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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医师法实施细则范文1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
3、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4、(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5、(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6、(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7、医师执业技术标准另行制定。
8、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9、执业医师法规定,从医五年并取得主治医师职称可以申请个体行医.
10、不过,大部分地区的实际情况是只要取得执业医师资格5年就可开门诊.
11、还有就是没有医师资格,可以自己做法人,找有医师资格做负责人.
12、同时附:私人诊所设置申请者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3、(一)非在职医务人员,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机构中执业满5年;
14、(二)设置二级西医或三级中医诊疗科目诊所的,申请人应具有副主任医师或以上职称;
15、(三)男性年龄在65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
16、(四)离退休的卫生技术人员须经原工作单位同意;
17、(五)注册资金:私人西医诊所不少于30万元,私人中医诊所不少于15万元;
18、(六)具有常住户口。
19、(七)诊所场地必须长期固定(非申请人所有,需有5年以上租赁协议)并且符合卫生部颁布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以1名医生,1名护士计,使用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聘用卫技人员每增加1名,面积增加10平方米。
执业医师法实施细则范文2
一、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县卫生局成立医师定期考核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卫生局医防综合股,万安心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职责:负责全县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及其考核范围;加强与被委托考核机构的联系,努力保证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负责考核结果及医师注册数据汇总并上报市卫生局备案。
(二)考核机构职责
县医院、中医院成立由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的专门的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名,负责制定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及考核细则,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密组织,规范医师考核工作。考核机构应当设立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具体事务工作。
(三)各医疗、预防、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要加强对《执业医师法》和医师定期考核相关文件的学习,严格定期考核工作程序,认真开展医师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按时报送考核相关资料,及时建立医师定期考核档案。
二、考核对象
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县行政区域内医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均应按照规定接受定期考核。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周期。
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
三、考核机构及考核范围
(一)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同意339个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和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为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的批复》(卫医秘[*]952号),*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为我县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分别承担我县临床、口腔、中医类别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二)考核机构按照核准的考核类别负责对本机构相应类别医师的定期考核,同时承担我局制定的对其他机构医师考核工作。
1、*县人民医院负责本院和全县临床类别、口腔类别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2、*县中医院负责本院和全县中医类别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3、全县公共卫生类别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由宣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
四、考核内容及方式
(一)医师定期考核分为三个部分:工作成绩考核、职业道德评定、业务水平测评。
工作成绩考核内容包括:医师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考核期内完成工作数量、质量和政府指令性工作情况。
职业道德评定内容包括:医师执业中坚持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以及医德医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依法执业状况等。
业务水平测评内容包括:医师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应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
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医师的考核还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
(二)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工作成绩考核和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
(三)医师工作成绩考核和职业道德评定应与医师年度考核相衔接,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实施。职业道德评定,按照卫生部《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进行,以医德考评结果为依据。
(四)业务水平测评按照医师的级别、类别,结合专业分别组织实施。
业务水平测评分为基本技能操作考核以及卫生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综合笔试考核两部分。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1、个人述职,提交书面材料;2、卫生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以及实践技能考核或考试;3、对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的检查;4、患者评价或同行评议。
(五)考核机构先对报送工作成绩考核和职业道德评定意见进行复核,对复核合格的医师再进行业务水平测试。
考核机构综合医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评定意见及业务水平测评结果对医师作出定期考核结论,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
五、考核实施与管理
(一)集中考核。本年度12月至下一年度2月进行集中考核。集中考核的对象为:至本年度12月31日,执业注册满两年或考核合格已满两年的医师。
本年度11月30日前,各医疗、预防、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将接受考核医师名单汇总送交相应的考核机构和县卫生局。
本年度12月20日前,各考核机构将业务水平测评时间安排和本年度业务水平考试范围、大纲,通知至委托考核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医师所在机构负责将业务水平考试的相关安排通知本机构应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
次年1月10日前,各医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完成对本机构接受考核医师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填写《医师定期考核人员申报表》(附件五),并将应接受考核医师《医师定期考核表》一式二份、《医师定期考核档案》(附件一)(首次接受考核医师)一式二份以及其他材料,按照考核名单报送途径报考核机构。
次年2月底前,各考核机构完成定期考核工作,将医师考核结果录入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建立医师考核档案,并将《医师定期考核结果汇总表》报送至市卫生局医政科。同时,将《医师定期考核结果汇总表》和《医师定期考核表》、《医师定期考核档案》各一份,反馈至县卫生局和相关市局发证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次年3月10日前,医师所在单位负责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医师,并将被考核医师《医师执业证书》上报至相应的医师注册卫生行政部门。
次年3月20日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完成医师考核结果在《医师执业证书》上的记录工作。
次年3月30日前,由我局将本次医师定期考核结果汇总上报至市卫生局医政科。
(二)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向考核机构送交医师考核材料的同时,提供参加考核医师本周期内存在《安徽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列举情形的相关材料。
(三)医师认为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向考核机构申请回避。理由正当的,考核机构应予以同意。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医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四)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或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师,应提前考核。考核合格的,可以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
需提前考核的医师,由其执业注册所在机构通知考核机构和县卫生局。
(五)乡、镇政府所在地卫生院负责通知、组织辖区内村卫生室中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的考核评定、签署意见工作。
六、执业记录与考核程序
(一)国家实行医师行为记录制度。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一般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市级以上各部门的年度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定性任务及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其他的则为一般行为记录。
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师定期考核的依据之一。各医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要建立医师定期考核档案,将医师执业行为记录及《医师定期考核表》及时存入其档案中。
(二)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
一般程序为:医师先从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三个方面书写述职报告,由所在单位对其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报考核机构进行复核,并进行业务水平测评。
简易程序为:医师先从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三个方面书写述职报告,由所在单位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后,报考核机构审核,不进行业务水平测评。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
1、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
2、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无不良好行为记录的;
3、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技术职务,考核周期内无不良好行为记录的;
4、医师离退休后由本单位返聘,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其他医师采取一般程序考核。
(四)医师考核执行简易程序应有符合条件的医师填写《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资料,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报考核机构审核批准。
七、考核结果及记录
(一)医师定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或有《安徽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即为不合格。
(二)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符合卫生部《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的要求),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含助理医师通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三)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考核机构提出复核申请。考核机构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四)医师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将医师考核结果记入其《医师执业证书》,在“执业记录”栏加盖“××年××月至××年××月考核合格(或不合格)”字样印章(由注册机关刻制)。
对考核不合格的,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其中,因业务水平考核不合格的,应在原考核机构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因职业道德、工作成绩等原因考核不合格的,由所在单位安排培训与教育。医师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和培训期满后,向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再次考核申请及《医师执业证书》原件,由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原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再次考核合格者,在其《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加盖“××年××月考核合格”字样印章(由注册机关刻制),允许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八、监督管理
(一)各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考核评定,按时向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及相关医疗机构,报告考核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二)我局根据实际情况对委托的考核机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并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
(三)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不按照相关规定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单位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或者弄虚作假,以及不配合医师定期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将责令改正,经责令仍不改正的,对该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四)考核机构有违反《安徽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两个考核周期以上的考核机构资格。
(五)考核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循私舞弊,按照《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二条处理。
执业医师法实施细则范文3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第八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师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医师资格者是否具备执业所必须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考试。
第三条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四类。考试方式分为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
医师资格考试方式的具体内容和方案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制定。
第四条医师资格考试实行国家统一考试,第5条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提前3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负责全国医师资格考试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专门委员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牵头成立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的医师资格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主要领导兼任。
第六条医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实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的国家医学考试中心、考区、考点三级分别负责制。
第七条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在卫生部和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领导下,具体负责医师资格考试的技术性工作,其职责是:
(一)组织拟定考试大纲和命题组卷的有关具体工作;
(二)组织制订考务管理规定;
(三)承担考生报名信息处理、制卷、发送试卷、回收答题卡等考务工作;
(四)组织评定考试成绩,提供考生成绩单;
(五)提交考试结果统计分析报告;
(六)向卫生部和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报告考试工作;
(七)指导考区办公室和考点办公室的业务工作;
(八)承担命题专家的培训工作;
(九)其他。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考区,1考区主任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领导兼任。考区的基本情况和人员组成报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备案。考区设办公室,其职责是:
(一)制定本地区医师考试考务管理具体措施;
(二)负责本地区的医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
(三)指导各考点办公室的工作;
(四)接收或转发报名息、试卷、答题卡、成绩单等考试资料;向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寄送报名信息、答题卡等考试资料;
(五)复考生报名8资格;
(六)处理、上报考试期间本考区发生的重大问题;
(七)其他。
第九条考区根据考生情况设置考点,报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备案。考点应设在地或设区的市。考点设主考一人,由地或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主管领导兼任。
考点设置应符合考点设置标准。
考点设办公室,其职责是:
(一)负责本地区医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
(二)受理考生报名实考生提供的报名材料,审核考生报名资格;
(三)指导考生填写报名信息表,按统一要求处理考生信息;
(四)收取考试费;
(五)核发《准考证》;
(六)安排考场,组织培训监考人员;
(七)负责接收本考点的试卷、答题卡,负责考试前的机要存放;
(八)组织实施考试;
(九)考试结束后清点试卷、答题卡,寄送答题卡并销毁试卷;
(十)分发成绩单并受理成绩查询;
(十一)处理、上报考试期间本考点发生的问题;
(十二)其他。
第十条各级考试管理部门和机构要有计划地逐级培训考务工作人员。
第三章报考程序
第十一条凡符合《执业医师法》第九条所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在年6月26日前获得医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又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医士从业时间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执业时间累计满五年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是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各类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的学历。
第十二条凡符合《执业医师法》第十条所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是指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各类高等学校医学专业专科学历;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是指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各类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中专学历。
第十三条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到户籍所在地的考点办公室报名,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二)本人身份证明;
(三)毕业证书复印件;
(四)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五)执业助理医师申报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还应当提交《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执业时间和考核合格证明;
(六)报考所需的其他材料。
试用机构与户籍所在地跨省分离的,由试用机构推荐,可在试用机构所在地报名参加考试。
第十四条经审查,符合报考条件,由考点发放《准考证》。
第十五条考生报名后不参加考试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
第四章实践技能考试
第十六条在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领导下,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根据本辖区考生情况及专业特点,依据实践技能考试大纲,负责实施实践技能考试工作。
第十七条已经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报考执业医师资格的,可以免于实践技能考试。
第十八条经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批准的,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二级以上医院(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院除外)、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标准的机构,承担对本机构聘用的申请报考临床类别人员的实践技能考试。
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外,其他人员应根据考点办公室的统一安排,到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指定的地或设区的市级以上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参加实践技能考试。该机构或组织应当在考生医学综合笔试考点所在地。
第十九条承担实践技能考试的考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三年;
(二)具有一年以上培训医师或指导医学专业学生实习的工作经历;
(三)经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进行考试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考试成绩合格,并由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颁发实践技能考试考官聘任证书。实践技能考试考官的聘用任期为二年。
第二十条承担实践技能考试的机构或组织内设若干考试小组。每个考试小组由三人以上单数考官组成。其中一名为主考官。主考官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经承担实践技能考试机构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推荐,报考点办公室审核,由考点主考批准。
第二十一条考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自行回避;应试者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回避:
(一)是应试者的近亲属;
(二)与应试者有利害关系;
(三)与应试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考试公正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组织考试的工作人员。
第二十二条实践技能考试机构或组织应对应试者所提交的试用期一年的实践材料进行认真审核。
第二十三条考试小组进行评议时,如果意见分歧,应当少数服从多数,并由主考官签署考试结果。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评议笔录由考试小组的全体考官签名。
第二十四条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承担实践技能考试工作的机构或组织的检查、指导、监督和评价。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机构,应当将考生考试结果及有关资料报考点办公室审核。考点办公室应在医学综合笔试考试日期15日前将考生实践技能考试结果通知考生,并对考试合格的,发给由主考签发的实践技能考试合格证明。
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机构或组织应于考试结束后将考生考试结果及有关资料报考点办公室审核,由考点办公室将考试结果通知考生,对考试合格的,发给由主考签发的实践技能考试合格证明。具体上报和通知考生时间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实践技能考试合格者方能参加医学综合笔试。
第五章医学综合笔试
第二十六条实践技能考试合格的考生应持实践技能考试合格证明参加医学综合笔试。
第二十七条医师资格考试试卷(包括备用卷)和标准答案,启用前应当严格保密;使用后的试卷应予销毁。
第二十八条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向考区提供医学综合笔试试卷和答题卡、各考区成绩册、考生成绩单及考试统计分析结果。考点在考区的领导监督下组织实施考试。
第二十九条考试中心、考区、考点工作人员及命题人员,如有直系亲属参加当年医师资格考试的,应实行回避。
第三十条医师资格考试结束后,考区应当立即将考试情况报告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医师资格考试的合格线由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二条考生成绩单由考点发给考生。考生成绩在未正式公布前,应当严格保密。
第三十三条考试成绩合格的,授予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
《医师资格证书》是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证明文件。
第六章处罚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单元考试资格、取消当年考试资格的处罚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考场纪律、影响考场秩序;
(二)由他人代考、偷换答卷;
(三)假报姓名、年龄、学历、工龄、民族、身份证明、学籍等;
(四)伪造有关资料,弄虚作假;
(五)其他严重舞弊行为。
第三十五条考试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取消考试工作人员资格,考试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可以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监考中不履行职责;
(二)在阅卷评分中错评、漏评、差错较多,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三)泄漏阅卷评分工作情况;
(四)利用工作之便,为考生舞弊提供条件或者谋取私利;
(五)其他严重违纪行为。
第三十六条考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造成较大影响的,取消考点资格,并追究考点负责人的责任:
(一)考点考务工作管理混乱,出现严重差错的;
(二)所属考场秩序混乱、出现大面积舞弊、抄袭现象的;
(三)发生试卷泄密、损毁、丢失的;
(四)其他影响考试的行为。
考场、考点发生考试纪律混乱、有组织的舞弊,相应范围内考试无效。
第三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在考试中弄虚作假、、、,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为申请参加实践技能考试的考生出具伪证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者的法律责任。执业医师出具伪证的,注销注册,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对出具伪证的机构主要负责人视情节予以降级、撤职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对违反有关规定的承担实践技能考试机构或组织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承担实践技能考试机构或组织的资格,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承担实践技能考试指定机构或组织。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并报卫生部备案。
第四十条国家和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分别在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和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统一安排下,参与组织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师资格考试中的有关技术性工作、考生资格审核、实践技能考试等。
执业医师法实施细则范文4
2008年6月11日,某区卫生局对某镇从事诊疗活动的卞某诊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卞某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其执业地点为某乡某村,其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从事诊疗活动。经核查,卞某分别于2006年5月26日和2007年5月23日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被区卫生局处以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药品器械并分别处以3 000元罚款和6 000元罚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的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相关条款,某区卫生局于2008年7月25日将卞某非法行医调查情况移送至某区公安局依法处理。
2008年12月16日,某区公安局以卞某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为由不认为其犯罪,将案件退回某区卫生局,并建议对卞某进行行政处罚。某区卫生局于2009年3月5日再次对卞某进行了行政处罚: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药品、器械;罚款人民币9800元。
二、分析
本案是在非法行医案件移送中出现问题的一种情形。2008年《解释》出台后,各地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解释》对于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将非法行医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但是,由于各地公安机关对《解释》的理解不同,认定非法行医和受理案件的标准不一,在实际移送中出现了各种存在争议的问题,致使部分案件公安机关不受理。
本案中,某区公安局认为根据《解释尸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有五种情形,其中与本案有关的情形是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可以理解为个人开办私立医院或者私立诊所。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能开展诊疗活动。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单位不能成为非法行医罪的主体。上述情况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则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而不是不得开办医疗机构),与《解释》的表述略有区别,所以某区卫生局在处罚决定中未将卞某开办医疗机构(诊所)书写在执法文书中,仅陈述了其从事诊疗活动的事实,在非法行医的理解上与《解释》有冲突。某区公安局还认为,卞某已经取得了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尽管未在执业地点从事诊疗活动,但其诊所设在城乡结合部,所以不能完全说其不在乡村进行医疗活动。而《解释》对于乡村医生非法行医的定义为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笔者认为某区公安局的做法欠妥。第一,根据《卫生部关于对乡村医师从业管理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之一、在农村地区设立个体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应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管理。卞某不符合开办医疗机构的条件,并在城郊结合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设立诊所从事诊疗活动,某区卫生局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查处是完全正确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卞某已经常超出注册执业地点从事诊疗活动。而某区公安局以其为乡村医生,可以在乡村从事一般的医疗活动,不构成非法行医罪的主体为由将该案退回的做法是错误的。
第二,某区卫生局分别于2006年5月26日和2007年5月23日,对卞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设立诊所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2008年6月11日某区卫生局再次发现其仍然在该地设立诊所非法行医后及时将其移交某区公安局的做法是完全正确的,卞某的行为符合《解释》中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情形,某区公安局退回该案的做法是错误的。
第三,某区卫生局在前两次行政处罚中,对于卞某非法设置诊所及非法开展诊疗活动行为的证据都进行了有效固定,并且某区公安局在受理案件后,也对卞某非法设置诊所及非法开展诊疗活动行为进行了全而的调查取证并固定了证据。另外,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解释》中规定的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和不得开办医疗机构来讲,虽然字而的意思不同,但是初衷其实是一样的,因为只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才可以开办医疗机构,只有开办了医疗机构才可以实施诊疗活动。因此,即使卞某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开展诊疗活动,也必须是在其执业地点开展,而不应是自设诊所开展诊疗活动。因此,某区公安局以某区卫生局在执法文书中只描述卞某从事诊疗活动未开办医疗机构为由退回是不妥的。
三、思考
当前,受经济利益驱动非法行医现象迅速滋生蔓延。根据社会报道的非法行医涉嫌犯罪的案例及对非法行医案件的查办来看,笔者认为非法行医带来的危害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误诊、错治加重病情。非法行医者往往未经过专业的学习,不懂装懂,导致患者病情加重甚至死亡。二是造成传染病传播。一些黑诊所使用未经消毒的手术器械及手术包,大胆开展外科手术、人流手术等项目,使患者感染疾病。三是滥用抗生素或激素。为了使得利润最大化,黑诊所在为患者治疗时大剂量使用抗生素、激素,或是不问病因直接使用抗生素,导致患者对抗生素产生耐药性。四是使用伪劣医疗器械和药品。黑诊所为了降低成本,购进的廉价劣质卫生材料既无国家批号又无质量安全保证,甚至是自制卫生材料。五是给患者造成心理伤害。本没有病,却被检查出了病,故意夸大病情或者编造疾病,使患者在遭受经济损失的同时也造成精神上、心理上的严重伤害。非法行医现象扰乱了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和社会治安,严重危害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本案是乡村医生非法行医的一种情形。卞某作为乡村医生虽然注册在当地的村卫生室,但其违反规定未在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表现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私自开设诊所非法从事诊疗活动。目前,乡村医生非法行医大体可分为六种状态:一是在本行政村内非法开设黑诊所开展诊疗活动,建议适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对其实施监管;二是在本行政村内以游医的形式非法开展诊疗活动的,建议适用卫生部制定的《乡村医生考核办法》及江苏省卫生厅制定的《江苏省乡村医生考核实施细则》加以约束;三是在本行政村以外的农村范围内非法开设黑诊所,建议适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对其管理;四是在本行政村以外以游医的形式非法开展诊疗活动,该种情况的法律适用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应该适用《执业医师法》按非医师行医查处,另一种观点认为应该适用《乡村医生考核办法》及江苏省的《江苏省乡村医生考核实施细则》,建议各地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五是乡村医生到城镇非法开设诊疗场所开展诊疗活动,建议适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行监管;六是乡村医生到城镇以游医的形式非法开展诊疗活动的,应该依据卫政法发批复的有关规定,建议适用《执业医师法》查处。
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犯罪,但是什么是情节严重以前一直是争论的焦点。对此,《解释》第二条第四项有了明确规定: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情形。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介绍,讨论中该项规定的争议较大。一种意见认为,不能因为第三次违法就上升为刑事处罚,这有重复评价的嫌疑;另一种意见认为,非法行医屡教不改的社会危害性较大,屡禁不止是非法行医现象蔓延的根源,有必要对这种情形加以规定。考虑到非法行医行为人在两次被行政处罚以后,明知非法行医的行为扰乱了国家对医疗服务市场和医务人员的管理秩序,仍然无视人民群众的生命权、健康权,为了利益的驱动再次非法行医的,说明其主观恶性很大,社会危害性也大,这种行为应当视为情节严重。某区卫生局于2006年5月26日和2007年5月23日对卞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违法事实分别进行了行政处罚,2008年6月11日再次发现卞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违法事实,按照情节严重的规定也完全符合移送的标准和要求。
执业医师法实施细则范文5
【关键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问题;解释制度
【中图分类号】R15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484(2013)11-0796-01
1994年9月1日《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条例》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规范了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维护了医疗市场秩序,医疗安全得到相应保障。但该条例实施至今已有19个年头,受制于当时的医疗体制和社会经济水平,一些条款设计不够合理,可操作性不强。现结合实际工作,就执法监督和行政处罚过程中该条例的法律适用困难做进一步探讨。
1 问题的主要表现
1.1 概念界定不严谨
《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养老院、门诊部、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该条例实施细则中的第二条进一步规定,“条例及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可以理解为,适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医疗机构必须以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为前提条件[1]。那么打击涉及无证行医的“黑诊所”便无法套用本条例第二十四条与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2]。《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1.2 罚则缺失
在民营医疗机构,有一种现象较为常见。某医务人员的胸牌上标注职称为“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进一步调查核实,发现该医生仅为医师职称。这种虚假标注胸牌内容的行为明显违反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戴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但是该条款并无对应罚则,所以卫生监督部门只能在《监督意见书》中责令立即改正,无法做出行政处罚。在检查中还常出现一种情况,即发现医疗机构在其大门处私自悬挂未经认证的牌匾招牌,比如,发现一所肝病专科医院大门外擅自悬挂有一块“某某肝病研究中心”牌匾。违反了《条例》细则第五十一条,“医疗机构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以及医疗机构名称应当与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使用两个以上的名称的,应当与第一名称相同”。细则并无与之对应的处罚性条款,所以也只能责令改正。
1.3 处罚金额不适应经济发展
实施《条例》的时间是1994年,距今已经近20年,《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所规定的行政处罚金额普遍在3000元以下,明显不适应今天的经济水平[1]。除了由于时间跨度大造成的罚款数额偏低,法律威慑力差等问题,我们必须留意一个更为严重的问题,《条例》细则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3000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3000元以上;(二)给患者造成伤害;(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第一项规定,只要机构超范围执业的违法收入累计超过3000元就必须吊销执照。可见3000元的界限成为吊证与否的关键,但是,随着医疗技术不断发展,医疗服务价格不断上涨,很多外科手术一例的项目收费就已经超过3000元。由于3000元标准的易达性和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严苛性,造成法律上限与下限之间缺乏有效过度,不仅从法理上违背法律设置原则,更给卫生监督员在实际行政处罚过程中造成压力。
2 建议与对策
2.1 完善立法
一部运行良好的法律,立法是关键。《条例》及其细则从1994年实施至今,只在2006年由卫生部对《条例》细则的第三条进行了相关修订。所以,由于时间跨度久,法条相对滞后,有必要对《条例》进行一次全面修订,甚至是使其法律化,提高法律效力。从立法层面进一步丰富《条例》的内容设置,完善处罚金额的设定,处理好同《执业医师法》、《母婴保健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性,增强该项法规的适用性[3]。
2.2 强化法律解释制度
时效性是法律的典型特性之一,近几来,我国医疗体制改革深入进行,呈现出投资主体多元化,办医模式多样化的特点,《条例》在实施过程中必然会带来新问题新困惑,许多新医疗模式无法套用原规定,或者与其他法律法规相互矛盾,此时法律解释无疑成为一种有效手段。涉及卫生领域的法律解释主要分为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对此国家应该做好“两个严格”,一方面,应当严格司法解释的主体,保障司法权独立。另一方面,严格控制行政解释权限,避免行政解释成为新法创立。
2.3 出台《医疗机构服务监督管理规范》
2013年10月14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4],此举将放宽市场准入,加大医疗服务领域开放力度。由于《条例》所涉及的罚则多针对医疗机构执业资质条件不达标,并没有将关注重点放在医疗服务质量上,所以,现阶段有必要形成一部《医疗机构服务监督管理规范》[2],就医院乱收费,收取病人红包,病历处方管理混乱引起医疗纠纷等相关问题进行进一步法律约束,配合《条例》,充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 赵莉.对医疗卫生监督中相关法律问题的思考[J].现代预防医学,2009,36(14):2661-2662
[2] 沈志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中行政处罚与执法监督中存在的问题[J].医学动物防制,2007,23(6):445-446
执业医师法实施细则范文6
【关键词】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中医妇科学;教学改革
【中图分类号】R5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783(2020)10-30--01
医师资格考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设置的执业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医师资格者是否具备从事医师工作所必须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考试,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考试是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负责的行业准入考试。其通过情况是用人单位和毕业生所关注的问题,同时也客观地反映了医学院校的毕业生质量,因此中医执业医师考试成绩是检验医学院校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的重要指标之一[1]。
医师资格考试不仅关系卫生行业从业人员的准入与管理,而且对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有重要的影响。近几年,为密切医学教育和医师资格考试的互动关系,为满足医学教育发展和改革的需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每年编制了《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学科成绩分析报告》,各院校能及时了解考生对相关学科知识的掌握情况。为了解我校学生关于中医妇科学知识的学习情况,对教研室自身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进行评估,笔者将本校2015~2017年的中医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中中医妇科学考试成绩进行分析,以期找出本学科的教学症结,以便今后教学改革有的放矢。这三年,我校中医妇科学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情况,从学科平均掌握率看,均在60分以上,在2015年、2017年略高于全国平均水平,2016年略低于全国平均水平。2017年我校及全国考生掌握率均低于前两年。知识层次平均掌握率,2016年与全国平均水平相当,2015年、2017年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但高出分值小,且2017年我校考生知识层次平均掌握率较前两年有所下降;技能平均掌握率三年均于60以上,均略与全国平均水平相当。
一影响成绩的可能因素
从上述情况可知,中医妇科学的考试成绩虽总的平均掌握率均在60以上,但分值不够高,成绩不尽人意。究其原因,可能有以下几方面:一、在某些专业,该课程设置为考查课,学生重视程度不够。也有大部分男生认为自己毕业后不会从事妇产科工作,也对本课程学习不重视。二、在中医专业某个方向的班级,学生的学习兴趣不在中医专业学习上,如英语方向的部分学生,如骨伤方向的部分学生。再如定向专业的学生,因入学前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无就业压力,故对课程学习不够努力等。三、毕业前实习阶段是学习训练技能知识的重要阶段,但大部分学生备考研究生入学考试,而影响了此阶段的学习。四、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未告知学生本课程与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关系,也是一定的因素;教师教学经验的不足,也是影响考试成绩的原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是本科毕业生毕业后必须面临的第一项严格的入行考试,直接影响了学生的就业问题及职业生涯,学生在本科学习阶段的学习情况直接影响到他的考试成绩的好坏。在本科教育的过程中,中医妇科学作为高等中医药院校临床核心课程之一,作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科目之一,而且在整个类别中的分数比重并不轻,如何进行课程教学,如何密切专业课程教学与医师资格考试的互动关系,改革势在必行。基于此,我教研室重新理清、调整教学思路,从教学大纲、教育教学观念、教学方法和手段、教师队伍建设、学生考核等方面进行改革,以期同步完成专业课程大纲及医师资格考试大纲所要求的内容,提高医师资格考试通过率。
二中医妇科学教学改革的思路与策略
在我校中医学专业的中医妇科学教学过程中,将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大纲融入专业课程教学大纲,并以之为指导,从多角度、多层面改革课程教学,旨在寻找适合基于医师资格考试的中医妇科学教学的更佳的教学思路、策略、方法和手段,让学生更好掌握两个大纲要求的中医妇科学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培养学生整合知识、中医思维、临证思辨的能力,从而提高执业医师考试通过率,同时培养了富有创新意识的高级应用型人才。
(1)融合、吃透两个大纲深入研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大纲和我校中医妇科学课程教学大纲,融合、吃透大纲,分清重点、难点。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大纲是医师资格考试的纲领,是对考生既往所学知识的检验,并可指导未来的学习和临床实践,也是资格考试试题研发的依据[2],该大纲在注重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同时,突出中医,突出临床,强调共性,要求应知应会[3]。它与课程教学大纲并不矛盾,重点一致,考核与教学的内容均包含两个重要组成部分,即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也包含了对本学科临床常见病、多发病的辨证论治,以及必要的现代医学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课程教学大纲要求的教学目标实现得好,医师资格考试通过率升高乃水到渠成之事。对设置为考查课或选修课的班级,教师上课应给学生强调该课程与医师资格考试的关系。教师授课过程中应讲清大纲要求的学习及考试的重点与范围。
(2)培养教师团队,提高教师教学能力影响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的关键因素是教师的教学能力,因此,加强教师培训至关重要。培养敬业爱岗、经验丰富、责任心强、吃苦耐劳的教师团队,提高教师教学能力,提高教师对教学的把控能力,提高教学质量,如通过“送出去”或“请进来”等培养方式,如制定具体的考核、激励机制、增加听课监督力度等促进教师队伍的建设。
(3)继续更新教育教学观点将以“学生为中心”“培养学生的职业胜任能力为导向”的教育新理念落到实处。研究医师资格考试不是研究应试教育,医师资格考试只是医学教育的一个环节,本科医学教育旨在培养富有创新意识的高级应用型人才,因此,继续加强教学方法和手段的改革,在教学设计、教学实施过程中,教师扮演引導者的角色,以启发式教学贯穿教学始终,结合情景模拟、病案讨论、PBL教学等多种形式,在教学中引起学生学习的兴趣,并引导医学生去提出问题、发现问题与解决问题[4],激发学生的兴趣性、积极性、主动性,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终身学习的习惯和能力尤为重要。由于课时有限,教材有些内容是执业资格考试大纲要求的内容但又不能在课堂完成学习的,则需要学生自主学习完成。医师资格考试的测试科目间相互交叉、有渗透,这也需要考生有一定的自主学习能力和习惯。学生是学习的主体,在不断的学习和训练中,整合知识、中医思维、临证思辨的能力才逐步得以形成。这个能力也是医师资格考试必需要考察的重要内容之一。
(4)加强技能实训训练我校学生医师资格考试的技能平均掌握率在65左右,接近于全国平均水平,但分值不高,应引起足够重视。学生五年级阶段的临床实习是临床技能训练的重要环节,但部分学生把大部分精力用于备考研究生的学习上,轻视了实习活动。因此,在理论课学习期间,尽可能加强技能训练,按照执业医师实践技能考试大纲要求及考题形式进行规范训练,让学生学会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从而提高技能考试得分率,同时也巩固了理论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