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范文1
关键词: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现状;对策
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2)01-0365-02
社会保险基金是是社会保险制度实施的根本保障,社会保险基金问题始终是社会保障的首要问题。由于对我国劳动保障机制的严重毁坏。我们的社会保险体制发展一度脱离了科学发展的正轨,而随着改革开放发展的客观需要,社会保险作为劳动制度改革的部分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展开。并为加快我国改革开放的进程和经济高速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但是由于社会保险立法工作的滞后。相关法规操作细则的不完善。我们的社会保险征缴现状还不能做到应收尽收,影响征收的瞒报、漏报和拖欠社会保险费的现象还存在不止。如何行之有效的规范社会保险的缴费行为,为社会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营造一个法治公平的良好环境。是我们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者应该思考的一个课题。
一、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现状
(一)随着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健全和完善,相关实施配套细则应及时出台以加强法规执行的操作性
随着《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实施以来,国家又相继出台了《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社会保险稽核办法》、 等多部指导社会保险规范化管理的法律法规。我国的社会保险事业正逐渐形成了一整套法制化的管理体系。对社会保险征缴和使用的监督和检查有了比较规范的钢领性法律依据。但是由于社会保险在全国各地区各行业开展的基础和起步的时间差异,对执行国家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的力度和深度有较大差别。在全国社会保险所覆盖的区域内,由于实施办法和操作标准的不统一,如电力行业、金融行业、教育行业等行业化管理的单位仍然在延续各自行业统筹的办法,和各自所在地区的社会保险管理模式难以统一,从而形成了在同地区,同单位,甚至同岗位因为用工形式(原在册的老职工和新招用的合同工)不同而在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上存在的明显差异等不正常现象。而各地区在执行社会保险征缴的相关业务如社会保险缴费的申报方式、缴费基数(工资总额范围的界定)的认定标准等地区性法律法规时存在着执行政策不统一、审核机制不规范等问题,影响了缴费基数核定和稽核的整体效应。客观形成了用工单位在履行社会保险责任和义务时的攀比和心理不平衡的负面作用。也影响了我们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的执法效果。而且,由于相关社会保险稽核的法律法规对具体实施稽核工作的主体---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缺少权威、可行、有效的职权赋予。对违反国家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具体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条款还难于起到法治的效果。
(二)实施稽核工作的主体机制设置不到位,稽核工作人员综合素质参差不齐,执行政策法规的整体水平有待提高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明确了实施稽核的主体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但是由于各地区对社会保险征缴的经办机构设置不同,甚至机制设置也不同。有的社会保险机构已经升级为社会保险局,而更多的是设在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属的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因此,在全国范围内现阶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很难有一个统一准确的名称和机构。而且各自的行政执法资格不同,如代收社会保险的地税部门和社会保险局具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执法资格,而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在机构设置上属于国家事业单位,在体制和职能上都无法和国家机关相左。因此在执法的过程中显出力度不够,底气不足,违法者不惧的状态。
由于各地区相关部门对社会保险工作重大意义的认识程度不同,很多地区的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和相对薄弱的状态,从事稽核工作的工作人员综合业务能力不高。有关社会保险稽核方面的政策法规和业务交流的培训还没有形成制度化、定期化。稽核工作人员在开展稽核工作之前还缺少必要的专业政策和业务方面的培训,各社会保险单位在选用稽核工作人员时还缺乏从德、能、勤、绩的综合能力角度来考核任用。因此影响了社会保险稽核执行的权威性和法治性。
二、社会保险的重要意义在认识上还有待提高,社会保险稽核的执法环境需要社会的支持
由于社会保险工作开展环境与各地区经济发展环境差异的原因,以及社会保险相关政策法规健全和完善的滞后,特别是全国各地区执行社会保险有关业务的标准的不规范、不统一,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较之国家有关的税法和其他法规在社会上的影响力和对违法用工单位的震慑力明显显弱。这与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同有直接关系。如国家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比较明确详细地规定了一些违法行为按构成犯罪而追究刑事责任。而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在违法方面的处罚规定上明显较弱且缺乏连续操作的实用性。因此这也是多年来一些用工单位把“瞒报”,“漏报”社会保险费作为企业降低成本,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一个重要手段而且屡禁不止的原因。而且,在农村劳动力大量进入城市劳动力市场的今天,诸多劳动者对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和社会义务意识淡薄,缺少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主动性,有的农村劳动者为了不愿从个人收入中扣除应该由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部分甚至和用工单位签定私下协议自愿放弃用工单位为其参加社会保险的权益。助长了用工单位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
在社会保险稽核的实施过程中,特别是在查实处理阶段,经常会由于因相关法律法规在实施执行细则方面的主体不明确性和不连续性以及受到来自社会各方面的阻挠和干预。特别是经稽核确认漏缴社会保险数额较大,具有代表和影响力的缴费单位。经常会利用其投资和被招商的理由,利用多种手段动用社会各种关系说情,导至各方面的阻挠和干预致使稽核工作有时处于有始无终的状态,严重地影响了公平、公正、公开的稽核工作实施的完整性和权威性。极大地破坏了稽核工作的执法环境。
三、改变稽核现状的方法
(一)加快完善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实施细则的建设步伐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是党的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目标。随着《社会保险法》和其它一些社会保险方面法律法规的出台和实施,我国的社会保险事业正在逐步走向健全法制和规范的发展道路。行政执法,依法行政也已成为我们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者在具体执法过程中的工作准则。我国是一个地域广阔,人口众多,现阶段经济发展程度和地区特点差异很大的发展中国家。因此只依靠宏观的《社会保险法》和其他相关的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标准我们的具体工作行为显然不足,我们各地区(起码应该是省一级或省级城市)应当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制定一整套具有实际操作性和法制性的相关法规性实施细则。用于具体指导和强化我们依法行政的工作行为。例如在近期国家出台的《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6号)在宏观上确定了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应参加社会保险的原则,但在实施的操作过程中尚需要具体实施细则在具体内容上的支持。对于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的比例、缴纳社会保险的基数、登记的方法、证件、享受社会保险的标准和具体办理方法都应当有一个明确的实施细则。否则,各地区很难在实际操作中有一个法规性的依据作为标准来实施。也影响了有外国人就业的各类用工单位为外国就业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积极性。如《社会保险法》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八十六条规定:“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对于用人单位违保险法规的具体行为有了更准确的处罚标准,但对实施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处罚的执行主体只是指定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这样比较不明确的说法。因此,如果没有一个准确的行政职能和职权的细则来明确依法实施国家职能的部门,那么,我们的依法行政就缺乏严谨有效的操作性和实用性。因此尽早建立健全一整套完整的与国家《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相配套的具体实施细则是保证《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有效执行的根本和关键,也是我们社会保险工作者特别是稽核工作者依法规范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行为的有效法律依据。
(二)明确社会保险稽核部门职权,提高稽核队伍综合执法素质,加大法治的力度,依法促进社会保险缴费行为的不断规范
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刚刚起步,法规、政府、全社会的支持犹为重要。社会全体公民对社会保险事业重大意义的理解程度,当地政府对社会保险工作的重视程度,法律法规对社会保险工作开展的支持程度等因素都是我们社会保险事业能否健康发展的基础。因此我们的相关法律法规应对稽核工作的具体职能和执法权限有一个更明确的定位。地区政府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健全社会保险方面法律法规的具体实施细则。从而为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者创造一个依法查处,依法行政的执法环境。
政策制定之后,干部是决定因素。法规健全之后,执法者是决定因素。因此提高稽核队伍的整体综合素质非常重要。首先要选用品德高尚,业务能力强,政策法规精通,廉洁公正原则性强的人员来充实和担当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建立定期对社会保险稽核人员进行法律法规方面解析、专项业务案例交流等综合方面的专业培训机制。确保社会保险稽核队伍的整体素质适应不断发展和健全的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的需要。
(三)建立健全对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宣传、培训机制,利用各种形式扩大对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在社会上的宣传和影响,推进社会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随着国民素质的提高,公民的法制意识愈来愈强。应当建立通过各种方式和媒介加强对社会保险在劳动者生活中的重要性以及法律法规的详细解析方面的宣传教育体系。充分利用社区这个能和大众密切沟通的有利平台来普及公民对社会保险重大意义的深度理解。营造全社会公民共同促进社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的社会氛围。同时,健全对用工单位从社会保险登记时进行社会保险专项的政策法规解析、业务流程指导等相关的综合培训制度和不定期的新法律法规解析的培训制度,详细解读如工资总额应含括的内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具体组成部分等可能影响企业规范缴纳社会保险的概念性名词。使用工单位从开办之时就能及时在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准确指导下合法运行,依法规范。
(四)建立健全社会保险投诉举报机制,充分发挥媒介的社会影响和监督作用
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建立健全一整套社会保险专项的投诉和举报制度,对社会公开社会保险投诉和举报渠道。建立起稽核与社会和劳动者沟通的信息平台,在电话、网络、信箱等媒介中建立联系方式。充分发挥劳动者和社会力量保护合法权益的积极性,为我们稽核工作者提供更直接真实的第一手资料和信息,便以我们查处违保险法规行为准确性和及时性。
社会保险工作是保障国家经济稳步健康发展的基石,它直接关系到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障。亿万个家庭的生活质量和整个社会的和谐和稳定。所以我们社会保险工作者依法维护社会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是亿万个家庭的生活质量共享改革成果的需要,是整个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
作者单位: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参考文献:
[1]《社会保险稽核办法》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范文2
为保证国家失业保险法规的贯彻落实和政策的连续性,根据《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及有关实施办法,现就部分单位补缴累欠职工失业保险基金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是在1986年10月1日至1994年6月5日期间属于1986年9月1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的《北京市执行〈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规定实施范围内执行职工待业保险的国营企业,区、县、局、总公司所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未按规定缴纳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均须补缴历年所欠的职工待业保险基金。
二、单位补交职工待业保险基金本着合理负担、简便易行的原则,补交基金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单位补交金额=历年全市职工人均月缴金额(1元/月)×单位历年年平均人数×实际应缴基金月数。
三、欠缴单位在核定应补缴的职工待业保险基金数额后,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和区、县劳动局失业保险机构于1994年9月20日前通过银行收缴到《失业保险基金》专户上。
四、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区、县劳动局失业保险机构、街道(镇)劳动部门对欠缴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单位,在进行1994年度失业保险费核定收缴工作时,将单位补缴与按新规定核定收缴工作同时进行。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范文3
关键词:社保基金 监督管理
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涉及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更蕴含着重大的社会责任。近年来,社会对基金监管的认识在逐渐深化,基金领域信息化建设水平在不断提高,科技防控、内控制度的力度在加大。本文就基金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难点问题及产生的原因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一、社保基金现状
北京市自1992年10月建立个人养老保险账户起,目前已经形成涵盖医疗、养老、工伤、生育、失业五个险种的社会保险体系。“十二五”期间,社会保险体系建设不断完善,覆盖面不断扩大,正加快由社会保险政策全覆盖向享受社会保险人群全覆盖转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基金运行平稳。与此同时,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规模也随之加大。据统计,北京市2014年社会保险基金收入2147.8亿元,基金支出1592.7亿元,基金当年结余555.1亿元,同比分别增加245.1亿元、174.7亿元和70.5亿元,增幅分别为12.9%、12.3%和14.5%。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民生工作提出了“突出重点,守住底线,完善制度,引导舆论”的十六字要求,什么是底线,基金安全就是底线。随着社保基金规模的不断扩大,基金安全形势不容乐观。目前全国普遍存在注册企业参保率低、参保企业漏报缴费人数、瞒报缴费基数等问题。从各项专项审计和举报案件反映的情况看,部分企业、中介机构和个人,专门从事针对社会保险的不法业务,不断翻新骗保花样。通过编制假行政文书、篡改个人档案、修改关键材料、伪造工作岗位和工作经历等手段,骗取社保基金和相关资格。近几年,全国发生多起社保基金被挪用案件,社会影响恶劣,因此,需要详细分析当前社保基金管理的难点,思考研究相应的改进方法,确保社保基金的安全。
二、基金监督的难点
随着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保基金规模的迅速增加,给社保基金监督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同时在基金监管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监管法规制度不健全
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社会保险政策、法规层出不穷,但并没有相应的基金监管法规、制度与其相匹配,导致基金监管的职责不明确、控制要求不清晰,实际监管可操作性较差。如:2001年实施的《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没有根据监管对象、业务流程的变化及时更新,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又如2011年7月1日实施的《社会保险法》,基金监督方面原则性条款多,具体操作性条款相对较少,造成“牛栏关猫”,基层经代办机构在业务办理时缺少配套性具体措施,形不成对基金安全的严格管控。
(二)基层管理工作薄弱
通过对19个社保所进行深入的调查,发现基层社保所工作主要存在以下三方面问题:
1、基础管理制度薄弱
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许多社保所基础管理制度不健全,且各项制度建立之后的具体落实不够。比如:有的社保所建立了岗位职责制度,但是实际工作中出纳、会计岗责不清,存在会计负责制单、装订凭证等现象,由此造成了日记账与记账凭证日期、凭证号不一致的问题。此类问题普遍存在。
2、财务基础薄弱
据调查统计,部分社保所财务管理不规范,存在以下问题:原始凭据不规范;记账有错误;会计科目使用错误;15%的社保所基础档案保管不符合规定。
3、管理人员素质不高
根据调查显示,基层社保所多数财务人员身兼数职,不能专职从事财务工作;另外,部分人员财务基础知识掌握不扎实,60%以上的财务人员从事财务工作不满三年,财务经验不足;有些社保所的财务工作归镇政府的大财务室管理,这样造成了部分财务人员不了解社保政策、不懂业务,导致财务入账不及时等问题。
(三)内控监督手段滞后
由于社会保险业务的不断拓展,内部风险控制的重心已由一般的业务纠正差错转变为运行过程中的风险防范,而现行的内控制度与手段则显得力不从心。主要表现在:一是侧重事后检查,事前与事中风险防范不够;二是内控的工作重心仍是一般差错的查纠;三是缺乏对内控工作的有效考核。
(四)社保基金监管过分依赖行政手段
从现有的监管模式来看,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过分偏重行政手段。一方面是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经历了四险合一、五险合一等过程,每一项险种的推出时间、缴费比例和覆盖范围在近三十年内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造成了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行和监管,都离不开行政部门的发文。而目前过分倚重行政监管,而忽略了其他监管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比如社会监督委员会已经提出了好多年,但很少真正发挥监管作用。另一方面是行政监管分散、政出多门。各部门在制定或执行有关政策过程中容易从自身利益出发,使得政策存在严重的“条块分割”现象,而不同部门出的政策之间存在一定的衔接困难和漏洞。在这些因素的作用下,使得社保基金监管的职能被弱化,监管机制严重失效。
(五)社保基金管理使用涉及的部门环节多
社保基金管理使用涉及的部门环节包括: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市、区两级社保经办、医保经办、劳服中心、培训部门;市、区两级社保、医保、就业行政审批部门;及街道、乡(镇)社保所。以北京市就业资金拨付流程为例:
经办环节多给社保基金的监管带来新的压力,从总体上看,基金安全形势是好的,但社保基金管理过程中也存在不少的问题,基金安全的潜在风险仍然存在。
三、基金监督的对策
针对基金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在基金监管方面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健全监管法规和细则
随着《社会保险法》的出台,相关的实施细则需尽快出台,明确界定基金监管内容和监管工作流程。《社会保险法》在第八章中列举了一些基金管理的规定性条款和禁止性条款,在第十一章法律责任中又对应了一些涉及基金的违法行为,这些应作为社保基金监督细则制定的依据。
2012年人社部下发了《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这是全国首个就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出台的一部准法规性文件,其20个禁止性纪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工作人员提出了严格要求,必将对全国社保基金的安全保障产生积极影响和促进作用。2013年北京市从实际出发,在总结归纳基金领域正反两方面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了《北京市贯彻实施细则》,提出了36个风险防控点。这也是全国首个针对社保工作人员专门制定的行为规范。
在此基础上,应进一步将细则中每项“不准”要求,逐条逐项地细化成具体的、可操作性的防范措施,形成具体的管理规程和具体的工作要求,并将这些防范措施落实到每一个岗位、每一个经办细节,杜绝个别工作人员经办中随意性、变通性的行为,强化社保工作人员的风险意识、规则意识和自律意识。形成不敢违规的惩戒机制、不能违规的防控机制、不易违规的保障机制。
(二)建立系统的基金监督架构
为弥补行政手段监督的不足,应建立一个系统的、全面的基金监督框架,涵盖科技防控、重点业务检查、现场监督等,做到日常监督与行政监管相结合。
其中:定期监督是每月运用监督信息系统查找、处理、分析疑似问题,督促有关部门整改;不定期监督是在行政监督方面不定期对社保基金收支环节进行现场监督,健全基金安全隐患排查机制,主要采取会计达标、业务互查、现场督察三种方式开展工作;常规监督主要通过各经代办机构上报“非现场监督报表”、“自查自纠报告”的方式实现,确保社保基金监督常态化、制度化。
(三)整合资源,强化社保监督专项检查
一方面是强化横向检查:加强不同系统之间,不同险种之间的实时、纵深、多维数据比对和交叉监测。利用民政殡葬火化和医院死亡信息甄别待遇领取人员的生存状况;利用医保系统中的就诊信息锁定疑问数据,开展对社区药品目录和住院医疗费用的监控。
另一方面是强化欠费检查:根据欠费单位摸底调查结果,了解其欠费原因和实际经营状况,有针对性的加大对欠费大户和重点户的催缴力度,确保基金足额征缴到位。在科学防控的基础上开展定期或不定期地监督检查工作,通过“抓早、抓小、抓苗头、抓隐患”,积极落实 “预防为主、管控结合”的基金安全管理机制。
(四)发挥社会监督委会作用
依法设立由社会各界人士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集合社会各界力量对社会保险工作进行监督,加大对违规举报的奖励力度,确保社保工作依法规范运行、确保社保基金安全完整,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委会职能。
基金安全责任重大、任务艰巨,需要以更加精细的管理,更加严格的措施,更加有效的监督,提高社保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增强基金安全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参考文献:
[1]胡秋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后期试点地区现状调查――以尉氏县为例[J].改革与开放,2015
[2]朱铭来,于新亮.关于我国照护保障制度构建的若干思考[J].中国医疗保险,2015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范文4
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对于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由于历史的原因,依旧亟待改善。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在我国经济发展大步往前走的同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工作应该被放到改善农村居民生活水平工作的重中之重。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指出该制度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同时,也提出了一些解决拙见,望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能更好。
【关键词】
社会保险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立法缺失
一、前言
社会保障作为社会文明的标志,是公众幸福感的源泉。社会保险法在西方已有130多年的历史,我国对社会保险法的研究始于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我国《社会保险法》自1994年进入立法规划到2010年以法律文本面向世人,在立法之路上迂回跋涉了16年。该法律的颁布实施,为解决社会保险工作中的一系列疑难问题提供了契机。
目前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为1.69亿,预计2050年中国60岁以上老年人将占三成,达31%。而依据“生存保障原则”,为了保障在市场经济体制中处于弱者地位的老年人的基本生存条件,建立完善的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刻不容缓。我国原本稀缺的社会保险一直向城镇倾斜,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日渐完善,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缓慢,甚至停滞。中国作为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70%,2000年我国农村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占农村总人口的7.36%,而城镇仅为6.29%,虽然农村经济发展水平远远落后,但老龄化却已走在了城镇前面。建立完善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重中之重。
二、相关理论研究及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的现状
(一)国内外相关理论的发展及研究
德国最早创始了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内容:1883年俾斯麦政府颁布了《疾病社会保险法》,1884年颁布了《工伤事故保险法》,1889年颁布了《老年和残障社会保险法》等,为德国公民逐步建立了完善的“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福利保障制度。
1935年美国国会批准并公布《社会保障法》,这是“社会保障”作为法律概念首次出现。之后1941年的《大西洋》、1944年国际劳工大会的《费城宣言》均采用此词,产生影响并延续至今。
大部分国家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已经建立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各国的政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划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以日本、韩国、美国为代表的社会保险型养老模式,该模式强调农民养老的个人义务,但政府同时给予较大的财政补贴;第二种是以瑞典、英国、加拿大为代表的福利保险型养老模式,政府采用财政政策调节的方式保证该国的老年人晚年生活幸福;第三种是以少数亚非国家为代表的强制储蓄型养老模式,主要由职工个人与雇主共同缴纳保险费,国家不给予任何财政补贴,但会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
(二)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的现状
中国农村居民传统上大多采用家庭养老方式。在之前,土地收入是农民养老的主要经济来源。但后,我国人均土地减少,农民不再拥有土地所有权,土地养老的功能已经越来越弱。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有着以探索发展方向为特征的摸索阶段,时间是20世纪90年代到21世纪初。这一阶段,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口老龄化、农村基本建设等与社会保障有关的各种问题大量涌现,国家只能“摸着石头过河”,在积极探索过程中,颁布了几部法律法规(详见表1),以尽快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养老保险法律体系。在这一阶段,我国立法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令人遗憾的是,却没有出台专门调整农村养老保险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这说明该阶段的立法状况与当时的社会发展已经产生了脱节。
在这二十多年,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缓慢的发展速度与农村迅速老龄化的现实脱节越来越严重。在计划生育的政策背景下,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已经走到尽头,独生子女赡养老人的压力巨大。如果养老保险不能尽快完善,必然会影响到社会的安定与和谐。
在后发展的第二阶段颁布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规定: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筹资原则是“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支持”。该原则贯穿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整个实施过程,但在实践过程中,地方政府因财政压力,缩小补助比例,又加上我国集体经济在大部分地区十分薄弱,致农民最终成为了唯一的缴费体。这样的农村养老保险体系,缺乏政府支持,严重违背社会保障的本质要求,实际上也称不上真正意义的社会保险。
三、现阶段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立法缺失。
尽管我国通过了《中国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该法提到了“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止”,但对其具体实施细则未作规定,实际操作较为困难。《社会保险法》中养老保险部分授权条款占一半以上(详见表2),其将涉及到权利和义务的条款完全授权行政机关立法,可以说只剩下一具没有灵魂的外壳了。
(二)国家对农村养老保险的支持力度太小。
根据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社会保障作为社会再分配的手段,政府或者雇主应该作为资金主要提供方,但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的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完全来源于农民。《社会保险法》对原制度又过于维持与迁就,对改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作用甚至更微。比如,第10条第3款规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实际上是对过去按照身份的保险制度的迁就和肯定,而不是按照风险人群,给予特定身份人群特殊地位,实际上是以法律形式肯定了目前我国社会保险的双轨制,违背了社会保障制度公平性的内在要求,其结果是进一步拉大不同群体之间的社会保险待遇的差距。
(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地位缺失及管理效率低下。
虽然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已经发展二十多年,但唯一正式颁布的法律法规仅有《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此规定自1992年颁布已有20年时间,地方政府在具体实践中早无法完全按照原本方案执行,因此造成目前各地区各自为政的局面。《社会保险法》第64条第3款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之所以不能直接实行全国统筹,原因在于提高社保基金统筹层次将会导致发达地区与不发达地区的利益冲突。统筹层次越高,经济越发达地区的积极性反而越低。鉴于我国社保基金的隐性债务大、东西部经济差距悬殊、各类社会保险还没有形成稳定的模式、多头管理导致难以协调统一等,在统筹层次问题上,可以说是中央对地方的妥协。
(四)保障水平与覆盖面偏低。
农民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低,生活支出占据了收入大部分。在自身经济拮据的情况下,即使有心也无经济实力购买养老保险。同时由于传统家庭养老观念的根深蒂固,思想难以迅速转变。政府机构在推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时,复杂的缴费方式及回报率使农民不能理解政策的本质含义,也无法建立农民对养老保险的信任。另外,由于保障水平不高,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领取的养老金对生活难以起到帮助作用。
(五)养老保险参保率不高。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起步晚,加上宣传未到位,很多农民不知道、不了解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或者对此持怀疑态度。种种原因都导致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民只占可参保农民人数的少部分。
(六)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空账”问题严重。
公开数据显示:2004年,全国社会保险“空账”为7400亿元。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资料显示,目前我国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空账”近1.3万亿元,在五年时间,社会保险“空账”额几乎翻了一番,增长速度令人瞠目结舌。
四、对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建议
(一)不断完善立法,以严密的法律体系为后盾支持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转。
虽然现在已经颁布了《社会保险法》,但这部法律仅从宏观上对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提出了要求,具体问题操作性问题还亟待解决。针对农民养老这方面没有全国统一的法律,应建立专门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加快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应立足我国国情,尽快完善与社会保险法相匹配的其他单项法规。以形成一个健全的社会保险法律体系。
(二)对农村养老金的来源进行改革,以减轻农民的负担。
现行的农村养老基金主要由农民个人负担,这种方式农民负担太重,所以根本吸引不了他们参保。政府应推行优惠政策,实行让利、让税、补贴等一系列政策,加强农民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信任度。或者改革农村养老金的来源,加大政府对农民的资助,减轻农民的负担。
(三)完善和加强农村养老金的管理与监督制度体系,确保养老基金保值、增值。
设立专门机构对农村养老金进行管理,承担基金的保值、增值责任。加强农村养老金的监督活动,健全农村养老金的监督机制。首先,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与基金的收支、投资有关的财务、会计、预算管理制度;审计部门要进行定期审计,并设立专门机构对基金的管理实行专门的监督。同时,农民自身也能够关注基金,作为投保人时时刻刻关心养老金的运行,以保障自己的老年生活。
(四)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
农村养老保险与城镇养老保险不同,前者起步晚,没有后者发展完整与成熟。大部分农村养老保险工作还属于试点工作,我们在符合经济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应逐步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坚持发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让改革开放的成果惠及全体国民,并制定法律加以巩固。
(五)加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宣传力度,调动农民的参保积极性。
政府作为主要的宣传者,应加深广大农民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认识,从而提高参保的积极性。在养老保险制度的推进中应对农村新型养老保险制度进行积极的宣传,耐心、细致地向农民讲解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大力宣传政府对养老金的让利、让税、补贴等优惠政策,以吸引广大农民参保。
(六)对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灵活的多样性投资。
养老保险制度的立法内容应当与其他法律部门的立法内容相衔接,以保证养老保险法律规范的有效实施。确定单一投资项目的法定投资限额,以防止风险集中。我国可以借鉴德国:养老保险基金可投资于股票、房地产、流动资金的上限分别为20%、30%、49%。
五、小结
当前我国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存在很大缺陷的,解决问题必须立足当前国情——面临法律依据的缺失、老龄化的加速到来、农村劳动力的迁移减少、失地农民增多等现状。研究的重点应该集中在完善农村养老保险的法制基础、建立农村与城镇对接的社保体制、改革养老保险基金的筹资方式以增加社会保险的收入等。虽然西方发达国家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方面已取得相当的成功,但是由于政治基础和经济水平的不同,完全照搬西方模式是难以成功的。我国应当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中,立足实际中国农村的现实状况,推进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为造福广大农民做贡献。
参考文献:
[1]胡光志.人性经济法论,法律出版社,2010.
[2]林嘉.社会保障的法制轨迹.中国教育报,2008,12.11.
[3]李筱璐.完善我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思考.当代经济,2008,3.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范文5
一、基本养老保险收支情况
(一)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收支情况
1、2014年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33537人(含退休人员8152人),增长10.6%;实际征缴养老保险费10924万元,同比增长6.5%,上级补助4164万元,增长15.6%,基金累计结余23270万元。2014年城镇职工离退休人员8152人,全年累计发放养老金14207万元。同比增长12.8%
2014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已有20.6万人城乡居民参保,参保率达94%;(其中新农保20.1万人,城居保0.5万人)。本年度征缴保费共1583万元(其中城镇:41万元,农村1542万元)。待遇发放;现有在册领取养老金46815人,(其中新农保45380人,城居保1435人共发放养老金3224.35万元(其中城镇103.45万元,农村3120.9万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8795万元。
2、2015年年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35197人(含退休人员8925人),增长4.9%;实际征缴养老保险费13289万元,同比增长21.6%,上级补助5781万元,增长38.8%,基金累计结余29765万元。2015年城镇职工离退休人员8925人,全年累计发放养老金17788万元。同比增长25.2%。2015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已有21.9万人城乡居民参保,完成年度民生工程任务的101%;其中参保缴费人数17.1万余人,待遇领取人数4.8万人,本年度征缴保费1400万元。发放养老金4787.3万元,基金累计结余10102.3万元。
3、2016年年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34643人(退休人数9885人)人,加上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后医院转入事业单位参保1248人,同比增长1.97%。实际征缴养老保险费17390万元,同比增长6.5%,上级补助5738万元,与上年基本持平,基金累计结余40964万元。2016年城镇职工离退休人员9885人,全年累计发放养老金20205万元。2016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已有22.76万人城乡居民参保,完成年度民生工程任务的102%;其中参保缴费人数17.74万余人,待遇领取人数5.08万人,基金累计结余13719.3万元。
4、2017年前三季度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35486人(退休人数10289人),增长2.4%。实际征收养老保险费9876万元,累计发放养老金16219万元。2017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前三季度已有21.29万人城乡居民参保,完成年度民生工程任务的90%;其中参保缴费人数16.09万余人,待遇领取人数5.2万人,基金累计结余16072万元。
(二)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情况
2015年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未启动,原试点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纳入合并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统计。
2016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启动后。2016年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数12703人,其中:在职9631人,退休3072人。2016年机关事业单位当年征缴保费8295万元;2016年10月机关事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才纳入社保发放,当年社保基金支付养老金3657万元。
2017年前三季度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数12907人,其中:在职9722人,退休3185人。前三季度征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12123万元,支付养老保险待遇9790万元。
二、养老保险工作情况
(一)加强《社会保险法》宣传,认真做好社会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以《社会保险法》实施为契机,县保局结合日常工作,走农户家、进街道、下乡镇、入工业园讲解社保政策,让群众知晓国家的社保政策,提高群众的参保意识。通过政策宣传,各企业、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积极性得到极大提高,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得到极大发展,参保人数每年保持稳定增长。
(二)坚持社保为民宗旨,做实做好民生实事。一依法依规做好保费征缴。严格执行从2016年5月1日开始两年内对企业养老保险降低1个百分点政策,认真做好企业减负及保费征缴,对困难企业,延缓缴交养老保险。同时,加强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缴费服务,根据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能力的差别,可按5个档次自由选择缴交养老保险,满足了灵活就业人员不同层次的需求。二是抓好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工作。为维护广大参保人员的权益,特别是外出务工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我局认真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设立专人专岗办理转移接续业务,保证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顺畅。三是做好退役军人参保缴费工作。根据《关于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2〕547号)文件精神要求,县社保局积极开展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工作。四是抓好企业改制下岗职工的参保接续工作,确保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率达100%,避免参保人员的流失。五是积极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工作。按照《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要求,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工作。
(三)强化社保基金监管力度,规范基金安全运行。一是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完善养老金银行直发工作,确保在国内不同地区居住退休人员都能及是领取养老金。二是严格执行国家现有的退休政策,不断完善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管理制度、程序,在简化、优化现有制度、流程的基础上,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审批程序。三是完善养老保险领取资格认证。在现场认证基础上,我局采取上门服务认证、网上认证、异地协助认证等多种形式,进一步提高了资格认证率,确保待遇支付无误。四是加强基金管理,实现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
(四)认真落实社保政策,全力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按照人社部倡导的“一制四化”建设理念,不断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将应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参保单位及人员全部纳入,对不符合要求人员的已纳入企业养老保险参保。对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在职人员按要求启动了保费收缴,对2014年10月前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原标准纳入养老保险基金发放,并按政策参与待遇调整。对2014年10月后按改革后的政策计发待遇并参与待遇调整。
三、养老保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扩面征缴难度越来越大。主要是国有和集体企业全面改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全面实施,缴费基数不断上涨,广大群众参保积极性不断降低,养老保险扩面征缴面临较大困难。
(二)保险基金收支压力不断加大。随着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已到退休年龄的对象增多,改制企业员工退休也将迎来高峰及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新增参保人员较多,并且企业退休人员政策性调资力度加大,基金支出大幅度增加,支出压力将越来越大。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范文6
一、公共服务体系的构成
我国公共服务体系主要由四大部分组成:一是社会救助。它是公共服务的最低层次,旨在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需要。二是社会保险。它是公共服务的核心部分,旨在保障因失去劳动能力的劳动者仍能维持基本生活。三是社会福利。它是公共服务的较高层次,旨在保障增进城乡全体居民的生活福利。四是优抚安置。它是公共服务的特殊组成,旨在保障为社会作出贡献的军人及其眷属的基本生活。上述这四大部分相互衔接,与农村公共服务等其它重要部分相互补充,共同构成我国较为完整的公共服务体系。
公共服务的立法依据,是《宪法》第45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二、公共服务体系的法律架构
(一)社会救助法律体系
它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核心,以医疗救助、教育救助、灾害救助、法律援助制度等为补充,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体系。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包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前者的建设,以1993年上海市《关于建立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通知》为标志。目前,已经建立起以城市低保制度为主体,以优惠政策和临时救助制度为补充,以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等为配套的综合性社会救助体系。后者的建设,以1994年国务院颁布《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为标志。目前,国务院已《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决定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二)社会保险法律体系
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五大组成部分。养老保险制度包括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包括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制度主要以《工伤保险条例》的形式出现。失业保险制度主要是《失业保险条例》,覆盖对象为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不区分所有制形式,标志着现代失业保障制度已基本建立。生育保险制度方面,正在以建立“计划生育保险制度”为试点,逐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
(三)社会福利法律体系
一是老年人社会福利相对完善。199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标志着我国老年人社会福利制度的基本建立,之后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标志着我国老年人社会福利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此外,《宪法》、《民法通则》、《刑法》和《婚姻法》等有关法律中都有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明确规定。二是残疾人社会福利制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为依托,建立了以《残疾人公共服务》为主体的残疾人社会福利体系。三是妇女社会福利制度,主要包括妇女就业福利、妇女生育福利、妇女健康福利等三大部分。四是儿童社会福利制度,包括儿童普遍社会福利和儿童特殊社会福利。
(四)优抚安置法律体系
主要包括社会优抚和对复员退伍军人的安置两大部分。相应的制度构成包括《宪法》、《国防法》、《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烈士褒扬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关于做好部队退伍义务兵伤病残战士安置工作的通知》等。
三、公共服务体系法律的缺陷
(一)立法层次较低
立法层次仍主要停留在条例、办法、决定、通知的层次,而缺乏专门的社会救助法、社会福利法等。同时,配套法律法规也比较匮乏,相关法律条文大多散见于各类规范性法律文件中,整体上并未呈现出规范、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这导致公共服务呈现出落实无力的实践缺陷,本应得到社会救助的困难群体却往往难以获得医疗救助、教育救助、灾害救助等最基本的社会保障。
(二)支撑法律实施的资金不足
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对养老、医疗等公共服务的投入。虽然如此,仍然达不到保证法律顺利实施的资金强度。社会保险资金的全国统筹实施难度依然很大,地方无力实施配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面临着资金不足的沉重压力,具体体现为农村生活保障标准过低等问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虽有提高但优抚保障经费的增长率仍远远落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三)法律适用对象不统一
我国以户籍制度为核心、以教育制度等为配套的城乡二元结构,使得公共服务带有鲜明的城乡二元性。享受公共服务与否,不是与公民身份相联系,而是与户籍等身份特征相联系,体现出明显的身份色彩。这种身份的不公平,造成了公共服务的不公平。具体表现为,农村的公共服务制度相对于城市而言,起步低、发展慢、动力差。
(四)立法滞后于实践
我国传统社会福利制度与计划经济相适应,政府主要负责对社会上三无人员和优抚对象开展社会福利事业,职工福利一直由职工所在单位负责。而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福利制度发生了许多变化。现行的社会福利制度呈现出分割式的结构,对此,立法并未回应。
四、建议
(一)转变立法理念
要转变公共服务由政府一手包办的传统观念,积极推进公共服务提供的社会化程度。尽快出台鼓励、激励社会力量举办社会福利事业的政策法规,对民办福利机构设施等给予适当的政策扶持,从而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社会福利事业的积极性、主动性。要注重发挥第三主体的作用,通过与志愿者协会等合作,把公共服务同社区志愿服务活动紧密结合起来。
(二)提高立法层次
要尽快出台效力等级更高、规范对象全面的公共服务法律法规,通过法律的强行性规定,保证人们享受公共服务的均等化。要出台规范社会福利的专门法律,从福利项目、资金筹集、监管机构、法律责任等各方面完善专门立法及相关配套制度。
(三)及时修法以适应社会实践
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及时修法以保持法律对现实生活的调整功能。要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扩大覆盖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城乡贫困人口全部纳入。要继续健全医疗救助制度,扩大救助覆盖面、简化救助程序、加强救助资金管理,实现医疗救助制度的再完善。要深入健全灾害救助制度,构建完善的灾害救助资金管理制度,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要强化社会救助管理体制,加强基层社会救助机构建设,建立统一、高效的社会救助信息平台。
(四)完善公共服务法律框架的体系化建设
要注重公共服务制度的体系化。尽快改变现行制度的分割性,注重对各项公共事业的功能、作用、地位通盘考虑,对旧制度梳理,重新设计科学的、整体的公共服务制度。特别是建立起系统、完善的社会福利法律法规体系,服务于我国公共服务事业的发展和服务型政府的构建。
(五)补充配套体系以增加可操作性
应尽快出台公共服务制度的配套措施,解决部分法律规定操作性弱的问题。如出台《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弥补社会保险法可操作性不足的缺憾。对于《社会保险法》中授权国务院另行规定的相关事项,宜尽快通过出台相关的具体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予以明确。
(六)加强公共服务制度的相互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