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拨款申请书范文1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级政府采购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资金及时足额支付,根据广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印发的《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和《*市市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市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单位)。
第三条市级政府采购资金是指采购单位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时支付的资金,包括财政性资金(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和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
预算资金是指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含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和基金预算收入安排的资金,包括年初预算安排的资金和预算执行中追加的资金。
预算外资金是指按规定缴入财政专户和经财政部门批准单位留用的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单位自筹资金是指采购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拼盘项目要求,按规定用单位自有资金安排的资金。
第四条市级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是指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将政府采购资金通过银行直接支付给中标或成交的供应商的拨款方式。
市级政府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办法后不改变采购单位预算级次和单位会计管理职责。
第五条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采购项目和资金数额较大的分散采购项目,其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办法。
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的具体的政府采购项目,市财政局将在批复给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表中明确。在年初部门预算尚未批复前,需支付的项目,市财政局将依据有关原则专项处理。
第六条市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是办理市级政府采购资金支付业务的执行机构。
第七条市级政府采购资金划拨业务的银行,必须是经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国库部门认证具有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资格的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并通过招标形式确定。
第八条市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按规定在中标银行开设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以下统称市级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专门用于支付政府采购资金。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包括集中采购机构)不得自行开设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第九条市级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以及纳入专户管理的各类采购资金,由市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资金拨付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纳入市级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的各类资金,各单位在采购活动开始前3个工作日,将资金汇集到“市级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第十一条财政直接拨付方式的具体管理程序
(一)支付申请。采购单位根据合同约定需要付款时,应当填写《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经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后,填写《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并附上《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和有关采购文件提交给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采购文件主要包括:市财政局批复的采购预算、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成交通知书、验收结算书或质量验收报告、采购单位已支付应分担的自筹资金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采购的发货票、供应商银行账户及市财政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审核。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审核采购单位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将审核后的《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和《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政府采购合同副本、采购单位已支付应分担资金的付款凭证(复印件)及供应商银行账户等资料送交市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
(三)支付。市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根据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的《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和《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以及其他采购文件,审核无误后,结合单位的月(季)度用款计划,采购单位将自筹资金缴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由市财政局按财政直接支付的程序,开具支付令,通知银行按应负担的数额通过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把资金拨付给供应商。
第十二条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国库部门应当依据财政部门开具的支付指令拨付预算资金。
银行必须依据市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开具的支付指令及时足额拨付政府采购资金。
第十三条对于采购合同履约时间较长或者采购资金量较大,需要分期分批支付的项目,采购单位必须制定资金分期划拨计划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并按规定的支付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四条政府采购过程中,因特殊情况导致采购资金增加时,需增加的采购资金由市财政局和采购单位按采购合同约定的各自负担比例补足。其中属于市级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管理的项目,应当将增加的资金划入市级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增加的采购资金超出预算的,采购单位应按预算管理审批程序向市财政局申请追加预算。没有追加预算的,市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不予拨款。
第十五条政府采购节约的资金,应按照资金来源,分别处理。属于预算资金的,划回市级国库,用于平衡预算;属于预算外资金的,划回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年末终了前5天内由市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对政府采购资金专户进行清理。属于政府采购节约的资金,按原渠道分别将资金划回同级国库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属于合同尾款和需结转的资金,办理有关结转下年使用指标手续。
第十六条市级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当年发生的利息收入,作为市级收入,年终由市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全额缴入市级国库。
第十七条市财政局和采购单位要根据银行开具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按《*市市级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见附件)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市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必须在月终后3天内(节假日顺延)向国库管理机构和预算管理部门报送政府采购资金活动情况报表,并将实际拨付的财政性资金列报支出。
第十九条市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与银行、采购单位、财政国库管理机构之间建立定期对账制度,加强日常账务核对,保证各方账目记录准确、相符。
第二十条市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要加强政府采购资金管理,建立健全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管理制度,严格资金核算与资金拨付管理,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确保政府采购资金专款专用和及时准确拨付。
第二十一条银行应当严格按照市财政局规定及时拨付政府采购资金,不得拖延滞留或转移资金。凡违反规定的,市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同级国库部门将取消该银行政府采购资金支付资格,同时,由同级中国人民银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银行和当事人的责任。
拨款申请书范文2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资金支付的管理与监督,规范财政资金支付业务流程,配合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有序进行,参照《*市市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区级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直接支付的管理,以及未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的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非试点单位)财政性资金授权支付的管理。已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的预算单位,其授权支付资金按照《*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执行。财政性资金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区财政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货物、服务、工程的供应商及统发工资个人等)或用款单位(即具体申请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预算单位)账户。财政直接支付的方式包括工资统发、政府采购、其他直接支付等。
非试点单位财政授权支付是指区财政将资金拨付到预算单位账户,再由预算单位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非试点单位的授权支付指未列入财政直接支付范畴的财政性支出。
第四条预算经区人代会审议通过后,预算单位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使用权,履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职责,并接受财政和审计监督。
第五条预算单位原则上分为一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向财政局汇总报送本级及其下属的分月用款计划的预算单位为一级预算单位;独立核算无下属单位的预算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一级预算单位的本级开支,视为基层预算单位管理。
第六条预算单位按规定程序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并按照批复的用款计划申请、使用财政性资金。
第七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坚持按财政预算、分月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和规定程序支付的原则。
第二章用款计划
第八条预算单位用款计划是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依据。
第九条预算单位用款计划由预算单位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项目进度和区财政局的相关规定分月编制。区财政局批复的用款计划额度在年度内可累加使用。
基本支出用款计划按照年度均衡性原则,按季分月填报(即于12月、3月、6月、9月分别编制下季度的基本支出分月用款计划)。其中纳入工资统发的资金由区工资统发系统自动生成用款计划。
项目支出用款计划按照项目明细及实施进度分月填报。
预算外资金支出用款计划须按项目明细及实施进度在预算外收入上缴额度内编制。
政府采购项目在填报用款计划时要选择政府采购类别(立项、定点会议、定点货物)。
第十条基层预算单位根据预算指标填报用款计划,并上报一级预算单位。
第十一条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审核基层单位用款计划,并于每月15日前(遇节假日提前)上报至区财政局各主管业务科室。
无基层预算单位的一级预算单位视同基层预算单位管理,填报审核用款计划之后直接上报财政局各主管业务科室。
第十二条区财政局于每月25日前(遇节假日提前),审核并批复下达预算单位次月项目支出用款计划至一级预算单位。预算单位基本支出用款计划由区财政分别于12月25日、3月25日、6月25日、9月25日前审核并批复下达至一级预算单位。
第十三条一级预算单位接收区财政局批复的用款计划后,须及时下达至基层预算单位。
第十四条批复之后的用款计划原则上不做调整,因特殊情况必须调整的,预算单位上报调整申请至各主管业务科室,经审批后,由区财政局注销用款计划,预算单位重新上报调整后的用款计划。
第十五条年度财政预算执行中涉及预算指标发生追加的,预算单位提出指标调整申请,经审批后区财政局办理指标,系统自动生成用款计划并同时向一级预算单位批复。其中直接支付资金由基层预算单位按本办法第三章要求办理,授权支付资金由区财政批复用款计划后及时拨至一级预算单位账户。
年度财政预算执行中发生预算指标追减或收回的,区财政局在系统中注销已批未支的用款计划后,相应调减预算单位指标,并向预算单位下达指标调整通知单。
第三章财政直接支付
第一节工资统发
第十六条基层预算单位于每月10日前向区财政局国库收付中心(以下简称“收付中心”)上报工资统发电子数据和纸制的《工资统发明细表》(附件一)。单位上报数据由收付中心导入财政支付系统生成用款计划。
第十七条基层预算单位上报的工资数据经区组织部、编办、人事局、财政局等部门审核确认后,由系统生成《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附件二)。
第十八条银行根据区财政局提供工资数据将资金分解至个人账户,同时向预算单位出具《工资统发入账通知书》(附件三)、工资统发入账明细表和个人工资条。一级预算单位以《工资统发入账通知书》作为原始凭证记账,基层预算单位以《工资统发入账通知书》和工资明细表等作为原始凭证记账。
第十九条纳入工资统发单位的人员增减情况,须每月将区组织部、编办、人事局的相关批件按规定程序上报收付中心作为调整预算的依据。
第二节政府采购
第二十条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账户信息库由区政府采购办公室维护。立项采购供应商账户信息库由基层预算单位自行维护。
第二十一条基层预算单位在区财政局批复下达的用款计划额度内,根据实际支出进度填报《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并按照项目类别分别填报《定点会议政府采购资金结算确认书》(附件四)、《定点货物政府采购资金结算确认书》(附件五)或《立项政府采购资金结算确认书》(附件六),打印并签章后,由基层预算单位或供应商报收付中心审核拨款。
第二十二条基层预算单位须在系统内填报《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并打印、签章;在系统内根据项目类别分别打印《定点会议政府采购资金结算确认书》、《定点货物政府采购资金结算确认书》或《立项政府采购资金结算确认书》各一式三份(基层预算单位、收付中心、供应商分别留存),并根据执行情况据实补充填写相关内容,与供应商共同签章后由基层预算单位或供应商报收付中心。两者中的结算内容必须一致。
第二十三条收付中心拨款后,分别向基层预算单位、一级预算单位出具《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附件七)。一级预算单位以《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作为原始凭证记账,基层预算单位以《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和供应商出具的发票作为原始凭证记账。
第二十四条基层预算单位上交自筹资金至政府采购专户时,须在支付系统中单独填列用款计划报收付中心,同时填写《资金证明》报区财政局各主管业务科室,经审批后,将款项和《资金证明》交至收付中心确认。基层预算单位使用自筹资金时,分别按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填报《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和相应项目类别的《政府采购结算确认书》。
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资金年终结账日为12月20日(遇节假日提前)。年终结账后区财政局与预算单位核实资金使用情况,已完工项目节资额根据资金来源同比例分别返还区财政、预算单位,未完工项目结余资金结转下年使用。
第二十六条2006年以前年度安排的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时仍按原有流程操作。结算依据为区政府采购办公室提供的《*区政府采购实物调拨单》、《*区会议类定点采购审批通知单》和《以前年度定点会议政府采购资金结算确认书》(附件八)、《以前年度定点货物政府采购资金结算确认书》(附件九)或《以前年度立项政府采购资金结算确认书》(附件十)。
第三节其他直接支付
第二十七条其他直接支付是指在部门预算中其支付方式为“其他直接支付”的项目支出。
第二十八条基层预算单位负责维护本单位其他直接支付资金收款方的银行账户信息,保证所填报的收款方账户信息的准确性。
第二十九条基层预算单位根据区财政局批复下达的用款计划在系统内填报《财政(其他)直接支付申请书》(附件十一),打印、签章后附相关合同、协议等资料报区财政局主管业务科室,审核后转收付中心拨款。
第三十条收付中心拨款后分别向一级预算单位、基层预算单位出具《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一级预算单位以《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作为原始凭证记账,基层预算单位以《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和供应商出具的发票作为原始凭证记账。
第三十一条其他直接支付资金年终结账日为12月20日(遇节假日提前)。年终结账后区财政局与预算单位核实资金使用情况,已完工项目节资额收回区财政,未完工项目结余资金结转下年使用。
第四章财政授权支付
第三十二条非试点单位纳入财政授权支付的基本支出(公用定额、非工资统发资金)由区财政批复预算单位用款计划后于每月26日前拨付一级预算单位,一级预算单位负责及时转拨至基层预算单位。
第三十三条非试点单位纳入财政授权支付的项目支出由基层预算单位根据批复的用款计划按实际进度填报《项目申报书》(附件十二),打印、签章并附相关资料报区财政局主管业务科室审核后,资金拨入一级预算单位账户,一级预算单位负责及时转拨至基层预算单位。
第五章预算单位职责
第三十四条一级预算单位的主要职责:
负责按部门预算管理使用财政性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负责编制、审核、申报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分月用款计划;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的相关工作;负责及时转拨所属基层单位的财政性资金;配合财政局对本部门及所属基层单位预算执行、资金申请与拨付和账户管理等情况进行指导、管理;及时与区财政局及所属基层单位核对账务等。
拨款申请书范文3
今天查字典小编就为大家精心准备了:财政借款合同相关范本。具体内容如下,仅供参考,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财政借款合同
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借款人)
注册营业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 作为一方
中国进出口银行(以下简称贷款人)
注册营业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作为另一方
双方于___________________签署本合同
鉴于: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__________(国家)政府已于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签订框架协议,并就优惠贷款事达成了原则意见;
2.借款人和贷款人双方同意将优惠贷款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
3._______________项目的有关商务合同已由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草签;
4.贷款人经其自身的工作程序,已决定按照如下条件对建议的项目提供融资;
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定义
除非文中另有约定,本协议中使用的术语均有其相应的确定含义。下列术语有如下含义:
1.1 贷款人:指中国进出口银行,系中国政府授权承办政府对外优惠贷款业务的银行。
1.2 借款人:指_______________,系由项目所在国政府选定并经货款人同意,负责将本贷款转贷给最终用款人的机构。
1.3 项目国:指__________(国家),系本贷款资助项目的所在国。
1.4 最终用款人:指经由借款人转贷、最终使用本笔贷款的机构。
1.5 保证人:指__________(名称),系由项目国政府或借款人选择,并经贷款人认可,为借款人按时将本贷款项下的债务归还给货款人提供保证的机构。
1.6 贷款期限:从本贷款协议生效日起至协议规定的全部债务清偿日止;包括用款期、宽限期和还款期。
1.7 用款期:自本协议生效日起至协议规定的最后一次提款日止。
1.8 宽限期:自用款期结束日起至协议规定的第一笔还本日止。在宽限期内,借款人只付息不还本。
1.9 还款期:自宽限期结束日起至全部本息清偿日止。
1.10 协议:指本协议文本及其附件。
第二条 贷款条件及使用
2.1 贷款人在此优惠贷款协议项下向借款人提供一笔总额不超过__________(金额)的贷款。为此,贷款人将在其账簿中开立一名为___贷款账户的账户(下称账户)该账户可用金额为____________________(货币及金额);借款人亦应在其账簿中开立一相应的账户。
2.2 上述贷款应用于资助__________与__________间签订的商务合同No._____ (见附件_____)项下的__________项目;使用本贷款的商务合同必须在本贷款协议签署后_____天内正式生效。
2.3 上述商务合同或其分包合同中所需物资、劳务或技术服务,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部分应不低于合同总金额的70%。
2.4 本贷款期限为_____个月,其中:用款期_____个月,宽限期_____个月,还款期_____个月。
2.5 本贷款适用利率为:
2.6 借款人应向贷款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支付贷款承诺费及贷款管理费。但借款人可向最终用款人收取转贷手续费,年手续费为贷款余额的_____%。
2.7 在本协议生效后_____天内,借款人应向贷款人一次性地支付管理费,管理费为贷款总额的0.25%。
2.8 本协议项下贷款的使用及偿还均使用人民币记账。货款支取及借款人对贷款人的任何支付,均按照贷款人出账或人帐日中国官方公布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记账。贷款人不承担贷款使用和偿还过程中发生的汇率风险。
2.9 上述提及的商务合同必须与本贷款协议的内容相互衔接不得在贷款协议生效前生效。
第三条 贷款的支取
3.1 本协议项下贷款的支取基于如下前提条件:
(A)有关的商务合同已经正式生效;
(B)借款人已按协议要求向贷款人支付管理费。
3.2 本协议签订后_____个月内可在__________贷款帐户项下支用贷款,用款期的截止日为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经双方同意此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期申请必须在用款期到期前30天内,由借款人授权签字人以书面形式向贷款人提出。在此用款期或经双方同意的延长期结束后,贷款仍未支用部分应视为自动撤销。
3.3 借款人必须按照协议规定的用款进度(见附件)及时提取贷款项下款项。
3.4 本贷款项下的提款,必须由借款人按照附件__________的格式缮制不可撤销提款申请书,指示并授权贷款人将款项支付至借款人指定的(借款人或供应商的)账户。贷款人在收到有效的不可撤销提款申请书,并对其提款用途进行审核后方予放款。
3.5 提交给贷款人的不可撤销提款申请书需经借款人授权书(见附件_____)中指定的有权签字人签字。借款人在不可撤销提款申请书中应明确授权贷款人,只要贷款人按照指示进行支付,贷款人即可将支付的金额直接借记贷款账户。只要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其付款的证明,借款人即应解除贷款人与产生此项付款指示的任何商务活动有关的义务,并承担在到期日偿还该付款指示项下款项的责任,而无论此商务活动的目的如何或发生与此相关的任何以外情况。
3.6 自本协议签订30天后,借款人应在用款期内以人民币就贷款的未用金额按年率o.5%每半年向贷款人支付一次承诺费。首次支付承诺费应在贷款协议签订后_____天的季末。
第四条 还本付息事宜
4.1 借款人有义务按照本贷款协议规定的条件向贷款人偿还贷款的全部本金和利息。
4.2 本贷款项下已支取未偿还款项,借款人应按年率_____%向贷款人支付利息,自支款日起至还款期结束每半年支付一次。利息的计算按照一年为360天,实际经过的天数计算。
4.3 本贷款账户项下的所有已支款项应在宽限期结束后_____年内偿还,并应分_____期,每半年为一期,以相等金额偿还。第一次分期还款到期日为账户项下用款期结束后的第_____个月,即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4.4 用款期及宽限期内所有累计的利息或第4.8条所述逾期利息应按贷款已支未还余额计算,并定期在每年三月二十一日和九月二十一日支付。进入还款期后,利息支付日应予调整为与分期还款日相同,直至本项贷款全部清偿为止。
4.5 一俟用款期结束,贷款人将制定一还本付息计划,并通知借款人。借款人应按照还本付息计划规定的分期还款到期日偿还货款。
4.6 借款人还本付息时,应将款项在到期日汇达: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
收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
如付款到期日不是北京的银行营业日,该项付款则应顺移至下一个银行营业日。
4.7 若在任何本金到期日或在任何利息到期日后借款人未向贷款人支付到期款项,该笔款项应被视为逾期并产生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_____ %(日利率_____%)自迟付利息或迟付本金第1天开始计收至实际偿付日。
4.8 若逾期期限超过30天,则按第6.1条规定办理。
第五条 提前还款
5.1 借款人可在到期前的任何时候全部或部分地提前偿还一期或几期每半年为一期的分期还款款项。在此情况下,仅按照已支未还的金额计收利息。提前还款应按与分期还款到期日相反的顺序进行,需提前30天通知贷款人,并征得其同意。
第六条 提前中止和终止
6.1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贷款人有权部分或全部中止或终止本协议项下贷款,或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A)借款人未能按本贷款协议的要求支付任何到期本金、利息或承诺费、管理费等;
(B)借款人违反了本贷款协议的任何其他条款或规定,并在收到贷款人关于有关违约的书面通知后30天内没有采取补救措施;
(C)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可能危及贷款的安全偿还;
(D)最终用款人的行为或状况将危及贷款的安全偿还;
(E)项目国出现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如严重的自然灾害,战争或其他形式的社会动荡等,危及项目实施的正常环境;
(F)贷款人国内法律或政府相关政策的变更,要求贷款人对货款采取中止或终止行为。
第七条 借款人申述
7.1 借款人在此向贷款人做出如下申述:
(1)借款人是__________(国家)__________(性质)的机构,有权按照本贷款协议规定借款;
(2)为签订和执行本贷款协议所需的全部授权和程序已完成并生效;
(3)为使本贷款协议按照其条款对借款人构成有效的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借款人已完成_______(国家)法律和规定所要求的所有手续。
第八条 特别保证及承诺
8.1 借款人保证在本贷款协议项下的义务应与其其他非抵押外债同等位次。因此,借款人对这些债务给予的任何特惠或优先立即适用于本协议,而无需贷款人事先提出要求。
8.2 借款人应保证按照本协议第2.2条和2.3条所述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人按照本协议支付的全部金额,并根据本协议规定向贷款人还本付息。在任何情况下,借款人还本付息应是无条件的。
8.3 使用本贷款和对本贷款还本付息过程中在项目国内可能产生的一切税收、费用及开支,均应由借款人负担。因此,借款人保证本协议项下支付的所有本金、利息、承诺费及管理费等均是净值,并不做任何的扣除。
8.4 借款人应定期向贷款人汇报贷款的使用情况和项目的进展情况,并在其每一财政年度结束后向贷款人提供其年度报告、已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以及贷款人随时合理要求借款人提供的、与执行和管理本协议有关的报告及资料。
8.5 贷款人有权对贷款的使用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8.6 借款人应将如下事项立即通知贷款人:
(A)本协议项下商务合同已经正式签订的确认书及商务合同签署副本;
(B)借款人组织章程的任何修改及其活动的任何实质性变化;
(C)本协议10.1(D)中述及的授权官员和签字样本的变更;
(D)贷款项下商务合同的修改、变更或补充。
8.7 借款人及贷款人均必须保持本协议项下贷款使用及还本付息的准确财务记录,双方应定期进行财务对账。
8.8 借款人和贷款人应随时应对方的要求对本贷款协议的执行及管理进行商讨,以通讯联系或必要的会晤来解决本协议项下可能产生的分歧及项目执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第九条 其他事项
9.1 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不得以任何方法、方式或形式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或所有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9.2 本贷款协议在法律上独立于相应的商务合同,因此借款人不能因商务合同中出现的问题而影响其对本协议的执行。
9.3 借款人与最终用款人之间的任何关系,应不影响借款人对本协议的执行。
9.4 在借款人未偿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时,本协议中的保证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9.5 本协议及由此产生的权利及义务,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制约,并按其解释。
9.6 本协议项下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如果通过协商,争议仍未解决,则可提请仲裁或申请诉讼。仲裁可提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诉讼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或任何双方商定的第三国法院进行。
9.7 可能产生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执或索赔,应不影响借款人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也不应以任何方式被视为可解除借款人的义务。
9.8 本协议附件,应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9.9 除非日后经双方同意另有变更,本协议双方的联络通信地址如下:
给贷款人:中华人民共和国
100005 北京崇内大街75号
中国进出口银行国际部贷款处
传真:______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______
给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______
9.10 借款人和贷款人双方的联络及财务往来单据一律使用英文书写。
第十条 本协议的生效
10.1 本协议在下述前提条件下生效:
(A)贷款人满意地收到借款人的《章程》;
(B)贷款人已收到借款人营业执照及外汇业务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C)贷款人已收到借款人所在国公证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证明借款人有从事本协议项下贷款事务的能力,并已完成有关的批准与授权手续;
(D)双方均已收到对方有关授权官员签署和递交的与本贷款协议事务有关的文件、报告、声明等的授权书及授权签字人的样本,并经证实
(E)贷款人已收到保证人提供的有效的保证文件。
10.2 贷款人及借款人的正式授权代表已于本协议首页所写的年份及日期在__________ 正式签署了本贷款合同,合同分中文和英文两种文本,一式二份,同等有效,以昭信守。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
贷款人 :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
附式
一、商务合同(略)
二、保证人出具的还款保证书(略)
三、法律意见书(略)
四、贷款用款进度安排(略)
五、不可撤销提款申请书
六、授权书(略)
附式二
不可撤销提款申请书
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
100005 中国进出口银行
顺序号: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
敬启者:____________
根据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借款人)与中国进出口银行在(地点)达成的政府优惠贷款协议第三条的规定,我方谨在此向贵行申请并授权贵行对地址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____________公司付款:
付款金额为 (货币及金额)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
该项付款系____________与 ____________签订的第____________号商务合同项下的____________款项。
同时我方谨在此授权贵行将上述付款金额借记以我方名义在贵行开立的账户,账户名称为____________贷款账户。
贵行完成本付款指示并不意味着其对履行或未予履行商务合同负有义务,贵行应不受此商务合同的约束。因此,对于贵行按我方的申请指示根据上述协议条件所做的付款,无论是在付款前或付款后因商务合同的执行而发生任何情况,我方均保证按照贷款协议的规定偿还此笔款项及其利息。
借款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授权官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延伸阅读:
规范的借款合同范本往往具备以下特征:
1.贷款方必须是国家批准的专门金融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全国的信贷业务只能由国家金融机构办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与借款方发生借贷关系。
2.借款方一般是指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研究单位等实行财政预算拨款的单位则无权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在特殊情况下,城乡个体工商业户、实行生产责任制的农民也可以成为借款合同的主体,同银行、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
3.借款合同必须符合国家信贷计划的要求。信贷计划是签订借款合同的前提和条件。借款方必须根据国家批准和信贷计划向贷款方申请贷款;贷款方必须在符合国家信贷计划的信贷政策的条件下,由贷款方与借款方签订借款合同。超计划贷款必须严格控制。
4.借款合同的标的为人民币和外币。
拨款申请书范文4
为进一步深化和完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按照我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计划,我局从20**年6月起分步安排预算单位启用新版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软件系统单位版B/S结构(以下简称新版支付系统),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面启用新版支付系统的安排
尚未启用新版支付系统的预算单位,请登陆**财政网,进入政务公开栏下的重要公告栏目,查阅《关于填报市财政局国库集中支付单位版系统及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相关申请表的通知》,按规定做好本单位联网准备工作并填写有关表格,于2月20日前报送市财政信息中心,市财政信息中心将于3月1日前安排各单位启用新版支付系统,原国库集中支付软件系统单位版*/S结构(以下简称原支付系统)原则上于3月1日停止使用。
未参加新版支付系统培训的单位请在提交表格后与市财政信息中心联系,由其安排培训事宜。
二、规范使用新版支付系统
市财政局与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共同开发的财政电子拨款系统于20**年1月1日正式投产试运行,该系统实现财政部门批复用款计划和向银行下达授权支付额度、预算单位开具授权支付令和直接支付用款申请书等支付信息在市财政局、人行**分行、银行和预算单位之间的传递。为确保支付信息的规范和准确,预算单位在使用新版支付系统办理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业务时必须按规定选择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的指标、项目、经济分类科目等信息并通过新版支付系统及时完成与市财政局和银行的对账工作。
电子拨款系统试运行期间(20**年1月1日至2月29日),预算单位在新版支付系统录入授权支付令信息,同时打印纸质授权支付令送银行,新版支付系统中的授权支付令信息通过电子拨款系统实时发送到银行,银行确定纸质和电子数据信息一致后办理支付,否则退回预算单位。为避免重复使用额度,预算单位原则上不再使用手工开出的支付令。
预算单位未使用新版支付系统前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三、银行账户信息补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工作,在新版支付系统中建立银行账户信息动态管理系统,各预算单位在2月20日前将预算单位所有银行账户信息录入到新版支付系统中并上报一级预算单位(部门),一级预算单位(部门)审核后,在3月1日前通过新版支付系统报送市财政局(国库处)。
一级预算单位(部门)应通过新版支付系统对本级以及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进行管理,定期对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进行监督检查。
四、银行账户的审批和备案的办理
从20**年3月1日起,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的审批和备案必须通过新版支付系统录入申请表或备案表。同时在新版支付系统中打印出申请表或备案表加盖单位公章,连同申请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经一级预算单位(部门)审核盖章后送市财政局(国库处)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预算单位可以通过新版支付系统对本单位的银行账户进行实时的查询、管理以及银行账户审批和备案进度的查询。
五、经济分类科目信息的处理
从20**年1月1日起,市财政局分解指标和下达用款计划时不再带经济分类科目信息。经济分类科目信息统一在资金支出环节填报。经济分类只要求填写到类级。
1.已使用新版支付系统的预算单位,由预算单位在实际支出时根据支出的情况在新版支付系统中填报。
拨款申请书范文5
关键词:高等学校 银行存款 账务核算
银行存款是指高等学校存放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货币资金。高等学校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经国家有关部门正式批准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银行账户,对于银行存款的存、取和转账业务,应建立一套严密的内部控制制度。发生银行存款收付业务时,都必须按规定填制或取得各种银行结算凭证,在经有关人员审核后,才能据以填制记帐凭证,进行银行存款的收付核算。
高等学校在开设银行账户后,除按核定的限额保留少量库存现金外,其余的货币资金都必须存入开户银行。货币资金的收付,除国家规定可以用现金支付的以外,其余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一方面有利于国家集中管理资金,缩小现金流范围,减少货币发行,防止出现盗窃、作弊现象,节省清点、运送、保管货币的人力物力。另一方面,也有利于高等学校合理地使用资金,简化结算手续,提高工作效率。
一、银行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1)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应收账款”、“财政拨款”、“基建拨款”、“财政调剂收入”、“上级补助收入”、“财政返还教育收入”、“科研业务收入”等有关科目。(2)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记“库存现金”、“应付账款”、“教学支出”、“科研支出”、“行政支出”、“财务费用”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高等学校发生外币业务的账务处理
高等学校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按照业务发生当日(或当期期初)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记账,并登记外币金额和汇率。会计期末,各种外币账户的期末余额,应当按照期末的即期汇率折算为人民币,作为外币账户期末人民币余额。调整后的各种外币账户人民币余额与原账面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1)以外币购入物品、设备、服务等,按照购入当日(或当期期初)的即期汇率将支付的外币或应支付的外币折算为人民币金额,借记“固定资产”、“存货”等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的外币账户。(2)以外币收取相关款项等,按照收入确认当日(或当期期初)的即期汇率将收取的外币或应收取的外币折算为人民币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的外币账户,贷记“应缴非税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3)发生外币兑换业务时,如为购入外币,按照购入当日(或当期期初)的即期汇率将购入的外币折算为人民币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的外币账户,按照实际支付的人民币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的人民币账户,两者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财务费用”等科目;如为卖出外币,按照实际收到的人民币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的人民币账户,按照卖出当日的汇率将卖出的外币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的外币账户,两者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财务费用”等科目。
三、银行存款的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的填制日期和依据分别如下:
(1)采用支票方式。收款单位对于收到的支票,应填制进账单,并连同支票送交银行,根据银行盖章退给收款单位的收款凭证联和有关的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或根据由签发人送交银行支票后,经银行审查盖章转来的收款凭证联和有关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对于付出的支票,应根据支票存根和有关原始凭证编制付款凭证。(2)采用汇兑结算方式。收款单位对于汇入的款项,应在收到银行的收账通知时,据以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对于汇出的款项,应在向银行办理汇款后,根据汇款回单编制付款凭证。(3)采用银行汇票方式。收款单位应当将汇票、解讫通知和进账单送交银行,根据银行退回的进账单和有关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应在收到银行签发的银行汇票后,根据“银行汇票申请书(存根联)”编制付款凭证。如有多余款项或因汇票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退款时,应根据银行的多余款收账通知编制收款凭证。(4)采用银行本票方式。收款单位按规定受理银行本票后,应将本票连同进账单送交银行办理转账,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给收款单位的收款凭证联和有关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填送“银行本票申请书”并将款项交存银行,收到银行签发的银行本票后,根据申请书存根联编制付款凭证。收款单位因银行本票超过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交回本票和填制的进账单,经银行审核盖章后,根据银行退回收款单位的收款凭证联编制收款凭证。(5)以现金存入银行,应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交款回单及时编制现金付款凭证,据以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向银行提取现金,根据支票存根编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据以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6)收到存款利息,根据银行通知及时编制收款凭证。
四、银行存款的对账
高等学校应当定期同银行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如果学校银行存款日记账上的月末余额不同于银行对账单的月末余额,其原因有二:一是记账有错漏,如将甲存款户的存款或取款误记入乙存款户的账内,或漏记有关经济业务;二是学校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之间存在未达账项。未达账项有四种情况:(1)银行已收,学校未收;(2)银行已付,学校未付;(3)学校已收,银行未收;(4)学校已付,银行未付。在发生(1)和(4)未达账项的情况下,学校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会小于银行对账单余额;在发生(2)和(3)未达账项的情况下,学校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会大于银行对账单余额。在实际工作中,为了便于核对,学校在接到银行对账单后,一般应编制一张“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将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进行核对、调整,以掌握真实的银行存款结存数。
需要指出的是,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目的,只是为了检查账簿记录的正确性,并不是要更改账簿记录,对于银行已经入账而学校尚未入账的业务和学校已经入账而银行尚未入账的业务,均不需作账务处理,待以后银行结算凭证到达学校财务部门或银行后,再作账务处理。对于长期悬置的未达账项,应及时查阅凭证、账簿及有关资料,查明原因,及时和银行联系予以解决。
参考文献:
拨款申请书范文6
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报告》(辽委办发(]6号)的要求,切实做好我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省、市、县(市、区)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即为同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在上级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负责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二、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主要职责任务是:根据《条例》和上级登记管理机关制定的实施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实施办法;负责本级登记管辖范围内的事
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保护本行政区域内核准登记和备案的事业单位有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落实《条例》情况,处理违反《条例》规定的
事件;指导下级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对象,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具体是:
1、各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2、各级人大、政协机关,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机关,各派机关举办的事业单位;
3、党委部门和政府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
4、使用财政性经费的社会团体举办的事业单位;
5、国有企业及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
6、依照法律或有关规定,应当由各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其他事业单位;
7、上述事业单位举办的下属事业单位。
四、事业单位登记的主要事项为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等;事业单位登记的种类为设立登记、备案、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
五、事业单位设立登记,是指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对申请事业单位登记的单位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登记,确认其法人资格,并颁发《事业单位
法人证书》。
事业单位申请设立登记,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l、该事业单位是经县以上各级党委、人民政府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
2、有自己独有的、与其他单位相区别的、符合名称管理规定的名称;
3、有规范的组织机构和稳定的场所;
4、有明确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5、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开办资金和经费来源;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六、事业单位申请设立登记,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按规定填写的事业单位设立登记申请书;
2、验资证明或财政部门出具的属于财政拨款单位的开办资金证明;
3、住所证明;
4、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5、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事业单位设立登记程序为: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证、公告。
七、事业单位备案,是指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对已经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不再办理事业单位登记,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备案。
实行备案管理的事业单位主要有三类:
1、法律规定具备法人条件,自批准之日起即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2、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登记已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事业单位;
3、县以上各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八、实行备案管理的事业单位在备案时,除提交事业单位设立登记所提交的材料外,还须提交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或者设立批准文件。
实行备案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备案程序为: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证、公告。
九、事业单位变更登记或者变更备案,是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事业单位申请改变业已核准登记或备案的事项进行审查,作出准予变更登记或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并对准
予变更登记的事业单位更换有关证书,有的还要公告。
事业单位变更登记的主要内容:名称的变更、住所的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的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经费来源的变更和开办资金的变更。
十、申请变更登记的事业单位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
2、需审批的变更事项的批准文件;
3、非行政批准性文件;
4、其他文件、证件。
变更登记的程序为:申请、受理、审查、核准、换证、公告。
十一、事业单位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是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被解散、撤销的事业单位,收缴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证》及印章,将注销登记或注销备案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和开户银行,并注销登记公告,宣布该事业单位已经终止。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
1、举办单位决定撤销或解散;
2、因合并、分立解散;
3、依照法规和本单位章程,事业单位自行决定解散;
4、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解散;
5、经审批机关批准改为非事业单位;
6、失去继续开展活动的能力或核准登记满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
7、宗旨和业务范围消失。
十二、事业单位申请注销登记或注销备案时,必须提交下列文件:
1、事业单位注销登记(备案)申请书;
2、审批机关同意撤销的文件或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决定或责令撤销解散的文件;
3、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理债权、债务完毕并已完税的清算报告;
4、《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5、其他文件、证件。
事业单位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的程序为:申请、受理、审查、核准、收缴证书或印章、公告。
十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给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事业单位颁发的,确认其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法定凭证,载有事业单位法人的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等登记事项。《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分为正、副本,正、副本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作为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合法凭证。主要适用于以下社会活动:
1、刻制印章、领取车船牌照、制作牌匾;
2、到银行开立基本帐户和办理贷款业务;
3、办理社会保险;
4、税务管理及申请有关优惠;
5、工商行政管理;。
6、国有资产登记管理和统计登记;
7、土地、房产登记管理;
8、有关收费;
9、诉讼公证;
10、人事调动和工资、基金管理;
11、合同契约;
12、其他有关事宜。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经过年检并加盖印章后在新的一年内生效。
十四、年度报告是事业单位法人每年度分别向登记机关和审批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条例》情况的法定制度,必须在每年指定的时间前送达,年度报告具有时限性、真实性和连续性。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是:业务活动开展情况;有关登记事项年末实际情况;经费收支情况;受奖惩和有关评估情况;接受捐赠、资助及其使用情况。其工作程序为:
自查、填报、审查、作出结论。
十五、公告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向社会的以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注销备案等为主要内容的文件。公告的规划、内容审核、组织实施
由登记管理机关负责。
十六、对事业单位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有:事业单位是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开展活动;是否按照《条例》办理设立登记(备案)、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或注销
备案;是否按照核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收入是否用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是否提交年度报告;是否按规定使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接受捐赠、资助及使用是否符合规定等。
十七、事业单位不按照《条例》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备案的;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登记机关有权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可给予撤销登记处罚。
十八、对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是指为保证《条例》的顺利实施,上级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对下级登记管理机关的监察、督导、查处和事业单位、社会公众对登记管理机
关及其工作人员登记行为的监督,主要内容是登记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中是否依照《条例》开展工作,是否存在,、等行为。
十九、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导致不良后果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破坏正常登记管理秩序的,有关部门可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