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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假期间工作安排范文1
第一条 为规范员工请、休假行为,保障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第二章 请休假审批
第三条 员工请休假应填写《员工请休假审批表》。
1天以内(含1天):员工报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
1天以上:员工报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总经理审批审批;
中层正职以上人员请假应报分管领导同意,由总经理批准。《员工请休假审批表》经批准后交综合办备案。
第四条 除特殊情况(事情紧急无法按正常程序办理请假手续)外,应提前1周填写《员工休假审批表》审批;特殊情况不能办理请假手续的,应以电话等通讯方式按审批程序请假,事后应及时补办手续。未办手续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休假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第五条 部门负责人应安排人员接替请休假人员工作,保证工作正常开展不受影响。综合办次月5日前对上月员工请休假情况进行公示。
第三章 假期类别及规定
第六条 年休假。员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其中员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1.当年离岗脱产学习超过3个月者;
2.当年受到党纪、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或仍在处分期间者;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二)确因工作需要公司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公司按照该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七条 探亲假。在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的员工工作满一年以上,与配偶、父母不居住在同一城市,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回家居住一昼夜的,可按国家规定享受探亲假。探望配偶每年给假一次30天;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45天;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20天。探亲假期逢节假日连续计算假期,探亲假应一次用完。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公司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公司负担。
第八条 病、事假。病假3天以上的,应附上医院有效证明报批。员工请事假、病假应先冲抵当年年休假,年休假天数不够冲抵时,记事假。
(一)员工休病假期内待遇。
1.病假在1个月内,累计不足10个工作日的工资按正常标准发放;超过10个工作日的扣发当月全勤工资,且每超一个工作日扣发月考核工资的2%;
2.累计病假超过1个月的,不发放月考核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3.病假连续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开始发给月岗位工资的50%,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二)员工休事假期内待遇。
1.当月请事假1天(含)以上扣发当月全勤工资,并扣发未出勤天数工资;
2.当月事假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的,扣发当月考核工资;
3.年度事假累计超过20天,经批准再休事假的,休事假期间工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发放。
第九条 婚假。婚假假期按国家《计划生育条例》和《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修正)》执行。婚假假期在结婚登记12个月内有效,应一次连续休假,不得分开。
第十条 产假。女职工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条例》,办妥生育假期手续的,公司按国家规定准予假期。
员工产假期间的待遇:
1.公司购买生育保险按规定可享受生育津贴的,生育津贴享受期间的工资待遇选择适用生育津贴或原工资标准一种,按就高原则执行;
2.超过生育津贴计算期的产假待遇按原工资标准执行;
3.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公司不安排夜班劳动,并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十一条 丧假。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死亡准假3天;员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丧事在外地办的,另给予路程假,但不予报销路程费。
第十二条 其他假期。
工伤假:凡工作中非个人故意和过失原因造成负伤的,24小时内凭二级医院以上签发的病假证明依法享受工伤假。
补休假:确因工作需要,公司安排员工加班的,原则上由公司统一安排同等时间补休。法定节假日公司安排加班的,经执行董事或法定代表人批准可以领取加班工资,加班工资按本人正常工资(本人正常工资:指本人月基础工资和月考核工资之和)的3倍计算;所有加班按小时计算,加班时间不足1小时的,不作加班处理。
员工加班应填写《员工加班登记表》,报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核后,报总经理审签,并报执行董事或法定代表人审批。《员工加班登记表》经领导审批完后应送一份到综合办备案。
第十三条 员工休探亲假、婚假、丧假、年休假和补休假,以及男员工休护理假(含路程假期间)等,不影响薪酬及各项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 试用期期间休假的,可相应延长试用期。
第四章 考勤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员工考勤纳入年终绩效考核范围。员工考勤工作由综合办统筹安排,各部门指定专人按规定认真、及时、准确地记录本部门人员每天的出勤情况,每月5日前将本部门员工上月考勤统计表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确定,报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后交综合办备案。
第十六条 员工因公外出,应向部门负责人及公司分管领导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外出。未经批准,不得外出。否则,按早退或旷工处理。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外出离开雅安市区办事的,原则上出发前应报告分管领导。
第十七条 迟到。员工迟到10—30分钟,每次扣工资20元;迟到30分钟至1小时,每次扣月工资50元;每月累计迟到3次以上,每次迟到的处理按双倍处罚。
第十八条 早退。员工无故发生早退30分钟以内,每次扣工资20元;早退30分钟至1小时,每次扣工资50元;每月累计早退3次以上,每次早退的处理按双倍处罚。
第十九条 旷工。凡存在下列情况的均以旷工处理:
(一)迟到或者早退1小时以上4小时以内视为旷工半天,4小时以上视为旷工一天;
(二)用不当手段,骗取、涂改、伪造休假证明;
(三)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不到公司上班;
(四)不服从工作调动,经教育仍不到岗;
(五)被公安部门拘留;
休假期间工作安排范文2
2、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3、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4、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5、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休假期间工作安排范文3
1、休假年限
职工工作累计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15天。
2、休假制度
⑴各部门、社区年初应制定本单位人员年休假计划,不能一次安排的,可分期休假;确因工作需要而全年都不能安排休假的,原则上须于次年安排补休;如次年仍因工作需要不能补休的,由分管领导报请党工委研究给予一天50元的补贴。已列入休假计划,但因个人原因不休假的,视为放弃休假;
⑵本年度公休假已休满天数,超出部分冲抵次年公休假。
⑶如职工请事假,需先抵休公休假,公休假已休满,经领导研究后,再履行事假。
⑷如遇上级单位组织培训,是带有休假、旅游性质的培训,培训天数抵冲本年度公休假;如正常培训不冲公休假。
⑸如遇单位组织职工出差或参观学习,如占用正常工作日的1天抵2天公休假,如本年度公休假已休完,外出费用自理。如公休假未休完,剩余天数1天抵2天,不足部分自费。
二、病假管理制度
1、因病必须治疗和休息三天以内的,本人写出书面假条,由分管领导批准,转办公室备案。超过三天以上的,必须持医保定点单位医院诊断书及请假条,由分管领导转呈主管领导审批,转办公室备案。
2、根据人通[]130号文规定:机关、社区工作人员病假在三个月以内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照发。(需持医保定点医院相关证明)
3、病假超过三个月的,从第四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⑴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⑵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本人工资90%,或扣工资总额10%。
4、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
⑴工龄满三十年的,工资照发;
⑵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扣工资总额的10%;
⑶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扣工资总额的20%;
⑷工龄不满十年的,扣工资总额的30%。
5、对长期病假超六个月的,由医保定点医院出具证明,经街道党工委研究按有关病假工资发放,并且不参与街道年终考评兑现,取消一切奖金、福利。
6、社区工作人员:月病假超一周的取消当月浮动工资。病假满一个月不满三个月的由个人交纳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公积金,超三个月以上的停发工资,并由个人交纳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公积金。
7、病假计算含法定节假日。
三、事假管理制度
1、机关、社区工作人员有事需请事假的,应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办事处机关人员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社区工作人员经点上领导批准后,按事假处理。未经领导批准,私自离开岗位的,按旷工处理,扣旷工期间全部工资。
2、请事假半天不超过一天者,机关人员由分管领导审批,社区工作人员由点上领导审批,超过一天以上者,由主管领导审批后转办公室备案。
3、全年事假累计不超过三十天或续不超过二十五天的,事假期间工资照发。
4、全年事假累计超过三十天或续事假超过二十五天,超过天数按本人工资70%计发,年终不参予考评,取消奖金、福利。无故旷工超过十天,单位将勒令其辞职。
5、社区工作人员:请事假超三天,取消当月浮动工资。
此规定自文件颁布之日起执行。
四、探亲假管理制度
根据国发[]36号规定:
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与配偶或者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内回家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或父母的待遇,在年休假期间安排探亲的,不再另行休探亲假。
1、职工探亲配偶的,每年给一次探亲假,假期为30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30天;八年一次探亲假的,假期为40天。
4、探亲假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机关人员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社区工作人员经点上领导同意后,由主管领导审批转办公室备案。假满后进行销假,对无故超假的,应按旷工处理。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五、产假管理制度
根据政发[24号文规定:
1、女职工的产假不得少于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单位证明,给予20至30天的产假;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的,产假42天;七个月以上的,产假90天。
3、哺乳期间,婴儿0—1周岁,女职工每天可享受哺乳时间1个小时。
4、男职工配偶产假期间给予看护假3天,配偶晚育的,给予男职工护理假10天。
六、婚假管理制度
1、婚假三天,晚婚婚假15天(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七、丧假管理制度
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给予丧假6天;配偶的父母死亡,经批准,可给予4天以内的丧假;其它近亲属死亡,可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
八、说明
1、以上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落实并登记,并及时报主管领导,对违反规定者予以处理。
2、社区干部请销假制度,上报点上领导签字,由主管领导审批,并报劳资科备案。
3、全体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工作纪律,认真执行请销假制度,假满后请及时销假,未及时销假的视作旷工处理。
休假期间工作安排范文4
那么,国内都有哪些假期可休,世界上哪个国家的假期最长呢?女职工又有哪些特殊权益?
小编一一为您揭示。
传说中的假期你休过吗
除了正常的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之外,下面的几种假你休过吗?
带薪年假
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产 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2周;难产的,增加产假2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2周。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不少于6周的产假。山东省另规定,晚育的女职工增加产假60日。
陪产假
各地不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女方晚育的,给予男方护理假7日。大多数的人不知道吧!
婚 假
一般为1~3天。符合晚婚条件(女23,男25)的,可加休15天。再婚的婚假同初婚,但晚婚假各地多规定只适用于初婚。
丧 假
在直系亲属死亡时,可休1~3天。
哺乳假
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可享受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
探亲假
已经实施了33年。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为期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为期20天,特殊情况可两年给假一次,为期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为期20天。注意最后一条。
路程假
根据实际需要给予,时间不计入婚丧假和探亲假。
亲们有哪些特别权益
除了和男职工一样享有的权益外,女职工还享有一些特殊保护。
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凡适合妇女从事的劳动,任何单位都不得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同工同酬。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间降低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
在孕期、哺乳期,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三级体力劳动和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工时,怀孕七月以上、哺乳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产前检查,算作劳动时间。
在经期,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以自办或者联办的形式,逐步建立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
一张图看懂各地假期
俄罗斯:节多假多
俄罗斯的节假日多得出奇,仅法定节假日就有12个。此外,每个行业都可以宣布一年的某一天为其节日,于是便有了渔民节、护林工节、轻工业节、教师节、矿工节、体育节等近60个节日。
法国:假日最长
双休日、带薪长假、法定节假日再加上其他假日,法国人每年大约有150天不用工作。根据其《劳动法》规定,每工作一个月,可 “存下”2天半的带薪假期,正常工作满1年后,就可享受5周的年假。另外,法国人目前每周仅工作35小时,超出部分都可以转换成假期。
美国:休假自由
美国人实行带薪休假,可以在一年中一次用完,也可以按需要分成多次使用。此外,美国多数公司都会为拥有5~10年工龄的员工提供3周左右的假期。再算上法定假期,多数美国人每年能休25天左右。
德国:错时放假
德国政府机构新员工可以带薪休假20天,此后休假天数随工龄增加。为了缓解假期造成的交通压力,德国16个州学校的放假时间都不一样,采取轮流制。
澳大利亚:假多期短
澳大利亚的公共假日挺多,但多数只有一天的时间,因此放假的前一天晚上一般最热闹。除了公共假日外,澳大利亚公民每年至少有20天的带薪休假,还获得相当于平时工资17.5%的奖励工资。
休假期间工作安排范文5
答: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的实际工作年限计算。
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包括当知青、参军、临时工等时间),均应当累计为工作时间。
2)怎样计算享受年休假的天数?
答: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其中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3)在什么情况下职工不能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答:(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劳务派遣单位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第(二)、(三)、(四)、(五)项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4)可否分段休年休假?
答: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即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5)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如何支付工资?
答: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应得工资总额减出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6)职工年中进入新单位当年度年休假如何计算?
答: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新进用人单位后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新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其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7)职工因本人原因不休年休假如何支付工资?
答: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8)职工在年休假期间如何享受工资待遇?
答: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同其他计酬方式确定的日工资收入计算方法相同。
9)解除劳动合同时,职工未休年休假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其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10)劳动合同约定的年休假天数可否高于法定标准?
答: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
11)职工与用人单位因年休假发生劳动争议解决途径?
答:职工与用人单位因年休假发生劳动争议的,可按规定申请劳动仲裁,也可向有关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
12)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如何享受年休假?
答: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享受年休假待遇按照《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相关规定不适用上述职工。
13)船员的年休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如何计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船员的年休假按其在船舶上每工作2个月不少于5日的年休假。年休假期间享受不低于其在船工作期间平均工资的报酬。
1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起始时间?
答: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15)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何时发放?
答: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
16)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日工资标准?
答: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
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
17)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这期间工资的发放标准?
答: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一)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二)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休假期间工作安排范文6
第二条干部考勤是年度考核、评奖、晋升和推选先进工作者的重要依据,必须严肃对待,做到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第三条考勤对象:*县国家税务局全体干部、职工。
第四条各单位干部、职工采用考勤机打卡制度。
㈠考勤要专人负责、每日记录。各单位必须将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认可的《月考勤汇总表》、《未考勤刷卡说明表》、请假条及其他证明资料(如:病历证明)在次月5日前上报县局人监科。
㈡干部职工每天上、下班以及值班到岗,均需打卡(除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外),中途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㈢执行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规定的国家机关上下班时间(下称规定时间)。
1、迟到:比规定上班时间晚到。
2、早退:比规定下班时间早走。
㈣干部职工应亲自打卡,如果委托他人代为打卡,受托人按违纪处理,委托人作旷工处理。
第五条事假
干部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在休息日和其他假期内安排处理的,可请事假,但必须严格控制干部请假时间。
㈠副科以上中层干部由分管副局长、局长审批;直属单位、机关各科室一般干部3天以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超过规定时间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经县局领导(下同)批准,才能离开岗位。
㈡如遇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事后两天内必须补办手续,并经县局认可,否则作旷工处理。
第六条病假
干部因病不能坚持上班,可请病假。
㈠请病假一律由医院出具证明,就诊或病假3天之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超过3天,审批手续参照事假审批权限执行。
㈡除急病外,病假未经领导批准擅自离开岗位,视作旷工。
㈢病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第七条婚假
㈠男、女双方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并按规定手续批准登记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㈡男、女双方达到晚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并按规定手续批准登记结婚的,可请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如配偶在外地,需要在外地结婚者,另给往返路程时间。
㈢探亲假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㈣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㈤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㈥婚假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经县局批准,才能离开岗位。
第八条丧假
㈠直系亲属、岳父母或公婆去世,可请丧假3天。
㈡需到外地料理前款所指丧事的,往返路程时间另加。
第九条产假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其产假假期按下列情况确定:
㈠正常分娩者,产假90天,其中产前安排适当天数休息的,休息天数计算在90天之内。
㈡提前或超期分娩的,均按90天计算。难产或双胞胎的,增加产假15天。
㈢妊娠不满3个月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根据医务部门证明给予产假20天;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给予产假50天;7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㈣符合计划生育条件怀孕的女干部,工作时间进行产前检查视为出勤。
㈤女方晚婚晚育,男同志可享受护理假5天,如属难产的,男同志可请护理假7天。
㈥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女干部,未采取节育措施(采取措施又怀孕流产的由妇产科证明除外)造成引、流产的,视作病假处理。对抚育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干部、职工,每天给予两次哺乳时间(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为三十分钟,也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双生以上者的哺乳时间,按每多生一胎增三十分钟计算,往返时间另加。
第十条年休假
㈠年休假的假期
⑴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年休假3天;
⑵参加工作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7天;
⑶参加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
⑷参加工作时间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年休假15天;
⑸参加工作时间满3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20天。
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不再(或减半)享受年休假:
⑴上年考核不称职(不合格);
⑵当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
⑶当年病假累计超过30天;
⑷当年病、事假相加超过40天;
⑸当年产假超过90天的;
⑹符合享受探亲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其年休假时间减半;
⑺当年享受了年休假后,其病、事假假期超过上述⑵⑶⑷⑸款规定期限的,则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不再享受。
㈢参加工作时间满规定年限的周年后,从次年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假期。当年年休假当年享受,不能跨年使用。
㈣年休假假期包括公休假日,不包括法定假日。如年休假分
段使用时不遇公休假日的,其享受年休假假期中包含公休假日的天数。
㈤年休假先由干部事前提出休假申请,由所在单位领导根据工作需要给予安排休假,并报人监科备案。
第十一条探亲假
㈠父母在外地的(指*市以外的)未婚干部,每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假,或者干部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假期为45天。
㈡父母在外地的(指*市以外的)已婚干部,每四周年可探亲一次,假期为20天;经过单位领导批准即可探亲。结婚当年已探过父母的,四年从下一年开始计算。
㈢夫妻分居两地(按行政区划不属同一县的),每年可享受探
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㈣在当年因其他事情已经和家属团聚过3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探亲待遇。
㈤当年享受年休假的,探亲假减半。
㈥探亲假计算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不包括往返路程时间。
㈦探亲假期间结婚的,不再另给假期。
㈧探亲假期间如遇丧事,假期不再另给。
㈨结婚、离婚当年,不享受探亲假。
第十二条公出
一般干部公出办事,须事先向所在单位负责人报告,负责人不在的应向内勤或其他人员说明情况及去向;单位副职公出办事,应向所在单位正职或负责人报告;正职或负责人公出办事应向分管副局长报告,并告诉所在单位副职;正副局长公出办事,应相互告知。
第十三条旷工
目无组织纪律,未经领导同意,擅自离开岗位的作旷工处理。
下列情况视为旷工:
㈠迟到、早退一次超过两小时视为旷工半天。
㈡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事假未经批准擅自休息的。
㈢持假证明休病假,经查证属实的。
㈣不服从组织调动,经教育不到新岗位工作的。
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全年累
计超过30天的,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予以辞退。
第十四条工资待遇
㈠符合年休假、婚假、丧假及产假中的护理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在休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㈡产假期间基本工资、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等津补贴照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并按实扣发月奖、岗位考核奖及其他各种奖金。
㈢规定的探亲假期内,按照本人基本工资标准发给工资,不包括奖金。职务岗位津贴全额发给。
㈣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发给。
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按本人基本工资发给;
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㈤事假期间的工资按下列规定扣发:当年事假累计30天以下(含30天)的,每天扣发本人日工资的50%。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21;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以上的,从第31天起停发本人基本工资。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周休息日和节假日不予扣发。
㈥凡连续或月累计病、事假15天(按实际工作日计算)以上者,扣发当月月奖及其他各种奖金。
㈦全年累计病、事假满1个月(按实际工作日计算),岗位责任奖及其他各种奖金按实扣发。
㈧除产假外其他假期,凡当年累计超过6个月以上的,当年不能计算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也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但前后的考核年限可以累计计算。
㈨全年累计旷工3天以上者,扣除当月月奖外,再扣发1个
月年度考核奖;全年累计旷工超过7天者,除扣奖金外,实行待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