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申请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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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申请书

收养申请书范文1

公安局(或派出所):

本人__,__岁,__人,于__年__月__日于贵辖区__处购买了__平方的住房一套。根据__规定和本人需要,特申请将在__处的本人及妻子__孩子__的户口迁到贵辖区__路__号__小区__楼__单元__室。望领导早日批复!

申请人:

申请日期:年 月 日

户口迁入申请书(2)

派出所:

本人**,**岁,身份证:****,户籍:*****路**号

本人***年自*****学院毕业后,留在***工作已有*年,目前在****有限公司,从事技术工作,由于工作的关系,于***年*月**日在贵辖区内购买了****平方的住房一套,位于**花园***幢乙单元***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本人工作需要,特申请将在****路***号的户口迁到贵辖区**花园**幢乙单元**室。

望领导早日批复!

申请人:

申请日期:

户口迁入申请书(3)

xxx市公安局xx派出所:

本人xxx,54岁,本省xx市xx县xx社区人,2019年8月在贵辖区xx小区购买了一套106m2的商品房(房产证编号:xxxx),并于xx年 xx月x日实际入住。根据xx市户籍管理相关规定和本人需要,特申请将住在xx县xx社区处的本人和孩子xx(现在xx大学读书),儿媳xx(在xx区医院工作)的户口迁移到贵辖区xx小区B栋四单元6-2室。 望早日批复!

申请人:

申请日期:

办理户口迁移所需的证明材料

公民因各种原因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应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与迁移事由相关的证明:

1.婚迁,持合法的结婚(离婚)证;

2.分(购)、建房迁移,持房卡或住房证明;

3.出国(境)注销户口,持有关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单;

4.回国(入境)落户,持定居证或劳动人事部门核准的录用证明、护照(回乡证)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件收存(收缴)证明,回国后异地落户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5.公民入伍注销户口,持入伍通知书;

6.退伍、复员、转业落户,持县市兵役机关,县市以上复员安置办公室发给的登记户口的证明,异地安置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7.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落户,持释放证、解除劳教通知书,异地落户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8.大中专学生入学户口迁移,持入学通知书;

9.大中专学生分配落户,持派遣证;

10.录用公务员、招收职工迁移户口,持录用(招收)证明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11.公务员、职工调动、辞退等户口迁移,持调动、辞退证明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12.收养小孩落户,持收养公证书或《收养证》;

13.解除收养关系迁移户口,持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书或《解除收养证》;

14.离退休人员户口迁移,持离(退)休证;

15.与职称、职务、学历、荣誉、工龄、年龄等有关的户口迁移,持相应的证(聘)书及工龄、年龄证明;

收养申请书范文2

1、18周岁以下的人需要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更改姓名,需要带着变更之前的户口本以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还要有变更申请书和单位开的变更姓名,证明收养关系变更的要带着收养证。

3、向派出所户籍科提交,派出所经过调查审核,确认无误后上报地方分局进行再次审核,之前的名字会在户籍页“曾用名”一栏中体现。

【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收养申请书范文3

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以下证件、证明材料: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的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来源:文章屋网 )

收养申请书范文4

    1、夫妻双方均系独生子女的;

    2、第一个孩子经市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小组鉴定诊断结论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3、夫妻一方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妊娠的;

    4、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

    5、夫妻五方系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同等级因公伤残人员的;

    6、再婚夫妻一方系生育两面三刀个子女后丧偶,另一方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要求生育子女的;

    凡审核批准再生育子女的,除抱养又孕或者女方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之外,生育间隔期限应当在四年以上。

    二、申请二胎生育指标的程序:

    1、符合以上6项条件的夫妇可以申请二胎生育指标;

    2、申请人须持双方单位的介绍信(写明年龄,婚姻状况,单位是否同意本人申请上报),个人申请(须签名,按指印、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离婚证)第一个孩子的户口复印件(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的复印件,属于病残儿的附加县级以上医院鉴定书,收养第一个孩子的证件到办事处审核;

    3、经审核后到办事处领取二胎申请表一式三份,按要求填写,加盖双方单位公章后,于第年三月份,七月份和十一月份报街道计生办;

    4、街道计生办研究后,于每年三月份,七月份和十一月份写同局面报告上报区计生局进行审批。

    三、其它省市再婚生二胎的政策

    湖北省再婚二胎生育政策

    湖北省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再婚的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这个政策是适用于夫妻双方二婚都换了人以后可以再生育,先离婚后复婚生育的,视同初婚,所以适用初婚的政策。

    复婚和再婚是不一样的。复婚是指初婚的夫妻离异后又重新办理婚姻登记手续。而再婚,指原来的初婚夫妻离异后,各自又组成新的家庭。

    农村夫妻初婚可生育二胎的有9个政策:

    1,双方均为独生子女;

    2,第一胎生育的是女孩,经申请可以再生育一个;

    3,男到独生女家落户;

    4,双方都是归国华侨;

    5,夫妻一方是二级乙等以上的伤残军人;

    6,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

    7,生育的第一个孩子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经过计划生育的医疗鉴定小组鉴定后,经申请可生育一胎;

    8,夫妻一方两代以上是独生子女的;

    9,无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要求生育的。

    山东省再婚二胎生育政策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女方为初育的须年满25周岁,女方为再育的须年满30周岁。应在妊娠(怀孕)前持以下申办材料,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二孩生育证》。

    申办材料:

    1、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申请书;

    2、夫妇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

    3、结婚证原件(再婚者须持离婚证);

    4、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证明;

    5、已收养子女的,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

    6、具有《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

    7、夫妻和孩子三人2寸合影一张。

    广东省再婚二胎生育政策

    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民族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按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四)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五)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六)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的;

收养申请书范文5

忘记他们是孤儿

惜鼎

想起地震前的一个星期,在咖啡厅和一个好友闲聊。那个朋友善良、知性、聪慧,还打算今年要个孩子。她问我是否去过福利院,我说去过。

她问,那里的孩子好吗?可爱吗?

我说,也许没有你想象中的可爱。因为他们都是失去父母的孩子,内心多少是有创伤的。

朋友的脸上闪过一丝失望,她说原本还想领养一个。

我告诉那个朋友,领养一个孩子和领养一只宠物有质的区别,没有血缘关系的爱大都有期限,当当初的热情褪去,或许我们还有责任,但仅仅是一份“责任”,是无法支撑一个孩子的幸福成长的。

现在,灾难过后,这样的忠告可以再次被重述。是的,我们悲伤、我们感动、我们跃跃欲试、我们总觉得做什么都不够,怎么做都不够。此刻的我们,沈浸在这样的情绪中,所以我们要领养那些失去父母的孩子。此刻,我们坚信我们会爱他们像爱自己的孩子,我们坚信自己能够用爱来为他们撑起一片幸福的天空。

我也坚信,此刻所有的人,都是一片真心,就像所有的爱情刚刚开始那样。

但是,半年之后呢?一年之后呢?五年之后呢?当这哀恸的日子渐渐过去,当当日复一日的生活开始像以前的每一天一样转动,你能把这份最初的、最真的、最浓的爱持续多久?

倘若你真的准备领养震灾中的孤儿,请你准备好一份持久的、久到足以等待他们真正长大的爱,这份爱必须在岁月面前毫不褪色、变质;

倘若你真的准备领养震灾中的孤儿,请你收起“同情”和“怜悯”,给他们一个正常的、不掺杂任何杂质的父爱和母爱,要知道“同情、怜悯”是这份爱里最大的毒素;

倘若你真的准备领养震灾中的孤儿,请你首先忘记他们是“孤儿”,忘记他们在地震中失去父母,因为从你准备领养他们的那一刻,你就已经是他们的父母。

请你们准备好在半夜安慰他们的噩梦,擦去他们惊恐的眼泪;

请你像打骂教训自己的孩子一样教训他们;

请你像对待自己的孩子一样严厉要求他们;

请你在他们和自己的孩子吵架时,公正地对待,不要因为他们是孤儿而偏袒他们;

请你以平常心对他们好,也以平常心对他们“不好”。

请你在案头摆一本儿童心理创伤的书,没事的时候翻一翻,哪怕只翻一页。

请你在领养前心里默念几遍――我是在领养一个孩子!一个孩子!一个孩子!!!

一个唐山孤儿的自述

Sandy

1976年的唐山大地震,让我在一夜之间失去了姥姥、老爷、爸爸、妈妈、还有一个哥哥,那年我12岁。

地震一周后,我被北京的亲戚收养了。在那个年代我被“好心的人们包围着”,一次一次的回答他们好奇而又让我痛苦无比的问题:当时我是怎么被救的?地震的场面?我爸爸、妈妈怎么死的?更恐怖的是,我被以后上学的学校拉去做报告,在那个我最痛苦的时候,我念着别人给我写的发言稿,一遍一遍的高喊着:感谢你们!

其实那个时候我心里最想喊的是:爸爸、妈妈我害怕!我好想你们!让我跟你们在一起吧!可是,没有人理睬和安慰我。我被无数学校邀请做报告,我认为那是更大的灾难,我不敢对任何人说:我想爸爸、妈妈,因为收养我的亲戚告诉我他们就是我的爸爸、妈妈,我要叫他们爸爸、妈妈。我叫不出口,我不想叫!我白天装作幸福的样子,晚上躲在被窝一遍一遍的叫着我自己的爸爸、妈妈。

现在回忆起来,我可能是从12岁一直哭到15岁的。我高中毕业以后,没有参加高考,直接参加了工作,因为我尽快想独立!

当得知汶川发生大地震后,我嚎啕大哭,从15岁开始,我几乎没有掉过眼泪。

我每天守在电视旁,关注抢先救灾。但我更关注那些和我有同样命运的孤儿们,看到那么多富有爱心的人们争先恐后的想收养他们,我却很害怕!怕他们和我一样,表面幸福,内心痛苦!

领养孤儿,你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1.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2.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3.年满三十周岁。

4.如果你是一位没有配偶的男性,那么你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领养的程序

根据收养法等收养程序,灾区的孤儿会先被安置到灾区的福利院,如果灾后这些孤儿确定父母双亡,而且近亲属放弃抚养权的话,可以进入收养程序。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登记 (适用领养四川地震孤儿)须知:

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

1.收养人须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收养申请书(草稿):写清收养人的基本情况(婚姻状况、子女情况)、被收养人的情况、收养目的、保证不遗弃、不虐待被收养人和抚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及其他有关内容;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二寸免冠照片每人各一张;

3)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收养人的婚姻、子女、抚养和教育能力、经济、健康、品德等情况),并加盖单位行政章;

4)收养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或乡(镇)政府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子女情况的证明;

5)县级医院的健康检查证明;

6)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三寸免冠合影照片2张;

2.送养人须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

2)送养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3)被收养人的户口证明、二寸免冠照片一张;

4)指定医院出具的被收养人身体检查证明;

5)孤儿生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证明;

收养登记机关通常会在受理登记申请的次日起30日内,为申请人办理眉头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如何消除孩子的心理障碍

答:建议一,每年以同样欢乐的态度庆祝两个生日:一是他的生日;二是他成为你们孩子的纪念日。这可以使他和兄弟姊妹的地位平等。亲生子女在心理上总有优越感,觉得比领养的兄弟姊妹高一等,这种优越感可以因为养子女有第二个生日的特别礼遇而被冲淡。

建议二,告诉孩子领养他对养父母而言,是莫大的幸福(如以上的欢庆之举所表达的意义),他为你们家带来了极大的欢乐。

收养申请书范文6

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社会福利性质,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社会福利机构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社会福利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对社会福利机构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审批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福利事业发展需要,制定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

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

第七条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

第八条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四)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筹办申请。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外经贸部门审核。

第九条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当地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审查,作出同意筹办或者不予同意筹办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第十条经同意筹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具备开业条件时,应当向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第十一条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机构,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下列基本标准:

(一)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二)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三)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四)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

(五)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第十二条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二)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

(三)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四)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五)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六)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七)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八)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所报文件进行审查,并根据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实地验收。合格的,发给《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不合格的,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第十四条申办人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后,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章管理

第十五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与服务对象或者其家属(监护人)签定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以孤儿、弃婴为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必须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同举办;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孤儿或者弃婴时,应当经民政业务主管部门逐一审核批准,并签订代养协议书。

第十六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

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应当张榜公布,并报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提交本年度的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

第十八条社会福利机构中不具备上岗资格的护理人员、特教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其收益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分配使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社会福利机构的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社会福利机构将其所属的固定资产租赁或者转让时,须经民政部门和登记机关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开展捐赠活动。不得接受任何带有政治性等附加条件的捐赠。

第二十二条社会福利机构在对外交往中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社会福利机构变更章程、名称、服务项目和住所时,应当报民政部门审批。更换主要负责人,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社会福利机构分立、合并或者解散,应当提前3个月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报送有关部门确认的清算报告及相关材料,并由民政部门报请当地政府对其资产进行评估和处置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对社会福利机构的工作进行年度检查。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民政部门对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批和年检工作实行政务公开,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社会福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取缔或者撤销登记,并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关于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

(二)未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擅自执业的;

(三)年检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四)进行非法集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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