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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论文范文1
作为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公平互利原则不公可以指引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如何正确地适用规则,而且在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则时,可以代替规则来作为国际经济交往的准则,并且可以有把握地应付没有现成规则可适用的新情况,具有灵活性。
公平互利原则贯穿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始终,体现着国际经济法的基本精神和价值取向,是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基本判断标准。因为不可能有一种强制力作为后盾,只能用一种公平互利的原则来衡量国际经济关系的公正性,与国内法相比较,它的作用较为完整地体现在对守法的指导上。
来源:()在现实中,许多经济大国为了一己之利,要么在创制国际经济法律文件的过程中作损人利已的规定,要么对国际经济法律文件中的有些条款作合乎已身的解释。由于国家经济实力的差距,许多发展中国家有时在创制中吃亏有时在事后的补救中吃亏。因而,在现阶段,坚持公平互利的原则,使大国在“理”上有屈,促使其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发展中国家在参与国际经济法律文件的制定和修改中,也要充分利用这一原则,维护自己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
一、从公平互利原则与国际经济法的其他基本原则的关系来说
国际经济法有一系列的基本原则,其中经济原则是基础原则,还有全球合作原则,有约必守原则。公平互利原则与经济原则是密切相关的,二者是不可分离的,决不能割裂对待。经济原则是基础,离开这个基础,就无公平互利可言;另一方面,也只有实行真正的公平互利原则,才能保证国家的经济独立和完整。现实中,许多借平等,而实行表面上的平等地,使许多经来源:()济弱国都难以实现真正的经济,因而现实中正确坚持公平互利原则十分必要。对于全球合作,和有约必守,都是要在公平的前提下,才能实行的,不然,在吃亏中合作,守不公平的约,都是不合理的。
从公平互利原则在国际经济法中存在的意义和作用上说首先,作为国际社会的成员,双赢是最为理想的,最大利益是每个国家都追求的,不吃亏是各个国家的底线。互利的存在,恰好是为了创造一个双赢的环境;而公平的存在,则是对于不吃亏这一底线的保障。所以,公平互利原则在现实中,对于在双边中的国际经济具有的吸引力,对于双方的整体发展乃至各方的发展都是有得而无害的,对于国际经济的发展有重要的意义。
其次,公平互利的原则对于原有的经济实力相当、国际地位基本平等的国家,具有落实和巩固原有的平等关系的作用;对于原来经济实力悬殊、国际地位不平等的国家,具有纠正原有的不平等关系,确立实质平等互利的关系的作用。
最后,公平互利原则贯穿于国际经济法的各个领域,在国际贸易、投资、税收、金融等方面,公平互利原则不但可以促进它们规模的扩大,而且对于它们的良性发展亦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二、从公平互利原则实践效果上说
在国际经济关系中,公平互利原则的最好实践,莫过于在国际贸易中发展中国家斗争得来的普遍优惠制。虽然实行普遍优惠待遇制度尚未规定在国际条约中,被认为是根据发达国家“自行选择”而实行的一种临时措施。不过,由于该制度已有许多发达国家付诸实践并在一些重要的国际文件中得到反映,我们不妨认为该制度已成为国际惯例。
当然,目前普惠制仅仅是在税收上的待遇,随着关税的一再降低,普惠制对发展中国家的意义将越来越小,发展中国家应争取更多的非关税方面的“普惠制”,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第四部分已体现了这一点。目前最为迫切的,是将这些优惠措施稳定下来,并进一步的明确具体化,将这些优惠落在实来源:()处。
普遍优惠制的实行,把从表面的平等,真正的落实到实质的公平层面上,对于发展中国家的平等发展有了一定的作用。不过,从上面也可以看出,就是普遍优惠制也有一些问题,因而,坚持公平互利的原则,在国际经济的实践中,应当进一步加强,从而,在更多的层面上实现公平互利。
三、从我国的国情上来说
在我国有关国际经济法律文件中,公平互利原则基本都是立法和司法的指导思想,中国现今正处于改革开放的重要阶段,国际经济交往是对外开放的重要方面。
我国是国际社会最早提出并推行平等互利原则的国家之一。2004年4月刚修订的《对外贸易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促进和发展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关系,缔结或者参加关税同盟协定、自由贸易区协定等区域经济贸易协定,参加区域经济组织。”2001年修订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合营企业。”……国家把公平互利原则作为对外经济交往法律的基本原则,由此可见,在现阶段,坚持公平互利原则在国内立法中的指导地位。
四、从公平互利的宗旨来说
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强调公平互利和平等,究其主要宗旨,在于树立和贯彻新的平等观。
对于经济实力相当的同类国家说来,公平互利落实于原有平等关系的维持;对于经济实力悬殊的不同类国家说来,公平互利落实于原有形式平等关系或虚假平等关系的纠正以及新的实质平等关系的创设。就应当让经济上贫弱落后的发展中国家有权单方面享受特殊优惠待遇。
国际经济法论文范文2
国际竞争法是在世界各国国内竞争法充分发展的基础之上,伴随着商品、资金、劳务和技术等生产要素在国际市场上的频频流动以及各国在竞争法领域的合作而逐渐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作为一个正在形成和新兴的法律部门,国际竞争法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分支,是调整控制和协调国际竞争关系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总和。要对国际竞争法有全面的了解,国际竞争法律关系则是不可或缺的一个方面。本文针对国际竞争法律关系的概念、特点、三要素等相关问题作一个初步的探析,以期有利于国际竞争法的发展。
一、国际竞争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法学的一个基本范畴,各部门法学均对其倍加重视并把它作为该部门法基础理论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范畴进行研究。相应地,竞争法律关系是竞争法基础理论中的一个基本范畴,而竞争法学界也很少有关于国际竞争法律关系问题的研究。法律关系,一般是指社会关系经法律调整后在相关主体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法学界关于法律关系含义的一般理解,可以认为竞争法律关系是特定社会关系经竞争法调整后而在相关主体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但要给国际竞争法律关系下一个比较严格的定义的前提是明确国际竞争法的调整对象。
简单来讲,国际竞争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国际竞争关系。什么是国际竞争关系,判断标准不同,界定结果也不同。如果以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为标准,那么具有涉外因素的竞争法律关系就可以被断定为国际竞争法律关系,也就是说,只要竞争法律关系三要素中任何一个具有涉外因素就可以被断定为国际竞争法律关系;如果依照国际法上对国籍的判断标准来对国际竞争关系作判定的话,则可将国际竞争法律关系界定为跨越一国国境的竞争关系,即跨国竞争关系;如果以效果范围为标准,对国际竞争秩序产生实质性影响的竞争关系也可以纳入国际竞争法律关系的范畴,也就是说虽然竞争行为发生于一国境内,但行为效果却对其他国家乃至整个国际社会的竞争关系产生了影响。对于跨国竞争关系和涉外竞争关系被纳入国际竞争法律关系我们都能理解,但对于对国际市场竞争秩序产生实质影响的竞争关系,由于对国际竞争秩序产生实质性影响的竞争关系行为发生在一国境内,再加上目前世界各国在立法实践上均以效果原则来作为域外适用本国竞争法的法理依据,将表面上与本国无关联的竞争关系都纳入到本国的竞争法管辖范围内,所以对于将国际竞争秩序产生实质性。
影响的竞争关系界定为国际竞争关系理解起来就相对不太容易。但是在市场经济全球一体化的背景下,某些时候国内市场的行为往往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效果,很容易触动国际市场,虽然一国的经济竞争行为在境内发生,表面上虽然与他国无关,但其程度实际上却对整个国际市场的竞争秩序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这个时候将其纳入国际竞争法的调整范围并没有什么不妥。如着名的波音-麦道合并案,虽然合并已获得了美国反垄断行政当局的批准,但依然遭到欧盟反对。为什么呢?因为虽然合并案的当事人及合并行为均位于美国境内,但他们的合并将会对欧洲的空中客车公司的市场份额产生巨大的冲击,影响到欧盟在飞机制造市场上的经济利益,对国际飞机制造业的市场产生了不利的影响,这个时候国际竞争法对这个案件实施管辖权的就有合理的依据,但由于国际竞争规则缺失,出现欧盟域外行使管辖权的局面。
要注意的是,作为国际竞争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竞争关系既包括横向国际市场平等竞争主体之间的交易性竞争关系,也包括纵向国家或国家组织不平等主体之间在监督、管理市场竞争过程中的管制性竞争关系。综上对国际竞争法调整对象的阐述,我们在这里可以给国际竞争法律关系下一个粗糙的定义,它是指国际竞争法在调整国际竞争关系的过程中在市场主体、国家或国家组织等相关主体之间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国际竞争法律关系的特点
国际竞争法律关系是指国际竞争法在调整国际竞争关系的过程中在市场主体、国家或国家组织等相关主体之间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这种权利义务关系不同与其他部门的法律关系,其特殊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范围的特定性
国际竞争关系仅限于经济竞争关系,即两个以上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者,为争夺较多的交易机会,获得较多的商业利润而展开的角逐和较量。即国际竞争关系的调整范围仅限于经济领域的反竞争行为,对于非经济领域的,或非反竞争的行为,则不受国际竞争法的调整。同时这种竞争关系还必须具有跨国性,或者涉外性,或者能够对国际竞争关系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二)目标的利益性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作出市场竞争行为,其目的都是为了最大限度地获取商业利益。这种目标的利益性是竞争的本质之所在,缺少利益目标的驱动,市场主体既无竞争的压力,也无竞争的动力,自然谈不上竞争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所以,国际竞争关系是平等的经营者之间为了争夺商业利益而结成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的产生与发展过程始终与商业活动和商业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
(三)主体的对立性
在国际竞争法律关系中,每个竞争者都带有明确的目标性,并都力图通过有力的竞争行为获取更多的商业利益。在这个过程中,一个竞争者目标的实现,往往意味着竞争相对方的目的破灭。国际竞争关系总是在主体之间利益的此消彼长的过程中保持着动态平衡,维护着这种社会关系的稳定。
(四)客体的特殊性
国际经济法论文范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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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论文范文4
1.1粗放型的农业发展方式没有得到有效转变农业发展我国到现在已经进入了一个难以突破的瓶颈,精细化的家庭耕种,不能够形成规模效应,不能够形成产业化,经济效应难以获得突破性的发展,造成了高成本低效益的难题。大部分农村还是处于家庭化种植状态,并且这种生产方式效益极其低下,导致了农民收入很低,农村发展缓慢。农民思想意识僵化,只是按照老规矩办事,不能接受先进的生产理念,这样就造成了一种恶性循环。
1.2农村经济和生态环境不断恶化。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发展,我们的耕地面积不断减少,农业生产面临着巨大的威胁。并且在工业化和城镇化的推波助澜之下,一些由于短视造成的问题日趋严重。其一,农村建设缺少规划,随意性很强,发展方向模糊,造成了土地利用率比较低,浪费比较严重,土管所以及当地党政领导严重失职。其二,农业种植环境日趋恶劣,工业化的无序发展,造成了地下水开采比较严重,水位不断下降,农业用水得不到有效保障,甚至生活用水也出现了困难。其三,毁林现象比较严重,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很多树木被砍伐一空,种植短期高利作物,造成了农村环境不断恶化,风沙进一步加大。其四,农村成为了高污染企业的转移阵地,一些企业废水直接排入低下深井,农村地下水遭到严重污染。一些企业的废气排放没有任何处理措施,一些养殖性产业造成的地标污染也日趋严重。
1.3农民收入进入一个迟滞期,小康奋斗目标任务艰巨“十二五”时期,我们的任务很繁重,困难比较大。在当前,由于农村发展进入了瓶颈,相对于工业发展的成就来说,农业的发展我国大多还是小农经济,农民收入比较低,城乡的收入差距不断扩大。可以说当前依赖农业的家庭经营性收入增长低迷,粮食作物价格受大环境的影响,价格偏低,而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以及农业机械所使用的燃油价格不低,农民的实际收入下滑。农村劳动力的转移放缓,工资性收入增速降低,就业的机构性矛盾突出,转移难度较大。另外政策性的补贴增速下降,对农业收入提高的作用降低。
1.4城市的带动作用不强,城镇化质量不高农村的城镇化是农村发展我国的必由之路,但是在城镇化的过程中,速度虽然比较快,但是缺少含金量,城市没有起到应有的带动作用,反而对农村人口形成了很强的迁徙式掠夺,农民进入大城市打工的人数随着季节在流动,农村在城市的发展中获益不多,城市的公共服务向乡村的拓展不够,城镇化的成果没能够更多地惠及村民。农村的学校建设和合作医疗以及一些公共设施还不是很健全。影响了城镇化的广度和深度。
2农村经济发展的举措
2.1进行科学规划,做好协调发展我国农村地区广阔而复杂,各个地方有各个地方的实际,因此经济的发展就不能搞一刀切。我们要因地制宜,对地区发展做出科学的符合客观实际的发展我国规划,从而达到地区资源的合理利用。在发展的过程中还要发挥城市的带动作用,将农村经济的发展放到大的区域经济发展中,通过城市服务和配套设施的延伸,让农村分享城市发展的成果。通过区域内资源的配置,让城镇找到自己发展的道路。通过城市的技术支持,让农村获得发展的技术支持。让农村小城镇成为城市发展的配套工厂,给城市提供粮棉、蔬菜及相关加工产品,让农村成为城市产业链的延伸。这样做到城乡一体化,进一步缩小城乡差距,形成优势互补、协调发展我国的良好局面。
2.2转变生产方式,实现农业现代化解决的途径就是转变粗放型的生产方式,实现农业现代化的转变。比如通过农业技术集成化、劳动手段机械化、生产经营信息化来实现由粗放向集约的转变。为了加快这种转变,我们的农村在发展我国思路上,应该求新求变,加大农村第三产业的发展,拓宽农民的就业渠道,实现农民收入的多元化,加快农村合作组织的建设,探索土地流转的有效方式和途径,探索农业机械化的增长方法,加大补贴的力度。对于土地流转,要通过农业机械化来进行,可以组建农业合作社,将分散的农户入股,将入股的土地连成片,实现规模化种植;将农业机械扩大,实现统一作业,统一经营。政府也要加大对合作农业的扶持力度,提供政策、资金和技术上的支持。做好分流农民的就业工作,保障农民的收入,巩固土地流转的成果。
2.3完善土地流转制度,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土地流转是现代农业的关键,因此建立和完善土地流转日常管理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相关部门要根据实际制定完善切实可行的土地流转制度,做到有序流转、科学流转,从而实现农业结构的调整,这样在土地上才能形成利用的优势,才能吸引更多的资金和技术进入农村,才能向农业的规模化、机械化转变,进而提高农业的生产效率。在科学的土地流转基础上加大资金和技术的扶持,完善信息服务,引导农村经济实体结合市场需求,调整产业结构。进一步延伸农村优势产业,利用便利的资源和材料,形成骨干企业,打造农村产业品牌。
国际经济法论文范文5
(一)经济学领域里的污染治理
在经济学领域里,污染治理的概念主要强调的是外部经济,事实上,就是在没有签署契约之前,把部分生产成本给予他人,以使他人得不到稳固的收益,依据这个方面,污染治理是不符合商品经济中的等价交换原则。用经济学的观点分析,主要是生态环境没有纳入到生产要素中,而且没有限制污染治理的产权。从自然方面分析,资源和生态环境所具有的天然性、流动性和外部性,使其无法实现产权的私有化,生态环境的产权是不允许私人和企业介入的,唯独国家和政府能够代表社会行使权利。在国家追求的主要目标是经济的增长和解决就业压力时,就忽略了保护生态环境,所以,从某种程度来讲,循环经济是由国家和政府主导的经济发展模式。
(二)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与循环经济
从发达国家的发展进程可以看出,在工业化不断发展的过程中,环境问题是其面临的主要问题,在治理环境的过程中,发达国家实行的是首先污染之后进行处理的路线,截至目前,已基本的解决了在生态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工业化正在发展的热潮中,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已经全面实施,因此,在工业化的发展阶段,能源消耗和污染排放的比例非常大,如果依照发达国家的治理理论,现阶段,我国将不用担心环境问题。然而,调查表明,2020年以后,我国的人口总数将达到14亿之多,比发达国家的总人口将会多出一倍,但是我国的领土面积却是发达国家总和的一半,依据发达国家的发展理论,我国受到的污染程度会是其3倍之多,这会对我国的生态环境构成严重的威胁。我国的发展状况与发达国家完全不同,发达国家已经基本实现现代化是一方面原因,重要的是他们将污染系数高的产业转向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生态环境系统薄弱,如果走发达国家的发展道路,很容易使我国生态系统无法运行。实际上,循环经济的发展模式并不是我国提出来的,而是美国,因此,在生态环境上,我国不能走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应该在保证环境的基础上,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进而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目标。
(三)循环经济与效率的关系
在循环经济的发展中,效率的概念主要指的是:技术、选择和配置效率。主要强调的都是用最少的生产要素取得最多的产品,效率的提出主要是指一些生产要素是有限制的,应当提高其使用效率,但是,在以往的经济学效率分析中,生态环境并没有作为主要的投入要素,因此,这是人们忽视生态环境的主要原因,循环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要求我们应把生态环境作为效率的主要投入要素之一,因此,我们应转变传统的效率观念,在保护环境的基础上,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
(四)循环经济与生态经济之间的关系
依据生态经济学者的观点,通过生态学的相关规律去引导人类的经济活动,人类的经济活动服从于生态学的基本规律,在自然条件不发生变化的前提下,发展经济活动,这样的想法非常不现实,在实际的经济发展过程中难度很大。因为经济规律是人类从事各种经济活动的依据,然而,并不是生态规律。在经济社会中,任何一个经济人都向往实现利益最大化。在生产的过程中,当不需要考虑生态环境的要素时,都希望利用生态学的基本规律使他们的收益实现最大化,此时,生态伦理和道德就微不足道。然而,如果把生态环境进行定价以后,其意义就变了,出于利益因素,生产者自然会重视生态环境。所以,为了循环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应充分发挥经济规律的重要作用,以此实现生态环境最优化,这就要求政府进行调节,通过经济规律改变生态环境。
二、我国发展循环经济面临的主要问题与对策
(一)我国发展循环经济面临的主要问题
1.企业生产规模小
经济发展的实践证明,要想循环经济能够可持续发展,一定要扩大企业的生产规模。例如,几年前,辽宁省对一批规模小的造纸厂进行改造,在国家和政府的大力扶持下,重新建立了一批年产量超过30万吨的大型造纸厂,使造纸厂实现了集聚效应,这不但能够提高其产量,还会减少污染,因为其先进的生产设备,能够更好的处理污染物的排放,进而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
2.宏观经济政策与循环经济不能够协调发展
为了更进一步的促进经济发展,解决资源短缺和环境保护之间的问题,国家和政府将发展循环经济放到了经济工作中的首位,然而,在具体的宏观调控工作中,却没有实施,循环经济仍然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
3缺乏健全的运行体制
循环经济的平稳发展,应该有完整的制度体系,主要包括生态环境因素的定价范围和循环经济的有偿使用,此外,还有生产者、消费者和政府之间的基本责任制度。在循环经济的发展过程中,激励机制主要包括资源再利用机制、节约资源机制和技术支持机制。完善的制度和相应的机制是循环经济发展的有力基础,也能够有效的确保循环经济在宏观调控中发挥重大作用。因此,现阶段,企业应建立健全循环经济管理体制,使循环经济更快的向前发展。
(二)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主要对策
1.不断对循环经济的发展制度进行创新
制度创新的主要概念是:根据循环经济发展的进程,首先应改进和完善制度,循环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应打破现有的发展格局,应把生态环境、市场资源引入市场经济中,所以,应有一个完善的循环经济管理体系,确保生态环境与基本资源之间的协调发展。
2.选择好循环经济的发展领域
循环经济的发展领域应当以以下原则作为标准:首先,实现四个统一原则,就是市场收益、就业压力、循环利用和保护环境共同发展的原则,事实表明,部分产业能够满足这四个原则共同发展,如果有这样的产业,政府应加大扶持力度。例如,废弃轮胎的循环利用,可以生产防止噪音的地板,这不仅能够解决环境污染带来的相关问题,还能够缓解就业压力,还可以获得经济收益,对于这样的产业,政府应作为重点的培养对象。其次,优先解决双高产业,双高主要指的是:高污染排放和高原始资源消耗,例如,部分冶金、化工和造纸等领域,其污染系数较高,应主要发展循环经济,不断的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进而减少污染排放。最后,对于一些资源稀少,并且进口难度非常大的产品,应采用循环经济的发展模式,例如,我国的水资源从整体上来看比较短缺,进口也比较难,所以,应重点开展水的循环利用。
3.治理污染、保护环境
循环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应当把生态环境和市场经济有机的结合在一起,形成一个全新的循环经济理论体系,能够为人们所信服进而获得群众的支持,循环经济的发展不仅仅是一个领域,它的发展与人们的生产、生活联系密切,所以,必须强化人民群众对循环经济的正确认识,使全社会都能够认识到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作用。
4.把循环经济纳入到宏观调控中
在调节经济总量时,以往的宏观调控政策主要通过调整财政和金融政策,不能够在调控总量的同时,分类和细化企业和产品的部门和类型,然而,在发展循环经济时,应充分的进行细化和分类,以此能够与财政和金融政策相一致。
5.加大技术创新力度
生产技术是发展循环经济的关键,先进的生产技术能够有效的提高循环经济的利用效率,反之,则不利于循环经济的发展,国家和政府应在技术上予以扶持,不断引进外来的先进技术,进行交流和融合,使循环经济更好的发展。
6.科学、合理的监测环境和资源
发展循环经济的最终目的是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以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循环经济的快速发展,应当有合理可行的政策和管理手段,利用信息化带来的优势。现阶段,我国在环境和资源信息方面,仍有很多不足之处,对循环经济的发展极为不利,因此,为了能够更好的发展循环经济,应建立科学、合理的环境与资源监测手段。
7.国家应加大资金和技术的投入力度
我国循环经济的快速发展,需要国家给予一定的资金和技术支持,因此,国家和当地政府应加大循环经济科研的资金投入力度,相关管理人员应定期参加与循环经济相关的国际流会议,不断改进和完善自身的知识结构体系,吸收其先进的管理理念。此外,还应引入具有现代化管理经验的专业型人才,进而为循环经济的快速发展奠定良好的人力资源。
三、结论
国际经济法论文范文6
反垄断法创立于美国,为确保经济民主性以及公平自由性,反对经济专职以及限制性竞争的一类有效经济宪法。当前,国际领域中较多国家均设置了反垄断法,虽不同国家执法体制包含区别,然而大多数均表现为三个共同方面。即杜绝限制性协议,严谨随意混乱应用支配地位优势的行为,管控集中以及购并。实施反垄断法对于保护良性竞争极为有利,可确保市场竞争的良好持续性,维护正常秩序。由发达地区国家反垄断法立法实践不难看出,其已成为国际经济贸易发展中有效保护国内市场的核心方式。只有营造正常规范的市场秩序方能确保国内市场经济发展的健康繁荣。由垄断导致的不当竞争,会对广大消费者自身合法权益形成严重损害,同时会对市场的正常发展秩序形成负面影响。通过反垄断法可对该类行为实施有效的管制,并可预防跨国企业非法垄断的野心,确保市场发展的正常秩序以及有序规范的竞争环境。反垄断法可良好的抑制外国企业商品在我国本土市场中形成的垄断竞争,对于跨国企业从事的经营贸易活动将形成进一步的规范与制约。实施反垄断法利用市场份额的有关标准明确商品在本国经济市场之中的支配地位。倘若企业通过支配地位从事限制竞争,也就触犯了反垄断制度。针对随意乱用支配地位对市场竞争形成限制的做法应进行管制,进而确保国内市场的稳定繁荣,保护消费者核心权益。
二、国际经济贸易中反垄断法核心作用
当前,经济全球化发展背景以及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信息化经济的快速发展,令跨国企业面临了越发激烈的竞争,一旦一个企业在一个方向上投资获得成功,则他类企业会争先恐后的抢占市场,赢取利润。为有效的获取优势,跨国企业集团会通过更多样丰富的手段应对,例如跨国兼并。2008年,跨国企业合并便占据了总体成交量的约百分之三十。倘若跨国企业通过直接投资进驻到本土市场中,对其原本市场竞争秩序形成了破坏影响,便需要反垄断法进行必要的干预。国际交往过程中,基于知识产权形成的垄断则属于一个反垄断法的例外,然而如果随意应用垄断特权,仍旧需要接受反垄断法的制裁。
当前经济环境下,开展的国际经济贸易活动更加多样,频率更加快速,实施反垄断法在确保国家内部经济利益的基础上,也会在国际经济贸易进程中产生重要作用。具体体现在,国际经济贸易包含较多的私人经济发展主体的限制竞争事项,例如进行销售市场的分割,随意使用市场支配优势地位,进而对国家本土市场的发展竞争秩序将形成不良影响。不同国家由维护自我经济利益的视角入手,通过反垄断法可针对私人之中的限制竞争事项做合理的调节,进而降低并规范整体领域中的垄断行为。还可有效的确保国际经济贸易发展的公平良性竞争以及自由发展。例如,2004年对微软公司捆绑销售软件视窗系统的经营行为,欧盟委员会最终裁定为垄断行为,对其实施反垄断制裁,该有效措施对确保国际市场领域之中的公平合理竞争发挥了重要意义。
另外,国际经济贸易发展进程中,某一类活动通常涉及到较多国家地区的利益。有关国家为了确保自身的利益会采用反垄断法,做好限制竞争的有效管制。同样的,对方国家如果由自身利益入手,则会形成截然相反的结论。对相同行为事项积极的支持并鼓励。例如,国际贸易市场中,出口方为了获取较高利润效益,会提升出口产品价格,该类行为令商品价格大大增加,会令出口方赢得更多经济利益,因而势必出口国给予极大的鼓励以及支持。相应的,该类行为却对进口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形成了损害,对进口国家来讲,则为反竞争行为。该类经济关系模式下,不同国家出于对本土经济发展、政治文化建设的思考,则会编制差异化的反垄断法。国际贸易中应用不一致的经济标准,会令其欠缺可靠稳定的法律机制保障,进而在违规以及合理规范间无法清晰的划分界限,较易令国际竞争发展关系陷入混乱的局面,还有可能引发违法事件,对国际贸易的有序规范运行形成了负面影响。
再者,国家制定的反垄断法应用范畴不应局限在内部企业呈现的反竞争行为,针对外国企业也应做好制约管理,探寻反垄断法更大的规范性,令国内以及国外企业置于公平的法律地位之上,进而良好的维护自身利益。
三、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