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劳动保障规章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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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单位劳动保障规章制度范文1

[关键词]农民工;劳动保障;劳动合同法

[作者简介]尉孟星,山东大学管理学院本科生,山东济南250100

[中图分类号]D92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9)04-0104-03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产生的一个特殊群体,为城市建设、经济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可以说,没有农民工,就没有我们今天的如此规模庞大的现代化的城市建设;没有农民工,也不可能有我国东部沿海地区的突飞猛进的发达的经济。但是,农民工问题特别是农民工的劳动保障问题已成为我国目前亟待解决的一个大问题,这也是东部沿海地区用工短缺的一个重要原因。目前,在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的新形势下,如何解决农民工实施《劳动合同法》的问题,已摆到议事日程上来。本文仅就农民工实施《劳动合同法》的问题谈点粗浅的认识。

一、农民工对《劳动合同法》及企业的规章制度具有知情权

(一)农民工作为企业的职工,有知晓《劳动合同法》、利用《劳动合同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劳动合同法》实施一年多来,企业职工真正了解《劳动合同法》的很少,据500人问卷调查,在对“您对《劳动合同法》的知晓程度”的问题的回答是:比较熟悉的占14.3%、基本了解的占46.2%、略知一点的占26.7%,不知道的占12.8%。在对“您所在的企业是否统一组织学习过《劳动合同法》”的问题的回答是:组织学习过的仅占27.9%,其余72.1%的回答是企业没有组织学习。目前的企业职工尚且如此,农民工就可想而知。农民工工作条件艰苦、生活环境差,接触和学习《劳动合同法》的几率几乎是零。可见,《劳动合同法》的宣传教育还任重道远。因此,加强对农民工的培训教育,尤其是《劳动合同法》的学习显得尤为重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把农民工学习培训《劳动合同法》作为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的重要任务,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农民工学习《劳动合同法》,使农民工真正掌握法律的精髓,做到学法知法,依法就业,依法维权。

(二)农民工作为企业的职工,有知晓企业规章制度并利用规章制度规范自己行为的义务和维护自己利益的权利。《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并规定对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应当经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后,进行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据500人问卷调查,目前集体企业、外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分别有22.7%、4%、6.3%、16.3%、43.2%、18.2%没有制定完备的劳动规章制度;分别有75%、96%、82.8%、78.3%、95%、36.4%在制定企业劳动规章制度时由企业单方制定,不征求职代会意见,也不与工会和职工代表协商;分别有11.4%、3.9%、10.1%、26.8%、18.2%制定的企业劳动规章制度不告知员工;还分别有25%、5%、10.2%、15%、39%、36.4%的职工不了解企业劳动规章制度。从调查结果可以看出,由于企业规章制度不健全而且由企业单方制定,再加上职工不了解规章制度,农民工相对城镇职工就显得更加无助。农民工在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等方面,明显劣于城镇职工,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利益,政府应当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规范企业的行为,引导企业依法制定劳动规章制度,让农民工与城镇职工享有平等的参与权、知情权,享有同等的保障权。

二、农民工应享有平等的劳动权

平等的劳动权主要包括平等的就业门槛、劳动合同、劳动时间、劳动报酬、劳动培训等方面。现行条件下,劳动权的诸多方面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基本不享有同等的权利。农民工也基本不享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权利。

(一)从就业门槛看,农民工要到城市特别是大城市务工,承受着诸多不公平的限制,不仅要提供种种证件,还要缴纳保证金、押金。在农民工离开企业时,往往保证金和押金就被无情地扣留了,还有的连自己的证件也陪送了。这一切使农民工在大城市缺乏自尊感。

(二)从签订劳动合同看,农民工主要从事建筑业、劳动密集型加工业,大多数在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工作,基本不签订劳动合同。据500份调查问卷,在对“您所在的企业是否与全体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的回答是:全部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为国有企业为61%、集体企业占36%、股份制企业为40%、三资企业为26%、私营企业为21%、个体经济组织为5%,其余均不是全部签订劳动合同。从调查中可以看出外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比率非常低。农民工根本没有劳动合同作保障,这也为企业裁员优先裁减农民工留下了可乘之机。自2008年以来由于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一批企业受到冲击,由于农民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他们把农民工作为裁减的对象,一时间形成了农民工返乡潮。

(三)从劳动时间看,据500份问卷调查,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分别有46.4%、52.3%、39.6%、69.5%、85.9%、85.4%、73%的职工每周工作日为6天或7天;分别有15.9%、40.9%、49.1%、46.1%、45.7%、56%、45.5%的职工每天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其中20.8%的外资企业、19.5%的股份制企业、18.6的私营企业,21.8%的个体经济组织的职工每天工作时间超过11小时(含11小时);分别有79.3%、79.5%、96.2、84.4%、86.8%、100%、90.9%延长劳动时间不按《劳动合同法》要求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50%以上的各类企业职工不享受带薪休假制度,其中外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分别达到了73.6%、76.6%、80.6%、97.6%和91%。从调查情况看,农民工集中的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劳动时间远远超过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四)从劳动报酬看,据500份问卷调查,各种类型的企业都不同程度的存在拖欠职工工资、不同工同酬、延长劳动时间或节假日休息日加班不按国家规定支付高工资等现象,其中大多都拖欠1―2

个月职工工资,主要是17%的外资企业、40.7%的股份制企业、39.5%的私营企业、51.3%的个体经济组织和45.5%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也有6.9%的集体企业和1.5%的私营企业拖欠1年以上;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分别有6%、18.2%、7.5%、32.8%、35.7%、44%和18.2%不同工同酬,分别有45.1%、47.7%、39.6%、49.2%、69%、87.8%和55%不按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另外,只有很少的一部分企业在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给予经济补偿。由此可以看出,农民工集中的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劳动报酬受到极大侵害。

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农民工的劳动权根本得不到保护。《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把用人单位的全部用工统一纳入了劳动权保护的范畴,农民工的劳动权利有了法律保障。法律虽然已经出台,但重要的是要有人去贯彻实施法律,更要有人去监督法律的实施。根据经济学“劣币驱逐良币”原理,如果大多数企业不全面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只有少数企业去实施,最后这少部分企业也会不去落实《劳动合同法》,保障农民工的平等劳动权。所以,针对目前大多数企业不维护农民工平等劳动权的现状,加大劳动监察力度,确保企业为农民工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平等的劳动关系,依法享有法律赋予的劳动时间和劳动报酬。

单位劳动保障规章制度范文2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为目标,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重点,进一步强化措施,真抓实干,深入开展劳动保障执法年审工作,促进各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切实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最大限度减少劳动争议案件发生。

二、年审范围及内容

(一)年审范围:区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成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基金会、学会、各类中介机构、培训机构、鉴定机构等),以及2014年12月31日前在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年审内容:主要审查用人单位在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重点包括:

1.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签订情况;

2.工作时间和加班加点工资报酬、带薪休假情况;

3.工资支付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

4.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执行情况;

5.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及执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

6.从事技术工种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

7.完善社会保险情况;

8.用工单位内部劳动规章制度情况;

9.收取押金、保证金情况。

三、年审步骤及时间

2014年度劳动保障执法年审时间为2014年3月15日至6月15日。采取书面报送资料年审的形式进行,分为三个阶段: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4年3月15日至2014年4月15日;

(二)年度审验阶段:2014年4月16日至2014年5月31日,各用人单位按年审要求报送书面材料参加年审;

(三)整改阶段:2014年6月1日起,对年审不合格及不参加年审的用人单位依法责令改正、给予行政处罚。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2014年度劳动保障执法年审工作的领导,区人民政府成立区2014年度劳动保障执法年审工作领导组。

(一)领导组组成人员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在区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主任由任文恨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马腾兼任,成员由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工作人员组成。办公室联系电话:0870—2128852。

(二)成员单位职能职责

区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劳动保障执法年审审验工作;

区公安分局:协助区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做好民爆公司、保安公司年审工作;

区工商局:协助区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做好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年审工作;

区煤工局:协助区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做好煤炭企业年审工作;

区建设局:协助区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做好建筑、房地产企业和招投标公司年审工作;

区教育局:协助区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做好各类学校年审工作;

区卫生局:协助区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做好各类医院、药店、医药公司年审工作;

区国土分局:协助区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做好非煤矿山企业年审工作;

区安监局:协助区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做好烟花爆竹、易燃易爆物品等企业年审工作;

根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局、市监察局关于在建设领域内开展预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工作的通知》精神,区直各部门和各乡(镇)、办事处实施建设项目前,必须到区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预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建设局方可办理开工许可证,否则,按照“谁投资、谁负责”的原则,由发包单位负责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办事处应积极受理、处置辖区内的劳动投诉和纠纷。

五、相关要求

(一)各用人单位参加劳动保障执法年审时,应报送下列书面材料

1.根据年审内容报送劳动保障执法年审自检自查报告;

2.机关《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其他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劳动保障执法审验手册》1份;

4.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和劳动用工登记名册;

5.2014年12月份的职工工资花名册(加盖单位公章);

6.职工2014年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和完费凭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7.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需提供医保定点资格批准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二)用人单位的用工情况,劳动合同签订履行情况,社会保险申报、缴费情况,劳动保障普法宣传情况,用人单位审验自查报告情况,以及规章制度备案审查情况等项目都审验合格的,视为审验合格。

(三)审验合格的用人单位,由年审办在审验记录2014年度栏贴上审验合格标记。

(四)年审中,年审不合格的用人单位由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

单位劳动保障规章制度范文3

以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劳动保障政策法规为总抓手,通过实施劳动保障“一体执法”,全面整合执法资源,提高劳动保障执法效能,集中力量解决劳动保障领域的主要矛盾和问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促进企业依法经营,健康发展。

二、一体执法计划安排

2009年共安排四项执法检查:

(一)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检查时间:2009年1月1日至2月28日,2009年11月15日至12月31日。

(二)劳动保障一体执法综合检查。检查时间:2009年2月20日至8月31日。

(三)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专项检查。检查时间:2009年3月1日至3月31日。

(四)社会保险费征缴专项检查。检查时间:2009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

三、一体执法检查的内容

(1)用人单位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情况;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履行和解除劳动合同情况,宣传贯彻《劳动合同法》情况和劳动合同三年行动计划执行情况;

(3)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情况及执行工资支付制度、工资指导线和最低工资制度三项基本管理制度情况;

(4)用人单位参加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情况;

(5)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准入制度、执行职业资格培训制度情况;

(6)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7)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8)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况;

(9)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四、工作要求

(一)充分认识一体执法计划的严肃性。劳动保障监察一体执法计划是根据国家、省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部署,围绕全市劳动保障工作中心任务制定的,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认识,加强领导,周密安排,确保执法计划的严格实施,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或调整检查事项的,需由监察机构会同有关科室(单位)提出,报局长办公会同意后实施。

(二)加强对一体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劳动保障一体执法工作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代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体行使劳动保障检查监督职权,凡涉及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检查活动,均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统一组织实施,有关科室单位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配合。各县区要切实加强领导,统筹安排,明确重点检查对象和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工作责任。对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检查活动,要主动做好协调工作,建立联动机制,形成整体合力,共同做好执法检查活动。

单位劳动保障规章制度范文4

一、成立组织机构

街道成立“劳动保障书面审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社保所负责此项工作的总体组织协调和进度安排。

二、书面审查的对象和时间安排

书面审查对象:街道辖区范围内各类企事业单位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

书面审查时间:2010年4月1日至6月30日。

三、书面审查的内容

1、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情况;

2、劳动合同签订情况;

3、劳务派遣情况;

4、非全日制用工情况;

5、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6、支付劳动者工资尤其是农民工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

7、工作时间和节假日加班工资报酬情况;

8、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及《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执行情况;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况。

四、书面审查的方法和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4月6日—4月12日)

街道社保所负责制定《书面审查通知》,各社居委负责将《书面审查通知》及其他书面审查相关材料,发到驻地用人单位。各社居委要通过社区宣传栏、悬挂宣传横幅或上门宣传等各种途径,进行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的宣传,以增强用人单位对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的重视和认识。

(二)用人单位自查阶段(4月12日—4月20日)

各社居委要根据书面审查的内容,督促用人单位认真开展全面自查,主动纠正存在问题,依法规范劳动用工行为,按要求报送劳动保障书面审查资料。

(三)全面审查阶段(4月21日—6月20日)

各社居委要根据用人单位报送的书面审查资料,认真进行审查。审查的重点是:

1、劳动合同签订情况;

2、支付劳动者工资尤其是农民工工资和执行工资标准情况;

3、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社居委初步审查完毕后,把相关材料及时上报街道社保所。社保所进行最终审查,并根据审查的情况及时作出审查结论,颁发“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合格证”。

(四)总结上报阶段(6月21日—6月30日)

街道社保所负责根据审查情况认真进行总结,统计汇总相关数据,及时将总结及相关材料上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开展书面审查工作。

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涉及面广、业务性强、工作量大,各社居委要给予高度重视。社居委主任负责本辖区工作的总体安排,社区社保协理员负责具体落实,确保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按时有效完成。

(二)发挥“网格化”作用,树立文明“窗口”形象。

为扎实做好全国“两网化”试点城市建设,街道社保所和各社居委社保协理员要充分利用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平台,最大限度调动各种有效监察力量,就近就便开展劳动保障书面审查。街道社保所和各社居委要建立“一站式”服务窗口,力争一次性送审,一次性审结,以方便用人单位办理相关书面审查手续。所有审查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秉公办事,依法审查,树立良好的文明服务“窗口”形象。

(三)做好信息采集,不断完善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库。

街道社保所和各社居委要及时做好用人单位信息采集工作(见附件1),尤其是做到“五清”(用人单位基本信息清、职工人数清、签订劳动合同情况清、工资支付情况清、参加社会保险情况清),将采集到的数据及时录入劳动保障监察“两网”监管系统,不断完善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库。

(四)积极推行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制度。

街道社保所和各社居委,要建立书面审查基本台帐(见附件2),按照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的规定,对用人单位进行评定,确定相应等级,不断更新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相关信息。

单位劳动保障规章制度范文5

本市加强重点行业和企业劳动用工监察

  3月17日,记者从北京市推进“劳动用工规范一条街”动员会上获悉,今年,北京市将在去年44个重点街区开展实施“劳动用工规范一条街”工程的基础上,在全市进一步组织推动“劳动用工规范一条街”工程。

记者了解到,今年推进实施“劳动用工规范一条街”工程将重点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规定情况、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用人单位落实规定工种持证上岗情况以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情况进行重点监督。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险监察处副处长孙彩山介绍,为防止在劳动年检取消后出现劳动保障管理上的漏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求各区县要在监督管理的方式上适应新的变化,由被动地等用人单位上门接受年检转变为主动地深入到企业进行实地检查,由一年一次的固定性年检转变为定期与不定期对用人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今年,全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对一些重点行业和企业集中性劳动用工进行监察。在重点抽查中,主要对新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及全员足额缴纳保险费情况、劳动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工资支付情况、外地务工人员合法权益保护情况、规定工种职业资格证书上岗情况等进行监察。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险监察处吴安泰处长告诉记者,今年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首次对外企服务总公司、邮政系统、北京电信系统、公交总公司、巴士股份有限公司、麦当劳、肯德基、中关村建设集团、金融系统的整体劳动用工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孙彩山副处长说,加强对重点行业和企业劳动用工和整体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抽查与全面推动“劳动用工规范一条街”工程相结合,与今年实行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诚信评价制度相结合,与建立“一街一册、一户一卡”企业用工管理信息库相结合,是建立劳动监察常效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从整体上全面规范各类非公有制企业的劳动用工行为,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源头上杜绝和遏制各类劳动违法案件增加的具体体现。

单位劳动保障规章制度范文6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

签 约 须 知

1.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2.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3.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 元/月(小时)。( 年度)

4.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5.当用人单位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投诉电话: 。

6.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7.双方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以明确其权利和义务。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本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一)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___种形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1. 有固定期限:自_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

2. 无固定期限:自___年__月__日起至 止。

其中,试用期自___年__月__日至___年__月__日。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

(二)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和任职要求,乙方同意在__________岗位上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双方签署的变更协议或者通知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三)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四)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甲方应当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1日。

甲方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部分值班人员等因工作需要或者职责范围的关系不能按照前款执行的职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三、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

(五)甲方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每月__日前支付工资。

(六)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__________元/月。

(七)甲方提供食宿条件或者等同于提供食宿条件的,不得折算为乙方工资。

(八)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各项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九)甲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十)甲方为乙方提供的食宿等基本生活条件必须达到安全、卫生要求。

(十一)甲方必须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十二)用人单位应当将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五、劳动纪律

(十三)甲方依法制定的需要乙方遵守的劳动规章制度,应当在与乙方签订本劳动合同时告知乙方。

(十四)乙方自觉遵守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十五)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违法、不道德或者损害乙方身心健康的,乙方有权拒绝。

(十六)乙方有义务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甲方对乙方的个人资料,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公开或者泄漏。

(十七)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跟据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处理。

六、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十八)甲乙双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应符合《劳动法》第25条、第26条、第27条、第31条和第32条的规定。乙方有《劳动法》第29条规定情形的,甲方不得随意解除本合同。

(十九)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二十)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当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书或者相关文件。

七、经济补偿与赔偿

(二十一)甲方依法解除乙方劳动合同,应当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的,按照《劳动法》及有关规定执行。乙方根据《劳动法》第32条第(二)、(三)项规定解除本合同,甲方也应按照《劳动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二)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依法支付赔偿金。

八、劳动争议处理

(二十三)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劳动合同时发生争议的,可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约定

(二十四)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五)本劳动合同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相违背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本劳动合同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

本劳动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