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约申请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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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约申请书

续约申请书范文1

原文:

《忆别青岩翁归进江上橹书札未相忘岁月遽如许山长春树深地阔云涛阻诗筒杳不来今雨非旧雨 其二》朝代:元    作者:黄溍

前修遂不作,良友孰我同。

兀坐守章句,独学无全功。

续约申请书范文2

电视相亲节目嘉宾离职的是是非非

【案例】一名叫卢和平的网友,在微博上称“本人因参加《非诚勿扰》节目(2014年6月1日5号嘉宾),被所在的华为海洋网络有限公司认为是不安定因素,被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合同。”卢和平还在微博上说:“参加电视节目纯属个人私事,对华为这种无视《劳动法》的行为表示抗议。”

在他的微博中晒出的还有一张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通知上写着:“从6月中旬到7月底,经双方多次沟通,于8月1日解除劳动合同。”媒体向华为公司了解到,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卢和平是华为海洋网络有限公司的一名员工。华为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2014年1月,公司就因其工作绩效不好和他本人协商过离职事项,当时卢和平也同意解除劳动合同。8月1日双方已经解除了劳动合同。”这位负责人说:“卢和平是2014年6月份才参加《非诚勿扰》的节目录制,这两件事情没有必然的联系。主观地将两件事情联系起来,纯属炒作。”

但卢和平声称:“我手上还有充分证据,证明公司是因为我参加《非诚勿扰》才解雇我的。但因为还在和华为协商,所以不愿公布证据。”

此案首要问题是:劳动合同到底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的还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的?

【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中用人单位提出动议的协议解除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提起动议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可以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内提前3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的,必须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进行举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13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从形式要件上判断,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以协商解除协议为准;劳动者单方解除以辞职报告为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以离职通知或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为准。应当说,华为海洋网络有限公司起草的离职通知/协议很不规范,标题叫做“通知”,内容却是:“从2014年6月中旬到7月底,经双方多次沟通,于8月1日解除劳动合同。”这个到底算是协商解除的协议,还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的通知呢?

如果卢和平在离职文本上签字同意了,尽管用语不够规范,但仍然可能被认定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双方书面协议中未明确谁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动议,但是只要用人单位不能证明是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动议,也将承担不利的后果,即支付经济补偿。

现在从卢和平上传到网上的离职文本来看,只有公司盖章而无劳动者签字。当然,如果单位主张劳动关系还未正式解除,双方还在协商过程中,那也另当别论。实践中,劳动者主张解除劳动关系事实成立,用人单位主张解除劳动关系事实未成立,还应当对双方提供的相关证据进行质证,围绕该争议事项进行庭审调查。可以通过审查退工办理、《劳动手册》归还、工资结算以及工作安排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但是从报道看,华为海洋网络有限公司主张2014年8月1日双方已经解除了劳动合同,同时尽管在离职文本注有“经双方多次沟通”字样,但毕竟无法证明对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况且离职文本上的标题就是“通知”而非协议,所以被认定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的可能性比较大。而公司单方解除,就必须对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进行举证,否则可能被认定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赴香港买奶粉被拘引发的旷工争议

【案例】2002年7月11日,林某入职被告山姆会员店,任职叉车司机。2013年12月16日至2014年1月25日,林某赴香港购物,因违反限购奶粉规定被香港有关部门扣留。林某称,他和家人多次向山姆会员店主管人员打电话请假,山姆会员店确认仅有一名工作人员接到电话,但该工作人员陈述其没有权限批假。因请假要申请,所以该工作人员称可以帮忙尝试一下,但最终人力资源部门未收到请假单。

2013年12月18日,山姆会员店以林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决定解除其劳动合同。福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山姆会员店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性。林某虽在2013年12月16日至2013年12月18日期间未在岗工作,但他是因为在香港被扣留所致,从其主观看并非无故旷工。且在被扣留时,林某已电话联系山姆会员店的相关主管人员,并请求请假。虽然依照《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请假要经由人力资源审核通过方可生效,但在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特殊情况下,山姆会员店仍不考虑实际情况及员工的主观意愿便简单依据相关规定对员工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这一极其严重的处罚,属于过度、不当使用解除权。

近日法院据此作出判决: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深圳山姆会员店向林某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共计119539元。

【分析】广义上的旷工是指职工在正常工作日的缺勤行为。狭义上的旷工是指职工在正常工作日不请假或请假未批准的缺勤违纪行为。1982年4月10日国务院公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中对“旷工”作了“无正当理由”的限制,也就是我们一般所说的“无故旷工”。只有“无故旷工”才属于违纪行为,单位可根据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进行相应的处分。因为违纪是一种故意行为,员工明知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仍然违反才是违纪。

但是本案中从林某主观看,并无无故旷工即违纪的故意。他在被限制人身自由等特殊情况下,无法正常上班,且在被扣留时,已电话联系山姆会员店的相关主管人员,并请求请假,所以对于林某未能正常出勤而认定其构成旷工,显然并不公允。当然林某要求公司工资照发也没有道理,林某缺勤期间还是按照事假处理比较妥当。

职工请事假,原则上应事先经单位批准,否则单位一般可按旷工处理。但是如果职工确有正当理由请事假,单位应当批准;事先来不及请假,应当允许职工事后补假。

至于职工请病假的争议就更多了。一般来说,只要劳动者提供了医院出具的病假建议单和相关证明,企业就必须准假。但是企业有权对病假证明进行审核,确认其真实性。所以员工有义务按单位规定履行病假手续。如果职工不办理请假手续无故缺勤,原则上属于旷工。但是对于请病假手续不全或程序延误的,企业应及时催告员工补办病假手续,员工无正当理由未予补正的才可作旷工处理。旷工达到了一定的天数,单位可按规章制度认定其属于严重违纪。构成严重违纪的,单位可解除劳动关系。但是对于弄虚作假请病假或病假期间在外兼职或者外出旅游的,不仅属于旷工,而且属于严重违反诚实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单位可直接按严重违纪处理。

一场血案引出的员工“辞职”话题

【案例】2014年10月7日上午,中山市三角镇联兴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内发生血案,该公司漂染部员工欧某拿剪刀捅死了部门经理方某,案发后欧某报警自首。据了解,案发前,欧某在一个月内曾多次向方某辞职,但都遭到对方拒绝。欧某还曾在9月末向三角镇人社分局寻求调解,但还没有等到结果就发生了悲剧。目前,欧某已被警方控制。

欧某今年29岁,广西人,至今未婚。三角镇人社分局证实,9月底,欧某曾向该局申请调解。根据这份9月28日签订的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双方争议的事实为:2014年8月27日辞职,2014年9月27日经理不同意。申请人要求:结清工资。

据公司多名员工介绍,该公司每天上班时间长达11个小时,每个月休息时间仅1天左右,漂染部工人工资在4000元左右。职工张先生说:“这个待遇是一个月全勤,只休息一天的工资。但如果你请假旷工一天,那么就会被莫名扣掉很多工资。”根据张先生提供的工资条,2014年某月,张先生全勤的工资为3488元,但次月,张先生缺勤6.5天,工资为2345元。张先生说:“我也不知道怎么被扣掉的。因为上班时间长,请假工资又被乱扣,很多人想离职,经理都只有一句‘等年底’。”

其实,这是一起本来完全可以避免的悲剧。员工提前辞职,需要公司批准吗?

【分析】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具有法定理由,而劳动者辞职是不需要说明理由的,这是《劳动法》对劳动者的倾斜性保护。当然,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除了因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所约定的服务期以及竞业限制这两种情形之外,不得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可分为四种情形:第一,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第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第三,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第四,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情形,如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等,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欧某在8月27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到了9月27日,不管经理是否批准,双方的劳动关系就视为解除了。《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说欧某完全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冲动是魔鬼”,变有理为犯罪,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制裁。

拒绝员工加薪未续约事实关系如何处理?

【案例】2008年6月,小晏进入重庆某物业管理公司从事维修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按规定为他缴纳了社会保险。2012年5月,劳动合同到期,双方协商续签时,小晏向公司提出要增加工资,公司未同意,双方也未再次续约,小晏还是像往常一样,在公司上班。

2012年12月,公司突然告诉小晏,双方终止劳动关系。对于公司的突然决定,小晏气愤不已,申请仲裁,仲裁裁决公司支付小晏经济补偿金1000余元,小晏不服,向江汉区司法局申请法律援助。

江汉区法援中心相关律师受指派承接此案,详细了解案情后,向法院提出起诉。开庭时,公司针对小晏的诉讼请求,提出双方劳动合同已到期,因其要求增加工资致使双方续签劳动合同未成,公司有权不支付任何补偿费并终止双方劳动关系。

法援中心承办人认为,法律规定合同到期,无论何种原因,被告应在1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本案中,在长达6个月的时间内,被告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单方解除劳动关系,违反法律规定。经当地法院审理调查,主持双方协商,该物业管理公司一次性支付小晏各项经济补偿费12244元。

未续签劳动合同继续用工,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吗?

【分析】本案中,小晏的劳动合同于2012年5月到期后,小晏向公司提出要增加工资,双方未续约,但是小晏还是像往常一样在公司上班。2012年12月,公司突然告诉小晏,双方终止劳动关系。由于从2012年6月到2012年12月双方形成了事实劳动合同关系,这时单位的“终止劳动关系”实际上已经不是终止而是解除了。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续约申请书范文3

    核心提示

    戴尔公司中国总部员工郑杰在加班时突然倒地,50多天后因胃癌死亡。郑杰家属与戴尔公司在赔偿问题上发生争议,家属认定郑杰是“过劳死”,应属工伤;戴尔公司则态度强硬,断然拒绝。

    劳动部门的结论认定郑杰之死不属于工伤,其依据是郑杰发病情形与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不符。而该条例第15条严格设定了时间限制: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据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中这个“48小时”的限定,在其立法时即已成为争论焦点。在遭遇具体案例后,其争议更具有现实意义。

    一个在企业突然发病的员工,被确诊癌症,50多天后不治身故,他能否获得工伤保险?

    2005年1月26日,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结论,戴尔公司中国总部前员工郑杰之死不属于工伤。

    郑杰,1978年生,牡丹江人。2003年4月15日他与戴尔(中国)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同年8月25日晚7时许,他在厦门戴尔公司中国总部加班时腹部剧痛倒地。

    厦门中山医院当天诊断发现,郑杰肠穿孔后粪便溢出进入腹腔。同时,癌细胞也已扩散到全身而无法切除,病情已无法挽回。

    2003年10月18日,郑杰在大连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死亡。

    此后一年间,郑杰家属与戴尔(中国)公司在赔偿问题上发生争议,一场失败的官司之后,2004年11月24日,郑杰家属向厦门市工伤鉴定委员会申请视同工伤认定。

    “厦门至今没有因癌症死亡认定工伤的先例。”1月22日,厦门市劳动局工伤科科长连槛根对记者说。

    更正式的说法来自那份《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厦门市劳动局认为,郑杰“发病情形与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不符,且无法判定郑杰胃部癌变的确切时间。”就此,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其立法时即已存在争议的第15条规定,遭遇具体案例的拷问。

    这个第15条规定的一个细则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问题在于,48小时零1分死亡者,为何就不能视同工伤呢?

    低分化浸润型转移腺癌

    “这种胃癌毒性大,常见于年轻人,病情发展很快,而且早期很难发现。”1月28日,厦门中山医院肿瘤外科主任罗琪对记者说。

    这改变了记者长期以来对癌症的认识。据介绍,25岁的郑杰的临床症状,准确表述应为“低分化浸润型转移腺癌合并肠穿孔”。根据戴尔公司提供的材料,2003年8月25日晚7时多,郑杰晕倒在员工入口处。

    保安李仲存将其扶到戴尔公司医务室,医生建议向120求救,保安李仲存遂打的将郑杰送到厦门中山医院。

    中山医院当晚9时35分的病历记录单显示,郑杰腹痛腹泻呕吐半个月,加重1天。

    次日的急诊手术记录显示,“腹内充血1000ml,下腹腔及盆腔带粪臭性腹水,盲肠前壁约一直径0.3cm穿孔,粪便溢出约20ml,回肠末段、盲肠、阑尾明显充血水肿。”

    罗琪正是这次急诊手术的主刀医生。他根据手术时的状况判断,郑杰患癌症应该是在半年前,中间曾出现发病迹象,到入院手术时,已是晚期。

    罗琪说,低分化浸润型转移腺癌发展到严重程度,即可导致肠穿孔。肠穿孔后粪便溢出,导致癌细胞大面积扩散,无法根本切除,可基本断定患者几无生还希望。

    大连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出据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显示,郑杰直接死亡原因为多脏器衰竭,引起死亡的疾病是“胃癌腹腔转移”。

    “这种病只能靠早期诊断合理治疗,晚期病人治疗效果不好。”罗琪说,胃癌早期症状并不明显,部分人会出现原因不明的厌食和消瘦,而大多数患者仅在上腹部出现深压痛,年轻人由于体质好,甚至没有症状。当临床症状明显时,病变已属晚期。

    罗琪介绍,胃癌只有胃镜才能明确检查出,我国目前的常规体检没有这一项,如要检查胃部情况,需要另做专门检查。

    一份专业资料显示,年轻人的胃癌常被戴上胃炎、溃疡病、消化不良的帽子,漏诊、误诊率高达27%,且恶性程度较高的黏液腺癌、低分化腺癌等所占的比例较中老年人多。

    据有关医学资料,胃癌致病有几种原因,胃部某些慢性疾患可以演变成恶性肿瘤,接触或食用致癌物质、水土不服、劳累等各种因素引起的免疫功能低下的人胃癌发病率较高。另有中医观点认为,饮食不节制和心情不佳是胃癌两大主要诱因。

    罗琪说,饮食的不规律性造成萎缩性胃炎、胃溃疡,成为都市白领的常见病,这同样与胃癌发病相关。而低分化浸润型腺癌在年轻人中常见,一个因素在于,年轻人的人体机能比较活跃,癌细胞扩散比老人快。

    “过劳死”之争

    郑杰家属坚持认为,郑杰死于胃癌,与他在戴尔公司期间工作压力过大、过于劳累有关。

    郑杰之父郑国有向记者引述了国际上对“过劳死”的普遍定义:一般认为,过劳死是因为工作时间过长、劳动强度加重、心理压力过大、存在精疲力竭的亚健康状态,由于积重难返突然引发身体潜藏的疾病急速恶化,救治不及,继而丧命。

    在亚健康状态下,患者免疫力降低,等于身体内部的防卫力量不足,小至感冒,大至癌症,都有可能发生。

    事实上,目前国际上只有日本将“过劳死”列入工伤范畴。巧合的是,家属对郑杰“过劳”的质疑,也集中在他赴日培训期间的经历。

    据家属介绍,1978年出生的郑杰,初中毕业后即开始参加自学考试,2000年,他成为大连外国语学院首届自考日语本科毕业生。此后进入位于大连的日资企业大连罗姆电子公司。

    2003年3月,经大连环球猎头公司运作,郑杰在大连市体检中心和戴尔公司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后,4月15日,与正欲拓展日本市场的戴尔(中国)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成为该公司一名员工。

    按戴尔公司的计划,郑杰应与一批同期录用者一起,赴日本接受当年从5月至8月的培训。根据《劳动合同》,他的职务是COC项目协调员,性质相当于销售员。

    由于签证原因,2003年6月29日,郑杰才飞赴日本,而此时,同批接受培训的同事已抵日一月有余。

    一位与郑杰同批培训的戴尔员工在接受厦门劳动局调查时曾表示,在日期间,工作时间以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为准,较为弹性。

    郑国有说:“郑杰比别人晚到将近40天,但回国的日期并没有延后。戴尔实行的是‘一人一岗’制度,每个人有固定的工作和学习量,郑杰必须将原来三个月的工作量压缩在一个多月时间内完成。”

    郑国有还表示,郑杰是日语专业毕业,计算机知识有限,在这么短的时间里完成学习任务,压力可想而知。“他从小就非常刻苦,在日本时经常给家里打电话说太累了,要学到深夜。”戴尔公司方面则倾向于将郑杰的压力归之于个人。

    公司公关负责人李正子虽承认加班对身体肯定有影响,但她说:“哪家外企不加班?没有人不让郑杰休息,关键是他自己对身体不重视,只能说非常遗憾。”

    戴尔公司前人力资源部经理王华否认郑杰在日本加班:“实习期间每天有6000日元补助,包括加班。加班要经理许可签字,如白天所学内容如果因本人原因无法掌握,其利用自己时间加强,不能算加班。”

    但郑氏家属认为,郑杰的过劳是一种客观存在。一位同期培训的戴尔员工证实了在日本培训“一人一岗”的说法,“没有人能够代替郑杰完成学习。”而戴尔公司律师也曾在法庭上说:“郑杰看到别人学习能力更强,使其睡眠严重不足。”

    是否延误病情?

    2003年6月底,郑杰赴日前,曾被告知带一些相应药品前往,原因是此前到达日本的同事发生了腹泻等症状,郑杰当时的笔记本记录了公司指定的药品名称。

    据辽宁成大方圆医药连锁公司大连青泥分店的证明材料,2003年6月28日下午2时多,郑杰在该店购买了罗红霉素胶囊、诺氟沙星胶囊等消炎和治疗腹泻的药品。

    有证据证明,这批药费354多元此后在戴尔公司报销。据厦门市劳动局的调查材料描述,郑杰到达日本约一周后,出现腹痛、腹泻、呕吐等症状。

    郑国有说,由于其他同事服药后好转,郑杰当时给家里打电话时说,他也被告知可以服用国内带来的药坚持一下。

    据厦门市劳动局的材料说,7月22日,郑杰到川崎病院就医,被诊断为“急性胃肠炎、呕吐症”,仅用药,无进行特殊治疗。8月18日后,这批员工陆续回国,郑杰和另一名同事被留下来作收尾工作。8月21日,郑杰病情加重提前回国。

    8月25日是星期一,郑杰病情再次加重,戴尔公司医师郭向红以痢疾的诊断开出病假证书,建议休息一天,但郑杰仍然加班至晚上7时多,最终发病。据此,郑家认为,郑杰由于工作量过大导致没有机会就医,造成了直接的病情延误。

    而戴尔公司则再次强调员工应对自己健康状况负责的观点,一位公关负责人指出,同事们也曾多次劝说郑杰去看医生。

    为获得更多郑杰在日病情方面的证据,2004年9月24日,郑家曾对戴尔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说明郑杰在日本的培训发病和治疗情况。

    当年11月23日的审理中,戴尔公司律师称,戴尔公司无从得知郑杰的患病细节,故没有义务也不可能向郑家告知郑杰在日本时的患病情况。

    戴尔员工的工作压力

    员工的工作强度和压力,在知名跨国企业戴尔是否客观存在呢?

    戴尔公司律师在法庭上曾表示,在就业压力这么大的情况下,戴尔能提供比较好的薪水,直接导致许多员工为力保饭碗而频繁加班。

    戴尔公司大客户部一位员工说,戴尔的淘汰率非常高。两年合同期满后,如果没有升迁或者换岗,几乎没有续约的可能。外界盛传戴尔靠高频的新血液维持高增长,确实基本上都是员工炒戴尔的鱿鱼。

    另一种未经证实的说法是,戴尔员工除了自聘部分,大量员工是从其他人才公司“租”来的,即员工各种关系均在其他单位,但人在戴尔工作,出了事均由其他单位负责,与戴尔无关,且盛传这些员工的劳动量比自聘员工还要大。

    厦门金网络公司承认与戴尔有这种“出租”关系,但其招聘人员拒绝透露戴尔外聘员工的数量以及劳动强度。“这是你应该问的吗?”一位招聘人员说。

    另一位戴尔员工说:“几乎没有人能够正常下班。我们每月可以申报法律规定的最多36个小时的加班,给加班费,但实际加班时间肯定不止36个小时。”

    “大家都在加班,经理也很清楚。到月中统计时,自己填个表格报给经理,都会得到加班费。我不知道加班前要经理签字,因为几乎人人都加班。”这位员工说。

    一个普遍的现象是,戴尔公司下午5时半正常下班,但每天六七时的班车是最挤的,因为这时绝大多数员工会在此时回家。而5点45分的第一班车和八九点的末班车,乘坐者最少。

    “很多人把戴尔当跳板,因为戴尔高强度的工作环境和国际背景对员工将来跳槽到其他外企很有帮助。”一位戴尔员工说。

    郑国有说,戴尔公司有“全部时间、最大能力、所有精力完成工作”的口号,其子郑杰在日本培训期间,正是履行公司要求,发病后一直坚持工作,只盼早日学成上岗,回国治疗。

    48小时标准

    郑杰死亡后,得到了保险公司10.5万元的寿险赔偿,约13万元的医疗费用也由医保支付。

    按戴尔公司的说法,公司为员工购买了一系列商业保险,保障相当完善。“我们的保险比一些国内大型企业都齐全得多。”一位公关负责人说。

    但在2004年9月24日对戴尔公司提起的诉讼中,家属还提出了丧葬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等14万多元的赔偿要求。戴尔律师认为,郑家不得就同一损害获得双重赔付,因郑家已得到寿险赔偿。

    12月7日,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认为双方纠纷应属劳动争议范畴,郑国有夫妇未经劳动仲裁即向法院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驳回起诉。

    此前11月24日,郑国有向厦门市工伤鉴定委员会申请视同工伤认定。按我国法律规定,工伤认定应先由用人单位提出,2003年11月22日,郑国有曾给戴尔公司发信,要求戴尔“不要造成错过工伤认定期限的既成事实”,及时申报工伤,但戴尔未予理会。

    12月29日,郑国有向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递交《郑杰视同工伤认定申请书》按郑国有的说法,家属方面认为郑杰属于过劳死,而国内并无有关“过劳死”的法律规定,因此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时他们认为,人寿保险属于商业保险,是戴尔公司员工的福利;而工伤保险是一种政策性保险,由单位出钱,政府组成基金,发生工伤时,经有关部门认定后,赔偿金由政府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2005年1月26日,厦门市劳动局作出了郑杰之死不属于工伤的结论。劳动局下发的决定书中称,作出这个决定的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和第六十四条规定。就此,郑氏家属遭遇了立法时即已出现争议的“48小时标准”。

    2004年1月1日,新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开始生效,其替代了1996年10月1日起执行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新老交替,法规在突发疾病视同工伤问题上出现了明显的变化。

    老的《办法》第八条第四款规定:“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显然,郑杰在单位加班时发病,送院手术后即确诊癌症晚期,符合上述条件。

    但新的《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郑杰在发病后50多天才告不治,远远超出了这48小时的标准,就此丧失认定工伤的可能。但另一个争议在于,郑杰死于2003年,其时新《条例》尚未生效,家属就此认为对其裁定应适用老的《办法》。

    但劳动局方面引述了新《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条例实施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新条例的规定执行。

    但家属亦同时指出,新《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只针对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情况而定,并未提及突发疾病,因此还应适用老《办法》。

    同时,郑国有对新条例第十五条的合理性表示质疑:48小时之内不死亡,而是48小时01分死亡,并不能改变因工作而死亡的性质。

    据国务院法制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官员编写的《工伤保险条例问答》一书,上述第十五条在立法时已是争论焦点之一。

    如果不将突发疾病致死认定为工伤,势必缩小职工的保障范围,将其排除则有利于鼓励用人单位参与工伤保险。最终,《工伤保险条例》作了如下认定: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但死亡时间限制在48小时之内。

    “这条规定还将引发更多的问题。”北京中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习明红举例说,我国没有脑死亡的具体标准,用人单位完全可以凭先进的医疗技术将病人的死亡时间拖至48小时以后,而且完全可在48小时后放弃治疗。

    “在另一方面,如果明知患者抢救无效,家属可能会在48小时之内放弃治疗,以取得工伤认定。”习明红说。

    就厦门劳动局“无法判定郑杰胃部癌变的确切时间”的说法,记者向北京市劳动局一位官员了解的情况是,所谓突发疾病,并不要求专指职工进入本单位后所患的疾病。

    至于工伤科科长连槛根提出当地没有因癌症死亡认定为工伤先例的问题,2004年11月1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曾就此解释说,“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

    戴尔公司给劳动局的建议

    有证据显示,在郑杰工伤认定的问题上,戴尔公司的态度是强硬的。按公司方面的说法,这是严格遵守中国法律,不愿意作出破例的举动。

    有消息称,当厦门市劳动局就郑杰工伤问题展开调查时,曾被戴尔公司拒之门外。但厦门市劳动局工伤科科长连槛根说:“开始有些阻碍是正常的,我们通过渠道做工作,后来调查的时候戴尔是配合的。”

    另一位厦门市劳动局官员透露,工伤科方面曾经表态,如果戴尔承认工伤,即使已过时效,工伤基金仍然可以支付这笔资金,不需要戴尔承担,且可以作为戴尔重视员工福利的正面典型,但戴尔没有答应。

    “其实正如戴尔律师所说,工伤是一种无过错责任。

    一旦戴尔承认工伤,根据有关规定,在一年时效内,工伤补偿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并不需要戴尔支出。“上述官员说。而这笔工伤补偿,按老的《办法》应是3万多元,按新的《条例》,则是15万左右。

    有知情者称,由于戴尔此前有意将总部迁至上海,厦门市政府则多方挽留,在此次工伤认定事件中,相关部门被要求既要妥善处理,又不能让戴尔生气。

    作为利税大户,戴尔公司在厦门的地位非同一般,2003年3月18日,戴尔公司首席执行官迈克尔。戴尔被聘为教育部直属综合性重点大学厦门大学的名誉教授。厦门市劳动局工伤科科长连槛根称并未听说上述传言,“可能有影响,但不足以影响我们做出决定。我们依法作出的决定可能不太合情,但我们也欢迎郑家提起行政复议甚至诉讼。”

    “工作紧张肯定对病情有影响,但不一定能成为死亡的直接原因,这也是此案有争议的地方。”连槛根说。

    在郑氏家属申请工伤认定后,戴尔公司曾向厦门市劳动局递交一份材料:“郑杰家属无理取闹,给各方都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为此,我司建议贵局工伤科不应予以受理,同时应保障我司的正常经营秩序。”

    戴尔公司在这份材料中说:“我司已经为郑杰花费巨资,然而郑杰回国后没有给公司带来任何收益,我司招收培训郑杰的目的已经落空,在这个事件中损失最大的应该是我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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