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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经营履职报告范文1
(一)重点加强婴幼儿主辅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扎实开展各类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二)继续落实农村家宴申报备案制度,做好农村家宴食品卫生指导服务,农村家宴申报备案率达90%。
(三)做好白酒、肉及肉制品、“大桶水”等大宗食品食材,以及食品包装等相关材料的监督检查,做到安全检查全覆盖。
(四)全面开展“餐桌污染”治理工作,强化小卖铺、小商铺、小餐馆的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五)强化辖区中小学校、幼儿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学校食品安全。
一是开展“违禁超限”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添加、使用非食品原料、饲喂不合格饲料、滥用农兽药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加强风险隐患排查,加大白酒、酱油、醋中塑化剂、鲜乳中黄曲霉毒素M1、调味料中苏丹红和罗丹明B、婴幼儿奶粉中阪崎肠杆菌等监测和监督抽检力度。
二是开展“假冒伪劣”专项整治。严密排查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中小学校园及周边、小作坊小摊贩小市场、食品初加工集中点等领域,严厉打击过期食品、冒用品牌、虚假标识等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组织开展好清剿“黑窝点”攻坚战。
三是加强农村家宴管理。集中整治农村家宴中的不规范行为,落实5桌以上聚餐申报制度,对厨师进行食品安全强制培训,对农村流动厨师实行备案管理,定期开展健康检查,督促实行亮证经营。重点强化许可准入管理,严厉打击无证经营行为。
四是在重要节日、重大活动、重点项目实施期间,按照省、市、县统一部署,开展联合执法,加强食品药品安全检查,加强各监管部门和监管环节的督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限期整改。进一步落实报告、通报、交办、督办和联系会议制度,真正形成监管合力。
严格规范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行为,强化药械质量监管,加大对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行为打击力度,提升药品稽查工作效能。加强药品广告监管。
开展保健食品非法添加化学药物成分及化妆品违法使用禁限用物质专项整治。对缓解体力疲劳、减肥和辅助降血糖类保健食品和宣称美白、祛痘、祛斑、染发类等化妆品加大整治力度。切实加大对假冒伪劣保化产品的处罚力度,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秩序。
加大《新食品安全法》的宣传培训力度,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素质。加强食品药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宣传,充分发挥广大群众的监督作用。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加强宣传教育,组织集中培训,加强舆情研判,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修订完善《__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__镇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统一指挥、步调一致的应对处置机制,适时开展应急演练,提高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和处置能力。加强食品药品安全舆情研判和应急处置,加大正面引导力度。
一是健全制度,完善体系。各村(社区)、镇属相关单位及食安委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要落实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专兼职人员,完善制度,明确监管责任。
兽药经营履职报告范文2
一、工作目标
全面整治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和使用,坚决依法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坚决依法打击生产销售非法食品添加物行为,坚决依法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通过整治,使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得到有效遏制,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规范有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行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
全省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围绕工作目标,坚持严厉打击与规范管理相结合、治理整顿与振兴产业相结合、集中整治与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有力有序开展严打行动。
三、主要任务
(一)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环节。
以高毒禁用农药为重点,严厉打击在种植业产品生产中使用禁用高毒农药及各类违法非食用添加物;以生猪为重点,严厉打击畜产品养殖环节非法使用“瘦肉精”和自配料中添加“瘦肉精”行为,严厉打击活畜收购贩运经纪人兜售“瘦肉精”和收购贩运“瘦肉精”检测不合格活畜行为,严厉打击饲料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瘦肉精”饲料行为;以奶站为重点,开展生鲜乳三聚氰胺专项监测,严厉打击在生鲜乳中添加违禁物资违法行为;强化兽药质量抽检,深入开展兽药质量安全专项治理;严厉打击在水产养殖和苗种繁育环节违法使用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孔雀石绿和氯霉素等禁用药物和非法添加物,深入开展主要出口水产品种和国内主要消费水产品专项治理;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查监测,强化食用农产品中非法添加物的监督抽查。
考核指标:种养殖企业、饲料、兽药生产企业、奶站等检查率达100%,投诉举报和发现案件查处率达100%;无公害园艺作物生产基地100%建立生产、记录;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出口原料备案基地、无公害水产品生产企业、水产苗种场等四类水产品生产单位100%建立经营档案。
责任单位:省农业厅。
(二)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环节。
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详细排查,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食品调味料生产许可制度,从严惩处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的企业;加强原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等重点环节的日常监管,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和质量安全控制要求。规范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规范食品添加剂标识标注,严格实行生产企业依法在产品上标注“添加剂”字样,根据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以及禁止在饲料和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名单,要求化工生产企业在非食品添加剂的化工类产品标签上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防止混用和滥用问题的发生。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监管,监督其严格原料采购和入厂把关,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制度,加强食品生产过程控制,建立食品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严厉打击在食品生产过程中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
考核指标: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检查率达100%,投诉举报和发现案件查处达100%;食品添加剂、食品调味料生产加工获证企业100%建立溯源制度,并在产品上标注“食品添加剂”字样。食品生产加工获证企业100%建立原辅材料验证、生产过程控制和产品出厂检验记录和档案。
责任单位:省质监局。
(三)食品和食品添加剂流通环节。
加强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严禁销售含有非法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严禁食品经营单位非法销售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使用的非食用物质、禁止在饲料和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督促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经营单位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销售台账制度;打击通过互联网等方式销售食品非法添加物行为;严厉查处无照经营、销售假冒伪劣食品、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不规范和不合格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加强对商场、超市、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及食品店等重点场所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经营者经营行为的监管。
考核指标: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经营单位建立并落实进货查验、销售台账制度率达100%;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经营单位的检查覆盖率达100%,对投诉举报和发现案件查处率达100%。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
(四)餐饮服务环节。
加强餐饮服务单位采购和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督检查。督促使用食品添加剂尤其是自制火锅底料、自制糕点、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的餐饮服务单位,于2011年5月底前向监管部门备案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并在店堂醒目位置或菜单上予以公示。监督和指导餐饮服务单位落实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和查验记录制度,以及食品添加剂“五专”(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管理制度。对餐饮服务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进行全面排查,严厉查处在食品制作加工中使用非食用物质,使用不合格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加强药品生产企业监管,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可能添加于食品的药品。
考核指标:餐饮服务单位监督覆盖率达100%,投诉举报和发现案件查处率达100%;向社会作出食品安全承诺的餐饮服务单位达100%,建立、落实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和查验记录制度的餐饮服务单位达100%;自制火锅底料、自制糕点、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的餐饮服务单位100%向监管部门备案并公示使用的食品添加剂。
责任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五)畜禽屠宰环节。
严把屠宰关口,督促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落实消毒、化验室检测、屠宰加工及产品管理制度,建立生猪屠宰进、出厂(场、点)台账制度,落实入市肉猪的证章制度;开展生猪屠宰企业(点)“瘦肉精”抽验,督促其对不合格生猪和肉品作无害化处理,并做好记录,严厉查处屠宰“瘦肉精”生猪和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生猪的行为。
考核指标: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检查率达100%,投诉举报和发现案件查处率达100%;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100%建立登记进、出厂(场、点)台账制度,对不合格生猪和肉品无害化处理率达100%,不发生屠宰“瘦肉精”生猪和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生猪的行为。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六)食品及食品添加剂进出口环节。
严把食品进口质量关,加强对进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检测;强化出口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管,对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种养殖原料基地使用农兽药、饲料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完善使用添加剂的使用备案制度,查处违法违规使用非法添加物和食品添加剂行为。
考核指标: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检查率达100%,生产企业使用添加剂备案报告率达100%,投诉举报和发现案件查处率达100%。
责任单位: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七)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犯罪行为。
以乳制品、食用油、保健食品、鲜肉和肉制品、食品添加剂、酒类等直接入口食品为重点,立足打源头、端窝点、断网络、抓主犯开展全面清查。以社区、村庄为基层单位,按照地不漏房、房不漏户的标准深入开展排查,协助食品监管部门进行卡、堵、截,对重点案件挂牌督办,严厉打击违法犯罪。
考核指标:投诉举报和发现涉及刑事犯罪案件查处率达100%。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
四、工作安排及主要措施
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执法检查阶段(5-7月)。
1.开展集中检查。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食品添加剂、调味料和有关非食用物质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全面检查,尤其对农村、城乡结合部、县域结合部等重点区域,企业外租的厂房、车间、仓库以及城镇临时建筑、出租民房等重点部位,开展经常性排查,执法检查覆盖率达100%。
2.重点监督抽检。省卫生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开展严打行动重点抽检。各地尤其要对生鲜乳收购、活畜贩运、屠宰等重点环节,肉制品、豆制品、辣椒制品、乳制品、面制品等重点品种和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等薄弱部位,加大巡查和抽检力度,及时发现有关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情况。
3.严查违法案件。各级监管部门对不按规定落实记录、查验制度,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其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使用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责令停产、停业;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要求其对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对上述行为,同时依法追究其他相关责任。对涉嫌犯罪案件和生产贩卖非法添加物的地下工厂主和主要非法销售人员,以及集中使用非法添加物生产食品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在法定幅度内从重从快惩处。
(二)规范管理阶段(8-9月)。
1.落实管理制度。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食品添加剂、调味料等相关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签订《承诺书》,督促食品企业严格落实查证验货、购销台账、过程控制、产品召回、检验、索证等各项质量安全控制制度。建立食品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指导企业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签订责任书。指导大型食品企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确保各项食品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2.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各监管部门组织被监管单位开展培训,提高对食品添加剂认识及其规范使用水平,发证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培训率需达100%,小作坊培训率100%。
3.完善监管制度。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对举报人进行奖励;要明确和细化各监管部门在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和使用中的监管责任。完善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索证索票制度、使用登记报告制度。建立健全不良信息记录制度、黑名单制度和行业退出机制。
4.建立信用档案。工信、商务等部门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行业管理,加强产业政策宣传,推动诚信体系建设。2011年底前,各监管部门按系统对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5.加强行业自律。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等行业组织要切实负起行业自律责任,积极组织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和内部监督,加强行业监督和培训,及时发现行业中存在的问题并报告监管部门,未能及时发现并报告的行业组织主管部门要通报批评。
(三)督查考评阶段(10-12月)。
1.综合督查。各级人民政府和综合协调部门组织综合督查组对下级政府和部门严打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通报情况,督促整改。
2.专项督查。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根据本系统工作进展情况,对下级部门严打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指导,确保本系统严打行动取得成效。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各级政府统一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严打行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直接负责,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切实加大人力、物力和经费投入,保障严打行动工作需要。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和任务,层层落实工作责任。省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同时作为严打行动领导小组,组织、指导、协调严打行动的开展,省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严打行动日常工作。
(二)密切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强化联合执法,形成监管合力。在我省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有关管理规定出台之前,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相应监管部门,省质监局、省工商局分别负责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相应监管工作的统一指导和监督,省食安办负责做好相关综合协调工作。
(三)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力度。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对重大典型案件的查处要及时公布查处结果。要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相关监管部门发现涉嫌犯罪线索,要立即向公安等部门通报。公安部门要及早介入,及时立案侦查。
(四)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失职、渎职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行政区域内较长时间或较大范围出现非法添加行为且未及时有效查处的,或者行政区域内大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出现违法添加行为的,要严肃追究当地政府及部门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监督检查中走过场、不按规定履职的公职人员,要从严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开除公职;涉嫌、渎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制造虚假新闻,造成社会恐慌的假新闻制造者严肃追究责任。
兽药经营履职报告范文3
一、工作目标
全面整治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和使用,坚决依法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坚决依法打击生产销售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坚决依法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通过整治,使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得到有效遏制,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规范有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行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
根据“全区统一领导,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原则,围绕“严打行动”工作目标,坚持严厉打击与规范管理相结合、治理整顿与振兴产业相结合、集中整治与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有力有序开展“严打行动”。
三、主要任务
(一)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环节
以高毒禁用农药为重点,严厉打击在种植业产品生产中使用禁用高毒农药及各类违法非食用添加物;以生猪为重点,严厉打击畜产品养殖环节非法使用“瘦肉精”和自配料中添加“瘦肉精”的行为,严厉打击活畜收购贩运经纪人兜售“瘦肉精”和收购贩运“瘦肉精”检测不合格活畜的行为;开展生鲜乳三聚氰胺专项监测,严厉打击在生鲜乳中添加违禁物质的违法行为;强化兽药质量抽检,深入开展兽药质量安全专项治理;严厉打击在水产养殖和苗种繁育环节违法使用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孔雀石绿和氯霉素等禁用药物和非法添加物,深入开展主要消费水产品专项治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查监测,强化食用农产品中非法添加物的监督抽查。
考核指标:种养殖企业、饲料、兽药生产企业等检查率达100%,投诉举报和发现的案件查处率达100%;无公害农作物生产基地100%建立生产记录;水产养殖示范场、无公害水产品生产企业、水产苗种场等水产品生产单位100%建立经营档案。
责任单位:区农粮局。
(二)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环节
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详细排查,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食品调味料生产许可制度,从严惩处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的企业;加强原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等重点环节的日常监管,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和质量安全控制要求。规范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规范食品添加剂标识标注,严格实行生产企业依法在产品上标注“添加剂”字样,根据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以及禁止在饲料和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名单,要求化工生产企业在非食品添加剂的化工类产品标签上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防止混用和滥用问题的发生。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监管,监督其严格原料采购和入厂把关,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制度,加强食品生产过程控制,建立食品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严厉打击在食品生产过程中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
考核指标: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检查率达100%,投诉举报和发现案件查处率达100%;食品添加剂、食品调味料生产加工获证企业100%建立溯源制度,并在产品上标注“食品添加剂”字样。食品生产加工获证企业100%建立原辅材料验证、生产过程控制和产品出厂检验记录和档案。
责任单位:区质监局。
(三)食品和食品添加剂流通环节
加强食品添加剂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严禁销售含有非法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严禁食品经营单位非法销售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使用的非食用物质、禁止在饲料和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督促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经营单位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销售台账制度;打击通过互联网等方式销售食品非法添加物行为;严厉查处无照经营、销售假冒伪劣食品、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不规范和不合格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加强对商场、超市、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及食品店等重点场所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经营者经营行为的监管。
考核指标: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经营单位建立并落实进货查验、销售台账制度率达100%;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经营单位的检查覆盖率达100%,对投诉举报和发现的案件查处达率达100%。
责任单位:区工商局。
(四)餐饮服务环节
加强餐饮服务采购和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督检查。督促使用食品添加剂尤其是自制火锅底料、自制糕点、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的餐饮服务单位,于年5月底前向监管部门备案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并在店堂醒目位置或菜单上予以公示。监督和指导餐饮服务单位落实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和查验记录制度,以及食品添加剂“五专”(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管理制度。对餐饮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进行全面排查,严厉查处在食品制作加工中使用非食用物质,使用不合格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加强药品生产企业监管,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可能添加于食品的药品。
考核指标:餐饮服务单位监督覆盖率达100%,对投诉举报和发现的案件查处达率达100%;向社会作出食品安全承诺的餐饮服务单位达100%,建立、落实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和查验记录制度的餐饮服务单位达100%;自制火锅底料、自制糕点、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的餐饮服务单位100%向监管部门备案并公示使用的食品添加剂。
责任单位:区卫生局。
(五)畜禽屠宰环节
严把屠宰关口,督促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落实消毒、化验室检测、屠宰加工及产品管理制度,建立生猪屠宰进、出厂(场、点)台账制度,落实入市肉猪的证章制度;开展生猪屠宰企业(点)“瘦肉精”抽验,督促其对不合格生猪和肉品的无害化处理,并做好记录,严厉查处屠宰“瘦肉精”生猪和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生猪的行为。
考核指标: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检查率达100%,投诉举报和发现的案件查处率达100%;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100%建立登记进、出厂(场、点)台账制度,对不合格生猪和肉品无害化处理率达100%,不发生屠宰“瘦肉精”生猪和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生猪的行为。
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六)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犯罪行为
以社区、村庄为基层单位深入开展排查,以乳制品、食用油、保健食品、鲜肉和肉制品、食品添加剂、酒类等直接入口食品为重点,立足打源头、端窝点、断网络、抓主犯,协助食品监管部门进行卡、堵、截,对重点案件挂牌督办,严厉打击违法犯罪。
考核指标:投诉举报和发现涉及刑事犯罪案件查处率达100%。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章贡分局。
四、工作安排及主要措施
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执法检查阶段(5~7月)。
(1)开展集中检查。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食品添加剂、调味料和有关非食用物质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全面检查,尤其对农村、城乡结合部、县域结合部等重点区域,企业外租的厂房、车间、仓库以及城镇临时建筑、出租民房等重点部位,开展经常性排查,执法检查覆盖率达100%。
(2)开展重点监督抽检。药监部门要组织相关部门按照本地实际和严打行动开展监督抽检。尤其要对活畜贩运、屠宰等重点环节,肉制品、豆制品、辣椒制品、乳制品、面制品等重点品种和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等薄弱部位,加大巡查和抽检力度,及时发现有关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情况。
(3)严查违法案件。各监管部门对不按规定落实记录、查验制度,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其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使用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责令停产、停业;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无证照的食品加工企业依法予以取缔,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要求其对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对上述行为,同时依法追究其他相关责任。对涉嫌犯罪案件和生产贩卖非法添加物的地下工厂主和主要非法销售人员,以及集中使用非法添加物生产食品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从重从快惩处。
(二)规范管理阶段(8~9月)。
(1)落实管理制度。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食品添加剂、调味料等相关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签订《承诺书》,督促食品企业严格落实查证验货、购销台账、过程控制、产品召回、检验、索证等各项质量安全控制制度,建立食品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指导企业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签订责任书,指导大型食品企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确保各项食品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2)开展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培训。各监管部门组织被监管单位开展培训,提高对食品添加剂认识及其规范使用水平,发证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培训率需达100%,小作坊培训率100%。
(3)完善监管制度。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对举报人进行经济奖励;要明确和细化各监管部门在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和使用中的监管责任。完善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索证索票制度、使用登记报告制度。建立健全不良信息记录制度、黑名单制度和行业退出机制。
(4)建立信用档案。工信、商务等部门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行业管理,加强产业政策宣传,推动诚信体系建设。年底前,各监管部门按系统对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5)加强行业自律。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等行业组织要切实负起行业自律责任,积极组织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和内部监督,加强行业监督和培训,及时发现行业中存在的问题并报告监管部门,未能及时发现并报告的行业组织主管部门要通报批评。
(三)督查考评阶段(10~12月)。
区政府将派出督查组对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严打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通报督查情况。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区食品药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严打行动的开展,区食品药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严打行动日常工作。各镇、街道要开展好本辖区严打行动,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负责,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目标考核内容。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大人力、物力和经费投入,确保严打行动的有力、有效、有序开展,并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和任务,层层落实工作责任。
(二)密切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在我市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有关规定未出台前,区质监局、区工商局要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州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府办字号)精神分别负责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管,区食安办做好综合协调工作。
(三)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力度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严打行动案件查处力度,对重大典型案件的查处要及时公布查处结果。要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相关监管部门发现非法添加线索要立即向公安等部门通报,公安部门要及早介入,及时立案侦查。
(四)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区监察部门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失职、渎职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行政区域内较长时间或较大范围内出现非法添加行为且未及时有效查处的,或者行政区域内大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出现违法添加行为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部门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监督检查中走过场、不按规定履职的公职人员,要从严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开除公职;涉嫌、渎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制造虚假新闻,造成社会恐慌的假新闻制造者严肃追究责任。
兽药经营履职报告范文4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省委九届六次全会和总书记来川视察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城乡统筹、“四位一体”科学发展总体战略,围绕“保增长、扩内需”中心工作,以“科学监管、确保安全”为目标,深入分析和准确把握当前食品安全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扎实开展全县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突出重点、带动全面、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把治理整顿与振兴产业相结合、集中整治与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企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依法整顿,促进食品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总体目标。通过两年时间的集中整顿,使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责任意识进一步增强,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明显提高;食品安全各环节监管责任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监管效能明显提高;食品安全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生产经营秩序明显改善;农村和城乡结合部食品安全状况进一步好转,食品安全事故不断减少,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得到切实保障。
二、整顿任务
(一)加强重点环节的整顿。
1.农产品生产环节。深入开展奶站清理整顿,严格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制度。严格按照《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加强对农业投入品的管理,重点加强农药、兽药、渔药、抗生素、激素、化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管理,严格农业投入品的生产、经营许可和登记制度。严厉打击违法生产经营甲胺磷等五种禁用高毒农药,在普通农药中非法添加高毒农药和违法违规使用禁用限用农药的行为。取缔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产品标签的“三无”饲料生产企业。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假劣过期兽药产品行为。打击非法经销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行为。打击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特别是苗种生产阶段)使用违禁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查处伪造、冒用、超范围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标志的行为。加快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积极开展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工作,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牵头单位:县农发局;参与单位:县经济局、县商务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水务局)
2.食品生产环节。严把发证审查关,健全食品企业档案。严厉打击无生产许可证违法生产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查处企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重点整顿小企业、小作坊产品质量控制能力。(牵头单位:县质监局;参与单位:县经济局、县卫生局、县工商局、县商务局)
3.食品流通环节。严格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食品以及其他食品违法违规行为。监督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落实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等方面的审查、管理、检查,对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及时制止入场,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定义务。督促食品经营企业实施进货查验记录(索证索票、进[销]台账)、协议准入、不合格食品退市和质量承诺制度,完善食品流通环节可溯源制度,打击销售过期变质、假冒伪劣等不合格食品和扰乱食品市场秩序的行为。进一步加大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工作力度,特别是要加大对农村食品市场的监管工作力度。(牵头单位:县工商局;参与单位:县公安局、县卫生局、县质监局、县商务局、县水务局)
4.餐饮消费环节。按照国家关于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各类餐饮服务经营单位许可发证条件,建立健全企业档案。切实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培训,落实《成都市餐饮业集体食堂配送单位经营者十项食品卫生行为规范》、《四川省食品卫生管理员管理制度》和食品原料溯源制度,强化餐饮服务企业法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法律意识,进一步强化食品卫生管理员承担本单位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卫生管理的职能,提高企业食品安全风险责任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继续推行餐饮服务经营单位量化分级管理和卫生监督信息公示制度,依法加强对学校食堂、小饮食店、建筑工地食堂、“农家乐”、景区(点)旅游接待点等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加大对餐饮服务经营单位制售卤味熟食、冷荤菜等高风险食品和餐(饮)具清洗消毒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查处采购使用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原料和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违法行为。(牵头单位:县卫生局;参与单位: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教育局、县旅游局)
(二)开展重点专项整顿工作。
1.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打击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行为,查处研制、生产、销售、使用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进一步推进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加大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力度,依法取缔非法食品添加剂加工销售的黑窝点,严格食品添加剂运输、仓储的管理措施,切断其供应渠道。整治超过标准规定的范围、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严肃查处在火锅、泡菜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行为。(牵头单位:县质监局;参与单位:县经济局、县公安局、县农发局、县卫生局、县工商局、县药监局、县商务局、县水务局)
2.打击私屠滥宰和白酒制假售假。加大对定点屠宰厂(场)的监督力度,重点对城乡结合部的私屠滥宰窝点以及其他屡禁不止的区域进行重点整治。查处生产、加工、销售病死病害猪(牛、羊)肉和注水肉等的行为,规范活禽屠宰,禁止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畜禽产品上市交易。严格酒类市场准入制度,强化酒类流通随附单查验力度,完善酒类商品溯源制度,加强名优白酒和散装酒经营的监管力度,严厉查处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不符合标识规定、以假充真、仿冒知名商品商标和名称等行为,严厉打击用甲醇、工业酒精和工业合成乙醇勾兑、冒充白酒的违法行为。(牵头单位:县商务局;参与单位:县公安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卫生局)
3.开展保健食品专项治理。严厉打击在保健食品中违法添加药物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行为。查处违规生产经营保健品和伪造、冒用保健品标签标识的行为。严查以公益讲座、免费体检、学术交流、会展销售等形式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行为。整治宣传普通食品功能疗效、夸大宣传保健食品功能的行为,加大对报刊、电视、广播虚假违法宣传广告整治力度。(牵头单位:县卫生局;参与单位: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4.开展2009年县委、县政府“八项民生工程”中确定的农业投入品、食用油、豆芽、鲜榨果汁、生猪屠宰等专项整治。
农业投入品专项整治。(牵头单位:县农发局;参与单位:县工商局、县水务局、县质监局)
食用油及豆芽专项整治。(牵头单位:县工商局;参与单位:县质监局、县卫生局、县教育局)
鲜榨果汁专项整治。(牵头单位:县卫生局;参与单位:县质监局、县工商局)
生猪屠宰专项整治。(牵头单位:县商务局;参与单位:县质监局、县工商局)
(三)整顿的重点区域和场所。
1.抓好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的食品安全。农村和城乡结合部是食品安全事故的高发区域,是食品原料的种植养殖源头,也是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重点地区。落实乡镇政府牵头抓农村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紧密结合“12315维权网络体系”建设、“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双百市场工程”等工作,积极建设“农资放心店”、“食品安全示范店”,净化农业投入品市场,全面提升农村食品安全水平。
2.抓好重点场所整顿。抓好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个体商贩、小作坊、小食店、小餐馆、农家乐、学校食堂和生猪屠宰厂(场)等重点场所的整顿工作,严厉打击无证照非法生产、加工、销售食品的行为,制造、使用虚假食品产品标识的行为,私屠滥宰、制售病害肉的行为,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黑窝点和违法犯罪团伙。
3.抓好我县受地震影响较重的区域食品安全整治。针对我县受地震影响较重,尚未完全恢复的部份区域,继续抓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加强对农产品销售企业、经销户的监管,监督生产企业严把原料关和加工关,加强生猪等畜禽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加强灾后恢复和临时性食品生产经营和餐饮消费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受灾区域食品安全。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
各乡镇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加强对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领导,要将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列入当前重要议事日程,纳入乡(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政府综合目标管理和“为民办实事”工程。要围绕全县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总体目标,结合本乡(镇)实际制定工作方案,设定工作时限和考核指标,逐级分解任务和落实责任。
相关监管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职尽责,强化指导、监督和执法检查。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建立健全和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县监察部门要督促各乡镇落实监管责任,认真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顿各项工作,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要加大对各乡镇、各相关职能部门和执法人员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监督、监察力度,坚决纠正和查处失职渎职、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等违纪违法行为。
调动企业主动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促进行业自律。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采取行政、认证等多种措施,鼓励和引导食品企业积极采用先进食品安全制度,提高企业食品安全管理水平。推动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逐步向食品行业全面推行。建立食品企业诚信不良记录收集、管理、通报制度和行业退出机制。积极发挥各类商会、协会的作用,促进行业自律。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二)加强协调合作,形成监管合力。
各乡镇、县级相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大局观念,自觉把整顿工作作为共同的责任和任务,加强协同合作,整合监管资源,完善协调机制,努力解决分段监管中的空隙和漏洞,形成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综合整顿局面。各项整顿工作的牵头单位要制订具体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工作措施和完成时限,并报送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集中执法力量,整合执法资源,加大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重点查处一批食品违法典型案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及时向公安、检察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食品安全案件。加强执法队伍思想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严格办案程序和办案纪律,健全食品违法案件受理、查办、督办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坚决纠正以罚代法等不良做法。
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完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快速通报制度。健全重大食品违法案件逐级报告制度和案件协查与协作机制,对各环节食品违法案件涉及其他环节的食品质量问题,既要依法查处,又要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部门。
(三)加强监测预警,提高监管主动性。
各相关监管部门要针对性地加大对重点品种特别是高风险食品的抽验力度,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可预见性和主动性,使整顿工作目标清楚,方向明确,效果明显。规范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结果,完善检验检测手段,重点提高对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鉴定排查、风险监测、风险预警、风险评估和技术仲裁的能力。整合和合理配置检验检测资源,推进检验检测资源和信息共享,逐步实现检验检测结果互认,避免重复检验检测。
开展食品行业不安全因素排查摸底工作,重视群众投诉举报的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整治。改进监督抽检手段,采取明查暗访、突击检查、追踪溯源、排查举报线索等方式,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对重点食品的安全性评价检测工作,了解食品安全状况,检测评价结果作为评估各乡镇和各相关职能部门整顿效果的参考依据。
(四)加强宣传贯彻,深入实施食品安全法。
各乡镇、县级相关部门要把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把实施食品安全法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要对食品安全法的宣传作出具体安排,围绕重点、热点、难点,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要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把新闻报道和知识传播相结合,把曝光违法行为与宣传先进典型相结合,大力宣传优质产品、优良品牌和优秀企业,提高我县食品安全信誉,增强群众消费信心和鉴别力。要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食品安全工作的积极性,增强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法律意识和监督意识。
各相关部门要开展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培训,特别要加强执法队伍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术培训,确保执法人员准确理解、全面掌握食品安全法的主要内容,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执法水平。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加强食品安全法学习,熟练掌握食品安全法律知识,自觉守法经营。食品行业组织要加强行业自律,指导、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加强诚信建设,要发挥优势和特长,积极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咨询和专业讲座,传授科普知识。食品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组织学习食品安全法的指导。
(五)加强督查总结,确保整顿实效。
兽药经营履职报告范文5
(一)严禁在食物中添加违禁药物。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食物生产中使用食物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二)加强非法添加行为监督查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实行网格化监管,明确责任,分片包干,消除监管死角。督促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物生产经营单位严格依法落实查验、记录制度,并作为日常监管检查的重点。督促食物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检验制度,加密自检频次。完善监督抽检制度,强化不定期抽检和随机性抽检,特别要针对生猪养殖、活畜贩运、屠宰等重点环节和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等薄弱部位,加大巡查和抽检力度,提高抽检频次,扩大抽检范围。推广应用快检筛查技术,提高抽检效率。
(三)依法从重惩罚非法添加行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始终坚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添加行为。对不按规定落实记录、查验制度,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管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其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使用含非法添加物食物的责令停产、停业;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要求其对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对上述行为,同时依法追究其他相关责任。对生产贩卖非法添加物的地下工厂主和主要非法销售人员,以及集中使用非法添加物生产食物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在法定幅度内从重从快惩办。有关部门要制定依法严惩食物非法添加行为的具体方法。
(四)完善非法添加行为案件查办机制。要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相关监管部门发现非法添加线索要立即向公安等部门通报,严禁以罚代刑、有案不移。对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要及早介入,及时立案侦查,对影响重大或者跨省份的案件要请求上级公安部门挂牌督办。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取证,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和检验鉴定证明,确保案件查处及时、有力。
(五)加强非法添加行为源头治理。对国家公布的食物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以及禁止在饲料和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工业和信息化、农业、质监、工商、卫生和食物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管,要求生产企业必需在产品标签上加印“严禁用于食物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并建立销售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严禁向食物生产经营单位销售。加强对化工厂、兽药和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监督企业依法合规生产经营。要严密监测,坚决打击通过互联网等方式销售食物非法添加物行为。对农村、城乡结合部、县域结合部等重点区域,企业外租的厂房、车间、仓库以及城镇临时建筑、出租民房等重点部位,各地要组织经常性排查,及时发现、完全清剿违法制造存储非法添加物的黑窝点”坚决捣毁地下销售渠道。
二、规范食物添加剂生产使用
(一)严格监管食物添加剂生产销售。质监部门要严格执行食物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从严惩罚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的企业;加强原料推销和生产配料等重点环节的日常监管,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有关规范和质量平安控制要求。规范复配食物添加剂生产,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复配食物添加剂。工商部门要监督食物添加剂销售者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销售台账制度,严厉查处无照经营和违法销售假冒伪劣食物添加剂的行为。质监、工商、卫生、食物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严厉查处制售使用标签标识不规范的食物添加剂行为,督促企业将标签标识作为食物添加剂出厂和进货查验的重要内容,不得出厂、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二)加强食物添加剂使用监管。食物生产经营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要严格执行食物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得购入标识不规范、来源不明的食物添加剂,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范围和限量使用食物添加剂。各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超范围、超限量等滥用食物添加剂的行为。质监部门要重点加强对肉制品、米粉、糕点等品种使用食物添加剂的监管。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要重点加强对提供火锅、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等服务的餐饮单位使用食物添加剂的监管。工商部门要加强冻、鲜类食物、卤制品、超市自制加工食物的监管,严禁在食物销售过程中违规使用有毒有害防腐保鲜物质。
三、加强长效机制建设
(一)强化监测预警。加强食物污染物监测和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建设,强化非法添加物和食物添加剂监测,及时开展平安评估,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切实防范系统性风险。各地、各有关部门在监管中发现新的可疑非法添加物或易滥用的添加剂,要立即通报卫生部门。
(二)强化协调联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强化联合执法,规范信息。发现违法制售、使用非法添加物和滥用食物添加剂的要及时将信息通报给相关地方和部门。相关地方和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当立即依法采取控制措施,查处违法行为。
(三)强化诚信自律。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要加强食物生产经营行业管理,推动诚信体系建设,食物行业开展“讲诚信、保质量、树新风”活动,引导企业树立平安发展、诚信经营的理念。2011年年底前,各监管部门要按系统对所有食物生产经营者建立食物平安信用档案。食物和食物添加剂等行业组织要切实负起行业自律责任,积极组织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和内部监督,加强行业监督和培训,及时发现行业中存在问题并演讲监管部门,未能及时发现并报告的要通报批评。
(四)强化社会监督。地方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食物平安有奖举报制度,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完善工作机制,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要结合外地实际制定食物平安信息员、协防员管理办法,加强食物平安信息员、协防员队伍建设。积极支持新闻媒体舆论监督,认真追查媒体披露的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公开查处的食物平安案件。同时,要打击虚假新闻,对造成社会恐慌的假新闻制造者,要严肃追究责任。
五)强化科普宣教。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知识、各类违法添加和滥用食物添加剂行为及其危害以及严厉惩办的措施,要宣传至农户、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物生产企业、食物经营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以及从业人员,做到家喻户晓、应知尽知。各地要特别针对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进行集中宣教培训,开展案例警示教育,使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自觉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四、严格落实各方责任
(一)企业要切实承担食物平安主体责任。食物生产经营者要依法履行食物平安责任,严格执行查证验货、购销台账、过程控制、产品召回等各项质量平安控制制度,杜绝使用非法添加物,规范使用食物添加剂,及时排查、整改食物平安隐患。要建立食物平安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防止非法添加和滥用食物添加剂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原材料推销和生产配料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并分别签订责任书;对第一责任人所在单位发生违法添加行为、直接责任人发现单位购入或使用非法添加物未及时向监管部门演讲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必需承担法律责任。大型食物企业要建立食物平安管理机构,确保各项食物平安措施落实到位,所属公司产品出现问题的要暂停本企业所有同类产品的销售并向社会公告,经批批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销售。
(二)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各县(市、区)政府统一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物添加剂工作,将其作为食物平安工作的重点,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直接负责。要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加大人力、物力和经费投入,保证监管工作需要。
兽药经营履职报告范文6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省委“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市委“两创一促”总要求为指针,以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按照集中整治与制度建设、严格执法与科学管理、扶优与治劣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业主自律诚信、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以块为主、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加快推进执法监管向渔农村延伸,着力改善消费环境,保障消费安全,扩大消费需求,推动渔农村现代服务业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渔农村建设。
(二)目标要求。以切实解决当前渔农村市场产品质量、食品安全和服务质量方面的突出问题为抓手,巩固和扩大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成果,逐步建立和完善“十小”行业质量安全长效监管机制,促进各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2008年工作目标:摸清全市“十小”行业的基本状况并建立质量安全监管档案;建立健全目标考核责任制和各项监管制度;制定“十小”行业的生产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在重点乡镇(街道)开展“十小”整治试点,解决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区域性、行业性质量安全问题。在此基础上,注重典型示范,总结“十小”整治工作规律,开展“十小”行业示范点活动。
2009年工作目标:在全市渔农村全面开展“十小”整治行动,充分发挥示范点的典型引路作用,推动“十小”行业按照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即:扶植引导基础条件较好的“十小”生产经营单位上规模、上水平;改造提升基础条件较差的“十小”生产经营单位达到规范要求;关停转化达不到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的“十小”生产经营单位。同时,对故意制售假冒伪劣产品,以及生产经营条件恶劣、产(商)品质量安全隐患严重又不主动整改或屡次整改仍不到位的,要坚决予以打击或关停,净化渔农村消费环境,规范市场秩序。
2010年工作目标:巩固和深化“十小”整治成果,制假售劣、商业欺诈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十小”生产经营行为基本符合规范要求;渔农村市场监管网络基本形成;“十小”行业质量安全长效监管机制基本健全;渔农村消费安全得到有力保障。
二、整治重点
重点对象:生产经营食品、药品、渔农资、液化气、音像制品、美容美发、渔农村客运等涉及群众身心健康安全产品或服务的站、点、店、户。
重点区域:县城及县城以下的城乡结合部、中心镇和“十小”行业比较集中的区域,以及无证照生产经营问题突出的区域。
重点问题:生产经营中“脏、乱、差”和“无、散、低”等问题。具体包括:无证照或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的行为;生产经营不符合保障人身健康安全标准产品的行为;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违反相关管理规定从事音像制品、客运经营的行为等。
三、主要任务和责任部门
(一)食品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整治。督促纳入监管的小作坊业主履行质量安全承诺,严格按照《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基本要求》组织生产;以桶装饮用水、“两豆”(豆制品及豆芽)、干制海产品、茶叶、米面制品等五类食品为重点,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无证照或证照不齐、达不到取证条件的食品加工小作坊的整治和取缔力度;严厉打击使用非食用原料、有毒有害物质、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以及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鼓励小作坊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按照龙头带动、区域集中等“五种模式”整合提升,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积极探索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通过整治,促使食品加工小作坊做到证照齐全,生产场所符合保障食品质量安全的基本要求,“三框一盒”齐备并执行相关规定,食品生产加工操作人员均持有健康证等。此项任务由质量技监部门负责牵头,卫生、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环保、城管执法等部门配合。
(二)小食杂店质量安全整治。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规范经营行为,严格执行食品进货台帐制度,积极鼓励小食杂店改造提升为放心示范商店,逐步引导纳入经营食品统一配送体系。通过整治,促使小食杂店做到证照齐全并上墙,店面整洁卫生,严格实行台帐登记制度,严禁无证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经销过期变质、有毒有害、假冒伪劣食品。此项任务由工商部门负责牵头,经贸、卫生、质量技监、食品药品监管、城管执法、供销等部门配合。
(三)小餐饮店质量安全整治。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逐步推广食品卫生信息公示制度,进一步规范卫生许可和监督工作,严格执行餐饮原料进货登记制度,严厉查处无证照经营行为。通过整治,促使小餐饮店(包括小渔家乐、小农家乐、小食堂)做到证照齐全(需证照的)并上墙,环境整洁卫生,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健全、明示并有效执行,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原料进货台帐并实行进货验收,有专用的垃圾桶,餐饮工作人员持有健康证并穿戴整洁。此项任务由卫生部门负责牵头,工商、城建、食品药品监管、环保、城管执法等部门配合。
(四)小药店质量安全整治。进一步完善药品质量认证和日常监管制度,严格执行药品经营许可、索证索票、进货台帐制度,禁止超范围经营。通过整治,促使小药店、小诊所、药品专柜(零售点)做到证照齐全并上墙,场所整洁卫生,严格执行药品购进查验、索证索票和台帐登记制度,完善药品储存条件,做好库存药品养护,按规定销售和使用药品,从业人员具备相应资质。严禁无证无照、超范围经营药品,严禁销售和使用假劣药品,严禁违法虚假药品广告。此项任务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牵头,卫生、工商等部门配合。
(五)小渔农资店质量安全整治。推进渔农资店连锁经营和放心渔农资店建设,杜绝禁用渔农药的销售,严厉打击销售劣质渔农资行为,维护渔农资市场秩序。通过整治,促使小渔农资店做到:证照齐全并上墙;经营范围和经营内容相符;建立化肥、渔药、农药、兽药、种子、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重要渔农资的进货索证和销售台帐制度;执业人员具备渔农资销售相关专业技能和一定的渔农资使用指导能力。此项任务由农林部门负责牵头,海洋与渔业、工商、质量技监、供销、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配合。
(六)小菜场整治。延伸农贸市场监管触角,加强对渔农村小菜场整治力度。通过整治,促使小菜场做到:建立商品准入制度,实行规范管理。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固定和临时小菜场,确属群众生活需要的,应纳入乡镇(街道)和新渔农村建设规划,并加强引导和管理。对不符合基本条件和严重违法经营的,依法取缔。此项任务由工商部门牵头,市场、农林、经贸、城建、食品药品监管、城管执法等部门配合。
(七)小美容美发店整治。督促业主严格执行有关卫生操作规程,加大对消毒杀菌设施投入,预防感染和疾病传播,严厉打击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提供服务的行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通过整治,促使小美容美发店(包括足浴店)做到证照齐全并上墙,从业人员定期体检并持有健康证,具备必须的消毒杀菌设备和工作间,经营场所、使用的设备和工具以及毛巾等用品定期消毒。查验化妆品、消毒用品等质量,建立并实施索证索票制度。此项任务由经贸部门负责牵头,公安、卫生、工商、质量技监、环保、城管执法等部门配合。
(八)小音像店整治。保护知识产权,严禁租售盗版音像制品;保护未成人身心健康,严厉打击销售、暴力、迷信等违法音像制品;加大对音像游商地摊的打击力度,依法取缔“黑网吧”。通过整治,促使小音像店(包括网吧)做到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并取得行业经营许可,音像店经营的音像制品有合法进货凭证,正版率达到90%以上,有良好的经营秩序。“黑网吧”得到有效遏制。此项任务由文广新闻出版部门负责牵头,工商、公安等部门配合。
(九)渔农村小客运质量安全整治。严厉打击客运车辆(船只)超员超速和无证营运等违法违章行为,严禁不符合营运要求的车辆(船只)从事客运。整治渔农村客运经营秩序,严格执行客运营运许可、客运车辆(船只)定期检测、司乘人员资质审查、客运安全管理等制度。通过整治,促使渔农村小客运做到证照齐全,手续完备,车辆(船只)技术状况良好,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按规定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和乘运人责任险,遵章守法,不发生超员、超速、疲劳驾驶等严重违反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确保行车、行船安全。此项任务:车辆由公安部门负责牵头,交通、工商、安全监管、农林等部门配合;船只由海事部门负责牵头,港务、海洋与渔业、公安、交通、工商、安全监管等部门配合。
(十)小液化气供应点质量安全整治。严格执行液化气经营的布点审批规定,加强液化气经营场所的安全管理,增强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服务水平,建立行业服务规范,公开服务承诺,收费明码标价。通过整治,促使小液化气供应点做到证照齐全,从业人员具有相关资质,经营场所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液化气使用钢瓶100%经过检验合格并建立定点充装供应合同,不短斤缺两,从业人员熟悉业务知识并能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建立进货登记台帐并索取相关证明和检验报告。此项任务由城建部门负责牵头,工商、公安、质量技监、物价等部门配合。
四、工作要求和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市政府成立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十小”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监局。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食品加工小作坊整治组、小食杂店和小菜场整治组、小餐饮店整治组、小药店整治组、小渔农资店整治组、小音像店整治组、小美容美发店整治组、小客运整治组、小液化气供应点整治组等九个整治组和一个宣传组,分别由质量技监、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农林、文广新闻出版、经贸、公安(海事)、城建和市委宣传部等十一个部门负责牵头。各牵头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会同配合部门编制具体的整治与规范行动方案,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与规范标准,落实各项整治与规范任务。各县(区)政府和乡镇(街道)都要明确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组织专门力量,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十小”整治实施方案,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并将“十小”整治纳入年度考核,确保工作目标顺利完成。各级政府要为“十小”整治提供必要的经费、装备等保障,推动整治与规范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堵疏结合,分类治理。要把整治工作与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社会主义新渔农村建设、“平安**”建设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围绕群众的衣、食、住、行等最基本的民生问题,坚持科学发展、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的基本原则,正确处理好三个关系:一是整治与创业就业的关系。既要整治问题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个体工商户),更要注重规范、服务、提升,做到宽严相济,让更多的群众成为创业者。二是整治与便民利民的关系。既要关停取缔一批无证照及制假售劣的“十小”单位,又要整改帮扶一批“十小”单位达到规范要求,方便群众生活。三是整治与发展传统产业的关系。在大力整治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十小”单位的同时,注意保护小而精、小而优的传统产业。要打扶结合、疏堵并举,积极出台政策鼓励和帮助“十小”单位通过连锁配送、合作经营、区域集中、联合加工等多种方式联小做大、规范发展。
(三)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围绕整治与规范的目标任务和重点,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建立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无论是牵头部门还是配合部门,都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指挥下,集中时间,集中力量,群策群力,积极主动,认真履职。要积极推进诚信建设,建立健全失信惩戒机制。同时,要通过加快信息化建设、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作用等途径,不断完善治理网络,推动“十小”行业质量安全水平的不断提高。
(四)强化宣传,正确引导。各级宣传部门要积极配合“十小”整治工作,切实加强舆论引导,充分发挥各级新闻媒体的重要作用。要深入渔农村、社区大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知识,宣传开展“十小”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公众消费安全意识。要建立健全信息制度,通过新闻会等形式,及时“十小”整治工作取得的成效及先进经验,扩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同时,要对公民的监督权实施有效保护,进一步完善举报投诉制度,方便群众举报,兑现举报奖励,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重视消费安全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