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公共利益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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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共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范文1

对于相对年轻的经济法而言,合理确定经济法的法律本位有着更为重要的意义。经过学界的不断探索与努力,经济法的社会本位观念得以逐步确立,并日益为大多数学者所接受。所谓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简而言之,就是指经济法要以维护社会利益为己任。经济法社会本位观念的确立,有助于其与以个人利益为本位的民法、以国家利益为本位的行政法区别开来。但是经济法社会本位观念的确立也并非十全十美,因为社会具有高度抽象性,“也许是我们永远也无法知道的东西”;同时,经济法的社会本位也易混淆经济法和社会法之间的界限,可能会使经济法再次坠入与社会法进行长期争论的泥淖之中。因而有的学者进一步提出,应该将社会公共利益确立为经济法的本位[3](P107-119)。笔者也赞同将社会公共利益确立为经济法本位的观点,因为这不仅有利于理清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以及社会法等其他相关部门法之间的界限,而且符合经济法的根本性质。经济法社会公共利益本位观念的确立不是主观臆造,而是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的,是为经济法的客观发展史所证明的。

二、“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社会公共利益本位确立的依据

通过对经济法发展史的考察,我们不难发现,从自由资本主义阶段到垄断资本主义阶段,从“重商主义理论”、“重农学派”、“历史学派”、“凯恩斯主义”、“供应学派”再到“新制度学派”,从“战争统制经济法”到“危机管制经济法”,通篇经济法的发展史都是国家与市场互动互抑的关系史,国家与市场的关系是经济法关注的焦点问题[4](P23-27)。

(一)市场失灵: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悖离

所谓市场失灵,是相对于完美的市场机制理论而言的,一般认为,是指市场发挥作用的条件不具备或者不完全而造成的市场机制不能自我调节的情形,是指由于一定的因素使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呈现低效率运行的一种非理想状态[5](P70)。市场失灵突出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市场的外部性问题。

斯蒂格里茨认为,外部性是指“个人或厂商没有承担其行为的全部成本或没有享有全部利益时所出现的一种现象”。外部性的实质在于:一个当事人对其他当事人的福利产生影响且这种影响并没有从市场交易中反映出来[6](P73)。外部性可分为积极的外部性(外部经济、外部正效应)和消极的外部性(外部不经济、外部负效应)。前者是指私人收益小于社会收益,是指有利于他人的行为,如发明创造、植树造林等;后者则是指私人收益大于社会收益,是指有损于他人利益的行为,最明显的是环境污染问题和使自然资源损失过快的问题。外部正效应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彰示和维护,外部负效应则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贬抑和损害。在市场经济中,由于市场主体的趋利性,市场主体只关注其自身利益,而通常不会顾及给其它主体、给社会造成损害。因而,在单纯市场机制下,损人利己、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情常有发生,外部负效应是经济运行中的常态。二是公共产品供应的问题。所谓公共产品,是指不把任何人排斥在享受之外的产品,或者是指那些在消费中不具有排他性的物品。公共产品具有两个特征:一是非竞争性,即可以为每个人消费,任何人对这些物品的消费都不会减少其他人所能得到的消费水平,如社会治安、道路等;二是非排他性,即不可能排除那些没有支付价格的人,一些人不付费也可消费,如国防、防洪工程[7](P47-68)。在市场机制下,市场主体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都希望有别人来提供公共产品而自己免费使用,公共产品的非排除性为“搭便车”的行为提供了可能性。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市场失灵实际上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悖离。这种悖离可能表现为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漠视,可能表现为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消极损害,也可能表现为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直接侵害。克服市场失灵实质上就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重新彰示,我们要解决市场失灵问题必然要依据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二)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克服“政府失灵”的法宝

如何纠正市场带来的严重的社会不平等、如何克服市场失灵?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国家介入市场是解决市场失灵的最佳途径。国家具有强大的政治、经济力,只有国家才有能力改变因市场失灵而带来的社会不平等问题;同时,经济管理是国家的重要职能,因而介入市场、管理经济是国家的应有职责。

国家管理经济,国家对市场的干预、协调、调节和管理主要是通过政府进行的。“纠正社会和经济的弊病是政府的职责”。传统的政府干预经济理论中存在着一种观点认为,市场不能做或做不好的,政府就应去介入,并且政府的介入也一定能解决问题。这种理论是建立在一系列假设基础之上的,其假设主要包括:政府代表大多数人的利益;政府所作的决策更周全、更明智;政府的运作效率是高效率低成本的,等等[8](P136-139)。但是在实际生活中,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加之政府本身的行政偏好,政府在克服市场失灵的活动中也会出现失灵,而且政府失灵比市场失灵更具有毁灭性。政府失灵不仅表现在政府部门普遍效率低下,从而阻碍政府在克服市场失灵活动中应有功能的发挥;还表现在政府干预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悖离。由于部门利益、地方利益的普遍存在,政府及其官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经济人”一旦具备条件,会最大限度地为自己谋取私利。要克服政府失灵,就必须在赋予政府干预市场权力的同时,对政府的行为加以约束。包括来自执政党的约束、来自社会舆论的约束、来自法律的约束、来自政府内部的约束等等,其中来自法律(经济法是最为恰当的法律形式)的约束是最为重要的。对政府进行约束最根本的原则就是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因为政府失灵实质上也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悖离,只有依照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对政府介入市场的行为进行干预,才能保障政府行为的合理性。

以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为己任的经济法,如何去实现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目标?作为一种正确的思路,我们必须要确立经济法的社会公共利益本位。首先,这是经济法顺利实现克服市场失灵目标的必要条件。从上面的论述我们不难发现,市场失灵实际上就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悖离,市场失灵的克服就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重新彰示,因而在克服市场失灵的过程中必须要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原则。而作为克服市场失灵之法的经济法,当然要确立社会公共利益的本位。其次,这有利于经济法实现有效克服政府失灵的目标。政府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执行者,本身也存在着失灵现象,这种政府失灵同样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悖离。因而,克服政府失灵就需要以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去规范政府的行为,将社会公共利益原则作为评判政府行为是否适当的标准。

另外,将社会公共利益本位确立为经济法的法律本位,突出经济法的社会公共利益优先性,不仅可以形成经济法区别于民法和其他部门法的特质,而且可以使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处于同等地位,进而实现两种利益在我国整体法律体系中的和谐与共容[9](P213)。

三、经济法社会公共利益本位的实现

将社会公共利益确立为经济法的法律本位,就是要保证经济法的立法、执法和司法要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从而有效克服市场和政府的“双重失灵”,进而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将社会公共利益原则贯彻到具体的经济立法、经济执法和经济司法的过程,就可以称之为经济法社会公共利益本位的实现。

(一)社会公共利益本位实现的先决条件

1.社会公共利益内容的确定

社会公共利益是人类群体生活所追求的一个主要目标,如何给其下一个规范性的定义,是我们在研究社会公共利益的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而对于将社会公共利益确立为法律本位的经济法而言,尤为迫切。马克思认为,“利益是社会化的需要,是人们通过一定的社会关系表现出来的需要”[10](P376)。由此,我们可以这样认为,经济法研究下的社会公共利益是指社会公众通过国家介入市场的经济关系所表现出来的需要。联系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国情,笔者认为经济法研究视野下的社会公共利益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①经济秩序。经济秩序是社会公共经济利益的基本内容,是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基本的要求,因而是经济法社会公共利益本位的最重要内容;②宏观调控。作为国家从经济运行全局出发、运用各种手段对国民经济总体的供求关系进行的一种调节和控制,宏观调控不仅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体现,而且是社会公共利益的有效保障;③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是一种使经济、社会、科技、人口、资源、环境相互协调、持续不断的发展思路,是社会公共利益更高层次上的内容;④社会分配和社会保障。社会分配是指国民收入在全社会的分配,社会保障是以国民收入的分配方式对特定社会成员提供物质帮助,社会分配与社会保障构成了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的最后制度保障。

2.社会公共利益主体的确定

“利益主体是利益的首要基本要素,作为需要主体与需要对象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任何利益都是一定的需要主体与需要对象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利益是相对于一定的利益主体而言的,不属于任何主体或者没有主体的利益是不存在的”。并且“利益主体作为社会化了的需要主体,是多种多样的,在现实社会中,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某种群体或者组织(包括家庭、集体、民族、国家等)。”[11](P48-51)那么,社会公共利益的主体何在?在我们确立了经济法的社会公共利益本位之后,这是必须要回答的问题。正如上面我们对社会公共利益所作的定义那样,社会公共利益的主体是社会公众,并且只能是社会公众,而在我国则是指广大人民群众。

需要说明的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主体与其代表主体是两个不同概念。社会公共利益的主体是社会公众,但在现实生活中,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主体却有很多。首先,国家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主体之一。作为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我国,国家当然是社会公众的代表主体,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是国家的职责所在。其次,社会团体也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主体之一,在现实生活中,形形的社会团体在特定领域、特定地区发挥着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积极作用,如消费者协会等。再次,其他特定机构也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主体,如美国的联邦储备委员会,英美自律监管体制下的证券监管机构,这些机构介于政府机构和社会团体之间,在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重大作用。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主体的特点不仅在于其是多种多样的,而且在于社会公共利益的最终实现是通过其不同代表主体之间以及与其他主体博奕实现的。因为,在现实中,每个代表主体都很难保证独立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就国家而言,国家不仅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而且是国家利益的主体,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作为两个不同范畴,有时会发生冲突,有可能导致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就社会团体而言,在特定领域、特定区域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但其自身也有其狭隘的团体利益,当二者发生冲突时,就很难保证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由此看来,只有通过社会公共利益的所有代表主体,并通过它们之间的博奕,才能真正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

(二)经济法律体系的构建

经济法社会公共利益本位的实现,就是要将社会公共利益原则贯彻到经济立法、经济执法和经济司法的具体活动中去,而其中最为主要的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指导去构建经济法律体系。将社会公共利益作为构建经济法律体系的基本依据,将有助于解决经济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

社会公共利益范文2

内容摘要: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矛盾是人类社会生活中时刻要面对的基本矛盾。如何解决这一基本矛盾,将直接关系到人类生活的基本质量。倘若这对矛盾得不到妥善解决,它将成为人类社会生活中难以平复的“伤口”,时刻侵扰人类社会的关系和谐。

关键词:公私利益矛盾 社会秩序 效率与公平 价值认同

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关系问题是人类社会生活中的一个永恒话题。但凡人类生活的共同体,小至家庭,大至民族、国家,都必然存在着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矛盾,而任何社会共同体最基本的规范结构,无论是表现为习俗、习惯,还是作为制度、法律,都可以说是解决这一矛盾的社会模式。如果说在个人普遍地依附于共同体的传统社会中,统治者或统治集团还可以用压抑、贬损个人利益的方式,或者用黑格尔的“用普遍性吞噬特殊性”的方式来消解这个矛盾,甚至使之隐而不见;那么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市场主体的独立性、自主性、自由性以及追求私利的合法性,就使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矛盾以一种前所未有的尖锐形式凸现出来。

有可能会直接影响到社会秩序的稳定

公私利益之间的矛盾得不到有效解决,将会直接影响到整个社会秩序的稳定。无论自然界还是人类社会,其存在和运行均需遵循一定的法则,这些法则在许多情况下被称为规律、法则或规律外化为秩序,秩序和人类共同体须臾不可分离。在人类社会中,对秩序的追求已被普遍认为是个人努力和社会努力的一个有价值的目标。“历史表明,人类建立了政治或社会组织单位的地方,他们都曾力图防止出现不可控制的混乱现象,也曾试图确立某种适于生存的秩序形式。这种要求确立社会生活秩序模式的倾向,绝不是人类所作的一种任意专断的或‘违背自然’的努力。”人类生活如果没有规则性,“我们就会生活在一个疯狂混乱的世界之中。在这个世界中,我们会被反复无常且完全失控的命运折腾得翻来覆去,似同木偶一般。人类试图过一种理性的、有意义的和有目的的生活的所有努力,都会在一个混乱不堪的世界里受挫”。因此,秩序作为个人和社会的共同需要,成为人类历史上任何国家、民族和社会发展的前提和基础。而公私利益矛盾,作为一对长久影响人类社会生活的范畴,它们之间矛盾和冲突的激化,常常会导致特定利益分配与协调机制或社会关系的消解,从而又加剧了利益分化、利益差别和利益对立,利益主体之间的摩擦冲突不断,使得社会整合难度不断加大,直至在既有的社会秩序之内再也无法容纳这对矛盾,对于公私利益矛盾调节力的丧失,最终导致了既有社会秩序的瓦解,社会重新走进无序和混乱。从这方面讲,公私利益矛盾是一种破坏人类社会生活正常秩序的因素。

有可能将直接影响到社会效率与公平的实现

公私利益矛盾解决不够审慎,将直接影响到社会效率和社会公平实现。哈耶克从其一贯自由主义的立场阐述到“个人行为规则为之服务的普遍利益,乃是由那些被我们认为是法律规则之目的的东西构成的,亦即整体的抽象秩序;这种抽象秩序的目的并不在于实现已知且特定的结果,而是作为一种有助益于人们追求各种个人目的的工具而被维续下来的”。在这里,公共利益是在尊重个体价值基础上,保证个人选择机会公平的一种机制;这种机制的目标不在于某种具体的结果,而仅关注于过程的公正。可见,社会公正与公共利益本就是一体的,创生公共利益就体现了一种社会公正。因此,如果在公私利益的对立与冲突中,公共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那势必会带来对社会公正、公平的破坏;众所周知,公共利益是公共管理首要和基本的价值目标。“即使社会大众对于公共利益的具体内容迭有争议,但是其作为公共管理者的职责所在和其行为的指南,却是毋庸置疑的”。公共管理是主体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现代社会中公共管理肩负着实现与分配公共利益的历史使命,它要面对日益高涨的公众需求,弥补市场中理性主体的行为匮乏。任何公共事务背后都体现和反映着一定的公共利益,因此维护、分配和增进一定共同体的公共利益便成为公共管理的宗旨,也是其合法性的基础。而最大的公共管理主体就是政府,政府对公共利益的维护和增进承担着更多的责任,因而对于公私利益矛盾解决的好与坏,也成为政府是否公正的一个重要衡量标准。

从另外一面看,若正当合法的个人利益毫无理由且无所补偿的情况下被公共利益任意吞噬,也并不意味着社会的公正与公平。同时,这种情况下还有可能严重打击个人生产生活的积极性,从而影响其社会工作的效率。因为在他看来,个人的奋斗相对于公共要求是那样的微乎其微,自然、听凭公共性的驱使成为一个不错的选择,毕竟公共利益还是可以保障个人基本生活的。这样就会极大地影响整个社会发展的进取心与驱动力,使得整个社会生产坠入一种效率十分低下的“大锅饭”时期,这是一种陷人类难于自拔的悖论之境。

有可能导致公私利益矛盾激化

公私利益矛盾长时间得不到解决,将导致公私利益的两败俱伤。公私利益矛盾的激化,将威胁到公共利益本身的提供。毕竟公共利益代表的是一种共同体所公有的利益,它是造福于所有共同体成员的福祉,如果在与某个特定的私人利益的对峙中败下阵来,就必然会伤及共同体所有成员的利益,其中也包括那个与之相对抗的特殊利益主体。另外,人们有可能从这一特殊性战胜普遍性的特例中吸取“反面”经验,转而形成一种公共利益并不必然高于个人利益的偏执观念,从而再无兴趣和信心关心和支持公共利益,甚至在某种极端的情况下认为公共利益无足轻重,进而在社会实践中随意践踏、破坏,那势必带来的是一种灾难性的“利益破坏大循环”。反过来说,公私利益矛盾解决得欠妥,也必将影响私人利益的正当实现。如果采用一味压制私人利益、牺牲私人利益的做法,在损害私人利益的同时也将极大地影响到公共利益的实现,毕竟公共利益的实现是以私人利益的实现为基础的,缺少了坚实基础的公共利益,就只能是建于流沙之上的楼阁。

有可能加大社会价值认同的难度

公私利益矛盾的处理不当,将加大社会价值认同的难度。利益是形成价值认同的最核心内容,如果对于公私利益矛盾的解决,使得公共利益受到了损失,那这一结果在价值层面的反映就是社会共有价值信念的衰落。每一个私人以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为唯一的精神支柱,人们之间共有的信念与理想,因为缺乏得以建立的坚实基础――公共利益而不复存在,人与人很难形成公共的价值观念,社会沦为一个个原子式的谋利个人的简单集合。

结论

总之,公私利益矛盾是关系人类社会生活的重大现实问题。这个矛盾的解决方式,直接影响着人类社会生活的历史进程。所谓公私利益矛盾,其本身就必然包括对这种利益关系的调节方式,包括表达以及缓和这种利益矛盾的各种社会行为。因此,迄今为止,人类社会就公私利益矛盾这一二维逻辑关系的解决方式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强调公共利益或普遍性至上而优于个体利益或特殊性,常常在政治实践中表现为公共利益吞噬私人利益或普遍性吞噬特殊性,这种解决方式主要表现在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传统社会中;第二种是充分张扬个人利益,强调个人权利至上且相对于公共利益具有天然的优越性,政治实践中表现为鼓励私人利益快速发展,处处设防公共权力对个人权益的侵犯,这种解决方式主要表现在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现代社会中;第三种是公私利益无所谓优越与否,二者在保持一定张力下的互动关系,即并立双赢的关系。这可能是当代社会在处理公私利益关系的政治实践中,比较可行的一种办法,是在市场社会无法根本消除这一矛盾前提下可能最优的选择。

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凡涉及我们的行为及对我们更好这样一些事情是没有确定性的,行为者必须在任何一个实例中自己考虑合乎时宜的方式,关键是如何去发现处于过与不及之间的“中道”。而过与不及之间的“中道”并不是一个两极之间的固定点,真正的“中道”存在于两极之间的推力与拉力、引力与斥力的紧张之间。举例来说,在有利的状况下存在着一块新的富饶的陆地可用于发展时,个人努力的程度可能会远远超过群体对社会过程加以控制的总量;又例如,在不利的情形下,如一国缺乏自然资源或人力时,或一个社会或一个民族遭到外部敌人威胁时,作出一种强有力的集体性努力,便是确保生存或发展所必要的。“因而不能就如何确定个人积极性与集体指导间的正确比例提供一个一般公式。”但不管怎样,人们在作出某种行为之前必须确定某种选择原则,因为这种原则的选择也坚定了人们对于自身行为正当性的判断,人们对自己行为正当性的确信直接关系到行动的能力。在缺乏这种信念原则支持的情况下,大多数人都不可能有精力和意志去坚持自己的行为。所以,任何社会在面对公私利益矛盾之时,都必须采取一种自认为正确的原则,这是成功解决这一矛盾的开始。

参考文献:

1.[美]博登海默.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2.[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 邓正来等译.法律、立法与自由(第2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

社会公共利益范文3

目前,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面临“破”和“立”的双重任务:扩大医疗卫生保障覆盖面,侧重于“立”,而“立”的前提是“破”,即破除那些违背医院运作规律的体制机制,解决医疗服务体系资源配置不合理带来的成本整体偏高、公平性不足等问题,使医院的公益性回归。如果不在扩大医疗保障覆盖面的同时改革扭曲的医疗卫生服务体制机制,将会导致更多资源的无效使用和浪费。我国医疗卫生机构以公立医院为主体。让公立医院回归公益性,既是建立低成本、高效率的医疗服务体系本身的需要,也是扩大医疗保障覆盖面的前提和基础。

我国公立医院公益性淡化的原因

公益性淡化是目前我国医院存在的突出问题,也是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重要障碍。公立医院是国家为实现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目标而设立的机构,但是在不合理的机制下,大部分并未承担起公益性职能。原因在于:

第一,虽然国家历来都把医疗卫生事业定位为“政府实行一定福利政策的社会公益事业”,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一些部门和地方还是套用一般竞争性行业的规律来指导具有特殊性的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导致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经费的不足和体制机制的扭曲。

第二,政府对公立医院的投入不足,对公立医院的财务收支、剩余留取、人事制度、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监管不到位,甚至处于空白状态,致使公立医院的外部管理体制和内部治理机制都不完全符合公益性的要求。

第三,让医院自己在市场上生存的政策,刺激了医院的营利动机,扭曲了医疗服务的价格机制,导致了供给诱导需求和药品价格虚高的问题,使有限的医疗资源向购买力强的地区集中,向获利多的高端技术和设备集中,加剧了医疗服务的不公平性。

第四,医院竞争方式不合理。有观点认为公立医院垄断、缺乏竞争是造成“看病难、看病贵”的原因,这是一种似是而非的看法。虽然我国以公立医院为主,但公立医院之间并非利益一致的共同体,它们之间也存在激烈的竞争,问题在于竞争的方式不规范、不合理。医院为了吸引患者,竞相配备高新技术和设备,导致了过度医疗等不规范行为及医疗费用不断上升。

第五,医疗卫生的监督管理职能分散在多个部门,各部门的工作重心、政策目标不一致,各项改革措施不配套,致使改革效果不理想。

公立医院是维护医疗卫生事业公益性的主力军

有观点认为,公立医院缺乏公益性的主要原因在于产权不清,因此,改革的关键是产权改革,或者是公立医院的民营化,甚至建议不再保留公立医院。这种观点是有失偏颇的。

首先,这种观点照搬一些企业改革的理论,但即使对企业来说,产权也并非根本问题。通过明晰产权能够提高企业绩效,根本原因是产权改革实现了企业经营目标和激励机制的一

致。对医院来说同样如此。

其次,医院和企业有本质的不同,对“效率”的定义也完全不同。医院生产过程体现在检查、开药、手术等医疗服务方面,生产的最终成果是健康。如果套用企业的规律,那么医院给病人开药越多、检查越多、手术越多,效率就越高,这显然是荒谬的。正如和平是军人最大的勋章一样,人民健康才是医院的最终目的。

第三,真正决定医院绩效的,不是医院的所有制,而是医院外部的监管体制、激励机制和内部的治理结构。在许多国家,公立医院和私立医院的绩效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即使是对私立医院,也可以通过补贴和监管等手段,保障其非营利性;而对于公立医院,往往也通过鼓励竞争、改善法人治理结构等办法促使其提高绩效。

公立医院在我国的医疗服务体系中起主导作用,是维护医疗卫生事业公益性的主力军。

首先,公立医院不仅为人民群众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同时还承担着医学教学、科研、医疗救助和医疗应急等任务。任何一个国家都必须掌握这样一支队伍,作为守护人民健康的“安全网”。

第二,公立医院有利于控制医疗费用、提高医疗服务的公平可及性。国际经验表明,对于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区域差异较大的发展中国家,政府通过举办公立机构提供服务是低成本而有效的医疗保障方式。即使在发达国家,如实行全民医疗服务系统的英国,其成本也明显小于美国,其公平可及性和健康成果显著好于美国。

第三,公立医院有利于有效利用资源,创立中国特色的医疗卫生服务模式。统一完整的公立医疗体系,不仅拥有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效应,能够有效控制成本,而且为利用现代信息和管理手段提供基础。

公立医院改革和发展的国际经验及政策建议

目前我国的公立医院公益性淡化,不改革无法维护其公益性。国际上许多国家,如英国、澳大利亚、泰国、俄罗斯、巴西和墨西哥等国都建立了较好的公立医疗体系。近年来美国退伍军人医疗系统的成功实践证明,通过科学的机制设计和现代信息技术,公立医疗体系完全可以在公益性原则下高效运行。该系统是由政府直接举办的医疗系统,政府通过财政收入对其拨款,医疗机构设施国家所有,人员为政府雇员。目前,它已经成为美国公立医院的成功典范。

现代信息技术是美国退伍军人医疗系统改革成功的基础。全系统共享的信息网络,将病人信息、医生信息、财务信息、医院所有物流信息等都整合为一个大的管理信息系统。管理人员在总部可以实施对系统内所有医院运营状况、医生医疗行为、财务流程、患者信息及群体疾病特征的实时监管,从而提高了监管绩效。管理信息系统还实现了人机对话,比如记录中患者有某类疾病,电脑就会相应地针对该类疾病显示出治疗、保健建议,这不仅可以帮助医生做出合理的医疗决定,也有利于维护患者的知情权和自身利益。在信息网络里,信息的充分披露克服了传统市场无法解决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实现了计划手段和市场机制在信息空间有机融合,竞争和协作、效率和公平在信息空间和谐共存。

美国退伍军人医疗系统对我国公立医院的改革有参考意义。我们要利用我国制度的优越性、公立医院的规模优势、现代信息技术以及人口规模优势,通过增加政府投入、加强监管和体制机制的创新来建立低成本、集约化、以公益性为主的新型医疗服务模式,实现跨越式发展:

第一,为公立医院准确定位。在指导思想上,真正把公立医院看作是国家为实现其维护人民健康的公益性目标设立的机构,并围绕这个定位制定相应政策。

第二,转变医疗模式。改变以治疗和营利为中心的医疗模式,建立以保障和促进健康为基本目标的健康管理模式,从根本上降低医疗费用。

第三,建立综合的全民健康信息系统。建立包含居民健康状况、医疗服务利用、医疗机构财务、保险基金财务、医疗服务质量等信息的全国联网的医疗卫生信息系统。

第四,重构公立医院治理结构,实现管理和监督分离。成立隶属卫生部门的医院管理机构,代表国家行使公立医院的出资人和所有者职能,统筹管人、管事和管资产,督导医院实现其社会效益。

第五,整合现有医疗资源,建立低成本、集约化的新型医疗服务模式。逐步实现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纵向整合和横向竞争,组建医疗集群。鼓励医院之间建立纵向、横向以及医院和社区之间的网络,使病人享受到全程健康管理和医疗护理服务。

社会公共利益范文4

大爱于心,公益前行。2017年4月22日下午, 京WORK-北京码头成立一周年庆典大会在京举行。以帮扶中小企业聚合发展,给予企业智库外脑,助力中小企业腾飞发展为己任的京WORK-北京码头,此次借周年庆,广邀企业家及各界朋友,在围炉论道共商共享企业经济创新发展之道的同时,也积极传递社会责任感,倡导企业勇于承担社会责任,让公益成为一种企业文化。庆典中,京WORK-北京码头向伟鸿高端教育基金(简称“鸿基金”)公益捐款仪式温馨的一幕成为本次活动的最大亮点之一。

鸿基金是央视著名主持人陈伟鸿和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共同发起成立的全国性公益组织公募基金。 捐赠仪式上,京WORK-北京码头向鸿基金捐赠20万元,以实际的行动助力社会公益慈善。京WORK-北京码头创始人陈贵表示,陈伟鸿先生发起的鸿基金是公益慈善的一个创新代表,其所创造的“学以致用教以成德”让企业家们互相关爱、互相学习的慈善互动模式,为更多的企业能够聚合起来共同发力,担当社会责任提供了思想和实践路径。京WORK-北京码头作为专心于帮助企业转型发展的新型智库平台,在助力企业的同时,也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承担履行社会责任,提升智库创新公益的关注度、影响力和公信力。这次向鸿基金的捐赠,是京WORK-北京码头近年来持续开展社会公益活动的延伸和拓展,也是智库平台与公益组织有机融合的一次积极尝试。北京码头拥有为中小企业服务,为社会服务的理念和决心,在今后也将通过自身的资源优势和渠道,去引导、带动更多的企业关注公益,参与公益。

京WORK-北京码头的公益行动迅速现场发酵。参加庆典的企业家朋友在北京码头的带动下,纷纷献出爱心,来自天津的一位企I家朋友现场捐赠1万,山东的一位企业家朋友现场捐赠2万,企业家邓伟杰更是现场捐助6万人民币……,捐赠现场被善与爱的力量光环包围,这让鸿基金发起人陈伟鸿先生感慨不已。

陈伟鸿先生对京WORK-北京码头以及现场企业家们的公益爱心支持表示衷心感谢,同时对京WORK-北京码头成立一周年表达了最真诚的祝贺和祝福。他表示,京WORK-北京码头在为企业提供智慧力量的同时,在社会责任担当和公益事业参与引导上也有着特别的贡献。虽仅成立一年,但京WORK-北京码头却在中小企业中拥有极强的声誉和影响力,这是京WORK-北京码头自身所蕴含的魅力和能量的体现,更是京WORK-北京码头心怀企业,心系社会,为企业服务,为社会贡献的写照。希望未来能与京WORK-北京码头在社会公益事业模式建设和创新中能有更好的合作,为更多的企业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也感谢京WORK-北京码头对鸿基金的支持,希望更多的企业家和组织支持鸿基金,奉献爱心。

据了解,京WORK-北京码头新型智库将以创新公益+智库的新思路,依托自身在企业中具有的强大引导力、带动力、传递力、解决力,聚合企业力量,共同支持发展社会公益事业。

社会公共利益范文5

国家公职人员履行公职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占有公共权力或公共资源;社会对公职人员维护公平、恪守诚信的要求高。令人遗憾的是,接二连三发生的造假事件清楚地表明,公职人员队伍中存在着的害群之马,公权行使过程中的“跑冒漏滴”问题依然严重。

重庆考生何川洋的民族造假刺痛社会神经,因为其父是巫山县招办主任,其母是县委组织部副部长。虽然考生的父亲一再声称改民族是考生的姑姑所为,自己没有参与造假,但他承认自己是知情的,也就是默许了造假。为谋一己私利,不惜令国家公职人员形象蒙羞,不惜损害社会公平,这种行为必然受到社会舆论谴责,造假者也一定要为此付出惨痛代价。

武汉经济适用房摇号造假,以“六连号”这一极端的方式把公众对这个领域的不信任推向了顶点。事情败露后,有关方面揪出了内外勾结的违法分子,处理了负有领导责任或监管责任的领导干部。尽管案情通报中指出造假者系岗位聘用人员,但如此重要的岗位,人员是如何聘用的?有没有人指使造假?监管措施为何如此不堪一击?这些问号有待于在进一步调查中给予回答。

本应是社会公平的维护者,却变成了社会公平的破坏者,少数公职人员的恶劣行为打击的是社会公众对建立诚信的信心,削弱的是公众对公权的尊敬,破坏的是社会对秩序的维护。由于频繁出现公职人员在资源分配、招投标等方面出现造假事项,由此滋生的许多不公平现象最为社会所病垢。

社会公共利益范文6

关键词:社会经济效益、开工时间、工期、合理安排、充分利用

现阶段,我国对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十分重视,投资巨大,并形成了以政府、投资人、设计、监理、施工、物资供应、中介等单位为代表的庞大的建设市场。在建设与管理的过程中,人们往往只重视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投资控制,而忽视了建设与管理中的社会经济效益问题,有时因决策和管理不善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等社会资源不必要的浪费。在日益重视科学、和谐发展的今天,工程建设与管理中的社会经济效益问题很值得我们每个建设者和管理者的关注。

一、开工时间的选定

(一)公路工程开工初期主要是土石方工程、桥梁的水下基础工程、隧道进洞等,因此,高速公路工程开工初期受雨季影响较大。

雨季施工土石方工程,地表潮湿、道路泥泞运输困难,土方含水量大不能直接碾压成形,需长时间的晾晒,施工的机械设备低效益运转或停置,施工成本增加;同时,建设单位管理难度加大,管理成本也在增加。

雨季施工桥梁工程,围堰高度和长度要比枯水季节大许多,施工难度大,高大围堰压缩河床过水面积,容易造成上游水位提高形成洪水,施工机械时常受到洪水威胁,造成水毁的现象也不少见,给施工单位造成巨大损失;有时,为了在洪水到来之前抢工期,在短时间内不得不调入大量的施工设备,增加了施工单位的施工成本;有时,为了在雨季继续施工,不得不变更施工方案,如普通基础变更为沉井,增加了工程造价。

雨季施工隧道工程,隧道在进洞之初受影响最大。距洞门20米至30米范围内,地表覆盖层较薄,洞顶的土体不易形成“拱效应”,洞顶土体的沉降量大,加之地表水渗入裂缝,洞顶土体的重量显著增加,同时土体结构因含水量大而被破坏,降低了土体的抗剪强度。这些不利因素极易造成“冒顶”,施工、管理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受到极大威胁。因雨季施工隧道造成“冒顶”事例很多,这些隧道“冒顶”后要恢复正常施工,往往要向围岩周围松散土体注入大量的水泥水玻璃浆液,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都要遭受巨大损失。

(二)桥梁工程、路面工程施工受冬季影响较大。

在冬季进行梁片顶制、挂篮施工和混凝土路面施工,因气温低、混凝土的强度增长缓慢,养护期长、施工的机械设备效益低下,或停置浪费;同时,冬季施工要增加大量的保暖防寒和养护设施,增加了施工成本。

综上所述,在工期相同的情况下,综合分析工期与气候、水文、施工条件对公路工程施工的影响,合理组织招标活动并选定开工日期是很有必要的。

二、项目建设期既不要硬性压缩,也不要保守地延长

(一)合理制定项目前期工作时间能减少隐性投资

工程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阶段。设计阶段又分为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设计阶段是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供的科学依据,拟定修建原则,选定方案;对重大、复杂的技术问题通过科学实验、专题研究,落实技术方案;并确定工程数量,提出文字说明和适应施工需要的图表资料。

项目前期工作对项目投资控制起着关键的作用,尤其是设计阶段。要有效地控制工程投资,就要合理制定并保证项目前期工作时间。

初步设计阶段需要进行大量的野外勘察,收集大量的地质、水文、气象、筑路材料等方面的基础资料和信息,要进行大量的方案比选和论证。初步设计阶段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占75%~95%,如初步设计阶段时间安排不足就可能造成基础资料和信息收集不全面,方案比选和论证不完善、不彻底,所设计的方案不是最理想方案,因而造成(隐性)投资增加。

施工图设计阶段是对初步设计阶段拟定方案的落实和优化,施工图设计阶段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占20%~30%,如施工图设计阶段时间短就可能造成优化设计无法进行,所设计的方案不是最理想的方案,同样造成(隐性)投资增加。

施工阶段对工程的优化设计也能节约投资,施工阶段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占5%~10%,如施工工期短就可能造成优化设计无法进行,该节约的投资没有节约下来,造成(隐性)投资增加。

(二)合理制定工期能产生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合理的工期是建设项目在正常的建设条件、合理的施工工艺和管理、建设过程中,对人力、财力、物力资源合理有效地利用,使项目的投资方和各参建单位均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的工期。

政府对工期的干预和随意压缩工期的现象仍然较为普遍,压缩建设工期常常被政府部门作为成绩来正面报道,而对其造成的质量病害却只字不提。有时为迎合上级检查,不顾客观实际干预工期,要求提前通车,以致造成通车时间不长路基就被轧坏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也是造成公路质量差的重要因素。

工期提前,固然可以节约一定的费用,最主要的是提前交付使用又可以产生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这是需要肯定的积极方面。但是过多地压缩施工工期会使公路工程在技术上、质量上得不到满足和保证,给竣工通车后的公路留下隐患,后期还需要花费大量人力、财力来维修、养护,导致前期节约的资金,后期还要花出去。而且有些问题如果严重了也不是光靠维修和养护就能解决的。

综上所述,公路的设计和施工工期应根据客观实际情况和上级要求统筹计划安排。最好做到既不要硬性压缩工期,也不要保守地将工期延长,应根据客观情况因地制宜地来分析,做出计划和安排。

三、施工组织应科学计划、合理安排,兼顾参建各方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