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申请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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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申请书

听证申请书范文1

申请人:张凯

单位: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

单位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号富华大厦 *座 **层

联系方式:186116***501

申请事项:本人在“卢光明贪污、受贿、行贿、私分国有资产罪”一案中,接受当事人卢光明之子卢冠宇的委托,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辩护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向贵院申请“卢光明贪污、受贿、行贿、私分国有资产罪”一案的证人:牛君佩、梁士印、周金平、卢明亮、卢晓更、杜晓凤、冯勇、程宝军、刘静、牛长卫,出庭作证。

此致

听证申请书范文2

学生家庭贫困证明申请书1

尊敬的学校领导,老师:

 

  我叫xxx,是xx学院xx级电子商务x班的学生,家住湖北省xx市xx镇xx村,那里是个空气清新毫无污染的地方,可是那里无论是经济还是交通都是那样的落后,对我而言,出生于贫困的农村再加上家庭状况的不景气,只有好好读书冲破现状才是唯一的出路。

 

  我们一家四口人,父母是地道的农民,爷爷在很早就已经病故,留下奶奶一个人,而奶奶现在也是重病瘫痪在床,不能动,吃喝等都需要有人在旁边照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母亲则一边照顾奶奶,一边操持家务,再加上母亲也是体弱多病,所以全家的经济来源就靠父亲一人辛苦种田和农闲之时出门给人帮下工。

 

  我们家地势较低,夏季多雨时厨房还会被淹没,而每到下雨,家里的盆啊桶的都要被水滴的丁冬的响,父亲开玩笑却满是无奈的地说:“外面下大雨,屋里下小雨,家还演奏着交响曲。”可是我听着心里酸酸的。

 

  进入大学深造后,家庭生活负担进一步加重,经济上更是雪上加霜。所以在进入大学以后,我都一直坚持在课余时间做兼职来赚取自己的生活费以减轻父母的压力。

 

  我平时生活习惯良好,无不良嗜好,团结同学,乐于助人,学习成绩优秀,为了能够更好的完成自己的学业,也为了减轻家庭的生活负担,故备此文学校领导,老师,证明本人家境贫困,特此申请校贫困生,恳请学校能够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申请期:xx年x月x日

 

学生家庭贫困证明申请书2

 

尊敬的学校领导:

 

  你好!

 

  我是日喀则地区小学x年级x班学生,我叫xxx,本人在校期间品行优良,无违反违纪行为、乐于助人、城市守信、尊敬师长、热爱集体。因家庭经济困难特申请贫困生助学金。

 

  家里共有六口人,爷爷、奶奶、爸爸、妈妈、我和弟弟,爷爷长年患有老年痴呆,长期吃药经常医治,需要花大量医疗费,无经济来源,奶奶身体又不好,也无经济收入,母亲因爷爷奶奶年事已高,在家照顾二老。爸爸在外打工收入也不高,这对于本身就贫穷的家里更是雪上加霜,所以经济更加困难。

 

  因此,特向学校申请贫困助学金,希望得到学到的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申请期:xx年x月x日

 

学生家庭贫困证明申请书3

 

  我是xx中学x班的xx,我家住在一个偏僻的小山村里。家里有六口人,家中的劳动力只有父亲和母亲,可是他们一直有病在身。因为没有文化,没有本钱,只好以做苦工短工为生,十几年来一直过着贫苦的生活。小时候,家中四个小孩一起读书,父母亲为了让我们都能上学,日夜劳碌奔波,但是他们那些辛苦赚来血汗钱根本不够我们几人的学费,只能想亲戚借。贫困生申请理由。那时候真的太困难了,大姐初中没有毕业就辍学回家帮忙;二姐和我一起初中毕业,也想读高中,可是家里真的无法担负我们的学费,所以二姐也把上高中的机会让给了我,自己回家帮忙。

 

  我家只有1.5亩左右的水田,每年所有收获的水稻勉强能提供家用。我家的经济来源也只有依靠那一点点八角和木薯。因此全家的年收入也只有xx元左右,除去还债、日常开支,所剩也就无几了。所以学费一直困扰着我们。但是为了将来,我必须读书,上大学。

听证申请书范文3

【关键词】 家庭访视; 精神分裂症; 负性情绪; 生活质量

由于精神分裂症不同程度地影响着患者的社会功能,患者的家属长期承受巨大的心理负担,患者的治疗效果、药物的不良反应、患者病情的波动都会影响患者家属的心理状况[1]。本研究探讨家庭访视对精神分裂症患者家属负性情绪及生活质量的影响。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将2011年3月-2012年3月在本院住院“临床痊愈出院”的100例精神分裂症患者家属按出院的先后顺序分为访视组和对照组各50例,其中男55例,女45例。入组标准:(1)患者均符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3版精神分裂症诊断标准[2],且无严重躯体疾患。(2)出院时达到“临床痊愈”标准:临床症状消失,BPRS评分≤28分,自知力因子分≤2分。(3)为患者亲密家属且愿意参加并配合本研究。(3)年龄19~56岁。(4)小学以上文化程度。

1.2 方法

1.2.1 家庭访视方式与方法 两组患者出院时均给予家属常规针对性出院指导和一般健康教育。访视组出院时由定责医师与家属签订知情同意书,出院后家庭走访为每半月一次,每次50~70 min;电话随访1~2次/周,深入家庭给予有效干预,对照组家属不给予任何形式干预。由经过培训的主管医生和护师共同完成。

1.2.2 访视内容 了解患者家庭成员及经济状况,社会支持情况,患者及家属对疾病的认知情况。具体访视内容:(1)向患者及家属讲解精神分裂症的相关知识;(2)精神疾病的治疗措施、如何观察和判断治疗反应、常用抗精神病药物不良反应的预防及处理;(3)维持治疗的重要性和预后;(4)精神疾病复发先兆;(5)指导患者和家属改变不良生活习惯;(6)讲解家庭环境对康复的影响,指导家属和患者沟通技巧及恰当情感表达方式等;(7)定期随访重要性;(8)讲解心理学有关知识,如何处理各种突发事件及心理危机的应对方式;(9)了解家属焦虑及心理问题产生的根源,怎样寻求家庭及社会最大支持。

1.3 评定方法 于出院时、出院后8个月时分别采用焦虑自评量表(SAS)、抑郁自评量表(SDS)、生活质量综合评定问卷(GQOLI)评定患者家属负性情绪和生活质量。

1.4 统计学处理 采用SPSS 13.0软件包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计量资料以(x±s)表示,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采用 字2检验,P

2 结果

2.1 两组家属出院时、出院后8个月时SAS、SDS评分比较见表1。

由表1见,访视组家属焦虑、抑郁情绪在访视后有明显改善。访视前两组间SAS、SDS评分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访视组的SAS、SDS评分在访视8个月时优于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2.2 两组家属出院时、出院后8个月时GQOLI评分比较,见表2。

由表2见,访视组家属生活质量在访视后有明显改善。访视前两组间GQOLI评分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访视组的躯体功能、心理功能、社会功能、物质生活、GQOLI总分在访视8个月时优于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3 讨论

精神分裂症患者临床痊愈出院后家属各种负性情绪如焦虑、抑郁、悲观、绝望等非常突出,家属的心理健康状况显著差于国内常模[3]。精神分裂症不仅给患者本人带来了痛苦,还给其家庭带来了病耻感和经济负担,严重影响了家庭成员的生活质量[4]。

精神分裂症患者出院后,家属失去医护人员的帮助,成为唯一的监护人,心理压力较大,易于产生焦虑、抑郁情绪,其原因主要来自心理、社会经济因素,如复发率、致残率、年龄、婚姻、经济水平、受教育程度等,其中应对方式起着关键作用,所以对患者家属实施以健康教育为主的家庭访视具有重要的作用。

健康教育是通过信息传播和行为干预,帮助个人和群体掌握卫生保健知识,树立健康观念,自愿采取有利于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的教育活动与过程。家庭访视护理的根本目标是协助服务对象提高生活质量[5]。电话随访能维持患者对治疗的依从态度,使之继续较好地遵守医嘱[6]。家庭随访把医疗过程延伸到患者家中,不仅是一种连续性的护理服务,而且能体现社会这个大家庭的温暖。

实施家庭访视,定期家庭巡诊不仅能改善患者的家庭环境,而且对提高患者的社会功能和生活质量,促使其全面康复有着积极的作用[7]。患者和家属比较乐于接受医务人员的康复指导。通过以健康教育为主的家庭访视,不仅为家属提供了相关的应对知识和技能,使家属对疾病有了更多的了解和理解,学会了一些识别精神症状的本领,还极大地调动了家属参与患者康复的积极性;明白了家庭支持与教育是一种治疗手段,提高了家属的照料水平,对患者流露出来的不健康心理活动能给予正确疏导,对其异常行为也能有所识辩,改善了对患者的态度,改变了不合理的期望,改善了治疗依从性,减轻了心理压力,有利于促进患者的康复。

本研究访视组家属经过8个月的家庭访视,其焦虑和抑郁程度与访视前比较均有明显好转,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通过使患者和家属得到更好的社会支持和信任,进而能得到患者和家属的广泛接受,使患者和医生间建立起更加融洽的关系,使患者获得了战胜疾病的勇气,增加了对治疗的依从性,从而减轻患者和家属焦虑、抑郁的情绪。

综上所述,在对出院精神分裂症患者进行继续治疗的同时,对家属实施以健康教育为主的家庭访视,能有效建立良好的家庭支持系统,既有利于患者的康复,也可防范。研究表明,支持心理疗法、行为、认知心理学可通过家庭访视融为一体,能有效减轻不良情绪及加强患者对疾病的认识。此外,家庭访视还能起到促进交流的作用,从而减少精神分裂症患者家属产生新的心理疾病。通过家庭访视,与家属进行有效沟通和交流指导,能改善家属的焦虑、抑郁情绪,让家属参与整个康复过程,共同提高患者和家属的生活质量

参考文献

[1]冯慧,卢山.326例精神分裂症家属心理健康状况及相关因素研究[J].国际护理杂志,2007,26(7):707-708.

[2]中华医学会精神科分会.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CCMD-3)[M].第3 版.济南:山东科学技术出版社,2001:75-78.

[3]冯慧,卢山.精神分裂症患者家属心理健康教育现状及模式探讨[J].国际护理杂志,2007,26(5):547-549.

[4]李艳,崔蓉,罗小年.精神分裂症对患者家庭的影响[J].精神医学杂志,2009,22(3):227.

[5] 邵爱和,陈国伶.家庭访视护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护士进修杂志,2003,18(4):344.

[6] 俞桃英.护士对出院患者实施电话随访的体会[J].中华护理杂志,2006,41(3):245-247.

[7] 李遵清,仇春革,仇爱玫,等.家庭访视对社区精神分裂症患者家庭环境和生活质量影响的研究[J].中华护理杂志,2010,45(9):818.

听证申请书范文4

中国自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和进出口贸易在持续快速增长。但是在我国对外贸易迅速增长发展的同时,外国对中国出口产品开展反倾销调查的案件迅速增加。同时,许多外国产品以倾销的方式大量进入中国市场,对国内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因此,应用合理的法律手段抵制不公平的贸易竞争已经成为中国经济正常发展的必然趋势。

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健全和企业法律意识的不断加强,以及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逐步履行降低进口关税、减少行政限制手段的承诺的情况下,反倾销措施作为世界贸易组织允许及国际通行的维护公平竞争的手段,应成为中国政府和产业界优先考虑和选择的措施,以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和公平竞争,保护国内相关产业的合法权益。

以下主要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结合中国反倾销调查的实践和基本程序,简要介绍我国企业在遇到国外产品以低价倾销的方式进入中国市场时,如何提起反倾销申诉。

一、我国反倾销调查机构的设置与职责分工

根据《反倾销条例》的规定,我国负责反倾销事务的机关主要有: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在涉及农产品的反倾销案件中,农业部也是负责反倾销事务的机关之一。

(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根据《反倾销条例》的相关规定:外经贸部的主要职责为:

1、受理反倾销调查申请并对申请是否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申请书内容及所附具的证据等进行审查,经商国家经贸委后,决定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调查;

2、负责倾销及倾销幅度的调查和确定;根据调查结果就倾销作出初裁决定和终裁决定;

3、对采取要求提供现金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的临时反倾销措施作出决定;提出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和最终反倾销税的建议。

外经贸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是外经贸部具体负责反倾销调查的部门,该局设有专门的处室处理反倾销申诉事宜。

(二)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贸委的主要职责为:

1、国家经贸委负责与外经贸部共同决定是否对反倾销申请立案调查;

2、负责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的调查和确定,在涉及农产品的反倾销国内产业损害调查时,由国家经贸委会同农业部进行。根据调查结果,就损害及损害程度作出初裁决定和终裁决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设立了产业损害调查局,该局设有专门的处室处理反倾销申诉事宜。具体案件的处理,由产业损害调查小组负责,最后的裁定有产业损害调查委员会作出,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名义。

(三)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是我国反倾销措施的具体执行机关。负责执行临时反倾销措施和征收反倾销税以及退税等事宜。

(四)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税则委员会根据外经贸部的建议作出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和最终反倾销税以及追溯征税、退税、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倾销税等与“税”有关的决定。

二、具有法定资格的申请人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

根据我国反倾销法律的规定,除了调查机关自主发起反倾销立案调查的情形外,在其他情况下,反倾销调查应当在收到由国内产业或者国内产业的代表提出的书面申请之后发起。

(一)申请人资格

通常情况下,提起反倾销调查书面申请,是反倾销立案的依据。那么,哪些主体可以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呢?

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第三章第13条的规定:凡中国境内生产与倾销进口产品同类的产品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依照条例的规定向外经贸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在反倾销法律中,判定提出反倾销申诉的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资格的标准是考察其是否为国内产业或者可以代表国内产业。

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第11条规定,所谓国内产业系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全部生产者。这是从生产者的数量出发的,即从所有中国生产与进口产品同类产品的生产者情况来衡量国内产业的构成情况。

2、总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全部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的生产者。这是从国内生产者的产量所占全国总产量的份额来衡量是否构成国内产业。所谓“主要部分”,根据我国反倾销法律的规定,为总产量要达到或超过全国总产量的50%。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关于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的确定,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1、当申请人为我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生产的与倾销进口产品同类的产品的产量占到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50%以上时,则申请人作为“国内产业”,符合申请反倾销调查的主体资格。

2、在申请人的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不足50%时,则要视支持反倾销调查申请的生产者的生产产量而定。如果表示支持申请和反对申请的国内生产者中,支持者的产量占支持者和反对者的总产量的50%以上,并且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不低于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25%的,则该申请应被视为“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符合申请反倾销调查的主体资格。

案例实践:

在目前中国的19起反倾销申诉案例中,其中17起案件均是以国内企业的名义提出的,有两起案件则是以协会名义提出,即涤纶短纤维和聚酯切片反倾销案件。

涤纶短纤维和聚酯切片两起反倾销案件的申请人均为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化纤协会是中国社团法人,拥有会员单位达400余家。在上述案件中,该协会分别提供了18家国内涤纶短纤维生产企业和12家国内聚酯切片生产企业作为支持提出反倾销申请的代表企业,这些代表企业的涤纶短纤维和聚酯切片合计产量均占到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50%以上,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最后认定化纤协会作为申请人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条件,并与去年8月3日对两案件予以了立案调查。

在反倾销申诉实践中,在产业受到损害最为严重的时候及时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是十分重要的。如果反倾销调查涉及的申请企业过多或分散,或者提供数据企业过多,容易造成协调不利,口径统一困难、收集和提供资料迟延而影响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进度。如果反倾销申请准备时间过长,错过了最佳立案时期,对今后的调查工作将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鉴于反倾销案件的时间性很强的特点,对于企业过多,比较分散的产业而言,如果准备提出反倾销申诉,可以借鉴涤纶短纤维和聚酯切片反倾销案的经验,由协会统一牵头,作为申请人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同时提量比较大、损害比较严重、比较有代表性的会员企业积极配合调查,由协会统一协调,以便加快反倾销立案调查申请的进度。

(二)制作反倾销调查申请书

反倾销调查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作为调查机关决定是否立案的主要法律文件,反映了申请人的主张、证据以及相关必要的信息。具体来讲,根据《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应包括下列内容并附具相关证据材料:

1、申请人的有关情况;

2、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已知生产商、出口商、进口商;

3、申请调查进口产品、国内同类产品的完整说明及二者的比较;

4、估算的倾销及倾销幅度;

5、国内产业受到损害的情况;

6、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7、申请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关于上述每一项具体需要包括的内容和应提供的证据材料,在我国相关法规(如外经贸部《反倾销调查立案暂行规则》)及实践操作中,均有较为具体的要求,由于时间的关系,在此不再进行详细说明了。

另外,根据我国反倾销法律的规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及证据应当采用中文印刷体形式;国家有统一规定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用语。同时,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材料是外文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该材料的外文全文,并提供相关部分的中文翻译件。

通常情况下,申请书中会涉及大量的商业秘密材料,因此所起草的申请书,应分为申请书非公开部分和公开部分两种版本。

同时,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如果申请人认为所提供的材料涉及商业秘密,其被泄露对申请人或有关利害关系方会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申请人在提出申诉时应予注明,并向调查机关提出对该材料按保密材料处理的申请并说明理由,同时应提供一份非保密性材料概要,以使案件的其他利害关系方能够对保密材料一个合理的了解,如果申请人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应当说明理由。按保密处理的材料,未经提供材料的当事方同意不得被泄露(《反倾销条例》第22条)。

(三)递交反倾销调查申请书

申请人初步完成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之后,即可将申请书及相关附件材料的公开文本和非公开文本各正本1份,副本6份提交的外经贸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公开文本除提交正本1份,副本6份外,还应当按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出口国(地区)政府的数量向外经贸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提供副本,如涉及的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出口国(地区)政府的数量过多,可以适当减少但不能低于5份。如果外经贸部有要求,申请人还应当提供申请书及证据材料的电子版本。

在向外经贸部递交申请的同时,申请人还应向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局提交反倾销调查申请书及其概要、相关附件的公开文本和非公开文本各一式五份,同时提供电子文本(计算机软盘或光盘)一式三份。

申请人可以以邮寄或直接送达等方式将书面申请书及附件材料递交外经贸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和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局。

申请人正式递交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后,公平贸易局和产业损害调查局将予签收。

三、初步审查

在对申请书及证据材料签收之日起60天内,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将对申请书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对案件立案调查。在此期间内,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可以要求申请人对其反倾销调查申请进行调整和补充。申请人应按照调查机关的要求,对申请书进行相应的调整和补充。如果申请人不调整或补充的或者未按要求的内容和时间调整或补充的,调查机关将驳回申请,并通知申请人。

四、立案

根据《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外经贸部在对申请书进行审查后,商国家经贸委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另外,根据《反倾销条例》第18条的规定:在特殊情形下,外经贸部没有收到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但有充分证据认为存在倾销和损害以及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经商国家经贸委后,可以决定立案调查,即所谓的“自主立案调查”。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很罕见,目前,此程序在中国尚未开启过。

但是,无论哪种方式,按照法律规定,外经贸部应当将立案调查的决定予以公告,并通知申请人、已知的出口商和进口商、出口国(地区)政府以及其他有利害关系的组织、个人。另外,外经贸部应当在立案公告之前通知出口国(地区)政府。反倾销调查立案决定公布之日为案件的立案日期。

五、调查期限

反倾销立案后,调查机关应该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反倾销调查。根据《反倾销条例》第26条的规定:反倾销调查,应当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结束;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6个月。也就是说,我国反倾销案件调查期限最长时间为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18个月。

六、终止反倾销调查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27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倾销调查应当终止,并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倾销、损害或者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

(三)倾销幅度低于2%的;

(四)倾销进口产品实际或者潜在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属于可忽略不计的;

可忽略不计,是指来自一个国家(地区)的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占同类产品总进口量的比例低于3%;但是,低于3%的若干国家(地区)的总进口量超过同类产品总进口量7%的除外。

(五)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共同认为不适宜继续进行反倾销调查的。

案例实践:

在目前中国的19起反倾销申诉案例中,已经作出裁定的案件有7起(即新闻纸、硅钢片、聚酯薄膜、不锈钢、丙烯酸酯、二氯甲烷和聚苯乙烯反倾销案件)。其中6起为肯定性的最终裁定,有1起即聚苯乙烯反倾销案件,国家经贸初步裁定认为国内聚苯乙烯产业并没有因为倾销产品的进口而遭受到损害,因此,该案件根据法律规定被终止调查。

在目前我国反倾销案件中,因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量属于可忽略不计的范围而终止对某些国家被的被调查产品进行的反倾销调查的案件有两起,即丙烯酸酯和二氯甲烷反倾销案件。

在我国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德国进口丙烯酸酯开展的反倾销案件中,调查机关在最终裁定中认定原产于德国的进口丙烯酸酯的数量在调查期内不足中国同类产品总进口量的3%,因此根据法律的规定终止了对德国进口丙烯酸酯的反倾销调查,而只对日本和美国的进口丙烯酸酯采取反倾销措施。

在我国对原产于韩国、英国、美国、德国、荷兰和法国6国的进口二氯甲烷反倾销案件中,调查机关在最终裁定中认定原产于法国的进口二氯甲烷的数量在调查期内不足中国同类产品总进口量的3%,因此根据法律的规定终止了对法国进口二氯甲烷的反倾销调查,而只对其他5个国家的进口二氯甲烷采取反倾销措施。

在目前的案件中,尚未出现因为申请人撤销申请而终止反倾销案件的情况。

七、调查机关的调查

(一)反倾销案立案之后,就进入调查阶段。外经贸部将对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调查,国家经贸委对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调查。

(二)调查机关进行调查时,包括申请企业在内的各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调查机关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三)反倾销调查的方式有多种,主要有:向利害关系方发放调查问卷、进行抽样调查、听证会、现场核查、向有关利害关系方提供陈述意见和论据的机会等等。

在调查阶段,对于申请人企业,主要的工作如下:

1、填写国家经贸委的调查问卷

通常情况下,在立案调查公告后约1个月左右,国家经贸委将成立产业损害调查小组,调查小组一般由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局官员、财务专家、产业专家、经济专家和法律专家等人员组成。在此期间内,国家经贸委将向申请人企业发放《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

除了上述《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之外,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国家经贸委在调查阶段还可能发放补充调查问卷或者其他类型的问卷。同时,在整个反倾销调查阶段,国家经贸委除了在初步裁定前发放调查问卷之外,还可能在初步裁定之后(初步裁定为肯定性的情况)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再次发放《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以及其他相关补充问卷。

2、接受实地核查或者调查

根据案件的具体进程,通常情况下,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小组将会在收到申请人的答卷(初步裁定前填写的问卷以及初步裁定后填写的问卷)后1-2周内,到申请人企业的生产现场进行实地核查(如果申请企业数量很多,则选择部分企业。如涤纶短纤维反倾销案件中,国家经贸委对18家企业中的6家企业进行了实地核查)。有的时候,根据案件的需要,在案件调查阶段,调查小组也会在其认为必要的时候针对专门的问题到企业所在地进行实地核查或相关调查工作。

经贸委初步裁定前实地核查的主要内容为核实申请书和申请人填写的问卷中提供的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以及核查调查期间内以及核查期间申请人企业的公司结构、生产运营、设备工艺、会计制度和财务状况、安全、产品质量、企业管理模式、投资、技改和发展等情况,核查时间一般每个企业3-5天。

肯定性初步裁定后,在经贸委收回申请人填写完毕的调查问卷后1-2周左右,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小组可能再次对申请人企业进行实地核查。这个阶段核查的主要内容为进一步核实申请书及问卷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并了解反倾销立案及初步裁定后申请人企业同类产品的生产经营和销售等的变化情况。

另外,外经贸部在整个调查阶段也可能根据案件的需要,对申请人企业进行实地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外经贸部实地调查主要侧重于与同类产品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产品的用途、原材料使用、产品的理化性质等方面的内容。

3、参加听证会

在反倾销调查开始后一定时间内,应案件有关利害关系方的书面申请,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应当分别进行听证会。如果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以自行分别举行听证会。

根据目前中国的反倾销实践做法,在初步裁定作出之前或之后,调查机关均可能召开有关倾销或者损害方面的听证会。

按照法律规定,外经贸部应当在收到利害关系方的书面听证会申请后15天内决定举行听证会,并通知各利害关系方,发放决定举行听证会的通知。同时,外经贸部应在决定举行听证会的通知中所确定的各利害关系方登记参加听证会的截止日期起20天内对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会主持人、听证会会议议程等作出决定,并通知已登记的利害关系方(外经贸部《反倾销调查听证会暂行规则》第9、12条)。申请人企业在收到决定举行听证会的通知后,应该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向外经贸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登记参加听证会,并根据通知的内容提交相应的发言概要和相关证据。

根据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裁定听证规则》的相关规定:国家经贸委应当在产业损害裁定听证会举行前30日,将举行听证的案由、时间、地点、听证会主持人以公告方式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各相关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方在公告发出之日起20日内或者收到书面通知后15日内,应当按照规定的方式向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局举行登记,并提交听证会发言概要和相关证据。

无论是外经贸部的倾销裁定听证会还是国家经贸委的产业损害裁定听证会,参加听证会的利害关系方可以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参加听证会,或者可以在提交书面授权后委托1-2名人参加听证会。另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倾销裁定听证会和产业损害裁定听证会均一律公开举行。

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的听证会的程序基本相同,主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核对检验听证会参加人身份证明以及人资格;

(2)宣布听证会开始、宣读案由和听证会纪律;

(3)利害关系方陈述;

(4)各利害关系方作最后陈述;

(5)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听证会的目的在于为各利害关系方提供充分陈述意见的机会,不设辩论程序。当事人在听证会上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材料是调查机关做出裁定的重要依据。

4、参加上下游企业座谈会

在反倾销调查阶段,国家经贸委认为必要时,可以就采取反倾销措施对公共利益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调查。就此问题,通常情况下,经贸委将组织由国内生产企业(通常为申请人企业)、申请人企业的上游和下游企业,反倾销案件所涉及产品的下游消费者、贸易商、进口商、相关行业协会等参加的上下游企业座谈会,以综合考虑采取反倾销措施对上下游企业的利益可能造成的影响。

在目前的反倾销申诉案件中,不锈钢冷轧薄板、丙烯酸酯、赖氨酸、己内酰胺等案件均召开过上下游企业座谈会。

5、对各利害关系方的抗辩或评述意见进行相应的反驳和评论

《反倾销条例》第20条第2款规定:“调查机关应当为有关利害关系方提供陈述意见和论据的机会”。因此,在整个反倾销调查阶段,被调查产品的生产商和出口商、进口商和下游企业等各利害关系方均随时有可能针对案件提出大量的相关抗辩和评述意见以及相关请求。针对上述意见和请求,申请人应及时提出反驳及或评论意见并提交相关证据和材料。

为了及时充分的提交相关抗辩和评述意见,在反倾销调查阶段,一方面,在国家反倾销调查机关将相关利害关系方的材料转至申请人企业予以评论的时候,申请人应及时按照要求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评述;另一方面,申请人企业应随着案件的进程主动地向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提出申请,查阅法律规定的申请人可以获得的相关利害关系方提交到调查机关的材料,对其提出相关抗辩和评述意见。

6、及时更新和补充材料,并提出相关请求。

案件立案调查之后,申请人企业应该继续跟踪和收集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价格变化情况、被调查产品在其本国或地区境内的生产经营和市场状况以及其他国家针对被调查产品的相关贸易救济行等情况和信息,及时向调查机关反映并提交更新和补充材料。对有关问题提交进一步补充说明和评论意见,并根据案件情况及时提出诸如追溯征税、要求调查机关披露相关调查信息等的请求。

八、初裁决定及临时反倾销措施

初步裁定在立案后60天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在目前我国已经作出初步裁定的反倾销案件中,初步裁定时间一般在立案后6-9个月作出。

经过初步阶段的调查,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根据调查结果,分别就倾销、损害作出初裁决定,并就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作出初裁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如果初裁决定认为:倾销、损害、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中的任何一项结论是否定性的,则反倾销调查应当终止,并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

如果初步裁定为肯定性,反倾销案件将继续进行。同时,调查机关将给予各利害关系方15-20天的时间对初裁决定予以评论。申请人企业应按照要求对初裁决定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评论,在相关利害关系方提交初裁评论意见后及时申请查阅并相应提出抗辩意见。

如果初步裁定是肯定性的,则调查机关将对被调查进口产品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可以采取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形式,或者要求提供现金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而且临时反倾销税税额或者提供的现金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担保的金额,应当不超过初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目前,中国反倾销案件所采取的临时反倾销措施均为现金保证金的形式。

根据我国反倾销法律的规定,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

九、价格承诺

在反倾销案件的调查过程中,如果被调查产品的出口经营者承诺采取修改其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其产品的行为,从而使得调查机关确信倾销的损害性影响已经消除,则调查机关可以中止或终止反倾销调查程序,而不采取临时措施或者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倾销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可以向外经贸部提出价格承诺的请求,外经贸部也可以向出口经营者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但是,调查机关不得强迫出口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而出口经营者不作出价格承诺或者不接受价格承诺的建议的,不妨碍国家调查机关对反倾销案件的确定。

如果调查机关认为接受价格承诺可以消除倾销所造成的损害,而政府部门具备行之有效的措施对承诺予以监控,并且接受价格承诺符合国家利益,则调查机关可以接受价格承诺。

根据我国反倾销法律规定,价格承诺只能在调查机关对倾销以及由倾销造成的损害作出肯定性的初步裁定后进行,否则调查机关不得寻求或者接受价格承诺。

价格承诺的期限与最终反倾销税的期限相同,为五年。

在调查机关与相关被调查产品出口经营者磋商签订价格承诺协议的过程中,调查机关一般会向国内申请人企业询问意见和建议,申请人企业应及时将意见反馈调查机关,同时应注意和考虑以下问题并及时向调查机关提出:

1、出口经营者承诺的措施是否足以消除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如果承诺中价格的提高幅度没有达到足够的水平,则该承诺将会不足以消除倾销的损害;

2、承诺协议一旦达成,其有效期为5年,因此还要考虑到承诺协议期间可能发生的原材料成本变动、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以及汇率波动等多方面的因素。承诺协议中应当规定在上述情况发生变动时可以采取的相应调整机制,以保证协议价格的合理性;

3、承诺协议的签订,还应该考虑到承诺协议的可行性。可行性的考虑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实际或潜在的出口商数量是否众多;

(2)产品的种类规格是否繁多;

(3)产品经常更新换代,规格或技术参数是否经常发生变动;

(4)产品价格是否容易发生波动。

上述因素的存在可能会对承诺的监控造成极大的困难。如果无法对承诺的遵守进行有效的监督,则该承诺应不被接受。

4、出口商不合作的态度通常也是考虑的因素之一。因为如果大部分的出口商对反倾销调查不予合作,则他们可能会通过受益于承诺的其它出口商对我国出口产品,从而达到规避反倾销税的目的。

案例实践:

在中国立案公告的19起反倾销申诉案件中,不锈钢冷轧薄板反倾销案件中出现了签订价格承诺协议的情况。在该案件中,日本川崎制铁株社会社和以浦项综合制铁株社会社为代表的6家韩国公司与外经贸部分别签订了价格承诺协议。上述公司同意从协议生效之日起以不低于协议规定的参考价格向中国出售被调查产品。外经贸部在商国家经贸委后认为该承诺可以消除这些公司倾销对国内相关产业造成的损害,最终接受了日、韩企业的申请,并于2000年12月15日就价格承诺协议达成了一致,该协议于2000年12月18日生效。从协议生效之日起,对这些企业不采取征收反倾销税的措施,而实施价格承诺协议。

十、终裁决定和反倾销税

在肯定性初裁决定作出后,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将对案件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分别作出终裁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终裁决定一般应在立案公告后一年作出,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180天。如果案件需要延期,则调查机关将在1年期满之前合理时间内延期申明。

如果最终裁定是否定性的,则调查程序结束;如果是肯定性的,则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征收反倾销税。

我国《反倾销条例》规定,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这一期限规定,被称之为“日落条款”(SunsetClause)。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十一、行政复审

《反倾销条例》第49条的规定,反倾销税生效后,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可以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决定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也可以在经过一段合理时间,应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并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相应证据进行审查后,决定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

第50条规定,根据复审结果,由外经贸部依照条例的规定提出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外经贸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或者由外经贸部依照条例的规定,商国家经贸委后,作出保留、修改或者取消价格承诺的决定并予以公告。

复审程序参照条例关于反倾销调查的有关规定执行。复审期限自决定复审开始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同时,在复审期间,复审程序不妨碍反倾销措施的实施。

案例实践:

目前,中国仅有一起行政复审案件,即聚酯薄膜反倾销案件。

2000年8月25日,外经贸部与国家经贸委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薄膜的反倾销调查做出最终裁定,决定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薄膜征收反倾销税。其中适用于韩国世韩公司的反倾销税税率为33%(其后税率由韩国东丽世韩公司承担)。

韩国东丽世韩公司于2001年10月11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出申请,要求对上述的进口聚酯薄膜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复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经审查认为其申请存在一些缺陷,如未提交申请书的公开卷,未提供过去一年对中国出口聚酯薄膜不存在倾销的初步证据。该公司又于2001年11月12日提交了补充后的申请书。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经审查认为,东丽世韩公司的申请提出了修改反倾销税及变更适用反倾销措施的产品范围的初步证据,符合《反倾销条例》第49条的规定,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后,决定自今年1月4日起开始进行复审。目前,该案件处于调查阶段。

听证申请书范文5

[关键词] 美国337调查 现状 法律分析 对策

美国337调查是指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简称ITC)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简称“337条款”),对不公平的进口行为进行调查,并采取制裁措施的做法。实践中,337调查主要针对进口产品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行为。如果进口产品侵犯了美国有效的知识产权,该知识产权权利人(无论其是美国企业还是外国企业)可以向ITC提起337调查申请,并要求ITC采取相关救济措施。

一、我国电子产品遭遇美国337调查的现状分析

1.我国电子产品遭遇美国337调查的现状

我国电子产业是我国外贸出口的主要行业,已连续多年居工业产品出口首位。据德国联邦对外经济信息局于2007年1月公布的数据显示,2006年我国电子产品出口额为780亿美元,已超过了德国,跃居世界第一位,2007年我国电子产品的出口继续扩大。 美国是我国电子产品出口的主要市场之一。随着我国电子产品出口美国的份额不断增加,再加上中美贸易摩擦加剧,我国出口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漠,所以我国是近年来遭受美国337调查最多的国家。在所有涉华337调查的案件中,电子产品占绝大部分,已超过50%。可见我国电子产品已成为美国发起337调查的重点。

截至2008年4月底,涉华电子产品337调查的具体情况见下表:

注:上表资料来源于中国商务部网站:topic.mofcom.省略

从上表可以看出,从2003年至2008年4月,38起涉华电子产品337调查案件中,专利类侵权调查有36起,占95%,商标类侵权调查有2起,占5%。在上述所有案件中,除了12起未做出裁定外,其余26起已结案的337调查案件中,只有2起胜诉,即被ITC裁定未侵权,占所结案件的5%,有17起案件与控方达成和解,以交纳专利费来换取和平,占以上所结案的45%。有7起被ITC裁定侵权成立,占上述所结案的19%,其中1起发出了普遍排除令和禁止令,另外6起发出了有限排除令。

2.涉案电子企业的回应情况

过去,由于我国电子企业大多对美国337调查不大了解,更不了解不应诉的后果,再加上诉讼费用昂贵(一般在100万至1000万美元),程序复杂,手续繁琐,所以我国电子企业多采用不应诉的回应方式。结果被诉企业不应诉,就自动败诉,ITC就会作出缺席裁决,裁定申请人陈述的事实成立,发出永久排除令,使得我国所有生产该产品的企业无法进入美国市场。经过多年的实践,我国企业逐渐认识到不应诉的严重后果,开始主动应诉。在主动应诉的过程中,为了保证不会因败诉而被ITC下达禁止令,从而达到保住一定市场的目的,大部分企业通过努力争取庭外和解来解决问题,庭外和解可以通过互相交换知识产权技术进行合作,也可以通过向专利权人交纳一定的知识产权使用费来达到和解的目的。这样,不但可以免除高额的诉讼费用,还可以保住市场。到目前为止,面对337调查,积极应诉的企业很少。

二、我国电子产品遭遇美国337调查的法律分析

1.美国337调查的法律依据

337调查的基本框架最初由美国《1922年关税法》第316节确立,后来在《1930年司莫特-郝利关税法》第337节中被进一步明确。经过《1974年贸易法》、《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以及1994年《乌拉圭回合协议法案》等三次修改,337调查的申请门槛被大大降低,美国国内企业能够更容易地证明进口产品侵犯其知识产权。越来越多的美国企业开始利用337条款对进口产品提起侵权调查。在实体法方面,337调查主要适用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款的有关规定、美国联邦和各州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认定的各种法律,以及其他关于不公平竞争的法律等;在程序法方面,337调查主要适用包括《联邦法规汇编》关于ITC调查的有关规定、《ITC操作与程序规则》、《联邦证据规则》关于民事证据的规定、《行政程序法》关于行政调查的有关规定等。

2.美国337调查的主要程序

(1)发起调查:337案件可以由原告提起或由ITC自行发起,但多数都是由原告提起的。原告提交调查申请应以书面方式提交至ITC秘书处。ITC收到申请书后将进行审查,并在30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如果决定立案,ITC将在《联邦纪事》中登载原告和事项,并向每位被告送达申请书和调查通知。如果ITC决定不立案,应当向原告说明理由。

(2)开始调查:立案后,ITC会立即向申请书中列名的美国被告,以及外国被告所在国驻美国大使馆送达申请书副本及调查通知。如果申请书及调查通知未能由ITC送达,原告可以在行政法官同意的情况下自行送达。 被告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0日内针对调查通知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决定是否应诉。被告没有做出反应的,视为缺席(不应诉)。调查开始后不迟于90天内,ITC根据原告的请求发出临时驱逐令,这适用于不需要证明国内工业损害的侵权案件。

(3)听证与裁定:在调查期内,当事人和ITC指定的行政法官要举行两次听证前会议,之后,将由行政法官主持召开听证会,根据听证会记录和相关证据事实,行政法官做出初裁决定。初裁决定决定一经做出将自动地为ITC所接受并把它作为ITC的最终裁定。除非至少有一名ITC委员在45天内建议对初裁决定进行复审。

(4)复议和上诉:在ITC做出裁定后的14天内任何一方都可以请求对裁定进行复议。如果当事人不服该裁定可以在终裁决定生效后60天内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上诉。对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裁决不服,还可以再向联邦最高法院上诉,对于联邦最高法院做出的具有终局性的裁决,当事人不得再提出上诉。

3.美国337调查的救济措施

如果ITC经调查认定进口产品侵犯了美国的知识产权,ITC有权采取以下救济措施:

(1)有限排除令,即禁止申请书中被列名的外国侵权企业的侵权产品进入美国市场。

(2)普遍排除令,即不分来源地禁止所有同类侵权产品进入美国市场。

(3)停止令,要求侵权企业停止侵权行为,包括停止侵权产品在美国市场上的销售、库存、宣传、广告等行为。任何违反停止令的企业将会被处以每天十万美元的罚款,或等同所涉商品当日销售额两倍的罚款,两者中取高者。

(4)没收令,如果ITC曾就某一产品过排除令,而有关企业试图再次将其出口到美国市场,则ITC可没收令。根据该没收令,美国海关可以没收所有试图出口到美国的侵权产品。

救济措施没有确定的有效期,除非ITC认为侵权情形已不存在,否则排除令和停止令可在涉案知识产权有效期内一直执行。

三、我国电子企业应对美国337调查的策略分析

1.对337调查应对策略研究的总结

从目前的应对策略研究现状来看,研究最深入、发展最系统的是法律类应对策略分析,具体内容如下:

(1)事先预防策略。我国电子企业应建立自己的知识产权战略,推动新技术的研究和现有技术的保护,培养自主知识产权。在出口前应进行周密的市场调查,特别要进行必要的专利和商标检索,在合同中对于侵权和应诉责任进行相关的认定,订立仲裁协议,排除ITC的管辖权。

(2)应诉策略。一旦企业遭遇337调查,应主动、及时、联合应诉,聘请有经验的中外专业律师通力合作,分摊费用,积极配合调查机构,寻找对方的权利瑕疵,如原告是否为权利的合法持有人,原告的权利技术与商标是否与我方构成相同或类似,原告是否符合国内产业的定义。另外,企业为了赢得更多的准备时间,可以利用中止程序。最后企业也可以选择适当时机进行和解。

(3)进攻策略。我国可以借鉴日本的经验,利用337条款,在美国及时申请专利,获得相关的知识产权,排除美国国内竞争和来自国外竞争对手的压力。

(4)事后策略。即使被裁定败诉,企业首先可以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降低损失。如在侵权被诉中有与自己有合同关系的第三方责任的情况下,败诉后,应根据双方在合同中的纠纷解决条款向第三方要求损害赔偿;其次对产品进行技术改进,绕开原告所持有的专利,积极地向ITC申请撤销有限排除令或普遍排除令。最后,企业要为产品寻找生路,应积极开拓美国以外的海外市场,减轻对美国市场的依赖程度。

2.关于建立、完善对美337调查应诉机制的若干建议

(1)明确应诉主体。337调查的应诉主体不是政府和行业协会,而是企业自己。虽然政府和行业协会起来很大作用,但如果让政府和行业协会完全包办了诉讼,有关诉讼的企业就会置身事外,认识不到事情的严重性。企业要重视开发自有知识产权,同时应积极在国外申请和维护知识产权。所有涉案企业应积极应诉,才能维护自身在国际市场上的利益。

(2)充分发挥政府、行业协会的职能作用。政府的角度来看,应加强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建立相关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重视知识产权的开发、积累和转化,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让知识产权所转化出来的强大生产力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新的助推器。同时,政府还应建立预警制度,在信息提供、政策指导,以及对外交涉等方面发挥作用。最后,政府不妨考虑建立反337调查的基金会,专门为我国企业应诉337调查提供经费支持,减少应诉企业的应诉风险。

行业协会作为社会中介组织,是连接政府与企业的桥梁,能够弥补“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所带来的社会职能分工缺陷。由于行业协会对本行业情况比较了解,其具有较强的行业代表性。在企业遭遇337调查后,行业协会应积极、主动地与涉案企业联系,帮助企业想方设法应对337调查。

(3)建立中国式的337调查制度。在对美337调查反诉的过程中,借鉴国外的经验,建立自己的337调查制度,采取进攻策略,保护我国涉外知识产权。该制度的建成将从根本上改变我国在与外国贸易时因知识产权纠纷受制于人的局面。我国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已经为建立中国式的337调查制度提供了最直接法律依据,该法第五章第2条规定“本法适用于对外贸易以及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第29条规定“进口货物侵犯知识产权,并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一定的措施禁止侵犯人生产、销售的有关货物进口等措施。”但从实践来看,这一法律规定并不具备任何可操作性。

要建立中国式的337调查制度,首先我国立法机构应制定保障贸易知识产权的《反知识产权侵权法》,其次,要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在改进知识产权立法的同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加强有效的司法审查制度对反知识产权的规则和调查裁决进行合法性控制上。

参考文献:

[1]薄守省 杨 麟 周 勇:美国337调查实务[M].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6年

[2]刘述莉:论中国制止侵犯知识产权进口行为法律制度的建立[D].中国硕士论文数据库,2007年

[3]白泓渌:中国机电产品出口美国遭遇337条款调查[D].中国硕士论文数据库,2007年

[4]饶 磊 周 全:中国企业如何应对美国“337条款”[J].中外企业家, 2007年第2期

听证申请书范文6

第一条为加强排污口的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我县水资源环境,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重庆市排污口设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的河道、水库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以及对排污口使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排污口设置必须符合经批准的水资源保护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防洪规划、城市规划、水功能区划、水环境功能类别划分等要求,实行排污总量控制制度,要符合国家或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四条本办法中所称排污口,是指通过沟、渠、管道等排放设施向河道、水库排放污水的出水口;新建排污口,是指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以及对原来不具有排污功能或已废弃的排污口的使用;改建排污口,是指对已有排污口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项的重大改变;扩大排污口,是指对已有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扩大。排污口的新建、改建和扩大,以下统称排污口设置。

第五条对在排污口的监督管理和规范化整治过程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申请与审查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设置排污口,应当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建设项目,在河道、水库设置排污口的,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规定,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审查时,一并对排污口设置进行审查。

(二)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建设项目在河道、水库设置排污口的,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管理权限的规定,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时,一并对排污口设置进行审查。

(三)其他排污口的设置,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

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和市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提出排污口设置申请时,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依据;

(三)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四)排污口设置对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应提交双方达成一致的协议书;

(五)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材料。

第八条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排污口所在水域水质、水功能区要求、接纳污水及取水现状;

(二)排污口位置、排放方式;

(三)污水所含主要污染物种类以及排放浓度和总量;

(四)污水对水域水质和水功能区的影响;

(五)排污口设置对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的影响;

(六)水质保护措施及效果分析;

(七)论证结论。

第九条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应当委托具有以下资质之一的单位编制:

(一)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

(二)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

第十条需要同时办理取水许可和排污口设置申请的单位,可以将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有关内容纳入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一并编制。

第十一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完备、符合法定形式的排污口设置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同意设置排污口的,应当作出同意设置排污口的审查意见;不同意设置排污口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对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组织专家评审。排污口的设置审查需要听证的,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组织听证。

专家评审和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排污口设置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申请单位补正申请材料的全部内容:

(一)申请书(表)内容填写不完整或不明确的;

(二)应提交的材料不完备的;

(三)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申请单位应在接到补正通知之日起10日内按照要求提交补正材料。否则,其排污口设置申请无效。

第十三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污口设置的审查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排污口设置地点、排污方式和排污口大小;

(二)废污水排放量、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及排放总量;

(三)水资源保护措施;

(四)特殊情况下对排污的限制;

(五)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第十四条排污口的设置直接影响他人重大利益的,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利害关系人。申请单位、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同意设置排污口:

(一)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

(二)向排放总量已超过污染物限制排放总量的水域排污的;

(三)可能破坏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要求的;

(四)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条设置排污口,应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排污口的建设或管理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对排污口进行规范化整治,设立标志牌和安装污水排放自动监控装置,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在河道、水库设置的排污口,未按法律规定履行审查程序的,应当重新进行登记。排污口的建设或管理单位应在接到排污口登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材料到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登记。排污口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排污口登记表;

(二)对受纳水体的水环境影响分析报告;

(三)污染物种类及排污量;

(四)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简要说明;

(五)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在河道、水库设置排污口的建设单位,每年1月30日前,应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及排放量统计表。

设置排污口的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提交报表或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十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污口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委托有法定资质的水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

设置排污口的建设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监测工作,不得拒绝或逃避监测。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在河道、水库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及《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排污口设置申请书和排污口登记表等文书采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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