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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审计报告范文1
二、区级行政事业单位下属企业设立和出资、注销实行审批制度,即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设立下属企业及企业出资、注销均需书面报区财政(国资)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三、区级行政事业单位下属企业实行年度预算管理制度。企业年初应向主管部门和区财政部门报送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区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核定企业年度收支预算并规范管理。企业年终按企业会计制度准则核算后的未分配利润全额上缴主管部门,区主管部门按照《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上缴区财政。
四、企业用工管理和收入年薪制度。区级行政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用工管理和职工收入年薪按照委办[]15号《关于规范区直属国有企业用工管理的实施意见》文件执行,贯彻“计划管理、控制总量、调整结构、提高素质”的原则。企业新增用工需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汇总并报区政府研究确定,再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招聘,聘用人员报酬按照统一待遇规定执行。区级行政事业单位下属企业负责人薪酬享受行政事业单位应中层职级待遇。
五、区级行政事业单位下属企业应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促进资产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定期进行企业内部资产清查,并将清查结果报送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国资)部门。
六、区主管部门要加强下属企业内部管理和考核,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健全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建立企业奖惩考核制度和日常监督管理机制。
七、区主管部门对已不再经营的下属企业,要会同企业及时清理注销,并做好资产归并等关工作,清理结果应及时报告区财政(国资)部门。
八、区级行政事业单位下属企业应定期按时向区主管部门和区财政部门上报会计报表,定期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行政事业单位审计报告范文2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存在问题
中图分类号:F23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7-0085-02
政府审计、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构成了中国审计监督体系的三大主体。但在审计实践中,内部审计的作用并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特别是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显得相对滞后,因此准确定位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就目前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普遍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提几点建议,供探讨。
一、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内部审计制度不健全,无法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
一方面,国家审计机关没有对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制定详细的具体审计准则和实施细则,导致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具体的审计工作时无章可循,出具的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没有法律的强制性,难以切实落到实处。另一方面,各单位没有建立规范的内审制度,如何审、审后怎么处理,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内审工作随意性大,没有真正做到制度化、常规化。
(二)内部审计的目标定位不明确,服务意识不强
内部审计必须适应事业发展的需要,围绕本单位、本部门的工作中心开展工作。但目前有的单位内部审计工作不能服从于这个中心工作,找不到工作的重点,从而削弱了内部审计的工作效果。有的单位虽然制定了一些内部审计工作目标,但在实际工作中,没有对审计工作目标进行科学的分解,内部审计工作常常处于例行公事和应付的局面。
(三)内部审计的内容单一,审计方法滞后
目前,行政事业单位大部分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主要围绕财务收支情况展开,重点放在审查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上,而在内部稽查、评价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完善和单位内部各部门执行职能的效率方面,没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审计方法主要采取包括询问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查阅相关内部控制文件,审查凭证、账簿和报表等财务资料,技术手段过于单一,是单纯的以账查账,缺乏内查外调,特别是在专项审计中,对重要财务凭证和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缺乏认定依据,也就难以发现财务错弊及违纪事实。
(四)内部审计的时效性不强
目前的内部审计大多是事后审计,审计时间一般是在年度会计报表完成之后,审计报告的形成属于事后事项,此时业务的发生已经即成事实。这种内部审计方式无法第一时间发现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及业务活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更无法对被审计单位的管理进行全方位跟踪和评价,起不到事前发现、事中指导和尽快改进的作用。
(五)内部审计结论的落实性不强
内部审计其最终意见都要体现在审计报告上,对审计报告提出的结论和整改意见能否迅速有效落实是内部审计的重中之重。但目前的内部审计往往是审计工作结束后,出具一个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就算完成了,忽视了审计出的问题是否及时整改落实,审计意见、建议是否落实到位,各项内控制度是否建立健全等等。这样,内审基本是“走过场”,没有发挥其监督、约束、指导和保证的作用。
(六)内审力量薄弱,整体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内审工作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这就要求内部审计人员不仅要具备财会、审计、法律等知识,还必须具备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及文字表达能力。但是,目前大部分内审人员未受过系统的审计业务培训,缺乏内审知识,不了解内审工作的内容、程序和工作目标,导致实际操作能力较差,难以从实际工作的深层次上发现问题,严重影响了内审工作质量,也削弱了内审工作的力度。
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的建议
(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做到按章开展内部审计
坚持依法审计是提高内部审计工作水平的重要保证,各单位要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的有关规定为依据,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出具有前瞻性、突出行业特点、可操作性强的内部审计规范,完善内审工作的岗位责任制、工作制度、工作标准、工作程序,从而实现以制度约束人、以制度管理人,促进内部审计工作系统化、科学化、规范化。
(二)正确定位内部审计工作的目标,提升审计服务理念
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必须把定位点确立在为部门或单位领导的决策当好参谋助手、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上。根据这种定位,在审计目标上,内部审计要从以单纯的查错纠弊为主,向以评价并改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为主转变。一是围绕国家和单位工作中的重点,针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为领导决策和加强内部管理服务,为被审计单位提高经济效益服务。二是在具体的审计工作中,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要在弄清事实的基础上,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和后果,恰当地作出处理和给出建议。三是要跳出内审搞内审。不仅要查出问题,更要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对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从体制、机制和制度上提出解决和预防再次发生的措施或建议。
(三)拓宽内部审计内容,由以财务收支为主向财务收支与业务控制并重转变
内部审计扎根于部门和单位,深知所在单位的关键环节和薄弱之处。因此,内审人员要适当扩大审计面,拓宽审计工作的领域,提高内审延伸力度,将财务数据内审与业务审计相结合,将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政策制度、资金来源渠道、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流程等作为内审重点,查处被审计单位在实施业务过程中的盲点和偏差,从而规范管理制度,从根本上查错防弊,提高审计效能。
(四)推进审计方式从事后监督向全过程监督的转变,促进事后披露向事前预防转化
内审的主要任务是协助本单位完善管理、防范风险和提高效益,因此,内部审计应当把目光前移,把工作重点放在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和监督上,实现由“马后炮”向“防护网”的过渡。一是在审计层次上,提升内审工作的前瞻性,树立“防范胜于纠正”的理念,帮助被审计单位制定相关的内控制度。二是强化过程监督,实现审计关口从事后向事前、事中的转移,变补救为防范,在单位管理诸环节中增设“防护网”,实行事前审计与事中、事后审计相结合,全过程、全方位地进行监督、评价。三是在审计方式上,由以结果导向为主向以结果导向与过程导向并重转变,加强本单位、本部门经济活动、管理活动发生问题前的预防性监督,使内部审计充分发挥风险管理的作用。
(五)完善审计结论整改落实制度,积极开展后续审计工作
审计结果的落实程度直接关系到审计工作的效果。因此,要不断加强和完善后续审计,把后续审计纳入正常审计程序之中。一是加强对审计意见落实情况的检查、督导与评价,要求被审计单位将审计整改和落实情况上报。二是逐步实行对重要审计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回访制度,促进重要问题、边缘问题得到妥善解决。三是对在后续审计中发现未按审计建议的规定和要求进行整改、落实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从重处罚,做到审必严、责必究,以提高审计的权威性。
(六)强化内部审计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
一是要将一部分业务素质强、品质优秀的业务骨干充实到内部审计队伍;二是加大专业培训力度,通过在岗培训、专题研究、经验交流、业务测试等方式,着力提高现有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三是强化内部审计激励考核机制,增强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责任感和积极性;四是借助社会审计力量参与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效率和质量。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第4号令)[Z],2003-03-04.
行政事业单位审计报告范文3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 财政 资金监管
行政事业单位财政资金监管指的是政府财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对各机关事业单位财政资金的筹集、分配及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它涉及政府怎样合理分配财政资源,提高资源配置的有效性。行政事业单位通过优化其内部控制的,加强外部监督,内外相结合来完善行政事业单位财政资金的监管,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政资金监管具有显著的现实意义。然而,由于各种原因,现今行政事业单位财政资金的监管存在一些问题。
一、行政事业单位财政资金监管存在的缺陷
(一)行政事业单位自身监管松散
行政事业单位财政资金监管的一个重要环节就是内部控制,它的完善程度直接影响了财政监管水平的高低。在我国地方政府的“官本位”思想较为严重,但对于监督责任却存在排斥的心理。而会计人员的人事关系都在所属的单位,顶着上级行政权力的压力往往很难监管本单位的财务工作。另外,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资金时并不考虑成本,只核算财政部门拨付多少钱、还剩多少钱,这就使得某些单位在资金的使用上没能专款专用,利用专项费用补贴经费支出的现象时有发生。行政事业单位在固定资产的管理方面也不够规范,其固定资产一般不计提折旧,导致单位疏于管理,长期不盘点清查,固定资产实际数量与账目数量存在差异,这些都是单位缺少内部控制或内部控制执行力度不够所导致的,这些监管方面的漏洞严重影响了行政事业单位资金的安全。
(二)财政部门对资金监管存在漏洞
财政部门成立会计结算中心,这种会计集中结算模式对财政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起到积极作用,但这种模式也为资金监管带来不便。政府财务部门是分配资金的地方,由财政部门成立的核算中心进行监管,这就等于资金的分配和监管都在一个部门,实属自己管自己,并没有起到财政制度透明化的作用。另外,财会结算中心从级别上来看低于与财政局同级别的单位,要下级部门监督上级部门在话语权上已处于弱势,导致监管不能落实实施,监管成为了形式。
(三)财政资金监管法律制度不够完善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也需要法制建设随之推进,特别是财政资金监督法律体制的完善。但我国相关方面的法律制度建设尚处于发展阶段,目前只建立了相应的框架,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与公共财政建设的步伐并不一致,部分法律制度仍然空白。此外,相关财会制度较为落后,给具体的资金监管工作增加了难度。同时,行政事业单位财政资金监管目前主要靠内部监督,但监督者常常以无相关法律依据为借口疏忽资金的监管。法律制度不够完善使得财政资金监管举步维艰。
二、行政事业单位财政资金监管的加强措施
(一)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管理完善从一下几点入手:第一,建立严格的资产管理制度。资产的购买、领用、报废都要由专人签批,并不定期的由专人进行资产抽查或清查。第二,各单位领导要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负责,要确定经费审批权限,对重大开支要集体研究。各行政事业单位要依据自身职能,明确各个岗位的责任制度。各岗位实行相容职务分离,相互监督制约,并实施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第三,“三公”经费是政府开支的一部分,其开支内容非常敏感,它代表了政府的形象,要特别注意。第四,审计主体和审计内容必须要明确。审计部门在制定审计项目、审计进行过程及出具审计报告时,要将被核算单位及会计核算中心均视为承担会计责任的主体,两者责任共担,但在审计内容上要有所侧重。第五,调整审计目标及时把握审计重点。审计重点要转为对银行账户检查其收入是否全部入账;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看有无挤占、挪用的现象;对发票与经济事项核对是否相符;对固定资产管理,侧重实物清查。
(二)巩固会计核算中心建设强化资金预算管理
巩固会计核算中心建设要加大核算中心宣传力度,加强集中核算意义的宣传。取得上级部门及兄弟部门领导的理解支持,使大家切实认识到加强财政监督的重要性。还多请预算单位的财务负责人来座谈,互相交流分享在日常核算监管时发现的问题及总结的经验;同时也要让结算组的工作人员了解该单位的内控制度、财务审批手续及报销程序。针对政府新出台的文件制度或近期的工作要求及时加以培训,熟练掌握主要业务内容及具体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才能做好财政资金的预算管理。其具体做法是:各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门的批复及时调整预算,如有临时追加或改变的预算,要及时上报并根据批复及时调整;制定科学的进度严格按标准执行,对于批复的项目和日常支出要严格按标准进行,制定经济分类预算,不能随意增加支出项目及提高支出标准;做好预算和决算的全过程监督,会计核算中心与财政部门要配合起来,将会计监督与预算决算监督统一起来。
(三)完善财政资金监管法律制度
完善财政资金监管法律制度可以充分发挥财政监督职能作用。具体措施是: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应当坚持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结合,建立包括所有政府性资金和财政运行全过程的监督机制。同时,财政部门实施监督还应当与财政管理相结合,将监督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根据监督结果完善相关政策、加强财政管理。与单一的事后监督相比,对财政资金的事前、事中监督更能发挥源头监管作用,有利于及时发现问题,防患于未然。同时,坚持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建立健全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机制,也是贯彻落实国家重大财税政策,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发挥财政职能作用的重要保障。加强绩效监督,让财政资金花得合理合规,提高使用效益,为百姓提供更好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只有当财政管理制度细化到管控所有财政资金之后,政府才能够向公众说清楚财政资金的使用是否合理合法并且有效。
行政事业单位审计报告范文4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级各行政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其中行政机关包括区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机关、检察机关、派机关和群众团体机关;事业单位包括全额事业单位、差额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区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区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调拨给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它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第四条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综合管理,区级各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区级各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具体管理。区教育局应设立专职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卫生局、区农林局要明确一名人员,其它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报账员兼职管理本部门单位的国有资产,负责本部门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五条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纠纷调处、统计报告等多个环节。
第六条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在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的指导下,编制年度资产购置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区财政局审批。经审批的购置计划,区财政根据区财力再编制年度部门预算予以适当安排。未经审批的资产购置项目,不得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
第七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资产购置计划应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区级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人员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数额(属于更新的资产,应按先履行处置审批手续,后按购置程序办理),报主管部门审核;
(二)区级各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状况和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审核、汇总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计划,报区财政局审批;
(三)区财政局根据区级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和单位资产状况及财力状况,对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计划进行审批;
(四)经区财政局批准的资产购置计划,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方可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在上报部门年度经费预算时,附送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作为区财政局批复部门预算的依据。
第八条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需要购置资产的,按照“能调不租,能租不买,节约使用,有效管理”的原则,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九条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向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拨付项目经费,不论项目以何种方式管理,有关部门对项目评审完成后,在经费下达之前,应当将涉及的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的资产购置事项报区财政局批准。
第十条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购置资产,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1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审核,区财政局(国资办)备案;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由主管部门审核,报区财政局审批。
第十一条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在完成资产购置后,应及时进行验收、登记和账务处理。区级各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将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情况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十二条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三条区级各行政事业单位超标准配置、长期闲置或低效运转的资产,要按照资产优化配置的要求,进行合理调剂。
(一)区级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土地、房屋建筑物、车辆资产调剂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区财政局审核,分管财政区长批准。
(二)除土地、房屋建筑物、车辆以外的资产,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在同一部门内部之间的调剂,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1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负责,并报区财政局备案。
(三)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在同一部门内部之间的调剂,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1万元以上,以及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在不同部门之间调剂,由相关主管部门协商同意,报区财政局批准后执行,或由区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直接调剂;
(四)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调出、调入以区财政局的批文或审批表为依据,并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及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十四条区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登记、保管、维护保养、清查、统计报告和内部审计等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
第十五条区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建立台帐、分类明细帐和固定资产卡片,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对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形成的国有资产,要按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作价入账,并对本单位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誉及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要加强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六条区级各行政事定单位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管理的固定资产和物品,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在办理所使用和管理资产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调离手续。
第十七条区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利用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用于经营性活动(包括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由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区财政局审批。需要评估的,还应当按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规定进行评估。
第十八条区级各行政单位和各依照(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举办经济实体和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办法颁布前已经用于举办经济实体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脱钩,尚未脱钩的,区财政局对其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其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用于经营性资产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单位申报
行政事业单位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和提供担保等经营活动,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并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办理申报手续,填报《区国有资产处置(出租、出借)审批表》(格式附后),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1)项目申请报告;
(2)可行性论证报告;
(3)拟开办经济实体的章程;
(4)投资、入股、合资、合作、经营、出租、出借等草签的协议或合同;
(5)拟转出资产的清单和资产评估报告;
(6)单位近期财务报表;
(7)《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8)其他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资料。
(二)主管部门审核
区级各主管部门根据申报单位提供的文件、证件及材料,对用于经营性资产的项目进行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并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1)申请事项的审核报告;
(2)其他需要出具的文件、资料。
(三)区财政局审批
区财政局根据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提供的文件、证件及资料,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行为进行审核批复。
第二十条区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对批准用于经营性的国有资产,应加强管理,建立专项管理制度,并在单位财务、资产报表中对其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一)专项登记。建立资产台帐,如实登记和反映这部分资产的数量、价值及形式等;
(二)专项考核。建立资产管理考核指标体系,对用于经营性资产进行保值增值考核,对经营和收益分配进行监督,保证资产安全完整。
第二十一条区级各行政事业单位用于经营性的资产实行有偿使用,所形成的收入(收益),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二条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资产处置管理。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处置主要包括出售、出让、无偿转让、对外捐赠、报废等。
第二十三条区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区财政局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调整相关资产类会计账目的有效凭证,是区财政局重新安排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料购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四条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处置,必须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后,由国资办组织实施,未经同意不得自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处置本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以及3万元以上(含3万)资产处置,由主管部门审核,报区财政局审批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区长审定,3万元以下资产处置须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第二十六条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单位申报。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部门提出意见,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经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后,按照规定要求向区级主管部门提交资产处置申请,填报《区国有资产处置(出租、出借)申批表》(见附表),并提供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二)审批。区级主管部门、区财政局根据国家和省、市、区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审批,报区政府分管领导或区长审定。
(三)经批准处置的资产:原占有单位应将资产取得的相关资料,若是可动资产,同资产一并移交区财政局。
(四)处理。区财政局对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资产处置。资产处置价低于评估价90%的,须报区政府批准。
第二十七条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在申报资产处置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供相关的文件及资料。
(一)撤销、合并、分立、转制需要处置资产的,应提交以下有关资料:
1、撤销、合并、分立、转制及隶属关系改变的批准文件;
2、资产清查清单和审计报告;
3、处置资产基本情况(下同):包括名称、数量、规格、性能、用途、资金来源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帐凭证复印件等)、固定资产卡片及产权证明。
(二)资产出售、出让应提交以下有关资料:
1、处置资产基本情况;
2、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
3、转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建筑物,除1-3项规定外,还应提交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等;拟处置的房屋建筑物和宗地坐落、面积、规划用途及采取的处置方式等。
(三)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办理报废资产,应提交以下有关资料:
1、资产损失、报废核销的申请(包括报损、报废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损失价值,造成资产损失的原因);
2、报废资产资金来源证明;
3、财务部门出具的有关资产原始价值的证明;
4、具有法律效力的政府机构或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对报损、报废资产的鉴定报告;
5、非正常损失,提交本部门对造成损失的直接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6、申请报废部门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四)其它资产处置事项提交的相关资料,比照以上条款实施。
第二十八条对于车辆及特种专项设备等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资产报废事项,占用、使用单位按国家有关强制规定处置后,凭相关部门的处置文书报主管部门审核,送财政局进行备案;对行政事业单位占用、使用土地的处置,经区政府批准后,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报废净收益,缴入区财政局区国有资产投资总公司国有资产收益专户,再由区财政局国有资产投资总公司国有资产收益专户将净收益定期缴入区级国库。
第三十条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占用、使用国有资产,应按照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产权登记分为设立产权登记、变更产权登记和撤销产权登记。
第三十一条设立产权登记。新设立的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在正式成立后30日内申报、办理占有产权登记手续。
办理占有产权登记时,单位应填报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一)批准设立的文件;
(二)国有资产总额及来源证明;
(三)已办理的土地证、房产证复印件;
(四)其他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第三十二条变更产权登记。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持原有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和批准文件、资料,申报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同时提交以下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一)行政事业单位撤销、合并、划分、隶属关系改变的政府批准文件;
(二)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告;
(三)变更资产情况的情况说明(包括项目、数量、金额、完好程度等,固定资产需注明净值和原值);
(四)债权、债务清理情况以及处理意见;
(五)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六)行政事业单位原主管部门对资产变更情况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注销产权登记。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因依法撤销或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理、注销的,应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申报、办理产权注销登记手续。申办产权注销登记手续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相关资料:
(一)批准撤销或整体改制的文件;
(二)终止财务决算报告或法定验资机构审定的终止财务报告及编制说明;
(三)资产清查报告书;
(四)资产评估报告书;
(五)资产处置的批复文件;
(六)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七)其它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第三十四条区财政局按年度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产权登记检查。检查内容是:
(一)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情况;
(二)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情况;
(三)用于经营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收益使用情况。
第三十五条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持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向区财政局或区财政局委托的主管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六条区级行政事业单位领取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凭证,应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遗失或者毁坏,必须按规定向财政部门申请补发。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由财政部统一印制。
第三十七条区级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向区级主管部门、区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不服从调解或裁定的,申请行政复议,或上报区政府审定。区级行政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单位应当提出拟处理意见,报经区级主管部门、区财政局审核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三十八条区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按照国家专项工作要求开展的资产清查工作,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资产清查的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资产清查的,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区财政局批准立项。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资产清查工作的立项申请;
(二)资产清查工作的实施方案。
第四十条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批准的资产清查工作方案,组织资产清查工作。并将经中介机构审计的清查结果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
第四十一条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统计报告是该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区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报送资产统计报告。统计报告应当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方案说明。
第四十二条区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对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统计报告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四十三条区财政部门、区级各主管部门和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四条区财政部门、区级各主管部门、区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对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各环节和国有资产的有偿使用收入实行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和奖惩机制,监督资产使用的有效性。
第四十五条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认真负责,成绩突出的,区财政局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六条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的,区财政局、区级主管部门应根据情况轻重缓减、减拨、停拨有关经费,责令其改正,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给予处罚、处分,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尽职尽责,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或擅自将国有资产用于经营活动的;
(三)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四)对已超标准配置、长期闲置或低效运转的资产,拒不服从调剂的;
(五)其它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四十七条区级财政部门、区级各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国有资产变动事项及其它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四十八条区级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及区级行政事业单位举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不执行本办法。
第四十九条区级集体性质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比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五十条区级各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区财政局备案。
行政事业单位审计报告范文5
【关键词】 新会计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 财务管理
行政单位与事业单位统称为行政事业单位,行政事业财务管理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等财务活动所进行的计划、组织、协调、控制等工作的总称。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在行政事业单位发展过程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新会计制度的实行,我国发展步入了一个新的时期,为此,对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问题的探讨与研究是保证行政事业单位财产安全的重要课题,它是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与国家预算收支计划与行政事业单位稳步发展的重要推动力。
一、新会计制度下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简介
行政事业单位在运行过程中拥有自己的目标,其中最主要的目标是通过货币等计量单位,对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收支与资金运转以及经济管理等活动进行客观反映,并对行政事业单位经济活动进行相关优化与管理。新会计制度下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涉及到诸多方面,例如:控制机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等。新会计制度下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需要行政事业单位以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为基础,在加强财务管理的同时,对单位内部经济管理与收支活动进行全面、客观、系统的反映。因此,行政事业单位必须依法执行财务管理,有效发挥财务监督作用,提高信息系统执行效率,保证决策依据的科学性与真实性。
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现状分析
新会计制度影响之下的我国行政事业单位正面临着与世界经济接轨的现实问题,为坚持我国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道路,行政事业单位进行创新型财务管理势在必行,这也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要求。随着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公共财务管理制度与行政事业单位也正在不断进行着改革与创新。我国行政事业单位正处于体制改革与财务制度发展时期,为了适应当前社会的需要,新会计制度下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就成了单位发展过程中重要课题之一。但是,我国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所存在的诸多问题,严重阻碍了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日常进行。
1、财务管理缺乏系统的、有效的控制
行政事业单位由国家为满足社会共同需要而举办,行政事业单位一般没有社会生产职能,主要从事各种非营利性的业务活动。行政事业单位完成工作任务和开展业务活动的资金需要由财政拨付,虽然有些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依法组织了一部分收入,但绝大多数行政事业单位自身基本没有收入,或者自身组织的收入难以抵补支出耗费,因此需要国家财政拨付经费。国家是行政事业单位净资产的终极所有者,但国家并不要求偿还其提供的资产,也不要求分享经济上的利益,而是将这些资产交给公共事业单位自行经营和管理。国家对其投资,但并不对其进行财务管理,造成投资的所有者缺位。由于不是单位自身营利所得资金,因此行政事业单位容易忽视对财务的管理,导致资源缺乏有效的控制和监督。
2、预算与控制管理能力缺失,预算缺乏刚性
财务预算在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中占据着极大的比重,这是由行政事业单位获取资金途径的性质所决定的。尽管如此,行政事业单位对日常财务管理的力度与方法都存在着一定缺陷,财务预算与预算资金控制不足以及财务预算编制的匮乏,直接导致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编制缺乏科学性与合理性。预算执行中追加调整的项目仍然较多,管理的弹性较大,财务预算与财务管理对自己的约束力不够,又会导致资金在实际运用中产生管理混乱,甚至出现资金超出预算、专项资金被挪用等现象。
3、国有资产管理基础工作薄弱,资产使用效率低下
由于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缺乏评价与监督,存量资产与预算管理脱节,有些单位盲目求全、求新,购置了许多不常使用的设备,资产闲置与资产短缺并存,资产总体运营质量和效率低下;有些部门的职责划分不规范,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处置权脱节,要进行跨单位、跨部门的调配很困难,造成产权虚置、管理缺位;资产维护与保管流于形式,致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流失严重。
4、资金管理松懈,专项资金缺乏有效的制约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管理存在不严谨现象:一是行政事业单位普遍存在资金浪费现象。单位内部对资金管理的松懈,直接导致了超支浪费现象的频生。二是专项经费存在于各级财政资金预算之中,范围十分模糊,难以确定。同时,在专项资金分配过程中缺乏有效监督,导致专项资金分配十分随意,为挪用资金提供了一定条件。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用专项资金弥补基本支出的现象屡有发生。专项资金缺乏相应管理,导致专项资金无法做到专款专用,不利于行政事业单位健康发展。
5、财政监督意识薄弱,监督手段单一
虽然中央政府和公众舆论一直在强调财政监督的重要性及加强财政监督的迫切性,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很多行政事业单位监督检查仅仅停留在文件上和某些流于形式的宣传上,并没有深入到日常工作当中。我国大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对财政监督采取事前监督、事后检查的方法,唯独对于事中缺乏有效监督,日常检查虽然有规定,但往往流于形式。少数几次突击检查或专项检查根本无法做到对财政资金的全过程、全方位监督。同时另有一部分行政事业单位过分依赖于会计核算中心,将财务工作完全交给会计集中核算,企业自身对财政监督力度小之又小,财务管理极度弱化,无法发挥应有功能。
三、新会计制度下完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建议
1、树立科学的财务管理理念,建立严谨的财务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需以《会计法》与《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为基础,将单位负责人确立为财务会计工作第一责任主体,根据相关规定,提升单位内部对会计控制建设重要性的认识,以新会计制度相关要求为规章,树立科学合理的财务管理理念。同时以建立严谨的财务管理制度为基础,使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在制度的指导下有序而高效地运行。行政事业单位对财务管理制度的建设与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资金稽核、收支审批、资金管理、资产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为此,需建立严谨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在单位内部实行不相容岗位分离制度与定期轮岗制,落实印鉴、票据等相关管理制度。减少财务管理过程中人为因素的影响,加强会计核算专业性建设,落实责任到岗制,明确管理人员职责。统一审核标准,监督日常收支,加强预算考核,保证预算控制与会计核算的真实性与可靠性。
2、实行科学规范的预算编制模式,强化预算约束力
新会计制度之下的财务预算管理主要内容在于提高财务预算管理效率。为此,在预算编制、执行中需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坚持统筹兼顾、确立重点、收支平衡、以收定支原则,对财务预算进行科学合理的编制;二是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监督与管理,杜绝预算追加随意性的现象,强化预算约束力;三是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评价制度,建立相应评价指标体系,以此为基础,对单位内部资金绩效进行评定,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3、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
资产的合理配置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要求和重要任务。要做到合理配置,一是要规范资产的形成过程,努力实现资源结构的合理化,以期获得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二是要建立起规范的闲置资产调剂机制,加快资产的合理流动;三是要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建立健全包括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使用、资产处置与配置、资产报告和监督考核的规章制度,使资产在使用期限内充分发挥其使用效能。
4、加强单位资金管理,完善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资金管理,主管部门应强化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处理,以《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为审核标准,监督会计工作;在专项资金掌控上应加强管理,确保专项资金预算用途明确性与数目准确性。在完善专项资金收支管理制度的同时,保证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加强对专项资金预算实施过程的监管,杜绝一切挤占、挪用、混淆等现象的发生。完善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对专项资金实行跟踪评价制,全面监督其使用情况、完成情况与使用效果。财政部门应当对主管部门、预算单位申报的绩效目标结果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方可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审流程。经事前绩效评估较好的项目优先安排预算资金;不按规定要求编制绩效目标或事前绩效评估结果较差的项目不予安排预算资金。
5、完善财政监督制度,强化监督检查力度
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财政监督制度,完善的制度机制可以有效抑制,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效率。行政事业单位通过建立内部监督机制,细化规定约束和规范班干部职工行为,在事前监督、事后检查的同时,强化事中监督,针对每一个阶段采取不同的监督检查形式,保证各环节业务都在有效的监督下运行,实施全过程控制。如,在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方面,应采取以下措施:一是设立监管专职机构。实现内部审计的制度化与规范化监督,内部审计人员应依法行使职权,按照内部审计准则执行审计业务,监督与检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各项制度规定的落实和执行情况,及时编写审计报告,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绩效评价。二是明确责任主体。建立主管部门资产占用单位和资产使用保管的责任部门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同时强化审计部门、监察部门的外部监督与管理的执法力度。新会计制度下的行政事业单位需要从法律法规入手,通过内部控制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加强自身财务管理的科学化与规范化建设。
四、结语
新会计制度的影响为我国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财务管理改革提供了优良环境,为促进财务管理内部改革起到了推动作用,改变了传统记账方式与资金核算方法,极大提高了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效率,促进了行政事业单位管理水平的提高,保证了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提高人们生活水平起到了重要作用。
行政事业单位审计报告范文6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 会计预算 采购 研究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行政事业会计工作中的预算、采购等内容,均有了很大程度的改变。
一、行政事业单位实行会计集中预算的必要性
在强化行政管理的形势下,会计集中预算的必要性得到充分体现。主要表现在:
(一)会计集中核算是行政事业单位适应预算体制改的要求
在资金使用过程中,行政事业单位存在着浪费大、效率低、管理不规范的问题,以致于财政资金的应用规范性严重缺失,表现出较大的随意性。同时,还出现了预算外资金的应用现象,本单位在财政资金实际应用过程中占主要方面,导致资金管理非常的混乱,而且会滋生腐败。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需要分析原因,制定措施,按照国家财税制度改革的要求,必须将会计集中核算落实到实处。
(二)会计集中核算可以实现对会计基础工作的有效规范
实践中,由于会计机构的设置缺乏合理性、专业人员配备不科学,加之日常管理落实不到位,因此行政事业单位多出现一些记账填写不规范、账簿登记不及时以及会计科目不准确等情况,造成账物不符、资产流失。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就是严格按照会计标准制度对全部的科目予以核算,其中有科目设置、凭证填写、会计账簿的建立、账目的处理等,规范了会计管理的基础工作,确保会计核算资料信息的真实性与完整性。
(三)会计集中核算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
实行会计集中核算,有利于财政部门对所有资金进行统一调度和管理,改变了传统资金管理相对比较分散、支出户头多以及重复开户等现象,对于大幅度提高资金应用效率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可有效减少行政开支,大大节约了行政成本。
(四)会计集中核算能够规范预算编制和执行
实行会计集中核算有助于部门预算的编制和执行,为编制部门预算提供了可靠资料,有利于行政事业单位规范、完善和推行采购制度,保证了财政资金应用的最大效能。
二、行政事业会计关于预算与采购的改革措施
在经济发展的形势下,实现会计预算与采购改革成为现实的必要。
(一)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关于预算的改革措施
第一,拓宽会计预算范围。行政事业会计预算不但要进行正常项目的资金预算,还要拓宽预算核算范围,包括预算外资金、政府债务、债权的核算。1、预算外资金的改革。抓好预算外资金监管,将预算外的相关收支核算工作纳入到资金整体管理体系之中,同时在总预算会计机制中适当地增设一些过渡性的科目。当预算外资金纳入到管理体系之中以后,应当将原来所增设的相关过渡性科目予以取消,并按照预算内科目实施统一会计核算;2、改革政府债权与债务核算。在改革过程中,要把统一债务当做是统一的财政予以有效的管理,同时还要将内外债务纳入到总预算核算体系之中。债务资金的入出,一定要进行总预算,按照政府债务人实施负债会计核算;3、改革政府产权核算。实践中,政府对外的投资产权多表现为国有资金、国际金融股本以及相关基金等,这些产权均应纳入到总会计核算体系之中。当有财政收支产生时,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要求核算收支。对于政府产权而言,其主要是指存量、增量,在实行会计预算时,先要进行增量核算,再进行存量的补充核算。
第二,完善政府会计信息体系。对于政府会计信息体系而言,其完整性主要体现在及时提供会计支出以及成本信息;对行政单位中的各项会计工作实施内部审计,组织和确保外部审计的独立性,并编制相应的审计报告。同时,还要将会计管理与计划、预算以及债务与先进管理结合在一起。
第三,合理应用新预算会计科目体系。对于新预算会计科目体系而言,其主要涉及对象是政府债务与职工所缴纳的各项社保基金,政府债务管理实践中,应当不断加强对收支的反映与确认,体现债权、债务以及产权之间的相互关系。同时,对于实践中个人所缴纳的相关社保基金,应当体现出其人性化的特性,确保其流动性与灵活性。
(二)行政事业会计关于采购的改革措施
第一,实行政府采购管理机制。政府采购管理机制,主要是将预算支出管理工作与当前的市场竞争机制有机地联合在一起,不仅可以促使政府能够买到比较廉价上乘的商品,享受优质服务,而且还可以节约大量的公共资金,全面提高政府财政资金的应用效益。在实施政府采购机制以后,行政预算支出经费则应用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预算和采购要求直接向供应商拨付货款,行政单位根据付款凭证进行资金核算,按照会计管理程序对采购品进行入帐、入库。
第二,强化政府采购行为的监督。在采购环节中,如果没有相应部门的监督,行政事业单位的整个采购过程无法受控,不按实际需要随便采购的情况时有发生,影响了采购效果,造成了浪费。
第三,建立标准、科学的采购机制。进一步规范采购部门的管理职能,建立和完善法制化、合理的采购机制,对采购人员的职责予以明确,同时还要对采购行为进行规范,全面落实竞标与采购管理机制,对采购程序进行严格的控制。
第四,对采购进行动态跟踪管理。行政事业单位的采购涉及的环节众多,需要掌握每一个环节的真实信息。如果采购回馈的信息不及时、不真实,会出现重复申报、重复采购的情况。因此,行政事业单位要对整个过程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掌握相关信息,避免重复采购,节约采购资金。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