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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论文范文1
在现代法律制度及司法制度的框架内,检察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的国家专门机关。由于公诉权的性质以及在司法制度中的功能,检察权带有一种与生俱来的“监督性”。一方面,检察机关应当监督警方的侦查。另一方面,检察权的产生,也是为了维系现代司法制度弹劾主义的结构,防止审判纠问化。应当说,在上述公诉权意义上的制约监督作用,已普遍得到认可。而争议的焦点是检察机关对于法院是否应当具有诉权以外的监督权。这是检察机关审判监督问题的实质,也是中国检察监督制度中最实质性、最有争议的问题。为了保持准确的问题聚焦从而保证清晰的思路与合理的结论,应当区分检察机关的诉权与诉讼监督权,在此基础上,将诉权问题纳入诉讼法专业问题研究,将诉讼监督权问题纳入检察监督问题来讨论。检察机关在民事、行政案件中的抗诉,以及刑事审判中检察机关对审判机关提出监督意见,属于本文所论的检察监督问题范围。
在侦查、公诉权之外设立法律监督权,这在中国传统法制模式中无法找到渊源,也不能从英美法系、大陆法系法律制度中获得借鉴,中国检察机关的监督权模式来源于前苏联。苏联模式的检察监督制度,有两个突出的特点:一是以检察机关监督为“最高监督”,从而突出了检察监督的地位;二是实施一般监督。中国的检察制度建设在一定程度上搬用了苏联模式,但不定位为最高监督,也不采用对组织和个人的行为进行普遍监督的所谓“一般监督”制度,却保留了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的定位,保留了检察机关对审判活动实施监督这一有异于其他国家检察制度的特殊做法。中国检察监督制度的建构和运作呈现出以下几个突出特点:一是宪法地位与实际的法律地位脱节;二是法定功能的支撑手段严重不足;三是在运作中受到强有力的司法抵抗而步履艰难。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存在的上述问题,严重影响了这一制度设立的意义,背离了法律制度设置的效率性与效益性原则,其内耗性与无效率性,严重浪费了法律资源,损害了法律制度的和谐统一性与其在民众中的公信力。
对一项既存制度现实价值的评价应主要采用社会学的标准与方法。一是考察其社会功用;二是分析其社会基础。就社会功用而言,不能否认,检察监督制度目前尚有其积极的意义,即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支持检察监督乃至其他外部监督的社会原因,是法院公信力不足。目前确实有必要加强对法院的监督。这种监督在法理的合理性上不仅是一种理论的分析,它直接关系到一个制度的运作效应,还包括它的制度平衡与价值平衡性。在抗诉制度法理合理性上最突出的负面评价,一是对司法权威与既判力的影响;二是可能对民事诉讼本身性质的扭曲。就刑事案件的法律监督,即检察机关依法律监督机关的身份向法院提出纠正违法的意见,存在另一个矛盾,即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是侦查与公诉机关,是代表国家的原告人,即实质上的诉讼当事人,而既是诉讼当事人又是法院的监督者,这是明显的角色冲突。这种冲突是刑事审判中的检察监督制度难以治愈的“硬伤”。
从以上分析,可形成以下意见:其一,检察机关基于诉讼监督权对法院实施的审判监督,存在法理合理性的缺陷,它在一定程度上有悖于现代诉讼的基本构架与性质,有悖于诉讼运作的一般规律。从发展前景看,它的生命力可能有限;从现实状况看,它难免在司法实践中产生相当的负面效应。其二,鉴于目前我国的法院,在其社会位置与功用、内部构架、运作方式、法官素质等各个方面还不符合现代诉讼对法院资质包括审判能力与公正性条件的要求,可以说,它目前还处于向现代型法院发展的“培育期”。在这一时期内,法院的权威性有限,公正性有限,其独立性也允许受到更多的限制。这一时期,检察监督制度对于保证法院审判的公正性可能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在当前司法不公较为严重,司法公正的制度条件尚需培育的情况下,承认检察监督的相对合理性,在为其设置一定支撑条件的同时,应当对其进行必要限制与改造。笔者对于我国目前的检察机关审判监督问题提出以下两点看法:(一)在一定程度上肯定民事行政案件中抗诉制度在一定时间内对于保证审判公正的意义,但必须作制度上的完善以使其能够有效运作并防止其负面效应。为此,需要着重解决三个问题:首先,检察监督须建立和贯彻“既要实现司法公正,又要维护审判权威”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为此,应当限制监督范围,将监督案件主要限制在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司法严重不公、社会反响强烈的案件上,一味从部门的角度强调扩大监督是不妥当的。其次,为了协调好检审关系,并保证这一制度设置的有效性与合理性,对一些具体的制度问题做出明确规定,解决目前制度规范过于薄弱导致监督无序化以及法院缺乏适当配合的问题。再次,需要改进检察机关抗诉权的行使方式。目前抗诉决定权的行使带有行政化和非程序化的色彩。今后应当建立严格的透明的法定程序,并建立类似于合议庭决定的制度,特别重要的案件抗诉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使抗诉权的行使更加审慎和合理。(二)对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的审判监督,在目前宪法与刑诉法未作修改的情况下,不再延展与充实检察机关的审判监督功能,使其实际被虚置。在检察机关的一般法律定位未改变前,维持其虚置性状态,以防止对诉讼合理性的损害。同时,应当通过法律规范确认和贯彻控辩平等的基本原则,禁止控辩任何一方在诉讼程序中超越其当事人地位扭变诉讼的结构,以实现审判中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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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
一是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即针对工程建设中关系到公共利益的质量问题要求政府组织实施监督,国家实行建设工程监督既有政府进行一般产品质量监督的共性,又有针对建筑工程项目监督的特殊性;二是政府的监督具有强制性,任何单位和部门,任何工程都不能妨碍其执法行为,针对违反水利工程质量法规的行为,政府有权检查并进行处理;三是政府要成为质量监督机构,政府作为依法监督行政和直接的技术责任主体,要始终处于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督领导者的地位;四是政府及其委托的监督机构要用科学的方法,将工程产品质量、建筑市场和现场均列入监督清单,实施全方位的监督,实现由单一实物质量监督向建设参与各方质量行为监督的拓展,加强对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控力度;五是进行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制度改革要保证其不断完善,促使工程质量不断优化,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改革要稳中求进,监督体系思想不乱,监督机制有条不紊的运行,监督力度不断加强,稳步提高工程质量。
2我国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
2.1监督管理机构不健全。质量监督管理过程复杂,涉及内容非常多,实际工作量较大,然而目前我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分水利部总站和流域机构分站以及各省中心站、地区、市质量监督站三级管理,管理体系基本形成,但是缺少专人负责行业管理,监督管理机构功能不完善,不利于其承担起监督质量管理的责任,不利于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2.2监督管理的经费不足。目前我国很多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的经费严重不足,这样就减少了检测开支以及必要的差旅费开支,不利于开展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阻碍了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2.3监督管理责任划分不明确。虽然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旧投资性质划分了职责范围,明确了各级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但是由于水利工程建设自身存在的流域性、区域性、地域性的特点,在具体执行中引发了诸多问题,比如说,由于水利工程建设周期长,涉及的相关部门比较多,容易出现权责不明的现象,当水利工程项目出现质量问题时,各部门相互推诿,不利于问题的解决,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方面没有良好的长远规划,不利于水利工程项目总体质量的提高。2.4质量监督机构性质存在模糊性。目前质量监督机构由质量监督机构与其他机构合署办公的“松散形式”组织,且职员基本是兼职,也有“专职形式”的质量监督机构。前者因职能规划不清晰,职员不能深入了解,后者需要考虑经费的问题,否则就难以持续和发展,难以体现质量监督机构的权威性。2.5水利建设项目质量监督管理的作用和地位未得到足够。重视首先,由于缺乏对工程质量监督的认识,将质量监督机构和被监督单位之间的关系理解为雇佣关系或者是合同关系,不重视水利建设项目质量监督的作用和地位;其次,部分人不理解质量监督的概念,将质量监督与质量检测混淆。
3提高我国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质量的建议
3.1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性质应为纯公益性的事业单位。一是从水利工程项目利国利民,以兴利除害为主,是一项公益性事业;二是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水利工程项目投资主体是国家和地方政府,这一点在公益性水利工程项目中更为突出;三是水利工程一旦出现事故,不仅给人民群众带来财产和人身危害,还严重影响了国民经济的发展。因此,质量监督机构在从政府行政职能部分分离出来时,要明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为纯公益性质的事业单位,这样做有利于质量监督机构对受监督工程的质量进行客观公正的监督管理,有利于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3.2重新界定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职责。首先,水利工程建设具有地域性、流域性、区域性和周期长的特点,因此,要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不再单纯的根据投资性质来划分各级质量监督机构的职责,要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恢复行政执法主体地位之后,着重把精力投放在管理上;其次,要从根本上规范质量监管机构的职责,从而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在职责界定上要维护部门规章的法定性和权威性,使流域分站、各省级中心站以及地区级监督站的职责界定分明,使行业管理工作更好地开展,有利于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水平的提高。3.3加强工程开工前的质量监督。在实际工作中部分水利工程开工前没有按照相关合同规定。因此,在工程开工之前,主要管理人员要积极担起责任,及时召开工程质量监督会议,要求管理人员熟悉相关的要求,并做好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质量控制细则,进行工程质量监督交底,科学的制定管理方法,积极探讨有效开展质量监督工作的策略。3.4加大对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的资金投入。加大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的资金投入是提高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质量的重要支撑,保持对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的强制性,树立监督管理机构的权威,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科学合理的预算经费,改变由于收取相关企业资金然后统一运用到质量监督管理上的传统资金管理模式,全额拨款,加强对水利工程项目监督管理的资金支撑。3.5建立健全质量管理的考核制度。建立健全质量管理的考核制度有利于保证相关部门和职员将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落到实处。一是要形成职责分明,权力明确的质量监督管理体系,明确各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的责任;二是科学合理的开展施工技术,加强对水利工程施工技术的控制;三是在落实施工技术之后发现意外的问题要及时对施工技术做出调整,确保水利工程的施工质量。3.6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一是要积极引进专业技术强的人才和具有丰富经验的管理人员,加强人才队伍的建设;二是要定期对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职员进行培训和交流,促使职员之间互帮互助、取长补短、共同进步,从而提高职员的专业技能和素质,以更好的提高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的质量。
监督管理论文范文3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它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本身有其时间、空间的运行规律,构成时间、空间的程序和内容,都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施工合同是发包人与施工承包人通过法定的交易程序所选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而设定的经济法律关系。施工合同由缔约形成到合同的全部履行过程,包括:工程施工招投标、合同签订和履行。由此可见,施工合同管理包括缔约交易(招标投标)阶段管理和履约阶段管理。
按市场经济原则和我国合同法规定精神,当事人依法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行为,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自我决策、管理、实施,以实现合同目的经济活动。但是,根据我国现行管理体制,投资体制改革现状及建筑工程基础设施工程的特点,政府对工程承发包交易活动及合同履行活动依法实行监督。
这是因为: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级阶段,首先,政府管理体系改革正在逐步深化,强调政企分开,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等单位及机构都已基本脱钩,然而,不能否认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改革政企不分所造成的旧习惯、旧观念的影响还依然存在,以权代法、以情代法的思想观念远未消除;其二,政府投资体制改革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项目法人制度尚未完全实行,因此,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在主导地位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对这些项目投入资金的有效使用、防止国有资金流失、充分的发挥投资效益等问题依法实施监管显得十分必要。
再从建设项目本身特点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作为一种特殊产品,一般具有投资规模巨大,建设周期长,参与方多,涉及面广的特点,而且其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所以,政府对这些项目的施工承发包合同依法实施监管,以利强化当事人的法制观念,使其在合同活动中能全面认真地贯彻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为此,国家对这类建设项目在承发包交易阶段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工程承发包招标投标制度,就意味着对合同缔约阶段的监督又进入法制轨道。国家《招标投标法》第三条从项目性质和投资主体两个方面做出规定: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都必须用招标的方式,遵照招投标法定程序完成缔约过程,达成合同关系。显然,政府把施工合同监管的工作重点放在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上。《招标法》第七条又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除了要自觉执行招标投标法中的强制性规定外,还要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招投标活动依法实施的行政监督,有关当事人应当服从与配合,包括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如实提供资料,接受依法进行的检查,对拒不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正确理解施工招标项目合同文件的基本概念
1、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及其相互关系
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方式: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订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合同本质是一种合意,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合意是指当事人对合同必备条款(或者说实质性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合同订立过程即是当事人对合同内容协商一致的过程。这一过程就是经过要约、承诺来完成的。采用招标投标方式进行工程承发包交易活动,就意味着将市场竞争机制引入工程承发包交易全过程,完成这一过程主要包括:当事人(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并且在规定期限内向招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招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按评标标准选择中标人应向中标的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按当事人订立合同方式来描述这一过程即为:要约邀请、要约、承诺。也就是说,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是通过要约邀请、要约承诺来完成的。
要约邀请: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招标文件的行为是一种要约邀请,招标人希望投标人能响应招标文件并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一般来说,要约邀请处于合同的准备阶段,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文件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复杂的法律性文件,它不仅依法规定了完整的招标程序,而且还提出了各项具体的技术标准、交易条件、评标标准,规定了拟定合同的主要内容,是投标人准备投标文件和参加投标的依据,是招标人组织评标选择中标人的依据,也是招标人与中标人拟定合同的主要内容,是投标人准备投标文件和参加投标的依据,是招标人组织评标选择中标人的依据,也是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基础性文件。因此,招标法对招标文件的编制及内容都提出了统一的规范性要求,对可能产生不公平竞争的内容做出了禁止性法律规定。
投标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招标人递送投标文件的行为是一种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因为:
(1)投标文件是对招标人招标文件的响应,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了一旦接受要约招标人承诺,要约人即受意思表示约束。
招标人在投标有效期时限之内向中标的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的行为是承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使合同成立的承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履约人做出;
(2)承诺须向履约人做出;
(3)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保持一致;
(4)承诺必须在履约的有效期内做出。
从以上论述可以不难了解,建设工程承发包交易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引入公平、有序的竞争机制,当事人依法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其本身就是缔约阶段的一种合同行为。
2、招标投标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
从合同法的一般理论来讲,合同自承诺生效时成立。但是,依据我国合同法第32条“当事人使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同时,《招标法》第46条又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所以,就建设工程合同而言,尽管有了投标书和中标函,但是产生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还必须有一个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的协议书。
按国际惯例,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1)合同文件的组成内容;
(2)承包人向发包人保证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的承包内容进行施工,竣工并在法定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发包人向承包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国家工商局、建设部的GF-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示范性要求,除上述二项内容以外,还包括:工程概况、工程承包范围、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等内容。
3、招投标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组成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附件;
(4)合同专用条款、通用条款;
(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图纸;
(7)标价的工程量表;
(8)双方有关工程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由此可见,工程施工招标合同文件中的实质性内容都是形成招标投标过程通过要约承诺的方式所形成具有约束力的书面文件。所以,不论从合同活动或是招标投标活动的理论上和实践上分析,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或是合同缔约过程的监管,本质上属同一个主题的两种不同的提法。
按《招投标法》第46条规定精神,在此应当引起特别注意的是,当事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如果允许当事人可以再行背离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则明显违背了招标投标活动的初衷,整个招标投标过程也就失去了意义,对其他未中标的投标人来讲也是不公正的,忧乱了招投标(工程承发包市场)经济活动秩序,对于这类行为必须予以禁止,只有这样,才能使建设工程竞争易活动依法健康运行。
三、就当前工程承发包交易活动中,有必要引起重视的几个问题
1、仅注重程序合法,对交易过程中的制假行为的监管显得力度不够。
(1)表面程序合法,暗箱串通行为依然存在
《招投标法》第五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有些项目当事人在交易活动中违背了这一竞争性缔约基本原则,表现在表面程序合法,又在场绕着中标条件等实质性内容暗箱操作,相互串通,少数项目中标单位投标书(合同文件)或者在签订工程合同的同时签订带有垫资内容的补充协议中出现许多垫资行为,很显然,经管理和审查备案的招标文件,在通常情况下至少在当前其内容不可能要求投标人做出垫资行为的响应,这是一种进行暗箱串通而违背公开、公正原则的行为,因为这种要求未在招标文件中对所有投标人提出,并将行为的结果带进了合同文件。作为合同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投标书出现垫资性条款,虽然,相关法律对这种行为未作强制性禁止,但是,国家有关政策又有明确规定,1996年4月国家计委、建设部、财政部以96/347#了“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过程中带资承包”的通知,通知精神对建设单位要求承包商带资承包,对承包商把带资承包作为竞争手段承揽工程都作了相应的禁止性规定和行政处罚措施。
(2)表面程序合法,先签约后招标行为依然存在
某建设单位在法定交易之前就已经选定了施工承包商并签订了施工承发包合同(在此,称作阴合同),当事人为了履行法定的招投标程序,通过监管进行了所谓的“招标”,结果中标单位仍为先前所定的施工承包单位,双方签订了“招标工程施工合同”(在此,称作阳合同),据了解,这一违规过程有关监管部门并不知道,在工程实施和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阴、阳合同的约定的实质性条款发生冲突,阴合同的计价方式为平方米包干,阳合同的计价方式为总价下浮率,两者计价结果相差甚远,直接影响着双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为此,合同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讼。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实施行政监管显得十分必要,同时在监管工作中仅注意程序监管还不够,还必须十分重视依法对交易过程中的制假行为的监管,一旦发现制假行为,要认真调查,在查清事实的前提下依法做出行政处罚,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以利贯彻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2、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的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
为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全面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法,坚持建设工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首先,有必要依法规范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的行为。因为,一项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是否能公正、公平地依法运行,其中招标文件起着决定性的主导作用,如果招标文件中使用或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不当,提出显失公平的交易条件,忽视程序中关键性的时间要素等,那么,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或者说竞争性合同缔约活动依法健康运行将产生负面影响。
(1)招标文件中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不当现象时有发生,主要反映在:
A、《合同法》自99年10月1日起施行(《经济合同法》已同时废止),但至今还在沿用《经济合同法》;
B、《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还在沿用过去且与现行法律有抵触的部门和地方规章。
C、国务院2000年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自2000年1月30日施行,本条例第六章对建设工程质量实行保修制度中做出了最低保修期限的强制性规定。但是,在一些招标文件中还有沿用93年就已经废止的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分别于84年、87年的:建设工程保修办法(试行)和建筑工程质量责任暂行规定,有的沿用建设部93年2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显然上述三部规章中有关工程保修期限的规定与国务院2000年279号令均存在明显的抵触。
(2)招标文件中引用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不当现象时有发生,99年12月建设部、国家工商局以(99)313号文通知推行使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99-0201)示范文本》,原施工合同(GF-91-0201)停止使用,但是直到目前为止,一些招标单位还在沿用GF-91-0201文本。当然,是否使用示范文本,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如果参照使用示范文本,就不能使用又停止使用的文本,因为GF-91-0201中的部分示范文本内容不符合现行相关法律规定,比如,原文本中第30条争议。对“有管辖权的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的提法及仲裁两种解决争议的方式同时采用都与国家仲裁法的规定有抵触。
3、应当注意增强交易时效意识,严格交易时限规则
工程承发包交易活动是当事人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判定行为是否有效,行为时效是一项很重要的因素。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以及行为时效在国际工程交易规则中重要。但是,在当前工程承发包交易过程中,有些当事人仅注重从招标文件发出至中标这一过程的时间安排,而对投标书发出后时效要求,签约时限要求等问题没有引起重视。
a、投标有效期:从招标截止日至中标通知发出所延续的时间区域称之为投标有效期。有些招标人因评、决标工作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不能按期(即投标有效期之内)发出中标通知,那么就应当在中标通知发出之前,以书面形式函告所有投标人,以说明投标有效期的延长,因为,当业主提出有效期延长,投标人将可能做出两种选择:
(1)投标人同意延长期,投标书在延长期内继续有效。
(2)投标人有权拒绝延长期,退出投标,为此招标人不得没收其招标保证金。其实,投标有效期的规定,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加以明确。
b、签约时限:招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的书面合同,当事人不能依照法定的时限要求签订合同,从法律意义上说已属违法,承发包双方未能按法定时间规定签约,应当将原因、责任等情况向监管部门书面报告,一些当事人对这一法律规定没有引起重视,因而,有些招标项目在中标通知发出后,超过法律规定时限二-三个月甚至更长时间不在少数。
4、必须坚持法定的交易运作程序,以体现公平、公正的法律原则。
一项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运作程序进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目前市场存在的一些违背程序原则的现象,虽然是极少数,但是,有必要引起重视。
中标通知未发出,就订立合同。这是市场中存在的一种不规范行为。一些合同当事人认为已经决定了,就可以订立合同。这种操作思路明显不符合法律要求,因为,中标通知发出以前,谁为中标人,仍属保密状态,同时,中标人在未接到招标人书面中标通知以前,按《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及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凡采用招标交易方式订立合同的,在程序上的必要条件是中标人收到招标人做出书面承诺的中标通知,再从合同法的意义上讲,招投标活动,中标人在接到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前,就签订合同,也违背了要约承诺的订立合同的程序。
四、设想和几点建议:
1、研究制订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采用合同示范文本是国际工程承发包市场通行的习惯做法。它的明显优点是能既规范又合理的平衡有关各方之间的要求和利益,尤其能公平地在合同各方之间分配风险和责任以利达到技术方面和管理方面的标准化要求。如试行所颁布的各种合同文本,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制订的FIDIC合同文本等,这些文本的共性是将建设工程招标的程序、招标文件的编制、合同文件的组成等作为一个整体,一并纳入示范文本的范围。国家工商局、建设部根据相关法律,总结了近年来(GF-91-0201)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推行的情况及借鉴国际上一些通行的合同示范文本的基础上编制了(GF-99-0201)并于2000年出台推行,从推行的实践分析,特别是按照国家《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要求,考虑我国即将加入WT0与国际建筑市场接轨等因素,现行(GF-99-0201)示范文本显然不够全面,未完善工程招标投标程序,招标文件编制、合同文件的组成等。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从建设工程招标开始直至施工合同签订,在示范文本中都应当有一个全方位、科学性、系统性的规范运行要求。
2、完善和强化中介机制在规范当事人交易行为的作用。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是一项较复杂的系统性很强的工作。有完整的运行程序,环节多,经济、技术、法律等专业性强,组织工作繁杂等特点。招标机构专门从事招标投标活动,在专业人员的综合智力、市场信息、招标实践经验等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条件。近年来,招标机构为当事人所提供的优良服务,对贯彻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规范运行对工程承发包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了完善的作用。但是,在招标活动中,有些事项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1)招标人和招标机制之间在法律上是一种委托关系,有时存在过于迁就招标人的利益,主要反映在所编写的招标文件中显示的权利义务失衡现象时有发生。为此,委托人应当向被人宣传和坚持公平、公正的思想理念,以保证工程施工招标活动依法、平衡运行的效果。
(2)一部分招标机构对工程竞争性承发包交易过程中应当遵循的现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等,研究之明显不够。因此,招标机构在人员组成和知识面上应当精选一个技术、经济、法律的三维知识结精空间的智力服务体系,以适应法制经济前提下的高质量服务要求。
(3)进一步树立规范到位规定。目前,有一些机构服务范围只限于到中标通知发出为止,忽视了签约生效阶段的智力。因此,反映在一些合同约定的实质性内容与招标文件、中标单位、投标书不一致或相互抵触的现象时有发生。为此,一部分机构,在招标活动中解决好程序性与实体之间的关系,按《招标法》规定精神,实体应当延伸落实到交易缔约依法生效的合同上。
3、建立严格的施工合同备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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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这些年的出版经验,有这几个方面需要我们特别注意。
1.导向问题
学术研究无,但出版有纪律。书稿审读过程中的一个重要任务是发现政治、民族、宗教、外交等敏感问题,并在审读报告中指出来。敏感问题之所以敏感,是因为它本身蕴含着很多信息,有着很多前因后果,潜藏着很多复杂的因素,不同的时间节点、不同的范围场合,可能以不同的形式、不同的面貌出现。发现了已处理的,要指出来,把握不准的,更要提出来,请复审、终审处理。
2.创新问题
相对于研究、创作,编辑出版是处在下游的一项工作。近些年,社会环境比较浮躁,加上考评体系的原因,研究、创作也不免脱俗、泥沙俱下。现在虽然经过上游的选择与筛选,但每年的新书品种仍有几十万种,其中很多质量不高,且存在着重复出版、跟风炒作等问题,这与出版的本质要求是相背离的。因此,书稿审读过程中,要重点判断书稿内容的创新性,在审读报告中,把选题的创新点提炼出来。如,相比同类图书,选题有什么拓展和特色,在观点、资料、视角或者方法上都有哪些突破等等。
3.双效评价问题
书稿审读,应该对书稿有双效评价,既审视书稿的市场销售价值,更审视书稿的社会价值。这实际上也是对编辑社会责任的一种考察。我们不能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下迷失方向,仅仅关注经济效益,忽略了社会效益。像韬奋当年所呼吁的,“作家、出版家团结起来,反对奴隶主义”,也正如在文艺工作座谈会上所提出的“不能当市场的奴隶,不要沾满了铜臭气”。文化是出版的灵魂,市场是传播文化的手段。文化是本,市场是体,本体不能错位。
二、中国出版集团在加强图书质量管理方面的几点经验
近年来,我们集团在加强出版物质量管理方面做了不少工作,也积累了一些经验,在此就几个重点方面跟大家做个交流和报告。
1.抓制度建设
制度方面,我们集团做了大量工作,编印了《编辑出版法律法规文件汇编》,出台了《出版物质量检查办法》《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出版物质量保障办法》《出版物审读办法》等。比如在审读方面,我们已经形成集团和各单位两级的审读机制,明确初审、复审、终审的各项要求,终审过程中涉及敏感话题、重大题材的,我们要求各单位的主要领导一定要亲自看稿、终审把关,并给出终审意见,不能把终审当作走形式、画圈圈。集团建立了二级审读把关机制,责任主体在第一线,严格按三审制执行,集团层面也做到了重点选题印前把关、重点品种印后审读。最近,我们又出台了两个意见,即《加强导向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规范合作出版的若干意见》,加大在导向、合作出版方面的管理力度。尤其是合作出版,容易出现导向、质量隐患。我们要求在合作出版中,原则上不安排敏感类话题、时政类选题,对存在导向、质量隐患的选题,实行一票否决,并要求各单位的总编辑负直接责任。
2.抓责任落实
中国出版集团成立以来,在质量管理上也并非平安无事。现在回过头来看出现的一些问题,不是因为制度不够多、不够好,关键在于没有很好地落实。因此,我们要求各单位必须制定明晰的、规范的生产流程管理制度,将各层级、各部门、各生产流程纳入到责任体系中来,将责任进行分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特别是,要明确三审各环节的要求和责任,涉及敏感话题、重大题材的书稿,各单位负责终审的分管领导亲自看稿。总体上,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上下贯通、左右协调的责任网络,务必解决看上去“齐抓共管”实际上“责任不清”的问题,扫除质量管理的盲点。2014年,在集团审读层面,否决选题5种,建议从严导向把关的72种,要求履行重大选题备案的选题149种,要求修改选题备案的12种,累计履行重大选题备案的316种。
3.加大奖惩力度
集团在申报各类国家级评奖以及“中国出版集团出版奖”评选中,对编校质量问题都是一票否决。近两年,集团共有400多种出版物参评各类奖项,经过全面质量检查,合格率达到99.1%。在“中国出版集团出版奖”奖项设计上,除了图书综合奖外,还特别设置了“优秀校对奖”“优秀印制奖”“优秀编辑奖”等专项奖,以表彰鼓励在质量管理工作各方面的先进。2015年将进行集团的第七届出版奖评选,我们拟把审读报告作为奖项申报的必备材料,从而引导各单位更加重视审读报告的规范、提高审读报告的撰写水平。奖励的同时,我们对出现导向事故、质量问题的,根据问题性质,对初审、复审等相关人员采取了扣发绩效奖金、暂停选题策划权、暂停编辑加工权、降职乃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集团层面主要通过对各社领导的绩效考核体现,2013年就有几位社领导被扣减了部分绩效。
监督管理论文范文5
1.1科学安排施工工期。一般地,企业在着手一个工程项目时,往往会根据整个工程的规模大小、施工难度、管理水平、资金和技术状况安排工程工期。在进行工程工期安排时,企业必须坚持科学准确原则,尽可能地减少内外不利因素的影响。在实际施工过程中,企业常会受到天气、材料供应、施工操作的影响,以致整个施工项目无法按原定工期完成,造成了资源的极大浪费,同时也给企业的商业信誉带来了不良影响。因此,企业必须从其建筑施工的实际情况出发,科学安排施工工期,充分考虑各方面影响内容,提升其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并建立相应的风险应急机制。
1.2合理控制工程施工成本。进度管理一方面可以保障项目施工的顺利完成,另一方面还可以有效地降低企业的施工成本,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其资金利用效率。企业为了节省其在项目施工上的人力、物力、财力,通常会采取控制各施工环节资金支出的方式有效提升其资金利用率。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降低施工管理成本的作用,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的施工质量和建筑的使用寿命。因此,在进行工程施工成本时,企业必须坚持适度方针,在保障其施工质量的基础上,加强工程进度管理。
1.3保障施工单位投资效益。施工单位为保证其投资效益,往往会根据整个建筑项目的施工难度系数、施工周期、工程规模等进行工程项目进度管理,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对策。同时,施工技术人员还可以根据施工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相应的解决方案,实现缩短工期和减少资金投入的双重目的,进而提升其利润水平。
1.4提高施工单位建筑工程管理水平。一直以来,工程项目管理就是施工单位工程管理的重点和难点,给企业带来了极大地困扰。因此,在进行项目进度管理时,企业必须紧抓细节,积极协调和处理和各环节之间的关系,做好进度管理工作。在此过程中,企业需要明确的一点是,企业在制定工程进度管理目标时应量力而行,充分发挥其管理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使进度管理更好地为企业效益服务,不断提升其管理效率,进而提升其市场影响力。
2施工进度管理在建筑工程管理中的应用
2.1施工进度管理方法。在整个施工进度管理过程中,企业必须以其先前的合同工期为主要参考依据,在充分考察各环节内容和特点的前提下,选择最为有效的施工进度管理方法,从而更好地发挥自身优势,根据工程施工进展情况进行施工进度管理,提升其管理水平。此外,企业还应该对其施工进度进行定期审查,并做好记录。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明确其工程完成情况和资金周转状况。
2.2施工进度管理途径。建筑工程项目不仅涵盖面广、内容众多、种类多样,还对施工材料、施工人员、施工方法等有特殊要求,这就在无形中增加了施工进度管理的难度。因此,企业必须进一步丰富其施工管理途径,不断加强施工进度管理,积极提升其管理效率,以便更好地节约施工管理成本,提升其经济效益。此外,企业还要重视对施工过程的监管和控制,在参考原定施工计划的基础上进行实地考察,及时改进和完善施工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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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管理会计的理论与方法在我国并未得到广泛的应用与推广,分析原因有企业外部环境的影响及内部环境的影响。提高管理会计应用水平应建立独立的管理会计产业机构,为管理会计的有效施行提供组织保障;加强基础理论研究,为管理会计的应用提供理论支持;加快推进现代企业制度改革,创造良好的管理会计应用环境;增强企业领导的管理意义,提高会计人员专业素质,提高会计应用水平。
关键词:管理会计;应用水平;办法和措施
管理会计作为会计的两大分支之一,其在利用财务会计历史资料和信息进行科学预测分析、优化资源配置与使用、准确调节和控制各类经济活动、合理评价考核业绩等方面上的功能是不可替代的。然而,现阶段我国管理会计的应用情况并不理想,大部分企业对全面预算、风险分析、差量分析、长期投资决策方法、企业员工业绩评价等管理会计知识知之甚少,企业领导者和会计人员缺乏基本的管理会计观念,更谈不上应用这些方法去参与经营、决策,管理会计在中国并没有引起多数企业的重视,仍然处于一种漂浮状态。
一、影响我国管理会计运行的原因
(一)企业外部环境的影响
管理会计与企业外部环境具有十分密切的联系,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外部环境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因素。
1.经济体制环境的影响。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实行计划经济体制,企业的供、产、销及人、财、物均纳入相应的计划,企业没有独立经营权,更不能独立地进行投资决策。这一权力属于上级部门或政府机构。如此,由于权限所限,给企业经营决策者提供决策信息就没有任何意义了。尽管我国进行了多年的企业体制改革,但企业受政府和主管部门的影响还依然存在。同时,现阶段我国的金融体制、价格体制还不完善等诸多因素,使得管理会计在实际运用中不能充分发挥作用。
2.法律环境的影响。管理会计要给企业的经营决策者提供有用的信息,必须在一个公平、竞争和高度灵敏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但总体上来说我国的法律体系还不健全,不能造就一个公平的市场经济环境。税法对不同地区、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规定了差别税率,对大小规模纳税人规定了不同的增值税处理办法,这些都造成了企业不平等的地位。这些法制上的不健全、不完善使得管理会计给企业提供经营决策信息时在有用性、相关性方面大为减弱。同时,在现实工作中权大于法的现象时有发生,法律的权威受到了极大的影响,非规范的会计行为几乎存在于所有企业,这使得主要信息来源于财务会计的管理会计只能给企业的决策者提供非正确的信息,管理会计在企业中运用缺乏一定的保障。
3.传统做法和习惯势力的影响。一些会计人员和厂长经理对会计工作认识有偏差,认为会计就是算账、报账,至于管理、经营决策,那是企业领导的事,缺少必要的管理会计意识;同时,管理会计在评价业绩时要求赏罚分明,许多经营者深受“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思想影响,难以做到“罚”字。这就使得管理会计在企业中作用很难发挥,从而影响它的推广应用。
(二)内部环境的影响
管理会计主要是为企业内部管理决策服务的,企业的内部环境对管理会计普遍应用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内部环境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因素。
1.企业经营决策者的影响。企业的经营决策层对管理会计的重视程度直接影响到管理会计在企业中能否普遍应用。现代市场经济要求企业家不仅要懂经营,更要懂管理,这其中包括管理会计。而现阶段,多数企业经营者管理会计意识淡薄,在实际工作中忽视和忽略管理会计,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管理会计在企业中的普遍应用。
2.会计人员的影响。会计人员对管理会计运用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会计人员素质上。虽然有些会计人员学习过一些管理会计知识,但大多数处于纸上谈兵阶段,没有进行系统的实际操作。同时,我国会计人员的职业水准不是很高,在会计披露上弄虚作假,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情况严重。这些因素都限制了管理会计在企业中的普遍应用。
由于上述因素的存在,使得管理会计不能适应现代市场发展,从而削弱了管理会计的作用,造成了管理会计在现阶段企业中应用滞缓。
二、提高管理会计应用水平的措施和办法
(一)建立独立的管理会计专业机构,为管理会计的有效施行提供组织保障
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像建立中国会计学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那样,成立专门研究和指导管理会计的专业机构,来制定和颁布指导性的管理会计原则和规范,组织、协调、指导我国的管理会计的研究和推广工作,对企业应用管理会计情况进行评估,对企业领导和会计人员进行培训。创办研究管理会计方面的学术刊物,让管理会计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工作者在这个沟通的平台上充分发表自己的见解,开展对管理会计理论问题及实务问题的探讨。
(二)加强基础理论特别是开展典型案例研究,为管理会计的应用提供理论支持
目前,我国管理会计的研究还仅限于对国外情况翻译介绍,缺乏与中国国情相适应的研究。因此,首先应以建立中国特色管理会计体系为出发点,适度界定管理会计内容,规范管理会计基本概念,密切结合我国企业实际情况,对现有的理论体系进行重新评价,以便更适用于操作。其次,要加强典型案例研究,走理论与实务紧密结合之路。要及时总结我国企业开展管理会计的典型案例和成功经验,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研究成果,并从中找出管理会计发展的客观规律,以适应企业经营机制转变的需要,保证企业生产经营的高效运行,促进企业自身适应能力的提高,最终有利于管理会计的进一步发展应用。
(三)加快推进现代企业制度改革,创造良好的管理会计应用环境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必然要求管理会计的运用,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要推进管理会计在企业管理中的应用,必须不断深化经济体制和管理体制的改革,进一步明晰产权,科学划分企业和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的权责,不仅要给企业自主经营权,更要赋予企业在重大经济活动决断的决策权,摆脱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拍脑门”、“想当然”对企业决策的影响,完善企业依据工作业绩实施的奖惩制度,建立企业发展形势定期预测分析制度,建立重大经济活动决策制度,使企业能够真正自主运用管理会计,提高经济效益。
(四)增强企业领导的管理会计意识,提高管理会计应用水平
提高管理会计的应用水平,首要的是要增强企业领导的管理会计意识。要加强政府有关部门和管理会计机构对企业领导的管理会计知识培训,把企业领导对管理会计的了解和掌握程度做为业绩考核之一,促使其能够提升认识,真正把管理会计列为管理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常抓不懈,贯彻始终。建立一定的约束机制,使管理会计成为管理中的常态工作,如在领导层的重大决策中,特别是涉及项目投资决策等重大问题上,建立管理会计的一票否决制。
(五)提高会计人员专业素质,是提高管理会计应用水平的基础
建立一支素质高、能满足需要的管理会计师队伍,才能架起管理会计从理论到实践的桥梁。要加强会计人员管理会计知识的再教育,定期对会计人员进行相关政策、知识的培训,加强知识的更新,保证管理会计理论的最新成果化,使管理会计在实际中得以更好的运用。同时,按照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分设的设想,加强管理会计师队伍的建设,应着力培育一支素质高、观念新,能适应现实之需的管理会计专业队伍,以促进管理会计的蓬勃发展。
参考文献:
[1]赵晖。管理会计在我国应用的现状及其创新发展[J]。会计之友,2006(5)。
[2]郑石桥,李宇立。关于管理会计研究的若干思考[J]。财会月刊,20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