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级申请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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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级申请书

降级申请书范文1

我是测绘学院测绘07-7学生__,现提出申请国家、省政府奖学金,2007年很荣幸的成为我校的一名新生,在激动与兴奋的心情中不知不觉地开始了大学生活,在这一年里我始终保持着积极向上的心态,时时以高标准要求自己的同时,妥善处理好学习和工作两者之间的关系,努力做到全面发展。现将本人基本情况介绍如下,作为各位领导的评审参考。

一、成绩优秀。自从升入辽宁工程技术大学以来,在参与社会活动的同时我没有忘记学习好本专业的知识,我知道学生以学习为主,所以,为了不影响学习,工作之余全身心投入到学习中,向同学﹑师兄请教﹑讨论﹑学习,集思广益﹑广开思路。上课认真听讲,下课刻苦钻研,学习成绩甚好,综合测评全班排名第一。一直获校一等奖学金,还荣获校三好学生、优秀团员、校社会实践标兵、优秀军训学院等称号。

二、家庭贫困。1988年1月出生于辽宁葫芦岛绥中县一个山区,家庭贫困。爷爷、奶奶70有余,行动不便;妹妹已经读初二,学习成绩还可以,再过一年就参加中考,升入高中又有一笔巨大开销。爸爸妈妈挣得钱不足以供我们兄妹俩还有爷爷奶奶。

三、思想情况。在思想上我积极要求进步,保持着较高的思想觉悟,严格要求自己,树立了良好的人生观和道德观;永远保持与时俱进,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正确贯彻党的方针政策,时刻关注着党和国家的发展形势,以及国内外的局势变化。在今年参加校里的党课培训并毕业被作为党员的重点发展对象。

四、工作情况。大一期间,在班级任班长,积极参与院里的各项活动,并参与组织本班的一次社会主题活动-“心系四川,抗震救灾捐款活动”,捐款总额位居全院第三得到了老师和同学的一致好评,为班赢得了荣誉。在参加各项活动中曾获测绘学院朗诵大赛一等奖,辩论赛三等奖,小品大赛优秀奖,并获寒暑假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在任职校学生会记者团副团长期间组织对学校各大活动采访并组织看望了孤寡老人赢得了敬老院的一致好评,被校学生会评为优秀学生干部,在任职测绘学院学习部部长期间组织各项有意义的活动例如优良学风建设工程得到领导老师同学的一致好评。

五、生活情况。在生活中,本人朴素节俭﹑性格开朗,严以律己宽以待人。平时很善于和同学沟通,也乐于帮助同学,所以很多同学不管生活上还是思想方面有了困难也愿意来寻求我的帮助。在生活中建立了很好的人际关系,获得了大家的尊重和支持。

进入测绘学院,是我人生中一个极为重要的阶段。在这一年中,我在各个方面都获得了巨大的进步,综合素质得到了很大的提高。现将申请国家省政府奖学金,我要特别感谢院领导班主任的大力培养,老师在专业方面的深入指导以及同学们在工作和生活中给我的支持和帮助。在此我要特别表示感谢!今后我要更加严格的要求我自己,以求有更好的表现,如果学院能够给予我这份荣誉,将是对我的一种鼓励,必将激励我今后更加努力。如若没有当选,我也不会气馁,我将会在以后的学习和生活中更加努力。

以上即为本人的基本情况,敬请各位领导加以评判审核!

此致敬礼!

院(系)

班 级:

降级申请书范文2

【摘要】 目的 观察参芪王浆制剂对老龄大鼠皮肤和血清SOD活性及IL-2水平的影响。方法 参芪王浆制剂对老龄大鼠连续灌胃给药7周后,检测大鼠皮肤和血清SOD活性及IL-2水平。 结果 中药治疗组皮肤SOD血清SOD活性IL-2水平明显较老龄对照组升高,尤以中剂量为最佳。结论 参芪王浆制剂具有提高自然衰老模型大鼠抗氧化能力及增强免疫功能的作用。

【关键词】 参芪王浆制剂 超氧化物歧化酶(SOD) 白细胞介素-2 皮肤老化

随着生物体年龄增大,全身内脏、器官开始衰老,皮肤也开始出现老化,皮肤水含量逐渐降低。皮肤位于体表,是最早显现机体衰老的组织,易于观察,已成为研究衰老的重要靶器官。复方参芪王浆制剂由传统的名贵中药人参黄芪与蜂王浆组成,祖国医学认为该制剂具有大补元气、复脉固脱、补脾益肺、生津安神之功能。本实验主要研究该制剂对老龄大鼠的皮肤SOD和血清SOD活性和免疫功能的影响,进一步探讨该制剂延缓衰老的作用机理。

1 材料

实验动物为Wistar老龄大鼠(20-22月龄)雌雄各半,体重450±20g共50只,5周龄大鼠10只作为青龄对照组,由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实验动物中心提供。组织超氧化物歧化酶(SOD)和白细胞介素二(IL-2)ELISA检测试剂盒,为南京建成生物工程研究所产品。参芪王浆制剂由黑龙江中医药大学药研部提供。

2 方法

老龄大鼠50只,随机分为5组:老龄对照组(生理盐水),阳性对照组(维生素E浓度0.27%),中药治疗组(参芪王浆制剂组分高32.4%、中16.2%、 低8.1%三个剂量), 5周龄大鼠作为青龄对照组(生理盐水),每100g体重给药1ml,共用药七周。七周末,用拔眼球方式直接取血(不麻醉),立即放入试管中,并离心,分离出血清,另取背部皮肤组织适量,去毛清洁后按实验材料所述方法制成10%组织匀浆,取上清液备用。分别将血清及皮肤组织匀浆按照试剂盒说明书方法进行加样,加完后,各试管均用混匀器充分混匀,置37℃恒温水浴40分钟。各试管加入显色剂2ml,混匀,10分钟后在波长为550nm处比色,按公式算出其SOD活性。IL-2水平,应用检测试剂盒说明进行测定。

统计学处理:数据以x±s表示,组间比较采用t检验。

3 结果

3.1 参芪王浆制剂对自然衰老模型大鼠抗氧化能力的影响

老龄对照组血清和皮肤SOD活性低于青龄对照组,差异非常显著(P

3.2 参芪王浆制剂对自然衰老模型大鼠IL-2水平的影响:

中药治疗组血清IL-2水平明显高于老龄对照组, 参芪王浆制剂可显著提高老龄大鼠血清IL-2水平。

4 讨论

衰老是细胞、器官功能乃至整个机体功能衰退的一个综合复杂的生0.0理、病理变化过程,目前虽然对衰老的原因和机制尚未清楚,但自由基学说是公认的衰老学说之一。衰老的自由基学说认为,衰老是由自由基(如O2-、HO-等)引起组织损伤的结果,自由基在体内代谢中不断产生,种类多,数量大,活性高。机体随着年龄的增长,氧自由基产生增加,同时组织SOD活性降低,导致氧自由基堆积。自由基可通过过氧化作用攻击细胞膜、RNA和蛋白质等成分,引起脂质过氧化和促进分子交联、DNA基因突变和DNA复制异常;促进细胞膜上的不饱和脂肪酸产生过氧化反应,形成丙二醛(MDA)等, 导致细胞功能严重受损,机体因而逐渐趋于衰老。超氧化物歧化酶(SOD)是机体唯一能特异性清除超氧自由基的酶,SOD具有清除和防止活性氧的生成和蓄积,保护细胞膜免受毒害的作用。皮肤老化是机体衰老的外在反映,机体的衰老源于细胞的衰老。复方参芪王浆制剂由传统的名贵中药人参黄芪,蜂王浆等成分组成,现代研究亦表明人参黄芪与蜂王浆这三味主药都具有清除自由基、抗氧化的功能。本试验的数据表明, 参芪王浆制剂可以明显提高老龄大鼠皮肤SOD和血清SOD活性,说明参芪王浆制剂具增强SOD活性、加速清除体内自由基,达到抗皮肤老化,改善衰老皮肤状态,延缓皮肤衰老美容养颜的作用,为临床进一步广泛应用提供了实验依据。结果还显示,中药治疗组大鼠血清IL-2水平明显高于老龄对照组,与文献报道结果类似。IL-2在免疫应答、免疫调节,在抗肿瘤免疫中具有重要作用,而IL-2产生减少可加速机体衰老的过程。IL-2的主要生物活性是促进CTL和NK细胞增殖;促进B细胞分化和增殖,促进抗体生成,诱导生成淋巴因子激活的杀伤细胞。IL-2和IL-2受体系统,是T细胞转化和混合淋巴细胞反应的介质。在本实验研究中衰老模型大鼠通过参芪王浆制剂治疗后,血清IL-2水平明显升高,提示参芪王浆制剂提高T细胞增殖和分泌IL-2的能力、增强机体免疫功能,达到抗衰老的作用。

参 考 文 献

[1] 徐淑云,卞如濂,陈修主编.药理实验方法学[M].第3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2.436-437.

[2] 梁华,肖洪彬,单杰,宋春燕.天真驻颜丹对老龄大鼠血清和皮肤SOD、MDA的影响[J].中医药学报2002.30(2):58

[3] 张燕燕.黄芪抗脂质过氧化作用的研究.医学导报2002,(9):542-5432.

降级申请书范文3

一、职能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本市文物工作法规、规章,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文物和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负责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及不可移动文物的登记工作;审核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与不可移动文物的维修方案、保护范围及其建设控制地带内和地下文物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指导全市文物保护、博物馆建设和区、县(市)文物工作;负责全市文物行政执法工作,打击各类文物违法犯罪行为。

二、行政审批项目及审批程序

(一)文物考古勘探范围内的基建项目审批

项目名称:文物考古勘探范围内的基建项目审批

项目类别:行政审批

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市地上不可移动文物和地下文物保护条例》

审批要件:(1)书面申请书。

(2)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2份。

(3)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扩初设计审定通知单》复印件2份。

(4)市规划局核发的1:500红线图复印件2份。

办理程序:审批大厅受理文物局审查组织考古人员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出具考古勘探意见书由审批大厅将审理决定告知当事人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1万平方米以下)

费用情况: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考古勘探收费情况:

(1)普通手工文物勘探收费:非老城区每平方米8.54元;老城区每平方米16.24元。

(2)考古发掘费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核算;

收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省文物勘探管理办法》

(3)《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

(二)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许可

项目名称: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许可

项目类别:许可

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

审批要件:(1)书面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人名称及相关证明材料;工程名称、地点、规模、用途。

(2)工程位置图和工程设计方案。

(3)涉及地下遗存的,应提供考古勘探发掘资料。

办理程序:审批大厅受理文物局审查作出审理决定由审批大厅将审理决定送达当事人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费用情况: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三)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许可

项目名称: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许可

项目类别:许可

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

审批要件:(1)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请人名称及相关证明材料;保护措施名称、理由及主要内容。

(2)建设工程选址批准文件。

(3)保护措施具体方案。

办理程序:审批大厅受理文物局审查作出审理决定由审批大厅将审理决定送达当事人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费用情况: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四)由政府出资修缮的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

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许可

项目名称:由政府出资修缮的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许可

项目类别:许可

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审批要件:(1)书面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人名称及相关证明材料;受转让、抵押人的名称及相关证明材料;不可移动文物的名称、位置及修缮情况;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理由。

(2)政府出资证明。

(3)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具体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4)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后的保护措施。

办理程序:审批大厅受理文物局审查作出审理决定由审批大厅将审理决定送达当事人

办理时限:即办

费用情况: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五)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已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许可

项目名称: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已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许可

项目类别:许可

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

审批要件:(1)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请人名称及相关证明材料;工程名称、位置、类别和规模。

(2)勘察设计文件和维修方案。具体包括反映文物历史状况、固有特征和损害情况的勘察报告、实测图、照片;保护工程方案、设计图及相关技术文件;工程设计概算;必要时应提供考古勘探发掘资料、材料试验报告书、环境污染情况报告书、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及勘探报告。

(3)维修施工单位资质证明。

办理程序:审批大厅受理文物局审查作出审理决定由审批大厅将审理决定送达当事人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费用情况: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六)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

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许可

项目名称: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许可

项目类别:许可

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

审批要件:(1)书面申请书。

(2)馆藏文物借用清单。

(3)展览活动批复报告。

(4)文物安全应急方案。

办理程序:受理审查作出审理决定将审理决定送达当事人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费用情况: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七)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许可

项目名称: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许可

项目类别:许可

项目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审批要件:(1)书面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名称及相关证明材料;处理的原因和方式;须处理的文物或标本数量。

(2)文物或标本目录。内容包括:名称、质地、年代、级别、来源、尺寸、完残状况、相关照片。

(3)本单位学术委员会或其他有关专家的意见。

办理程序:受理审查作出审理决定将审理决定送达当事人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费用情况: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八)对“一宫两陵”古建筑进行测绘许可

项目名称:对“一宫两陵”古建筑进行测绘许可

项目类别:许可

项目依据:《*市故宫、福陵和昭陵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

审批要件:(1)书面申请书。

(2)测绘方案。

(3)文物安全的应急方案。

(4)测绘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办理程序:受理审查作出审理决定将审理决定送达当事人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费用情况: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九)博物馆设立的初审

项目名称:博物馆设立的初审

项目类别:初审

项目依据:《博物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审批要件:(1)书面申请书。内容包括:建馆宗旨、馆址、馆名、面积、展陈内容、藏品数量、种类、人员机构、经费来源等内容。

(2)馆舍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3)资金来源证明或验资报告。

(4)藏品目录及合法来源说明。

(5)陈列展览大纲。

(6)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

(7)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证明材料

(8)申请设立非国有博物馆的,应同时提交博物馆章程草案。博物馆章程草案包括:办馆宗旨及藏品收藏标准;博物馆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出资人不要求取得经济回报的约定;博物馆终止时的藏品处置方式;章程修改程序。

办理程序:受理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送达当事人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费用情况:本初审项目不收费

(十)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备案

项目名称: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备案

项目类别:备案

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审批要件:(1)书面申请书。

(2)改变用途的目的和对象的说明。

(3)转让、抵押的合同文本。

(4)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的保护措施。

(5)收授方的资信证明。

办理程序:受理审查备案将备案文件送达当事人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费用情况:本备案项目不收费

(十一)市级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的

藏品档案、管理制度备案

项目名称:市级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的藏品档案、管理制度备案

项目类别:备案

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六条

审批要件:(1)书面申请书。

(2)藏品档案、管理制度。

办理程序:受理审查备案将备案文件送达当事人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费用情况:本备案项目不收费

(十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

需借用馆藏文物备案

项目名称: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备案

项目类别:备案

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

审批要件:(1)书面申请书。

(2)馆藏文物借用清单。

(3)双方签订的借用合同。

(4)文物展览场所及安全措施方案。

办理程序:受理审查备案将备案文件送达当事人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费用情况:本备案项目不收费

(十三)县(区)级馆藏文物档案备案

项目名称:县(区)级馆藏文物档案备案

项目类别:备案

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审批要件:(1)书面申请书。

(2)馆藏文物档案。

办理程序:受理审查备案将备案文件送达当事人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费用情况:本备案项目不收费

三、行政处罚事项

1.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其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经规划行政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和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2.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3.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4.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5.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

6.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7.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

8.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

9.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

10.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用途的。

11.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

12.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

13.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

14.未按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

15.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

16.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的。

17.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

18.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

19.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

20.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

21.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文物的。

22.在进行大型基本建设项目时,建设单位没有事先会同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调查勘探的,其选址事先未征得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的。

23.在文物勘探范围内未按照规定进行文物勘探的。

24.损毁文物保护单位标志,刻划、涂污或者损坏不可移动文物的。

25.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的非文物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改建、扩建的。

26.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其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经规划行政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和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27.改变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立面、结构体系、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内部装饰的。

28.损毁“一宫两陵”标志说明的。

29.在“一宫两陵”文物和保护设施上涂污、刻划的。

30.“一宫两陵”管理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设施的。

31.未经批准擅自修缮“一宫两陵”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32.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一宫两陵”文物修缮的。

33.未经批准擅自在“一宫两陵”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34.在“一宫两陵”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对“一宫两陵”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四、执法依据及要求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博物馆管理办法》、《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省文物勘探管理办法》、《*市故宫、福陵和昭陵保护条例》、《*市地上不可移动文物和地下文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文物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按规定出示证件(《*省行政执法证》),并保证两人以上到场,否则,可视为无效。

(三)进行行政处罚时,须向当事人说明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同时告之当事人所享有的各项权利(陈述、申辩、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等)。

五、责任追究

(一)文物行政管理(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行政违示责任:

1.办理勘探审批手续时,相关手续齐全、符合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未按期予以办理的;

3.不认真审核有关手续或不履行法定程序审批而出现问题的;

4.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侵害,造成不良后果的;

5.博物馆(所)工作人员违反《中国文物博物馆工作人员职业道德准则》规定的。

(二)对文物行政管理(执法)人员的违示责任,视情节给予下列处罚:

1.行政处理:对当事人赔礼道歉、经济赔偿、通报、公开检查、调离岗位、辞退。

2.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公职。

3.经济处罚:对违示者及其主管领导予以罚款;

降级申请书范文4

今天,省审计厅的各位领导带着一颗炽热之心再次来到我们__*举行捐资助学仪式,这是__*教育事业中,乃到全镇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一件喜事。在此,我首先代表镇党委、政府以及全镇5万父老乡亲对各位领导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对一贯关心支持__*教育事业的省审计厅的领导表示衷心的感谢!我镇位于两省三县交界处,是著名的革命老区,老区人民在革命战争年代屡建奇功。同时,由于地处黄河故道,土质沙化,地势高亢,自然条件较差,基础设施相对落后,经济基础比较薄弱,农民生活水平较低,是__市16个经济弱乡镇之一。近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镇人民发扬服穷不服输、苦干不苦熬的精神,紧紧抓住全市上下帮扶我镇的大好形势,启动内力、借助外力、激发活力、加倍努力,全镇经济社会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全力招商引资,发展民营经济,工商税收连续两年实现了翻番;积极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大力发优质葡萄产业,培植形成了自己的支柱特色产业,农民增收步伐明显加快;狠抓交通、水利、城建等基础设施建设,各项基础设施条件明显改善,教育、卫生等事业成绩显著。

几年来,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教育工作,把教育事业做为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的奠基工程来抓,千方百计增加教育投入,大力改善办学条件,为教学质量的提高夯实基础,为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全镇广大教育工作者不畏条件艰苦,默默无闻,甘于奉献,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高,为全镇的经济发展培养了一大批合格的建设者。但由于我镇经济基础薄弱,用于教育事业发展的投入有限,部分校舍陈旧,教学设备不配套,整体办学条件还相对落后,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我镇教育事业的发展。

省审计厅的领导情系我镇,十分关注我镇教育事业的发展。去年,省厅领导为我们捐助了桌凳等教学设施和大量图书资料,并对部分特困学生发放了救助金。今年,省审计厅的领导又为我们送来了微机、电视机等现代化教学设备和大量图书资料,并再次对贫困学生实施救助。这无私的援助是雪中送碳,必将极大地改善__小学的办学条件,同时也将为全镇教育事业的发展起到积极地推动作用。(本文权属文秘站网所有,更多文章请登陆查看)

降级申请书范文5

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第三条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第二章行政复议范围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第八条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三章行政复议申请

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条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第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三条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四条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第十五条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四)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第四章行政复议受理

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八条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第二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第五章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第二十四条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第二十五条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第二十六条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二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十九条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第三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条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第三十三条申请人逾期不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行政复议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被申请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者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发现有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按照规定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对申请人打击报复或者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等情形的,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四十条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

本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第四十一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行政复议,适用本法。

降级申请书范文6

第一条为加强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保证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安全,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在出入境口岸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及为出入境交通工具提供食品、饮用水服务的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本辖区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检验检疫机构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卫生许可管理;对在出入境口岸内以及出入境交通工具上的食品、饮用水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实行健康许可管理。检验检疫机构对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实行风险分析和分级管理。

第五条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有关食品卫生标准对出入境口岸食品进行卫生监督管理。尚未制定国家标准的,可以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相关标准进行卫生监督管理。

第二章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许可管理

第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新建、扩建、改建时应当接受其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的卫生监督。

第七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口岸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前,应当向其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卫生许可证》,见附件1)。

第八条申请《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卫生条件:(一)具备与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卫生环境、卫生设施及设备;(二)餐饮业应当制定符合餐饮加工、经营过程卫生安全要求的操作规范以及保证所加工、经营餐饮质量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三)具有健全的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四)从业人员未患有有碍食品卫生安全的传染病;(五)从业人员具备与所从事的食品生产经营工作相适应的食品卫生安全常识。

第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时,须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复印件(取得后补交);(三)内部卫生管理组织、制度和机构资料;(四)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书》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五)生产经营场所平面图和生产工艺流程图;(六)生产原料组成成份、生产设备资料、卫生设施和产品包装材料说明;(七)食品生产单位提交生产用水卫生检验报告;(八)产品卫生标准、产品标识,生产产品的卫生检验结果以及安全卫生控制措施;(九)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资料。

第十条

检验检疫机构按规定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书面凭证。对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规范的,应当当场或者在受理后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检验检疫机构受理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进行现场卫生许可考核及量化评分。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材料审核、现场考核及评分的结果,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现场考核时间除外,现场考核时间最长不超过1个月),并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或者送达卫生许可证件。《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期满前30日内向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变更生产经营项目、变更法人、变更单位名称、迁移厂址、改建、扩建、新建项目时,应当向作出卫生许可决定的检验检疫机构申报。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停业时,应当到作出卫生许可决定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注销手续,缴销《卫生许可证》。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向异地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提供食品及食品用产品时,可凭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到该地的检验检疫机构备案。

第三章从业人员卫生管理

第十四条检验检疫机构对从业人员实行健康许可管理。从业人员每年必须到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五条从业人员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健康证明书》。申请办理《健康证明书》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健康证》申请书;(二)有效的身份证明;(三)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对经审查合格的从业人员,颁发《健康证明书》。《健康证明书》有效期为1年。取得《健康证明书》的人员,方可从事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第十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监督、指导和协助本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人员培训和考核工作。从业人员应当具备食品卫生常识和食品法律、法规知识。

第十七条检验检疫机构将健康检查合格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的结果制作成胸卡(见附件2)。从业人员工作时应当佩带胸卡以备检查。

第四章食品卫生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加强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

第十九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采购食品及原料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索取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查阅卫生许可证。向出入境交通工具提供食品的单位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同时应当建立销售食品及原料单位的卫生档案。检验检疫机构定期对采购的食品及原料进行抽查,并对其卫生档案进行审核。卫生档案应当包括下列资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四)使用进口原材料者,需提供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复印件);(五)供货合同或者意向书;(六)相关批次的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七)产品清单及其他需要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卫生规范的要求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一)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及卫生知识培训情况;(二)卫生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情况;(三)环境卫生、个人卫生、卫生设施、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情况;(四)食品生产、采集、收购、加工、贮存、运输、陈列、供应、销售等情况;(五)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等的感官性状及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以及索证情况;(六)食品卫生检验情况;(七)对食品的卫生质量、餐具、饮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进行现场检查,进行必要的采样检验;(八)供水的卫生情况;(九)使用洗涤剂和消毒剂的卫生情况;(十)医学媒介生物防治情况。

第二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日常卫生监督,应当由2名以上口岸卫生监督员根据现场检查情况,规范填写评分表。评分表须经被监督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实无误后,由口岸卫生监督员和被监督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共同签字,修改之处由被监督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印章覆盖。被监督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签字的,口岸卫生监督员应当在评分表上注明拒签事由。

第二十二条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卫生检验的有关规定采集样品,并及时送检。采样时应当向被采样单位或者个人出具采样凭证(见附件3)。

第二十三条向出入境交通工具供应食品、饮用水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供应食品、饮用水前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经检验检疫机构对供货产品登记记录、相关批次的检疫合格证和检验报告以及其他必要的有关资料等审核无误后,方可供应食品和饮用水。

第二十四条航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推行生产企业良好操作规范(GM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等质量控制与保证体系,提高食品卫生安全水平。

第五章风险分析与分级管理

第二十五条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的规定,结合现场监督情况,对出入境口岸食品实行风险分析和分级管理。

第二十六条检验检疫机构应当组织技术力量,对口岸食源性疾病发生、流行以及分布进行监测,对口岸食源性疾病流行趋势进行预测,并提出预防控制对策,开展风险分析。

第二十七条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对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卫生许可审查和日常卫生监督检查的结果,对不同类型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分级管理。(一)卫生许可审查和日常卫生监督检查均为良好的单位,评为A级单位。检验检疫机构对A级单位每月监督1次;(二)卫生许可审查和日常卫生监督检查有一个良好的,评为B级单位,检验检疫机构对B级单位每月监督2次;(三)卫生许可审查和日常卫生监督检查均为一般的,评为C级单位,检验检疫机构对C级单位每月监督4次;(四)卫生许可审查结论为差,或者卫生许可审查结论为良好,但是日常卫生监督较差的,评为D级单位,检验检疫机构对D级单位不予卫生许可,或者次年不予续延卫生许可。

第二十八条检验检疫机构对不同级别的单位进行动态监督管理,根据风险分析和日常监督情况,每年1次进行必要的升级或者降级调整(见附件4)。

第二十九条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食品预警通报,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相关食品向出入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供应。

第三十条

出入境口岸发生食物中毒、食品污染、食源性疾患等事故时,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启动《出入境口岸食物中毒应急处理预案》,及时处置,并根据预案要求向相关部门通报。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一条

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二)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的;(三)允许未获得《健康证明书》的从业人员上岗的,或者对患有有碍食品卫生安全的传染病的从业人员不按规定调离的;(四)拒不接受检验检疫机构卫生监督的;(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的。

第三十二条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一)未取得《健康证明书》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二)伪造体检报告的;(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的。

第三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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