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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补贴资金申报材料范文1
一、主要内容
我市农民在指定销售网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对农民消费者给予销售价格*%的补贴,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
(一)家电下乡产品。我省家电下乡中标的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四大类家电产品最高限价分别为2000元、2500元、1000元、2000元,家电下乡产品的销售价格不得高于中标价格。
(二)补贴对象。家电下乡政策的补贴对象为持有我市农业户籍并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所有人员,但每户农民四年每类产品最多补贴一台(件)。
(三)实施时间。从2009年2月1日开始,到20*年1月底止,为期4年。实施期间,农民在指定销售网点购买规定数量的家电下乡产品(以申报补贴时提供的销售发票载明的时间为准),均可享受补贴。
(四)销售网点。由商务部、财政部通过招标确定我省承担家电下乡任务的销售企业(以下称“销售企业”,名单见附件),其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经向所在地县级经贸部门备案后,成为家电下乡产品指定销售网点。销售网点备案的基本条件是:(1)必须是中标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2)销售规模及服务水平居所在地前列,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能力;(3)具备开具税务发票的条件;(4)配备计算机及联网设备和操作人员。中标销售企业设定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应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中标企业的加盟协议、授权书或证明及作为中标企业网点的其他文本材料,到所在地县(区、管委会)经贸(发)局(科)登记确认备案并签署销售服务责任书。
(五)补贴申报。农民持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明原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农业户籍的户口簿原件、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购买人储蓄存折以及管理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所申报补贴。
二、主要任务
(一)销售企业及其销售网点的主要任务
1.组织调配货源。要落实的家电下乡产品类别和型号,保证及时将家电下乡产品送到农民手中。
2.健全销售网络。要加强县乡基层网点建设,扩大乡镇覆盖面,完善农村家电销售及服务网络,建立面向农村市场的完善的分级物流配送体系。销售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禁止家电下乡产品进入其流通网络。
3.进行网点备案。要登录“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添加其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并录入相关信息,完整填写《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登记表》,随带销售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备案网点营业执照复印件、备案网点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备案网点与销售企业签订的协议以及备案网点申请书,于规定时间到网点所在地的县(区、管委会)经贸部门申请集中备案。网点集中备案结束后,需要增加销售网点的,可按上述程序和方式到县(区、管委会)经贸部门申请备案。凡未经备案确认的销售网点,其售出的家电下乡产品不享受补贴。
4.加强经营督导。要组织家电下乡业务培训,监督检查网点的销售、服务情况,切实加强对网点特别是授权网点的管理,确保规范经营。销售网点要在明显位置悬挂统一的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张贴统一的家电下乡产品公示栏和农民购买须知;要为农民提供送货上门、安装调试、使用辅导、上门维修等服务,并向用户详细讲解安全使用常识,使农民买得方便、用得安心。
5.登录销售信息。销售网点要做好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的登记工作,并在产品售出后三个工作日内将销售信息录入到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凡不及时登录信息的备案网点,县(区、管委会)经贸部门可责令其整改,整改不力的由县(区、管委会)经贸部门取消其销售网点资格,并报市经贸委备案。由此导致农民不能申请补贴的,由授权经营的销售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6.提供优质服务。要主动提供家电下乡的政策咨询,指导农民申请资金补贴,积极为家电下乡产品购买、退换等做好服务。对符合“三包”规定要求退货的,要根据不同情况做如下处理:(1)补贴未申报的或补贴申报已备案的,销售网点帮助办理退货手续,即直接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退货操作,登录退货信息,收回产品标识卡。(2)补贴已申报备案但县级财政部门核查不通过的,销售网点帮助办理退货手续,即直接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退货操作,登录退货信息,收回产品标识卡。(3)补贴已申报备案并经县级财政部门核查通过的,由销售网点在信息管理系统提出“预退货”申请,待金融机构完成补贴资金拨付程序后,再按照下条所述程序和方式进行处理。(4)已获得补贴的,由销售网点在信息管理系统提出“退货”申请后,购买人持原销售发票到乡镇财政所审核,并按规定退回补贴资金;乡镇财政所在信息管理系统对“退货”申请进行确认,并在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并加盖公章;销售网点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退货操作,登录退货信息,收回产品标识卡。
7.积极开展宣传。要配合经贸、财政部门做好家电下乡的政策宣传工作,制订本企业的宣传计划,统一宣传内容和形式,不得虚假宣传,误导农民。组织重大活动特别是大型促销活动,要提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经贸部门报告。
8.规范市场营销。要严格按照承诺做好家电下乡产品的销售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保证全市各销售网点货源均衡供应。各销售网点要严格按照家电产品的中标价格进行销售,中标企业不得因实行补贴商品热销而提高供货价格。如发现或举报查实中标企业随意提高供货价格,由市经贸委上报取消其销售企业资格。
9.及时报送信息。销售企业要根据要求,每月底向经贸部门报告家电下乡产品的生产、流通以及网点的销售、服务等方面的工作开展情况。
(二)经贸部门主要任务
1.制定实施方案。要代本级政府制定本区域家电下乡的具体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家电下乡工作顺利推进和有序开展。
2.开展业务培训。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培训县乡有关工作人员,培训内容主要是学习有关政策、工作要点、信息管理系统、网点备案及审核发放补贴资金程序等。确保各级管理部门能够熟练掌握和使用信息管理系统。
3.广泛宣传政策。由经贸、财政部门统一制作“*省家电下乡政策解答”、宣传页等材料,印发宣传单,通过网络、报刊、广播、电视、邮政函件、公示栏等多种形式宣传家电下乡政策内容、补贴产品、销售企业及网点,要宣传到村到户,做到农民家喻户晓,推动家电下乡工作广泛开展。
4.受理网点备案。按照网点备案的标准和要求,及时完成网点备案工作,并通过网络、新闻媒体、公示栏等方式向社会公布。严禁以备案为条件向企业收费,同一网点不得重复备案。
5.规范市场秩序。会同有关部门整顿和规范农村家电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欺行霸市等行为,防止地方保护和市场垄断,为家电下乡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6.做好协调服务。组织好产销衔接,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农村消费特点,向销售企业提出生产和销售建议,保障家电下乡产品适销对路,并为销售企业开展网络建设和家电下乡促销活动提供指导和协调服务。
7.加强监督管理。会同财政部门建立相应的实时监控机制,及时掌握工作动态。要加强对销售企业、销售及维修服务网点的考核,特别是要加大对产品质量和价格、宣传和促销活动、销售服务及维修标准、退换货处理、信息系统及发票使用等方面的检查力度,对达不到要求或问题严重又拒不改正的,要取消其备案网点资格,并报上级经贸部门备案。
8.建立投诉举报制度。要设立投诉电话和信箱,受理社会各界的举报和投诉。接到举报、投诉后,通过实地调查、电话调查、现场办公等方式认真进行核实,经查属实的要及时进行处理。
(三)财政部门主要任务
1.审核补贴申报材料。乡镇财政所要依据家电下乡信息系统及时受理农民补贴资金申报,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并按发票载明的产品销售价格的*%核定补贴金额。申报材料主要审核内容包括:(1)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2)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最高限价之下;(3)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4)每户对每类产品的购买是否超过1台。乡镇财政所核实确认后,符合补贴要求的,报送县级财政部门;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乡镇财政所应将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存档备查。
2.及时支付补贴资金。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在销售网点录入相关信息并且购买人提出申请的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人的储蓄账户。购买人使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等账户且其开户银行不是特设专户开户银行的,县级财政部门可以将补贴资金通过特设专户,直接支付到专用存折开户银行,由其分解到购买人专用存折的账户。
3.建立资金台账。县级财政部门要建立直补资金台账,确保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实行封闭运行。
4.加强监督管理。按照省财政厅下发的《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管理办法》,定期检查和掌握补贴资金发放动态情况,加强补贴资金的财务管理,可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检查,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用和及时足额兑付;要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并通过电话、走访等方式了解农民领取补贴的情况,严肃查处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
5.安排工作经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安排落实家电下乡工作经费,切实保障家电下乡工作顺利实施。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莆田市家电下乡推广工作领导小组,分管经贸工作的副市长为组长,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市*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农业局、市人行等有关部门为成员,统筹负责全市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负责家电下乡有关日常工作。各县(区、管委会)也要成立家电下乡工作协调机构,切实搞好协调服务,确保我市家电下乡工作广泛开展。
培训补贴资金申报材料范文2
2020年已经过去了,在部门领导的正确指导下,取得了一些成绩,同时也存在很多问题,为了弥补不足,在2021年中能更好地完成工作,总结经验,提高自己的业务技能和各方面协调能力,现将2020年度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日常工作管理
及时收集、汇总国家相关部委、省、市等部门出台的关于低碳方面的政策、法规等;分析研究适合本公司的政策法规;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做好内审及外审工作。出版低碳简报5期。
二、低碳港口建设
编制省交通厅、无锡市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领导实地调研低碳港口建设进展情况材料。
收集、整理江阴港创建绿色低碳港口主题性项目验收材料,并顺利通过了省级预考核和部级考验验收工作。
参加了中国港口协会、省交通运输厅、无锡市交通运输局等单位组织的业务培训和会议工作。
编制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行业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申报材料(风光互补供电系统、轮胎吊油改电、分布式风力发电系统)。
编制中国交通企业管理协会现代化创新成果申报材料。
三、降本增效
积极申报省交通运输厅、市经信委等上级主管部门节能减排项目补贴资金,2020年共获得省交通运输厅115万元、江阴市经信委7.33万补贴。
与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所合作,对港区内内燃驱动起重机和卸船机进行效率检测,获得资金10万元。
四、项目管理
积极做好项目实施和维护工作,如能效管理平台和楼宇电能在线监测系统。
针对新上的集团公司节能减排项目进行项目前期的备案工作。
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如通用码头港池泊位的备案、岸线、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批复。
五、会务工作
编制长江港航物流联盟绿色航运专委会会议资料,并做好会务工作及日常事务。
配合办公室做好八省市港口(港航)协会联席会议的会务工作等。
六、完成领导交办事宜
积极完成领导交办的事宜。
培训补贴资金申报材料范文3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通过实施家电下乡,引导建立适合农村消费特点的生产和流通体系,推动生产经营企业和销售企业到县以下建立家电销售网络,构筑农村便捷、顺畅的家电产品销售与服务体系,提高农村家电商品拥有率,改善农民生活,统筹城乡协调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实施时间和主要内容
实施时间:2009年2月1日—2013年1月31日,为期4年。
主要内容:针对农民消费升级的新趋势,开发和生产适合农村消费特点、性能可靠、质量保证、物美价廉的家电产品,并提供满足农民需求的流通和售后服务,同时对农民消费给予适当的补贴。初步选择销售既有利于改善农民生活,又有利于促进生产发展的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摩托车、电脑、空调、热水器(含电热水器、燃气、太阳能)、微波炉、电磁炉等十类家电产品(其中摩托车归入汽车下乡补贴渠道实施)。对农民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由中央和省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补贴,以提高农民购买能力,加快农村消费升级,扩大农村消费,促进城乡协调发展。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
三、产品标准和补贴对象及申报
(一)家电下乡产品及最高限价。家电下乡产品: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摩托车、电脑、空调、热水器(含电热水器、燃气、太阳能)、微波炉、电磁炉十类。其中,摩托车归入汽车下乡补贴渠道实施。彩电单价不超过2000元,电冰箱(含冷柜)单价不超过2500元,手机单价不超过1000元,洗衣机单价不超过2000元,空调单价不超过2500元,电热水器单价不超过1500元,燃气热水器单价不超过2500元。摩托车、电脑、微波炉、电磁炉、太阳能热水器的最高限价待上级部门确定后另行下达。各型号产品的最高终端零售价不得高于产品中标价格。
(二)补贴对象和标准。家电下乡政策的补贴对象为我县具有农业户口并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的所有人员,每户农民对每类家电下乡补贴产品最多可购买2台(件),农户凭身份证、户口簿在指定销售网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中央和省财政对其给予产品销售价格13%的补贴。
(三)补贴申报。农民在购买家电下乡产品3日后,提供如下材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申报贴补手续:1、购买产品的税务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税务发票在载明商品基本情况的同时,应加注购买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2、购买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户口簿原件;4、家电下乡产品专用标识卡;5、购买人农资综合直补一卡(折)通(没有储蓄账户的应及时到金融机构开立储蓄账户)。
乡镇(街道)便民中心负责统一集中受理;乡镇(街道)财政所负责办理补贴申报手续。
四、家电下乡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
(一)家电下乡销售企业。经过省经贸委、财政厅推荐和商务部、财政部招标,确定承担我省家电下乡销售企业36家(名单见附件)。
(二)家电下乡销售网点
1、具备的条件:一是必须是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二是网点经营规范,信誉良好,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违规行为;三是销售规模及服务水平居所在地区前列,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能力;四是必须具备开具税务发票的条件;五是必须配备计算机及联网设备和相关操作人员。
“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日用品承办企业乡级店凡有家电经营业务且具备条件的,与销售企业签订加盟协议后可作为家电下乡销售网点。
2、进行网点备案。销售企业要登录“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添加其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并录入相关信息,附上销售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备案网点营业执照复印件、备案网点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备案网点与销售企业签订的协议,于规定时间到县经贸局申请集中备案,并签订《*县家电下乡销售网点保质量优服务讲诚信责任书》。网点集中备案结束后,销售企业需要增加销售网点的,可按上述程序和方式到县经贸局申请备案,并签订《*县家电下乡销售网点保质量优服务讲诚信责任书》。凡未经备案确认的销售网点,其售出的家电下乡产品不享受补贴。
3、加强经营督导。销售企业要针对销售网点制订统一的工作要求,包括设立专柜、统一价格、统一标识、统一服务标准等;开展对网点的业务培训,安排专门人员监督检查网点的销售、服务情况,切实加强对网点特别是授权网点的管理,确保网点规范经营。销售网点要在明显位置悬挂统一的“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张贴统一的家电下乡产品公示栏和农民购买须知;要为农民提供送货上门、安装调试、使用辅导、上门维修等服务,并向用户详细讲解安全使用常识,使农民买得方便、用得安心。
4、登录销售信息。销售网点要及时做好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的登记工作,在产品售出后3个工作日内将销售信息录入到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凡不及时登录信息的备案网点,县经贸局可责令其整改,整改不力的由县经贸局取消其备案网点资格,并报市贸易粮食局、市财政局备案。由此导致农民不能申请补贴的,由授权经营的销售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5、提供优质服务。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要主动提供家电下乡的政策咨询,指导农民申请资金补贴,积极为家电下乡产品购买、退换等做好服务。对符合“三包”规定要求退货的,要根据不同情况做如下处理:(1)补贴未申报的或补贴申报已备案的,销售网点帮助办理退货手续,即直接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退货操作,登录退货信息,收回产品标识卡。(2)补贴已申报备案但县财政部门核查不通过的,销售网点帮助办理退货手续,即直接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退货操作,登录退货信息,收回产品标识卡。(3)补贴已申报备案并经县财政部门核查通过的,由销售网点在信息管理系统提出“预退货”申请,待金融机构完成补贴资金拨付程序后,再按照下条所述程序和方式进行处理。(4)已获得补贴的,按照“先退补贴后退货”原则,由销售网点在信息管理系统提出“退货”申请后,购买人持原税务发票到乡镇(街道)财政所审核,按规定退回补贴资金;乡镇(街道)财政所在信息管理系统对“退货”申请进行确认,并在税务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并加盖公章;销售网点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退货操作,登录退货信息,收回产品标识卡。
五、货源供应及价格
(一)组织好货源。销售企业要制定家电下乡商品的供应计划,尽快与生产企业签订合同,落实的家电下乡产品类别和型号,保证全县各销售网点货源均衡供应,做到不断档、不缺货,满足购买需求。要加强经营网络销售信息沟通和市场预测,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整供货计划,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
(二)严格执行零售价格。各销售网点要严格按照生产企业中标的家电下乡产品零售价格或低于中标零售价格销售,不得随意提高价格,如自行提高价格的,取消其销售网点资格。
六、补贴资金的审核、发放与管理
(一)细化资金管理办法。县财政部门要按照《*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我县补贴资金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明确管理、拨付、发放补贴的具体职责和操作程序。
(二)审核补贴申报材料。乡镇(街道)财政所要依据家电下乡信息系统及时受理农民补贴资金申报,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并按税务发票载明的产品销售价格的13%核定补贴金额。申报材料主要审核内容包括:(1)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税务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2)税务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最高限价之下;(3)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4)每户对每类产品的购买是否超过2台。乡镇(街道)财政所核实确认后,符合补贴要求的,报送县财政局;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
(三)及时支付补贴资金。县财政部门应当在销售网点录入相关信息并且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人的储蓄账户。
(四)建立资金台账。县财政部门要建立直补资金台账,确保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五)加强监督管理。县财政部门要积极向上级主管部门争取足额的预拨资金,定期检查和掌握补贴资金发放动态情况,加强补贴资金的财务管理,并可委托县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检查,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用和及时足额兑付;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并通过电话、走访等方式了解农民领取补贴的情况,严肃查处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应急预案
(一)网点供应不及的处理。县经贸局在选定乡镇(街道)销售网点时,要拟定1个备用网点,一旦核准的销售网点出现供应不及和其它紧急情况,在报请上级核准后,立即启动备用网点。
(二)网点销售管理。为了防止家电下乡期间集中购买所引发的供货间断、排队争购等情况,缓解供需矛盾,方便农民购买,各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可采取预约登记、组织团购、送货上门等切实可行的得力措施,确保市场秩序稳定和安全。
(三)市场出现混乱的处理。对出现抢购、挤购等市场秩序混乱的地方,要立即停止销售活动;情况严重的,县公安部门要出面维持秩序,并采取措施进行整顿,秩序稳定后再开始销售。
对群众举报经营设施不足、服务态度差、经营秩序混乱的网点,各有关部门要立即停止其销售,并取消其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资格。
(四)货源出现断档的处理。销售网点出现货源断档、销售中断时,不准关门停业。有关网点要主动向待购者做好解释工作,并作出公告和承诺,同时立即与上一级销售机构或总部紧急报告,并在最短的时间内补充货源。对由于货源不能及时补给而引起市场波动和其他不测情况的,要追究有关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的责任。
(五)规范促销行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第16号),加强对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促销行为的监管。任何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不得就家电下乡搞限时限量促销;促销活动要与售货现场相分离;组织较大规模促销活动时要制定安全保障、交通疏导等应急处置预案,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六)对骗取补贴资金行为的处理。对骗取补贴资金行为的,要严肃查处,追回补贴款,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八、认真做好家电下乡工作的政策宣传
做好政策宣传工作是实施家电下乡工作的重要环节。相关单位要采取得力措施,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公告、宣传栏等各种形式,将家电下乡补贴产品、销售网点、补贴办法、申领手续等有关政策和办法宣传清楚、解释明白,努力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真正让老百姓知道买什么、在哪里买、如何申请补贴,让农民了解政策、理解政策、用好政策,切实把国家对广大农民的关怀落到实处。
培训补贴资金申报材料范文4
一、提升农业科技含量,增强农业支撑能力
1、推进先进技术应用。每个乡镇安排一个村试点,实施大豆大垄密植连片500亩以上每亩补贴10元,玉米“通透密”连片300亩以上每亩补贴15元,小麦“早高密”连片300亩以上每亩补贴10元。
2、强化科技园区建设。按照“四化”、“五统一”标准,切实提高农业标准化种植水平,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县级核心示范园区补贴2万元;乡镇级农业科技示范园区达到标准的,补贴1万元;村级科技示范户每户补贴200元。
3、促进耕地土壤有机质提升。实施有机肥补贴政策。2011年,重点在村、村、村等村,实施2.5万亩的生物有机肥补贴政策,补贴标准为20元/亩,即直供50万元的生物有机肥。
4、扩大农业阳光保险规模。对参加农业阳光保险的地块,每亩补贴2.25元,全县计划补贴40万亩。以有效提高全县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
二、优化生产经营形式,提高农业发展后劲
5、鼓励土地流转与规模经营。沿江乡镇组织l0户以上农户流转土地并发展规模经营面积达到1000亩以上,山区乡镇组织10户以上农户流转土地并发展规模经营连片面积达到1500亩以上,并且达到“五统一”标准的,经县、乡、村相关部门实地调查、核实、认证后,实施深松起垄的享受补贴15元/亩,实施浅翻深松的享受补贴10元/亩。并优先安排农田基本建设投入等优惠政策。
6、鼓励加强农机投入。对乡镇、村及发展规模经营的经营主体和农户,给予优先扶持农机作业合作社建设和农机单机购置补贴。
三、发展优势特色产业,拓宽农民增收渠道
7、扶持发展特色经济作物。积极引导农民发展特色农业,稳步提高高产高效农作物种植比例。单块地种植马铃薯在300亩以上的,对购买马铃薯播种、收获机械的每台机械给予购机款30%的补贴,最高补贴限额为5万元。对新建日光节能温室3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20元/平方米的补贴。支持万亩水飞蓟示范基地、万亩麦豆轮作示范基地、万亩杂粮示范基地、万亩小麦和玉米示范基地建设,并给予优先立项,优先扶持发展。
8、大力发展外向型农业。大力支持从事境外农业生产的企业和个人,扶持培育境外农业生产开发的龙头企业,并保证享受县政府发展外向型农业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力争2011年实现境外开发土地面积20万亩的目标。
9、积极发展劳务经济。鼓励和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对参加由政府指定机构组织开展的技能培训的劳务人员,实行全部免费培训。对将耕地通过转包、租赁、转让等形式全部流转的农户,在转移到其它行业过程中享受优先审批权,优先给予政策扶持。
四、全力开展场县共建,实现两地资源共享
10、推进跨区作业。农场跨区到地方各村开展“三代”作业的,享受与农民同等待遇。
11、推广农场栽培模式。对整村推进实现农场代耕、代种、代收和实行农场栽培模式的,每亩补贴20元。
五、补贴管理办法
(一)领导组织。成立以县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县农业局、财政局、农机局、监察局和审计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落实农业生产优惠政策领导小组,负责项目的审批、监督和验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业局,负责受理项目申报、管理及召集领导小组成员议事会议等工作。
培训补贴资金申报材料范文5
一、家电下乡补贴范围、对象及标准
家电下乡推广时间从20*年12月1日起至2012年11月底止。*市从2009年1月15日开始正式全面启动家电下乡销售及补贴工作。农牧民在此期间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可以申领补贴。家电下乡推广纳入补贴范围的产品是:彩电、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四类,产品的最高限价分别为:2000元、2500元、1000元、2000元。具体品牌、规格以商务部、财政部招标公告为准。补贴对象为*市境内具有当地农业和牧业户籍的农牧民。补贴标准为销售价格的13%。在家电下乡推广期内,农牧民每户每类产品最多可购买一台(件)。
二、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应坚持的原则
一是推广产品和流通企业双认定原则。推广产品和流通企业必须是商务部、财政部公布的中标对象,每个产品随机附带唯一的产品标识卡,中标流通企业的销售网点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并经旗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是网点管理责任可追溯原则。同一个销售或维修服务网点,只能由一家中标企业进行备案并承担管理责任,不得多头备案,导致责任不清。中标企业除直营网点外,对加盟和授权网点应允许其经营者自愿选择中标企业,并不得限制其下属销售网点经营、销售其他品牌产品,防止人为造成断档脱销。
三是购买不受属地限制和补贴领退属地化原则。农牧民可以在自治区境内任何一家由自治区商务和财政部门公告备案的家电下乡指定销售网点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凭有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苏木)办理补贴领取(或退还)的审核认定手续后,由旗县市区级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支付(或收回)补贴资金。
三、销售企业、销售网点备案条件和补贴申报
(一)承担销售任务的流通企业。由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中标的20家生产和流通企业作为承担我市家电下乡销售任务的流通企业。分别是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青岛海尔销售公司、青岛海信营销有限公司、苏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国美电器集团、TCL集团股份公司、广东美的电器集团股份公司、青岛澳柯玛商务有限公司、河南新飞电器有限公司、四川长虹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通信集团公司、江苏白雪电器有限公司、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创维—RCB电子有限公司、陕西宝鸡长岭冰箱有限公司、赤峰海达电器有限公司、星星集团有限公司、飞龙家电集团有限公司、*东鸽事业有限公司、呼伦贝尔龙风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二)销售网点必须具备以下备案条件:(1)属中标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2)网点经营规范,信誉良好,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违规行为;(3)销售规模及服务水平居所在地区前列,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能力;(4)具备开具税务发票的条件;(5)配备计算机及联网设备和相关操作人员。
(三)补贴申报:农牧民在购买家电下乡产品3日后15日内,可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苏木)财政所办理补贴申报手续,并提供如下材料:1.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发票在载明商品基本情况的同时,应加注购买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2.购买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家电下乡产品专用标识卡;4.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没有储蓄账户的应及时到金融机构开立储蓄账户。乡镇(苏木)财政所核实确认后报旗县市区财政部门,旗县市区财政部门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人的储蓄账户。
四、主要职责任务
(一)销售企业及其销售网点的主要任务
1、销售企业要按与自治区商务厅签订的责任书,在产品质量、销售价格、网络建设、诚信和服务等方面兑现承诺,作为检查、考核的依据。销售企业不履行承诺以及有骗取补贴资金、坑农害农、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的,旗县市区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可取消其家电下乡网点备案资格,并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备案,或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报请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财政厅取消销售企业资格。
2、成立领导机构。销售企业要认真研究制订切合本企业实际的工作方案,包括领导班子组成、市场测算和预期目标、农村牧区网络建设计划、保障和应急措施等,按规定报旗县市区商务、财政部门,并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备案。
3、组织调配货源。销售企业要按家电下乡产品的类型、规格准备充足的货源,保证及时将家电下乡产品送到农牧民手中。
4、健全销售网络。销售企业要加强旗县市区、乡镇(苏木)基层网点建设,扩大乡镇(苏木)覆盖面,完善农村牧区家电销售及服务网络,建立面向农村牧区市场的完善的分级物流配送体系。要采取多种措施保证在较短时间内对旗县的销售和服务覆盖面达到100%(含直营、加盟、授权的网点)并逐步向乡镇(苏木)延伸。为保证农牧民方便购买和就近维修家用电器,减轻农牧民购买费用,引导支持家电下乡中标企业在每个乡镇(苏木)设立销售和服务网点。其中要对有经营能力且具备条件并与中标流通企业签定加盟协议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乡镇(苏木)级农家店优先选择。对暂不具备设立销售服务网点条件的边远乡镇(苏木),要采取组织农牧民进行团购、设立临时销售点或大篷车送货下乡等形式,满足农牧民购买需要。
5、销售网点备案。销售企业要登录“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添加其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并录入相关信息。中标企业的销售网点需持《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申请书》、网点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以及与中标销售企业签订的协议(中标销售企业的直营店无需提供协议书即可进行备案)。凡未经备案确认的销售网点,其售出的家电下乡产品不享受补贴。
6、加强网点经营管理。销售企业要针对销售网点制订统一的工作要求,包括设立专柜、统一价格、统一标识、统一服务标准等;开展对网点的业务培训,安排专门人员监督检查网点的销售、服务情况,切实加强对网点特别是授权网点的管理,确保网点规范经营。销售网点要在明显位置悬挂统一的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张贴统一的家电下乡产品公示栏和农牧民购买须知;要为农牧民提供送货上门、安装调试、使用辅导、上门维修等服务,并向用户详细讲解安全使用常识,使农牧民买得方便、用得安心。
7、及时录入销售信息。销售网点要做好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的登记工作,在产品售出后三个工作日内将销售信息录入到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凡不及时录入信息的备案网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可责令其整改,整改不力的由旗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其备案网点资格,并报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由此导致农牧民不能申请补贴的,由授权经营的销售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8、提供优质服务。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要主动提供家电下乡的政策咨询,指导农牧民申请资金补贴,积极为家电下乡产品购买、退换等做好服务。对符合“三包”规定要求退货的,销售网点首先依据标识卡号码及产品生产编号查询购买人是否申报或领取补贴。对未申报补贴的,直接进行退货操作,录入退货信息,收回并销毁产品标识卡(以下简称退货手续)。对已申报补贴备案,但未领取补贴资金的,销售网点应立即帮助联系其原补贴备案机构,注销该购买人的补贴申报备案信息后,办理退货手续。对已领取补贴的,由销售网点向购买人出具《家电下乡补贴资金退还表》(见附件1),会同购买人填写相关内容,指导购买人办理补贴退还手续以及到原补贴备案机构审核签章,最后据此办理退货手续,并逐笔建立退货记录,附上《家电下乡补贴资金退还表》原件、作废发票复印件(加盖企业营销签章),留存5年备查。
9、准确开填税务发票。对补贴类产品购买人,要准确开具税务发票并提交随机标识卡。开具发票可以一人(一户)一票多品,但不得多人(多户)共开一张发票。发票除完整清晰填写品名、规格型号、价格、购买日期等外,还须在右上角清晰工整注明购买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产品标识卡号码(一票多品均需填写),并实时将标识卡号码及产品生产编号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
10、积极开展宣传。销售企业要配合商务、财政部门做好家电下乡的政策宣传工作,制订本企业的宣传计划,统一宣传内容和形式,不得虚假宣传,误导农牧民。组织重大活动特别是大型促销活动,要提前向所在地旗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11、规范市场营销。销售企业要严格按照承诺做好家电下乡产品的销售工作,把好销售渠道的进入关,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的产品进入家电下乡流通体系;不得搞市场垄断、相互压价等不正当竞争。
12、加强制度建设与培训工作。销售企业要从购、销、存到配送、维修、服务和信息上报等工作方面,建立健全家电下乡工作管理制度,要以落实政策、执行制度为重点内容,对企业和各相关的业务、技术和管理人员进行全面培训,确保推广工作顺利推进。
13、及时报送信息。销售企业要根据要求,定期向商务、财政部门报告家电下乡产品的生产、流通以及网点的销售、服务等方面的工作开展情况。
(二)商务主管部门主要任务
1、制定实施方案。各旗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制定本地区家电下乡的具体实施细则,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家电下乡工作顺利推进和有序开展。要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问题,包括抢购、脱销、断档、不正当竞争以及农牧民不能及时领到补贴等,事先制订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
2、开展业务培训。市、旗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中标企业要积极组织开展家电下乡政策宣讲和家电下乡信息管理操作系统的业务培训,确保各级管理部门以及销售网点能够准确了解政策内容和熟练掌握和使用信息管理系统。
3、广泛宣传政策。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通过新闻会及网络、报刊、广播、电视、印发宣传单、设立公示栏等多种形式宣传家电下乡政策内容、补贴产品、销售企业及网点,要宣传到村到户,做到农牧民家喻户晓,充分调动农牧民的积极性。
4、受理网点备案。旗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在接到销售网点提交的备案申请后,按照网点备案的标准和要求,加快网点备案进度,及时组织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备案材料并到现场核查完毕,同时进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将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予以确认。旗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在受理网点备案时,不得放松备案标准和要求,不得以备案为条件向企业收费,同一网点不得重复备案。
5、规范市场秩序。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整顿和规范农村牧区家电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欺行霸市等行为,防止地方保护和市场垄断,为家电下乡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6、做好协调服务。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农村牧区消费特点,向中标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提出生产和销售建议,保障家电下乡产品适销对路,并为销售企业开展网络建设和家电下乡促销活动提供指导和协调服务。
7、加强监督管理。旗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建立相应的实时监控机制,及时准确掌握工作动态,形成专门的工作档案,并于每月初将上月家电下乡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分别向市商务、财政主管部门报告。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销售企业、销售及维修服务网点的考核,要加大对产品质量和价格、宣传和促销活动、销售服务及维修标准、退换货处理、信息系统及发票使用等方面的检查力度,对达不到要求或问题严重又拒不改正的,由旗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其备案网点资格,并报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8、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设立相应的投诉电话和信箱,受理社会各界的举报和投诉。接到举报、投诉后,通过实地调查、电话调查、现场办公等方式认真进行核实,经查属实的要及时进行处理。
(三)财政部门主要任务。
1、市、旗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着《*自治区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可根据工作实际制定本地区补贴资金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2、分解拨付补贴资金。市财政局测算全区及各地补贴资金规模,做好补贴资金计划,将补贴资金分解预拨到各旗县市区财政部门。
3、审核补贴申报材料。乡镇(苏木)财政所要依据家电下乡信息系统及时受理农牧民补贴资金申报,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并按发票载明的产品销售价格的13%核定补贴金额。
4、及时支付补贴资金。旗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在销售网点录入相关信息并且购买人提出申请的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人的储蓄账户。
5、建立资金台账。旗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建立直补资金台账,确保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6、加强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定期检查和掌握补贴资金发放动态情况,加强补贴资金的财务管理,并可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检查,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用和及时足额兑付。
7、安排工作经费。市及旗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家电下乡工作顺利实施。
五、搞好推广信息报送与总结协调工作
(一)搞好信息报送
各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和各中标企业要认真学习和正确操作家电下乡信息系统,及时登录、查询相关信息。各旗县市区财政、商务部门务必于次月3日前,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务必于次月5日前对口报送上月推广工作统计数据、进展情况、经验和推广效果,遇有重大突发事件立即书面上报。其中:旗县市区及市财政部门按月填报《*自治区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安排及支付情况统计表》(见附件),旗县市区财政部门于次月3日前将上月统计表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于次月5日前将上月统计表报送自治区财政厅。推广工作结束后,旗县市区财政部门同时填制纸质报表,签字、盖章后于2012年12月10日前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于2012年12月15日前汇总后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分别作为清算依据。旗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按月填报《*自治区家电下乡销售情况统计表》、《*自治区家电下乡售后服务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附件3),旗县市区商务部门于次月3日前将上月统计报表报送市商务局,市商务局于次月5日前将上月统计汇总表报送自治区商务厅。
(二)做好推广总结
各旗县市区财政、商务主管部门和各中标企业每年要从农牧民受益、企业扩销、农村牧区家电流通服务体系建设、财政补贴落实到位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总结,并形成文字材料报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
(三)搞好工作协调
市政府成立全市家电下乡推广工作领导小组,由是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财政、商务、经委、公安、工商、质监、税务等部门为成员,统一组织、指导、协调全市家电下乡推广工作。
培训补贴资金申报材料范文6
一、扶持重点和主要建设内容
区域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扶持重点是能有效提高特色农产品生产能力和质量、品质的基础设施必要的设备建设。
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生产基地内土地整治(清淤)、基地道路、排灌沟渠、护坡等;为生产基地配套的仓库、场地等生产辅助设施以及水电设施;少量温室大棚、植保机具等设施;分级包装、保鲜储藏及冷链设备;必要的农产品安全、质量检测和培训设备。不得安排办公、生活等非生产性设施建设。
二、建设要求
(一)各区县(市有关单位)是区域特色农产品示范基地建设的责任主体,各区县农委是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部门,各区县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的筹措监管。
(二)区域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必须纳入农业发展规划,按照突出重点主导产品、布局合理、一次规划、分步实施、规范运作的要求稳步推进。
(三)区域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范围,不应与设施粮田、设施菜田等已建农业基础设施项目范围相重复。
三、扶持政策
区域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资金筹集采取政府投入和项目建设单位配套投入相结合的方式。申请扶持的项目投资规模原则上不超过600万元。项目建设单位自筹资金比例不低于项目投资总额的20%。
根据不同区县财力状况,财政资金实行差别政策。其中,浦东新区、闵行、宝山三区由市财政承担35%,区财政承担65%;嘉定、松江、青浦三区由市财政承担50%,区财政承担50%;南汇、奉贤、金山三区由市财政承担70%,区财政承担30%;崇明县由市财政承担90%,县财政承担10%。
市有关单位按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50%给予市财政补贴。
四、项目申报与立项
(一)申报条件
1、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非自然人)。
2、申报区域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项目需具有区域化、专业化、规模化生产特点,资源优势明显。种植业核心区域集中连片的面积原则上不低于300亩。
3、项目建设单位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与农民建立了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
4、区(县)财政局和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投资所需的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分别出具承诺书。
(二)申报审批程序
1、各区县农委(市有关单位)依据本市“十一五”农业发展规划以及本区域农业发展重点,指导组织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2、区县农委、财政局,有关单位对项目实施方案审查后,符合条件的以正式文件(一式三份)上报市农委、市财政局。
3、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委托评审机构对区(县)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和整改情况,由市农委会市财政局联合批复项目计划。
(三)申报材料
1、填报**市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标准文本;
2、项目建设明细内容与投资概算;
3、提供项目基地的区位示意图、现状图和规划图,比例为1∶5000,需详细标明原有道路、渠道、水系等现状以及需建设内容的布局位置与工程数量,图纸需委托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
4、提供项目实施单位的法人证书和上年度财务报告;
5、相关的建设管理措施等。
五、项目管理
(一)市农委负责指导、协调区域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市财政负责对项目资金使用的指导和监管。
(二)必须严格执行项目建设批复计划,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调整建设内容和改变资金用途,对确需调整项目建设方案的,必须报市农委、市财政局核准同意后,方可实施。
(三)建设项目符合政府采购规定的,均应由区县负责实行政府采购。
(四)项目资金实行区(县)级财政报账制管理和专帐核算,项目建设资金按照工程进度拨款,预留10%市级补贴资金,待项目验收通过后按批准的项目决算结清。
(五)强化项目质量管理,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各区(县)、市有关单位应择优委派工程监理机构,对工程建设实行全过程监理,并定期向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六)项目竣工决算实行审价制,项目完工后各区县(市有关单位)应统一择优委派工程审价机构实施工程审价,并根据审价报告及时上报工程项目决算。
(七)各区县应及时组织区县有关部门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预验收,若发现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整改方案,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