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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整改报告范文1
第一条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以下简称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对出口商品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国家监督抽查是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组织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生产、销售的产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依法公告和处理的活动。国家监督抽查是国家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之一。
第四条国家监督抽查分为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抽查和不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专项抽查两种。
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抽查每季度开展一次,国家监督专项抽查根据产品质量状况不定期组织开展。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和实施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并国家监督抽查通报;有关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条件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接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负责承担国家监督抽查样品的抽样工作;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负责承担国家监督抽查样品的检验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监督抽查相关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地方组织的产品质量抽查活动,不得以国家监督抽查的名义进行,质量抽查通报不得冠以“国家监督抽查”字样。
第七条国家监督抽查的质量判定依据是被检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明示的企业标准或者质量承诺。
当企业明示采用的企业标准或者质量承诺中的安全、卫生等指标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时,以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作为质量判定依据。除强制性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之外的指标,可以将企业明示采用的标准或者质量承诺作为质量判定依据。
没有相应强制性标准、企业明示的企业标准和质量承诺的,以相应的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为质量判定依据。
第八条国家监督抽查的样品,由被抽查单位无偿提供,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
第九条被抽查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对不便携带的样品必须由被抽查企业负责寄、送至检验机构。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国家监督抽查和拒绝寄、送被封样品。
第十条国家监督抽查不向企业收取检验费用,国家监督抽查所需费用由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解决。财政部门专项拨付的国家监督抽查经费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使用。
第十一条凡已经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自抽样之日起六个月内,各行业、企业主管部门,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其他部门对该企业的该种产品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确定抽查计划和抽查方案
第十二条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主要是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用户、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定《国家监督抽点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根据产品发展和质量变化情况,进行修订和调整。
第十三条国家质检总局根据《目录》,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订国家监督抽查计划,并向有关单位下达国家监督抽查任务。
第十四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机构接受国家监督抽查任务后应当制订抽查方案。
抽查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抽样。说明抽样依据的标准,抽样数量和样本基数,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数量。
(二)检验依据。检验依据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原则。
(三)检验项目。检验项目应当突出重点,主要选择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项目及主要的性能、理化指标等。
(四)判定规则。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中有判定规则的,原则上按标准的规定进行判定。标准中没有综合判定的,可以由承担国家监督抽查任务的检验机构提出方案,经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同意并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报国家质检总局同意后施行;
(五)提出被抽查企业名单。确定抽查企业时,应当突出重点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大、中、小型企业应当各占一定的比例,同时要有一定的跟踪抽查企业的数量。必要时,可以专门指定被抽查企业的范围;
(六)抽查经费预算。抽查经费预算应当按照不盈利的原则制定,主要包括检验费、差旅费、样品运输费、公告费等。
国家监督抽查方案中的抽样、检验依据、检验项目、判定规则等内容应当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第十五条抽查方案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批准后,向承检机构开具《国家监督抽查任务书》、《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和《国家监督抽查情况反馈单》。
第十六条检验机构接受国家监督抽查任务后,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监督抽查有关规定,并对抽样及检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提出合理的解决办法。
各有关单位对国家监督抽查中确定的产品和被抽查企业的名单必须严格保密,禁止以任何名义和形式事先泄露和通知被抽查企业。
第三章抽样
第十七条国家监督抽查抽样人员应当由被抽查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派的人员、承检单位的人员组成。到企业进行抽样时,至少应当有2名以上(含2名)抽样人员参加。严禁抽样人员事先通知被抽查企业,严禁被抽查企业或者与其有直接、间接关系的企业参与接待工作。
抽样人员抽样前,应当出示国家质检总局开具的《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和工作证),向企业介绍国家监督抽查的性质和抽样方法、检验依据、判定规则等,再进行抽样。
第十八条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并保证样品具有代表性。抽取的样品应当是经过企业检验合格近期生产的产品。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抽样:
(一)被抽查企业无《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所列产品的;
(二)产品未经企业检验合格的;
(三)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为企业自产自用且非用于销售的;
(四)产品为按有效合同约定而加工、生产的;
(五)抽样时有充分证据证明该产品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规定的;
(六)产品标有“试制”或者“处理”字样的;
(七)产品抽样基数不符合抽查方案要求的。
第十九条被抽查企业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拒绝接受抽查:
(一)抽样人员少于2人的;
(二)抽样人员姓名与《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不符的;
(三)抽样人员应当携带的《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和工作证)等材料不齐全的;
(四)被抽查企业和产品名称与《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不一致的;
(五)抽样人员事先通知该企业的。
第二十条抽样人员封样时,应当有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
第二十一条抽样工作结束后,抽样人员应当填写抽样单。抽样单中有关企业名称、商标、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抽样日期、抽样基数、抽样数量、执行标准、检验依据、是否为合格待销产品、是否为出口产品、该批产品是否有合同、生产许可证和认证的情况等内容必须逐项填写清楚。企业需要特别陈述的情况,在备注栏中加以说明。
第二十二条抽样单必须有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企业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被抽查企业公章。对特殊情况,可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确认。
抽样单一式四份,分别留存检验机构和企业,寄送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第二十三条对因转产、停产等原因导致无样品可抽的,企业必须出具书面证明材料;抽样人员应当查阅有关台账予以确认,并在证明材料上签字。
第二十四条被抽查企业拒绝依法进行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耐心做工作,并阐明拒检后果和处理措施;必要时可以由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通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协调。如企业仍不接受抽查,抽样人员应当及时向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家质检总局报告情况,并对该企业按照拒绝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以下简称拒检)论处。
第二十五条抽样工作完成后,抽样人员负责及时将《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第二联、抽样单及抽查方案报送被抽查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需要企业协助寄、送样品的,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样品寄、送指定的检验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寄、送样品的,按拒检论处。
第二十六条抽样之后,在市场上抽取的样品,检验机构还应当以特快专递书面通知产品包装或者铭牌上标称的生产企业,并由该生产企业确认样品的真伪。企业接到书面通知15日内无任何书面回复的,视为确认该产品为该企业所生产。
第二十七条抽样的样品应当在国家监督抽查结果后继续保留三个月。到期后,样品退还被抽查企业。因检验造成破坏或者损耗而无法退还的样品可以不退还,但应当向被抽查企业说明情况。企业要求样品不退还的,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
检验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备用样品。
第四章检验
第二十八条承担国家监督抽查检验工作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符合法定要求,并且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授权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国家监督抽查的检验工作一般委托依法设置和依法授权的国家级或者省级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承担;经国家实验室认可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优先选用。
国家监督抽查工作禁止分包。检验机构在承担国家监督抽查任务过程中,对抽查涉及的所有检验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分包。
第二十九条检验机构应当严格制定有关样品的接收、入库、领用、检验、保存及处理的程序规定,并严格按程序执行。
第三十条接收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必要时,在不影响样品检验结果的情况下,可以将样品进行分装或者重新包装编号,以保证不会发生因其他原因导致不公正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样品的领用要严格执行相应的领用程序,有专人负责,检验过程中,样品的传递应当有详细的记录。
第三十二条检验仪器设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在检定周期内保证正常运行。
第三十三条检验机构在检验前应当组织所有参加检验的人员学习检验方法、检验条件等,并确保按规定的检验方法和检验条件进行检验工作。
第三十四条现场检验要制定现场检验规程,并确保对同一产品的所有现场检验遵守相同的操作规程。
第三十五条检验原始记录必须如实填写,保证真实、准确、清楚,不得随意涂改,并妥善保留备查。
第三十六条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时,必须如实记录即时情况,并有充分的证实材料。
第三十七条检验结束后,在生产企业抽样的,应当及时将《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寄送该生产企业,抄送该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在市场上抽样的,对已确认生产企业的,除按前款规定寄送《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之外,还应当及时寄送被抽查的经销企业;无法确认生产企业的,应当将《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寄送被抽查的经销企业,抄送其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三十八条检验报告内容必须齐全,检验依据和检验项目必须清楚并与抽查方案相一致,检验数据必须准确,结论明确。
第三十九条在生产企业抽样的检验报告应当打印一式三份。一份由承担国家监督抽查任务的检验机构留存,其余分别寄送该生产企业和该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在市场上抽样的,对已确认生产企业的,检验报告应当打印一式四份。除按前款规定寄送检验报告外,还应当及时寄送被抽查的经销企业;无法确认生产企业的,检验报告打印一式三份,分别寄送该生产企业和该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在市场上抽样的,对已确认生产企业的,检验报告打印一式四份。除按前款规定寄送检验报告外,还应当及时寄送被抽查的经销企业;无法确认生产企业的,检验报告打印一式三份,分别寄送经销和经销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检验报告必须于上报国家监督抽查结果之前以特快专递寄出。
第五章异议的处理与汇总
第四十条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的国家质检总局提出书面报告,并抄送检验机构。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
第四十一条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机构处理企业提出的异议。
检验机构收到企业书面报告,需要复验时,经国家质检总局同意,应当按抽查方案采用备用样品检验,并应当在10日之内作出书面答复。复验结果抄报国家质检总局,抄送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四十二条复验一般由原检验机构进行。所需检验费纳入国家监督抽查经费。
特殊情况下,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检验机构进行复验。复验结果与抽查结果不一致的,复验费用由原检验机构承担。
第四十三条检验机构在抽查工作完成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将国家监督抽查结果的报告及有关附件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第六章监督抽查结果的处理
第四十四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汇总抽查结果,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报,并向社会国家监督抽查公告;对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和环保的不合格产品,影响国计民生并且质量问题严重的不合格产品,以及拒检企业,予以公开曝光。
第四十五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转发国家监督抽查通报,并根据情况,可以通报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举办不合格厂长(经理)学习(培训)班。
对于某一地区被抽查的企业产品质量问题突出的,必要时可由国家质检总局直接向地方政府及地方党政主要领导通报质量问题。
第四十六条对于抽查中反映出有倾向性的质量问题,或者产品质量问题严重、抽样合格率较低的产品,国家质检总局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组织行业协会、检验机构召开产品质量分析会。
第四十七条凡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的生产、销售企业,除因停产、转产等原因不再继续生产的以外,必须进行整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督促和检查企业整改工作。
第四十八条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整改:
(一)质量问题严重的,必须立即停止该种不合格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向全体职工通报国家监督抽查情况,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工作责任制;
(三)查明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查清质量责任,对有关责任者进行处理;
(四)对在制产品、库存产品进行全面清理,不合格产品不准继续出厂,对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格产品,要按照《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监督销毁或者作必要的技术处理;
(五)根据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关部门整改要求,在管理、技术、工艺设备等方面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建立和完善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
(六)积极参加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不合格企业厂长(经理)学习(培训)班和产品质量分析会;
(七)按期提交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
(八)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整改复查和产品质量的复查检验。
第四十九条不合格产品销售企业必须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整改:
(一)立即对在销产品的库存产品进行清理,对直接危及人身健康安全或者存在致命缺陷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产品,必须立即撤下柜台,严禁继续销售,对仍有使用价值的产品,退回生产企业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或者标明处理品后方可继续销售;
(二)针对质量问题,查清质量责任;
(三)加强对供货方的审查把关和验货人员的业务培训,建立质量责任制。
第五十条企业整改工作完成后,应当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按原方案进行抽样复查。复查申请自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监督抽查通报之日起,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五十一条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复查检验费用,由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支付。
第五十二条拒检企业的产品,无正当理由不寄、送样品的企业,产品按不合格论处。拒检企业的复查工作由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承担国家监督抽查检验工作的质检机构进行。
第五十三条应当进行复查而到期仍不申请复查的企业,由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进行强制复查。
第五十四条对国家监督抽查中涉及安全卫生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项目不合格的产品,责令企业停止生产、销售,并按照《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直接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和存在致命缺陷的产品,由国家质检总局通知被抽查的生产企业限期收回已经出厂、销售的该产品,并责令经销企业将该产品全部撤下柜台。
第五十五条对国家监督抽查中涉及一般项目不合格的产品,责令企业限期改正。
第五十六条取得生产许可证、安全认证的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责令立即限期整改;整改到期复查仍不合格的,由发证机构依法撤销其生产许可证、安全认证证书。
第五十七条企业的主导产品在国家监督抽查中连续两次不合格的,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建议,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八条对于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复查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生产企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当地有关部门,责令企业停产整顿。
第七章工作纪律
第五十九条参与国家监督抽查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法、秉公执法、不徇私情,对被抽查的产品和企业名单必须严守秘密。
第六十条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有关规定承担抽样及检验工作,应当保证检验工作科学、公正、准确。
第六十一条检验机构应当如实上报验检结果和检验结论,不得瞒报,并对检验工作负责。
检验机构在承担国家监督抽查任务期间不得接受被抽查企业同类产品的委托检验。
第六十二条检验机构不得利用国家监督抽查结果参与有偿活动。
第六十三条检验机构未经国家质检总局同意,不得擅自将抽查结果及有关材料对外泄露;不得擅自向企业颁发国家监督抽查合格证书。
第六十四条检验机构和参与国家监督抽查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责令改正,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有关证书和证件,取消从事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资格;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产品质量整改报告范文2
一、总体目标
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通过重点查处违法生产、销售、使用禁用农药以及违法生产、经销农药残留超标农产品的行为。健全完善制度,逐步建立农产品依法监管的长效机制。力争通过专项整治活动,使蔬菜农药残留超标率、检出率明显下降,基本杜绝甲胺磷等五种剧毒农药的销售、使用。
二、主要任务
一)重点检查是否有营销甲胺磷等5种剧毒农药的行为,农药市场整治。组织执法人员对全县农药经销业户进行拉网式检查。以及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行为;否在低毒产品中添加违禁成分、修改标签内容、违规将防治范围扩大到蔬菜、果树、茶叶的行为以及擅自扩大使用剂量的行为。对各种违法销售行为,要严肃查处,依法严惩。同时,要加强农药的登记、生产和经营管理,加快替代产品及配套技术的宣传、示范和推广,引导农民科学、合理使用农药等农业投入品。
二)进行检查的同时,生产用药整治。对生产环节农药的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的重点对象是农产品生产企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各类生产基地、示范区。检查的重点内容是农业投入品特别是农药使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生产档案建立和生产记录情况;产品检测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等。对蔬菜、水果、茶叶和食用菌生产企业或基地。还要组织必要的产品抽检,验证蔬菜、水果、茶叶中是否使用了禁限用农药,双孢菇和白灵菇中是否使用了荧光增白剂等行为。要指导生产企业、合作经济组织和生产基地建立农业生产档案、产品自检等项制度,逐步规范农药等主要农业投入品的管理使用行为。
三)包括:获证单位是否按照生产操作规程和相关标准进行生产;生产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是否完善;原料、添加剂使用是否违规;基地生产是否使用了禁用农药;采收是否符合农药安全间隔期;产品销售是否加贴标识等。对制度建设不完善、制度落实不到位的要督促其完善。对伪造、冒用、超范围使用标志等违法违规行为,认证产品整治。对已经获得质量认证的产品进行专项检查。检查的重点是企业是否建立了产品质量保证制度。要坚决予以打击。
把城区的批发市场全部纳入监测范围。对检测不合格的产品要依法处理。二要加大对农产品批发市场法人的检查力度。检查的重点是否建立了产品准入制度,四)农产品批发市场整治。一要加大对批发市场农产品的检测力度。从现在起。否建立了不合格产品检测报告制度等,对尚未建立检测室的要督促其上设备、配人员,尽快进行检测。对制度不完善的要予以指导,尽快完善。对整改不积极、不建立入市检测制度和不合格产品报告制度的批发市场,要依法处罚。
三、实施步骤
专项整治行动分三个阶段开展。
一)自查自纠阶段(10月4日~15日)按照国务院和省市县的统一部署,全面动员。通过集中培训、媒体宣传等形式,向相应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精神,使其了解国家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各项要求,以及其作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和应当履行的义务,督促其按照专项整治行动的主要任务和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纠。
二)整改提高阶段(10月16日~11月30日)按照职能分工,拉网检查。根据专项整治行动的主要任务对生产经营主体进行拉网式检查,摸清生产经营主体底数,全面掌握生产经营主体基本情况,建立相关主体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档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逐一提出整改意见,督促限期整改。对违法行为,要坚决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严肃查处,决不姑息。
三)重点攻关阶段(12月1日~31日)根据拉网检查结果确定整治的重点农产品、重点企业、重点市场、重点区域,集中整治。明确整治目标,制定整治方案。通过打击、整治、帮扶、规范,集中解决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行业性、区域性问题,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促进区域经济和优势行业健康发展。
四、工作要求
一)落实责任。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任务重、环节多,加强领导。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为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使整治工作开展进一步深入、有效,局已经成立了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有关站室负责同志为成员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并对各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
产品质量整改报告范文3
一、指导思想
为积极配合“质量提升、品牌培育”工程的深入实施,认真落实省局关于开展重点产品、重点区域质量关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和温州市局《关于对重点区域(产品)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充分提升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有效性和科学性,认真贯彻落实省局领导提出的“产品质量问题事先预范、提前预警、产品质量风险前瞻性预测”的质量监督工作新定位,构建和谐监督。防止20*年漏电断路器产品出现新的行业性、区域性产品质量问题,确保漏电断路器产品质量稳定与提升。
二、工作目标
通过重点关注,我市漏电断路器产品、生产企业和我局的监管工作达到以下目标:
(一)产品质量保持稳定,不出现区域性质量问题;
(二)监督抽查合格率比上年度有所提高;
(三)强制性产品认证一致性要求得到普遍落实;
(四)无证生产、假冒伪劣行为得到有效遏止;
(五)质量监管工作基础得到强化,各项质量监管工作制度不断得到建立和健全,产品质量监管体系逐步完善。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确保组织机构保障到位。成立“漏电断路器产品质量关注工作领导小组”,在“质量提升,品牌培育工程”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质量关注工作协调机制和长效监管机制,形成企业自抓、质监总抓、乡镇主抓、部门齐抓的工作格局。
(二)分析数据,做好质量风险前瞻性预测。一是组建专家数据库,对苗头性的使用违规零部件行为进行监测,及早发现制假源头,主动应对;二是及时总结、分析漏电断路器产品质量现状和发展趋势,形成行业质量状况的分析报告,找出薄弱环节和存在的问题。
(三)分类监管,增强“重点关注”工作的有效性。根据《*市漏电断路器生产企业分类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结合低压电器行业产品质量基础信息数据,对231家已取得3C认证证书的漏电断路器企业进行ABCD分类。对企业实行分类监管。
(四)突出重点,推进“重点关注”整体工作。一是抓住重点环节的执法检查,加强对生产过程的质量监管,狠抓大案要案查处;二是加强专项跟踪监督抽查;三是增加巡查频次,加强对产品质量不稳定企业的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企业存在的问题。
(五)协调配合,完善执法信息反馈机制。加强与认证机构的信息沟通,充分发挥CQC*联络办公室的信息平台作用,建立认证机构定期反馈认证信息及查处通报制度,加大获证产品一致性的检查力度。
(六)强化基础,帮助提高企业质量管理。积极引导企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提高产品质量和企业整体素质。加强标准化、计量工作,鼓励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使用采标标志,支持技术力量雄厚的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的制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鼓励企业积极开展“计量减损增效”活动,提高经济效益。要针对我市漏电断路器的产业特点,采取各种措施,培育一批经济实力强、质量技术水平高的龙头企业。注重发挥重点骨干企业在质量管理、名牌创建等方面先进性作用,带动一批中小企业质量上台阶。
(七)依法行政,严格市场强制退出制度。要坚决查处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违法行为,对严重质量违法行为的企业按相关规定要求实施强制退出市场。要严格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严厉惩治执法腐败行为,坚决执行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八)行业自律,遏制恶性压价竞争行为。制订、完善行业规范、行业质量标准,引导有序竞争,主动协调产品价格,制止低价倾销的不良行为行业。协会要逐步完善自治机制、管理机制、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推行行业诚信评价制度、开展行业诚信职业教育。积极探索行业内产品价格调控的有效措施,对产品以低于行业议价、质量成本价销售的企业,按照行规公约予以处罚。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实施工作从20*年1月份起至20*年11月底,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时间为20*年1-2月份。
依托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精心策划,加大质量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召开行业协会动员大会、不合格企业负责人学习会和质量分析会、召开不合格企业技术人员座谈会分析漏电断路器的质量问题、产生原因以及如何采取对策和制订自纠措施,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落实责任。
(二)企业自查、行业自律阶段。时间为20*年3月底前。
各漏电断路器生产企业要按照强制性认证规定要求,组织开展自查工作。并要求相关企业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承诺严格按标准要求组织生产,保证产品质量。
进一步规范我局对漏电断路器行业协会的授权试点工作,使不合格企业的整改验收工作落到实处。发挥协会在维护企业权益、规范自律、实心惩戒和协调合作方面的独特作用,强化标准自律。组织行业研究出台协会自律标准,并通过协会自律机制,将标准分解落实到产业链的各生产环节。
(三)关注提高阶段。时间为20*年2月初至20*年11月中旬。
1、采取信息普查、监督抽查、执法检查、定期巡查等不同的监管措施对各类企业进行分类监管。
A类企业,建议政府扶优扶强,并列入市政府的“品牌培育、质量提升”工程中,大力推进做强做大该批企业。
B类企业,委托行业协会,对其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管理,通过整改,切实提高产品质量。
C类企业,列入我局重点产品监管对象,由辖区各稽查中队进行定期巡查。
D类企业,列入重点打击对象,建议撤消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按规定实施强制性退出。
2、以检查漏电断路器关键部件材料为突破口,加大监督抽查和行政执法力度。在开展各类监管措施的同时,及时对各类企业进行动态转换。注:漏电断路器关键部件材料检查要点详见附件1。
(1)A类企业在各级监督抽查中出现一次不合格,或出现质量、计量等违法行为被立案查处的,转为B类企业;转为B类的原A类企业整改落实到位,产品经复检合格的可重新转为A类企业。
(2)B类企业连续3年在各级监督抽查中合格,且无质量、计量等违法行为被立案查处,且其它指标符合要求的,可转为A类企业;
(3)B类企业在各级监督抽查中出现一次以上(包括一次)不合格,或出现违反质量法、计量法等违法行为被立案查处的,转为C类企业;原B类企业转换为C类企业后,整改落实到位,产品经复检合格的可转为B类企业;
(4)当年无不合格记录,没有发生质量、计量等违法行为而被立案查处的C类企业,且其它指标符合要求的,可转为B类企业;
(5)在各级监督抽查及日常巡查中发现拒抽、拒检或拒不整改的企业一律转为C类企业。
(6)C类企业在各级监督抽查及日常巡查中出现有下列行为的转为D类企业:
①有严重违法行为被立案查处的;
②整改后产品经复检仍不合格的;
③证书处于暂停状态,继续生产和销售违法产品的;
④同一种产品于近二年内在各级监督抽查中累计发生三次以上(含三次)不合格的。
3、建立市场退出机制。逐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将企业分类情况、分类转化情况和强制性退出情况通过职能部门门户网站、平面媒体、征信系统及时公布,采用市场倒逼制度,促使不具备生产条件、产品抽检屡屡不合格,甚至制假售假的末位企业尽快退出市场,促进行业健康快速有序发展。
产品在省级以上监督抽查中发生一次不合格(含一次),且企业整改不力的,建议暂停其强制性认证证书。
对有以下严重质量违法行为的,向认证部门建议撤销其强制性认证证书:
(1)同一企业在两年内相继发生三次以上(含三次)的假冒伪劣行为,被立案查处的;
(2)同一企业在两年内在各级监督抽查中累计发生三次以上(含三次)不合格的,且明显属于以劣质低价产品倾销市场、严重扰乱行业公平竞争秩序行为的;
(3)在省级以上监督抽查中发生不合格,并经整改后复查仍不合格的;或同一企业的同一种产品于两年内在各级监督抽查中累计发生三次以上(含三次)不合格的;
(4)因质量违法行为被国家级媒体曝光并引起高度关注和连续报道,对我市质量监督工作造成严重负面影响,并且企业整改不力的;
(5)其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严重社会危害的质量违法行为。
(三)总结阶段。
20*年11月底前认真做好总结上报省、市局。达到关注目标,请示上级解除关注,仍达不到目标的,要求继续关注或启动质量预警程序。
四、部门协作、长效监管。
产品质量整改报告范文4
一、指导思想
为积极配合“质量提升、品牌培育”工程的深入实施,认真落实省局关于开展重点产品、重点区域质量关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和温州市局《关于对重点区域(产品)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充分提升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有效性和科学性,认真贯彻落实省局领导提出的“产品质量问题事先预范、提前预警、产品质量风险前瞻性预测”的质量监督工作新定位,构建和谐监督。防止**年插头插座产品出现新的行业性、区域性产品质量问题,确保插头插座产品质量稳定与提升。
二、工作目标
通过重点关注,我市插头插座产品、生产企业和我局的监管工作达到以下目标:
(一)产品质量保持稳定,不出现区域性质量问题;
(二)监督抽查合格率大于80%;
(三)无证生产、假冒伪劣行为得到有效遏止;
(四)质量监管工作基础得到强化,各项质量监管工作制度不断得到建立和健全,产品质量监管体系逐步完善。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确保组织机构保障到位。成立“插头插座产品质量关注工作领导小组”,在“质量提升,品牌培育工程”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质量关注工作协调机制和长效监管机制,形成企业自抓、质监总抓、乡镇主抓、部门齐抓的工作格局。
(二)分析数据,做好质量风险前瞻性预测。一是组建专家数据库,对苗头性的使用违规零部件行为进行监测,及早发现制假源头,主动应对;二是及时总结、分析插头插座产品质量现状和发展趋势,形成行业质量状况的分析报告,找出薄弱环节和存在的问题。
(三)分类监管,增强“重点关注”工作的有效性。根据《**市低压电器行业企业ABCD分类管理实施细则》,结合低压电器行业产品质量基础信息数据,对已取得3C认证证书的插头插座企业进行ABCD分类并实行分类监管。
(四)突出重点,推进“重点关注”整体工作。一是抓住重点环节的执法检查,加强对生产过程的质量监管,狠抓大案要案查处;二是加强专项跟踪监督抽查;三是增加巡查频次,加强对产品质量不稳定企业的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企业存在的问题。
(五)协调配合,完善执法信息反馈机制。加强与认证机构的信息沟通,充分发挥CQC**联络办公室的信息平台作用,建立认证机构定期反馈认证信息及查处通报制度,加大获证产品一致性的检查力度。
(六)强化基础,帮助提高企业质量管理。积极引导企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提高产品质量和企业整体素质。加强标准化、计量工作,鼓励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使用采标标志,支持技术力量雄厚的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的制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鼓励企业积极开展“计量减损增效”活动,提高经济效益。要针对我市插头插座的产业特点,采取各种措施,培育一批经济实力强、质量技术水平高的龙头企业。注重发挥重点骨干企业在质量管理、名牌创建等方面先进性作用,带动一批中小企业质量上台阶。
(七)依法行政,严格市场强制退出制度。要坚决查处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违法行为,对严重质量违法行为的企业按相关规定要求实施强制退出市场。要严格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严厉惩治执法腐败行为,坚决执行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八)行业自律,遏制恶性压价竞争行为。制订、完善行业规范、行业质量标准,引导有序竞争,主动协调产品价格,制止低价倾销的不良行为行业。积极探索行业内产品价格调控的有效措施,对产品以低于行业议价、质量成本价销售的企业,按照行规公约予以处罚。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实施工作从**年3月份起至**年11月底,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时间为**年3-4月份。
依托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精心策划,加大质量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召开动员大会、不合格企业负责人学习会和质量分析会、召开不合格企业技术人员座谈会分析插头插座的质量问题、产生原因以及如何采取对策和制订自纠措施,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落实责任。
(二)企业自查、行业自律阶段。时间为**年4月底前。
各插头插座生产企业要按照强制性认证规定要求,组织开展自查工作。并要求相关企业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承诺严格按标准要求组织生产,保证产品质量。
(三)关注提高阶段。时间为**年3月初至**年11月中旬。
1、采取信息普查、监督抽查、执法检查、定期巡查等不同的监管措施对各类企业进行分类监管。
A类企业,建议政府扶优扶强,并列入市政府的“品牌培育、质量提升”工程中,大力推进做强做大该批企业。
B类企业,委托行业协会,对其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管理,通过整改,切实提高产品质量。
C类企业,列入我局重点产品监管对象,由辖区各稽查中队进行定期巡查。
D类企业,列入重点打击对象,建议撤消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按规定实施强制性退出。
2、以检查插头插座关键部件材料为突破口,探索技术执法的新路,加大监督抽查和行政执法力度。在开展各类监管措施的同时,及时对各类企业进行动态转换。
(1)、A类企业在各级监督抽查中出现一次不合格,或出现质量、计量等违法行为被立案查处的,转为B类企业;转为B类的原A类企业整改落实到位,产品经复检合格的可重新转为A类企业。
(2)、B类企业连续3年在各级监督抽查中合格,且无质量、计量等违法行为被立案查处,且其它指标符合要求的,可转为A类企业;
(3)、B类企业在各级监督抽查中出现一次以上(包括一次)不合格,或出现违反质量法、计量法等违法行为被立案查处的,转为C类企业;原B类企业转换为C类企业后,整改落实到位,产品经复检合格的可转为B类企业;
(4)、当年无不合格记录,没有发生质量、计量等违法行为而被立案查处的C类企业,且其它指标符合要求的,可转为B类企业;
(5)、在各级监督抽查及日常巡查中发现拒抽、拒检或拒不整改的企业一律转为C类企业。
(6)、C类企业在各级监督抽查及日常巡查中出现有下列行为的转为D类企业:
①有严重违法行为被立案查处的;
②整改后产品经复检仍不合格的;
③证书处于暂停状态,继续生产和销售违法产品的;
④同一种产品于近二年内在各级监督抽查中累计发生三次以上(含三次)不合格的。
3、建立市场退出机制。逐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将企业分类情况、分类转化情况和强制性退出情况通过职能部门门户网站、平面媒体、征信系统及时公布,采用市场倒逼制度,促使不具备生产条件、产品抽检屡屡不合格,甚至制假售假的末位企业尽快退出市场,促进行业健康快速有序发展。
产品在省级以上监督抽查中发生一次不合格,且企业整改不力的,建议暂停其强制性认证证书。
对有以下严重质量违法行为的,向认证部门建议撤销其强制性认证证书:
(1)同一企业在两年内相继发生三次及三次以上的假冒伪劣行为,被立案查处的;
(2)同一企业在两年内在各级监督抽查中累计发生三次及三次以上不合格的,且明显属于以劣质低价产品倾销市场、严重扰乱行业公平竞争秩序行为的;
(3)在省级以上监督抽查中发生不合格,并经整改后复查仍不合格的;或同一企业的同一种产品于两年内在各级监督抽查中累计发生三次以上(含三次)不合格的;
(4)因质量违法行为被国家级媒体曝光并引起高度关注和连续报道,对我市质量监督工作造成严重负面影响,并且企业整改不力的;
(5)其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严重社会危害的质量违法行为。
(四)总结阶段。**年11月底前认真做好总结上报省、市局。达到关注目标,请示上级解除关注,仍达不到目标的,要求继续关注或启动质量预警程序。
产品质量整改报告范文5
为认真落实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各项要求,巩固专项整治成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行动)检查验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整治行动检查验收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12月25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以下要求完成本地区专项整治行动的检查验收工作:
(一)检查验收任务。全面检查验收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安全、餐饮消费安全、药品质量安全、猪肉质量安全、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质量安全、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等八个专项整治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总结专项整治行动取得的成效,发现存在的问题,未达到工作目标的地区要分析原因、限期整改。
(二)检查验收内容与方式。围绕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提出的20个工作目标,特别是12个100%量化工作目标开展检查验收,具体内容可参考《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验收表》(附件1)。检查要深入基层,力求对本地区专项整治行动做出客观评估。现场检查内容可参考《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现场检查表》(附件2)。
(三)检查验收报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形成专题报告报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报告要全面、真实反映专项整治行动的总体情况,总结取得的成绩和经验,深入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建立长效机制的措施和相关工作建议。
二、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检查验收的基础上,12月下旬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将组织对各地检查验收工作进行抽查。抽查由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带队,主要采取听取当地政府汇报、随机抽查、暗访等方式。
产品质量整改报告范文6
一、争取局党委及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加大投入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为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顺利进行,保障农产品质量,局党委始终把这项工作摆在重要的议事日程,作为关系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头等大事来抓。一是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长任副组长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工作目标;二是加大了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及检测的投入;三是健全了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干网络,22个乡镇都配了农产品质量安全专干;四是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项目”建设。完成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该项目的建设期为2008年,建设投资304.48万元,其中:中央投资200。00万元,地方配套104.48万元。五是派出人员赴省学习检测技术和赴外地考察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经验。
二、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把学习、宣传贯彻实施该法,并列入局机关学习的重点内容,及时印发资料2000多份;利用科普集市进行宣传,让广大干群了解该法的具体内容。在农业技术培训工作中突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普及,全县共开展了200多期培训,大力推广水稻、湘莲、蔬菜、茶叶、水果等无公害和绿色食品栽培技术。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认真扎实
为及时了解农产品安全状况,坚持日常抽查和重点抽检相结合,全年对县城范围内步步高、万客源、易俗河农贸市场、裕丰、长江等宾馆及响水、谭家山、京竹等蔬菜基地蔬菜进行重点抽检710批次,其中合格的693批次,合格率97.61%,对不合格产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确保了群众消费安全,全年未出现中毒事件。同时在全县选定具有代表性的6个乡镇抽取稻谷样40个,送国家稻米检测中心进行检测,全面了解稻米质量状况,促进粮食生产安全。
四、继续抓好了示范生产基地建设
建设好了*、*、*、*等6个水稻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面积10万亩,其中中路铺绿色大米基地面积2万亩,青山桥3万亩。有5个千亩以上特色农产品示范基地:即响水乡红莱苔基地,面积15000亩;*、*、*、*等乡镇的湘莲基地,面积5000亩;羊鹿茶场的绿色食品基地,面积1000亩;白石乡优质西瓜基地,面积2000亩。
五、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管理进一步加强
围绕我县优势土导产业,做到下基地、进企业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以确保已认证产品质量安全,树立良好的品牌优势。认真搞好已认证“无公害”“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和生产企业的认证管理工作。扎实做好了创建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申报工作;如质如期完成6个企业8个产品的无公害农产品复查换证工作;完成了宏大公司的湘莲绿色食品认证相关材料的组织,并对该企业及其生产基地进行现场考察,已报省绿办审查。对2家申报无公害认证企业,组织相关专家对企业及其生产基地进行现场考察。完成了认证相关材料组织工作并已交省农业厅绿办。
六、认真开展以蔬菜农药残留超标为主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活动
在重点季节、重要节假日加大对重点市场、超市的检查力度。全年开展两次专项整治行动,同时加强了对农业投入的监管工作,严格了种子、农药、化肥、生物激素等农业投入品的生产和经营准入条件,依法打击制造、销售假劣农资和违禁使用限用农药的违法行为。积极查处农业环境污染事件;维护好优质农产品生产、加工、发展环境。
七、积极开展市场准入工作
我局牵头,协调畜牧、工商等部门,制定了《关于开展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实施意见》(潭政办发(*]21号文件)和湘潭县蔬菜市场准入实施细则(草案)。协助金鹏农贸市场设立农残检验检测室,购RP-420速测仪及药品等,费用2.2万元。选派了一名素质好、工作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参加县农产品检测站跟班实习和赴省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培训学习。同时,我局派人到常德专题学习了市场准入工作经验。
八、认真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整治工作为确保“两节”期间的农产品质量安全,8月30日召开的全县农产品
质量安全专项执法检查动员会,参会对象是农技站长、生产企业、生产基地、超市、农贸市场的负责人。印发了《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检查实施方案》(潭农发[*)36号文件)。同时,采用现场检测、宣传法律、指导帮助、限期整改等方法进行了认真督查。重点督查了易俗河、河口、谭家山、中路铺、青山、花石、姜畲、响水、石潭、杨嘉桥10个乡镇。共对4个农产品生产基地(蔬菜),4家超市、1个生产大米加工企业和9个农贸市场,进行全面检查,现场抽检蔬菜样品59个;同时针对生产基地、超市、农贸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下达了“整改通知书”6份,责令限期整改。取得六个方面的成效:一是各乡镇都成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工作责任,做到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宣传到位。农资经营户、生产企业、生产基地、超市、农贸市场等单位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认识进一步提高,工作落实有明显好转。二是市农业局的《关于查禁甲胺磷等农药产品,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通知》张贴到位,限用农药台帐都发到了经营点(店)。每个乡镇都现场检查了1—3个经营点(店),均未发现禁用农药;限用农药台帐登记较好的有青山、花石、杨家桥。三是谭家山蔬菜基地(李海珍)生产档案较为齐全,整个生产过程中农药使用均有记录。四是获绿色食品认证的农产品包装标识较规范,没有发现冒用绿色食品等质量标志的现象。五是金鹏农贸市场有农残检验检测仪器和检测人员,并按检测的要求开展检测工作;步步高超市有配送中心提供的检测单,但档案管理不够规范。六是有不少乡镇典型。如河口镇针对农贸市场的管理有新招,由镇政府出钱出力,在农贸市场内设立固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栏,为常年经营蔬菜户统一照相发证并建立档案,实行牌公示。姜畲镇政府组织召开全乡范围内的农资经营点(店)、农产品加工企业、农贸市场、生产基地、超市等单位共30多人的会议,会议邀请了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工商部门的同志作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知识讲座。青山桥镇政府拨工作经费3000元用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