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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产权住房范文1
英国共有产权住房始于1980 年启动的“共有产权计划”。当时,经历二战后30多年大规模公共住房建设,英格兰地区住房供需已基本平衡,而经济增长放缓与保障房建设财政支出增长的困境日益凸显。为此,英格兰地区政府推出了以保障房市场化为核心的公共住房政策,主要目的在于:(1)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和腾出更多的社会住房;(2)减轻部分中低收入家庭负担和提高住房自有率(莫智等,2010)。
英国共有产权住房计划主要包括“共有产权”住房和“共享权益”住房,两者本质上都是按份共有。共有产权住房含“半买半租”性质,购房者拥有不完全的住房所有权,并且其租金较低、带有补贴性质。共享权益住房是给予购房者一种金融支持,由住房协会向符合条件的购房者提供长期免息的购房权益a贷款,一般占所购住房总价的25%。一旦共享权益住房重新上市交易,则原购房家庭需一次性补交全部免息贷款,并将增值收益按比例返还给住房协会(吴立群和宗跃光,2009)。
经过30年的实践发展,英国共有产权住房至今已较为成熟。据Graham和Sky(2010)报告统计,2006-2011年,英格兰地区平均每年建成完工1万套左右共有产权住房,其中2006-2009年期间年均完工1.24万套。2004-2009年间,共有5.2万套共有产权住房被个人申购,约占1979年以来所有共有产权住房供给总规模的30%左右,期间约有1.13万套被再次出售(年均2260套)。据Clark(2010)对1146位共有产权住户调查显示,新近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家庭所购买的产权份额平均为41%。
二、英国共有产权住房的实践与模式
(一)支持对象
在英国,申请共有产权住房的家庭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家庭年收入低于60000磅(人民币60万元左右);(2)首次购房者(或曾经拥有住房,但目前无力购房);(3)租赁住房协会的住房。符合条件的家庭需要向当地住房协会或当地政府部门申购,申请通过后通常要经过一段时间的轮候才可以购买。
(二)运作方式
1.责任主体
英国共有产权住房由当地的住房协会负责运作,当地政府对共有产权住房的供应和运作方式做出总体规定。具体运作方式则由住房协会根据本地特定情况来定制,包括建设、申请、转让和退出等环节。购房者负责对住房私人部分的维修,而住房公共部分则由住房协会负责维修,但费用最终要分摊给每个购房家庭。
2.房源筹集
共有产权住房来源既包括新建住房,也包括二手房,主要由当地住房协会来组织建设或收购筹集,在转让和退出环节上,也是由住房协会来具体操作(秦虹,2007)。但在一些城市,共有产权住房也可以是购房者直接从公开市场上购买,但销售价格参考所在地的房价水平来确定,并同时考虑购房者的支付能力,最终销售价格一般要比同地段的商品房价格低。
3.申购
购房人根据自身支付能力向住房协会购买一定份额的住房产权,一般在25%-75%之间,并对剩余部分产权价值每年支付2.75%-3%的住房租金,形成由购房者与住房协会按出资比例共同拥有的住房产权共有模式。个人拥有的住房产权份额可动态自由调整,既可以根据自己的收入增加状况逐步购买住房协会持有的产权,直至完全私有,也可因收入下降等原因向住房协会申请降低自己持有的住房产权份额,直至变为完全向住房协会租赁住房。
4.收益
共有产权在封闭体系内运行和转让。购房者可将自己拥有的那部分住房产权出售,出售的对象应当由所属的住房协会在符合条件的轮候家庭中指定。租赁方面,住房协会规定购房者只能在符合一定条件并征得住房协会和贷款机构同意的条件下才能将住房出租给他人。购房者可对房屋进行修缮,修缮后的住房再次出售时,相应的修缮部分收益归原购房人所有。
三、英国共有产权住房实施绩效
(一)主要成效
英国共有产权的成效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实现更高的供给效率
相比建造社会租赁住房而言,建造共有产权住房只需政府更少的资金补助(Clark,2010)。据统计,提供一套共有产权住房耗费政府公共资金27000英镑,而提供一套社会住房将耗费57300英镑,约占社会住房耗费的一半左右(Graham和Sky,2010)。当将共有产权住房的一部分按市场价格出售的时候,只有租赁的那部分享受租金补贴,但共有产权住房收取的租金比社会住房收取的租金要高。因此,共有产权住房是一种既能满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又能提供比社会住房更少政府补助的住房方式。
2.腾出社会住房
共有产权住房计划能使一些收入状况较好的社会住房申请人转向为共有产权住房申请人,或通过劝说现有社会住房对象转变为共有产权住房对象,如此能有效减少社会住房压力。贫困家庭对社会住房的迫切需求和部分中低收入家庭对自有住房的美好愿望能同时满足。因此,对现有社会住房住户来说,共有产权计划通常是他们优先考虑的选择。
3.分享住房增值收益
基于资产的财富分配不均通常比基于收入的不均更为严重,因此政府寻求通过扩展住房所有权来改善低收入家庭的资产价值和财富分布。拥有住房即表明拥有资产增值机会,很多家庭希望拥有住房,但其收入情况总跟不上房价上涨速度,而共有产权住房正给了他们踏上住房阶梯的一个机会。当他们的收入状况改善后,可通过向住房协会购买更多的住房产权份额、或通过转让自己持有的那部分住房产权后再在市场上购买商品房,以获得更多的住房产权。
4.促进社区多元和可持续发展
共有产权一直被视为城市再生和防止社区两极分化的一个重要手段(Martin,2003)。政府推行共有产权住房的目标是确保人人享有适当住房,实现其住房类型与收入水平更好地匹配和平衡,鼓励较高收入人群购买共有产权住房后继续住在原社区,可提高社区多元化和可持续发展水平。
5.更好地满足家庭的需求和目标
大多数普通家庭的梦想是在一个合适的地方和合适的年龄期有一套可支付的住房和一个舒适的家。市场经济中人人买得起住房是不太现实的,而人人获得部分住房产权是可实现的,因此,共有产权住房正是实现家庭住房梦想的重要桥梁。
(二)存在问题
1.流动性欠缺
英国政府对共有产权住房的管制非常严格,也导致共有产权住房流动性不足。共有产权住户若想将其住房出售,则必须有住房协会指定合适有资格的人选,这个过程至少需8个星期,通常被住户抱怨不及房地产中介那样及时高效。共有产权住房也不能出租,若住户暂时离开,则其住房只能空置,降低了住房的流动性。
2.灵活性不足
共有产权住房管理的灵活性(flexibility)也面临不足。住房协会通常要对住户做一系列长达数月的财务评估和测试,以判析住户的可支付能力,这个过程繁琐耗时,降低了共有产权住房应有的灵活性。
3.面临房价下降风险
旨在让居民和政府共享房价上涨收益的共有产权住房,最大的风险在于房价一旦停止上涨或出现下跌,则使居民和政府一起分担房价下跌的风险,尤其是个人要承受房价下跌带来的负资产风险和巨大痛苦。在这种情况下,居民可能降低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热情,而由政府承担建设和持有风险。但不同于个人,政府建设共有产权房的费用由全体纳税人负担,这表明共有产权房的风险又将最终转嫁给全体纳税人。
四、英国共有产权住房对中国的启示
1.利用共有产权住房重塑住房保障体系
我国现行的住房保障体系主要以“租售补改”为核心,包括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房、货币化补贴和棚户区旧城危旧房改造等,其产权形态要么是租、要么是售,其存在仅是产权连续谱上的两个极点,租售补改的供应体系和管理体系也基本上相互分割和独立(陈淑云,2012)。共有产权住房的创新设计带来了 “中间产权(intermediate house tenure)”住房的新概念(Munro等,2005;Clarke,2010),它是一种既有租又有售的混合产权形态,它既有“售”的好处,使个人拥有部分住房所有权,又有“租”的好处,享受低租金,并以低门槛帮助个人跨入住房阶梯,是一种拥有独特优势的住房保障工具,应吸纳进来使我国的住房保障体系更加丰富和完善,塑造保障性住房完整的产权结构和形态。
2.利用共有产权圆夹心层的住房梦
我国商品房市场的门槛过高,房价一直高涨,再加上我国住房购买首付款比例要求也过高,导致广大中低收入者买不起或租不起商品房,另一方面,我国当前住房保障覆盖面还不够广,导致大量夹心层人群既被商品房市场遗弃,又被住房保障忽略,其住房需求得不到满足。共有产权住房可为广大夹心层人群带来福音,它降低了中等收入居民的购房门槛,使其较早跨入住房阶梯,实现居者有其屋的理想。英国的共有产权住房正是凭借创新的制度设计,切实实现“夹心层”居民的住房权益。
3.利用共有产权增强保障性住房流动性
尽管英国共有产权住房流动性与商品房相比有其不尽如人意之处,但与廉租房和公租房相比,明显具有较高的流动性。住户收入情况变动后可自由调整住房产权比例和权属,如收入情况改善后可购买全部产权,收入情况恶化后可调整为完全租赁住房,人口迁移或换工作地时还将其共有产权住房折价退还给住房协会,获得相应增值收益,避免了传统公共住房固化性对个人就业和迁移的障碍(Lui和Suen,2011)。
4.利用共有产权来实现住房保障建设管理的社会协作
英国负责实施和管理共有产权住房的主体是住房协会,属于非盈利性的社会组织。与私营机构一样,为获得政府投资,它也要像其他住房公司一样投标申请住房建设贷款,可以采取多种经营方式,但其利润都要全部用于保障房建设。与政府主导保障房建设管理模式相比,由住房协会来负责保障房的建设管理具有独特优势,它发挥了市场化独立主体的专业化运作优势,避免了政府的大包大揽和低效管理。
5.利用共有产权提升住房保障效率
首先,英国共有产权住房中政府与个人出资比例关系显性化,产权和利益分配规则明确,分配和转让过程中钻制度空子和腐败的可能性大大下降,提高了保障效率。我国经济适用房与国外共有产权住房有其相似性(如规定个人购买后在向市场转让时政府与个人分别获得55%和45%的增值收益),但因出资比例、产权与制度等方面界定不清晰,其腐败和低效问题广受诟病(茅于轼,2010;吕萍等,2013),因此,应借鉴英国共有产权住房产权制度,向共有产权方向发展改造经济适用房的升级版。其次,共有产权住房的好处是政府不用像建设公共住房一样全部出资,政府可腾出预算资金用于更多更紧迫的其余类型的保障房建设上,提高了住房保障资金的使用效率。
参考文献:
1.莫智 邓小鹏 李启明.国外住房共有产权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城市发展研究.2010.3
2.吴立群 宗跃光.共有产权住房保障制度及其实践模式研究.城市发展研究.2009.6
3.Graham S, Sky B. The Role of Shared Ownership in the Future Housing Market[R]. 2010
4.Clarke A. Shared ownership: Does it Satisfy Government and Household Objectives?[A] in Monk S, Whitehead C(Eds). Making Housing More Affordable: the Role of Intermediate Tenures[A]. Willey Blackwell, 2010: 183-200
5.秦虹.英国住房的共有产权制度.城乡建设.2007.9
6.Martin G. Swamps and Alligators[R]. Joseph Rowntree Foundation, York, 2003.
7.陈淑云.共有产权住房:我国住房保障制度创新.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1
共有产权住房范文2
公有住房租赁证不能办个人产权。使用权房只有住房使用证的证明,这是由产权单位发放的,证明持证人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一种权利证书,但这不是房产产权证,不属于产权办理。使用权房在原则上销售后成为了私有财产,可以自由处分,但仍无法办理产权。
公有住房不能办理房产证,公有住房是国有住宅,公房使用者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公有房屋享有占有、使用、部分收益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一般个人只有承租权而没有所有权,因此,不能用公有住房使用证去办理产权证的。
对于已购公有住房的再次销售问题,从一般原理看,由于公有住房进行销售后就进入了私有领域,私人所有的财产,权利人可自由处分,所以已购公有住房可以自由买卖这是一般原则。但是在现实中由于很多已购公有住房是通过福利和改革受益的结果,所以在目前各地对已购公有住房的销售还有一定的限制。
(来源:文章屋网 )
共有产权住房范文3
共有产权房,并不是一个新鲜的事物。国际上,英国政府于2005年推出的“新居者有其屋计划”,开始实施共有产权房制度;鉴于英国的成功实践,2009年3月6日,美国政府正式宣布启动名为“居者有其屋”的第二代房屋援助计划,也开始了推进。国内,从2010年3月江苏淮安开始试点以来,上海、山东、甘肃等地也先后开始尝试这种共有产权保障房的建设。
国内探索与国外实践根本不同的是,国外的实践,虽然有保障房的性质,但在本质上却是市场体系的一部分,是完全市场化运作的。我国则将其定义为保障房的性质,在具体运作中,计划色彩、行政色彩浓厚。如果不与市场接轨,随着深入推进和时间拉长,共有产权房的可持续发展问题、产权分配问题、上市交易问题、牟利和寻租问题等,都将成为困扰。
以英国为例,其市场化运作的特征,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购房主体资格方面,英国没有限制,凡是英国公民,均可申请,只是限定购房者首期可以购买的产权比例,必须在25%—75%之间自主确定。同时,在可以选择购买的房屋对象上,英国也没有指定小区,不限制购房的范围,从而最大程度上以人为本。
第二,在共有产权房资金运作方面,开始,英国是政府拨付一定启动款项,由住房协会按照基金的形式来专业运作;后来,英国政府放宽了,银行、信托甚至个人都可以参与。当然,时至今日,住房协会仍是主体。
第三,购房者获得完全产权没有具体的时间限制,但在购得完全产权之前,政府会向购房者收取共有产权部分的租金,租金的价格是完全市场价,购房者从政府手中购买剩余的产权,也完全按照市场价。
第四,在共有产权房的处理方面,只要征得共有产权主体的同意,在没有取得完全产权之前,不仅允许卖,也可以将住房全部甚至部分出租给他人。当然,价格必须是市场价,也必须尊重共有产权方的优先购买权和承租权,收益也需要按照享有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
第五,在共有产权房的维修义务方面,英国明确规定,不论购房人拥有房屋多大比例的产权,房屋的一切维修费用均由购房人承担,房屋内部的维修由购房人自己委托专业机构来进行,公共部分可以由住房协会来维修,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来维修。
而在我国的实践中,因为将其性质定位保障房,则有很大的不同。在购房主体方面,基本限定为中低收入群体;在可购买的房屋方面,基本限定为政府指定小区;在可以购买的产权比例上,购房者可选择的空间很小;在共有产权房资金运作方面,基本上是政府直接参与;在共有产权房的处理方面,可以住,可以卖,而不允许出租;在对待共有产权的权益方面,购房者基本上不需要支付任何租金,只是设定了一定的期限来还清政府款项,甚至不需要承担利息;在政府的共有产权房资金来源方面,基本上都是从土地出让金中拿出一部分来实施;而关于房屋的维修义务,似乎还没有明确规定。
正是没有市场化运作,一些问题便随之而来,将人群限制在中低收入群体,可选择的购买比例较小,受惠的群体也就有限;不能很好处理共有产权一方的权益,从而导致购房者购得完全产权的积极性不高,进而影响了政府共有产权资金的保值增值和可持续投入;政府指定小区,不仅不方便购房者,而且实际上让小区打上了“穷人区”的标签,也影响了房产的保值增值;只能自住、出售不能出租,影响了共有产权房的使用效率,甚至导致私自出租和免费供他人借住;维修义务不明,也可能导致不打算购买完全产权者不够爱惜房产。
共有产权住房范文4
[关键词]经济适用房 发展 模式
一、经济适用房的概述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 。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是指住房的价格相对同期市场价格来说是适中的,适合中等及低收入家庭的负担能力。适用性,是指在房屋的建筑标准上不能削减和降低,要达到一定的使用效果。和其他许多国家一样,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低收入人群解决住房问题所做出的政策性安排,另一种出租为主的住宅政策称为 。
二、经济适用房的几种模式
1.经济适用房“日照模式”
全国闻名的经济适用房“日照模式”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是经济适用住房补贴资金,直接从政府土地出让收益中列支,不再单独拍卖经济适用住房用地。拍卖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由于区位不同、地面附着物不同,同样数量的土地,每年拍卖的价格不一样,补贴标准不能科学把握,差别较大。
(2)是建立经济适用住房补贴退出机制。规定“利用经济适用住房补贴购买的住房,5年内上市交易的,全额退回补贴;超过5年、不满6年上市交易的,按照补贴总额的90%退回购房补贴,每增加一年递减10%;15年以后(含15年)上市交易的,不需向政府退回购房补贴”、“未按规定退回经济适用住房补贴的,不予办理房屋产权交易手续”。退回的补贴纳入经济适用住房补贴基金,用于向其他低收入家庭发放住房补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3)是在申请条件方面增加了“申请人具有市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夫妻双方平均年龄30周岁以上”和“本人居住父母名下房屋并且父母有两处以上房屋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规定。
(4)是对申请人中号购房面积和范围作了限定。规定“可以在市区内的房地产市场自主选择购买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内的商品房,不得购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村居安置房。”
据统计,2003年,该市参加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补贴的有6013户,中号572户,中号率为9.5%,被举报查实取消资格的有7户。当年拍卖经济适用住房用地50亩,政府净收益3000万元,平均每户补贴52447元,实际发放补贴2963万元。2004年,经过资格审核,剔除超收入、购买商品房、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的,参加经济适用住房补贴电脑选号的有4767户,中号572户,中号率为12%,被举报查实取消资格的13户;2004年国家宏观调控冻结农转非用地,市政府从其他土地出让金中列支3000万元,平均每户补贴52447元,实际发放补贴2932万元;2005年,参加选号的有3513户,中号612户,中号率为17.4%,平均每户补贴53918元。
2.江苏省淮安市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模式
(1)共有产权模式的定义,淮安市经济适用房均采用出让土地方式,与市场接轨,其房价执行政府指导价,一般低于同区段、同期楼盘市场销售价格的5%~10%。由购房人和政府按出资比例构成共有产权,目前实行两种比例一是7:3共有产权房,即个人拥有70%产权,政府拥有30%;二是5:5共有产权房,即个人、政府各占50%产权。7:3的共有产权房的比例是根据经济适用房(以下简称:传统经济房)的价格与同期、同类地段普通商品房价格之比,并选择多点计算取平均值确定的(这一比例根据每年的具体情况测算确定,实行动态机制)。
(2)共有产权模式在退出机制上,个人可以申请购买全部产权,自房屋交付之日起5年内购买政府产权部分的,按原供应价格结算;5年后购买政府产权部分的,按届时市场评估价格(不含房屋装饰、装修的费用)结算。出售时与此类似,7:3共有产权房,出售所得(评估价)的70%归个人,30%归政府;5:5共有产权房则个人、政府各得50%。
(3)共有产权的建设方式为集中建设和分散建设相结合,以分散建设为主,集中建设为辅。分散建设是指,通过土地上市挂牌条件,分散安排在市区商品住宅开发项目中的共有产权房,由政府统一回购、供应。分散建设的总量为当年住宅总量的10%左右,在具体安排上,对基准地价低或原地回迁安置量少的地块适当多安排。这样可以避免困难群众的过度集中。
(4)共有产权模式下政府产权部分的资金来源为,拆迁安置户购买公有产权房的出资,属公共事业拆迁的,纳入项目预算安排,属非拆迁户购买共有产权房的政府出资部分,由政府预算适当安排,并逐年增加。共有产权房的属性分析。
三、常州经济适用房模式
常州将经济适用房保障方式由“补砖头”改为“补人头”,对符合经济适用房补贴的保障对象,每户发放补贴8万元,在市场上购买商品房作为经济适用房。用货币补贴方式解决掉经济适用房建设问题后,常州开工了4个廉租房和公共租赁房项目,约4000户。
常州模式特色在于:
1.将廉租房的管理管活了。将三类对象纳入廉租房惠及体系。一是贫困家庭。二是低收入家庭。人均收入在上年常州市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以下,且无房,在常州市居住三年以上的户籍居民均可以申请。三是新就业人群。常州也在积极探索逐步拓宽公共租赁房保障对象的办法。在廉租房建设方式上,一是采取大规模集中建设,二是低成本从市场收购商品房,三是选取小规模地块的“插花”建设,避免因为选址位置偏而没人住的问题。
共有产权住房范文5
的确,近年来保障房的分配不公现象屡见报端,诸如保障房变成公务员与事业单位人员的“福利房”,开宝马住经济适用房的消息层出不穷,而许多中低收入者却只能望房兴叹,原来为保障弱势群体住房需求的政策发生变质。尽管社会对保障房分配公平的呼吁越来越强烈,但仍然问题频出,其根源是什么呢?
先申请后建设可减少寻租
笔者认为,主要是分配方式出了问题,我们现在的保障房建设分配过程,是由政府先规划,再由开发商建设,建设完以后再进行分配,让符合条件的居民申请,再按照资格排候。这样的分配方式,让许多高收入者和关系户钻了空子,他们通过各种方式挤进申请人队伍,最后便有了官员住保障房、开豪车住保障房的现象,在现有体制下,这种寻租现象是难以杜绝的。那么,我们不妨把制度设计反过来,先申请后建设,即地方政府在进行规划的同时,就向社会征集符合条件的民众,同时征询他们对户型的要求,根据要求建完之后再分配给申请人。
从销售的角度来说,这叫做销售前置,只有这样才可以杜绝不公平分配,还可以避免“先造后分”的诸多弊端,比如各方面成本的积压,因为房子建成后,每空一天,成本就增加一天,政府的压力也会很大,同时因为先申请,就可以保障每户都有人住,杜绝了弃购、弃租的现象;其次,房子建成后,一些有身份有资源的人看到房子会去争,但如果是先申请后建设,大家还没看到房子,相对来说,他们的积极性就会大幅减弱。
保障房是一项民生产品,事先征询申请人的户型要求,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申请人的愿望,比如有的人需要两居,有的人需要一居,有的人希望厅大一些,有的人希望房间或厨房大一些,每个人对户型的要求是不一样的。政府在筛选申请人的时候,可以制定一个保障房意向需求调查表,申请人填好后进行汇总,比如A类户型达到了1000户,就可以划地开始建,但签字以后要先交一定的费用,老百姓买经济适用房价格很低,也会愿意交这笔钱。这样一来可以缓解政府的资金压力,二来可以大大降低经济适用房弃购的几率。前几年,在广东、河北等地,都出现了经济适用房没人买的现象,要么是房子很差,户型不符合要求,要么是价格很高,前期调查工作没做好。通过先申请后建设的方式,这种情况就不会出现,还可以为政府节省事后审核的人力、物力。
“共有产权”难以清除牟利空间
可能正是因为注意到分配不公的问题,日前,住建部起草的《基本住房保障条例》(草稿)已经完成。由最初设想的《保障房法》降格为国务院条例,背后肯定有诸多考虑,但无论如何,现在保障房管理总算有法可依。
在草稿中,引起最多关注的是关于“共有产权”的条款,草稿第29条规定:“配售的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由购房人和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对配售的保障性住房按份共有。承购人产权份额按照保障性住房价格占购房时同地段相似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的比例计算;其他产权份额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所有。购房人和政府各自的产权份额比例,应当在购房合同中载明。”
据一位参与草稿讨论的专家介绍,共有产权的规定是为了清除购买型保障房的牟利空间,“在共有产权的模式下,如果购置人一方有意出售保障房,只有两种选择,一是优先转让给共有产权人,也就是地方政府,其获得的只是自己份额产权的变现,从而实现了政府的优先回购权;二是向政府购买共有部分的产权来获得完全产权。这两种方式都能最大限度地制约保障性住房的牟利空间。”
然而,在笔者看来,这种想法是不现实的,因为只要允许保障房交易,就一定存在牟利空间,只要商品房价格上涨,保障房的价格肯定也会上涨。根据江苏淮安、上海等地“共有产权”模式的经验,共有产权房的购买人随着收入的增加,可以申请购买政府部分的产权。按规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5年内购买政府产权部分的,按原供应价格结算;5年后购买政府产权部分的,按届时市场评估价格结算。
若房价处于上升通道,保障房的价值同样会上升,交易就会有牟利空间,因此除非急需用钱,购房者不会按照原有价格卖给政府,而会捂在手里,等到五年以后再卖,而且购房者势必尽快赎回产权,政府也将会尽快从共有产权房中剥离产权;而房价一旦步入下行通道,政府的麻烦就来了,市民绝不会以原供应价去赎回产权,而且可能该交的钱也不交了,哪怕房子不要也不交了,因为交钱是亏的,那又何必呢?这样绝大多数经济适用房将由政府持有,增加了政府的财政压力与风险。与此同时,也将令政府保障房政策变味。所以,通过共有产权的方式根本不能达到清除牟利空间的目的。
本不该通过保障房牟利
所谓共有产权,其具体操作是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经济适用房时,按个人与政府的出资比例,共同拥有房屋产权。经济适用房的用地由划拨改为出让,将出让土地与划拨土地之间的价差和政府给予经济适用住房的优惠政策,显化为政府出资,形成政府产权。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所谓“政府产权”是人为虚化出来的,因为根据国家经济适用房政策相关规定,用于经济适用房建设的土地实行“划拨”,而现在却要将其性质改为“出让”,这样就虚化出土地价差来,并以虚化的土地价差加上本应给予的“优惠政策”作为筹码,在经济适用房中占有产权。本来对于土地政府是不应该收钱的,现在把土地变成有价值的,就把土地的性质改了。
毫无疑问,保障房的本质是民生保障产品,是不应该通过这个产品牟利的。比如,一套经济适用房价值50万,市民占30%的产权,政府占70%产权,现在因为价格上涨,房子的价值变成了80万,那么政府就可以获得21万的增加值,而这21万本该属于购房者。
共有产权住房范文6
为加强对全县范围内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下同)的管理,规范租金收缴使用,根据《》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租金收缴范围。
租金收入是指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已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租住权(含非住宅)一定期限的使用权,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向县住建局支付的租金,具体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房屋)租金收入,租金滞纳金、违约金、利息等收入(以下简称“租金收入”)。
二、租金收缴方式。
(一)政府投资建设、购买的公租房租金和经营性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专项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支出以及管理、维修、设备更新、物业服务补贴和弥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资金的不足部分。县住建局负责全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收缴工作。
(二)收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统一使用政府非税收入发票,由县住建局在县财政局领取,根据承租户住房合同签订情况统一由住户缴存到财政专户,实行专账管理。
(三)政府、企业共同投资建设的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由企业代收,上缴县财政账户,专项用于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维护、管理,由县财政局全额拨付至县住建局账户,用于公租住房维护管理。
三、对象审查和租金收缴标准。
(一)公租房保障户资格审查工作实行每年一审。由县住建局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定期实施,年审结果计入配租档案,并进行公示。已享受公租房的配租家庭,应按年度向原申请机关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状况等情况。审核机关应每年对已享受配租家庭的收入、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审查。共有产权的公共租赁住房对象审查由企业自行负责审查,县住建局每半年核查一次。
(二)租金收缴实行按年收缴。
按照《X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收取租金。通过轮候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后,根据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实行差别化租金管理,民政局确定的第一类和第二类家庭确定为中低收入家庭,房租按照每平方米X元进行收取,新就业、外市县调入人员和外来务工(第三类)申请人按照每平方米X元进行收取。已入住的保障对象因收入提高等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腾退公租房,确无其他合适住房,暂时不能腾退的,要按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可以免收或减收租金:
X.伤残等级在X至X级无劳动能力的;
X.承租人的赡养人死亡,承租人或承租人的赡养人正在监狱服刑;
X.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零就业家庭;
X.孤寡老人、重大疾病救助对象(丧失独立生活能力的人);
X.承租人家庭发生灾难性事故或者家庭主要人员突发重大疾病急需救治造成生活困难的。
以上人员凭有关证明材料到县住建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公示后,报县人民政府研究批复,减免租金。
四、租金使用管理。
(一)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收缴,专项用于偿还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本息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以及租金补贴、物业管理、维修、设施更新等支出。
(二)公共租赁住房维修项目在X万元以上X万元以下的,由县住建局报请县政府研究后,由县住建局组织实施,验收合格后由县审计局审计结算,以县审计局结算清单及相关资料凭票报账,维修项目及维修资金等资料备案存放,做好归档。
(三)公共租赁住房零星维修,单笔支出在X万元以内的由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县住建局)组织实施,凭票报账。
维修项目及维修资金等资料备案存放,做好归档。
(四)公共租赁住房维修项目在X万元以上的,通过公开招投标,组织中标企业实施维修。
(五)县住建局要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支备查台账。
五、监督管理。
(一)县住建局是收缴政府购买、建设、纳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缴的责任主体。共有产权企业是政府投资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缴的责任主体。要按照规定及时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二)对不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以及截留、挤占、挪用租金的行为,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