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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安全论文范文1
高等院校实验室安全教育对于实验室的管理和发展至关重要,是预防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的基础工作,其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培养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学生良好实验习惯,能够从自身意识上加强安全实验的认识。在对高等院校实验室事故调查统计数据中显示,大多数实验室教学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隐患基本都是由于实验室工作人员或学生的思想意识不到位,没有加以重视,所以说高等院校加强实验室安全教育,制定安全管理条例,营造实验室安全操作氛围,这些都是实验室安全管理的重要举措,也是防止实验室安全隐患发生的有效途径。
2应用软件工程理论与技术
应用软件组件技术开发高等院校实验室信息安全管理系统,可解决软件复用问题,缩短软件编写时间,降低维护成本和实现程序动态升级的最新和强有力的方案。微软的组件对象模型COM是当今比较成熟的软件技术之一,广泛应用于操作系统和应用程序中。在分布式计算、Internet网和三层体系结构开发等前沿领域,COM组件技术也正在被大量使用和完善。为了能深入地理解COM组件模型的思想,更好地应用其组件技术,高等院校实验室信息安全管理系统应用组件技术,大大缩短了开发人员编写代码的时间、缩短软件开发周期、减少系统开发成本的支出等。
3系统架构模式
设计高等院校实验室信息安全管理系统时需要对系统开发架构进行深思熟虑,按照实际的项目情况,从逻辑上对系统结构进行划分,为三层结构或者二层结构。根据目前状况,WEB结构作为基础的系统开发使用的基本架构为三层,从逻辑上将三层架构设计为数据层、用户层与业务层。用户层的主要功能是实现用户之间的交互,如:显示用户输入与输出等;业务层的功能是分析数据信息以及计算数据等,该层是逻辑层,位于数据层与用户层之前,数据层的功能是对数据库信息进行读取,在数据层与业务层之间的划分和界限并不是很清晰,表示上述两层在功能上出现一部分叠加。系统设计应用三层架构,结构在后期便于维护、结构清晰、较强的扩展性、各个层之间具有独立性,各个层之间提供的服务都为透明化,因此,系统开发采用三层架构模式具有较强的安全性。高等院校实验室信息安全管理系统的特性,系统中核心模块的设计模式为三层架构,主要分为业务分析处理层、用户表现层与数据控制层。用户层存放WEB页面的数据交互,用户通过该层可以显示输入与输出信息,通过DreamWeaver完成用户层基本架构的设计,再利用系统开发工具PHP对该层的具体工具进一步补充;业务层使用的设计工具为PHP,后台业务处理模块的设计由C++完成,业务处理模块中包含大量对外接扩,数据库中运行该层的主要数据,通过PHP完成数据库访问公共类的相关设计,实现在逻辑上三层具有统一性。
4加强安全防范,从技术上筑牢安全防线
信息化时代高等院校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可以依靠实验室设施的智能化,可以通过智能监测对实验室内的情况进行全天24小时实时监控,只要出现盗窃事件系统就会自动报警。当实验室发生火灾时,智能烟感报警系统就会启动,这样就可以及时救火,避免大型火灾事故的发生。当高等院校实验室发生漏电事故时,智能漏电保护系统就会自动跳闸,这样就避免设备出现损坏。高等院校不仅要加强实验室硬件技术的防范,还要针对软件设施进行防范。智能化设备虽然给实验室的运行带来了便利,同样也带来了新的挑战。一个小小的软件病毒就可以使实验室整个实验室信息安全管理系统瘫痪而无法工作,很多重要信息就会丢失,而且无法恢复,带来的破坏不可估计。所以高等院校根据这些情况就应该采用先进的计算机防范技术,要在实验室内架设专用的服务器和防火墙,要给实验室内的所有服务器都安装防毒软件,要将高等院校实验室的内网与外网分隔开,做好病毒的防感染和扩散技术,要定期对实验室内的计算机进行杀毒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安装保密软件,对一些重要文件设置密码,确保高校实验室信息的安全。
5结束语
实验室安全论文范文2
针对高职教育的特点和人才培养的要求[3],为使实验室安全教育更有实效性,符合高职学生认知规律,我们编写了《实验室安全手册》,主要内容为:(1)实验室安全的基本要求以防范于未然的审慎态度,总结学生在实验前应该遵守的注意事项、实验实训时的纪律要求以及学生在实验室使用常用化学试剂时的注意事项,通过文字结合图片的形式予以展现,如:学生实验室的着装要求见图1。(2)实验室一般伤害的救护我院各专业在实训中心的实验项目常会用到各种各样的化学试剂,化学灼伤、药物溅入眼睛或嘴巴的事故时有发生,此外一些实验项目还会遇到割伤、烫伤、过敏、动物咬伤等情况,本部分内容主要针对意外发生时,学生应如何救护,提高学生安全防范技能。(3)实验室消防安全知识本章内容主要针对实验室发生火灾时的应急处理措施,内容主要以图片的形式表现,力求简洁生动,图文达意,如:在手册中提供实验大楼的逃生通道、消防栓和灭火器的位置等见图2。此外,重点针对实验室消防知识以及发生火灾时,学生如何报警,如何逃生,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灭火,如何灭火等进行讲解。(4)危险化学品的安全防护危险化学品在实验中常会用到,本部分内容主要介绍:实验室药品的摆放、储存要求,与危险化学反应操作有关的注意事项,介绍易相互作用发生爆炸的化学物、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及易制毒化学品。(5)实验室安全用电的基础知识实验室常会使用各种电器设备,部分仪器功率较大,如恒温电热鼓风烘箱的功率达6500W,大功率电器设备操作不当将造成严重后果,本部分主要介绍危险用电带来的危害以及如何预防触电事故的发生。课题组还将学生常用的实验电器设备逐一阐述,对于一些实验中常犯的错误,用图片形式表现出来,如:学生在电热套使用后,在没有充分冷却的情况下,将电线放入加热套上,最易引起安全隐患,见图3。(6)实验室废弃物处置高校实验室废弃物的回收处置工作,既是高校自身校园安全环保建设的需要,也是国家法律法规的严格要求[4]。本部分内容包括:废弃物的分类及危害,废弃物安全处理的原则,部分废弃物的最高排放浓度并介绍部分废弃物的处理方法。(7)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针对我院专业特点,介绍实验涉及的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要求,主要包括:气体钢瓶和压力容器的使用、检查等。(8)实验室生物安全知识我院微生物与药理实验室属于生物安全防护二级实验室,本部分内容主要介绍:生物安全的一些常用名词和概念;各级生物安全防护的要求;常用的防护设备;生物安全一、二级标准微生物操作规程;生物废弃物的处理等。
2实验室安全教育的形式与实施
实验室安全关乎生命安危,需要全院各部门的协同努力。在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委员会的指导下,实验实训中心牵头电教、教务、教学院部、、学生管理、保卫等多部门,协同创新,立体推进,将实验室安全教育细节逐步落实到课堂内外,在保障实践教学安全方面作用凸显。目前,我院实验室安全教育分为三个层次:(1)学生实验室安全教育学生实验室安全教育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在新生入学时,实验实训中心将协同学生处为学生发放《实验室安全手册》,并将实验室安全教育纳入新生入学教育必修环节。协同保卫处开展实验室的防火防盗培训,组织学生进行实验室消防安全演练;协同电教中心,组织学生参加在线实验室安全知识考试,取得进入实验室学习资格,该阶段为强制教育;第二阶段,开设《实验室安全》选修课,安排16学时的教学,学分为1分。在选择选修课时,学生通常会选择自己感兴趣,或者自己认为对将来发展有用的课程来选。对此,我们加强了对该选修课程的宣传,特别是对即将进入实验室的学生和即将参加毕业实习的学生,通过试讲自由听课的方式,调动学生选择该课程的积极性和主动。(2)实践课教师的实验室安全知识培训实验实训中心将实验室安全培训常态化,协同教务处和教学督导室面向全院定期组织相关专题的培训。培训后,再由教师将安全知识渗入到日常的实践教学当中。培训内容主要根据专业特点,由各教研室整理实施,如:各实训教研室根据自身专业内容制定的相应应急预案及实训中心制定的公共安全应急预案的学习和演练等。在日常工作中,各教研室不断收集素材,将实验中出现的各类安全事故拍照留底,作为培训素材;(3)实验教师安全知识的更新随着高校实验室的扩增,新设备、新仪器不断的添加到实验室当中,实验室相关人员需要对仪器的操作规范和安全注意事项进行了解掌握,集中对相关仪器的使用培训将让广大教师更好的了解仪器,有利于实验室安全。
3结语
实验室安全论文范文3
【论文摘要】文章探讨了加强电气安全性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分析了建筑电气的检查要点,提出要在设计、施工、检查、验收和设备交接中予以高度重视才能落到实处。
近年来,住宅建筑的电气设计,已受到有关方面的关注,从政府主管部门制订政策法规,到开发单位、设计人员不懈地改进创新,不仅适应了大量家用电器进人家庭和多种信息消费猛增的需要,而且在用电安全方面,也相应有了许多的保护措施。但是,各类电气事故仍然逐渐增多。针对此情况,文章对建筑电气的安全性措施进行了探讨。
一、建筑工程中常用的安全保护措施
(一)绝缘保护
材料、设备进场应进行绝缘检查。在《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基本规定中对主要设备、材料、成品和半成品进场验收作了详细要求。比如成套灯具的绝缘电阻不小于2MΩ,内部所用导线绝缘厚度不小于0.6mm;开关、插座的不同极性带电部件间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不小于3mm,绝缘电阻值不小于5MΩ;柜、屏、台、箱、盘间线路的线间和线对地间绝缘电阻值馈电线路必须大于0.5MΩ,二次回路大于1MΩ;电线、电缆产品有安全认证标志,绝缘层完整无损,厚度均匀且规定了绝缘层厚度。因有异议送有资质实验室进行抽样检测。对于在施工中由于工艺需要而损坏的绝缘层应采用色相带和绝缘电胶布恢复到不低于原绝缘等级,等等。
(二)短路、过载保护
线路发生短路时,线路中的电流将增加到正常时的几倍甚至几十倍。在配电设备中常用熔断器以达到短路保护功能。熔断器不仅要标明额定电流,还应标明额定电压。根据配电系统中可能出现的最大故障电流,选择具有相应分断能力的熔断器。熔件的额定电流一般为用电设备额定电流的1.5倍左右。
载保护一般由自动开关(或小型断路器)完成。根据实际需要,自动开关可配备过电流脱扣器、失压脱扣器、分励脱扣器。为了起到自动开关过载保护的作用,自动开关的额定电流要与负载电流相匹配,并小于导线的载流量。
(三)漏电保护
电流通过人体内部,对人体伤害的严重程度与通过人体电流的大小、通过人体的持续时间、通过人体的途径、电流的频率以及人体的状况等多种因素有关。特别是电流的大小和通过时间之间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目前,我国和西欧及日本一样,对于漏电保护器取30毫安/秒作为设计依据。根据各国经验,这样的漏电保护器,可以满足触电保护的要求,具有足够的安全性。
在建筑工程中漏电保护方式一般采用分支线保护和末端保护相结合的分级保护方式,并以末端保护为主。这样,可尽量缩小发生人身触电及故障时所引起的停电范围,不影响其他设备或用户的用电,便于查找故障,提高供电系统的可靠性。漏电保护器不同于其他电气产品,由于它关系到人身安全,因此选用时必须注意以下原则:(1)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6829—86《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的要求,并具有中国电工产品认证委员会(缩写为CCEE)的认证标志;(2)应经有关专业部门检测并试验合格的报告证明文件;(3)应符合漏电保护方式对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及分断时间的要求,并满足分级保护的级间协调原则。
(四)等电位保护
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第3章、第27章对建筑物等电位连结作了具体要求。等电位分局部等电位连结和总等电位连结。
在规范3.1.7强制性条文中,要求接地(PE)或接零(PEN)支线必须单独与接地或接零干线相连接,不得串联连接。在建筑工程中同类插座同一回路的接地线利用插座压紧螺栓相互翻接是不符合要求的,干线导线应可靠连接后连接到分户箱内接地汇流排,汇流排与总等电位箱直接相连。接地线用黄绿相间线是国际上通用的,总等电位同时是重复接地点。
局部等电位在以往图集中有两种方案,这种方案都存在不合理的地方,新的图集苏D101-2003中作了修改。新图集有两点得到加强:一是现浇板内受力筋与等电位系统作了可靠的焊接;二是卫生间的用电设备不仅要接地保护,而且还要等电位接地,增加了潮湿场所用电的安全性。
(五)接地保护
设备的某部分与土壤之间作良好的电气连接,叫做接地。与土壤直接接触的金属物件,叫做接地体或接地极。当电气设备发生接地故障时,电流就通过接地体向大地作半球形散开,这一电流叫做接地短路电流。试验证明,在距单根接地体或接地短路点20m左右的地方,实际上流散电阻已趋近于零,也就是这里的电位己趋近于零。凡电位趋近于零的地方,即距接地体或接地短路点20m以上的地方,就叫做电气的“地”或“大地”。接地电阻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地下水位的变化以及土壤导电率的变化而变化。所以规范第24章要求接地装置必须在地面以上按设计要求位置设测试点。每单项工程不宜少于两个测试点。
按接地作用的不同可分为工作接地、保护接地、重复接地和防雷接地、静电接地、屏蔽接地或隔离接地等。
1.工作接地。为了保证电气设备在正常和事故情况下可靠地工作而进行的接地,叫做工作接地,如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
2.保护接地。为了保证人身安全,防止触电事故,把在故障情况下可能呈现危险的对地电压的金属部分同大地紧密地连接起来,叫做保护接地。对电力系统来说,保护接地的方法一般只适用于中性点不接地的电网中,只有在这种电网中,凡有金属外壳及构件的用电设备才可以采用保护接地来保证人身安全。
3.重复接地。在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低压系统中,为确保零线安全可靠,除在电源(如变压器)中性点进行工作接地外,还必须在零线的其他地方进行必要的重复接地。比如电缆和架空线在引入到建筑物处,零线应重复接地,如果不进行重复接地,则在零线发生断线并有一相碰壳时,接在断线后面的所有设备的外壳都将呈现接近于相电压的对地电压,这是很危险的。4.防雷接地。为了防止雷电的危害而进行的接地,叫做防雷接地。防雷接地作用不言而喻,不接地就无法对地泄放雷电流。规范对利用建筑物基础和主体钢筋做接地极和引下线以及人工接地装置、接闪器的安装作了具体要求。设计对防雷接地阻值都给出了参数,接地体和引下线完成后要测试,接闪器完成后整个系统才能测试。人工接地引下线要顺直,不存在死角,引下线金属保护管要与引下线做电气连通。避雷带形成等电位可防静电危害。人工接地装置接地体间距不小于5m是为了降低接地体屏蔽作用。
二、检查要点
1.利用建筑物基础钢筋作接地装置,要按设计和规范要求焊成环网状。检查搭接长度、施焊质量、搭接材料的规格尺寸,人工接地的埋地深度和间距,引下线的焊接质量和测试点的设置,测试方法和阻值大小。
2.总等电位和局部等电位的施工要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总等电位箱内自动空气开关、总漏电保护器以及分户箱内小型断路器、漏保器的质量、参数及级间协调,高低压配电设备的绝缘和安全防护,导线及灯具等质量。
4.同类插座同一回路的接地线的敷设,不能利用插座端子压紧螺栓相互翻接,用国际上通用的黄绿相间线作接地干线,接地干线应可靠连接后敷设到分户箱内接地汇流排,汇流排与总等电位接地排连接。按设计的供电线制检查总等电位箱内重复接地。
5.导线绝缘测试。
6.通电试运行并调试。
三、结语
以上是为了加强电气安全性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在设计、施工、检查、验收和设备交接中予以高度重视
才能落到实处。监理在施工现场要多观察、勤检查,狠抓重点工序,坚持上道工序未经检查合格,不得进入下道工序。这样,电气的安全性就有了保证。
【参考文献】
实验室安全论文范文4
[关键词]锅炉 检验 安全 水位表
中图分类号:TK2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42-0272-01
1 我国锅炉检验的安全现状
锅炉在日常生活和生产中被人们广泛使用着,它是一种很重要的能量转换设备,在火电站、船舶业、机车业、工矿企业等都有锅炉的使用。但是锅炉在承受很大热力或者很大压力时很容易产生爆炸,是存在危险性的设备,国家很多有关部门都颁发过关于规范锅炉从设计制造开始至检验生产过程的安全条例,强制性对锅炉进行安全管理,但却由于没有得到十分足够的重视,投入生产实际使用后安全结果并不理想,很多时候还是会有意外发生。通过对锅炉使用的情况调查分析,发现了许多问题,日常生活中取暖应用的锅炉最为常见,很多单位都没有配备专业的锅炉管理负责人员,这些普通人员对锅炉的安全使用规范都不了解,更没有在使用前对锅炉进行安全检查验收就投入使用,这些人员也没有经过专业的培训学习就上岗工作,非经验人员在工作中锅炉出现故障他们很多时候都无法知道并解决,更不会主动对锅炉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工作,如此就会造成锅炉年久失修、部件腐蚀。此时相关管理人员若再不重视锅炉安全管理工作,不制定好严格的安全管理规范,随着时间的推移锅炉在遇到外界热力或压力过大时就可能出现安全事故,发生事故不但会造成单位财产损失,严重的还可能会危及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2 我国锅炉检验中常见的安全问题及措施
2.1 压力表存在的主要安全问题及措施
2.1.1 最高工作压力红线未标
锅炉上的压力表可以准确的测量出锅炉上所需测量部分的压力值,很多锅炉安全事故的发生是由于上面的压力表失真或者失灵造成的。锅炉压力表安装过程中如果安装人员疏忽,没有标明锅炉最高工作压力时的红线位置,安装后验收时没有跟使用人员强调或者强调了没有严格落实,使用过程中若压力超过了最高指示红线就很容易被忽视,而造成安全事故的预防不当。在锅炉安全技术规范中最高工作压力的红线要求必须标明,并要求确定按时检修确保压力表能够准确的正常运行工作。
2.1.2 选用了不当的压力表极限值
压力表上存在的隐患也可能是锅炉出厂的时候不符合标准或者在安装更换时选用了不达标的压力表,造成压力表的极限值选用不当,所以锅炉操作管理人员要学习熟悉锅炉的安全技术监程,收货时要仔细认真的进行全面检查,做到质量问题及时发现、及时解决,确保压力表准确无误的使用。
2.2 水位表存在的主要安全问题及措施
2.2.1 水位表汽连管不水平
锅炉使用时要做到及时冲洗和更换水位表,有些管理不严谨的单位为了节约资金或其他原因,使用不符合规定尺寸的水位表,私自进行改装,水位表与汽连管不在同一水平面上容易造成假水位。没有水位标志或水位标识线不正常的水位表当水位过满或过低时不容易被发现,使用的时候还要划分好高低水位标志线。
2.2.2 水位表旋塞失灵以及水位表的水位标志不正常
当水位表的旋塞失灵时一定要马上解决处理,不然容易造成引出管冲洗人员的烫伤事件。造成这个问题的原因多半是司炉人员意识力度不够强,疏忽了平时使用时检查水位表旋塞。只有让司炉人员增强责任意识提高工作能力,对工作的水位表经常检查,对失灵的水位表及时修复更换。
2.3 安全阀存在的主要安全隐患及措施
2.3.1 安全阀未校验
使用单位不重视特别是生产单位由于缺乏系统而科学的生产部署, 没有明确的检修计划, 使锅炉在检修期间不检验安全阀, 投产后又没有时间校验,为确保锅炉的安全生产安全阀必须严格按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的规定进行检验。
有的使用单位没有作出科学系统的生产部署,也没有制定明确的检查修理计划,导致锅炉检修期间未对安全阀进行检验,投入生产后为了效益也没有对安全阀进行检修,从而造成安全隐患。从长远安全使用的角度考虑,锅炉的安全阀一定要严格的按照安全技术监查规定程序进行检验后再投入使用。
2.3.2 安全阀未安装泄放管
锅炉安装后基本上都配有安全阀泄放管,有些司炉认为泄放管没有起到实际的保护作用,而且检验维修拆卸等程序比较复杂,就不在锅炉上安装安全阀泄放管。但是锅炉必须安装安全阀泄放管,因为它的作用是把蒸汽运输到安全的地点以免产生不安全因素。泄放管安装使用后还要注意对其进行经常检查找平工作,以免泄放管不水平导致管内积水,长期积水会腐蚀安全阀边缘的密封垫,造成开启时的压力较大而且数据不太准确。
2.3.3 安全阀泄放管安装错误
安全阀泄放管安装不水平或出口过高造成管内经常积水,腐蚀安全阀的密封垫, 从而增加背压造成开启压力过大且开启压力不准确,在使用时要注意经常检查, 重新找平泄放管。
2.4 温度计存在的安全问题及措施
锅炉上安装的温度计是用来测量锅炉内蒸汽和水温高低的。有些厂家不很重视检修温度计的工作,对温度计置之不理,在使用时温度计没有校验还存在粗无的量程选择问题。这种厂家就应该增加安全教育知识懂得温度计校验的重要性,一定要定期进行温度计校验。
3 结语
锅炉在我们的生活中并不陌生,它是在生产生活中经常用到的能量转换设备之一。但有时因为锅炉安装时没有充分进行质量问题的监察管理,或者管理锅炉人员工作能力缺乏,近年来锅炉安全问题频现。因为锅炉检验的一点点疏忽,就可能造成安全事故,所以相关单位就应该从锅炉安装开始,严格监察锅炉的安全使用情况,确保安全生产无事故的同时不断促进生产生活的安全和进步。
参考文献
[1] 朱江,李丽娟,林凤兰,郭永昌,钟根全.混凝土结构无损检测实验教学的实践与探讨[J].广东工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10,(S1):121-122,126.
实验室安全论文范文5
学术界有专家认为,1987年颁布的《档案法》对我国有关主体的档案利用权利进行了法律确认,档案利用权利已经是一项法定权利。但是,从《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中不仅看不到有关档案利用权利的明确表述,而且从相关规定中也无法自然推导出档案利用权利就是一种法律权利。《档案法》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在规定档案利用行为时表示有关组织或公民“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或未开放的档案(对后者又做了特别限制性规定)。事实上,“可以利用”通常会出现在两种情况之下:一是公民或组织具有法定的档案利用权利;二是公民或组织可以从档案馆开放档案的行为中获益。虽然上述两者在目标指向上均表现为公民或组织档案利用过程或结果的实际发生,但它们显然有着明显区别。如果公民或组织是在履行档案利用权利,则其档案利用行为理应受到各种保障或救济,一旦其档案利用权利受到损害就应得到来自行政或司法渠道的救济;如果公民或组织是从档案开放过程中受益,那么自然不会对档案开放主体(主要是指国家档案馆)的档案开放行为提出任何非议。从《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文本解读上看,它们在涉及公民或组织对开放档案的利用行为时,似乎都有意或无意省略了“权利”一词,而且通篇法律文本也未设计对公民档案利用权利进行保障或救济的任何措施。因此,笔者认为,迄今为止在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中档案利用权利并未被确认,它尚未成为一种法律权利,仍然只是一种应有或事实上的权利。
由于不同的权利主体基于同一档案客体对象会因利益目标不同而产生不同的权利类型并伴有普遍的信息权利冲突现象,因此,从权利协调与平衡的原则和要求看,公民或组织基于某一档案客体对象所产生的档案利用权利始终都是有限度的,它必然会受到档案开放或公布权、档案秘密权、档案作品著作权等相关权利的制约。因此,设计合理与合法的档案利用权利控制机制就成为我国档案立法的重要内容。
二、现有法律法规对档案利用权利的过度限制
任何权利的构成都包括权利主体、权利客体、权利内容等基本要素,对档案利用权利限度的分析也可从这些角度分别进行。
1、档案利用权利主体上的限制
档案利用权利主体是指有权利用(而不是现在法律文本中表述的“可以利用”)已开放和未开放档案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我国在有关立法中习惯于将权利主体表述为“我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对外国人或者组织作特殊处理或者规定。例如《档案法》第二十条就规定了对档案(半现行与非现行文件)利用主体的具体范围为“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而没有将“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纳入到利用主体的范围之内。为了处理这一局限,有关部门出台了《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我国档案试行办法》。一般而言,外国人或外国组织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后只能利用国家档案馆已经开放的档案。从信息公开立法的国际趋势看,信息获取与利用权利主体一般具有无限性特点,习惯于将本国公民、法人或者组织和外国公民与组织均作为等同的权利主体对待。笔者认为,上述趋势虽然可以给我国档案立法提供借鉴,但从理论上还是应区分清楚档案利用权利主体和档案利用主体的界限。档案利用权利主体是指我国公民、法人或者组织,而档案利用主体除包括我国公民、法人或组织之外,还应包括外国公民或组织。他们与我国公民、法人或者组织等档案利用权利主体的本质差异在于:首先,外国公民或组织不能要求我国开放某类档案,而我国公民、企事业单位和组织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要求开放某些档案或申请利用某些未开放档案;其次,我国公民或组织可以通过行政援助和司法援助要求有关部门开放某类档案或收回已开放的档案,而外国公民或组织则无权要求。由此可见,在档案立法中理应区分档案利用权利主体和档案利用主体的不同。现阶段我国档案立法文本中对我国公民、法人或者组织的档案利用行为仅用“可以利用”来界定则远远不够,法律文本理应明确赋予他们档案利用权利主体的地位,而“可以利用”的表述仅适合于对外国公民或组织档案利用行为的概括。
2、档案利用权利客体范围上的限制
从我国法律制度关于档案开放利用客体对象范围的界定看,它仅限于国家档案馆保存的档案。《档案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是自其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档案法》第二十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根据经济建设、国防建设、教学科研和其他各项工作的需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以及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保存的档案;《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保存的尚未向档案馆移交的档案,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如需要利用的,须经档案保存单位同意。从上述一系列规定可以看出,《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有两个重要限制:一是始终将档案开放客体对象限制在“国家档案馆的档案”这一范围内,虽原则性提出有关主体也可利用未进馆的档案,但将开放利用决定权交给了档案保管单位;二是虽然规定有关主体可以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但是,由于上述《档案法》第二十条明确授权制订“利用未开放档案办法”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至今没有出台“有关规定”,因此,从一定意义上来说,馆藏未开放档案的利用还是一个“无法可依”的领域。①这表明机关档案室收藏的档案和国家档案馆收藏的未开放档案均不在现有档案开放利用法律制度的调控范围之内。因此,档案利用权利客体对象目前仅限于国家档案馆保存的已开放档案。
3、档案利用权利行使目的的限制
档案工作基本原则指出档案工作的根本目的是“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其言下之意就是所有主体(团体用户或个人用户,甚至包括国外用户)可以因各种需要(公务或私人目的)利用档案。这一理念在《档案法》中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体现。《档案法》针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上述利用主体均为团体用户)利用开放档案和未开放档案均未明确限制其“利用目的”。但有关规定显然未将公民个人因“个人休闲”、“个人利益”等不属于“各项工作需要”范围的档案利用目的包涵在内。这就意味着公民出于“个人休闲”、“个人利益”等利用目的利用未开放档案的行为不能得到法律保护。
与此相类似,《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这意味着对政府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贯彻自由使用原则,但自由使用原则并不适用于被动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生产、生活、科研等活动特殊需要”的信息公开申请限制极大地蚕食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信息利用范围。
三、档案利用权利适度扩展及其实现的基本途径
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和权利要求的提高,档案利用权利也应进行适度扩展。这种权利扩展首先体现在对档案法律政策设计上的要求。
1、设计覆盖文件管理全流程的信息开放政策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指向的客体对象是处于形成、处理或保存等所有阶段的政府信息,某一政府信息只要属于主动或被动公开的范围,不管其运动到什么阶段或收藏与保存在什么地点均应公开。这就意味着保存在机关业务部门或文书处理部门、机关内部档案部门和国家档案馆等不同地点的政府信息均应执行统一的开放政策。但与此不相容的是,《档案法》对处于国家档案馆保存阶段的档案开放政策则另有具体规定,而且这些规定又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存在矛盾冲突。从法律位阶和政策效应上来看,《档案法》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相关内容具有否定作用。这就导致了在文件全流程管理中,现行、半现行文件的开放政策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而非现行文件的开放政策适用《档案法》。由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作为立法指导思想,而《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和有关规定强调的是以“档案保管和控制”作为立法指导思想,所以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开放度明显高于《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和有关规定。这就导致了现阶段我国文件与档案开放利用政策中存在着明显的前松后紧现象,即处于现行与半现行阶段的文件开放利用政策相对宽松,而处于非现行期的文件(即国家档案馆的档案)开放利用政策却相对严格,显然,这不符合伴随着时间推移,信息机密性递减而其作用范围应该逐步扩大的一般规律。因此,提高《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法律位阶或制订《文件与档案法》(或称为《文件法》)将有利于从文件管理全流程上统一文件与档案的开放政策。
2、形成对档案利用权利科学控制的基本机制
正如前文分析的一样,档案利用权利是有限度的,对档案利用权利的限度必须进行科学的分析和控制。对档案利用权利的科学控制可以分为两个层面:一是对档案合理利用行为进行合法化确认;二是从源头上设计档案开放与公布权行使机制。
对档案合理利用行为进行合法化确认是在对档案利用行为进行合理化程度分析的基础上,通过法律法规对这些合理利用行为进行认可的过程,它影响和决定着档案利用权利本身的内容及其可能实现的广度和深度。由于档案利用过程中不同信息权利之间矛盾冲突的普遍存在(例如档案控制权与获取权的冲突、档案开放权与保密权的冲突等),这就决定了档案利用应是合理和合法的利用,并且合理的档案利用行为也应得到有关法律法规的确认,例如档案利用行为必须遵守著作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果仅就档案利用权利本身设计档案利用控制机制那么便是一种片面思维。这是由于档案利用是对已开放档案和未开放档案的利用,档案利用权利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档案开放程度。因此,要建立和完善档案开放审查机制。笔者认为,在档案开放审查机制中起决定作用的是档案开放审查与决定主体的政策执行意识、能力与水平。从开放档案信息的义务与责任、对档案信息的理解力等方面看,档案开放审查和决定主体不仅包括国家档案馆,还应包括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只要是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主体依法开放与公布的档案,任何享有政治权利的公民、法人或组织无论出于公务或私人目的均可对其进行利用。
3、制定未开放档案申请利用的科学程序
档案利用权利指向的客体对象既包括对已开放档案的利用,也包括对未开放档案的利用。《档案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根据经济建设、国防建设、教学科研和其他各项工作的需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而且,该条款同时明确,“利用未开放档案的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但从具体实践看,现阶段我国利用未开放档案的办法始终没有出台,档案利用工作的着力点集中在已开放档案利用上,而相对忽视了未开放档案的利用工作,这无疑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影响了公民档案利用权利的实现。针对公众档案信息个性化需要不断增多、公民档案利用权利实现的要求和进一步提高综合档案馆管理绩效的客观形势,综合档案馆和有关档案机构均应适时启动未开放档案的申请利用。从保障未开放档案申请利用的程序合法要求看,综合档案馆和有关档案机构可以参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关于信息申请公开的规定执行。从政策衔接要求看,对处于不同运动阶段的文件信息适用相同的依申请公开程序既是合理的也是合法的。可喜的是,这种针对未开放档案申请利用的有关规定或办法已经在我国一些地方性档案立法中开始出现。2008年修订的《上海市国家综合档案馆档案利用和公布办法》在第八条就详细规定了公民和组织利用档案馆未开放档案的程序办法,这极大地保障了公民和组织的档案利用权利。
4、开发具有保障档案利用权利实现的文件管理系统
档案利用权利的实现依赖于数字档案馆或电子文件管理系统的功能完备。由于电子文件数量不断增长和种类日趋复杂,因此,开发建设功能完备的数字档案馆与电子文件管理系统就成为文件与档案利用权利实现的基本保证。从国际范围看,一些国家的数字档案馆或电子文件管理系统项目均将保障利用作为其建设的重要目标之一。美国国家档案文件管理局(NARA)建设电子文件档案馆(ERA)系统的重要目标之一就是要保障具有合法权利的政府部门及公众不管在何时何地都能利用文件与档案。突出“在线利用”的文件管理系统功能(而不仅是保管或备份功能)设计对推进有关主体档案利用权利的实现将产生重要的保障作用。
实验室安全论文范文6
关键词:城市街区;城市人行道;公共安全
目前,人们对城市人行道发挥的公共安全功能重视度不够,街区的治安管理也多数依赖传统的模式,而发挥人行道自身的安全自治化活力不够,街区居民参与安全管理程度不高,街道安全管理环境也急需优化。
一、城市人行道的公共安全功能
传统上城市公共安全的提供是来自国家,而公共安全建设也因缺少市民的参与而减少了其公共性。正如亚里士多德在论述以何种方式建立城邦时所提到的人们对公共事物与私人事物的不同态度问题时所说,“凡是属于最多数人的公共事物常常是最少受人照顾的事物,人们关怀着自己的所有,而忽视公共的事物;对于公共的一切,他至多只留心到其中对他个人多少有些相关的事物。”[1]在现代社会中,人们越来越意识到事物的普遍联系性,不仅自己和他人有着密切联系,个人和环境也相互影响,单纯在乎“私人事物”是远远不够的,越是公共的,越是私人的。
人们在城市人行道行走或是驻足,总会有是否“安全”的顾虑。因为如果该街区或是人行道是“安全”的,就不会考虑是否安全的问题了。人不是被动的安全受益者,也不是无助危险的受害者。而一个城市街区的基本安全原则是人们在人行道上身处陌生人之间必须感到人身安全,必须不受潜意识感觉到陌生人的威胁。因此,城市的人行道必须具有而又实际具有城市公共安全的功能。
二、城市人行道存在的安全问题及其原因
(一)城市人行道安全活力不高
维护城市安全是警察的责任,但是城市的公共安全不应该单是主要由警察来维持。而且,目前街道的警力不足这一现实状况,更加凸显出街道安全活力不高的问题。城市的公共安全主要应该是由一个相互联动、非正式的网络来维持——一个有着自觉的抑止手段和标准的网络,它由人们自行产生,也由其强制执行,这就是城市街区自己的安全活力,它可以依靠街区人行道的安全功能发挥出来。而目前大部分的街区既没有一个自制网络来抑止不安全事故,又没有完全依靠发挥人行道的安全功能,使街区自身在街区公共安全上无所作为,致使安全活力不高。
(二)街区居民的参与程度不高
城市街区管理离不开居民参与,没有居民参与,街区犹如“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而缺乏居民参与是当前中国城市街区管理所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在“街道办”和居委会的全面管束下,居民一方面缺少参与街区事务决策和管理的途径;另一方面他们早已习惯于事先有事直接找政府,寻求政府的帮助,等待政府的安排,因而缺乏参与街区活动的积极性。至于街区的人行道,除了主要发挥其行走功能外,居民们几乎忽略它的公共安全功能。多数人没有形成一定的观念和意识,对街区的陌生人或者是异常行为和现象缺乏警惕,行走在人行道时也缺乏交流,哪怕是眼神的交流,这样,人行道没有充分发挥出保障街区的有序和稳定的功能,居民也就不能以人行道为纽带增进居民的归属感。
(三)人行道周边的安全环境急需优化
1982年,美国犯罪学家乔治·凯令和詹姆斯·威尔逊在《太平洋月刊》上发表了《警察与社区安全:破窗》一文,他们首次使用“破窗”一词,并系统的阐述了“破窗理论”[2]。“破窗”(brokenwindows)是一种比喻,指的是街区中出现的扰乱公共秩序、轻微犯罪等现象就像未被修理的窗户,给人造成街区治安无人关心的印象,如果任其发展,将导致更为严重的犯罪。破窗理论说明街区治安管理需要良好的外部环境,消除潜在的治安隐患。但是,中国街区治安管理的外部环境并不理想,单从人行道这一点就表现出:(1)亮灯工程不够。不少街区不仅很多人行道两侧没有路灯,而且许多居民楼道也没有感应灯。黑暗不仅会给预谋违法犯罪,破坏公共安全的人提供可趁之机,也给行人、治安巡逻人员带来诸多不便,增加了街区治安隐患。(2)街区环境净化、美化不够。许多人行道旁的街心公园都已经废弃,无人管理;或者成为流浪者和乞讨者的露宿地。这不仅影响街区的美观有序,而且也可能为犯罪分子提供了窝藏地点。
三、解决街区公共安全问题的措施
(一)激发街区自治化活力
加强城市街区的公共安全建设关键是依靠街区自身,激发其活力,加强其自治化程度。其途径很多,比如可以通过推动民间社会组织的发展来实现。民间社会组织是街区建设的主体之一,也是街区管理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4]。如何培育和管理民间社会组织,是激发街区自身活力的主要内容。一方面要扶持、引导民间社会组织发展,但更关键的是要建立一套有效的自我监督管理制度。
由于街区居民共享着地理位置,穿插交汇的人行道使他们在空间上相互联系,日常行动和生活,更是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他们的街区。因此,城市街区在自治方面还应当具备一个功能,就是当街区遇到自己解决不了的问题时,必须及时地找到有效途径,将街道的意见反映到上级主管机关,这也能促使将反映民生的意见变成城市的政策。
(二)增强街区居民的归属感
一个成熟的街区,不仅要具有界限明确、相对稳定的地域和并存互动关系的人口群体以及街区成员共同生活所需要的公共设置,而且更要具有一定的街区管理水平和街区居民的认同感[3]。人们相互间即使没有任何关系,但必须存在对彼此的公共责任感,这一责任感源于对街区的归属感、认同感。街区居民对街区有没有亲切感、归属感、自豪感、荣誉感等感情,是一个街区是否成熟的重要标志。在对街区公共安全的管理时,可以通过不间断的开展治安防范工作,有效地防止街区违法案件的发生,营造街区良好的治安环境;通过端正街区民警的执法思想,树立为民服务的意思,建立了良好的警民关系,培植良好的社会风气。实践证明,实施街区治安管理,不仅可以建立融洽的警民关系,增强街区居民的归属感,而且也可以为街区的发展提供保障作用。这样,居民将把作为公共产品的街道视为自己的家,将街区视为自己的家,无疑将促进整个社区的和谐发展,加强城市公共安全。
(三)树立居民自觉监管意识
激发街区自身活力,增强街区居民的认同感后,必须树立起自觉监管意识,或者说是自觉树立起自我监管意识。一个有活力的街道不仅有行人,也有观看者,人行道上的行人不仅在行走,同时也在对公共安全实行监管,街区的居民更是主要的监管者。这些行人和居民就成为监管街道安全的有效的人力资源,而要成为有效的,则必须有种自觉的监管意识。否则,即使有再多的监管者去监管公共安全,在灯火通明的火车站也会有骇人的犯罪发生。培养自觉监管意识的主体则主要是临街的居民和人行道边的店主。
老城市貌似缺乏秩序,其背后神秘的秩序、安全和自由,其实质就是城市相互关联的人行道的用途,为它带来一个又一个驻足的目光,正式这种驻足的目光构成了城市人行道上的安全监视系统。因此,街区的居民应当起到榜样作用,树立起自觉监管意识,由此来带动街道上的行人,在人行道上发生众多微不足道的公共接触,由这些行为构成城市街道上的信任,它来源于迎面走过时的眼神停留,排队等号付款,对有伤病的路人表示同情。而这种信任的培养不能依靠机构来进行。在街区范围内平常的公开的接触所有的事都是个人自己去做,并非强迫,其总和是人们对公共身份的一种感知,是公共尊重和信任的一张网络,是在个人或街区需要时能作出贡献的一种资源,这些都是自愿形成。而缺少这样的信任对城市的街道公共安全是相当不利的。如果街区居民树立起自觉的监管意识,那么街道上的每个人都有一种关注街道的潜意识,尤其在关键的时刻,那么城市的公共安全程度将大幅提高。
(四)充分利用街心公园提高城市公共安全
充分利用街心公园提高城市人行道的公共安全,是建设城市街区公共安全的有效途径之一,而主要问题就是街心公园的规划。无论该街区公园是成为流浪、乞讨者的聚集点,或是废弃品堆放的地点,还是犯罪发生点,也可能是街区居民游憩点、路人交流点、风景点,建立公园的目的都是为了将人聚集在一起,而不是建在人口较为密集的地方。而将人群聚集起来的目的就是为了增强城市公共安全度。一个熟悉的道理:一条经常使用的街道相对安全,一条废弃的街道很可能不安全。不安全问题并不能通过分散人群、降低稠密度、用郊区的特征来取代城市特征。所以,要充分利用街心公园的特点,将聚集起来的人群成为自觉监管城市公共安全的人力资源,以此来保障人行道这一公共产品的公共安全,从而保障整个街区和城市的秩序和安定。
四、结语
城市人行道对街区的公共安全有着较大影响,是研究城市公共安全重要的一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城市公共安全问题,尤其是城市人行道公共安全问题会越来越受到社会重视,一些传统的街道和街区治安管理模式会逐渐改革,存在的一些问题会逐步解决,那么必然会出现新的问题,尤其是城市交界的“真空带”的公共安全问题会日益凸显,所以必须根据不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对解决对策作出适时的调整与完善。总而言之,研究城市人行道对街区公共安全的建设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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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俞雷.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战略[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
[4]郁建兴.中国民间组织的兴起与国家——社会关系的转型[J].人文杂志,2003,(4).
[5]金国华.关于社会治理的几点思考[J].政治与法律,2003,(2).
[6]浦兴祖.特大城市城区管理体制的改革走向——兼谈“两级政府、三级管理”之提法[J].政治学研究,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