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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播权论文范文1
一、比较对象的选择
比较对象的选取是对比中外顶级科技期刊网络传播效果的前提,为此本文设置了四个遴选原则:(1)同时拥有,即对比双方均有自己独立的网站,依托数刊联合网、主办单位网、学科信息网、数据库平台设立的期刊网页予以排除;(2)同一时期,即选取2014年最具影响力的科技期刊对应的网站;(3)同一领域,即参与对比的科技期刊所处的学科领域相同;(4)级别对等,即影响因子均处于同类期刊前列,国外期刊选取“JournalCitationReports(ScienceEdition)”影响因子在专业排名前5的科技期刊对应的网站,国内期刊选取“TheHighestInternationalImpactAcademicJournalsofChina(2014)”影响因子在专业排名前5的科技期刊对应的网站。通过筛选,最终梳理10种国际顶级期刊网站以及对应的国内10种顶级期刊网站作为本次的比较对象,详见表1。
二、对比维度分析
1.关于网络传播途径科技期刊除自办网站外,还可通过专业科技类网站、综合类门户网站、社交网络、移动终端无线网络等多种方式,传播科技信息,实现论文资源共享,提高本刊影响力。国外科技期刊比较注重开拓社交网络的应用,[9]如EnvironmentalScienceandTechnology期刊网站上就有Facebook社交入口链接、Nature期刊网站上有Blogs入口链接,用户可点击链接进入相关主题讨论。从单纯的新闻媒体与社交网络的传播优先顺序来看,国外科技期刊论文更倾向于借助媒体的优势进行内容公开,并依托媒体的社交网络工具实现与公众的互动;而国内的科技论文在选择网络传播方式时,更倾向于在作者自我控制力较强的微博、博客、微信等社交网络工具首先进行公开,获取广泛影响力后再转入新闻媒体的转播视野。移动终端阅读作为一种节能环保、经济的绿色阅读方式正受到期刊网站的青睐,Cell的导航条即具有Mobile功能,用户可以通过此下载移动客户端,ChineseMedicalJournal也支持iPad阅读功能,但总体上科技期刊网站支持移动终端阅读的比例较低。在论文新闻化方面,国外期刊如Science、Nature等除通过自己的官方网站科技新闻外,还定期向各大门户网站及各科技网站推送自己依据科技论文转化的科技新闻,而国内的期刊网站在这方面做得相对不够。近几年,国内科技期刊与新闻媒体逐步联手构建最新科研成果大众化传播的有效机制,实现多方共赢,但相对于国外多渠道的网络传播机制,目前国内的期刊与期刊、期刊与媒体、期刊与网络出版商的合作形式总体上还处于较低水平。为鼓励公众参与,国外期刊网站一般都设有论坛、群组、留言板等一系列的互动功能,公众参与度也较高,如在Nature的用户交流页面中,用户可以畅快地泡论坛,自如地添加标签,快捷地找到自己感兴趣的话题或资料,而国内期刊网站的相关功能有摆设之嫌。
2.关于主页内容安排上述国内外顶级期刊网站主页均居中分布,网页布局总体分上、中、下三层:最上层大多放置反映期刊特色的logo与导航条;中间层是各功能分区,主要包括期刊介绍区、新闻公告区、检索浏览区、用户登录区、友情链接区及其他扩展功能,内容最为丰富;最下层主要是期刊版权声明、联系方式、帮助等提示性栏目。在个性化要求日益突出的今天,上述三层之分也非严格限定,最上层有时也放置相对重要的信息,如广告条、重大公告等。国内顶级期刊网站中间功能区从左至右分两至三个竖条,具体内容排版由期刊根据自身特色设定,如ChinesePhysicsLetters期刊网站将通知公告放在左列,而JournalofMolecularCellBiology将事件公告放在右列。国内顶级期刊网站的当期文章目录与摘要占据整个网页的绝大部分,如ChineseChemicalLetters期刊网页几乎全是论文的简明目录,由于过多强调期刊网站主体功能容易导致其他相关功能的不足,布局略显单调、呆板,风格上也缺少国外期刊网站那种随和与自然。页面的底部区域,国内的科技期刊网站一般设有ICP备号、地址、邮编、联系方式等本土特色鲜明的信息,在设计上应当考虑增强网页内容的整体视觉效果、减少结尾部分的突兀感。需要说明的是,上述10个外国期刊网站中,Nature、NatureNanotechnology、NatureBiotechnology、NatureMaterials是同一出版机构下属的多种期刊,其主页布局风格十分相似,说明同一出版机构下属的各期刊倾向于采用相同的网站设计团队,而这种模式可大大降低网站的建设成本。
3.关于页面形式设计可视化图像比文字更容易吸引人们的注意,借助视觉形式动力指引人们目光移动的顺序,[11]最快速、直接地向大众解读所要传达的主题信息。国内期刊网页在可视化程度上明显比国外期刊网页低,除期刊封面、广告位图外,整个网页中很少有其他图片,论文内容可视化更是不足,10个国内顶级科技期刊网页,只有NanoResearch期刊网站在数字刊目推介中配有相应的图片,以辅助理解论文内容。而国外期刊网页,图像占比率相当高,如Cell期刊网页充满各种图片,即便是通俗易懂的内容也倾向于用相应图片展示。从设计学的角度看,国外期刊网页的图片质量较高,如Science期刊网站将2014年11月14日的封面悬挂其上,把闪电与城市的大小比例无限放大,给人们展现一种非常规的视觉体验,整个城市被一层红色的浓雾笼罩,闪电从空中画出一道道痕迹,画面以红色系的冷色调给人一种警示、恐惧的效果,通过视觉语言有力地诠释出全球变暖对闪电活动的影响,见图1;而ChineseScienceBulletin期刊2014年11月的封面则以专业化极强的学术图片搭配红色的抽象背景,普通大众很难通过视觉语言解读封面故事,见图2。国外期刊网页除有图片外,还有音频和视频内容,如TheLancet期刊网站专门设有“Multime-dia”一栏,提供各种视频、音频;而对应的ChinesePhysicsLetters期刊网站几乎没有一幅图片,更不用说视频、音频。此外,也有国外期刊网页将大尺寸、高清晰的图像专门存放在相关链接中,如Science论文页面中有专门的“Viewlargerversion”链接,可点击查看高清图片,并可以教学幻灯片形式下载。
4.关于主体功能外的扩展服务与增值服务科技期刊网站的主要目的在于推介本刊的重要科技论文,由此衍生出诸多扩展服务与增值服务,如RSSFeeds、E-mailAlert、ProfitService等。国内期刊网页大多设有“订阅指南”,提供相关纸质本的订阅信息,很少有RSS链接;而国外期刊网站RSS订阅已成共性,订阅内容的分类方式也不尽相同,JournaloftheAmeri-canChemicalSociety期刊订阅内容分为JournalArticle、CASSection两类,Nature期刊有ScientificAmerican、NatureResearchJournals、NatureReviewsJournals、Na-turePublishingGroupJournals、NewsServices等多种类别。如今,期刊网站以E-mailAlert(电子期刊派发)方式可对自立身产品进行营销推荐,并可根据用户的需求自动地发送信息(如杂志的当期目录、摘要等),Na-ture邮件提醒服务细化了服务内容,依出版物A-Z字母索引,按用户的个性选择予以提供;而提供E-mailAlert服务的国内期刊网站只有ChineseMedicalJournal、ChinesePhysicsLetters、ChineseChemicalLetters三家。在期刊网站运营盈利方面,国内期刊网站盈利水平较低,大多处于无收入状态,而国外科技期刊网站的运营经验则较丰富,如NaturePublishingGroup为作者提供有偿英语语言编辑服务和黑白或彩色抽印本订购服务;Science为企业提供信息服务和网页广告收入等。虽然“会员制”服务模式被国内外期刊网站普遍采用,但国内大多数期刊网站在实践层面较为肤浅,注册会员除阅读电子期刊外,很少能享受到其他特色服务;国外期刊网站的“会员制”服务,则较为全面,如JournaloftheAmericanChemicalSociety期刊网站除上述功能外,还为会员提供来自学会的教育、培训机会,给予项目基金资助,推送行业信息报告,组织就业指导培训,会员的求职信息等。
三、改进策略
1.增加科技期刊网络建设评价指标,促使期刊重视网络传播科技期刊的传统评价体系主要是基于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选取总被引频次、影响因子等重要指标进行科学统计与分析,将各期刊排序在相应学科下,作为期刊质量的衡量标准。近年来,又增加了基金论文比、地区分布数、他引率等修正指标,改进了期刊评价工作,每年均出台新的《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含核心版与扩展版),但该评价体系尚未引入科技期刊的网络建设因素。因此,可将期刊网络影响力作为单独的一项评价指标,并在期刊评价总指标体系下进行相应的赋权。一套融合了网络传播指标的评价体系,对期刊网站建设具有重要导向作用,激励各期刊加大网站建设投入,努力争取较高评分。而且,在当前发展“互联网+经济形态”的风口,“互联网+期刊”建设更应受到重视,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信息咨询和知识交易可通过科技期刊网站这一载体进行。
2.拓展科技期刊网络增值服务,树立为用户服务的理念在网络信息资源爆炸时代,科技期刊提供科技文献的目次、摘要、全文以及期刊介绍等信息的基本服务与科技信息自身价值的实现之间存在巨大的鸿沟,也无法应对用户多层次、差异化、定制式的信息需求。期刊网站当务之急是要以科技期刊论文为核心开发丰富多样的服务项目,如在科技期刊网站设置用户交流社区、内容推介区、图书情报机构专家在线咨询、文献计量统计分析模块等等,[12]通过树立为用户服务的理念,在注重内容学术性的同时,也关注内容服务的高容量性、新颖性、时效性、趣味性,使用户拥有更多的选择的同时更愿跟踪了解学科最前沿信息,增加用户体验、提高互动效果,转优势为增值服务。期刊数据库,如知网、维普、万方等,可通过适当降低使用费用、降低集中式授权比例、灵活采用分散式授权方式、与信息分析单位合作,为用户提供除单纯论文下载外的情报分析信息。
3.发挥编辑的作用,提升期刊网站的管理运营能力科技期刊网络传播涉及网络科技新闻的传播、科技论文在社交网络中的传播、移动终端电子期刊的传播等各种传播途径,每一种传播途径的开拓与维护都需要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13]前述科技期刊网站的内容组织与形式设计都需期刊编辑的积极参与,也对编辑各方面素质提出更高要求。先前是期刊编辑将内容进行选排后由网站设计公司进行线上传输,而今要求编辑对即将出版的论文进行筛选和推荐,并对重点论文进行精辟点评、概括及配图,这就要求编辑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背景和明晰的新闻传播意识。此外,多样化的文章体裁、多指向的超链接等,要求编辑做好统筹安排,严格把关层级结构关系。编辑个人的风格偏好将密切影响期刊网站相关模块甚至是整体的风格,其应当建立起与可视化图形图像设计者的密切联系,借用他人新颖的页面设计、契合的动静图像组合将严肃的科技期刊及其网站办得生动、活泼,实现协同管理。
四、结语
网络传播权论文范文2
[论文摘要]:网络是一种新型的信息传播媒介,它是相对于报纸、广播、电视而言的一种新型信息传播载体,网络传播信息更加自由,便捷,快速,成本也更为低廉,从当前网络信息传播的现状展开分析,对网络传播的优势与不足进行探讨。
网络是一种新型的信息传播媒介,网络信息传播手段的诞生,打破了以往信息传播媒介易受时间和空间制约的局限性,网络信息传播以一种超常的魅力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在此背景下对网络信息传播现状进行分析和探讨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指导意义。
一、网络传播
了解网络传播之前,我们需要对传播进行科学的定义。郭庆光教授在《传播学教程》一书中对传播的定义为:“所谓传播,即社会信息的传递或社会信息系统的运行”。网络传播就是指以多媒体、网络化、数字化技术为核心的国际互联网络为媒介进行的信息传播,它是现代信息革命的产物(《国际新闻界》2000年第6期第49页)。中国现代媒体委员会常务副主任诗兰给网络传播下的定义是:以全球海量信息为背景、以海量参与者为对象,参与者同时又是信息接收与者并随时可以对信息做出反馈,它的文本形成与阅读是在各种文本之间随意链接、并以文化程度不同而形成各种意义的超文本中完成的(《国际新闻界》2000年第6期第49页)。 根据笔者的研究和和总结,我们倾向于这样定义网络传播:所谓网络传播其实就是指通过计算机网络的人类信息(包括新闻、知识等信息)传播活动。在网络传播中的信息,以数字形式存贮在光、磁等存贮介质上,通过计算机网络高速传播,并通过计算机或类似设备阅读使用。网络传播以计算机通信网络为基础,进行信息传递、交流和利用,从而达到其社会文化传播的目的。网络传播具有三个基本的特点:①全球性,网络传播的全球性是伴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成熟和计算机技术的普及而不断发展的。成熟的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和低廉的网络运行成本为网络传播的全球性提供了软硬件保障;网络操作的简便化和大量网民的存在又为网络信息浏览提供了人才支持;②交互性,交互性是网络传播相对于其它媒介的最显著的特征之一,相对于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介,网络传播的互动性更强,信息者和信息接受者之间可以进行良好的、实时的、畅通的交流。③超文本链接方式。这是网络传播的独有特征,网络上的信息传播是以网络地址的形式存在,进行信息传播和接受就是反复切换不同的超文本链接。网络信息传播实现了信息传播媒介的多元化,实现了传播手段的创新。
二、网络信息传播现状分析
网络自诞生以来便被迅速地运用于信息传播,网络传播媒介的诞生丰富了信息传播的媒介,当前网络传播媒介体现出以下的一些特征:
(一)网络传播的优势分析
网络媒介相对于报纸、期刊、广播、电视等传播媒介而言,其在信息传播方面具有即时性(网上进行信息不需要烦琐的制作程序,简单、运行快速,从而保证了信息的即时性)、便捷性(在网络上进行信息,不需要掌握高深的技术,不需要特定的空间和时间,只需要一台运行正常的电脑和联通的网线)、低成本性(网络传播的低成本性是由于其对设备、技术的要求简单)、高参与性(网络传播的高参与性是与便捷性、低成本性紧密联系在一起的)、高互动性(高互动性是网络传播的一大特征,网络传播转变了信息接受主体的被动地位,使其由被动的信息接受者转变为主动的信息获取者,可以在网络的信息库里任意索取自己感兴趣的信息)。网络传播媒介的这些优势使得网络媒介在很短的时间内成为社会主流媒介并得到了良好的应用。
(二)网络传播的不足分析
事物总是辨证的,网络传播也不例外。网络传播在体现出良好的应用前景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需要我们在今后加以克服。
1.加强信息管理,营造和谐良好的网络信息环境
网络传播与报纸、广播、电视等传播媒介而言具有便捷性、即时性、低成本性、高参与性和高互动性的特征,这同时会导致网络传播监管的复杂性。事实上,一台电脑、一根网线就能实现的网络传播目前日益表现出其监管的难度。当前网络上存在着大量的虚假信息(如诈骗信息等等)、违法信息(如黄、赌、毒信息和其他法律、法规进行的信息等)这些信息的存在一方面破坏了和谐良好的网络信息环境,给网络用户造成了不便,另一方面,对信息接受着传递不良信息,危害了和谐社会的建设。当前我国正在进行的严厉打击网上黄赌毒信息就是网络监管难的反映。因而必须加强对网络传播的监管力度,加快制订网络信息传播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相关监管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严厉打击不良网上信息传播行为。
2.加强网络技术安全保护研究,提高网络信息传播的安全性
安全性是进行信息传播的重要要求。当前由于大量黑客、计算机病毒等的存在网络信息传递的安全性不强。信息者的信息可能会在信息传输过程中丢失,甚至被篡改,从而难以实现信息的初始目的;源信息和保存下来的信息储存在电脑中也可能会由于木马、病毒、黑客的攻击而造成损坏无法使用。因而必须加强电脑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提高防火墙、杀毒软件等在网络安全保障中的性能。
网络媒体目前由于其良好的应用优势而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应用,其存在的不足,我们相信将会随着网络技术的进一步发展以及相应的法律法规的完善而被克服。
参考文献:
[1]毕耕著,《网络传播学新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
[2]中国外文局对外传播研究中心主办,《网络传播》,网络传播杂志社2004年.
[3]程洁,张健著,《网络传播学》,苏州大学出版社2007年.
[4]王军编著,《网络传播法律问题研究》,群众出版社2006年.
网络传播权论文范文3
摘 要 网络技术的发展给著作权制度的专有性和地域性带来了巨大的挑战。现实世界中作品的传播很容易控制,但互联网的本质使得很难确定作品的复制,也难以确定在某一特点时间内该复制品的所在①。因此我们无法像以往那样控制和防止出版商滥印作品而去防止作品在网络环境下的非法传输。由于互联网的全球性的特点,作品在网络上的传播没有地域的限制,导致跨国传播的过程中不可避免产生法律适用等诸多复杂问题。
关键词 网络环境 著作权纠纷 法律问题
一、著作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相关概念
著作权即版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版权的取得有两种方式:自动取得和登记取得。《伯尔尼公约》规定版权的获得方式为自动获得。在中国,按照著作权法规定,作品一经完成就自动有版权。目前绝大多数的国家都遵照公约采用版权自动获得制度。通过版权制度,版权人能获得有效的保护并获得合理的报酬。版权的权能包括了发表权、署名权、复制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及汇编权等多项内容②。
信息网络传播权属于版权财产权利的一项独立权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根据《著作权法》将其界定为:即(作品权利人)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③。
二、信息网络传播权特点
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特点,需要讨论以下问题:
1.传播方式的特定性,即以有线或无线的方式
信息网络传播权必定需要以互联网传播为前提,但无需对网络传播的具体方式进行逐一列举,更不能以偏概全。网络传播技术在不断更新,但复杂的技术问题不应带来复杂的保护制度,任何网络传播技术革新带来的只是传播方式的多样性,但通过该传播技术向公众提供了作品都应属于法律规制的范围。因此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中的传播方式界定应坚持技术中立性的原则。
2.权利内容的复合性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一种复合性的权利,不同于一般的著作权。这种复合性权利的特点是由作品在计算机网络传播中的特殊方式决定的。作品在网络传播过程中,产生了一系列涉及作品著作权的行为,主要包括复制、发行、展示和表演播放等。其中以复制行为最为突出。网络传播行为本身就包含了对作品的多种使用方式,而且数种使用方式具有高度的复合性,因此作为著作权人专有权利之一的网络传播权的内容就有了复合性的特点④。在很多网络传播行为中,确实存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复制权竞合的问题。但须肯定的是,在确定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同时,不能否认复制权的独立存在。
3.权利行使的限制性
一种权利制度设置的动因来自于经济利益的驱动,对利益的平衡保护以促进社会的进步乃是权利制度设置的一项基本目标。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每一个市场主体的行为都必然要受到利益的驱使,这是十分正常的事情,尤其是在涉及到消费方面的情况时更是如此⑤。信息网络传播权是绝对权,但同时又受法定许可和合理使用等权利限制,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使须考虑到权利专有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点。在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同时,也须兼顾其他利益对信息网络传播权应予以适当限制。
从上述特点我们可以延伸出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的技术原则与限制原则。限制保护原则是因为社会公众需要方便的接触作品,否则资源得不到共享会增加个体的研究成本并使得社会进步的进程会减缓;版权制度本身的价值取向也不是使创作者对作品的传播和使用进行绝对垄断,而是通过赋予创作者有限的垄断以鼓励和刺激更多人进行原创。要充分对版权人的权利予以保护,但同时需要充分考虑版权保护带来公共利用幅度减小、甚至也会阻碍网络技术的发展的影响。各国对技术措施均采取即保护又限制的原则是合理协调和维持版权人和使用者、其他权利人、社会公益之间利益平衡。
三、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中的具体问题
1.网络内容提供者(ICP)的版权保护责任
网络内容提供者,英文为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s,简称ICP,是指拥有自己的主页或网站,通过互联网定期或不定期的向不特定的上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并以此为业的个体和组织。在版权关系中,ICP是网络空间中版权作品内容的传播者,其职能包括选择、加工和传播作品,直接进行版权作品的网络传播行为。其中归责原则与责任主体是实践中重点、难点问题。
在我国网络内容提供者的版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者应当根据其过错、侵权程度及损害后果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已经在变通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即除非网络内容提供者有法定免责的情形,否则版权人只要证明网络内容提供者创建的网站上存在非经授权的网络作品,网络内容提供者就须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当证据证明网络内容提供者确实传播了非经许可的网络作品时,网络内容提供者已经被推定为有过错,网络内容提供者也就不能以已经尽到了必要的审查义务或因传播量太大不可能进行逐一审查等理由而主张没有过错从而免责。
在网络传播领域争议较大的链接主要是“深度链接”。深度链接是指,当用户点击链接时,计算机会自动绕过被链接网站的首页,而直接指向具体内容页。在链接的整个过程中,设链网站的服务器并没有复制被链的信息材料,它所起的作用只是为用户的浏览器提供被链对象的网址,而不是被链网页的信息内容。在链接的指引下,用户实际访问的是被链网站的网页。其计算机内存中形成被读材料的暂时复制件的实际来源是被链网站的服务器而不是设链网站的服务器。理论通说认为链接行为通常不侵害权利人的著作权,但权利人明确提出停止链接被侵权的作品后,出链者未积极反应,致使侵权状态得以延续,这种结果对权利人不公平,有悖于民事主体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的法律原则,被告应对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国司法界认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应当以其是否明知为前提,对于不知道链接侵权内容的设链者一般不应承担责任,但被警告后仍未停止侵权的例外。
2.网络服务提供者(ISP)的版权保护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英文为Internet Services Provider,简称ISP,网络信息传播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的主体,包括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和提供服务器空间、系统技术支持的网络平台提供者。ISP对版权作品的网络传播起着间接性、帮作用。
在我国如何判定一个网站的性质是属于网络连线服务还是内容服务?因我国对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所以最简单的方法就是查看网站的备案许可号是ICP还是ISP。例如在信息产业部备案的云南只有8家互联网网络服务提供者(ISP)。但是须注意,这里所指的经备案的ISP实质指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如中国电信、中国联通等。
3.搜索引擎的法律地位及责任
搜索引擎是指自动从互联网搜集信息,经过一定整理以后,提供给用户进行查询的系统。用户向搜索引擎发出查询请求(或指令),搜索引擎按照用户的请求(或指令)在索引数据库中检索,进行必要的逻辑运算,最后以链接的方式给出查询结果。通常搜索引擎会在这些链接下提供相应的摘要信息,以帮助用户判断此网页是否含有自己需要的内容。我国2006年7月1日起实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判断行为人有无过错,要看行为人对其行为的不良后果是否能够和应当预见,并且要以行为人的预见能力和预见范围为基础,应区别通常预见水平和专业预见水平等情况。因此对于网站经营主体而言,不能将“避风港原则”作为逃避自身义务的万能法则,法院也应通过判例具体确立网站经营主体尤其通过网站以各种方式营利的主体负有义务审查被链接的内容,也有义务采取措施提高审查的能力,只有尽到审慎审查义务的主体才能受到“避风港原则”的保护。
4.P2P模式下网络平台提供者的责任
P2P是peer-to-peer的缩写,peer在英语里有“(地位、能力等)同等者”、“同事”“伙伴”等意义。这样一来,P2P也就可以理解为“伙伴对伙伴”的意思,或称为对等联网。目前人们认为其在加强网络上人的交流、文件交换、分布计算等方面大有前途。但很容易使中间服务提供者逃避责任,导致未经授权分发版权作品泛滥,导致权利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证。因为在客户机―服务器模型下,中间服务提供者对于所传输的内容没有监督义务,只有在明知或者得到适当的警告后仍对侵权行为不采取终止服务或者删除相关侵权内容等措施的,才承担侵权责任或者赔偿责任,即所谓的“通知―删除”责任。由此产生了非中心化(也称分布式)的P2P技术,以便ISP逃避责任的承担。
我国电影P2P侵权领域第一个P2P侵权判决。2007年10月,北京海淀法院判决了电影《七剑》著作权人诉P2P(点对点)软件开发者和经营者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⑥,P2P(点对点)软件开发者和经营者败诉。软件开发者对外宣传PP点点通软件是中国目前用户最多、影响力最大的中文P2P软件,并称现有注册用户3500多万,网络用户使用PP点点通软件可对该软件其他在线网络用户的硬盘共享文件进行搜索。PP点点通软件根据网络用户的搜索指令由程序自动完成搜索并建立相应链接,网络用户点击相应链接可以直接下载该软件其他在线网络用户的硬盘共享文件。
当前各国都认为类似P2P软件的提供者虽然没有直接进行侵权行为,但是提供了方便下载的软件给直接侵权人使用,而且提供软件的主体主观恶意明显,非常清楚其提供软件的行为实质上促成或诱使侵权行为的发生,因此提供软件的行为被认定为帮助侵权行为,软件提供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5.证据保全
实践中在权利受到网络侵权时权利人固定证据的方式一般有如下几种:
(1)权利人自行固定网络侵权的直接证据,并以此为证据向侵权人主张权利。在权利人自行收集证据并以此主张权利的情况下,受到侵权人否认证据合法性、真实性的几率在90%以上,这样权利人会陷入一无其他证据来证明获取的证据是真实的。这样加大了权利人的举证责任,放纵了侵权行为的延伸。
(2)向网络监控等中介机构购买监控资料或者在监控中介机构的网站上获取侵权的证据。比如从“web信息博物馆”上获取的证据。针对这种证据,同样面临的就是侵权人对证据真实性的否认。实践中采用这种形式获取的证据,如果没有其他证据来进一步证明,形成证据学上的证据锁链,一般也不会得到法院采信。一是监控中介机构本身的公信力不足;二是证据认定者本身的原因。
(3)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诉前证据保全的前提是证据容易灭失,以后难以取得。依照司法实践,当事人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必须做到:首先,提供权利证明并说明其基本情况,以证明自己是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其次,提交初步的证据或材料。但当前现状是司法资源有限,法院工作太忙,不可能有更多的时间进行保全;法院诉前证据保全程序复杂,不利于证据保全的操作。
(4)向公证机构申请证据保全。这是实践中采用最多的固定证据的方式,也是司法中最容易被采信的证据形式,但是这类公证保全形成的证据这几年同样遭遇侵权人的否认,主要集中在如下几个方面:证据保全公证申请人的主体资格;保全过程中的技术问题,包含所用软件、获取证据的程序与方式问题等等;虚拟上网的问题;陷阱取证的问题。
(5)其他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的网络监测机构,工业与信息产业部门等的职能或者法律要求这些部门对网络信息的传播内容进行监管并保存的内容。在权利人已经收集到相关侵权证据被侵权人否认的情况下,权利人可以要求这些国家机构提供监测的证据比对,以便证明侵权证据的真实与否。
四、结语
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中平衡双方利益,保证著作权人权利,同时对著作权进行合理、适度和限制性保护,促使作品尽可能传播,满足人们与日俱增的精神文化生活需要,是个需要权衡与统筹的问题。在当前形势之下通盘考量信息化进程、技术保护的障碍以及恰到好处的限制政策。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以及政治层面科学发展观中对创新的高度要求,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是提高民族创新能力,融入经济全球化的必然法律选择。
注释:
①王迁.论"网络传播行为"的界定及其侵权认定.法学.2006(5):63.
②著作权法,第十条.
③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④曹珂.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司法保护探析. 省略/DesktopModule/BulletinMdl/BulContentView.aspx?BulID=1056.2008年12月12日访问.
网络传播权论文范文4
关键词 :音乐艺术 网络传播 创作观念
一
音乐的传播既是音乐得以产生和生存的原动力,也是推动音乐艺术不断发展的重要因素。随着国际互联网和多媒体技术的广泛运用,音乐的网络传播已成为当下音乐艺术传播的全新手段。与传统媒介相比,网络传播具有海量信息和高速传播、综合性传播手段、整合传播模式、多元化传播者以及跨国传播等重要特征,并已渗透到人类生活的诸多方面,形成了新的传播模式和文化理念。作为网络传播子系统的音乐网络传播,在传播实践中除了传播音乐作品外,还传播音乐的创作、演奏、制作技术,传播各种音乐新闻、音乐学术论文、音乐思想,以及提供各类音乐软件的共享等。这种音乐的传播方式,把每一个人所面对的计算机世界,变成了一个音乐的虚拟大社区。
音乐的网络传播,既具有上述传播共性,也具有自身的个性和特点,即:“即时性、反复性、时差性、主动性、交流性、自由性”(曾遂今语)。此外,我们认为,基于网络传播的强大效应,以及复制技术的广泛运用,导致“文化的生产被驱回到一种精神空间之内,但这种空间不再是旧的单个主体的空间,而是某种被降低了的集体的‘客观精神’的空间”(弗·杰姆逊《后现代主义,或后期资本主义的文化逻辑》)。又如阿多诺所批判的“标准化和伪个性化”,艺术的审美深度、个性价值、历史感等“经典”标准逐渐“削平”,大众娱乐功能和商品消费功能得到大大加强。再者,由于传播技术、使用环境、欣赏心理等因素的存在,使得音乐网络传播只能以在线获取(pull)为主,而非在线欣赏(take),如曾遂今所讲的只不过是“音乐复制的自来水效应”罢了。由此必然带给人们音乐审美观、价值观的变化,并最终使得整个音乐艺术范式发生革命性的变革,给当代和未来人类的音乐生活带来深远的影响。
二
如上文所述,音乐的网络传播将给音乐艺术的创作、表演、接受等带来深刻的变化,促进当代音乐艺术的发展和范式转换。对音乐艺术创作观念而言,其影响和变化具体表现为:
首先,创作观念的丰富性、前瞻性。网络传播的海量信息和高速传播,资料、信息获取的广泛性和即时性,导致了音乐创作观念的丰富和前瞻性。互联网络为人们构筑了一个丰富多彩的“虚拟现实”世界和信息宝库,使得艺术创作可以坐享科技进步带来的各种便利,迅速获得当今世界不同风格、各种类型的艺术信息和音乐作品。可以说,当今艺术创作者的视界比以往任何时代都要开阔和广博。反过来,一部音乐艺术作品只要问世,就有可能随着网络和其他数字多媒体传遍世界的任一角落,艺术创作者可以很快听到、看到受众的评价,与他们展开双向的交流和艺术观念的碰撞。与不同地域、不同专业、不同目的的人们的交流和互动,将极大促进创作观念的丰富性和前瞻性。但不容忽视的是,这种交流带来的艺术创作的观念和创作意识的趋同,对艺术创作也会产生一定的负面作用。
其次,创作观念的个性化、技术化。网络是一个自由空间,网络的创作和传播具有极大的自由度,每一个创作者都可以尽情释放自己的艺术激情,随心所欲地进行艺术语言的探索和创造并直接进行自由的传播。过去传播中的人为导向、人为干扰基本消失了,创作者也不必考虑为了博得某些组织、评委的肯定和爱好,其个性化创作思想、创作观念得到极大解放,将会创作产生大量不同特色、独具一格的网络原创音乐作品。另外,在音乐网络传播中,技术对音乐创作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许多以前难以实现的个性化艺术构思和设想,通过网络及数字多媒体技术与电子音乐制作技术的协同配合,现在已经可以做得干净利落、无懈可击了。如利用计算机动画制作、音乐制作、音频处理的技术优势,创作出现了大量的flash音乐文件,把音乐创作推向了一个新的阶段。但同时,技术的进步和使用也加深了人们对技术的依赖性。
再次,创作观念的生活化、娱乐化。作为大众传播的强势媒介,网络传播在引导大众的艺术接受、消费过程中,促进了艺术与大众之间的相互亲近,艺术不再是少部分人的精神领地,而成为当代大众可以共享的日常生活对象。这种艺术与大众日常生活的广泛对话,直接促使音乐创作走向生活化、娱乐化。比如《东北人都是活雷锋》《特务小强》《芙蓉姐姐》《老鼠爱大米》《两只蝴蝶》等网络歌曲,多数作品以通俗易唱的生活化曲调和趣味幽默、娱乐搞笑的歌词为主(歌曲常被称为“口水歌”;歌词如“翠花,上酸菜”以及“我爱你,就像老鼠爱大米”等),表达的是小人物的日常生活和普通人的自娱自乐,展现的是艺术的消费功能和大众娱乐功能。从宏大叙事到日常生活、从心灵审美到感官消费,音乐艺术的创作观念正在发生根本性的变化。
最后,创作观念以大众(受众)为本。“当代艺术不仅仅要求观众证明自己,而是要激发观众,并且比以往任何时候都需要观众的支持”,“今天的作品并不需要成为绝对权威或受人顶礼膜拜,它们把观众作为朋友”( 杜夫海纳《当代艺术科学主潮》)。在网络传播和网络艺术中也是如此。雪村、香香、庞龙、杨臣刚等歌手及其演唱的歌曲一夜走红,无不是网络大众的点击和支持所赐。同时,网络传播非常强调受众的主观能动性、参与性,强调沟通。这种传播过程的交互性和大众评价的巨大威力,使得创作者(艺术家)为了赢得更多的支持率(点击率),将会尽可能地从大众的层面出发,以大众的审美标准为本,创作更多适合大众艺术情趣的作品,即所谓的“民间性情之响”。从这个意义上说,以大众(受众)为本的创作观念,与接受美学的基本立场、观点相一致,延续了文艺理论从“作家创作——作品文本——读者接受”的历史演进,也进一步提升了网络传播的文化价值和历史意义。
结语
笔者认为,网络传播为音乐创作观念带来的变化具有普遍的意义。这种从经典到通俗、从审美到娱乐、从精英到大众的变化,已逐渐成为当代音乐艺术的基本范式。为此,我们有必要在理论上重新审视,在实践上作出更为有效的探索。
参考文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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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现有研究成果来看,学术界不乏有关论述数字图书馆法定许可制度的文章,其中主要涉及法定许可制度的适用性、图书馆法定许可权利的限制和法定许可执行过程中注意问题等几个方面的研究。经文献调研发现,有些研究是不区分数字图书馆的主体性质来谈法定许可的;有些研究是关于现有的法定许可扩大范围适用于数字图书馆;有些研究是针对数字图书馆馆内读者的法定许可制度的,等等。可以看出,目前还缺失面向馆外读者的公益性数字图书馆法定许可制度及其构建研究,笔者将此作为本文主要的研究视点。基于以上的分析,借鉴版权补偿金制度的思想,构建数字图书馆信息网络传播的法定许可制度,以期扫除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网络传播侵权的危险性,使数字图书馆能够有序健康地发展。
一、数字图书馆现有版权使用方式面临的困境分析
1.1强制许可实施的不现实性
著作权的强制许可是《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对发展中国家使用他国作品规定的优惠条款,即在没有征得著作权人同意,或在著作权人拒绝授权的情况下,发展中国家可以以教学或科学研究为目的使用国外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中没有规定强制许可,而且,两个公约对强制许可规定了相当严格的程序与适用条件,加之强制许可的权利范围仅限于“复制权”和“翻译权”,不包括对“数字化权”“网络传播权”等数字版权的强制许可。相应的,法定许可权利是法律授予的,以此方式利用作品无需任何程序,而且法定许可的适用范围也较广,如作品的转载、录制、广播等。因此,两相比较就会发现,以强制许可方式利用外国作品和取得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授权,对数字图书馆建设并不具有可适用性和现实意义。
1.2授权许可操作的不可能性
《条例》没有赋予数字图书馆传播受版权保护作品的例外,故而数字图书馆必须取得授权才能传播著作权人的版权作品,否则就是侵权。正如许多学者已经指出的那样,从“海量”的著作权人处获得“海量”授权,不仅在操作层面上耗时费力,无法与数字时代所要求的“数字速度”相适应,而且“海量”的“个别交易”所形成的巨额交易成本是难以估量的。相反,法定许可就可以省去寻找版权人的困难和大笔的交易成本。所以,利用目前的授权许可解决数字图书馆取得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授权,在操作上是不可能的。
1.3延伸性集体管理的不相宜性
延伸性集体管理,是北欧的做法,其目的在于扩大集体管理组织的代表性,有利于其对使用者发放一揽子许可,大大简化使用者获得权利的过程。的确,延伸性集体管理能够解决数字图书馆面临的取得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的困难。但是,延伸性集体管理,作为非自愿集体管理,在我国则显得有些不适宜。正如国际复制权组织联合会(IFRRO)所建议的,只有在那些“著作权人有良好的组织”的国家,才适宜建立延伸性集体管理。也就是说,一个集体管理组织只有具有充分的代表性,而且运作成熟良好,例如,有成熟的许可费收集分配机制,完善的数字处理技术、高水平的国际协调能力,等等,才适合在法律允许延伸集体管理时进行此项管理。我国是发展中国家,急需发展经济、文化、教育和科学研究,现在不具备这样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因此,我国还不能用延伸性集体管理来解决数字图书馆的版权问题。
根据分析可知,法定许可将会是一个不错的数字图书馆版权使用方式。但是《条例》中图书馆的馆外法定许可权未获通过,法制办就《条例》答记者问中给出的解释是:“考虑到现在出版界已经开始实行类似‘复本数’的当事人约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事项的实践,而且对没有著作权的作品使用不受限制,图书馆需要法定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馆外读者提供作品所涉及的作品有限;《条例》已规定了图书馆通过信息网络向馆舍内读者提供作品可以不经权利人许可也不向其支付报酬,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公众通过图书馆获取作品的问题;而且有关方面对图书馆法定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馆外读者提供作品争议太大,《条例》对此也未作规定”。
《条例》虽未通过法定许可条款,并不意味着法定许可制度没有存在的必要性。真正有价值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应当是动态的、全方位的、有区分的,体现不同使用条件下的不同的授权模式。中国数字图书馆工程联席会议办公室在《中国数字图书馆工程资源建设中涉及著作权问题的有关建议》中也提出,在版权法修改时增加针对图书馆的法定许可条款,是希望以法定补偿的方式,把权利人的绝对权利转化为获取报酬的权利,以促进图书馆对作品的利用。足见,法定许可是有其存在的可能性的。我们将分析信息网络传播法定许可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和适用性,并以此为基础探索更加有效的信息网络传播法定许可制度,使其在未来的法律修改中体现出来。
二、数字图书馆信息网络传播法定许可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分析
2.1符合著作权立法原则——利益平衡
无可争议的事实是,数字图书馆传播知识的社会职能并未因为现代科技手段的介入而削弱,反而扩大了传播范围。数字图书馆既然承担了传播文化的重任,就要保证公民获取信息的权利。因此,在公众需求和现有法律条文出现矛盾的情况下,应以著作权立法原则为最高原则,允许数字图书馆以公众需求为主,进行适度的法定许可。目前,著作权人对其作品拥有完全的控制,任何人想要使用作品,都要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版权,是作为创作的激励,但是它给予远非创作一代作品而是持续性文化进步的激励。移除许可权,保留获得使用的报酬权利,不仅会扫除衍生作品创作的很多障碍,而且为作者提供了创作的激励。平衡的最好方式是建立一个法定许可制度。数字图书馆的信息网络传播法定许可使用,是有利于平衡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一私权和社会公众的信息获取权的,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性和正义性,是符合著作权法的立法原则的。
2.2符合经济学理论——从反垄断经济政策到交易成本理论
知识产权权利不断扩张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可能通过豁免和法定许可或强制许可能够得以减轻。援用强烈的经济原因来保护易于复制的有价值的物品,但是用同样强烈的原因来限制垄断主张和激励交叉许可这一点颇有道理。法定许可的本旨就是在作者的排他性权利和公众的合理使用之间设置一种中间制度。就经济学意义而言,是出于这样一种考虑:给予著作权人排他的权利可能会严重损害社会对该作品的重要使用,尤其是由当事人进行协商的成本将会过于高昂;同时,若把它定为合理使用,又会损害著作权人应得到的报酬。可知,该制度较好地防止了经济垄断又降低了交易成本。所以,法定许可在经济上首先体现的是一种效率,同时也顾及到相关权利人的公平利益。
三、数字图书馆信息网络传播法定许可制度的适用性分析
就数字图书馆读者浏览的随机性、全球性与巨量性,对作者与通过专有出版协议而取得出版权的出版商的预期利益而言,损害即便不是绝对的也是慨然性的,从总体上看“没有经济价值的复制”在数字图书馆服务中几乎很难存在。赋予数字图书馆信息网络传播的法定许可权利是具有适用性的。
(1)数字图书馆享受信息网络传播作品的法定许可权利在理论上是讲得通的。一方面法定许可侧重于赋予涉及公共利益的某些行业,如报刊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信息传播媒体。图书馆是公益性事业,其角色之一就是信息传播者,而且传播信息的种类、速度、范围都非一般媒体可比,当属适用之列;另一方面数字图书馆的运作特点呈现出了强化版权保护的必要性,而法定许可制度的施行并没有降低版权保护水平,恰符合其运作特点。因此,与其一味追求授权许可而作茧自缚,不如合理选择法定许可,得其实惠。
(2)通过合理的设计和运作,图书馆的业务可以不至于和版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发生太大的冲突。这是数字图书馆享受信息网络传播法定许可的另一个依据,即可以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法定许可制度构建及一定的技术手段保证这项权利在法制化轨道上得以行使。
(3)以“三步检验法”为标准,赋予数字图书馆法定许可权利具有法律依据。其一,数字图书馆享有的法定许可权不是适用于所有情况的,而是除合理使用情况外某些特定情形。其二,尽管法定许可是“法定授权”,但是版权人可以通过“禁用声明”,阻止他人对其作品的利用,使“法定授权”转变为“意定授权”,充分尊重版权人对其权利的行使。其三,数字图书馆的法定许可权利并没有不合理地损害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因为该权利只是将权利人的绝对权利降格为获取报酬权,仍然能够保证权利人的经济利益。
四、数字图书馆信息网络传播法定许可制度的构建
信息网络传播法定许可制度,对解决数字图书馆传播作品的版权问题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因此急需我们尽快构建此制度,使其发挥应该承担的责任。首先,我们需要厘清版权补偿金制度和法定许可制度的关系,这是让人困惑的问题,也是制度构建的基础;之后,方是具体制度内容的设计。
4.1补偿金制度与法定许可制度的关系
补偿金制度是为了平衡版权人因其作品被复制给予一定经济补偿的制度。补偿金制度有两种补偿机制,即报酬请求权体系和权利许可体系。基于报酬请求权体系的补偿金制度的本质是法定许可,权利人没有禁止使用权,其核心权利为获得报酬权。一方面使权利人的绝对权利降格成为一种获得合理报酬的权利;另一方面使公众利用作品的行为受到限制。其目的是使版权资源得到优化配置,使版权利益得到科学分配,以解决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版权问题。事实上,二者也存在一定的区别,即补偿金的支付不是由使用方主动提供的,需要相关部门进行征收;相反的是,法定许可的费用是作品使用方主动提供给相关部门的。基于权利许可体系的补偿金制度的本质是授权许可,作品的使用首先需要得到权利人的许可,并支付权利人相应的许可费用。法定许可和版权补偿金制度设计的着眼点在于利益的分配,使用者通过支付使用费可以大批量使用作品而免去了搜寻著作权人并与之接触、谈判的成本;版权人因技术进步而丧失的对作品的控制权可以通过经济报酬获得补偿。
4.2数字图书馆信息网络传播法定许可制度设计
种种迹象表明,把版权补偿金制度的立法思想引入图书馆活动,建立有利于图书馆发展和实现其社会使命的信息网络传播法定许可制度,定会使数字图书馆能够公平、合法、有效、顺利地收藏、传播、利用信息资源,完成数字图书馆的历史使命。鉴于模拟环境与数字环境的差别,可考虑采用基于报酬请求权体系的版权补偿金制度思想构建数字图书馆的信息网络传播法定许可制度。因为,基于报酬请求权体系的版权补偿金制度所主张的“信息广泛传播的价值高于作品权利的保护价值”思想,恰好与法定许可制度的目的相吻合。数字图书馆信息网络传播法定许可制度内容,包括行使法定许可制度的主体、法定许可制度的客体、许可费用标准、许可费用来源、许可费用管理机构和数字图书馆负有的义务。
4.2.1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法定许可制度的主体
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法定许可制度的主体是数字图书馆,因此,该制度就是针对数字图书馆这一特殊主体而设置的。但是,任何类型的数字图书馆都能利用该制度来传播作品吗?答案是否定的,只有公益性的数字图书馆方可享受法定许可权利,否则就违背了该制度设立的初衷。然而,数字图书馆的“公益性”该如何衡量呢?应该使用“没有收益的利益(nogainfulinterest)”来取代“非商业利用(nocommercialuse)”这个标准来判断数字图书馆的性质问题。
4.2.2信息网络传播法定许可制度的客体范围
现行的法定许可的作品形式包括文字、音乐、戏剧、曲艺、舞蹈、美术、摄影、影视和录像、设计图、地图等图形。计算机软件由《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保护,所以不适用于法定许可。在网络环境下,上述作品只是传播形式和复制手段发生了变化,但其性质并未变化,并没有产生新的作品,这些作品都可以经数字化转换或者上载到网络进行网上传播。所以,数字图书馆的信息网络传播法定许可的客体范围也应包括上述作品形式。
4.2.3许可费用标准
信息网络传播法定许可制度的关键是费用标准的制定。如果费用确定错了,会破坏法定许可的整个目的。如果许可费用确定的过高,许可证持有者将要从继发性使用获得太多的利润。潜在的作者会收入很少,即使许可证持有者从基础作品的最初广告成本、既定的观众和略过基础作品作者所犯的失误中获得收益。如果费用太低,那么使用许可会变成与市场的竞争。低费用将意味着更多的竞争者会经受得住与可能过度保护的可用的市场竞争。这会使这块领域对所有许可证持有者无利可图。如果过度保护致使受众对这个主题永远失去兴趣,会对潜在的作者产生不良影响。国家应在充分调研版权市场情况的基础上,结合数字图书馆文献资源的点击量和用户的使用方式(如浏览、打印等),制定一个既具有相对稳定性又具有一定动态性的针对读者法定许可收费标准。国家版权局应该通过网站及其他方式将许可费用标准及其计算方法予以公布。
4.2.4许可费用
关于许可费用的来源,不应该由图书馆承担,否则会使原本经费紧张的图书馆雪上加霜。对于纯粹公益性质的数字图书馆,由于其承担实现公共阅读权职能的公益性质,许可使用费可由政府承担;另外考虑到各地方政府的实际情况,在以政府承担为主的情况下也可配合建立会员制度,会员交合理数量的会费即可在一定期间内浏览数据图书馆的资源,会费的收入可以弥补政府投入资金的不足。
4.2.5许可费用管理机构
在美国,法定许可费用的确定和收集都是由版权仲裁版税小组(CARP)来完成。它的任务是根据某些法定许可建议版税费用及其分配和设置一些条款和某些法定许可的条件。版权仲裁版税小组把决定报告给美国国会图书馆,他们有三个月的时间做采用、拒绝或修订的决定。随着《2004年版税和分配改革法案》的制定,从1993年起成为版权局一部分的版权仲裁版税小组制度逐步退出。该法案用版税委员会(CRB)制度代替版权仲裁版税小组,由委员会确定版权法定许可的费用和条款,并且决定版权局收集法定许可版税的分配。
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版权仲裁版税小组的经验,赋予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收取和分配法定许可费用及提出相关建议等职能。其一,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该将每人次文献资源的点击量和使用方式及费用的收取和分配等情况公布在网站上,方便著作权人和使用者的查询。如果找不到著作权人,经过合理的时间段后作者还没有出现,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准许使用者收回那些费用。其二,要定期向国家版权局汇报许可费用收取及分配情况,版权局也应间断性的监督和检查许可费用的收取、管理和分配情况。其三,要适时根据费用收取情况和版权市场的动态,向国家版权局提起调整许可费用标准和分配费用的建议等。
五、数字图书馆负有的义务及相关配套制度的设计
法定许可是数字图书馆开展工作的要件,但考虑到网络所具有的快速传播、广泛获取、下载便利等性质和数字传播具有“点击即使用”、“传播即复制”的技术特征以及对创作者经济利益的直接影响,数字图书馆享有绝对的法定许可也是不现实的,法定许可权利的获取仅限于公益性数字图书馆,并应当以数字图书馆承担一定的义务为代价,且配以相应的管理制度设计。
(1)严格的用户实名注册制。即要求用户进行实名注册,图书馆要进行审核和监督。实行用户实名注册制的目的是对数字图书馆用户主体行为进行规范和控制,防止用户做出法定许可制度范围之外的事情,从而有效保证法定许可制度顺利的施行。可借鉴的是,Google图书馆计划和解协议要求对用户身份进行证明和鉴定,实施密码管理,方便对用户的存取批准过程和存取控制进行监督和管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数字图书馆应该采用类似“网络身份证”的实名认证ID和密码的机制,硬件方面采用“二代证+读卡器方式”或“二代证+U盾方式”。简明流程:首先,到某一指定的官方级别网站使用个人真实身份数据或使用“二代身份证”读取数据进行注册,在政府相关部门的监控下进行,并对真实性进行验证。网站对用户一个随机序列的ID用户名和密码,并由用户下载至U盾中。最后,当用户通过验证后,该ID被激活,可通过该ID配合U盾在各个网站上进行注册,以代替个人真实身份信息。需要强调的是,数字图书馆工作人员要执行严格的保密制度,除非需要对用户的违反制度规定的行为进行彻查和追究相关责任,否则要绝对保密用户注册信息,以防用户的个人隐私被泄露。
(2)并发用户数量的限定。并发用户数是指恰好在同一时刻向数据库提交数据访问请求的用户数量。数字图书馆的传播方式是“由点到面”,通过网络,图书馆可以把同一作品传递给理论上的无数个读者,尽管这种方式可以提高作品的知名度,但是对图书销售的负面影响更大,因为这会不恰当地增加“同时使用者”和“并发用户数”,改变接触作品的方式,其传播空间也得到拓展,这对权利人行使作品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会造成极大的不利影响。并发用户数的设置可以限制用户对数字图书馆的利用,防止滥用图书馆资源的现象发生,不至于严重损害著作权人的利益。
(3)使用时间的限定。即限制用户使用的时间,每次在线时间固定,超时要重新登录。由于对数字图书馆的并发用户数量进行限定,相应的使用时间也必须限制。如果一个用户长时间利用数字图书馆上的资源,或者恶意占用图书馆的并发用户数额,或者忘记注销登录,这会造成其他人无法利用图书馆上的资源,形成不公平的现象。因此,有学者提议用户的“驻留时间和图书馆卡片是必需的”。使用时间的限定,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上述现象的发生,也可以减短作品的传播时间,减少对著作权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4)使用范围的限定。如仅限期刊论文、合法出版五年以上受版权保护的图书和处于公有领域的图书等,至于新近合法出版的受版权保护的图书,读者只能阅览前言、目录和摘要等非实体部分。将期刊论文和处于公有领域的图书纳入到法定许可使用范围是毋庸置疑的。存在争议的是受版权保护的图书,它要牵涉到著作权人的利益。对于出版五年以上的版权作品,即便向公众提供会影响到作品的销量,但著作权人应得的经济利益已经在这五年回收的差不多了,而且图书馆也会向作者缴纳法定许可费用,因此不会对作者造成太大的影响。对于新近合法出版的版权作品,只向公众提供前言、目录和摘要等非实体部分,对于著作权人来说,不仅不会影响到其经济利益,而且当用户急需此作品时还会增加销量和扩大作者的知名度;对于用户来说,可以利用这些非实体部分了解到新的知识,及时掌握最新动态。
(5)限制用户的使用方式。应该仅限浏览,不允许拷贝、打印和下载存储等使用方式。同样可借鉴的是,Google使用户在文本展示页上的打印、保存、剪切和复制功能都无效,以便限于用户只能阅读屏幕上的信息。也有学者提出了一个有效支持图书馆和用户使用作品的方法,即扩展“首次销售原则”以允许受版权保护的、得到许可的作品能够“出借”或以只读的方式使用该作品。专家学者和机构做出如此的安排都是基于降低著作权人的利益受到更大损失的考虑。
通过数字图书馆义务规定及相应管理制度设计所构建的法定许可制度,体现了补偿金制度的“双向限制性”,在限制了著作权人行使权利的基础上又限制了用户利用作品的行为。它具有更广泛的权益均衡性和更强的操作性,不论立法抑或执法环节都可较好地体现知识产权法律的效率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