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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以德育人德论文范文1
关键词:语文人格教育;意义;目标;必要性
中图分类号:G63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2-7661(2014)03-087-01
在时下的社会中,随着科学革命、技术进步,给人们带来
恩惠与便利,但是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价值观的失落与人格的缺失。作为对学生进行人格教育的重要场所,学校应该担负起人格教育的重任,而语文作为提升学生素质修养的学科,其对人格的教育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传统的应试体制下的语文教学,课堂上没有打动人心的朗诵、没有美文的赏析,只有语法分析、试卷讲评,是把知识全部灌输到学生的脑子里,学生对语文失去了兴趣,而语文也完全抛弃了它开启学生智慧、培养学生健全人格的功能。
一、实施语文人格教育的意义
何谓语文人格教育?程红兵老师认为:语文人格教育是语
文教师在语文教学活动中有意识、有计划地结合语文知识传授语文能力培养,对学生实施人格教育的活动。这一活动过程中,语文教师作为教授过程的主体,学生作为接受教育的主体,两者相互依存。语文课堂能陶冶人的情操、语文教学中的逻辑思维因素有助于培养学生人格中的认知结构;语文教学中的伦理道德因素有助于培养学生人格中的伦理结构;语文教学中的审美因素有助于培养学生人格中的审美结构。在语文教学中培养学生的健康人格,既是发展人的个性的需要,也是语文教学自身的需要。
二、语文人格教育的目标
终极目标就是人格完善,这是语文教师必须坚持的理念。而且应把它置于语文教育目标体系的最高层。具体目标是结合语文教育的性质、特征而设置的目标,是可以实现的近期目标。终极目标和具体目标是相辅相成的关系,终极目标制约具体目标,具体目标是终极目标的具体化,并服务于终极目标。通常人们多指真善美、知情意。
1.认知目标
语文人格教育的认知目标从广度看,包括耳、口、目、手、
体、脑。中国人学汉语与学外语不同,汉语是本民族的语言,从出生开始,就受到语言氛围的熏陶,学生在学校教育之外,已经习得听与说的能力,而阅读与写作应是学习的重点,语文教学应该主要发展学生阅读与写作的能力。从心理特性看,认知品质主要包括认知的客观性、批判性、条理性、创造性。
2.情感目标
从涵盖内容看,主要包括爱真、爱国、爱人、爱美。从心理
层面看,包括情感的稳定性、紧张性、丰富性。
3意志目标
意志品质是指人表现在自觉的、有目的的行为中的一种坚
持目的、克服困难的心理活动模式。从所包括的内容层面看,作为学生而言,主要包括学习、工作自我修养方面的意志。从心理层面看,意志具有自觉性、自制性、果断性、坚持性和进取性。
三、实施语文人格教育的必要性
教育家先生在《一九零零年以来教育之进步》中指
出:“教育者,养成人格事业也,如仅为灌输知识,练习技能之作用,而不贯之以理想,则是机械之教育,非所以施与人类也。”可见,人格教育是教育的根本。正如特级教师于漪所说:“离开‘人’的培养去讲‘文’的教学,就失去了教师工作的制高点,也就失去了教学的真正价值。”语文教育必须将“育人”的理念贯穿于“教文”的过程中,通过“教文”达到“育人”的目的,通过“育人”提高“教文”的功效,这也是语文人格教育的重要性所在。
1.语文人格教育是传统语文教育的精华
中国古代的教育可以说基本上是以语文学科为主体的教
育,而其实质是以人伦教化为核心的儒学道德教育,是通过学习礼乐诗书、经史典籍等“语文教材”,既使学生有一定的应对、颂诗、作文的能力,又使学生温文尔雅、知书达礼,成为有文化有教养的人。只要我们剔除传统语文教育中的封建思想,吸收借鉴其好的思想内容,仍能为今所用。
2.实施素质教育的必然要求
实施素质教育是新世纪我国教育改革的主旋律。素质教育
思想集中体现了现代教育理念,明确了人的发展是教育的出发点与归属。当代的教育并不似应试教育般只强调学生的成绩,而增加了对学生素质的培养。这就要求必须改变过去教育强调的人的社会工具价值,而必须让位于教育促进人的发展的价值。在这种转换与让位过程中,语文素质教育应该承担自己的重任,发挥自身的文本优势,以人为本,发掘人的潜能、培养健康人格。
综上所述,在实施语文人格教育意义的指导下,明确实施语文人格教育的目标,才使教师有目的地进行教学。在教学意义和教学目标的引导下,为我们的语文教育提供丰富的理论的指导和经验借鉴,也能让广大教育工作者充分认识到在语文教育中进行人格教育的紧迫性和必要性。语文人格教育既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又有着广阔的现实基础,同时也是社会发展对教育提出的必然要求。
参考文献:
[1] 韦美日.语文特级教师研究[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
师以德育人德论文范文2
关键词:白马藏族;传统服饰;传承;变异
中图分类号:C958.12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681(2013)03-0160-04
白马藏族是生活在甘、川两省交界处的少数族群,俗称白马人,总数过万。在特定的条件下,白马人创造出富有特色的服饰文化,并代代相传,留存至今。然而,在传统服饰的传承过程中,由于白马人所处的环境产生变化,其服饰随之发生了一定的变异。本文通过对文县白马藏族传统服饰穿戴情况的实地考察,结合文献资料,探讨白马传统服饰及功能的传承与变异现象,并分析产生的原因及特点。
一、白马人传统服饰现状
(一)在节庆活动中传承的传统服饰
目前文县白马人传统服饰穿戴人数最多、种类最齐全的场合集中在春节期间的各项欢庆活动中。根据穿着者身份的不同,白马藏族服饰主要分为普通大众服饰和宗教仪式服饰。
普通大众服饰中男装较为简单,以“沙尕帽”为主要标志。该帽为插有白色鸡翎的圆顶荷叶边白色小毡帽。相比之下女性服装较为复杂。老年妇女大都头包黑色布帕,身穿青黑色长衫,脚穿绣花布鞋,并佩戴手工绣制的荷包。青年女性节庆时多穿五彩百褶衣。这种衣服颜色艳丽,上下连体,下端百褶,领口、袖口及背部有花边或者绣花图案装饰,是白马人较有特色的服装。年轻女性们根据个人喜好,选择穿戴黑、红底花边马甲,头戴沙尕帽或者鱼骨牌。中年女性服饰则介于老人和年轻人之间。
宗教仪式服饰主要指白马人春节期间跳面具舞时的穿戴,以“池哥昼”和“麻昼”服饰为代表。这些装扮一部分与围观群众所穿戴的传统服饰类似。甚至保留了大众服饰在传承中逐渐衰亡的某些服饰元素。同时,还有一些与大众服饰完全不同的衣服样式。
“池哥昼”队伍一般由四位池哥、两位池母和2—5个知玛组成。池哥代表男性形象,头戴插有锦鸡尾翎与彩色折纸的面具,身穿白色羊皮袄,腰系毛织腰带,其间挂有一串铜铃,身后戴山羊皮卷尾,脚上穿牛皮作底、绣着米字花纹的番鞋,扎绣花绑腿。左手持剑,右手拿牦牛尾,威风凛凛;池母头戴插五彩纸花的面具,身穿花边衣,脚穿牛皮与麻布制作而成的番鞋。知玛的性别有男有女(表演者皆为男性),是“池哥昼”中逗乐的丑角,其装扮以丑化为目的,男女皆不戴面具,脸抹锅底灰。通常男者头戴旧草帽,身穿麻布长衫(有些地方知玛身披旧床单、旧毛毯),手持破扇与拐杖,脚着旧草鞋。而女性知玛则头戴青黑色帕子,其上用萝卜皮做成仿鱼骨牌,手拿犏牛尾,脚穿破凉鞋。
现在薛堡寨人每年正月十五还有跳“麻昼”的习俗。“麻昼”也称“十二相”,表演时由两个池哥在前领路,两个小鬼紧跟其后,最后面是六个生肖面具。薛堡寨“麻昼”中的池哥的服饰与“池哥昼”中池哥的服饰基本相同:小鬼头戴面具,面具相貌与池哥类似,面部表情狰狞。跳舞时小鬼身穿白衬衣,外套黑色花边马甲,腰系红色毛织腰带,腰间系带穗长条状荷包,腿上绑“白缠子”(即缠在脚踝到膝盖的白色绑腿)。头戴猪、鸡、龙、虎、牛、狮面具的生肖所穿服装颇似戏曲服装,上衣为红、绿、蓝、黑等色的绣花锦缎,下裙为红、黄、蓝、绿、粉、紫等色的一色裙子,左右手中各拿一条红绿黄三色布条叠加而成的彩带。
在传承中,知玛和小鬼的衣着还保留有一些大众服饰中几乎消亡的元素。为了丑化知玛,白马人总会给他们穿着一些“过时”的服装。例如在现实生活中大部分女性都不戴头帕了,其传承正日趋弱化,而女性小知玛头戴布帕无疑是对这一传统习惯传承方式的补充。再如以前白马男子日常服饰之一的麻布长衫,现在即使是在节庆期间,也很少有人穿戴。而某些村寨的男性知玛却穿着麻布长衫走家串户。虽然穿在知玛身上的麻布长衫略显破旧,但从服饰文化传承的角度来说,却弥足珍贵。此外,白马人以前穿番鞋,并在小腿上裹棉、麻或毛缠绑腿,现在即使在春节期间人们也多穿球鞋、胶鞋与皮鞋。而番鞋、绑腿却被“麻昼”中的小鬼传承下来了。
(二)白马人传统服饰的变异现象
服饰在传承过程中,总会随着时代的变化以及人们自身观念的转变等原因而发生变异。早在清代,白马人的服饰就曾发生过变异。成书于乾隆年间的《皇清职贡图》曾记载文县番民“近亦多有效民间服饰者”,而光绪版《文县志》也说白马人“富者衣服与汉同”。寥寥数字,却透漏出白马人服饰变异的诸多信息:至少在《皇清职贡图》成稿的乾隆二十八年,白马人服饰就开始受到汉族服饰的影响,产生变异。但是这种变异只存在于白马人中为数不多的“富者”群体当中,规模较小,属于“萌芽”状态。大部分白马人服饰则依然保持传统,即男性头戴沙尕帽,佩戴短刀与弓矢。女性穿镶边大领褐衫,系八寸宽腰带,结辫并佩戴“珊瑚玛瑙”等头饰以及“重两许”的大银耳环。
当代社会,白马人服饰发生了剧变,日常生活中白马人多选择穿戴现代服饰。而其传统服饰的传承则是通过在节日庆典中穿戴完成的。而在传承过程中,传统服饰仍旧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些变异。
目前,每逢重大场合,很多白马男子,要么直接穿西装或便服,要么选择穿戴简单的藏装。这种藏装通常为常见的藏舞演出服,据当地文化局白马人班某讲,男性穿此类服装的情况是近十几年来才出现的,衣服多为外出打工的白马人从甘南、四川等地购买而来。至于传统服饰中的长衫、番鞋、麻鞋等服装以及烟袋、牛皮沙袋和药葫芦等配饰已经很少有人佩戴了。
女性服饰的变异现象更为复杂。《皇清职贡图》和光绪版《文县志》都曾记载白马女性有佩戴珊瑚、玛瑙等昂贵装饰品的习惯。然而,当代白马女性节庆期间则喜欢佩戴鱼骨牌与沙尕帽。白马女性用红线将7-9枚圆形鱼骨牌串接后固定在辫好的发辫上,并将带有鱼骨牌的整条辫子盘在头上,鱼骨牌恰好绕额一周,而辫稍处珠串等物垂在右耳侧。由于佩戴简便,现在更多年轻女子穿戴传统服饰时喜欢佩戴沙尕帽,并在传统样式的基础上加以各色装饰,使得白马女性头饰丰富多彩。
与头饰多样化相反,白马女性耳饰和服装在传承中则日趋简化,某些服饰甚至已经衰亡了。光绪版《文县志》中有白马女性戴大耳环的习俗。而当代白马妇女依据个人喜好选择佩戴耳饰,很多人甚至没有佩戴耳饰,传统白马人饰品中的大银耳环已经在传承中衰亡了。鱼骨肚兜是未见于清代文献的传统白马女性服饰之一,目前在民间还有个别人家保存着老人留下来的这种周边绣花、中间缀有方形鱼骨牌的肚兜。但是春节期间几乎所有女性都不佩戴鱼骨肚兜,可以说鱼骨肚兜在传承过程中也走向了衰亡。以前,成套的白马女装包括上衣、下裙、外罩大褂,以及短衫、马甲等,目前很多青年女性在节庆期间仅穿一件百褶衣。此外,百褶衣本身也经历着日趋简化的渐变过程。旧制的百褶衣上边缘处及背部精美的绣花图案已逐渐被几何拼布纹样、机制花边等逐渐代替。总之,白马人传统服饰在现代环境下传承时,不可避免地发生一定程度的变异。
二、白马人传统服饰功能嬗变
马林诺斯基认为,“文化是包括一套工具及一套风俗——人体的或心灵的习惯,它们都是直接地或间接地满足人类的需要。一切文化要素……一定都是在活动着,发生作用,而且是有效的。”服饰作为白马人文化的产物与载体,具备满足白马人日常生活以及社会生活需求的实用功能与社会文化功能。
白马人传统服饰具有身份象征、强化规范、信息承载、伦理教化、族徽象征等社会文化功能。随着社会生活的变迁,在传承过程中白马人传统服饰的这些功能亦随之产生变异,根据变异的程度可以分为消亡、弱化、保持、增强四种类型。
(一)消亡了的身份象征功能与强化规范功能
传统白马服饰的身份象征、强化规范等功能已随着白马人社会生活的变迁而逐渐消亡。传统的白马人社会是一个贫富有别、男尊女卑的社会。白马人这种身份、地位上的差距在其传统服饰上也有所体现。光绪版《文县志》记载白马人“富者衣服与汉同。余则衣服五色,不穿中衣,戴毡笠如盖,以鸡翎插之”,可见清末白马人传统服饰具有很强的身份象征功能。而通常穿戴五色衣服、戴沙尕帽的多为白马人中的普通大众。而在大众群体中,传统服饰的一些部件同样具有这种区分贫富的身份象征功能。张映全曾多次撰文,提及以前能够系上长达三米多的羊毛腰带者为白马人中的富裕户。
白马人传统服饰不仅能够体现贫富差别,还能折射出男尊女卑的社会现象,这主要体现在白马人赋予男性某些穿戴特权上。以前沙尕帽只有男性可以佩戴,而在“池哥昼”、“麻昼”等各类面具舞中,也只有代表男性形象的池哥面具能插锦鸡尾翎。白马人借女性穿戴禁忌来强化白马社会男尊女卑的伦理观念,这使得其传统服饰因而具有强化规范的社会功能。
随着时代的变迁,几乎所有白马人的日常服饰已完全现代化,无论贫富,皆“与汉同”。伴随生活水品的提高,毛织腰带不再是富裕户的象征,所有白马女性只要选择穿戴百褶衣,都会系上红毛腰带。此外,节日期间女性佩沙尕帽的情况在白马人中已习以为常。白马人传统服饰身份象征、强化规范的功能在现代生活环境下已消亡殆尽。
(二)日益弱化的信息承栽功能
传统白马人服饰有很强的信息承载功能,透过服饰可以了解到白马人的及其与周邻其他民族之间的关联。然而,在传承的过程中,白马人传统服饰的信息承载功能正在随着服装工艺的简化以及穿戴人群的缩小而日趋弱化。
如前文所述,早期白马妇女会在百褶衣、鞋垫等衣物之上绣精美的图案,这些图案主要包括日月星辰、动物花草等内容,反映了白马人对大自然的崇拜。然而,随着近年来新制服装对这些纹样的简化,传统服饰对于白马人的承载功能已有所弱化。
目前,白马人中老年人还有包头帕、穿长衫、裹绑腿、穿绣花鞋的习惯。与藏彝走廊其他民族的服饰有着很强的关联性,体现出白马人与其他民族之间文化共享的特质。然而,中青年人已经很少穿戴上述服饰,受众群体范围的缩小使得传统白马人服饰承载多元文化的功能日益弱化。
(三)保持不变的伦理教化功能
传统的白马人服饰具有伦理教化功能。池哥与池母是白马人心中的神,分别代表男性和女性形象,而知玛相传为白马女性与外族通婚所生的后裔。在“池哥昼”仪式中,知玛服饰的丑陋与池哥服饰的威严、池母服饰的华美形成强烈的对比。白马人正是通过池哥、池母与知玛服饰的差异告诫族人,血统纯正的白马人男性会如池哥一般英武雄健,女性则像池母一样华美优雅,而一旦与外族通婚,生下的孩子则会像知玛一样衣着破烂、丑态百出。因此千万不可与外族通婚。
白马人之所以如此排斥族际通婚,主要是由于白马人长期以来在人口数量上相对藏彝走廊边缘地带的其他族群来说一直处于劣势,一旦与外族通婚,则白马人固有的文化,甚至白马人将融合于其他族群当中。正因为如此,在白马人的传统观念中总是排斥族际通婚。目前,大部分白马人依旧实行内部通婚,白马人传统服饰的伦理教化功能仍旧没有改变,是传统服饰诸多功能之中最为稳定的一大功能。
(四)增强了的族徽标识功能
沙尕帽向来是白马人的标志,具有族徽标识功能。《皇清职贡图》中称白马人“男帽插鸡翎”,而光绪版《文县志》也有白马男子“带毡笠如盖,以鸡翎插之”的记载。目前在白马人传统服饰整体呈现现代化的趋势下,沙尕帽的族徽标识功能不但没有弱化,反而增强了。
每逢重大场合,例如春节期间举寨欢庆表演“池哥昼”、“麻昼”,跳圆圆舞、迎接火把时,参加青年男女婚礼时,以及出席各重要会议时,白马男子不管是穿戴普通藏装还是现代服装,都喜欢佩戴沙尕帽,以显示其白马人的族群身份;而在男女平等的新时代,越来越多的女性在穿戴传统服饰时选择佩戴沙尕帽,很大程度上也是基于沙尕帽具有的族徽标识功能。沙尕帽从过去仅能被白马男性佩戴到今天成为所有白马人族群身份的主要标志,其族徽标识功能比起以往则大大增强了。
三、白马人传统服饰传承与变异的特点
传承与变异是服饰文化的两大特点。在传承的过程中,传统服饰会不可避免地产生一系列变异,而面对不断发生变异的服饰,人们仍旧尽量保持传统服饰的文化特色。白马人的传统服饰在传承与变异当中,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一)服装制作现代化与服饰商品化
在传统的自然经济社会下,白马人用自制的织机将麻线、羊毛线纺织成衣料,并手工缝制衣服、腰带、绑腿等服装。而在商品经济下,白马人大都直接购置衣物,会使用传统织布机的人越来越少。新制的传统服装的衣料和裁剪过程都体现出现代化特色。据文县文化局白马人班某介绍,现在缝制传统服装的衣料大都是市场上购得的成品,而缝制时也都依靠缝纫机提高生产效率。以前纯手工缝制一件衣服需要一个月的时间,现在用机器一次可以做好几件衣服,用不了几天就能完工。
伴随着服饰生产与加工的现代化,白马人的传统服饰的商品性质也日益增强。在传统的小农经济下,白马女性会在农闲时节缝衣绣花,供自家亲朋好友穿戴。这种服饰是凝结每位女性智慧的劳动产品,不具备商品性质。目前文县的白马村寨中,大体上一个村庄只有3-4个人会缝制传统服装,会刺绣的妇女人数略多一些。白马人如果需要准备传统服饰,则需要出钱请这些能够缝制传统服饰的人帮忙制作。通常一件机器制作、手工绣花的服装在两千元左右,而一顶普通的沙尕帽则在两百元左右。传统服饰从原料购置到加工缝制再到成品产出的各个环节,都有流通与交换,并且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白马人传统服饰的商品化特征已非常明显。
(二)传统服饰礼服化
基于现代服装的诸多优点,多数当代白马人,特别是年轻人在日常生活中多穿戴现代服装。而每当举行婚礼仪式、参加民族传统活动、欢庆传统节日时,白马人又纷纷穿上传统服饰,以前的日常服饰因而转化为节庆礼服。
在日常服饰向节庆礼服的转化过程中,传统服饰的实用功能逐渐弱化,而文化象征功能却增强了。当传统服饰被作为日常服饰使用时,它的主要功能为御寒保暖、辅助生产等实用功能。而当这些实用功能被性能更加卓越的现代服饰代替时,白马人传统服饰的文化象征功能则凸显出来。作为社会文化的外在表象,人们穿戴传统服饰可以最为直接地表达自己族群所代表的文化。白马人在各种民俗文化活动中穿戴具有自己群体特色的传统服饰,不仅能够在视觉上渲染喜庆的气氛,使得自身与本部落传统文化活动融为一体。更为重要的是,通过有意识地穿戴传统服饰,白马人将自己特有的文化信息展现给外界、传递给下一代,实现文化上的交流与传承。
(三)男性服饰变异大于女性
白马人传统服饰,不分男女,都在一定程度上产生变异。从整个白马人服饰文化变迁的过程来看,男性服饰变异的程度远远超过女性服饰。从人口比例上来看,目前节日期间选择穿戴传统服饰的女性人口要多于男性。而从传统服饰的穿戴状况来看,男性除了头戴沙尕帽之外,很少穿着其他的传统服饰。不仅如此,一些白马男子还穿上了从甘南、四川等地购置的藏袍,男性传统服饰发生了很大变化。而白马人传统女性服饰在传承时则产生相对较小的变异。虽然服饰整体日趋简化、面料日益现代化,但传统白马人服饰的核心特点,即不同于其他族群服饰的形象特征未曾改变。
造成男性服饰的变异性大于女性的原因,主要是因为白马人传统服饰的演变方式的差异。女性服饰的变异,多属于伴随社会发展而产生的能动性变异。女性服饰在制作过程中选择现代化原料以及工具和工艺都是对原有传统服饰的一种主动改进:在对外交流中,来自外界的强势文化以及社会主流文化对白马人传统服饰的影响是导致男性服饰彻底变革的主要原因。在对外交往中,白马人不得不通过改变自己固有的生活习俗来适应强势文化和主流文化,传统服饰也随之产生变异。由于男性承担相对较多的对外交往活动,男性受到外来文化的影响要远大于女性,因而白马人男性服饰的变异要远大于女性。
(四)地域象征性服饰衰落,族群象征性服饰复兴
白马人传统服饰有很强的符号象征性,具体说来可以分为地域象征性服饰与族群象征性服饰两类。在白马人传统服饰体系中,头帕、绑腿、刺绣等服饰,与周边其他民族服饰习惯极其类似,具有很强的地域性特征。而鱼骨牌、沙尕帽则是白马人特有的服饰,是区别于白马人和其他群体的重要标记之一,具有很强的族群象征性。目前,在节日期间,大部分人只穿西裤和新式皮鞋,仅有“麻昼”的小鬼保留绑腿的习俗:在白马女性中,包头帕者多为老年人,而鱼骨牌和沙尕帽则是实际穿戴和广泛宣传中白马女性服饰的典型代表。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在服饰整体趋向现代化、传统服饰文化象征功能增强的情况下,代表地域特征的服饰部件正在随着传统服饰在日常生活中使用频率的降低而逐渐衰落,而代表族群特色的传统服饰则伴随民族传统文化的复兴而受到白马人的高度重视。
四、白马人传统服饰变异与传承原因分析
师以德育人德论文范文3
最早意识到意识与潜意识的对立关系,并进行文学创作的是苏轼。苏轼因“乌台诗案”被贬到黄州任挂职的团练副使,由中央官员被贬为地方小官,从高级文官被贬为低级武将,巨大落差使苏轼极度苦闷。在黄州的穷乡僻壤,功业无成,终老东坡的可怕结局令苏轼不寒而栗。他在东坡筑宅,到沙湖买地,无疑是在为以后的生活作安排,也是在为今后人生作安排。他自号为“东坡居士”,颇有自嘲的味道:一个满腹经纶的文官,怎么就与“东坡”发生了必然的联系,老死乡村?诗人表面上旷达潇洒,但灵魂深处却在承受煎熬。建功立业,扬名立万,名垂青史的用世之心与顺其自然、及时行乐、安享生活的遁世之心发生激烈碰撞。心灵深处有两个苏轼争吵不休,令诗人寝食难安。为了排泄内心的苦闷,他与友人在月明风清之夜,泛舟赤鼻矶,眼前“如画”的江山与赤鼻矶就是三国战场“赤壁”的误传,触动了诗人敏感的神经,他找到了一个发泄的突破口,那就是《赤壁赋》。诗人巧借“赋”中主客对话,抑客扬主的模式,让“假我”与“真我”进行一场论战。在《赤壁赋》中,代表假我的“主”,泛舟于浩渺的大江之中,心旷神怡,神思飞越,飘飘欲仙,乐不可支,而代表“真我”的“客”却满腹心事,触景伤情,吹起哀伤的洞箫,想起“横槊赋诗”的“一世之雄”曹公竟然作古,想起自己“鱼樵于江渚之上“侣鱼虾而友麋鹿”的可怜处境,两相对比,顿感自身卑微渺小,进而“哀吾生之须臾,羡长江之无穷”,幻灭之感挥之不去。“客”的一番情真意切的表白,真实地展示了苏轼此时的内心世界。苏轼同期创作的《念奴娇・赤壁怀古》也表达了与之如出一辙的情绪,只不过把“风流人物”换成周瑜而已。
苦闷也好,幻灭也罢,本是苏轼真实的感情,他却不会让它裸地表露出来。他要说服自己,让自己变得旷达、洒脱些。于是代表假我的“主”来说服代表“真我”的“客”:看问题要从“变”和“不变”两方面看,如果“自其变者而观之,天地曾不能以一瞬”;“自其不变者而观之,则物与我皆无尽也”,因而无所谓“伟大”与“渺小”,“须臾”与“无尽”的差别,更不必计较这种差别。人要明白人生际遇变幻的道理,顺其自然,善于找乐趣。眼前有清风、明月之美景,就该尽情地赏;船中备有佳肴美酒,就该尽情享用;尽兴之后,就该随意地睡。“假我”一番相对主义的宏论,终于说服了“真我”,主客尽欢,度过了一个快乐的夜晚。本文中的“主”、“客”己远非汉赋中“子虚”、“乌有”、“无是公”之类简单的虚拟人物可比,而是巧用意识和潜意识的对立关系,塑造出的两个相互联系、相互对立、相互补充的形象,它向读者展示了处在困境之中的诗人矛盾的内心世界。其别出心裁的构思是对我国散文表达技巧的独特贡献。
意识和潜意识的对立关系在古代章回体小说中被用来塑造人物形象,也取得了突出成绩。在《西游记》五十六至五十八回中,设立真假美猴相争的情节,真实地展示了孙悟空的真实的内心世界,塑造了复杂、丰满的美猴王形象。如果说,孙悟空一路上降妖除魔是护法行为,那么,剿除假悟空则是降服心魔的行为。心魔就是假悟空的潜意识所幻化出的形象。这符合孙悟空个性发展的逻辑。孙悟空本为天地所生的灵猴,有强烈的反抗意识,是典型的“魔”。他早年就曾大闹龙宫、地府、天宫,将现有秩序闹得一塌糊涂。只是如来佛用法力将他压在五行山下,又派观音菩萨以成佛坐莲台为诱饵,悟空才不得已皈依佛门,走上“正道”,但骨子里的魔性却不时爆发。取经途中,步步艰难,险象环生,因唐僧肉眼凡胎,不识贤愚,动不动误怪悟空,骂泼猴,念紧箍咒,甚至翻脸,要将悟空逐出师门,令受不得闲气的悟空憋了一肚子怨气。悟空这样一个天不怕地不怕的魔王怎能受得了!但为了前程,他还是委曲求全,表忠心,赔小心,竭忠尽智,保护唐僧去西天。取经途中,偶遇拦路抢劫的强盗,悟空为了保唐僧,魔性大发,失手打死了几个强盗,颇受唐僧责难;投宿到杨老头家,耳闻杨老头的逆子的种种劣迹,就有意为民为杨老儿除害,恰巧杨老儿的逆子竟追袭上来,悟空怒火中烧,打杀了这个祸害。唐僧出于一善之念,全然不管前因后果,一味埋怨悟空,在祷祝时,竟说出要亡灵去告发悟空,我和他各居异姓,无关无涉等无情绝义的话来,令悟空心灰意冷。当唐僧念动咒语,要将悟空逐出师门时,悟空表面上还在哀求,但长期积累的怨气令他忍无可忍。悟空在无奈中黯然离开,在走投无路中去了南海普陀岩。“假我”走了,“真我”却咽不下这口气,奋然杀了回马枪,打倒了唐僧,抢走了包裹,回到了花果山。吴承恩在多方面有意识地强化了假悟空是悟空心魔所化的形象。从真假悟空的形象、法力、感情方面,用正面描写和侧面烘托法进行渲染和暗示。作品描写假悟空的相貌与真悟空毫厘不差,令唐僧、八戒、沙僧无法分辨,甚至连照妖镜、法力无边的观音也分辨不出;法力也与真猴王一般;都对唐僧又敬又恨,都念念不忘上西天取经;假猴王还专门选了几个猴妖变成唐僧师徒,准备前去取经;都对花果山情有独钟,且有天不怕地不怕的性格,都对紧箍咒语敏感。还是八戒无意中一语道破天机:“都是真的。”作者怕读者不明就里,在作品中直接赋诗咏叹:“人有二心生祸灾,天涯海角致疑猜……禅门须学无心诀,静养婴儿结圣胎。”又云:“心有凶狂丹不熟,神无定位道难成。”并借如来之口说,“汝等皆是一心,且看二心争斗而来”,点破了假悟空的真面目。从结果来看,如来识破了假悟空,真悟空打死了假悟空,从此师徒一心一德,顺利上西天取回了真经。真假悟空的争斗过程合符逻辑地揭示了孙悟空从魔到佛的心路历程,假悟空作为真悟空的另一面,极大地丰富了人物形象。
吴承恩能塑造假悟空的形象,绝非偶然。他可能从佛学理论中得到了启发。佛学强调修身关键在于修心,在于炼心魔,认为外魔好炼、心魔难伏。唐僧师徒所历经的八十一难,是炼外魔与炼心魔的艰难过程。十四个寒暑,历程十万八千里,师徒心魔炼尽,方成大道。吴承恩从佛教修心理论中获得了灵感,塑造了真假悟空的形象,为我国古代章回体小说的创作方法作出了有益的贡献。
在《红楼梦》第一百一十五回“惑偏私惜春矢素志,证同类宝玉失相知”中,也巧用了意识和潜意识的对立关系。重沐天恩的江南甄府的公子甄宝玉来求见,因“素知甄宝玉为人必和他同心,以为得了知己”,贾宝玉便兴致勃勃地去见他。谁知见了面,甄宝玉尽管长相、装束、举止都与贾宝玉相似,却满嘴是对过去“真性情”的悔悟和文章经济、忠孝节义、立德立言的“酸论”,令贾宝玉十分倒胃口和失望,被贾宝玉判定“不过是个禄蠹”。甄宝玉不过是贾宝玉意识中的“假我”而已。他在此时出现绝非偶然。贾宝玉与封建道德和家庭分道扬镳的过程,绝非是义无反顾,一往无前的,而是有痛苦,有反复,有挣扎的曲折过程。已逝的祖母、健在的父母、妻子及其他亲人对他的教诲、哀求等在贾宝玉的灵魂深处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在彻底割断与贾府的联系的关键时刻,贾宝玉产生了巨大的矛盾,“真”“假”两个宝玉发生激烈的碰撞,使他痛不欲生,险些送命。最终,“假”宝玉战胜了“真宝玉”,“真我”战胜了“假我”,从此,贾宝玉下定了与家族决裂的决心。
此外,《水浒》中也有“李逵遇李鬼”的故事,李鬼就是假李逵,只是作者并没有把这个奇妙的构思演化为对李逵性格的深入刻画,写得很粗糙,令人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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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通识教育 人文课程 《周易文化讲读》
德国哲学家雅斯贝尔斯持论:“大学是研究和传授科学的殿堂,是教育新人成长的世界,是个体之间富有生命的交往,是学术勃发的世界。”[1]雅斯贝尔斯的这段言论有一点十分值得关注,即大学是“个体之间富有生命的交往”。大学培养的个体,除了拥有科学的知识体系与学术热情之外,还应该有对生命的正确认知,有对历史的“同情之了解”,有与人群和谐相处的能力,有对世界关怀把握的意愿,这是作为成熟的个体所应具备的素质。但现代大学教育往往更注重专科学问的深入探究与实践应用,相对而言缺少对学生个人素质的培壅与化育,而通识教育承担的恰恰是推进后者的功能与领域。
何谓通识?梁启超《中国历史研究法》第三章针对史书的写作素质提出“作普遍史者须别具一种通识,超出各专门事项之外,而贯穴乎其间”[2],因此“通识”可以说是一种超越融贯的识见、胸怀与素质,而非简单各科知识的机械整合,强调审视问题、解决问题时所体现出的高屋建瓴、融会贯通的能力与视域。我国著名教育学家梅贻琦曾提出“通才教育”这一观点,1941年梅先生在其文《大学一解》中指出:“通识为本,而专识为末,社会所需要者,通才为大,而专家次之,以无通才为基础之专家临民,其结果不为新民,而为扰民。”[3]这里所谓的“通才”,即是与“通识”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概念,其核心立足点在于对人的关怀。
“通识”是一种拥有灵魂的卓越,对抗着大学教育的羸弱,其形成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人文精神对独立个体的涵养与灌溉。通识教育即是一种人文教育。由于高校重理工轻人文的现状,使得人文学科在高校通识课程的建设、改革与实践中尤具重要的意义,而以国学经典为文本依托的传统文化课程在沟通文理科隔阂及推进通识教育的过程中呈现突出的典范意义,以下笔者以近年来开展的校公共选修课《周易文化讲读》为例展开具体讨论。
一、取消文理壁垒,打通学科隔阂
人文通识课程的宗旨,在于取消文理壁垒、打通学科隔阂,这一教学目标使得不同专业学生得以在一个共通的平台上,学会以超越宽容的态度整合知识结构,并用以提升人文情怀与道德素养,塑造美好的心灵与品格,培养直面人生的智慧与勇气,开阔视野。而国学经典的解读与传统文化的重建,则是个体之卓越能拥有灵魂最好的平台与媒介。以《道德经》、《论语》、《孟子》、《周易》、《诗经》等为文本依托的传统文化课程,自然而然进入大学教育的视线。通过这些人文与社会科学领域核心通识课程的设立,希望借以消弭人文科学与自然科学之间的冷漠与隔阂,力避大学生沦为匮乏精神追求的物质主义者,使得社会之整体能以更和谐的姿态向前行进。
隶属人文领域的国学经典课程,在传统文化寻根热潮的推动下以跃马横刀之势重新出现于大学课堂之中。但由于文化的断层,学生对繁体字与文言缺乏必要的认知基础,这些国学经典在大学课堂中的讲授,往往容易变成机械枯燥的“说文解字”,而只针对经典文本的字、词、句及释义等展开机械教学。但对经典文本细枝末节的纠缠,无助于学习兴趣的培养与课程目标的实现。如何解决教学中的这一矛盾,成为首先要解决的重点问题。
因此,针对人文领域经典文本的教学安排,可以考虑引进一个集中的解读视角与切入点,从而引起学生的兴趣与自主学习意愿。通过具体教学实践的总结,笔者认为“文化”是其中一个易于把握及教学效果显著的解读视角:文化现象的熟悉,文化心理的把握,文化精神的共感,即以经典文本为平台,解读隐藏在其背后丰富的文化内涵。而这种文化因素,自古而然已积淀为国人的集体无意识,只是我们对此缺乏真正明确的意识与深入的认知。所以当教师在课堂上把它从文本中梳理出来的时候,给学生的感受是:熟悉的陌生感。所谓文化,是生活中的约定俗成与不言而喻,但真正追根究底,又认为无从下手。课堂上提出的文化解读视角所带来的特殊感受,正是在这种心理的作用下引发不同专业学生的共情与兴趣。
如讲解《周易》“三才”概念的时候,将之与《诗经》重章迭唱的复沓手法结合起来,分析数字“三”背后所涵盖的文化心理与思维惯性。放弃机械说文解字、引经据典的课堂形式,把文本背后所隐藏的这种特殊现象与国人的传统文化心理相结合,接受起来自然生动有趣,更能体贴受众内心的需求。又如《周易》体系中的“九宫图”,即1至9等九个自然数按横竖各三个排列组合,使得无论横加、竖加及斜加其总数均等于15。在《周易》的认知体系中,奇数为天数,属阳,偶数为地数,属阴;天地万物由阴阳二气组成,无论怎么变化,阴阳之和均为固定数字。这在数学上称之为幻方,又相当于物理领域的守恒定律,如此就沟通了不同专业学生之间的共同认知。而对于个体的生命感悟而言,九宫图传达了一个道理,任何生命的变易与发展都有其平衡点,不可能存在违背平衡不合理的倾斜。也就是说,任何事物都不能走向无法把握的极端,“潜龙”可以凭借努力成为“飞龙”,而“飞龙在天”的辉煌之后又必然接受“亢龙有悔”盛极而衰的局面。
“文化”解读视角引进课堂,使人文通识课程得以真正建构具有学科特色的打通不同专业之间壁垒与隔阂的平台,实现所谓的今古贯通、文理渗透。
二、课堂教学从常识的灌输,转型为对人文情怀的培养及人格心灵的提升
旧式的教学方法容易纠缠于一些执念,常常认为在课堂上把知识点讲透讲到位,才是对学生负责的态度。但这一类型的教学设计并没有真正体现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教育理念,更强调的是机械的知识教学。课堂教学培养的是独立思考与建构自身价值判断的能力,而不是让学生成为失去话语权的被动接受者。教师在讲台之上唱独角戏,学生则在底下记着不求甚解的笔记,静默地听取教诲,这是“注入式”教学的最大弊端,教师很少或从不考虑学生能不能、乐不乐意接受。归根到底,教学过程其实是一种特殊的交往过程,师生之间理应进行情感交流与互动,而不是纯粹界限分明地各司所职。而师生之间这种特殊的情感交流,往往对学生人格魅力与价值判断的建构会产生更重要的导向作用。
人文教育是远离功利性与技术性的,但对个体精神气质与价值取向的确立而言,人文教育又是最不能忽略的环节。因此,人文课程的目标定位并不在于普及国学常识,而是重在挖掘传统文化之中蕴含的人文情怀及人格智慧,以实现大学生个人素质得以全面和谐发展的根本目标。梅贻琦认为,大学教育所谓的“明明德”旨在打造美善健全的人格,“乃一人整个之人格,而不是人格之片段”[3]。大学旨在培养的君子之风,可以说充满中国式传统的文明构想与价值判断。
知识仅仅是技巧性的存在,是一种量化了的经验。《新唐书・裴行俭传》载裴行俭语曰:“士之致远,先器识,后文艺。”[4]所谓“文艺”,只是浮浅的技巧性获得,朗拔卓异的器局与见识才是一个人身上真正有价值的所在。通识课程最终的目标定位即在于提高个体的素质,而素质则是综合性的修习涵养,并非知识与知识的简单叠加,是一个人在知识获得的基础上形成的器局与见识,是一种情怀与心灵。人文教育所潜移默化积淀的个人修养,体现为主体外在沉静、从容、斯文的气象与格局。人文情怀似乎是一个虚无难以把握的范畴,但可以清晰地从个体的为人处世、价值取向方面得到验证。
国学经典中所蕴涵的儒家道德体系,强调的是个体对于社会的价值及悲天悯人的仁者情怀。这些经典文本与范畴需要学生用心体会,并以此为媒介展开与古人精神对话的可能性。如《周易》所传达的“自强不息”、“厚德载物”、“穷则思变”、“否极泰来”等思想,可借助于适当的媒介传达至学生心灵,由此引发共振与反响,内化为思维与理念。人文教育体现的是以人为本的终极关怀,最理想的境界是超脱知识性的限制,走向心灵的共情与升华。如果一个人沦为知识与技术的奴隶,从来不以人“心”为怀,那么即使他再机敏才辩,也无法弥补精神人格深层的缺失。
梅贻琦曾在其1931年的校长就职演说中提出:“所谓大学者,非谓有大楼之谓也,有大师之谓也。”同理,所谓合格的大学生,并不在于求学期间究竟读了多少书,掌握多少知识,而是四年之间是否借由表层的知识获得进一步领悟大学精神,拥有大学气象。同时,要形成处事专注宏观视角的理念,而不易于被琐碎的枝节纠缠支配,正如大学之教育以求得人格情怀的完善,而不是零散知识的堆积。
三、挖掘传统文化中的现世精神,以用于对现实人生的指导
人文精神从根本而言是非功利性的,但并不意味着它跟生活与现实是绝缘的,如传统文化中占主体地位的儒家文化从来都是注重实践且充溢着现世精神的体系。作为传统文化载体的经典文本,提供自我反思的平台,是养成清醒的怀疑精神的媒介。经典之所以为经典,是因为其精粹虽历经千百年的历史轮回与风霜尘染仍不减其魅力与光华。经典并非是沉沦在故纸堆里的无用之物,经典文本之中有丰富的可藉以指导立身处世的行为策略与价值体系。从传统经典中汲取智慧、勇气与生存的策略,即是其现世意义的体现。
通过对国学经典的学习,不仅希望增进学生对传统文化心理的感知、了解与认同,更立意进一步引导他们在理解文本的基础上,站在理论的高度审视其中所蕴含的哲学思想与人生智慧,以此培养积极向上的人生观与价值观,赋予直面人生的勇气与力量。因此课程教学实践首先要树立“一切为了学生的发展”的教学理念,更多地关注学生内在的心灵层面,增进其对于现世生活的把握能力。以《周易》六十四卦之首“乾”卦(■)为例,该卦体现的是所谓的进取哲学,它以“潜龙”至“亢龙”的发展过程为象征物,反映积极进取的人生所要经历的六个阶段,以及与每一个阶段相对应的行为策略。如“潜龙勿用”为第一阶段,“潜龙”为当下的生存处境,“勿用”则是要采取的应对方式。又如在讲读“需”卦(■)的时候,教学重心并非强调让学生死记该卦的卦形、卦爻辞等,而是通过卦象的分析挖掘出其中的生存智慧与处世哲学。从“需”卦“乾”下“坎”上的卦形看,可以这样理解:内卦(即下卦)“乾”(■)象征刚健勇进,一意向前,讲的是自身;外卦(即上卦)“坎”(■)象征艰难险陷在前,拦住去路,讲的是身处的外部情境。因此“需”卦给我们的启示是:在事物的发展过程中一旦遇到险阻,能进则进,但如无法锐意进取则需学会善于等待,不可急躁盲目闯关,要懂得审时度势,耐心等候最佳时机的到来。这就是《周易》反映的特定情境之中处世哲学与生存智慧的具体表现。
四、结语
教育原本就是“人”的教育,通识教育是一种人文教育、博雅教育,它以“成人”或者说“全人”教育为核心,致力于以“人”为本位为中心的运行理念。但大学生个人素质全面和谐的发展不是一朝一夕可以成就的事情,教师不能寄希望于在有限的课时内完成所谓的人格塑造与智慧提升,重要的是要教会学生一种直面生活积极的人生姿态,同时以有效的教学手段启发学生的探究性思维及点燃他们对传统文化的欣赏与热爱。人生难免要经历风雨飘摇的时刻,一个人身上所铭刻的大学的精神底色,会为他们带来最决绝的坚持执守的力量与勇气。而这种精神底色,更多地通过人文教育得以实现。
参考文献:
[1]雅斯贝尔斯.邹进,译.什么是教育[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150.
[2]梁启超.中国历史研究法[M].上海:商务印书馆,1935:52.
[3]梅贻琦.大学一解[J].清华学报.第十三卷第一期,1941:7-8,2.
师以德育人德论文范文5
人事争议仲裁工作是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在人事制度改革中开辟的一个新的工作领域。1995年12月,人事部在总结各地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正式提出要开展人事争议仲裁工作。1997年8月,人事部制定下发了《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正式确定了人事争议仲裁的基本制度,随后召开了第一次全国人事争议仲裁工作会议,对全面推行人事争议仲裁制度进行了部署,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由此得到发展。20__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就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作出了司法解释,实现了人事争议仲裁与司法的有效衔接。20__年4月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一步明确了人事争议仲裁的法律地位和制度框架。
问题由来:
国务院以[20__]3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20__-07-06]》,并指出: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是用人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重要措施,对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国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虽然[20__]35号是针对国家事业单位的,而国家机关并未“触动”,但完全可以这样认为,正式拉开了人事制度改革的序幕。
[20__]35号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20__-07-06]》正式下发后,各地开始制定人事争议仲裁的细则(办法)来配合这项重要改革。在此之前不少地区已制定出台的办法也都做了必要的修改。在此期间,也有极少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依据人事仲裁规则向当地人事争议仲裁委提出申诉。由于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设在人事行政机构内,所依据的仲裁规则是人事部门根据人事部文件所制订的政策文件,人事争议仲裁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这样的人事争议仲裁完全是政策指导下的行政行为。直到20__年9月5日媒体上公布了并于同日生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__]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使得人事争议仲裁与司法审判有了接轨,人事争议案件诉讼方有法可依。
此时,人事争议仍延用了劳动争议处理的“一裁两审制”,似乎问题有了出路。但是,这种接轨是形式上的接轨,而不是实质上的,更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接轨。此时出现了仲裁没有任何法律意义上的变化,各方面依然如故,而人事争议案件诉讼则适用《劳动法》由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进行审理。此时各地不少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以为有了司法解释,官司可以得到人民法院公正审理裁决,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些当事人对这种两脱离的接轨可能带来的诉讼复杂性没有足够的认识与心理准备,其仲裁申诉往往被人事仲裁委以“不予受理”对待,而当地法院又以“没有受理依据”而不予受理,更有甚者先受理,然后再“驳回”来“封杀”。
出现这样的现象,除了部分案件系受理机关与人民法院对个案错误的处理外,没有弄清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之间的区别、共同点以及相关联系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本文试对这类问题作一个粗浅分析,着重引出人事争议案件的管理与受理、法律适用方面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与可能的解决方式。
本文系人事争议目前存在的现实、现象与问题的纯学理讨论,并就有关问题提出一些浅显的建议:
一、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的共同点:
1、争议常见的起动一方当事人(申诉主体),往往表现为仲裁申诉人均为劳动者。争议当事人另一方(被申诉主体)为企业、单位,往往表现为仲裁被申诉人。应当说,在我国《宪法》保证下,工厂工人职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军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私营企业用工、农民工、艺术工作者、自由职业者、企业家等等都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劳动者,他们之间仅仅是从事的职业岗位不同。
2、在相对于企业、单位以及政府职能部门劳动者都是弱势群体中的一员。
3、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的现行程序法律均适用“一裁两审制”,即要启动司法程序提讼必须经过仲裁这个前置程序。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审理这两类争议案件均适用《劳动法》。并且均由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审理,基本上是由原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庭来审理人事争议案件。
5、两类仲裁委均设在国家行政机关(劳动 主管机关与人事主管机关)内,一般为其处(科)级单位。
6、两类合同凡是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范围所包容的争议事项都是非常宽的,所能提出纠纷争议的事项,可形成诉讼的案件非常多。
二、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的区别:
1、主体之间的不平等:企业、单位相对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着不同程序的权利不平等因素。
2、建立关系的合同的表现形式不同:人事争议与工作人员之间是聘用合同关系,解决的是“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劳动争议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解决的是“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值得注意的是,不论哪类合同,凡是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范围所包容的争议事项都是非常宽的,故有法官认为“以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来界定人事争议范围太大”。
3、国家实现管理职能的主体以及管理关系不同:人事关系是国家人事行政管理机关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工作人员之间存在的是一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行政法律关系。劳动关系是国家劳动行政管理机关监督各类企业执行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从而实现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主的一种非直接利害关系的监督关系。国家劳动行政管理机关与各类企业、劳动者之间不具有直接的行政法律关系。
4、由于我国多年的体制,凡属于人事部门下达人事编制、受其管理的是干部;凡属于劳动部门职能范围内的单位的职工均为工人。
5、在我国实行劳动制度改革,逐步过渡到全员劳动合同制近20年后的现代企业组织中,一般情形下没有干部身份的人员存在,企业与职工之间是完全的劳动合同关系,即劳动用工关系。发生劳动争议只能到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诉。而事业单位中的人员情形就比企业复杂得多,其中有国家事业单位干部(具有人事编制的人员)、有聘用制干部(有称合同制干部,社保机构认为,这类干部应当与工人一样参加养老保险,实质上就是工人,类似于国营企业改革前的以工代干的情形。但聘用制干部仍是人事部门下达了编制的人员)、有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社会聘用人员、固定工、临时工等类别,这些人员与事业单位之间的关系由不同的合同关系所联系,其工资待遇、分配制度也有所不同,这也产生了不同的用人法律关系。发生争议后,一般是具有人事编制的人员方可到人事争议仲裁委进行申诉(但目前已不是单一的这种情形),其他人员应作为劳动合同关系或视为劳动合同关系到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诉。
6、目前事业单位的界线已逐渐变得模糊与不清晰,部分非国家正式事业单位享受事业单位待遇或模式经营的如民办学校,或称民办非企业单位如驾校、民办科研机构,中介机构如律师事务所(笔者注:目前税务、社保机构将律师归入私营企业类管理对待)。一般事业单位由编委办核准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而原作为事业单位的律师事务所则一直由司法行政机关核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可以这样认定凡持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均系事业单位,只是这些事业单位中的所有制形式存在不同,如学校事业单位,对全民所有制学校一般称为“公办学校”,而非全民所有制的学校一般称“民办学校”,或“社会力量办学”。而企业均应由国家工商行政部门核准颁证根本不存在这类问题,只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称之为“公司”,相对一般工厂、经济组织则称之为“企业”。
7、劳动争议解决的是由劳动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劳动关系。而人事争议解决的是人事政策文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上的部分人事用人及其他关系。在事业单位中存在着内部行政处分争议,而企业中一般表现为劳动关系,而不表现为企业内部行政关系。
三、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的关联:
1、关于两类争议均适用《劳动法》是否适当的问题。
从宏观上说,本文前述各类人员均为社会劳动者,这点应当没有分歧。而为何在处理人事争议案件中,适用《劳动法》会存在困难,有专家学者认为:这是由于“人事关系与劳动关系、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的区分”不易区分所致,因此他们提出只能“参照适用劳动法”的观点。
这里存在一个认识误区,也是目前我国人事制度现状所带来的问题。即劳动关系中,企业与职工之间存在的是劳动法律关系,而调整这一关系的法律法规及配套规范业已基本建立。而人事制度中,基本没有一个可供适用的法律,执行的基本上是人事部、厅、局三级的人事政策性文件规定。解决这一相关问题,唯一办法,在人事制度改革中逐步地、分类地依据《立法法》制定出台相应的《人事争议仲裁办法》行政法规来替换先前的政策性行政文件。另一方面,实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制、工伤保险制度、社会保障保险制度已进行尝试向《劳动法》靠拢,希望能够最终实现统一适用法律的结果,只是聘用合同制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伤保险具体规定尚未出台(注:这些规定必须由国务院方为行政法规),由于人事争议往往是劳动者对事业单位适用人事政策性文件所致的结果不服所致,仲裁与诉讼的焦点必然落在对这些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公平性的认定之上,而这些文件必竟不是法律,人民法院认定必然有难度。因此人民法院感到在审理人事争议案件中适用《劳动法》非常棘手。
另一方面,人事部于20__-09-29(20__年12月方予公布)出台国人部发〔20__〕30号《关于推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该《规定》(注:法释[20__]13号司法解释)确定了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与司法制度的关系,表明人事争议仲裁进一步走上法制化的轨道,同时也对人事争议仲裁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对推动人 事争议仲裁制度建设和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开展将产生重要作用。”、“各地仲裁机构要积极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调,就人事争议仲裁与司法接轨后的工作衔接问题,如受案范围和管辖的确定、强制执行的申请程序、仲裁案卷的移转等进行协商,确立相关的衔接和协调机制,制订有关的工作制度,确保各项工作能按照程序有条不紊地进行”。该《通知》仍存在两个方面问题,(1)回避了适用《劳动法》问题;(2)对于原人事政策文件与法律如何“衔接”,也没有明确指导。在此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审理人事争议案件中适用《劳动法》比较困难的现状可能还会持续相当长的一个时期。
2、人事关系与劳动关系之间的关联:
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是人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实质反映,这一点无法回避。长期以来,人们认为劳动关系是雇用关系、劳资关系,即劳动者的义务是做工,而权利仅仅是挣钱而已。而人事关系则被认为是一种与身俱来的身份以及这一身份所对应权利与待遇关系。因此,认为“人事关系与劳动关系在法律价值、基本原则上均有所不同”。这种观点至少反映出部分人对不同的当事人有着不同的价值取向,这种取向无疑难于保证公正、公平的对待案件与案件当事人。
劳动关系是由劳动法律法规调整的用工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劳动合同建立起来的关于劳动权利义务的社会关系。人事关系是事业单位通过国家人事行政机关依据人事政策文件规定建立起来的关于劳动权利义务以及非劳动权利义务的社会关系。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函[20__]3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提到“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内容”,这里暂且不做出包含劳动权利的关系就是劳动关系的推定,但它至少清楚表明了人事关系中包含了劳动权利与其他非劳动关系的权利,这些权利中的主要部分是劳动权利,这也表明人事关系与劳动关系之间存在着基于劳动权利为基础的必然关联。
从前面对事业单位人员种类现状的分析可见,事业单位在用人问题上基本采用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法来解决人员不足与专门人员需求问题。这类人员与企业用工实质上没有本质或法律上的区别。根据现行司法解释规定,凡与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与事业单位发生争议均可到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诉,对这类人员发生的争议适用《劳动法》应当是可以的,这实际上突破了“凡具有人事编制的”限制。今后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员工之间大致可采用两种合同(即聘用合同、劳动合同)。聘用合同者表现为“人事关系”到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诉,而劳动合同者反映为“劳动关系”的到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诉。此时两类仲裁已没有实质区别,近日南京市的一起人事争议案件中,单位是在工商注册的企业,但所与员工签订的合同,单位到人事局进行了合同鉴证,故当事人只好以此合同到人事争议仲裁委去申诉,这一案例证明了劳动合同与聘用合同没有实质区别,反映了两类关系相互之间存在着内在关联这一点。
3、劳动法律法规与人事政策文件的关联:
由于人事制度政策依据的现状与下级法院的反映请示,最高人民法院于20__年4月30日出台了法函[20__]30号司法解释性司法文件《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法函[20__]30号第一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__]13号)第一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人民法院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应当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但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内容在人事法律中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这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是指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程序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应当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但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内容在人事法律中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这第一条规定似乎将劳动法律法规与人事政策文件作了一个协调分工,但实质是对其存在的内在关联作了一个分割。
借此机会需要说明的是,第一条规定使用了“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这一点实际上是不存在的,可以用两个例子来说明这一现实:(1)到目前为止各地的关于人事争议仲裁办法(规定),均没有援引所适用的法律依据。(2)最高人民法院20__年5月18日出台的法[20__]96号《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规定:“考虑建国后我国立法程序的沿革情况,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有以下三种类型:一是国务院制定并公布的行政法规;二是立法法施行以前,按照当时有效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部门公布的行政法规。但在立法法施行以后,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部门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再属于行政法规;三是在清理行政法规时由国务院确认的其他行政法规。”按这一《纪要》有“在立法法施行以后,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部门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再属于行政法规”规定,在《立法法》施行后至目前国务院并未出台有关“人事方面”的行政法规,既然如此,在审理人事争议案件时,只有过去出台近十年、甚至超过十年之久的政策文件规定可用。即便是这些人事政策文件规定中有部分属于“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那么在庭审时又如何区分呢?
而正确适用程序法是保证实体法得于正确适用的前提条件,按照法函[20__]30号第一条规定会出现两种有意思的情形:(1)这里暂不论人事部的人事政策文件是否正确、是否可适用于现在状况的问题,人民法院审理人事争议案件时以《劳动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作为程序运用去保证人事政策文件正确适用。(2)《劳动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本身由程序法律规范与实体法律规范组成,在审理人事争议案件时可适用其中的劳动程序法律规范,那么适用劳动实体法律规范基层人民法院为何会感到“适用困难”,从而得出“审理人事争议一概适用劳动法势必产生问题”的结论而要求“参照”呢。不过,最高人民法院的起草者必竟是专家,他们给出了一条变通路子,即“但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内容在人事法律中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来适用劳动实体法律规范。这样既可以缓解基层人民法院的“困难”,也给诉讼当事人提供了一条法律适用的路子与法定适用依据,但其中仍带着一个人事政策文件与劳动实体法律规范适用冲突的矛盾。
四、人事争议案件与劳动争议案件在管辖与受理方面的关联:
1、仲裁与诉讼的管辖:
由于两类案件都设置了仲裁前置程序,要想诉讼就必须先仲裁,故这里需要先讨论仲裁的管辖与受理的情形。仲裁的管辖由于诸多原因形成了特有的属地条块加行政级别的模式,(1)属地管辖:一般情形下,以被申诉单位所在地的行政区划为界,由被申诉单位所在地的市县(区)仲裁委受理;(2)“条块”管辖:被申诉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的仲裁委受理,如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在京直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3)行政级别管辖:即按被诉单位的行政级别分别由省厅、市县(区)局所属的仲裁委管辖。
对于这么复杂的管辖,实际不利于当事人申诉,也不利案件今后可能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确定,更不利于今后可能的案件执行。首要的仲裁管辖原则是仲裁机构与管辖法院一致的原则,其次在地域管辖上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人事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在级别管辖上应贯彻仲裁委无级别之分、的一审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原则。
对于人事争议诉讼案件的管辖,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给北京基层法院下发了《通知》,基本采用了这样的模式来规范人事争议诉讼案件的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在20__年4月30日以法函[20__]30号《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或者聘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管辖原则予以确认。
2、仲裁与诉讼的受理:
仲裁受理看似简单,但两类仲裁的申诉受理实际上存在一些问题。仲裁申诉受理,一般当事人会遇到两类情形:(1)、实际不属于仲裁的争议,而不受理;(2)、实际应属于仲裁管辖的案件,由于仲裁委基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却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发给申诉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
《劳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 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劳动法》规定为只有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到法院。《劳动法》规定的“仲裁裁决”应当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对仲裁案件作出的所有对申诉当事人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裁判与决定,它包括裁决、决定或通知三种承载形式。而在实践中“仲裁裁决”却往往被狭义的理解为仅指《仲裁裁决书》,如果人民法院的具体承办法官有了这样的认识观点,该案必然会被作“不予受理”或“驳回”处理。
现实中也就是这样的经历过程,《劳动法》颁布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人民法院比照《仲裁法》的规定认为“仲裁裁决”应当是仲裁申诉的实体裁决,而仲裁委作出的实体裁决只能是一种,即仲裁委做出的《仲裁裁决书》,只有此人民法院才能受理,故对没有做出实体裁决的劳动案件,人民法院拒绝受理。此做法的结果是导致很多劳动争议案件被人民法院所拒绝。基于劳动者甚多反映,劳动争议仲裁因法定不适用《仲裁法》调整,如果仲裁委不予受理,人民法院也不受理,必然直接损害申诉当事人的诉权,申诉人被迫于无司法救济路可走的现实,最高人民法院于20__年出台了法释[20__]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司法解释,其中明确规定:“第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
(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五、解决的办法:
在当前的人事争议纠纷处理中,在没有足够、明确、完整地法律规定的人事争议纠纷处理法律制度的现状下,这些问题必须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方能有效保障申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诉权。
1、尽快制定统一的劳动争议与人事争议处理的法律规范。
要在近期内,国家制定统一法律规范实际不太容易实现的事。虽然广大人民群众不太认同用司法解释来“立法”,来替代法律。但近期内,如果以司法解释作为统一的规范来调整错综复杂的人事争议关系,也是可取的,也是行之有效的。同时,建议加快制定人事部门关于人事争议的行政法规,并力争早日通过国务院的审核,这样一来对开拓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新局面,无疑有了更高的法规依据。
2、提升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的规格。
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主要是受理各类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案件,很多时候涉及人事争议纠纷的事业单位级别高于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在规格对等方面,能否相应提升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的级别。这样一来在处理各类争议案件时,可避免机构不对等等因素的制约。
3、两类争议案件的处理逐步实现统一适用《劳动法》。
随着人事制度改革,准确讲目前进行的是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改革,事业单位内部用人关系、人事关系、劳动关系已发生很大变化,内部管理经营体制“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模式逐渐推广应用。如果说,事业单位最终通过民营化、股份制改造得以企业化,加之事业单位逐步参加了医疗、失业、工伤保险,目前正全面推行养老保险过渡的社会保障机制的建立,与劳动争议案件一样统一适用《劳动法》是不存在任何问题的。
4、规范对于人事争议案件的法院管辖与受理。
从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争议的司法解释与司法文件规定来看,这本身已不是个问题,提出这一问题的原因是,在上述规定实施后,仍有人民法院对人事争议案件以“人民法院对此案缺乏受理依据,应予驳回”为由将申诉当事人的不服人事争议仲裁委《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的驳回(参见:《人事争议诉讼遭遇“法律障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权利及法律救济路子被“消灭”》一文之案例)。面对基层人民法院错误适用法律,在最高人民法院、上级高级人民法院有规定而置之不理,作出驳回原告的民事裁定的做法,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法院应当纠正并出台相应的规定来规范对于人事争议案件的法院管辖与受理。
现行的“一裁两审制”的仲裁前置程序制度存在的无法避免的问题实在太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应果断取消现行的“一裁两审制”,实行“或裁或诉制”,实行“或裁或诉制”现在出现的管辖与受理问题将不复存在。
参考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人事部《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
人事部《关于推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副部长陈存根《以实现和谐的人事关系为目标努力完善我国人事争议仲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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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作为一名从事三年人寿理赔的核赔员,在理赔整个过程中牵涉到很多有关保险受益人的问题,这与受益人条款,受益人制度有紧密联系。在理赔中通过审核决定,并计算出保险金给付额,然后赔案处理的最后一个步骤就是给付保险金。保险金如何准确的支付,就非常的重要。由于寿险业在我国的发展刚刚起步,与其有关的一些具体法律问题在我国《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还没有相应的规定。所以会遇到很多问题,产生很多纠纷,甚至是诉讼,如果处理不好的话,就会使赔案迟迟不能解决,就会给保险公司造成经济和名誉上的损失。
保单所有人是人寿保险中的一个新名词。保险单所有人是保险单上该栏内所载明的人,或是其继承人、受让人。保险单所规定的所有权由保险单所有人行使,包括:制定和变更受益人,退保,转让保险单所有权,借款,领取红利,选择保险金给付方式等。在人寿保险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单所有人是同一个人的情况局多数,然而,有时保险单所有人也可以是受益人或其他人。为了理顺这种关系,增加使用保险单所有人这个名称是有必要的。其中受益人在整个保险单中是十分重要的,所以说我们研究谈讨一下受益人的有关问题在理赔中的应用是必要的。
所以,我将从受益人的变更,受益人的指定,受益权的转让,受益人的分类以及受益人制度在理赔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和受益人制度的完善等诸多方面进行论述。
关键词保险受益人理赔被保险人继承
一、受益人的定义:
在理赔实践中我们常常会遇到这样几个名词:
投保人又称为要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被保险人,是指根据保险合同,其财产利益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往往同时就是被保险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同时作为受益人。在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不是同一人时,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也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在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实际上是被保险人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受益人。保险受益人是保险最大利益的享受者,是保险保障的对象。
保险单所有人首先有权指定受益人,受益人是被保险人死亡后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一般应是自然人,而受益人对被保险人不一定具有可保利益,人们可以为自己选择的受益人的利益替自己生命保险。人寿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三者的关系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同一人,另指定他人为受益人,或者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个人,而指定自己为受益人。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同一个人,受益人是他人。以下主要是根据这种情况来分析受益人条款以及在理赔中遇到的有关受益人的问题。
二、关于受益人的变更
如果人寿保险合同规定保留投保人变更受益人的权利,投保人若要变更受
益人就必须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手续,否则保险公司不受此约束。我国保险公司规定,变更受益人必须得到保险公司的批准。
早期的人寿保险合同几乎都规定受益人是不可变更的,而现代的人寿保险合同一般都保留投保人变更受益人的权利,但有时也允许指定不可变更的受益人。在指定不可变更的受益人的情况下,受益人取得了一种既得了一种既得权利,未经受益人本人同意,不准变更受益人。投保人仍拥有保险单所有人的其他权利,诸如退保、取得保险单质押贷款、领取红利等①。另一种观点是,当影响受益人利益时,投保人行使任何合同权利都要征得受益人的同意,投保人和受益人好像是保险单的共同所有人。但是,不可变更的受益人不可以强迫投保人继续缴付保险费。如果投保人不继续缴付保险费,也不排除让受益人来代其缴付保险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②所以提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首先必须慎重仔细填写保险受益人;其次在变更时必须按照保险法规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同时,为了避免将来不必要的麻烦,保单签发后,任何可能会影响风险程度的重要事顶的变更都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变更受益人是被保险人的权利,寿险实践中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的情况也较常见,为了避免法律纠纷,被保险人从事这一行为时应注意两方面的问题,首先,变更受益人的意思表示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立即通知保险公司,以便其在保单上作出批注;其次,这种意思表示应独立作出,并明确追加或变更受益人的意思。
三、特定受益人和成员受益人
特定受益人是指名的受益人,一家企业也可以是一个指名的受益人,而成员受益人则是不指名的,只是指定某单位的成员为受益人,如被保险人的子女。当被保险人希望保险金在家庭成员中间平均分配,使用成员受益人是恰当的。由于识别成员存在困难,保险公司会限制成员的受益人的名称。有时投保人在指定成员受益人时用词含糊,只能根据意图来解释。例如,指定“我的未成年子女”为受益人。指定受益人的时间与给付保险金的时间可能相隔多年。究竟谁有权领取保险金?根据意图解释,“未成年子女”这个用语只能说明在指定受益人时他们都是未成年子女,并不说明给付保险金时受益人是未成年人;而且,“子女”这个用语包括前妻和后妻所生的子女、养子、养女以及他们所承认的非婚生子女。因此,投保人应用清晰文字来指定成员受益人。子女中有些可能会比被保险人更早死亡,如果希望其孙子孙女得到其父母的份额,也应该予以说明。
四、有关受益权的转让
在保险中会涉及到转让问题,即受益人是否享有受益权转让权。受益权是指受益人根据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指定,享有的保险金给付请求权。除保险合同约定外,受益人取得的权利仅以保险金的请求权为限,至于保险金的返还请求权等权利原则上仍属于投保人,受益人不能取得。通常认为受益权系原始取得,所以受益人取得的保险金不得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不能用以抵还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并且可以免缴遗产税。受益人以外的任何人无权分享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③
受益权不是一种现实的权利,仅仅是一种期待权。因此,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随时申请变更受益人。只有当被保险人死亡后,受益权才能变为现实的财产权,受益人才能够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保单的转让并不否定受益人的受益权,仅仅是受益人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受让人。受益人经指定后,其对保险合同仅有一种期待利益,受益人非经被保险人同意,或保险合同列明允许转让的,不得将利益转让给他人。受益人违反规定
转让其期待利益的,应视为无效。该转让的结果实际上相当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保险公司在接到受益权转让申请后,应认真审查受益权转让申请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五、顺序受益人
如前所述,受益人有可能在被保险人之前死亡,或者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如果在指定受益人时同时指定第一受益人和第二受益人,则可以避免在出现上述情况下给付保险金的麻烦。第一受益人是被保险人死亡后首先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第二受益人则是在第一受益人死于被保险人之前情况下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如果第一受益人在没有领完分期给付的保险金之前死亡,其余保险金向第二受益人给付。在许多家庭中,丈夫指定妻子为第一受益人,或妻子指定丈夫为第一受益人,子女则被指定为第二受益人。为了便于处理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同时死亡或受益人只相隔数小时后死亡的问题,许多人寿保险单有一项“遗属条款”,它规定,为了有权取得保险金,受益人在被保险人死亡后必须生存一段时期。④
六、法定受益人
目前的人身保险实务中,受益人指定不明是一普遍现象。在太平洋寿险开封中支的人身寿险的受益人一栏中有60%的保单填写的都是“法定”、“法定受益人”这一表述在《保险法》等法规中都找不到,有人认为是指被保险人没有明确指定受益人,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享有保险金继承权的人。实务中,也通常将“法定受益人”视为未指定受益人来处理。在人寿保险的投保单填写项目中,“受益人”一栏的填写是比较重要的,它关系到发生保险事故时谁会得到保险的保障。
在人寿险保险公司理赔实际工作中会产生很多问题,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会面临很多问题,处理不当极有可能会陷入被保险人财产继承纠纷之中。主要有以下问题
1,“法定”混同出现的问题:长期寿险保单在各家寿险公司的保单中占有相当的比重。随着时间的变迁,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家庭结构很可能会发生变化。如不明确指定受益人,仅约定受益人“法定”,就会使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金领取人处于不确定状态。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是:第一顺序为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于被继承人之前的子女的直系亲属享有代位继承权;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儿媳或女婿也有继承权。继承开始后,只有既无遗赠抚养协议,又无遗嘱或遗赠时才能适用法定继承。⑤被保险人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时才会有法定继承人。
2、在保险金给付上的差别在理赔中带来的问题: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将受益人填定为“法定”或“法定受益人”,保险公司应按《继承法》的规定进行给付。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如被保险人生前有未缴纳的税款或负有债务,则相关当事人可以依据《继承法》中的规定对被保险人的遗产提出先予清偿要求。所以,增大保险公司的审核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如明确指明了受益人,发生理赔时,受益人仍生存,则受益人可以依据保险合同得到被保险人的死亡保险金,保险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只需核对受益人的身份证明即可,处理起来会很简单。如果看被保险人有无遗赠抚养协议、遗嘱和遗赠,然后才能按法定继承进行给付,给付时还负有核对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的义务。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会很谨慎,因为一旦处理不当,可能就会遗漏继承人,损害相关权利人的合法继承权,如果补救措施不到位就会置身于被保险人的继承纠纷之中。处理不好在理赔中就很难准确的给付保险金。
所以,保险单上“受益人”一栏填写为“法定”或“法定受益人”,会导致没有指定受益人的后果。理赔时不仅增加了保险人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的难度,而且有可能违背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时的保障设想。因此,投保人寿保险时,明确指定受益人是非常重要的。
七、未成年的受益人
指定一个人未成年的受益人会产生一些独特的问题。例如,指定一个未成年人为不可变更的受益人,投保人要改变受益人就需经他本人同意,而未成年人没有这样的行为能力,未成年人就必须有一个监护人,监护人有着保护未成年人的义务,往往不会同意改变受益人。又如,保险公司一般不会直接向未成年人给付保险金,这也需要指定一个监护人。如果由法院指定一个监护人,则会推迟保险金给付,并需要一笔法律费用。一种办法是在遗嘱中指定一个监护人;另一种办法是向一个受托人给付保险金,该受托人有权为未成年人的利益运用资金。
如果人寿保险合同规定保留投保人变更受益人的权利,投保人若要变更受益人就必须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手续,否则保险公司不受此约束。我国保险公司规定,变更受益人必须得到保险公司的批准。
八、在理赔实践中遇到的几种特殊情况
在理赔实践中受益人的给付通常不难处理,但有几种特殊情况不好处理,下面进行具体分析:
1,受益人在被保险人之前死亡
如果不可变更的受益人,在被保险人之前死亡,该受益人的既得权利能否转让给其继承人?如果有多个受益人,对这个问题要从两方面分析。一种情况是,所有受益人都是在被保险人之前死亡,这允许投保人重新指定受益人。如果只有单个受益人,受益人在被保险人之前死亡,自然也以这种方式解决。另一种情况是,一些受益人在被保险人之前死亡,另一些受益人在被保险人死亡时仍生存,那么究竟是仍生存的受益人有权取得全部保险金,还是仅取得原有的份额?换言之,那些在被保险人之前死亡的受益人的权益能否转让给继承人。对于这个问题,有时候的裁决不一致。最好的办法是,在指定受益人时对这种情况予以说明。
2,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
最高人民法院制订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版权所有
所以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无法确定先后顺序,保险金如何给付的问题。对此,我国保险法并无明确规定。继承人享有对被继承人财产的继承权与其对被继承人生前所尽的义务是对等的,而受益人的受益权源于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指定,因此不能以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的关系衡量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如果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无法证明死亡的先后顺序的,若推定被保险人先于受益人死亡,则保险金归受益人所有,由于受益人也已经死亡,保险金就成为受益人的遗产,由受益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这种结果,使得保险金可能由与被保险人关系非常疏远甚至没有什么利益关系的人所得,违背了投保人为自己的利益或者为被保险人的利益投保的初衷。因此,按照投保人的遗产处理更符合保险的精神。
3,离婚对受益人地位的影响
许多离婚诉讼的财产协议未提及人寿保险单,在发生婚姻纠纷的情况下,往往忘记了把配偶指定为受益人这一件事情。在这种情况下,离婚的判决不影响配偶的受益人地位,既仍有取得保险金的权利,因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不一定要有可保利益。
我国《保险法》对受益人条款的主要规定是: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另规定了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等。而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对于婚后投保,离异后再婚者,如果将其所写的“法定”理解为投保时法定,则其前夫(妻)有得到保险金的权利;如果理解为出险时法定,则其现任夫(妻)有取得该保险金的权利。持不同观点的人处理这个问题所得的结果是不同的,如依投保人投保时的真实意思表示来说。但在寿险理赔实践中是按前一种观点是正确的,投保人希望按投保时自己的家庭状况确定受益人,按法定继承来分配保险金是在被保险人死亡之后,此时的“法定”会因被保险人家庭关系的变化而与投保时的“法定”不同,保险金的兑现可能与当初签订寿险合同时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意愿相悖。
4、受益人致被保险人死亡
我国《保险法》第65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③《保险法》第64条规定:受益人依法丧失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③从这一规定可见,只有在受益人丧失或放弃受益权且没有其他受益人存在的情况下,保险金才得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而在受益人为数人时,其中一人或几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其他善意受益人的权益仍应得到保护,即其他善意受益人有权请求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不能因一人或几人的非法行为使得保险合同存在的基础全部动摇,导致保险人免除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人寿保险金的取得是不确定的,因为人的生命是不确定、不稳定的。
九、我国《保险法》中受益权规定在理赔中的完善
随着我国加入世贸和中国保险市场的逐步开放,保险公司也越来越多,保险业的竞争必将更加激烈。保险中理赔的也会越来越多,为了保险市场的稳定发展,要切实的联系受益人有关的制度和条款在理赔中的实际应用,完善受益人制度和条款在理赔中带来的麻烦,是非常重要的。本人根据实际工作经验提出在理赔中的几点完善:
1,在受益人的变更中保险法应该把遗嘱和公正的效力问题进行说明,避免
在理赔实际处理中找不到准确的依据。
2,“法定受益人”这一表述在《保险法》等法规中都找不到,而客户常常
这样填写,而保险公司也默认这样填写。增强有关受益人方面的审核义务,不仅有利于规范保险公司的条款制定,而且有助于保险理赔纠纷的顺利解决,切实保障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保险市场的有序发展。
3,理赔中遇到的受益人死亡的几种特殊情况如: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
事件中死亡,无法确定先后顺序,保险金如何给付的问题,在保险法中也无明确规定。所以,完善保险法的规定和保险条款的规定是十分重要的。
4,保险公司在处理有关的问题时,与客户进行沟通是必要的,保险公司在
完善有关的条款同时也要提示客户注意这方面的问题,必要的话应该详细解释有关问题,把工作做在前面,使客户在出险前已经明白清楚,避免在理赔时产生纠纷。
随着保险中理赔的会越来越多,为了保险市场的稳定发展,要切实的联系受益人有关的制度和条款在理赔中的实际应用,完善受益人制度和条款在理赔中带来的麻烦,是非常重要的。
参考文献
①《保险法原理》孙积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
②《健康保险》陈滔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年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
④《人身保险原理和实务》许谨良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3年
⑤《民法学》李由义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
注:版权所有
①摘自《保险法原理》第62页;
②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页;
③摘自《人身保险原理和实务》第7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