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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硕士论文范文1
关键词:课程评价;评价理念;评价方法;评价的有效性
作者简介:朱长根(1979-),男,江西南昌人,江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讲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为经济法;曾素文(1963-),女,江西南昌人,江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为经济法。
课题项目:本文系江西省高校省级教改立项项目“课程评价导向下的经管类专业《经济法》教学改革”(编号:JXJG-09-34-3;主持人:曾素文)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518(2012)17-0062-03
一、 课程评价对课程建设的导向作用
课程评价是课程研究的一个重要领域。由于研究者对课程概念认识的不同以及评价目的的不同,表现在课程评价对象上人们的观点是不一样的。本文讨论的前提是基于“大课程观”的课程评价,既包括对课程标准、课程方案、教科书等的评价,也包括对教师教学的评价、师生相互作用的评价。在国外,第一个提出把课程评价纳入课程论研究的,是美国著名课程论专家拉尔夫·泰勒。泰勒认为,课程评价过程实质上是一个确定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际达到教育目标的程度的过程。继其之后,斯塔弗尔比姆提出了背景、输入、过程、结果评价模式(简称CIPP模式),强调了评价最重要的目的不是证明,而是改善。无论何种定义,课程评价作为衡量课程建设效果的价值判断和方法是毋庸置疑的,其导向性也是显而易见的,这是课程评价发展和激励的体现。课程评价的内容与标准体现了课程开发和管理的指导思想。从课程目标来说,课程评价可以起到评估的作用,其应根据社会或学生的需要,以此作为课程开发的直接依据。从课程实施过程来说,课程评价对课程的实施起着重要的导向和质量监控的作用,有利于改进课程管理与决策。从教学效果来说,也要靠课程评价来衡量与检验。课程评价也是激励教师进行教学方法与手段创新的现实动力。
二、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评价中的不足
有效的课程评价,一定要立足于课程特点。由于近几年高等教育领域对课程建设工作的普遍重视,从而形成了不同行政层次下的课程评价实践活动,但其表现出高度的标准化和同一性,并没有根据课程特点来进行个性化的评价,不利于教师和学生在教学与学习过程中的创新。
(一)评价理念过于重视知识标准而忽视了能力发展
评价理念体现了人们对教学活动的看法和持有的基本态度和观念,行为都是受理念支配的,可以这样说,有什么样的评价理念就会产生什么样的教学行为。
随着高等教育的大众化,同一化教学不可避免。这就带来一个问题,高等教育有没有必要、可不可以实现多样化?社会与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大量标准化的人才,但是创新性、特异化的人才也是必不可少且更为高端的。然而,本质主义教学观主导下的现代同一化教学在培养具有多样化知识背景与独特竞争优势的人才存在着天然的缺陷。现代教学观念的演化已体现出“强调以学习者为中心”、“ 强调对个体的注意”、“强调学习过程的创造性”的趋向。学生的主体性不再仅仅是进行自主学习的条件,更重要的是,学生主体性形成本身也成为教育的目标之一。而在中国,中学阶段的应试教育并没能承担起培养学生主体性的责任。我国高校课程评价在理念上过分注重评价的奖惩功能,忽视了改进与激励的功能;过分关注评价的结果,忽视了评价过程本身的意义;过分注重学生的学业成绩,而忽视了学生综合素质和全面发展的评价。
(二)课程目标较为笼统
一般而言,课程目标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课程知识应达到的深度和广度,以及对能力培养和技术训练的总体要求;二是确立课程预备知识和技能的基本要求,本门课程对满足后续课程在知识与技能上的基本需要。课程目标确定之后,课程的内容体系、教学方法与手段的选择便有了明确的依据。因此,正确制定课程的目标是课程发挥最佳功能的必要前提。然而,当前的课程评价实践忽视了对经管类《经济法》课程目标的准确定位,更没有对其进行层次性的细化。比如,理论知识要达到何种深度和广度,实践能力要达到什么程度,这些问题都欠缺研究。经济法是法学专业和经济类、管理类专业的必修课,但在不同领域有着不同的内容。法学领域的经济法,是和民商法、行政法并列的独立的法律部门,主要由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市场秩序规制法律制度、市场运行监管法律制度等部分组成。经管类专业的经济法,更多的指代与经济有关的常用法律。其教学体系既包括合同法(传统的属于民商法范畴、公司法、票据法等,也有反垄断、证券监管等经济法范畴的内容。这从相关的执业资格考试和职称考试也可以反映出来,例如注册会计师考试、会计职称考试。但这种专业背景和培养目标的差异在教学过程中并未得到足够的重视,从教学理念、教材到教法都没有做明确的区分,影响了教学的效果,不能很好地实现非法学专业学习法律课程的意义。如果《经济法》的课程定位目标不清晰、不细化,则会相应地导致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的不协调。是侧重理论讲授还是应用实践能力开发,哪一方面应作为教学的侧重,不同地区、不同专业的学生的特殊偏好是怎样的,对这些问题目前还没有较为系统的研究。
(三)评价内容不够全面
我国的课程评价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却局限于对某些方面的评价,缺乏整体性。综观世界范围内课程评价发展的实践,评价的内容早已从单一的对课程方案实施结果的评价发展到对目标、过程和结果的全面评价。
虽然国家精品课程评审指标提出“在教学内容方面,要处理好经典与现代、理论与实践的关系理论与实践的关系,重视在实践教学中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可是理论和实践在经管类《经济法》课程中的体现,是体现在理论课时和实践课时上的划分,还是教学方法上的,抑或是教学内容的设计?这个问题并没有明确。对结果的评价标准模糊。是相关考试的通过率还是思维方法的改进,而这种思维方法的改进又该如何检测?是否主要依据专家评教,学生评教在其中占多大分量?对课程评价者的评价对又该如何进行?
(四)评价方法过于突出量化功能,导致评价质量不高
目前的课程评价较多地注重教学材料的齐备性、学生出勤率、多媒体的应用和教学成果的规范性等因素,评价标准偏重对学科知识特别是书本知识掌握,而忽视了在课程学习中对学生学习方法、思维方式、创新精神的培养。并且,这些因素并不能很好的通过量化指标体现出来。虽然许多学者提出应采取“质性评价”的范式,但其不可计量性也确实带来了操作上的困难。例如,经管类《经济法》是非常适合采取案例教学的课程,但是当前的课程评价实践只重视了教学方法的多样化,而未关注这种多样化的有效性和合理性,没有关注案例教学与理论讲授如何结合。
(五)评价的有效性仍在验证阶段
根据评价主体的不同,课程评价可以分为学生评教、教师自评、专家评教以及社会评价。囿于学生个人的认识和短期功利目标的影响,学生评教的情况往往不能真实反映课程学习的实际情况。学生对要求严厉的老师可能会评分低,对于内容深奥的课程也往往评分不高。有的教师在学生评教的压力下,较易产生功利的短期行为。部分教师为了赢高的评教分数,只讲学生感兴趣的内容;有的教师由于担心学生的打分,只拣简单的、学生能很快接受的知识点授予学生;甚至还有教师为迎合学生而放松要求、大给高分的情况。另一方面,以用人单位和行业团体为主体的社会评价的缺失导致当前的课程评价工作看上去还是在教育系统内循环,并没有很好地解决与社会要求接轨的问题。这些现象的产生,降低了高校课程评价的效度。
三、改进经管类《经济法》课程评价的建议
(一)在科学评价理念下合理定位课程目标
现代教学观念的演化已体现出“强调以学习者为中心”、“强调对个体的注意”、“强调学习过程的创造性”的趋向。学生的主体性不再仅仅是进行自主学习的条件,更重要的是,学生主体性形成本身也成为教育的目标之一。经管类《经济法》在课程评价的价值取向上,应立足于学生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的培养。在这一评价理念下,可以对课程目标进行具体分解。《经济法》课程的浅层次目标是让学生了解和熟悉《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和主要规则,更进一个层次的目标是培养学生具备与执行业务相适应的实践技能。实践能力又分为正确确定案件性质和认定案件事实的能力,正确适用法律的能力以及掌握文件检索、资料查询的基本方法。这样,可以针对分解后的目标根据一级指标、二级指标的模式逐项达标,有利于课程目标的实现。
(二)评价时要重视课程所承载的知识量
现实中的一个误区就是用课程评价替代了“去评价课程”。很多人把“评价”看作是为课程改革配套的东西,课程在前,评价在后,是对既定的课程进行具有“促进功能”的评价。这导致对课程本身的研究不足,突出表现在对课程内容的设计并没有很好的契合社会需求和学生特点。
高等教育大众化的趋势进一步强化了同一化教学的状况。反映在课程内容的选取上,有的高校甚至要求教学大纲要与所选教材大致相同(不能有过多不讲的章节),教学计划要与教学大纲完全一致。从效率的角度来讲,评价标准统一化有助于考核,但是从学科知识标准来讲,同一化也是一种代价。学术自由中教师教学的自由和学生学习的自由实际上在很大程度上是缺失的。笔者认为,要重视探究性学习、研究性学习,教学内容的设计还应考虑能为学生可持续发展奠定良好基础,即教学内容既有基础学习领域、又有专业学习领域、还应有拓展学习领域的要求。在当前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的教学设计上,哪些内容略讲、哪些内容详讲、哪些内容自学,往往不是根据实践技能来设计的。基于经济法的易变性,教师一方面要不断了解经济法理论与立法的最新动态,不断补充、更新教学内容,扩大学生的知识吸收量;另一方面要避免沦为不断追赶最新发展情况的介绍者,而要从立法理念与背景、思维方式与逻辑上培养学生自学新法律法规的能力,不但要向学生介绍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还要使学生掌握经济法文献检索、资料查询的基本方法,能具体运用法律原理和具体规范来认识问题和处理问题。
(三)课程评价的内容应包含对评价者的评价
课程评价者的知识水平、兴趣及价值观等直接关系到评价结果。因此,课程评价者的评教活动也应成为评价对象,其评教有效性也应归属于评价的内容。教师是对课程加以理解和设计的“专业特权者”,也是课程实践即教学行为的承担者,因此,教师也应成为评价主体。评价标准应强调认识对象的整体性、差异性和丰富性,强调真实情景中的主观感受。目前的评价标准更多地体现了自上而下的行政化、统一化,把教师排除在外。应当根据授课的具体内容和授课对象来考察其教学方法,例如不是所有的内容采取案例教学都能效率最大化,更重要的是,高质量的案例教学不是例子加理论的简单描述和说明,而是帮助学生形成知识网络,指导其运用相关理论自主解决问题,并不是仅仅教给学生现成的答案,更不是提供唯一的答案。此外,现行的评价模式往往将任课教师排除在课程评价主体之外,这容易使教师在教育教学中沦为传递课程的教学机器或工具,使教学变为程序性的劳动,教学的过程成为机械地传授他人材料的过程。当前教育理念的转变中强调了以学生为主体,但以教师为主导的理念却相对失落。如果规范化下带来的是重复和雷同,这也是值得深思的。
总之,有效的课程评价,一定要立足于需要评价的课程特点。评价标准应该是能表现授课行为的丰富性、灵活性,并具有情景性的。课程既是静态也是动态发展的,课程评价应体现开放性和个性化。
参考文献:
[1]周超.课程评价理论在国家精品课程建设项目中的应用研究[D].西北大学硕士论文,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