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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调查报告范文1
一、某地区青少年“两抢一盗”犯罪的基本情况及特点
(一)青少年“两抢一盗”犯罪发生率高,且有逐年上升的趋势。如下图所示:
根据以上统计,2010年-2012年该地区青少年“两抢一盗”犯罪人数分别占当年青少年犯罪总人数的47.0%、52.5%、53.7%;分别占当年“两抢一盗”犯罪总人数的38.0%、41.9%、43.9%。可见青少年“两抢一盗”犯罪在各类青少年犯罪及所有“两抢一盗”犯罪中均占相当大的比例,且两者均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二)青少年“两抢一盗”犯罪以结伙犯罪居多,2010年-2012年三五成群结伙地共同实施“两抢一盗”的青少年犯罪嫌疑人分别占当年青少年“两抢一盗”犯罪总人数的65.1%、64.2%、73.5%。
(三)“两抢一盗”犯罪中涉案的青少年犯罪嫌疑人多系无业、待业的青少年。如下图所示:
根据以上统计,2010年-2012年该地区涉嫌“两抢一盗”犯罪的青少年中,无业的青少年占当年涉嫌“两抢一盗”青少年犯罪总人数的比例分别为54.2%、74.2%、69.4%,可见无业青少年是青少年“两抢一盗”犯罪的主要群体。
(四)“两抢一盗”犯罪中涉案的青少年犯罪嫌疑人中父母均在外的留守少年占有比较大的比例。其中,2010年有7人,占当年青少年“两抢一盗”犯罪总人数的29.1%,2011年、2012年该数据则分别为30.2%、36.6%。
(五)“两抢一盗”犯罪中涉案的青少年犯罪嫌疑人文化水平普遍较低。2010年-2012年涉案的青少年犯罪嫌疑人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分别有17人、26人、26人,分别占当年青少年犯罪总人数的70.8%、83.9%、72.2%。
(六)“两抢一盗”犯罪中涉案的青少年犯罪嫌疑人绝大部分皆是来自农村或城乡结合部。由于该基层检察院所在的地区以农业区为主,2010年-2012年在涉案的共91名青少年犯罪嫌疑人中,有85人来自农村或城乡结合部,比例高达93.4%。
二、青少年“两抢一盗”犯罪成因分析
对该地区青少年“两抢一盗”犯罪成因分析如下:
(一)青少年正处于生理和心理发育成长阶段,自身素质不高,其分辨是非、区分良莠和抵御外界影响的能力较差,由于缺少辨知是非能力和判别对错的能力,致使青少年在实施犯罪时基本不受内心的道德谴责和外在的法律约束,大部分涉案的青少年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很少有耻辱感、罪责感,有的甚至根本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是犯罪。如该基层检察院在2012年7月份办理的一起7个少年抢劫案,7个少年犯罪嫌疑人中16周岁的有3人,15周岁的有1人,14周岁的有3人,该7个犯罪嫌疑人在某天夜里对某高中先后爬墙外出的学生以言语威胁实施抢劫,共抢了13名学生的价值3700多元钱的财物。在承办检察官对该7名犯罪嫌疑人讯问时,其无一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未使用暴力,尚属情节轻微,并且认为自己只是向那些学生们借点钱花花,不算犯罪,认识上的偏差最终导致了他们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二)过分追求物质享受,而自身无收入或收入不能满足享受欲望,不惜使用盗抢手段非法获取财物来满足自身对物质享受的需求。在该基层检察院2100年-2012年办理的青少年“两抢一盗”案件中,涉案的无业青少年占了一半以上,而且高达90%以上涉案的青少年又是来自农村,这些青少年一方面易受到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等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变得贪图享受,过份追求消费享乐,另一方面又因为自身文化素质低、无一技之长身而致使收入水平难以满足享受欲望,从而走上了盗抢的道路。如该基层检察院2012年12月办理的谢某盗窃案,16多岁的谢某辍学在城区一KTV打杂工,看到周围的人都用着品牌手机,便想自已也要有买一部,但每月仅800多元的收入难以买得起,便萌生了盗窃的念头,于是趁来KTV娱乐的客人不注意,先后顺手牵羊拿走了多名客人的三星、苹果4等品牌手机共8部。
(三)择友不慎,讲求所谓的哥们义气以及盲目从众心理致使大部分青少年随众盗抢。在该基层检察院2010-2012年办理的青少年“两抢一盗”案件中,大部分属于共同犯罪案件,三五成群地结伙作案是青少年盗抢犯罪的一个重要特点,其中部分青少年参与犯罪并非出个人意愿,而是因为经受不住团伙中其他成员的鼓动,因为好面子和哥们义气,也盲目地随众参与作案。如该基层检察院2011年办理的一个四人抢劫摩托车案中,韦某(15周岁)在街上撞见经常在一起玩的杜某等三人(均16岁),得知杜某等人要去抢摩托车,本来想不去的,但杜某说不去就不够朋友,以后遇到事都没人帮,韦某不得已就答应一起去,当实施抢车时,韦某又在杜某的鼓动下对被害人实施了殴打。
(四)家庭教育的缺位或失当是造成一部分青少年走上盗抢道路的重要原因。该基层检察院所在的地区属于传统的农业区,大多数农民外出务工挣钱,往往将孩子留在村里。由于缺少父母的有效管教,留守在村的青少年往往更容易犯事。正如以上统计,在该基层检察院2010-2012年办理的青少年“两抢一盗”犯案件中,涉案的青少年里父母在外的留守少年分别占了29.1%、30.2%、36.6%。由于父母在外,留守的青少年缺少了来自家庭的应有管束和教育,加之自身心理不成熟极易受外界不良风气的影响,往往比其他的青少年更易走上犯罪道路。
(五)受教育程度低,法制观念薄弱。正如以上统计数据所显示,2010年涉案的青少年犯罪嫌疑人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当年青少年犯罪总人数的70.8%,2011年的占当年青少年犯罪总人数的83.9%、2012年的占当年青少年犯罪总人数的72.2%。因此,从事“两抢一盗”犯罪活动的青少年大多数是辍学混迹于社会的孩子,他们文化水平偏低,法制观念薄弱,缺乏明辨是非的能力,往往只知道自己行为是错误的,但不知道自己行为的严重性,犯法后多数人还不知身犯何罪。
三、防治青少年“两抢一盗”犯罪的几点建议
针对以上的统计和分析,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防治青少年“两抢一盗”犯罪:
(一)加强思想道德教育,从思想上帮助青少年筑牢防线。提高青少年自身素质,增强其抵御犯罪感染的能力,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根本性措施。要在青少年中大力开展理想和道德教育,培养他们遵守社会公共道德规范的观念,使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增强其自尊、自律、自强的意识及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使其能够以正确的人生理想排挤拜金、享乐主义思想,从而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这是从根本上解决青少年犯罪问题的途径。
(二)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使青少年受到良好的家庭关怀和管教。家庭是青少年成长的摇篮,遏止青少年犯罪,首先应从家庭抓起。一个健康、和谐、积极向上的家庭环境有助于青少年身心健康成长。因此父母要加强同青少年的感情交流和沟通,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和疏导,注意进行因势利导的管束,同时,要根据子女的需要及时提供生活费等必要开支,使其不至因经济拮据而通过非法的途经获取钱财。
(三)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使其知法、守法,从而不违法。一是对于在校学生,可以通过教师授课、开展法律知识竞赛、演讲等形式进行,二是对于流失于学校、混迹在社会的青少年,则应注重对其基本法律知识的灌输,定期组织司法人员对其开展法制教育活动或组织人员广泛到社区、村屯开展法制宣传。再是对于已被劳教或者被判刑的青少年,应由司法机关相关人员对其进行法制教育,帮助其找出犯罪的原因,帮助其接受改造,减小再犯的可能。
青少年犯罪调查报告范文2
关键词:家庭法制教育 青少年 稳定 重要性
一、家庭法制教育缺失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某县一学生,父母都在外地做生意,由外公照顾。一天,他向外公借钱不成,于是趁着没人的时候溜入外公卧室想“拿”一点,没想到被外公发现,于是他就杀死了外公并将其碎尸。
案例二:某县一男孩是父母的非婚生子,平时都是年迈的爷爷照顾生活。因盗窃被捕入狱,但出狱后仍旧习不改并多次入狱。
二、家庭法制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
1.父母离异,是家庭法制教育缺失的重要因素
社会的进步使人们的价值观、家庭观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其中家庭关系破裂、离婚率上升这些因素对家庭法制教育的效果产生重大的影响。在笔者学校进行的相关调查中,327名学生家长(占40.1%)认为父母离婚是导致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主要原因,青少年犯罪的根本原因就是父母离异,缺乏必要的爱护和关心,长期放任自流,使得青少年不能在家庭中得到正常的温暖,更提不上家庭法制教育了。
2.家长法律意识淡薄、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
笔者对学校817名学生的问卷调查显示,有472名学生(占调查学生总数的57.7%)认为自己父母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有742名学生(占90.8%)认为父母应该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除此之外,一些学生家长本身不能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甚至触犯法律,成了孩子的反面教材,造成了一些青少年的违法犯罪行为。
3.在现实生活的压力下,家长监管监护不力
近年来,现实生活压力大,农村有些农民弃置农田,到城市谋生。其中有大部分人将孩子留在家中,孩子缺少必要的照料、教育和管理。前苏联著名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讲:“没有时间教育孩子,就等于没有时间做人。”家长应当认识到孩子是祖国的未来,任何人无权以忙为借口而不去教育自己的孩子。
三、提升家庭法制教育的几点思考
1.营造温馨、友爱的亲情家庭
家庭成员特别是父母之间的和谐,是家庭稳定和温馨的基础,也是孩子心理稳定和健康的保障。家庭成员之间感情不和,言行冲突的情绪波动,使孩子产生心理上的不良反应,最终导致家庭教育失败。如果因为家庭成员,特别是父母之间关系紧张造成了不正常的家庭氛围,那么最大的受害者就是孩子。
2.家校联合,加强对家长的普法力度,增强家长的法律意识
学校应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制教育大环境,充分发挥学校法制教育工作的作用,结合家庭教育,双方形成合力,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在全社会营造法制教育的氛围。笔者学校从2009年起,就通过建立家长学校、社区学校的形式,以每年“技能竞赛暨教学开放月”活动为契机,举行家长会,开办法律知识讲座,使家长成为知法、守法的先行者,增强对其子女进行家庭法制教育的意识、责任。
3.改革家庭法制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法制教育质量
青少年犯罪调查报告范文3
内容提要: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首先强调或倾向于“宽罚”,而在少年刑事领域,宽严相济这样一个概念却不够明了、直接,基于此,我们提出“宽罚严管”的少年刑事司法政策。它在强调对少年轻缓处罚的同时,要求我们对从刑事程序中分流出去的少年加强管教。无论是在现有的少年刑事立法中,还是在少年刑事司法实践中,都不乏“宽罚严管”政策的闪烁点,只是我们平时缺乏对之加以提炼并理论化、系统化。“宽罚严管”的少年刑事政策在司法中的实现主要依赖于定罪量刑及刑罚执行的诸过程。
2002年9月,在维也纳召开的第十七届国际刑法大会专题预备会议指出,未成年人需要社会提供特殊保护,尤其是立法、社会以及司法体系的保护。作为法律的主体,少年具有自身的特殊性,正是由于这些特殊性,使得我们去探索有别于传统刑法的特殊刑法—少年刑法。少年刑事司法政策则是在对犯罪现象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旨在解决犯罪现象的打击与预防问题的法律和社会战略。
一、“宽罚严管”少年刑事司法政策的提出
“宽罚严管”的少年刑事政策力图将司法惩处与社会管理相结合,是一种刑事政策社会化的思想,它的提出源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少年司法领域内的缺憾。
(一)“宽严相济”在少年刑事领域的局限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质上是基于对“严打”政策的理性反思而做出的向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逻辑上的回归,这种回归是对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辩证地扬弃,即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当前的意义主要还是突出“以宽济严”。过去20多年来我们一直在实行“严打”,无论是从以重刑为主的刑罚结构来看,还是在现实中我们并不缺少“严”,因此,现在提“宽严相济”,其用意是在宽与严之间更倾向于向宽倾斜,二者之间不是平衡着力的{1}。
随着对少年特殊性认识的深化、刑罚观念的转变等一系列因素,多数国家更倾向于对少年人采取“轻轻”的刑事政策并注重犯罪的预防,对少年人淡化刑罚、强化矫治已经成为许多国家的共识,我国也不例外。然而,一味地强调宽罚,而无后续配套措施来保障和落实的话,那么产生的必然结果是大量少年犯罪人流入社会,这对社会支持系统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如果缺乏有效的社会支持系统,缺乏在社会化的环境中防护犯罪少年再行危害社会以及有效矫治犯罪少年的机制,其后果既不利于保护社会,也不利于保护少年,这显然是无法让人接受的。
少年刑事司法领域中,在保护和教育为主的少年刑事司法思想业已确立起来并达到共识的背景下,我们再过分强调“宽严相济”甚至“以宽济严”,很可能矫枉过正,使我们在处理具体的少年违法及犯罪问题时,容易偏向过宽处理,而忽视了对其严加管教这方面。从这一点看,“宽罚严管”这样一个概念的提出十分必要,它比“宽严相济”更直接,更明了。
宽严相济从其内涵来看,一方面要求对严重刑事犯罪依法严厉打击;另一方面要求对轻微违法犯罪人员,特别是对失足青少年,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依法轻缓处理。它针对的都是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强调刑事处罚上应该遵循的原则。少年特殊性的表现之一在于其可塑性,基于保护和预防的思考,少年刑事司法政策以“提前干预”为重要特征。因此,少年刑事司法政策针对的少年行为,不再限于传统意义上的刑事犯罪行为,还可以包括具有显著的犯罪危险性的越轨行为—显然,“宽严相济”的概念尚不能对此予以涵盖。
(二)“宽罚严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应有之义
“宽罚严管”是将刑罚宽缓举措同相关社会矛盾问题的严格管理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它强调通过对非行少年严格管控来保障轻缓处理初衷的实现,从而实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少年刑事范围内的进一步演进及理性化、系统化{2}。
“宽罚严管”少年刑事政策在我国立法上有所体现,《刑法》第17条就是一个典型:“……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从立法上来看,对于不予刑事处罚的少年并不是放任不管,听之任之的,而是明确要求监护人甚至政府介入,做好后续的“严管”工作。只是因为这一规定比较弹性,加之父母本身就承担着管教子女的责任,我们在实践中便很容易忽视这一规定在刑事法律上的效果意义,以至于一旦不予刑事处罚,就忽略后续的管教归正工作。
从我国少年司法实践看,也不乏宽罚严管的探索,例如“四缓制度”[1],即对少年适用的缓处、缓诉、缓判、缓刑,一方面,能不予以少年人刑罚处置的,尽量不进入刑事视野,以免对他们“贴标签”,给其以后的学习、就业、生活带来毁害性的污点;另一方面,即使某些少年不得不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也为他们设置了很多出口,随时准备将处于刑事边缘并符合一定条件的少年再分流出去,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承担民事责任、社区矫正等方式,将他们放入社区、特殊学校中予以管教,视其表现再决定是否予以刑事处罚。这些宽罚严管的举措,既体现对犯罪少年非刑罚化处理的轻缓,又体现了对他们的严格控制,督促他们接受教育,自发改变。
综上所述,“宽罚严管”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理念的应有之义:即一方面,无论是在现有的少年刑事立法中,还是在现有的少年刑事司法实践中,都不乏“宽罚严管”政策的闪烁点,只是我们平时没有注意对之提炼,并加以理论化、系统化;另一方面,我们有必要明确地认识到:“宽罚严管”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内涵中的一个重要向度,需要确立其理论地位。
二、“宽罚严管”少年刑事司法政策的阐释
在少年宜教不宜罚的观念指导下,宽罚严管的要义是在刑罚的适用上保持高度的审慎,而在违法少年的管理上则遵循从早出发,从严出发,从改良社会环境出发。
(一)“宽罚”的基本涵义
宽罚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少年犯罪的非刑罚化
刑罚是一种最严厉的法律制裁,它将给受刑人带来严重的痛苦和重大的不利影响。少年身心发育尚不成熟,其刑罚适应能力低于成人,并且刑罚将对少年日后生活、家庭、事业等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另外,少年的社会化尚未完成,刑罚将使得少年的正常成长和社会化进程中断或者变异,刑罚的负面效应在少年身上体现得尤为突出。因此,对于刑罚加诸少年,我们应当时刻保持一种高度的慎重,如果可能应尽量少用,能用其他替代措施的应尽可能不适用刑罚,即便刑罚不得不被采用,亦应进行“少年化”,遵循从宽处罚原则,使其适合于少年。对于犯罪少年不能简单地以刑罚惩罚了之,更多应当承担起预防、教育、挽救的责任。
2.少年刑罚轻缓适度
对于少年,刑罚不得不适用之时,我们亦应较于成人对他们宽处,适度从宽处罚,能收到较好的刑罚正效应。对少年犯罪从宽处罚原则集中体现于《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之中,根据该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1995年5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未成年犯刑罚的适用规定:“对未成年犯罪依法从轻处罚,应当在法定刑范围内判处相对较轻的刑种或相对较短的刑期;依法减轻处罚,应当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在具体量刑时,不但要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和危害社会的程度,还要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犯罪的动机,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或惯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等情节,以及犯罪后有无悔罪、个人一贯表现等情况,决定对其适用从轻还是减轻处罚和从轻或者减轻的幅度,使判处的刑罚有利于未成年罪犯改过自新和健康成长”。
理解这一规定,包含了以下几层意思{3}:(1)对少年犯罪人从轻或减轻处罚没有任何弹性的规定,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遵守。(2)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对少年判处其所触犯罪名的法定最高刑,而只能在该罪的法定刑幅度内选择较轻的刑种或较短的刑期,乃至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处以刑罚。(3)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是少年因年龄因素而设立的法定从宽情节,此情节与其他从宽情节不发生任何抵触,可以一并适用。(4)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具有普遍适用性,不论是对危害严重的刑事犯罪,还是一般的刑事犯罪均可以适用,不受犯罪性质的限制。
司法实践中,在对犯罪少年量刑时,还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少年犯罪,在适用从轻或减轻处罚原则时,应分为两个年龄段分别对待,即对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少年犯罪的,可以直接按照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原则处理,而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少年犯罪的,则应当首先考虑减轻处罚,只有在出现不应当减轻处罚的情形时,方可从轻处罚。这是因为:对年仅14、15岁的犯罪少年,优先考虑减轻处罚,既符合这一年龄段的犯罪少年的刑事责任能力特点,同时也便于考虑适用轻刑,避免与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少年在刑罚适用上的不平衡。二是在对少年适用刑罚的过程中,还应当考虑有无其他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如果有其他减轻处罚的情节,应该叠加适用,使犯罪少年得到更宽大的处理。
(二)“严管”的基本涵义
1.预防少年犯罪关口前移
针对少年犯罪,必须实现从注重罪后研究向罪前研究的转变。因为任何犯罪都有其一定的原因,通过对少年实施犯罪的“病前”现象进行研究分析,可以对少年犯罪成因进行合理的预测,从而改良影响青少年生活的不良环境,如果对这些犯罪的诱因能提前进行控制,必然会大量地减少犯罪,正所谓防患于未然。不仅如此,从经济成本考虑,预防少年犯罪工作实行关口前移,比对已经犯罪而再行治理的成本也要少得多。
预防少年犯罪关口前移的另一要求是对不良少年的提前介入和干涉。即使在没有犯罪的情况下,基于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和优先保护少年的目的,对某些具有人身危险性的少年,例如经常与有犯罪习性之人交往的、经常出入少年不当进入之场所的、经常逃学逃家的、参加不良组织的、无正当理由携带刀械的、有违法习性或经常于深夜在外游荡的、吸食的,可加强管理,努力将可能走上犯罪道路的少年引导至正确的道路上来,提早消化潜在的犯罪少年。
2.强化对非刑罚处置少年的控制
对于不做刑罚处置的少年,我们并不是放任不管,而是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对他们加强监督,有条件的情况下最好是一对一地专门监督,这样对预防他们重新犯罪将起到很大的作用。我们可以考虑整合社会资源,将这些从刑法司法系统分流出去的少年,分散到社会福利部门、行政机关、青少年组织、机构中去,由这些部门做好少年的帮教工作,以便他们尽早回归正常社会。
另外,对被最终免于刑事处分的少年,我们可以有针对性地开展多种形式的回访考察工作。例如,对暂缓判决的少年,在宣告决定的同时,由少年法庭的法官或其他合适人选进行专门帮教谈话,并对其监护人提出明确具体的帮教要求。再如,根据《刑法》第37条的规定,因犯罪情节轻微而不需要处以刑罚的,我们也不要一放了之,可实行定期与少年所在地的民警、街道或村委会、家长见面,了解少年的思想、学习、生活等各方面的情况,帮助其改过自新。如果是在校生,则应充分发挥学校在教育少年方面不可忽视的作用。诸如此类的做法不仅体现对少年犯罪人的特殊保护政策,而且可以取得良好的法制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宽罚”与“严管”的关系
首先,宽罚与严管是顺承的关系,对犯罪少年在处刑上给予其较大宽宥,这就要求我们在管教上不能放松警惕,必须要有严密、完善、有效的配套措施来配合。其次,严管是宽罚的保障,正是因为有这些严管的措施,才能保证我们对少年犯罪人处以轻刑不会是放纵,不会违背我们保护少年的初衷,才能让我们放心地去原谅他们,去宽容他们,去教育他们。再次,宽罚和严管是相辅相成;互相结合的,离开任何一个层面,另一面便会显得不够协调、合理。
三、“宽罚严管”少年刑事司法政策的实现路径
刑事政策的意义在于指导实践,“宽罚严管”少年刑事政策的精神体现在对少年的定罪量刑以及相关的司法处置措施上。我们在秉承少年刑法保护和教育理念的同时,更重要的是从各个阶段和程序上来保障和落实少年刑事司法政策。
(一)定罪量刑个别化
少年犯罪固然有其个人主观的原因,但也是社会各种消极因素、不良影响、制度缺陷、恶劣环境等交互作用的结果。一份有利于少年改过自新的刑事判决,要求我们不仅仅根据少年犯罪时的片段事实,更重要的是考察关注少年犯罪的背后原因及其人格。此种基于个别化的全面深入调查而作出的个别化的判决对于该少年而言,才是他们再社会化和预防犯罪的良方。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1条规定:“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进行调查。”这条规定,可以视作针对刑事案件中少年被告人开展个别化社会调查制度之雏形规定。此社会调查制度中的核心内涵应是人格调查,蕴涵人格调查的社会调查结论理应是法官判断未成年被告人人身危险性的重要参考因素{4}。通过社会调查报告对少年人进行全面评估从而定罪量刑,并最终形成“有利判决”,是对犯罪少年接下来开展个别化教育的重要依据。
社会调查报告是实行对少年个别化定罪量刑的前提。因为,在少年刑事案件具体定罪量刑时,不但要根据犯罪时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如犯罪手段、时间、地点、侵害对象、犯罪形态、后果等,而且还要充分考虑少年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或惯犯等情况,以及犯罪后有无自首、是否初犯、认罪态度、积极赔偿、被害人谅解等等情节,从而判定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样的犯罪,并决定对其适用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以及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的幅度,使判处的刑罚有利于少年的改过自新及健康成长。而其中所涉及的少年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等,在犯罪事实调查中是解决不了或者解决不全的,必须通过调取有关品性方面的证据才能了解到。
具体实施少年人的社会调查报告时,值得探讨的是社会调查主体的承担。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1条的条文理解,社会调查之可能主体应在控方、辩方、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委托的相关社会团体或者组织中产生。如果由人民法院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作为社会调查的主体,那么,该地区至少应当具备专门的机构(诸如未成年人保护机构),而社会调查员应具备青少年生理、心理等诸方面的知识素养。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如何保证这样的机构中的人员担任社会调查员后得出的社会调查报告的公正性?因为人员的选择、材料的取舍会导致不同的社会调查结论,目前却没有具体措施保证社会调查员均出自公心。我们认为可以考虑由控方和辩方分别制作关于被告人的社会调查报告,即按照各自职能独立出具被告少年的社会调查报告,并分别提交法庭然后展开法庭辩论,最后由法庭定夺采纳。即可将社会调查报告视作少年品格证据的一部分,并由法庭结合其他犯罪事实做出最后的裁决。
(二)刑罚适用非监禁化
非监禁化是指某一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判处非监禁刑或者采取缓刑、假释等非监禁化的刑事处遇措施。我国刑法中的非监禁刑包括管制、罚金和剥夺政治权利等,这种非监禁刑相对于监禁刑而言,由于对犯罪少年不予关押,因而是刑罚轻缓化的表现。
1.完善和充分利用少年管制刑
管制作为一种限制自由刑,能有效避免监禁对少年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尤其不会对少年的学习、生活等造成过多的负面影响。在社会化的环境中,不仅能够有效开展对于少年的教育,而且可以有更多的渠道,调动更多的人参与关心、矫治过错,这与犯罪少年及少年犯罪行为的特殊性对少年刑罚特殊性的要求相一致。
管制刑的扩大适用主要是指在对他们进行改良及“少年化”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他们的刑罚价值。首先,管制刑只有在有条件执行的情况下才适用。因为少年自控能力较差,没有良好的环境,易受外界不良风气的影响而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只有在少年家庭有较好的监护条件或社会帮教措施能够有效落实,才可以对少年适用管制刑。其次,在考察期间应遵守的义务规定应更加切合犯罪少年的特点并考虑对其教育感化的需要。可借鉴西方国家的“社区服务令”,除对判处管制刑的犯罪少年的人身自由进行一般限制外,还要求其每个月到指定地点参加一定时间的无偿公益劳动,即与社会服务配合适用。再次,我国目前管制刑的考察监督机关主要为公安机关,我们认为可以广泛发动公众参与,特别是“志愿人员、自愿组织、当地机构以及其他社区资源在社区范围内并且尽可能在家庭内为改造少年犯做出有效的贡献”[2],应用他们来补充刑事司法的执行工作。
2.替代适用少年保护性处分措施
少年作为人类社会中的特殊群体,是尤其需要予以保护的,即便他们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而在刑罚仍是犯罪的主要后果甚至唯一后果的传统刑法框架下,是无法承载少年刑法基本理念的。保护性措施回避以刑罚的方式追究刑事责任而设立和采用,用以实现特殊预防目的的必要保护和处分措施。它是使福祉政策同犯罪对策直接相连的制度,是兼具刑事政策和福祉政策的二重性处分{5}。
除了刑罚外,我国现行法所规定的可以适用于罪错少年的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责令严加管教、工读教育、警告、罚款、拘留、训诫、收容教养、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其法律依据主要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这些措施大体上可以划分为四类:行政处罚措施,主要包括警告、罚款、拘留、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特殊教育行政措施,即工读教育;《刑法》第37条所规定的非刑罚处理方法;感化教育性行政措施,即收容教养。然而,刑罚之外的措施,如收容教育、劳动教养、工读教育等非刑罚性措施基本不具有保护处分的性质,因为它们均不具有替代和避免刑罚的功能,而且报应性色彩或者社会防卫色彩过浓。
保护性处分措施可以适当回避以刑罚的方式追究少年的刑事责任,因而符合宽罚的思想。构建我国的保护性处分制度,在将上述某些措施改良为保护性处分措施的同时,还可以吸收少年司法实践中探索的有益措施和借鉴域外经验设置一些:
(1)社会服务。即责令少年从事公益劳动或者到某一指定场所,完成一定期限且为无偿的社会服务劳动,服务的内容可包括环境保护、打扫卫生、为老年人和其他弱势群体服务等{6}。
(2)假日生活辅导。在法定假日以及凡是少年不上课、不工作或者没有其他正当事情做的时间范围内,由适当的机关、团体或者个人对少年施以个别的或群体性的品德教育、课业辅导、习艺辅导和勤劳辅导,假日辅导的具体执行次数由少年法庭根据辅导成效而定。如果少年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假日生活辅导,可再由少年法庭采取相应更严厉的措施。
(3)保护观察。各国大都将保护观察作为一种最重要的社区保护处分措施,我国目前正在探索的社区矫正改革,带有保护观察制度的性质。它可以在以下几种情况下采用:一是对于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少年,由少年法庭决定采用;二是作为刑罚替代措施,由少年法庭决定对犯罪少年采用;三是与普通刑罚配合使用,例如,对于判处管制刑的,附加适用保护观察;四是与“四缓制度”连用;五是对于假释少年采用。
(三)刑罚执行社会化
行刑社会化要求我们扩大刑罚执行的社会参与,借鉴国外经验,制定各种鼓励、扶植政策,吸引社会上的各类专业人员和其他社会志愿者参与行刑工作。许多国家的经验表明,在行刑过程中引入民间力量,可以减轻受刑人对国家强制性权力所抱有的本能的敌意,促进其同社会的亲和倾向;同时,各类专家参与行刑,还可以弥补监狱干警专业背景单一的缺陷,提高矫正的专业化程度{7}。
另一方面,针对少年的特性,可建立半自由刑制度。半自由刑制度是介于完全的监禁处遇与完全的社区处遇之间的一种罪犯处遇制度。半自由刑的主要形式有周末监禁、夜间监禁、业余监禁等{8}。半自由刑制度是为改革短期自由刑弊端而设计的一种新型处遇模式,它不打断犯罪少年同家庭与社会之间的联系,不影响犯罪少年正常的学习与工作,同时,通过一定的监禁又可收到惩罚与教育之功效。20世纪60年代开始,半自由刑制度在欧美国家受到重视,越来越多的国家引进和扩大适用这一制度,我国也可尝试探索自己的半自由刑制度,作为短期自由刑的替代行刑措施。
结语
少年刑事司法政策常常充当着一种先驱者的角色,她的意义并不单纯在于其在防治青少年犯罪中的成效,更重要的是其以国家的形式宣告和确认了为成年人的存在,显示了成人社会对他们的重视、尊重和关爱。对于少年这样一个特殊的群体,我们要做的是同时扮演好严父和慈母这两个角色。
【注释】
[1]指缓处考察(简称缓处)、暂缓起诉(简称缓诉)、暂缓判决(简称缓判)、缓刑制度,学界将之合称为少年司法的“四缓”制度。除缓刑外的其余三项制度都是近些年来我国司法实践的创新性探索。
[2]参见《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第25条第1项。
青少年犯罪调查报告范文4
一、近三年刑事审判工作基本情况
2004年青州法院共审结397件,判处犯罪分子537人(包括收监执行1件1人);2003年青州法院共审结289件,判处犯罪分子369人;2002年共审结261件,判处犯罪分子325人。从数字看,近年来刑事案件呈不断上升趋势,犯罪人数呈螺旋式上升,特别是2004年增幅较大,同比分别上升了37.4%和45.5%(具体走势见图一),应当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
从适用刑罚上看,2002年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为50人,占犯罪总人数15.4%,其中十年以上的20人,占总人数的6.2%;判处五年以下的为275人,占犯罪总人数的84.6%;2003年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为65人,占犯罪总人数17.6%,其中十年以上的22人,占总人数的6%;判处五年以下的为304人,占犯罪总人数的82.3%;2004年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为74人,占犯罪总人数13.7%,其中十年以上的22人,占总人数的4.1%;判处五年以下的为463人,占犯罪总人数的86.2%.从司法理念上看,近年来刑罚处罚有轻刑化的趋向。从我院的具体情况看,主要是交通肇事犯罪和故意伤害犯罪两类犯罪所占比例较大,该两类案件中附带民事部分经过调解妥善处理后,大都适用了缓刑(详见图表二)。
二、刑事案件的特点和趋势:
1、盗窃、抢劫等传统犯罪仍居高不下。
统计显示,盗窃、抢劫等犯罪仍是高发犯罪。受当前社会上一部分人“潇洒”消费、超前消费等观念的影响,部分犯罪人产生了强烈的或畸形的物质欲望,盲目追求享乐,当通过正当的渠道不能满足其欲望时,往往是通过盗窃、抢劫等不正当途径来获取。盗窃、抢劫犯罪作为一种最古老的罪行,历来被刑法视为打击重点。近几年来,我市在预防和打击上进行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但这种犯罪仍居高不下,应引起高度重视。2004年,青州法院审结盗窃案件47件79人,抢劫案件47件94人,两项共计94件173人,占全年审结案件数的24%和人数的33%,同比分别增长了29%和23%.
案件类型图示如下:
2、故意伤害等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案件较突出。近几年,由于各种利益格局调整加剧,许多矛盾容易激化,特别是基层调解组织的化解矛盾职能有弱化趋势,许多年轻人受不良影视及不良社会文化的影响,出现“尚武”倾向。因此,故意伤害案件呈现增多趋势(见图四)。2002年审理故意伤害等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案件57件58人,2003年审理60件60人,同比分别增长了5.3%和3.4%,2004年审理99件102人,同比增长了65%和70%.在农村,以宅基地、婚姻、邻里纠纷引发的居多;在城区,由于欠款纠纷、车辆事故、同业竞争、欺行霸市、寻衅滋事等原因引发的较多。由于矛盾的激化往往使当事人产生较大的对立情绪,使此类案件调解难度加大。大部分暴力犯罪是暴力文化潜移默化的结果,要对暴力文化进行有力的规制,防止暴力文化对社会环境的精神污染,减少人们特别是可塑性较强的青少年的暴力犯意。
3、交通肇事案件增幅较大。
随着经济的发展,机动车开始普遍进入家庭,机动车的增多也催生了交通事故的飙升。青州法院2002年审结交通肇事案件87件87人,2003年审结交通肇事案件93件93人,同比增长6.8%,2004年审结交通肇事案件134件134人,占全年审结案件的33.8%,同比增长36.5%.近三年交通肇事走势图见表五:
4、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日趋增加。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增多,使刑事审判的工作量迅速加大。2002年审结刑事附带民事案件53件,2003年审结99件,同比上升86.8%, 2004年审结147件,同比上升48.5%.这就等于给审判人员增加了同等147起案件的工作量。这类案件主要是故意伤害和交通肇事类。故意伤害案件大多是因为民间纠纷而引发,发生在农村的伤害案件较多,往往双方都有过错,对该类案件的处理,我院本着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方针,一般积极进行调解工作,争取双方化解矛盾,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对于积极赔偿、双方化解矛盾的案件判处缓刑的较多,这也是我院适用缓刑案件较多的一个重要原因。2004年我院共调解结案135件,涉案标的额4148000余元;判决结案12件,涉案标的额752000余元。交通肇事案件具有受害人多,居住地分布广,传唤困难,审限紧,且经过公安交警、公诉机关多次调解不成,处理难度大的特点,我院刑事审判人员在工作中讲究调解艺术,认真、细致的做当事人的工作,92%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处结,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青少年犯罪呈现新特点。
分析我市的青少年犯罪,主要有犯罪率高,犯罪性质日趋严重,犯罪类型复杂性和犯罪动机恶劣性;团伙犯罪突发;中小学生流失犯罪不断增多,犯罪向低龄化发展;犯罪手段成人化、智能化等特点。从审判结果来看,全市青少年(指14岁至25岁)犯罪人员为304人,占全部人犯的57%.青少年生理和心理发育还不成熟,还处于成长阶段,辨别是非、区分良莠和抵御外界影响的能力弱,自控力差,好冲动,心理浮躁。又片面追求享乐、刺激的生活和崇拜个人主义,加上家庭教育的不适当,缺乏亲情沟通,遂养成了一些不良的习气。在一些不法分子的引诱下,很容易走上犯罪道路。特别是农村青少年进城犯罪现象较突出,应引起重视。
6、新型案件增多,案件审判难度大。
如通过传销方式赚钱的宋华荣非法经营案,是青州法院受理的第一起传销案件。四川省武胜县中心镇沙石坎村农民宋华荣接受其“美莲妮”化妆品传销组织的上线宋海洋(现在逃)委派,于2004年6月20日带其发展的下线彭长林等人到青州市尧王食品厂、北城村租住房屋,以做海鲜生意为名,将四川、重庆等地30余人骗至青州市参加其组织的传销“美莲妮”化妆品的活动。宋华荣共计收取下线上交的上线费12万元,个人所得1000余元。宋华荣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我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由于以前没有先例,且法律对传销的解释相对粗浅,给该案的审理增加了难度,审判人员积极查找有关规定,正确理解适用法律,做出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抗诉。因为此案的审理配合了当前严厉打击传销的大形势,人民法院报、潍坊日报等主流媒体都发了消息。
在故意伤害、、抢劫、盗窃等传统犯罪继续上升的同时,表演等新类型犯罪也开始出现。即便是传统犯罪,其手法也开始向智能化发展。如犯罪,通过网络方式寻找、欺骗女网友然后强迫发生性关系和利用封建迷信方式胁迫妇女等情况并存。
三、严厉打击犯罪 建设平安青州
从资料看,全国犯罪都不同程度地呈现高发态势。但这与当前正在开展的平安青州建设是不相适应的。结合刑事审判实践,我们提出以下对策:
一、进一步落实“五有”机制,使盗窃、两抢等可防性犯罪得以有效预防。
我市提出的“五有”机制建设实践证明是可行的,起到了遏制犯罪的有效作用,但由于种种原因,制度落实不到位,人员配备不到位,资金配套不到位,一定程度上使这一机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二、强化社会控制力,减少故意伤害等犯罪。
社会控制力的弱化,是社会转型中犯罪率上升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原因。因此,要预防和控制犯罪,必须强化社会控制力。要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特别是结合基层司法所收编管理,加强社会治安的“第一道”防线作用,人民法庭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作用。
三、多措并举减少交通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交通事故的发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使多个家庭既陷入感情痛苦危机,又带来生活困难。但必须承认,交通事故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的。公安交警部门要在加强对驾驶证照的考核、颁发和验证工作的同时,严格交通管理,加强对驾驶人员的管理,严查严罚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行为,依法维护交通秩序。道路管理部门要加强路况管理,宣传部门要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宣传工作,要将交通安全法规纳入全市普法计划,多渠道、多形式进行宣传教育,使全市公民逐步养成自觉遵守道路交通规则的良好习惯。
四、切实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有效减少青少年犯罪。
从我院的审判实践看,发生在网吧、游戏厅、歌舞厅等公共娱乐场所的青少年犯罪案件居多,职能部门要切实负责,加强管理。当前,发生在城市出租房屋中的案件呈激增趋势,令人担忧,要由综治委协调公安、工商、城建和房管等部门,研究切实可行的管理方案,加强对出租房屋的管理。要进一步改进法制校长的配备和工作方式、方法,使法制教育有针对性,真正起到作用。
五、要充分发挥政法机关的主力军作用,严厉打击暴力犯罪。
政法机关是打击各种犯罪特别是暴力犯罪的主力军,要加大对政法机关人员、技术、资金的投入,同时要加强政法机关自身的人员素质建设,保证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过硬,能有效的应对犯罪日益增多、更加复杂的趋势。
六、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
按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抓好各项治安措施的落实。做到任务到基层责任到人,坚决落实“一票否决权”。
青少年犯罪调查报告范文5
关键词 节目分级 低俗电视 v芯片 监管
abstractwith an aim to reduce the negative influence of indecent tv programs, the us government issued a significant law in 1996 – the tv program rating system. the paper mainly traced back the situations and progresses of the law, and addressed such issues regarding the features and the implementing effects of this law. finally the author’s evaluating remarks are presented.
key wordstv program rating systemindecent tv programs v-chipregulations
电视节目低俗化是世界各国电视业发展中面临的共同问题,上世纪90年代以来,各国纷纷结合国情出台监管低俗电视节目的措施。美国政府1996年出台了美国电视分级制。这项法规要求:在美国销售的13英寸以上的电视机必须装置过滤低俗节目的v芯片;电视节目生产商要按照节目分级标准对电视节目定级;除新闻和体育节目以外,所有电视节目都要进行分级;电视网和电视台等播出机构要在电视节目播出的前15秒钟和插播广告后在屏幕左上角播出分级图标提示观众;电视节目的分级情况要在当地主要报纸和电视节目指南上刊登预告;设立独立督查部门对分级制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在美国政府出台的一系列监管低俗电视节目的措施中,电视分级制最具特色,影响也最大。
一、美国电视分级制的出台
20世纪90年代初,美国青少年犯罪率不断攀升,在诱发青少年犯罪的诸多因素中,低俗电视节目的负面影响引起广泛关注。1992年,jon a. shidler 和 dennis t. lowry 两位专家对当年2月份黄金时段abc、fox、和 nbc电视节目中含性行为的内容进行调查分析(当时cbs正在转播冬季奥运会)。结果表明,这三家电视网的节目中涉及性行为内容的每小时多达12处,比上一年又有所上升。①1994年,美国成立了国家电视暴力研究课题组(ntvs)。课题组经过三年研究得出结论:电视暴力内容在美国相当普遍;接近三分之二的电视节目含有暴力内容;儿童节目涉及暴力内容最多;电视节目中暴力常常被美化;暴力节目中犯罪者基本都未受到惩处。②
电视暴力与性泛滥导致青少年犯罪率直线上升, 1997年美国青少年犯罪比1988年上升了49%。③尽管青少年犯罪的原因较为复杂,并不是单一因素引起的,但电视中暴力、粗口、吸毒、性情节已成为美国青少年犯罪、违反社会道德准则的教唆犯。公众要求政府加强对电视节目监管的呼声不断高涨。美国国会多次召开听证会后,决定出台电视分级制法案。
1996年2月7日,美国总统克林顿签署了国会通过的96联邦通讯法案。这项法案的第551条规定美国实行电视分级制,实施的具体步骤是:最晚从1998年2月开始,所有在美国境内销售的13英寸以上的电视机都必须装置一种可读取节目编码信号的v-chip;电视业立即成立一个委员会制定节目分级标准;在法规生效的一年内,联邦通信委员会(fcc)建立一个委员会确定分级安排;如果1997年2月前电视业没有自己制定出电视节目分级标准,将实施fcc制定的分级标准。
96联邦通讯法案出台前,美国各大电视网和电视生产企业曾强烈抵制分级制。他们担心节目分级会减少电视观众和广告收入。新的通讯法案生效后,在社会舆论和政府的强硬态度面前,电视业最终让步并组成分级制工作小组,1996年12月19日,在法案规定的限期内出台了电视家长指导方针,即电视分级制(tv rating system)。这一家长指导方针被fcc通过并采用,电视分级制正式生效。
美国电视分级制按照电视节目内容所适合的受众群体将电视节目分为6个等级,作为受众尤其是未成年人的收视参考。如下图所示。分级制要求除新闻和体育比赛以外的所有电视节目,都要按照这6个标准进行定级,并由节目的原创生产者在节目制作完成时自行定级。除新闻和体育比赛以外,电视节目播出的前15秒钟和插播广告后需在屏幕左上角显示分级图标。
1996年12月22日,美国电视业开始播出分级图标。
1996年出台的美国电视分级办法是一种评估式分级,主要根据观众的年龄建议谁应当或不应当接触某一级节目内容。这种分级方式实行不久就招致公众的强烈批评。公众指责这种分级方式太过笼统和含糊,建议对节目内容进行描述性预告,表明节目中暴力和性内容的严重程度。1997年7月10日,美国电视业对分级办法进行修订,在按评估式的年龄分级基础上进行描述性的内容分级,加入代表内容级别的图标。这些图标分别是:v代表节目含暴力内容,s代表有性行为场面,l代表有粗鲁语言,d代表有性语言或性暗示语言,fv代表含虚幻暴力内容。
1998年,fcc批准了修订后的分级标准。美国电视分级制全面实施。
二、美国电视分级制的特点
美国电视分级制具有突出的美国特色。这项制度通过法规形式,使减轻低俗内容危害,对电视节目分级成为电视业的义务和责任,但在履行义务方面又给予电视业很大的自由度。分级制充分借助科技力量,v芯片是电视分级制出台与实施的关键,小小的电子芯片成为过滤低俗节目的“魔片”。分级制还强化了家长在监管低俗电视节目方面的重要作用,家长成为低俗节目面前的真正“把关人”。
电视分级制出台前,国会能否制定这样的法规在美国社会引起激烈争论。支持者认为,低俗电视节目的社会危害越来越严重,为维护公众利益,必须制定法规加以控制。反对者认为,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明确规定言论和表达自由不受侵犯,出台限制性法规是干涉新闻媒体的言论和表达自由,是变相的审查,属违宪行为。电视业也一再表明态度,强烈反对国会出台分级制,甚至威胁要以违宪为由将其告上法庭。争议使国会在制定通过这项法规时更加谨慎,出台后的电视节目分级实际是一种遵循法律原则前提下的“自愿”分级制度。“自愿”首先体现在分级的标准由电视业自行建立。96联邦通信法案明确规定由电视业自己组成委员会制定节目分级标准,如电视行业在一年内没有完成这一任务,则由联邦通信委员会(fcc)建立一种节目分级标准,交由电视方执行。尽管通讯法明确授权fcc可以制定一种分级标准,但对电视业自行建立的标准还是给予了优先权。美国电视业为免于被过多束缚,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了节目分级标准的制定,因此美国现行的电视节目分级标准完全是电视业意愿的体现。
“自愿”的另一含义是由电视节目生产方按分级标准自主为节目定级。美国电视分级制是模仿美国电影分级制确定的,但电影分级制实施过程中,美国电影协会(mpaa)有专门的分级委员会对电影进行审看确定等级。电视节目分级则是由节目生产商自我定级,这主要是因为电视节目制作速度快,数量多,除新闻和体育外的所有节目都要进行分级,每天至少有2000左右的电视节目需要定级,因此无法象电影分级一样由专门机构进行操作,只好由节目生产机构自我定级。
美国电视节目分级制的另一个特点是与科技紧密结合。96联邦通信法案规定,所有在美国境内销售的13英寸以上的电视机都必须装置一种可读取节目编码信号的v-chip。v-chip又叫v芯片。利用这种芯片装置,家长可以操作遥控器来决定可以进入家庭的电视节目等级,并设置芯片阻止任何超过或不符合其选择标准的节目。一旦这个选择确定,芯片将自动解码植入在每个电视节目里的分级编码。如果节目超过了选择的等级,屏幕就会变成空白,节目被屏蔽,因此v芯片为美国电视节目分级制的实施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持。
节目分级制突出了家长在抵制低俗电视中的重要作用。美国电视分级制是为保护未成年人免受低俗节目危害而出台的,电视机里装置v芯片后,通过遥控器就可以过滤不符合标准的节目,控制低俗电视节目的关键由媒体和政府变成了家长。在选择电视节目和指导儿童收看时,作为监护人的家长有责任主动关注节目分级情况并提前屏蔽低俗节目。实施分级制后,节目内容健康与否,是否让儿童观看,决定权掌握在家长手里,因此电视分级制把家长推到抵制低俗电视节目的前台,成为电视机前的直接“把关人”,政府不需再担心会背上干预电视媒体表达自由的违宪罪名了。
三、美国电视分级制的实施效果与评价
在各界关注下出台的美国电视分级制实施后受到公众的普遍欢迎,尤其是1998年节目内容描述性分级实施后。根据凯撒家庭基金会和普林斯顿调查研究协会在1999年4月进行的一次全国性随机调查,被调查者中,72%表示要购买带有v芯片装置的电视机,77%的家长表示会用v芯片去阻止儿童观看不适合的节目。另一项调查显示家长经常使用分级的比例也在增加。在分级制启动后,44%的家长经常使用它来指导儿童观看,到2001年时这个数字增长到50%。④
电视节目分级制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低俗电视节目对未成年观众的不良影响。通过装置在电视机里的v-chip和家长的指导收看,节目分级制为未成年观众竖起了一道电子栅栏,将涉及暴力、粗口、性等内容的低俗电视节目阻挡在外,减少了儿童接触不当电视节目内容的机率,一定程度上弱化了低俗电视节目对未成年观众的直接负面冲击。2005年3月由luntz 研究公司进行的一次全国一性调查显示,超过四分之三的调查者认为电视业采取节目分级的办法是很适当的。凯撒家庭基金会和普林斯顿调查研究协会2001年的调查显示,使用过分级制的家长中,90%认为节目分级“有用”,近一半家长(48%)认为“非常有用”。⑤
不过电视节目分级制实施后并未如法规制定者预期的那样发挥巨大作用。首先媒体关于分级制的宣传力度欠佳,电视节目分级至今在美国也未能实现家喻户晓,一些家长不懂如何操作才能屏蔽低俗节目,也有家长甚至不了解电视节目分级制度已实施多年。根据凯撒家庭基金会2004年的一份全国调查报告,五分之一的被调查者表示从未听说过节目分级制,还有许多家长不明白内容分级图标的含义。另一方面,“自愿”原则是导致分级制效果不理想的主要原因。在这种突显美国特色的“自愿”分级制度中,电视业享有过多的自主权。节目生产方自己为节目定级,客观性和准确性难以保证。一些生产商为吸引广告和收视率,在节目定级时有所保留,部分暴力血腥或性场面较多的节目没有在分级时按标准定级。一项对1997至2003年间秋季黄金时段电视网节目分级情况的抽样调查表明,虽然进行年龄和内容分级的较准确地反映了节目内容,但还有相当数量含有性行为场面和暴力内容却没有进行内容分级,媒体提供给家长的分级信息并不完整。⑥分级结果名不符实降低了家长对分级制的信任,一定程度上影响了v芯片的利用率。根据宾西法尼亚大学annenberg公共政策研究中心2000年的一项全国调查,在美国家庭对各种媒体分级制(包括电影分级、视频电子游戏分级、音乐cd和磁带分级、电视分级)的使用中,电视分级制的使用率最低,仅有39%,而电影分级制使用率高达80%。⑦
节目分级将控制低俗电视影响的责任交给家长的同时,也使电视业在节目生产和播出时更加放开手脚,低俗电视节目的数量并未减少,反而有所增加。美国公益机构“家长电视协会”(ptc)比较了1998年、1999年和 2002年11月前两个星期主要电视网黄金时间的节目。比较结果显示,在晚8点的黄金时间,2002年的电视暴力内容比1998年增加了41%。黄金时间的晚上9点到10点,暴力内容频率2002年比1998年多134.4%。⑧
由此可见,美国电视分级制是政府与电视业相互妥协的产物。既要保护未成年观众免受低俗电视节目的影响,又要避免背上干涉媒体自由的违宪罪名,因此,这种强行“自愿”原则下的美国电视分级制就成为折中解决问题的工具。折中的办法毕竟不是最好的办法,美国电视分级制虽然可以一定程度上减少未成年观众与低俗电视节目的接触,但媒体的行为没有真正得到规范。分级制将本应由媒体担当的责任转移到家长肩上,如同污染企业整改的办法不是减少排污,而是继续污染并给公众发放口罩一样,是舍本逐末的无奈之举,根本无法改变电视节目低俗化的趋势,由此带来的社会问题也不可能真正得到解决。正因为如此,在电视分级制实施几年后,美国国会又先后通过了《2005年广播电视反低俗内容强制法》、《2005年与暴力广播电视内容控制法》、《儿童友好电视节目法》和《净化广播电视内容执行法案》等一系列监管措施,从节目的播出时段、数量、教育类节目的比例、违规媒体处罚加大等多个方面加强对媒体的规范,强化媒体责任意识,进一步净化电视屏幕。
注释
1 shidler, jon. "network tv sex as a counterprogramming strategy during a sweeps period: an analysis of content and ratings." journalism & mass communications quarterly 72 (1995),147-155.
2 federman j, ed. national television violence study. vol 3. thousand oaks, ca: sage; 1998.
3 scott stossel.the man who counts the killings the atlantic monthly. may 1997.vol.279, iss. 5.
4.5 kaiser family foundation."parents and the v-chip 2001." /kaiserpolls/3151-index.cfm.
6 nancy signorielli.age-based ratings, content designations, and television content: is there a problem? mass communication & society, 2005, 8(4), 277–298.
青少年犯罪调查报告范文6
[关键词 ] 贵州省;青少年;违法犯罪;实证研究
[中图分类号] D912.7[文献标识码] A
为全面、准确地掌握当前贵州省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现状,分析原因,寻求对策,笔者进行了关于全省青少年违法犯罪的调研工作。本次调研的范围是2003年―2005年全省25周岁以下(分为A组:14~16周岁,B组:16~18周岁,C组:18~25周岁)的青少年违法犯罪情况。在本次调研中笔者走访了贵州省的公安、检察、法院、戒毒所等部门,通过数据统计调查、问卷调查、走访座谈、个案分析等方式实地了解情况,并将所收集的数据资料进行了系统的综合汇总。限于条件所限,无法实地走访调查整个贵州省的情况,故笔者在本文的撰写过程中还参考了共青团贵州省委、贵州省妇联等单位所做的调查报告。另外,应当事人或单位的要求,对本文中某些人物或单位的名称进行了技术处理。
一、贵州省青少年违法现状与特点
1.贵州省青少年违法现状
(1)违法青少年基本状况分析(参见表1~5)
表2显示,A、B、C三组的人数均在逐年增加,A组和B组的人数在2004年的增幅较大,尤其是B组在2004年的人数突然猛增,其所占百分比上升了约10个百分点,导致C组尽管总人数最多,但所占百分比还是下跌了12个百分点左右。2005年,A组的人数和百分比持续上升;B组的百分比虽然有所下降,但是总人数仍呈上升趋势;C组的总人数虽然持续增加,但百分比却持续下降,这说明贵州省青少年违法者低龄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
表3显示,吸毒的青少年绝大部分为社会闲散人员,但是自2004年以来,农民、工人、公务员吸毒者的人数也持续上升;2004年在校学生吸毒的人数有所减少,但2005年又开始反弹。2005年,“其它”项增幅较大,表明在公司、企业、事业工作、年龄在25周岁以下的“白领”吸毒问题日趋严重。
表4显示,吸毒青少年的文化结构呈现“两头小,中间大”的状态,2003~2004年吸毒青少年主要集中在初中文化程度,2005年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吸毒青少年人数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其中大专以上组的增幅较大,这与表3中所显示的“白领”吸毒者人数上升情况相吻合。
表5显示,在吸毒青少年中,始终是以男性居多,同时人数也在不断地上升。女性吸毒者总体上人数较少,但近年来,人数有所增加,这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
(2)违法状况
表6:吸毒青少年吸食、注射种类分析
表6显示,三年来贵州省吸毒青少年所吸食、注射的还是以海洛因为主,但是冰毒、等新型的滥用程度呈迅速蔓延的趋势,尤其是2004年的增幅非常大。
表7显示,贵州省因吸毒而诱发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总数以及百分比三年来一直呈现持续上升的趋势,说明贵州省因吸毒而诱发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持续增多,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的稳定。
表8显示,贵州省因吸食而感染上艾滋病的人数比例不断上升。
(二)贵州省青少年犯罪现状与特点
1.贵州省青少年犯罪现状
材料1:根据贵州省警方的统计,2003年~2004年,全省公安机关共侦破重特大贩毒案件387起,抓获贩毒犯罪嫌疑人641名。641人当中,17岁以下的贩毒人数为2名;18至25周岁的贩毒人数为105名。在这107名贩毒青少年嫌疑人中,文盲17人;小学文化程度78人;初中文化程度11人;高中文化程度1人。可见,文化程度在小学以下的为绝大多数。从其身份来看,107人中是农民的有85人;其中社会闲散人员21人。贩毒青少年中农民和社会闲散人员占总人数的99.1%。
材料2:据贵州警方统计,2004年至2005年全省公安禁毒部门共查破100克以上大要案件243起,千克以上案件31起,万克以上大案5起。抓获犯罪嫌疑人500名。从抓获犯罪嫌疑人的年龄来看,25周岁以下的青少年人数较少,仅为77人。被抓获的77人当中,本省籍贩毒嫌疑人65名。
材料3:贵州省吸毒人员众多,由于庞大的消费市场,零包贩毒活动十分突出。许多吸毒人员为了筹集昂贵的毒资,以贩养吸,加入零包贩毒的行列。2005年上半年全省共破获零包贩毒案件1942起,占全省破案总数的83.3%,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28.6%。2005年六盘水地区在破获的案件中,零包贩毒案件49起,占破案总数的72%,且大部分贩毒分子属“以贩养吸”,占77%还强。该市零包贩毒人员以吸毒人员为主。
材料4:贵州省各地、市外流贩毒形势严峻。目前,贵州省籍人员外流贩毒区域已涉及全国13个省(市、区)和省内82个县市区。2005年上半年云南禁毒部门抓获贵州省籍贩毒嫌疑人450名,仅次于四川省位居第二。2005年贵州省籍贩毒人员到浙江进行贩毒活动大幅增加。2005年全年贵州省籍人员因贩毒在外省被抓获2329人,其中流入云南、浙江两省1798人,占总数的77%。一些毒情较轻和无毒县也出现了外流贩毒。
材料5:据贵州警方介绍,外流贩毒人员贩毒手段日益多元化、智能化。目前贵阳市出现一个值得引起禁毒部门注意的现象,即犯罪分子策划运毒时,不再象过去那样依靠同乡或亲戚等人来完成,而是在劳务市场寻找急于求职的人员,以到瑞丽的某工厂工作为名,先诱骗至瑞丽,后告知工厂满员,然后分别将这些人带到缅甸进行威胁、利诱,迫使这些人吞毒后安排运毒。毒犯则在境外指挥,运毒人即使被抓,由于不知幕后人的底细,也对他们构不成威胁。?
材料6:据调查,贵州省有60%以上的娱乐场所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贩卖或服食新型问题,由于贵阳、遵义等几个新型犯罪猖獗的城市加大打击力度,现在新型犯罪开始向地、州的娱乐场所蔓延。据悉,现在贵州省还出现了贩子争贩、、麻古等新型情况。①
2.贵州省青少年犯罪特点:
(1)青少年零包贩毒突出。通过材料1、2、3,我们发现在贵州省重特大犯罪案件中青少年贩毒者所占的比例较小,而实施零包贩毒的绝大部分是青少年,根据贵州省公安部门的调查统计,零包贩毒者中65%以上是25周岁以下的青少年。而这部分青少年几乎100%都是吸毒者。因为吸毒的花费不赀,而青少年往往没有工作和固定收入,因此为了获取巨额毒资,这些青少年只能贩卖零包,“以贩养吸”。所以,如果从普遍性上来看的话,贵州省的青少年零包贩毒情况实际上比大宗贩毒情况更为严重。
(2)外流贩毒青少年增多且出现多元化、智能化趋势。材料4显示目前贵州省外流贩毒严重,呈现出外流贩毒人员数量众多,人员地域覆盖面广的态势。这不仅是指贵州省外流贩毒人员的流出地在增多,而且流入地也在增多。虽然,目前贵州省外流贩毒人员的主要流入地还集中在云南和浙江,但向深圳、东莞等沿海城市侵入的趋势也越来越明显。材料5显示,贵州省外流贩毒团伙的犯罪手段开始向多元化、智能化方向发展。最令人担忧的是,最近出现的以招聘工人为由强迫、引诱农民工运毒的情况。从已经破获的案件来看,毒贩往往喜欢招募青少年农民工,因为这部分人年轻没有经验,防备心较弱,又往往急于找工作,若对其许以丰厚的薪资,这些年轻人往往都会“上钩”。
(3)贩卖新型现象突出。从材料6中,我们可以看到近年来新型犯罪在贵州省的迅速蔓延态势。而新型犯罪主要集中在夜总会、歌厅等娱乐场所。更有个别夜总会为了招徕客人,增加其酒水消费量(因为客人服食新型后其酒水的消费量往往大得惊人)故意向客人推销新型、。与传统抑制神经的药理性相反,新型的药理性是让吸食者神经高度亢奋,行为举止完全失去正常。
二、贵州省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剖析
(一)青少年滥用的原因
为准确了解贵州省青少年滥用的原因,笔者走访了贵阳市以及清镇市强制戒毒所,并对两所的戒毒学员进行了问卷调查。本次调查的对象仅限于年龄在14~25周岁的青少年。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400份,回收问卷388份,回收率为97%。根据所得资料的统计,青少年吸毒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这里有主体原因:包括(1)好奇心理;(2)精神空虚、苦闷;(3)同学、朋友的怂恿;(4)认为自己不会上瘾或被欺骗吸毒;(5)减肥、跟潮流。也有客观因素,这包括:(1)社会上泛滥的大环境影响;(2)家庭教育的缺陷;(3)学校教育的偏差;(4)社会管理和控制的缺陷。
(二)青少年犯罪的原因
1.主体原因
(1)自控力脆弱。青少年因为心理发育不成熟,头脑比较简单,对事物的分析判断能力也比较差,自我控制能力较脆弱,在外界条件的刺激下容易冲动行事,不考虑行为的后果。根据犯罪学的研究,青少年往往按照“快乐原则”来行事,喜欢随心所欲,遇到诱惑时,虽有一定的辨别是非、控制行为的能力,但自我控制力非常脆弱,很容易受外界的不良诱惑以及内心欲望的诱惑。这就是为什么青少年在他人的引诱或教唆下,很容易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众所周知,贩卖的利润极高,而不少青少年就为金钱所诱惑,为了吃喝享受而去贩毒。
(2)文化素质低,法律意识淡薄。根据笔者的调查,贵州省的贩毒青少年文化程度普遍低下,零包贩毒青少年绝大多数是吸毒者,而通过对贵州省吸毒青少年的文化水平调查,可以看到,文化程度在初中以下的占绝大多数。而实施重特大犯罪的青少年文化程度则更低,文盲和小学文化程度的人占了89%左右。低层次的文化水平使得他们的法律知识极为贫乏,法律意识也非常淡薄。这决定了他们不会也不可能去思考自己的行为的性质和后果,而是只注重眼前利益。
(3)畸形的经济观念影响。目前,贵州省的外流贩毒问题日益严重,已成为贵州省禁毒工作的“头号难题”。外流贩毒为何屡禁不止,笔者认为这与外流贩毒者所处环境中形成的畸形亚文化密切相关。贵州省外流贩毒严重的几个地区(织金、纳雍、盘县等等)地势偏僻、交通不便,经济文化十分落后,人民生活贫困,精神生活贫乏,禁毒宣传教育力度不够。种种因素相加,致使许多农民产生了畸形的经济观念。
2.客观因素
(1)历史因素。贵州省在历史上曾是犯罪的重灾区,在贵州省的不少地区的农村,都有着种植罂粟、贩卖鸦片的传统。从贵州省的青少年违法犯罪分子籍贯分布的规律来看,违法犯罪分子主要集中的几个地区,如毕节地区、六盘水地区都是历史上烟毒泛滥的地方。由于特殊的地缘、血缘关系,使群众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相互影响、相互交流,这种关系的发展同时也带动了外流贩毒的蔓延,一部分贩毒分子互相信任结成了以同乡、同村、家族、亲戚等关系为纽带,有组织、有分工、反侦查能力强的家族式、同乡式、购运销一体化的贩毒集团和网络。而在这些贩毒盛行地区长大的青少年往往由于从小的耳濡目染和贩毒人员的利诱、教唆跟随其一起贩毒。
(2)经济贫困,暴利驱使。通过调查,我们知道贵州省的贩毒青少年主要是农民。对于农民来说,导致他们实施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经济上的贫困。从近年来贵州省打击外流贩毒工作情况看,涉案贩毒人员多系经济不发达、贫穷落后的乡村农民,且文化素质低,无其他谋生技能,法律意识非常淡薄,在受到高额利润的刺激后,容易铤而走险地从事贩毒活动。经济发达的江浙、广东等地区是贵州省农民工的主要流向。然而,由于民工潮的日益扩大,这些地方的民工就业形势开始吃紧,同时由于贵州省大多数地区的文化特别落后,大多数民工的学历极低,在市场上没有竞争力,许多人找不到工作。为生计所迫而被贩毒分子利用,沦落为运毒马仔,走上贩毒的道路。此外,不少外流毒贩发家后,在家乡修建了房子,使用了手机、电脑等现代化工具,在家乡尽人皆知,起到了贩毒发家致富的“榜样”作用,在这些贫困地区刺激了人们贩毒发家的欲望。虽然有部分外流贩毒人员因贩毒在外被打击,但贩毒所得并未受到追讨,法律在这些地方没有起到震慑和宣传的作用,致使这些地方的人外流贩毒“前赴后继”。
(3)综合打击力度薄弱。多年来,打击犯罪似乎只是公安部门的任务,海关、卫生、工商、交通等部门一直缺乏应有的配合,导致公安部门“孤军奋战”,常常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其实,在调查过程中我们往往可以看到毒贩在制毒、贩毒的过程中本应经过一个又一个的单位的检查,但是由于这些单位往往各自为政,又缺乏查毒、防毒的意识,所以很多毒贩成为“漏网之鱼”。
(4)社会管理不善。一是对社会闲散青少年的管理不善。青少年离开学校后,几乎就处于无人管理的“真空状态”。在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条件下,人、财、物流动异常频繁,“民工潮”一浪高过一浪,在这一过程中,负载着的流动,而的流动依托人流和物流。流出地和流经地对人流物流管理力度不相同,有的地方松散,有的地方管理得严格,尚未形成齐抓共管的格局,客观上给外流贩毒人员从事贩毒提供了条件。
三、贵州省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治理对策探讨
(一)教育对策
1.家庭预防
具体说来,如果家长发现子女有以下的反常行为就应该引起警惕:(1)与行为不端者交往或交往的朋友中有吸毒者;(2)在家中或学校偷窃贵重物品,或频频向父母、亲友索要现金;(3)远离家人,长时间躲在自己房间里,行为诡秘;(4)藏有或锡纸、注射器等吸毒工具;(5)居室或厕所内留有注射时滴溅的血迹;(6)夏季穿长袖衬衣以掩藏针孔,食欲不振体重下降;(7)无故旷课,学习成绩下降。此外,家庭还是防止青少年复吸的重要阵地。家庭应当帮助他们以坚强的毅力抗拒的诱惑,帮助他们彻底告别过去的环境,不再受毒友的引诱,帮助他们重新树立起做人的信心。
2.学校预防
《贵州省禁毒条例》明确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预防教育列为学校法制教育的内容。”但笔者认为此条内容过于空泛,建议参考在这方面做得比较好的《云南省禁毒条例》,该条例规定:“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预防教育纳入学校教学内容,并编入有关教材。学校应当对学生加强预防知识教育,每学期安排预防教育课时。学校发现在校学生有吸毒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和家长进行帮教,督促戒毒;对戒毒返校学生应当加强教育和监督,不得歧视”。
3.社会综合治理预防
营造良好的社会禁毒氛围是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重要措施。针对贵州省严峻的毒情形势,笔者认为我们必须从多个方面、利用多种社会力量来开展预防违法犯罪的斗争,激发全民的禁毒意识和参与意识,形成浓厚的全民禁毒氛围。
(二)行政对策
1.加大禁毒力度,严格管理外出务工人员
针对贵州省外流贩毒突出的情况,禁毒部门应加强与周边省市的情报交流,开展禁毒合作,联手打击犯罪。同时认真分析研究运毒规律,不断调整查缉方式,对通道、路段查缉警力、时间进行调整,竭尽全力把堵截在省外,查获在省内,切断通道。同时,各地的政府、基层组织要全面开展对外出务工人员的行前禁毒教育,掌握外出务工人员的基本情况,收集外出务工人员贩毒的情报信息,并对已掌握的外出贩毒人员建立重点人口档案,强化对外出贩毒人员的监控和管理。
2.加大行政处罚的力度
贵州省目前的毒情基本状态是:青少年吸毒人数众多,复吸率高;吸食新型的青少年人数迅速增长,且向“白领”等文化层次较高的阶层蔓延;娱乐场所贩卖、滥用新型现象突出,但因为贵州省禁毒条例的不完善,很多滥用新型问题严重的娱乐场无法查处。针对这些情况,笔者认为贵州省应加大对复吸人员以及贩卖、滥用新型的娱乐场所的行政处罚力度,以遏制在贵州省的迅速蔓延。
3.完善强制戒毒措施,加强戒毒治疗
针对贵州省戒毒所生活条件普遍较差、戒毒人员生活水平低以至影响戒毒效果的情况,笔者认为我们应建立能够自己创收、基本自己自足的现代戒毒康复场所。即依托现有公安强制、司法劳教戒毒场所,划出一定的区域或专门场地,通过政府投资管理,企业兴办的方式引进生产经营项目,一方面培养戒毒人员的就业技能,一方面发挥戒毒人员的劳动价值,改善戒毒人员的生活条件同时减轻其家庭和政府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