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工作意见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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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工作意见范文1

在做出成绩的同时,某同志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是:

一、在政治理论学习上有待于进一步提高。表现为时紧时松,不能坚持经常。

二、部署工作多,抓落实不够,从大处着眼多,从小处着手少。

三、工作中有时犯急躁病,开展工作的决心大,信心足,但是有时有急于求成的思想。

四、在廉洁自律上标准不高,有与条件好、收入高的单位相攀比的思想和不平衡心理。

五、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不够。

六、在关心干警上做的还不够。

七、与干警沟通联系少,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做的还不够。

针对以上问题和不足,某同志要以此次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契机,重点在以下六个方面进行努力:

一是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坚持勤奋学习,更新知识结构,在真学真用真懂上下功夫,通过学习,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巩固宗旨信仰,增强业务能力和水平,提高综合素质。

二是坚持严抓敢管,锻造高素质的检察队伍。全面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增强班子团结,坚持“多角度、全方位”管理队伍,锻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善打硬仗的检察队伍。

三是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多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干警中调查研究,集中精力为群众为干警办实事。

四是加强思想修养,遵守各项廉政勤政制度,增强防腐拒变能力,真正做到公正执法、秉公办案、文明办案,确保执法办案的公平正义。

纪检监察工作意见范文2

以规模化生产为平台,以提高水稻综合生产能力为目的,按照“全面推进、加大投入、创新机制、强化服务”的总体要求,大力推广插秧机,培育各类专业合作服务组织,巩固提高水稻种植机械化水平,形成“标准化育秧、机械化栽插、产业化经营、社会化服务”的新模式,确保水稻种植机械化水平逐年提高。

二、奖补政策

1.对育供秧进行补贴。鼓励发展专业化育供秧基地,实行集中育供秧,育供秧基地按标准秧池面积,连片达到5亩以上的,每亩补贴800元,连片10亩以上的,每亩补贴1000元。对采用基质育秧的,每亩标准秧池再补贴1200元,采用基质与营养土混配使用的,按基质使用比例进行折算。

2.对机插作业进行补贴。按实际机插面积每亩补贴作业费35元。

3.严格考核奖惩。将水稻机插秧推广纳入区委、区政府对镇街年度农业农村工作目标考核和对村(社区)重点工作考核内容,并根据完成实绩给予适当奖励。

三、工作措施

1.广泛宣传发动。各镇(街道)要通过多种途径,广泛宣传水稻机械化种植的优势和效益,宣传我区推广机插秧的目标和要求,营造有利于水稻机插秧推广的浓厚氛围。

2.落实工作方案。各镇(街道)要对照年度目标任务,制订水稻机插秧技术推广工作方案,落实插秧机具数量和机插秧面积,每年4月底前要把机具落实到合作社和机手,机插秧面积落实到农场和农户;要认真抓好育秧培训和机手作业培训,及时做好床土、种子、秧池、物资等相关准备工作,确保机插秧推广顺利推进。

纪检监察工作意见范文3

【关键词】检察机关;司法警察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7-103-02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二〇〇二年了《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以下简称为《规范化建设标准》),就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的规范化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目的在于建设一支政治合格、业务精通、装备良好、纪律严明、作风过硬、廉洁高效的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然而基层检察机关由于各种原因,其规范化建设步伐相对滞后,要抓好司法警察工作仍面临着不少的困难和问题,具体表现为“五个不够”和“两个偏低”。

一、当前基层司法警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领导重视不够

部分基层院领导执法观念陈旧,只重视检察业务工作,而忽视司法警察队伍建设。《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尽管提出了依法配备司法警察的要求,但由于历史和习惯上的原因,目前相关的法规并没有得到充分落实,司法警察工作一直没有受到重视,突出表现在编队管理上和装备保障上。就衡阳而言,据了解,13个基层检察院中有12个院没有进行司法警察编队管理,大部分司法警察被安排到各业务部门,有的当书记员使用,有的从事行政管理,有的作专业司机对待。没有司法警察的部门,检察官直接行使司法警察权力和职责。领导重视司法警察工作只表现在执法质量检查前在完善法律文书上的重视,如补办派警令等。

(二)司法警察素质达标不够

《规范化建设标准》要求,通过培训等手段,提升现有司法警察素质,到2005年,90%以上的司法警察要达到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40%左右达到大学本科文化程度。而在基层,要现实这一目标容易,如某基层法警队有7名法警,他们都有大专文凭,而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只有1人。他们通过函授等手段拔高了学历,然而这种做法在提升素质上并未取得多大实效。

为提升司法警察素质,高检院要求对授衔、晋升的司法警察进行培训,对授予、晋升一级警督以上警衔的司法警察培训时间不少于10天,侧重学习有关法律理论、检察业务及警务知识;省级院对授予、晋升三级警督以上警衔的司法警察年培训时间不少于15天,着重进行法律知识、检察业务及专业技能培训;分市院对授予、晋升警司以下警衔的司法警察采取集中与分散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0天,重点进行检察业务和专业技能培训。这些仅仅是对司法警察晋升前的培训要求。对没有晋升的是不是也要进行培训?多久培训一次?一次培训多久?没有明确规定。而各种培训,由于各种原因,其实际效果与理想效果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如《规范化建设标准》中明确要求,司法警察要“一熟、二懂、三会”即:熟悉法警职责,懂检察业务,懂办案程序,会使用枪械具、会擒拿术、会微机操作。我们现有的司法警察队伍中有相当一部分人没有达到这个要求。

(三)检警职责不够明确

根据《规范化建设标准》要求,司法警察依法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参与办案,履行相应的法警职责。而在基层检察机关,“检警混用”,“以检代警”,“以警代检”的情况的现象很普遍存在。从实践的角度来看,“以检代警”可行但不符合规定,“以警代检”的后果则更为严重,有的对业务不熟,造成办案成案率低、办案质量差。而目前,一些地方在检察官人手不够的情况下,司法警察直接行使了检察官职能的现象相当普遍,从办案程序来看,这是不允许的。

(四)司法警察办公设施、装备不够

按照要求,司法警察要有专用的警务办公区,有固定的办公用房和必要的训练场地;有完成司法警察任务所必需的枪支、警棍、警绳、手铐等基本械具和警车、通信、电脑等交通、办公设施;还要有放置警械具、资料、档案的文件柜。由于客观条件的制约,如一些基层检察院办公房紧张,办公场地有限,加之办公经费不足,要另外划出警务办公区和训练场地,显然非常困难。多数基层院普遍存在“三缺”问题:即缺训练场地,缺基本械具,缺办公设施。特别是缺基本械具,这对于高危行业的司法警察来说,无疑又加大了风险。如祁东县检察院法警队有九人仅有手枪六支,手铐四副。如果遇到紧急情况要全部出警,就很可能难以保质保量地完成任务。

(五)规范化管理不够

由于多数基层院的司法警察还未进行编队管理,大部分司法警察分散于各个科室,有些检察院虽已进行了编队,但专职司法警察少,兼职司法警察多,如有的司法警察兼任办公室人员、有的兼任司机,甚至队长和指导员也由综合部门或业务科室的负责人兼任,导致司法警察队伍的整体管理难以到位,不能真正做到警有所用,警有所归,编队管理便流于形式,形成“空壳式”管理,徒有其名。部分基层院的司法警察队伍仍然由所在检察院实行分块管理,没有落实双重领导体制。由于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没有真正落实,无法实现上级院对下级院司法警察的垂直管理,导致司法警察无法接受专业管理和训练。多数基层院的司法警察工作制度完善不够,落实到位不够。少数基层院在司法警察工作制度方面没有相关的规定。

(六)司法警察地位偏低、待遇偏低

由于领导重视不够,司法警察的待遇往往落实不及时或不到位。如多数基层院的司法警察就没有领到相关文件规定的出警补助;司法警察的服装长期没人管,有的基层院以困难为由,也不按文件规定予以配发。司法警察待遇落实不到位,足以说明其地位低下。这是导致司法警察队伍不稳定的一个很重要原因。据了解,在司法警察当中,文化层次较高的年轻干警都希望通过考试等方式跳槽,能力强的也在想方设法地转行,符合条件的不愿意来,愿意来的有某些方面的不足,于是严重影响了司法警察队伍建设。

二、对当前基层司法警察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消除认识上的误区

基层院司法警察工作的现状,虽然是由来已久的客观实际,但是最根本的一点,还是认识不到位,没有从执法高度认识人民检察院依法配备司法警察的重要性。若要彻底改变这一现状,关键是要根除思想上的误区。一要彻底消除司法警察可有可无的观念。《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指出,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了共和国的警种之一,其主要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检察工作秩序,维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妨碍检察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检察工作的顺利进行。因此藐视司法警察的地位和作用,可以说是对检察工作的不负责。二要高度重视“检警分离”工作机制。领导要大力支持和关心司法警察工作,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理顺工作关系。要象对待“侦、捕、诉分离”一样对待“检警分离”,通过检警分离,促进司法警察围绕其职能开展工作,彻底消除“警检不分”的现象,这也是检察机关完善内部制约机制之必需。

(二)依法完善司法警察入口机制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规范化建设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对录用司法警察的条件都作了相应的规定。要真正抓好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必须根据上述规定完善司法警察入口机制。

首先,要因地制宜扩大人才选拔的范围,检察机关选拔司法警察要打破圈子观念。司法警察作为国家公务员,完全可以按照国家公务员招录方式面向社会进行招录,不一定非得在检察院圈子里解决。要深刻认识到司法警察不是闲职,而是肩负重要使命的岗位。面向社会公开招录,对提高司法警察整体素质将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其次,要优化编制结构,要根据检察机关办案实际需要确定司法警察的人数比例、男女比例、年龄结构比例。工作实践证明,46岁以上的司法警察普遍存在体力相对不足的问题,在完成追捕、追逃等任务上难免有不尽人意之处。但相关法规对司法警察编制有明确规定,即司法警察人数占检察机关总人数的8-12%,而46周岁以上的司法警察就在这个比例以内,建议对46周岁以上的司法警察不计算为编内指标。同时,要确保35周岁以下的司法警察占法警队的55%以上,要有1――2名女性司法警察。在录警与编制相冲突时,应该侧重法警队伍建设的需要。

(三)加强队伍建设,建立稳定队伍的长效机制

一是要加强对司法警察教育和培训力度,提高司法警察的综合素质。首先,政治教育要到位。要注重对司法警察的政治理论教育和“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教育,以增强为人民检察事业服务的信念,提高廉洁自律的能力;要及时进行时事形势和政策教育。教育形式要多样化,要注重实效,要确保受教育面达到100%。其次,思想工作要经常。要及时掌握司法警察的现实思想,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疏导,深入做好思想工作。在组织司法警察完成训练、参与办案等各项工作中,坚持进行宣传动员,开展多种形式的争先创优和竞赛活动,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和斗志,立功受奖面不低于本单位的平均比例。第三,业务培训要落实。坚持分级、分类搞好初任培训、业务培训、晋升警衔培训。采取集中与分散培训相结合的方式,使每个司法警察年累计受训时间不少于20天,重点要放在检察业务和专业技能培训上。同时要注重学历培训,不断更新司法警察的知识结构,提高司法警察综合素质。第四,岗位练兵要加强。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专业技能比赛,通过岗位练兵,要确保队伍活跃、战斗能力增强。

二是要切实解决基层司法警察“地位偏低、待遇偏低”的问题。这里首先要解决领导干部思想上对司法警察工作的不重视的问题,要摒弃那种视司法警察为附属物和“摆设”的错误观念,摆正司法警察位置。要积极发挥司法警察的作用,充分提升司法警察的地位。要因地制宜地适当提高司法警察待遇,解决部分地方司法警察待遇偏低的问题。对司法警察享有国家规定的警衔津贴和其他津贴、补贴以及保险福利待遇等不能打折扣;司法警察因公致残、牺牲或病故的,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惠政策等不能打折扣。

三是要妥善解决大龄司法警察的出口问题,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从司法警察实践的角度看,46岁以上的司法警察年龄的有些偏大,如何把他们从司法警察岗位上分离出来,有两个途径:一是内部消化:安排他们进综合部门,让他们承担事务性工作;安排他们在本系统相关部门做调研工作,发挥其参谋助手作用。二是横向交流:与县、市组织、人事部门协商,安排他们进政府机关相关部门工作。

(四)完善司法警察办公设施,改善司法警察办公条件

纪检监察工作意见范文4

为认真贯彻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的通知》、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优生促进工程的意见》,结合县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服务项目内容

1、享受对象:我县领取《一孩生育证明》和《再生育证》的待孕妇女、取得《省临时居住证》一年以上或持有《省居住证》以及生育证明的外来待孕妇女。

2、检查项目及免费标准:主要包括优生健康教育、病史询问、体格检查、临床实验室检查、影像学检查、风险评估、咨询指导、早孕及妊娠结局追踪随访等,具体内容共21项(见附件1)。按照浙人口文件规定的的检测项目,结合优生检测工作,对再生育对象增加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每对330元;对新婚夫妇拟生育一孩的对象,在原来婚检的基础上,增加国家规定的其他项目,经费增加每对95元。

3、工作流程:符合条件的新婚待孕对象及新婚时未接受检查的对象在卫生部门婚前医学检查的基础上,需要增加的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部分检验项目由县计生部门委托县妇保所开展,检查资料信息由妇保所提供。电子档案录入,检查结果的评估建议、随访表收集整理工作、一般人群及高危人群的个性咨询指导工作及整个项目的统计工作由县计生指导站负责完成。

再生育待孕对象及流动人口符合政策待孕对象凭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告知书、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券及身份证到县计生指导站接受检查。

4、实施单位:县卫生局、县人口计生局。

二、经费申报及拨付

调整享受对象和增加免费服务项目所需经费,按照实际使用人数和服务券拨付给计生、卫生部门。承担优生促进工程项目的技术服务机构每半年(6月10日、11月10日前)把汇总表上报县级业务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在每年的6月、11月20日前将各类检查服务券及申报清单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将专项补助资金直接拨付给相关技术服务机构。

三、监督管理

纪检监察工作意见范文5

论文摘要:文章从激励与约束两方面,分析了建筑施工企业纪检监察工作的一些方法和原则。

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作为企业活动一个特有和必不可少的部门(或行为),在确保企业的健康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从思想教育方面来看,它通过持续地、强化地教育,保证着企业党员干部思想的先进性、纯洁性。从企业作为一个经济组织的特点来看,纪检监察通过它的特殊功能,保证和引领着企业的经济活动有序规范地开展。但是,客观来讲,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朝着更深层次地发展和前进,企业的经济组织特点(特色)更明显甚至说几乎唯一的情况下,企业的纪检监察效能在萎缩,作用在下降,功能不突出,没有较好地起到或发挥出应有的能量来。当然,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客观与主观的原因,一个细微的因素都会导致全局的变化。反观近年来我们企业发生的一些违法乱纪的事件,我们又感觉到有不少问题,这些问题不简单是纪检监察工作本身所要涉及的层次,甚至更多于是企业在发展进程中不断完善和解决的管理问题。下面仅就自己所想到的一些问题与方面谈谈个人看法。

一、阳光原则

单从字面都不难理解,阳光原则就是要透明,公开,因为除了躲在角落里,阳光都是能照射到的。在我们这样的建筑施工企业,我认为阳光原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阳光下的作业;二是阳光下的收人。

监督促进阳光下的作业。随着企业改革与发展,不少传统建筑施工企业正朝着管理型建筑企业的方向前进。今后(现在也如此),企业的大量项目都是以一种技术管理的方式开展,多数项目都是以专业合法分包形式展开,因此项目的管理应该更多地体现出“阳光作业”来。比如分包工程的签订怎样来体现既维护企业利益,又能促进项目的正常运行。当然我们也有民主集中原则,也有“三重一大”的等方式来保证,问题在于在执行过程中是否体现出了这些好的方法。从现实情况来看,较多是流于形式和走过场,因此在这个环节我认为纪检监察的效能在于保证这些好的方法的执行上,贯彻上。如果我们把很多已有的好的办法好的形式都发挥好效能与作用,应该说是包容了项目管理的方方面面,能促使项目管理处于阳光之下。

鼓励阳光下的收人。当前建筑业员工的平均收人在全社会来比应该说是较低的。但客观来说建筑业内部“社会”的基尼系数恐怕也是全社会比较高的了吧。少数人的暴富与整体的低收人十分不协调。如果作个不恰当的比喻,把我们建筑企业比作社会的话,我认为在收人上应该体现和朝着这样的方向与目的去发展,那就是鼓励少数人(职业经理人)合法致富,让大多数人收人提高,让另外的少数人只能有低收人或出局。致富的少数人应该是高技能高水平的管理人才,让他们为企业尽智尽力,付出有所回报(当然我们不回避在企业困难时期讲奉献),而且付出与回报尽量成正比。让他们合法地坦然地富裕。通过他们的劳动与致富,让企业的大多数人富裕起来,充实企业的“中间”部分,促进企业员工的整体富裕。同时让那些不学无术,混日子过的人只能有低收人或直接出局。当然这些方法或道理谁都知道,并且问题的关健肯定在于如何去达到这样的目的,通过什么样的办法去实施(这是另外一个方面的问题,本文不作讨论)。我只想表达的一个观点就是应该通过更灵活更符合建筑企业特点的办法,让我们的每一个员工的收人都是阳光下的收人,让我们都追求阳光下的收人。

二、烙铁法则

经济学上的烙铁法则很简单,一块烙铁是通红的,谁去碰谁都会被烫。但是从中国几千年的传统与文明,“刑不上大夫”,“法不责众”等我们不难感觉到,从人治到法治是个多么艰难的过程。缩小到我们一个企业来看,从人管人到制度管人又是一个多么不好解决和实践的问题。我们经常谈企业的管理都是说的,首先建立健全制度,体现以人为本等等。不错,我们确实也做了很多制度,而且都很不错,似乎很能够完美,如果我们都照章去做,我们的企业绝对是一年一变样,三年大变样。可结果似乎也不是如此,不是我们的领导才能不够,也不是我们的员工不想为企业拼搏奉献,问题出在执行这些制度的本身机制就出了问题。

谁来烧这块烙铁。如果我们把我们的制度比作烙铁,首先的问题就在于谁在烧这块烙铁。是用这块烙铁来检验大家的人呢还是被检验的人自己在烧。但无论谁来作,都只有两个结果,一是烧得太烫了,温度过高,铁会融化,制度流于形式,会变形。二是温度不够,大家都可以去摸一下,还好像在烤火,人人从铁中还得到温暖。所以说我们首先要解决谁来制定制度的问题,同时要解决制度本身既不能温度过高(会变形),又不能温度过低袍不了作用)。

纪检监察工作意见范文6

一、登记阶段

普查入户登记工作在11月1日至10日间进行。各级人普办、普查指导员都要精心组织、合理安排登记工作,加强检查指导,保质保量完成普查登记。

入户登记要把握好先慢后快的工作节奏。第1-2天普查入户登记之初,普查员要控制进度,多检查登记质量,每天登记户数控制在5-8户;第3天以后普查员登记业务熟练了再逐渐加快登记进度。争取在8日前基本完成入户登记,9日至10日查漏补缺、攻坚克难,全面完成普查登记任务,按时转入复查阶段。

各级普查机构要组织巡查指导,对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本级普查机构把握不定的,要及时向上汇报。同时,要及时总结登记中的工作经验和好人好事,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加大宣传力度。普查指导员要每天组织所指导的普查员集中,交流入户登记情况,指导普查员互审互查普查表,每天汇总工作进度;各级普查机构都要按上级规定表式及时、准确、完整上报工作进度表(具体表式见嘉人普办字[2010]97号文件)。

要严肃普查登记纪律。普查登记必须严格按照入户查点询问、当场填报的方式进行,严禁入户而不入户照抄相关资料完成普查登记任务。镇级人普办必须将普查员手中的户口整顿资料、清查摸底表等分户分人资料集中保存在镇(街道)人普办,县(市、区)人普办应加强对各镇(街道)分户分人资料集中保管工作的检查,确保不发生应入户而不入户照抄相关资料现象。一旦发现应入户而不入户照抄相关资料问题,各级应严肃处理。

二、登记复查(11月11日—15日)

复查工作是提高普查数据质量的重要措施,各级领导务必给予高度重视。登记结束之后,应立即组织登记复查工作。

复查工作从11月11日开始到11月15日结束,在复查阶段对登记普查表长表、普查表短表、死亡表、境外人员表全面组织复查,把差错降低到最小程度。各县(市、区)人普办要切实加强复查工作的指导和督查,镇(街道)人普办要加强对普查区复查工作的指导和检查,普查指导员集中精力组织普查员认真搞好复查,决不能走过场。

(一)复查的组织形式。普查登记结束后,各镇(街道)于11月11日应组织普查指导员集中交流登记工作情况,并布置复查工作、提出复查要求,及时返回清查摸底表、户口整顿资料等相关调查摸底资料,供普查员核对。复查工作原则上以普查区为单位集中进行,普查小区数量多的普查区可分片组织复查;普查员是登记复查工作的直接责任人,普查指导员是复查工作的组织者和参加者,镇(街道)人普办对复查工作负有指导和检查的责任,县(市、区)人普办对复查工作负有领导和督查的责任。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切实搞好复查工作。

(二)复查的方法。复查采取三种方法,即自查、互查和议查。

1、自查。从11月11日至11月12日,安排二天时间进行自查。

(1)普查员首先要根据《普查小区地图》和《户主姓名底册》检查校对是否应该登记的户已全部登记,有无遗漏和重复,特别要检查可能有外来人口居住的地方是否查到。

(2)检查自己登记的普查表有无差错、漏项。普查员对自己负责登记的《普查表》(长表或短表)、《死亡人口调查表》和《境外人员普查表》要逐户、逐人、逐项地进行检查。

(3)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按“人工逻辑检查规则”进行核查,发现差错或疑问应重新入户核对,要据实更正。

(4)认真比对摸底等相关资料。普查登记户数、人数特别是户籍人口、常住人口、出生人口、死亡人口、外来人口要与摸底等资料一一比对,差异原因要逐个说明。

(5)要认真清点本调查小区普查表有无丢失,清理正确无误后,普查员应将自己登记的普查表填写完封面后,装入规定的包装袋中。

2、互查。互查在11月13日至14日进行,由普查指导员组织普查员对普查表进行相互检查。互查主要按“人工逻辑检查规则”进行,普查指导员将普查员分成若干组进行专项检查。

长表检查组:主要有镇(街道)人普办同志组织长表普查员集中进行互查,主要检查长表的户记录与底册是否一致;长表人记录中的基本项目填报是否准确,分不同年龄段填报的项目是否漏填和多填;

短表检查组:以普查区为单位,由普查指导员组织本普查区集中审查,主要检查短表的户记录和人记录;

死亡表检查组:检查死亡人口调查表;

境外人员表检查组:检查境外人口普查表;

普查员在互查中发现的差错或疑问,要认真做好记录,由普查指导员与原普查员联系核实或再入户核对,据实更正。自查和互查结束后,普查指导员对每个普查员登记的普查表抽取10户进行审查。对互查中发现差错较多的调查小区,要组织重新核查后无误后才能进入数据汇总。在核实过程中要注意入户的次数,做到既保证普查登记和复查的质量,又不干扰住户。

3、议查。在自查和互查结束后,安排一天时间进行议查,由普查指导员组织普查员召开由基层干部、群众积极分子、老村(居)民或熟悉情况的其他人员参加的座谈会,议查的重点是核实户数、人口数、有无重、漏、特别是普查对象外出人口、空挂人口、出国境人员是否已经进行了登记,出生和死亡人口有无重登或漏登。对议查发现的问题,应经过核对据实更正。

复查的时间安排只是一个大致时间,具体时间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条件具备的普查区可结合登记工作进行复查工作。

(三)复查的内容。检查是否完整覆盖普查小区的地域范围,本普查小区的总户数、人口数、出生人口、死亡人口是否准确,检查普查表中每个项目的填写是否有错漏,各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合理等。应重点核查:

1、集体户有无漏登;

2、外来人口有无漏登和重登;

3、户籍外出人口有无漏登;

4、全户外出的户和空挂户有无漏登;

5、境外人员有无漏登;

6、没有户口的人,特别是超计划生育的孩子有无漏登;

7、2009年11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期间,出生后不久即死亡的婴儿,特别是在医院出生后随即死亡、医院未发出生证的婴儿,是否漏登了出生和死亡人口;

8、全户死亡、特别是孤寡户死亡是否漏登了死亡人口;

9、普查表中的跳填项目是否错填、漏填和多填;

10、按人填报的项目是否严格按普查表所规定的性别和年龄界限填写;

11、普查时点居住地和户口登记地地址的填写是否完整正确;

12、普查表上除按户和人填报的项目外,其它应填的项目(如签字、日期等)是否填写齐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