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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管理申报材料范文1
[关键词] 创新基金 科技服务机构 职能建设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是1999年经国务院批准,科技部、财政部共同管理的一项专门用于扶持和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政府专项资金。创新基金以技术创新项目为对象、以市场为导向,重点支持技术的第一次商品化过程,重点支持种子期项目和初创期企业,通过无偿资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扶持和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对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培育一批具有中国特色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等起到积极的作用。
1 福州市创新基金工作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福州市作为科技部指定的直接从事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创新基金项目服务的服务机构,只有福州市生产力促进中心与福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创业服务中心两家。前者主要为除孵化器内企业外的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申报提供企业申报注册、材料形式审查、项目申报、申报咨询等科技服务,并接受项目推荐单位、项目组织单位委托,协助项目监理、验收工作。而后者的服务对象主要为孵化器与各科技创业园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服务功能类同。两家服务机构自赋予创新基金服务职能以来,在上级有关职能部门领导下,至2007年共受理并推荐了200多项科技创新项目,其中61项获得国家创新基金的立项支持。
福州市科技型创新基金申报工作开始于2003年,由于科技部该专项基金刚设立不久,地方科技管理部门、科技服务机构及大部分的中小企业对该基金的申报要求及操作程序均不甚明了,对创新基金申报的规范运作存在畏难情绪,加之创新基金服务机构本身也缺乏材料的审核经验,未能给予企业及时明确的指导,以至于2003~2005年3年间,福州市仅有28个项目获得科技部立项。经过各级管理部门的共同努力,特别是2006年福州市设立地方科技创新资金后,进一步拉近了与科技部创新基金项目申报条件的距离,福州市每年争取到的国家创新基金项目呈逐年递增的趋势。但就目前情况而言,在国家创新基金项目申报和管理工作方面,无论从申报项目的数量上看,还是从争取基金的规模上看,我们都远远地落后于其他沿海兄弟城市,这无疑将导致福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滞后,对我市经济发展将产生消极影响。由于地区科技、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客观上造成创新基金申报工作成效的差异。但除此之外,拥有一批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申报国家创新基金技术服务的人才队伍也是重要的因素之一。以2006年、2007年福州市、宁波市申报国家创新基金的情况(见下表)进行说明:
从上表可以看出,宁波市2007年争取国家创新基金项目37项,比2006年增加14项,增长61%,2007年获国家创新基金资助额2045万元,比2006年增加995万元,增长95%。而同期福州市仅争取国家创新基金项目19项,比2006年增长36%,获国家创新基金资助额1035万元,比2006增长116%,虽然进步明显,但与宁波市相比,无论从项目立项数量还是从获得创新基金额度,宁波市都是福州市的近一倍,这与宁波市多年来重视发挥科技服务机构的作用分不开的。因此,加强福州市创新基金服务机构的建设,培养一批熟悉国家创新基金申报程序和管理工作的专业队伍,建立一种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创新基金提供从申报材料组织到技术、管理、财务方面技术咨询的全程专业技术服务的新型科技服务机制,对促进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壮大,提高申报国家创新基金的工作成效,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2 创新基金服务机构的作用和定位
2.1 创新基金服务机构发挥的作用
创新基金项目申报自1999年科技部、财政部共同创立起,就严格按规范的申报程序运作,它相对国家其他科技计划项目,申请材料准备工作难度会大一些。福州市负责国家创新基金项目申报、监理、验收等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于人员编制配备等客观原因,在上述工作中难以统筹兼顾、面面俱到;同时,企业普遍反映对项目申报程序、要求等相关事宜了解不够,项目材料难写,企业财务报表编制质量要求高,提出了申报材料的深度不好把握、对文件精神理解有偏差、对网上申报及附件录入上传等申报环节不熟悉等问题。因此,利用创新基金服务机构聚集的专业人员优势,来协助科技型中小企业完成项目申报的各项工作是十分必要的。
创新基金服务机构的主要任务是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科技导入、项目评估、专家咨询等知识服务。在以往长期的科技服务中与不少中小企业建立了联系,比较了解中小企业的情况;在科技查新、项目咨询、可行性分析等业务中已经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另外,创新基金服务机构还初步组建了一支稳定、可靠的专家队伍,能够胜任各个技术领域的咨询、调研任务。所以,在帮助中小企业完成项目申报前期准备工作方面,创新基金服务机构已经具备一定条件和优势,不但能发挥科技服务机构的优势,也会极大地提高创新基金项目申报和管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2.2 创新基金服务机构的业务定位
2.2.1 规范项目申报材料,把握编撰技巧
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评审的唯一依据就是企业通过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网络上传的申报材料,不进行实地调研,也不约见项目当事人,材料组织的完善与否,是影响项目立项的关键。项目可以进行适当的包装,但包装不是弄虚作假,而是通过详细分析、评估本企业拥有的核心技术和生产市场方面的优势、劣势、发展潜力以及财务状况,把本企业的内在价值以及科技创新方面的潜力充分挖掘出来。
申报材料的撰写有一定的规律和技巧。一个项目有时既可以申请贷款贴息又可以申请无偿资助,这时企业就要判断申请哪一种资金支持方式。二者在资金数额上没有多大差别,但相对来说,贴息容易获得,因为贴息涉及到银行贷款,能达到有效吸引金融机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的目的,起到了创新基金的引导作用。
创新基金申报材料要求反映企业经营管理、财务管理、技术开发、生产销售、产品质量、资金流量、应收应付、债权债务、发展规划等,因此申报创新基金不仅要了解一个项目,而且要了解企业运行的全过程,要证明企业负责人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较高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而目前福州市有些中小企业特别是孵化器里的企业,第一次操作,不知从何说起,申报材料普遍存在过于简单、技术创新点不突出、项目成熟性把握不好、项目投融资阐述不完善以及夸大企业的经营业绩等问题。
创新基金服务机构应对当年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相关文件资料进行全面的分析研究,掌握项目指南变化情况、重点支持领域及各领域申报的必备要求与限制条件等,指导企业准确定位,找准切入点,把握优势领域,结合企业自身特点组织申报;其次,还要指导企业从研发力量、技术依托和产品性能等方面考虑问题,选择适合企业自身发展特点的项目进行申报;此外,申报材料还要体现项目的技术先进性、项目成熟性、市场可容性,以及企业经营业绩及债权债务等经济指标、技术创新及激励机制、营销策略、人力资源情况等,材料应充分展示企业资源优势与完成项目的技术可行性。
2.2.2 善于捕捉项目推荐申报
创新基金服务机构应善于利用自身与政府各级管理部门、高校、科研院所联系密切的优势,从工业高科技计划、农业科技计划、星火计划、社会发展计划、科技合作计划以及科技成果推广计划中选择优秀项目;从国家“863”计划、科技攻关计划及专利成果中挖掘项目;还可以从企业委托查新项目、新产品开发计划项目中寻找好项目,另外还可以从各行业技术中心创新项目中挖掘项目推荐上报。工作中,应围绕创新基金申报条件,在不违反相关限制规定的情况下,灵活应用申报规范,最大限度地为企业创造申报条件,争取尽量多的项目往国家推荐申报,遵循“以数量求质量,以质量促立项”的原则。
2.2.3 履行服务机构职责,推进项目实施
科技创新基金要求具有创新基金工作职能的服务机构协助科技管理部门(项目组织单位)做好项目的征集、筛选和认证工作,并接受推荐单位、项目组织单位委托,协助项目监理、验收工作。
创新基金服务机构要组织专家对创新基金项目的实施进行跟踪管理,促进地方、企业、专家、科技管理部门职能的实现,积极帮助企业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把项目申报、实施、监理、验收工作逐步落到实处。
创新基金服务机构还要严格监督企业匹配资金到位情况,包括创新基金支持是否按计划到位,省科技厅及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匹配资金、金融机构贷款、企业自筹及其他资金是否落实。
2.3 提升创新基金服务机构服务水平的对策
创新基金服务机构对于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重要性已为理论和实践所证明。可以说,创新基金服务机构正是基于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迫切需求而产生的。为切实提高福州市创新基金服务机构对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申报的服务能力,需要从政策法规、经营管理、业务拓展、人才培养等方面多做努力。创新基金服务机构可以借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申报这个平台,充分展示自己在产学研合作、与政府职能部门联系密切及熟悉创新基金项目申报程序与运作等方面的优势,开展特色服务,推动科技服务机构的建设,拓展科技服务机构需求空间。可以采取:
(1)由政府科技部门牵头联合县(市)区政府及地方科技服务机构共同实施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服务网络计划。创新基金服务机构发展最直接的动力是地方中小企业的服务需求,创新服务只有植根于地方,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区域性的网络,才能卓有成效地为广大中小企业提供服务。
(2)加大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的培训宣传工作力度,大力宣传创新基金的战略意义、现实意义和重要作用,可采用编辑宣传材料或制作多媒体,召开工作会议,举办培训班、座谈会、技术讲座,通过新闻媒体、网络、报刊进行宣传等方法,使更多企业真正了解创新基金的作用意义、性质特点、申报要求、申报程序;对参加评审的专家进行宣传,使他们在了解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的申报及评审要求的基础上,对自己手中的项目进行评估,考虑是否提出申报请求。
(3)在政府推行中小企业产学研合作的过程中,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如生产力中心协会、各行业技术创新中心等社团组织的作用,通过行业协会等组织沟通双方,由行业协会或行业技术创新中心等确定对整个行业有用的共性技术,然后再经由大学或研究机构进行研发;或建立产学研技术创新联盟,吸收专业行业协会、行业技术创新中心参加,通过他们与企业界以及与大学和研究机构的密切关系,促进产学研合作的有效开展。
(4)充分利用现代科技信息网络资源,依托海峡信息网、福州科技信息网、福州农业服务信息网等已有设施,建立科技项目、专家数据库,建设全市科技服务网络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不断完善创新基金服务机构的服务功能。
(5)加强队伍建设,提升创新基金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水平。可以通过向社会公开招聘方式,选拔创新和服务意识强、富有敬业精神的优秀人才从事科技服务工作。科技服务机构人员应注重自身综合业务素质的提高,关注并了解国家创新基金工作动态及变化特点,熟练掌握创新基金网络工作系统及相关操作规程,提高服务能力,对当年国家创新基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重点支持领域及各领域申报限制条件应熟记于心。只有这样,才能对企业的各种咨询提供及时的指导帮助。
以市场为导向加强服务能力建设是创新基金服务机构发展的永恒主题,创新基金服务机构首先是一个市场主体,是市场竞争的一份子,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必须敢于面向市场。因此,如何认真研究市场,深入了解市场,把握市场脉搏,找准市场定位,是广大创新基金服务机构普遍面临的课题。科技服务作为一个新兴的产业还在发展过程中,各种资源需要我们去挖掘,服务领域需要我们去开拓,生存和发展的空间需要我们通过开展特色服务、精品服务、有效服务去占领。没有特色就没有生命,没有特色就没有发展。创新基金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市场需求,结合自身实际,不断巩固主导业务,拓展新兴业务,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经营管理申报材料范文2
第一条为鼓励和吸引集团公司员工创大业、创新业,促进集团公司的改革和发展,把企业做大、做强,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创业型人才是指具有开拓创新和创业精神,通过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扭亏为盈、盘活资产等创业实践,为集团公司创造经济效益的集团公司员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可以是单位或集体创业,也可以是个人创业。集团公司各级领导干部创业不得从事上级明令禁止的关联经贸活动。
第三条奖励原则
1、内部创业与外部创业并重原则;
2、重业绩、重增量效益原则;
3、谁创效益、奖励谁原则。
第四条奖励类型
1、带头投资新创办经营企业的;
2、增加盈利的;
3、利用闲置资产承包、租赁经营,盘活资产的;
4、组织劳务输出减轻企业负担的;
5、通过资本运作、技术咨询服务取得明显效益的;
6、扩占外部煤炭资源等。
第二章奖励标准
第五条集团公司鼓励职工创业发展,对直接创业者及相关创业人员的奖励标准如下:
一、新增规模
1、新办集团公司参股企业安置集团公司富余人员,用工一年以上,实际年平均月工资在800 元以下的按每人一次性奖励600元;实际年平均月工资在800 元以上的按每人一次性奖励650 元。积极鼓励企业员工个人投资创业, 企业员工自办创业项目,安置分流集团公司富余人员的,根据其对集团公司的贡献大小,由集团公司研究进行一次性奖励。
2、新办企业(包括集团公司不控股的企业)盘活资产(大于50 万元)的,上交管理费(或租赁费)小于折旧与土地使用税之和的按上交额的20%奖励;上交管理费(或租赁费)大于折旧与土地使用税之和的按上交额的30%奖励。以上受奖项目必须实现有现金流量保证的利润,其利润率必须大于投资资金成本,否则不得享受新增规模奖励。考核期内应收帐款余额超过利润总额部分以及存货余额大于同行业平均水平部分均视同亏损。
二、新增效益
新办企业或项目投入运营后的一年内上缴的税后利润按以下比例奖励:
工业产品类:10%;农业产品类30%;商业贸易类3%;技术服务类40%;通讯软件开发类40%;证券经纪类0.5%。
三、对外输出人员
向集团公司外部输出富余人员按每人每年500 元的标准一次性奖励。执行年薪制的矿处级领导对外输出人员奖励按年薪制考核相关规定执行。
四、扩占外部煤炭资源
扩占外部煤炭资源的奖励按下述公式计算:
扩占外部煤炭资源奖=奖励基数×资源级差系数×资源权利系数
1、奖励基数
扩占外部煤炭资源可采储量4000 万吨-1 亿吨的,奖励基数10 万元;1-3 亿吨奖励基数20 万元(含3 亿吨);3-10 亿吨奖励基数30 万元(含10 亿吨);10 亿吨以上奖励基数50 万元。
2、资源级差系数(略)
3、资源权利系数
(1)探矿权系数为0.4;
(2)已享受过探矿权奖的其采矿权系数为0.6;
(3)直接取得采矿权的其采矿权系数为1.0。
上述资源必须经集团公司论证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并经集团公司批准立项,否则不得享受扩占外部煤炭资源奖。执行年薪制的人员扩占外部煤炭资源的奖励按年薪制考核相关规定执行。此项适用于非年薪制人员。
第三章申报及评审程序
第六条创业型人才的奖励,采取一事一议或一项一议,由基层单位负责推荐、申报,申报材料经基层单位领导签字、盖章,经营管理部组织有关专业部门审核属实后,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七条申报材料
创业型人才奖励除填报“创业型人才奖励申报表”外,还须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申报新增规模奖励:财务报表,新注册企业还须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申报新增效益奖励:财务报表或单项新增效益计算证明材料;
3、申报对外输出人员奖励:对外输出人员与相关企业签订的用工协议。
4、申报扩占外部煤炭资源奖励:采矿许可证复印件(或扩占外部煤炭资源的相关证明文件)以及集团公司论证报告(或委托论证报告)。
第四章附则
经营管理申报材料范文3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管理,维护水路运输经营者、旅客、货主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内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企业和个人的经营资质管理。
港口作业区内为船舶、旅客和货物提供服务的驳运和拖轮经营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内水路运输经营按照航行区域分为沿海运输和内河运输。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按照经营船舶的种类分为货船运输和客船运输。货船运输分为普通货船运输和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分为液化气体船运输、化学品船运输和油船(含沥青船)运输。客船运输分为普通客船(含客渡船、旅游客船)运输、客滚船(含车客渡船、载货汽车滚装船)运输和高速客船运输。
第四条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企业和个人,应当依照本规定达到并保持相应的经营资质条件,并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水路运输经营资质。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对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实施管理,其设置的航运管理机构可以承担具体工作。
第二章经营资质条件
第六条除经营单船***总吨以下的内河普通货船运输外,经营国内水路运输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自然人经营单船***总吨以下的内河普通货船运输应当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七条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经营资质条件:
(一)拥有与经营区域范围、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自有并经营的适航船舶,且上述船舶总运力规模满足第八条的要求;
(二)有满足经营需要和安全管理要求的经营、海务、机务、船员管理等组织机构、固定办公场所和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安全管理与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并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安全管理体系;
(四)有与经营船舶种类、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相关专职管理人员应当满足本规定第九条的要求;
(五)经营客船运输的,应当落实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和安全设施。
第八条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封闭通航水域经营客船运输外,国内水路运输企业自有并经营的适航船舶总运力规模应当分别满足下列最低要求:
(一)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以下简称“省际”)沿海普通货船运输的:普通货船*总吨;
(二)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以下简称“省内”)沿海普通货船运输的:普通货船1***总吨;
(三)经营内河普通货船运输的:普通货船***总吨;
(四)经营省际沿海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的:危险品船*总吨,其中经营液化气体船运输的:舱容*立方米;
(五)经营省内沿海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的:危险品船1***总吨,其中经营液化气体船运输的:舱容1***立方米;
(六)经营省际内河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的:危险品船1***总吨,其中经营液化气体船运输的:舱容5**立方米;
(七)经营省内内河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的:危险品船5**总吨,其中经营液化气体船运输的:舱容***立方米;
(八)经营省际沿海客船运输的:普通客船4**客位,高速客船***客位,客滚船*总吨并且4**客位;
(九)经营省内沿海客船运输的:普通客船***客位,高速客船1**客位,客滚船1***总吨并且1**客位;
(十)经营省际内河客船运输的:普通客船***客位,高速客船1**客位,客滚船1***总吨并且5*客位;
(十一)经营省内内河客船运输的:普通客船1**客位,高速客船5*客位,客滚船***总吨并且5*客位。
同时经营油船和化学品船运输或者同时经营普通客船和高速客船运输的,总运力规模可以合并计算,但每一船舶种类应当至少拥有一艘自有并经营的适航船舶。
交通运输部可以针对因市场需求有限,致使从事水路运输的企业运力规模无法满足第一款要求的情况,公布低于第一款规定的总运力规模的特定区域。
第九条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企业应当至少配备1名经营专职管理人员,并配备满足下列数量要求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
(一)经营沿海普通货船1至1*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艘的,至少分别配备*人;*1至**艘的,至少分别配备*人;**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二)经营内河普通货船1至1*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5*艘的,至少分别配备*人;51至1**艘的,至少分别配备*人;1**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三)经营沿海散装液体危险品船或者客船1至5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至1*艘的,至少分别配备*人;11至**艘的,至少分别配备*人;**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四)经营内河散装液体危险品船或者客船1至1*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艘的,至少分别配备*人;*1至**艘的,至少分别配备*人;**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前款规定的专职管理人员应当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限内不得在船上或者其他企业兼职。
经营普通货船运输企业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与所经营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不低于大副、大管轮任职的从业资历。
经营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企业的最高管理层中至少有1人专职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并具有与所经营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船长或者轮机长任职的从业资历;其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与其所经营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船长、轮机长任职的从业资历。
第十条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企业可以将其所属船舶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委托具有国内船舶管理业经营资格的船舶管理企业代管。
在有效代管期内,委托企业可以不按照第九条第一款中要求的按照经营船舶的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但是应当至少分别配备1人。
第十一条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个体经营者应当拥有自有并经营的适航船舶,并取得与其经营船舶相对应的有效内河船员适任证书。
第十二条经营国内水路运输的船舶应当持有配发的《船舶营业运输证》,并持有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或者《船舶入级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适用范围内的船舶还应当持有有效的“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第三章经营资质审批
第十三条申请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的企业和个人,应当向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要求的相应申报材料。
第十四条受理申请的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实申报材料中的原件和复印件后,盖章确认复印件的内容与原件一致,将材料原件退还申请人;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审批权限,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逐级转报至有审批权的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申请经营国内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的,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或者转报材料后的1*个工作日内,根据申报材料和实地调查情况,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条件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束后,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评估报告和申报材料一并转报至有相应审批权限的交通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评估的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组织复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评估办法由交通运输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交通主管部门在收到申报或者转报材料后,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作出许可决定,并且向申请人颁发《水路运输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且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
第十七条应当事人申请,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规定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对于筹建期的企业颁发《水路运输许可证(筹建专用)》。企业凭筹建批准文件和《水路运输许可证(筹建专用)》办理购建船舶、工商注册登记等手续。
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情形并经交通运输部批准,中国企业可以租用外国籍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从事不超过两个航次或者期限为**日的临时运输或者拖航:
(一)确实没有满足所申请的运输或者拖航要求的中国籍船舶;
(二)停靠的港口或者水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开放的港口或者水域。
第十九条租用外国籍船舶进行临时运输或者拖航的中国企业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提交申请书及能够证明符合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相关材料。申请书应当说明该申请事项的理由、承运的货物、运输航次或者期间、停靠港口、船舶名称、船舶类型、船舶国籍及船舶的适航状况等。
交通运输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符合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作出许可决定并且颁发许可文件;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且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
第二十条从事国内船舶运输或者拖航的外国籍船舶,应当遵守国内水路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批准的范围和期限进行运输或者拖航。
第二十一条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的审批程序和期限,本规定未作要求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申请经营国内水路运输或者扩大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范围,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相应申报材料:
(一)申请书,包括申请的经营范围、运力规模及其来源;
(二)可行性报告,包括客货源市场分析及落实情况、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营运经济效益分析;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筹建的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即可)及其复印件;
(四)企业股东的基本情况和说明股东投资情况的证明文件,法人股东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自然人股东提供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五)公司章程及其复印件,固定办公场所使用证明及其复印件;
(六)组织机构的设置和本规定第九条要求的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专职管理人员名单、任职文件、身份证、任职资历材料、劳动合同(筹建的提供意向协议即可)等及其复印件;
(七)包括生产经营管理与安全管理制度在内的企业基本管理制度;
(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应当提供有效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证书及其复印件;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应提供其与船舶管理企业签订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协议、船舶管理企业的《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和有效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证书及其复印件;
(九)拟由其经营并投入国内水路运输的船舶来源证明文件和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或者《船舶入级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及其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适用范围内的船舶还应当提供有效的“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及其复印件;
(十)经营客船运输的,应当提供与经营航线停靠站点的港口经营人达成的靠泊港航协议及其复印件,或者已经对客船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安全设施作出安排的其他证明文件;
(十一)个体运输经营者,提供本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和本规定第十一条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企业筹建应当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申报材料。
企业开业应当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十)项规定的申报材料,有筹建环节的需要提供《水路运输许可证(筹建专用)》及筹建批准文件复印件。
已经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的企业扩大经营范围,应当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至第(十)项规定的申报材料及原批准文件复印件和《水路运输许可证》(副本)。个体运输经营者申请从事国内水路运输应当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申报材料。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企业和个人的经营资质进行监督检查。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对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经营资质的有效维持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取得经营资质后,应当有效保持经营资质条件。达不到本规定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的,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视情况确定,其中运力规模达不到经营资质条件的,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个月,其他情况最长不超过*个月。
经营企业在整改期间已开工建造但尚未竣工的船舶可以计入运力规模。船舶竣工后,如果该船舶并未由该经营企业实际拥有并经营的,应当继续进行整改。
第二十五条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开展的运输经营资质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凭证、文件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发生下列情况后,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报备,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企业主要股东及其股份构成情况、注册资本发生变化;
(二)公司章程及基本管理制度发生重大变化;
(三)企业海务、机务、经营、船员管理等部门及其职责发生变化;
(四)企业主要负责人以及本规定第九条要求的相关专职管理人员发生变化;
(五)经营的船舶运力规模发生变化;
(六)经营的船舶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七)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其委托的船舶管理企业或者委托管理协议发生变化。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收到有关报备材料后,应当逐级转报至原审批机关。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监督检查制度,对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资质实施动态管理,建立预警制度。对于经营资质水平下降或者存在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加强监管措施。
第二十八条经营资质监督检查包括经营资质定期核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九条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其经营资质维持情况通报当地海事管理机构。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有关国内运输船舶重大以上安全事故情况及结论意见及时书面通知该船舶经营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国内水路运输经营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由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且可以对其处以5***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由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且可以对其处以5**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对取得经营资质后不能保持,经整改后仍然达不到经营资质条件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负责审批的交通主管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规定应当进行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执行。
第三十四条交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定义:
(一)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水路运输经营资质,是指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允许他人以其名义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经营活动。
(二)自有并经营的适航船舶,是指取得船舶所有权登记且由船舶所有人经营并处于适航状态的船舶,其中船舶属共有的,经营人所占该船舶共有份额的比例应当不低于5*%。
第三十六条已经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的中国企业,要求兼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
第三十七条载客1*人以下的客船运输以及相邻乡镇、村之间为当地群众生产生活提供直接服务的乡镇船舶(含乡镇客渡船)运输经营资质不适用本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经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之间的水路运输,其经营资质条件不适用于本规定。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登记的船舶,申请从事内地港口之间临时运输或者拖航的,比照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
经营管理申报材料范文4
根据《**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资助操作规程》(东经贸〔2007〕251号),为强化企业技术中心承担产业结构调整任务和提升产业竞争力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促进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培育一批行业技术进步“领头羊”和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集团),我局将会同市财政局组织认定**市第二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市行政区范围内的工商企业中建立并已正常运行一年以上的技术中心。
二、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登记设立,在**市境内注册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企业运作正常、经营管理状况良好,能为技术中心的建设、运行提供保障,特别是经费和人才上的保障。
(二)具备完成企业或行业赋予有关技术项目开发的能力,技术中心组织架构基本建立,技术创新业绩显著。
(三)企业总资产规模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年度应缴纳各项税金(含减免税和出口货物免抵增值税部分)占销售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同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四)建立较完善的研究开发机构与体系,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主导产品。年末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当年研究开发投入不低于150万元,研发投入(R&D)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
(五)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技术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企业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高级职称(博士学位)的人员不低于5%,中级职称(硕士学位)人员不低于20%。
三、需要提交材料
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编写《**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书》(附件1)、《**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年度评价评估材料》(附件2)、《申报**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财务概况表》(附件3)以及有关附件。
经营管理申报材料范文5
【关键词】 我国IPO 早期财务问题
2012年初,证监会官方网站披露了一批拟首次发行上市(下称“IPO”)企业被否决的信息。究其原因有三,其一是企业早期财务问题不能做出合理解释;其二是与业务独立性存在缺陷;其三是企业未来效益稳定性存在不确定因素。此三方面并列成为企业首发上市被否的三大杀手。
1. 企业早期财务问题的专业概念
国内会计学界及专家学者认为,企业早期财务问题并不是一个严谨的专业概念,它容易引起社会公众的错误解读。这里的“早期”通常是指相对于申报报告期最近一年或一期而言较早的会计期间。而对于申请IPO的企业来说,会计期间又可以分为申报财务报表报告期和申报财务报告期以前会计期两个期间,所以必须区分开来看待证监会提出的有关问题。
从近年来IPO被证监会发审委否决公司披露出的问题看,早期财务问题主要包括:早期财务报表主要财务指标,如业务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经营性净现金流等绝对数指标纵向比较和成长性波动异常的情况;企业具有的高新科技企业证书资格,与高新科技企业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财务处理所披露的信息,高新科技企业存在明显矛盾和冲突;前期重大会计差错导致的追溯调整,致使报表使用者容易对上述重大会计差错调整所涉及的披露信息产生重重疑虑等。
企业早期财务问题这一表述虽然相对笼统,但在发行审核委员会(下称“发审委”)看来,该问题可能对企业业务独立性及未来效益稳定性等考查指标产生重大影响。此类问题会影响发审委的专业判断,尤其是对部分规模不大的企业来说,可能导致发审委做出不予上市的裁决。
根据证监会发行规则,对于企业早期财务问题这一范畴,目前对创业板的上市发行审核相对较为宽松,发审委对此类问题有一定的容忍度。如在申报财务报告以前会计期期间,对于企业报表中可能被质疑的问题,企业至少应该在为期3年的会计期间中的最后一年中予以解决,或是让发审委看到企业努力改进的动作及结果。这都有助于打消发审委对企业的疑虑。
2. 企业早期财务问题——研发费用的处置问题
对于申请IPO的企业来说,发现在企业早期财务问题中,如对研发费用等无形资产的处置问题十分突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下称“上市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拟上市企业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净资产的20%。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企业的研发费用可以通过计入无形资产的方式实现资本化。
既然《企业会计准则》有此规定,为何拟上市企业还会摔倒在费用资本化问题上?这并不是说上市管理办法与《企业会计准则》相悖,而是由于无形资产不具备实体形态,发审委可能由此对申报企业做出未来发展隐含不确定性的判断。《企业会计准则》是从原则性的角度做出的规定,但在具体操作中处置还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不能简单视为仅满足上市管理办法中的20%这一条件就无风险。
据专家调查,这一现象在高科技企业中较为常见。在《企业会计准则》有关无形资产的规定中明确了,对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要按照研究阶段及开发阶段区分开来,对于后者的支出是可以资本化的。对于开发阶段支出的,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九条有五点规定。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一是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二是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三是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四是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五是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但这就带来了另一个问题,如何界定每一项支出的性质,这就凭借于企业财务人员及审计师的职业判断。
证监会要求对于申请IPO的企业,在费用资本化问题上,企业有必要听取审计方的专业建议,不能为了让报表好看而将过多的费用转化成资本。审计机构会对企业的情况进行专业判断,将合理的费用进行资本化处置并充分地披露,在合规的范围内降低申报企业的上市风险。
3. 财务问题的实质——企业内部控制问题
笔者分析认为,企业早期财务问题表面上看是财务问题,实则是企业内部控制问题。其中暴露出的许多情况从侧面折射出企业在会计制度的选用问题上的不稳健。
毋容置疑,财务核算的对象是企业的经营交易,源头上的经营交易规范了,财务核算自然也就能合理合规。据专家调查分析,诸多上市被否的案例中不难看出,被否企业问题并不是出在报表列报上,而是企业在经营交易中出现了不规范的行为,如未留下交易的外部轨迹等。
伴随着当前法规环境的改善,证监会在对拟上市企业的申报材料中明确要求包含企业内部控制工作的审计报告。在《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出台的背景下,在“内控”在上市公司普遍推行的宏观背景下,申报材料中的内控审计报告也可能成为发审委考查拟上市企业整体经营管理水平的参考。
经营管理申报材料范文6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和《省科技强省建设与“十一五”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关于全面推进创新体系和加快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建设的精神,进一步促进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的发展,推动和完善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是我省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广大中小企业和千家万户的农民提供可转化的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成果,并为之组织配套服务的区域性科技创新服务机构。
第三条省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对省级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的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二、中心的认定
第四条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的主要功能是:围绕区域支柱产业或块状特色经济的发展,为区域内广大中小企业或农户提供技术开发、技术咨询、产品设计、成果推广、人才培训等各类技术服务,以提高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提升区域支柱产业或块状特色经济的技术水平。
第五条组建省级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中心所服务的区域支柱产业或块状特色经济具有规模大、知名度高的特点,其年产值应占县(市、区)区域工业或农业总产值的10%以上。
(二)中心在组织形式上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已批准为市级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
(三)中心具备开展科技创新服务相适应的人员结构、设备条件和资金实力,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服务能力及服务业绩。
(四)中心主要负责人具有较强的开拓创新和经营管理能力。
(五)中心具有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合理可行的建设方案。
第六条符合条件的市级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可以申请认定为省级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申报材料经所在县(市、区)和市科技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行政部门。
第七条省科技行政部门对各地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评审和实地考察后,对符合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中心认定为省级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由省科技行政部门发文公布,同时增挂生产力促进中心的牌子。
三、中心的运行
第八条省级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应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技术经营服务为主业,以区域内广大中小企业或农户为主要服务对象,以成为区域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为发展目标,逐步形成专业化、规范化、特色化的技术创新服务模式和盈利模式,实现自身的发展壮大。
第九条省级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应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和大型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的合作,促进科技要素的组合和人才的集聚,不断提高科技创新服务能力。
第十条省级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应加强科技创新服务条件建设,充分发挥科技网的作用,注重专业服务网站建设,形成稳定的为中小企业或农户服务的信息网络渠道。
第十一条省级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应围绕区域支柱产业或块状特色经济的发展,加强技术需求的调研,主动设计并组织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的研究开发,组织重大科技成果的引进和推广。
四、中心的管理
第十二条省科技行政部门设立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专项资金,对认定的省级区域科技创新中心给予一定数额的专项经费补助。补助经费主要用于支持中心的条件建设、开展技术服务活动的补助和服务绩效的奖励。省科技行政部门与省级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签订合同书,明确中心创建目标、主要服务内容及经费支出预算。
第十三条省科技行政部门对省级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牵头申报的区域支柱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攻关项目、重大科技成果引进推广项目,经立项审查,符合省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条件的,给予优先立项和经费支持。
第十四条省科技行政部门建立省级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绩效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对中心实行动态管理和绩效考评。对运行情况好、服务绩效显著的中心优先给予滚动支持,有条件的进一步扶持发展成为区域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对运行不佳、服务绩效差的中心提出警告并限期整改,直至撤销省级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省级生产力促进中心)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