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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分析报告范文1
关键词: 《2006国际海事劳工公约》 船员工伤 《船员条例》
目前我国现有船员165万人,居世界首位,比2006年增加了15万人。其中,海员达65万人,占世界的三分之一。船员作为一项特殊的职业,自古以来就充满危险性、专业性和流动性。《公约》的基本宗旨之一,就是使"每一海员均有权享受健康保护、医疗、福利措施及其他形式的社会保护",这一宗旨也在《公约》"标题四"下有具体规定予以保护。我国2007年3月28日通过的《船员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也对船员的权利有所保护。本文将对关于船员工伤方面《公约》和中国法相关规定进行比较研究。
一、船员在《公约》下和中国法下的定义比较
要论述船员遭受工伤时应当享有的权利,基础是明确船员的概念。法律概念是法律要素中的一种,"是适用法律规则和原则的前提。只有把某人、某事、某行为归入某一概念所指称的范围时,才谈得上法律的适用问题。"[1]《公约》第二条第1款(f)项下规定船员为"系指在本公约所适用的船舶上以任何职务受雇或从业或工作的任何人员"。中国法下对船员概念的明确定义有两处,一为《海商法》第三十一条,"船员,是指包括船长在内的船上一切任职人员";二为第四条,"本条例所称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船员注册取得船员服务簿的人员,包括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通过二者比较可以发现,《公约》对于船员范围的界定更为广泛,强调的是任何在船舶上受雇或从业或工作的人员;而中国法则强调的是在船上任职的人,"任职",强调的是船舶运行必不可缺少的人员,也就是按船舶职员法或海上交通安全法上的配员要求,担任船上职务的人。[2]《船员条例》对船员概念的界定更为清晰和严格,必须经过船员注册取得船员服务部的人员才能被称为船员。根据交通部200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船员注册,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对符合船员注册条件的予以登记,签发船员服务簿,准许申请人从事船员职业的行为。"由此可见,中国法下船员的概念较《公约》要严格窄小,在中国担任船员是要经过职业能力培训并取得行政许可的专业从业人员,没有取得相关船员资格证书而受雇于船上在船上工作的人员是不能被称为中国法下的船员的,但仍然可以被视作为《公约》下的船员。在国内实际工作中有一些渔船上的从业者并没有船员资格证书,严格意义上来说,他们是不能被称为中国法下的船员的。
造成这种差异的主要原因是二者立法目的的不同。《公约》通过对船员这一概念进行"包含性或广义的定义"[3],尽可能的将船上所有人员进行涵盖。这样进行定义从客观上来说确实可以尽可能多的保护到所有船上从业者的权利,但也可能增大船公司在劳动力方面法律风险不可控的加大和成本投入的增多。《公约》的立法目的虽然表面上看是为了保护船员的权利,但也有学者认为《公约》实际目的是打击发展中国家船舶所有人,削弱中国船东的竞争力。[4]无论出于何种目的,都需要将船员概念涵盖范围尽力扩大化。《海商法》和《船员条例》虽然也有保护船员权利的立法目的,但更多的是为了方便管理船员,规范国内和外派船员劳动力市场,促进航运业的发展,所以要求船员概念的严格化,并要求取得船员资格的从业者是要经过相关行政许可的。
二、船员劳动的特殊性
无论从国内法还是国际法角度来看,均有针对船员这类特殊劳动者的特别立法存在。国内法方面,我国于2007年通过了《船员条例》,并曾陆续批准加入了《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1926年船员遣返公约》、《海员协议条款公约》等,并在研究批准加入《2006国际海事劳工公约》;从国际角度来看,许多国家均有针对船员权利保护的特别立法,国际劳工组织(ILO)和国际海事组织(IMO)也有大量保护船员各方面权益的公约与议定书。针对船员特别立法的出现原因何在?这是由船员劳动与陆上者劳动相比较而言区别巨大的特殊性所决定的。
船员劳动也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即职工为谋生而从事的,履行劳动法规、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的集体劳动。[5]根据《资本论》中对生产力三要素的定义,船员劳动所提供的劳动力是船员和其航海技术,生产资料是被船东所掌握的船舶,劳动对象是运送的货物。船舶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运输装置,操控船舶需要各种不同的知识和不同分工的岗位,我国也有针对船舶上不同岗位的专业适格证书。船员面对的是变幻无常和危险的大海或是内河水况,一直被视为一项比较危险的职业。
船员长期远离陆上环境和家庭,在船舶这一狭小特定空间中工作和生活,每天接触的人和环境单一固定,决定了其劳动性质与其他陆上劳动相比的特殊性。船员间歇性的与家庭相隔绝,使得其不能从家庭处获得劳动力再生产。船舶航行并不同于陆上工作,其不间断性决定了船员要轮班值岗,船员夜间工作成为常态,不同于陆上一般的日间工作,船员要随时处于待命状态。总之,船员劳动的特殊性概况下来有以下四点:辛劳性,危险性,流动性、涉外性,技术特殊性。[6]
危险的海洋环境使得海上灾害、职业灾害、船员疾病多发,海上运输生产活动也使得船员的工作场所和生活环境都桎梏在船舶中,也使得心理疾病易发。航企的船员劳动工伤率要远高于其他一些行业雇员的劳动工伤率。[7]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理学[M].法律出版社,2004,6:345.
[2]王秀芬.船员之法律概念辨析.社会科学家,2010(11):163.
[3]国际劳工局.通过一项文书以合并海事劳工标准[Z].2005.
[4]参见张鹏飞.《2006海事劳工公约》生效对我国的不利影响.水运管理,2013(4).
[5]王全兴.劳动法[M].法律出版社,1997,4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