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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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范文1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意见后制定。

第二章生猪定点屠宰

第五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商务主管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持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七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将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悬挂于厂(场)区的显著位置。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不得出借、转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第八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六)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九条生猪屠宰的检疫及其监督,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生猪屠宰的卫生检验及其监督,依照食品卫生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依法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检疫证明。

第十一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三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肉品品质检验应当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并如实记录检验结果。检验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或者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应当在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处理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场)。

第十四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由国家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第十五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得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

第十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未能及时销售或者及时出厂(场)的生猪产品,应当采取冷冻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储存。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不得为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

第十八条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的生猪产品,应当是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

第十九条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限制外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进入本地市场。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一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商务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

(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商务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对商务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二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受理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商务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有违法所得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五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

(二)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

(三)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

(四)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

第二十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除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外,还应当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以上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第二十八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第二十九条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由工商、卫生、质检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尚未销售、使用的相关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照)机关吊销有关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商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定点屠宰的其他动物的屠宰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参照本条例制定。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所称生猪产品,是指生猪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皮。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施行前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80日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换发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并发给生猪定点屠宰证书。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范文2

***县是生猪养殖及屠宰大县,为了客观、准确地掌握我县生猪屠宰产业发展现状,找准我县生猪屠宰产业发展中的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主要制约因素,研究切合实际的发展措施,促进我县生猪屠宰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现对全县生猪屠宰产业发展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思考,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据调查,截止目前,全县共有生猪屠宰企业6家,包括省内最大的屠宰企业宏都集团实业有限公司,潘官营屠宰厂、牛头崖屠宰点、榆关屠宰点、石门寨屠宰点、台营屠宰点,年屠宰生猪肉80万余头。

河北宏都实业集团是我市唯一的一级屠宰厂,是民企股份制企业,河北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现有员工860人,固定资产1.2亿元。是我国北方规模较大的生猪屠宰加工企业, 2009年共屠宰生猪60多万头,实现产值8亿元。集团生产的“放心肉”产品曾被国家经贸委评为“安全放心肉”,在秦皇岛地区的市场占有率达90%以上,公司的冷鲜肉产品还销往北京市场,连续五年在中国(廊坊)农产品交易会上被评为“名优农产品”。2008年被河北省商务厅评为一级屠宰厂,产品可以在全国流通。2005通过了IS0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2006年通过了农业部的无公害农产品的认证,2007年通过了食品安全认证,2008年圆满奥运食品供应工作,受到了各级领导的表彰和奖劢。2010年宏都集团再投资5000万元建一个高标准的生猪屠宰厂,按出口标准设计,施工。项目建成后实现年屠宰生猪100万头,这对于扩大生产规模,推动企业持续发展,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这条生产线的竣工,是件利国利民的大好事,新生产线的投入使用,大幅度地提高优质猪肉的产量,缓解市场上对放心肉的巨大需求,为国家创造更多的财政收入,越来越多的人们吃上放心肉。

秦皇岛潘官营机械化屠宰加工有限公司是二级屠宰厂,也是省内较大型的屠宰厂,年可屠宰生猪20余万头。生产肉品主要销往市区。

牛头崖屠宰点、榆关屠宰点、石门寨屠宰点、台营屠宰点这四个屠宰点主要屠宰当地猪只,生产肉品在当地销售,生产规模较小。

二、存在问题及制约因素

1、除了宏都屠宰厂、潘官营屠宰厂是机械化屠宰外,其他屠宰点存在着屠宰设备较陈旧,生产工艺落后,检验检疫设备不完善,生产规模较小。制约了我县生猪屠宰行业的发展。

2、我县商务执法人员编制、经费不足,无法对一些偏远地区经常执法,影响了生猪屠宰日常执法监管,给市场上市肉品质量安全埋下了隐患。

    4、养殖量依然偏小,影响深加工和深度开发。宏都、潘官营屠宰厂设计屠宰能力在100万头以上,但是一直存在加工不饱和的现象。

5、资金信贷难,国家扶持政策依然偏少,生猪屠宰企业资金自筹困难,制约了屠宰厂的发展。

三、对做大做强全县生猪屠宰行业的建议

    1、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定点屠宰工作的力度。实践证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人大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行生猪定点屠宰,对于保证人民吃上放心肉,保障市场正常供给,有效地调控肉食市场的积极意义是不容置疑的,我市应加大生猪定点屠宰工作的力度,加快乡镇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工作的步伐,切实解决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实际问题。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销售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因此,各级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好实施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县政府要指导、检查、督促各乡镇及各部门做好生猪屠宰和肉品销售管理工作,帮助各镇解决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重点难点问题;各乡镇政府负责本区域内生猪屠宰工作的统一步署,组织协调、监管、牵头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内的违规私宰滥宰现象进行打击查处,确保生猪定点屠宰和肉品销售工作在辖区范围内顺利实施。

2、强化部门职责。国务院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中明确了国家相关部门在生猪屠宰工作方面的职能职责,要求商务主管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农业、卫生、质监、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做好生猪屠宰的管理工作。县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农业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屠宰场的定点布局和监督管理。要做好生猪屠宰工作,就要加强监管责任网建设,进一步明确和落实相关部门的责任,并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加强配合、密切协作、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共同承担起维护生猪屠宰工作的责任

3、严格规章制度。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动物防疫法》、《河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文件规定,从生猪收购及检疫、屠宰加工、肉品检验等方面搞好管理工作,严防病死猪肉、注水肉、劣质肉出场上市。屠宰场必须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有良好的屠宰环境,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屠宰、检疫、检验,为消费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肉类产品。健全屠宰管理报告制度,对执行管理政策不严及严重违规者,依法追究违规场(厂)及责任人责任,坚决停止其屠宰经营活动并进行整顿,整顿后仍未达标或敷衍乃至拒不执行的,撤消其定点屠宰场资格,以此来净化肉类市场。

4、突出重点环节。一是抓源头管理。按照国家、省有关生猪屠宰的法规、法令,从屠宰管理工作的源头——生猪定点屠宰场抓起,切实地要求定点屠宰场抓好生猪管理工作中的软、硬件建设,树立良好形象,规范管理,确保定点屠宰工作上水平。二是抓食堂饭店。全县所有学校食堂和宾馆饭店等公共用餐场所要从保障在校师生和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不购买有问题猪肉,只要把好“供”和“购”两个方面,一定能够降低全县所有学校食堂和宾馆饭店的用肉安全隐患。

5、提高执法能力。开展业务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屠宰管理队伍的业务素质和依法行政的能力。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中定点屠宰场应具备有经验考核合格的专职或者兼职的肉品质量检验人员,应当建立严格的肉品质量检验管理制度,必须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的屠宰技术人员的要求,有计划地举办定点屠宰场(厂)肉品质量检验人员和屠宰技术人员培训班,通过培训认证真正把我市肉品检验人员队伍建立起来。针对现有管理人员业务素质有待提高的实际情况,对生猪屠宰管理工作人员进行法律、法规案件处理知识的培训,提高队伍素质和依法行政的能力,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6、依靠舆论监督。由生猪的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对全县生猪屠宰进行认真检查,将其检查结果公开向社会曝光,对设备齐全,条件符合、质量信得过的肉类产品可以向用肉单位推荐,实行“三统一”(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销售肉类模式,一定能够尽快改善我市肉类食品卫生状况,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同时继续加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宣传力度,使《条例》家喻户晓,从而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守法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范文3

(一)生猪定点屠宰工作基本情况

我县现有生猪定点屠宰场(厂)32个,分布在全县18个镇,其中龙头企业赣榆县昌泰食品有限公司有28个(分布于全县各镇、地区;主要担负全县的猪肉市场供应),另有赣榆县润鑫食品有限公司(青口镇)、金韩食品加工厂(金山镇)、泰和食品有限公司(沙河镇)及赣马肉类加工厂(赣马镇张元村)等4个。2004年全县定点屠宰场(厂)屠宰生猪25万余头,今年至今屠宰生猪近20万头,全年预计屠宰生猪26万头,这些定点屠宰场基本是能够按照国家有关生猪防疫屠宰加工、检疫(验)等有关法规要求进行生猪的屠宰加工、检疫(验),检出的病猪及产品都能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从很大程度上保证了肉品安全和放心消费。同时,县生猪管理办公室及相关部门和镇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生猪屠宰的法规、法令和食品放心工程实施要求以及县政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采取积极、果断的措施,开展了卓有成效的专项整治和经常性的监管、执法检查工作,使得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工作健康有序地展开,私屠滥宰及病死猪上市现象得到遏制,保证了上市猪肉的安全、放心,生猪市场流通秩序得到了全面的规范。

自从我县实施生猪定点屠宰管理以来,许多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主要表现在:一是肉品质量显著提高。定点屠宰生猪全部经过检疫合格,既保证了鲜肉的市场供应,又有效地遏制了注水肉、病害肉的上市现象,保证人民群众基本吃上了放心肉。二是大幅度增加地方财税收入。有效遏制了生猪私屠滥宰大量偷税逃税现象。三是增加就要岗位,促进下岗职工就业再就业工作,保证了一方的平安和社会的稳定。四是减少因私屠滥宰造成周边的噪音和废水污染,净化城市环境。五是推动了我县畜牧业、畜产品加工业和城市肉品市场的健康发展。

但由于该项目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不足,主要是:(1)发展不平衡。镇与镇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有差距,表现在有些地区认识上不足、管理力度上松懈,特别是撤乡后的个别地区,管理工作滞后,走“回头路”,私屠滥宰现象还存在,给肉品安全、放心带来很大隐患;(2)个别屠宰场管理不严格,劣质肉品出场上市及支持个别经营户夹私违规现象还时有发生;(3)部门之间不协调,场外补检仍未杜绝。部门配合不力,执法监管不到位、执法不严、打击力度不够。肉品流通市场监管涉及到各相关部门相应的法律、法规,部门之间职能交叉履行职责易出现工作人员互相推诿,推卸职责,执法监管不到位。(4)硬件投资不足,定点屠宰设施条件差,无害化处理设施和肉品品质检验设备不健全。由于资金不足,无力进行场内设备更新、技术改造,仍有个别定点屠宰场仍然是“一把刀、一口锅”进行传统的手工操作。(5)屠宰场管理体制老化,迫切需要尽快进行改革改制。

(二)生猪检疫工作基本情况

县兽医卫生监督所在全县十八个镇派驻动物检疫员78名,担负着全县的动物产地检疫、宰前检疫和宰后检疫工作。目前我县动物产地防疫推行报检制度,检疫员在接到报检电话后两小时内赶赴现场开展检疫工作,对检疫合格的动物依法出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检疫员按时到达当地的定点屠宰场及肉联厂施行宰前检疫和宰后检验工作,对进入市场交易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检查、补检等监督管理工作。例如县兽医卫生监督所专门安排4名监督工作人员入驻县城新东方贸易市场,每天早晨三点起床,对进入市场交易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监督检查,查证验物。对查获的未经检疫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依法补检,对补检不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仅今年上半年就查获未经检疫猪肉792头,销毁病死猪58头。

但由于一些主客观因素,我县生猪检疫工作还存在着许多问题:(1)检疫员严重缺乏,现有派出检疫员78名,其中有部分是2002年体改落聘人员,有的年龄偏大,有的甚至还是离退休人员;(2)检疫人员素质不一,工作不够规范;(3)检疫员在全县分布不均,有的镇只有一名检疫员,检疫工作处于应付状态,有的镇一个检疫员也没有,无人干检疫工作。(4)硬件投资不足。肉品品质检验设备不健全,肉品品质检验主要是凭经验和感观认识进行判断。因此,在对生猪检疫工作上是面临“四无”状况,即无人员队伍、无专项经费、无交通工具、无执法手段,由此造成我县销售病死猪和“小刀手”的情况仍然存在的,给全县人民尤其是学校食堂和宾馆饭店等公共用餐场所用肉安全带来了隐患,同时一些用肉单位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从不具备资质的摊点购进未经检疫肉制品同样造成安全隐患。

(三)工作建议

1、加强组织领导。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销售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因此,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好实施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县政府要指导、检查、督促各镇及各部门做好生猪屠宰和肉品销售管理工作,帮助各镇解决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重点难点问题;各镇政府负责本区域内生猪屠宰工作的统一步署,组织协调、监管、牵头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内的违规私宰滥宰现象进行打击查处,确保生猪定点屠宰和肉品销售工作在辖区范围内顺利实施。

2、强化部门职责。国务院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中明确了国家相关部门在生猪屠宰工作方面的职能职责,要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农业、卫生、质监、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做好生猪屠宰的管理工作。县商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屠宰场的定点布局和监督管理。要做好生猪屠宰工作,就要加强监管责任网建设,进一步明确和落实相关部门的责任,并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加强配合、密切协作、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共同承担起维护生猪屠宰工作的责任

3、严格规章制度。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动物防疫法》、《江苏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从生猪收购及检疫、屠宰加工、肉品检验等方面搞好管理工作,严防病死猪肉、注水肉、劣质肉出场上市。屠宰场必须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有良好的屠宰环境,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屠宰、检疫、检验,为消费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肉类产品。健全屠宰管理报告制度,对执行管理政策不严及严重违规者,依法追究违规场(厂)及责任人责任,坚决停止其屠宰经营活动并进行整顿,整顿后仍未达标或敷衍乃至拒不执行的,撤消其定点屠宰场资格,以此来净化肉类市场。

4、突出重点环节。一是抓源头管理。按照国家、省有关生猪屠宰的法规、法令,从屠宰管理工作的源头——生猪定点屠宰场抓起,切实地要求定点屠宰场抓好生猪管理工作中的软、硬件建设,树立良好形象,规范管理,确保定点屠宰工作上水平。二是抓食堂饭店。全县所有学校食堂和宾馆饭店等公共用餐场所要从保障在校师生和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不购买有问题猪肉,只要把好“供”和“购”两个方面,一定能够降低全县所有学校食堂和宾馆饭店的用肉安全隐患。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范文4

一、全面检查,严厉打击屠宰违法违规行为

1、今年以来,我们集中力量对全县定点屠宰企业逐一进行了多次执法检查,重点检查生猪定点屠宰场进场生猪是否经过检疫、是否索证索票、肉品出场是否通过检验、病死猪病害猪肉是否进行无害化处理,是否建立登记台账等。对不具备定点屠宰条件、肉品卫生质量达不到要求、无卫生保障措施的要求其限期整改。

2、建立完善定点屠宰企业内部约束机制。要求各定点屠宰企业建立健全各环节工作责任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严格的肉品流通市场准入机制,对证章不全的肉品坚决予以没收,杜绝病害肉、注水肉上市销售。同时,加强对活体流通环节的监管,要求进厂生猪必须佩带有防疫耳标,对没有防疫耳标的生猪坚决不允许进厂。对进厂屠宰的生猪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进行规范屠宰。指导各定点屠宰企业改进经营理念,认真做好肉品流向登记,加强产销衔接,保证市场供应,稳定猪肉价格。

3、严格屠宰检验检疫制度管理。对检疫检验人员进行严格管理,并按相关的法律法规办事,全面提高生猪定点屠宰水平,扩大生猪定点屠宰覆盖面,对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杜绝病死猪肉、注水肉等劣质肉品上市销售的现象,实现出厂肉品合格率100%。

二、加强酒类监管,严格执法行为

首先是在执法队伍建设上,我们积极整合行政执法资源,成立了综合执法办公室,对执法监管实行了“三个统一”即:统一执法程序、统一执法标准、统一执法文书。提高了屠宰和酒类执法力度。二是畅通监督渠道,发动社会,群众齐监督,向外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广泛发动社会各界进行监督,引导城乡居民大胆投诉举报,起到很好监管效果;三是加大了节假日市场监管力度,特别是在元旦、春节、五一、中秋、国庆等重大节假日期间,会同相关单位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对县域内各批发企业、餐饮行业、农家园、名酒店铺等重点区域、重点场所进行专项检查,四是积极开展了散装酒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对散装酒市场进行规范。消除监管“盲点”,杜绝管理漏洞。全年共出动执法人员322人次,出动车辆66台次,检查酒类经营户465多个次,查获假酒27件,有效规范了酒类市场流动秩序,促进了全县酒类市场的健康发展。在今年工作安排中,把加强酒类稽查,确保饮酒安全作为今年工作的重点,元月份以来,我们又结合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开展,围绕“安全发展”主题,开展了集中整治活动,局领导高度重视,调配人员与车辆,加强酒类打假主力军,形成高压势态,检查的重点内容是索证、索源,打击假冒伪劣酒品。

三、强化措施,狠抓落实,确保生猪屠宰工作取得成效

1、加大宣传力度。学习宣传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宣传生猪定点屠宰的重要性、必要性,使定点屠宰政策逐步深入人心,争取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2、规范屠宰场经营主体资格。按照上级要求,组织全县各定点屠宰企业的屠宰检疫人员以及屠宰工,在市委党校分期参加了省商务厅和市商务局组织的系统培训,确保各屠宰场主体资格合法,经营合法。

3、对定点屠宰厂实行动态管理,逐步建立优胜劣汰的行业管理机制。在以后的工作中,要求各屠宰厂建立定点屠宰企业等级评估考核办法,对屠宰企业定期进行考核,对生产条件不合格、管理不规范、违法的企业坚决取消定点屠宰资格。

四、明年工作打算

1、完善规章制度,加强行业管理。在监管过程中,建立健全生猪定点厂销售台账管理制度、不合格肉品招回制度、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十项规章制度。

2、建立生猪屠宰监督管理责任制。健全生猪定点屠宰场目标管理责任制,督促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认真履行猪肉质量安全承诺,强化执法队伍的工作职责和屠宰企业的社会责任,进一步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力度,提高定点屠宰管理水平。

3、建立生猪定点屠宰监管工作长效机制,将集中执法和日常性检查相结合,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和有效性。同时要建立信息搜集和平台,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增强监管的威慑力。

4、完善里砦镇东午寄畜禽定点屠宰厂各项手续,争取早日通过上级部门的验收,投入运营。

5、依法实施酒类批发许可证和经营备案登记制度,把好经营资质关。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范文5

今天召开这个会议是经过县政府研究后决定的。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是一项涉及民生的大问题,一定要引起全县各部门的高度重视。我县县城的生猪定点屠宰场从去年10月开工建设以来,历经6个月的努力,已经顺利竣工,即将正式投入使用。填补了全省只有__*没有生猪定点屠宰场的空白。下面,我就如何做好县城实行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和此次开展集中联合执法工作,提几点要求。

一、统一思想,明确目标,充分认识实行生猪定点屠宰工作的意义

生猪定点屠宰工作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做好生猪定点屠宰工作是实践“科学发展观”和执政为民理念的具体体现,对推动我县生猪养殖事业发展,规范生猪产品流通秩序,加速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早在1997年,国务院和省政府先后颁布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把生猪屠宰管理正式纳入了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去年国务院又重新修订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商务部和省政府也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今年6月1日起施行的《食品安全法》更是从法律层面上明确把保证猪肉安全列入了食品安全的范围。可见屠宰管理不是一项可有可无的工作,也不是一项依靠突击行动就能做好的工作,而是经常性的重点经济工作和政治任务。各职能部门和从事猪肉产品加工销售的人员,必须从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密切党群关系的高度,从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维护稳定大局的高度,从扩大内需、促进消费的高度,切实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工作的管理。进一步细化措施,把这项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抓紧抓好。

为了加强对全县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的领导,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及时成立了“__*县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下设的办公室,同意组建县商务综合执法大队,核定四个事业编制,队长高配副科级。为全县畜禽屠宰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组织保障,打下了坚实的领导基础。各食品安全管理成员单位,要积极配合县商务局,抽调工作人员和执法人员,全面参与《条例》的宣传和整顿规范生猪屠宰及生猪产品经营秩序工作,其他相关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把在县城全面实行生猪定点屠宰这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二、加强领导,密切协作,切实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工作的管理

生猪定点屠宰管理这项工作是一项难度大、涉及面广的系统工程,必须上下联动、齐抓共管,才能确保实效。为此,我提三点要求:

(一)要进一步强化宣传报道。县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精心组织,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宣传栏、宣传车、标语、横幅、宣传册等形式,广泛宣传新《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要通过宣传,提高从事生猪产品加工、经营的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要采取印制宣传册、现场咨询等手段,普及肉品鉴别、选购、储存和消费常识,引导广大消费者科学消费、安全消费。使《生猪定点屠宰条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要进一步强化队伍建设。县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管理工作,要认真组织学习新《条例》及相关配套法律,通过专题讲座,短期培训和日常学习等形式,完成相关内容的培训任务,使行政管理、执法人员了解掌握新《条例》的法律规定、执法原则和处罚办法,规范执法行为,依法行政。在加强对行政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的同时,要注意对生猪屠宰企业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工作。新《条例》对屠宰企业的内部管理提出了许多新的规定和规范性的要求,要通过加强对企业员工的培训,使屠宰从业人员全面掌握新《条例》的立法目的和主要内容,并以此为契机,促使企业加强管理,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为加强管理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屠宰管理水平,必须搞好“五抓”。一是抓认识。要提高认识,把思想统一到“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高度上来,认真学习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执法水平;二是抓素质。搞好屠宰人员培训和教育,通过不同形式提高他们的自身素质,让他们遵纪守法,提高执法水平。三是抓行业自律。从业人员素质高低直接关系食肉安全、关系着全市人民能否吃上“放心肉”,我们必须加强屠商队伍的建设。凡是在交易过程中弄虚作假者,取消其资格,五年之内不能从事此项工作。四是抓检验检疫。要严格执行宰前检疫和宰后检验制度,要完善检疫设施,配齐配强检验技术人员,决不能让不放心的肉品流到市场。五是抓督查。执法人员要严督严管,对上市的肉品随时进行抽检复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各县区与基层乡镇的定点屠宰企业要实行定期督查,真正做到有人主管,有人具体去抓,建立起层层督查机制。对个别工作人员循私枉法的,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迁就。同时县商务部门要尽力向省市县人民政府加强工作汇报,取得政府的高度重视,争取政府在执法人员的配备、执法装备的配置和监管工作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

(三)要强化进一步部门配合。要按照全县的统一部署,围绕工作目标,做到令行禁止,密切配合,相互支持,相互衔接,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监管网络,搞好联合执法。定点办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方案,健全考核办法,加大协调力度。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牢固树立大 局观念,讲政治、讲大局,不搞本位主义,不推诿扯皮;工商、公安、畜牧、卫生、质监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支持、加强配合,落实从“猪场”到“餐桌”各环节的肉品质量监管责任,确保不缺位、不错位,对生猪定点屠宰过程中发生的暴力阻碍执法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公安部门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同时要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完善情况通报制度,联合执法制度,每月例会制度等一系列工作制度,用制度促进协作,用制度促进落实,共同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和工作环境。

具体工作要求:一是所有参加执法单位各在县城或乡镇人口相对集中的地段悬挂2条横幅,乡镇在悬挂横幅的同时还要张贴20条以上的宣传标语;二是有关职能部门必须派出2名以上有执法证或有一定执法经验的工作人员,城关镇、黄洞乡、三洞乡、增口乡等乡镇各安排1人,参加这次以整顿规范县城生猪屠宰市场为重点的集中执法行动;三是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具体工作职责:

县有线台从20__年6月25日起,开辟专栏对生猪定点屠宰条例、办法进行进行一个月以上的宣传;

县司法局出洞宣传车在县城和周边乡镇进行一天以上的广播宣传;

县商务局生猪屠宰管理办公室负责生猪定点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生猪定点屠宰场和屠工资格的审核,协调上市生猪和生猪产品的依法监督检查,专用票据的统一领发和定点屠宰的统计等日常工作。协助生猪定点屠宰场尽快办理好《屠宰许可证》、《动物防疫合格证》、《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以及。屠场工作人员的《健康证》。

县畜牧水产局负责生猪定点屠宰的检验检疫工作。负责办理生猪定点屠宰场《动物防疫合格证》。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肉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县物价局负责生猪产品市场价格的指导和监督。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生猪产品经营活动和定点屠宰以外的屠宰、加工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办理定点屠宰场的《营业执照》和批发、零售屠商的《营业执照》。

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生猪产品加工、销售企业卫生条件的审查,并对生猪产品的卫生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办理定点屠宰场屠宰工作人员和批发、零售屠夫的《健康证》。负责办理生猪定点屠宰场《卫生许可证》

县地税国税部门负责税收征管工作。负责办理生猪定点屠宰场《税务登记证》。

县市场服务中心负责做好进入市场内经营猪肉产品有关屠商遵守定点屠宰和守法经营等工作

各相关乡镇负责做好本乡镇屠商的宣传解释和守法经营管理等工作。

县公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对生猪屠宰管理的执法活动,负责查处并打击妨碍、抗拒等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突出重点,攻坚克难,全力打造“放心肉”工程

各级商务部门要紧紧抓住与人民群众生命息息相关的肉食品消费安全,以提高肉品生猪进点屠宰率和规范屠宰厂场硬件设置为重点,以推进机械化屠宰和引入先进营销方式为突破口,严格市场准入,让广大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重点要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进一步搞好定点屠宰规划。凡是经批准设立的定点屠宰厂、场(点),必须达到国务院新修订《条例》规定的建厂条件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及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要求(sb/t10396-20__)。县商务局定点办要按照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条件,制定规划,加强对定点屠宰企业屠宰设施与设备,屠宰工艺、人员及肉品加工质量,肉品品质检验,肉品出厂等方面的检查督导,督促屠宰厂场落实无害化处理设施。把着力点放在督促、指导屠宰厂场(点),切实按照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设置条件规范,抓好屠宰厂房建设与规划,配置必须具备的屠宰设施与设备,生产流程、工艺布局、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要符合国家和省里有关规定。

(二)进一步加强市场准入管理,规范肉品经营秩序。县市场服务中心要在肉品市场准入管理方面,采取如下加强措施:一是实行市场肉品质量安全责任制。市场服务中心对在本市场内销售的肉品质量安全负责,市场业主是第一责任人,对市场内销售无证或不合格肉品承担责任。凡市场内销售无证或不合格肉品的,要追究市场业主的责任。市场服务中心要实行定经销者、定摊位、挂牌亮证经营的管理制度,销售母猪肉等特殊肉品时必须挂牌注明。二是建立市场肉品监管员制度。市场服务中心要建立肉品监管员制度,通过核对票证并登记管理,禁止无证肉品进入市场。市场服务中心可聘任专职的市场肉品监管员,负责查验上市销售的肉品票证是否齐全,核对票证、肉品是否相符,并登记管理。对病害肉、注水肉,没有证、章、票或者证、章、票不全的肉品进场销售的,对经营者或责任单位严罚。三是建立厂店挂钩,形成肉品全程质量控制体系。从今年7月1日起,县城屠宰厂场要逐步配备检验设施和建立生猪产品质量追溯制度。要建立健全屠宰厂场购销台账,做好进厂生猪来源和出厂肉品流向的登记,对屠宰生猪的来源、销售去向和安全卫生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对于购销台账未建立完备的,要追究责任。鼓励建立“放心肉”配送中心、专卖店,鼓励屠宰企业树立“放心肉”品牌。

(三)进一步深入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猪专项整治工作。根据省商务厅、公安厅、工商局等七部门下发的《 通知》精神,为净化猪肉市场,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加强对生猪产品从养殖、屠宰、加工、流通、的消费环节全程质量安全监管,全县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结合这次集中执法活动,广泛深入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猪病死猪肉非法交易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不法行为,要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法,重点清理和整顿定点屠宰企业不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屠宰加工、销售的行为;坚决关闭设施简陋、不具备基本的质量和卫生保障措施的手工屠宰场点;对城乡结合部和其他管理薄弱环节,要加大整治力度,不留死角。要加大执法力度,对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不法行为,要一查到底,严厉打击。对举报私屠滥宰和病死猪病死猪肉非法交易的,要实行奖励。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范文6

一、工作目标

通过审核清理,取消经整改仍不达标、不符合设置规划或有严重违法行为企业的定点屠宰资格,进一步规范小型屠宰场点管理。在底前,全面完成我县生猪定点屠宰厂的审核清理工作。

二、工作重点

(一)提高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管理水平,规范屠宰经营行为。按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九部委《通知》附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审核清理标准》,强化我县生猪定点屠宰厂设置规划的约束作用,推动生猪屠宰企业不断加大企业改造升级力度,提高企业机械化加工程度、管理水平和依法经营意识,深入组织屠宰企业开展食品生产经营诚信体系建设,自觉承担社会责任。积极扩大定点屠宰厂鲜肉配送范围和供应覆盖面,规范屠宰经营行为。

(二)清理整顿小型生猪屠宰场点,按划定区域销售产品。清理整顿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县商务部门要按照《条例》、《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通知》等规定,制定全县小型生猪屠宰场审核清理意见。小型屠宰场点的设置,应符合《条例》规定的“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等要求,并达到《办法》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生猪产品供应区域由县政府予以划定,报市商务局备案,不得跨限定区域销售。对达不到规定要求和不符合设置规划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取消定点屠宰资格。

(三)依法打击私屠滥宰和生猪注水等违法行为,维护肉品市场秩序。对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由商务部门牵头,公安、畜牧、工商等部门组织力量采取蹲点督查、明察暗访等形式,对私屠滥宰和屠宰病死猪、注水生猪等违法行为进行重点检查。要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举报一起、落实一起,依法严惩阻碍执法检查、暴力抗法的违法事件,彻底根除私屠滥宰和生猪注水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肉品市场秩序,为审核清理工作创造良好环境。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和企业自查阶段。按照全国、全省、全市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视频会议精神和有关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文件要求,制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审核清理工作方案,建立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全县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依据审核清理的条件和标准进行自查,查找问题,及时整改。在确保符合条件后,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自查表》与《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换证申请书》一同提交商务部门。没有开展自查或未提交审核换证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定点屠宰资格。

(二)市、县审核阶段。县政府组织商务、环保、畜牧等有关部门结合“全国屠宰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企业基础信息情况,对企业进行现场审核,填写《生猪定点屠宰资格联合审核表》,将所有申报企业的全套材料(包括《审核表》、《自查表》、《申请书》)上报市商务局。对于经联合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时间不超过两个月,限期整改结束后重新审核、再次申报仍不达标的,依法取消定点屠宰资格。市政府将组织市商务、环保、畜牧等部门联合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生产和技术条件、肉品质量管理、环境保护及防疫条件等进行全面审核,提出清理意见,并将全套材料上报省商务厅。我县要认真做好迎查工作,确保按要求完成任务。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审核清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县政府成立县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商务局,抽调相关部门人员实行集中办公。各乡镇(街道、开发区)也要成立资格审核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本辖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

(二)落实工作责任。县商务、环保、畜牧等有关部门联合对屠宰企业进行现场审核时,要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和原则审核,填好每一个项目,签字人对审核意见要负法律责任。严格遵守“谁审核,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坚决做到不遗漏、不徇私、不弄虚作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