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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师论文范文1
(一)德育方式:重理论说教,轻实际效果
道德教育实质上是主体性教育。这里的主体性不是教育者的主体性,而是“以生为本”的主体性。教育者通过教学渠道,将德育内容灌输给受教育者,这个过程必须尊重学生的主体性,才能体现德育的实效性。否则,就只能是教育者的“独角戏”,教育者只是完成了个人的工作,至于工作的实效却很难把握。长期以来,中学的道德教育方式总体上偏向于单向度的理论灌输。这种教育方式的突出问题就是把教育者和受教育者摆在不平等的地位上,常常自觉或不自觉地忽视甚至蔑视受教育者的主体性,追求以片面的外部道德灌输作为提高受教育者道德水平的动力,而很少考虑受教育者的主体性需求。我们知道,对于任何一个人来说,“强迫学习的东西都是不会保存在心里的”[1]67,成人如此,中学生更是如此。因此,教育者必须激发和挖掘受教育者对于德育的心理需要,只有如此才能获得良好的德育工作效果。
(二)德育过程:重品德认知,轻品德践履
就德育过程看,认识、情感、意志、行为环节缺一不可。要想使德育见实效,不仅要重视提高主体的德育认知,还必须通过激发主体的情感,锤炼主体的意志水平,最终落脚到德育行为上。当然,德育在一定程度上确实是知识,但是,德育的主要任务并不是以知识的形式被人们认知,而是要作为人们的品德见之于行动。因此,在实际工作中那种割裂知、情、意、行四个环节相互之间关系的做法是违背德育过程规律的。目前,民办中学德育工作主要由两个渠道,一是通过党团工作途径,在校园内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二是通过课堂这个主渠道,依据课本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的教育。由于民办中学的实际情况,更多地关注高考或中考所要涉及的考试内容,而较少地关注学生实际成长所需要的各种“养料”,因此,实际工作中还多是依赖于课堂仅有的时间做些力所能及的德育工作,其效果之弱可想而知。
(三)德育价值:重功利实用,轻精神引导
与其他学科相比,德育是看不见摸不着,其效果也是潜在的。这就在客观上容易造成一种印象,德育到底有没有做,做多少,关系并不大。所谓“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指的就是这类工作。相比较而言,人们更看重通过应试获得的分数带来的实际效果。对于背负着沉重的生源压力的民办中学来说,偷偷地减掉德育之负,其实也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因此,在实际工作中,那些在面上必须做的德育工作基本不会减少,比如课堂教学,常规性活动等。而在本质上是否追求实际的德育效果,却很难保证,明显表现出功利性的特点。微观上看,一线的教师在具体的德育工作中也体现出明显的功利性。有相当多的教师只注重书本知识的传授,只谋求学生分数高和升学率高,不能切实重视学生的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教育学生常用批评、禁止、训斥、惩罚等简单粗暴的方法,使得学生常常生活在精神的受辱中,很难形成良好品格。尤其令人担忧的是,很多教师不太关注学生的心理需要和情感需求,缺少对学生人格和个性发展的应有尊重,学生的兴趣和爱好得不到有益拓展。诸如此类的现象说明,民办中学的学生在成长过程中接受的德育熏陶无论是质还是在量上都不能得到应有的保证。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导致民办中学德育工作存在若干问题的原因有很多。就德育工作主导者而言,与社会办学的大环境不无关联,与人们对教育的期待联系紧密,与民办中学的经营者素质密不可分,与一线的教师质量息息相关。为了研究的方便,我们主要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进行梳理:
(一)主观原因:对德育工作的重要性认知不足是主要障碍
首先,民办中学的德育工作者们的教育理念相对落后。按理说,能够通过经济手段参与到社会办教育以补充教育资源的不足,这种精神是十分可嘉的,经营者如果没有较为超前的意识和勇气,很难迈出这一步。但是,我们知道,民办中学既有经济实体的属性又有教育实体的属性。这就使得民办中学必然要受到这两种属性所固有规律的制约。在实际的运行中,常常是为了生存,不得不在一定的程度上适当让步,教育规律再大也必须服从经济规律的需要。因此,在德育工作的过程中,民办中学的德育工作者们就有意无意地表现出德育理念的相对落后状况。一些与经济挂钩的“缺德”理念也潜移默化地渗透到民办中学的德育工作中。比如,“品德无用论”的思想就很有市场。有人说:“有人花钱买智育,有人花钱买体育,却无人愿意花钱买德育。”话中之意是“德育都没有人要了,足见德育之无用至极。”这话听起来很像那么回事,其实不然。所谓花钱买智育,主要是指家长们愿意在课堂之外为孩子花钱购书、雇家庭教师、上各类辅导班,却没有家长专门为孩子的德育花钱辅导。这是对德育的渗透性、潜在性特点缺乏认识使然。德育渗透在现实生活的方方面面,学生的学习和生活的态度、能力、价值观念等无不浸透着德育的养分。因此,家长在花钱买了智育的同时,也就买了德育。德育之“用”更是体现其潜在性特质,学生的成长、成才、成人无不以德育为内在支撑的“骨架”,否则必将成为有才无德的“废品”。德育之“用”岂能以经济杠杆来衡量其实际的斤两呢?其次,教师专业素质不高。人文主义者伊拉斯谟认为,“一个好王子,一切都归功于运用道德的原则使他成为好王子的那个人”。[1]204也就是说,学生到底怎么样,关键在教师。民办中学德育工作的好坏固然有这样那样的影响因素,但是在归根到底的意义上,教师的专业素质是决定性因素。目前,民办中学的教师专业素质明显存在着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不懂得品德教育。就目前的民办中学德育队伍来说,主要是政治教师和党团工作人员。但由于政治课是“副科”,党团工作也不是主要工作,一般多由教师兼职。这些教师所以兼职,对于主办方来说,可以节省办学成本,而对于教师来说可以多挣些工资。至于他们是否懂得德育工作,往往被忽略了。在人们的思想意识中,思想教育是人人可以从事的,“谁不会说点道理呢?”“不都是教育孩子么?说服他们还不简单?”诸如此类的观点听起来掷地有声,实在是对思想教育的认识十分肤浅。二是不善于品德教育。前苏联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在谈到品德教育时说道:“只有当行为给学生带来真实感、激动着儿童,在他们心灵里留下愉悦、兴奋、精神充沛的情感时,知识才能变成信念。”[2]当前由于升学率的引导,几乎所有教师,尤其是民办中学的德育工作者们服从和服务于学校的生存大局,在具体的德育工作中,首先以满足考试成绩为主,至于是否能够在学生的心灵里“留下愉悦、兴奋、精神充沛的情感”就不得而知了。三是不愿意从事品德教育工作。就教师个人价值追求而言,没有谁愿意被人轻视。同样是教育工作者,同样地付出了辛苦的劳动,为什么要被人看不起呢?尤其是品德教育费时费力、短期效果不明显,让人感觉是“出力不讨好”的事情,在教师队伍中往往有可有可无的感觉,这种不被认可的滋味是教师们谁也不愿意落到自己的头上的。因此,从事品德教育的工作者很多都不是出于内心的热爱,而是被动地接受安排。
(二)客观原因:主办者对德育工作的支持力度不足是致命的软肋
由于前述思想认识等方面的不到位,民办中学的主办者对学校德育工作的支持力度明显不足。德育的突出地位难以兑现,因此引起的一系列的连锁反应使得一些民办中学的德育工作几近步履维艰,甚至名不副实。第一,德育工作经费投入不足。任何一项工作都必须有足够的经费支持才可能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尽管在教育行业有些工作是不能用金钱来衡量的,比如教师对学生的关心,额外的给一些学生进行必要的辅导等等。但是,作为一项必要的工作,没有一定的资金支持就很难从根本上调动教师劳动的积极性。我们注意到一些学校在德育工作的经费投入中主要是两块,一是主管单位来检查时为了应付才付出一些款项,平时并不设立德育工作专项费用。二是给兼职德育教师微薄补贴,这并不是一个整劳动力的工资,而是兼职工资,有的甚至还不到一个整劳力的一半。第二,德育工作考核机制不健全。如何说明德育工作取得了实效,这在理论上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但在实际工作中,不同的学校有着自己的历史背景和现实状态,所以,根据本校的实际情况采用各具特色的德育模式更容易取得实效。不论采用什么样的方式方法,只要能够做到形式与内容的统一就至少可以为学校的德育工作铺平道路。比如,在形式上有没有成文的考核机制,岗位职责,具体要求等;在内容上有没有确定的德育工作内容,校园文化活动有没有具体实施的措施等。
三、民办中学德育工作的现实路径
民办中学的德育工作所以存在不如人意的各类问题,关键是思想认识不到位。确实地,德育工作和其他工作一样需要占用一定的时间和精力,而且其潜在的价值属性让人感到不可能具有经济效益。这在很大程度上打击了民办中学的经营者们的积极性。但既然是办教育,又必须符合教育的规律,没有德育的教育是不完善的。因此,凭心而论,经营者们也愿意注重德育工作,只要能够不影响学校的生存和发展就可以。也就是说,民办中学的经营者们虽然思想认识不到位,但在根本的意义上遵循教育规律,关注德育工作还是可以保证的。这就为民办中学德育工作走出困境提供基础的认识保障。
(一)利用德育工作的内在特性,让德育工作潜移默化
有些人认为德育工作耗时间没成效,尤其是没有经济效益。其错误的节点在于教育者对德育工作存在的渗透性、价值的潜在性、显效的缓慢性等特性缺乏认知。确实,由于中学生正值成长期,其个性品质尚未形成,个体行为的反复性、思想的单纯性特征十分明显,德育工作需要花费很多心血。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需要老师一定要花费大段大段的时间放弃其他工作来对学生专门开展德育工作,充分利用德育工作的内在特性就容易将德育工作做好做实。首先,依据德育工作存在的渗透性特征,将德育工作的具体内容化于无形,浸润在学生的学习和生活之中。就德育的内容而言,人们的言行举止无不显示出一个人内在的德行水平。而这些内容并不是通过专门学习获得的,都是在平时的生活、学习和工作中逐渐养成的。就学生来说,其行为习惯多是在平时的听、看、做中逐步养成的。因此,教育者可以通过有意识地针对学生平时听、看、做的内容进行优化、规范且严格要求,就可以影响学生的言行举止,进而影响学生的内在品质。其次,依据德育工作价值的潜在性特征,将德育工作的具体措施融入教学,体现在教师的工作和生活之中。德育工作虽然看不见摸不着,但其确实存在却是不争是事实。因此,有针对性地将德育工作的具体措施融入教师的教学过程之中,并不是一件困难的事情。比如对学生行为习惯的养成是每一个教师都应该承担的责任,而并不是只有德育教师才不可推卸。因此在实际工作中那些不担任班主任工作的教师也应在相关方面主动配合班主任工作,对学生的言谈举止加以要求,而不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熟视无睹。再次,依据德育工作显效的缓慢性特性,将德育工作的实际效果见诸行动,显现在师生共同的教学相长中。德育工作者常常因为德育工作的效果不明显而感到沮丧,尤其是青年教师,这是可以理解的。希望看到自己的劳动成果是每一个人都有的心理追求。但德育工作想看到成果确实不易。对于学校教育来说,甚至基本没有可能。学生在校期间只有几年,这几年中的大量时间用在书本文化课的学习上,德育工作浸透其中化于无形。谁也不能说某个学生的成长是因为德育工作的推动。对此,将德育工作的效果见诸行动可以缓解渴望看到工作成果的心理期待。比如针对学生的某项与德育工作有关的具体工作,通过适当措施且严格贯彻,使得相关要求能够定时定量的完成,教师在工作的完成过程中逐步完善了教育理念和具体做法,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基本形成了一定的行为习惯。这就是德育的具体成效。将德育工作的实际效果见诸行动有益于促进教育者的工作积极性。
(二)提高德育教师的专业素养,使德育工作保质保量
前文已述,德育工作关键在教师。只有提高教师的德育素养,才能确保德育工作保质保量地完成任务。否则都可能是空谈。具体地说,要基本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首先,应提高德育教师自身的思想素质。德育教师主要通过课堂授课(第一课堂)和参与开展形式多样的校园文化活动(第二课堂)两个渠道展开工作。要使这两个课堂的质量得到保证,对德育教师自身的素质要求很高,尤其是思想素质。尽管两个课堂的教育方式和内容都有差异,但目标是一致的,就是通过课堂这个载体提高学生的德育水平。因此,德育教师思想水平的高度决定和影响着学生德育水平的程度。俗话说:要想让学生有一滴水,教师必须有一桶水。其次,应提高德育教师自身的道德素质。作为一种工作,德育工作也是一种专业技能。这是毋庸置疑的。民办中学德育教师应该努力钻研德育理论,掌握中学德育的基本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掌握与德育理论相关的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等学科的理论知识,吸取人类文化的精华,以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更好地开展中学德育工作。但是,德育工作又具有自身的特殊性,那就是这项工作与工作者本人的道德素质密切相关。很难想象一个道德素质很差的人,在开展德育工作的时候还会有什么影响力,即使其专业技能再好,对工作的成效也毫无益处。因此,要使民办中学德育工作保质保量,德育教师不管是兼职还是专职,都只有较高道德水平的教师才能胜任。
(三)营造良好德育氛围,促进学生道德自觉乐于践履
民办教师论文范文2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生源已经成为教育市场的主体,而河南民办高校招生工作依然停留在简单化的操作层面,民办高校招生人员和创办者日益被人诟病为“逐利者”。造成这一现象的实质是作为民办高校的管理和招生人员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迷失,缺乏以经济哲学的视角思考民办高等教育营销理论的战略价值。其主要表现为:
1.大多数民办高校招生人员的理念还停留在“招生就是要多招学生、多赚钱”的层面,学生成为其“牟利”的工具。
在招生实践中,由于这种工具理性思维的放大,客观上造成教育价值的偏移,招生人员往往认为,招生任务的完成要靠与高中班主任教师的交易、广告宣传和搞好方方面面的关系来完成,因此多采用“买卖学生”的隐性腐败、多渠道宣传推销和无所不用其极的公关营销手段来开展工作。事实上,宣传、推销仅仅是营销手段,不是营销的全部。
2.民办高校招生人员多由学校的行政、后勤等人员组成
缺乏教育教学方面的专业知识,对教育教学的价值纬度缺乏认知,造成招生人员教育营销价值理性的先天不足,导致其缺失对优质师资、特色专业建设、重点实验室等教育营销“软资源”和“硬资源”的深度挖掘。对于民办高校来说,招生工作解决的是生源数量问题,教学质量解决的是生源质量的问题。笔者认为,民办高校忽视对教学质量价值属性纬度的营销属于不完全营销。具体而言,民办高校忽视了教育营销的精髓,即民办高校必须把教学和科研工作作为教育营销价值的核心内容,必须全程监控教育产品(学生)的塑造和社会对教育产品的认可度,而这些才是有效教育营销价值的基础。
3.从目前河南民办高校招生工作的现状来看,民办高校教育营销的策略主要停留在功利性的战术层面而不是促进民办高校大发展的战略层面
教育营销目标只是停留在扩大生源、实现“以学养学”的工具性层面,而没有上升到促进民办高校发展的战略层面。更为严重的是,民办高校的个别领导也不具备教育营销价值理性意识,对招生工作的重视只是出于生源危机的本能管理动机,而其他职能部门、院系从教者往往更不善于对教育营销理念做深刻思考,这既不利于民办高校教育营销实践的深入探索,也不利于其良性、持续、健康的发展。
二、教育营销是对高等教育市场化的理论创新
1.教育营销理论的提出
改革开放之初,市场营销作为外企开拓中国市场而引入的一种营销模式,其市场趋利动机明显。伴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进,国际化和市场化的浪潮已经不可逆转,我国逐渐确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建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教育理论已成为共识。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效发挥教育价值功能,提高教育质量和效能的教育营销理论应运而生。教育营销从工具理性层面来看是手段,而教育营销价值本身隶属价值理性范围,其价值导向上归于传播和推广等目的,两者之间的辩证结合有助于指导民办高校教育机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高效发挥民办教育的价值功能,提高民办高校的教育质量和效能。
2.河南民办高校招生工作引入教育营销理论的必要性
伴随我国高等教育产业化政策的持续,民办高等教育将会成为教育产业化的主战场,民办高校的发展将始终伴随着生源的激烈竞争,在招生工作中引入教育营销理论将成为民办高校生存的必然选择。我省民办高校引入教育营销理论既有现实生存的需要,也有内涵式发展的需要。伴随着河南民办高校发展的双重需要,把教育营销理论提升到民办高校招生工作的战略高度,是保障民办高校在招生战场上生存下来的重要支撑之一。笔者认为,从教育营销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辩证综合上提纯教育营销理论是经济哲学思考的切入路径,教育营销理论贯通于围绕教育市场核心而展开的一切实践活动,应当植根于教育学和经济学的交叉生成过程之中,民办教育机构有义务将社会需要的产品———人才与科研成果输送到有关的社会生产部门或机构,其指向是教育目标价值的实现。教育营销理论在民办高校招生工作上具有价值先行性,其应用则集中体现在民办高校招生工作教育营销策略的路径选择。
三、河南民办高校招生工作教育营销策略的选择
1.进行招生市场调研,实现生源目标细分和准确定位。
事实上,在招生工作教育营销的实施中,首先要重视对生源市场细分找准生源目标,比如在学生入学前通过调查问卷的形式调研掌握学生学习基本情况及报考意愿,在学生到校学习之后对入学新生进行为期半年的跟踪服务,然后根据调研信息寻找民办高校可供给教育产品与生源目标之间的契合。
2.宣传学校特色专业,提高学校品牌声誉。
民办高校要根据自身办学定位,准确把握自身办学特色。办学特色主要体现在办学的定位、办学的价值理念、学科的水平、课程体系的构成、人才培养目标、管理方式和效能、校园文化的建设等方面。以特色吸引学生、培养学生、成就学生是保证学校声誉的基石,民办高校学生的质量要接受教育市场终端的检验,教育品牌的优劣取决于学生培养的质量。因此,招生工作上的宣传推广要重点从民办高校的特色专业等方面做文章,以提高学校品牌声誉为导向。
3.树立教育营销战略意识。
民办教师论文范文3
[论文关键词]民办教育 制度 非均衡 解决路径
制度均衡是人们对现存制度的一种满意或满足,从而处于无意和无力改变的状态。制度非均衡就是人们对现存制度的一种不满意或不满足,意欲改变而又尚未改变的状态。制度非均衡常常成为制度变迁的诱因,换句话说,制度变迁实际上是对制度非均衡的一种反应。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我国的民办教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民办教育的制度体系也在逐步完善。但同时在民办教育发展的制度供给方面也存在着诸多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会引起与制度需求不相对称的制度非均衡现象,进而阻碍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因此,深入分析我国民办教育发展的制度非均衡现象,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对推动民办教育制度的变革有着重要意义。
一、民办教育发展的制度非均衡分析
从制度供需的角度来看,我国民办教育发展的制度非均衡现象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制度供给不足,即制度的供给无法满足制度需求,从而造成现行低效制度无法改变;二是制度供给过剩,即相对于社会对制度的需求而言,有些多余或无效的制度仍然在发挥作用。
(一)制度供给不足
1.制度供给的数量不足。现有的民办教育制度主要是基于捐资办学的前提假设而制定的,忽视了我国民办教育的主体是投资办学的基本特征,导致民办教育发展过程中出现了明显的制度供给不足现象。
第一,产权制度缺失。我国的《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了学校享有法人财产权,但对举办者原始投入资产、办学积累资产的归属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尤其是民办学校终止时,清偿完受教育者、教职工的费用和其他债务后的剩余资产如何处理等,都缺乏相应的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之后颁布的《实施条例》对这一问题也采取了回避的态度,导致民办学校产权归属成为立法的空白地带,严重影响了我国民办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持续发展。
第二,分类管理制度尚未建立。当前我国民办教育以投资办学为主,出资人大多期望获得一定的回报。但是,我国相关法律政策对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分类标准以及营利性学校的运行方式等都缺少必要和明确的法律规定。于是,我国投资办学的民办学校就处于一种“无制度可依”的状况,不得不在捐资办学的制度体系下通过各种途径求得“生存”。这不仅挫伤了举办者持续出资办学的积极性,也阻碍了潜在社会资金转化为有效的教育资源。
第三,合理回报的制度安排并未真正建立。《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允许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获取一定的合理回报。但是,这一规定在实际执行中却遭遇一系列政策和制度障碍,至今未能真正兑现,这主要表现为:有关合理回报的程序规定过于烦琐,无法实际操作,而且现有规定未体现鼓励与扶持的本意;针对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的税收优惠政策迟迟没有出台;举办者可以依靠拥有的民办学校控制权获得一定的回报,实际上架空了“合理回报”的法律规定。
2.制度供给的质量(有效性)不足。民办教育在制度设计及制度执行过程中存在一些缺陷和问题,导致制度供给的有效性不足,无法满足民办教育的发展需要。
第一,民办教育现有的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还存在诸多不协调、不衔接之处。《民办教育促进法》虽已颁布多年,但《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政府规范性文件存在某些与该法基本精神不完全一致的地方,导致该法操作性不强。例如,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但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和《税法》却把民办学校归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这种明显的冲突造成民办学校定性的错位,从而导致一系列的矛盾和问题。
第二,扶持与奖励制度落实不力。《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所规定的扶持奖励措施,有关部门及不少地区至今未能完全贯彻。首先,据调查了解,目前只有少部分省份建立了民办教育财政资助制度,而且经费额度非常有限。其次,《公益事业捐赠法》提出,捐赠企业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自然人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对境外捐赠减征或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但是,相关规定的扶持和优惠力度不强,而且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导致社会公众缺乏捐资办学的热情。再次,以“资金来源或资金管理方式”作为征收学校企业所得税的标准,并不符合民办学校的实际情况。同时,税务与教育部门在对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的认定上存在偏差,导致许多并不营利的民办学校被视为营利性机构。
第三,办学自的制度保障力度不足。《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但实际上政府的限制仍然过多,民办学校自有限,具体表现在:一是不能自主设置专业与课程,民办学校同质化倾向日益严重。受到政策环境的影响和社会氛围的诱导,许多民办中小学也在走公办学校的老路,片面追求升学率,课程设置高度雷同,教学组织形式和评价手段极为单一。二是招生计划受到严格管制。由于不少地方在招生指标分配上存在优先保重点、保公办的现象,导致民办学校的生源空间受到严重挤压。三是学历教育收费仍然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政府多年前制定的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已经远远低于公办学校的生均经费标准,随着办学成本的逐年提高,民办学校往往处于举步维艰的境地。
(二)制度供给过剩
1.延迟性制度供给过剩。延迟性制度供给过剩是指由于制度变迁的时滞性等原因,一些阻碍民办教育发展的制度长期延续下来而未能及时清除或变革的现象。具体来讲,延迟性制度供给过剩主要是指歧视性制度的大量存在,主要包括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两个方面。
第一,正式制度是指人们有意识建立起来的并以正式方式加以确定的制度安排。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虽然都属于“公益性事业”,但事实上民办学校长期以来在我国受到普遍存在的“体制性歧视”。据报道,2010年中国民办教育协会曾准备就32个民办教育的歧视性问题展开调研。这主要表现在:民办学校无法与公办学校一样得到公共财政的扶持,以及水电、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学生享受不到“两免一补”,也得不到相应的生均拨款;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的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差距太大;等等。
第二,非正式制度是人们在长期交往中自发形成并被无意识地接受的行为规范。目前,对民办学校的歧视已经深深植根于人们的思想观念之中。即使一些反对歧视的人,也没有真正把民办教育和公办教育放在“公益性事业”的框架内一视同仁。有些政府部门对民办教育的价值和意义认识不足,不少地方有关民办教育发展的指导思想不甚明确,习惯于计划经济时代管理单一体制教育的思维与做法,甚至以“怀疑论”“多疑论”“麻烦论”等消极被动心态对待民办教育。
2.主动性制度供给过剩。主动性制度供给过剩是指一些地方政府在制度设计上对公办学校和“官办”的民办学校过度“扶持”,从而严重限制了“纯”民办学校生存和发展空间的现象。
第一,在我国,公办学校与政府之间存在天然的利益关系。为保证公办学校的发展,政府全力为其开辟活动空间,制度体系带有明显的政府“呵护”的意味,从而造成了制度空间的不平等。尤其是公办学校的生存与发展受到民办学校挑战的时候,政府可能会对民办学校实施“拨乱反正”式的挤压性政策,从而维护公办学校的利益。例如,不少地区以扩大优质教育资源为名,不断扩大公办重点学校的办学规模,挤压了民办学校的生存空间。
第二,地方政府通过“名校办民校”等方式进入教育市场,削弱了社会力量办学的积极性。具体来说,主要是政府在规制民办学校发展的过程中存在“政治创租”及“抽租”问题。所谓“政治创租”,就是指政府部门利用行政干预的方法来增加“官办”民办学校的利益。我国各地普遍存在的“名校办民校”是政府放权让利的产物,政府为了维护它们的利益,在制度设计过程中会对这些学校过多地“关照”和“偏爱”,无形中限制了“纯”民办学校的竞争力。同时,“政治创租”的存在客观上为“纯”民办学校设置了取得合法性的障碍。这些“纯”民办学校要么迎合政府部门的各种“规制”,以对政府的依赖和合作换取合法性;要么被动地在政府监管的缝隙中求得生存,由此大大削弱了其民间性、公益性和独立性的特征。
二、民办教育发展制度非均衡的解决路径
民办教育发展的制度非均衡问题的解决是一项系统工程,我们必须以战略性和全局性的眼光来看待这一制度变革。
(一)消除各类过剩性制度安排
要顺利推进民办学校的发展,首要的问题就是消除现有的制度供给过剩现象。具体来讲,政府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解决制度供给过剩问题:
1.落实民办学校的平等地位,清除各类歧视性正式制度。各级政府应尽快清理、取消制约民办学校发展的各种歧视性政策,使民办学校在建设用地、税收等方面与公办学校享有平等的权利;尽快取消民办学校学生不能同公办学校学生一样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歧视性制度,明确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一律纳入“两免一补”等相关政策范围;在师资建设方面,能够落实公、民办学校教师的同等地位等;在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下,取消地方政策壁垒,允许民办学校与学生进行双向选择,以及公、民办学校教师进行合理流动等。
2.加强舆论引导,消除各种歧视性非正式制度。首先,加强对《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学习和宣传,让全社会深刻认识到发展民办教育对于调动社会各方面办学的积极性、增加社会对教育的投入、推动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作用。其次,各职能部门的主管领导要对民办教育树立正确的观念导向,真正认识到民办教育同样是公益事业。同时,各职能部门应提高相互合作、协调解决民办教育问题的认识,彼此要了解对方决策的背景和动机,在协商基础上取得共识并寻找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
3.正确处理“名校办民校”等问题,为“纯”民办学校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首先,教育部门应该按照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促进教育市场的开放性和公平性。其次,教育部门要严格审批程序,由省一级教育部门制定统一的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准入条件。严格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禁止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转为民办学校,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必须真正做到“五个独立”,不允许公办学校或教育部门分享民办学校的收入,或者分享的收入必须全额用于民办学校办学。再次,参与联合举办民办学校的应该是优质公办学校,而且双方必须签署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经公证机关公证。
(二)加大民办教育制度供给力度
民办教育制度的供给既要考虑政府和民众的利益诉求,同时也应尊重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合理利益诉求。遵循这一原则,我国要加大民办教育制度的供给,改变当前制度供给不足的现象,可以采取两种不同的制度变迁路径。
1.实行“增量改革”,确保现有法律法规的延续性和民办学校的稳定性。在现有法律法规框架下,按照公、民办教育同属于国家公益性事业的法律要求,清理各种对民办教育的歧视性政策,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第一,明晰民办学校产权。通过地方立法,制定合理可行的产权明晰办法,从法律层面上进一步清晰界定民办学校法人财产的最终归属问题,确保学校法人财产的落实,要求举办者履行按时足额出资、承担债务和资产过户等义务,保障投资者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在产权明晰的情况下,允许民办学校在特定条件下对外转让产权。
第二,制定合理回报标准及财务会计等各项配套制度。制定合理回报操作细则和举办者奖励办法,对举办者的投入部分,可以参照银行贷款长期利率水平给予合理回报。在此基础上,制定民办学校专门的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对投入民办学校的公共资源使用情况的审计和绩效评估。同时,制定民办学校土地使用、水电费、信贷等优惠政策。
第三,完善公共财政资助制度。地方政府应制定专门制度,将对民办学校的经费资助列入财政性教育经费预算。同时,根据当地财政性教育经费增长的速度,确保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按一定比例增长。对于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政府应依法根据当地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生均教育经费标准,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对于民办高校,可比照政府给予公办高校拨付生均经费的做法,按学生数给予一定的财政经费资助,用于降低学生的收费标准。在此基础上,鼓励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将公有闲置房屋、校舍、设施等,无偿或低价租赁给有条件的民办学校办学;在项目建设、师资培训等方面给予民办学校扶持。
第四,健全民办学校税收优惠制度。一是对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相同的税收优惠政策。民办高等教育以本地公办学校同类专业的生均经费作为衡量标准,民办基础教育以所在区县生均教育经费作为衡量标准。收费相当或低于公办学校标准的,免征企业所得税;收费高出公办学校经费标准的,对高出部分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对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制定单独的税收优惠政策,可参照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征收企业所得税,出资人应当取得的合理回报继续用于学校建设的,应允许作为再投入计入其出资额,并免除这部分再投入资金的相应税款。
第五,完善民办学校办学自的制度保障。一是依法落实自主招生权。改变按照公办学校模式确定民办学校招生指标的做法,以其办学条件为主要根据,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每年的招生计划,教育部门按照核定的办学规模对注册人数进行认可。若因生源不足而需对招生计划进行调整,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应同比例减少班级数和班额数。二是充分落实专业设置或课程选择权。政府要给予民办学校基于自身资源优势自主选择课程的余地,允许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课程标准的基础上自主设计校本课程。三是逐步放开对收费的限制。将民办学校收费审批制度改为备案制,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收费标准和项目,报物价主管机关备案。
第六,完善民办学校教师的各项制度。建立县级以上民办学校教师人事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民办教师实行人事;落实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等方面的平等权利;民办学校教师应享受与公办学校教师同样的社保政策,所需费用由政府、学校和教师个人合理分担,政府争取承担一半左右(如台湾地区为50%)等。
2.实行“存量改革”,对民办教育进行全面的“制度重构”。这应该是未来我国民办教育制度供给的大方向,因涉及面广,应在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再逐步推广到全国。试点地区应以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管理制度为突破口,在此基础上设计相应的配套制度。
第一,建立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制度及产权制度。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将民办学校分为非营利性(捐资型、出资型)民办学校、营利性(投资型)民办学校。对于捐资型民办学校,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及办学积累均属于捐赠性质;民办学校享有法人财产权,举办者不拥有民办学校的所有权;学校收支结余不得向出资者分配;学校终止时,清算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对于出资型民办学校,在明确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的基础上,政府资助的财产归国家所有,企业和个人投入的资金归企业和个人所有,捐赠、学费属于学校集体所有;举办者在学校举办过程中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校产的增值部分全部归学校所有;学校停办时,清算后的剩余财产中举办者仅取回原始投入部分,其他剩余财产用于举办社会公益事业。三是对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在明确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的基础上,政府资助的财产归国家所有,企业和个人投入的资金归企业和个人所有,捐赠、学费属于学校集体所有;投资者可按照一定比例获取合理回报,同时对于校产的增值部分根据投入主体占学校总资产的比例拥有相应的增值部分;学校停办时,各投入主体根据资产的产权证明承担有限责任和分配剩余财产。
第二,建立分类的法人、财务会计等相关制度。营利性学校参照公司制企业进行法人登记,并建立相应的法人治理结构,其财务会计等按照《企业单位会计制度》等相关制度执行。营利性民办学校财产可以继承、转让、质押,也可以上市,拥有申请破产保护的权利。非营利性学校参照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和管理,财务会计等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相关制度执行。
第三,建立分类的政府财政资助制度。随着分类管理制度的推行,国家的财政资助政策也要区别对待。在经费不允许的情况下,可先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进行资助。一是对民办学校学生给予生均定额补助。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学生都应该享受生均补助,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生享受的比例应高一些。二是对民办学校给予奖励性补助,对为民办教育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以奖代补”的方式进行奖励。
第四,建立分类的税收、土地使用等制度。相关部门应对现行的民办教育税收法律政策进行修订。一是在税收制度方面,改变现行的以“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或“经费纳入国家财政专户管理的学校”作为税收优惠对象标准的做法。在此基础上,捐资型和出资型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投资型民办学校,对于其收费低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生均经费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对于超出部分减半计征或享受高新企业的税收优惠待遇。二是在土地使用制度方面,对于捐资型民办学校,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对于出资型民办学校,可以参照行政划拨价出让的方式提供建设用地。对于营利性(投资型)民办学校,原则上以有偿出让方式供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可在出让方案规定期限内分期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