后堂”式建筑的代表,它们记录着云梯街曾经的商贸繁华,是云梯街历史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西沱古镇的保护开发及现状
1984年和1986年,石柱县人民政府相继公布云梯街等寺庙、民居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1992年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西沱镇为四川省级历史文化名镇。2002年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西沱镇为重庆市级三峡库区迁建保护传统风貌镇。2003年11月国家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公布为西沱镇中国第一批历史文化名镇,号称“中国十大名镇”。2008年7月,西沱古镇评为重庆市巴渝新十二景――西沱天街。2009年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西沱云梯街民居建筑群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同年被评为重庆市最具活力小城镇。
随着三峡工程的开工建设,分布于长江三峡两侧的大昌镇、云安镇、西沱镇等很多具有传统风貌的场镇、码头都将被淹没。为了保护体现古代水上驿站特征的西沱镇,为了保护“云梯街”原有历史风貌和古建筑群,重庆市委、市政府、市文物局制定了西沱镇历史建筑和文物迁建保护的措施。投入大量的资金,将淹没区以下的“下盐店”、“永成商号”、“南北龙眼桥”等历史文物保护建筑搬迁复建至175米淹没线以上。云梯街的青石板路部分得以保护,路两边的居民楼也得到了修缮,基本恢复了云梯街的历史风貌。但是衙门路和月台路两条车行道将云梯老街分为几段,街边新建了许多现代房物建筑,云梯街原有的整体感和有特色的古建筑群不复存在。
现在西沱镇的古码头已经被江水淹没,西沱镇传统街区最热闹的部分已不复存在,能体现西沱镇传统风貌的只有云梯老街。近几年由于附近修建高速公路,原有的国道损坏严重,不利的交通条件,使得来西沱古镇旅游观光的游客稀少。特别是云梯街下段两边的商铺、客栈、茶馆都难以经营,现基本处于停业的状态。淹没区以下的居民被安置到了云梯街背街的新区,剩下的居民也因传统场镇的消失,生活的不便而逐渐减少,云梯街出现了萧条的景象。虽然古镇局部得到了很好的保护,但古镇周围建设的新区将古镇团团围住,古镇的整体景观受到了一定程度的破坏。现在的西沱镇,虽然在熊家大药房旧址里面设立了“西沱历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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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展馆”,但整个展览脉络不清晰,且介绍西沱镇历史文化的展览选在熊家药房位置不是很恰当,使西沱镇丰富的文物特色难以展示,从而弱化了西沱镇应有的、吸引游人的古镇风貌。
三、西沱古镇旅游开发及文物保护利用的几点思考
1.西沱镇作为巴盐古道上的商业重镇,深厚的历史积淀蕴含着丰富的旅游资源。忠万高速的通车,使得重庆主城到达西沱镇的时间将会大大缩短,便利的交通将会给西沱镇的旅游带来新的生机。西沱古镇与江对面的三峡著名景区忠县石宝寨一江之隔,完全可以设想,努力将西沱古镇与石宝寨打造成一个由渡船游轮相连接的联合旅游景区。这样一来,借力发力,共同做大,互利双赢,就会收到丰富古镇旅游内容,增加古镇吸引力的良好效益。
2.在云梯街上段设置西沱镇历史文化综合陈列馆。综合陈列馆可选择某一原建筑或新建。全面展示西沱镇的历史溯源、巴盐古道、湖广填四川、三峡移民搬迁、土家文化、民俗风情、地方特产等内容。将原熊家大药房里的“西沱历史文化展馆”中,除与熊家大药房相关的内容以外的其他内容,全部移至综合陈列馆展出。
3.在云梯街由上至下设置几个专题馆,如熊家大药房、同济盐店、永成商号等。这几个专题馆之间相互呼应,将西沱镇打造成一个文化特色鲜明,历史脉络清晰,能给游客留下深刻印象的精品旅游文化古镇。这些专题馆,将成为西沱古旅游的亮点。
4.在云梯街上段古镇入口处和江边码头设置游客接待中心和观光车。游客可从云梯街上段开始从上至下的游览,游览结束后可在江边码头坐船到江对岸参观石宝寨景区。从石宝寨乘船过来的游客,也可乘观光车到云梯街上段,或是顺老街青石梯拾级而上参观。
5.云梯街古建筑群是西沱镇弥足珍贵的文化财富,为了让观众更方便的了解云梯街各古建筑的历史风貌,应在这些点设置二维码,介绍相对应的景点。
6.云梯街上段及中段,出现了许多现代样式的建筑,对云梯老街的整体风格,有一定程度的破坏,这就是文物保护和旅游开发之间矛盾之处。对于文物工作来说,古建筑的保护就是要尽量保持建筑原貌,但旅游开发又会或多或少的破坏这些建筑的外观和内部结构。建议在古镇旅游开发的过程中,对不和谐的临街现代建筑外观进行改造。按照文物“修旧如旧”的原则,恢复古镇原有的历史风貌。但在这些房屋的改造中,不要简单地模仿其他古镇的形式,而是要突出西沱镇特有的徽派建筑与土家吊脚楼相互融合的建筑风格。
7.由于西沱镇移民搬迁工程和附近高速公路的修建,古镇周边的自然环境受到了破坏。在古镇旅游开发的同时,应加大对周边自然环境的修复,恢复绿色植物的覆盖率,改造西沱镇的整体景观效果,为古镇打造一个青山绿水的自然生态环境,这样能更好的吸引游客前来旅游观光。
户籍法律论文范文2
论文摘要:在国际贸易中,对商标显著性的保护体现了国际贸易商标法律制度构建的基本价值。地域性保护制度差异是国际贸易中商标显著性保护的障碍,国际社会为协调国际贸易中商标显著性保护制度地域差异障碍进行了立法构建。目前,国际贸易商标显著性立法构建中出现了以驰名商标为典型的扩张性保护与平行进口为典型的抑制性保护趋势。
商标的显著性是指商标自身具有独特的识别特征,能够区别商品或服务出处,它是商标的固有属性,也是法律保护的重要目的。在国际贸易中,保护商标的显著区别性是商标法律制度构建的基本价值。
商标对于国际贸易具有重要的促进功能,其功能的发挥是基于商标具有的显著识别性。国际贸易中构建商标法律制度的基本目的就是让商标的显著性能够得到超越地域限制的国际保护。在国际贸易中,具有显著区别性是商标受到法律保护的前提,也是获得保护的基本依据,同时还是商标权人权利利益的根本维系基础,是国际贸易中商标所涉的各方利益予以立法平衡的焦点。
国际贸易中商标显著性制度保护的地域
传统上,国家通过国内立法构建商标取得及权利保护制度,以维护显著性利益。商标显著性保护具有鲜明的地域性特征。这种地域性的保护在一国之内市场对于维系商标显著性尚可有效,但在国际市场,商标显著性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原因在于:一国企业依本国法律标准(申请或使用)所取得的商标权利,只能在本国地域范围内行使,超越国界将不再受到保护,除非在他国依照该国法律标准另行取得对原商标显著性的垄断使用权。此外,各国商标法律制度不尽相同,受到法律保护的显著性区别要素构成要求及保护程度也存在差异。如有的国家所保护的具有区别性质的商标仅为图形文字或其自组合商标,而有的国家则允许也保护立体商标,甚至具有区别性的气标、声音也可获得保护。
国际贸易中商标显著性保护制度的协调
(一)加强协调国际商标显著性保护的立法
在国际贸易发展中,商标显著性保护的地域障碍问题一直受到关注。国际社会很早就开始了立法协调活动。如19世纪早期制定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及以后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制止商品产地虚假或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建立商标图形要素国际分类维也纳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等一系列重要的国际立法对商标显著性保护制度的协调不断加强。
(二)确立平等的商标显著性域外保护标准
商标显著性保护具有地域特征,商标保护仍主要依赖于各国的商标保护制度。商标显著性的协调首要方面是提供公平的保护标准,这体现于国民待遇标准与最惠国待遇标准的引入适用。
国民待遇是巴黎公约最先采用的公平保护标准。此待遇标准要求是在尊重商标地域独立保护的前提下,为本国与国外的不同商业竞争者提供了相同的保护标准。该原则在之后的一系列的商标保护国际条约中延续适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还将国际贸易基本规则—最惠国待遇引入商标国际保护制度。最惠国待遇标准的确立,使得国际贸易中不同国家的竞争者对于商标显著性具有平等的保护基础。国民待遇及最惠国待遇标准的引入,确保了商标显著性利益的保护平等,对于恢复被扭曲的国际贸易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三)制定显著性保护的具体认定适用规则
商标显著性是商标法权利制度构建的基础,在商标法律制度中也有专门针对显著性问题的规定。在TRIPS协定中规定了商标需具有显著识别性,应具有视觉可感知性。这一定义确认了商标应具有显著性的基本要求,但就如何认定显著区别性并明确规定,有待于立法与司法事件的进一步明确。同时,对于显著性的强度认定标准问题。TRIPS协定中也规定了因使用可获得商标显著性,这是对商标显著性的“第二含义”理论的承认。
国际贸易中商标显著性保护的扩张与抑制
(一)国际贸易中商标显著性的保护的扩张
1.驰名商标显著性保护的扩张表现。驰名商标显著性保护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显著性保护适用领域的扩张。在国际贸易中,在国际市场具有竞争优势、占有主导地位的往往是一些大型跨国企业,这些企业所提供的产品服务品质优良,具有良好的商誉,所使用的商标也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一些竞争者会将这些驰名商标在其他不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领域上注册使用,并利用使消费者对商标所指示的来源误解,从而获取经济利益,并有可能对原驰名商标产生淡化效果,损害企业的商誉利益。本质上,这是一种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原有驰名商标的商誉会产生淡化效果。传统的混淆理论与保护制度对制止搭便车的淡化行为难以发挥作用。针对这一问题,又基于反淡化的理论,在驰名商标显著性的保护上,从保护领域扩展至了非相同及类似领域。
驰名商标显著性保护扩张的另一个重要表现就是保护地域的扩张。传统的商标显著性保护是基于地域性保护,商标的显著性也具有地域性,而驰名商标保护在一定条件下获得超越地域的特殊保护。如根据TRIPS规定,成员方在对驰名商标提供特别保护方面,应当考虑到由于宣传和信息的跨国界流动,而导致有关商标在被请求给予特别保护成员地域内驰名的结果,驰名商标一经认定,在他国未取得商标权之前的显著区别性价值能够得到确认保护。
2.驰名商标显著性保护扩张的本质理解。在国际贸易中,对于驰名商标显著性保护的扩张,其根本原因在于驰名商标所凝聚的巨大的利益价值。驰名商标不同于普通商标,不仅起着识别商品或服务的作用,而且更凝结着企业的商业信誉,体现着企业巨大的商业价值,同时驰名商标也代表着消费者的消费利益,对国家而言,驰名商标在某种意义上体现了一国的经济实力,是一国民族工业的集中表现。保护驰名商标显著性是保护驰名商标权利人,保护广大消费者,维护国际贸易公平竞争秩序,提升国家竞争实力的需要。对于驰名商标显著性保护的扩张正是体现了对上述几者利益保护的重视。
(二)国际贸易中商标显著性保护的抑制
在国际贸易中,也存在着对商标显著区别性保护进行限制的问题。这种限制表现为多种形式,但最为突出的就是以权利用竭为理论解释基础的商标平行进口问题。商标平行进口的后果是在同一市场同时存在两种来源不同的相同商标的商品。这些商品上的商标相同,导致消费者难以区分产品来源,这实际上是削弱了商标显著区别,显著性受到一定程度限制。
1.对于商标平行进口的争议。对于商标平行进口问题,存在着一些争议,最主要的是地域排他性保护与权利用竭理论之争。反对者的理由主要是基于商标权具有地域垄断特性,即同一市场上在相同及相近的商品上商标使用具有专有排他性,商标需要具有显著区别性。商标平行进口则破坏了商标权的专有排他性,损害了商标的显著区别功能。而商标商品平行进口的支持者理论依据主要是权利穷竭原则,认为附有某商标的商品一经商标权人或其授权人的同意第一次投入市场后,商标权人即丧失了对其控制,其权利即告穷竭。另外也有人主张,从商标区别性的功能看,国际贸易中对商标显著性的保护主要目的禁止他人假冒,发挥商标的基本功能,但对于使用相同商标的真品已无能为力,而相同商标合法地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之上的真品平行进口就属这种情形。
2.商标平行进口问题本质理解。商标平行进口问题争论的实质是商标显著性的利益之争。这种利益表现为商标竞争者之间、商标权利人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竞争,也涉及到了国家贸易管理的利益。商标平行进口首先影响到了同一市场的相同商品、服务提供者的竞争利益,实际是商标权的垄断与反垄断斗争。其次,商标平行进口也涉及商标权利人与消费者利益之争。反对者认为同一商标授权各国不同使用人使用后,开发出的商品总是应考虑当地的国情、风俗、口味等因素而不同,因而在平行进口商品与国内商品质量、售后服务和担保不一样的情况下,平行进口将会混淆消费者,扰乱市场交易秩序,进而损害国内商标权人的良好商誉。而支持者认为平行进口实际上是为了平衡知识产权人专有权所产生的负效应而设置的,其主旨是对商标权利人加以必要的限制,以免产生过度垄断,阻碍产品的自由流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平行进口制度可以成为国家贸易进行控制的一个手段,因而商标平行进口的争论也反映了国际贸易的自由化与非关税壁垒之间的冲突。
参考文献:
户籍法律论文范文3
商品买卖中,消费者往往属于弱势群体,近几年有关消费者维权的新闻越来越多,社会各界也开始关注这一问题。必须明确的是在经济法中,拥有绝对主体地位的人群是消费者,他们是受法律保护的群体。然而现实中商家却往往容易忽略这件事,造成对消费者权益的侵犯。在此情况下,从经济法入手寻找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相关途径变得尤为重要。
一、经济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
1.法律制度不够规范
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有很多法律法规都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略有涉及,但由于内容过于零散抽象,因此很难应用于实际情况中,只有唯一一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能够应对消费者可能遇到的权益问题,然而这显然无法满足逐年增加的消费者权益被侵犯案件,因此在消费者维权这条路上,最重要的是有法可依,能够完善法律法规,增加更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相关制度。
2.执法机构缺乏力度
关于消费者维权,首先要有法可依,其次就是执法必严。然而现实中相关执法部门却不能做到这点,甚至无视包庇违法犯罪行为。许多地方政府在面对规模庞大且极具专业性的违法活动时,不但不严厉打击,甚至会徇私舞弊;而个别政府机构为了自身利益徇私枉法将本该受到刑事处罚的案件仅以行政处罚敷衍了之;更有甚者,政府会利用权力之便,封锁本地市场,对本土产品继续地区保护,直接影响商品流通。
3.缺乏解决消费纠纷的救济机制
有人的地方就会有矛盾,市场交易中在所难免会出现消费纠纷。只有当该纠纷涉及较大金额的消费或者损失严重,消费者才会想到拿起法律的武器寻求解决办法。然而实际市场交易中,许多消费纠纷涉及的资金都比较小,摩擦也不太大,这时很多消费者习惯息事宁人,不通过法律的行为维护自己的权益。然而正是因为消费者的纵容导致商家越来越无所忌惮,假货伪劣产品越来越多,这既损害了消费者本身的权益,也助长了社会不良风气,危害社会公共利益。
4.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
消费者在商品交易的过程中,始终以弱势群体的角色存在着。究其原因不外乎两点:第一是因为消费者在购买某件商品时,并没有对其进行全面的了解,导致的结果就是买回去以后发现并不适用。第二由于相关职能部门并没有严格把控市场,导致市场中出现很多假货伪劣产品,而消费者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购买回家。二者都会造成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
二、经济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强化措施
1.完善市场规制法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要想更好的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首先需要的是建立一个完善的竞争法规目标,对相关法规进行补充,完善立法目的、适应范围等方面的法律依据,补充不够完善的法律条例。其次建立一个完善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惩罚惩戒时做到有法可依,且明确惩罚赔偿的性质,区分其与物质损害、精神损害之间的不同与不可替代性;同时将赔偿制度中消费者应获赔偿保护的范围扩大,赔偿资金标准提高。确保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只要遭受到故意损害其利益的行为或者商家有重大过失导致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都可以再法律范围内得到帮助。
2.建立行之有效的执法机构
建立一个健全公正的执法机构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第一步,需严格要求执法人员,保证执法人员刚正不阿,既具备专业的职业技能又有责任心与素养,只有执法人员纪律分明德才兼备,执法部门才能更加健全完善。其次要严厉惩治玩忽职守的官员,责问其上级领导,责任到人,加强执法力度,加重惩治强度。在整顿纪律,健全执法机构时,不仅要问责执法机构,还要对其他例如卫生行政、工商管理等关乎消费者权益的部门进行批评整顿,警醒各部门,确保各部门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以便更好的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拓宽司法救济渠道
许多消费者在其权益遭受侵犯时,虽有心维权,但却没有合适的维权渠道,因此,拓宽维权渠道非常重要。首先,一些公益团体或个人可展开公益诉讼活动,当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犯时可以寻求他们的帮助,他们则以人的身份为被害人进行诉讼。这样做能够有效的维护消费者,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维持经济秩序,防止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其次相关部门可以适当降低消费者维权诉讼费,实现小额诉讼。这样消费者既不用担心高昂的诉讼费又可以很好的维护权益,且这种小额诉讼的方式灵活性非常大,即可口头约定也可书写成文;审理程序也大大简化,可以在晚上或者周末直接进行判决。
4.改进消费者弱势地位
改变消费者处于市场交易中弱势的地位是一件非常庞大的任务,既需要政府的大力扶持还需要整个社会的监督以及经营者的自我监督。首先政府需要加强对监管范围内所有商家的活动的监督。以食品为例,要监督检查食品是否处于保质期内,进货渠道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确保食品的安全性。其次整个社会要形成一股监督市场的风气,对商家报价进行比较,坚决抵制商家直接恶意竞争的行为,使销售市场能够井然有序的运行。最后对于经营者来说,为了维护经营者的品牌质量,应该严格把控自身服务场所、价格以及质量等可能影响声誉的因素,避免因为损害消费者的权益而影响自身声誉。只有加强各方面的监督,才能从根本上杜绝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