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稚产业论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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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稚产业论文

幼稚产业论文范文1

关键词:保障条款;幼稚产业保护条款;援引条件

WTO的主要宗旨是逐步实现贸易自由化,因此要降低关税,反对形形的限制贸易措施。WTO幼稚产业条款是专门为发展中国家进行经济援助而设计的,以体现多边贸易体制对发展中国家利益的考虑。它是WTO的“安全阀”之一,体现了对关税减让和取消数量限制的例外。但援引该条款也必须符合特定的实体和程序要件。探讨幼稚产业条款是否更具可行性,与其他保障条款相比是否援引条件更为宽松,对我国来说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WTO幼稚产业条款(infantindustry)的主要内容体现在《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8条之中,分为五个部分:引言、A节、B节、C节和D节,被学者们认为是专门的幼稚产业保护条款的,只是其中的A节、C节和D节。其中的D节,广义上也属于幼稚产业保护条款的范围,但只适用于西方工业国家中相对不发达的国家,而且自1948年以来从未被援引过,形同虚设,本文不加讨论。

一、关于幼稚产业保护条款援引条件的条文规定

GATT幼稚产业保护条款的基本概念是,发展中国家基于经济发展的需要,可以援引第18条A节修改或撤销关税减让,或援引第18条C节实施数量限制,但因此受到影响的国家可以获得补偿或进行报复。

1.1援引第18条A节的实体和程序要件

(1)实体要件。

WTO成员援引第18条A节,必须满足以下两个实质条件:第一,成员必须是只能维持低生活水平、经济处在发展初期阶段的国家。只要尚未完成工业化,均可认为属于“处在发展的初期阶段”。据此,几乎所有发展中国家均可视为第18条规定的“处在发展初期阶段”的国家。中国亦属此列。第二,援引第18条A节的WTO成员需证明,其修改或撤销关税减让是为了促进国内特定工业的建立,而促进特定工业的建立,是实施其国民经济发展计划或政策的需要。实践中,如果某一特定产业的建立并不能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但如果属于经济发展计划或政策所促进的产业,则不能援引本节的规定。GATT为这种情况作了另外的规定。客观而言,援引第18条A节的实体要件并不高。只要制定了经济发展计划或政策的发展中国家,都可满足上述两个实质条件。

(2)程序要件。

根据GATT1994的相关规定,援引A节的程序如下:①该缔约方首先通知缔约方全体其采取措施的意向;②该缔约方与拥有初谈权和其他与其有实质利益关系的缔约方进行谈判;③若谈判达成协议,该缔约方就可以修改或撤销有关关税减让,但要给予适当的补偿;④若在通知缔约方全体后60天内经谈判没有达成协议,该缔约方可以将此事提交缔约方全体。若后者认为,该缔约方所给予的补偿是适当的,而且它已经为达成协议作了最大努力,则该缔约方就可以修改或撤销有关关税减让,其他缔约方不得进行报复;若缔约方全体认为,尽管该缔约方所给予的补偿不适当,但已经为这种补偿作了一切合理的努力,它也可以修改或撤销有关关税减让,但其他谈判参加方可以进行报复,即修改或撤销与该缔约方原来谈成的大致相等的关税减让。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拖延采取措施会对实施其经济发展计划或政策造成困难,援引第18条的缔约方还可以在通知缔约方全体之后立即修改或撤销有关关税减让。这就说明,即使没有缔约方全体的事先授权,缔约方也可以采取有关行动,然后再进行谈判。这就增加了发展中国家使用关税措施的弹性。

1.2援引第18条C节的实体和程序要件

(1)实体要件。

本节允许发展中国家为经济发展的目的采取和关贸总协定不相一致的数量限制等措施,以保护幼稚产业。欲援引本节,缔约方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前两个条件与援引第18条A节相近,成员须为只能维持低生活水平、处于经济发展初期的国家,通过数量限制促进特定工业的建立须是为了执行经济发展计划和政策;第三个实体要件是,只有在与总协定其他条款相一致的其他措施不可行时,才可实施数量限制。这个要求与关贸总协定的基本精神是相吻合的。

(2)程序条件。

根据GATT的规定援引本节的程序如下:①缔约方首先应在采取数量限制措施之日前30天内将其所遭遇的特殊困难和为克服该困难准备采取的具体措施通知缔约方全体。②如果该措施不涉及约束关税产品,缔约方全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也未要求进行磋商的,该缔约方可以采取拟定的措施。如果缔约方全体要求与其进行磋商,该缔约方应予以同意。③如果该措施涉及约束关税产品,则该缔约方应先同拥有初谈权和有实质利益的其他缔约方进行磋商,如果达成协议,该缔约方即可以实施该措施。如果在通知后60天内未达成协议,但缔约方全体认为,该缔约方已经为达成协议作了一切可能的努力,并且其他缔约方的利益也得到了适当的保护,则该缔约方亦可采取拟定措施。

二、幼稚产业条款在现实中的运用

从WTO条文的规定来看,各种保障条款的适用条件均各不相同,不可替代。相对而言,幼稚产业保护条款的条件显得较为宽松。因为,与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相比,援引幼稚产业保护条款不需要以国内产业受到损害为前提;与第28条的关税重新谈判相比,援引第18条B节修改或撤销关税减让,既不受三年约束期的限制,也不会被WTO机构所阻断。而第20条的援引很少成功,第18条B节和第25条的援引条件变得难以达到。似乎援引幼稚产业保护条款更有优越之处,就此我们是否就可得出援引幼稚产业保护条款更具可行性的结论呢?既然幼稚产业保护条款的援引条件显得较为宽松,那为什么国际范围内反倾销案件急剧上升,各国包括众多发展中国家却纷纷采取反倾销手段来保护本国产业呢?笔者认为,回答这一问题还得回到实际运用的效果中去考察,从实际操作的角度透视幼稚产业保护条款。

经过近半个世纪对GATT规则的修补与解释,尤其乌拉圭回合对例外条款采取收紧法网与严密条件限制以后,这些保障条款的性质和条款的适用,确实有很大变化。在GATT实际适用中,对幼稚产业条款的解释和程序规则上,遇到很大困难。首先,从第18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发展中国家可以援引18条以背离GATT规则的条件是“只能维持低生活水平”,“经济处在发展初期阶段”的缔约国,这些国家可以根据该条A、C节修改或撤销关税减让以及采取非关税措施。为了帮助对哪些是符合上述条件的缔约国的理解,GATT对此做了进一步注解:“在考虑一缔约方的经济是否只能维持低生活水平时,缔约方全体应考虑这一缔约方经济的正常状态,而不应以这一缔约方的某项或某几项主要出口产品暂时存在特别有利条件的特殊情况作为判断的基础”。“所用处在发展初期阶段一词不仅适用于经济刚开始发展的各缔约方,也适用于经济正在经历工业化的过程,已改正过分依靠初级产品的各缔约方”。这一解释还是显得过于宽泛、含糊,在实际适用过程中仍然无法确定地判断适用的标准。

在关贸总协定的实践中,为了克服第18条过于空泛的缺陷,采取两种解决方法:第一,结合第18条规定的标准,提出了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工业在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比重等几项具体标准,综合加以衡量;第二,不是通过第18条的定义或其他标准解决,而是经过缔约方全体的非正式谈判为特定案件达成一份非官方名单。由此可见,解决因援用第18条的缔约国的适格问题并非易事。

其次,对“为促使某项工业建立”难作界定,也使得适用范围不清。再次,许多专家认为,第18条B节“为保证其经济发展项目能有足够的储备水平”在意思上完全可以把C节“促使某项工业建立”包括进去,没有必要再去界定C节所指的确切范围。最后,C节对申请审查批准手续的程序规定得非常周折、繁杂,其至要经“缔约方全体一致同意”(第17款),很难成功。

赵维田先生更尖锐地指出“至今尚为某些同志所津津乐道的‘幼稚工业’条款,实际上是‘此路不通’,不可再寄予幻想”,而认为反倾销是“最适合保护本国企业的手段”。

单从规定的表面来看,幼稚产业条款的条件确实相对宽松或说是更具有一些弹性,但我们确实不能忽视其在实际操作层面存在的困难,范围解释的模糊与程序的繁杂确实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其适用。因而我国在援引WTO幼稚产业保护条款时也须慎重。

总的来说,我国援引WTO幼稚产业保护条款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其一,中国是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恢复缔约国地位,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地位仍不容质疑。中国现阶段的经济状况亦确实符合该条规定的“只能维持低生活水平”和“处于发展初期阶段”等要求。其二,我国政府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制定,无一例外地涉及到了我国相关产业的发展。我国完全可以以这些规划或计划为依据要求对有关产业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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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业经营的内生制度约束

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是一系列被指定出来的追求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制度提供了人类相互影响的框架,制度确立合作和竞争的关系,这些关系构成一个社会,或者更确切地说,构成一种经济秩序。(Douglassc.North,1979)制度是经济领域的内生变量(TheodoreW.Schultz,1968),一定的经济制度必然要产生相应的经济行为和经济现象。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资产配置的扭曲实际上正是分业经营制度下的被动选择的结果。作为金融市场主体的国有商业银行丧失自身的经营选择权,只能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进行有限的资产选择。实际上,这本身与市场经济基本游戏规则相背离。根据1995年的《商业银行法》以及近年来关于禁止信贷资金入市的规定,我国商业银行通过股票市场分散自身经营风险的出路基本上被封死了。商业银行只能从事传统的存贷业务。这一方面,抑制了商业银行创新动机,另一方面,限制了商业银行的利润创造。当然也加大了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随着我国近年来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商业银行在利润最大化动机和市场竞争压力下,过于集中的信贷投放,使得商业银行往往蕴涵了大量的经营风险。据统计,国有商业银行99年不良资产比率为25.3%(戴相龙,1999),2000年则为29.17%,2001年为25.36%。市场化改革的经济背景以及分业经营的监管模式,使得仅仅具备有限经营选择权利的国有商业银行处于一种事实上的“两难”境地。在中间业务开展滞后,债券市场容量有限的背景下,国有商业银行可以选择的投资只能是贷款。而贷款本身所蕴涵的风险较高。特别是在现有的信用环境下,这一点就更为突出。在强调风险,关注不良资产的情况下,国有商业银行的应对措施只能是收缩信贷。而“惜贷”本身有是对利润最大化目标的背离。由此可见,分业经营的内生制度约束强化了国有商业银行资产配置的整体扭曲。

(二)国有企业与国有银行的体制共存因素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奉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国有银行的地位无非是国家财政的出纳,没有任何事关盈利性、安全性、流动性的要求。因此,在这种背景下,国有商业银行的首要目的就是服从与服务于国家的战略需要,将国内相对有限的资金集中到国家重点建设中去。而这些重点建设的存在形式大多是国有企业。因此,国有商业银行在80年代至1993年之间的主要任务就是在国家财政的计划指导下,执行国家信贷计划和规模控制,将资金分配给进行重点建设的国有企业。至于资金的使用效率以及安全并不是国有专业银行考察的重点。

1993年之后,国有企业年年亏损,逐渐成为国家财政的负担。(如图1-2)一方面,政府面临着职能转换的压力;另一方面,国有企业面临着体制转换的压力。更重要的是,要实现国家政府职能的转换,必须让国有企业走向市场;而国有企业的走向市场之初不能没有国家政府的扶持;而国家政府的政策扶持显然与国家政府职能转换相背离。转轨背景下的政府“两难”(dilemma)不得不寻求一种稳定中的共存,这便是国有银行的财政职能。这一职能在1998年“拨改贷”政策的实施之后得到进一步的加强。而国有商业银行一旦具备这一职能,这就内在的决定了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必然服从与服务于转型中的国有企业的贷款冲动,而这种内生的冲动又刚好强化了国有商业银行资产配置的单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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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旅游品牌的文化内涵挖掘不足湛江是以海滨风光为主的观光旅游城市,寸金广场、海滨公园、湿地公园、特呈岛、东海岛、硇洲岛等因为有自己的特色,吸引着很多游客。但全国有很多海滨城市,外省的游客问及湛江海滨的特色时,我们真的无言以对。如果在这个旅游品牌中融入文化内涵,从而和其他旅游品牌区分开来,湛江的优势就会一目了然。旅游业的发展带动城市经济的发展,很多旅游城市相继出现了更好的景观项目,湛江旅游品牌的优势慢慢消失,深层次的原因就是对旅游品牌的文化内涵挖掘不足。

2.旅游品牌的信息化管理滞后随着计算机及网络的普及,信息化是各行各业的趋势,旅游行业也不例外。虽说湛江是旅游城市,但它在信息化管理方面滞后,如很多企业没有建立网站,很多旅游胜地信息不完善或没有及时更新,游客无法查到新的旅游项目,或者没有办法了解到该景点的新动向和新的价格项目;网站的旅游电子商务做得远远不够,与游客之间的交互相对不足。

二、湛江旅游品牌体系建设构建要素

旅游文化产业建设不是简单的旅游项目建设,而应该是一个系统工程。

1.品牌旅游资源旅游资源是吸引游客的主要因素,湛江有不少旅游资源,观海长廊、东海岛旅游度假区、玛珥湖等知名景点一直吸引着很多游客,另外新农村模式的马六良村创建了发展循环经济等新建项目,正在丰富湛江的旅游资源。

2.旅游服务旅游消费是体验消费,旅游产品的特色、导游讲解的好坏、酒店客房餐饮服务的水平等将直接影响到游客的体验和对旅游品牌的认知。导游队伍建设,旅行社、酒店的信誉建设有利于旅游服务水平的提升,对于延长品牌的生命起到重要的作用。

三、湛江旅游品牌体系建设对策

通过对湛江市旅游品牌建设现状的分析以及对旅游品牌建设体系构建要素的研究,笔者提出以下品牌构建对策:

1.加快环境建设,完善服务体系旅游品牌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应注重相关要素的完善,包括城市环境、城市交通、游客投诉、应急救援、旅游标志等旅游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

2.发掘旅游产品的文化内涵湛江应该对现有的旅游品进行升级并深度挖掘其文化内涵。如,观海长廊旅游产品建设可利用海滨开展更多的活动,即游泳、帆船、滑板、冲浪比赛等;寸金公园旅游产品建设可以挖掘抗法斗争的英雄人物故事等;挖掘乡镇民俗节庆活动的文化内涵,并组织游客参与,经常性地举办主题性的摄影展和传统民俗文化展示,并组织粤剧、雷歌等兴趣活动小组,使传统文化深入人心并得以继承和创新。

3.注重旅游品牌的宣传和营销注重对“滨海休闲旅游城市”品牌的宣传,把“滨海休闲旅游城市”的价值观融入湛江人的内心深处,旅游企业可通过企业网站与在线旅游商合作,或者通过博客、BBS等方式进行旅游产品的营销。

4.加大对旅游服务人员的培训及监管旅游品牌建设的关键在于旅游服务,因此要加强对旅游服务人员的培训和监督。工商、旅游、卫生等部门应联合对旅游市场进行严格监督,优化旅游市场经营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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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动画产品;出口贸易

一、我国动画产品出口现状

我国动画产品出口类型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常规动画产品,另一类是动画衍生品。我国出口的常规动画产品指的是我国的动画电视及电影作品。2008年,我国的常规动画产品出口总额为2947.79万元,在2010年我国的常规动画产品出口总额达到近8年来的最高值11133.19万元,然而在2010年之后我国的动画产品出口总额急剧下降,在2014年达到了近8年来的最低值2507万元,降幅最大的为2010年到2011年,涨幅最大的为2009年至2010年。我国出口的动画衍生产品是指由常规动画产品重新制作或者改编的出版图书和音像制品,游戏以及运用常规动画产品中的元素而制作的玩具,人偶,服饰,图片等。

二、我国动画产品出口面临的问题

我国动画产品出口主要面临以下3个问题:

1)常规动画产品出口内容陈旧低幼。国产动画影视产品过于注重民族色彩,照搬照抄,没有与时俱进,并且没有对动画进行有效的分级,仅单纯的认为动画的受众只有青少年,没有考虑其他年龄层面对于动画的需求。基础产品最重要的是内容,如果题材方面不能开拓,天津现在生活,或则直接摒弃其他年龄层次的受众群体,那么,国产动画很难取得成功。

2)我国动画产品出口产业链断裂。动画产业要强盛,动画产品要走出国门,缺乏的不仅仅是政策、人才、资本,最为关键的是打造一条契合动画产业链发展的规范。先当今,我国动画产品的国际贸易已久没有找到为有效的发展模式,贸易政策大多缺少连续性、针对性和有效性,产业的发展的道路充满着许多不可预知的因素。完善有效的动画产业链涵盖到前期的策划、动画影视的制作、传媒、技术、商业等。产业链包含的内容从制作出版到营销传播,再到玩具、文具、包装、服装等衍生产品的开发、经营、销售与监控管理等,具有完整的产业链。动画产品走出国门,最为重要的是有经验的外贸人员先前的准备、出口协议的签定以及有关部门的检验鉴定、海关等流程,只有这样才能成功完成贸易出口。出口产业链断裂是基于非标准操作的操作。

三、促进我国动画产品出口发展策略

可从以下三个方面促进我国动画产品出口:

1)注重动画内容的定位。动画影视作品低幼化的表现就是动画影视作品内容的低级、幼稚,动画人物的配音是基于孩童的角度,运用过度孩子气的语音和腔调。在中国,动画作品被习惯性地认为是给孩童看的,这样的认知必然导致内容定位低幼化。但某些题材或者动画影视作品中的某些内容也确实不适合孩童观看,因此,国产动画影视作品必须注重动画内容的定位。

2)加强管理部门的协调。我国应完善动画产业与其他行业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组织成立以动画产业核心相关文化产业为辅,并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加快培养社会化、专业化、规范化的动画产品出口贸易行业协会。并推动建设国家级的动画游戏产业示范区,加速我国动画行业的向外型发展,并积极鼓励相关动画产品的海外出口。组织建立动画产品出口贸易的指南网站,为动画切提供帮助,相应的法规政策、行业内部资讯、贸易机遇、统计数据、研究分析、企业动向市场动态、等国际服务贸易信息。可充分利用国内外知名的综合性平台,帮助和组织我国动画企业在国内或国外参加各类动画产品展会,从而寻找出口与对外合作商机。

四、案例分析--"有妖气"

"有妖气原创漫画梦工厂"是北京四月星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旗下所属的互联网网站平台以及北京四月星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第三方网站合作搭建的有妖气动画及漫画合作平台,简称"有妖气"。现阶段,有妖气致力于用旗下漫画打造动画产品,其制作的动画产品《雏蜂》已于15年8月成功走出国门。

"有妖气"旗下动画产品《雏蜂》的在日本引起了巨大的反响,分析其成功的原因主要有两点:

1)在情节内容上的创新。《雏蜂》没有拘泥于我国传统故事文化的限制,而是敢于开创,以青年人最为喜欢的机甲战斗为故事题材,运用电影的拍摄手法而叙事方式,受到了大批日本青年观众的喜爱和追捧。其相关衍生产品更是在日本销售火爆。

2)常规产品及衍生产品产业链有效连接。从《雏蜂》的动画制作开始,其相关衍生产品也进入设计阶段,《雏蜂》在日本采用月播方式,一月一集播出,在第一集播出得到市场热烈反响后,其衍生产品立即投入制作阶段,在常规产品盛行时及时的推出衍生产品使得常规产品和衍生产品相铺相成,有效扩大市场占有率。

总而言之,为了夯实我国动画产品走出去的竞争实力,因在现有平台基础上,加强动画常规产品内容定位,从根本上增强"走出去"的能力;加强管理部门的协调,建立协会,规范管理动画产业,搭建出口平台;学习成功的出口案例,完善整体动画行业发展的理论体系与标准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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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稚产业论文范文5

数字出版在中国出版业内名正言顺地拥有一个席位,也不过7年之久。然而在这短短几年时间里,各种数字出版商层出不穷地跃入读者的视线,数字出版迎来了蓬勃发展。有机构统计,中国数字出版产业首次超越传统出版产业是在2009年,当时数字出版产业的总产值已经超过795亿元,而在一年之后,数字出版收入则迅速达到1,051.79亿元,呈现出井喷之势。

“不管你高兴不高兴,不管你愿意不愿意,数字出版在全球范围内已经取得实质性的突破,走上了快速发展之路。”2011年8月30日,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在“2011北京国际出版论坛”上如此表述。他说,中国出版业已经到了由传统出版向数字出版跨越的关键时刻,在此态势下,中国的很多出版机构都将数字出版作为重要发展目标。

有媒体指出,“以行业生命周期指数来看,经过快速发展,数字出版在我国已从幼稚期步入成长期,开启了行业升级换代之路。”然而,中国数字出版的发展并非一帆风顺,期间也经历了一些坎坷。作为新型文化传播者,数字出版除了资金匮乏等传统问题外,还面临着版权方面的困惑。

版权之劫

“十余年间,我们公司一直在稳步发展,但是2008年也曾遭遇重创。版权问题对数字出版行业至关重要。”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总工程师兼资源总监王胜海对本刊记者说。

他所提及的2008年重创,指的是当年万方连续两次被百余名硕博士告上法庭:2008年4月,500余名硕博士诉万方数据“中国学位论文数据库”侵权;2008年9月,480名硕博士万方数据侵犯其著作权。两次诉讼理由都是万方数据未经许可将其硕士、博士论文建成电子数据库,并且从中获利。

据记者了解,当时万方数据的硕博论文来源于其最大股东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而中信所经国家及高校授权代为收藏管理各高校的学位论文。虽然2003年万方数据与中信所签订了开发学位论文数据库的协议,但是并未直接与学位论文的作者就版权使用达成协议,因此万方数据作为侵权人在一年内连续两次被,最终均以万方数据败诉告终。

王胜海说,“经历此事后,我们对学位论文的版权有了重新的认识和调整。坦白说,我们认为这也是好事。在一个知识产权不够健全、不够清楚的环境内,做知识服务工作,我们还是希望源头能够清楚。”

记者了解到,万方数据作为一家期刊数字出版平台,因为没有专门的编审人员,因此并不接受作者的直接投稿,学位论文、期刊文章等来自于期刊编辑部、学校研究生院、会议主办单位等,作为使用补偿,公司给合作的源头单位支付一定的费用及一定金额的万方数据库充值卡。

“目前,中国学术论文的版权转让确实不是很规范。”王胜海说,“我们统计过,在与万方合作的期刊中,三分之一的编辑部跟作者签署版权转让协议;另外三分之一的编辑部会有一份版权声明,明确说明在他们编辑部发表文章,版权属于编辑部;剩余三分之一则什么都没有。”这就是中国期刊论文版权现状。

“坦白讲,这种情况有很多模糊地带,尤其对我们开展数据库集成化非常不利。我们更希望版权从源头来讲是非常清晰的,这样才可避免版权问题。因此,现在我们跟编辑部合作时,会跟编辑部签署非常清晰的协议,以确保清晰、明确的版权,避免侵权再次发生。”王胜海说道。

其实,并不是只有万方数据遭遇过版权问题,很多数字出版商都有类似经历,数字版权纠纷案件频频见诸于报端。

2008年之前,主要是著作权人诉数字出版商侵犯其著作权,如2003年著名法学专家郑思成书生数字图书馆侵犯著作权,2005年河北省32名作者中国知网侵犯著作权,2007年自由撰稿人李昌奎超星数字图书馆侵犯著作权等。

最近几年,除了上述数字出版侵权外,还先后发生了几起数字出版商之间的版权侵权事件,如2009-2011年中华书局诉汉王科技侵权、2010-2011年盛大文学诉百度版权侵权、2012年3月书生网络诉盛大文学大规模侵权等。

数字出版版权侵权不仅损害著作权人的利益,更有可能损害数字出版商的直接经济利益,因此,无论是著作权人,还是数字出版商对于数字版权都非常敏感。

中文在线董事长兼总裁童之磊介绍说,中文在线自2005年开展版权保护维权工作以来,已经运作的维权案件就有500余起,涉案作品上万部,其中诉北京邦邦网络侵犯著作权一案,是国内无线网络著作权维权第一案,被视为打响了国内无线阅读产业维权保护的第一枪。而诉“天下网”传播畅销文学作品著作权案,则成为2008年上海十大知识产权案之一。

“目前国内数字出版行业发展还不成熟,依然存在盗版、版权授权不明晰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出版社和作者参与数字出版的积极性。”童之磊指出,“公司未来进一步发展,首当其冲要解决的是版权问题。”他说,数字出版脱离了实体的介质,说到底是版权交易。版权保护就相当于数字出版的阳光、空气和水。在整个数字出版产业链中,内容的版权授权运营是产业发展的关键。

版权之解

数字出版版权问题应该如何解决,这是数字出版产业链所有参与者共同关心的话题。

作为学术期刊数字出版平台的采购者和使用者,宁夏大学图书馆信息服务部主任陈晓波对中国学术期刊数字出版平台有充分的研究和认识。他说,中国的学术期刊数字出版平台是按照中国特色来运作的,收录的都是别人的出版物,而国外的数据库,如国际上排行第三的数字化期刊平台德国斯普林格(springer),只出版或整合自己的出版物,“中外期刊数据库在内容来源上的差异,反映我国期刊数字出版运营存在着潜在的知识产权问题。”陈晓波指出。

记者了解到,除了像中国知网、万方数据、维普资讯等学术期刊数字出版平台外,我国还有一些非常典型的数字出版商,如:以数字出版平台模式运营的多看阅读网、掌阅网等,通过引进版权的方式提供数字图书、杂志等供读者在线下载阅读;以数字内容运营商模式经营的中文在线、盛大文学、起点中文等,签约了一大批网络甚至知名作家,通过在线写作,实现原创作品的数字出版。

与此同时,传统出版业也不甘落后,纷纷转型并开拓数字化市场,如中信出版社、甚至专业性较强的交通出版社、中国检察出版社、法律出版社等也都建立了数字出版中心,并以数字图书馆的模式抢占数字出版市场。除此之外,曾经专注于科技研发方面的技术公司也不忘在数字出版市场“插上一脚”,以数字出版技术商的模式做得风生水起,如北大方正先后推出数字版权保护技术(DRM)、版式文档技术(CEBX)等,对数字出版快速发展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自己也赚得了满钵金。

虽然中国目前存在多种模式的数字出版模式,但是它们之间并不是孤立存在的,不同模式经营的数字出版商之间也存在着一些的合作关系,如掌阅书城与起点中文网、红袖添香、中文在线等多家互联网知名小说阅读网站达成合作,获得正版授权。

“出版社自建平台运营数字出版中的版权问题较少,我认为版权纠纷更容易发生在第三方平台内容服务商模式上。”中国检察出版社数字出版中心副主任徐珂表示。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也指出,为避免数字出版版权纠纷,首要解决的是出版社在数字出版产业中的定位问题。根据我国整个大环境和出版社自身条件的限制,出版社应该定位于数字版权人的角色,明确与作者的委托关系,并保证作者的数字版权收益。其次,平台方也应该认识到数字出版产业链各方的利益平衡问题。没有广大作者和出版社提供的数字版权内容,数字出版产业根本无从谈起。“尊重数字内容提供方的合法权益,让数字内容著作权人得到合理尊重和有效保护,是平台方必须考虑的战略问题。”

中国传媒大学文化发展研究院院长范周认为,移动互联网的内容生产,在版权保护下得以健康有序地发展是实现文化强国最实实在在的体现,移动互联网发展较快,不断有创新性的产品和盈利模式出现。对于这些新模式,应该一边扶持,一边规范。

张洪波为数字出版产业链参与者支招。他说,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作者和出版社签订图书出版合同时,必须将电子版权的内涵和外延解释清楚;必须明确授予出版社的权利种类、作品的使用方式、传播载体、传播媒介,更为重要的是作品的使用条件与结算,包括预付版权费、分成比例、销售数据的提供与核查、结算方式、授权期限以及日后收益的保障等,而且要遵循权利、义务和责任对等的民法基本原则。合同条款约定只有符合法律才有效,否则数字版权还应该属于作者本人,数字版权交易与传统版权贸易毫无二致。

新时代 新方向

“我觉得当前关于版权规定的内容不太适应如今的出版潮流。”刚刚年满29周岁的徐珂指出。

2012年5月,徐珂来到中国检察出版社任数字出版中心副主任。从一间空办公室做起,在半年多时间里他带领着其他三位比他还小的同事,将数字出版做得有声有色。在这里,数字出版真正实现了无纸化编校,他们将二维码应用到图书文字中,既解决了单纯文字的枯燥,又避免了完整插图的高成本。

虽然真正接手数字出版工作的时间较短,但是徐珂对数字出版行业做了充分的调研和分析,并且对数字出版及其版权问题形成了独到、前沿的认识。

“所谓的版权问题,大部分情况下最终都是源于经济利益。”徐珂指出。

他说,“在互联网传播时代,我看中的并不仅仅是将数字内容作为产品销售,而是通过网络上快速的传播力进行营销,并且从中获利。但是这并不等于互联网时代并不需要考虑版权保护。如今,传统上保护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即作者对作品的署名权等无可厚非,但对于作者的经济权益则可以用更丰富的方式来保护和实现。”

传统方式上,图书出版都是按照千字来计算作者著作权的经济利益,后来又出现了版税制方式。大多数出版社也都是按照版税方式来计算作者应当获得的稿酬。徐珂分析说,虽然版税方式要优于千字计算方式,但是版税是与图书定价相挂钩的。“在互联网模式下,数字出版图书在网上可能只卖到2-3元,甚至有时候还会有免费阅读的情况,这样的话就很难计算出版税,即使仍然按照原来的7%版税率计算,作者也会有很多的不满。”因此,在数字化出版时代,就需要细化分类,用一种比较科学、有机的方法来整合作者的权益,这应该是编辑的工作。

他指出,原来的编辑只是看看稿子,但是在当前,编辑更应该是作者的经纪人,并不是出版一本书就算了事,而是需要对作者所有的可能利益进行规划和管理。即,编辑要对图书在纸质书、网络、移动阅读等各个渠道进行策划,合理分析、规划图书在不同渠道可能获得的经济利益,而非一律按7%的版税率计算。

出版社出版一本书,肯定是出于某种利益需求,无论是纸质版还是数字版,无论是收费发行还是免费发行。既然出版社要获利,那么当然也要考虑作者的利益,如提高其知名度,从而增加发行量,这就是作者管理的内容和目的。这种作者管理,而并不是一味地依靠法律法规制定、法律体系的建设,或者仅仅从技术上考虑如何防止被复制、粘贴,最根本的是要求编辑做作者的经纪人,切切实实地为作者考虑和规划整体经济利益,使双方收益都能最大化。

幼稚产业论文范文6

二战后世界贸易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发达国家之间的贸易量迅速上升;产业内贸易快速增长。这些经济现实是传统贸易理论无法解释的,新贸易理论应运而生。70年代以来,迪克西特(Dixit)、诺曼(Nonman)、埃蒂尔(Fihier)、克鲁格曼(Krugman)、布朗德(Brander)和斯本塞(Spencer)等人相继独立地发表了一系列关于规模经济与不完全竞争条件下国际贸易的论文,从不同角度论述了在规模经济和不完全竞争市场的某些条件下,对本国尚不具备比较优势又有发展潜力的产业,一国政府可以通过补贴、关税等支持保护手段使产业中的企业迅速达到一定的生产规模和技术开发能力,依靠企业竞争优势的强化来参与国际竞争,从而构筑起新贸易理论体系。新贸易理论在政策上的含义就是战略性贸易政策。

新贸易理论体系主要由两大理论构成:一是主要以内部规模经济为基础的“利润转移”理论;另一是主要以外部规模经济为基础的“外部经济”理论。

“利润转移”理论

第一:用出口补贴为本国寡头厂商争夺市场份额。这种论点认为:向国内厂商提供补贴,使国内厂商采取进取性市场战略,从而迫使外国竞争对手作出相应的让步,国内厂商的市场份额由此扩大。这是战略贸易政策理论中影响最大,也是被引证最多的一种论点。

第二:用关税来抽取外国寡头厂商的垄断利润。这种论点认为:在存在潜在进入的情况下,使用关税来抽取一家外国寡头厂商正在享受的垄断利润是合理的。如果没有任何潜在的进入,关税只会扩大国内价格与国外价格的差距,导致福利恶化。但如果存在国内厂商的潜在进入,则这种进入的威胁限制了外国厂商的定价反应,使他们执行一种吸收部分关税的定价,以阻止这类进入的战略。只要关税被部分地吸收,价格上涨的幅度就会低于关税的幅度,消费者剩余的损失就会远远被征收到的关税所抵消而有余。

第三:以进口保护作为出口促进的手段。该论点为传统的幼稚产业保护论提供了理论依据。由于本文主要是分析科技兴贸问题,因此这里重点论述一下该论点。该论点认为一国政府可以通过贸易保护或局部封闭本国市场,赋予本国企业在国内市场的销售特权,受保护的企业的生产和销售都会增加,企业由此可获得静态规模经济;同时国外竞争对手由于市场份额的缩小而失去规模经济,此消彼长,国内企业就可能拥有了与国外企业竞争的优势。企业除了可获得静态规模经济之外,还会由于累积产量的不断增加而积累职工的生产经验,在“干中学”的过程中生产成本会不断下降,以及企业研究与开发所产生的技术创新可改变企业的生产函数,降低边际成本,从而使企业获得动态规模经济。在这里,政府通过贸易政策影响了本国厂商及其外国竞争对手的决策行为,从而改变了竞争格局,使不完全竞争产业特别是寡头产业中的超额利润向本国发生了转移。

“外部经济”理论:

某些产业或厂商能产生巨大的外部经济,促进相关产业的发展和出口的扩张,但由于这些外部经济不能完全被相关厂商所占有,这些产业或厂商就不能发展到社会最优状态。如果政府能对这些产业和厂商提供适当的保护和支持,则能促进这些产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提高其国际竞争优势,获得长远的战略利益。

二、战略贸易理论对我国的启示及相应的对策

(一)我国出口现状及面临问题

1998年我国出口位居世界第九位,可以说,中国已经成为世界贸易大国。但是从出口商品构成来看,我国能够大批量进入国际市场的还是劳动密集型产品。虽然在国家相关政策的推动下,1996年机电及运输设备业的出口总额首次超过轻纺产品的出口总额,不过仔细分析一下不难发现,我国的机电产品出口从本质上讲是一种加工装配业务的出口,并未脱离劳动力密集的生产方式,所需的技术、原料、零配件、生产设备都从国外进口,与国内产业的联系较少。换言之它只是部分改直接出口劳动密集型产品(如纺织品)为出口以价值更高的产品(如机电产品)为载体的装配劳动。这种贸易结构与我国的劳动力丰裕、工资成本低是相吻合的,并且在过去的一段时间内使我国得到了一些贸易利益,如增加就业,提高人民的收入,增加国家的外汇收入。但现在的问题是:这种贸易结构在国际竞争中是否具有竞争优势?能否长期化?

关于劳动密集型产品的新说法:美国经济学家里昂惕夫曾用投入产出分析法对H—O理论进行实证分析,根据H—O理论,美国应出口资本密集型产品,进口劳动密集型产品。但里昂惕夫对美国的200种进出口商品进行统计分析后却得出了一个相反的结论。对此经济学家有各种不同的解释,但有一点已非常明确,这就是劳动密集型产品和资本密集型产品主要不是用产品本身来区分的,而是用投入要素来区分的。也就是说,同样一种产品在发展中国家可能是以密集的劳动生产的,在发达国家则可能是以密集的资本生产的。就象服装、鞋帽、玩具、食品之类,就产品来看是劳动密集型产品,而在许多发达国家则是资本密集型的。即使在这些国家也要投入较多的劳动,但这些劳动是同较多的资本结合进行生产过程的,结果就是更多的劳动生产率。面对发达国家在劳动密集型产品市场上资本对劳动的替代,发展中国家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并不具有竞争优势。

贸易障碍增多:虽然我国劳动密集型产品因工资低而劳动成本较低,发达国家进口会进一步提高其福利水平。但面对国内充分就业的压力,仍会以各种壁垒阻碍廉价的劳动密集型产品进入,从而使以劳动密集型和自然资源密集型产品出口为主的国家总是处于不利地位。事实上这种情况经常发生,例如我国的纺织品出口就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美国的限制。

我国沿海地区劳动力成本低廉优势正在减弱:从1995年开始,加工贸易开始成为我国产品出口的第一大方式。从1998年统计数据来看,加工贸易额1730.4亿美元,出口额1044.7亿美元,分别占该年进出口总额的53.4%和56.9%,且1998年加工贸易进出口额是1991年的3倍,同期进出口总额为2.4倍,由此可见加工贸易增速快于全国进出口总额的发展速度。我国加工贸易主要集中在沿海地区,仅广东、上海、江苏、山东和福建五个沿海省市加工贸易合计占到80%以上。但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经济快速增长,我国沿海地区工资增长很快,据1995年与1985年的统计数据显示,沿海地区工资水平大幅提高,其中上海上升了77.9%,北京上升了48.9%,广东上升了42.1%,劳动力成本低廉优势正在减弱。面对东南亚、南亚甚至非洲国家更具竞争力的劳动力优势的压力,如何使外贸更好发挥对经济增长的引擎作用,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进入90年代以来,以信息技术为主导的新科技革命蓬勃发展,知识经济初显端倪,世界产业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发达国家科技与产业飞速发展,据OECD统计,其主要成员国的知识经济已占国内生产总值的50%,高新技术产业在制造业的比重不断提高,目前已接近30%;出口商品结构逐步转到以高新技术产品为主的方向,OECD国家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占工业制成品出口比重目前已接近40%;知识密集型服务出口发展迅速,到2002年OECD国家此类服务出口将占其服务出口总额的一半左右。根据世界银行《1998年世界发展指南》的资料,1996年的一些新兴市场高新技术产品占工业制成品出口达到相当高水平,新加坡为71%,马来西亚为67%,韩国为39%,墨西哥为32%,台湾省为50%。世界科技革命及全球产业结构的深刻变化,发达国家和部分新兴市场科技与产业巨大的竞争优势进一步对我国的长期出口竞争力提出严峻挑战。

因此,实施科技兴贸战略,大力推动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加快我国出口产业的技术创新,全面增强国内出口企业的竞争优势,是我国外贸跨世纪发展的重大课题。

(二)启示与对策:走科技兴贸之路

我国要想由一个贸易大国成为一个贸易强国,充分发挥国际贸易对经济发展的引擎作用,实现出口的可持续增长,科技兴贸是必由之路。科技兴贸是产业科技化的必然结果,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和高新技术的广泛应用导致产品质量提高和结构的优化,最终才能体现于出口商品质量提高和结构的优化。因此要想实现科技兴贸,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是一个关键。

高科技产业在我国尚属于幼稚产业,为扶持其发展,根据战略贸易理论,在贸易政策方面政府应给予适度保护。首先在关税方面:尽管随着“入世”的临近,我国关税税率在不断下降,但政府仍应以有效保护率理论为指导制定适宜的关税税率,设置合理的关税结构,对高科技幼稚产业维持适度的高关税。其次,灵活运用进口配额、进口许可证、政府采购等非关税手段。对政府采购、进口配额和进口许可证实行招标制度,将招标的收入补贴给消费者,尤其是被保护行业的下游工业。最后,对高科技产业的保护要有合理的期限。当被保护企业具备了一定的国际竞争力,应该逐步降低关税和非关税的保护作用,更多的使用生产补贴,这不仅能引进竞争机制,提高效率,而且还能针对不同的产业灵活实施有差异的补贴率,更好发挥政策对产业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