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税制论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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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税制论文

营改增税制论文范文1

“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原营业税纳税人企业逐步改为增值税纳税人企业,涉及到增值税、车辆使用税、企业所得税等多个税种的缴纳,税收资金占用量增大,给企业的资金管理带来了很大的负担。

1.增值税的税收现状

企业在缴纳营业税时期,营业税税率多为3%-5%。“营改增”政策实施之后,改为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纳税人根据营业额的规模和会计核算的健全程度划分为了两类纳税人,即采用销项税额抵扣进行税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实行简易征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在新的增值税政策背景下,同样转换为了两类纳税人。整体来看,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增值税整体税负和加纳营业税时期基本持平,税负区别不大,但对转换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而言,增值税的税负要远重于缴纳营业税的时期。

2.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的税收现状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是企业以“增、消、营”三税之和为基数计算缴纳的附加税种,属于地方税务部门管理,用以支持地方城市建设和文化教育建设的财政资金来源。对于原营业税纳税企业而言,在“营改增”制度实施之前,其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是以营业税为基础的;“营改增”制度实施之后,随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税负增加,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的连环效应也有所体现。

3.所得税的税收现状

所得税是以企业所得额为征税对象的税种,税率高、税负重是企业所得税的特点。国家根据企业的类型设置了几档所得税优惠税率,原营业税纳税企业刚处在税收转型期,对所得税的政策规划重视程度还不高,往往适用于25%的普通税率。应税所得额是决定所得税缴纳的基数。企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应税所得额也受到了加大的影响。营业税属于价内税,在会计科目上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直接抵减应纳税所得额,税收基数低,而改为缴纳增值税后,由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不包含在营业税金及附加中,无法在税前扣除,无形当中增加了企业的计税基础。例如,100万元的纯运输收入,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影响下,缴纳营业税时所得税计税基数为97万元,而缴纳营业税时计税基数则为100万元。

二、“营改增”税制改革对企业的影响

1.对纳税人身份的选择的影响

“营改增”税制改革下,影响了企业对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选择。我国的企业性质类型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四种类型。其中,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在所得税计征方面适用于个人所得税法中的个体工商户所得。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在所得税计征方面适用于企业所得税。在整体税负上,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存在双重税制的问题,税负重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因此,对于企业来说,根据自己的企业规模大小以及实际需要,选择适合的企业性质,合理的筹划相关税收资金。

2.对企业投资规划的影响

增值税改革后,为生产经营购进固定资产所负担的进项税可以在销项中抵扣,给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和投资带来了有力的政策支持。企业需要大量的运输车辆及装备,是固定资产投资密集型企业。在企业开始征收增值税后,进行固定资产投资,一方面可以扩大企业的运营能力,另一方面还可以通过固定资产投资抵减增值税销项税额,起到很好的节省税收资金的作用。为了提高我国企业的科技水平,增强国际市场竞争力,税收政策给予了高科技企业和技术研发投资一定的税收优惠。例如,被认定为高科技企业适用15%的优惠所得税税率,企业的技术研发投资可以在税前加计扣除等等。妥善的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很好地达到节省税收资金的效果。企业可以加大自己在节能减排方面的科研投入,一方面产生研发效果,较低企业的运行成本、保护环境,另一方面达到税前加计扣除的节税效果。3.对企业资产管理的影响在增值税税收政策中,当纳税人将自产货物运用于投资、分配、赠送时,将被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这条政策要尤为引起税制改革下的企业注意。在缴纳营业税时期,企业不存在缴纳增值税的情况,自然不存在视同销售的行为。然而,“营改增”实施之后,企业为自己的股东提供免费劳务,或者将劳务折价投资入股,或者免费为他人提供劳务,都会被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因此,“营改增”之后的企业,要将劳务视为企业的库存商品进行资产管理,以防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发生而被误征增值税。

三、结论与建议

营改增税制论文范文2

    论文关键词 交通运输业 营业税 增值税

    一、交通运输业征税状况

    (一)我国目前交通运输业征税状况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交通运输业属于营业税税目,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3%,计税依据为全部营业额。豍第二,2012年1月1日起,我国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2012年8月起,试点范围进一步扩至10省市,并将逐步扩展到全国。增值税是以商品或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我国增值税采取差额抵扣的方式,即根据销售的商品和提供的劳务,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在扣除取得商品或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差额即应缴纳的增值税。

    (二)交通运输业“营改增”背景1.对交通运输业征收营业税弊端。(1)交通运输企业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运输服务的企业只能根据运输发票就支付运费的7%进行抵扣,从而造成我国增值税抵扣链条的中断。(2)由于营业税是对收入全额进行征税,不能抵扣成本和费用中所含的已纳增值税额,从而造成重复征税,加重纳税人负担,不利于纳税人在公平税负的基础上展开竞争。重复征税导致企业采取“大而全,小而全”的经营模式,分工粗,效率低,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3)长期以来征收营业税使得很多交通运输企业会计账簿混乱,财务核算不符合规范。同时由于营业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很多企业对技术研发、设备改造方面投入不足,不利于节能减耗,环境保护,也不利于交通运输行业的整体发展。

    2.交通运输业特点决定其具备改革基础条件。(1)交通运输业是国民经济中专门从事运送货物和旅客的社会生产部门,是先行于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行业,与生产流通密切相关。(2)运输费用目前已纳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运输发票已纳入现行增值税管理体系,改革基础较好。

    二、交通运输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产生的影响

    (一)“营改增”对企业税负的影响据上海市统计局的统计数据,在上海营改增政策实施初期,交通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基本全部实现减负,一般纳税人税负有所增加,据上海市统计局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有58.6%的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税负增加。据测算营改增后运输业实际税负由原2%左右提升到4%左右,究其原因是部分进项税额无法抵扣,相关配套措施未落地。随着一系列配套措施的出台,试点初期存在的问题得到基本解决,从上海财政部门公布的数据来看,2012年上海市交通运输服务试点一般纳税人实际缴纳增值税53.1亿元,与按原营业税方法计算的营业税额相比,减少税收0.8亿元。交通运输业行业税收增加幅度呈“逐月下降,渐趋平缓”的特征。

    (二)“营改增”后试点企业面临的主要问题1.税率增幅较大。试点政策规定一般纳税人由原3%的营业税改为11%的增值税,税率上升8个百分点,增幅较大。

    2.可抵扣进项税额较少。交通运输企业营业成本主要包括油料消耗、过路过桥费、人工成本、场地租金、保险费等。(1)固定资产。试点政策11%的税率主要考虑交通运输企业购置固定资产可抵扣数额较大,但调研中发现固定资产抵扣数额大,但使用周期长,一般陆路运输所用的卡车要使用8年以上,轮船、飞机等更久,所以企业并不经常购置固定资产,并且试点政策从公布到正式实施间隔时间较短,有些企业刚刚购置完固定资产,造成试点政策实施当年可抵扣进项税额较少。(2)油耗。目前虽然企业可办理油卡根据使用情况开具增值税进项发票,但实际执行过程中,一方面由于可使用油卡的加油站如果距离较远,在运输过程中司机往往选择较近的加油站先进支付油费。另一方面及时可以使用油卡,但企业需预先在油卡中垫付大量资金,并且司机要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持有公司营业执照、单位介绍信、税务登记证、身份证明等文件资料,但一个公司里往往有多个司机在跑长途,很少让司机带上述证件。(3)修理费、汽配费。对于长途运输而言,由于业务是在全国范围,故障也经常发生在运输途中,所以多数情况是寻找附近修理厂进行修理,而很少使用公司预先购买的配件,但长途运输道路沿线通常是一些小型维修场所,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并且可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场所维修费用相对较高,企业也很少选择。(4)占企业成本较大的过路过桥费、人工成本目前并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也是造成企业可抵扣进项税额较少的重要原因。

    3.企业增值税专业知识缺乏。由于增值税对会计核算要求较高,但交通运输业长期以来征收营业税,使得企业缺乏增值税的专业知识,无法短时间内根据国家政策规划企业经营策略,进行纳税筹划达到节税目的。一些企业存在财务会计不符合规范,账簿混乱,无法正确计算应纳税额,正确区分可抵扣的进项发票等问题。

    (三)上海营改增试点在全国推广的意义上海市根据“营改增”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企业税负增加的问题制定了相应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设立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财政专项资金,对税收负担增加的企业给予财政扶持。针对交通运输业出台包括“营改增”后税负增加累计超过5万元以上的企业可以申请返还税负增加额的70%、对外省市运输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燃油、配件等费用已实际支出额进行抵扣等配套措施,保证了营改增工作的顺利进行。“营改增”上海模式在全国起到了积极的示范效应,通过了解试点地区的营改增政策的执行过程中企业面临的实际困难,总结营改增政策的不合理之处,有利于在全国范围内推进营改增税制改革顺利进行。

    三、交通运输业“营改增”法律制度发展完善

    (一)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直至扩展到全国交通运输业由增值税取代营业税是我国税制改革的最终目标也是根本的发展趋势,将试点地区进一步扩大并逐步扩展到全国范围既有利于我国增值税税收体制的完善,又可以避免试点地区产生的“税收洼地”效应,减小税制改革对非试点地区交通运输业及上下游相关行业的影响,促进我国经济的平稳发展。

    (二)进一步完善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及配套措施的建设1.税率设计方面。从国际上看,各国实行增值税的税率基本可归类为基本税率(标准税率)、较低税率(优惠税率)和较高税率三档。对于交通运输业,各国普遍采用基本税率和较低税率,部分国家对交通更运输业设置为零税率,主要适用于出口商品与劳务,也有一些国家对公共运输实行零税率。从我国试点地区的情况来看,交通运输业“营改增”试点后企业税负普遍上升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试点政策设置的税率没有经过严格实证测算从而设置过高造成的,有关部门应分析总结试点地区试点企业的数据进行测算,规定出更加合理的增值税税率。另外,也可以参考国外的经验,设置差别税率,对公共交通领域征收低税率或零税率,以促进我国公共交通的发展。

    2.放宽一般纳税人标准。试点政策以年销售额500万元为界作为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标准过高造成小规模纳税人规模大,征管不到位等问题。而小规模纳税人由于仍然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过多仍不利于我国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难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税制改革。同时小规模纳税人由于其财务账簿不健全,发票管理等不规范,数量过多也会加重国家核定征税负担,还会引发一系列违法违规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犯罪现象。因此,合理划分两类纳税人的划分标准,逐步扩大一般纳税人范围,才能保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广泛延伸。

    3.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政策。(1)交通运输业“营改增”的顺利进行离不开一套完善的配套措施,如上海市政府针对税负不降反升的企业出台了配套的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设立了营改增试点财政扶持资金,按照新税制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老税制规定计算的营业税确实有所增加的试点企业为扶持的对象。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由于税制变化对企业的影响,保证企业的良好发展。在“营改增”试点范围逐步扩大的情况下,值得其他试点地区参考借鉴。(2)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科学的进项税额抵扣机制是增值税的灵魂所在,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保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关政策,把占企业成本较大的过路过桥费、油费也纳入增值税抵扣链条中。

    (三)完善税收征管环境,加强税收征管水平,加强宣传1.随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不断推进,产生的必然趋势是中介组织的发达。针对交通运输业目前财务账簿混乱、企业内部专业人才缺乏的现象,国家可以出台政策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律师等中介组织中专业人士的作用,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加强交通运输企业建账建制。

    2.加强国家的监督管理。交通运输业作为“营改增”试点行业,由于政策颁布实际那较短,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使一些纳税人利用法律法规的漏洞进行避税,形成一些灰色地带,这就需要国家加强监督,及时出台措施进行规制。

    3.加强税收征管水平。交通运输业原来由地税局征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由国税局负责征收,加上交通运输企业本身数量多、规模小、流动性强、税源难以掌控,国家更应该完善税收征管环境,提高税务人员业务素质,加强税收征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