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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产合作社范文1
领导广大农民组织起来,按照自愿和互利的原则,发展劳动互助和农业生产合作社,这是农业生产从分散的个体经营,走向集体化,走向社会主义的必经道路,是党在农村经济发展方向问题上的基本方针;也是保证农业丰产的一项重要工作。在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一九五二年农业生产的决定》中,也具体地要求“老解放区要在今、明两年把农村百分之八、九十的劳动力组织起来,新区要争取在三年左右完成这一任务。”要克服农民传统的分散经营的保守思想,普遍地组织起来,这是一项重要而又艰巨的任务。青年团应该在这一工作中,积极发挥党的助手作用,特别应该加强关于农业互助合作的宣传教育工作。
各地青年团的组织在进行关于农业互助合作的宣传教育工作时,应特别注意到要结合当地互助运动的具体情况。在新解放区或是互助运动薄弱的地区,主要是要大量发展简单的和季节性的劳动互助组,所以在这些地区,应该广泛宣传互助合作的意义,打破各种思想顾虑,如“一个和尚挑水吃,两个和尚抬水吃,三个和尚没水吃”和“埋头生产”“革命成功、自耕自足”等自私自利思想。说明互助合作要根据自愿和互利的原则;说明农民要想克服分散经营中所发生的困难(如缺乏耕畜、农具或因疾病耽误农时等),迅速地增加生产,走向丰衣足食,并使国家能得到更多的粮食和工业原料,一定要提倡农业的互助合作。在宣传中要克服部分团员和青年群众的空想的农业社会主义的错误思想。在已经有初步互助运动基础的地区,要宣传如何进一步巩固和提高互助组,将简单的、季节性的劳动互助组提高为常年互助组。在群众互助经验较丰富而又有较强领导骨干的地区,要宣传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好处,说明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农业生产互助组织在现时的高级形式,它具有集体经营土地、统一使用劳动力,有较健全的民主制度等优点,可以便于计划生产,使地尽其用,更方便地调剂劳动力,发挥劳动分工的积极性。此外,还应该向团员和青年群众根据报上登载的国营农场、集体农场的介绍,联系当前的互助合作运动,进行前途教育,指明未来的幸福远景,以扩大他们的眼界,增强他们对生产的信心。在宣传中对于有些团员和青年的急躁思想,应及时批判,纠正某些把青年从家庭里抽出来组织青年互助组,或是不根据自愿原则,简单地拉人编组的办法。
在农村中,读报组的骨干和党的宣传员中,团员占很大的数量、团的组织应在党的领导下经常注意对他们的帮助,使他们在协助党进行农业互助合作的宣传工作中能充分发挥作用。此外,青年团还应充分利用传授站、黑板报、广播台等宣传武器,来向广大群众进行宜传。
近来人民日报连续发表了《耿长锁领导的农业生产合作社》(三月十九日)《川底村的农业生产合作社》(三月二十一、二日)《一个集体农庄的成长》(三月二十四、五日)《湖北省浠水县徐定学互助组》(三月二十八日)等文章,各地报纸上也有许多先进互助组、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经验介绍,这些都是生动有力的宣传材料。青年团在进行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宣传时,可以充分利用这些材料 。(明英)
农业生产合作社范文2
关键词:农业合作社;新农村建设;作用
中图分类号:F321.42 文献标识码:A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深入,“三农”工作成为关乎改革与发展命运的重要工作内容和战略思路,其中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也成为目前的社会主义建设的具体工作目标和要求。在当前如火如荼的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如何最大限度充分利用和高效配置现有的资源、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成为农业发展所面临的重要问题,新兴的农业合作组织发挥出了重要的作用。以农业合作社作为主要形式的农业合作组织是农民在进行农业产业化经营和新农村建设中的一个创新性举措,也是一大创新。因此,本文将结合目前的农业合作社的发展现状,以山东省利津县陈庄镇农业合作社发展案例作为基础,就新时期农业合作组织在新农村建设中所起到的重要的作用进行阐述。
1 生产发展
发展农业合作组织是适应农业发展形式,实行农业产业化的重要途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生产要想提升效应以或得长足的发展,提升劳动者的劳动素质和产品市场的竞争力成为重要的途径。然而,目前的农业生产受到传统农业习惯以及落后思想的影响,加之自身科学素质较低和市场信息的闭塞,使得传统农业生产处于市场劣势状态。以家庭作为组织单位的个体是无法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之中获得市场的主动权的。新时期,农业生产要想提升自身的经济效应和市场竞争力也就必须进行有机地组织与管理,实行产业化经营的道路,以自愿加入的形式,“抱团”生产,将有限的科技、人力、机械、市场、资金和土地等生产要素进行有机的融合,进行高效组织、扩大规模、提升水平、降低成本和提升质量为目标的产业化经营,以此来获得更大经济效益。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农业产业化经营成为主要发展方向,依托良好的农业基础,陈庄镇先后组织和发展了各种类型的农业合作组织达到70多个,其中经济规模较大的达上千万元以上,经营领域涵盖了经济作物、渔业生产、良种养殖、林果业和蔬菜种植等多个领域。这种以服务农民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的农业合作社必然为广大农民所接受,成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必由之路。
2 生活宽裕
农业合作组织是增加农民收入、提升经济效应的重要渠道。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农村发展的宏伟蓝图和精彩揭示,其中“生活宽裕”也是对农民生活幸福的最好愿景;农业合作社成为农民增产增收的重要渠道。农业合作社具有单个家庭组织生产所不具备的发挥优势,诸如:农户组织程度高,成本降低;信息通畅;统一良种、施肥、病虫害防治等生产管理。常言道 “众人划桨开大船”,农业的集约化生产模式有机地化解了各种风险,这些优势有效地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了农业产出。以陈庄镇临合蜜农业生产合作社为例,这一传统意义上的农业村,在实施了以农业生产合作社作为主要生产模式的集约化经济之后,村级经济整体发展规模扩展了30%以上,农民增收达到20%以上,一时间临河村成为新农村建设的榜样和标杆。据陈庄镇的一项经济调查数据显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与一般农户比较,年人均纯收入通常要高出15%~30%。在目前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进程中不难发现,农民通过自主合作的组织形式,使得农业生产呈现产业化经营的状态,经济收入实现再分配,是增加农民收入重要渠道。
3 村容整洁
农业合作组织是完善村级管理、改善农村面貌的重要力量。整洁的村容和良好的生活环境对于生活在农村的农民来讲,是其世代追寻的发展目标。农业合作社作为新时期农业发展的新兴经济组织,与村两委一道称为建设新农村的重要力量,因其自身的组织优势发挥作用。农业合作社在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下,进行组织和从事经营活动,提供具有经营性、盈利性的农业服务的同时,也可以积聚自身的经济力量和社会力量为农村建设服务,这是社区所不能替代的。诸如:在陈庄镇的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农业合作社为村容、村貌的改善,基础设施的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纵观郭屋村、临河村、新发村、一千二村等新农村建设的先进村建设过程中,不难发现农业合作组织忙碌的身影,他们“有钱的出钱、有人的出人、有机械的出机械”,他们成为农村建设的榜样。
4 管理民主
农业合作组织是创新农村管理和构建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长期以来,农村所实行的“”为主经济形式客观上分散了农民参与民主管理的经验与热情,而农村基层组织也因此缺乏对农村进行有效和建设性社会管理,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的和谐与稳定。而农业合作组织多坚持的“民办、民管、民受益”和“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组织原则,因其内在的可操作性和人性化获得农民的认可,内在体现了推进新农村建设对民主管理的要求。另一方面,农业合作组织的产业化经营模式,将农村剩余劳动力进行有机利用,消除了农村因为闲散人员聚集引发的不稳定因素;同时,依托自身的人力优势和经济基础,参与到化解公共矛盾、解决基础设施“欠账”、个人纠纷等社会问题的解决实践之中,为农村的和谐稳定做出了贡献。此外,农村合作组织还在传播科学技术、破除封建迷信、和谐党群关系、落实国家政策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成为创新农村管理和构建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
5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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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经营,多户家庭农场优势明显
这家农场兼营牛奶和种植。农场负责人洛塔尔·帕夫洛夫斯基告诉笔者,他所在的卡施泰特农业生产合作社从上世纪50年代起开始生产牛奶,目前农场1200多头奶牛年产奶1.2万吨,这是合作社的主要收入来源。
在农场里,笔者很少看到工人。“农业生产的自动化程度越来越高,所需要的劳动力也就越来越少了。”帕夫洛夫斯基解释道:“你刚刚看到的那个开拖拉机的女人,她家里有30公顷土地,但她不愿自己单独经营,而是愿意在这里工作,于是加入了合作社,把土地租给了我们,来这里上班了。”帕夫洛夫斯基说,比起一些家庭农场,这种多户家庭农场的形式有很多优势。“单户家庭农场很可能要一年365天工作,可在我们这里,工作的时间是固定的,生病了可以有人顶替。农场还有很多福利,让人感觉是在一个团队里面。”
卡施泰特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经营状况良好,农民在这里工作,工资可以拿到每小时10欧元,此外,股份持有者还享受每年的分红,退休撤股的时候能够根据工龄和职务的不同获得一笔津贴。合作社的发展决策都由农民自己做主,“未来20年我们的发展经营都将不成问题”。帕夫洛夫斯基说。
目前,德国农业生产模式趋向灵活。2010年,德国近30万家农场中,90%以上为家庭农场。德国农民联合会的发言人约翰内斯·丰克说,德国农场大部分为家庭自主经营,很多农场不再自己购置大型设备,而是租用其他公司的设备以及服务,他们的耕作方式越来越灵活。
明确用途,通过政策调控土地价格
走在卡施泰特农场的核心区域,笔者看到很多新购置的农用耕种设备,还有新建的牛舍、屋顶上新装的太阳能板、自动化转盘挤奶台等现代化设施,牛舍扩建计划也正在筹备中。
帕夫洛夫斯基介绍说,在过去3年里,公司用于生产扩建、设备更新换代的投资共550万欧元,其中150万欧元是自有资本,300万欧元来自银行贷款,还有100万欧元是从联邦州获得的资助。欧洲农业基金与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资助一起用于帮助农场提高竞争力、改善环境、提高农产品多样性。联邦州在制定资助条件时拥有一定的自。
此外,德国政府通过政策调控农业用地的价格。根据德国农民联合会的统计,近年来德国农用土地价格增长迅速,仅2011年土地价格就增长了14%,达到每公顷1.35万欧元,其中东部联邦州的土地价格增长了19%。德国的法律规定,保障农业用地不能用作非农业用途。近年来,联邦政府对可再生能源的补贴使得很多企业投资种植谷物和油菜籽用于生物能源领域,目前这类用途的农业用地占230万公顷。
丰克认为,过去几年,生物能源在政府的引导下发展很快,随着政府减少对生物能源补贴的讨论,可再生能源领域的投资也相应大幅减少,目前德国农产品用于食品和能源的比例处于较为平衡的阶段。
注重环保,政府资助不与产量挂钩
德国是欧盟第二大农业生产国,也是欧盟最大的牛奶、猪肉生产国。2011年,德国农业产值为523亿欧元,占欧盟的13.6%,仅次于法国。考虑到欧盟市场与世界市场的农产品存在价格差,为了保证欧盟食品安全和农民收入,欧盟向农场提供直接津贴补助。
丰克向笔者介绍,在德国,这一津贴不再与产量多少挂钩,而是重视农场对环境保护等理念,比如要考量农场对动物、自然、环境和消费者保护标准的遵守情况,这些是与农产品津贴挂钩的重要因素。日前,欧盟农业部决定,未来将30%给农业的补贴与环境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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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提出的被称为中国农村的第一次革命,调动起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继联产承包责任制后的又一次革命,激发了农民的市场积极性。
农民专业合作社并非新产物,自1980年代产生以来,对我国农村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在以后几十年的发展中,一直难以跨越,其成长面临着不少的困惑与难题,很多专业合作社名存实亡。这种尴尬的局面一直持续到2006年。2006年10月31日,十届人大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出台后,很多专家、媒体都断言:有法可依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迎来了新的发展契机。
中央在尝试,地方也在思考。《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今年7月1日开始执行的,此时山西省晋中市榆社县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已经大放异彩,两社(农村信用联社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手模式被省委、省政府确立为全省学习的典范,专家、媒体称之为“榆社现象”。
“榆社现象”
“榆社现象”是山西省政府省长助理刘维佳提出来的,他曾先后四次前往榆社调研,对“榆社现象”颇为熟悉。刘维佳属于学者型官员,琢磨农业模式有几十个年头了,他坚信:“好的模式可以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榆社现象”的成功,刘维佳不是决策者,但是献策者。
2006年11月,刘维佳与省信用联社以及省农业厅领导前往榆社调研。此时榆社县的农村信用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还是毫不相干,各自为政,信用社艰难度日,合作社名存实亡。信用社难在没有业务可做,而合作社的最大难题是缺少启动资金。双方存在联手的可能性,刘维佳以及省信用联社、农业厅建议榆社县采取“两社”合作,并研究了试点的启动工作。“榆社现象”就这样发端了。
刘维佳对“榆社现象”的解释是:这种模式的核心是农村信用社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联手,关键是双方都能获得好处,农村信用社在增加业务的同时扶持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这也是双方能持续合作的根本。
追溯源头,“榆社现象”并非“无中生有”。2007年初,省委、省政府结合山西农村实际,提出“三千三百惠民工程”,即农村信用社累计发放支农贷款1000亿,创建1000个省级信用村,重点支持1000个能带动农民致富的县域企业,创建300个信用市场,扶持300个农民专业合作社,为300万户以上农户提供信贷服务。针对此,晋中市执行力度最大,他们提出了“双千双百惠民工程”。
无法追究是什么原因,“也许因为榆社是省级贫困县”县政府工作人员猜测,省委、省政府将“三千三百惠民工程“的试点选在了榆社县。试点形式是“农户加两社”,试点文件的解释是:依托农村信用社熟悉合作组织经营管理的经验及资金优势,帮助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通过信用社、合作社两轮驱动,解决信用社长期面临的市场生存空间问题,为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破解“三农”难题探索新思路。
榆社县是山西省省级贫困县。全县13.6万人,其中农业人口占到了12万,2006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仅1906元,列晋中市倒数第一。为此,榆社县委、县政府多年来做了多种尝试,发展过蚕桑、林业、药材、养殖业等现代化农业,但因资金制约和无法解决小规模生产带来的问题,见效甚微。农业专业合作社也做过尝试,但因无法解决资金、技术、管理问题,最终只是有名无实。
作为农村最基础的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诞生已有半个多世纪,一直以来的定位就是服务“三农”。本质上,农村信用社与农村是唇亡齿寒的关系,农业发展需要农村信用社的支持;同时,如果没有农业的需要,农村信用社意味着“失业”。由于农村经济发展滞后,榆社县农村信用联社长期以来一直是晋中市规模最小、效益最差的一家县联社。2006年虽然是近几年该社新增贷款最多的一年,也仅为2700万元,还不及南方同级县联社一月的贷款额,全年收入仅有1700多万元。
2007年,随着“农户加两社”试点工程的展开,榆社农民收入、农村专业合作社、农村信用联社都在巨变。
据榆社县政府提供的数据,截至今年6月底,农民专业合作社从最初的7家发展到102家,注册资金340万元,入社农户1083户,带动和服务农户9930家,占全县农户近30%,预计这些农户今年人均收入可增加30%左右。与过去相比,农民专业合作社不仅仅是数量的膨胀,关建是这些合作社已经成为真正的农村市场主体,开始循环运行。本刊记者了解到的现状是目前当地农民创建合作社、加入合作社的积极性很高。
与此同时,榆社农村信用联社也不再蹒跚徘徊。据县联社信贷股负责人段国清介绍,上半年各项存款净增10753万元,同期增长42%,占全县金融系统85%以上。贷款增加突破一亿元,增长33%,占全县农业贷款净投资的95%以上。截至8月末,信用卡经营收入已经达到2500万元,增长40%以上。反映一个县联社效益最好的指标是员工收入,据段国清介绍,今年部分联社员工平均月薪在3000元以上,增加部分主要来源于奖金。
这些生硬的数据就是“榆社现象”半年交出的答卷。
“新合作”
在中国农村,“合作社”并非什么新鲜事物,已有半个多世纪的历史。
1956-1978年,农业生产合作社、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被成为中国农村的“三驾马车”。这个时期的农业生产合作社重在生产,对巩固政权、集中资金建设基础工业、开展农田基本建设、保证城市供给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但仅仅适用于计划体制。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三驾马车”只能被迫进行不同程度的改革。最后,供销合作社已经成为历史,信用合作社仍在尝试改革,而农业生产合作社已经被农民专业合作社取代。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市场经济产物。1980年代,最先认识市场经济的南方农民发现,他们需要做的已不仅仅是生产,还要考虑如何销售,如何增强市场竞争力。这时,他们想到了联合,一批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应运而生。这类以农户、农民为主体的合作社、协会,被称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即农民专业合作社。但这种合作经济组织一直未得到官方“承认”,也找不到“主管单位”,民间称之为“没奶的孩子”,直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出台。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设立与登记,成员,组织机构,财务管理,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扶持政策,法律责任都做了明确规定。性质为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经济组织。属于市场实体,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与农业生产合作社相比,专家称农民 专业合作社为“新合作”。生产合作社是大综合,可同时生产粮食、果品、蔬菜等;专业合作社则可以搞生产,也可以搞运输、加工,关键词是专业,包含一个产品的生产、技术、销售等环节。生产合作社有很强的区域性,比如在一个村、一个自然村的范围里组建,因此上就有了行政的影子;专业合作社强调的是同一个专业,一个区县内、甚至外区县的农民均可以参加。
刘维佳谈道,“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优点是摒弃了生产内容的大综合,集中精力搞一个产品、一个行当,其实宗旨就是搞集约经济,搞农业产业化,有利于把某个产业的蛋糕做得更大,有利于创出自己的品牌,有利于带领成员走向国内国际大市场”。
市场困惑
自1980年代农民专业合作社出现后,初期高歌猛进,各地纷纷效仿,但随后一直难以突破,面临着种种困惑。专家称之为“市场困惑”,产前无法解决资金,产中技术不到位,产后销售不畅通。
“市场困惑”,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困惑,也是市场经济下所有中国农民的困惑。随着农业范畴的扩展,农业已不仅仅是种地,农业在产业化,产业链不断在延伸,农民遥望的是市场。
与南方相比,榆社县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起步晚,但起点高,正如县农经办负责人所言,“我们是带着其他县域的经验和教训出发的”。
在榆社县新闻中心和县信用联社工作人员的陪同下,本刊记者走访了榆社县的几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留给记者印象最深的是文锁养殖专业合作社理事长张文锁,“这个合作社让我富裕了,我就认它”,朴素的语言中传达出了一位普通农民的渴望与欣喜。
张文锁,是榆社县云竹镇清风村的一位普通青年农民。没有人甘于贫穷,为了养家糊口,早年他曾同同村的青年前往煤炭大市阳泉打工,当地人称此为“下煤窑”,“那是顶着命干的”,张文锁说。一次事故,张文锁的命保住了,但右手残废了,最后只能返乡种地。
土地贫瘠,靠天吃饭,张文锁被迫开始养猪。回忆起几年的养猪路,张文锁总是唏嘘叹气。同大多数农村养猪户一样,虽然规模很小,但仔猪、饲料等前期投资都是向亲戚朋友借的,如果“风调雨顺”,还能略有盈余。事实是没有任何科技保障的养殖业不可能一帆风顺,“几年下来总是赔多赚少”张文锁告诉记者。
然而,最让张文锁痛心的并不是资金、技术,而是“窝里斗”。清风村共有60余户人家,近年来大部分都从事养殖业,主要是养猪户和养鸡户。同行是敌人,如果有客户来村里收购猪或鸡蛋,就会出现村民互相诋毁、压价的情景。各行其事、各自为政,最后只能是把利润拱手相让给收购商。村委会也曾尝试调解,但无济于事,这种情景一直持续到了文锁养殖专业合作社的成立。
2007年3月,文锁养殖专业合作社正式注册成立,张文锁任理事长。合作社设有理事会、监事会、兽医和业务部,分工明确,各司其职。据张文锁介绍,这个合作社最初只有社员15户,大部分村民持观望态度,随着合作社的良好运行,社员数量不断增加,目前已达56户。“现在入社我们有严格要求,要从多个方面综合评定是否允许入社。”张文锁说道。
当下的中国农民没有太多奢求,正如榆社县信用联社信贷股负责人段国清所言,“他们首先需要的是富裕,利益是最好的诱惑”。农民专业合作社能给他们实惠,他们就会积极拥护这个农村经济组织。也就不难理解清风村村民为何积极呼吁让张文锁取代现任村长。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关键在于“统一”,联保贷款,统一购买仔猪、饲料,统一价格,统一销售,统一管理。通过此,社员可以最大程度减少投资、降低风险、增加利润。张文锁告诉记者,现在统一购买饲料每袋可便宜8元,并且送货上门;技术人员由合作社统一聘请,不仅降低技术资本,也能保证技术水平;销售价格由社员大会根据市场状况讨论决定,统一销售,保证了利益的最大化。本质上,与过去最大的区别是,社员的联合增强了风险防范能力和市场谈判砝码。
数据最有说服力。张文锁告诉记者,今年文锁养殖专业合作社社员的平均收入预计在12万元至15万元之间,这相当于过去榆社县普通农民十年的总收入。
近几年,国家大力提倡科技富农,榆社县车庄生态菌专业合作社的社员走的就是这样一条路。曾在此地工作过的段国清告诉记者,“搞高科技农业,是车庄村农民过去想也不敢想的事”。
与张文锁相比,车庄生态菌专业合作社理事长游德华更像是个商人。据村民介绍,游德华经商多年,是村里的能人,种植生态菌就是他的意见,他也是这个村的村长。“能人效应”在合作社比比皆是,很多合作社都是以某人名字命名的,这些人是村里的能人,也是合作社的创建者。
据游德华介绍,车庄生态菌合作社目前以种植白灵菇为主,黑木耳也在计划范围之内。种植生态菌的关键是科技过关,为此,游德华经人推荐高薪聘请来河南的一位农业专家。月底就能出菇了,游德华和村民们都盼这一天,目前白灵菇市场价高达每斤18元。“至少可以保证收回300多万元的基础建设投入。”游德华告诉记者。经商多年的游德华市场域很开阔,明年准备自己加工、包装,争取进入超市等高端市场,与中间商争利润。
文锁养殖专业合作社、车庄生态菌专业合作社、芳飞养猪专业合作社、河峪小米合作社、太行养驴专业合作社……榆社县102家专业合作社虽还处于初期发育阶段,但正向集约经济、农业产业化迈进。
“两社”双赢
“全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这是榆社县委、县政府下达给榆社县信用联社文件中最常见的词语,表面上信用联社扮演的还是“慈善家”,事实是信用联社迫切需要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据记者了解,县信用联社今年业务的三分之二来自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这是一次“两社”双赢的合作。
农村信用社已有60多年的历史,60年的路坎坷不平,但国家对其“农民银行”的定位一直没有改变。业务单一、管理混乱、服务低劣……至今也理不清的原因导致农村信用社近十几年日渐式微,合作制?股份制?各地仍在尝试不同方向的改革。
农村信用社的业务很单一,就是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利润就来自于两者之间的利息差价,存贷款额度直接决定着一家信用联社的“富裕程度”。农村信用社的市场在农村,服务对象主要是农民和乡镇企业。实际上,很多农村信用联社为扩大业务,已经将触角伸向了区域内所有企业。
服务对象直接决定了榆社农村信用联社的生存状态。农民以外出打工和务农为主,没有投入,不需要贷款,也没钱存款。据县联社信贷股负责人段国清介绍,他们直接扶持的乡镇企业只有两家塑料公司:永泰福利塑料制品公司和山西美岳塑料制品公司,目前贷款1100多万元。因为整个榆社县企业本来就寥寥无几。
为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也为增加信用联社业务量,2007年年初,山西省农业 厅与山西省农村信用联合社联合下达《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这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村信用联社都是一次发展的契机,前者需要资金,后者需要业务。
山西省政府省长助理刘维佳评价“榆社现象”说:“感觉他们力度大,效果好,解决了多年来想解决而难以解决的问题”。力度大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包括县信用联社,县联社工作人员这样评价他们的新理事长魏树斌,“胆子大,动作大”。魏树斌是2006年从和顺县调来的,恰逢“两社”合作之际。
在“两社”合作中,县信用联社一改过去“财大气粗”的作风,态度颇为积极,主动合作。不仅亲自上门服务,还帮助合作社联系市场,建立财务制度。河峪小米合作社的天津市场就是县联社帮助开辟的,使其小米年销售增加20吨。
为满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需要,信用社在贷款条件、贷款用途、贷款流程、贷款利率等方面实施了创新。通过引入授信机制,对合作社在评级、利率、期限、付息都给予优惠待遇。前提是专款专用,否则收回贷款,利率低于同期利率20%,政府还为合作社贴息部分,上半年已经贴息50万元。
作为金融单位,信用社需要业务,但不会忘记防范风险。对合作社的贷款分为两类: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信用贷款的前提是合作社、社员信用等级评定,任何不良贷款、借款记录都会影响等级评定。信用等级分为三级,合作社三级授信标准分别为: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社员三级授信标准为:8万元、5万元、2万元,根据还贷状况,信用级别随时波动。
担保贷款分为政府担保与联合担保两种。为扶持合作社发展,榆社县政府专门成立了信达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注册资本150万元,属于政策性担保机构,最大放大倍数为五倍,实际上跟合作社直接发生信贷关系的是此机构。
联合担保即合作社担保。部分合作社实施了社员保证金制度,为社员贷款做风险担保。会员每户交纳500-2000元的风险保证金,合作社建立专门台账管理,合作社与信用社签订担保协议,为社员贷款实施担保。目前存入信用社的社员保证金已达86.3万元。
据段国清介绍,截至9月底,全县102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共有64家在信用社建立了信贷档案,为35家合作社累计发放贷款7600多万元,占到了全年预计净增贷款的70%。合作社贷款来自信用社,那获益后的存款将何去?段国清对此毫不担忧,“互利互惠是‘两社’长期合作的根本原则”。
农业生产合作社范文5
摘要:由于流通体系价值链的不平衡,农产品交易市场当中农民的经济权益受到很大的冲击。这是由于我国现有的土地制度、法律政策、生产方式、市场秩序与市场经济发展相比较为滞后导致的。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经济体系,维持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我国应当不断地完善农民经济权益保护立法与制度,切实维护和稳定我国农产品交易体系中农民经济权益与国家农业安全。
关键词 :农产品交易体系;农民经济权益;市场主体
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快速发展,开始进入到巩固夯实、做大做强农业的时期。而做大做强农业,最主要的参与主体是占我国总人口一半多的农民,农民经济权益的实现是农民参与和谐社会构建的首要推动力,而农民进行农业经济建设积极性是需要经济利益予以调动的。农民从事的主要生产活动是以生产市场需求的农产品为主,而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能够以较强影响力激励农民的农业生产活动的,是对于农民的市场经济利益的保护。
一、农产品交易体系及其价格形成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当中对于农产品的定义是: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包括动物、植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产品是居民生活的物质基础,农产品的价格甚至决定了居民的生活水平。农产品的流通并不像工业产品或服务那样环节简洁,农产品在从农田到达我们餐桌之前都要至少经过五到六个环节。(如图1)
而从消费地综合市场到零售商之间还可能存在着多级的中小批发商,所以农产品交易流通的链条普遍较长。这就使得农产品零售价的上升带来的收益被至少六个主体瓜分,而且各个主体之间的分配还具有不平衡性。在农产品经过的各个环节中,相对于其他群体,农民在价格决策中的话语权十分微弱,农民在利益的分配与再分配活动中成为遭蚕食的对象。假如流通中的各个环节都稍微扩大利润或者增加成本,那么便会引起最终零售价格的大幅度提高。故农产品零售价格的攀高,并不表示生产农产品的农民的经济收益一定得到提高。
在整个农产品流通交易体系中,农民作为一个基础参与者,是整个农产品交易市场的根基,没有农民的生产种植,也就不存在整个农产品交易流通体系。农民生产种植的多少、好坏、迟早都会对农产品的零售价格造成很大的影响。农民生产种植增产,由于农产品市场需求的刚性,出现增产不增收、“谷贱伤农”的现象。农民生产种植如果减产,农产品交易市场零售价格必定会大规模地上扬,这主要是在流通链条上各个主体借机发挥哄抬农产品价格,且农产品在市场中的短缺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得到有效解决,供求矛盾的一段时间的持续也必然导致价格的波动。但实际上农民因减产而带来的农产品价格上升的幅度是很小的,减产的幅度大于价格上升的幅度,最终也引起农民的经济收益下降。农产品的生产质量和生产周期都很大地影响农产品市场零售价格,但对于农民的种植收购价却变化不大。农民在与田间收购商的经济权益博弈中,农民只能接受田间收购商给出的价格,而且他们影响不了农产品被收购走以后环节的价格制定。
二、现有农产品交易体系中农民经济权益受损的原因
农民经济权益就是由法律所规定的农民经济权利及其他未受法律明文规定保护的经济利益。在众多的观点中,专家学者意见较为一致的是分两个方面加以概括:一是农民作为一个独立的社会人,在社会交往中与其他主体的活动中产生的可以增加自身效用的权利和收益;二是农民作为市场的基础主体,在农产品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环节上的市场主体权益。
现在已有的数据显示,我国农产品的田间收购价在农产品的最终零售价中只占10%-20%,剩余的80%-90%都被农产品流通领域的主体所攫取。在发达国家成熟的农产交易体系中,农产品的一手收购价(田间收购价)大约占零售价的50%的事实来看,我国的农产品交易流通体系还有很大的发展前进空间。以下我们将着重分析一下在农产品交易市场中,农民经济权益受损的原因。
1.现有的法律法规在对农民的经济权益保护过程中没有得到充分的适用
我国对于农产品市场中农民经济权益的保护立法,包括《农业法》《价格法》《反垄断法》《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和管理指南》等。我国《价格法》第六条与第十八条规定,除了实施政府干预价(包括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以外,市场经营者对于其所经营的商品具有依据产品的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定价。在农产品交易市场中,《价格法》并没有给出相应的有约束力的保护,有的商家就故意人为抬高物价,而给农民的收购价却是很低。
我国已有的关于规范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管理的法律只有农业部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和管理指南》以及一些地方制定的农产品批发流通的地方性法规。但是该《指南》和地方性的法规的法律地位太低,而且对于农产品市场的准入和市场建设和交易商资质、规范都只做了原则性和一般规定,缺乏具体的操作办法,不能有效地规范农产品收购、批发的相关市场行为。
2.目前农业家庭分散生产的局限性
自20世纪70年代末期以来,我国实行统分结合的,将农村土地所有权统一划归村集体所有,而土地经营权、收益权交由分散的农户。由于农业生产规模小,家庭农业生产暴露出分散性和无组织性的缺点。在科技生产力急速发展、市场经济日益完善的今天,的土地制度已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家庭联产承包的土地都是按户分割的,土地面积小直接导致农业生产规模受限,即使在农业科技发展的今天也不可能实现农业规模化、产业化生产。农业生产规模的限制,引起小农民相对于大市场的矛盾,这就造成与“店大欺客”类似的“商大压农”现象。当小规模生产的农民遇到财大气粗实力雄厚的收购商的时候,农民收成就会按照收购商认为“最合理”的价格出售产品,而农民对价格的影响几乎为零。
3.农产品交易市场信息不对称
⑴农产品生产者与农产品的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消费者会根据自身的喜好、价格判断、相关物品、潮流影响等等信息来形成自己对于农产品的需求,而这些影响因素又是不太可能被农产品生产者掌握。虽然存在一条农产品流通链条,但是消费者真正的消费需求信息很难从这条链条上得到传递。这样就导致,农产品生产者根据自己对市场的信息的估计进行生产,这样存在很大的盲目性,导致市场运行的无效率。
⑵农产品生产者与田间收购商存在信息不对称。农产品交易流通链条上与农民联系最密切的就是田间收购商,他们之间就存在明显的信息不对称。农产品的田间收购商拥有来自上下游众多的市场信息,而农民只能从田间收购商这里获得市场信息。这里就存在一个市场信息不实传递的情况,包括信息的不实传递或者信息的选择性传递。比如,田间收购商会给零散农户一个收购价格,而这个价格是低于平均的市场收购价的。而相对于实力雄厚的一些田间收购商,他们的出价就直接压缩了农民的获利空间。
⑶农产品的生产者与政府的之间存在市场信息不对称。农产品生产者虽然是农产品流通市场的主体,但是其所占有的市场信息极为有限。而作为市场的监管主体,政府部门几乎掌握着各个交易环节的市场信息。而作为掌握有可观市场信息主体的政府不能把有效信息及时地传输给农民,那么这本身就存在市场低效率。
4.农产品交易市场中农产品自身的短期性
农产品从收获到消费的周期较短,因为农民生产的规模受限,不可能拥有大量先进的保鲜设备,农民迫于产品保质期短的原因不得不及时处理收获的农产品,以低价甚至亏损的价格售出。所以每当遇到农产品丰收或者市场需求小的时候,农产品的收购商给出的收购价格极低,以至于根本不能抵消农民收获农产品的成本(人工、机械费用),这就造成了近年来频发的白菜、橘子等等农产品烂在地里的现象。对农民来说是伤害,对社会来说是浪费。
通过以上分析,农民经济利益受损是由主客观多方面的原因构成的,其中,已存在的法律执行不力和在目前的市场经济体系下农民自身的弱势构成了农民经济利益得不到最有力的保护的根本原因,但同时,其他原因的存在,对农民经济利益的受损起着不可估摸的影响。
三、我国农产品交易当中农民经济权益保护应该完善的方面
1.完善和健全现有的农产品交易流通体系的立法
在农产品交易市场当中,农民处于弱势地位,国家有责任根据市场发展的需要和农民所处的具体的市场地位,完善和制定相关的农产品交易法律。我国应该对现有的《价格法》相关条款进行充实和制定切实可行的执行细则。比如,在市场经营主体的定价应该设置一个上下限,下限为产品自身的成本,上限则可以根据当时整体的市场价格水平予以调整,如若出现经销商自身出现亏损,则由政府建立一个市场价格调节基金,补贴亏损的经营商。这在农产品收购当中,具体化为市场收购价如若太低甚至低于农民的生产成本,那么由农产品收购价格调节紧急来给予收购商补贴。在收购价格的确定上,可由国家创设一部新的《农产品价格法》,完善和规范农产品交易市场各环节的良好运行秩序,重点在于维护农民在农产品交易流通市场中的市场地位。通过新的法律,改变现有的农产品交易市场当中的农产品定价模式,对于农产品田间收购价实行政府指导,收购商与农户进行协商的方式。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由于现在我国的土地制度制约和生产技术落后,导致农民生产缺乏规模效应,生产成本偏高,我们应当改革现有的土地制度以及提升农业生产效益。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把大量的农村劳动力吸纳到城市建设当中,造成农村出现有田无人耕的局面,出现大量土地闲置。因此,我们可以将农村承包到户的土地再一次大规模连片承包给一些有能力经营的农民,使之能够形成大规模的农产品生产,进而可以消除农户生产的分散性,避免农产品生产者对于农产品的定价无能为力的现象。这样就可改变田间收购商“商大压农”的现象,使农业生产者和农产品收购商处在一个平等的市场地位,能够确保农产品生产者在收购价的制定上具有话语权。
3.合作经济组织主体制度的发展
规范我国现有的农业生产合作社,与此同时完善国家农业农民合作组织的立法。随着我国对“三农问题”的重视,农业生产在部分领域和地区也出现了合作社的组织形式,推动了农产品生产规模化,在农产品的市场定价方面也具有一定话语权。但是近年来,由于缺乏有约束力的法律保障,出现合作社与收购商相互勾结,压低农产品收购价格,挤压农民经济权益。我们应该加强对农业生产合作组织的规范,规定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性质是作用联合广大农民的生产和销售,提高市场地位,与收购商进行议价的组织。通过扩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覆盖面,使之真正成为农民自己的合作社,成为代表农民在农产品市场议价的代表,积极争取农民的市场权益,并且规定合作社的完全非盈利性。
4.开拓适应市场发展的新型农产品营销模式
国家应该以政府为主导,改革农产品交易流通渠道,缩短农产品从地头到餐桌的距离,减少中间环节的数量。
首先,我们应该大力提倡“农超对接”,即实现大型商贸集团直接与农产品生产销售合作社进行交易,省略中间若干流通环节,这样既可以降低农产品的零售价格,还可以适当地增加农民的经济收益。农产品生产合作社可以充当一定区域内特定产品的唯一供应主体,以其大规模强实力与农产品零售终端的商贸公司进行定价协商,这大大降低了农产品从菜田到餐桌之间的交易成本,为农产品的生产者和消费者都带来了切实的实惠。
其次,鼓励市场主体,推动“订单农业”的发展。针对一些大型的农产品加工企业或者大型的农产品消费终端(比如大企业、高校),农产品流通还可以实现中间零环节的“订单农业”,也就是在农产品的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通过契约的形式约定生产的品种、数量、价格和交货期限,农业合作社按照此“订单”组织农业生产。这样的契约型生产可以帮助农民规避市场风险,确保经济收益。
5.多元主体共创农产品交易流通信息平台
随着市场经济体系的完善与发展,建立一个多市场主体参与与共享的商品市场信息交流平台就显得尤为重要。由政府农业部门牵头,创建一个政府市场监管主体、农产品生产合作社、农产品流通商及时农产品市场信息(数量、价格与时间)的平台,广大消费者参与与监督。这样一个多方联动的信息共享平台可以有效地解决农产品流通商利用农民的市场闭塞性来挤压农业生产者的获利空间的问题,避免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农产品交易效率损失和保障农民在农产品交易流通体系中的经济权益。
参考文献
[1]王方玉.经济权利的多维透视[M].北京: 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
[2]于雷.市场规制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3]魏威,穆久顺.美国与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比较及其启示[J].中国集体经济,2009(33).
[4]朱立志,方静.德国农民的权益保障体系[J].中国农村经济,2005(03):75-77.
[5]李长健,杨婵.订单农业发展中的问题与对策[J].长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03).
[6]王晶晶,张娜.基于合作制的农产品营销策略研究[J].安徽农学通报,2008(14).
[7]杜旭宇.农民市场主体地位与其权益的关联分析[J].农村经济,2005(03).
[8]王骏.中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对策研究[D].北京交通大学,2007.
[9]张波.我国农产品生产流通问题的法律规制[J].青岛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1).
[10]杜旭宇.中国农民的市场主体权益及保障[J].云南社会科学,2005(02).
[11]李长健, 邵江婷.基于农民权益保护的倾斜性权利配置研究—— 以利益和利益机制为视角[J]. 吉首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10(01).
[12]金赛美.现代农产品市场体系构建研究[D].华中农业大学,2006.
[13]黄善明.农民经济权益的理论内涵与现实分析[J].农村经济,2011(11).
农业生产合作社范文6
关键词:土地流转;规模化经营;农业现代化
中图分类号: F30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0432(2014)-06-11-2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和农民承包经营权不变的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这为我国农业现代化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1 土地流转和规模化经营是农业现展的必由之路
党的以来,我国广大农村普遍实行了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这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解放了农村生产力,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了广大农民的生活水平,使广大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现代化的推进,这种家庭经营方式规模小、成本高、利润低、抵御风险能力差的缺陷也一步步显示出来。农业比较效益低的现象越来越明显,使农民收入提高的速度明显落后于城市居民,原有的城乡差距有进一步拉大之势。为提高收入,大量的农村青壮年劳力离开土地进入城市打工,在农村留守的多是老人和儿童。个别农村甚至出现了土地无人耕种,以至于荒芜的现象。因此,加快土地流转,发展规模化经营也成为必然趋势。
1.1 农村家庭经营规模小,不利于农业机械化和先进技术的推广,也不利于农民战胜各种自然灾害
在市场经济中,单户农民信息量小,很难把握市场规律,经营风险越来越大。这表明原有的家庭经营方式,使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及农民收入都进入了发展的瓶颈期。要化解这些矛盾,推动农业走上健康快速发展的轨道,就必须加快农村土地流转的步伐,走规模化的经营之路。这是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1.2 在工业化的进程中,需要大批有技能的青壮年成为城市工人
自上世纪70年代末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我国青壮年劳动力的人数和规模到2010年达到了顶峰后,呈现逐年下降趋势。这就是所谓“人口红利”下降的“刘易斯拐点”。今年春节后珠三角的用工荒也证实了这一点。没有大批农村劳动力离开土地来到城市就不会有工业化。从某种意义上说,工业化的进程就是农业人口减少的过程。因此,加快农村土地流转的步伐,搞规模化经营,不仅是农业现代化的要求,也是工业化的必要条件。
1.3 城镇化的发展战略也要求大量的农村人口转化为城市市民
我国农村80后、90后的大批年轻人大都很早就来到城市,他们不熟悉农业生产,也不愿再回到农村务农,而是希望在城市留下来成为市民。未来几年将有大量的农民转化为市民。城镇化是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的结果。这一切都表明加快农村土地流转,实现规模经营,让大量的农业人口转化为城市市民是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也是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发展要求。
2 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是确保我国粮食安全的必要条件
我国有近14亿人口,粮食安全至关重要。除少量品种可以通过进出口调剂外,绝大部分粮食必须靠我国自己生产。世界上没有其他国家能养活中国人。规模化经营使那些懂农业、会经营、有资金、懂市场的人真正充实到农业生产经营第一线。这不仅有利于采用农业机械化作业,采用新的耕种技术、化肥、种子等先进工艺改善农业的生产经营,也有利于提高经营者把握市场规律的能力,提高抗击自然灾害风险的能力,从而确保农业增产增收,提高农业的比较效益,确保我国粮食生产安全,有利于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土地规模化经营有利于推动品牌农业、绿色农业、高效农业、有机农业、生态农业的健康发展。目前,人们对舌尖上的安全极为重视,渴望农产品安全。而原有的一家一户经营很难实现这种绿色生态有机农业的发展。人们也很难相信在千家万户狭小的经营模式下生产者经营者能做到绿色生态安全。一些农户种植粮食蔬菜把自家食用的和拿到市场出售的严格分开也说明了这一点。在农业规模经营后,企业经营者才有能力有可能加大绿色有机生态上的投入,推动大批优质品牌农产品出现。规模化经营为企业做大做强、提高诚信度提供了一定的可能性。这将提高食品安全,改善国人的生活质量,为提高全民的健康水平提供了一定的可能性。
3 土地流转和规模化经营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同时更好的发挥政府的作用。这就为我国当前土地流转和规模化经营提供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土地流转和农业规模化经营是我国农村经营方式的一次变革,也是我国农村经济资源和社会资源的一次重新配置。这种资源配置必须根据市场的需求进行,政府起辅助和引导作用。这场变革搞好了会推动我国农业现代化的发展,提高广大农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搞不好也会加深农村社会矛盾。因此,必须以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自愿的原则。在充分尊重广大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必须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在确保农民对土地的经营权、收益权的前提下,让农民得到实惠,让农村和农业得到发展。
4 土地流转和规模化经营的基本方式
农村土地流转的方式有许多,近几年从多地的实际看,有下列几种:
4.1 建立农业生产合作社
农民自愿将土地、资金入股成立生产合作社。合作社统一经营土地和收益权。这种方式比较简便易行,农民的民利更容易得到尊重。遵守契约精神,实现权利和责任义务的统一,是农业合作社的真谛所在。切不可将新型农业合作社搞成以前的生产队。
4.2 种植大户经营或成立家庭农场
这种方式主要是根据自愿原则,订立契约,把土地集中在少数种田能手和大户手中,或成立家庭农场。转让土地的农民可选择受雇于农场当农业工人,也可选择进城务工。
4.3 农业经营公司经营
农业公司和农民双方订立契约,农民定期获得收入。这种转让方式一般周期长,农民在转让土地经营权后可选择各种其他务工方式。这种农业经营公司就是农业企业,它的特点是通过契约取得土地经营权后,统一经营,不是过去的公司加农户的经营方式。
由于土地经营需要投入,需培植地力,因此,经营权的转让一般周期相对较长,要5~10年,甚至更长,这样才能确保土地的长期规模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