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调查报告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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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调查报告

火灾调查报告范文1

一、民宿的定义

住建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2017年2月27日联合颁布《农家乐( 民宿) 建筑防火导则( 试行) 的通知》(建村[2017]50号)规定,民宿是指位于镇( 不包括城关镇) 、乡、村庄的,利用村民自建住宅进行改造的,为消费者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小型零售等服务的场所。场所经营用客房数量不超过14 个标准间( 或单间) 、最高4 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 m2。

二、近年国内民宿重大火灾案例

2013年3月11日20时30分左右,云南省丽江市古城景区发生火灾。起火点位于光义街现文巷42号,此次火灾烧毁民房107间,涉及13户,其中客栈4家,6个院落,过火面积2243.46平方米。

2014年1月11日,云南省香格里拉县独克宗古城发生火灾,共烧毁房屋343栋,总受灾户数246户,古城最繁华地带变成废墟,此次火灾烧损房屋直接财产损失为8983.9308万元。

2014年1月25日,贵州省拥有300多年历史的镇远县报京侗寨发生火灾,经初步统计,大火共烧毁房屋100余栋、1000余间,受灾290余户1180余人。据悉,此次大火造成侗寨核心区超半数住户受灾。

2014年4月6日凌晨4点10分左右,云南丽江市古城区束河街道龙泉社区一古宅商铺发生火灾。经各方全力扑救,5点30分,明火得到全面扑灭,此次火灾共致10间铺面损毁。

2015年8月9日,贵州省遵义市永兴古镇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1000余平方米。

2015年10月29日,重庆市级文物保护建筑“江全泰号”发生火灾,过火面积340平方米。

2015年12月19日,安徽省祁门县芦奇村省保单位一本堂发生火灾,过火面积524.37平方米。

2017年11月18日,国保单位河北张家口市张家口堡中营署东厢房发生火灾事故,过火面积约85平方米。

2017年12月10日,四川绵竹市九龙镇灵官楼被烧毁。

三、婺源县民宿发展的现状

婺源县的民宿经济发展较其它地区起步晚,但发展迅速。2018年12月摸排的统计数据,现正在营业的婺源县古宅民宿、农家乐已有670多家(如在3月份、10月等旺季农家乐的规模可达4000多家),可提供6600多间客房;其中精品民宿95家,可提供3000多间床位住宿,主要分布在江湾、思口、清华、大鄣山、赋春、秋口、段莘、沱川、浙源等乡镇,精品民宿投资规模达到5亿余元,年直接经营收入达3亿元。

四、婺源县存在的主要问题

婺源县民宿旅游虽显成效,但总体仍处发展阶段,各地发展不均衡、差异大,在产业规划、经营管理、安全卫生、产品质量等方面存在问题,制约影响了民宿的发展。主要问题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缺少合法审批手续

民宿属于新生业态,其用地性质、建筑结构、建设主体、经营方式等具有一定特殊性,难以符合现行法规标准的规定。目前相关的土地法、规划法、建筑法、消防法等法律中均没有专门规定,民宅改建的民宿更是无需办理国土、房管、规划等手续。一些规模较大的民宿仅在投入营业前办理了工商、卫生部门的手续,其工商和卫生的营业执照与营业场所不为一体,一些规模较小的民宿甚至工商、卫生部门的手续也没有。新建的民宿虽然会办理土地、规划、建筑等相关手续,但是各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往往以招商引资的名义,给投资方大开绿灯,造成一些先天无法弥补的火灾隐患产生。如丛溪小镇、流苏小筑、瑶湾等地均存在着防火间距不足、无消防车道、消防水池偏小、管网压力不足等后期难以改正的消防安全隐患。

(二) 消防基础建设不足

民宿多依山傍水而建,与其它民宅密集相连,耐火等级低;多数民宿地处偏远,交通不便,水源设施缺乏,基础条件差,所在地区的志愿消防队伍、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匮乏,无法满足灭火救援需要。如民宿密集的思口镇延村、思溪村、西冲村,秋口镇李坑村,珍珠山乡黄砂村、秀水村,房屋连片、通道狭小、缺少防火分隔措施,县城消防队出警距离远耗时长,从县城到这些地方少则1 小时多则几小时才能到达,据测算,一栋木房26分钟即可烧尽,且燃烧越猛热释放速率越大,火场升温越快,周边可燃物更易被辐射热点燃,导致蔓延加快,迅速引燃毗邻房屋县消防队到场早已形成“燎原”之势,错过了救援的最佳时机,况且建筑密集,道路狭窄,门槛、台阶多,消防救援车辆无法靠近火场,加上受自然条件限制,一旦起火不仅危及村民生命财产安全,还会对原生文化、原始自然生态和原貌历史遗存等造成毁灭性破坏。而民宿主要由农民或者租户投资经营,难以承受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防火间距等方面的建设、改造及投资。

(三) 消防技术条件不足

大部分民宿建筑由原农村住宅等建筑改建而成,因建造年代久远,其结构均由全木的柱、梁、檩、枋、椽等构件榫卯而成,用于特殊造型的拱、檐、架、脊等部件也是木质构造。这些建筑工艺精湛,造型独特,雕刻精美,具有较高的艺术价值。但普遍存在建筑耐火等级低、缺少防火分隔、缺少疏散楼梯、疏散楼梯形式不符合要求等先天不足,消防安全条件难以满足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要求。

(四) 消防管理水平不足

一些地方民宿经营者缺乏消防安全意识,消防技术措施不落实,消防管理能力不足,消防宣传教育不到位,经常存在违规用火用电、采用可燃易燃材料装修、违规使用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以及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维护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如段莘乡庆源村民宿群,大部分民宿均未配齐基本消防设施,电气设施安装和线路敷设不规范,老化裸露严重,且未与可燃物隔离,大功率的空调、热水器等电器增多,私拉乱接、超负荷用电。业主和从业人员严重缺乏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用火随意,冬季还有火盆取暖、火坑熏肉等习惯,重要节日和婚丧嫁娶还要焚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加上烧炭、扔烟头等不良行为,用火频率高,火源管控难。

五、加强民宿消防安全的基本思路及措施

(一) 科学界定民宿法律归属

坚持城乡有别、新旧有别、大小有别、分类指导的原则,制定消防安全指导意见,严格规范新建、规模以上及城镇民宿建设,重点指导和扶持小微民宿发展,明确简洁明确、操作性强的消防安全要求,协调城乡发展,支持农民致富,指导和促进民宿安全发展、科学发展。不能将民宿简单定性为旅馆、餐厅,也不能等同分布更广的家庭旅馆、出租屋等。民宿就是要突出农村特点,位于城郊、乡村及偏远城镇,主要利用农民自建住宅、闲置房屋等既有建筑改造而成。小微民宿的经营用客房数量不应超过14 个标准间( 或单间) 、最高4 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m2。超过上述条件的民宿,必须严格执行《旅馆建筑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

(二) 加大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力度

民宿的有序发展、安全发展离不开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支持,民宿聚集乡村的消防基础建设必须纳入政府工程予以保障。民宿聚集乡村的消防基础设施应当与乡村道路、饮水工程等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统一建设和管理。民宿集中分布的地区建设供水管网时,应当建设公共消火栓; 已有供水管网但未配置消火栓的地区,改造时应配置消火栓。没有供水管网的地区,应设置天然水源取水设施或消防水池,山区宜设置高位消防水池; 村庄之间以及与其他城镇连通的公路应满足消防车通行的要求。砖木结构、木结构的民宿集中分布的地区,应当采取设置防火隔离带、设置防火墙、打通消防车通道、提高建筑耐火等级等措施,改善消防安全条件,降低火灾风险。

(三) 强化消防安全管理

在硬件方面至少应做到“两满足三配备”,即满足基本的防火分隔、安全疏散要求,配备简易报警、灭火器( 简易喷淋) 、疏散逃生设施( 疏散图、疏散标志、手电筒、逃生面罩等) 。

在消防安全管理方面,做到“一明确两落实”,即明确业主消防主体责任,落实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消防通道的管理措施,特别是加强厨房排烟罩、电动车充电停放、烟花爆竹和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安全管理。在消防安全制度方面,建立“四项制度”,即防火检查、隐患整改、宣传教育、消防演练制度。从业人员熟悉岗位职责和消防要求,做到“一懂三会”,即懂本岗位火灾危害、会报火警、会用灭火器、会

疏散逃生。在改造民宿施工中,严禁使用可燃易燃装修材料,

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特别是加强临时电焊、动火的管理,确保消防安全。

(四)改进民宿火灾治理方式

火灾调查报告范文2

引起住宅火灾的主要因素有:

一、用火不慎

根据我国火灾起数统计资料分析,用火不慎引起的住宅火灾占有相当比例。我国消防教育及宣传起步晚,投入较少,加之教育宣传面广、难度大等客观条件限制,使得全民的消防意识相对淡薄,不少城乡居民未能掌握正确的用火防火知识和灭火技能,缺乏对火灾的自防自救能力,缺乏消防法制观念,这一系列不利因素直接导致了人为用火不慎引起的火灾事故常年居高不下。人为用火不慎引起的火灾又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厨房用火不慎引起火灾,如城乡居民使用材、煤灶时,或用汽油、煤油等易燃液体引火是不慎,或将为完全熄灭的炉灰倒在其它可燃物附近,从而引起火灾,或使用煤气可、液化气石油气灶时,锅、壶盛水过满,加热时水溢出熄灭火焰,而燃气照常放出,导致火灾爆炸事故。或居民使用煤油炉时,却用汽油作燃料,或将炉体碰倒引燃成灾。或家庭做饭热油时,油锅过热起火后处理不当导致火灾。

1 2 32、生活照明用火不慎引起火灾。如城乡居民夏季用灭蚊器、蚊香或燃烧草谷壳驱蚊,由于蚊香摆放不当或点火生烟时无人照管而招致火灾。或冬季在家中安装火炉、火盆等疏忽大意而造成火灾。或停电时用油灯、蜡烛照明时粗心大意,靠近可燃物导致火灾。

二、电气火灾1、电气线路引起的火灾。电气线路引起火灾比率最高的是那些临时住宅、旧房子(房龄超过20年)和乡村住宅,因为这些住宅建筑的线路问题较多,临时性住宅存在私拉乱接导致电线短路、接触不良等问题。旧房子由于布线时设计用电量相对较少,电线截面选择较小,再加之经过长时间的使用电线绝缘层可能已老化破损而导致电气线路短路、超负荷引起火灾。乡村住宅则可能由于村民缺乏用电常识,私拉乱接电线时电线的截面、种类选择不当,电线的布置、使用不合理导致电线起火。除了以上住宅建筑易发生电气线路火灾以外,在其他的新建居民住宅中也会因为以下原因而发生电气线路火灾,如居民在装修新房子时破坏了原来的电气线路,或者在重新敷设线路时为按施工安装规程的要求敷设,或者在一条线路中同时接入使用好几个大功率的用电设备,所以,城乡居民在家中敷设、接入使用电线时应有专业人员操作或监督指导,此凹处麻痹大意的思想,从而方合资电气线路火灾事故的发生。

1 三、吸烟

我国火灾统计资料表明,引起住宅火灾的再一个主要原因是吸烟。烟头虽小,却能引起许多可燃物质燃烧,因为燃烧的烟头其表面温度有300~450,中心温度可达700~800,一支香烟的燃烧时间为4—15分钟,这么长的时间为火灾发生提供了隐蔽的潜伏期,而且吸烟时还要使用打火机或火柴等点火器具,而点着的香烟、划过的火柴、点火的打火机都是火源,稍有不慎就可能引起火灾。家庭因吸烟引起火灾的主要原因一是居民在家中乱扔烟头、火柴梗,致使未熄灭的烟头和火柴梗引燃家中的可燃物;二是由于居民酒后或睡觉时躺在床上、沙发上吸烟,烟未熄灭人已睡着,结果烧着被褥、沙发、造成火灾。三是由于居民在家中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或煤气、液化石油气泄漏时吸烟引起火灾。

火灾调查报告范文3

关键词:火灾调查;程序;问题

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是法律赋予公安消防机构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公安消防监督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对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缺乏足够的重视,加之基层从事火灾事故调查的警力严重不足,因火灾原因、事故责任认定而导致上访的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改进和提高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质量,已成为当务之急。

一、火灾事故调查程序

一是做好火场记录并保护现场。发生火灾时,火灾调查人员要迅速赶赴火灾现场,观察、记录火灾一切情况,包括燃烧的部位、物质、火焰的颜色、气味,火势变化情况,风向、风力、气温等气候状况,灭火战斗进展情况及现场人员的特殊表现和可疑行支等。灭火后,要立即保护好现场,火灾现场有关的一切地点。禁止任何人(包括现场保护人)进入保护区,更不能擅自移动火场中的任何物品,对火灾痕迹和物证,应采取有效措施,妥善保护。

二是建立火灾调查组织。一般火灾由所在地的公安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处理,疑难火灾案件和重大、特大火灾事故,可成立火灾调查组。火灾调查组由公安消防机构和发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人员组成,必要时,可邀请劳动、监察、检察、法院、工会、科研单位以及有关技术专家参加。调查组的负责人应由公安消防机构的领导或火灾调查业务部门负责人担任,统一领导,科学分工、有条不紊地开展工作。影响大、伤亡大、火灾原因复杂、涉及的部门和责任者较多的特大火灾事故,必要时由上级公安消防机构、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组织调查。

三是实施现场勘查和访问。对起火点明显,原因较简单、清楚的一般火灾,可以简化勘查步骤,即可直接与有关人员进入火灾现场,笔录、拍照、绘图、简捷地达到验证现场情况和提取物证的目的。对于火灾情况复杂,破坏较大,重点不突出的火场,通常按环境勘查、初步勘查、细项勘查、专项勘查程序各内容进行勘验。调查访问要查清火灾发生的时间,查清最初的起火部位,查清火灾现场的原来情况,检清起火后现场的情况,查清物质引燃的过程情况,查清火灾性质和火灾责任者,获得证人证言。认定属于放火嫌疑案件移交由公安刑事侦查部门管辖,消防机构予以配合。

四是科学进行技术鉴定。对发现收集到各种物证材料,要运用科学技术进行鉴别和判断,或运用模拟试验的方式进行。

五是综合分析。在火灾调查基本结束时,由火灾调查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综合现场勘查、调查访问、取证材料、物证鉴定等各方面资料,进行全面分析研究,确定火灾原因,分清火灾责任,进行处理,以及总结经验教训。综合分析是拍板定案关键一步,必须严肃谨慎,认定有据,否定有理,恰如其分。

六是核定火灾损失。按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颁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火灾损失包括火灾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受灾户数和财产损失,其计算方法应当执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应当如实提供火灾统计资料不得瞒报、虚报和拒报火灾损失。

七是拟定火灾原因调查报告。综合分析之后,要形成书面材料或定成火灾调查报告,上报有关部门。同时也要整理存档,作为火灾档案。

八是制作火灾档案。火灾档案的内容应包括:火灾报告表、火灾扑救报告表、火灾现场勘查笔录、火灾调查报告、火灾调查证明材料、技术鉴定书、火灾原因认定书、火灾原因重新认定决定书、火灾事故责任书、火灾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火灾现场图、火灾现场照片、火灾扑救总结和火灾处理报告。

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调查、访问工作应做到迅速、及时。笔者发现一些火调人员认为火灾事故调查是一项阶段性工作,火灾在被彻底扑灭前没有必要出警,有的则以火还没扑灭无法进入现场勘查、现场人员忙于灭火不便开展调查访问等种种原因为由,不及时展开调查访问。火灾发生后,凡是参与灭火或抢救物资的群众大都处在紧张的奔忙状态中,对于火灾初期或灭火、救人、抢救物资过程中的所见所闻记忆犹新,思维意识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较小,火灾肇事者或违法行为人还未来得及建立掩饰违法行为的攻守同盟,火灾现场的破坏相对也较轻,这时开展调查访问工作,往往能够获得比较真实准确的证据材料。如果行动迟缓,这些有利条件稍纵即逝,火灾事故现场也难以补救,极有可能造成证据不足以至火灾原因难以认定。

第二,火灾现场保护工作不容轻视。在火灾事故调查中,火灾现场保护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火灾现场保护得好坏,直接关系到能否迅速及时地查清火灾原因。笔者发现一些火调人员对火灾现场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到达火场后,往往不按规定立即设置警戒线,不安排专人保护现场,不使用火灾录像、照相和现场绘图等手段记录火灾现场真实情况,不按勘查程序随意挖掘、翻动现场物品,非火调人员随意出入火灾现场或搬移现场物品的现象也时有发生,这势必对火灾现场造成更大的破坏,给下一步的勘查工作带来更大困难。如某地一辆轿车在行驶途中发生火灾,由于该火灾发生在深夜且发案地点在距离县城较远的荒郊野外,消防人员将火灾扑灭后,没有采取相应的现场保护措施,就撤离了现场。第二天当火调人员赶到火灾现场时,该轿车已被附近村民拆卸得七零八落,火灾现场遭到严重破坏,查明火灾原因也无从谈起了。

第三,调查访问与现场勘查应做到有机结合。在火灾调查工作中,笔者发现一些火调人员或只注重调查访问,或只注重现场勘查,人为将二者分隔开来,造成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效率大大降低,火灾原因查清率也大打折扣。如有的火调人员怕麻烦、图省事,只重视调查询问,不注重现场痕迹、物证的收集和检测鉴定,有的甚至以调查询问代替现场勘查,不按现场勘查的原则、方法和程序办事。仅仅依靠证人证言及逻辑推测等相对单一的方法通常缺乏说服力,在法律面前很难站住脚跟。一旦证人证言不真实,或者反映不全面,火调工作就有可能陷入僵局。反之也然。某镇一百货商店仓库深夜发生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数十万元。火灾发生时,只有一名仓库值班员在场。火调人员通过现场勘查,排除了外来人员纵火,电气、自燃、雷击、吸烟等原因引起火灾的可能,只好从该仓库值班员的调查访问入手。经过近5个小时的突审,该仓库值班员始终拒不交生火灾的真实原因,调查工作一度陷入僵局。最后火调人员只好重新回到火灾现场再深入进行勘查,进一步确定了起火点就在该仓库值班员休息用床北侧的30cm处,而该部位又无电器线路、自燃性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等。在铁的实事面前,该仓库值班员只好交代了该起火灾系其休息时用来照明的蜡烛忘记熄灭引起的。

火灾调查报告范文4

第二条学校正职负责人对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制度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重大火灾事故;

(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重大建筑质量及危房安全事故;

(四)危险药品和化学危险品重大安全事故;

(五)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重大安全事故;

(六)大型活动重大安全事故;

(七)外来暴力侵害重大安全事故;

(八)流行传染病重大安全事故;

(九)食物中毒重大安全事故;

(十)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对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比照本制度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大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重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学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学校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学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对本学校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重大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责任。

第五条学校应当每个学期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召集有关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学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第六条学校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学校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并组织进行严格检查。

第七条学校必须制定本学校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将安全事故应急处理蓣集报区教体局备案。

第八条学校应当对本制度第二条所列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查处;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要立即排除。

第九条学校存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有关管辖权或者负有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学校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学校违反本规定的,对校长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对直接组织者给予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按照“学校突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学校违反前款规定的,对学校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第十二条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迅速组织救助,有关人员应当服从指挥、调度,参加或者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十三条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由教体局协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由调查组提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依照本制度对有关负责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其他法律责任的意见。区教体局依据调查报告,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有权向区教体局举报学校及负责人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教体局接到报告或者举报后,立即组织对事故隐患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对重大安全事故以外的其他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追究行政责任的办法,由学校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火灾调查报告范文5

调整充实了镇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

二、管辖区域: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本着本村处理的原则。镇共有40个行政村(居)和4个经济管理区、2个镇办林场,一旦发生火情,由各包村领导负责组织各所包村干部和计生包村工作队(女同志、老同志除外)和本村主干、一般干部、护林员、半专业扑火队指挥进行扑救,力量不足应请求支援,由指挥部指挥长调其它村力量支援,管理区、村委、林场结合部发森林火灾,毗邻各村都要组织力量扑救,必要时再调动其它村力量支援。

三、值班制度:镇政府、各管理区、村(居)委和林场都要坚持24小时值班且有领导带班制度。其职责是坚守岗位,及时报告火情,做好上传下达。

四、组织领导:一旦发生森林火灾,村(居)、场护林员应立即向村(居)、场值班人员报告,由村(居)、场带班领导向包村领导、镇值班室和镇森林防火办公室报告,包村领导应立即组织包村工作队,计生包村工作队,本村各村主干,半专业扑火队进行扑救,力量不足就要请求由指挥部指挥长调动其它村(居)支援扑救。

五、火灾报告:一旦发生森林火灾,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向镇值班室和镇森林防火办公室报告,镇值班室或镇森林防火办公室应立即向镇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县森林防火办公室报告。

六、扑火力量:包村工作队,各村(居)两委干部、护林员、半专业扑火队,统一由包村领导指挥,其他村、镇扑火队由镇主要领导调度。分管领导、林业站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到位指导扑救工作,请求部队支援由镇指挥部指挥长决定,扑救森林火灾应遵循“三不打”、“二严禁”、“一报备”原则。

七、火场清理:火灾未彻底扑火之前,扑火人员不准撤离火场。明火扑灭后,村级责任单位必须带领清场人员留守火场,做好暗火火场清理工作,避免死灰复燃。

八、后勤保障:由卞春山主任科员总负责,森林扑火车辆由镇党政办负责调配。发生火灾的单位对扑火所需的食品,矿泉水等物资要派专人负责,做好供应工作。医院部门必须做好扑救人员意外情况救护工作。电信部门要确保通讯畅通,以确保顺利救灾。

九、火情查处

1、案件查处:火灾案件查处由县森林公安分局负责调查,依法处理肇事者,一旦发生森林火灾请求县森林公安分局赶到现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要积极协助,主动配合,并提供证据、证人和肇事者,以便尽快破案。

2、林木鉴定:火灾林木损失情况由林业局派林业工程师进行鉴定。镇森林防火办公室在火灾发生后三天内向县防火办呈报火灾初步调查报告和面积小班勾绘图。火场跨乡界限由县防火办牵头,组织林业局的工程师和相关林业工作人员共同调查鉴定。火场跨县、市,由县防火办上报市、省防火办公室,由市、省组织有关县乡镇林业干部共同鉴定。

3、面积统计:火场起火点明确,过火面积按起火点所在管理区、村(居)、林场统计,起火点不明确的,按相邻单位分别统计。

十、灾后处理

1、森林火灾发生后三天内所在管理区、村(居)、林场应向镇森林防火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说明起火原因、地点、林木损失情况和森林防火整改措施,村干部包山头情况,护林员到位情况,处理意见。

2、善后处理:对伤亡事故的善后处理,由镇政府、林业局、民政局等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3、扑火经费:扑火误工补贴及其它费用由火灾肇事者个人支付,不明原因的,本村的扑火队由村负责发放扑火误工补贴及其它费用。其他村支援参加扑救的由镇政府支付。有调动部队的由火灾所在单位出资,慰问部队官兵。

4、林木处理:火烧林木未经审批不准采伐,火灾单位必须派员看守山场,防止群众进山乱砍林木。火烧木材采伐程序:由林权单位三天内向林业站提交申请采伐报告,由镇分管领导核签后,镇林业站向县林业局提交简易伐区设计书,再由县林业局派员调查设计,经林业局审批,核发采伐许可证后方可采伐(属生态林需上级有关部门批复)。

火灾调查报告范文6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条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条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十二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十九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三十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四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