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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申请书范文1
你院受理的xx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xx买卖合同纠纷案件{xx天民初字第xx号},我是xx年4月23日收到你院邮寄材料的,xx年4月28日上午10时本人委托律师前来你院1420办公室查询、了解、复制相关材料,你院xx及其办公桌对面的法官说:“对方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可以责令其提供担保,权力在法院,法院也可以不责令其提供担保,这是我们的事,与你们无关,对方申请保全的材料、我们决定这些材料不提供给你们;对方只提供了买卖合同,你们就拿买卖合同去复印是的。”我认为你院法官xx等的行为是错误的!是不符合法官行为规范,也不符合群众路线教育要求,为确保xx区法院公正执法、为民执法的正面形象,本人依法向贵院领导报告,并且依法申请xx等法官回避,请贵院依法答复处理。事实和理由是:
1、人民法院、法官不能曲解法律,更不能偏袒一方。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明确了不提供担保就驳回财产保全申请,法官怎么能够说可以不要其提供担保呢?据此操作不是偏袒对方又是什么呢?不是将法院牵扯到当事人的纷争中又是什么呢?法院法官又何苦去承担一方的责任呢?
2、人民法院、法官不能拒绝群众的监督。
阳光司法是人民法院为人民的本质要求,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本案中的所谓财产保全的对方都无法了解、掌握财产保全的情况,法官都不让知道、了解又如何为人民法院阳光司法提供助推力呢?又如何让人民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呢?
3、人民法院、法官依法办理案件的公务费用又是谁支付的?
法官到xx市进行财产保全的费用应当由国家财政负担,这是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任何由一方当事人支付的活动都是不公平的、更是与反腐败斗争格格不入的!法院领导是绝对不会支持的这种行为!
4、法官虽然暂时不进行实质审查,但是形式审查是必须的、也是公平的需要,本案法官没有让起诉人提供基本证据材料,使被告不能在证据交换时了解相关材料,在形式上程序上没有公平可言!况且,法官没有依法进行证据交换方面的任何工作,侵犯了被告的合法诉讼权益!
当前,只有上述事实理由,但有这些即使只有其中一条就足够了,足够让法院领导作出xx等法官回避的决定,我静待贵院的决定!
此致
回避申请书范文2
尊敬的校领导、老师 :
我是XXX,在XXXXXXXXXX。
在进入××学校的×年中,我获得了许多重要的基础知识,切实提高了自身素质。然而现实总是不随自己的意愿而为,家庭经济条件现在很不理想,父母为了我的学业因而变得更加的.苍老无力。时间对于我已经是无法回避的沟壑。虽然大学我只读了×年,但我学到了不少的东西,这短暂的时间是我人生中最值得回忆的日子,因为在这里有我兄弟般的朋友,有对我关怀的恩师,还有那点点滴滴的温馨回忆,但是我不得不说家庭的责任我无法推卸,面对家庭的困境,我无法做到心安理得的继续完成学业,我退学的决定是经过深思熟虑的,一方面我感觉自己已经掌握了基本的专业知识,应对社会的需求已经不是很困难的问题,另一方面通过其他途径恰好有一个很好的就业机会;同时,时间与金钱也不允许我再象目前这样学下去,我只好到社会上继续学习,于是提出退学申请。
我在本校学习期间无违反学生守则,也无违反校纪校规等不良行为。我父母也同意和支持我的这个退学决定,更是我反复考虑的结果,非常感谢一起相处日子里老师和同学对我的关心和帮助,但本人确实无法继续完成学业,所以我在此申请退学。
望校院领导给予批准!
xxx
20xx年月日
中专学生退学申请书二
尊敬的学校领导:
很冒昧的提出该申请,给贵校带来不便请谅解。由于本人年少当初选择专业考虑不成熟,报了*****专业。但是发现自己跟该专业很不投合,一点兴趣都没有。如果继续学下去,非但自己学不到什么知识能力,对该学校也是一种不负责任。受到良心谴责,所以特申请要求换一个专业,以便学业有成。肯望领导给与批准,谢谢!
******(名字)
*******(日期)
中专学生退学申请书三
校院领导:
你们好!
在选择学校时,你们学校深深吸引了我,通过努力有幸被学校录取,我带着希望与憧憬,走进了这个校园。半年中,我获得了许多重要的基础知识,切实提高了自身素质。然而现实总是不随自己的意愿而为,家庭经济条件现在很不理想,原来父母的支持不得不因种种原因而变得苍白无力,时间对于我已经是无法回避的沟壑。在大学我学到了好多东西,这是我人生中最值得回忆的日子,在这里有我兄弟般的朋友,有对我关怀的恩师,还有那点点滴滴的温馨回忆,但是我不得不说家庭的责任我无法推卸,面对家庭的困境,我无法做到心安理得的继续学业,我退学的决定是经过深思熟虑的,一方面我感觉自己已经掌握了基本的专业知识,应对社会的需求已经不是很困难的问题,另一方面通过其他途径恰好有一个很好的就业机会;同时,时间与金钱也不允许我再象目前这样学下去,我只好到社会上继续学习,于是提出退学申请。
我退学的决定也许比较仓促,也许还有其他办法支持到我顺利毕业,但我觉得,在工作中学习实际操作的`知识对我更重要。我的退学不是意气用事,也不是一时心血来潮,而是建立在先行的教育体制必将向终身教育和素质教育转变这一趋势的基础上的、经过反复思考的结果。尽管我个人付出的代价很大,但我毫无怨言!我退学的压力之大是可想而知的,来自世俗的、前途的等各种压力一齐向我袭来。但我顾不了这么多,否则我将抑郁终生。看来我只能带着失望与无奈离开学校,辜负了你们对我的希望。
我在本校学习期间无违反学生守则,也无违反校纪校规等不良行为。我父母也同意和支持我的这个退学决定,更是我反复考虑的结果,非常感谢一起相处日子里老师和同学对我的关心和帮助,但本人确实无法继续完成学业,所以我在此申请退学。
望校院领导批准!
回避申请书范文3
第一条 为及时妥善处理房产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城镇范围内民事活动中的房产纠纷案件仲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产纠纷仲裁机关是市、县(市)、区设立的房产纠纷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机关)。
第四条 仲裁机关审理房产纠纷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平等地行使权利。
第五条 仲裁机关审理房产纠纷案件,遵循公正、及时和便民原则,实行合议和一次裁决制度。
第六条 仲裁机关根据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者在纠纷发生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受理房产纠纷案件。
第七条 当事人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应当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提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申请仲裁和履行的,不受时效限制。
第二章 管 辖
第八条 仲裁机关管辖因房产产权权属、买卖、租赁、借用、赠与、分割、交换、典当、抵押、侵权及其他房产事宜发生的民事纠纷。
第九条 下列房产纠纷案件,仲裁机关不予受理:
(一)法律和法规规定由政府部门受理的;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审结的;
(三)违反房产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作行政处理的;
(四)因继承、离婚和家庭析产而引起的;
(五)房地产管理部门为纠纷一方当事人的;
(六)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发生争议的;
(七)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分房和驻军内部房屋发生纠纷的。
第十条 一般房产纠纷案件,由争议房屋所在地的县(市)、区的仲裁机关管辖。
第十一条 下列房产纠纷案件,由市仲裁机关管辖:
(一)市辖区争议房屋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的;
(二)涉外房产纠纷的;
(三)省(部)属单位为纠纷一方当事人的;
(四)全市有重大影响的。
第十二条 对案件管辖有争议的,由市仲裁机关确定。
第三章 组 织
第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委员若干人组成。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上一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县(市)、区仲裁委员会受市仲裁委员会业务指导。
第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若干专职和兼职仲裁员。兼职仲裁员在执行职务时享有与专职仲裁员同等的权利。
仲栽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仲裁员应由作风正派、办事公正,具有专业知识、法律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的人担任。
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按省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的考核标准,经同级仲裁委员会考核合格,取得资格后,由同级仲裁委员会任命或聘任。
第十五条 仲裁机关审理房产纠纷案件,由当事人双方各自推选一名仲裁员或委托仲裁委员会指定仲裁员和仲裁委员会指定的首席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进行。
第十六条 仲裁庭的首席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担任或由其指定专职仲裁员担任。
第十七条 仲裁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仲裁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笔录。
疑难案件的处理,可以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仲裁庭必须执行。
第十八条 仲裁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裁决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庭审辩论终结前提出。
首席仲裁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决定;仲裁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首席仲裁员决定。
对回避作出的决定,应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第四章 程 序
第十九条 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应当递交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申请书应当记明以下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申请的要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二十条 仲裁机关收到申请书后,经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七日内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仲裁机关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被申请人提出答辩书的,仲裁机关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发送申请人;被申请人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裁决。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参加仲裁;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仲裁,必须向仲裁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具体范围和方法由市仲裁机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房产纠纷案件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仲裁委员会也可以通知他参加仲裁。
第二十三条 仲裁机关可以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档案、资料和原始凭证;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材料,协助调查,需要时应当出具证明;作伪证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仲裁机关进行现场勘查,应当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到场,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单位派人协助;现场勘查应当制作勘查记录,并由参加勘查、鉴定的人员签字盖章。
仲裁机关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仲裁机关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第二十五条 仲裁期间,停止办理争议产权、使用权的转移、变更手续。当事人应保持争议房屋现状。
第二十六条 仲裁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应当先行调解,调解可以由仲裁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仲裁庭主持。
第二十七条 仲裁机关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调解协议内容不得违背法律、法规、规章,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调解达成协议,仲裁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由仲裁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仲裁机关的印章。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
第二十九条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翻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第三十条 仲费庭开庭三日前,应当将开庭时间、地点和仲裁庭组成人员名单,以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一方经一次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
第三十一条 仲裁庭开庭,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首席仲裁员核对当事人到庭情况,宣布仲裁员、书记员名单,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二)庭审调查;
(三)双方当事人辩论;
(四)征询双方当事人最后意见,可以再行调解;
(五)评议和裁决。
第三十二条 仲裁栽决书应当写明: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住所及其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申请的理由、争议的事实和要求;
(三)仲裁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
(四)仲裁结果及仲裁费用的承担;
(五)不服仲裁的起诉期限;
(六)仲裁员、书记员的署名和仲裁委员会的印章。
第三十三条 仲裁机关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市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仲裁不服的,可在收到仲栽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期满不起诉的,仲裁决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载明仲裁终局的,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五条 市仲裁委员会对县(市)、区仲裁委员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撤销原裁决,指令重新裁决;重新裁决时,应另行组成仲裁庭。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已送达的调解书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决定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仲裁: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待继承人参加仲裁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行为能力,需确定法定人的;
(三)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仲裁的;
(四)本案需要以另一案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的;
(五)其他应当中止仲裁的情况。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仲裁:
(一)申请人死亡,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申请权利的;
(二)一方当事人死亡,中止仲裁六个月,没有继承人参加仲裁活动的;
(三)当事人双方自愿撤回仲裁申请的;
(四)超过仲裁期限的。
有前款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应退还仲裁费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当事人应缴纳仲裁费;仲裁费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仲裁费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分担。
经裁决处理终结的案件,仲裁费由败诉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按比例分担。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配套的仲裁规则由市仲裁机关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回避申请书范文4
学生退学的原因主要包括违反校纪或国家法律,学生个人主观原因以及学生家庭条件十分困难等等。以下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一些关于退学申请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阅读与借鉴。感兴趣的朋友可以了解一下。
关于退学申请书1尊敬的校领导、老师:
你们好!我系`~~届工商系会计电算化专业的__X。
在进入大学的一年中,我获得了许多重要基础知识,切实提高了自身素质。然而现实总是不随自己的意愿而为,时间对于我已经是无法回避的沟壑。虽然大学我只读了一年,但在这一年中我学到了不少东西,这短暂的时间是我人生中最值得回忆的日子。我退学的决定也许比较仓促,也许在这里我可以顺利的拿到毕业证,但是我觉得,在工作中学习实际操作的知识对我更重要。我的退学不是意气用事,也不是一时心血来潮,经过反复的`思考后决定退学,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1.我个人觉得在这里已经学不到我想要的东西,而是需要在社会中去锻炼自己。
人的一生也就短短数十年,在学校里度过了三分之一的时间了,我不想将更多的时间浪费在这个烧自己父母的血汗钱来为自己找一个安逸却又学不到什么实际生存本领的大学了。
2.在学校学的最终还是要在社会中去用,而且我觉得只有进入社会才会更好的学到一些生存本领,强着生存,这个自然法则永远不会变,好的生活是靠自己去创造的。
3.这所学校的文凭对我来说毫无意义,所以我不想在浪费更多的时间,全国大学很多,比我们学校好的那些大学太多了,然而里面毕业的学生一样难找工作,与其再这样下去,我觉得还不如早点离开的好。
4.读书不是唯一的路,社会上很多有钱的人,他们的学历并不高,然而却是那些高文凭人的老板,大学生听起来很不错,可那却是一顶华而不实的帽子。
当然也有个别了不起的大学生,但那不是我,因为我本来就是一个老实的好学生。
5.当初来这所大学只是想体验一下大学的生活,感受一下大学的气氛,然而这所大学让我感到了失望。
6.很多人以为读了大学以后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可以找个铁饭碗,可我不那么想,我喜欢挑战,不喜欢在别人手底下工作,替别人赚钱还得看老板脸色过日子的生活,我父亲就对我说过帮别打工,还不如跟他做事,我不想别人说我是个二世主,所以我选择了自己的路,我会选择经商,所以在这个学校里选择了工商系,可是没有想到的是在这一年读完了以后我发现这里完全学不到我想要的。
7.前段时间的双选会让我看到了前几届学长们的悲哀,现在我再也找不到让自己继续留在这里的理由了。
所以我在此申请退学。
希望领导批准!
学生:__
日期:X年X 月X日
关于退学申请书2尊敬的学校领导、老师 :
我是__x,是____的.学生,出于各种原因,现提出退学申请。
在进入大学的一年中,我获得了许多重要的基础知识,切实提高了自身素质。然而现实总是不随自己的意愿而为,家庭经济条件现在并不很理想,父母为了我的学业因而变得更加的苍老无力。在这种情况下,我已无法投入百分百的热情去,于是提出退学申请。
我在本校学习期间无违反学生守则,也无违反校纪校规等不良行为。我父母也同意和支持我的这个退学决定,更是我反复考虑的结果,非常感谢一起相处日子里老师和同学对我的关心和帮助,但本人确实无法继续完成学业,所以我在此申请退学。
望校院领导给予批准!
申请人:__________
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关于退学申请书3尊敬的校领导、老师:
你们好!我系07届__系物流管理专业的学生__。在进入大学的一年中,我获得了许多重要的基础知识,切实提高了自身素质。然而现实总是不随自己的意愿而为,时间对于我已经是无法回避的沟壑。虽然大学我只读了一年,但在这一年之中我学到了不少的东西,这短暂的时间是我人生中最值得回忆的日子。我退学的决定也许比较仓促,也许还有其他办法支持到我顺利毕业,但我觉得,在工作中学习实际操作的知识对我更重要。我的退学不是意气用事,也不是一时心血来潮,一方面是建立在先行的教育体制必将向终身教育和素质教育转变这一趋势的基础上的'、经过反复思考的结果。尽管我个人付出的代价很大,但我毫无怨言!另一方面学校这个圈子远比社会这个圈子要小,在学校学的东西只是社会的一部分,而且大多是些理论内容,理论最终是要投入实践的,再从实践中更丰富的经验,以求达到更佳的社会效益,当下在金融危机的冲击下,很多行业都受到不小的影响,同时也加深了就业问题,随着大学生毕业人数的增多,失业的人数也会成正比的增多。我退学的压力之大是可想而知的,来自世俗的、前途的等各种压力一齐向我袭来。但我顾不了这么多,否则我将抑郁终生。看来我只能带着失望与无奈离开学校,辜负了你们对我的希望。
我在本校学习期间无违反学生守则,也无违反校纪校规等不良行为。我父母也同意和支持我的这个退学决定,更是我反复考虑的结果,非常感谢一起相处日子里老师和同学对我的关心和帮助,但本人确实无法继续完成学业,所以我在此申请退学。
望校院领导批准!
某系某班学生某某
年月日
关于退学申请书4敬的校领导、班主任刘老师:
你们好!我名__x,男,汉族,现年18岁,家庭住址:清水县黄门乡王店村,系20__届贵校高一(2)班新生。尽管我在校就读仅有2周时间,但在我人生是难以忘怀的,因为我毕竟踏进了清水最高学府的门槛,成为了一名高中生,况且在短暂的时间内,清水一中给我留下了极好的印象,说实在的我有些留恋和不舍!现就我退学的理由作如下陈述:
一、家庭经济困难。
我家共5口人,爷爷、爸爸、妈妈、哥哥和我,爷爷70余岁,体弱多病,爸爸、妈妈在外打工,哥哥在外上高职,我在县五中上学,今年有幸被贵校录取,我们弟兄二人都上学,每年的的各种费用全凭爸爸一个人在外出苦力打工来支撑,自从哥哥去年上了高职,支出费用明显增大,仅靠爸爸一个人打工难以维持,今年我又要上高中,在这种情况下,一字不识,从未出门的妈妈也逼迫到天津去打工,就这样也难以为继我们弟兄2人的学业,因此,为了给爸爸、妈妈减轻经济负担,我选择了退学去参军。
二、上学前途渺茫。
十年前,大学毕业有工作,有岗位、有饭碗,可望不可即,可是,近年来除了一部分优秀的学生毕业后能考取就业岗位外,绝大部分学生花了钱,浪费了时间,苦了爸爸妈妈,自己却一事无成已成不争的事实,当然上学能提升人的各种素养是肯定的。但现实很残酷,我的家庭不容许我去熬时间,不容许我混日子,于是我选择了退学去参军。
三、我的学习成绩很一般。
我的学习基础很薄弱,这次升学也很勉强,加之自己习惯没有养成,学习不刻苦勤奋,今天我如果不做选择,三年高中毕业后,凭我的基础和浮躁的学习态度,二本根本上不了线,到那时要么走向社会,要么又和哥哥一样花多钱,去上用处不大的.高职,三年高中加上三年高职,需要花多少钱?那时会越陷越深,于是我选择了退学去参军。
四、我被确定为一名兵员。
由于上述急功近利的心态和缺乏自信的想法,我在暑期反复思考,自己高中毕业后高考不能上线咋办?不上学又能干什么?在人生十字路口徘徊不定时,暑假和我一起打工的同龄要去当兵,听说部队管理严,也能锻炼人,我也有了参军的想法,于是抱着试探的态度报上了参军的名,经过一系列的摸底、体检、初审、政审,现在县人武部已经给我发了新兵入伍通知书及服装,正式确定我为清水县2013年新兵入伍对象,15号马上要坐上西去的列车去部队,时间紧迫,容不得我再去考虑,于是我选择了退学去参军。
各位领导,班主任刘老师,我在本校学习时间短暂,无违反学生守则,也无违反校纪校规等不良行为。我父母也同意和支持我的这个退学决定,更是我反复考虑的结果,非常感谢一起相处日子里老师和同学对我的关心和帮助,我无论走到哪里,清水一中我永远不能忘怀,但本人确实无法继续完成学业,所以我在此申请退学。
望校领导批准!
20__届高一(2)班 __x
20__年__月__日
关于退学申请书5校院领导:
你们好!作为一个高中毕业的学生,在选择学校时,我们学校深深吸引了我,通过努力有幸被学校录取,我带着希望与憧憬,走进了这个校园。半年中,我获得了许多重要的基础知识,切实提高了自身素质。在大学我学到了好多东西,这是我人生中最值得回忆的日子,在这里有我兄弟般的朋友,有对我关怀的恩师,还有那点点滴滴的温馨回忆;然而现实总是不随自己的意愿而为,时间对于我已经是无法回避的沟壑。于是我选择了退学.一方面我感觉自己已经掌握了基本的专业知识,应对社会的需求已经不是很困难的问题,另一方面通过其他途径恰好有一个很好的就业机会;同时,时间与金钱也不允许我再象目前这样学下去,我只好到社会上继续学习,于是提出退学申请。
我退学的决定也许比较仓促,也许还有其他办法支持到我顺利毕业,但我觉得,在工作中学习实际操作的知识对我更重要。我的退学不是意气用事,也不是一时心血来潮,而是建立在先行的教育体制必将向终身教育和素质教育转变这一趋势的基础上的、经过反复思考的结果。尽管我个人付出的代价很大,但我毫无怨言!我退学的压力之大是可想而知的,来自世俗的、前途的等各种压力一齐向我袭来。但我顾不了这么多,否则我将抑郁终生。看来我只能带着失望与无奈离开学校,辜负了你们对我的希望。
我在本校学习期间无违反学生守则,也无违反校纪校规等不良行为。我父母也同意和支持我的这个退学决定,更是我反复考虑的结果,非常感谢一起相处日子里老师和同学对我的关心和帮助,但本人确实无法继续完成学业,所以我在此申请退学。望校院领导批准!
申请人:
回避申请书范文5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由省人民政府裁决的征地补偿争议。
法律、法规对征地补偿争议的裁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承办依法由省人民政府裁决的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工作。
第四条征地补偿争议先协调后裁决,并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征地补偿争议裁决期间,不停止征地方案的实施。
第六条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争议,包括以下范围:
(一)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适用依据的争议;
(二)对被征土地的地类、等级认定的争议;
(三)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认定的争议;
(四)对征地补偿安置适用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或者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争议;
(五)计算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倍数的确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属于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的事项。
第七条当事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应当自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未按规定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当事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当事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应当自知道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之日起60日内或者自接到领取征地补偿、安置费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组织实施征用土地方案的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
第八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收到当事人的协调申请之日起45日内协调完毕。
协调不成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申请裁决的途径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书面告知之日起60日内,可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并将申请书直接递交裁决机构。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未在规定期限内协调或者不出具书面告知的,当事人自协调期满之日起60日内,可以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
第九条当事人提出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申请的,以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
第十条对青苗、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有争议,申请裁决的,由其所有权人提出。
对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有争议,申请裁决的,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
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有争议,申请裁决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的,由被安置人员提出;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单位的,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单位提出。
第十一条申请裁决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裁决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的材料;
(三)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或者其他能够证实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材料;
(四)能够证明已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的材料;
(五)裁决机构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委托人提出裁决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申请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法(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住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三)申请裁决的具体事项;
(四)事实、理由与依据。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以受理:
(一)不属于省人民政府裁决范围的;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不合格的;
(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未告知申请协调或者裁决期限,自公告之日起满一年提出协调、裁决申请的;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已告知申请协调或者裁决期限,但是当事人超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期限提出协调、裁决申请的;
(五)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分配、支付方式有异议的;
(六)经过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协调已经达成协议,但又以同样理由申请裁决的;
(七)裁决机构已下达准予撤回裁决申请,申请人又以同样理由申请裁决的;
(八)对征地目的、征地程序等不属于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范围的其他事项有争议的;
(九)申请人已就同一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提起行政复议,且人民法院或上级行政机关已经受理的;
(十)省人民政府已就同一事项作出过裁决决定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作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案件处理的事项。
第十四条裁决机构接到裁决申请书后,在7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决定予以受理的,制作受理通知书,并发送申请人;不符合条件,决定不予受理的,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裁决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前款规定期限自资料补正齐全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提出的裁决申请时,无法提供已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协调申请的证明材料,但其裁决申请符合其他受理条件的,裁决机构应先向被申请人发送限期协调通知书;被申请人逾期不协调或协调达不成协议,且申请人仍要求进行裁决的,裁决机构应予以受理。
第十五条裁决机构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裁决申请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发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答辩通知书和裁决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裁决机构提交书面答复和有关证据。
被申请人应当对申请人提出的裁决事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被申请人没有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复和有关证据的,不影响裁决的进行。
第十六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其他部门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实施征地行为引起的补偿安置争议,当事人提出裁决申请的,不作为征地补偿争议裁决案件受理。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其他部门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实施征地行为按《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一般实行书面审查。裁决机构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进行实地调查、协调。
第十八条裁决机构对裁决申请事项进行调查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被调查人应按照调查人员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和材料。
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制作调查笔录,由被调查人、调查人员分别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九条当事人认为承办人员与裁决申请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有权申请承办人员回避。
承办人员认为自己与裁决申请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的,应申请回避。
裁决机构对回避申请应及时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承办人员的回避,由裁决机构负责人决定。裁决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审理并下达中止审理决定书:
(一)裁决需要以其他相关案件的审查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二)申请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人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申请人在裁决期间下落不明的;
(五)需要对裁决事项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处理的;
(六)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形需要中止的。
中止审理的因素消除后,恢复审理。中止时间不计入裁决期限。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审理并下达终止审理决定书:
(一)受理裁决申请后,裁决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协议的;
(二)裁决申请受理后,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三)经裁决机构协调,裁决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
(四)申请人撤回裁决申请的;
(五)申请人申请裁决已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期限的;
(六)申请人与已申请裁决事项不存在利害关系的;
(七)申请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明确表示放弃裁决申请的;
(八)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明确表示放弃裁决申请的;
(九)其他应当终止裁决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前,应先行协调。
协调后达成一致意见的,裁决机构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由裁决机构承办人署名并盖裁决机构或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经协调,当事人对征地补偿安置争议未达成一致意见的,裁决机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出如下裁决意见:
(一)被申请裁决事项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裁决事项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决定撤销或者直接变更该事项;撤销被申请裁决事项的,责令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依法重新作出有关决定。
第二十四条裁决机构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裁决意见。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裁决意见的,经裁决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裁决机构将裁决意见报省人民政府。裁决机构根据省人民政府的决定,制作裁决书,并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五条不予以受理通知书、终止审理通知书和裁决书,加盖省人民政府征地补偿争议裁决专用章。
受理通知书、中止审理通知书以及裁决过程中的其他有关文书盖裁决机构公章。
第二十六条裁决书应写明: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和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人的姓名、职务;
(二)裁决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三)裁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四)裁决结果;
(五)不服裁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裁决日期。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裁决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
当事人对省人民政府作出维持被申请人有关决定的裁决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以被申请人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或被告。
当事人对裁决机关作出撤销或变更被申请人有关决定的裁决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以裁决机关为被申请人或被告。
第二十八条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裁决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裁决决定的,由裁决机构责令其限期履行。
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裁决决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条裁决结束后,裁决机构将与裁决事项有关的全部材料立卷归档。
回避申请书范文6
复议审理中的答复
根据《海关行政复议办法》规定,海关行政复议机构收到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后,要在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以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发送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要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后的10日内,向复议机构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这就保证了申请人能够及时了解复议机构在接受复议申请后所做的工作,也能够在尽早的时间内看到被申请人对自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一些状况。也就是说,被申请人在正式收到复议申请之后,必须尽快作出答复,整理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向复议机构提交。复议答复书不能随意书写,要根据申请人复议申请书提出的要求、说明的理由,逐一答复。
首先要有被申请人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及职务;其次要写明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事实经过、证据、理由以及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再次要对申请人复议申请的要求、事实、理由逐条进行答辩和必要的反驳举证;第四要有自己的观点,即对有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建议维持、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违法,建议驳回复议申请,进行复议调解等;第五要写明作出复议答复的时间。除了答复书之外,被申请人还要与答复书一起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这些证据和依据一定要是当初的证据和依据,不能事后补充证据,也不能事后再去找依据。提交的证据和依据应当装订成册,不能零乱,方便申请人查阅。海关复议机构在收到被申请人答复书及有关证据和依据之后,要在7日内,将上述材料发送申请人。这样做的目的是希望申请人能够尽快了解被申请人的意愿,方便其在复议机构审查复议案件时,有针对性地提出不同意见,也是海关在复议工作中加强透明度的措施之一。
海关审理复议案件采用合议方式的要求
《海关行政复议办法》明确要求,海关审理复议案件实行合议制。即除了事实清楚、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审理以外,其他的案件都要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合议小组,集体决定如何开展对案件的审查、作出复议决定等。这里应明确以下问题:
关于合议人员的组成
一般情况下,海关办理复议案件的合议人员都是复议机构的专职复议人员。但是,由于海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也决定了海关在处理这类复议案件时,考虑在合议人员中增加掌握这方面知识的专业人员。如海关商品归类案件、审价案件、涉及商品原产地的案件等。专业人员参与审理这类复议案件,可以为最终作出复议决定提供专业知识方面的帮助,更有利于妥善处理纷争。因此,海关复议机构聘任或者特邀具有上述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到合议中是十分必要的。但是,在聘任和特邀有关人员时应当考虑不能聘任或特邀被申请人所属单位的人员担任合议人员,否则就会变成自己审查自己的案件了。
关于合议人员的分工
合议审查复议案件应当由复议机构负责人指定一名主要审查人员,该名人员即该复议案件的主要经办人,由他(她)具体负责对复议案件的事实进行审查,并且对所认定的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和适用法律的准确性承担责任。在办理复议案件过程中,该名主办人员同时负责就有关事项通知申请人、第三人及被申请人,同时也就某些事项负责协调。除了主要审查人员之外,复议机构还要确定另外两名合议人员,主要职责是根据复议查明的事实,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的规定,拟出合议意见,并对该合议意见的正确性负责。在复议审查过程中,合议人员要积极主动配合主要审查人员,做好协助工作;在对案件合议过程中,应当提出自己对案件处理的明确意见;同时对案件是否维持有一票表决权。
关于合议审查的方式
合议审查复议案件主要采取调查取证的方式。当复议机构受理复议案件后,首先应核实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适用依据是否准确。上述工作,一方面要仔细审核原来的书面材料,另一方面要就某些疑点问题走访有关部门或者个人,了解情况。同时,还要充分听取申请人、第三人、被申请人的意见。合议人员在调查了解情况过程中,可以请有关人员到海关办公场所进行,也可以到被调查人员所在地进行。调查过程中海关调查人员要出示调查证件,向被调查人表明身份。同时要对调查过程逐一记录,由调查人员和被调查人员共同签字确认,作为证据材料予以保存。合议人员在调查过程中,还可以查阅、复印、调阅涉及案件的某些关键材料;调查人员的人数不能少于2人(在合议人员的3人中调配)。合议人员在对案件情况进行调查中,还会遇到一些专门事项需要进行鉴定的,应当送有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一般情况下,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申请复议机构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是,海关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的费用由申请人、第三人承担;鉴定时间不能计算在复议审理期限内(如鉴定耗时15天,在复议期限中就要扣除15天);鉴定机构一定是国家认可的鉴定机构(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海关化验中心等)。
关于合议人员的回避
海关复议机构确定复议案件的合议人员之后,申请人、第三人,包括被申请人有权对该人员是否有资格合议案件提出不同意见。回避有三种提出渠道:一是申请人、第三人、被申请人如果认为合议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复议案件的,可以申请合议人员回避,同时应当说明理由;二是合议人员认为自己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三是当复议机构负责人发现合议人员有上述情形的,也可以指令合议人员回避。当以第一种渠道提出回避申请时,申请人、第三人、被申请人要说明申请回避的理由,复议机构要对该理由进行审查,如果认为理由不能成立,可以不接受其要求回避的申请。当然,对于合议人员主动提出回避申请的,复议机构负责人也要认真核实有关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对于回避的审查,按照海关上级批准的原则,复议人员的回避由复议机构负责人批准,复议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