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证申请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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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证申请书

开证申请书范文1

我叫xx,XX年03月20日应聘进入公司,于目前在公司担任web开发工程师一职,主要负责广西渔政项目的开发与设计,以及his医疗系统的业务熟悉与以后的开发维护工作。近两个月月来,在领导和各位同事们的热心帮助和指导下取得了一定的进步,综合看来,我觉得自己还有以下的缺点和不足,如工作主动性发挥的还是不够,对工作的预见性和创造性不够等,离领导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在今后的工作和学习中,我会进一步严格要求自己,虚心向其他领导、同事学习,我相信凭着自己高度的责任心和自信心,一定能够改正这些不足,争取在各方面取得更大的进步。公司宽松融洽的工作氛围、团结向上的企业文化,让我很快进入到了工作角色中来。来到这里工作,我最大的收获莫过于公司全体员工在敬业精神、思想境界、业务素质、工作能力上的优秀品质,这些都是我个人所需要努力学习和提高的内容,也激励我在工作中不断前进与完善。在这两个多的工作中,我深深体会到有一个和谐、共进的团队是非常重要的,有一个积极向上、大气磅礴的公司和领导是全体员工前进的动力。公司给了我这样一个发挥的舞台,我就要珍惜这次机会,为公司的发展竭尽全力!正常情况下试用期为三个月,现特向公司提前申请提前一个月转正:希望公司领导能够根据我的工作能力、态度及表现给予合格的评价,能够将我转为正式员工。

此致

敬礼!

开证申请书范文2

关键词:SWIFT;信用证栏位; 兑用;兑用方式

信用证的使用,UCP600中的术语为兑用(Available),包括承付(honor)与议付(negotiation),承付又具体包括即期付款(sight payment)、延期付款(deferred payment)及承兑(acceptance)三种方式,而SWIFT电讯系统设计的信用证报文格式,兑用方式还包括混合付款方式(mixed payment)。不同的兑用方式,其兑用的地点与使用的条件都是不一样的。涉及到兑用的栏位有41a及42诸栏位(计有42a、42C、42P、42M),41a栏用来描述兑用银行与兑用方式的内容,描述受益人的单据凭以交到的银行以及该银行以何种方式在相符交单时付款,每份SWIFT信用证都会出现。42诸栏结合兑用方式使用,用以说明兑用的时间、票据与金额比例等,不同的兑用方式使用不同的具体栏位,一份信用证可以42诸栏位都不出现,但不可以全都出现。其中42C(汇票期限)与42a(汇票付款人)是汇票条款,如出现须结对出现;42P栏用于说明延期付款的期限与金额,只有在兑用方式为“BY DEF PAYMENT(延期付款)”时使用;42M栏用于说明混合付款的指示,如分期付款的期次与比例,凭以提交的单据与票据等,只有在兑用方式为“BY MIXED PYMT(混合付款)”时使用。

下面结合实例来谈谈各种类型信用证结算时这些栏位的内容表述,供进口商填写开证申请书以及银行国际结算开证岗人员在缮制信用证报文时参考。

一、即期信用证的兑用条款

(一)即期付款信用证的兑用条款

信用证按付款时间有即期远期之分,信用证的即期结算有即期付款信用证,即期议付信用证以假远期信用证,所以不能够在合同的支付条款中只简单表述为:“payment term:I/C at sight(支付条款,即期信用证)”,否则开证申请人据此条款上述三种信用证都可能开出来而可能却不是受益人希望的类型。这种信用C是为凭单即期付款的结算方式设计的,不需要汇票。因此SWIFT开证时仅需出现41a栏:“available with xxx bank(or swift code) by payment(指定由xxx银行即期付款)”,而不需要出现42的任何栏位。但实务中却常见41a栏为“by payment”的信用证有要求即期汇票的条款,即出现了42栏的汇票条款(42C与42a),如“42C:at sight,42a:xxx bank(or swift code)”(42C:汇票期限:即期;42a:汇票付款人:xxx银行),实务中开证申请书如有此表述时,开证行如要照转到SWIFT信用证中,应该咨询清楚开证申请人的真实意思,因为在有些国家有金融票据印花税,汇票的使用会增加相关当事人的税赋。

(二)即期议付信用证的兑用条款

议付是开证行以外的银行作为指定银行在相符交单时或付款期限到期前买下信用证项下单据及或汇票的行为。议付信用证中的议付行一般是受益人所在地的银行或受益人选择的银行,以方便受益人交单,议付使得受益人在相符交单时即可从议付行处获得款项,有利资金周转。通过SWIFT开出议付信用证时41a栏表述为:“available with xxx bank(or swift code) by negotiation(指定由xxx银行议付)”,与即期付款信用证一样,即期议付信用证可以不出现42栏的任何栏位或仅出现即期汇款条款。

(三)假远期信用证的兑用条款

贸易实践中,常有出口商希望尽早收回货款,进口商却因资金周转原因或国家外汇管理限制对外即期付汇,假远期信用证即为这种贸易背景设计的一种结算方式,由开证行提供短期流动资金的贸易融资,让贸易双方都不失去贸易机会,进口商仅需按约定的利率支付占款利息及贴现费即可。具体表现为信用证要求的是远期汇票,但又规定可即期议付(付款),贴现费用与利息由开证申请人承担。

这种信用证SWIFT开证时,兑用方式以议付或承兑为宜,即41a栏位表述为: “available with xxx bank (or swift code) by negotiation”或“available with xxx bank (or swift code) by acceptance(指定由xxx银行承兑)”;42栏则出现“42C:at xx days after sight (or at xx days after B/L dated etc.),42a:xxx bank(or swift code)”(42C:汇票期限:见票(或提单日)后xx天付款;42a:汇票付款人:xxx银行);费用负担条款则出现在47A栏(附加条款)或78栏(对指定银行的指示)的内容中,如“term drafts to be negotiated at sight basis, discount charges and acceptance commission are for account of applicant(远期汇票即期议付,贴现费用与承兑手续费由开证申请人负担)”或“usance drafts to be negotiated at sight basis, xx percent of discount charges and acceptance commission are for account of applicant, the balance for beneficiary(远期汇票即期议付,贴现费用与承兑手续费的xx%由开证申请人负担,剩下的由受益人负担)”,后一种情况是非完全的假远期条款,即进出口双方各承担一部分远期利息及费用,开证时须严格核对贸易合同中进出口双方已明确的各自承担比例或期限。

二、远期付款信用证的兑用条款

(一)延期付款信用证的兑用条款

在单符交单后不能马上得到承付的信用证即是远期信用证,需在将来确定的时间才能得到付款,主要有延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及远期议付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与上述即期付款信用证相对应,受益人在相符交单后不能立即得到支付,而是要延期到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届满才能得到付款,它的特点是不需要汇票。实务中使用延期付款信用证,一般是有征收金融票据印花税的国家进口商既出于减少税赋负担,又不愿意在货到前付款造成资金占用的实际需要,因此延付期限一般是载货船只的在途时间。

SWIFT开证时,本类信用证的41a栏表述为:“available with xxx bank(or swift code) by deferred payment(指定由xxx银行延期付款)”,SWIFT信用证由于栏位字符的限制,“by deferred payment”表述为“BY DEF PAYMENT”,与之对应的付款期限在42P栏表述,内容诸如“at xx days after sight (or at xx days after B/L date etc.) (在见单(或提单日)后xx天付款)”,申请人在填写开证申请书时这两栏的内容是一并选择与填写的:“ by deferred payment at xx days after sight (or at xx days after B/L date) (延期到在见单(或提单日)后xx天付款)”。

(二)承兑信用证的兑用条款

承兑信用证是由指定银行承兑由其作为付款人的远期汇票的信用证。SWIFT开证时,本类信用证的41a栏表述为:“available with xxx bank(or swift code) by acceptance”,42a的汇票付款银行与41a的银行一致,42C的汇票期限为远期,如“at xx days after sight (or at xx days after B/L dated etc.)”。承兑信用证与延期付款信用证的主要区别在于承兑信用证必须有远期汇票条款。

开证行在缮制信用证报文时,承兑银行的指定不一定按照开证申请书中进口商所选定,开证行要考虑其是否为开证行的授权银行以及其接受开证行指定的可能性,因此大多数开证行开出承兑信用证时,都由其自己承兑远期汇票,这个时候信用证的截止日与地点栏(31D)里的地点也就不会是申请人在申请书里所填的地点,开C行会将其改成与承兑银行所在地相一致的地点,上述延期付款信用证也有此情况。

(三)远期议付信用证的兑用条款

远期议付信用证与上述即期议付信用证相对应,是付款期限在将来确定时间的议付信用证,一般会要求随附远期汇票。这种信用证受益人议付也能即期得到款项,但与假远期信用证不同的是相关费用得由受益人承担。其41a栏内容同即期议付信用证的41a栏的内容表述,42C栏与42a栏同承兑信用证的相应栏位的内容表述。

根据UCP600第2条“议付”的定义以及第12条b款的规定“开证行指定一银行承兑汇票或做出延期付款承诺,即为授权该指定银行预付或购买其已承兑的汇票或已做出的延期付款承诺”,可见延期付款信用证与承兑信用证是特殊的远期议付信用证。

三、混合付款信用证的兑用条款

在贸易实践中,支付条款的磋商是很灵活的,并不拘泥于单一的支付方式或支付期限,可以是多种支付方式的混和使用,如部分金额电汇预付或托收,余款信用证结算;也可以是全额信用证结算方式下的分期付款,如预支信用证、分多期的混合付款信用证。这些都可归入混合付款信用证的范畴。SWIFT设计的信用证兑用方式中有混合付款(by mixed payment),但在国际商会ICC516号出版物《标准跟单信用证格式》的开证申请书格式中无体现,UCP600也没有提及,实务应用中开证申请人及开证行都无所适众。

(一)部分金额电汇预付,余额信用证结算的兑用条款

最常见的混合付款方式就是合同约定一部分金额电汇预付,剩余金额信用证结算。预付部分的金额是进口商通过银行直接电汇给出口商,信用证结算部分的金额由进口商开立信用证支付,实务中这部分的金额都是以上述各种类型的信用证做处理。

这种方式在实务中其证外支付部分在信用证中一般都没有提及,致多是在42栏的付款期限条款(42C或42P)中加上如下短语“for xx percent of invoice value(为发票金额的xx%)”,表明证内支付比例。不要求汇票的即期证,可在47A栏专门列一条款说明信用证金额与发票金额的比例。但大多数来证都没有这样的语句表述,给受益人制单兑用与指定银行审单带来一些没必要的困惑。因为这样的交单,一般发票金额都会超过信用证金额,虽然UCP600第18条b款已明确“按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的话)或开证行可以接受金额大于信用证允许金额的商业发票,其决定对有关各方均有约束力,只要该银行对超过信用证允许金额的部分未作承付或者议付”,但受益人并不一定能对此条款理解透彻,制单时可能为了表面上追求发票金额与信用证金额的一致而导致比实际的发货金额短少,在银行之外的清关环节会出现大问题,货物可能会被海关拒绝进口或进口商被走私调查与罚款。

开证申请书范文3

一、案例简介

2007年10月26日,国内A银行开立金额USD1,500,000.00,以香港B公司为受益人的自由议付信用证,付款时间为见票后60天,到期地点为香港,受UCP600约束。10月26日,香港B公司凭上述信用证向香港H银行申请开立背对背信用证,受益人为新西兰S公司,即期自由议付,金额USD1,200,000.00。11月5日,香港H银行从新西兰C银行收到背对背信用证项下单据(单据金额USD1,150,000.00),C银行在面函上声明:已议付相符的单据,香港H银行审单后亦认为单证相符。11月9日,香港B公司向香港H银行提交主证项下全套单据(单据金额USD1,450,000.00)。香港H银行审核后认为单据合格,逐向受益人香港B公司出具 “同意预付款项” 书面承诺;并将主证项下单据寄给国内A银行,在面函上声明:我行已议付单据。11月16日,香港B公司要求香港H银行付款、并将其中USD1,150,000.00用作支付对背证款项。香港B公司应香港B公司的要求将USD1,150,000.00 汇给新西兰C银行、将USD292,050.00打入香港B公司账户(两笔金额合计USD1,442,050.00,等于主证单据项下金额USD1,450,000.00扣除截止到期日的贴息USD7,950.00后的金额)。11月23日,国内A 银行致电国内A 银行,声称香港B公司涉嫌欺诈,遂以“欺诈例外原则”拒绝支付主证项下款项。香港H银行多次与国内A 银行交涉无果。2008 年9 月10 日,香港H银行在香港A银行。

二、案例分析

(一)本案中主证开证行A银行是否可以根据信用证业务“欺诈例外原则”拒付

信用证业务“欺诈例外原则”是信用证独立抽象原则的例外,即如果卖方利用信用证机制中单证相符即予以付款的规定,提供表面记载与信用证要求相符,但存在实质性欺诈行为时,买方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允许银行不按信用证付款, 在这种情况下,信用证交易不再是独立的,构成信用证关系与基础交易相独立的例外。 “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成为“独立抽象原则”的有效补充,共同维护着信用证制度的高效、安全运行。

信用证业务的权威惯例UCP并没有对跟单信用证业务欺诈例外原则做出规定,对该问题的处理主要适用于各国法律的规定。2006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是我国现在处理该类案件适用的主要法律依据。有关信用证欺诈及其救济主要在《规定》第8条至第15条做出了解释。根据《规定》第9条,对于相符单据,如果受益人确实存在信用证业务欺诈行为,开证行可以根据信用证业务“欺诈例外原则”拒绝向受益人承付。不过该原则的适用需符合一定条件,即受益人确实存在信用证欺诈行为。《规定》第11条指出提供“证明存在欺诈的证据材料”和“可靠、充分的担保”是当事人前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前提。另外,目前关于欺诈的判定,许多国家都接受“实质性欺诈”的标准。“实质性欺诈”和违约有本质不同,一般的违约不会使对方根本合同利益受到影响;而实质性欺诈行为比如提供的单据项下的货物毫无价值、或者产品质量低劣、或者数量严重短缺、甚至无船无货伪造提单等等,从而导致对方根本或主要的合同目的落空,使得对方预期的所有利益丧失。

因此,本案中主证开证行A银行是否可以启用信用证业务“欺诈例外原则”拒付,取决于是否有有效的证据证明受益人香港B公司存在实质性欺诈行为,并不能简单依据“申请人声称受益人涉嫌欺诈”武断动用“欺诈例外原则”拒付, 否则将会使银行信誉受损。

(二)本案中香港H银行是否能以信用证业务“欺诈例外原则的排除适用”抗辩主证开证行A银行的拒付

为了保护信用证下付出对价的善意第三人,各国法律对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的适用进行了限制,即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例外”。根据我国《规定》第10条,即使人民法院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但是如果存在本《规定》列举的四种情形之一,就不能裁定中止支付或者判决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即适用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例外”。 《规定》列举的四种例外情形包括:(1) 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开证行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 (2) 开证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做出了承兑;(3) 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义务;(4) 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

因此本案中,香港H银行是否能以“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排除适用”抗辩主证开证行A银行的拒付,取决于香港H银行是否是善意地进行了议付的议付行。而这一问题的回答要分析下面两个问题:

其一,香港H银行是否是主证开证行A银行授权的指定银行?本案信用证是以香港为到期地点的自由议付信用证,任何一家银行都是开证行的指定银行,因为根据UCP600第2条“指定银行指信用证可在其处兑用的银行,如信用证可在任一银行兑用,则任何银行均为指定银行”,因此香港H银行是主证开证行A银行授权的指定银行,其按照信用证的规定行事是得到开证行授权的行为。

其二,香港H银行是否做到了议付?议付包括“预付或同意预付”,因为根据UCP600第2条“议付是指指定银行在相符交单下,在其应获偿付的银行工作日当天或之前向受益人预付或者同意预付款项,从而购买汇票(其付款人为指定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及/或单据的行为”。本案中香港H银行审单后认为合格,向受益人香港B公司出具书面承诺“同意预付款项”;并且数日后向受益人实际履行预付款项,即应香港B公司要求,将其中的USD1,150,000.00汇给新西兰C银行用作支付对背证项下的款项、将余下的USD292,050.00打入香港B公司账户,两笔金额合计等于议付金额。不过本案中,如果香港H银行在实际履行预付款项时,先将议付金额USD1,442,050.00打入主证受益人香港B公司账户,然后再从香港B公司账户划USD1,150,000.00 汇给新西兰C银行,则更为妥当。

显然,本案中香港H银行有资格能够以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排除适用”抗辩主证开证行A银行的拒付。

三、案例启示

本案折射了信用证业务欺诈的部分问题,下面笔者结合案例从信用证业务各主要当事人的角度的探讨信用证欺诈的风险防范,从而使信用证更好地为我国进出口贸易服务。

(一)开证申请人在信用证业务欺诈中的风险防范

“纯单据性”是信用证业务的主要特性之一,开证申请人之所以同意让开证行仅凭相符单据对外付款,然后再偿付开证行,主要是出于对受益人的信任。如果受益人资信不过关,极容易出现受益人伪造单据的风险,比如单好而货不好,或者有单无货等。根据开证申请书,如果开证行按照申请人的指示开证并予以付款,开证申请人必须偿付开证行。另外虽然银行可以利用“欺诈例外原则”对存在欺诈行为的受益人进行拒付,但是银行考虑到自己的信誉,一般不会主动启用“欺诈例外原则”拒付。因此实践中,通常由开证申请人向法院寻求司法救济阻止银行对信用证的付款,并且开证申请人具有举证受益人欺诈的责任。因此开证申请人防范信用证业务风险的根本措施是在申请开证之前充分调查受益人的资信,尽量选择资信好的贸易商成交。

(二)开证行在信用证业务欺诈中的风险防范

1. 严格审核申请人资信。信用证是开证行向受益人做出的承诺,因此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又由于信用证具有“纯单据”业务特点,因此开证行只能通过单据的不符点拒付,或利用“欺诈例外原则”在受益人存在欺诈行为时对相符单据拒付;而不能以申请人倒闭或拒付等理由拒付。如果开证行付款后,申请人拒绝偿付,开证行凭开证申请书约束申请人,而开证申请书是建立在申请人的商业信用的基础上的,开证行可能面临追讨无果的风险,因此,开证行在开证之前一定要严格审核申请人的资信、必要时要求其交押金;优先给在本行有授信额度的客户开证。

2. 开证行必须合理拒付。开证行只有一次拒付机会,如果拒付理由不成立,即使单据不符,开证行也必须付款;而根据开证申请书,申请人对不符单据无偿付义务。这种情况下,开证行必须自行处理货物,由于开证行并不擅长此事,必然遭受较大损失。反之,只要单据相符,开证行没有过错,即使存在受益人欺诈,申请人也必须付款赎单。因此,开证行必须严格根据UCP600审核单据,并且以单据不符为由,在收到单据次日起5个银行工作日内合理拒付。

3. 不可滥用“欺诈例外原则”。对银行来说, 信誉至关重要,不可滥用“欺诈例外原则”进行拒付,否则会损害银行信誉。因为若银行动辄行以“欺诈例外原则”拒付, 将导致企业不乐于接受其所开立的信用证,使银行信誉受到影响。因此实践中,大多数国家的银行一般不擅自提出受益人欺诈,而建议申请人向法院申请禁令,银行根据法院的禁令对受益人进行拒付,以避免与受益人发生争议。在我国没有对“禁令”和“支付令”的规定,但是银行可以建议当事人根据《规定》第9条向法院提出申请,通过法院裁决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

(三)议付行在信用证业务欺诈中的风险防范

1. 确认开证行授权的指定银行身份。开证行只对其授权的银行的议付承担偿付责任,而有权拒绝偿付非指定银行的索偿。因此欲意对受益人进行议付的银行必须首先确认其是否是开证行授权的指定银行。对于自由议付信用证,任何一家银行都是开证行授权的指定银行,所以银行可以优先议付自由议付信用证;而限制议付信用证项下,银行必须首先确认自己是否是开证行授权的指定银行,如果不是,可以和开证行联系,获得开证行授权后再进行议付。另外,对于信誉不过关的开证行和受益人,议付行有权拒绝议付开证行指定在其处议付的信用证,除非议付行“明确表示同意并且告知受益人”,因为根据UCP600第12条a款“议付行并不因为开证行的指定而承担必须的议付的责任”。

2. 按照开证行指示恪尽职守地行事。虽然根据UCP议付行议付后如果开证行拒付,议付行具有追索权,但是当受益人资信不佳时,议付行可能面临追索无果的风险。因此议付行要仔细审单、确认单据相符,减少开证行的拒付;另外议付行应优先议付资信好的、最好在本行具有授信额度的客户。在单据相符的情况下,如果开证行以“欺诈例外原则”拒付,议付行要擅于利用“欺诈例外原则的排除适用”维护自己作为善意第三方的权益。当然,“欺诈例外原则的排除适用”要求议付行完全做到了议付,因此议付行不仅要严格审单确保单据的相符性,而且还要按照信用证规定的寄单方式寄单等。

(四)受益人在信用证业务欺诈中的风险防范

开证申请书范文4

一、跟单信用证的操作程序

目前,国际上通用的是国际商会修定,于1994年1月1日生效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以信用证支付方式付款,是开证银行(买方当地银行)以自身的信誉为卖方提供付款保证,以银行信用取代买方商业信用。通常只要出口方按信用证书面规定的条件提供单据,银行就必须无条件付款。信用证的操作程序如下:

1.进出口双方在进出口贸易合同中规定,采用信用证方式支付。

2.买方向当地银行提出申请,填写开证申请书,严格按照合同填写各项规定和要求,交纳押金或提供其他担保,请银行开立信用证。

3.开证银行根据申请书的内容,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寄交卖方所在地银行(通知行)。

4.通知行核对印鉴无误后,将信用证交与卖方(出口人)。

5.卖方审核信用证与合同相符后,按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并备齐各项货运单据,开出汇票,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送请当地银行议付。议付行按信用证条款审核单据无误后,按照汇票金额扣除利息,把货款垫付给卖方(出口人)。

6.议付银行付款后将汇票和货运单据寄给开证银行要求索偿。

7.开证银行核对单据无误后,付款给议付银行。

8.开证银行通知买方付款赎单。

二、跟单信用证的条款内容

1. 载明信用证的种类、编号、开证时间、地点、有效期。以及该信用证是可撤销还是不可撤销的、可转让或不

可转让等。

2.注明信用证当事人:即开证申请人、开证银行、受益人、通知行、议付行、偿付银。

3.支付条款:信用证支付货币币种和金额(大写和小写)。

4.货物条款: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包装、价格等方面记载和说明。

5.汇票条款:使用汇票的信用证,载明汇票金额、种类、份数、出票人、受票人、付款人、出票日期等。

6.单据条款:规定需要提交的单据类型,包括商业发票,运输单据(提单)、保险单据、装箱单、原产地证、检验证书等。

7.价格条款:包括单价、总价及所使用的国际贸易术语等。

8.装运条款:规定装运港、装运日期、地点、卸货港、运输时间、是否转运或分批装运等。

9.特殊条款:可针对每笔交易的不同需求,作出特殊的规定。

三、跟单信用证交易的当事人必须注意的几个法律问题

1.买方的权利义务:按时开出符合合同规定的信用证,收到开证银行转寄来的单证要求其付款赎单时,根据“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要求认真审核,如出现单据与信用证不符或单据与单据不符时,买方有权拒绝付款赎单。

2.卖方的权利义务:卖方在收到通知行转寄来的信用证时,必须根据合同条款认真审核合同与信用证是否符合,如出现合同与信用证不符情况,卖方有权要求买方修改信用证条款,直至二者相符为至。卖方接受信用证后,要根据“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原则认真审核自己向银行提供的各项单据。单据与信用证之间、单据与单据之间必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和要求,然后才能向银行交单议付。否则银行有权拒绝卖方提交的单据,并拒绝付款或承兑。卖方还必须以买卖合同的为准,对买方承担“单货相符”即单据和货物相符,货物与合同相符的责任。否则将构成违约,应承担赔偿买方损失的责任。

3.合同相互独立。信用证是以买卖合同为基础,并在信用证中引用了这些合同,但它是独立于买卖合同之外的合同,二者是相互独立的交易。银行与买卖合同无关,且不受买卖合同约束。

4.银行只审核单证表面相符即可付款。议付银行和开证银行只根据信用证条款办事而不受买卖合同约束,只根据单据行事而不问货物的实际情况。所以银行只要审核单据的表面与信用证要求相符即可付款,而不问单据的格式、完整性、真实性、是否伪造以及单据所代表的货款、签发人情况或清偿能力如何。

四、跟单信用证欺诈的常见手法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欺诈往往通过在信用证的银行付款条件中加进了买方(开证申请人)制定的限制性条款,即信用证中的“软条款”。这样,就使卖方享有的银行信用保证付款条件又变成了以买方的商业信用决定的条件来付款。信用证中的软条款原来是买方为了防止卖方的欺诈或防止卖方提供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而添加进去的。但是,一旦信用证上载入了这些软条款,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就变成了可撤销信用证,对卖方的危害极大。我国的出口企业一定要高度重视,信用证软条款主要有以下几种。

1.载有“信用证的付款必须等货物品质由买方或其授权人检验后,并由其授权代表签署了检验证书,该签名经开证行证实后,才能议付”的条款。这样的记载对卖方极为不利,一旦买方代表不来或拒绝签署检验证书,卖方就无法到银行议付。

2.载有“信用证开出后暂不生效,要等开证行另行通知或以修改书通知生效”条款,如果这样写,信用证开出后并未生效,卖方当然不可能凭信用证取得货款。

3.载有“装运货物的船名、目的港、启运港、收货人、装船日期须经开证人通知或同意后,以修改书形式通知”的条款。卖方在上述装运条件未明确的情况下无法发货,也无法备齐信用证要求的单据,货款就没有保障。

4.载有“信用证的付款必须由买方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货运收据后,而且该签名或印鉴必须和开证行档案中予留签名和印鉴相符”字样。这样,就使银行信用又转变为商业信用,失去了信用证交易的本意。

开证申请书范文5

(一)国际业务实验课程在金融学实验教学体系中的地位

金融学专业的实验课程主要包括证券交易实务、外汇模拟交易与行情分析、银行信贷业务实务、保险实务、国际业务实务等。国际业务实验课程是一门综合性较强的实验课程,其内容涉及商业银行的国际结算业务、贸易融资业务、外汇交易业务和国际担保业务等,同时又与我国的外汇管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和外贸进出口管理等密切相关。通过该实验课程的学习,可以检验和提高学生金融学理论知识、外汇管理和外贸政策的掌握情况等,同时也培养学生国际业务实际操作能力。

(二)国际业务实验课程的特点

1.业务的综合性和多样性。

商业银行国际业务综合性较强,业务多样化。广义上来说,它不仅包括传统的国际结算业务、还包括国际信贷业务、国际担保业务和资金业务等,这些业务又往往交叉在一起。比如在基础国际结算的过程中,结合信贷业务和担保业务。

2.业务资料的复杂性。

商业银行各项国际业务的顺利完成,涉及到大量的业务资料。例如在国际结算业务中,一笔信用证业务要顺利完成,必须走一定的流程,涉及到的业务资料包括开证申请书、额度审批表、跟国际贸易相关的各类商业单据、对外付汇申请书、信用证和信用证通知书等。这些业务资料种类繁多且一般为英文的,专业性较强。

3.业务的互动性强。

商业银行国际业务由于其业务的综合性和多样性,又涉及到资金的跨国界流动,因此在业务中除了和客户打交道之外,往往还需要执行外管局相关外汇管理的规定,与海外联行和行等合作。比如,商业银行处理一笔汇出汇款业务,需要审核客户填写汇款申请书,需要向外管局进行国际收支申报,需要向国外联行或行发出汇款指示以及资金的偿付指示等等。

二、国际业务实验课程教学过程中的问题和难点

(一)与理论课程的衔接不顺

国际业务实验课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同时它又以国际金融、国际贸易和国际结算等理论课程为基础。因此在制定教学计划时必须将国际业务课程安排在各先修课程之后,同时又要注意不能间隔太长,避免学生理论知识的遗忘。但是在有些学校的教学计划中,可能会出现这些先修课程还未修完就开始国际业务实验课程的教学。这就使得授课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必须先花时间补上基础知识部分的内容,这样就压缩了实验教学的时间,使得原本就紧张的教学进度受到了影响。

(二)学生兴趣缺乏

银行国际业务与学生日常的生活关联度不大,学生对大部分的国际业务知识并没有实际接触和直观感受。但是在实验课程又对学生的英语基础、外贸实务和外汇管理等方面的知识以及细致、有条理的工作作风有一定要求,这就导致部分学生在学习中有一定的困难,降低了他们学习的兴趣。

(三)实验系统和实验资料局限

国际业务实验课程要能顺利开展,必须依赖实验系统,主要包括结算系统和外汇交易系统等。以结算系统为例,目前各大商业银行使用的国际结算系统,都是服务于银行的业务需求的。在实际的银行国际结算业务中,客户的业务申请、国际收支的申报、与境外联行或行的报文收发等,都是非常自然发生的。而在实验课程中使用的国际结算系统必须准备好客户的各类申请资料,报文的收发也都是通过模拟收发实现的。同时由于实验课程往往是四、五十个学生同时操作同种类型的国际业务,大大超过了正常的银行国际业务量,因此给系统造成了比较大的压力,容易造成系统的堵塞和瘫痪。此外实验系统还需要对学生的操作进行有效的记录和评分,这些都给实验系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四)实验教材和实验指导手册缺乏配套

国际业务实验课程的教学除了教师的指导外,需要实验教材和实验指导手册的配套。因为课堂教学和实验时间是非常紧张的,这就需要学生做好预习和复习工作。但是如果没有配套的实验教材和实验指导手册,学生很难找到合适的资料进行准备工作和复习。这就大大影响了实验课程的进度和效果。

三、案例教学和流程教学在国际业务课程中的运用和配合

(一)案例教学的运用及其作用

案列教学是教学中一种非常常见的教学方法。它是指针对特定的教学对象,在明确的教学目的和具体追求的教学效果的指导下,对教学过程的整体设计及其控制。在国际业务课程中使用案例,主要是通过案例的设计和分析,可以使学生清楚的掌握业务涉及的各方当事人以及彼此之间的关系,熟悉业务中涉及的各类业务资料及其提供方等。

(二)流程教学的运用及其作用

银行国际业务中非常重要的是国际结算业务、国际信贷业务和资金业务,而这些业务一般都需要多方当事人的参与,遵循一定的流程和操作。国际业务实际操作能力是连贯的、系统的,而非零碎的、分割的。因此国际业务实验课程教学中流程教学必不可少。通过流程教学,可以使学生直观的体会业务在当事人之间的流转,各项业务可能涉及的不同操作等等。

(三)案例教学和流程教学的配合

单纯的案例教学可以让学生理解国际业务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但是无法体会业务如何在当事人之间的流转和互动。而单纯的流程教学可以让学生了解整个业务流程,但是却不知道各当事人为什么这么做,各当事人承担的责任和风险,以及如何控制风险等。因此在国际业务实验课程中应该结合案例教学和流程教学,综合两种教学方式的优点,使学生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具体来说,案例教学和流程教学的配合是指在银行国际业务实验课程的教学中,根据各实验项目的教学目的,设计实验案例;以此案例为基础,进行单证准备,角色扮演,模拟系统流程操作等。以信用证业务为例,我们首先要设计一个案例涉及信用证的4个基本当事人,即开证申请人、开证行、通知行和受益人。第二步,需要准备与案例相关的业务资料,包括: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之间的贸易合同,开证申请人填写的申请书,开证行开立的信用证,通知行发出的信用证通知书,受益人提交的汇票和各类商业单据等。在这些业务资料的准备过程中,学生不仅了解了自己扮演角色的任务,还需要不断和其他角色讨论和合作,从而对各当事人的关系和责任、风险控制和业务资料的相关性都了解的清清楚楚。第三步,进行角色扮演,在全班同学面前演示业务流程是如何在当事人之间流转的。第四步,结合国际业务实验系统进行上机操作。上机操作实际上是对业务流程和业务资料掌握程度的重新考核。

四、结论

开证申请书范文6

关键词:信用证;作用;风险;防范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是国际结算的重要组成部分,信用证业务集结算和融资为一体,为国际贸易提供综合服务,对进出口商及银行都有积极作用,但在促进贸易的同时,其本身也存在一些风险,应该如何防范,值得我们思考。

一、信用证的特点

在国际贸易中,出口商和进口商由于远隔重洋,很难充分了解到对方的资金及信誉情况,也很难建立起相互的信赖,因此,出口商在没有收到货款前总是不愿交货,而进口商在未控制货物前也不愿付款,为解决进口商、出口商互不信任的问题,银行以其信用介入,有条件地保证出口商只要提供与银行开立的信用证要求相一致的单据,便向出口商付款,出口商在交单时转移货物所有权。这就是信用证业务。

它最大的特点是由银行保证付款,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开证行负第一性付款责任。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付款保证,承担第一性付款义务,只要交单相符,开证行必须付款,其付款不以进口人的付款为前提条件。

信用证是自足文件。信用证是与买卖合同相分离的独立文件,不受合同的限制。合同条款是否与信用证条款一致,所交单据是否符合合同要求等,银行一律不过问。

信用证是单据化业务。在信用证业务中所有各方,包括银行和商人所处理的都是单据,而非货物。《UCP600》第6条规定: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可能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

二、信用证的作用

信用证是国际结算的重要组成部分,信用证业务集结算和融资为一体,为国际贸易提供综合服务,对进出口商及银行都有积极作用。

(一)对出口商的作用

1、凭单取款。信用证支付的原则是单证严格相符,出口商交货后提交的单据,只要做到与信用证规定相符,“单证一致、单单一致”,银行就保证支付货款。信用证支付为出口商收取货款提供了较为安全的保障。

2、外汇保证。在进口管制和外汇管制严格的国家,进口商要向本国申请外汇得到批准后,方能向银行申请开证,出口商如能按时收到信用证,说明进口商已得到本国外汇管理当局使用外汇的批准,因而可以保证出口商履约交货后,按时收取外汇。

3、资金融通。出口商在交货前,可凭进口商开来的信用证作抵押,向出口地银行借取打包贷款,用以收购、加工、生产出口货物和打包装船;或出口商在收到信用证后,按规定办理货物出运,并提交汇票和信用证规定的各种单据,叙作押汇取得货款。这是出口地银行对出口商提供的资金融通,从而有利于资金周转,扩大出口。

(二)对进口商的作用

1、保证取得代表货物的单据。在信用证方式下,开证行、付款行、保兑行的付款及议付行的议付货款都要求做到单证相符。都要对单据表面的真伪进行审核。因此,可以保证进口商收到的是代表货物的单据,特别是提单,它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2、保证按时、按质、按量收到货物。进口商申请开证时可以通过控制信用证条款来约束出货的时间、交货的品质和数量,如在信用证中规定最迟的装运期限以及要求出口商提交由信誉良好的公证机构出具的品质、数量或重量证书等,以保证进口商按时、按质、按量收到货物。

3、提供资金融通。进口商在申请开证时,通常要交纳一定的押金,如开证行认为进口商资信较好,进口商就有可能在少交或免交部分押金的情况下履行开证义务。如采用远期信用证,进口商还可以凭信托收据向银行借单,先行提货、转售,到期再付款,这就为进口商提供了资金融通的便利。

(三)对银行的作用

开证行接受进口商的开证申请,即承担开立信用证和付款的责任,这是银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的保证。所以,进口商在申请开证时要向银行交付一定的押金或担保品,为银行利用资金提供便利。此外,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每做一项服务均可取得各种收益,如开证费、通知费、议付费、保兑费、修改费等各种费用。因此,承办信用证业务是各银行的业务项目之一。

三、信用证的风险

信用证是基于商业信用、银行信用的支付方式,它在促进贸易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风险。

(一)来自进口商的风险

1、进口商不开证。由于市场价格变化等原因,为规避市场风险,进口商从自身利益出发,故意不开证。信用证能否开立不是银行说了算,而取决于进口商的商业信用,没有开证申请人的请求,银行不会向受益人开出独立于销售合同之外的单据买卖合同。

2、进口商提供假信用证骗取出口货物。所谓假信用证,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进口商故意伪造或冒用银行名义开立的信用证;二是进口商伙同资信不良银行开立的信用证。无论是何种形式的假信用证,都是进口商诈骗行为的工具,如不能及时识破,将给出口商带来极大危害。

3、“软条款”信用证。所谓“软条款”信用证,是指非善意的开证申请人(进口商)在开立信用证时,故意设置若干隐蔽性的陷阱条款,以便在该信用证运转时使受益人(出口商)完全处于被动的境地,而开证申请人或开证银行则有权随时单方面解除付款责任的信用证。申请人设置这种软条款的目的在于将主动权单方面地掌握在手中,以此来诈取受益人的质量保证金之类的款项。而出口商货款的收回完全依赖于进口商的商业信用,软条款信用证欺诈具有极强的隐蔽性,由于它是真证,不同于伪证,因此在某种程度上这种诈骗甚至有些名正言顺、理直气壮。再加上它形式变化多样,主要包括暂不生效条款、苛刻条款、相互矛盾条款等,如果出口商对其认识不够或是掉以轻心,很容易落入陷阱。(二)来自出口商的风险

1、出口货物品质难以保证。由于信用证支付是一种单据买卖,银行只关心单据的完整和表面的真伪,并不关心买卖合同和货物的好坏,只要出口商提供了完整、准确的单据,且做到“单单一致,单证相符”银行就会对出口商付款。因此,如果出口商信誉较差,用假货或品质低于合同规定的货物欺骗进口商,则使用信用证结算并不能保证进口商的收货安全。

2、因合同与信用证有关货物描述不一致遭拒付。如果出口商提交的单据按照合同规定描述而与信用证中的不同,也就是单证不符,银行有理由拒付,因为信用证结算要求出口商必须做到“单单一致,单证相符”,否则银行将有权拒绝付款。

(三)来自开证行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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