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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职申请书范文1
这也许不算是一份完整的申请书,但这的确是我一位中转学子发自内心的申请,我真诚地希望能加入到中国青年志愿者的行列中。
不知不觉中我已经在河北商贸度过了将近两月的生活,在这两月中,我看到了也深切地感受到了青年志愿者们写在校园里的点点滴滴__无论是在炎炎夏日,繁忙的十字路口,交通灯旁;还是在寒冬腊月,宁静的校园小道,三叉路口,都能见到我们的青年志愿者在活动。
记忆犹新的是在那一次运动会上,每天,当清晨的薄雾还笼罩着静谧的操场,学院的青年志愿者们便早早地到来,奏响了运动会的序曲,划跑道,搬器具,设会场;傍晚,当同学们都离开的时候,还是他们,在不停的忙碌,整器械、清场地、搬桌椅。至于会场上端水倒茶、维持秩序似乎已经成了他们的天职。那天,我只记得一句话:“哪里有需要,哪里就有我们。”
还记得那一次,“刘海洋伤熊事件”以后,当大家正在为此事大发感叹之时,支援者们已经用他们的行动发出了来自我们新时代大学生内心的呼唤:“救救小动物吧”。那个周末,信息011班的志愿者们走进了石家庄动物园,用环园跑、搞演讲、发传单的形式呼吁大家爱护小动物,从我们身边做起。那日,我只听到忙了一天的志愿者门说了一句:“这是我们应该的。”
因为多次的采访任务,使我与青年志愿者结下了不解之缘。看到他们在白龙小区里留下的辛劳身影;图书馆里滴下的辛勤汗水;科技文化艺术节上留下了的美丽篇章。无论是在平凡亦或是不平凡的日子里,我都能看到我们的青年志愿者在行动,哪怕只是为谁递上一杯水,为谁借一张急需的凳子,或是替谁修一辆车,又替谁修了一台电脑,他们都义不容辞。
他们用各自的行动,挥洒着他们青春的热情:他们用回收的旧报纸去支援贫困的同学们,他们积极的参加义务鲜血活动,为国家的医疗事业献出自己的一份力;他们还用自己的课余时间与外界保持亲密的接触,用行动向社会展现了宁大学子的风采:他们与社区结队,与军队联谊。那里我只是听你说过:“平平淡淡才是真。”
是的,偶然的机会里,我结识了我们的青年志愿者;风雨同舟的日子里,我了解到了作为一名中国青年志愿者的神圣与艰辛。虽然这里有酸有累,但酸得有价,累得值得。同学们的笑容是我们最大的收获,社会的肯定是对我们最好的回报。
因此,在临近三月五日的特殊日子里,我真诚的希望能加入中国青年志愿者,希望能够真正的成为其中的一员,加入志愿者的行列与大家一起服务社会,实现自我。
申请人:千子
留职申请书范文2
【摘要】 目的 探讨乳腺癌腋窝淋巴结清扫术中保留肋间臂神经的临床价值。方法 回顾分析2003年3月至2008年12月乳腺癌手术患者90例,其中在淋巴结清扫术中保留肋间臂神经 65例(保留组),切除肋间臂神经25例(切除组);对比分析两组术后的皮肤感觉、清扫淋巴结数目、复发率、并发症等临床资料。结果 保留组术后患侧上臂内侧及腋部皮肤感觉异常发生率为12.3%(8/65),而切除组80.0%(20/25)患者有感觉异常,两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 在I、II、III期乳腺癌的淋巴结清扫术中施行保留肋间臂神经, 有助于保留患者上臂内侧及腋部皮肤感觉功能,有利于改善患者的生活质量,不增加手术并发症,不影响手术根治性,具有较好的临床价值。
【关键词】 乳腺癌;肋间臂神经;腋窝淋巴结清扫术
2003年3月至2008年12月,我们对90例乳腺癌患者施行改良根治术或保乳手术,部分病例在腋窝淋巴结清扫术的基础上保留肋间臂神经(ICBN), 效果良好,现回顾分析如下。
1 临床资料
1.1 一般资料
本组均为女性,年龄23~75岁,平均( 57.5±13.6)岁。病程3 d~4 a,其中1月内25例,1~3月28例,4~6月21例,7~12月9例,1~3 a 5例,3 a以上者2例。临床症状:乳腺包块88例(占97.8%),其中无痛性包块85例,合并疼痛3例,血性溢液2例(占2.2%)。发病部位:右侧43例,左侧47例;或乳晕(中央区)5例(占5.6%),外上象限34例(占37.8%),外下象限19例(占21.0%),内上象限23例(占25.6%),内下象限9例(占10.0%)。
1.2 诊断与分期
按国际抗癌联盟TNM分类分期法(2002年第6版),进行诊断与分期,全部病例均有病理组织学诊断,病理分型:浸润性导管癌69例,粘液腺癌5例,单纯癌4例,浸润性小叶癌3例,导管内癌、硬癌、髓样癌各2例,小叶原位癌、Paget病、状癌各1例。PTNM分期:Ⅰ期15例,Ⅱ期48例(ⅡA 26例,ⅡB 22例),Ⅲ期27例(ⅢA 20例,ⅢB7例)。其中:保留组Ⅰ期10例,Ⅱ期33例(ⅡA18例,ⅡB 15例),Ⅲ期22例(ⅢA 16例,ⅢB 6例)。切除组Ⅰ期5例,Ⅱ期15例(ⅡA 8例,ⅡB 7例),Ⅲ期5例(ⅢA 4例,ⅢB 1例)。
1.3 治疗
1.3.1 手术方式和治疗方法 两组病例均施行Auchincloss改良根治术或保乳手术,其中保留组行改良根治术56例,保乳手术9例,术中保留ICBN。切除组行改良根治术24例,保乳手术1例,术中切除ICBN。保留组Ⅲ期8例术前予CAF方案新辅助化疗,切除组Ⅲ期2例术前予CAF方案新辅助化疗, ⅡB分期以上患者及保乳手术患者术后均行放射治疗。全组患者术后辅助化疗6周期,并予以他莫西芬内分泌治疗。
1.3.2 保留ICBN方法 常规分离皮瓣后,将整个乳腺连同皮下脂肪、深面的胸大肌筋膜,自内而外、自下而上整块分离直达腋窝,保乳手术者,外上象限作一切口,其余作二切口,锐性分离喙锁筋膜,显露腋静脉及向下其属支,从锁骨下,自内而外、自上而下清扫腋窝淋巴脂肪组织,在胸小肌外侧缘与第2肋间隙交界处,可以发现走行于与胸长神经相垂直的ICBN,直径约1.5~2 mm, 自内向外小心仔细解剖,直至上臂处,全程显露ICBN并予以保护,然后继续完成腋窝淋巴清扫术。如果发现腋窝淋巴结肿大融合固定并与ICBN粘连或侵犯该神经,则放弃保留而切除神经。
1.3.3 观察指标 (1)手术时间;(2)清扫淋巴结总数;(3)手术后并发症发生率;(4)患侧上臂内侧感觉的监测:术后患者上臂内侧感觉出现麻木、烧灼感或疼痛等主观感觉异常。(5)局部肿瘤复发率。
1.4 统计学处理
计量资料以均数±标准差(±s)表示,并采用SPSS 11.5软件对数据进行处理。组间计数资料比较采用卡方检验或Fisher确切概率法,组间计量资料比较采用t检验。
2 结果
2.1 手术时间
保留组手术时间为100~155 min,平均(141.0±11.9)min;切除组手术时间为90~150 min,平均(130.0±17.2)min,保留组的手术时间较切除组长,两组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2.2 清扫淋巴结数目
术后常规解剖腋窝淋巴结,保留组清扫淋巴结总数为14~29枚,平均为(18.0±4.2)枚;切除组清扫淋巴结总数为14~31枚,平均(19.0±5.3)枚,两者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2.3 术后并发症
保留组术后出现皮下积液5例,皮瓣坏死3例,术后并发症发生率为12.3%(8/65);切除组术后出现皮下积液2例,皮瓣坏死1例,发生率为15.0%(3/20),两者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2.4 上臂内侧感觉异常发生率
保留组上臂内侧感觉出现麻木、烧灼感或疼痛感异常者8例,发生率为12.3%,而切除组上臂内侧感觉异常发生率为80.0%(20/25),两者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2.5 局部肿瘤复发率
全组患者均有术后随访,随访率100.0%,随访时间1~5 a,平均随访3.5a。保留组有1例保乳手术乳腺局部复发,但腋窝无复发,切除组无复发。
3 讨论
随着对乳腺癌治疗研究的不断深入,认为手术要求在不影响充分切除原发肿瘤和术后局部复发率的前提下,最大限度保留正常功能,以提高患者术后生存质量。目前乳腺癌改良根治术和保乳手术是最主要术式,二者均要求腋窝淋巴结清扫。传统的乳腺癌改良根治术强调对胸长神经和胸背神经的保护,而对ICBN未予以足够注意而予以切除。腋窝淋巴结清扫术中ICBN的切除,导致患者术后腋窝和上臂内侧皮肤感觉异常,Vetch[1]将乳腺癌根治术切除ICBN后出现患侧上臂腋窝刺痛、麻木等命名为ICBN综合征。切除ICBN后引起的感觉异常,通常较难恢复,其结果不但影响患者术后上肢功能的恢复,甚至会影响患者心理健康,造成患者生活质量下降。国内余辉等[2]报道切除组100%有感觉异常,保留组92%(46/50)的患者术后无感觉变化;赵宏耀等[3]报道保留ICBN的45例患者中患侧上臂及腋部皮肤感觉正常者为42例(93.4%),感觉异常3例(6.7%),切除ICBN的57例中14例患者(22.8%)感觉正常,43例(77.2%)均有不同程度的感觉异常;王文进等[4]报道,切除组76.2%感觉异常,保留组15.3%感觉异常。本保留组患者上肢感觉异常发生率为12.3%,切除组是80.0%,两组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随着对乳腺癌生物学特性的研究,手术范围的缩小并不增加复发和转移的危险。本保留组清扫淋巴结数与切除组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说明保留ICBN的手术在根治性方面与不保留者无差别。术后随访1~5 a(平均3.5 a),结果发现保留ICBN未增加腋窝局部复发率。郑镇木等[6]对98例乳腺癌术后患者进行1~5 a随访,未见复发;赵宏耀等[3]对51例保留ICBN乳腺癌患者随访1~5 a,中位随访3.4 a,均未出现局部复发。本组腋窝无复发,分析原因一是较彻底清扫了腋窝淋巴结,二与术后规范综合治疗有关系。
在皮瓣坏死和皮下积液并发症中,两组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表明保留ICBN手术安全可靠,不增加手术并发症。本保留组的手术时间较切除组长(P
总之,在乳腺癌腋窝淋巴清扫术中,保留ICBN可有效避免术后上臂内侧皮肤感觉障碍,能明显改善患者术后生存质量,手术时间延长不多,也不增加局部复发率,具有较高的临床价值,值得推广应用。
参考文献
[1] Vetch C J. Postaxillary dissection pain in breast cancer due to lesion of intercotobrachial nerver[J].Pain,1989,38(2):171176.
[2] 余辉,王欣,谢泽明,等.保留肋间臂神经在乳腺癌腋窝淋巴结清扫术中的应用[J]. 临床肿瘤学杂志,2008,13(6):553554.
[3] 赵宏耀,张国锋,王兆升.乳腺癌腋窝淋巴结清除术保留肋间臂神经的临床应用[J].中华乳腺病杂志(电子版),2008,2(4):470473.
[4] 王文进,何洪芹,陈信,等.乳腺癌腋淋巴结清扫术保留肋间臂神经的临床意义[J]. 中国误诊学杂志,2008,8(12):28162817.
[5] 杨琳,高英茂译. 格氏解剖学[M]. 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1999:12701275.
[6] 郑镇木,黄少明,郑雄烈,等.保留肋间臂神经在乳腺癌腋窝淋巴结清扫术中的临床应用[J]. 中国实用外科杂志,2004,24(3):167168.
[7] 吴诚义,姚榛祥,吴凯南,等.乳癌腋淋巴清扫术中保留肋间臂神经的方法和意义[J]. 外科理论与实践,2001,4:210212.
留职申请书范文3
妊娠期高血压是妊娠期特有的疾病,发病率我国为9.4%,该疾病累及多脏器,药物治疗效果有限,尤其发病较早的患者预后差,新生儿死亡率高。如何能尽早地,通过简便,有效,可操作性的方法进行早期预测,并早期干预,最大限度控制疾病的发生,发展和并发症的出现,把握治疗的主动性,具有很大的临床意义。本文采用彩色多普勒对900例孕妇在孕20-28周进行子宫动脉血流阻力参数检测与同期血清钙离子浓度测定进行比较分析,产生结果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资料来源
选择2011年1月1日―2011年6月1日在我院门诊定期产检孕妇900例。符合:年龄20-34岁,单胎,孕20周前建立母子保健卡并随诊至妊娠终止,排除妊娠并发症。发生妊娠期高血压疾病组有76例,未发生组824例。
1.2 方法
对门诊医生及超声医生采用双盲法,使用GS公司L7彩色多普勒检查仪,探头频率3.5MHz对孕20-28周孕妇常规检查胎儿,胎盘,羊水和脐动脉S/D后,探测胎盘侧子宫动脉血流并固定画面,出现3个连续血流波形,计算PI,RI,和S/D,将结果存入数据库备筛选统计。同时由门诊医生检查孕妇血清钙的浓度。彩色多普勒RI>0.58为阳性,反之为阴性;血清钙的浓度<2.0mmol/L为阳性,反之为阴性。由专人追踪入选孕妇至妊娠结束。妊娠期高血压诊断标准参考乐杰主编《妇产科学》第6版。
1.3 统计学方法
数据采用(x±s)表示,采用统计学软件进行分析和统计学处理。
2 结果
2.1 妊娠未发生妊娠期高血压疾病发生的情况
916例孕妇妊娠期高血压疾病844例设为A组,发生组72例设为B组,发生率为7.9%。
2.2 A,B两组孕妇子宫动脉血流阻力参数比较 见表1
P<0.01
2.3 两种不同检测方法预测妊娠期高血压疾病发生情况比较 见表2
3 讨论
随着我国产妇围产期保健工作的逐步深入细化和孕产妇自我保健意识的增强,对围产期保健工作的要求也不断提高。妊娠期高血压疾病是妊娠特有的疾病,是产科的常见疾病,该疾病累及多脏器,新生儿死亡率高。对该病的预防和预测成为产科医生的重点和难点,目前其预测方法有一些,从中如何找出一些预测价值高,可操作性强的方法。目前认为:妊娠期高血压疾病起源于全身小动脉痉挛,包括子宫及胎盘的小动脉血流不足,出现“胎盘浅着床”。
子宫动脉血流是评价子宫胎盘血循环的一项良好的指标,从孕14-18周开始逐渐演变成低阻力并伴有丰富舒张期血流,这为孕中期彩色多普勒测子宫动脉血流参数预测妊娠期高血压疾病的发生提供了理论依据,该项研究发生组与未发生组参数比较p<0.01也有力地证明了这一点。近年认为妊娠期高血压疾病的发生与低钙有密切的关系。钙在某些细胞外液中参与血液调节,高浓度钙减少血管平滑肌收缩强度,使之松弛,血压降低。高钙饮食可减少血浆肾素活性,减低血管紧张素Ⅱ受体活性和增加钠排泄,使血压下降。人类及动物低钙可引起需要升高,尤其妊娠期妇女因需钙量明显增多,故体内明显缺钙。 孕期有效地补钙,可是妊娠期高血压疾病的发生率明显下降。经过这对比分析,彩色多普勒具有无创,预测价值高的优越性。血钙浓度的测定简单易行。该两项检查在基层医院均可检测。妊娠期高血压疾病在农村发生率较高,而且病情较重,故在基层医院开展高效的早期预测及预防,对提高围产期孕产妇及新生儿的质量有很好的效果。
参考文献
[1] 乐杰 妇产科学 第六版. 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5. 97. 99. 101
(接第1932页)
中西医结合治疗小儿腹泻患者,能够纠正患儿的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加速疗程。综上所述,治疗组的疗效明显优于对照组,且该方法简便易行,治疗时间短、不良反应少,患儿痛苦程度低,较受家长青睐,值得临床推广。
参考文献
[1] 陈杰.思密达治疗小儿腹泻临床疗效观察[J].中外医疗, 2011, (04).
[2] 郭辉.应用消旋卡多曲治疗小儿腹泻48例的临床观察[J].中国医药导报, 2009, (33).
[3] 黄金科.中西医结合治疗小儿腹泻临床观察[J].中国当代医药, 2010, (25).
留职申请书范文4
第二条条例及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的类别: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妇幼保健院;
(三)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四)疗养院;
(五)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六)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七)村卫生室(所);
(八)急救中心、急救站;
(九)临床检验中心;
(十)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
(十一)护理院、护理站;
(十二)其他诊疗机构。
第四条卫生防疫、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学等机构在本机构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活动以及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的,必须依据条例及本细则,申请设置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
第五条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编制外的医疗机构,由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管理。
中国人民后勤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军队编制外医疗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第六条医疗机构依法从事诊疗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管理职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第二章设置审批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按照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配置和合理利用医疗资源。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制定,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另行制定。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定期评价实施情况,并将评价结果按年度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条医疗机构不分类别、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服务对象,其设置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十一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第十二条有下列开展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五)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六)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第十三条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临床工作;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师执业技术标准另行制定。
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医疗机构,由政府指定或者任命的拟设医疗机构的筹建负责人申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医疗机构,由其代表人申请;个人设置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两人以上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
第十五条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二)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三)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四)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五)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六)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七)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八)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九)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十)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十一)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十二)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酱);
(十三)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十四)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并附申请设置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申请设置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所)、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的,可以根据情况适当简化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
第十六条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选址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选址的依据;
(二)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三)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四)占地和建筑面积。
第十七条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由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除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选址报告外,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必须经设置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十九条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设置申请的受理时间,自申请人提供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本细则审查和批准医疗机构的设置。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设置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
(三)不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
(四)投资总额不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
(五)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
(六)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在接到备案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纠正或者撤销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设置审批。
第二十二条《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有效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三条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核准的医疗机构的类别、规模、选址和诊疗科目,必须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由设置单位在该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前,向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设置医疗机构的决定;
(二)《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备案后十五日内给予《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第三章登记与校验
第二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二)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三)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五)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六)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其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登记机关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按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时限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红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执业登记申请的受理时间,自申请人提供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第二十七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
(二)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投资不到位;
(四)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
(五)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
(六)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
(七)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事项:
(一)类别、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所有制形式;
(三)注册资金(资本);
(四)服务方式;
(五)诊疗科目;
(六)房屋建筑面积、床位(牙椅);
(七)服务对象;
(八)职工人数;
(九)执业许可证登记号(医疗机构代码);
(十)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登记事项。
门认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除登记前款所列事项外,还应当核准登记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设置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设置许可和执业登记;因合并而终止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的,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二)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三)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条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向社会开放,必须按照前条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范围内变更登记事项的,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因变更登记超出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迁移,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向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外迁移的,应当在取得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经原登记机关核准办理注销登记后,再向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
第三十三条登记机关在受理变更登记申请后,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进行审核,按照登记程序或者简化程序办理变更登记,并作出核准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停业,必须经登记机关批准。除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医疗机构停业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十五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
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
办理校验应当交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校验申请后的三十日内完成校验。
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情况,给予一至六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一)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二)限期改正期间;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同不得执业。
暂缓校验期满仍不通通过校验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二月底前,将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内执业的医疗机构名册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其中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名册逐及上报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开业、迁移、更名、改变认疗科目以及停业、歇业和校验结果由登记机关予以公告。
第四章名称
第四十条医疗机构的名称由识别名称的和通用名称依次组成。
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为:医疗、中心卫生院、卫生院、疗养院、妇幼保健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卫生站、卫生室、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防治院、防治所、防治站、护理院、护理站、中心以及卫生部规定或者认可的其他名称。
医疗机构可以下列名称作为识别名称:地名、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医学学科名称、医学专业和专科名称、疹疗科目名称和核准机关批准使用的名称。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的命名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一)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以前条第二款所列的名称为限;
(二)前条第三款所列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可以合并使用;
(三)名称必须史副其实;
(四)名称必须与医疗机构类别或者诊疗科目相适应;
(五)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应当含有省、市、县、区、街道、乡、镇、村等行政区划名称,其他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得含有行政区划名称;
(六)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设置的医疗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含有设置单位名称或者个人的姓名。
第四十二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下列名称: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的名称;
(二)侵犯他人利益的名称;
(三)以外文字母、汉语拼音组成的名称;
(四)以医疗仪器、药品、医用产品命名的名称;
(五)含有“疑难病”、“专治”、“专家”、“名医”或者同类含义文字的名称以及其他宣传或者暗示诊疗效果的名称;
(六)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名称;
(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得使用的名称。
第四十三条以下医疗机构名称由卫生部核准;属于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的,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核准:
(一)含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及其简称、国际组织名称的;
(二)含有“中国”、“全国”、“中华”、“国家”等字样以及跨消炎片地域名称的;
(三)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含有行政区划名称的。
第四十四条以“中心”作为医疗机构通用名称的医疗机构名称,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在识别名称中含有“中心”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的核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含有“中心”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必须同时含有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
第四十五条除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以外,医疗机构不得以具体疾病名称作为识别名称,确有需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第四十六条医疗机构名称经核准登记,于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使用,在核准机关管辖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只准使用一个名称。确有需要,经核准机关核准可以使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名称,但必须确定一个第一名称。
第四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有权纠正已经核准登记的不适宜的医疗机构名称,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纠正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已经核准登记的不适宜的医疗机构名称。
第四十九条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核准机关申请相同的医疗机构名称,核准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申请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作出裁决。
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因已经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发生争议时,核准机关依照登记在先原则处理。属于同一天登记的,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裁决。
第五十条医疗机构名称不得买卖、出借。
未经核准机关许可,医疗机构名称不得转让。
第五章执业
第五十一条医疗机构的印章、银行帐户、版匾以及医疗文件中使用的名称应当与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使用两个以上名称的,应当与第一名称相同。
第五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无菌消毒、隔离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处理污水和废弃物,预防和减少医院感染。
第五十三条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
第五十四条标有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本册以及处方笺、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不得买卖、出供和转让。
医疗机构不得冒用标有其他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本册以及处方笺、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
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标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实施医疗质量保证方案,确保医疗安全和服务质量,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五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检查、考核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第五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经常对医务人员进行“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训练与考核,把“严格要求、严密组织、严谨态度”落实到各项工作中。
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医德规范和有关教材,督促医务人员属守职业道德。
第五十九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和失效药品以及违禁药品。
第六十条医疗机构为死因不明者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只作是否死亡诊断,不作死亡原因的诊断。如有关方面要求进行死亡原因诊断的,医疗机构必须指派医生对尸体进行解剖和有关死因检查后方能作出死因诊断。
第六十一条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对患者实行保护性医疗措施,并取得患者家属和有关人员的配合。
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
第六十三条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由登记机关核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四条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未经许可和变更登记不得向社会开放。
第六十五条医疗机构被吊销或者注销执业许可证后,不得继续开展诊疗活动。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六十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七条在监督管理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医院管理学会和卫生工作者协会等学术性和行业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
各级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十九条各级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的职责:
(一)拟订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计划;
(二)办理医疗机构监督员的审查、发证、换证;
(三)负责医疗机构登记、校验和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的统计,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四)负责接待、办理群众对医疗机构的投诉;
(五)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给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医疗机构监督员,履行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医疗机构监督员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聘任。
医疗机构监督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其主要职责:
(一)对医疗机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二)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三)对医疗机构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四)对经查证属实的案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或者处罚意见;
(五)实施职权范围内的处罚;
(六)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一条医疗机构监督员有权对医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无偿索取有关资料,医疗机构不得拒绝、隐匿或者隐瞒。
医疗机构监督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佩戴证章、出示证件。
医疗机构监督员证章、证件由卫生部监制。
第七十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检查、指导主要包括:
(一)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
(二)执行医疗机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情况;
(三)医德医风情况;
(四)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情况;
(五)执行医疗收费标准情况;
(六)组织管理情况;
(七)人员任用情况;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检查、指导项目。
第七十三条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服务质量、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价。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机构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各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医疗机构评审的具体实施。
第七十四条县级能上能下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成立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的评审。
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评审包括周期性评审、不定期重点检查。
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在对医疗机构进行评审时,发现有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情节,应当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委员为医疗机构监督员的,可以直接行使监督权。
第七十六条《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另行制定。
第七章处罚
第七十七条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的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四)给患者造成伤害;
(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
(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七十八条对不按期办理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不停止诊疗活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办理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七十九条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出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转让或者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以营利为目的;
(三)受让方或者承借方给患者造成伤害;
(四)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八十条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下;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上;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八十一条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二)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
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第八十二条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的;
(二)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给患者精神造成伤害的;
(三)造成其它危害后果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三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发生重大医疗事故;
(二)连续发生同类医疗事故,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三)连续发生原因不明的同类患者死亡事件,同时存在管理不善因素;
(四)管理混乱,有严重事故隐患,可能直接影响医疗安全;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八十五条医疗机构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执业登记、校验、评审时,应当交纳费用,医疗机构执业应当交纳管理费,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物价管理部门规定。
第八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条例和本细则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实施办法中的有关中医、中西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的条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部门拟订。
第八十七条条例及本细则实施前已经批准执业的医疗机构的审核登记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八十八条条例及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
医疗美容:是指使用药物以及手术、物理和其他操作性或者侵入性手段进行的美容。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
(一)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
(二)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笃,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
(三)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
(四)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卫生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或者职称的人员。
技术规范:是指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或者认可的与诊疗活动有关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等规范性文件。
军队的医疗机构:是指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编制仙的医疗机构。
第八十九条各级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条例和本细则以及当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对管辖范围内各类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先例设置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权。
留职申请书范文5
1.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概述...2
2.知识产权管理办法...4
3.专利管理办法...8
4.发明创造专利申请表...13
5.商标管理办法...16
6.技术合同管理办法...19
7.技术合同管理办法...22
8.保密协议...26
9.科研档案管理规定...29
10.知识产权奖励办法...33
11.发明创造奖评分表...35
12.成果排名分配系数与权重系数规定...38
13.附录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名录...40
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概述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不断推进,我国经济逐步融入世界经济体系,在这个市场经济和知识经济的时代,企业间竞争乃至国家间竞争已实质演变为知识的竞争.技术创新是企业发展的原动力,但如何在实现创新后又不致被他人仿冒,或如何以最合理的方式管理和转化创新成果,这是当前企事业单位面临的重大挑战。激烈的市场竞争使得企业要不断壮大,就必须一手抓技术创新、产品创新,一手抓以专利为主的知识产权管理,特别是必须采取各种的竞争手段与保护措施为适应市场竞争需要而建立和发展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今天企业间的竞争已是对知识的产出、实施,转化等全方位的竞争.在发达国家的很多企业中,知识产权制度被视为是企业的生命线。在我国,越来越多的企事业单位也意识到建立运行良好的簇新制度,对于维护企业无形资产、啬企业市场效力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制定的好坏也将直接影响着我国科技产出和知识创新,从而影响企业乃至国家研发实力及核心竞争能力.所以建立完善的专利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是现代企事业单位科技与经营管理中不可缺少的部分.
知识产权管理实际就是企业知识资本的优化管理.通过技术层面对企业知识资本的整合,挖掘企业固有的隐性知识,吸收和借鉴国际上先进的管理经验,将知识资本更多、更快、更好地转化为企业效益.对于初次建立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企业来说,在建立全面完整的管理规范之初,还应包括完整的关于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组织规范.这一类组织规范应涵盖以下内容:管理部门的人员组成、及此类人员的任职期限等;管理部门在管理企业知识产权事项方面的职责、与其他日常管理部门的关系等.
制订完整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是知识产权管理的基础,是企业根本制度上的构建,也是管理方法、管理理念的全新革命,其通过企业有系统地实施,而成为现代企业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内容可以用两种模式来确定.第一种模式是制订一份统一、全面的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该管理规范由企业的最高决策层来制定;另一种模式是将一些比较原则性的内容集中在一份文件中加以规定,而将其他较具体、有较强操作性的内容在按照一定标准在另外几个文件中规定.采用第二种模式建立企业知识产权规范时,还可以将原则性比较强的内容放在较高的决策部门来制订,比如说公司股东大会或公司董事会等,而操作性比较强的内容则由具体的管理部门按照前一份文件的内容制定。对于一个规模较大、知识产权事项在企业的经营中占据重要地位的公司来说,采用第二种模式更为合理,企业的总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由企业的较高决策层来确定,同时,针对具体事项的灵活决定权交给具体的管理部门,使得企业对变化的市场形势有较快的应对措施.对于规模较小的公司来说,采用第一种模式是比较明智的选择。规模较小企业的董事会与具体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往往具有相差不大的人员构成,这两个机构的决策频率相差也不会太大,而且将所有的规范放在一个文件中还可以较大程度地避免规范之间的逻辑缺陷.
与任何其他类型的规范包括国家制定的法律一样,企业内部的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也应该具有完备性、逻辑的自洽性和可操作性。规范的完备性,要求制订出的管理规范应当能够预见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绝大邵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需要规范的事项,并且对这些可能发生的事项采取了合理的措施.完备性并不意味着规范的制订者能够预见未来可能发生的所有事项,当然,规范的制订者应当使用一定的技巧,比如说采用原则性条款等方式使管理规范的涵盖范围发生模糊,藉由法律解释的方式来扩充规范的范围.逻辑的自洽性则有多层次的含义,首先是要求规范本身以及与某一规范相关的其他规范等使用的概念应当一致,这种一致包括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两部分;其次是要求规范当中使用的命题应当一致,不能出现此是彼否的情况;第三是要求整个规范应当是一个自圆其说的整体,规范的不同部分相互支撑,使规范完整的内容都已具备,并且没有与规范事项不相关的东西。可操作性从规范本身来讲,是要求规则本身确定了所需规范事项的人、事、责任、时间、行为等要素;从需要规范的事项角度来讲,则要求一旦相关事项发生,与事项相关的人能够从管理规范中找到相应的规则来确定其行为和相应的责任。从企业的实际情况来看,可操作性还要求根据规范所从事的行为是可以实现的,并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需要建设企业知识产权文化,培植企业员工的知识产权保护理念,使知识产权工作成为企业管理中的重要部分。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是综合的防御、维护、反侵权体系,包括本单位所涉及知识产权的内容、制度的适用范围、知识产权成果的权利归属和管理、确立相关评定中的知识产权标准、对鼓励成果产出和转化的奖励及利益分配、签定知识产权合同,保密规定,维权措施等多个方面.由于每个企业所在的行业,企业规模;企业成长阶段等因素都存在差异性,因此,应当结合自己的特点制定一套最适合自己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单位知识产权的保护,规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鼓励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一)专利权和技术秘密。主要指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新设计、新配方、新品种等专利权和技术秘密;
(二)商标权和商业秘密。主要是指本单位的注册商标、商号等,以及所拥有的未公开的工程、设计、市场、经营、服务、财务、管理等信息;
(三)著作权(含计算机软件)。主要指本单位的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及文档资料、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图、摄影、录像、艺术表演、教材、辞书、规范汇编等;
(四)国家法律规定保护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三条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分工协作、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本单位设立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下设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等各专业管理岗位,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负责相关知识产权的管理和具体工作。其他各相关业务部门还应指定本部门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兼职人员。
第五条知识产权管理部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知识产权各类管理规定,协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划分各岗位的管理范围与职责,指导、监督、检查其他部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二)审核业务部门的申请,组织和建立知识产权档案管理;
(三)代表本单位负责知识产权的申请等对外工作;
(四)代表本单位负责知识产权纠纷处理、诉讼等对外工作;
(五)参与签订或审核涉及本专业知识产权内容的各类合同、协议,建立知识产权合同档案;
(六)组织宣传和学习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知识并交流经验。
第六条本单位员工完成单位工作任务、利用单位名义、利用单位物质条件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属于职务智力劳动成果,其持有权属本单位。
(一)完成本单位工作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指:
1.执行本单位工作任务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2.履行本岗位职责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3.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属于所在单位的业务范围;
4.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离的员工在离开原单位二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原工作岗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有关的智力劳动成果。
(二)利用本单位的名义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指:
1.利用本单位的名誉、名称或社会地位进行的各种行为;
2.利用本单位的人力及未公开的技术情报资料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3.工作时间内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第七条一切职务智力劳动成果的持有(所有)权归本单位,任何其他单位及个人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销售、使用或侵吞本单位持有(所有)的职务智力劳动成果。
第八条职务智力劳动成果的完成人享有在有关成果文件上署名和取得相应荣誉、奖励及获得报酬的权利。
第九条本单位的注册商标、商号等管理工作由专业管理部门依据国家和本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技术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及时向研究项目下达的主管部门报告,按本单位的规定提交全部科技档案文件,并提出申请专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对可申请专利的项目及时办理申请事项,不宜申请专利的技术秘密,应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应申请专利而未申请造成本单位经济损失者,要追究直接责任者和单位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包括在研究过程中已具备申请专利条件者。
第十一条专利是知识产权中的重要内容,在专利管理中涉及的具体问题,根据国家和本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完成科技项目合同约定或计划任务书的规定任务后,研究人员须将全部实验报告、实验记录、图纸、声像、手稿等原始技术资料收集整理交本单位知识产权档案管理部门归档并填写鉴定申请书,要按照国家和本单位的有关规定及时组织鉴定。
第十三条严格执行科技档案的相关制度规定,包括档案密级制定、借阅程序等,对涉及本单位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科技档案应采取限制阅读措施。
第十四条对本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单位的有关规定,签定保密协议。
第十五条在与其他单位进行委托研究、委托开发或合作研究、合作开发时,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合同中必须有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条款。
第十六条订立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合同)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单位关于技术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明确约定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分配等。任何个人未经同意,不得以单位的名义对外签定技术合同。
第十七条对于在知识产权形成、保护、管理及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或有效制止侵权、维护公司知识产权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人员,将依据国家和本单位的具体规定,给予包括发放奖酬金、提职、提级、职称评定等物质和精神方面的奖励。
第十八条属于本单位的技术成果在实施或转让后的收益,按国家和本单位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该项职务科技成果的发明人、设计人可按规定提取酬金。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剽窃、窃取、篡改、非法占有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本单位知识产权的,或造成单位知识产权被侵犯的,由知识产权管理部依据规定追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及时向司法机关举报。
第二十条侵害人为本单位员工的,应责令其改正,要追究直接责任者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二十一条侵害人为司F本单位员工的,应要求其停止侵害,承担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必要时,提请政府机关处理或遵循法律途径解决。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点评: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从其在企业管理规范中的地位上来说,应当是一个企事业单位管理知识产权事项的核心.该规范可以有两种方案来确定其内容,一种方案是仅仅在该管理办法中规定一些与知识产权管理相关的原则性规范,另一种方案则是在该文件中将所有与知识广权相关的事项确定下来。一个企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也要求保持一定的稳定性.
这里所列举的《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是从企业当中实际使用的管理规范中挑选出来的.该管理规范遵循了第一种方案,规定了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中一些总则性的内容,对知识产权工作涉及到的大体内容和不同种类知识产权包括的共性问题作了概括规定,在整个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体系中起到统领的作用.应在谊管理办法之下再制订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比如专利,商标、著作权等规范文件,而这些文件的可操作性就应当相应地提高。
但是,本办法在其所需要实现的目的上不是很清楚.这里我们需要注意区分在制订规范中两个不同层次的目的,一个是指实施知识产权管理所需要达到的目的,另一个则是指制订管理规范需要达到的目的,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另外,本“办法”在某些具体条文的规定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尚需斟酌,如:
第二条,在企业的管理规范中,没有必要对知识产权其外延进行规范,这也不是一个企业的管理规范能够做得到的.而且在这里的列举中还出现了与国家法律、国际公约等不一致的地方。
第七、八条,这里实际上需要规范定义的是职务作品、职务发明等内容,因这方面的内容在法律上已经有规定,所以定义的内容可以省略,而关于权益分配等的内容则往往可以通过具体的劳动合同等方式来确定,或者也可以在具体的管理规范中确定,在这里进行统一规定不太合适。
第九条,此内容法律已作出规定,这里显得多余。等等.
有关知识产权的事项,在相关国际条约、国家法律法规中都有规定.一般来说,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应当是这些法规在本企业的具体实现,所以应当尽量采用程序化,组织化的规范来确定法规中的内容在本企业具体实现的方式。
专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单位的专利工作,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形成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推动生产技术进步,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单位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利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第三条本单位专利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宣传普及专利知识,激发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推动我单位科技进步;提高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
第四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申请被批准后,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五条在取得专利申请号及取得专利权后,单位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按有关规定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第六条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专利工作者及有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二章专利的管理
第七条本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部是专利管理的主管部门,其职责包括:
(一)制定并实施单位专利战略,并纳入技术进步和现代企业制度规划中;
(二)负责对员工进行专利法和专利知识的宣传培训;
(三)鼓励员工开展发明创造活动,为职工提供有关专利事务的咨询服务;
(四)办理本单位专利申请、专利资产评估、专利合同备案、认定登记和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以及专利广告证明等事宜;
(五)保护本单位专利权和防止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办理有关专利纠纷、专利诉讼事务;
(六)管理单位专利资产,防止专利资产的流失;
(七)组织专利技术实施,管理专利实施许可贸易;
(八)管理、利用与本单位有关的专利文献和专利信息,为科研、生产、贸易经营全过程服务;
(九)研究制定本单位的专利战略,为经营决策服务;
(十)做好技术和产品进出口中有关的专利工作:
(十一)依法办理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与报酬;
(十二)筹集和管理本单位的专利发展专项资金;
(十三)其他与公司专利工作有关的事务。
第八条本单位专利资产管理包括如下内容:
(一)专利技术开发;
(二)专利申请、维持、放弃的确定,职务与非职务发明的审查,科研档案和发明或设计人员流动的管理;
(三)专利评价、评估;
(四)专利申请、优先权、署名权、专利权;
(五)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权转让、专利许可及专利权质押;
(六)专利战略研究与制定;
(七)专利诉讼和向海关提请知识产权备案;
(八)其他与专利资产有关的事项。
第九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专利资产评估:
(一)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
(二)以国有专利资产与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实施的,或者许可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实施的;
(三)以专利资产作价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
(四)需要进行专利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单位的专利资产评估,应委托有专利资产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办理。
第十一条本单位在产品、技术开发立项之前,知识产权管理部必须和相关业务部门一起进行专利文献的检索与分析,避免重复研究与侵权,同时运用专利制度的规则,提出能获得最大市场利益的有关技术路线和技术解决方案的建议。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及完成后,要进行必要的跟踪检索。
第十二条单位开展对外贸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知识产权管理部进行项目专利检索:
(一)技术、成套设备和关键设备的进出口;
(二)未在国内销售过的原材科和产品的进口;
(三)未在其他国家和地区销售过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出口。
第三章专利的申请
第十三条申请专利的目的在于获得专利权,保护发明创造现在和潜在市场,以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
第十四条在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新材料、新工艺的研究、技术改造,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等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凡符合专利授予条件的,应及时申请专利,以取得法律的保护。
第十五条专利申请的提出
(一)凡欲申请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应填写本单位《发明创造专利申请表》(见附件),发明人或设计人在填写“申请专利的主要内容”栏时,应对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的技术特点包括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有益效果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并根据已知技术对发明创造的专利性作出评价;
(二)部门专利管理员应在“部门初审的意见”栏,就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法有关规定作出初审的意见;
(三)部门专利管理员将此表交至知识产权管理部;
(四)专利申请审批需要加快的,专利申请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说明需加快理由,同(专利申请表》一并交到知识产权管理部。
第十六条专利申请的审批
(一)知识产权管理部由专职人员对申请专利的友明创造进行专利文献检索和专利性审查,并将检索的情况及专利三性审查意见填入《专利申请表》中;
(二)知识产权管理部领导审查《专利申请表》并签字;
(三)知识产权管理部将《专利申请表》报公司主管技术副总经理审批;
(四)公司主管技术副总经理批准后,知识产权管理部将“专利申请表”复印件返回到申请部门,进行专利申请办理。
第十七条专利申请的办理
(一)专利申请根据其经济价值、市场竞争价值的大小分为:普通级,重要级、重大级。
1.普通级专利申请,是指经济价值和市场竞争价值的大小均一般的专利申请;
2.重要级专利审请,是指具有一定经济价值或市场竞争价值的专利申请;
3.重大级专利审请,是指创造性高,属国内外首创,代表技术潮流或发展方向,能给公司带来巨大经济效益,使公司处于市场优势地位的专利申请。
(二)部门专利管理员通知发明人或设计人按《专利申请须知》(附件)的要求,提供专利申请技术交底书或专利申请文件交知识产权管理部。
(三)知识产权管理部根据专利申请重要性等级的不同,按不同的方式办理。
1.普通级专利申请的办理: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由知识产权管理部直接办理,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由知识产权管理部直接办理或组织本单位专利申请人办理;
2.重要级专利申请的办理:知识产权管理部在组织本单位专利人、发明人、相关技术人员或专利机构人进行讨论,确定最佳保护范围和方式后,组织单位内部专利人或委托专利事务所;
3.重大级专利申请的办理:知识产权管理部组织本单位优秀专利人、发明人、相关技术骨干或资质较深的专利机构优秀人员进行详细讨论,确定最佳保护范围和方式后,组织单位内部优秀专利人或委托资质较深的专利事务所。
第四章专利的许可使用
第十八条本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研究、开发或者委托研究、开发签订相关合同时,合同应当包括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等技术成果归属的条件,并符合国家和本单位相应规定。
第十九条本单位与国内外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合作研究、开发或者委托研究、开发的合同中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中产生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和相关技术秘密的归属;
(二)本单位与合作方或者承接方对项目中产生的专利的转让、许可等的管理权限和管理方式;
(三)本单位与合作方或者承接方投入的物质条件、资金及研究人员智力劳动各自所占比例以及对专利实施取得收益的分享办法和比例。
未签订合同或者合同未约定的,项目中产生的专利权和相关权益由承担者持有或所有。
第二十条本单位在引进技术,进口产品或建立中外合资企业外方技术、产品作为投资时,责任部门应将其技术、产品包含的专利技术项目,报知识产权管理部进行检索。知识产权管理部根据检索情况,提供检索报告,为谈判、签约提供依据。
第二十一条引进技术涉及第三方专利时,应有担保条款,明确双方在涉及第三方专利时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二条知识产权管理部根据单位发展要求,应积极为单位实施国内外专利技术服务。各部门对单位持有或所有的专利技术,应积极实施,本单位无条件或不能充分实施的,应适时进行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
第二十三条本单位实施他人专利技术或许可他人实施本单位专利技术,应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到合同签订地或者被许可方机构注册地或专利实施地专利管理机关认定登记。
第二十四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含有专利许可内容的技术转让合同的谈判、签订,应有知识产权管理部专利管理人员参加,并按照国家和本单位有关技术合同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专利的保护
第二十五条单位及员工有权保护本单位专利权不受侵犯,维护单位的合法权益,发现侵权行为;应及时报知识产权管理部;并帮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必要时可请示专利管理机关处理或向人民法院。同时,单位应避免侵犯他人的专利权。
第二十六条侵犯本单位专利权的行为包括:
(一)未经我单位许可生产、销售与本单位专利相同或相近似的产品。
(二)未经我单位许可进口与本单位专利相同或相近似的产品。
(三)将我单位专利号标记在产品上进行销售,假冒本单位专利产品的行为。
(四)使用上述侵权产品的行为。
(五)未经我单位许可展示与本单位专利相同或相近似的产品和技术,以及从事招投标活动。
第二十七条本单位专利权益涉及海关保护的,要按照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要求,及时向海关总署申请办理专利权海关保护备案。
第二十八条请求调处专利纠纷和进行专利诉讼。由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办理,必要时可委托专利机构或法律事务部办理。对委托专利机构办理专利诉讼的,应有法律事务部参与,并将有关材料送法律事务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本单位对其专利或专利申请,应依法及时交纳年费或申请维持费,维持其有效。对拟在法定期限届满前放弃或终止的专利和专利申请,要予以论证确认并建立管理档案。具体事宜由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
第三十条本单位应充分利用专利信息,掌握与本企业有关的国内和国外申请专利的动向,对有损于本单位权益且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他人专利,应及时提出撤销专利权请示或提出宣告无效请示,排除不应授权的专利。具体事宜由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发明创造专利申请表
发明创造专利申请表编号:
名称
申请部门
申请日期
发明人或设计人
联系方式
专利申请类别
(在对应类别前划√)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专利申请等级
(在对应类别前划√)
普通级重要级重大级
申请专利的主要内容
部门初审意见
部门专利管理员:年月日
部门领导意见
部门领导:年月日
检索及审查意见
公司专利管理员:年月日
主管部门领导意见
是否加快:加快不加快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意见:年月日
审批意见
主管技术副总经理:年月日
申请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提供资料的要求:
1.所属的技术领域及有关的现有技术、引证反映现有技术的文件,写明所做的检索或查阅到的现有技术资料,包括本技术的历史背景和现状,说明现有技术的缺陷、不足或存在的弊病。
2.在对背景技术作了简要描述和评价的基础上,针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的问题结合发明所取得的效果提出本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目的,也就是本发明或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任务。
3.清楚、完整地写明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内容,以发明必要技术特征综合形式来阐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实质内容,以必要的附加技术特征对发明或实用新型作进一步的描述。
4.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的优点,即构成本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解决方案的技术特征所带来的效果。
5.具体描述实现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最佳实施例,详细描述实施的方式,列出各种参数与条件,并对照附图加以说明和描述。
6.对发明创造进行保护的技术特征,即区别与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
7.摘要,内容包括发明或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主要技术特征和用途。文字不得超过200字。
8.绘图工具绘制的附图一套,例如:电子产品的电路框图、电路原理图、机械产品视图、立体图等,每张附图大小不得超过18X25厘米。
点评:
专利管理工作是企事业单位尤其是技术型企业的生命线,专利管理工作的好坏将对企事业单位的发展将产生深远的意义。专利管理制度包括了技术产生、利用和保护等一系列环节的内容,它将直接影响企事业单位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出和核心竞争力的建设.
这里列举的《专利管理办法》较好地具备了规范的完备性.首先,谊管理办法申明确了企业实施专利管理的机构及其职责,从组织上给予了保证;其次该管理办法规定了从提交专利申请开始的一系列与专利相关的事项的处理方法,在程序上具较强的可操作性;再次,该管理办法还规范了与专利事项相关的人员的职责,使得分工合理,权责明确。
但是,该管理办法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不足:1.规范的章节划分没有依据一个统一的标准;2.较多地引入了国家法律规范甲的内容,但是这些内容又没有注意到相关概念在法律上的完整含义,所以使得规范与法律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差异,可能导致相关人员在实施该管理办法时与国家法律相违背.
下面就谊管理办法的一些具体规定提出一些意见:
第6条,本义是在企业提交了相关的专利申请之后,包括发明人在内的有关人员均负有为单位保密的责任。但在这里只是提出“专利工作者及有关人员”而没有具体提到发明人等人员,而且保密的时限也没有进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