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验收申请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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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申请书

竣工验收申请书范文1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水泥行业利用废气余热发电,是国家鼓励和支持的资源综合利用和发展循环经济项目。******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水泥熟料生产线纯低温余热发电项目2007年8月16日通过***省环境保护局环境影响报告评价《关于******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纯低温余热发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的函》(环评函[2007]706号,2007年10月12日经***省经济委员会备案(皖经资源函[2007]701号),由中信重型机械公司总包承建,2007年11月份开始建设,两台机组分别于2008年11月、12月并网,2010年2月进入试生产,目前已达产。

水泥熟料生产线纯低温余热发电技术是利用从篦冷机中部抽出的热烟气和窑尾预热器排出的热烟气,通过余热锅炉产生过热蒸汽,推动汽轮机做功发电。其优点在于完全利用废气余热,无需外加热源,生产成本低廉。

******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余热发电项目采用纯低温余热发电技术,在两条4500t/d水泥熟料生产线的窑头、窑尾各分别安装1台AQC余热锅炉和1台SP余热锅炉,各配以1台9000KW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其工艺流程为:给水通过AQC余热锅炉和SP余热锅炉,对水泥熟料生产线的低温烟气的热能进行回收,使炉水转化为蒸汽,再通过蒸汽管道导入汽轮机,在汽轮机中热能转化为动能,冲动汽轮机转子高速旋转,驱动发电机转动,从而使烟气热能转化为电能。发电机并网所发电能由******水泥公司电站高配室联络开关通过电缆输送至公司110KV母线供******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使用,以减少企业上网购电量。2010年因响应政府节能号召,我公司每条生产线均停产2个月,水泥熟料减产,导致余热发电也相应减产,2010共发电9066.66万kwh,实际节约标煤36629吨。如果不停产2个月,按2010年的月平均发电量计算,我公司2×9MW余热发电机组发电2010年可发电10880万kwh,实现43995吨标煤的节能量,超过节能43000吨标煤的设计目标。

******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水泥熟料生产线余热发电改造项目投资总概算为11504.57万元,项目通过设立独立核算子公司(******节能发展有限公司)方式负责建设与运行,子公司注册资本金为3715万元,全部为现金投资,获得银行融资6600万元,国家拨付节能改造项目财政奖励款1080万元, 资金来源总计11395万元。项目至2008年12月份完成建设,累计完成投资12272.20万元,超支额877.2万元由母公司代为垫付,从经营收入中扣回。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分别于2007年12月和 2008年3月份拨付到位。公司严格遵守节能技改财政奖励资金专项专用的规定,全部用于该项目的建设上。

该项目消防、劳动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完成,并分别于2009  年11 月10日,2010年 7月 28日,2010年12月31日通过***县消防大队、***市卫生监督局、和***市环保局的验收。

根据《***省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办法》,该项目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现请求市经信委转报省经信委组织竣工验收。

特此报告

竣工验收申请书范文2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第三条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因素包括下列内容:

(一)《高毒物品目录》所列化学因素;

(二)石棉纤维粉尘、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

(三)放射性因素:核设施、辐照加工设备、加速器、放射治疗装置、工业探伤机、油田测井装置、甲级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和放射性物质贮存库等装置或场所;

(四)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范围的。

第四条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管理。

卫生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一)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总投资在50亿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

(二)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有关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六条国家对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轻微、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类。

(一)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二)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应当进行审核、竣工验收;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除进行前项规定的卫生审核和竣工验收外,还应当进行设计阶段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

第七条对存在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实行专家审查制度。

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建立国家和省级专家库,专家库按职业卫生、辐射防护、卫生工程、检测检验等专业分类,并指定机构负责管理。

专家库专家应当熟悉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实践经验和建设项目评价相关的专业背景以及良好的职业道德。专家参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审查,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并对审查意见负责。

专家库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八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由卫生部负责备案、审核、审查和验收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第九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据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或设计文件,按照职业卫生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公正、客观。

评价报告的形式根据建设项目规模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复杂程度确定。投资规模较大、职业病危害因素复杂的应当编制评价报告书,其它项目可编制评价报告表。评价报告规范另行颁布。

第十条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建设项目是否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作场所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毒理学特征、浓度(强度)、潜在危险性、接触人数、频度、时间、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发生职业病的危(风)险程度等进行综合分析后,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进行分类。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分类标准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组织5名以上专家,对评价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审查专家应当具有与所评价的建设项目相关的专业背景,一般由相关专业的专家和相关行业专家组成,其中从专家库抽取的专家数不少于参加审查专家总数的3/5。

卫生部审批的项目,从国家专家库抽取专家。审查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参加评价报告编制、审核人员不得作为审查专家。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如实、客观地记录专家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应当由专家组全体人员签字。专家审查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审查专家名单应当作为评价报告的附件。

对建设项目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指派人员参加审查会并监督审查过程。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作出的评价报告负责。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编制规范》编写职业卫生专篇,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后,应当按规定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向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提出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审核或备案。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后,属于审核管理的项目,应当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或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属于备案管理的项目,应当对申请资料完整性和合法性进行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包括: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服务范围,评价报告的规范性,技术审查专家组成及审查意见处理情况等。

卫生行政部门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同意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或备案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或备案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等发生变更时,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卫生审核或备案。

第十八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该项目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第十九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中、高能加速器、进口放射治疗装置、γ辐照加工装置等大型辐射装置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防护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技术审查意见。

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后,应当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或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指定机构或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技术审查,并根据技术审查结论进行行政审查。审查同意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尽可能由原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技术机构承担。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在试运行期间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在试运行12个月内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第二十四条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报原预评价备案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后,应当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进行备案,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

第二十五条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中、高能加速器、进口放射治疗装置、γ辐照加工装置等大型辐射装置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防护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后,应当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或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第二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指定机构或组织专家对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进行现场验收。通过验收的,应当在现场验收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未通过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同步进行卫生验收。

第二十九条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未经卫生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第三十条在建设项目卫生评价、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或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有关资料。

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中涉及技术秘密的,卫生行政部门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

(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三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项目,发给建设项目有关证明文件或者予以批准,并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竣工验收申请书范文3

一、筹设申办民办教育机构需提交材料及审批程序

(一)申请筹设民办学校,需提交的材料

1.单位或个人提交筹办学校申请书(申请书需说明举办者、办校(园)宗旨、培养目标、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拟办校(园)名称等)。法人申办要盖有法人单位公章和署有法人代表人签字,公民个人申办要署有开办人本人的签名与联系方式;

2.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先到民政局或工商质监局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根据举办者自愿原则,拟申办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应到民政局进行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拟申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应到工商质监局进行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举办者应将核准后的办学名称交至民办学校审批部门报审。

3.举办者的身份、资格证明文件;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简历;若是两个(含两个)法人联办或两个以上(含两个)公民合办,应有合法的联办或合作协议,并说明主要开办单位或主要举办者;

4.递交办学资金验资证明,明确注册资金数量和经费来源;启动资金和运转资金的来源、数量、使用计划;

5.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教育部门组织考评组进行初步审核(审核报批的各种资料及察看场地),写出考察意见提交县教科体局党委会议讨论。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二)申请正式设立学校,需提交的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用作校园的房产证及校园校舍平面设计图、房产所有权人的身份证、租赁协议或同意借用的证明及房舍使用性质证明,在住宅小区内开办的要提供小区的有关规划文件。

6.消防建筑工程许可意见书(备案)、消防建筑工程验收意见书(备案)、食堂卫生许可证,校舍建设竣工验收合格证或房屋安全鉴定证明。

7.校(园)长、教师、财会人员、保健员等资格证明文件。

8.购办校、办公设备资产总账。

布点在乡(镇)的幼儿园,须由乡(镇)中心小学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上报教育局政策法规股。

教育部门在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三)审批程序

1.举办者提交筹设申请;

2.审批机关审核与签署意见;

3.举办者按设置标准筹备;

4.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相关材料;

5.审批机关对同意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放办学许可证民政局法人登记公安局刻印章物价局核价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法人代码证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证

二、变更(终止)程序

民办学校举办者、办学地址、名称、层次、类别发生改变和终止,均须事先向县教科体局提出书面申请,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经县教科体局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变更。

(一)变更程序

1.举办者更改程序

(1)应由举办者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书(写明变更的项目、原因及涉及到的人员安置、财务结算、确保安全稳定等情况),填写变更审批表一式2份。财务清算资料(由会计事务所整理造册),新旧法人代表办理交接手续。

(2)申请变更的要提交变更协议,新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新法人代表学历证书、个人简历、承诺书等材料及办学许可证的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及其他相关材料。

(3)公众媒体登记事项的证明。

2.更改办学地址程序

(1)由举办者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书:变更原因、原校址关于校舍所属权、债权债务、设备处置情况;

(2)新校址资料法律文书(房产性质、租赁协议等)、新办学校办学地址及校舍平面设计图;

(3)消防建筑工程许可意见书(备案)、消防建筑工程验收意见书(备案)、食堂卫生许可证,校舍建设竣工验收合格证或房屋安全鉴定证明;

(4)新学校采购的设备资产总账;

(5)填写变更申请表。

3.办学名称更改程序

(1)由举办者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书注明变更原因;

(2)在公众媒体登记变更事项,提交资产资产明细表;

(3)填写变更申请表。

4.其他变更程序

书面申请及变更内容所需的材料。

(二)办学终止程序

1.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办学的程序及依据

(1)向审批机关提交理事会(董事会)关于终止办学的会议纪要。

(2)向审批机关提交终止办学申请书(需写明终止原因、财务清算情况、教职员工安置分流情况、学生安置情况)。

(3)向审批机关递交申请时,必须携带财务清算报告和审计报告(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原件交给教科体局政策法规股审验后退还,留复印件存档。

(4)审批机关对上述情况进行审核无误后,下发终止办学决定并收回办学许可证,同时销毁印章,注销登记。

以上四点依据:第1点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章第二十条;第2.3.4点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章的第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条。

2、民办学校因被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资不抵债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程序及依据

(1)审批机关组织对学校进行资产清算。

(2)民办学校清偿所有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3)审批机关下发撤销办学资格的决定并收回办学许可证,同时销毁印章。

竣工验收申请书范文4

《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房屋已竣工的证明、房屋测绘报告等材料。立法者试图为房屋登记机构制定更为详尽的登记规则,然而,过细的规定使登记机构陷入了“条条框框”和形式法治状态,缺乏能动执法的机制,特别是检察机关加大渎职犯罪的查办力度,登记机构对于不具备常规条件的初始登记更是不敢越雷池一步。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宁愿不作为,不能滥作为”的思想日益严重,房屋初始登记的“历史遗留问题”越攒越多。为妥善解决我国房屋权属登记中的历史遗留问题,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民生优先、违法必究”的原则,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步发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了建房市函[2009]89号《全国部分城市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为登记机构能动地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提供了依据。本文针对房屋初始登记的常态条件与房屋登记遗留问题进行梳理和探讨,供实务部门参考。

一、房屋初始登记的常态要件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房屋初始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也即初始登记的常态要件有以下几项。

1 申请人填写的登记申请书。房屋初始登记是基于申请的行政行为。登记申请书是申请房屋登记时需要提交的重要材料,申请书或者申请表用来说明权利人情况和房屋状况,可以由申请人填写,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填写。不管是否亲笔填写,申请人都要在登记机构窗口工作人员核实监督之下,在登记表上签名,以确保真实。委托他人代办的,需要核实委托的真实性,防止欺诈。对于委托的真实性,可以采取当面委托、公证委托和鉴证委托。登记表由受委托人签字。《物权法》要求登记机构“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为便于登记机构在日后可能产生的行政诉讼中提供证据,可以就登记申请书中的有关事项通过询问笔录进行核实。

登记机构对当事人提出的登记申请,并不是仅以询问情况来决定是否核准登记,而是以当事人提供的登记原因的材料是否齐全及合法真实来确定。对不同的登记事项、不同的情况,询问的内容也有不同。因此,可以用以下两种方式来处理:一是在登记申请表上设置询问栏,预设少量的常见问题,由申请人在答案中选择是或否,如有需要询问其他问题,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必要时也可以记入询问栏,然后由申请人签名。二是不设询问栏,也不固定询问的问题,只在登记表上统一注明“已就登记有关事项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登记机构就有关事项向申请人进行询问后,由申请人在询问笔录上签名。这样既进行核实情况又提高了效率。

2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可以是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身份证明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为组织机构代码证,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可以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境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护照、有效军人身份证件(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学员证、离休证、退休证等)等;港澳同胞的身份证明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居民身份证;台湾同胞的身份证明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或经确认的身份证明;外国人的身份证明为护照和由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3 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通常包括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人民政府划拨土地决定书、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与裁定书、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确认书、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等能够证明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初始登记申请人的有关证明材料。我国《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归国家所有以后,相应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法律规范也是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的。在此之前,许多土地是当事人通过购买、继承、互换、租赁等方式取得。实行土地国有后,权利人以沿用传统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受到保护。如一律要求房屋所有权人提供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显然是不合适的。只要通过前述方法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在符合城市规划的条件下,应予进行房屋初始登记。

4 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的证明。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认房屋符合城市规划的凭证。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二条的规定,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一般是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建国初期直至上世纪70年代,由地方政府或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向建房者颁发建筑执照。近几年来,由于有关部门加强了建设和规划的管理,在建房者开始施工前,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副本,在副本上注明该副本不作为房屋登记的依据,待房屋竣工时,经过规划验收认定符合规划部门批准的要求施工的,予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应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正本申请初始登记。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超出许可范围以外的建筑物,属于“违法建筑”,规划部门根据“过罚相当”原则对违法建房者进行行政处罚,如果符合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规划的,可以责令补办规划许可手续并处罚款。临时建筑是规划国土管理部门为了充分利用土地资源而批准建造的。批准建造临时建筑,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土地资源的作用。临时建筑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拆除。按现行规定,临时建筑不予办理房屋初始登记。

5 房屋已竣工的证明。房屋初始登记还需要登记申请人提供房屋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主要用以区分房屋与在建工程。根据《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法人作为建设单位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通常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即通常所称的“五方签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经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备案审查

后出具的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申请初始登记时,申请人应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证明。在现实中,由于种种原因,出现未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就擅自使用的情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检机构依职权组织质量鉴定,而后进行备案。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居民自建的民宅,无需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竣工验收报告的备案,申请人出具房屋已竣工的证明材料即可。

6 房屋测绘报告。《物权法》规定,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图形、面积等必要材料。房屋图形、房屋面积都是房屋登记的重要信息。房屋图形测绘、房屋面积的计算需要通过房产测绘来完成,通过房产测绘报告1来体现。按《房产测量规范》关于“房产面积测算”的规定,房屋的面积系房屋所有权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因此,房产测绘报告应由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机构出具,按《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的规定,房产测绘的施测单位应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载明房产测绘业务的测绘资格证书,并对其完成的房产测绘成果质量负责。

二、历史遗留问题房屋初始登记的创新

某些开发商为了规避税费,未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房屋总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进行销售,业主购买后多年无法办理转移登记,产生诉讼和。据悉,该类情况全国普遍存在。这一现象使得开发商得利、业主恐慌、政府无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总结上海、深圳关于遗留房产登记问题处理经验的基础上,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民生优先、违法必究”的原则,切实保护广大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下发了建房市函[2009]89号《全国部分城市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根据会议纪要精神,北京、郑州、铜陵等地结合本地实际,制订了解决房屋权属登记中历史遗留问题的相关规定,给房屋登记工作注入了活力,体现了务实能动的执法态度,是对初始登记制度的突破与创新,符合实质法治精神,也是物权登记本质的回归。不仅对于解决房屋权属登记中历史遗留问题起到重要作用,而且对于“小产权房”的根本解决也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1 无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处理。无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具有当时政府计划部门下达的年度商品房建设投资计划书,或者具有规划部门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用地批复等相关土地使用批准手续之一的,可以视为具有《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购房合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先行为购房人或被拆迁人办理所有权证(即直接进行初始登记),然后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向建设单位收取土地出让金,补办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2 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处理。根据“违法必究”及“过罚相当”原则,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进行处罚。责令补办手续并处罚款后,被处罚人提供的城乡规划行政处罚主管部门出具的违法建设处罚通知书、交款凭据及其他应提供的办证材料视为具有《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的证明。

3 “房改房”的处理。对单位自管公房未办理单位所有权证,但却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给干部职工的,由售房单位刊登公告,对土地和房屋权属无争议的,售房单位出具具结保证书,政府房改办冻结售房单位的售房款后办理批复手续,房屋登记机构依据房改办批复及相关资料为购房干部职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单位通过市场购买或拆迁安置方式获得的房屋,转让时无国有土地使用证,而该房屋又被单位出售给个人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依据房屋产权单位的房屋所有权证、单位原购商品房的购房资料或单位房屋的拆迁安置协议、购房人的购房协议和缴款凭证等材料,直接为购房人办理房产证。单位购买商品房未办理单位房屋所有权证,又将该房出售给个人的,且该单位现已不复存在,个人申请办理所有权证,登记机构可依据原开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工程质量验收资料等建房手续或者商品房屋产权登记备案证、工商部门出具的单位已不复存在证明、单位与开发企业签订的购房合同、售房发票以及购买单位房产时单位与购房人签订的协议和开具的收据等材料,直接为购房个人办理初始登记。

4 无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文的国有企业房产转让的处理。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的规定,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有资产处置之前,应当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但是,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成立前,已由国有企业出售给个人的房屋,购房人当时未及时办理转移登记而现要求办理的,登记机构依据企业原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给予办理,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在转让时需报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5 联建房屋初始登记。属商品住宅的,登记机构可依据购房资料和相关建房及联建资料先为购房个人办理初始登记,然后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追缴有关税费;属非住宅的,按联建协议约定份额,由联建各方补缴有关税费后,再为各方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对于联建分成界定不清的,若联建各方均存在,由联建各方共同绘制房屋分成定位表并加盖联建各方印章。若有一方不存在的,由工商部门出具其不存在证明,将购房合同上的房屋座落与派出所现编排的门牌号一并公告后,产权无异议再予以办理初始登记。联建分成产生纠纷的,依法解决纠纷后,再予以办理初始登记。

6 未进行竣工验收的房屋办证问题。原开发、建设单位存在,可以由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或者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房屋安全状况进行鉴定;原开发、建设单位不复存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职权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或者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房屋安全状况进行鉴定。经鉴定,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依据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或者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对于具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符合办理房屋质量验收和备案条件而未办理的,申请人应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或工程质量检测报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申请人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初始登记。

7 拆迁安置房屋的房屋登记。拆迁人购买商品房异地安置被拆迁人的情况,可凭售房单位的建房资料、拆迁人的购房合同、安置协议及安置通知单等资料,直接先为被拆迁人办理初始登记或转移登记,后由拆迁人补缴相关税费、完善相关手续。单位房产在拆迁前已出售给该房屋使用人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拆迁时拆迁人直接与购房人签订安置协议并进行安置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依据拆迁安置手续及原产权单位售房证明材料直接为其办理初始登记或转移登记。购买私有房屋,受让人未办理转移登记即被拆迁,登记机构可依据有关购房证明材料、安置资料直接为其办理初始登记或转移登记。

竣工验收申请书范文5

经济的快速发展带来了用电需求的持续增长,为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规范供用电行为,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提高业扩报装服务水平和服务效率。本文从新装(或变更)申请和供电方案、工程招投标、竣工查验、供用电合同签订、业扩收费管理、装表接电等六个关键节点任务做了分析,探讨如何规范业扩报装管理工作。

关键词:业扩报装;精细化;管理研究

业扩报装是营销工作重要部分,是供电企业进行增供、扩销的有效途径。业扩报装信息的完整性与准确性影响着电力企业的后续工作(如抄表、电费计算与回收、报表与市场分析等),我国对业扩报装服务质量的要求较高,要求要全面促进其工作进度,完善其工作记录。因此,供电企业要从实际出发,结合具体的需求分析,对业扩报装的流程进行不断的完善与改进。

一、相关概念

业扩报装指的是:从客户申请用电,到实际用电完成,供电部门的相关工作业务及其业务流程。它是客户与供电部门供电、用电的最主要的环节。它的工作效率及质量,直接展示供电企业的形象,影响供电企业的发展与经济、社会效益。业扩报装主要包括以下8个步骤:(1)用电申请;(2)现场查勘;(3)供电方案确定;(4)单位资质审查(受电工程设计及施工);(5)图纸审查(受电工程设计);(6)中期检查及最终验收;(7)签订合同;(8)装表与接电。

二、业扩报装速度影响的因素

(一)供电方案的确定及审批方面的影响

业扩报装申请书经业务受理员受理后,传递给现场勘察员签收。现场勘察环节存在三个因素:①勘察人员确定供电方案并答复客户后,客户不及时联系设计、施工单位进行设计施工;②勘察人员没能及时、主动与客户联系,组织相关人员前去勘察确定供电方案,主动服务意识差,延误勘察时间;③供电企业公用配电变压器或变电所出线间隔负荷已满,还待配网扩建,暂不具备供电条件,影响业扩报装速度。

(二)工程检查、竣工验收方面的影响

供电企业对客户工程中间检查不及时,原因有两个方面:①客户不告知供电企业施工时间;②供电企业不及时了解客户施工进度,不能进行工程中间检查,待客户工程完毕,申请竣工验收时才去验收,在验收中如果发现问题,则需要进行整改。有些客户拖延整改,或找人情不愿整改或整改不彻底,造成验收不合格,影响业扩报装速度。

三、相关对策

(一)加强对报装各环节工作的管理

1、审批供电方案:现场勘察人员根据报装申请,签收业务并主动为客户服务,组织相关人员在第一时间进行现场勘察,拟出供电方案后报上级审批。并在最快时间内把批复的供电方案交还给客户。若电力企业暂时缺少对客户供电的条件,要把客户需求及时上报给上级,进行电网规划,以满足客户的长久之需。

2、业务员受理业务:报装客户能够在业务办理点提前查询信息,提示客户准备业扩报装资料,提高报装申请效率,使申请能够一次性通过。业务员要仔细询问客户的电量需求,主动向用户介绍报装申请的相关要求。并及时把申请书传递出去,给下个环节的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催办记录。在营销系统内进行业务催办,提高业务办理的效率。

3、检查与验收:检查人员关注报装工程的进度,适时与客户交流,并对报装工程进行中期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多走多看,能够做到发现问题并及时提出意见,主动督促客户完成报装整改。加强监管机制,在竣工检验时,对工程以及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做到对工程负责,对客户负责。并针对性地进行评价,规范其服务行为,向客户多解释,多提意见,保证供用电的安全与合理。

4、装表与接电:办理相关用电手续后,业务员通知客户交费,相关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做到最快、最安全送电。在验收合格后,要努力避免因为相关手续没办完,而迟迟延误对客户的送电时间。

(二)建立二级业扩监管

在实施业扩报装工作时,电力企业实施多级监督控制。其中,第1级为营销部,工作人员以“月”为单位,稽查相关业扩报装业务,审核业扩的方案与设计、进行项目中期检查和竣工验收、与客户签订用电合同、监控装表与接电工作;第2级为上级营销部,按业扩报装监控相关的实施办法,监控下级部门业扩报装工作,有效提高业扩报装速度。

(三)完善稽查与考核工作

电力企业各级营销部要全过程督办业扩报装工作进度,在各环节上都要加强对业扩报装的相关工作标准、规范与制度进行稽查。企业要大力开展客户回访机制,进行用户满意情况调查,并提出改进意见。加强对业扩报装考核的要求,完善对业扩报装质量的考核,建立治理机制,把整治成报装的效纳入业绩考核中。规范业扩报装,持续评价,提高报装服务水平。

(四)实施责任追究制度

重视业扩报装客户资源,加强客户投诉管理,健全对服务责任的岗位追究制度,对侵害、损害客户利益的事件,给予严惩;对在业扩报装工作中造成社会、经济影响的事件,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规范业扩报装人员的工作行为,加强它们的主动服务意识。在用电上,以解决客户实际问题为主要工作内容。

(五)针对户表与新建建筑业扩工程考虑

设置ERP接入点,针对用户的户表以及新建住宅、办公楼的配套管理要求,设计未来用电流程,以适应可能出台的新管理办法。密切跟踪重大投资项目的建设情况,营销部开启“绿色通道”,保障项目运行过程中供电畅通。不忽略中、小用户的用电需求,从技术上加快报装速度,加强营销与其他各部门的配合度,全力保障各类用电项目的用电需求,保障大、中、小用户都能够顺利用电。

综述:

电力业扩报装工作要求电力企业与客户多交互。在报装的各环节中,都有可能出现问题影响报装速度。因此,电力企业应与客户及时、准确的协调沟通,以客户为核心,尽心竭力地满足客户需求,从而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提高高压客户业扩报装送电率是一个系统工程,如提升服务理念,提高服务技能。从事业扩报装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供电服务规范》、《国家电网公司员工服务“十个不准”》等规定,兑现《国家电网公司供电服务“十项承诺”》。坚持“一口对外”、“三不指定”、“办事公开”、“方便客户”原则。还要加强领导和管理工作,使工作有章程,操作有规范,办事有效率。只有这样才能使高压客户业扩报装更上一个台阶,使送电率得到进一步的提升。

参考文献

[1]陈昊,湛燕.电力智能管理决策系统的研究与实现[J].大众科技.

竣工验收申请书范文6

【关键词】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技术

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 A

前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建筑工程也不断庞大,其逐渐向大型化、科技化以及环保型的方向发展,为建筑行业的发展带来一定的挑战。项目管理是一项较为复杂的管理措施,作为施工管理人员应该在注重自身的专业技术水平的前提下,充分认识到加强管理的重要性,并按照相应的标准要求对技术进行改革创新,进一步确保建筑施工的高效性,提升建筑工程的施工效益,为建筑工程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基础保障。

1.建筑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分析

项目管理是一科将管理进行分支的学科,其是指在项目作业中使用专门的知识、技能、方法以及工具等,使项目管理能够在有限资源条件下,实现或者超过原本的施工计划以及施工期望。项目管理是将一些成功达到相关施工目标相关的活动进行综合,其中涉及有项目策划、项目进度计划以及项目维护等;项目管理的方法可以划分为阶段性、量化以及优化管理等三大模块,详细内容如下:

2.阶段性建筑工程的项目管理

阶段管理是指从确定项目到系统运行维护的全过程,依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可以将其划分为以下几个小阶段:

2.1市场信息

市场信息可以划分为:信息采集、信息分析、确定工程项目以及项目申请等环节的编制,其中,信息采集:可以划分为工程项目信息、常规设备信息、器材信息的采集,这些信息通过相关业务员或者其他有效渠道,获得信息后,信息提供者应该以书面的形式向有关企业或者单位的职能部门进行报告;信息分析:建筑单位应该建立相关的信息分析职能部门,科学的对采集的信息进行分类、编辑、管理、核实、研究和论证;同时,在对项目信息分析时,应该依据市场、个人、组织以及社会发展的需求,结合建筑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实现提高施工管理水平,提升施工效益,通过对采集的信息进行合理的分析,并监督业务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以及绩效评价;确定工程项目:根据信息分析职能部门所提供的分析以及认证报告确定信息的处理方式,并上报相关决策部门给予决定。决策部门通过信息分析部门的相关报告,结合建筑行业的经营状况,对信息进行确定并确定项目的成立,项目一旦确立就应该要考虑承约商参加投标,发挥各自客户的优势,确定相关投商标人员。在这个过程中考虑的因素有施工技术、项目风险、资源配置以及其他相关因素,进而对信息分析部门的职能人员的工作效率以及业绩进行评价。

2.2申请书填写

在确定参加相关投标时,就应该拟定一份申请书,申请书的书写一般涉及施工技术、施工管理、施工成本等三方面。如是一份较为复杂的申请书,则可以将其进行划分,使其成为三本独立的册子:

施工技术的拟定的主要目的就是,可以让客户能够清楚的认识到承约商对客户的需求以及问题的理解,并为其提供最低风险且最大收益方案。

施工管理的拟定主要是,能够让客户相信承约商能够做好项目所提供的工作,并能够达到预期的效果。

施工成本的拟定主要目的就是,使客户能够相信承约商申请项目的价格是现实、符合相关要求的,施工成本的拟定主要由施工技术部门,集合市场信息的将其报告拟定,同时对相关人员的工作效率以及绩效进行评价。

此外,在进行申请书书写完成后,市场信息职能部门应该严密观察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更新项目的情况,并向相关的职能部门进行情况反映,是该职能部门能够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修订项目申请书,进而增加项目的市场竞争力。同时,在签订合同时,应该将项目管理进行阶段性准备,各环节的工作内容可以依据相关信息进行科学、合理更改。

准备环节:确定项目管理方式及管理组织结构的组成,使各资源得到合理的配备和落实,进一步确定施工方案。结合项目的特点,对项目的施工作业进行详细的分析了解,确定阶段性项目的验收成果,并对施工项目进一步的监督管理,有效解决施工方与客户之间的不合意见,进而控制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的风险。

实施环节:依据项目实施的具体方案,对各环节的成果、施工技术、施工质量进行验收,进而确保,在各环节完工后,项目负责人以及客户能够清楚的了解项目的进展、完成情况、以及客户的满意度等,同时,为评价项目组成人员的绩效评价提供依据。

验收环节:在施工完成后,应该对其进行竣工验收和决算,其中验收可以依据相关规定的范围以及要求对项目进行系统新验收,同时对项目作业过程中涉的各种文档、材料等进行整理和编辑,依据项目进行过程中有益检验以及教训。编制工程总结报告,并由项目经理进行,陈述该项目已达到竣工验收的相关标准;其次进行竣工决算,同时对项目的整体绩效进行评价,不断积累项目管理经验。

维护环节:此环节属于后续服务环节,可以由专门的职能部门负责,对相关服务人员进行确认并派遣,以方便服务绩效评价。

3.量化、优化建筑工程的项目管理

量化建筑工程的项目管理是非常重要的环节,从建筑企业运作方面出发,尽可能的对其进行量化,做到责任划分清楚。在项目的实际作业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客户对前阶段的劳动成果不认可、对后阶段成果不满意等问题,而当出现问题时,法采用技术解决、法明确责任等,严重影响着建筑工程的顺利进行。所以在建筑工程实际作业中,应该把各种施工目标、项目投入以及成果等环节进行量化管理。如,应用明确的模块以及系统表达客户的需求,精准的计算各环节阶段所需的人工、物力以及财力等,把各种量化指标存入相关的数据库,就能够轻而易举的解决上述的问题,每个阶段都能够清晰的量化管理,也有利于整个项目的推进。

同时,优化建筑工程的项目管理,即分析项目每部分所蕴含的知识以及施工经验,更好的发扬项目进程中的经验、吸取教训,在整个工程中传播有益的知识。不断创新施工管理技术,提高施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推进施工进度,提高施工效率,进而达到施工目标。项目管理极大地改善了公司组织基于创新的项目开发和实施活动的工作效率,其应用范围已扩展到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要想发挥其实质作用,就应该加大管理力度,优化管理措施,进一步提高施工效率,保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5]。

结束语

总而言之,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得到不断的提升,对建筑施工项目管理的要求也不断提高。但是其中存在的问题,严重影响着建筑工程的发展步伐,使其成为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中的瓶颈。要想改变或解决这种现状就应该依据文中提到的几点措施,如,阶段性建筑工程的项目管理、量化、优化建筑工程的项目管理等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建筑工程管理水平,增加建筑工程施工效益,为建筑工程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张莹.当前建筑工租顶目施工管理技雍创新分析[J].施工技术,2013,04(13):134-135.

[2]李玉珍.关于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的思考[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2,05(06):184-185.

[3]赵大勇.关于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模式的探讨[J].项目管理与质量控制,2014,03(12):31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