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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精神论文范文1
1.1症结之一:医院经营管理理念存在偏差
1.1.1重视经济效益,忽视“以人为本”的办院宗旨。医疗卫生事业是政府实行的具有一定福利政策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医院作为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治病救人为宗旨,必须始终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医方向,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医疗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的医疗市场逐步放开。但政府对卫生事业投入总量不足,财政投入的保障机制不完善,中国公立医院日常运营收入中政府直接投入的比重大约在8%,[7]导致医院开始面临竞争的挑战和生存的危机。在这种情况下,医院不得不优先考虑创收,出现了以医谋利的现象,把工作重心放在谋求业务拓展、追求经济效益上来。医疗设备越来越高端、药物使用越来越高档、医疗服务收费项目越来越多、对科室个人的经济考核指标越来越具体,使得医疗服务逐渐呈现商品化趋势。这种片面追求利益的做法,舍弃了医院的公益性质,背离了医学宗旨,医学人文精神也就无从谈起。
1.1.2“以院为本”的管理思维,忽视医学人文服务。方便医方的流程设置。医院流程是指就医群体进入就医地点开始到完成全部诊疗内容的路径顺序,应本着既合乎人的情感需求又满足医疗过程的理性需要的原则。[8]但是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医院流程设置从医院的现有条件和方便医方出发,提高了医院建筑的利用率,但缺乏整体的统筹和相互衔接,局部流量超负荷,造成滞留堵塞,效率低下。病人到医院就诊,咨询、挂号、收费、检查、取药环节众多,一些科室分布不合理,标识不清楚,消耗了病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据有关资料显示,病人就医时间、等候时间平均值达到2.51小时和1.60小时。[5]而真正与医生交流的时间却只有短短几分钟。忽视医学附加服务。随着社会的进步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病人到医院就诊已不仅仅是满足于治好病。病人对服务的关注度逐渐提升,从单纯的治愈疾病、追求技术型医疗服务为主逐渐走向寻求就医感受、注重医院所提供的人文性医疗服务,对就医环境的关注达到13%。[5]也就是说,医院除了治病救人的核心服务,还必须提供人性化的附加服务。但是,目前医院对医学附加服务普遍重视不够。在医院外观设计上,大部分追求现代化建筑特色和气派,布局和环境首先考虑满足医疗本身需要;在管理制度的制定上,以医院管理的便捷性、安全性和实用性为主,欠缺从病人角度的思考;硬件建设上,投入多以仪器设备等技术硬件为主,服务硬件相对滞后。审视当前医院的就医环境,大部分医院病房嘈杂拥挤,进院停车难,电梯拥挤不堪,住院伙食口味差,缺少等候的休息场所,家属陪护没去处……这些极具人性化的医学附加服务的欠缺,使得医学人文精神无法体现。过分强调医方的自我保护。首先,各项检查、手术、药物使用等虽然都实行告知制度,但实施过程却是“同意”有余而“知情”不足,签字走过场,而对于知情同意的真正效果不去考量;其次,采取自卫性医疗来规避风险。由于我国的医疗纠纷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加上医患关系趋于恶化,医生不愿意也不敢承担救治的风险,但求诊治的“无过”,却忽视了病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最后,在医疗纠纷、医疗事故以及投诉的接待处理上有“护短现象”。虽然大部分医院有专门的接待职能部门,但真正出现医疗纠纷后,往往从维护医院的声誉和袒护医生的角度出发,缺乏公正的态度和坦率的沟通,投诉渠道不畅通,相关信息不公开,处理环节多、过程繁,故意推诿,想方设法开脱免责。凡此种种,病人的权利和利益往往受到侵犯。
1.2症结之二:医务人员人文底蕴不足由于缺乏足够的人文底蕴,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医务人员不可能充分展现“大医精诚”的医学人文精神。
1.2.1人文服务能力不足。由于我国在医学生培养阶段对人文重视不够,进入临床后医务人员继续教育也缺乏相应的人文培训,导致医务人员普遍缺乏人文教育背景,人文素质不高,缺乏提供人文服务的意识和能力;再加上临床医务人员在临床工作中人员少、任务重、压力大,特别是大型医院每个医生门诊接待量大于40人/日,远高于平均4.5人/日的全国水平。[9]在这种情况下,医务人员要在短期内完成基本医疗服务已经相当紧张,更无暇顾及患者的心理需求和情感需求,耐心解答患者的疑问,提供详尽的告知。由此,医学人文精神无从体现。
1.2.2医患感情淡漠,部分医务人员缺乏责任心。医学的特殊性决定了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中占据主导地位。医生认为病人是“求”医,不屑于与患者“套近乎”,态度冷漠,语言生硬,对病人缺乏应有的尊重,无法与患者感情同步。甚至有的医务人员医德医风出现问题,工作作风散漫,责任心差,在病人面前随意乱言,收受“红包”,为追求医药回扣、开单提成而小病大医、过度医疗等等。
2强化医院人文管理、提升医学人文精神的几点思考
由于忽略了“人”具有社会、心理和生理这三重属性,导致医疗服务中人文精神缺失,人文管理不到位。而医院人文管理正是把“人”作为医院管理活动的主体和最重要的资源,强调以人为本,一方面是以病人为中心,满足患者需求,解除患者病痛,安抚患者心灵;另一方面是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的主观能动性,激发他们的人文情怀,提升服务质量。可以说,通过在医院实践中的人文管理来不断提升医学人文精神,能实现医院、医务人员、患者三者利益的平衡协调发展,最终达到医患和谐的新高度。
2.1构建全程式的人文教育体系为病人的最大利益服务是医学的职业责任,而不是个人选择。我们应从医学院校对人才的培养入手,及早确立医学人文教育的基点,并且使人文教育贯穿于医护人员的职业生涯全过程,同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有效的评价及奖惩机制。
2.2重塑立体式的人文服务体系要适应现代医学模式的要求,需树立生物、心理、社会的三维观念,满足不同患者的需求,构建立体式人文服务体系。一是保证核心服务体系,如医疗、护理、医技等业务流程;二是核心性能的增强体系,如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三是不可或缺的支持体系,如财务管理系统、后勤保障系统。在这三个体系中全方位融入人文因素,实行人文管理,将会是医院实现差异化战略管理、保持市场领先的有效保证。
人文精神论文范文2
美术课程中的课程理念、目标、内容、教学方法和评价方式,都充满了生机和活力。它突破了以学科为中心的模式,打破学科知识的界限,教学活动从学科基础转向更广泛的生活和人的身心发展的基础。对美术课程来说,美术教育不仅仅是知识技能,还同样包括观察、感知、认识、实践、表现、创造、反思、评价、合作、交流等能力。应该说,美术课程是一种人文课程,它对陶冶学生情操,提高审美能力,完善个性发展,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美术课程人文精神培养
一、人文精神的内涵与价值
所谓人文精神,指的是一种高度重视人和人的价值观的思想态度。它关注人存在的意义、尊严、价值、道德、文化传统,关注人的自由与平等,人与社会、自然之间的和谐等,也就是通常人们所说的“终极关怀”。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中向来存在着一以贯之的人文精神,即以人为核心,融天地万物与人为一体,把人的伦理精神、道德情*的提升与超越放在首位。
人文精神是人本教育的核心。人本教育是“以人为本”的教育,视人格完善为教育的最终目标。突出人文科学的价值,将人文教育贯穿于教育的全部过程中,使整个教育人性化、人格化、个性化。强调学生自己去思考、感受和发现,自己体会人生道理和文化价值;强调人的自由、尊严和人格,重视学习者的自发性和主动性及发展潜能。鼓励学生自己求知、自己探索、自己去澄清、判断价值,从探索和澄清中获得知识和成就感。学生在学习活动中相互尊重、相互接纳、相互关怀。在人本主义教育内涵中,不仅强调自我意识的完善,并且倡导关心他人、关心社会、关心自然,培养学生能够与他人合作,有效交流、和谐共处。
由于现代科学技术和生产力迅猛发展,使得社会分工更加专门化和职业化,人们的日常生活在一定程度上被程序化,人的感性一面受到压抑,而人的理性一面却得到了超前的发展,人本身也被过分地理性化了。同时,高效率的工作,生活节奏加重了人们的精神压力,冷漠了人际间的亲情关系,物欲横流更加给人类社会带来了深刻的危机和隐患,人们在精神生活方面变得更加焦虑和不安,缺乏一种对生命意义进行探寻和追问的精神,缺乏一种以人文精神为背景的生存环境和人格力量。因此,呼唤人的“精神家园”的建设,追求一种有助于个体感性与理性协调发展,群体人际关系保持和谐的精神生活已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
现代课程观倡导“以人为本”的教育思想,在淡化知识、技能的同时,更加关注学生的生活态度,对人和事物的情感意向和价值取向,以及宽容乐观的个性和健全的人格。人文精神是由优秀文化孕育而成的内在于主体的精神品格,其教育价值主要体现在:
(一)通过各种美术实践活动,使学生的美术经验不断得到丰富和升华,从而获得感受美、创造美、鉴赏美的能力和健康的审美情趣。正如英国的怀海特所说“艺术教育的目的,就是唤起智慧和美感”。
(二)在美术教育实践活动中,引导学生不断发现自己、不断发展自己。强调每个人都应该成为他自己,寻求一种“个体的真实性”,以达到美术学习与个性培养并行和谐的发展。使学生认识生存的意义,珍视生命,热爱生活。
(三)通过营造宽松、民主,有利于学生主动参与的教育环境与学习氛围,形成尊重、关心、友善、合作、分享等人文素养。丰富学生的情感和精神追求,促进个性的完善与身心和谐发展。
二、人文精神在美术课程中的体现
“美术课程具有人文性质,是学校进行美育的主要途径,是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必修的艺术课程,在实施素质教育的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这是美术课程标准关于课程性质的一段表述,其中最值得注意的是将美术课程定性为“人文性质”。
众所周知,人文科学和自然科学关注的对象是不同的。如果说自然科学更关心物,人文科学则更关心人。所谓人文性涉及人的生存意义、尊严、价值、道德、文化传统,知、情、意、人格都是其中的内涵。人文性更多地是由哲学、宗教、历史、文学、艺术等人文科学所体现出来的。
美术作为人文科学的核心之一,凝聚着浓郁的人文精神,人的理想、愿望、情感、意志、价值、道德、尊严、个性、教养、生存状态、智慧、美、爱、自由等人文特征都内蕴于不同时代,不同国度的艺术家所创造的美术作品中。所以引导学生关注美术知识、技能与人的情感、价值观、个性、生存状态等关系,引导学生关心人类的变化现象是十分必要的。同时,美术课程所阐述的“基本理念”更是从人文教育出发,从不同侧面,体现出鲜明的人文精神。
1.面向全体学生,以学生发展为本,培养学生的人文精神和审美能力,为促进学生健全人格的形成,促进他们全面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使学生形成基本的美术素养。
2.发挥美术特有魅力,使课程内容适应不同学生的情意和认知特征,使课程内容呈现方式和教学方式活泼多样,丰富多彩,并强调美术与生活的联系——激发学生学习美术兴趣。
3.开扩学生美术文化视野,增强爱国主义情怀,树立平等的多元文化价值观——在广泛的文化情境中认识美术。
4.保护学生独特的个性,并给予学生发挥个性的空间,开发学生创造潜能,发展综合实践能力,创造性地解决问题——培养创新精神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5.帮助学生学会自我反思、自我评价,从而形成健康向上的心理——为促进学生发展而进行评价。
因此,我们可以认为:新课程带给美术教学最根本的变化将是体现以学生发展为中心的美术学习方式的变化。从而使美术学习变得更加轻松、更加丰富多彩、活泼多样;使美术学习密切联系个人成长环境,联系学生生活经验;使美术学习吸收人类历史文化营养,紧密联系人类生活、人类情感、人类变化……
三、美术教学与人文精神的培养
1.联系学生生活经验,体验生活的乐趣。
美术课程是以学生的生活经验为线索来组织学生美术学习的,生活是艺术的源泉,学生通过观察生活来感受生活。体验来自生活的情感和乐趣。如引导学生观察周围生活、自然环境、自然景观等,并用点、线、面、色彩、空间、明暗、质感等绘画要素,进行对比、和谐、节奏、韵律、均衡、黑白、排列、堆积、组合等构成因素来表达自己的想法和感受。引导学生发现身边的美,把自己的生活经验和美感相联系,将自己对生活和自然的感受、体验与艺术家对它们的表达联系起来。尝试用自己喜欢的绘画方式表达出自己的体验和感受,或将自己对生活和美的理解写进美的成长记录里。
同时,美术课程充分考虑学生的可接受性,并联系学生心理、生理发展的连续性和阶段性,教学内容贴近学生的生活,与学生经验相联系。如利用游戏、表演等方法,让学生来参与、交流、体验、表现生活,使学生学会表达自己的情感和愿望。通过创设多种多样的方法和形式,挖掘其内涵,使学生从自我中心走向与他人共处。学生在活动中通过交流、体验,能够积极主动学习,由生活激发兴趣,带着饱满的热情去体验、表现、创作。
2.注重学生情感体验,提高审美情趣
美术是人类情感和精神生活的创造表现。任何美术表现形式都包含着一定的情感和思想。美术是人类情感的温床,是情感交流的场所。美术中的形、色、质是人类情感的载体,是作用于人的感官的直观形象与符号,容易唤起人的情感体验。学生通过美术学习与自己情感生活的连接和相互作用,学习用美术方式表达和交流情感,使学生的不良情感情绪得以释放和宣泄,恢复他们心理的平衡。从而获得创造、表现和交流的能力,达到健全人格,陶冶情*的目的。
同时,美术作为重要的人文学科,人类不同历史所创造的杰出的美术作品中,包含着人类对真、善、美等最高价值的不懈追求。通过对美术的学习,将使学生的审美情趣和能力不断提高,情*不断得以陶冶,从而增强对自然和生活的热爱和责任感,形成尊重和保护生命和自然环境的态度,以及创造美好生活的愿望与能力。
3.了解人类文化背景,尊重多元文化
美术是人类文化最早和最重要的符号性载体之一,记录和再现了人类文化和思想的发生、发展过程。运用美术形式传递情感和思想是整个人类历史中的一种重要的文化行为。通过美术与文化的联系,可以了解不同地域文化背景,学会尊重多元文化。
我们所接触到的很多美术作品都有象征意义,这是由文化所规定的。人类社会的神话、史诗、传说、典故、宗教、寓言都是规定象征的重要原因。如苹果在不同的文化背景中有着不同的象征性,在基督教艺术中,由于苹果是夏娃从智慧树上摘取得禁果,一般象征着人类的坠落,而婴儿耶稣手拿苹果,其实是象征着赎救人类。这些象征关系的规定性是来源于希腊神话,如果我们不理解这些规定性,就不可能真正解读作品,甚至还可能对作品做出错误的解读。
所以美术教学可充分发挥学校、家庭、社会的多元文化的总体效益,整合社会、社区、家庭各方面教育影响,引领学生走向生活、走向自然、走向社会。通过欣赏、认识自然美和美术作品的材料、形式与内容等特征;通过描述、分析、对比与讨论等方式;了解美术表现的多样性;通过走进博物馆、美术馆、民俗馆,了解其中的民族民间美术、艺术等文化,了解它们与其他地区或其它民族美术文化的异同;通过参观、座谈、调查、访问艺术家工作室等参与活动,了解中外艺术家的艺术思想、生活及作品诞生的过程,或结合有关资料,让学生了解相关国家的地理、历史、风俗人情、社会风貌、增进对不同国家、民族,不同风格画派的了解与尊重。
4.整合美术与其它学科,使身心得到协调发展
学科间整合或统整,是现代教育理念,亦是美术课程改革的内容之一。未来社会需要具有探究精神与创造能力的人才。通过建立在广泛的社会、文化情景中的、以美术为主体并联合其它学科部分内容的学习,引导学生学会在新情景中探究、发现与美术有关的问题。在寻找解决问题方法时,主动地融会不同学科内容,使各种知识与技能相互融通、彼此联系,使他们真正获得探究能力和综合解决问题的能力。从而使学生在理性与感性之间求得和谐平衡。使身心得到健康和谐发展。
由于美术学科具有人文性质,因此美术学习的范围不能仅仅局限于美术自身的领域中。需要在美术学科与其它学科之间架起桥梁,通过引导学生对一些美或跨越美术学科的课程进行综合与探索性的学习,能使学生在良好的时间内比较全面地认识美术的特征、美术表现的多样性以及美术发展规律与趋势。
美术与其它学科相结合的活动内容可表现为:
(1)美术与文学:创作童话故事的插图、连环画等。
(2)美术与戏曲:舞蹈:设计、制作并表演皮影戏、影子戏等。
(3)美术与音乐:用造型艺术的方式来表现音乐,包括描绘乐感,设计制作乐器,并用这些乐器演奏等。
(4)美术与地理:绘制地图、设计、制作游乐园模型等。
(5)美术与物理:设计与制作会发光、会转动的环境艺术模型等。
(6)美术与自然:创作居住地区昆虫、植物、风景的图鉴,创作反映居住地区风貌的美术作品等。
(7)美术与历史:调查当地文化遗产以及传统艺术,用报告、画、雕塑或建筑模型表达调查结果等。
(8)美术与信息技术:运用摄影、摄像、影视、电脑等多媒体设备进行创作活动,或利用国际互联网资源检索丰富的美术信息,开阔视野,展示美术作品,进行交流等。
此外还可以密切配合学校活动,开展区域活动。如设计与布置艺术节、运动会、音乐会的会场,设计与布置平时的教室和节日中的教室等。形成多学科结合,方式灵活多样的立体式教学。
5.加强艺术修养,提高审美素质
艺术修养是衡量一个人审美素质高低的重要因素。艺术修养的规定将直接影响个体人格素质与生存质量的高低。一个有较高艺术修养的人,能够主动的、充分地使其感性、情感和理智得到协调共处,使其心理结构的各个方面得到较好的发展和完善。假如整个社会成员都有一定的艺术修养,那么,就有助于在心灵和交流的氛围中培养一种协调的人际关系,就有助于人们更好地交流内心感受,更好地实现人际间的沟通和理解。只有艺术修养在社会上升值,才能全方位地提高人们的精神素质,协调人际关系,重塑健全、自由的人格形象,从而在根本上推进一个社会的内在品格。
美术课程是一种人文教育,它通过感性与理性、动脑与动手、艺术与科技、智力与非智力因素等方方面面,在促进人的全面和谐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
所以在教学中,要遵循审美规律,来拓展学生文化视野,了解人类丰富的文化遗产和文化发展,了解艺术与社会、艺术与历史、艺术与文化、艺术与生产、艺术与生活的关系,学会分析、综合和评价的思维技能,多给学生感悟艺术作品的机会,引导学生展开想象。通过比较、讨论、体验、思考、鉴别、判断等方法以及各种形象的教学手段,如电影、电视、录像、范画、参观、访问等,增加直观形象感受,提高其审美能力。使学生受到良好的艺术熏陶,使学生具有积极向上的精神追求,摆脱物质利益的束缚,并具有文明感和历史感,是我们应不断追求的人文精神。
人文精神论文范文3
面对发展如此迅猛的现代社会,对与学生的可持续发展不单表现为文化素质的培养,更需要学生拥有良好的人文素质。诸多教育家以及学者都提出过相关理论,表明现代教育的基本任务既是学生的人格素质培养,通俗来讲就是要让学生“明事理”。从最新推出的语文教学大纲也可以看出,现阶段语文教学需要满足工具性和人文性的双面要求。要想真正实现语文教学的目标,首先要注重在语文课堂培养学生的人文素质。对于人文精神的理解,笔者认为人文精神反映为人类普遍的一种自我关怀,是人类社会独有的精神文化,具有人文、人本、人道的意义。
二、高中语文教学对于人文精神培养的作用
首先是直接的作用,指的是高中的语文教学,能够直接促进学生的人文素养的提高。高中语文教学涉及的范围较广,大到宇宙、人类、祖国,小到师生情、亲子情、友情和思乡情,不仅包含基本是非道德观和善恶标准,还有“天下大同”的倡导“,不为五斗米折腰”的清高,“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的情怀等等,几乎包含了所有的道德准则。教师在教学课堂上,通过教授课文内容直接影响学生的三观倾向,塑造学生良好的道德人格。与此同时,教师需要以身作则,利用语言的渲染为学生的人文精建设神树立榜样。其次是间接的作用,即在高中语文教学中,间接促进学生人文素养的提高。这里指的间接的作用,是通过教师与学生的课堂交流,通过对个别因素的影响在潜移默化中提高学生人文素质。通过教师的课堂影响,能够有效提高学生的判断力、理解能力、认知能力等,这些能力看似与人文素养毫无关联,但恰恰是人文素养形成的必要前提。最后是系统全面的作用,综上所述,人文素质的培养是一个复杂的过程,牵涉到具体的方方面面,一方面教师要结合学科特点,在实际教学中提高学生的人文素质。另外一方面,由于学科之间的相互交叉,学生在学习中能够接受到多方面的人文精神的综合教育,这种综合作用也是语文教学的最终意义所在。
三、在高中语文教学中渗透人文精神
(一)充分发掘教材人文精神因素。现阶段,我国高中使用的语文教材是根据新课改的标准而编写,在选材方面,有意偏向能够体现人文内涵的文章。在实际教学过程中,教师要充分利用教材,挖掘其中的人文内涵,带领学生深入体会文章的人文精神,将文章读懂吃透。语文教材就好比一眼源源不断的汪泉,学生在学习课文的过程中,与文章作者产生思想的共鸣,学习他们的先进思想理念、优秀人文情感、树立正确的三观。譬如,学密的《陈情表》这篇文言文,通过对君主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劝告,恳求辞官退隐,照顾老母,这就告诉了学生们要对父母孝顺,对国家忠诚。高中语文的教学,是让学生感受真善美,远离假恶丑的心灵洗礼过程。
(二)用课堂互动营造人文氛围。在高中语文教学中要突破教材内容,充分激发学生的创意思维。教师要积极在课堂上开展教学互动,使学生以人文精神为出发点展开交流。改变传统的教学模式设置情景游戏,通过对课文的情境再现,使学生体会作者的感受与情怀。同时,教师可以合理延伸课外读物,为学生普及介绍更多反映人文精神的优秀作品。譬如,《卖炭翁》当中,作者将人文精神提高到了普世情怀,教师可以通过声情并茂的诵读,让学生感受到社会底层人民的艰辛生活,教导学生在面对弱势群体时要给予充分的同情与关心,从而树立学生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促使学生以大爱面对世界。
人文精神论文范文4
人文精神是健全人格的必要组成成分,它对初中生的重要意义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点:1.政治上的信仰方向。没有对政治的信仰直接地表明一个学生缺乏人生目标,漫无目的地生活,没有较高追求和发展欲望;只有具备政治信仰时,学生才能在学习过程中端正学习态度,明确奋斗目标,以更乐观积极的心态追求人生理想。2.在社会上遵规守法,在生活中以高标准约束自己。做一个合格的公民就必须知道基本的法律知识、严格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树立法制观念,清楚地知道什么事情可以做、该做,什么事坚决不能做。拥有最基本的思想道德修养,做一个高素质的“社会人”。3.文化和艺术审美。不同的学生会有不一样的修养,不同的修养导致了他们发展程度的不同。通过对学生有效的人文精神教育,可以使学生重视对艺术欣赏的选择,由简单的艺术欣赏上升到对高雅艺术品的欣赏,优化关注对象,比如关注人的心灵和情感。
二、初中生人文精神缺乏的现状
通过观察发现,初中生普遍人文精神缺乏,经常出现失落感,具体表现如下:1.没有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做向导,思想不够充实和积极。2.对未来迷茫,不积极进取,不拼搏,虚度光阴,成绩与能力成反比或者高才华低品质。3.思想品德低劣,没有独立的人格,对别人缺少关怀,自私自利,遇到小困难就无法承受,极易产生挫败感。4.我行我素,不为别人考虑,坚持自我主义,行为举止不规范,道德品质不高,比如违反校规和法律。以上列举的人文精神缺乏的现状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学生的发展和健康成长。
三、教学实践与人文精神教育相结合
怎样实现教学与人文精神互相渗透呢?一方面,在教学过程中,教师要始终坚持帮助学生丰富知识储备,培养学生知识运用和社会实践能力,提高学生对学习、对社会、对感情的觉悟,尤其要重视提高学生觉悟和规范学生日常行为习惯,教会学生学习的同时教会学生做人,进一步实现人文精神教育推动学生个人成长和社会发展。另一方面,不同年级有着不同的教学内容。初一的政治课教学应注重对学生个人品德的塑造,培养学生从学习和生活中发现自我,看到自我缺陷,树立目标,奋力实现并在过程中不断完善自我;初二的政治课应教会学生法律基础,让学生心中有法,知法、守法、懂法,树立民主、公平公正的意识和追求;初三政治教学应将学生引向国情教育,告诉他们所肩负的重任和社会责任,为国家培养出新一代的高素质人才。
四、在教学过程中进行人文精神渲染
(一)人文精神与教材相结合
教师应钻研教材,寻找适当的人文背景,将人文精神和教材知识巧妙结合。例如在讲“公民在家庭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时,首先播放歌曲《家和万事兴》,播放完后提问学生怎样才能实现家和万事兴呢?借此引出课堂主题;接着播放另一段视频,通过两段视频的对比让学生产生情感波动,诱导学生思考、议论,成为课堂的主人;最后导入知识点,告诉学生:父母与子女、夫妻之间相互的义务,比如父母有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等。让学生体会日常生活中的权利义务现象,切身感受政治、感受道德,实现人文精神与教材知识的完美结合。
(二)教育学生关注时事政治
以人文精神为核心,信息现代化为标准精选时政素材;有针对性地分析时政材料,突显人文精神。比如通过分析《2013年国别人权报告》中美国发生30起死亡4人以上的枪击案时,不仅要说明美国人权问题依然严重,还应该以国际及人道主义精神提升学生人文精神品质,让学生学会用宽广的胸怀对待他人,珍爱生命。理论联系实际,引导学生步入社会,进行考察,发现社会中的挑战和竞争现象,化压力为动力,锻炼实践能力,这是学生人文精神形成的重要途径。比如在讲我国环境问题时,让学生进行实地考察,接着合作学习,探讨该地区有哪些种类的环境问题,为什么会有这些问题,应该怎样防治等,最后告诉学生人与自然和社会环境应保持怎样的关系,让学生树立环保意识,以规范的社会行为美化社会环境等。
五、结语
人文精神论文范文5
论文摘要:从传统民法到现代民法,始终充满着浓郁的人文精神。民法人文精神的核心是关心人、尊重人和发展人。现代民法的人文精神具有了崭新的表现形式和鲜明的时代特色,主要体现在:人格权保护的强化;弱者权利保护的加强;国家强制的扩张。
人文精神是人类共同的精神财富,它对人的价值的关怀和人生意义的追求是人类创设一切制度的基本动因。这一精神始终是民法的基本精神,民法人文精神的核心是关心人、尊重人和发展人。人类自20世纪以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经济生活的变化,民法的人文精神具有了崭新的表现形式和鲜明的时代特色。
一、人格权保护的强化
人格权制度是对有关生命健康、名誉、肖像、隐私等人格利益加以确认并保护的法律制度。自20世纪以来,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民法日益面临着如何强化对人格权保护问题。首先,高科技的发展提出了人格权保护的新的课题,如对个人生活情报的收集和泄露,对个人身体隐私的窥探、对生命信息和遗传基因的保护、对环境权的保护等。其次,市场经济的发展所引发的有关信用、商誉、姓名的许可使用以及名称转让、形象设计权的产生等都是民法在人格权制度中必须加以解决的问题;最后,随着法治的进步以及对于公民的人格保护的扩张,出现了许多各种新的人格利益。如对于通过造型艺术获得的形象的保护、对于死者姓名和名誉的保护、对于遗体的保护、对于具有人格纪念意义的物品的保护等都需要在民法的人格权制度中有所反映。
21世纪是人更加自由、全面发展的世纪,是人的创造性能更大发挥的世纪,是人的价值更好实现的世纪。人们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现代化的核心是人的全面发展和全面完善,民法的现代化主要体现在对权利的充分确认和保障以及对人的充分关怀,强化对人格权的保护是实现对人的终极关怀的重要途径。因为人格权保障了人的尊严与人身的不受侵犯,也保障了个人身体与精神活动的权利,而人的尊严与人身自由是实现主体其他民事权利的前提与基础,也是实现个人人格的最直接的途径。人格尊严、人身价值和人格完整是最高的法益,被置于比财产权更重要的位置。在现代民法中,人格权的重要意义日益凸现,其类型与具体内容都得到了极大丰富。民法正是通过对人格权的保护,确认了个人的共同价值,并鼓励个人以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人身活动,自主地从事各种正当交往,对维护个人的尊严、培育个人的独立性具有重要的意义,从而闪现出更加耀眼的人文精神的光芒。
二、弱者权利保护的加强
自20世纪以来,社会经济结构发生巨变,社会组织空前复杂庞大,垄断加剧,社会生产和消费大规模化,公用事业飞速发展,消费者、劳动者等弱势群体权利保护问题突出起来,民事主体在市场经济交易过程中的不平等尤为严重,一方面是愈来愈多的经济实力极为雄厚的大型企业、跨国公司,另一面是非常弱小的广大消费者和劳动者等弱势群体。J·斯通发人深思地指出:“实际上,与法律如何规定毫无关系的社会地位是永远不平等的。法律对人的一视同仁,在权力、智慧、个人幸福等实际上的不平等状况下,只能使不平等变得天经地义,甚至加深这种不平等。”现代民法必须面对市场经济活动中的种种不平等身份,以加强对弱者权利的保护。保护主要表现在两方面:
一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加强。法国民法承认消费者可享有“直接诉权”,对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生产者、销售者提起诉讼,德国民法承认了“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契约”来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
二是对劳工权益保护的加强。一些国家的法律对于雇佣合同规定了一系列限制性的规则,如最低工资标准、资方解除合同的限制及相应的补偿、对格式条款和免责条款的限制等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工的利益。还有许多国家的法律普遍承认集体合同的效力,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由工会代表全体劳动者签订集体合同,极大地改善了在劳动关系中单个劳动者的地位,使其成为劳工争取权益的重要措施和手段。由此可见,弱者权利保护的强化蕴涵着对人的尊重和对人的终极关怀的思想,它使民法的人文精神得到充实,得到升华。
三、国家强制的扩张
人类社会是一个永恒发展的动态过程。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国家强制日益扩张到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国家在私法关系的形成到消灭的过程中,从来就不是一个旁观者,从民法典到外于民法典的民事规范,国家的强制处处可见。从本质上说,国家强制的扩张并不是对人文精神的侵犯,它仍然继续着对人的幸福生活的求索和关切。与传统民法的人文精神相比,他们只有手段上的差异,但内在精神圭臬并无不同,它是真正的人文精神在时代变迁后的新的体现和弘扬。
现代民法中国家强制的扩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对合同形式的必要限制。古代法律倍加推崇形式主义,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履行特定的仪式,合同方可对当事人产生效力。但随着现代社会交易生活的频繁飞速发展,合同法越来越注重交易形式的简化、实用、经济、方便,从而在合同形式的选择上不再具有重视书面、轻视口头的倾向,而是根据实际需要,对有些合同规定为书面、对有些合同规定为口头。法律大都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合同形式。但这并不意味着合同形式在现代合同法中越来越不重要了,正如德国民法典的立法理由书所言:“遵循某种形式之必要性、可给当事人产生某种交易性之气氛,可唤醒其法律意识,促使其三思,并确保其做出之决定之严肃性。”因此,现代合同法对合同形式做出了一些特定的要求,以督促人们理性地判断选择自己的权利义务,正确谨慎地缔约,自己决定自己的福祉。如在最近的几时年里,在消费者信贷合同、住房租赁合同、全包度假合同、培训合同等合同中越来越要求采取书面形式,形式上的要求体现了对个人的具体生活利益的关切,充满着人文精神。
第二,对合同缔结的强制。基于对人的幸福生活及生存发展的深刻关切,强制缔约成为现代合同法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所谓强制缔约,又称契约缔结的强制,是指在特殊情形,个人或企业负有应对方的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义务,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诺。现代各国民法对此均有相关规定,例如我国《合同法》第289条明确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电力法》第26条第1款也规定:“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营业机构,对本营业区内的用户有按照国家规定供电的义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其营业区内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供电。”这些规定无不体现着民法浓郁的人文精神。
第三,对格式条款的限制。19世纪中叶以来,由于垄断的加剧和公用事业的发展,格式条款日渐普及,进而大量流行。至20世纪,格式条款的适用范围更加广泛,已成为当代合同法发展的重要趋势。格式条款的广泛应用是现代经济生活的客观要求。但是由于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具有强大的经济实力,使其可以将预先拟订的合同条款强加于对方,排除了双方进行协商的可能性,极易造成对相对人利益的损害。因此,有必要对格式条款进行限制。到20世纪中叶,各国立法和判例大都高度重视对格式条款的规制,以色列、瑞典、英国、德国等通过单行立法对格式条款施以种种限制。法国、意大利、荷兰、美国、日本等国则是通过司法手段予以控制。这些手段无不以人为目的,无不体现着对人的终极关怀。
归根结底,国家为人而存在,而非人为国家而存在,国家强制的终极目的仍然是社会生活中具有根本意义的一切具体的人的福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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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精神论文范文6
关键词:法人法人人格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
前言
精神损害赔偿一直是近年来侵权行为法中的热点问题。但主要是探讨自然人精神损害赔偿,而对法人精神损害赔偿论及较少,甚至有学者还从不同方面来论证法人并没有精神损害赔偿。笔者认为,此说法有待商榷,如果我们从法人的定义、法人制度的形成以及法人的本质和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问题入手,我们就会发现法人不仅有物质财产的损害,还有精神损害的赔偿。
一、法人和法人制度
法人并不是自然出现的产物,它是社会发展到某一特定阶段,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产生的,这种产生在最初是自发的。后来,政府或国家为了规范社会有序运行,便采用了文明的方式—―法律,来约束和规范法人。
原始社会生产力比较低下,缺少法人产生的物质基础。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生产力有了飞速发展,但由于阶级特权的存在使得法人的出现缺少阶级基础。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生产的扩大化使得个人之间必须联合,这样可以减少风险,增强投资与交易的信心,而这种联合的方式便是法人。因此,法人制度的确立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是分不开的。
法人的出现,并不意味着法人概念的出现。法人的雏形是非法人性质的团体,如古罗马出现了一些商业性团体和慈善性团体和中国古代的多人合作的“钱庄”、“商号”、“当铺”等团体。但罗马法中并没有出现“法人”概念。
最早的法人概念是在18世纪德国学者的学术著作中出现的。在立法方面,一直到1896年,《德国民法典》才对法人制度有了专门章节的规定。此后,日本、瑞士、前苏联、旧中国等国家的民法典,都明确规定了法人制度。现今,世界主要国家或地区的民法典或民法中都不同程度地确立了法人制度。
关于法人的定义,主要有以下几种流行观点。第一,团体人说。这是台湾学者郑玉波提出的法人乃“法律赋予权利能力(人格)之一种团体人也。”①第二,独立财产说。此说是由大陆学者张俊浩提出的“法人是民法赋予权利能力的自然人以及设有章程和管理机构的独立财产。”②《法学辞海》的解释与张俊浩持相似观点。“法人,依法定程序设立,有一定地组织机构和独立的(或独立支配的)财产,并能以自己名义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③第三,两合组织说。其代表是梁慧星先生,“所谓法人,是指由法律规定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合组织和财产组织体。”④第四,社会组织体说。台湾法学家史尚宽在其《民法总论》中对法人的论述是这样的。法人是“非自然人而得为权利、义务之主体者。”⑤
除了上述的四种学说观点之外,还有其他的一些观点,但有一点是相同的:法人是相对于自然人的另一类民事主体。这在立法上也体现了这一点,但是都没有对法人下一个定义。只有社会主义国家前苏联和中国在民法典或民法中有法人定义。苏俄1922年民法第13条,“凡人,机关或团体之结合,其自体,能取得财产权利,承担义务,并在法院及应诉者,认为法人。”这部民法典经完善之后,苏联在1964年民法典第23条又规定,“凡拥有独立的财产,能够以自己名义取得财产权利和人身非权利并承担义务,可以在法院、仲裁署或公断法院和应诉的组织,都是法人。”我国《民法通则》第36条也给出了法人的定义。
诚然,法人无论从学理还是其在立法上,都是相对于自然人的另一类民事主体。但依笔者之见,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更多的是联系,从法人的设立、活动、意志自由、终止和消灭等环节来看,无不是自然人的因素在其中起了决定的作用。法人出现,是由近现代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而民法规范法人的重点,是营利性的商事公司及其他企业组织。但我们不能否认,法人带有自然人的痕迹。
通过以上的论述,我们觉得法人的定义为:法人是与自然人紧密联系并反映其权利义务在法律上延伸的民事法律主体。法人首先是民事主体,民事主体必然要有权利义务,而这种权利义务是自然人在法律上的延伸。
法人有无人格,这是学者们争论的焦点,也可以说是赞成与否认法人精神赔偿主张的一个分水岭。法人肯定有人格,因为从前面法人的定义来看,法人是与自然人紧密联系并反映其权利义务在法律上延伸的民事法律主体。法人的人格是以自然人的人格为基础的,它的人格也就是自然人人格在法律上的延伸。
什么是人格?“人格脱离了人,自然就是一个抽象。”①人格至少可以从四个方面来阐述其意义。
1、从社会学来看,人格是“人的特质与品格也”、“个人的尊严、价值和道德品质的总和。”法人人格的社会学意义在于法人只有人格尊严和社会价值。
2、从心理学来看,人格是“以先天禀性赋予后天习惯,为个人之人格基本,而以人格之特质,包括智慧、动性、气质及自表和社会性五大范畴之下,其品格高下,即依其对社会之行为而许是之。”“在心理学上,即个性。”
3、从哲学来分析,人格是指“具有自我意识和自我控制能力,即具有感觉、情感、意志等机能的个体,它是唯一真实的存在,是一切其他存在的基础。”
4、从法学来看,人格“指能够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独立的资格。”“个人的一般名誉,在有关诽谤的诉讼中,一个原告的普遍的坏名声可减少损害赔偿金所反驳。”人格在法律层面上是法律所规定和保护的利益。法人人格的法律意义在于法人人格具有利益,而这种利益,是无形的精神利益。
“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并不是以人的人身为客体。”②法人人格权,指法人作为民事主体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必须享有的民事权利与民事利益。法人人格权的最终确立,不仅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法人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作用越来越大的客观要求,而且也是社会进步的内在表现。”与自然人人格权相比,它具有以下特点:首先,法人作一种社会团体,不具有与生命密切相关的人格权,如生命权、健康权、婚姻自;其次,法人人格权一般来说与利益有为密切的联系,尤其是企业法人,更多的时候是无形财产;最后,由于法人的某些人格权只是财产权,因而法人某些人格权可依法转让,如商业秘密可依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转让。
法人有哪些具体的人格权,这是确定法人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的前提。依笔者之见,法人人格权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法人的名称权。所谓法人名称权,指法人对其依法定程序取得的名称享有使用并排斥他人非法侵害的民事权利。它具有专有性、法定性和双重权利性。
第二,法人的名誉权。是指法人所享有的有关自己的社会评价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
第三,法人的荣誉权。指法人所享有的有关自己的社会赞誉并以某种形式表现出来的不受侵犯的权利。法人的荣誉权未经法定程序,不受剥夺。
第四,法人的秘密权。法人不愿公开的秘密依法律保护,禁止他人干涉的一种民事权利。包括商业秘密权、机关秘密权和组织秘密权。
第五,法人的肖像权。这与自然人的肖像权是有所区别的,它指法人的外观布置、厅堂设计等外在表现,禁止他人非法模仿的权利。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法人是与自然人密切联系并反映其权利义务在法律上的延伸。法人具有人格,并依法享有人格权,具体包括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秘密权和肖像权。
二、精神损害赔偿和法人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指侵害人故意侵害他人人格权造成精神利益上的损害依法
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精神损害赔偿是民法发展到一定时期以后确立的人格权保护制度。在古代,往往作为刑事犯罪处理,不采取民事救济手段,比如古巴比伦法中的“唱侮辱他人的歌词”和中国古代律议中的“詈父母祖父母”均应受到刑罚。精神损害赔偿是伴随人格的重视而发展起来的,最先确认精神损害赔偿的是1896年颁布,1900年施行的《德国民法典》,其中第823条、第824条和第847条均有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英、美、日均在自己的民法典或民法中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旧中国20年代的民法,也有所涉及。
精神损害赔偿最初是用来救济自然人因被侵权而受到的精神上的痛苦。它具有以下四个构成要素:首先,侵害的是自然人的人格权,包括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其次,必须给被侵害人造成了一定的后果。这种后果只能是精神上的痛苦,精神上的痛苦是抽象的,只能从社会心理、被侵害人及其亲属的表现等客观情况来确定所造成的精神损害后果;再次,所造成的后果必须与侵权人的行为有因果联系。最后,侵害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如果侵害人主观上是过失的,则根据损害的后果减轻或免除其赔偿责任;如果是意外事件,“侵害人”则无需负责,这符合民事责任中的过错归责原则。
法人作为与自然人有紧密联系并在法律上反映其权利义务的延伸,具有人格权,而精
神损害赔偿保护的就是人格权。
在理论和实践上,对侵害法人人格权应该承担怎样的赔偿责任,尚有争议。对侵害法人人格权造成财产损害应予物质赔偿,这已被学界接受。但对法人人格造成非财产损害是否可获得赔偿,分歧很大。肯定者认为:侵害法人的人格权,会严重地挫伤法人决策人员的决策情绪和工人的劳动热情,造成精神上的损害,因此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否定者认为: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是法律拟制的人,没有生命和精神可言。在实践中,受诉法院通常将精神损害赔偿一并归入财产损害赔偿之中。
笔者认为第一种主张是正确的。因为既然肯定了法人存在精神损害,那就肯定了法人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这在我国立法上也是有规定的。“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法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赔偿责任。”①
法人精神损害的赔偿的方式在目前主要是以金钱补偿。但过去在我国理论界,还不同意以金钱来对自然人和法人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其主要理由是:精神损害无法用金钱计算。精神损害赔偿以金钱计算,有损人格尊严,是人格商品化的表现。但随着实际案例的不断增多,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支持以金钱为主要方式对法人精神损害赔偿。
以金钱来衡量,计算法人精神损害赔偿是社会历史的进步,它的主要作用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对于受害人来说,可以起到精神抚慰的效果。以一定数量的金钱来补偿受害人,虽然不能与精神损害等价,但这是目前可以实现的最主要的精神抚慰方式;其二,对于侵害人来说,通过使其支付一笔金钱,以达到教育、警戒和惩罚的作用。如果精神损害赔偿一味采取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方式难以收效,以金钱遏制违法有其合法的一面。
除了金钱说之外,还有其他两种学说:精神抚慰说。此说认为精神损害不同于一般财产损害,应当着重以精神抚慰,即非金钱赔偿方式来解决。通常用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等四种非金钱赔偿方式。现在世界上很少有国家单纯采取精神抚慰说。折衷说。持此观点者认为,精神损害的金钱赔偿是一种独立的民事责任方式,它与四种非金钱赔偿方式并行不悖。当发生精神损害后,不问是否产生财产损失的后果,受害人都可以同时提出金钱赔偿和非金钱赔偿请求。⑨这种学说对于法人精神损害赔偿并不适用。法人存在的目的,就是避免风险,取得利益最大化。用精神抚慰,对法人并没有实质性的作用。
法人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是人们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精神损害赔偿法的出发点
和依据,是我国精神损害赔偿法的本质的集中表现。法人精神损害赔偿主要有以下几项原则:
1.公平合理原则
这个原则是民法中的一般基本原则。公平是从法律上来说的,合理是从情理方面说的。在司法实践中,这一原则也得到了肯定,如1989年8月18日江苏省高院审判委员会第61次会议通过的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的一些具体问题的《江苏省民事审判业务讲座会纪要》,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应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
2.物质补偿性与惩罚性并举的原则
法人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当法人精神利益受到侵害时,只有以物质,尤其是以金钱来补偿其受到的损害。与此相对应,侵害人一般要支付一定数量的金钱和实物,以达到惩罚和警戒的作用。只有把物质补偿性与惩罚性并举的原则作为法人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才有可能减少法人精神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减少,才能真正做到公平合理。
3.法官自由酌量与实际调查相结合的原则
由于法人精神损害的个案之间差异很大,很难从立法上一刀切,这就需要法官的自由酌量。但是法官以其个人的素质、知识结构并不能准确判断法人的赔偿额,造成法官自由酌量的滥用。因此,法官自由酌量的同时,还要进行实际调查。调查的主体应该由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比如心理学家、法律工作者、经贸工作者等;调查的范围是法人的精神利益是否受到损害、损害的程度如何等。
各国立法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的范围以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为限,不宜随意扩大。比如《德国民法典》第253条规定:“损害为非财产上的损害者,仅以有法律规定的情形为限,始得请求以金钱赔偿之。”我国的立法也采取的是法定原则,民法第120条规定,“只保护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笔者认为,法人精神损害赔偿应该采取法定原则,但不宜过窄,这样不利于保护法人的精神利益。
法人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的确定主要有两种主张:其一,主张应对精神损害赔偿规定一个起点和上限额;其二,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不宜确定具体额。笔者认为第二种意见比较正确,因为精神利益是无形的,针对不同个体的精神损害是很难相同的。另外,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极不均衡,搞一刀切的做法无疑给实际工作带来诸多麻烦。因此,还是应该根据法人精神损害赔偿的基础原则――公平合理地来确定赔偿的数额。
当然,除了按照公平合理并在实际调查情况下进行法人精神损害赔偿时,还应参照过去的判例,结合本地区情况以及个案的实际进行赔偿。
总之,法人是与自然人在密切联系并在法律上反映其权利义务的延伸,法人也具有人格权,而精神赔偿保护的重点是人格权。法人是具有精神利益的,只有确立了正确的赔偿原则、方式和方法,最后我们才能准确地进行法人精神损害赔偿。
结语
纵观各国民法传统,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都偏重于对法人财产权的保护,而忽视或不重视对法人人格权的价值和对法人人格权的保护,因此各国民法对法人的人格的规定较之对财产权的规定,是远远不及的,更不用说法人精神损害赔偿。故加强对法人精神损害赔偿有其现实和长远的意义。
从现实层面上,赔偿法人精神利益,有助于全面保护法人的合法权益和制裁不法侵权行为,维持稳定的社会秩序,保证法人从事正常的社会活动和商品经济活动。
从立法层面上,加强法人精神损害赔偿的研究,有助于完善我国民法体系,为编纂民法典打下良好的基础;同时,这也是法律与世界接轨的必然要求。
目前,在我国,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民法典,对法人精神损害赔偿在具体操作上还具有一定地难度。我们不妨借鉴自然人精神损害赔偿的做法:一靠司法实践的经验总结;二靠法律技术,司法解释的进一步完善;三靠国内理论界有价值的研究成果的帮助;四是借鉴国外有影响的司法判例,逐步解决法人人格损害赔偿的诸多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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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周生军(1978-),安徽天长人,华东政法学院2000级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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