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论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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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论文

土地管理论文范文1

土地抵押权是指在土地抵押关系中,抵押权人对作为抵押物的土地使用权和土地附着物所享有的处分权和优先受偿的相关权利。

土地抵押权的法律特征:

1、土地抵押权具有担保物权和土地它项权利双重性质;2、土地抵押权的标的为土地使用权;3、土地抵押附属于土地使用权;4、土地抵押权的设定属于要式行为;5、土地抵押权具有担保物权的功用和效力。

土地抵押权的客体范围:

1、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2、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3、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4、乡(镇)村企业的建筑物战胜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抵押登记制度:

1、土地抵押登记的作用。2、土地抵押权登记程序。3、土地抵押权登记的效力。

土地抵押权的消灭:1、债务清偿;2、抵押物消灭;3、土地抵押权实现;4、抵押权无效。

土地抵押权制度中需要思考的几个问题:

1、土地抵押权的客体是否限于土地使用权;

2、关于“四荒”土地抵押;

3、土地抵押权登记效力能否对抗土地使用权收回;

4、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抵押权的设定是否应征得批准划拨该土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同意。

内容提要:土地抵押权是附属于土地使用权的一项土地他项权利,土地抵押制度也是人们在经济发展中一直探讨的一个问题。本文先从土地抵押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谈起,对土地抵押权的客体范围、登记制度及土地抵押权的消失进行阐述,并对土地抵押权制度中几个需要思考的问题略作探讨。

关键词:土地抵押权土地抵押权登记土地使用权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全局发展,土地在国民经济发展中越来越显示其重要性,人们已不再单独将土地作为一种资源来对待,而是将其当作一种资产进行科学的管理,以充分发挥其在国民经济中的经济杠杆作用。为此,笔者通过对土地管理知识的一些学习和了解,感到这是一门非常广泛和深奥的学说,其中有许多知识需要我们进行学习,有许多问题需要我们进行思考和探讨,在此本文就其中的土地抵押权进行阐述,并对土地抵押权制度中几个需要思考的问题略作探讨。

一、土地抵押权的概念

在我国,土地抵押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在不转移土地占有的情况下,将土地使用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务人有权依法处分该土地使用权并由处分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其中,提供土地使用权作为担保的,为抵押人,接受土地使用权担保的债权人,为抵押权人。

土地抵押权是指在土地抵押关系中,抵押权人对作为抵押物的土地使用权和土地附着物所享有的处分权和优先受偿的相关权利。

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来看,土地抵押权是指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权,法律只允许对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而对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土地他项权利,没有明确规定。

二、土地抵押权的法律特征

首先,土地抵押权具有担保物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双重性质。土地抵押权作为抵押权的属概念,应当归入担保权或者担保物权的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4条第三项和第五项均把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为可以抵押的财产,因此,从物权法的意义是说,土地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同时土地抵押权又是土地他项权利的一种,是设立于土地使用权之上的权利和负担。因此,土地抵押关系的调整,不仅要适用担保法的规定,而且要适用土地法的规定。

其次,土地抵押权的标的为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与抵押权是两种不同的权利,但土地抵押权必须是基于土地使用权(利)才能成立,并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实现抵押权的标的。土地抵押权成为他项权利,因其标的物为土地,地上物及某些土地权利,抵押在于确保债的经济价值的实现。故提供担保之物必须具有交换价值。出让土地使用权是使用者以出让金钱为代价而取得的,因此,土地使用权可以成为抵押标的物。目前,我国尚无法律明确规定其他土地他项权利可以作为抵押,故土地抵押权的标的仅是土地使用权而非其他。

第三,土地抵押权附属于土地使用权,但两者又有着密切的联系,土地抵押权的效力对土地使用权有着重大影响。一方面,它的发生要以土地使用权的存在和行使为条件,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作为利的土地使用权,因行政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作出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而消灭时,在该土地使用权上设定的抵押权随之消灭。另一方面,它的实现必然导致土地使用权归属的变动。

第四,土地抵押权的设定属于要式行为。设立土地抵押权必须订立书面的抵押合同,并进行土地抵押权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我国对土地抵押权登记实行强制登记制度,抵押权登记应当作为抵押合同生效的要件,当事人订立书面抵押合同后未办理登记的视为效力未定,效力未定的书面抵押合同,其效力经登记而确定。

第五,土地抵押权具有担保物权的功用和效力,它的目的是通过土地权益归属的变更来实现债权的保障,而不是直接满足对土地的利用需求。因此,它不具有对土地占有使用的权益。从土地他项权利性质来分,土地抵押权是担保性他项权利,而其他诸如地上权,地役权等均归属于用益性他项权利。这也是土地抵押权不同于其他土地他项权利的重要特征

三、土地抵押权的客体范围

1、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所谓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在缴纳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由于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是无偿的,所以以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应符合下列条件。(1)土地使用者须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2)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3)以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4)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者房产管理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6条规定: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由此可以看出,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设定抵押权,但是,如果以划拨土地上的房屋作抵押的,该划拨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2、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谓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国有土地所有人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因此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是有偿取得使用权,对土地使用权有权作出处分,包括抵押。但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3、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一般不能抵押。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包括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是为了促进荒地的开发利用,《担保法》对“四荒”的土地使用权规定允许抵押,但是必须要符合下列条件:第一、用来抵押的使用权必须明确为荒地使用权。第二、对该片荒地抵押人应享有承包经营权。第三、须取得发包方的同意。

4、乡(镇)村企业的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只能随其地上的建筑物一同抵押,而不能单独抵押。当以乡(镇)村企业的建筑物抵押时,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应同时抵押。该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设定条件类似于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规则。

四、土地抵押权登记制度

1、土地抵押登记的作用

(1)抵押权的公示及生效的作用。土地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是一种对世权。因此,对土地抵押权的设立应进行公示,向社会公众展示土地抵押的设立、变更及消灭的法律状况;并且登记制度对土地抵押权的生效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如前所述,抵押权的生效均以登记为必要条件。(2)警示效力。土地抵押权登记的目的在于告知公众土地抵押权设立、变更以及消灭的法律信息。其目的,是让公众了解该抵押权的变动情况,自己决定是否进行有关的法律行为。因为根据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法律对债权人对自己是否成为土地抵押权人以及成为第几顺序的抵押权人的事宜无权作出禁止性规定。如果在土地使用权上已经存在着顺位优先的抵押权,抵押权人的权利实现就会存有风险,但如果进行土地抵押登记,就可以给抵押权人提供足够的警示,使之了解设立后顺位抵押权的风险,从而为其行为选择提供全面的法律帮助。

2、土地抵押权登记程序。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办理抵押权登记,首先应当由当事人根据不同的土地使用权情况进行地价评估,并鉴定书面的抵押合同,其次在鉴定抵押合同后15日内,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持被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证、抵押合同、地价评估及确认报告、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件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如一方到场申请抵押登记,必须持有对方授权委托文件)。最后,土地管理机关审查,进行登记注册,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书》。

3、土地抵押权登记的效力

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土地抵押登记为抵押合同的生效条件,也就是说,以抵押登记为生效条件的土地抵押合同,自办理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登记生效日即为抵押合同的生效日。抵押权登记后,抵押权人可以对抗一切的第三人。其效力具体表现为:(1)当同一土地使用权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抵押权的,如果有的抵押权已经登记,有的抵押权未登记,先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后登记的抵押权受偿。(2)在土地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权已经登记,抵押权人仍可行使抵押权。也就是说,抵押权一经登记,无论抵押财产的受让人是否属于善意,抵押权人都可与之对抗行使追及权。(3)抵押合同成立后,抵押人又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租赁合同不具有对抗抵押权受让人的效力。(4)已经设立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被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措施或执行措施的,抵押权不受影响。(5)在抵押期间,抵押人的行为足以导致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减少或者土地使用权灭失的,抵押权人有权予以制止;(6)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实施扣押,并自扣押之日起对由该土地产生的自然孳息、法定孳息享有收取权。(7)债务人到期未清偿债务的,抵押权人有权通过拍卖、变变的方式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于第三人,并在转让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五、土地抵押权的消灭

土地抵押权消灭的情形有下面几种:

1、债务清偿。债务人到期清偿债务或者债务人的担保人或者债务人的清算组织在债务到期后已经将债务清偿完毕,该抵押权自行消灭。

2、抵押物消灭。抵押物消灭主要有三种情况(1)被抵押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被国家收回或者期限届满。(2)被抵押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所涉的土地被国家征用(3)土地使用权随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灭失。

3、土地抵押权实现。抵押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并就处分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转归第三人。此时,抵押权实现,设立于土地使用权之上的抵押权也随即消灭。

4、抵押权无效。抵押权因抵押合同或者主合同具有法定无效事由而被依法确认无效。抵押权无效是土地抵押权消灭的一种特殊情况。例如,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单独设立抵押的,以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单独设立抵押的,以划拨土地房地产设定抵押未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审批的。又如破产企业擅自转让已经抵押的土地使用权。按照《破产法(试行)》第49条的规定,在抵押期间,破产企业对已经抵押登记的房地产进行转让时,应当通知抵押人并告知受让人该房地产已经抵押的情况。破产企业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人民法院应依法裁定该转让行为无效。

六、土地抵押权制度中需要思考的几个问题

1、土地抵押权的客体是否限于土地使用权。

我国的土地抵押权实际是指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法律能否突破这个界限,把土地抵押权的客体扩大到其他土地项权利,答案是肯定的。只要是能够有偿转让的土地他项权利,就应允许抵押。例如,空中权和地下权。我国部分学者也赞成其他部分土地他项权利可以进行抵押①。

2、关于“四荒”土地抵押

《担保法》第34条规定: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集体土地使用权被允许抵押的条件之一,必须是抵押人对该荒地拥有承包经营权,笔者认为,该限制是不合理、不全面的。应该将包括以购买、租赁、股份合作方式取得的四荒土地使用权规定为允许抵押的条件。对于四荒土地使用权,只要是有偿取得的允许转让的,原则上都可以抵押。

3、土地抵押权登记效力能否对抗土地使用权收回

土地抵押权附属于土地使用权,在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情况下,土地抵押权自行消灭。这是我国法律关于二者之间法律效力的规定。但笔者认为,现行法律规定,限制了土地使用权抵押的独立性,使抵押的担保功能降低,交易的安全难以保障。理由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其一,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有效期间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是一种民事行为,是土地所有人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合同行为。土地所有人的收回行为不能对抗抵押人。因为抵押是物权行为。而土地使用权收回是债权行为,根据“物权优于债权”的原理,抵押权自应当得到优先受偿。其二,土地使用权设有抵押并登记后,该抵押即有公信力,它可对抗任何第三人。抵押公信力旨在保护商业信誉及维护善意抵押权人的交易安全。这种公信力不仅是民法中的诚信原则的组成而分,且是各部门立法的基础。因此,一旦发生违反这种公信力的行为时,该行为的效力应当次于具有公信力的抵押效力。其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并经登记后,抵押权人即:(1)可以登记的先后次序享有抵押登记利益(2)可以对抗任何第三人的主张。(3)可以排斥次登记或尚未登记的但已“收回”的(土地使用权)效力。基于上述效力,当发生土地使用权收回情形时,抵押权人当然可以主张经登记的权利,并排斥未登记的权利主张或其他债权,先于其他权利享有优先受偿权。

4、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抵押权的设定是否应征得批准划拨该土地的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同意。

前面已论及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设定抵押权,如果该土地使用权土地之上有房屋并且房屋所有人以该房屋设定抵押,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但该法律规定产生的后果是抵押人无法履行其债务时,必然会出现土地的转让问题。而抵押人自身因为对土地使用权无权作出处分,因此,必须要经过有关政府土管部门的审批,转让方为有效。现在的担保法和房地产管理法对此没有加以明确规定,笔者认为是立法的一个缺憾。划拨土地上的房地产未征得政府同意即可去进行抵押,在法理上也是讲不通的。抵押是对物的一种处分,未征得权利人的同意就以自己并不享有处分权的物去进行抵押,显然是违反了有关物权原理。划拨土地的处分权在国家,政府仍然是地的主人,建筑在这种土地上的房产实际是与地产一起形成了一种国家与土地单位的共有关系。共有的财产未征得共有人的同意擅自作出处分,其处分行为应属无效。因此,划拨土地的房地产未征得政府同意进行抵押应该是无效的。从实践看,未经批准即可以划拨土地的房地产进行抵押也会带来一些不良的后果。其一,离开土地的房屋价格不好确定,其价值只减不增,从而使得房屋价值难以评估,而评估抵押物的价值是抵押的一个程序,不能准确地评估抵押物,必将影响到抵押权的设定和实现。其二,国家对划拨土地可以根据需要收回,如其设定抵押物发生收回,必将严重损害抵押权人的利益。而经过有关部门批准设定的抵押一般是不会转让回收的。其三,影响国家对土地使用权的正常管理和统一安排。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国家出让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应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而将划拨土地的房地产抵押实际上就难以执行这些规定,因为在实现抵押权时无论是协议方式还是法院诉讼后强制拍卖开式,都将影响国家对土地的管理,否则又会影响抵押权人的利益。如果在设定抵押权时,将政府有关部门审批作为必要条件,这些问题就都可以解决。

参考文献资料:

一、《国土资源管理实务全书》(中国物资出版社)谢经荣主编

第五章第八节地产抵押

二、《中国土地资源全书》(四川人民出版社)车夫主编

第五篇土地他项权利

三、《房地产抵押贷款如何避风险》(《中国土地》2001年11期)

姬泓夏军著

土地管理论文范文2

我国最早的土地整治工作可以追溯到西周时期的井田制,但现代土地整治工作起步较晚。国内关于土地整治方面的法律法规、理论体系不够成熟。目前,我国的土地整治管理工作仍然处于不断探索和完善阶段[6]。解放初期的土地整治主要是调整土地权属、改善土壤肥力状况、治理南方水土流失、配套农业基础设施等。直到1998年国土资源部正式成立了土地整理中心,新一轮的土地整治工作才开始。为了协调人地关系、切实保护土地资源,国家先后制定了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总体目标和“占补平衡”的政策,通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来保证耕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进入21世纪,有关土地开发整理的基础理论和工程设计模式、方法不断增多,内容也逐步趋于全面。国家先后制定了《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规程》《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关于做好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等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此外,各地方结合自身情况又制订了许多制度规范,为开展土地整治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撑。前期的土地开发整理只重视土地的经济效益和面积,而忽视了土地的生态效益和质量,后期的土地开发整理逐步重视土地的生态景观功能和耕地质量,力求实现土地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最大化,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2011年,总理提出要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再建成2667万hm2旱涝保收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对此,国土资源部特颁布《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试行)》,进一步规范各地开展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活动。2013年11月,国土资源部颁发了《土地整治项目验收规程》《土地整治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土地整治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对土地整治的验收、监理等内容作了进一步规范。我国的土地整治制度建设正在不断趋于完善。我国台湾地区把土地整理称为土地重划,其主要实施依据源于《农地重划条例》,它对土地开发整理的方法和步骤都做了详细的规定。

2贵州省概况

贵州省是喀斯特岩溶地貌典型发育地区,以丘陵山区地貌为主,全省山地面积占61.7%,丘陵面积占30.8%,宜耕平地面积仅占7.5%,是全国唯一一个没有平原的省份。素有“地无三里平”的贵州由于近年来建设用地侵占耕地面积不断加大,导致耕地资源奇缺。为此,贵州省近年来开展了大量土地整治项目以扩充耕地资源。通过土地整治为今后规模集约化的农业大生产搭建平台[7]。至2012年底,贵州省石漠化治理面积逾100万hm2,森林覆盖率提升20多个百分点[8]。据贵州省国土资源公报以及土地整治专题资料,2001-2012年,全省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6.79万hm2,累计开展土地整治项目13000多个,通过土地整治增加耕地11.99万hm2,总体完成了全省的耕地占补平衡任务。在开展整治项目过程中,贵州省结合贵州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土地整治的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为进一步推动贵州土地整治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法律法规保障和技术支撑,确保土地整治工作稳步有序开展。如《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管理规定》《贵州省财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等。从项目选址到最后竣工验收都有一系列规程制度管理。项目实施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公告制。从2011年3月1日起,《贵州省土地整治条例》在全省正式施行,贵州省土地整治工作进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9]。贵州省制订的《贵州省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指出贵州省2015年将建成40万hm2高标准基本农田,对此,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拟出台相应规范指导省内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工作开展。

2.1实行项目法人制度和项目公告制度

土地整治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法人,根据项目级别,一般情况下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国土资源局承担,其职责包括项目规划设计、工程施工、质量监管、资金筹措和使用等全过程的组织和管理。项目施工之前由承担单位项目公告,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项目公告内容:项目名称、位置、建设规模、新增耕地面积、项目总投资、土地权属情况及负责项目各阶段的单位等。

2.2实施项目工程招投标制度以及合同管理制度

所有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工程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规划设计单位和单位一般采用竞争性谈判确定。各级国土部门负责制定项目工程施工招投标方案,在报经上级监督部门批准后工程施工招标公告,在公证、纪检、监察等监督单位的参与下,举行公开招投标,从而确定项目工程施工单位。项目法人与中标施工单位签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目承担单位、实施单位、施工单位相互之间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由双方以合同方式约定。项目资金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支付。

2.3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

土地整理监理是指监理方受业主委托,根据土地整理的相关要求确保土地整理专业化的外部监督管理活动[10]。项目法人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每一个土地整治项目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通过工程监理能有效地控制土地整理工程建设的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和工程投资,能高质量地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及协调土地整理工程建设相关单位的工作关系。

2.4实行项目竣工验收制度

国土资源厅专门编制《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办法》(试行),对竣工验收的各项内容有详细规定。全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行分级验收,验收分技术评定和结果确认2个阶段进行。项目竣工后,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报请有验收权的国土资源部门进行验收。市级项目和省级项目验收前,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经过初验,要抽查60%以上的工程量。验收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规划设计执行情况,项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资金配套与使用情况、土地使用管理与工程管护措施,土地权属管理、档案资料管理。

2.5实行监督检查制度和资质备案

国土资源部门是土地整治的监督管理部门,对项目施工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廉政建设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研究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项目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有权检举、控告以及投诉。国土资源厅专门编制《贵州省财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对经费进行管理,省、地、县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安排及有关经费的使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国土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密切配合,对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加强审计。对于省级土地整治项目,国土资源厅和财政厅也要对项目进行监管。从2012年4月9日起,省国土资源厅对参与土地整治活动的各单位、公司实行备案登记管理。即所有从事土地整治方面工作的单位和规划人员都要在国土资源厅备案登记。根据贵州省土地学会公布的信息,至2013年底,全省具备土地规划甲级机构2家,乙级机构89家。根据2012年贵州省国土资源公报,全省具有测量资质单位384家。这为土地整治项目的开展提供了坚实的管理保障和技术保障。

3存在的问题

3.1项目立项随意,公众被动参与

土地整治项目选址过于随意,缺乏科学性,政府主导色彩浓重。政府扭曲土地整理的目的,单纯地追求项目规模大,把土地整治看成是地方投资项目或换取建设用地指标的手段,而忽视了该地区土地整理是否有必要性。缺乏对群众的引导和宣传,群众参与的积极性较差[11]。项目选址、立项之前没有经过公众参与决定,更多地体现出一种政府强制性投资行为,未体现公众意愿。虽然在规划设计时村民签署了各种意见书,但由于农村村民知识水平低,法律意识薄弱,难以体现真正的民众意愿。村民只知道这个项目已经确定要开展,需要他们签字、征求规划意见,而没有决定这个项目该不该开展的权利。

3.2资金管理漏洞多

不少土地整理项目变质,从整理土地变成修路。很大比例资金用于与土地整理关系不大的道路建设,资金未用到正题上。尤其是土地平整工程,在计算填挖方量时没有统一的标准,超限误差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精确度。在预算时部分费率的选取不符合《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的规定[12]。另外,把乡镇政府作为项目承担单位,这不利于资金监管,不仅存在挪用拖欠的风险,还会造成上级部门监管困难等。

3.3许多管理制度流于形式

土地整治项目通常都是省市一级的投资项目,且涉及耕地占补平衡,影响地区发展。专家评审时受政府的干预强,往往要承受政府方面施加的压力。尤其是在可研阶段审核制度不到位,在评审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基本上是全部通过,这不符合实际。在评审规划设计时,缺乏系统的评价标准,使得规划设计不合理。例如贵州省贵定县某土地开发项目所设计的蓄水池全部规划在田间道生产道边沟上,布局不合理;一田间道最大坡度超过20%,完全不符合道路设计。设计不合理造成整治资金和土地资源浪费。在项目施工过程中,绝大多数项目都要做变更设计,有的施工单位为避开高难度作业地段(如道路涉及大面积爆破作业)申请变更规划设计,使得规划缺乏法律效力。项目管理配套制度建设滞后和惩罚措施缺乏,项目管理制度执行效果不理想。

3.4缺乏后期管理维护制度

项目往往出现重建设轻管理的现象,沟渠堵塞未及时清理影响灌溉,田间道损毁不能及时补修。项目业主一般情况下是项目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政府在取得业主管理费用之后,往往不再重视项目区维护。目前没有对后期管理责任进行全面系统的安排,也没有建立相应的奖惩制度,责任模糊化直接影响整理区各工程设施的有效使用年限,导致不经济现象产生。

3.5土地整治法律效力低

目前我国土地整治缺少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来发挥土地整治的法律效力。虽然各省各地区根据当地情况出台了一些规范、条例,但其法律约束力不强,现实操作中缺乏强制力,对各项目负责单位没有有效规范力度,效果甚微。尤其缺少生态工程方面的规范和制度,规划设计中每涉及到生态工程就是种植行道树、播撒绿肥等寥寥几字。

4对策建议

4.1建立一套系统的土地整治管理制度

一是制定专门的土地整治法规。高效力的规章制度是高质量执行土地整治活动的前提。我国是法治国家,法制化的土地整治使得规划、管理等行为更具有法律效力,是土地整治管理的主要依据。二是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应对措施。尤其是要加强项目监理体制、资金审计制度,确保项目的质量以及资金利用的规范合理。建立项目后期管护制度,以保正整治工程的可持续利用和长期效益。

4.2建立项目纠察制度

由国土资源厅定期组织省外专家对省内各土地整治项目进行随机抽查评价。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报告、投资预算、施工质量等进行核查,并建立评价考核体系,对考核不合格的项目,按情节轻重追究相关单位、人员责任,对高质量的整治项目予以表扬。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学习、考核,提高行业人员素质。

4.3建立统一的土地整治项目数据库

将历年来开展的土地整治项目统一录入专门的数据库中,内容包括项目地址、规模、参与项目的各负责单位以及项目的各相关资料,如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投资预算书、监理日志、竣工验收资料等。为以后的数据查询、责任追究、新项目选址意向等起到高效率管理作用。

4.4完善公众参与制度

推动土地整治公众参与的最大动力来自制度的保障和法律的规范,而非政府鼓励或舆论呼吁[13]。首先政府要保障土地整治项目基本信息及时公开,保证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接受公民的监督。建立畅通的土地机制,使公民的意见、问题能得到及时的反映。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媒体、政府宣传等途径加深公民对土地整治活动重要性的认知。在全省范围内成立土地整治公众监督团体组织,对政府土地整治行为实行监督、提供建议。

5小结

土地管理论文范文3

软粘上中最常见的、工程地质性质最差的要数淤泥或淤泥质土。通常工程上把天然孔隙比大于或等于1.5的亚粘土、粘土称为淤泥,而把孔隙比大于1.0小于1.5的粘土称为淤泥质粘土。其主要特性有:

一、软土地基的特性

1.孔隙比和天然含水量大。我国软土的天然孔隙比一般e=1~2之间,淤泥和淤泥质土的天然含水量w=50~70%,一般大于液限,高的可达200%。

2.压缩性高。我国淤泥和淤泥质土的压缩系的一般都大于0.5Mpa-1,建造在这种软土上的建筑物将发生较大的沉降,尤其是沉降的不均性,会造成建筑物的开裂和损坏。

3.透水性弱。软土含水量大,可是,透水性却很小,渗透系数k≤1(mm/d)。由于透水性如此微小,土体受荷载作用后,往往呈现很高的孔隙水压力,影响地基的压密固结。

4.抗剪强度低。软土通常呈软塑一流塑状态,在外部荷载作用下,抗剪性能极差,根据部分资料统计,我国软土无侧限抗剪强度一般小于30KN/m2(相当于0.3kg/cm2)。不排水剪时,其内磨擦角∮几乎等于零,抗剪强度仅取决于凝聚力C,C<30KN/m2,固结快剪时,∮一般为5°~15°。因此,提高软土地基强度的关键是排水。如果土层有排水出路,它将随着有效压力的增加而逐步固结。反之,若没有良好的排水出路,随着荷载的增大,它的强度可能衰减。在这类软土上的建筑物尽量采用“轻型薄壁”,减轻建筑荷重。

5.灵敏度高。软粘土上尤其是海相沉积的软粘土,在结构未被破坏时具有一定的抗剪强度,但一经扰动,抗剪强度将显著降低。软粘土受到扰动后强度降低的特性可用灵敏度(在含水量不变的条件下,原状土与重塑土无侧限抗压强度之比)来表示,软粘土的灵敏度一般在3~4之间,也有更高的情况。因此,在高灵敏度的软土地基上筑堤时应尽量避免对地基土的扰动。

冲填土是水力冲填形成的产物。含砂量较高的冲填土,其固结情况和力学性质较好;含粘粒较多的冲填土往往强度较低,压缩性较高,具有欠固结性。

杂填土大多由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和工业废料堆填而成,因此在结构上具有无规律性。以生活垃圾为主的填上,腐殖质含量较高,强度较低,压缩性较大。以工业残渣为主的填土,可能含有水化物,遇水后容易发生膨胀和崩解,使填土强度降低。

二、软土地基上堤防失稳的破坏机理

引起软土地基上堤防滑动破坏的根本原因,在于软弱地基中某个面上的剪应力超过了它的抗剪强度,稳定平衡遭到破坏。主要有两方面因素:一是由于剪应力的增加,例如大堤施工中上部填土何重的增加;降雨使土体容重增加;水位降落产生渗流力;地震、打桩等引起的动荷载等。二是由于软土地基本身抗剪强度的减小。例如孔隙水应力的升高;气候变化产生的干裂、冻融;粘土夹层因浸水而软化以及粘性土的蠕变等。

对堤防工程进行稳定分析时,通常是将假想滑动面以上土体看作刚体,并以它为脱离体,分析在极限平衡条件下其上各种作用力,并以整个滑动面上的平均抗剪强度与平均剪应力之比来定义它的安全系数,即

TfFn=

式中:

F—堤防稳定安全系数;

Tf—滑动面处土体的平均抗剪强度;

T—作用于滑动面上的平均剪应力。

Fn<1土体处于稳定状态;Fn<1土体处于滑动状态或有滑动的趋势;Fn=1,土体处于临界状态。因此,要使处于滑动状态或有滑动趋势的土体达到稳定状态,必须Fn>1(堤防工程等级不同,Fn取值也不同,通常在1.05~1.30之间),通常有两种方法:一是提高土体的抗剪强度,使孔隙水应力充分消散,如对地基进行加固等;二是减小作用在土体上的剪应力,如减小堤防的横断面积,尽量避免对堤防的扰动等。第一种方法在工程中被广泛采用。

三、软土地基上筑堤常用的地基处理方法及适用条件

堤防工程,常用的软土地基处理方法有下列几种:

1.堤身自重挤淤法

堤身自重挤淤法就是通过逐步加高的堤身自重将处于流塑态的淤泥或淤泥质土外挤,并在堤身自重作用下使淤泥或淤泥质土中的孔隙水应力充分消散和有效应力增加,从而提高地基抗剪强度的方法。在挤淤过程中为了不致产生不均匀沉陷,应放缓堤坡、减慢堤身填筑速度,分期加高。其优点可节约投资;缺点是施工期长。此法适合于地基呈流塑态的淤泥或淤泥质土,且工期不太紧的情况下采用。

2.抛石挤淤法

抛石挤淤法就是把一定量和粒径的块石抛在需进行处理的淤泥或淤泥质土地基中,将原基础处的淤泥或淤泥质土挤走,从而达到加固地基的目的。一般按以下要求进行:将不易风化的石料(尺寸一般不宜小于30cm)抛填于被处理堤基中,抛填方向根据软土下卧地层横坡而定。横坡平坦时自地基中部渐次向两侧扩展;横坡陡于1:10时,自高侧向低侧抛填。最后在上面铺设反滤层。这种方法施工技术简单,投资较省,常用于处理流塑态的淤泥或淤泥质土地基。

3.垫层法

垫层法就是把靠近堤防基底的不能满足设计要求的软土挖除,代以人工回填的砂、碎石、石渣等强度高、压缩性低、透水性好、易压实的材料作为持力层。可以就地取材,价格便宜,施工工艺较为简单,该法在软土埋深较浅、开挖方量不太大的场地较常采用。

4.预压砂井法

预压法是在排水系统和加压系统的相互配合作用下,使地基土中的孔隙水排出。常用的排水系统有水平排水垫层、排水砂沟或其它水平排水体和竖直方向的排水砂井或塑料排水板;加压系统有堆载预压、真空预压或降低地下水位等。当堆载预压和真空预压联合使用时又称真空联合堆载预压法。基本做法如下:先将等加固范围内的植被和表土清除,上铺砂垫层;然后垂直下插塑料排水板,砂垫层中横向布置排水管,用以改善加固地基的排水条件;再在砂垫层上铺设密封膜,用真空泵将密土膜以内的地基气压抽至80kpa以上。该方法往往加固时间过长,抽真空处理范围有限,适用于工期要求较宽的淤泥或淤泥质土地基处理。流变特性很强的软粘土、泥炭土,不宜采用此法。

5.振动水冲法

振冲法是利用一根类似插入式混凝土振捣器的机具,称为振冲器,有上、下两个喷水口,在振动和冲击荷载的作用下,先在地基中成孔,再在孔内分别填入砂、碎石等材料,并分层振实或夯实,使地基得以加固。用砂桩、碎石桩加固初始强度不能太低(初始不排水抗剪强度一般要求大于20kpa),对太软的淤泥或淤泥质上不宜采用。

石灰桩、二灰桩是在桩孔中灌入新鲜生石灰,或在生石灰中掺入适量粉煤灰、火山灰(常称为二灰),并分层击实而成桩。它通过生石灰的高吸水性、膨胀后对桩周土的挤密作用,离子交换作用和空气中的CO2与水发生酸化反应使被加固地基强度提高。

6.旋喷法

旋喷法是利用旋喷机具造成旋喷桩以提高地基的承载能力,也可以作联锁桩施工或定向喷射成连续墙用于地基防渗。旋喷桩是将带有特殊喷嘴的注浆管置于土层预定深度后提升,喷嘴同时以一定速度旋转,高压喷射水泥固化浆液与土体混合并凝固硬化而成桩。所成桩与被加固上体相比,强度大,压缩性小。适用于冲填土、软粘土和粉细砂地基的加固。对有机质成分较高的地基土加固效果较差,宜慎重对待。而对于塘泥土、泥炭土等有机质成分极高的土层应禁用。

7.强夯法

强力夯实是将80KN即相当于8tf以上的夯锤,起吊到很高的地方(一般6~30m),让锤自由落下,对土进行夯实。经夯实后的土体孔隙压缩,同时,夯点周围产生的裂隙为孔隙水的出逸提供了方便的通道,有利于土的固结,从而提高了土的承载能力,而且夯后地基由建筑荷载所引起的压缩变形也将大为减小。强夯法适用于河流冲种层,滨海沉积层黄土、粉土、泥炭、杂填土等各种地基。

8、土工合成材料加筋加固法将土工合成材料平铺于堤防地基表面进行地基加大,能使堤防荷载均匀分散到地基中。当地基可能出现塑性剪切破坏时,土工合成材料将起到阻止破坏面形成或减破坏发展范围的作用,从而达到提高地基承载力的目的。此外,土工合成材料与地基土之间的相互磨擦将限制地基土的侧向变形,从而增加地基的稳定性。

土地管理论文范文4

关键词:CFG桩务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

随着工程建设的飞速发展,地基处理手段也日趋多样化,复合地基由于其充分利用桩间土和桩共同作用的特有优势和相对低廉的工程造价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应用。本工程应用CFG桩和水泥土桩复合地基,充分发挥了CFG桩的高承载力性能和水泥土桩的抗变形性能,并通过褥垫层的设置发挥桩间土的承载力。

1.基本原理

CFG桩复合地基粘结强度桩是复合地基的代表,目前多用于高层和超高层建筑中。CFG桩是水泥粉煤灰碎石桩的简称(即cementfIying-ashgravelpile)。它是由水泥、粉煤灰、碎石、石屑或砂加水拌和形成的高粘结强度桩,和桩间士、褥垫层一起形成复合地基。CFG桩复合地基通过褥垫层与基础连接,无论桩端落在一般土层还是坚硬土层,均可保证桩间土始终参与工作。由于桩体的强度和模量比桩间土大,在荷载作用下,桩顶应力比桩间士表面应力大。桩可将承受的荷载向较深的土层中传递并相应减少了桩间土承担的荷载。这样,由于桩的作用使复合地基承载力提高,变形减小,再加上CFG桩不配筋,桩体利用工业废料粉煤灰作为掺和料,大大降低了工程造价。

夯实水泥土桩是用人工或机械成孔,选用相对单一的土质材料,与水泥按一定配比,在孔外充分拌和均匀制成水泥土,分层向孔内回填并强力夯实,制成均匀的水泥土桩。桩、桩间土和褥垫层一起形成复合地基。夯实水泥土桩作为中等粘结强度桩,不仅适用于地下水位以上淤泥质土、素填土、粉土、粉质粘土等地基加固,对地下水位以下情况,在进行降水处理后,采取夯实水泥土桩进行地基加固,也是行之有效的一种方法。夯实水泥土桩通过两方面作用使地基强度提高,一是成桩夯实过程中挤密桩间土,使桩周土强度有一定程度提高,二是水泥土本身夯实成桩,且水泥与土混合后可产生离子交换等一系列物理化学反应,使桩体本身有较高强度,具水硬性。处理后的复合地基强度和抗变形能力有明显提高。

复合地基设计中,基础与桩和桩间土之间设置一定厚度散体粒状材料组成的褥垫层,是复合地基的一个核心技术。基础下是否设置褥垫层,对复合地基受力影响很大。若不设置褥垫层,复合地基承载特性与桩基础相似,桩间土承载能力难以发挥,不能成为复合地基。基础下设置褥垫层,桩间土载力的发挥就不单纯依赖于桩的沉降,即使桩端落在好土层上,也能保证荷载通过褥垫层作用到桩间土上,使桩同承担荷载。

由基体(天然地基土体)和两种增强体三部分组成的人工地基,既能发挥CFG桩高承载力和良好的排水作用的特点,又因CFG桩的插入而使水泥土桩的侧限约束作用得到增强。同时,由于设置了夯实水泥土桩,地基土的变形能力可得到有效的改善,并同时提高了土体的抗剪强度,亦可使CFG桩避免产生刺入破坏的可能。

2.工程概况

河南科技大学综合实验楼的主楼为12层,另才有1层地下室,副楼8层,均为框架结构。地基采用CFG桩与水泥土桩复合地基进行加固处理,两种桩总桩数约为3600余根。复合地基承载力设计值350kpa。CFG桩采用长螺旋钻成孔,桩身强度为20MPa;水泥土桩采用机动洛阳铲成孔,桩身强度为5MPa:褥垫层采用5~10m砾石,厚度为0.2m。

2.1工程地质条件

在建的河南科技大学综合实验楼位于洛阳市涧西区西苑路北侧。场地地形较平坦,地貌单元属涧河II级阶地。其工程地质条件如表1所示。

编号土层名厚度(m)承载力标准值(kpa)极限侧阻力标准值qsik(kpa)极限端承力标准值pqk(dqa)

1填土0.50-3.10———

2黄土状粉质粘土及粉土(新近堆积)4.70-7.0010036—

3黄土状粉制粘土0.70-1.7016040—

4黄土状粉制粘土及粉土1.50-2.1018042—

5黄土状粉制粘土1.00-2.4015048—

6黄土状粉制粘土及粉土2.50-4.5018050—

7黄土状粉制粘土及粉土2.60-4.9017046500

8黄土状粉制粘土及粉土2.00-4.1015540350

9黄土状粉制粘土及粉土3.00-5.2018052550

10卵石7.50650—2100

2.2平面布置综合实验楼占地45×143.4m2,主楼高52.5m,平面形状为长方形,主楼东、西两侧各有一副楼,高38m。复合地基所采用的桩的类型有3种:CFG桩,水泥土长桩,水泥土短桩。布桩时考虑桩受力的合理性,尽量利用桩间土应力σs产生的附加应力对桩侧阻力的增大作用。通常σs越大,作用在桩上的水平力越大,桩的侧阻力越大。此复合地基采用夯实水泥土短桩与CFG桩成排间隔布置,CFG桩与水泥土短桩间隔0.75m,并在褥垫层周围采取水泥土长桩围护的隔水措施。主楼的CFG桩有效桩长不小于12m,水泥土桩短桩有效桩长不小于7.5m,水泥土桩长桩有效桩长不小于12m,副楼的CFG桩有效桩长不小于14.5m,水泥土桩短桩的有效桩长不小于7m,水泥土桩长桩的有效桩长不小于14.5m,桩径均为0.5m。由于此场地19.3m处出现地下水位,而设计的CFG桩达到地下26m,这就需要降水处理。CFG桩复合地基的设置,不仅可以大幅度的提高地基承载力,而且具有很好的排水作用,这就无需其它的排水措施。水泥土桩体具有很高的模量,因此,用夯实水泥土桩加固的复合地基比原地基变形模量会有较大增长,抗变形能力有明显提高。

3.试验结果分析

3.1复合地基静载荷试验

受现场条件限制,试验采用对不同桩型单桩复合地基承载力按单桩处理面积加权平均的办法,评价CFG桩和水泥土桩混合地基承载力。试验有两组复合地基试验,每组试验各有一个CFG桩与一个水泥土桩单桩复合地基试验点。两组CFG桩与水泥土桩复合地基静载荷试验P-S曲线如图1所示。第一组为CFG-308#和SNT-410#,第二组为CFG-518#和SNT-632#。从P-S曲线可以看出,复合地基静载荷试验曲线基本属于渐进型的光滑曲线,不存在陡降点。取s/b=0.01(b为方形压板的宽度)对应的荷载,其值均超过最大加荷量的一半,因此取最大加荷量的一半作为CFG桩、水泥土桩的单桩复合地基承载力设计值。即CFG桩单桩复合地基承载力设计值大于550kpa,水泥土桩单桩复合地基承载力设计值大于200kpa,对两组值进行加权平均后,可知CFG桩与夯实水泥土桩混合桩型复合地基承载力不小于375kpa,复合地基承载力提高1倍,满足设计要求。分别对两组中的CFG桩及夯实水泥土桩的试验曲线作比较,两组复合地基的承载力相差不大,说明主楼部分的地基土质分布比较均匀,基底持力层的承载力和压缩模量差别不大。

3.2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荷试验结果

试验进行了2根水泥土桩及2根CFG桩单桩静荷试验,Q-S曲线如图2所示。CFG桩单桩极限承载力不小于1000KN,地基承载力提高130%;水泥土桩单桩极限承载力不小于5000KN,地基承载力提高近20%,均满足设计要求。从曲线可以看出,4根桩的总沉降都小于10mm,远小于《规范》要求,且沉降随时间、荷载的变化都是均匀的,基本上是弹性的。由此可以看出,当Q=1000KN时,CFG桩还没有达到极限承载力状态,当Q=500KN时,水泥土桩也没有达到极限承载力状态,还有很大“储备”。由卸载曲线可以看出,桩的弹性回弹量很小,最多只有2m,说明桩体刚度很大,沉降量主要是由于桩整体下沉造成的。从单桩复合地基静荷试验的结果分析,692#CFG桩比53#CFG桩的桩间土好,382#水泥土桩比416#水泥土桩的桩间土好,单桩复合地基承载力偏高。说明桩间土的作用明显,压板下桩土协调作用效果良好。

3.3轻便触探试验

为对比加固前后桩间土承载力的变化,完工后,布置了7个轻便触探点进行试验。综合分析桩间土测试结果可知,经水泥土桩与CFG桩处理后浅层桩间土的承载力基本值不低于120kpa,比地基处理前的桩间土承载力有所提高。

3.4应变桩身完整性检测

本工程低应变检测CFG桩桩身完整性463根桩,检测比例约为30%。所测的463根CFG均属于完整桩或基本完整桩。主楼、副楼均没有影响正常使用的桩。

4.结论

(1)以复合地基静压结果数据看,本工程所采用的组合型复合地基的应用,可最大限度地发挥这两种桩的优点,使复合地基的承载力得到大幅度的提高,地基变形得以降低和控制。

(2)复合地基中由于CFG桩桩体材料可以掺入工业废料粉煤灰、不配筋以及充分发挥桩间土的承载能力,其受力和变形类似于素混凝土桩,具有地基承载力高、变形小、稳定快、施工简单易行、工程质量易保证等优点,工程造价一般为桩基的1/3~1/2,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非常显著。

(3)夯实水泥土桩处理地基是一种效果明显的处理方法,用夯实水泥土桩加固后的复合地基比原地基变形模量会有较大增长,抗变形能力有明显提高。

土地管理论文范文5

关键词:高昌王国葡萄园土地租酒管理

高昌国,位于今吐鲁番盆地,东西300里,南北500里。西汉时原为车师前部地,称高昌壁。前凉时始为郡县,北凉时,沮渠蒙逊在此设郡。公元439年,北凉灭国,沮渠无讳、沮渠安周,西渡流沙来到高昌,建立了流亡政权。沮渠氏治理高昌多年,终为柔然所并。公元460年,柔然立阚伯周为高昌王,其后高车灭阚氏,又有张孟明、马儒等相继为王,但时间都不长。公元499年,金城人麴嘉在此建立麴氏高昌王国。麴氏传九世十王,至公元640年(唐贞观十四年)被唐所灭。“麴氏全盛时,南接吐谷浑,东连敦煌,西抵龟兹,北邻敕勒(天山北麓)”⑴。《隋书·西域传》云:“高昌国者,则汉车师前王庭也,去敦煌十三日行。其境东西三百里,南北五百里,四面多大山。……地多石碛,气候温暖,谷麦再熟,宜蚕,多五果。…多葡萄酒”⑵。高昌故城在今吐鲁番市东约40公里的哈拉和卓乡。

一、麴氏高昌王国的葡萄园土地分配方式及所有制形态

从吐鲁番出土的文书资料来看,麴氏高昌王国时期,国家对葡萄园土地的管理是十分重视的,官府经常对葡萄园土地进行踏勘、统计、检查。葡萄园土地作为麴氏高昌王国的重要生产资料,其所有制形态主要表现为国家对葡萄园土地的最终所有权和葡萄园主对葡萄园土地的实际占有权,但国家对葡萄园土地的最终所有权最直接的表现为:是官府对葡萄园土地收入的分配权,即收取租酒的权力。

据一些学者研究,麴氏高昌王国的田地因质量不同而被分成常田、部田、潢田、厚田、薄田等,葡萄园土地所占的是常田中的好田。官府按一定方式分给具备一定条件的人。一般人受田数额较小,大约在60步至3亩60步之间,极个别也有多者⑶。

吐鲁番出土文书反映出高昌王国对葡萄园土地有两种分配方式:

(一)、以现实葡萄园自然面积为基础,把每一块葡萄园按具有不同亩数的地段,分给具备一定条件的人。阿斯塔那320号墓出土的麴氏高昌王国时期《高昌苻养等葡萄园得酒帐》(一)从一个侧面反映出这一情形。

该文书云:“〔前缺〕……步得……保一亩六十步,苻养……武一亩六十步,张阿富……一亩卅步,翟祐相……贾车蜜一亩六十步,……亩六……宕廿九亩半九十步,得酒一……半。宗……二亩六十步,安保真一半,……亩半九十……酒百八十九斛三斗七升半。……宁冯保愿二,郭阿刍鸟一一亩六十步,一亩六……酒廿六斛二斗半。……阿狯二亩,袁保祐一亩六十步,郑半亩,……酒十斛”⑷。

从此件文书我们不难看出,把若干人分成若干组来统计他们的得酒量,这必定以某种事实为依据,其依据必定建立在同一组人在同一大的自然葡萄园内都分得自己的一份。此种情况,阿斯塔那99号墓出土文书《高昌勘合高长史等葡萄园亩数帐》更直接反映了这一点。

该文书云:“高长史下蒲桃(葡萄):高长史陆拾步,畦海幢壹亩半究(九)拾步,曹延海贰亩陆拾步,汜善祐贰亩半陆拾步,车相祐贰亩陆拾步,麴悦子妻贰亩陆拾步,合蒲桃(葡萄)拾壹亩究拾陆步。高相伯下蒲桃(葡萄):高相伯贰亩,田明怀壹亩陆拾步,令狐显士壹亩半陆拾步,索(亩)究拾步,合蒲桃柒亩究拾步。将马养保下葡萄:马养保壹亩陆拾步,孟贞海壹亩半叁拾陆步,合蒲桃贰亩半究拾陆步。常侍平仲下葡萄:常侍平仲贰亩究拾捌步,刘明达肆拾步,张憙儿贰亩(后缺)”⑸。

在这里,首先需要指出《高昌勘合高长史等葡萄园亩数帐》是一件官方文书。这件文书的内容是传令高长史、高相伯等人“下葡萄”。“勘合”一词在这里,不能理解为是“丈量、合计高长史、高相伯等人的葡萄园亩数”。所谓“勘合”,就是一件文书加盖印信后分为两半,当事者双方各执一半,查验骑缝半印,作为凭证。文书整理者之所以断定此件文书为“勘合”件,首先是从此件文书的行文格式和内容上做出判断的。再一个就是从同一墓葬出土的其它文书如:《高昌延寿某年勘合行马表启》(一)、(二)、(三)、(五)、(七)、(八)等文书纸边或粘接缝背部押署有:“保、信、庆、欢、政”等字⑹。《高昌侍郎等传尼显法等计田承役文书》接缝背部押署有“方竣”二字⑺。这些文书都是“勘合”件之情形作出判断。

孙振玉先生在研究麴氏高昌王国葡萄园土地的所有制形态及其分配方式时,曾援引《高昌苻养等葡萄园得酒帐》(一)、《高昌勘合高长史等葡萄园亩数帐》,来说明当时“有若干人共同分了某一葡萄园并且接受共同的约束和管理,”或者“一些人恰好独自分到一块葡萄园,而后又与邻近葡萄园的人结合在一起接受某种共同的管理和约束,尤其是在交纳租酒和田地管理方面。”他指出在《高昌勘合高长史等葡萄园亩数帐》这件文书中,“不仅把若干人置于一人名下统计其葡萄亩数,而且明确写明置于那人之‘下’”⑻。对于孙先生对此文书中“下”字的理解,笔者有不同的看法,认为此文书中“高长史下葡萄”、“高相伯下葡萄”、“马养保下葡萄”、“平仲下葡萄”等句中的“下”字,是一个动词。应作为“采摘”理解。习惯上在我国北方许多地方,现在民间仍称“摘枣、摘柿、摘葡萄”为“下枣、下柿、下葡萄”,把“卸货”叫作“下货”。在这里“下”置于人名之后,物名之前,只能作为动词来使用。“下”在这里有降落的意思。但这是由于人的作用葡萄才降落了下来,而不是人下面有葡萄。所以说,“下”字在此不是作为“方位词”来使用的。此文书中反映的情况是:高长史与畦海幢等五人的葡萄园在一起或邻近,官府下令(通知)由他采摘包括他自己在内的六户的葡萄园的葡萄。文书中所云高相伯、马养保、平仲等人情况也如此。这说明:有若干人共同分得了某一葡萄园,或某人的葡萄园与某几个人的葡萄园邻近。由某人采摘某几人葡萄园内的葡萄,并不等于某几人和他们的葡萄园就接受某一人的约束和管理。

(二)、把适合种植葡萄的好田作为葡萄园分给一些具备条件的人经营。所谓好田,就是文书中所见的常田。阿斯塔那326号墓出土的《高昌污子从麴鼠儿边夏田、鼠儿从污子边举粟合劵》文书对此有所反映。

该文书云:“儿边夏中渠常田一亩半,亩交与夏价银钱拾陆文,田要迳(经)壹年。赀租佰役,悉不知;若渠破水讁,麴郎悉不知。夏田价,仰污子为鼠儿償租酒肆斛伍兜。酒多少,麴悉不知,仰污了。二主合同,即共立劵。成之后,各不得返悔,悔者一罚二入不悔者(后略)”⑼。

大家知道,常田在麴氏高昌王国时期的文书里,是标志土地质量上乘的名词。它不仅可以种植葡萄、蔬菜,而且还可以种植各种粮食作物和其它经济作物,不像葡萄园、菜园土地那么用途专一。从这件文书我们可以看到,污子从麴鼠儿那里夏取常田一亩半,并按照每亩夏价银拾陆文交与麴鼠儿了,但后面为什么又讲“夏田价,仰污子为鼠儿償租酒肆斛伍兜”呢?很清楚,麴鼠儿这块常田是官府分给他作为葡萄园土地来经营的,否则,不会要污子为他“償租酒肆斛伍兜”。

国家对葡萄园土地的最终所有权还表现在官府对葡萄园土地的控制方面,吐鲁番出土文书中有官府干预民间葡萄园土地买卖和调整或再分配园主葡萄园的纪录。阿斯塔那152号墓出土有两件民间买卖葡萄园时向官府的书面呈请。

其一、《吕阿子求买桑葡萄园辞》,该文书云:

延昌六年丙戌八日,吕阿辞:子以人微产甚少,见康有桑蒲桃(葡萄)一园,求买取,伏愿殿下照兹所请,谨辞。

中兵参军张智寿传

令听买取⑽。

其二、《吕浮图乞贸葡萄园辞》,该文书云:

延昌卅四年甲寅岁六月三日,吕浮图辞:图家乏,觕用不周,於樊渠有蒲桃(葡萄)一园,迳(经)理不,见(现)买得蒲桃(葡萄)利,惟下悕乞贸取,以存听许,谨辞。

通令史麴儒

令听贸⑾

由此可见,民间买卖葡萄园土地是要经过官府批准的,否则,官府有权进行干预。

另外,官府对葡萄园土地的最终所有权,还表现在调整或再分配园主葡萄园土地、或免除园主服役等方面。阿斯塔那99号墓出土的《高昌侍郎焦朗等传尼显法等计田承役文书》云:

“(前缺)……田二亩半役,永为业。侍郎焦朗传:张武儁寺主尼显法田地隗略渠桃一亩半役听断除;次传张羊皮田地刘居渠断除桃一园,承一亩半六十步役,给与张武儁寺主显法永为业。……次依卷(劵)听张令子买张永守永安么图渠常田一分,承四亩役;买东高渠桃一园,承一亩半卅步役,永为业。……(后略)”⑿。

从上述情况来看,。官府无论是对庄园主,还是对寺院主尼,或一般平民所种植的葡萄园土地,皆有权其进行调整、或再分配,直至免除服役。当然,官府的所作所为也是在国家法律约束下进行的。虽然文书中没留下这样的条文,但从园主对葡萄园土地的实际占有权方面可以反衬出这一点。这就是说,土地的国有权不可侵犯,官府代表国家行使权力,葡萄园土地作为麴氏高昌王国的主要生产资料,其最终所有权必须牢牢掌握在国家或官府手中。但在实际占有和使用方面允许有一定的灵活性和多样性。吐鲁番出土文书反映的情况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官府将葡萄园作为永业田授予园主,园主有权将它传给子孙,或遗赠他人。

(二)、葡萄园土地经呈请官府批准后可以买卖。

(三)、园主对自己所占有的葡萄园土地,有权出租。

对于后两种情况我们在前面已经论及。第一种情况,前见《高昌侍郎焦朗等传尼显法等计田承役文书》,此文书所记除官府将刘居渠葡萄地一园作为永业田调整给显法外,还有“听张令子买张永守永安么图渠常田一分,承四亩役;买东高渠桃一园,承一亩半卅步役,永为业”语。虽然吐鲁番出土文书中尚未见到园主将葡萄园土地作为祖业传给子孙的记载,但阿斯塔那10号墓出土的《高昌延寿四年参军汜显祐遗言文书》却从另一个角度证明了这一点。该文书云:“延寿四年丁亥岁,闰四月八日,参军显祐身平生在时作夷(遗)言文书,石宕渠蒲桃(葡萄)壹园与夷(姨)母。……阿夷(姨)得蒲桃(葡萄)一园,生死尽自得用”⒀。由此判断:既然园主在死后可以将葡萄园作为遗产转赠给他人,其传给诸子孙的情况就完全有可能存在了。

二、麴氏高昌王国的“租酒”管理与“岁后入酒”时间辩

前面我们指出,葡萄园土地作为麴氏高昌王国的重要生产资料,其所有制形态主要表现为国家对葡萄园土地的最终所有权和葡萄园主对葡萄园土地的实际占有权,但国家对葡萄园土地的最终所有权最直接的体现还是国家对葡萄园土地收入的分配权,即收取租酒的权力。吐鲁番出土文书中涉及到租酒方面的文书很多,但最具代表性的是前面我们已经提到的阿斯塔那320号墓出土的《高昌张顺武等葡萄园亩数及租酒帐》⒁,和阿斯塔纳24号墓出土的《高昌条列得后入酒斛斗数奏行文书》⒂。下面我们就通过对这两件文书探讨来分析一下麴氏高昌王国的租酒管理与入酒时间。

《高昌张顺武等葡萄园亩数及租酒帐》(以下简称《租酒帐》),残存四段,首尾均缺,累计文字43行,每行皆残损,内容涉及葡萄园种植数与租酒数76户。现将其校正后抄录如下:

(一)(前缺)

1、……亩,无租。

2、张武顺桃贰亩陆……

3、……亩,租了。

4、法贞师桃叁亩陆拾步,储酒伍斛,……贰斛。

5、康寺僧幼桃半亩,租了。

6、康安得桃陆拾步,……

7、……桃半亩,无租。

8、索祐相桃陆拾步,租了。

9、康崇相桃贰……储酒伍斛、得酒壹姓有拾斛。

10、康众憙桃壹亩……酒贰斛。

(后缺)60TAM320:01/8

(二)(前缺)

11、……拾步,租……

12、……斛。

13、任阿悦……

14、……伍斛,得酒两姓……

15、……伍斛。

16、出提勤寺桃壹……

17、……亩半,储酒肆斛,有酒捌……

18、……斛。

19、焦庆伯桃半亩,租了。

20、王……租了。

21、史寺……叁亩半陆拾步,储酒伍斛……捌斛。

22、解特……亩陆拾步,有酒陆斛。

23、王阇……壹陆拾步,有酒陆斛。

24、……桃壹(亩)陆拾步,租了。

25、……桃壹(亩),租了。

26、苏子悦桃……租。

27、焦文崇桃壹亩,租了。

28、……桃贰亩半陆拾步,租了。

29、桃壹亩陆拾步,有酒叁……

30、庆则桃贰亩半,储酒伍(斛),(得)酒两姓有贰拾陆斛。

31、将崇……半亩陆拾步,有酒伍斛。

32、崇师桃半亩玖拾步,租了。

33、王……壹亩半,有酒伍斛。

34、宋留儿桃壹亩半,租了。

35、白赤头桃壹亩半,有……

36、……桃贰亩,储酒捌斛,得酒两姓有叁拾斛。

37、康欢……

38、……桃壹亩陆拾步,无租。

39、韩延……

(后缺)60TAM320:01/1

(三)(前缺)

40、……酒陆姓有捌拾斛。

41、王子相桃壹亩半,租了。

42、龙……步,得酒陆斛。

43、索寺德嵩桃贰亩,储酒捌斛,得酒壹姓……

44、……寺桃壹亩半,储酒拾伍斛,得酒叁姓半有伍拾斛。

45、张仲祐桃壹……步,无租。

46、毛保谦桃贰亩半,储酒斛,无酒。

47、显真师桃壹亩半陆拾……壹姓有拾伍斛。

48、袁保祐桃贰……无租。

49、麴寺尼愿崇桃贰亩,得酒……拾肆斛。

50、将泉庆桃壹亩,得酒……

51、阿狯桃贰亩,无租。

52、张延嵩桃……拾步,无租。

53、张愿伯桃壹亩半……

54、……欢桃壹亩,租了。

55、汜延受桃……酒伍(斛),得酒壹姓有拾贰斛。

56、……桃壹亩半,得酒伍斛。

57、……租。

58、王祐儿桃……酒壹姓有拾肆斛。

59、辛阿元……

60、……延伯桃……柒斛。

61、白寺真净桃壹亩陆……

62、……寺桃贰亩陆拾步,(得)酒柒……

63、……寺桃贰亩半陆拾(步),储……

64、……酒两姓得贰拾……

65、……善愿无桃,得酒……

66、……奴子贰……

67、……僧保桃……

(后缺)60TAM320:01/2

(四)(前缺)

68、……人抚军寺桃伍亩六拾步,储酒叁拾斛,得酒拾壹姓有壹佰肆拾贰……

69、……无桃,得酒两姓有贰拾柒斛。

70、史伯悦桃壹亩陆拾步,无租。

71、吕马……

72、……租了。

73、主簿尸罗桃壹亩半,得酒肆斛伍兜。

74、张法儿桃壹亩半……

75、……相嵩桃壹亩半,储酒伍斛,得酒壹姓半……

76、隆叙桃叁亩,无租。

(后残)60TAM320:01/3

《租酒帐》这件看似寻常的文书,其中一些简单的字、词却给一些学者带来了不小的困惑,尽管有人为摆脱这种困惑已作了有益的尝试,但最终结果仍不能令人信服。笔者认为:要读懂这件文书,首先要对《租酒帐》中所列以下几类句子中的有关字、词作出解释。

1、《租酒帐》1、7、38、45、48、51、52、70、76条类似“某人桃×亩,无租。”或“某人桃×亩×(××步),无租。”中的“无租”作何解释。

2、《租酒帐》5、8、19、24、25、27、28、32、34、41、54条类似“某人桃×亩,租了”。或“某人桃×亩×(××步),租了。”中的“租了”作何解释。

3、《租酒帐》17、22、23、29、31、33条类似“某人桃×亩××,有酒×斛”或“某人桃×亩××,储酒×斛,有酒×斛”中的“有酒”作何解释。

⒃4、《租酒帐》46“毛保谦桃贰亩半,储酒斛,无酒。”中的“储酒”、“无酒”作何解释。

5、《租酒帐》65“……善愿无桃、得酒……”和67“……无桃,得酒两姓有贰拾柒斛”中的“无桃、得酒”作何解释。

6、《租酒帐》9、14、30、36、40、43、44、47、55、58、68、69、75条类似“某人桃×亩×(××步),储酒×斛,得酒×姓(半)有××(×××)斛”中的“储酒”、“得酒”、“姓”、“有”作何解释。

如果对上述几类句子中的有关字、词不能够作出合理解释,那么就不能读通《租酒帐》全文,或者说就没有读懂《租酒帐》全文,也就很难弄清《租酒帐》中所涉及到的问题。吴震先生指出:“储酒当指原贮酒,得酒指新酿得酒,有酒则指现实存有酒数。‘无租’是因故蠲除,‘租了’谓租已纳讫。有桃(葡萄园)无酒,或因园是新辟尚未收获;无桃却有酒者,或是自己无葡萄园(非园主)但从他人夏来者”⒃。笔者不同意吴震先生的观点。

1、《租酒帐》1、7、38、45、48、51、52、70、76中的“无租”应释为“无人租种”,或释为“无人经营”。在这里“无”指“无人”,“租”指“租种”或“经营”。据此,《租酒帐》51的“阿狯桃贰亩,无租”。可直译为:“阿狯葡萄贰亩,无人经营”。或译为:“阿狯原来的贰亩葡萄地,现在无人租种。”其它诸条类同。吴震先生认为“无租”是“因故蠲除”的说法欠妥。至于说为什么“阿狯原来的贰亩葡萄地,现在无人租种。”或是阿狯租期已到,不再续租,或官府尚未授与他人租种,或者是因自然因素导致阿狯无法经营,比如旱灾、水灾、风沙灾害,葡萄园已毁等。

2、《租酒帐》5、8、19、24、25、27、28、32、34、41、54中的“租了”,应释为“他人租种了”。在这里,“租”为动词,“租”仍指“租种”。“了”为助词,表示“租种”过程已经完成。谁租种了,肯定是他人。据此,《租酒帐》8“索祐相桃陆拾步、租了。”和19“焦庆伯桃半亩,租了。”可译为:“索祐相葡萄地陆拾步,他人租种了”。和“焦庆伯葡萄地半亩,他人租种了。”其它诸条类同。吴震先生把“租了”解释为“租已纳讫”似可商榷。

3、《租酒帐》17、22、23、29、31、33中的“有酒”,其本义应为“有租酒”。但是,如果我们拿《租酒帐》中“某人桃×亩×,得酒×斛”或“某人桃×亩××,储酒××斛,得酒××斛”来与“某人桃×亩×,有酒×斛”或“某人桃×亩××,储酒××斛,有酒××斛”比较的话。就会发现,“得酒”是必须上交之酒,“有酒”是要交也可缓交之酒。这就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官府在核定“租酒”任务时是根据葡萄园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来确定的。据此,《租酒帐》33“王……壹亩半,有酒伍斛”,可译为“王某人壹亩半地,有租酒伍斛”其它诸条类同。

4、《租酒帐》46“毛保谦桃贰亩半,储酒斛,无酒。”中的“储酒”当指毛保谦上年(或上次,或历年累计)所交租酒帐面结余的酒。“储”在这里作“贮存”,引伸为“结余”解释较为合理。否则,为什么毛保谦贰亩半葡萄没有租酒任务。“无酒”即“此次没有租酒任务”。为什么。因为上年(或上次,或历年累计)所交租酒的余额正好与此次“得酒”数相抵持平,故为“无酒”。此类情况,《租酒帐》中仅见一例。吴震先生把“有桃(葡萄园)无酒”,解释为“或因园是新辟尚未收获。”这恐怕不够全面。假若尚有“有桃,无酒”情况存在,当是官府根据当年实际情况,具体对某一葡萄园勘验后所作减免决定的体现。它不仅仅是“因园是新辟尚未收获”,还可能包含其它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比如旱灾、水灾、风灾、虫灾、等其它灾害对葡萄造成的减产或其他人为因素等。

5、《租酒帐》65“……善愿无桃,得酒……”和69“……无桃,得酒两姓有贰拾柒斛”中的“无桃”,即“没有葡萄”。“得酒”即为“必须上交之酒”,“得”在这里作“必须”解。为什么“善愿无桃”还必须上交租酒呢?这与46“毛保谦桃贰亩半、储酒斛,无酒。”正好形成显明对比。这说明一个什么问题呢?说明某人无桃,但累计欠帐,不交不行,故而才出现了“无桃,得酒”的局面。孙振玉先生认为“得酒”的“得”字,在这里“基本上取其原意”即“得到”,是“接收、获得意,而无其它引伸和变化。”并以《租酒帐》64“……酒两姓得贰拾……”为例,来说明“得”字“在使用上、其搭配、其位置是灵活的。”⒄笔者认为:《租酒帐》64条中的“得”字仍应作“必须”解释,通俗一点,“得”在这里还可以解释为“必须要”或“需要”,而不能解释为“得到”。因为“姓”为容器,非指人(对“姓”字笔者曾有专文详细考证)⒅)。

6、《租酒帐》9、14、30、36、40、43、44、47、55、58、64、68、69、75中的“储酒”,当与46中的“储酒”意思相同,即“储”当作“贮存”,引伸为“结余”。“得酒”当与65条中的“得酒”意思一样。“得”在这里也作“必须”解,还可以引伸为“还需要”。“姓”为容器,“姓”是“罂”或“翁”的一个通假字。吴震先生取“有”字本义,把“有”作有无之“有”解释,不够准确。笔者认为:“有”字在这里可以引伸为“拆合或合计”之意。据此,《租酒帐》30“某人桃贰亩半,储酒伍(斛),得(酒)两姓有贰拾陆斛。”可译为:“某人有葡萄园贰亩半,结余租酒伍斛,必须(或还需要)再交租酒两姓计贰拾陆斛。”其它诸条类同。

通过对《租酒帐》不同类型例句中相关字、词的解释及全句的解读,使我们初步认识到,这是一份麴氏高昌王国时期官府对新老葡萄园主收交租酒时的“年终决算表”。同时反映出麴氏高昌王国官府对葡萄种植业和“租酒”管理方面的一些具体政策与做法。比如“经营自由”,租期满了可以不租,租期中间也可以转租。收成好了,可以“储酒”转抵下年租酒。收成不好,租酒也可以缓至下年再交,遇灾逢难租酒还可以减免。这在《租酒帐》中都能隐隐约约地反映出来。

关于官府是如何确定每个葡萄园经营户当年的得酒量的,这在《租酒帐》中也有所反映。吴震先生对《租酒帐》第三段第44条“(某)寺桃壹亩半,储酒拾伍斛,得酒叁姓半有拾伍斛。”和第四段第68条“……人抚军寺桃伍亩陆拾步,储酒叁拾斛,得酒拾壹姓有壹佰肆拾贰斛。”两例,平均每亩葡萄的得酒量进行过检验,根据他的测算:

44、12升×50÷1.5=400升

68、12升×142÷5.25=324.6升(31)

但是,他的检验方法是错误的,笔者认为,以1斛为12升计,每"姓"容酒斛数一样,44、68两例的平均每亩葡萄的得酒量应该是12升×(上年储酒量+当年得酒实际总量)÷亩数,这才是该例当年平均每亩葡萄的应得酒量。即:

44、12升×(15+50)÷1.5=520升

68、12升×(30+142)÷5.25=393.1升

因为44、68两例中的储酒量+得酒实际总量,才是当年官府下达给葡萄园主的租酒任务(应得酒量)。如果没有"储酒"帐面结余,他们的"得酒量"将会大于50斛和142斛。为什么这两例每亩葡萄的得酒量不一样呢?这恐怕有一个土地的质量问题,或许一个是新园,一个是老园。还可能存在其它情况。比如遭受风灾、虫灾。阿斯塔那62号墓出土的属北凉时期的《翟疆辞为共治葡萄园事(一)》文书中,就有“今年风虫,葡萄三分枯花”⒆的记录。由此可见,官府对葡萄经营户所下达的每年的租酒任务是要经过实际踏勘或调查后才作出的。

《高昌条列得后入酒斛斗数奏行文书》(以下简称《入酒数奏行文书》),现存三残段,共12行。这是一件涉及官府征收租酒时间的文书。

所谓“入酒”,即葡萄园经营户按官府规定向官府交纳的租酒。《入酒数奏行文书》第一行有“岁后入酒”一词,吴震先生据此认为:“此是后入酒,必有前(或先)入酒。入酒据葡萄园”⒇。孙振玉先生也有同感,并在《试析麴氏高昌王国对葡萄种植经济以及租酒的经营管理》一文中对吴先生的说法进一步进行了论证。孙先生援引下列文书为证:

1、《高昌延寿二年正月张喜儿入租酒条记》:“昌甲申岁租酒,肯……麴延陀、侍郎欢隆、谢遇、海祐……汜欢伯、延寿年乙酉岁正……喜儿入”(21)。

2、《高昌延寿十三年正月赵寺法嵩入乙未岁僧租酒条记》:“高昌乙未岁僧祖(租)究(酒)下,赵寺法嵩叁斛贰斗,军巩延岳、张庆俊、郭乐子、翟怀愿、汜延……岁正月廿六日入”(22)。

3、《高昌延寿十三年十二月赵寺法嵩入当年僧租酒条记》:“高昌丙申岁僧租住下赵寺法嵩叁斛贰斗,参军张、欢海、杜海明十二月四日入”(23)。

4、《高昌延寿十二至十五年康保谦入驿马粟及诸色钱麦条记》:“〔前略〕乙未岁租酒银钱贰文,丁酉岁正月四日康保谦入、唐伯相记〔后略〕”(24)。

5、《高昌条列得后入酒斛斗数奏行文书》:“……岁后入酒额:虎牙天护、司空……”

他指出:“第一、在这五件文书中有三件文书写明入酒时间是在某年正月;第二、有一件文书写明入酒时间是十二月;第三、唯一写有‘后入酒’的文书开头是‘……岁后入酒’;第四、在十二月所入之酒为当年应入的酒,而在正月入的酒则是前一年或前二年应入之酒;第五、作为租酒而入的有酒也有银钱。”依据这五点,他认为:“第一、五件文书有三件写明入酒时间是正月似不应简单地视为一种巧合。第二、‘……岁后入酒’是指××年后入酒而非某某人后入酒。第三、再参照确实有十二月入酒一说,可否确定这次后入酒时间为十二月。而第三件文书中十二月所入之酒为‘后入酒’。这样,结论就明显了:麴氏高昌王国所规定的入酒时间一年分为两次,每年正月和十二月;正月为前(或先)入酒,十二月为‘后入酒’”(25)。

笔者不同意孙先生对“岁后入酒”一词的解释。事实上人们在入酒的时间观念上并没有把一年排出前后。而是吴先生和孙先生强行把“后入酒”从“岁后入酒”一词中剔离了出去。关于“岁后入酒”的真正含义,关键是如何确认“岁后”这一概念。“岁后”,根据笔者对其字面的理解,“岁”即为“年”。“岁后”即“年后”。但“年后”的“年”,在这里是指“过年”的年。“年”即春节。“年前”指春节前。“年后”也就是指刚刚过了春节之后。春节为每年的正月初一。即便是现在,我国许多地方都把春节前称“年前”,把过了春节称“年后”。“年后”是一个约定俗成的概念。

由此看来,孙先生援引的五件“入酒文书”中,就不是三件文书写明入酒时间在某年的正月,而是有四件文书都表明入酒时间在某年正月。虽然《高昌延寿十三年十二月赵寺法嵩入当年僧租酒条记》有“十二月四日入”字样,但根本不足以说明麴氏王国在征收租酒的时间安排上有前、后两次之分。事实上,孙先生援引的五件“入酒文书”中没有一件记有“先入酒”或“后入酒”。多数记的是正月入酒。尽管有一件记的是十二月入酒,但每年的十二月与下年的正月又是邻月。比较客观的推断:麴氏高昌王国所规定的入酒时间当在“年终岁后”之际,即当年的十二月和来年的正月。

注释:

⑴《新疆各族历史文化辞典》“高昌”条,中华书局,1996年版,340页。

⑵见《隋书·西域传》,中华书局,1973年,第1846~1847。

⑶孙振玉:《试析麴氏高昌王国对葡萄种植经济以及租酒的经营管理》《吐鲁番学研究专辑》,敦煌吐鲁番学新疆研究资料中心编,1990年11月版,230页。

⑷《吐鲁番出土文书》〔壹〕文物出版社1992年11月版324~328页,图、文。

⑸《吐鲁番出土文书》〔壹〕文物出版社1992年11月版442页,图、文。

⑹《吐鲁番出土文书》〔壹〕文物出版社1992年11月版435-439页,图、文。

⑺《吐鲁番出土文书》〔壹〕文物出版社1992年11月版441页,图、文。

⑻孙振玉:《试析麴氏高昌王国对葡萄种植经济以及租酒的经营管理》《吐鲁番学研究专辑》,敦煌吐鲁番学新疆研究资料中心编,1990年11月版,232页。

⑼《吐鲁番出土文书》〔贰〕文物出版社1994年9月版251页,图、文。

⑽《吐鲁番出土文书》〔贰〕文物出版社1994年9月版140页,图、文。

⑾《吐鲁番出土文书》〔贰〕文物出版社1994年9月版142页,图、文。

⑿《吐鲁番出土文书》〔壹〕文物出版社1992年11月版441页,图、文。

⒀《吐鲁番出土文书》〔贰〕文物出版社1994年9月版204页,图、文。

⒁《吐鲁番出土文书》〔壹〕文物出版社1992年11月版324~328页,图、文。

⒂《吐鲁番出土文书》〔贰〕文物出版社1994年9月版168~169页,图、文。

⒃吴震:《麴氏高昌国土地形态所有制初探》《新疆文物》1986年1期。

⒄参见孙振玉:《试析麴氏高昌王国对葡萄种植经济以及租酒的经营管理》、《吐鲁番学研究专辑》敦煌吐鲁番学新疆研究资料中心编,1990年11版218—239页

⒅卫斯:《关于吐鲁番出土文书〈租酒帐〉之解读与“姓”字考》,《西域研究》2003年2期。

⒆《吐鲁番出土文书》〔壹〕文物出版社1992年11月版51页,图、文。

⒇吴震:《麴氏高昌王国土地形态所有制初探》《新疆文物》1986年1期。

(21)《吐鲁番出土文书》〔壹〕文物出版社1992年11月版424页,图、文。

(22)《吐鲁番出土文书》〔壹〕文物出版社1992年11月版445页,图、文。

(23)《吐鲁番出土文书》〔壹〕文物出版社1992年11月版445页,图、文。

土地管理论文范文6

1.1全球的定位系统(GPS)

随着信息化的快速发展,全球定位系统作为一种新兴的高科技技术,由于其具有的高测绘精度已经被广泛应用于土地化信息化管理中,而且采用该技术还可以快速掌握各级待检测控制点的所在位置。在开展快速静态确定及测量工作时,已经不需要继续采用点间通视技术就能够得到精确度很高的测量结果。目前我们所采用的RTK技术进行定位测量,由于其具有的及时定位性及定位精度较为灵活性,仍然被应用于各项测量领域中,例如地形的测图、地籍的测量以及界址点的点位这些许多方面。而对于高精度的控制测量领域,则更多的会采用GPS静态定位技术,已获得更加精确的测量结果。

1.23S技术

现如今,3S的技术主导是把GPS作为信息的来源,经过户外的调测获得遥感影像来作为科学参考,利用计算机系统和地理信息的平台来进行图样的迅速绘制,然后就可以将各个地区的实际状态进行综合清晰的标记,然后再直接并且迅速的完成对广阔的土地资源的实践和调查的管理。最后,我们就可以将遥感信息材料凭借数字化的工具和软件完成迅速的处理,还可以直接处理地理信息,经过数字化的处理把它导入到数据库当中。

1.3遥感RS技术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快速发展,遥感技术在土地信息管理中能够获得为高分辨率的数据资料,尤其是在土地调查、更新以及监测等方面运用更为广泛。从30m到0.61m的分辨率信息全都可以在各个土地资源的调查和管理当中发挥重要的作用:(1)通过采用遥感技术,会在一定程度上对人机交互式边界的提取产生一些影响,使得测得的面积存在0.01~0.1之间的平均相对误差,另外还会存在0.1~0.3之间的自动提取相对误差。(2)可以和遥感相结合来实施土地应用和类型的分别,人体交叉式的分辨的科学性可以达到百分之九十到百分之百,其自动分类可以达到百分之八十五上下。

1.4地理信息系统技术(GIS)

就现在来看,各个信息处理以及数据的采集都是在向着数字化和信息化的方向来发展的,在土地信息测量工作中,由于测绘数据和信息的量非常庞大,再加上长时间的积累,因此测绘人员会通过采用地理信息系统技术进行整理、分析,以提高土地信息化管理的效率。而GIS技术是集多学科、多技术于一体,主要涉及到空间科学技术、环境科学技术、测绘遥感技术以及管理技术等多个领域,因此GIS技术具有诸多优势,包括实现地理数据的采集、存储、整理以及分析,可以通过三维可视化进行数据的显示和输出,并且还可以对其进行预测预报、决策辅助和提示。

2土地信息化管理中针对测绘技术应用的需求分析

新测绘技术应用于土地信息化管理中,最重要的目的就是能够控制整个工作获取全面精确的土地数据资料,提高土地信息化管理效率。测绘技术的应用能够确保土地信息化管理工作得到详实的数据,可最大程度的获得更加精确的土地面积资料、所在土地资源分布情况以及权属分界等信息,并以此为依据创建地籍资料、绘制地图以及建立数据库系统等,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另外,测绘技术的应用还有利于保护耕地,充分实现土地的可持续发展目标。现代测绘技术能够更加迅速的发现土地状况的变化,能够第一时间开展土地调查工作。除此之外,测绘技术在土地信息化管理中的应用,还可以为计税控制及土地产权管理等提供依据,因此,测绘技术应用于土地信息化管理中,是我国土地资源利用及社会发展必不可少的条件之一。

3土地信息化管理中测绘技术的应用与提升方法

3.1在土地规划设计中的应用与提升

现阶段,在我国土地信息管理工作中,土地规划设计是最为重要的环节,规划设计的内容相当之多,主要包括土地资源的所在位置、数量以及实际价值的评估等。因此,要想做好土地规划设计工作,就需要先要掌握土地的收集与整理方法,并明确土地的性质及质量,以便提供更加全面精确的数据,完善土地的规划和设计内容,为日后土地的利用与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而遥感集成技术的应用,能够快速准确的获取土地信息,在对数据信息进行分析和处理后,得到土地可视化图片;地理信息技术的应用则能进一步建立土地利用信息系统,该系统可以为我国土地的利用及变更状况提供全新的数据信息,及时对变更状况进行分析和评价,从而自动生成实时的土地利用信息库,这就对土地的结构和设计的优化以及运用状态起到了很关键的作用。

3.2在土地的利用状态动态的监测当中的应用和提升

在土地的信息化管理中,对土地利用状态进行监测,可以实时了解到土地的利用和变化情况。在遥感技术的应用过程中,其解译的矢量数据一般情况下都会标明土地的所在坐标,然后结合全球定位技术,对该坐标进行精确定位,可以破译位于该坐标建筑物内的作业情况,有效提高了遥感技术对土地信息解译功能的可靠程度。所以,在土地信息化管理工作中,通过结合全球定位系统、地理信息系统以及遥感技术,可以非常明显的提高土地利用者的动态监测效率,对土地发生的变化情况进行及时的分析,得到新的土地数据,为制图工作提供便利。

3.3在土地的利用和执法检查当中的应用和提升

在土地信息化管理中,通过对其利用情况进行执法检查,以便及时获取土地的实际利用情况,掌握土地的变化。而通过遥感技术测得的数据通常都会显示地理坐标,再加上全球定位系统的应用,进一步增加了定位的精确度,加大了室内作业的破译成功率,以此来提高遥感技术在土地信息管理应用中的可靠性。增强地理信息技术、GPS还有遥感技术的有机结合,就能对土地资源的利用状况来进行实时的监视。通过全球定位系统可以获得精确的土地利用的变化数据,再加上遥感技术的应用,还可以对当前土地资源的实际利用情况进行精确定位,更加深入的对土地发生变化的空间进行分析,以此来获得变化后的数据信息。除此之外,在土地执法检查过程中,还可以利用地理信息技术,对土地进行“可视化”管理,及时掌握土地的变化,更新数据库信息,为下一阶段的制图做好充分的准备。另外,测绘技术的运用还可以帮助执法工作人员对违法的土地位置进行定位,为违法惩治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便利,一旦问题得到解决,还可以利用数字执法方式协助执法检查。

4结束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