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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申请书范文1
1999年10月15日、10月22日,江河大学退休教师刘老师向其住所所在地的江河公安分局胜利派出所、市公安局二处举报,称其居住的集体宿舍内有不明身份的住宿人员、走廊内集中易燃易爆物品、个别房间有人吸烟和使用液化气明火做饭,存在治安、消防等安全隐患。接到举报后,市公安局二处、江河公安分局胜利派出所会同江河大学李家坡校区保卫办,在第二天对该楼进行检查,发现楼内外来租住人员多数未办理暂住证,管理混乱;租住人员在砖木结构的楼内使用煤气炉、电茶炉,火灾隐患突出。但未发现所反映的现象。于是,市公安局二处向江河大学李家坡校区发出整改通知书,督促李家坡校区保卫办对存在的问题在15日内进行整改,派出所也提出要求,让保卫办及时组织外来务工人员办理暂住证。此后,二处、派出所和保卫办又多次对该楼进行检查,收缴了一些违规电器等。刘老师却认为并非如此,又分别于10月26日、2000年1月7日向市公安局提出《安全保护申请书》、《治安拘留裁决申请书》,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公安机关认为其要求无理,拒绝支持其请求。
2000年1月28日,刘老师以市公安局对其提出的《行政处罚裁决申请书》、《安全保护申请书》、《治安拘留裁决申请书》未予处理为由,以市公安局为被申请人,以江河大学及李家坡校区房产办主任为第三人,向省公安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省公安厅依法受理了刘老师的申请,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进行了审查,于2000年月4月2日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书。省公安厅经审查认为:市公安局在接到申请人的举报后,对申请人反映的情况及时进行了检查和督促整改,但目前申请人居住的行政楼内仍然存在消防、治安安全隐患,对此市公安局应继续督促江大李家坡校区落实整改措施。申请人提出的其他要求,包括对第三人的处理要求,不属于行政复议审理的范围。遂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一款(二)项规定作出复议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市公安局继续督促江河大学对李家坡校区原经济干部管理学院行政楼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评析
本案是一件公民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出的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在日常生活中对行政机关的管理活动持有异议,在向行政机关提出要求未能得到预期愿望的情况下,便以该机关为被申请人,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他的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履行了复议职责,既维护了申请人通过复议行使的民主权利,也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管理活动进行了监督。
一、关于申请人所享有的复议申请权利问题
按照我国宪法的规定,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基于这一基本原则,每个公民、法人或者社会组织依照法律享有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行政复议申请权是民主权利的具体组成部分,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其具体表现为公民、法人等在接受行政管理的同时,有权对自己认为的管理机关违反法律的行政行为,向其上一级机关提出异议,上一级机关应当对所提出的请求进行审查复核,作出明确的结论,以利于加强行政机关的领导和监督,保证行政工作的正确高效。应当特别强调的是,这种监督和领导的活动是由管理相对人即人民群众启动的。因此广大群众正确理解和行使这个权利就成为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完善的重要因素。在本案中,刘老师对本地区治安秩序及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能够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提出,把与行政机关的不同意见纳入法律的范围加以解决,究其本质也是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一种具体体现。
拘留申请书范文2
二、请贵院到汉寿县聂家桥乡找当时的乡长刘娜(现今书记)等提取证据。因为2019年7月县公安局国保大队出具拘留证,后又收回去了,刘娜等乡领导正好在场(国保大队)。
以上证据用以证明2019年7月30日(或31日)县公安局已出具过拘留证这一事实,从而得出2019年11月21日再就7月30日前的事作为依据,县公安局再次拘留我不合法这一结论,好请贵院依法撤销拘留证。
由于当天,县公安局干警违法把拘留证收回去了,故我手上没有拘留证了,再由于国保大队和聂家桥乡我无法找他们出示证据,只好请贵院提取了。
附上2019年9月5日15点54分汉寿县公安局在常德论谈上发的曾拘留我后暂缓执行的帖子。用以辅证11年7月底县公安局拘留我的事实。请贵院在常德论谈上认真查查,核实一下。如凭此辅证贵院能认定7月30日或31日出具过拘留书这一事实,那么正文的一、二点提取也就免了。
三、请贵院找县公安局干警刘文利、梅其君、徐电明、周显勇提取证据。证明:1、只有刘文利一人询问过我,梅其君、徐电明、周显勇从来没有询问过我;2、刘文利11年10月26日、11年11月21日询问我时只有他一个人在场;3、刘文利11月21日拘留书和处罚告知书是同时给我的,且拘留我时申辩和陈述,只是象征性的要我写了几句话,没有让我写完,要我到拘留所去写,11月21日送我去拘留所途中没有梅其君,却有刘文利在拘留执行回执中代梅其君签的假名;4、询问笔录,拘留执行回执,处罚告知书中,梅其君有几份签名都是刘文利作假代签的,只有处罚告知书中梅其君的签名是梅其君后来赶过来他本人签的。
此三中提取的证据用以证明县公安局拘留我程序违法(县公安局1人询问我,拒绝我的申辩和陈述等),好请贵院撤销拘留证。因为证据我提取不了,只好请贵院提取了。
四、请贵院行政合议庭认真鉴别县公安局答辩材料中刘文利代梅其君签字的字样,来和梅其君本人签名的字样比较一下(因为这个签名案卷中太容易看出来是假的了)。刘文利作假代梅其君签名时,刘文利和梅其君二个名字字样完全一样,而梅其君本人后来赶过来在处罚告知书中的签名完全不同形态。且利文利把梅其君的君字都写错了。
如合议庭不认为是刘文利作假代签,我请贵院提出司法鉴定,请求鉴定案卷中梅其君的几处签名不是同一个人所签,而是刘文利代签作的假。
当然如贵院仅依据其它方面(如汉寿县公安局无管辖权,如我进京上访实体实质不应拘留),就能撤销县公安局的拘留证书,那么本申请书相信贵院不会考虑,免得浪费国家司法资源。
此致
拘留申请书范文3
申请人:___,女,193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新乡市孟营新村。
被申请人:新乡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庆贵,市长。
申请人因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豫法行终字第00189号行政赔偿判决书的判决,特向你院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1、要求被申请人对强行违法拆除申请人位于新乡市康
乐巷21号234.75平方米的住房恢复原状。
2、依法判令被申请人返还其强行拉走申请人的全部家庭财产。
3、判令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误工费、差旅费、诉讼费、律师费、精神损失等费用共计1420156元。
事实与理由:
要求被申请人对强行违法拆除申请人位于新乡市康乐巷21号234.75平方米的住房恢复原状或原地安置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
首先,原审判决认定了:“___被拆除的房屋面积为234.75平方米。申请人现在居住的房屋属他人名下的房产,新乡市人民政府十几年来对此问题没有澄清和解决,不能认定新乡市人民政府已对___进行了安置,新乡市人民政府应当对违法拆迁___2 34.7 5平方米房产全部予以赔偿。”
其次,就目前为止,申请人房屋被违法拆迁后的土地仍未开发,具备恢复原状和原地安置的条件。原审判决在认定了被申请人违法拆迁应对申请人进行全部赔偿的情况下,没有支持该项请求,明显错误。
二、被申请人非法拆迁申请人房屋时,曾将申请人的全部家庭财产强行拉走,至今未还。原审不支持该项请求,明显违背客观和法律。
三、因被申请人的错误申请执行造成了申请人___被
错误的拘留十五天,给申请人的精神造成了极大的打击和伤害。因此,被申请人应当对申请人给予精神赔偿。
四、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十几年来申请人几十次诉讼,上百次的上访,被申请人总是制造假的证据,千方百计的阻挠。其违法的行为给申请人的身心都造成的损害。致使申请人无法安居乐业。期间共花去差旅费、交通费、诉讼费、律师费等3 0万元。依法也应当由被申请人赔偿。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被申请人仅支付申请人166750.65元,违背客观和法律。因为,166750.65元在今天的新乡市连100平方米的住房都买不到,如何能作为234.75平方米的赔偿?故此,特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法院支持申请人的各项请求,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此 致
申请人:___
拘留申请书范文4
14年前,吴振民的儿子关进行政拘留所后,当天便被同仓人员群殴致死。2005年,全省公安机关公安局长大接访重新燃起了年迈的吴振民夫妇的索赔希望,他决定为这段不能忘却的陈年痛事找个说法,要求公安局赔偿30多万元。
接受公安调查 监仓里丢掉性命
吴振民说,1991年6月25日下午,澄迈县福山镇一帮青年与一加油站老板发生摩擦,该老板报警后,澄迈县公安局出动大批民警,将一些青年带回公安局调查。第二天上午8时许,一些青年被送进澄迈县公安局行政拘留所,吴振民的儿子吴清海也在其中。当时,吴青海被投进三号仓。
当天上午,吴清海在洗脚时,不小心将水洒到同仓的王某身上,王某打了他两巴掌。这时,同仓的刘某、王某某看见吴清海的内裤挺好,叫吴清海把内裤脱下来互换,吴清海不同意。王某某对吴清海拳打脚踢,并将吴按倒在地,卡住吴的脖子,不让他叫。同仓的刘某等将吴清海围住,朝吴的胸部、腹部拳打脚踢、乱踩。吴清海向他们求饶,但刘某等人已是打得性起,根本不顾吴的求饶。
一阵乱打下来,吴清海不能动弹,被送去澄迈县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吴清海因为胸部受到重大暴力作用,造成肋骨骨折、血气胸形成,呼吸衰竭而死亡。
凶手伏法 公安机关赔了4千元
1993年9月,海南中院重审该案时认为,刘某、王某、王某某等人无视国家法律被拘留,收审期间,不守监规,在监仓打人致死,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法院一审分别判处刘某等人死刑至有期徒刑8年不等。
当时,吴振民夫妇没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吴振民说,当时公安机关给了他们4000元,他也曾向公安机关提过赔偿事宜,但一直没有结果。2005年,全省公安局长大接访,吴振民从报纸得知消息后,在澄迈县公安局长及副局长接访期间,一次次地上访。
受害人父母认为:民警监管不力 索赔30万元
吴振民认为,吴清海被打死在拘留所,与民警监管不力有关。当年他听到儿子的死讯后,精神受到极大的打击,往后智能逐渐障碍,听觉严重丧失。第二年便患上了脑梗塞、脑血栓等多种疾病。吴清海认为,公安局得就此赔偿他们的精神损失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30多万元。
2005年6月28日,67岁的吴振民在妻子李秀怔的搀扶下,拐着双足走进了本报新闻中心。回忆儿子死时的惨状,李秀怔禁不住痛哭。她说,儿子被关进仓中才几个小时,年轻轻的就被打死了,直到现在她仍不能接受这个事实。“如果孩子还在,我们现在的日子会过得更好”,61岁的李秀怔抹着眼泪告诉记者。
吴振民说,他们向澄迈县公安局上访时,公安局告诉他们可以向法院起诉,目前法院还没有受理这起案件,他们真不知该如何办?
律师认为:索赔路上存在时效障碍
记者就此采访了海南大弘律师事务所延立勋律师。延律师说,1991年,我国的国家赔偿法还未出台,该法出台后,规定诉讼时效为2年。国家赔偿的诉讼时效不适用于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等情况,诉讼必须在2年内提起,因此吴振民夫妇目前通过法律途径会存在诉讼时效方面的障碍。
拘留申请书范文5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后,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条件释放在外的一种强制措施。通俗的将就是在看守所的羁押机关外等候审判。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都有权决定取保候审。也就是说在刑事诉讼的三个程序中,侦查、审查、审判接到都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在前一个阶段申请取保候审的,后一个阶段仍然可以申请,此时由受案机关重新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
取保候审的启动:
取保候审可以由案件的承办机关主动决定适用,也可以在家属或者律师申请取保候审后决定适用。
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解释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符合下列情况时,可以被取保候审:
1、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于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
4、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5、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的条件的。
6、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7、移送后,检察机关决定不,需要复议复核的。
8、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审查期限内、一审和二审期限内办结的。
9、持有有效护照和有效出入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注:“患有严重疾病”,司法实践中需要有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的患病证明。
不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况:
1、公安机关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予取保候审。
2、检察机关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予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一种强制性较轻的措施,犯罪嫌疑人可以处于相对自由的状态,因此,对被拘留和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来说,获得取保候审对自身是非常有利的。那么如何才能成功地获得取保候审呢?
最关键的还是把握好前文提到的适用取保候审的条件。但是,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并不是都很好把握,有些容易把握,如条件1、4比较客观的,但有些条件是具有弹性的,不好把握,如条件2中的“不致于有社会危害性”,条件3中的“严重疾病”等,因此,对比较容易把握的条件,犯罪嫌疑人本人或其法定人、近亲属申请取保候审问题不大。但对具有弹性的条件,由犯罪嫌疑人本人或其近亲属、法定人申请取保候审,则成功的几率较小。因为由不具备法律知识的人来论证诸如什么是“不致于发生社会危害性”是比较困难的,因此笔者建议,应聘请律师代为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取保候审时,还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不同的案件情况,采取软硬不同的策略或者软硬兼施。
软策略主要适用于符合前述取保候审条件1—4的情况。侦查机关在决定取保候审时,通常考虑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犯罪性质、可能判处的刑罚、个人背景、侦查机关已掌握的证据情况、悔罪态度等因素来判断其是否具备有社会危害性,是否会妨害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从而决定是否给予取保候审。因此,这就需要律师在取保候审申请书中详细论证犯罪嫌疑(文秘站:)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并且能够与侦查机关进行有效的沟通。另外,亲属联名写一封信给侦查机关,保证自己作为亲属会配合侦查机关工作,协助监督被取保候审人认真遵守法律规定,也有助于打消侦查机关的顾虑。
硬策略主要是适用于取保候审条件5—9的情况。出现条件5—9的情况,公检法机关要么放人,要么拘留或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不存在第三种选择。如既不放人也不变更强制措施,则公检法机关的继续羁押就是非法的。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或亲属、聘请的律师,应向公检法机关指出这一点。并且指出:如果继续非法羁押,一旦犯罪嫌疑人被证明没有犯罪嫌疑或被宣告无罪,则公检法机关要承担相应的国家赔偿责任;如果变更为取保候审,则不存在国家赔偿的问题。
在案件的不同阶段,我们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可以不止一次的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因为法律并未限制申请的次数。
特别提醒:
拘留申请书范文6
在我们的生活中,我们会看到许多不同的企业,但并非所有的企业都能长期生存。如果我们遇到无法生存的时候,我们必须选择破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申请破产文书流程2021年参考,如果喜欢可以分享给身边的朋友喔!
申请破产文书流程2021年参考申请人:闫________,男,45岁,汉族,_______省______市人,服装商业个体户,现住______省_______市_______区_______街______号。
被申请人:________服装厂,厂址:______市______区_______街______号。 法定代表人:郝_______,厂长。
请求事项:被申请人_______服装厂严重亏损,确已无力清偿到期债务,请求裁定宣告该厂破产还债。
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______服装厂原属国营企业,是一个有职工不到200人的小厂。申请人闫_____于______年开始经营个体服装销售业,常年向被申请人批发服装。_______年______月和______月,被申请人声称资金周转不灵,现将向申请人借人民币______万元,并无担保,先后各出借据一张,写明一年为期,到期如数归还,不计利息。但在借用款项期间,对申请人批发的服装,按批发价再优惠1%。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申请人曾多次索要借款,但被申请人一直以经营不善,资金周转不灵为由,要求缓期;要求以批发的服装折抵欠款,被申请人不同意。据了解,被申请人从______年______月起,每月只发给职工部分工资,历时达半年。截至目前为止,两年来,估计该厂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约43万元。历年拖欠税款共约48万元;拖欠银行抵押贷款22万元;向被申请人登门索债的经营销售服装的个体户约30户,债款约50万元。亏欠款项总数在170万元以上。而被申请人所有的厂房和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约100万元,流动资金,包括半成品服装在内,约32万元,资产总值不过130万元,确已达到资不抵债的地步。同时,被申请人所经营的服装生产仍在继续亏损,毫无扭亏为盈的迹象,长此下去,越发不可收拾,破产还债将会全部落空。上述情况,请向本市______区轻工业局、税务局和被申请人进行调查,即可证实。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请求你院早日宣告被申请人破产还债,以求破产债权至少得到部分偿还,实为感盼。
此致
敬礼!
申请人:haoword
__年__月__日
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提交如下材料(1)破产申请书;见附件。
(2)企业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
(3)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写一份申请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名单)
(4)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写一份报告)
(5)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写一份说明;委托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并出具报告)
(6)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会计账册)
(7)资产负债表等有关会计报表;(工商年检报表、会计账册报表)
(8)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账号、资金等;(写一份说明)
(9)债权清册,应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包括邮政编码、电话等)、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按项目列表)
(10)债务清册,应列明债权人的名称、住所(包括邮政编码、电话等)、债权人债权数额、发生时间和偿还情况;(按项目要求列表)
(11)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提供担保合同)
(12)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提供对被破产企业破产以前做出的法院判决或起诉文书)
破产申请人所提供材料符合规定的,法院应依据被申请破产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即全民所有制企业依据破产法第三条的规定、非全民所有制企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审查是否符合破产条件,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法院受理中的工作1、符合受理条件的,负责立案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附有关材料报庭长、院长审批、立案。
案号为“(----)-民破字第-号”。
2、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制作案件受理通知书。
通知书作出时间为破产案件受理时间。
3、立案后,负责立案部门应于二日内将案件移交审判业务庭,由审判业务庭立即向申请人和债务人发送受理案件通知书。
4、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可以预收案件受理费。
案件受理费为按破产企业财产评估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减半收取,但最高不超过100000元。不预收案件受理费的,待破产财产变现后,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5、债务人为破产申请人的破产案件,破产宣告前的必要支出由债务人负担。
6、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在法院公告栏张贴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公告。
公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立案时间; (2)破产案件的债务人;(3)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逾期未报的法律后果; (4)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等。
7、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通知债务人停止清偿债务,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须偿付的和职工生活所必需的费用,在清算组成立之前应当经法院审查批准。
8、债务人收到法院关于停止清偿债务的通知后,仍然对部分债权人清偿债务或有破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所列行为的,法院裁定该行为无效,追回破产企业财产。
9、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立即向企业全体职工公告,要求保护好企业财产,不得非法处理企业的账册、文书、资料和印章,不得隐匿、私分、无偿转让、非正常压价出售企业的财产。
10、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会告知其法定代表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前,不得擅离职守或以其他方式逃避,并负责或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好企业印章、账册、文书、资料及企业财产。
11、企业法定代表人在破产程序终结以前,擅离职守或以其他方式逃避的,或拒绝向清算组办理交接手续的,或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法院有权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12、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立即通知债务人所有的开户银行,停止办理债务人清偿债务的结算业务,如需支付维持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和职工生活所必需的费用,需经法院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