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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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

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范文1

关键词:食品安全信息 政府责任 信息公开 机制 制度构建 法治

一、食品安全信息的性质及政府公开的优势

(一)食品安全信息的公共产品属性

按照萨缪尔森在《公共支出的纯理论》中的定义,纯粹的公共产品或劳务是这样的即每个人消费这种物品或劳务不会导致别人对该种产品或劳务的减少。而且公共产品或劳务具有与私人产品或劳务显著不同的三个特征:效用的不可分割性、消费的非竞争性和受益的非排他性。[1]

以食品安全信息来说,任何个人或组织获取信息不会导致其他人获取不到该信息,同时信息可以向不特定多数人,故食品安全信息具有典型的公共产品属性。

(二)政府监管部门信息公开的优势

市场中信息优势方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利用隐瞒或虚构食品安全信息的不法手段,当消费者权益处于风险中,而市场本身无计可施时,我们自然想到了公权力。在我国目前的社会权力分配格局下,政府部门向公众食品安全信息的这一行为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作为公权力机构, 政府提供的食品安全信息无疑享有较高的公信力;基于人力财力及资源优势,政府更便于信息的搜集和整合;同时,政府向公众食品安全相关信息还能够起到教育和警示的功能,促进消费者提高自身的食品安全意识。

二、目前政府食品安全信息公开现状和困境

然而,我国食品安全规范化和法治化道路仍处于起步阶段,硬件和软件设施尚未成熟,政府干预成了医治“市场失灵”的灵丹妙药,带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带来了不少负面效应,效率低下,政府越位、缺位的现象[2]时有发生。通过分析现有的相关制度结合现状,归纳出政府食品安全信息公开中有以下的问题:

(一)各地各部门公开信息的范围标准不统一,存在大量自由裁量。

而在目前分段管理体制下,各监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认定和处理食品安全信息,难免因为各自的职能差异,而产生不同的标准和结果。再者如《办法》第七条的基于行政权的角度出发,哪些信息属于“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在实践中也考验着地方监管部门执法能力和执法诚信。第八条规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公布影响仅限于本辖区的食品安全信息,并未明确说明判断影响力范围的具体标准。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就有着相当的行政裁量权限,在难以辨清的情况下,怕担责任、地方保护主义等等因素很容易诱发行政秩序的混乱。现实中很多食品安全事件爆发都达到省级范围[3],同时牵连甚广也从某种程度上反映了制度缺失。

(二)各地各部门信息公开的渠道建设普遍落后,交流反馈栏目多为摆设,公众信息需求难以满足。

《办法》第五条规定各地应当逐步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现实中多数地方政府网站的信息渠道落后,表现为:第一,设有食品安全信息栏目,但更新慢且更新没有规律、内容虚泛、信息量普遍较少、质量不高;第二,内容不专,缺乏各部门独立的信息;第三,内容不实用,且与公众关心的切身利益相关信息缺乏;第四,栏目设置;第五,反馈栏目不便民,甚至沦为摆设,公众信息需求难以满足。

(三)政府监管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协调机制不完善,出现部门间公布的信息重复甚至相互矛盾的情况。

《办法》第六条规定了各部门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信息通报的工作机制,明确信息通报的形式、通报渠道和责任部门。现如今互联网已不是新鲜物,即便如此还是存在同地区食品安全信息不同部门公布的内容交叉错乱[4],各级政府部门之间建立的信息通报机制实际如何运作,部门间具体如何沟通协调外界无从监督,追责也就难上加难。横向上看,是部门间食品安全信息公开缺乏沟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有的政府部门尚未落实到位。

(四)中央到地方信息系统的一体化仍然是理想,地方保护主义普遍存在与信息上报的规定形成矛盾,一定程度影响食品安全信息的公开成效。

纵向看来,除了中央政府相关部门信息公开与较为正规,大部分地方政府的食品安全信息的水平有限,尚未步入轨道。不少地方政府为了所谓的GDP,不仅对监管工作放水,问题被爆出来甚至试图封锁消息、危机公关。长期以来这似乎已经是一种习惯性处理手法。

(五)某些地方政府和部门”公开是列外,不公开是常态“,对信息公开的申请“打太极”。

消费者向有关部门申请公开食品安全信息,多数遭到 “打太极”、“踢皮球”现象并非少见,消费者想从政府监管部门获取到食品安全信息通常需跨越重重阻隔。这些政府监管部门的懒政现象更加折射出制度和体制的缺失。

三、制度建设的价值取向及对策

综观政府食品安全信息公开中出现的种种弊病,我们需要的是一个整体性的改革与协调过程,而从制度层面着手,医治病态的信息公开机制,促使政府食品安全信息公开的规范化,是行政体制改革的必经之路,也民主法治国家必然要求。行政过程需达到在以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为中心的多元利益中保持公正的平衡,即所谓平衡论[5]。本文针对政府食品安全信息公开的制度建设,提出如下几个方面的建议:

首先,在食品安全信息公开的法规制定过程中,应当确保公众的参与。消费者作为权利主体,公共利益的享有者,有权对公权力机构食品安全信息公开的方式、程序、内容等提出意见,对其执行过程进行监督。

其次,科学地划分食品安全信息公开部门的职能分工,建立对应的追责机制。我国各部门分段监管的行政体制的改革并非一朝一夕,监管部门的信息公开不能依赖于体制的整改。

再次,建立某些特定品类食品安全信息的强制公开制度,并明确政府监管部门在其中承担的义务。以转基因食品为例,由于属于新的食品种类,生产商往往在前景未明情况下是绝对不愿意公开信息的。而由于该类食品的特殊性,大众掌握的专业知识较少,必然产生大量的风险评估的成本,监管部门适当介入,是公共利益原则的体现。比如欧盟的强制标示制度[6],即属于一种强制信息公开,公权力干预是对信息弱势方的必要保障,弥补消费者对新型食品不了解而产生的风险。

最后,构建独立性的救济机制,以保障政府监管部门信息公开中权利人权利的实现。当消费者向政府监管部门申请公开食品安全信息被拒,或者对相关部门的食品安全信息提出异议,消费者即使因为此遭受损失,也难以申请公力救济。对于企业而言,食品安全信息国家部门也就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即使其合法利益由于政府部门信息公开而遭受侵犯,也不敢寻求公力救济。即使寻求救济,往往举证相当困难。在构建救济制度时,必须要使机构的独立性得到保证,这也是关键所在。

结语:

从制度层面着手,医治病态的信息公开机制,规范权力部门食品安全信息公开的过程,是行政体制改革的动力之源,更是我国建设民主法治国家的必经之路。

参考文献:

[1] 萨缪尔森的网上陵园:http:///Mainaspid=2159

[2]袁曙宏. 建构法治政府[M]. 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4.

[3]刘宁等. 透视中国重大食品安全事件[M]. 中国:法律出版社, 2005.

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范文2

1.逐步实现以《食品安全法》为基本法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完整性和系统性2009年《食品安全法》实施后,与之配套实施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仍未出台,多数产品仍执行原有标准,而这些原有标准存在许多重叠和冲突,存在相关法律的滞后性。我国的产品标准十分繁杂,同一产品存在多个标准,如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等等。这些不同的标准分别对应着多重要求和多方监管。这不仅使食品企业生产经营秩序混乱,阻碍消费者维权,也影响相关部门的监管效果。此外,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缺乏协调性和完整性。我国现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虽然庞杂,但是缺乏统一性和系统性。多部法律法规存在上位法与下位法的衔接不良、重叠或盲区等现象。《食品安全法》颁布时间不久,加之我国地域辽阔,产品丰富,历史文化悠久,依据其建立的一整套监管法律法规并未建立起来。2.加快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与国际接轨我国目前的食品标准与国际上仍有较大差距。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是食品标准水平较低,许多指标低于国际标准,这也是我国食品企业在出口贸易中遭遇绿色壁垒的重要原因。例如我国食品标准仅对104种农药在粮食、蔬菜、水果、肉等45种食品中规定了291个允许的残留标准,而国际食品法典CAC则对176种农药在375种食品中规定了2439条农药残留标准。第二,国际上,食品安全标准都是按照产品划分标准,而我国则是按照类别划分。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较发达国家滞后。食品行业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应与行业发展相辅相成,而我国大部分食品法律和标准的制定和修改滞后,这种情况也影响了我国食品监管的实效。例如,《食品安全法》中规定了食品生产者和食品经营者的责任,但是对其具体责任详细的划分并无说明,权利与义务不对等。这使得相关法律在实施过程中面临困境。

(二)政府执政能力落实的载体,应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体系

1.美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发展美国在食品安全监管的改革中,对我国在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职能、责任、机构改革等方面影响深远。在应对市场失灵方面,1906年,为将行业中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纳入政府监管范围,总统正式签署《纯净食品和药品法案》。此后,美国政府又设立了食品安全与监督局(FSIS)、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上个世纪七十年代以来,随着美国《信息自由法案》的修正推广和消费者权益运动,历任总统开始了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改革。1978年,美国食品安全问题风险评估制度开始实施:当年一月,美国政府设立了监管分析和评估小组(RARG),该小组每年只通过监管机构的10-20项规则。同时,总统签署行政命令,提出了行政机关制定规制前需要“规制影响分析报告”。上个世纪九十年代,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美国认识到要政府应减少对市场的控制,应发挥市场本身的调控作用,克林顿政府实施了改革,形成了规则程序简约化和顾客导向的企业型有效型的政府。监管机构不再是一个只会处罚和单方面强制的家长,而是与药品业、食品加工业、消费者团体形成交互合作的关系,在条例和行政执法前必须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1998年美国成立了总统食品安全顾问委员会。成员包括:商业部部长、农业部部长、环境保护署署长、管理与预算办公室主任、健康与人口部部长、总统科技助理、总统国内政策助理等。该委员会负责建立国家食品安全计划和战略、指导政府部门优先投资重要食品安全领域和食品安全研究所的工作,并协调全国食品安全检查措施。美国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组织框架逐步形成。2.我国食品安全在地方以多部门分段管理的模式监管种、养殖环节由农业、畜牧兽医、海洋水产部门监管。生产环节由质量技术监督。流通环节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食堂、餐饮消费环节由食品药品监管局综合协调。农产品质量安全参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执行,由各级农业部门全程质量安全机关监管。多部门管理造成了权力分散、权责不统一、协调困难的局面。并且国务院设立的食品安全委员会定位模糊,《食品安全法》中虽然规定了食品安全委员会这个议事协调机构,但并未对其具体职责做出明确规定,这使得该机构名存实亡,不能肩负起它应有的职责。我国目前食品行业存在多头管理的弊端,但是鉴于我国食品监管机构存在合并困难、人员配置不对称等方面因素,食品监管集于某一部门仍不现实。

(三)食品监管的有效实施依赖于多部门合作,并应明确中央与地方的监管权限

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范文3

食品安全实行分段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后,按照中央政府的要求,结合上海实际,本市认真开展《食品安全法》宣传培训,抓紧完善配套法规体系,积极探索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食品生产经营者为第一责任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体系建设,依法开展食品安全各环节专项整治,加快构建上海特大型城市食品安全防控体系。总体来看,上海市近几年来食品安全总体状况基本平稳。

按照《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食品安全实行以分段监管为主,产品监管为辅的分段管理方式。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监管链,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本市有关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职责的意见》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决定》,本市食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工作职责如下: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承担本市地产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职责。负责本市地产蔬菜、生猪等畜禽产品、水产品等初级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的监管;负责监管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生产企业销售农产品的行为;负责监管对食用农产品进行分拣、清洗、切割、冷冻、包装等简单处理的活动。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承担食品生产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对食品(保健食品除外)、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食品生产企业经辐照单位加工处理的食品和使用的辐照食品原料进行监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承担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职责。负责对流通环节经营预后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等食品的质量安全监管。

食品药品监督部门 承担餐饮服务环节监管的职责。负责对餐饮服务单位的食品安全监管;负责保健食品的监管;负责食品企业标准备案;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等。

保健食品和化妆品实行专业监管

依据《食品安全法》和《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工作,负责对保健食品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国产保健食品注册申请资料的受理和形式审查,现场进行审核,组织对样品进行检验,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卫生许可,以及对保健食品进行日常监督。

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食药监部门负责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化妆品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特殊用途化妆品和进口化妆品必须获得国家食药监局的批准,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上市后必须向所辖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药品安全实行全过程监管

确保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赋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神圣职责。依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行使本市药品、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

依照《药品管理法》和《价格法》的规定:“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价格法》规定的定价原则,依据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和社会承受能力合理制定和调整价格”;“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批准的药品广告进行检查”,对于违反《药品管理法》和《广告法》的广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许丹丹)

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公共服务平台

投诉举报电话

全国统一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12331

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

农资打假(上海市农委):64012480

生产环节(上海市质监局):12365

流通环节(上海市工商局):12315

餐饮环节(上海市食药监局):962727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021-38620967

药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962727

政府网站

与食品药品安全相关的市政府门户网站有: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范文4

目前,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形势日趋严峻。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中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预测研究报告》预测,2014年我国老年人口将达到2亿,2026年达到3亿, 2051年达到最大值,之后将一直维持在3亿至4亿的规模。人口老龄化浪潮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已初现端倪,老年护理供需不足的矛盾日益凸显。

纵观发达国家的情况,解决老年护理问题的一个主要途径是发展老年护理保险。所谓老年护理保险是指为那些因年老、疾病或者伤残导致丧失日常生活能力而需要被长期照顾的人提供护理费用或者护理服务的保险。德国在1995年实施长期护理保险,由政府强制推行,所有参加法定医疗保险的人员都有义务参加社会护理保险,风险的实际承担者为商业健康保险公司。美国在20世纪80年代就开始建立了商业性质的长期护理制度。日本在2000年将长期护理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部分,建立了长期护理保险体系。

建立老年护理保险不仅能够保障和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还能有效缓解人口老龄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冲击,我国也可效仿。从国家层面上,应尽快推动出台《老年护理保险法》,为老年护理保险的开展创造公平、有序、规范的政策法律环境;在发展模式上,初期可以由公民自愿投保,待条件成熟之时再进行政府强制投保;在保险资金来源上,由政府、企业和个人按一定比例共同缴费,具体比例可以参照现有医疗保险的比例,在保险人选择上,可参考德国、美国模式,由商业保险公司运作管理。保监会应出台相关办法或细则,明确老年护理保险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功能职责、服务内容的适当区分和有效衔接,并加强经办机构资质管理和市场监管,实现老年护理保险的健康发展。

当前我国老年护理机构和专业护理人员比较缺乏,应鼓励引导商业保险公司等社会资本参与兴办养老服务机构,逐步形成政府宏观管理、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机构自主经营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实质性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促进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

近年来,随着国内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资金规模也得到了迅速积累,截至2011年年底,我国保险业总资产已经达到6.01万亿元。但是,如何有效实现与负债成本相匹配的、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率,面临较大压力和挑战。2011年我国保险投资收益率只有3.6%,仅高于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0.1个百分点。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比较狭窄,投资收益高度依赖资本市场,在当前国内资本市场持续低迷的背景下,导致保险投资收益率大幅下降。虽然新《保险法》和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等一系列监管政策的出台,名义上已经拓宽了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创造了更为有利的政策环境,但目前监管部门对保险机构开展股权、不动产等另类投资在投资团队、投资资质等方面要求很高,投资对象等范围相对狭窄,形成“门虽然打开了、但门槛很高”,渠道名义上放开了、但仍难以实质性运作的尴尬局面。

而与此同时,我国实体经济发展过程中则存在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一些领域和项目也对保险资金有着迫切需求。保险资金规模大、周期长、资金来源稳定等特点,也决定了其在服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方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

因此,可以考虑适当降低《保险资金股权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和《保险资金不动产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中相关要求,制订出台可操作的具体实施细则,给企业以更大的自,改变目前名为备案实为行政审批、有制度办法而无法开展投资活动的情况。建议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当放松保险机构直接投资股权范围;扩大保险机构间接投资股权基金的范围和类别,如夹层基金和FOFs(基金的基金)等目前适合保险资金特点的产品。同时,出台优惠性政策,支持保险机构投资养老、医疗机构等经济实体,建设能够延伸养老保险服务链条、满足不同人群健康养老需要的养老养生社区。

用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推动食品安全

建立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是对政府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补充,不仅能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及时地补偿受害消费者,减轻政府的财政压力,而且对于促进提高投保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具有重要作用。虽然我国2009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以后,一些保险公司也结合新规专门推出了食品安全责任险,然而只有极少数企业选择投保。

为推动我国的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建议参考借鉴《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中规定建立强制性责任保险制度的做法,积极通过立法形式建立强制性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建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实际情况,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等方式对参保的企业予以一定的政策支持,激发其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积极性。保监会可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食品安全保险评级机制。根据每款产品在上一保险期内的表现(如保险公司的赔付率、客户投诉率等),由保险监管部门予以保险评级,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保险评级调整其下一期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费率,顾客可以根据保险评级来挑选安全可靠的食品,企业则以保险评级为动力和约束而加强食品安全管理。

支持保险资金参与保障房建设

保障房建设在未来五年将面临1.3万亿至1.5万亿元资金缺口的挑战,由于资金需求庞大,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希望机构资金能够助保障房建设一臂之力。

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范文5

检查范围

全市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食堂,餐饮包席经营业户,重点是各级各类学校食堂。

住宿、洗浴、美容、美发等各类公共场所,重点是各餐饮单位。

检查内容

食品安全检查主要内容:食堂是否有有效餐饮服务许可;从业人员是否有有效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食品安全组织机构及各项卫生制度落实情况;采购食品原料是否索证及台帐登记记录情况;厨房内外环境是否整洁;食品加工、贮存过程中是否存在交叉污染以及餐具消毒和食品留样情况等。重点检查食品加工制作过程中是否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

公共卫生安全检查主要内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是否持有有效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有效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卫生安全组织机构及各项卫生制度落实情况;消毒通风等设备运转情况用品用具的采购台帐登记及使用情况;微小气候、水质、用品用具卫生监测情况。重点检查公共场所禁烟情况,是否设立禁烟标识及安排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工作要求

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范文6

【关键词】 食品安全 成因 对策

粮油食品安全不仅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且会影响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甚至关乎政府和国家的形象。解决食品安全问题,要从剖析产生问题的深层次原因着手,不仅要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同时还要从标准入手抓食品安全,尤其在食品健康安全方面更要与国际接轨。

1. 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的成因

近些年,食品安全事件频发,从三鹿奶粉事件到现在的,染色馒头,塑化剂事件,还有广为人知的地沟油。为何这些违法行为屡禁不止,打掉一批又出现一批,按下葫芦浮起瓢?应该说,面对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的层出不穷,政府已经拿出了最大决心和坚决的行动,不但加强了立法,同时,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所有的监管职能部门,也都加强了日常监督检查和对违法行为查处。

1.1 食品安全监管链条长、环节多

据国务院有关部门统计,目前我国食品生产企业多达40多万家、食品经营主体323万家、餐饮单位210万家、农牧渔户2亿多户。

1.2 食品需求量大,流通范围广、销量大,流速快

中国亿人口,每天每人消耗1公斤粮油蔬菜全国就是13亿公斤,130万吨,需要载重60吨的货车21667节,国家标准火车货车长度是22米到26米,即便用最长的火车装在至少要排563公里,一列货车一般编组50节左右。大秦铁路有超大重载的编组,由两列货车挂在一起,100-120节货车车厢和两组电动机车,有的全列重载10000吨以上,照此算来国人每天消耗的粮油蔬菜即便用大秦铁路超大重载列车也要130列才能装得下。粮油蔬菜都几乎是在市场流通中最大化的刚性易耗品。

1.3 粮油蔬菜许多生产环节规模太小而且分散

我国有一亿多农户进行分散、非规范化生产,包括所有的初级农产品,鸡鸭鱼肉奶蛋等。另外,我国四五十万的生产加工企业,其中绝大部分规模过小。例如媒体曝出的“瘦肉精”问题,养猪是非常分散是主因。

1.4 假冒伪劣和不安全食品概念没有区分开来

有很多假冒伪劣食品实际上不会对消费者的健康构成危害,哪怕是潜在危害。那些会对消费者造成直接危害甚至潜在危害的不安全产品,只占假冒伪劣食品的极小部分,比如用工业甲醛兑制白酒导致失明甚至丧命,三聚氰氨造成大量婴幼儿的泌尿系统结石,以及这次台湾的塑化剂。

1.5 消费者和媒体的食品安全意识与维权意识增强

各部门监管力度加大,以致一些长期存在,而一时没有发现的问题曝露出来,比如双汇“瘦肉精”事件。他从技术角度说:“现在中国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在全世界是独一无二的,因为发达国家是不需要这样强度的监管,而一般的发展中国家没有这样的能力和资源来加强监管。”

1.6 监管法律法规不完善,监管技术手段落后

新的化学品要进入市场,进入人们的生活,要做风险测评,做动物实验。实验以后,要进入市场,必须要拿到准入证,现在好多东西没有这个门槛。生产者觉得这个东西加了能防腐、能改变口味,能好卖,就加了。监管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监管技术手段跟不上科学发展。

1.7 个别经营者法律和道德意识淡漠

目前,一些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从业人员唯利是图,置法律、道德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于不顾,肆无忌惮地生产加工有毒有害食品,而且手段不断翻新。更多的一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缺乏社会责任感,规章制度流于形式,卫生环境十分恶劣,食品质量不能保障。

2. 妥善做好食品安全的对策

2.1 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广泛监督食品生产各个领域

要妥善做好食品安全工作,必须紧紧的依靠人民群众,发动人民群众,广泛开展食品安全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让人民群众提高对食品安全重要性认识,政府要加大宣传投入,广大人民群众要广泛监督食品生产各个领域,各个环节,加大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处罚力度,对举报投诉有功人员实行重奖,消灭死角,让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分子没有立足之地。

2.2 加大科技投入

食品监督检测工作事关全国人民乃至世界人民的生命安全。要不断加大科技投入,针对科技发展新形势、新特点,研究新的监督检测手段和监督检测技术,对重点食品生产企业实行24小时全天候监控,对生产各个环节实行全程录像。确保整个生产过程公开透明。

2.3 加强法制建设,不断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国家2009年重新修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并且各级政府都相继出台了规范性文件,要继续加强法律法规实施工作,严格依法监督管理食品安全,依法对食品进行安全卫生检测,努力研究新的检测技术和检测仪器。提高检测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