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生态论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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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生态论文

社会生态论文范文1

社会生态系统理论受达尔文进化论思想的影响,把人类成长的生活环境(如家庭、社区等)看成类似生物周围的生态系统,强调人的社会生活环境对于分析和理解人类行为的重要性,特别强调人与生活周围环境之间各系统的相互作用及其对人类行为发生的影响。该理论的基本假设是:每个人自生来就有与环境系统互动的能力,人与环境的关系是互惠的,个人的意义是环境赋予的,要理解个人,就必须将其置于其生活的环境之中;个人的问题是生活过程中的问题,对个人问题的理解和判定也必须在其生存的环境中来进行。最早提出社会生态系统理论的是著名的心理学家布朗芬布伦纳。他用公式D=f(PE)阐明人的发展是人与环境的复合函数关系,指出D(Develop-ment)即发展,P(People)即人,E(Environment)即环境,认为人的发展就是人与环境交互作用的结果,这些环境系统直接或间接地以各种方式和途径影响着人的发展。这些环境系统从主到次分别是:微观系统、中观系统和宏观系统。微观系统是指影响个人的生理因素和人格特质因素,中观系统是指家庭、群体等组织,宏观系统一般指大的社会系统。三个系统之间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相互制约。其中个体微观系统受到中观系统家庭的影响比较大,同时,还受诸如社区、社区文化、制度的影响和制约。同样微观系统对中观系统和宏观系统也有一定的影响。微观系统、中观系统和宏观系统构成一个大的社会生态环境共同作用于某一个体或群体,有学者将这一生态环境又做了具体归类:即“滋养性环境和不友善环境。滋养性的环境能在适当的时刻和方式下,提供必要的资源、安全与支持给个人。不友善的环境则缺乏或扭曲了资源支持的提供,因而阻碍了个人的发展”。依此,农村女性文化贫困,并非完全是经济原因所致,更主要是长期不友善的环境的压迫及资源享受不公等原因所致。生态系统理论主张提供多层面、多元化的全人服务,为研究农村女性反文化贫困对策措施提供了较为广阔的框架,本文在社会生态系统理论视阈下,从滋养性环境和不友善环境等外在影响因素,探讨农村女性陷入文化贫困的成因,思考农村女性反文化贫困对策建议。

二、农村女性文化贫困内涵界定及成因的社会生态系统分析

(一)农村女性文化贫困内涵界定

联合国开发署在《1997年人类发展报告》中正式提出“文化贫困”(human poverty)概念。报告指出,贫困不仅仅是收入低微、经济贫困,更深刻的是人们在寿命、健康、居住、知识、参与、个人安全和环境等方面的基本条件得不到满足,即知识缺乏、参与不足、能力低下、素质不高、权利无法保障、健康状况差等的“文化贫困”。世界银行研究报告明文指出:贫困不仅表现为饥饿、寒冷、无助,远离政治生活、绝望、没有尊严同样也是贫困。2000年联合国开发署进一步指出,文化贫困是指人们生活中最基本的发展能力的丧失,包括文盲、营养不良、预期寿命不足、母亲健康恶化、可控疾病感染,其间接衡量指标包括缺乏获取维持基本生活能力需要的商品、服务和基础设施(能源、卫生、教育、通信、饮用水)的途径。我国著名社会学家陆学艺指出,文化贫困是指一些国家或地区文化滞后于时展并影响到其生存与发展的落后状态。学者秦存强等人分析指出文化贫困的表现是:人们有一种强烈的宿命感、无助感和自卑感;他们目光短浅,没有远见卓识;他们视野狭窄,不能在广泛的社会文化背景中去认识他们的困难。中国农村实事表明,女性较之男性往往更易陷于贫困,即我国农村女性文化贫困是相对于农村男性群体的事实存在。而且从本质上看,农村女性贫困并非是单纯的物质贫困和经济贫困,她们更多的是处于文化贫困状态。农村女性文化贫困是就指这一特殊群体或个人在接受教育、个体主体性、思维方式、价值理念、行为模式以及生活样式等方面落后于当代经济社会发展,从而影响到自身生存与发展的落后状态。作为占农村人口一半以上的农村女性,她们的文化贫困不仅在家庭内部形成代际恶性传递,对其后代产生难以克服的消极影响,而且严重延缓了农村的发展进程,制约着城镇化的进程和农业现代化的实现。文化贫困是一切贫困的总根源,消除女性文化贫困,将有利于从根本上消除物质贫困和经济贫困,提升农村女性个人的文化素质,进而全面推进城市化进程和农业现代化的实现。

(二)农村女性文化贫困成因的社会生态系统分析

1.个体微观系统自卑心理、依赖心理导致其主体意识缺失、社会参与不足等文化贫困。

个体微观系统是指个体生理的、心理的以及社会的系统,三者之间相互作用,影响或决定个体的生存与发展状态。在分析农村女性文化贫困现状及成因时,需要深入分析微观系统三个要素及其之间的相互关系。在许多女权主义者看来,女性生育的生理功能,是她们受剥削的根本,也是她们无法摆脱弱势地位的症结。因为从生理因素上看,女性较之男性,肌肉生长较为细腻,骨骼较小,力气不足。由此限制农村女性多数只能留守农村,导致农村女性不仅经济收入十分有限,而且生活范围、生活内容也十分狭窄和单一,进而致使其形成消极的自我评价,自我效能感低、眼界狭窄、自卑心严重等心理偏差。在这样的心理系统和生理系统的互相影响下,逐渐走向自闭,拒绝社会交往,进而逐渐被限制在农村社会公共领域之外,而农村女性这种参与公共生活不足的状态又导致其对自身的社会价值认识不足,加重了其自卑心理。此外,农村女性自我认知生理性别意识的弱者定位,使女性人格表现出一定的依附性,她们缺乏自主、自立意识,缺乏独立开辟事业的精神。而没有属于自己的独立事业又会导致其经济收入的有限和不足。这种物质贫困、经济贫困致使其产生强烈的宿命感、无助感和自卑感,使其陷入视野狭窄、缺少主体意识、社会参与不足等文化贫困境地。

2.中观系统中婚姻家庭体制的负向影响,造成农村女性知识和能力欠缺的文化贫困状态。

家庭系统和社区系统是对农村女性生存发展状态影响较大的中观系统。由于传统因素的影响,中国农村重男轻女的现象依然存在,这一现象的结果是农村女性婚前、婚后都很难获得对家庭的土地、财产的支配权力,接受教育权也极易被剥夺。家庭因素对农村女性的影响主要表现在:

(1)农村女性的受教育机会明显少于男性。

农村家庭受传统文化特别是儒家伦理观念的影响较深,重男轻女依然存在,导致对女性充满了偏见和禁忌,使农村女性的受教育机会明显少于男性,对农村女性文化贫困造成了深刻影响。中国从事传统农业劳动的女性人口中,大多数是文盲或半文盲。调查数据显示:“文盲和仅有小学文化程度的农村妇女占农村妇女总数的60.9%,远远高于城镇妇女22.7%的水平。农村妇女中文盲、小学、初中文化比例分别为67.7%、67.0%、51.2%,均高于农村男性相应的32.3%、33.0%、48.8%的水平;高中(中专)和大专以上学历中,农村女性所占比例分别为38.8%、27.3%,远低于农村男性61.2%和72.7%的水平”。农村教育的男女差异,造成农村女性知识和能力的欠缺,是导致农村女性易于陷入文化贫困的主要原因。

(2)在婚姻家庭制度方面的一些约定俗成的规则使农村财产仅由男性子嗣继承,子女随父姓,婚嫁从夫居,对女性的经济状况与地位产生直接而深刻的影响。

如,一些地方的《村规民约》中明确要求已婚妇女退回承包地,或规定出嫁女的户口所在地进而剥夺其土地分配权。同时,从夫居的家庭体制导致了女性社会网络资源的流失和弱化,农村女性一旦陷入困境,可获得的社会支持十分有限。

3.宏观系统社会资源不足、文化消费有限,体制结构不合理使农村女性处于“失权”文化贫困状态。在探讨农村女性文化贫困问题过程中,应在社会生态系统理论视阈下将其放在特定的宏观环境中分析。纵观农村女性生活的宏观环境,发现问题表现在:

(1)农村女性可参与分配的社会资源缺乏。

社会制度决定了社会资源在不同地区、不同区域、不同群体(如社会性别群体)和个人之间的不平等分配,从而导致了特定地区、区域、群体或个人处于贫困状态。农村女性参与社会资源分配不平等待遇集中体现在物质资源、受教育培训资源以及社会参与资源不足等方面。这些都表明农村女性在现实社会中无法与男性一样享有社会资源和占有发展机会。

(2)农村女性可消费的文化资源有限。

目前大部分农村的文化设施比较落后,一些贫困地区没有科技文化图书阅览室,没有有线电视,没有广播影剧院等文化设施。更没有针对农村女性特点的农业科技教育体系来对主要从事农业劳动的妇女进行全面、系统、有效的农业技术培训。这些都严重影响了农村女性文化、科技技能的获得。农村贫乏的文化基础设施和文化氛围造成了农村女性的文化贫困。

(3)二元分割的体制限制了农村女性的发展。

城乡二元结构是指“在同一国家由于种种原因而导致城乡长期分设、分治、分管,致使二者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出现明显的差别特征”。由于二元结构制的存在,尤其是现代户籍制度的限制,使大多数农村女性无法随丈夫一起进城,不得不留守农村,长期生活在相对闭塞的文化环境中,没有机会接受现代文明和先进思想,消磨了农村女性的主体意识和进取精神,致使农村女性的生存方式、生活模式得不到根本上的改变。同时,由于城乡二元的体制分割,专门针对农村妇女发展的扶持政策相对较少,农村妇女难以得到必要的资金、技术、信息、基础设施等资源,这些都形成了强大的阻止农村女性发展的制度。加上社会性别歧视的存在,限制了农村女性个体的发展,使之在接受教育、个体主体性、思维方式、价值理念、行为模式以及生活样式等方面处于落后于当代经济社会总体发展水平的文化贫困状态。

三、社会生态系统理论视阈下农村女性反文化贫困治理途径

(一)微观层面:

在个体与社会的良性互动中,激发农村女性文化自觉,培养其主体意识社会生态系统理论强调人的问题来自个人与环境之间交流的失衡,强调从服务对象的生态环境探寻问题产生的原因。基于社会生态系统理论,认为人的价值理念源于生活内容的基本观点,要改变农村女性主体意识缺失状态,全社会应共同努力积极创造条件,为女性主体意识提升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应通过宏观调控手段为提升女性主体意识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切实解决事实上的男女不平等问题,使女性从实实在在的主人地位上产生主体价值;制定相应的保护政策,使女性与男性平等地开展竞争;通过各种社会化途径帮助农村女性进行角色塑造,从而成为主体价值发展的导向与支撑。女性的主体意识是女性对自身价值认可与追求的理性起点和支撑,是激活女性追求独立、自主,发挥主动性、创造性的内在动力。女性的解放和发展关键在于女性主体意识的自我觉醒,即女性的文化自觉。“文化自觉”与“文化贫困”呈正相关关系,即拥有文化自觉意识会使文化主体对自身文化状况有一个清醒的认识,能够了解自身的文化处境,进而促使其主动获取和接受先进文化。反之,文化主体文化自觉意识缺乏或不足,会极大影响或制约主体文化落后状况的改变。由于历史以及现实等多种因素的制约,加之社会性别因素的影响,导致农村女性长期以来习惯于“别人的附庸”这一畸形社会角色。改变这种状况的关键对策就是要不断提高女性自身的认识和评价水平,集个人、家庭和社会三方面的力量,积极宣传健康、文明、进步的女性性别意识,努力实现农村女性自身观念的转变,通过文化和教育的影响,培养反文化贫困主体的自我觉察、自我反思和自我审视的能力,使她们从传统角色模式中解放出来,树立良好的现代性别意识,使其从内心深处产生改变其命运的自觉愿望,克服自卑心理和依赖心理,进而真正帮助其从根本上实现文化脱贫。

(二)中观层面:

改变家庭传统观念,倡导男女平等,发展农村教育社会生态系统理论鼓励弱势群体多元化社会支持体系的构建。应建立“家庭———社会”联动互动体系。研究与事实表明,男尊女卑的传统观念是影响农村女性智力开发的主要障碍。家庭生活和政治公共领域的决策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多数农村家庭血缘的逻辑依然是,只有男性后代才能绵延宗族,而女孩是外姓人,“嫁出去的女人泼出去的水”。受传统父权制思想的影响,农村女孩从小就受家庭的歧视,受教育权力被剥夺,导致女性受水平普遍较低。按照生态系统理论,实现农村女性文化脱贫,需要政府主导下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努力。

1.在全社会大力倡导男女平等,消除性别歧视。

在全社会层面开展男女平等,消除性别歧视教育,使男女平等思想深入每个家庭,让“男女平等”理念从村民生活层面深入村民意识。在全社会营造一种尊重女性的氛围,向农村女性和男性宣传社会性别意识,唤起农村家庭性别平等意识。同时,在社会性别意识推广的过程中,还需要电视、广播等媒介积极介入,形成倡导性别平等的良好社会氛围。

2.发展农村义务教育,消除文化贫困根源。

保障农村女性实现文化脱贫的关键因素之一就是大力发展农村教育。鉴于中国农村地区教育资源不均衡,教育分布不合理以及男女参与学习的性别差异等因素,应大力发展农村义务教育,重点工作:一是发展女童教育,消除“重男轻女”传统思想的影响,并通过法律保障以及制度安排确保农村女童教育机会得到真正的实现;二是发展多样的农村社区文化,通过潜移默化使其受到文化的熏陶;三要加强农村女性的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其获取经济收入的本领。

3.通过政策法规减少父权制家庭制度对农村女性应有权力的剥夺。

社会生态论文范文2

古今中外,不少大教育家都对师德做出过精辟的阐述,诸如我国古代的孔子、孟子、朱熹,近代的陶行知、,国外的夸美纽斯、裴斯泰洛齐、维果茨基、杜威等学者,都在不同时期针对师德问题做出过有启发性的探讨。那么,什么才是师德呢?师德是教师道德的简称,常常被错误地理解为“教师职业道德”或是被“教师专业道德”、“教师伦理”、“教师专业伦理”等概念所替代。以上这些概念都是从某一个角度对师德做出了解释,难免有以偏概全之嫌,只有明确教师道德的确切涵义,才能全面理解师德的真正含义,也才能更加有利于师德建设的开展。从本性上讲,教师首先是一个人,出于向善的人本价值追求,教师首先应该成为学生的道德典范,也就是说教师应该具有一定的道德品质,这是对教师最起码的要求。其次,从职业的角度来看,教师是所谓的“授业解惑者”。任何职业都要受到一定的社会规范与价值伦理的约束,教师当然也不例外。师德在此表现为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具体而言,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师德:首先,师德是指教师从事教育活动必备的品德,是指教师表现出来的职业行为、稳定的品德特征以及倾向。这种品德可使教师在教育实践中不断发展,甚至超越自己,我们通常称之为德性伦理。其次,师德还是教师从事教学活动必须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是外在的,有待于行为主体的内化,我们通常称之为规范伦理。无论是德性伦理还是规范伦理,都必须落实在具体的个人身上,否则,道德就失去了意义。如果教师本人不能实践德性伦理与规范伦理,那么,教师道德也就无从谈起,只能是一句空话或者纯粹的口号而已。此外,我们还可以从以下三个角度理解师德:“师德的内涵包括师爱、学高、身正,即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关爱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引导学生成才,这是师德建设的核心;博学业精,知识丰富,学高为师,这是师德的基本要求;以自己的示范行为教育学生,做到言行一致,以身作则,为人师表,这是师德的外在表现。”由此来看,从师德的概念和内涵出发,我们可以这样定义师德建设。师德建设是指建立一支关爱学生,为学生着想,精于教学,勤于教学,教学能力强,又能做到以身作则、为人师表的教师队伍。

二、当今社会师德存在的问题

近些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学校育人生态系统受到了强烈的冲击。在市场经济的强势冲击之下,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思想开始在学校之中蔓延,学校这方“净土”从此不再纯洁,不仅学生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受到强烈冲击,而且教师的道德标准、价值判断等也受到了影响与干扰,教师道德失范的情况也就逐渐增多。从总体上来看,我国绝大多数教师能够关爱学生,治学态度严谨,为人师表,但还是有极少数违背师德的教师,他们不但没能树立“好的榜样”,却成为了“坏的典型”。如果让这些缺乏师德的人承担教书育人的责任,对国家和民族的危害可想而知。综合分析当今师德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关爱学生不够,甚至体罚。爱是滴滴甘露,即使沉睡的心灵也能苏醒;爱是融融春风,即使冰冻的感情也会消融。教育如果没有情爱,就如无水之池。陶行知先生曾说过,没有爱,就没有教育。可见,关爱对一个孩子的成长是多么的重要。然而,我们的一些教师似乎太“吝啬”,很少给予学生关爱。他们认为,自己的任务就是教授书本知识,至于其他事情,不在自己的职责范围之内,仅仅把教师工作当作是混饭吃的工具,全然忘记了教师的育人本职。在这种错误思想的导向之下,个别教师不仅没有给予学生一定的关爱,而且往往以简单粗暴的方式对待学生。在他们眼里,学生与自己永远都是不平等的,与学生成为朋友只是一种理想,根本不会付诸实践。对于一些表现好的学生,尚能以礼待之,而对于一些表现不好的所谓的“差生”则经常拳脚相加,因为教师体罚学生而使学生受到伤害的事情时常发生,屡见报端。

2.利欲熏心,只想谋私利。在一般人看来,教学才应该是教师的本职任务,这也是师德最基本的要求。但是,一些教师根本不以为然,不仅守不住教师职业的底线,甚至触碰了教师职业的底线。他们不把教学当回事,而是整天想着赚钱或者评职称等,在这种功利心的牵引之下,教师的心思自然不会放到学生的身上。本来应该是教师“主业”的教学工作却被当成了“副业”,而一些校外兼职工作却成为某些教师盈利的工具,并逐渐变成他们真正的“主业”。如此一来,教师不能将自己的全部精力投入到教学工作中来,对教学应付了事,根本不顾及学生的学习状况,明显触碰了师德的底线。为了谋取更多的利益,让学生成为自己赚钱的工具,有的教师在校外大办辅导班,以此来收取高额的辅导费用。对于一些应该在课堂上讲授的知识,某些教师故意不讲,只有参加教师校外辅导班的学生才能获得更多的教学资源,也才更能得到教师的照顾。更有甚者,有的教师会通过给自己过生日的方式向学生暗示有所“表示”,如果没有“表示”,就会被教师冷落。

3.责任心不强,缺乏敬业精神。有些教师知识观念陈旧,不思进取,只想守着“老本”,缺乏理想和进取精神。他们备课不认真,教学手段单一,上课马马虎虎,经常出错,教学效果不理想。还有的教师,从教学起讲稿就没“换过样”,知识不更新,没有新观点,更谈不上新方法。随着时代的进步,教师这些传统的旧观念已经跟不上社会发展的步伐了。还有一些教师参加教研、科研、教改等活动的积极性较差,整天一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姿态,对教师的本职工作敷衍了事,事业心不强,职业情感淡薄。他们只求完成教学任务,而不求提高教学质量,不改革教学方法,一味地满堂灌。填鸭式的教育,与学生缺乏互动,没有启发,更不用说采用现代的教学手段。此外,也有许多教师在办公室里,除了闲聊就是“偷菜”、炒股,而不是批改作业、专研学问。

4.言行不一,没有做到为人师表。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可以看到,为人师表说起来容易,做起来却比较难。甚至在一些教师看来,那简直是天方夜谭。因为在他们看来,教师也是普通的人,在各方面的压力之下言行不一有时候也是不得已的,而将某些裸的谎言却硬说成是“善意的谎言”。比如说,教育学生要互相尊重,自己却对学生极尽挖苦讽刺之词;要求学生“好好学习,天天向上”,自己却整天无所事事,不思进取;要求学生要有社会公德,自己却将公德抛之脑后;要求学生远离赌博,自己却通宵打麻将;要求学生要有爱心,自己却比谁都冷漠;要求学生敬爱老师,自己却未曾想过疼爱学生;要求学生孝敬父母,却对自己的父母不管不问。教师是学生的表率,其一言一行对学生都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这样的教师失去了应有的表率作用,失去了学生信任,没有做到为人师表。

5.道德败坏,甚至触犯法律。一些教师道德品质低下,脏话连篇,对学生极尽侮辱之词,肆意践踏学生尊严,甚至还有一些教师道德极其败坏,抓住学生胆小怕事的心理,通过各种卑鄙手段猥亵甚至女学生,这种事情近年来也是屡见报端,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影响了教师的社会形象。以上行为不仅给学生的身心造成了严重的伤害,败坏了社会风气,玷污了学生纯洁的心灵,污染了育人环境,使学生无法获得健康的成长,而且严重违反了《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群众反映极为强烈。从深层上来看,也不利于我国生态文明社会的构建。

三、生态文明社会对师德建设的新诉求

关于什么是生态文明,学术界没有统一的认识。比如,前中国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认为:“生态文明是人们在利用自然界的同时,又主动保护自然界,积极改善和优化人与自然关系而取得的物质成果、精神成果和制度成果的总和。”又比如,学者于海波认为:“生态文明就是用文明的方式对待生态,而且其背后是经济生态的文明,是文化生态的文明,还有政治生态的文明等,要从整体上把握生态文明,不能仅仅谈对自然生态的保护。”以上各位专家对于生态文明的表述虽然不尽相同,但内涵基本一致,都强调要从整体上去理解生态文明,强调处理好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从对生态文明的描述中,我们可以看出,生态文明社会更多的是强调一种和谐关系的建立,强调生态伦理的构建,与冰冷的工业文明社会相比,生态文明社会少了几分“冷漠”,多了几分“温情”,更加强调人文关怀以及人性化的交往。具体来说,在生态文明社会中,物质文明倡导与生态相协调的生产生活与消费方式的形成,强调经济活动的开展不对大自然的可持续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精神文明更加倡导从人性的角度出发去尊重自然,建立一种自然化的人生价值观,认可自然的价值,达到转移人们对物欲过分强调与关注的目的。与此相比,政治文明则更加强调尊重利益和需求多元化,注重社会中各种利益关系的维护,以免因为政治权力斗争等对生态造成严重的破坏。如此看来,我们有理由相信,生态文明是对工业文明的超越,也更加符合世界潮流的发展趋势。中华民族是工业文明的迟到者,决不能再成为生态文明的迟到者,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大力建设生态文明社会。师德建设问题对国家教育事业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自然也对生态文明的构建产生着影响。如果不能解决好师德建设问题,最终会阻碍生态文明社会的整体建构。那么,生态文明社会对师德建设有哪些新诉求呢?换句话说,生态文明社会要求我们建设什么样的师德?怎样才能通过师德建设促进生态文明社会的发展?从生态伦理学的角度看,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生态文明社会要求教师对学生进行“生态”教育。所谓“生态教育”,就是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宗旨,引导学生处理好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和人与人之间的动态和谐关系,进而从根本上影响自然和社会的生态平衡。与传统教育不同的是,生态教育更加强调师生之间的平等对话,主张建立和谐的师生交往关系,在教育方法上,不再局限于课本知识的传授,而是更加贴近实际、贴近自然。

2.生态文明社会要求教师做到“学高为师”。所谓“学高为师”,就是要求教师博学多思,做一个专而不器的人。在传统意义上,人们仅仅把博学多思看作是知识渊博的表现,而忽视了博学多思对教师修身养性、涵养全面自由和谐的精神人格的生态学意义及其对学生生态存在的影响。在博学多思、完善知识结构的同时,实现自我反省,并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以达到本真意义上的“学高为师”。

3.生态文明社会要求教师做到“为人师表”。所谓“为人师表”,就是要求教师培养自身“真善美”的完美人格,自觉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作风。具体来说,“真”就是要求教师具有科学精神,“善”就是要求教师要有道德精神,“美”就是要求教师要有审美精神。另外,由于教师对学生的特殊示范作用,所以教师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作风也直接关系到学生人生观、价值观的养成和完善。

四、生态视野下的师德建设新策略

生态文明概念的引入,能够使我们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以及人的全面发展的高度,从生态学的视角出发,考察师德的现状,从而认识和把握生态视野下的师德建设问题。以生态伦理观为导向,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师德建设。

1.从经济生态的角度看,要为教师提供公平合理的薪酬,营造平衡的物质生态环境。近些年来,随着我国教育改革的深入进行,对教育的投入越来越大,教师的物质环境得到了很大的改善。但是教师群体的收入差距越来越大,比如任课教师与学校管理人员,助教与教授之间都有较大的收入差距。根据霍曼斯的公平理论,员工发现自己投入与收益的比例与别人投入收益比例不平等时,便会产生不公平感。作为收入方面的“弱势群体”,教师为了满足生存需要,就会从事一定的副业。因此,我们应该努力为教师提供公平合理的薪酬,让教师感觉到自我价值得到了认可,才会对教师职业有归属感。通过物质生态环境的改善,解决了教师的生存问题,教师才有更多的精力去专研学问,教书育人。

2.从政治生态的角度看,要对教师实施人性化的管理评价,营造人文关怀的制度生态环境。从生态学的角度看,教师首先是一个自然的正常的“人”,然后才是“教师”,所以对教师的管理决不能忽视对教师自然生命的尊重与关注,应该遵循教师发展的自然规律。人的本性是崇尚自由的,而制度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人的自由,这就需要我们建立适当的制度,实施人性化的管理,才能激发教师对工作的热情与激情。此外,还要建立合理有效的评价机制,杜绝统一化的评价制度,尤其要把师德行为纳入评价考核内容之中,并作为教师评优、评职称的重要参照标准。

3.从文化生态的角度看,要为教师营造良好的文化生态环境。对于师德建设而言,文化生态环境至关重要,因为它可以在潜移默化之中促进教师良好道德品质的养成。在师德建设的过程中,学校要按照教师的实际情况,在尊重教师个性的前提下,分层次有所侧重地开展师德教育。学校可以积极地发动起广大学生,在教师之中评选师德标兵,从而激励教师努力工作,为学生树立道德典范。此外,学校在每个学期还可以确定一个德育主题,德育主题要尽量与教师的教学工作生活相关,并围绕这个德育的主题开展一系列宣传教育活动,并让教师亲身参与到德育建设中来,发挥教师主体在德育建设中的积极性。通过这种师德教育,让教师建立崇高的职业理想,培养其敬业精神。

4.从心理生态的角度看,要对教师进行心理疏通,排解压力,营造健康的心理生态环境。近些年来,由于各方面因素的影响,教师的工作压力越来越大,职业倦怠现象越来越严重。由于每天甚至每年都重复着相似甚至相同的工作,许多教师对工作的热情越来越低。然而,由于缺乏沟通交流的有效渠道,教师的心理生态环境过于封闭,不容乐观。因此,我们应当通过开展心理培训,开展各种丰富多样的教师文化活动,开通心理热线等方式来排解教师压力,减少他们的职业倦怠,加强沟通交流,排除心理障碍。此外,教师自己也要学会自我调节,自我解压,及时调整心态。只有这样,才能营造健康的心理生态环境,从而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发展。

社会生态论文范文3

关键词:民法;生态文明;生态主体;生态权利;生态义务;生态侵权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3.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3)06-0099-04

党的十报告提出要“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由于我国缺乏私法传统,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向来注重公法手段的运用。然而“在解决环境问题时,公法的缺陷由此而生,它将公民环境权利与社会公益相联系,但公法是靠一定行政机制来实现的,行政机关出于种种原因可能产生政府失灵,很可能为了区域利益、集团利益甚至长官利益而牺牲社会公共利益”。[1]要克服用公法手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弊端,就必须重视民法生态文明建设功能的发挥。自然人和法人开发利用生态资源的行为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一般都属于具有普遍意义的民事行为,这决定了民法在生态文明建设法治中居于基础地位。它既可以促使人们积极优化生态环境又能有效防止生态损害行为的发生。只有协调综合运用私法与公法的调整方法,才能保证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在法治的轨道上健康推进。

一、民法可塑造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主体——生态民事人

培养具有生态意识和养成良好生态习惯的民事主体是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的前提和关键。为此,民法需将传统民法中的“理性经济人”塑造成为具有生态文明意识的新型民事主体——生态民事人。

(一)生态民事人的界定

生态民事人是指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时顺应生态规律,在与自然环境和谐共生、协同进化中实现物质利益、精神利益与生态利益相平衡的人。生态民事人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生态民事人是兼具“理性经济人”与生态人两者特征的复合人。传统民法中的民事主体是“理性经济人”,他在实现私人利益最大化时往往忽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甚至为了自己利益损害生态环境。这实为生态危机的根源。要克服“理性经济人”的民事主体所带来的弊端,就必须用生态人的理念塑造新型民事主体即生态民事人。这种新型民事主体兼具传统民事主体与生态人的特质,是对传统民事主体的扬弃与超越。

第二,生态民事人具有强烈的生态意识。传统的民事主体以追求自己利益为唯一目的,其仅需具有权利意识即为合格的民事主体。而生态文明时代的民事主体不仅要具有权利意识,还需具有强烈的生态意识。人的行为总是受一定意识支配的,只有具有生态意识,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进行权利变动和履行民事义务时,才能使自己的行为符合生态规律的要求,实现私人利益与生态利益的和谐共存。

第三,生态民事人不仅追求物质需求和精神需要,还追求生态需要。传统民法坚持需要二元论,认为民事主体只有物质需要与精神需要,民法之目的就在于为民事主体满足上述需要提供私法保证。基于需要二元论,传统民法认可民事主体在追求自己的物质利益与精神利益时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正当合法性。由此可知,需求二元论的民事主体制度无法实现生态保护,更遑论生态文明建设。为克服需要二元论不足,联合国环发大会颁布《21世纪议程》,明确将人的生态需要与物质需要、精神需要同等并列,并将其视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三元动力之一。“生态需要作为一种高级需要的组合形式,不仅能提高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质量,还能从生态学意义上促使人类需要结构合理化发展。它是人类需要结构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第三种需要。”[2]由此可知,生态需要已经成为民事主体不可或缺的生存条件。要将传统民事主体转型为新型民事主体,生态文明建设时代的民法就是要为民事主体实现三元需要提供私法保证。

(二)生态民事人的塑造路径

我国民法要塑造生态民事人,就必须进行正义观与方法论的革新。传统民法的正义观与方法论是与“理性经济人”相匹配的自由主义正义观与个人主义方法。自由主义正义观认为自由即正义,只要民事主体根据意思自治实施的行为,即使损害生态环境也是正当的。个人主义方法论认可民事主体为了自己的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而牺牲生态利益,并为其提供制度支持。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保持和谐、生态危机尚不存在的时代,自由主义正义观与个人主义方法论具有相当合理性。但在生态文明时代,民事主体根据上述价值观从事民事活动已造成严重生态危机,再一味坚持自由主义正义观与个人主义方法论就不合时宜。要塑造生态民事人,我国民法就不能继续完全坚持自由主义正义观和个人主义方法论,而应该用社群主义正义观与整体主义方法论对传统民法的价值观与方法论予以一定的修正。社群主义正义观和整体主义方法认为,基于公共利益,法律对人的自由予以一定限制乃正义之举。在生态灾难频发的当代,生态恶化已经危及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保护生态,维持人类繁衍无疑是最大的公共利益之一。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社群主义正义观与整体主义方法论,民法可以用强制性规范限制民事主体的自由,塑造具有生态意识的民事生态人;根据自由主义正义观和个人主义方法,民法可以用倡导性规范积极鼓励民事主体保护生态。总而言之,生态文明建设时代的中国民法不能片面坚持自由主义正义观与个人主义方法,它的价值观应该是社群主义正义观与自由主义正义观的有机协调,其方法论应该是整体主义方法与个人主义方法的综合运用。只有这样,民法才能塑造出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新型民事主体——生态民事人。这是生态文明建设得以成功的前提。

二、民法生态文明建设功能发挥的核心:民事生态权的确立

民事生态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用、开发生态系统,以满足其生态利益需要的权利。它是民法有效发挥生态文明建设功能的核心。十提出要“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这是民法发挥生态文明建设功能的前提,也是民事生态权确立的基础。生态利益不同于财产利益与人身利益,它是一种独立存在的利益。“生态利益固然与财产利益、人身利益密切相关,但又不同于纯粹的财产或人身利益,财产利益在于财产之价值和使用价值,人身利益在于人身之生命、健康、身体机能和组织等,而生态利益则在于人们能够在其生态系统中与其他生物或环境之间进行不断的物质循环、能量流动与信息传递。”[3]无论是计划经济还是市场经济,都存在以生态利益为纽带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也需由相应的法律制度予以调整。所不同的是,计划经济时代的生态利益关系以行政法、经济法等公法调整手段为主导。在生态资源市场化配置的背景下,生态利益关系则应以民法等私法调整手段为主导。要有效调整因为生态资源市场化配置所产生的民事关系,民法需确立民事生态权,这是由其调整机理决定的。

(一)民事生态权的构成要素

1.民事生态权的主体。民事生态权的主体包括自然人与法人,动物不能成为民事生态权的主体。人是权利主体,人之外的客观存在受人支配,为权利客体,这是民法权利理论的基石,也是哲学主客体二元划分的必然结果。但由于人类滥用其对包括动物在内的外部世界的支配权,使人与动物的关系紧张,进而使生态系统失衡,形成生态危机。为保护动物,维持生态平衡,有学者主张动物权利论,即将动物也作为一种权利主体。该观点作为人类重视动物保护的一种价值观,具有合理性,但就民事权利体系构建而言,动物无法成为权利主体。首先,人作为权利主体是由人的类本质决定的。马克思认为人的类本质在于“人把自身当作普遍的也是自由的存在物来对待。”由此可知,人不同于动物的本质在于人拥有自由,通过这种自由,人不仅仅依附于自然界而且还改造自然界。“权利为意志的自由,该意志自由即为人,并只有人的意志是天赋的。就此在我们看来,每个单个法律关系作为人格人与人格人之间的关系,通过一个法律规则加以确定。”[4]权利的本质体现了人的类本质,并与人的类本质要求高度契合。而动物不具有意志自由的本质决定了动物无法成为民事权利主体。其次,动物作为权利主体不能有效解决动物保护问题。法律赋予动物权利主体地位,动物也无法行使权利。有学者建议民法通过法定人或监护人的方式,让他们动物行使权利。但这种关系从实质上讲还是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动物依然是客体。这样的制度构建并不能使动物成为权利主体。最后,将动物作为权利主体不符合理论研究的“奥卡姆剃刀原理”。该原理指出了理论研究应该遵循思维经济原则,其格言为“若无必要,勿增实体”。简而言之,解决同一问题,在实现效果相同的前提下,所用的理论能简单就不复杂。就动物保护问题而言,动物客体论与动物主体论能实现相同的效果。但动物主体论将民法理论复杂化并且使其内部出现了不协调。动物主体论违背了奥卡姆剃刀原理的要求,实属不可取。正如有学者正确指出的,“至于少数人提出的生物的生态权,既无理论上的科学性,也无实践中的可行性。”[3]

2.民事生态权的客体。所谓客体,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也是权利变动行为的作用对象。权利的本质在于利益,权利客体是利益的载体。生态利益是民事生态权的本质,它的载体是生态系统。若没有生态系统的持续良好存在,民事主体的生态利益根本无法实现。生物群落依靠生态系统产生生态利益并分享生态利益。根据生物群落在生态系统中的不同功能,可以将其分为生产者、消费者与分解者。人既是生态利益的制造者,又是生态利益的受益者。无论是制造生态利益还是从生态利益受益,都必须对生态施加一定的行为来实现。因此,生态系统成为民事生态权的独特客体。

(二)民事生态权的性质与内容

民事权利根据其作用,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其中,支配权与请求权的划分是潘德克顿法学的基石。“所谓支配权,是指权利人仅仅依据自己的意思就可以实现权利目的的权利。”[5]根据人类社会生存实践可知,民事主体要满足其生态利益需求,必须利用以生态资源作为载体的生态系统。据此,民事生态权属于支配权,应当毫无疑问。民事生态权的内容是指其权能,就是主体为了满足自己的生态利益需要所能够实施的各种从生态系统中受益的行为以及保护该权利所能够采取的行为。主要包括:其一,生态系统利用权,即民事主体积极利用生态系统满足自己生态利益的行为,比如呼吸新鲜空气、饮用泉水、开发利用生态系统资源等行为。其二,生态请求权,指民事生态权的权利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有某种妨害或有可能受到妨害之虞时,生态权利人对于造成妨害其权利事由发生的人有请求排除此等妨害的权利,主要包括排除妨害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其三,生态补偿权。该权利是民事主体基于生态系统的保护和改善而享有的请求政府或其他社会组织补偿其生态利益的权利。其四,生态赔偿权。该权利是指民事主体的生态权利遭受侵害时请求加害人赔偿其生态利益损失的权利。

三、民法的生态优化功能:民事生态义务的设定

因为企业生态义务是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所以民法由权利本位转变为社会本位是其发挥生态优化功能的理论基础。民法发挥生态文明建设功能的基本途径有两个,一是鼓励或倡导人们实施保护生态环境的行为,二是禁止人们破坏生态环境。社会本位的民法可以通过为民事主体的权利变动与权利行使设定生态义务的方式发挥积极的生态优化功能。根据在经济生产环节的地位不同,民事主体可分为生产者(企业)和消费者。我国民法可以为上述两种主体规定相应的积极生态义务,以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一)企业生态义务

1.企业生态义务的界定及其内容。要顺利实现党的十提出的“建设美丽中国”的目标,民法规定企业的生态义务并确保其得以履行是关键一环。美国著名经济伦理学家乔治·恩德勒认为企业的生态义务是指企业需“致力于可持续发展——消耗较少的自然资源,让环境承受较少的废弃物”。由此可知,企业的生态义务是指其应以实现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为目标,在从事经营活动时尽量减少其行为对生态环境的不良影响,使企业成为资源节约型和生态友好型的营利性组织。企业生态义务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企业对同代人与后代人的生态义务。企业要以“代内公平”与“代际公平”观念为指导从事生产经营行为。“代内公平观”要求企业从事资源的开发利用行为时尊重其他人的生态利益,不能以牺牲一部分人的生态利益获得自己的发展。“代际公平”要求企业的资源开发利用在满足自己利益的同时也要留给后代人满足其生存发展的机会,而不能以牺牲后代人的生态利益满足本代人的利益。第二,企业对社会的生态义务即绿色生产义务。企业要树立生产生态产品的市场意识,真正以市场为导向生产绿色产品,通过绿色包装、绿色认证,提供满足市场需要的健康产品。第三,有限度的开发义务,这是指企业对自然承担的生态义务。企业不能以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方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企业履行该义务的主要途径是循环生产。主要包括:其一,实行减量化的生产模式,企业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应尽量减少资源的消耗以及废弃物的产出。其二,企业对生态资源与废弃物的再利用与资源化。各行各业的企业,都必须根据其生产特点与经营范围,对所产生的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与无害化处理。

2.民法对企业生态义务的规范配置。第一,我国未来的民法典应该明确规定企业负有生态义务。我国公司法仅原则性的规定公司负有社会责任,但并未明确规定公司负有生态义务,其他民商事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企业负有生态义务。为促进企业生态化生产,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未来的民法典应明确规定企业生态义务。理由在于:其一,公司社会责任的性质还存在争议,其范围尚未明确,民法典若不明确规定企业的生态义务,无疑不能有效促进企业积极履行生态义务,这不利于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其二,公司的生态义务不能代替企业的生态义务。企业是营利性组织,在我国,其范围包括公司、合伙企业以及尚未实行现代公司制度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等诸多营利性民事主体。公司法规定公司的生态义务不能取代企业的生态义务。若仅公司法规定公司的生态义务,一是不利于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二是违反了市场主体平等原则。因此,我国未来民法典应以总分的方式明确规定企业的生态义务。第二,将企业的生态义务层次化并采取不同的规范方式。根据企业行为对生态系统的影响程度不同,可将其生态义务分为基本义务与其它义务。基本义务是为了保护生态环境企业必须履行的义务,又包括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对于积极义务,民法应用强制性规范予以规定,对于消极义务,民法应用禁止性规范予以规定。对基本义务以外的其它生态义务,民法可用倡导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予以规定。第三,以生态化为导向优化企业治理结构。其一,董事会中设立生态委员会或生态董事,就企业的生态生产经营和生态义务履行等事宜为董事会提供合理化意见。其二,经营管理部门设立负责生态经营的专门机构,一是专门负责绿色产品的设计、价格制定以及销售;二是负责对企业及其员工进行生态文明的宣传与教育,积极培养员工的生态意识,使员工形成良好的生态习惯。其三,监事会中应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对企业生态生产与生态义务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消费者的生态消费义务

1.生态消费义务的界定及其内容。生态消费是一种以低资源消耗实现高消费质量,使人与环境协调发展的消费模式,其伦理基础在于消费正义。“消费正义的实质是用人类整体理性来反思人类的消费行为,以人与自然和谐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为价值目标,使消费不仅成为经济运行的基本环节,而且成为促进经济社会生态可持续发展,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基本环节。”[6]消费主义导致的奢侈消费、过度消费已经严重危及生态安全以及人类的可持续发展。民法必须根据消费正义观对消费者的消费行为规定相应的义务,这既符合生态消费义务法律化的趋势,又能积极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消费者生态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适度消费义务。适度消费义务是指消费者的消费水平必须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既不能超前,也不能滞后。滞后的消费水平会导致消费不足和市场疲软,使经济发展丧失动力。而超前的消费水平产生的过度需求会导致人类对生态资源的过度攫取,造成生态危机。建设生态文明最主要的是要防止过度消费,民法规制的重点在于使消费者不要超前消费。第二,循环消费义务。它是指消费者必须对使用后的消费废弃品进行回收和再利用。消费废弃品包括家庭废旧品和工业废品,消费者对以上两种消费废弃品都须根据其特性进行一定的再利用或为其再利用提供条件。第三,清洁消费义务。这是指消费者必须以减少或避免有害生态环境的方式进行消费。其一,在不同的消费行为中,消费者必须选择对生态环境危害最小的消费方式。其二,消费者必须以有利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方式处理废弃物。

2.民法对消费者生态义务的规范配置。第一,我国民法必须明确规定消费者的生态消费义务。我国民法关于消费者生态消费义务的规定目前尚付之阙如。为更好地发挥民法生态建设的功能,未来我国民法典必须明确规定消费者的生态消费义务。第二,不同群体消费者的消费义务不同。首先,强势社会群体应该承担比弱势群体更重更严的消费义务,这符合社会主义公平正义原则。其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的生态消费义务要高于企业。理由在于,他们都负有促进公共利益的义务,而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无疑是重大公共利益。因此,上述民事主体的生态义务要高于企业,强于企业。最后,国有企业的生态消费义务要高于私营企业。因为国有企业是一种特殊的企业,他除了要实现经济目标之外,还要实现一定的社会目标。而有力地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无疑是国有企业的重要社会目标之一。因此,国有企业的生态消费义务高于一般的私营企业。第三,对于不同的生态义务采取不同的规范手段。对保护生态所需的最基本行为,民法须以强制性规范规定。对较高层次的生态保护行为,民法须以倡导性任意规范规定之。

四、民法的生态保护功能:生态侵权责任制度的构建

我国侵权责任法尚未独立规定生态侵权责任,这种制度安排存在明显的缺陷,我国未来民法典的侵权责任法应将生态侵权作为一种特殊侵权责任予以规定。

(一)生态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1.存在损害生态的加害行为。其一,我国的生态侵权制度应该采取无过错责任。生态侵权中的加害人通过生态损害获得巨额利益,而生态损害具有非常强的专业技术性,受害人证明加害人的行为有过错极为困难。若仅因为受害人无法举证加害人存在过错就让其承担生态损害的后果,明显违背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原则。因此,生态侵权必须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其二,造成生态损害的行为既包括作为行为也包括不作为行为。前已述及,为了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民事主体负有一定积极作为的生态义务。对于法律以强制性规范规定的民事主体的积极作为义务,若其不履行该义务造成生态损害的,也构成生态侵权,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2.存在生态损害事实。何谓生态损害,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观点。广义观点认为生态损害包括生态利益损害、财产损害与人身利益损害。狭义观点认为生态损害仅指生态利益损害。“生态损害是生态系统的物理、化学或生物等方面功能的严重退化或破坏。”[7]我国侵权责任法应该采纳广义的生态损害观点。理由在于:其一,因狭义生态损害产生的财产与人身利益损失与生态侵害行为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将其纳入生态损害的范围符合侵权责任法损害填补原则。其二,采纳广义生态损害观点有利于预防生态损害的发生。广义生态损害科学合理地扩张了侵权人的赔偿范围,增加了其赔偿数额,提高了其违法成本,因此更有利于预防生态侵权行为的发生。其三,采纳广义观点能够更好地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由于生态损害与环境损害不同,若不将因狭义生态损害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失纳入生态损害范围,则会导致受害人的民事权益既不能通过环境侵权获得赔偿又不能根据生态侵权获得赔偿。这对其明显不公。为了更好地保护民事主体的权益,应采取广义生态损害观点。

3.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侵权责任的又一必备要件,生态侵权责任也需以损害结果与侵害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为条件,但生态侵权因果关系的认定应采取因果关系推定。生态侵权是现代科技的产物,损害发生机理极其复杂,损害后果具有隐蔽性和持续性,故让受害人举证生态侵权中的因果关系几乎不可能。若不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则受害人的生态损失要获得救济恐怕永难实现。为有效保护民事主体的权益并遏制生态侵权行为的发生,生态侵权必须采取因果关系推定。根据因果关系推定法则,实施生态侵害行为之人如果不能证明其行为和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应承担生态损害侵权责任。

第四,生态侵权责任的消极要件。生态侵权行为人要承担侵权责任,除需具备以上三个积极要件外,还需具备消极要件即没有法定的免责事由。生态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包括: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与战争行为等;被害人的过错。若存在以上免责事由,则民事主体的行为即使符合生态侵权的积极要件,也不承担生态侵权责任。

(二)责任承担方式与生态损害的范围

1.生态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有赔偿损失、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与恢复原状。由于生态侵害是一种特殊侵权,其造成的损害除狭义生态损害外,既可能包括财产损失又可能包括人身权损失。因此,生态损害的侵权人承担何种责任,应视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而定。民事责任承担的原则是填平原则,只要有助于使受害人的损失能够得到完全充分的补偿,上述各种手段可以根据情况联合适用。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在填补生态利益损害的责任承担方式选择上,法律须明确规定恢复原状责任的优先适用,因为这是成本最低而且是最有效的恢复生态环境的责任方式。

2.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要有效预防生态侵权行为发生,就必须发挥侵权责任法的制裁功能,这要求生态侵权制度采取惩罚性赔偿原则并扩张损害赔偿范围。首先,生态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不能仅限于财产损失与人身损害,还必须赔偿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环境权益与生态利益的损害。其次,采取损害赔偿方式承担生态侵权责任的,加害人所赔偿的费用必须能够完全填补恢复生态环境原状所需的费用。这些费用包括:“预防性措施费用;清除性措施费用;修复性措施费用;附带损失。”[8]最后,生态侵权制度应在一定条件下采取惩罚性赔偿。侵权责任法的救济法功能侧重于事后救济,这不能有效防止生态侵权行为的发生。为有效遏制生态侵权行为的发生,生态侵权制度需对主观恶性大的重大过失和故意生态侵权行为采取惩罚性赔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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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司金銮.第三种需要及增长方式变革[N].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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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德]罗尔夫·克尼佩尔.法律与历史——论《德国民法典

的形成与变迁》[M].朱岩,译.法律出版社,2004:64.

[5]孙宪忠.物权法[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16.

[6]何建华.消费正义:建设节约型社会的伦理基础[J].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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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社会科学,2011,(10).

社会生态论文范文4

[关键词] 老子 生态伦理 社会主义 生态文明

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建设生态文明”、“使生态文明观念在全社会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的核心问题是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如何解决人与自然的矛盾是人类一直在思考的问题。西方把自然作为人类认识和利用的对象的主客二分式思维模式不但无助于问题的解决,相反,正是导致全球生态危机的重要原因。中国古代不管是儒家,还是道家,其思维模式都是“天人合一”,把人与自然看成是一个整体,人是自然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这种思维模式对解决当代人与自然的矛盾无疑是有启发意义的。

一、老子的生态伦理思想

道是老子哲学的核心概论,他的全部思想体系都是由“道”而展开的。在老子哲学中,道有本根之义,又具有规律、规范、原则等含义,同时,道也是一种崇高的境界,是人的精神生活与自然存在所需要达到的理想状态,是对万物天性与人类本真状态的回归。

老子最早提出人在宇宙自然中的位置问题,并对人与自然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的思考,主张道法自然、物我为一。而他的生态伦理思想正是建立在天人合一、物我一体的整体观基础之上的。他的生态伦理思想是以道生万物、人天同源为其基本特征,将天地人视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强调人与自然万物有着共同的本源和共同的法则。老子的生态伦理思想可以概括为如下几个方面:

1、道生万物,众生平等。老子经常用“万物之母”、“众妙之门”、“天地根”等来指“道”,这说明道在老子哲学中具有宇宙本根的含义。老子详细描述了道生万物的过程。他说:“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尽管我们并不十分清楚这里的“一”、“二”、“三”具体指什么,但很显然万物的创生过程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因为同为道所派生,从本源的角度看,万物在地位上是平等的。老子并没有给人在自然中以特别的地位。他说:“域中有四大,道大,天大,地大,王亦大”。万物平等的思想还表现在道与万物的不相离。道生成万物后并不抛弃万物,而是内在于万物之中。“道”是万物所由产生的根源,“道”是万物得以存在的依据。换句话说,“道”对万物的培育乃是通过内在于万物之中作为万物存在根据的方式实现的。老子说:“天得一以清;地得一以宁;神得一以灵;谷得一以盈;万物得一以生;侯王得一以为天下正。”“一”就是“道”。既然万物得到的是同一个“道”,那么在体性上就是平等的。不仅如此,“道”本身也是与万物平等的,道与天、地、人并列为域中四大。此外,道虽然有左右万物的能力,但从不对万物横加干涉,而是“莫之命而常自然”。

2、道法自然,无为而为。《老子》有云:“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这里的自然不是实体自然,而是道的存在状态。道与天地万物均是自然,并非道外有自然,自然之外有道。道即自然,自然即道。道的无目的、无意识,正是宇宙万物合目的合规律的充分必要条件。道之所以无目的,是因为它本身就是目的,只有它无目的,才能使天下万物更合乎目的和必然规律。所以说,“道法自然”就是“道即自然”。道的存在状态就体现为万物的存在状态,万物按本来的样子存在就符合道,自然即道。自然不仅是“道”的存在状态和功能,也是创造生命的原则。这一原则对人而言,就是“无为”。老子常言“道常无为而无不为。”“无为”并非无所作为,而是顺应“自然”之作为。道之“无为”至少有两层内在关联的意义:其一,就道之为的性质而言,道并非有人格意志的神物,并不对万物进行主宰与左右,它生而不有,为而不恃,长而不宰;其二,就道之为的形式而言,道生化万物只是顺物之性,自然而为,而顺性而行动,自然而作而为,与人固可谓之不行不动,不作不为。老子讲天道最终还是回归于人道,用天道来说明人道。“天之道,利而不害;圣人之道,为而不争。”“天之道损有余以奉不足,人之道损不足以奉有余。”把天道与人道比照着说,就是要人效法天道。天道自然无为,人也应该效法天道的自然无为,遵循事物内在发展的规律而不横加破坏。

3、知足知止,少私寡欲。自然界是一个动态的平衡系统,系统中的每一分子为了维持自身的生存都必须与“他者”进行物质与能量的交换。人作为系统中的重要成员,为了维持自身的存在也要从自然中获取物质生活资料。为了维持自然的和谐和生态系统的平衡,老子希望人类认识自然界的和谐(“知和”),把握自然规律(“知常”),有节制地从自然界中获取必需的物质生活资料,“知足”,“知止”。所谓“知足”,就是满足于必需的物质生活资料的获得;“知止”,就是止于自然承受的限度。老子说:“甚爱必大费,多藏必厚亡。故知足不辱,知止不殆,可以长久。”“甚爱”、“多藏”是说主观上不知道满足,其结果是超出事物的承受能力而导致“大费”、“厚亡”,最终危及的还是人类自身。老子告诫人们,如果人类不克制自己的欲望,无限制地从自然界中获取,必将遭到自然界的报复,从而危及到人类自身的生存。如果人类克制自己的欲望,“少私寡欲”,只满足于自身基本的生活需要,那么自然界的资源将取之不尽,用之不竭。老子以“道”作观照,提出了回归原初纯厚而真实的自然之德,即“常德乃足,复归于朴”。以“常德”来观照自然,“不见可欲”、“不贵难得之货”,返璞归真,这对于维持人类与自然的和谐,保证自然生态的平衡,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老子生态伦理思想对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启示

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要“建设生态文明”。这是我们党第一次在党代会报告中提出“生态文明”的概念,说明党对社会主义本质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生态文明,是指人类遵循人、自然、社会和谐发展这一客观规律而取得的物质与精神成果的总和,是指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共生、良性循环、全面发展、持续繁荣为基本宗旨的文化伦理形态。生态文明是对工业文明的超越,代表了一种更为高级的文明形态。生态文明只能是社会主义的。[1]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最多只能使本国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他们不但不会承担起全球的环境责任,还经常以牺牲他国的环境为代价获取本国的利益。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最终承担起全球的环境责任。

我国经过近三十年经济的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得到显著提高。但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与环境、生态现状显得很不和谐。资料显示,我国能源综合利用率仅为32%左右,工业排污是发达国家的10倍以上。在过去20多年里,GDP年均增长9.5%,其中,至少有18%是靠资源和环境的透支来实现的。

生态文明的核心问题是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老子的生态伦理思想对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有着重要的启示意义:

1、树立尊重自然、人与自然平等的思想。导致人与自然之间关系恶化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人一直把自然界当成人类征服的对象。中国古代的“制天命而用之”、“人定胜天”的思想和西方自笛卡尔以后的主体性思维一直主宰着近现代人思考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人是主体,自然是客体,是人类认识和征服的对象。当人类对自然界的无限索取违背自然规律,超出一定限度,生态平衡被打破时,自然对人类报复的威力便显现出来了。生态文明则认为,人是自然界的有机组成部分,不能脱离自然界而存在;应该树立人与自然平等的思想,尊重自然,把自然视为自己的“他者”而不是自己的客体,常心存奥秘之感,愿意以伦理的态度对待自然,承担起对自然的责任。老子认为万物同源,与道为一,人只是四大(道大、天大、地大、王大)之一,这与人类中心主义形成了鲜明的对比。道虽然派生万物,但道对万物却是“生而不有,为而不恃,功成而弗居”、“衣养万物而不为主”。道并不因有功于万物而要求万物臣服于自己,这种无私、慷慨、平等的精神义蕴应是社会主义生态文明题中应有之义。

2、尊重自然规律,顺其自然发展。老子的核心思想是自然无为。自然,是依事物的本性自由伸展的状态;无为,则是顺其自然而不含有人力之强加妄为的意思。但自然无为,并不一般地排斥人为,所排斥的只是违反自然而随意的强加妄为的那种人为。老子认为:“知常曰明,不知常,妄作,凶。”“常”就是事物发展的规律。认识并遵循事物的规律而为是聪明的做法,不尊重自然规律的妄为必然会导致危害人类生存的结果。在科技高度发达的今天,人类对自然规律的认识远远超过了古人,但知常妄作的现象却时有发生。老子的“妄作,凶”的警告应该成为生态文明观念的核心内容。对已经破坏的自然环境如何处理?老子给出的答案是:首先,“知止不殆”,立即停止对自然环境的继续破坏。其次,自然无为。老子认为,万物自身自然发展的状况最好,如果万一遭遇了破坏,最好还是通过万物的“自化”、“自正”、“自朴”进行自我修复,不要轻易地加以干涉。第三,“辅万物之自然”。对破坏严重、很难恢复的环境,老子提出“辅万物之自然”,即根据自然规律有所作为,如退耕还林、植树造林等。

3、克制贪欲,知足知止。自然资源的有限性和人的欲望的无限性的矛盾的不可调和性,不仅导致了人与自然的对立与冲突,还引发了人与人之间的对立与冲突。人类受贪欲的驱使,不顾自然承受能力的乱排乱放、乱采乱伐等行为,导致了全球性生态危机。中国的生态环境也面临着严峻的考验。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要求“加强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自然资源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人类生产和生活的源泉,不仅要实现当代所有人对于利用自然资源和享受清洁、良好的环境享有平等权利的代内公平,还要实现每一代人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方面享有平等权利的代际公平。如何保证有限资源在代内和代际之间合理分配?这是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必须面临的一个问题。老子的“知足”、“知止”的思想值得深思。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必须与物质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紧密联系在一起,既要满足人的基本物质需要,又要提升人的精神境界,提倡过简朴的生活。

社会生态论文范文5

为了解明“动态相对主义”是何理论这一问题,首先需要解明“相对主义”的概念。“相对主义”是指否定追求普遍的绝对的真理,真理仅仅是相对的,或者说真理不是唯一的,也可能有多个真理同时并存。而且,“相对主义”是通过与其他事物相比较之后才成立的,只有通过比较才有可能追求真理。但是,如果过于极端激进地理解“相对主义”,那么无论何种知识抑或是认知,只要合乎情理,就能说是正确的。这样,“相对主义”在追求真理的过程中,必然会有“妥协性”的部分产生,这是非常不合理的。由此,上田熏针对“相对主义”提出了如下见解: 

“因为真正的相对化是断然不允许绝对化的,因此与人类诚实的态度,特别是强有力的主体性的保持是无法分开的。人类往往会误解为不承认绝对性的相对主义是一种随意的自暴自弃的生存方式,但是以不可能完全成立作为前提条件,不认同完全成立,坚持……” 

以上,上田氏针对“相对主义”在追求真理过程中,无法得出一个普遍结论而被人随便对待提出批判。因此,上田氏指出,真正的“相对主义”是指,在承认普遍性的东西是不存在的基础上,为了追求真理,为了寻找发现绝对性的东西而要不断地强烈追求。这里上田所谓的“追求真理”是以“作为公民的资质”为视点理解的,同时考虑可树立追求更好的社会及团体这样一个目标。当然上田同时指出,为了创造这样一个更好的社会和团体,有如下两种姿态是必要的: 

首先是作为人类的诚实的姿态。这是通过与他人的交往和沟通交流,对于和自己有着不同思想的人的意见,首先要真诚地倾听,这一点非常重要。其次是保持强有力的主体性。上田认为,所谓保持强有力的主体性必须在追求更好的社会和团体的目标前提下,独立自主地率先而且要不折不扣地去追求的一种姿势。 

综上,笔者概括,上田所谓的“相对主义”是要实现创造更好的社会,而彻底追求更好社会的姿势便是其根本。为了贯彻实行这一姿势,“对话”等与他人之间的交往和沟通交流,并主观能动地参与社会中去的同时,也必须倾听他人的意见。这才是上田所认为的真正的“相对主义”。 

二、动态相对主义 

笔者认为上田的“动态相对主义”与其教育观和课程观是密不可分的。如下引用可充分说明这一点: 

“问题解决性的学习是将社会危机自觉作为根本的一种学习方法。但是当世界看起来太平顺利的时候,解决问题性的学习能做什么呢?很多人会认为只要教授规定好的定式的正确答案就可以了,这样只会令课程退化甚至颓废。因为如果这样,也就是将世界当作静止的事物来对待了。而现实肯定是不会按照人的计划发展的。也正是因为如此,世界才有生气,事物才会发展”。之前所提做法自然是缺乏动态发展的眼光。 

综上,上田首先针对静止性的课程进行评述。她认为,静止的课程是按照固定的模式把正确答案教给学生,所以她批判“静止的课程”。换句话说,“静止的课程”就是将教科书上所罗列的知识单方面地灌输给学生的一种课程,仅仅是对这个世界表面的一种认知,也可以说是对毫无变化的世界的一种认知。而且她同时认为,僅仅将教科书上罗列的社会结构等知识灌输给学生的话,学生最终也仅仅是表面性的理解社会,而无法充分理解现实发展变化的社会。 

特别是针对社会实践性的课程,上田认为所谓的“动态”,是指“现实社会绝不可能事事都照着计划发展。正因为如此,社会才有生机,才会向前发展”。 

综上,上田的“动”,即社会日益变化的状态,或是人类不断交流不同思想的过程。因此,我们可以推断出,“动态”课程即通过与他人的“对话”交流沟通如实把握发展变化的现实社会。 

比如,在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中,学生针对“用货运火车运货运费更低,可为何一般选用运费较高的货运卡车来运货呢”等比较现实的社火问题进行调研,锻炼自身如实把握实际社会发展变化的能力。 

以上,为了考察“动态相对主义”理论,笔者将上田的“动态”和“相对主义”分开进行了详细阐述。所谓的“动态相对主义”,概括起来可以认为是:将发展变化的现实社会导入到课程中,学生在与持不同意见思想的他人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加强对现实社会的观察,加深理解。将此“动态相对主义”理论具体化的手段之一除了上述将现实社会纳入具体课程外,非常重要且可行的一种手段便是大学里如今在实行的“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鼓励发动学生利用暑假,通过实地考察调研及和同伴他人的沟通交流了解现实社会。 

比如笔者在所指导的学生暑期社会实践小组中,有“关于垃圾场设置的调研”这一主题。一般课堂上的教学往往是教师按照自身经验制订教学计划,结合自身认为应该教的内容和自己想要教的内容来制定教学目标,这往往忽略学生理解这一非常重要的部分。那么按照课堂教学看,“关于垃圾场设置的调研”最终将是教师所设定的目标是“明确现今垃圾场设置是否合理?让居民生活舒适的垃圾场应如何设置”,然后教师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会在课堂上进行一系列的解释,这样的课堂是否忽视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和个性的发展呢? 

但是社会实践是放手让学生调研—思考—实践的过程,学生的理解和发言等是出乎教师预测的,所以教师必须理解学生。也就是说教师在理解学生是如何看待社会的基础上,应结合学生的理解展开指导。上田指出若不将学生当作独立的个体理解,教师就远离了学生。只凭自身的预测上课教学生,仅仅是为了完成任务。而你真正走进学生,就会发现每个学生都有微妙的差别。当教师发现这一点的时候,会意识到集体指导无非是独善的没有意义的指导。

    三、暑期社会实践的特点及其指导思路 

学生暑期社会实践对于指导老师来说,有着很多不得不应对的突发状况。结合上述一、二的内容,在三中,笔者从“教师应如何与学生相处”这一视点出发,论述暑期社会实践的特点及指导教师的指导思路。 

首先暑期社会实践的特点在于“教师不教,放手让学生去做”。“教师不教”是指在指导过程中,教师极力控制自身的发言,这与所谓的“消极教育”存在一线之隔。教师不教的背后是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让他们积极参与调研,积极展开合作交流。“尽可能地多教授一点知识给学生”,可以说是一般教师的通病。可是,教师说得越多,学生思考得越少,他们的理解自然就越浅。而且,教师对学生所传授的知识,学生并不一定能完全接受。因此,笔者认为,教授的量宁愿少,但是所教授的内容必须深刻充实具有一定的发展性。教师只说一点点,学生却能从中得到很多启发才是教育的关键。没有思考就没有理解,那么为了让学生理解,必须给他们必要的时间和场所。正如师徒关系,师傅一般不会直接将精髓的技术教授给徒弟,而徒弟是在不断的试行错误中慢慢习得更精湛的技术。 

其次,针对暑期社会实践中的突发状况,一般可以考虑为以下两种情况:第一,学生没有提出各自不同的獨具建设性的意见,而是一个团队一个结论或是一种意见;第二,部分学生有可能受教师的意见影响,因而无法发表独具个性的意见。这不仅无法让学生通过社会实践加深对社会的认识,而且极有可能扼杀学生的创造萌芽。那么,作为暑期社会实践的指导教师该如何应对呢? 

首先针对第一点,一个团队只有一种意见或一个结论的情况,指导教师最好让学生困惑,让他们对自己提出的意见产生怀疑。为了让学生将平时有疑问的问题毫无抗拒心地提出来,教师应该创造“接纳学生”的环境。那么,“对话”便是这个环境里面必不可少的一个条件。“对话”不仅是学生之间的相互交流,而且指学生与教师之间、学生与环境之间、学生与自我的“对话交流”。以“垃圾场设置”这一主题为例,通过讨论交流,笔者所指导的一个团队七个人针对设置场所提出两种意见:一种是主张将垃圾场设在离住宅区或是繁华地带较近的地方,其理由是通过调查得知,无论是住宅区还是繁华地带,所产生的垃圾非常多,因此设在住宅区或繁华地带附近比较方便快捷经济;另一种意见是从环保的角度出发,认为第一种意见不仅会影响居住环境,而且在处理垃圾过程中势必污染居住环境,对人类健康造成危害。 

垃圾场应如何设置关系到社会、民生和环境等多方面,用上田的“动态相对主义”理论解释,可一理解为将发展变化的现实社会导入到大学的实践类课程当中,让学生接触与自己持有不同见解的人,相互对话交流并理解,由此加深对社会的认识。 

其次是针对第二点,部分学生易受教师意见影响而无法发表个性意见,指导教师该如何做呢?上田指出,在学生讨论时,教师若寻找合适的时机插入简洁的语言可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如何理解上田的主张呢? 

指导教师在发言的时候,应该尊重每个学生的发言并且使他们能感受到自己的发言即使没有被采纳也被接纳和尊重。比如针对“垃圾场”的设置,教师可适当插入“除了反对意见外,还有不明白的地方吗”、“有没有哪位是持中立态度的”等问题。这样,除了赞成和反对的,那些认为设在居民住宅区和繁华地带虽然方便但不环保的意见也得到尊重,而也许正是这种处在中间犹豫不定的意见,最后才能规划出最合理的方案。 

参考文献: 

[1]广松涉.岩波哲学·思想事典[M].东京:岩波书店,1999. 

[2]上田熏.理解孩子的内心世界克服教育低迷之路[M].东京:玉川大学出版部,1999. 

社会生态论文范文6

关键词:绿色化,混凝土,资源,环境

 

0.引言

随着社会生产力和经济高速发展,材料生产和使用过程中资源过度开发和废弃及其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与地球资源、地球环境容量的有限性以及地球生态环境系统的安全性之间出现尖锐的矛盾,对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人类自身的生存构成严重的障碍和威胁。因此,认识资源、环境与材料的关系,开展绿色材料及其相关理论的研究,从而实现材料科学与技术的可持续发展,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也是材料科学的进步。在这样的背景条件下,具有环境协调性和自适应性的绿色混凝土应运而生。

1.绿色混凝土的定义

吴中伟院士较早提出绿色高性能混凝土(GHPC)的概念。GHPC具有的特征主要包括:①更多的节约孰料水泥,减少环境污染;②更多地掺加以工业废渣为主的活性细掺料;③更大地发挥高性能优势,减少水泥和混凝土的用量。

对绿色混凝土的概念目前学术界还没有统一的定义,一般说来,绿色混凝土应具有比传统混凝土更高的强度和耐久性,可以实现非再生性资源的可循环使用和有害物质的从低排放,既能减少环境污染,又能与自然生态系统协调共生。“绿色”的涵义可理解为:节约资源、能源;不破坏环境,更有利于环境;可持续发展,既满足当代人的衡求,又不危害子孙后代,且能满足其需要。

2.如何实现混凝土的绿色化

实现混凝土的绿色化总的来说应该从以下5个方面入手。

2.1大量利用工业废料,降低水泥用量

在长期的研究和实践中,人们发现许多工业废渣,如粉煤灰、粒化高炉矿渣、煤矸石、硅灰等具有潜在的化学活性,可以部分替代水泥,并且可以制备性能更优越的混凝土。这样不仅节约了矿山资源,降低了水泥生产总能耗,而且也有利于改善和保护自然环境。利用工业废渣作混凝土中的活性矿物掺合料是实现混凝土绿色化的一个重要途径。我国工业废渣数量庞大,仅粉煤灰每年将产出近2亿吨,而煤矸石目前堆放总量已超过30亿吨,活性矿物掺合料作为廉价的辅助胶凝材料却赋予混凝土许多优良的性能,如提高强度、密实度和工作性,改善混凝土微观结构,降低孔隙率,增强对腐蚀介质的抵抗力,延长混凝土的耐久性等。大量使用以工业废渣为原料的活性掺合料,可以在保持水泥孰料总量不变的前提下满足经济快速增长对混凝土的需求,节约资源能源,保护环境,发挥重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2提高混凝土综合性能

提高混凝土强度、工作性和耐久性也是混凝土绿色化的途径之一。论文参考网。混凝土强度的提高,可以减小建筑结构的截面积或结构体积,减少混凝土用量,从而节约水泥、砂、石等混凝土原材料的用量。工作性能的提高,一方面有助于提高混凝土的密实性,另一方面可以减少振捣器的使用,降低环境噪声。提高混凝土的耐久性,可以延长结构物的使用寿命,进一步节约维修和重建费用,减少对自然资源无节制的消耗。

2.3使用再生骨料和人造骨料

混凝土制备过程还将消耗大量砂石。若以每吨水泥生产混凝土时消耗6~10t砂石材料计,我国每年将生产砂石材料48~80亿吨。全球已面临优质砂石材料短缺的问题,我国不少城市亦将远距离运送砂石材料。同时,我国每年拆除的建筑垃圾生产的废弃混凝土约为1360万吨,新建房屋产生的废弃混凝土约为4000万吨,大部分是送到废料堆积场堆埋。因此实现再生骨料的循环利用对保护环境,节约能源、资源意义是十分显著的。

废弃混凝土加工的骨料取决其洁净度和坚实度,这与其来源和加工技术有关。利用预制场和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剩余混凝土加工的骨料通常比较干净;来源于拆除的路面或水工结构的废弃混凝土,需筛分去除粉粒。许多实验室和现场研究表明:废弃混凝土相当于粗骨料的颗粒可以用来替代天然骨料,进行比较试验的结果是前者作为骨料配制的混凝土抗压强度和弹性模量至少是后者的2/3。论文参考网。拆除建筑物是的废弃混凝土比较难处理,因为常混有其他杂物。论文参考网。与拆除时的分选相结合,这类废弃物可以分门别类地回收和再生,效果较好。

2.4 与自然环境相协调

为了使混凝土与自然环境相协调,通过混凝土材料的性能、形状或构造等的设计,使其具有降低环境负荷的能力。例如通过控制混凝土的空隙特征和空隙率,可使混凝土具有不同的性能,如良好的透水性、吸音性能、蓄热性能、吸附气体性能等。通过对混凝土性能和色彩的设计,使混凝土能与植物和谐共生,这类混凝土包括植物适应型生态混凝土、海洋生物适应型生态混凝土和淡水生物适应型混凝土,以及净化水质生态混凝土等。

2.5提高混凝土的机敏性,使居住环境更安全

随着现代电子信息技术和材料科学的迅猛发展,促使社会及其各个组成部分,如交通系统、办公场所、居住社区等向智能化方向发展。混凝土材料作为各项建筑的基础,其智能化的研究和开发自然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自诊断混凝土、自调节混凝土、仿生自愈合混凝土等一系列机敏混凝土的相继出现,为智能混凝土的研究和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机敏混凝土的特点是具有自适应性,能够感知外界环境变化,并根据外界环境变化实现自适应控制、调整和修复材料。机敏混凝土材料与智能建筑相结合无疑将为人们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的生活、学习与工作环境。

3.结语

绿色混凝土材料在资源和能源的有效利用、减少环境负荷上具有很大的优势,是实现材料产业的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发展方向。与普通混凝土相比,绿色混凝土显示了强大的生命力和显著的优越性。不过,现在我们离绿色混凝土的实现还有一定距离,需要我们从以上介绍的五个方面努力,争取早日实现混凝土的绿色化。

参考文献:

[1]姚武.绿色混凝土[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6,5: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