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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论文范文1
1施工合同能够为建筑管理提供有效的依据
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工程的施工阶段是工程建筑最重要的控制阶段,因此,相关施工人员应该依据施工预算,通过施工合同在建筑施工阶段控制好施工的资金支出。其施工合同对施工管理进行控制的主要内容包含:一是,对人员进行组织。对建筑工程中施工人员与工程造价的职能工作进行控制,并科学的控制施工中的编制工作流程;二是,对资金使用进行约束。能够对工程程序的工程量进行统筹规划,并对施工成本的支出进行合理建设,并对竣工结算进行审核;三是,对技术实施过程中的控制,针对由于经济条件以及施工环境带来的变更进行及时的更正与审核。
2施工合同是工程建设与完工检验的保障
在进行工程的施工建设过程中,相关人员应该依据特定的合同说明,对工程进行建设,其必须从结构、技术以及施工工艺等方面,严格按照施工合同的规范进行建设。应该在工程进行完工之后,对工程项目建设相关的施工资料进行记录与整理,并对施工竣工验收资料进行收集、整理以及归档,依据工程造价的编制对资料进行编制,对合同的条款进行人身核对,对竣工阶段进行审核,并对施工项目进行合理科学的评价。
3施工合同能对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进行明确规定
在对施工合同进行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其招标人的义务就是做好施工工程中的工期、工程结算款等给承包人的劳务报酬。承包人的义务就是按照施工合同的规定,对工程锦绣谷建设,不断的满足招标人对施工工程建设的要求,进而达到预期的施工状态以及按时完成规定的施工进度。
4施工合同能够实现施工占地的节约使用
在对建筑施工完成规划之后,施工单位就会对前建筑物进行大面积的拆迁,就会全部铲除施工占地周围的土地,造成对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所以,针对浪费土地的情况,施工单位应该对施工建设进行精确的规划,并在施工合同中进行明文规定,如此一来,在进行施工建造过程中就能够对施工地进行合理的选择,降低对原建筑物以及占地面积的破坏,从而实现施工合同对施工占地的节约使用。
二加强施工合同在建筑管理中的有效措施
1提高施工人员的素质,促进施工合同的有效实施
对于施工建筑单位而言,为了保障施工合同的科学实施与监督管理,应该不断的提高施工人员的综合素质,强化员工对工程建筑施工合同重要性的认识,定期的对员工进行专业化的合同知识培育,从而促进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按照施工合同对建筑进行科学、合理以及有效的施工。
2强化建筑施工人员以及施工企业的绿色环保意识
随着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绿色环保理念的提出,建筑施工单位也纷纷的贯彻落实绿色环保理念。建筑单位通过对施工人员绿色环保意识的灌输,促进其在施工过程中对污染等破坏进行自觉的监督,不断的改善与解决施工场地的环境问题。与此同时,各地政府通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建设奖罚制度,对工程施工建筑做到环保无污染的企业进行奖励,对污染严重的施工企业进行惩罚,进而不断的提高了建筑施工企业的环保意识,做到的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3建立健全绿色环保的法律规范
由于现阶段我国建筑施工管理相关的法律还不健全,对工程建筑施工工程中的管理形成了严重的影响。在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约束的前提下,施工管理的效率迟迟不见提升。以此,相关人员应该对建筑工程施工管理中施工合同的应用法规进行不断的完善,做到恩威并施,通过对建筑施工人员环保意识的提高,以及制度的健全,共同提高建筑施工过程中绿色环保技术,进而推动我国向环境友好型以及资源节约型的社会前进。
三结论
施工合同论文范文2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和“一带一路”政策的逐步展开,国家对交通建设的投资逐步加大,港口工程作为交通建设的重要载体,在国民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港口及港口群的建设也趋于复杂,尤其在水下地质情况不明确、现场施工条件无法有效控制的前提下,现场管理难度很大,如何有效管理现场,如何实现项目既定的利润目标是很多施工企业面临的共同难题。因此,需要施工单位不断强化合同意识,严格合同管理,从合同上有效地将风险转移和控制,才能达到对项目的各项既定目标。下面结合笔者的工作实践,就港口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中的常见问题和解决措施进行简要分析。
2.合同管理概述
港口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是指业主对已完成施工图设计的港口工程的施工进行招标,施工单位从投标策划到竣工验收的全过程管理,具体包括投标阶段的合同策划管理、合同谈判及签订、合同履行管理、结算管理及合同后评价管理等。合同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项目安全、质量、工期和造价等目标的顺利实现,因此,如何做好各阶段的合同管理对于项目顺利实施至关重要,一定要通过树立良好的合同意识,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和配备专业的合同管理人员,从而达到对合同的有效管理。
3.合同管理中常见问题
3.1投标策划阶段
(1)缺乏合同意识,不重视合同范本文件本阶段,由于配备的投标团队更多的关注技术及报价部分,很少与合同条款结合起来,导致报价文件与合同的工作范围不完全对应,最终在合同执行中出现纠纷。比如招标文件中承包人的工作范围并未对保险描述,而合同文件却要求承包人购买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投标人在报价时未对保险报价,导致合同执行中产生损失;又比如合同条款中将发包人把提供资料的错误风险转嫁给承包人,而投标人又在考虑风险费时未考虑到该风险,在后期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现水下地质条件和业主提供的地质报告不同,导致施工方案变化产生巨大的投入。(2)未对合同范本条款进行研读在实际项目中,由于中标后与签订合同之间的时间往往非常紧张,中标后既要组建项目部,准备进场事宜;又要编制各种施工方案等文件。因此花费在合同条款研读上的时间相对较少,导致很多问题不能及时发现,合同谈判也类似于走过场,难以提出实质性问题,从而为合同纠纷埋下隐患。
3.2合同谈判阶段
(1)项目部与职能部门的职责划分不明确,项目信息缺乏延续性目前很多施工单位未配备专门的合同管理职能部门,项目一旦中标,合同谈判及履行的责任完成转移,变为由项目部来主导,合同谈判的责任就落在项目部商务经理身上。另一方面,很多现场项目部商务经理并未参与投标策划,施工单位也未建立完整的合同交底制度,未及时将投标策划的想法及时转告项目部商务经理,导致合同背景信息掌握不全,难以正确表达施工方的观点。上述问题将导致商务经理仅从自身专业角度开展谈判,难以全盘考虑。(2)合同意识不强烈市场竞争激烈,能中标已很不容易,导致合同谈判时发包人处于强势地位,施工单位在谈判时节节败退。一方面,施工单位自身认可了谈判的不平等性,首先败在了气势上;另一方面,施工单位也没有很好的制定谈判策略,对于自身关注的问题,很难拿出可以平衡或折中的方案。
3.3合同履行阶段
(1)缺乏有效的合同管理制度合同是维系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的唯一文件,在合同履行中,由于缺乏合同交底及跟踪制度,致使项目部各部门未对合同中针对自身的条款知晓,使项目管理缺乏针对性,造成不必要的合同纠纷。(2)未及时进行经济签证,工期和费用索赔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对超出合同范围的工作很难进行及时的经济签证,一方面,发包人不愿意承担经济风险,能不签就不签;另一方面,发包人也在施工过程中很难对经济签证的合理性做出判断。而对于出现的工期延误和费用索赔,发包人更是避而远之。常见问题有工期延误计算不正确,工期延误及索赔的时间点已经超出了合同约定等。
3.4合同结算阶段
主要问题有:①结算文件不能及时准备齐全,如交工证书未拿到,签证及会签材料未走完流程等;②结算文件的合规性不符合要求,如很多签证及工期延误材料都是结算阶段进行的补充,从而导致项目审计时不被接受。
3.5合同后评价阶段
对于上述各阶段的问题,没有形成书面总结报告,施工单位也未对合同管理的经验进行有效的宣讲,导致每个新项目都会重复上述问题,很难形成反馈及改进机制,不能指导后续项目。
4.合同管理问题的解决措施
4.1投标策划阶段
要充分重视招标文件中合同范本的研究,一方面,将合同范本的工作范围与招标文件的工作范围详细比较,确认完全一致,同时将合同条款中隐含的承包人责任和风险发掘出来,然后根据确定的范围和隐含的责任制定报价策划及风险管理策划;另一方面,组织商务人员对合同范本进行充分解读,尽早提炼出问题,为合同谈判阶段做好准备,制定谈判策略。
4.2合同谈判阶段
首先应建立合同谈判的集体意识,谈判不仅是项目部的事情,更是关系到两家公司,因此,应对合同谈判充分重视。中标后,组建由公司各职能部门,包括财务、法律、安全等部门的人员建立合同谈判小组,对合同条款的问题与发包人商谈;其次,建立谈判的平等意识。虽然谈判主体在一定程度上不平等,但在谈判本身上,承包人应以公平和平等的姿态,对明显不平等的合同条款敢于表达观点,尽力争取;再次,谈判小组应建立谈判策略。将合同条款的问题进行划分,分必须争取的、可折中的、可放弃的三类,利用可放弃的条款来平衡尽力争取的条款。
4.3合同履行阶段
建立交底和交流制度,定期给各部门合同交底,同时就合同中不明确的条款开会交流,确保合同履行在合同框架范围内。比如施工部应知晓合同中对隐蔽验收的程序规定,进度和质量的约定及违约责任等,安全部应知晓合同中安全考核及安全管理的条款等。本阶段应主要关注范围管理和风险管理。项目部各部门要注意合同边界,对超出或可能超出合同范围的工作应及时通知商务人员进行判断,确定属于合同范围外的工作应及时进行变更或经济签证,签证应将事实和费用分开,在费用不能及时确定的情况下,先确定事实,为后续费用签证打下基础。对于工期延误和费用索赔,严格按照合同及时将通知书发出去,知会监理和发包人,并及时沟通。同时,项目部商务部要对合同执行中的风险及时进行识别和建立防控措施,在施工前期,合理通过保险、分包等形式适当转移风险,在施工中期,通过建立合理的监控和预警机制来控制风险。
4.4合同结算阶段
及时收集结算所需的支撑文件,包括合同文件、招投标资料、施工过程中的签证、延期证明及索赔文件等,并尽快评估文件的时效性,确保支撑文件符合合同文件的程序要求,为结算谈判和审计审核做好准备。同时,对超出合同范围内的费用,应准备答辩材料,包括合同中涉及变更的条款,合同对工作范围的约定及合同对超出工作范围签证的程序规定等。
4.5合同后评价阶段
本阶段是对整个项目合同管理进行的全面总结,是对后续项目施工的提醒。项目部商务人员要及时编制《项目合同管理及执行报告》,报告应从合同管理制度的建设、合同管理团队的组建及责任划分、合同范围及风险管理、合同变更及签证管理等方面对项目合同管理中的成败经验进行总结,并向公司汇报。
5.结语
港口工程由于其潜在的地质及施工风险,对合同管理未引起重视导致项目失败的案例很多,给施工单位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作为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合同管理的组织结构,完善合同管理制度,重视项目投标阶段与实施阶段的合同交底及合同检查制度,同时,积极通过合同条款为项目争取更大的利益,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港口工程的施工合同管理是个系统工程,要加强与项目各部门间的沟通与协调,建立良好的反馈机制,将合同履行中的问题及时总结,为后续项目更好地进行合同管理打下良好的基础。
作者:高伟 田辉 曹平 单位: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施工合同论文范文3
关键词:综合办公楼;公共部分;深化设计;施工;木挂板
前言
北京市通信公司网通综合业务楼工程位于宣武区新改造的骡马市大街与菜市口大街十字路口东北部。本建筑为高层办公楼。总建筑面积约6万平米,地下3层,主要为车库、设备用房等,约1.8万平米;地上南楼为15层,北楼为8层,建筑总高度60米,主要为办公室、餐厅、多功能厅、会议室等,约4.2万平方米。本工程建设单位为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设计单位为北京东方筑中建设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北京帕克国际工程咨询公司:总包为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24项目经理部:公共部分精装单位为装饰分公司。工程开工时间为2004年9月23日,工程竣工时间为2006年9月30日,本工程荣获国优鲁班奖。
我公司有幸作为其中的精装修参建单位承担了本工程全部的公共部分精装修。主要涉及到的精装部位有公共电梯厅、公共走道、主要过厅等。主要精装修工作内容有墙、地面石材工程、纸面石膏板造型顶棚工程、顶棚复合铝板工程、墙面木质装饰挂板等。
概况
北京市通信公司综合业务楼(以下简称业务楼)公共部分精装工程作为大厦精装的主要组成部分,遵照总包单位的统一要求,公司项目部于2006年3月份进场施工,于2006年9月初顺利验收,前后历时近六个半月。公共部分的精装深化设计及施工是业务楼接体装饰装修设计与施工的重要组成部分,项目部秉承业务楼整体的装饰设计风格,努力延续着总包单位的施工管理及施工质量控制体系。工程施工严格遵循着单项工程的100%合格率、98%优良率,为争创鲁班金奖创造积极的条件。此工程施工完毕后获得了甲方的认可,同时让总包单位满意。
业务楼属于公共设施建筑,此项目被定位为智能写字楼,室内空间的设计风格因循大楼整体建筑设计特点。电梯厅在室内空间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因此电梯厅的设计施工更凸显其重要性。时今,业内中有相当在施的公共建筑,其中不泛需要进行类似规模的装修作业,笔者认为进行这方面的经验交流是一件有意义的事。
设计理念及装饰效果
我公司项目部在进行业务楼公共部分精装深化设计阶段就紧密跟踪原有的建筑设计理念,与原设计单位东方筑中公司的建筑设计师密切探讨,深刻领会原有建筑设计简洁、明快、“整体对位”设计风格,将深化设计思想定位为“线条融回”、“面与线的穿插”,为后期装饰效果的出彩奠定了基础。
业务楼公共部分设计方案的主导思想为不同空间之间的“整体对位”,电梯厅的石材墙面与地面石材的对位、墙面与顶棚的整体对位、顶棚与地面的对位。“面”是电梯厅整个空间的主体地位。石材墙面与复合铝板顶棚在空间上是位于不同的两个面,但在方位空间上是延伸、是贯通、是映衬,承垂直对位态势,这样又将两个不同空间的面友“情”地呼应起来。
电梯厅的复合铝板顶棚与灰麻石材地面的深化方案同样是围绕着在其空间上如何进行整体对位展开,顶棚与地面从空间表现形式上来说,是不属于在同一视觉范畴内的空间概念。常规看,这两个“空间面”的设计有着相互的独立性,为什么偏偏在此要如此强调两个互不牵连的“空间面”呢?说到底还是为了在深化设计完成,施工结束后让感观它的人们能够品出“味道”,感觉它的“品位”。这就是“线条融回”、“面与线的穿插”概念的由来。也就是我们网通装修中的简单数字“1050”。何来这个“1050”呢,就是将墙面石材的竖向分割间距设置为1050,同时把地面石材也依据1050来进行分割,让墙面石材的缝“线”与地面石材的缝“线”贯通起来。在墙地对位后将顶棚的分割设定为2100(含150mm宽软膜灯带),这是基于顶棚进口复合铝板的规格而设定(该部分复合铝板为原产于德国的进口商品,宽度为1200mm、2400mm,长度可不限),从施工成本控制角度来说这是损耗最小的分割方式。此时的电梯厅顶面与地面之间对位呈现于我们的眼前,墙、顶、地的线融回在整个空间中,墙、地的“细线”与顶棚灯带的“宽线”既是对比又是回合贯通的有机体。这样的电梯厅将给自电梯进入这个空间的人们有着诸多看点,也是施工单位在原来设计理念上的延伸与扩展的体现。
现在回头来看,这个深化设计指导思想在施工完毕所呈现的效果也是得到充分体现。唯一不足的是北楼电梯厅的光线比较南楼略显暗淡,这应该可以作为对以后设计施工上的一种有益教训。
施工选材
公共电梯厅及过厅的施工选材主要集中在墙面米黄洞石、顶棚4mm厚进口复合铝板、墙面木质装饰挂板以及地面灰麻石材等。从材质属性上可以划分为石材类、木制品类、金属类,可谓“有硬有软”、“有冷有暖”。对于一个交汇共享的空间来说,周围已有的装饰尺度衡量点不会影响它自身的尺量感,如何定位这样一个交汇共享空间的尺量度来说相对容易些,但也必须把握好,否则会影响其装饰效果。此外电梯厅电梯门套口材质为拉丝不锈钢,这与电梯门面的材质一样,没有在材质上引起冲突,对空间的材料显性面上是一致的。利于装饰效果的表达。这样业务楼电梯厅的装修材料基本定位完毕,形成了以石材、金属铝板、木质装饰挂板、拉丝不锈钢占主体的表面肌理间的强烈对比但又不失协调而理性的共享空间。
施工工艺
电梯厅的精装工程中石材、复合铝板顶棚、不锈钢门套口的施II艺均为常规的做法。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墙面15厚木质成品装饰挂板的施工工艺,因为原来我们未曾进行过类似的施工,如何进行它的施工成了我们的一个课题。通过对类似的电梯厅的考察、效果比较,我们最终决定采用挂插式工艺进行安装。通过这一工艺的实施,不论从装修效果,还是从施工效率上来说都是取得了较为圆满的结果。网通业务楼电梯厅、过厅的木质挂板具体施工工艺流程为:弹顶棚标高水平线一弹踢脚位置线、放木质挂板分格位置线一电锤打孔、安装膨胀螺栓一安装角铁连接件一焊接横向30*30mm方钢管一焊接竖向20*20mm方钢管一钉装竖向木质挂板衬方一安装横向10*10铝方槽一安装15厚木质挂板一细部处理。
施工合同论文范文4
补充协议竟在施工合同之前
2006年4月,浙江三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稱三鼎公司)承建了柳州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稱望泰公司)在广西柳州的一处建筑工程。
双方的法定代表人原系朋友,合作意愿很快达成。
2006年4月30日双方先签订了该工程的《补充协议》,该时间早于2006年12月25日签订的备案《施工合同》八个月。
其间,三鼎公司向望泰公司交纳了500万元的工程保证金,并提前开展相关的工作。
此时,望泰公司还未进行招投标程序。双方约定待正式招投标、施工图纸出来之后,再按照新的备案合同来执行。按照行业规定,也应以备案合同为准。
8个月后,望泰公司进行了招投标。此时,建筑材料和人工费用大幅上涨,双方同意调整合同价款、工期等内容,并对权利义务作了新的约定。双方于2006年12月25日按照正常招投标程序,签订了《施工合同》,按照相关政府部门的要求进行了备案,并且在备案的《施工合同》上明确注明“无补充协议”。
两年后,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
然而,双方就结算依据问题产生了纠纷:三鼎公司要求按照备案的《施工合同》,而望泰公司则坚持按照《补充协议》进行结算。
为此双方对簿公堂。柳州市中院一审支持了望泰公司。
三鼎公司的律师认为,法院在审查补充协议是否有效时,应当参看补充协议是否改变了原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主要指合同价款,也包括工期和质量标准是否一致。价款变更相对于中标合同总价款变化比例较大,导致双方当事人利益失衡的情况,有关工期、收取保证金等的约定更是严重违反了建筑业的相关法律规定,应当认定《补充协议》无效。
并且,本案的补充协议与《工程施工合同》的结算差价非常大,按照一审的鉴定报告二者相差1100万元之多。补充协议约定的取费、结算、分包、让利、违约责任等内容,也与《施工合同》不同,完全改变了双方施工合同的重要条款,导致了利益失衡,对双方的基本权利义务作了颠覆性的改变,对三鼎公司基本权利和义务造成了重大影响。
在审理期间,双方还就补充协议签订的时间争议不断。
按照常理,补充协议应该是在主合同签订之后,三鼎公司之所以要在在主合同签订前8个月时与望泰公司签订违背常理的补充协议,是因为着急拿到施工工程。
在一审期间,望泰公司说,补充协议在《施工合同》之后签订;而在广西高院二审期间,又说补充协议的签订时间与备案合同的签订的时间是同一天。
柳州发改委《通知》效力大于最高法的司法解释?
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一审法院在适用法律上认为,根据“柳州市发改委曾颁发《关于柳州市市区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稱该通知),明确发包方式由投资者自行决定。本案争议的建设工程不宜界定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三鼎公司的律师认为,柳州市政府尚不具备立法的权力,其下属的发改委下发的通知更不属于地方规章。然而,该《通知》却被一审法院当作审理判决本案的法律依据。
退一步讲,即使按照望泰公司提交的该《通知》内容执行,也只是说明投资者可以自行决定是否采取招投标方式,但并不是说建筑施工合同可以不备案。因此没有备案的补充协议一样不能代替备案的《施工合同》。
一审法院就本案的工程合同纠纷向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进行了咨询,该委员会在2012年7月4日作出答复:“该工程是邀请招标方式进行的,属于我国招投标法调整的范围;本案备案的合同是属于中标的合同,程序合法,如果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原则上没有改变原合同的实质内容,并有合理、客观的理由,且没有违反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应予以认可,对是否使用司法解释的21条由法院考虑。”该答复法院并未采信。
但是,一审法院却采用了该答复的附件即柳州市房地产业协会《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补充协议有效性的行业意见书》,其稱补充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是《工程施工合同》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补充协议确实是双方经过协商对合同的变更,而不是另行签订施工合同”。
三鼎公司的律师认为,望泰公司是柳州的地方企业。而三鼎公司是浙江的企业,该协会出具的意见书完全带有地方保护特色,明显偏袒一方。
备受质疑的工程造价鉴定报告
三鼎公司律师认为,一审法院依照桂众造价[2011]1421号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下稱《鉴定报告》)认定了本案的工程造价,但该鉴定报告既违反了法定的鉴定程序,又违反了基本的常识,内容不当,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九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的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第三十五条规定:“司法鉴定文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多人参加司法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司法鉴定文书应当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
但本案的《鉴定报告》的鉴定人员只有一名造价工程师,而且在《鉴定报告》的最后一页只有这名工程师的盖章,没有其本人签字,不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关于最少司法鉴定人数等的规定。因此,该《鉴定报告》违反了法定的鉴定程序,应重新进行鉴定。
《鉴定报告》鉴定该工程的建筑面积为52263平方米,鉴定结果为:土建及安装工程合计,按补充协议价为30945189.07元,扣除工程逾期罚金的情况后总价为25015189.07,(即土建造价为每平方米478元左右);按《施工合同》价为36004672.02元。(即土建造价为每平方米689元左右)。
该鉴定报告鉴定的土建造价单价为每平方米400-700余元之间,这个价格完全背离了一般的建筑常识,在该地域该时间根本不可能建房,何况本讼争的工程是框架剪力墙结构的高层住宅,还带地下室,这个造价完全背离了建筑业一般价值规律,违反了基本的建筑常识。
另外,该《鉴定报告》严重不公,其根据补充协议和施工合同计算的结果相差1100万元。所以,望泰公司坚持要求按照补充协议来执行。
更令人不可思议的是,在一审法院审理时,在被告没有就违约责任提出赔偿的前提下,一审法院竟为被告争取违约金。
施工合同论文范文5
关键词:通风和空调 工程 常见问题 防范
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也越来越高,与此同时,对于生活的质量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在现代的建筑中,人们除了要求房屋建筑的安全性之外,还强调了对于房屋建筑的通风条件和空调等的要求。由此可见,通风和空调工程在整栋的房屋建筑中是相当重要的。然而,对于现代的建筑中的通风和空调工程,仍然存在这一系列的问题,为了使得这些问题能够得到很好地解决,就要求技术人员可以对这些问题进行相应的分分析,找到确实可行的办法,本文正是从这些方面着手,探究解决通风和空调工程中存在的问题的解决方法。
1、 通风和空调工程的施工特点
通风和空调工程的施工过程是一个很复杂的工程,因为它涵盖了很多方面的专业知识。这过程涵盖了各式各样的设施以及系统,比如说,空调水、防烟系统、排烟系统,以及通风系统等。想要保质保量地完成对整个的通风和空调工程的系统性工程,需要工程师考虑很多方面,首先应该想的是建筑的施工阶段。因为进行通风和空调工程的实施是在整个项目的后期进行的,为了使得通风和空调工程的能够有效地进行,就需要在前期的建筑施工的过程中为通风和空调工程的实施留下一定的空间。为了使整个项目可以很好地完成,就需要各个部门可以相互协调,以保证工程的质量和进度。在布设各种各管道的时候,因为这项工作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过程,更需要各部门的配合。这样一来,就可以避免了很多冲突和麻烦,比如说,尺寸上的冲突,以及施工过程中的麻烦,使得整个工程可以高效、快速、保质、保量的完成。
想要使得整个工程可以有效的开展,就需要图纸设计人员在工程开始施工之前可以提出一个确实可行的图纸和方案。对于施工图纸的设计必须要认真对待,严格的把关,根据整个通风和空调工程的实际情况,以及合理的工程设计和各专业施工队的紧密合作。另外,还要对施工的原料进行严格的把关,从各方面做好人力、物力,以及财力的准备,使得整个的施工过程可以很顺利的开展。当然,在施工的过程中,各部门的人员也不可以懈怠,施工过程要按照工程规范和标准操作,监控与管理部门要时刻对工程项目进行检查。
2、 通风和空调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常见的问题
对于整个通风和空调工程的实施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这就导致了其中一定会出现很多问题,比如说,施工所用的材料不符合要求、技术准备工作不充分、通风干管的坡度不合理,以及立管预留口位置不准确等。现在,就这些问题进行一一的解析。
2.1施工所用材料不符合要求
在施工的过程当中,对于材料的监管是和关键的一步。对于各个不同的项目工程,它们各自有自己选择材料的标准,当然,通风和空调工程也不例外。在选择材料的时候,一定要选择符合通风和空调工程要求的材料及其对应的执行标准。在通风和空调工程的实施过程中,会涉及到很多的预制构件,比如说,通风和空调工程中都要用到的管件、管材和另外一些相关的预制构件,只有这些预制构件达到要求且符合执行标准,才能够是整个通风和空调工程的质量达到要求,符合标准。
2.2技术准备工作不充分
技术对于整个的通风和空调工程的实施来说也是很重要的一关,施工的时候,对于这些技术进行相应的准备,可以为整个工程项目带来很多的便利。在施工之前,有很多的设备是还没有进入施工现场的,所以就要求技术人员在进行安装之前要先把这些设备运送的施工现场,这些仪器设备包括了:通风机、空调机组等。如果在施工之前可以把这些仪器和设备先运送到施工现场,可以为企业节约相当大的一笔安装成本,还可以保证施工的进度不会落后。在图纸上标好管线的关系网可以保证空调水管和风管有准确的位置可以安放,做好标高控制,使得整个施工过程很顺利的进行。
2.3通风干管的坡度不合理
在进行通风和空调工程的施工过程中,要保证通风干管的坡度必须进行合理的设计,保证后期可以对管道进行相应的调直。如果干管坡度不合理,则会导致局部的产生反坡,以及使得坡度变小的现象,最后的结果只能是导致管道内很多的积水无法及时排除。除此之外,还有其他的一些因素会对空调系统的正常运行产生一系列的影响,比如说,管道当中的支架位置不合理或者支架的标高不适合、支架的间距变得比较大等等。
2.4干、立管预留口位置不准确的问题
干、立管预留口位置不准确通常是由一些关键性的位置不准确导致的,比如说,关键位置的坐标、关键位置的标高。施工中轴线的偏移是导致这些关键位置的坐标和关键位置的标高的原因之一,除此之外,还有就是由于在进行通风和空调工程的施工过程中,由于技术人员的测量误差也会导致这些位置的坐标和标高产生不准确。所以,在同样的一个施工现场,一定要保证标高的误差要保持在合理的范围内,以提高标高的准确性,进而保证了高度坐标的准确性。
3、 通风和空调工程中常见问题的防范
3.1对于材料采购关口进行严格的把关,防止不合格的材料带来的工程质量问题
对于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要进行全面的检查。那么又该如何对这些材料的合格与否进行检查呢?检查的标准如下:材料的材质、材料的型号、是否符合通风和空调工程的设计要求、所需要用到的阀门的质量、以及材料的规格和性能等等。尤其是阀门的质量,在进行通风和空调工程的设计中,它所扮演的角色是很重要的。所以对于这些阀门的质量一定要严格把关。
3.2对技术准备工作准备不充分的问题
对于通风和空调工程的施工来说,技术的准备可以帮助以后的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在进行施工之前,要做好各方面的协助工作,对于设备合适进场要做好合理的规划,使得设备可以顺利的安装到指定的位置上,为了保证所有管线能够顺利的进行布设,应该事先做好标高和水平定位。
3.3 做好水系统的设计及施工问题
一般建筑的通风与空调工程中应用到的水系统会有同程系统或是异程系统。在对水系统进行设计的过程中依据情况选择回路同程或异程设计。施工过程中也要注意阀门组的设置,为后续干管主管连接部分的清洗提供方便。系统中的冷水系统多采用闭泵式循环方案,且要做好水泵设备的噪声控制,避免对住户造成影响。
4、 小结
总的来说,对于整个的通风和空调工程进行施工的过程中,一定要对施工的工艺进行严格的把关,协调好各方面的工作关系,并且在实施工程的过程中一定要严格的按照规范进行操作。
参考文献:
[1]王周园.浅谈通风与空调工程在设计及施工的要点[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2,13(31):95-96.
施工合同论文范文6
关键词: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建筑市场;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已于2004年10月24日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将对我国建筑市场产生重大和深远的影响。本文就个人见解进行初步解读探讨,期望以此抛砖引玉。
1工人欠薪可以发包人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实际施工人”理应包括从事实际施工的工人和分包公司、劳务公司等法人,“违法分包人”应是指包工头,因其没有营业执照等合法许可证书,而“转包人”应是将全部或部分工程转包出去的承包人和各级分包人。
工人包工头和转包人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而且未限定事由。为了主张权利(英语的主张权利claim就是建筑业的“索赔”),工人可以拖欠工程款的发包人,但没有说明此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这可能是为了避免政府被的缘故,而社会发包人不能豁免。另外,该条款未规定“违法分包人”可以。
我国法律承认代位权。如果甲欠乙1万元,乙欠丙1万元,而乙不积极向甲讨债,丙就可以“代位”甲。由于“违法分包人”受法律约束,由工人行使代位权拖欠工程款的发包人是合理的法律安排。
2垫资施工合法化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该条款明确支持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这表明垫资合法。多年来,我国有关行政规定一直禁止垫资施工,但《民法通则》、《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涉及建筑市场的法律都没有禁止垫资的规定,所以,垫资施工并不违法。
垫资合法化可能对建筑市场产生的影响是:
(1)招标人将垫资作为商务评标内容之一,甚至加大其评分权重,以至投标报价竞争变成了垫资能力竞争。
(2)招标书没有要求,但投标人在投标书中承诺自愿垫资到工程竣工,以此优惠条件争取中标。
(3)垫资施工使业主支付担保显得不必要,承包人也没有理由既要垫资施工,又要提交履约债务担保。
(4)层层垫资,例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垫资30%,承包人要求分包人垫资50%,分包人要求工人垫资70%.。
建筑市场出现大量垫资活动,可能会导致三角债情况进一步恶化,因此,为规范垫资施工活动,可能有必要规定:发包人应提交垫资金额的保证担保;承包人也应提交垫资金额的付款担保,以保证支付工资、材料款等。
3固定价无须鉴定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该条款可能对建筑市场产生的影响是:
(1)由于法律不支持对固定价进行鉴定,从而无法合同约定的固定价,因此,造价管理文件和审计报告都无法影响合同固定价的结算,除非得益一方同意妥协。
(2)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时,当事人应注意约定工程项目增减等调价条款,否则,如果施工中取消了许多项目,承包人有权获得全部固定总价;反之,如果增加了许多项目,承包人也不能获得固定总价以外的支付。
(3)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中约定可调价项目和材料价差的计算方法。例如工程量清单中的大理石项目,如果合同不约定大理石材料可以调价,双方只能按固定价结算,即使大理石的采购单价比合同高一倍或者低一倍。
4合同结算条款优先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该条款可能对建筑市场产生的影响是:
(1)工程价款取决于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不是造价管理文件,双方应详细约定结算条款,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或固定单价合同时也应注意约定调价条款。
(2)签定施工合同后,只能按合同条款结算。当施工合同的结算条款与造价管理文件矛盾时,法律上应按施工合同的结算条款进行结算。
(3)由于审计部门只能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或计价方法进行结算审计,因此,政府工程应强化事前的合同管理,而不是强化事后的结算审计。
5无书面签证亦可结算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该条款可能对建筑市场的影响是:
(1)我国法律承认口头合同,但规定建设工程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因此调整施工合同的内容应采用书面形式。但上述条款明确:只要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施工,工程量就不一定需要书面签证,并且,既没有要求以书面形式证明发包人同意施工,也没有要求以书面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发包人应慎防无意中一句话就增加了工程量,对有争议的签证应签署本方意见而不应拒绝签字。
(2)对于合同以外的工作,如果没有图纸等证据,承包人应事先向监理工程师取得书面指示,作为同意施工的证据;但抢险等紧急情况除外,因为,如果承包人不采取应急措施,无权对损失扩大的部分提出索赔。
6擅自使用视为验收合格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该条款可能对建筑市场产生的影响是:
(1)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部分,视为验收合格,承包人豁免质量缺陷的处罚。但验收合格不等于免除保修责任,除非发包人擅自使用造成损坏。
(2)在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寿命内,承包人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这意味着:承包人要“终身”承担该部分工程的质量责任。
(3)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保修人应及时维修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质量缺陷,但业主使用造成的损坏应自负维修费。超级秘书网
7其它要点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还有以下需要注意的要点:
(1)无论合同有否约定,拖欠工程款都要支付利息;
(2)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承包人催告后可解除合同;
(3)承包人拖延工期,发包人催告后可以解除合同;
(4)发包人收到结算后约定期限内不答复视为认可;
(5)发包人对工程质量缺陷有过错的也应承担责任;
(6)合同无效而工程验收合格,发包人须付工程款;
(7)工程返修后验收仍不合格,发包人可以不付款;
(8)签定的“黑白合同”,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为准,因此垫资条款应列入备案合同,否则可能不受法律保护;
(9)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既是说:只能在工程所在地打官司,这也是国际惯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