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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研究论文范文1
关键词:小额诉讼程序必要性构建
一、小额诉讼程序的概念和特征
小额诉讼程序是指基层法院的小额诉讼法庭或专门的小额法院审理数额甚小的案件所适用的一种比普通简易程序更加简易化的诉讼程序。与普通的简易程序相比,它具有以下的特征:
首先,它是一种比传统的简易程序更加简便的诉讼程序。就性质上而言,它仍然属于法院的一种民事诉讼程序。但对其当事人来说,也许简易程序的时间和费用仍然是他所远远不能够承受的。因此当今许多国家在司法改革中所确立的新理念基础上的小额诉讼程序正是适应了这一需要。其程序的简易体现在诉讼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如文书多采用表格的形式,开庭时间可以是休息日,判决结果通常只做说明而不说明理由等。不仅分流的民事案件,减轻了法院的负担,更重要的是实现了司法的大众化。“通过简易化的努力使一般国民能够得到具体的有程序保障的司法服务,使当事者和国家完全能够消化提讼和进行审判的成本。”
其次,审理形式的非正式化。如在审理中可以不适用严格的证据制度,法官可以更为主动的介入诉讼,使当事人双方的对抗受到一定的限制,旨在通过法官职权指挥和职权裁量来缩短诉讼周期以促进做成简速裁判,以节省时间、费用和人力。
再次,支持当事人本人诉讼以及注重调解。小额诉讼程序一般对当事人聘请律师持消极态度,由于审判多是以普通民众可以接受的简便方式进行,当事人不依靠律师同意可以进行。其一般采取调解与审判一体化,在审判中通过谈话方式使原被告直接对话,法官积极规劝促成当事人和解。
二、建立小额诉讼程序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和依法治国方略的逐步贯彻,社会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日益复杂化和多元化,民事纠纷尤其是小额纠纷迅速增加,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作用日渐凸显。我国当前有限的司法资源和诉讼程序机制已越来越不能满足人们对司法的期待。怎样才能在完善诉讼程序的同时兼顾公正与效率,从而在现有的司法资源条件下,保障每一个普通公民都能够通过诉讼实现自己的权利,成为当前司法改革的一个努力的方向。可以说,建立小额诉讼程序在理论界和实务界正在逐步形成共识,科学地建立我国的小额诉讼制度非常的有必要。
公正与效率是现代司法活动应遵循的基本理念,也是民事诉讼的两大基本的价值。公正的实现要有严格详密的程序保障,这可能使诉讼的效率受到一定的损害,而效率价值要求诉讼程序简易、迅速和灵活,这可能影响到诉讼的公正。小额纠纷因为争议金额小,所以当事人通常期待国家提供低成本、高效率的诉讼程序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否则他们会认为得不偿失而放弃司法救济。正如棚濑孝雄所指出的,“在讨论审判应有的作用时不能无视成本问题。因为无论审判能够怎样完美地实现正义,如果付出的代价过于昂贵,则人们往往只能放弃通过审判来实现正义的希望。”[2]首先,小额诉讼是国家提供的一种廉价司法救济的途径。它的设立,一方面为普通人接近和使用诉讼制度提供了机会,减少了人民寻求司法解救的困难,使得他们不至于因花费过大而不得不放弃诉讼的权利。另一方面,又可以使国家的司法资源得到合理的利用,不致因诉讼的过多而导致大量司法资源的消耗。其次,小额诉讼程序的建立,是提高人们法律意识乃至整个国家的法制水平的重要途径。检视审判实践我国鲜有几元、十几元、数十元、上百元、数百元的纠纷涉讼,事实上这类微型纠纷遍布各个时空和领域,难以数计,当事人却很少虑及利用法律手段维权,固然与传统文化积淀中的厌讼心理有关,恐怕更多的是与我国亏欠一种适合微小纠纷口味的程序解决机制有关。如果不能合理有效的解决,想使法制在一个社会中生根是非常困难的,因为人们难以将诉讼制度、司法制度当成生活的一部分,即小额事件的解决直接决定人们信任司法与否的关键。这种现象在无形中对人们的守法观念和法律意识的健全造成了负面的影响。很多人在权利受到侵害后难以利用现有的诉讼制度,所谓的“赢了官司赔了钱”的事情也屡屡发生。权利受到侵害而得不到救济,人们的法律意识会由此变得更加的淡薄。小额诉讼程序的设立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改变这种状况,使得人们自觉的运用法律规范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并约束自己的行为。
三、小额诉讼程序的构建
首先,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什么事件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这是设计该制度首先必须考虑的问题。一般来说,既然是适用的小额诉讼程序,其诉讼标的应该是很小的,但具体小到什么程度,应视具体情况而定。考虑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发展不平衡,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适用范围金额标准决不能搞“一刀切”,因此,将小额诉讼程序所适用的标的金额确定为5000元以下是适宜的。具体额度由各高院自行确定。为了避免小额诉讼程序为一些公司、企业滥用,失去其亲、近民众的目的,应限制当事人在一定时期内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次数。
其次,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1)为了加快小额程序的简速,也为了方便当事人的运用,将诉状表格化是非常有必要的。可以预先拟定诉状的例稿,供当事人在的时候填写。
(2)可以适当的放宽开庭的时间。因为很多的民众的日间时间一般都是上班时间,如果法院限于在日间或非休息日开庭的话,当事人则没办法按时到法院为诉讼行为,这也与小额诉讼程序设立的初衷相违背。
(3)可以讲调查证据的程序省略。在通常的诉讼程序中,诉讼之所以旷日持久的很大的一个原因就在于调查证据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影响了当事人的诉讼利益。为了节省法院和当事人的时间及费用,很多国家都不同程度的规定了证据调查程序的省略。如我国的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在小额程序中,“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调查证据,而审酌一切情况,认定事实,为公平的裁判:一、经两造同意者;二、调查证据所需时间、费用与当事人的请求显不相当者。”这一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随着小额诉讼程序理论的不断完善以及实践中事实上出现的小额诉讼的尝试,我国的小额诉讼程序的建立也指日可待,其在成本效率方面显而易见的优点,必将使其在我国小额民事纠纷的解决中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常怡.民事诉讼法学.[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458.
程序研究论文范文2
1.工程概况:济德路七合同段地处济南市西北部,北接黄河二桥,西接济泰路,东接绕城路通向济青路,合同段内设有互通式立交l处,分离立交桥1处,中桥3座,小桥3座,箱通1道,涵洞19道;工程于1997年1月18日开工,1999年7月6日竣工。济南绕城高速公路A合同设计有互通式立交l处,小桥l座,分离立交桥6处,箱通2道,圆管涵2道;工程于1998年1月28日开工,1999年9月30竣工,七合同、A标段全长10.78公里,共有路基填方l64.7万立方米,沥青路面l393.8千平方米,砌石防护78838立方米,总造价为22980万元。两合同段路基为高填土路段,多数跨越渔塘、稻田,地形条件复杂,设计中地基已采取砂桩、粉喷桩及抛石挤淤处理,但部分地段仍不能满足要求,我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根据工地实际情况,积极的向上级有关单位提出合理化建议,且多数被采用,工程质量得到了保证,工程进度明显加快,同时也不可避免的引起工程造价增加。为做到既保证工程质量,又能维护业主和承包商双方利益,我部实事求是地分别向业主和保险公司提出各项索赔,经过大量的索赔工作,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和方法。
2.工程索赔原则:
2.1根据招标文件及合同要求中有关规定提出索赔意向书,意向书中应包含索赔桩号(结构物名称)、索赔事由及依据、事件发生起算日期和估算损失,无须附有详细的计算资料和证明。这样,使监理工程师通过意向书就可以把整个事件的起因、地点及索赔方向有大致了解。
2.2索赔意向书递交监理工程师后应经主管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必要时施工单位负责人、现场负责人及现场监理工程师、主管监理工程师要一起到现场核对。
2.3索赔意向书送交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要及时收集证据,收集的证据要确凿,理由要充分;所有工程费用和工期索赔应附有现场工程监理工程师认可的记录和计算资料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3.索赔的具体操作步骤:
3.1当索赔事件发生后,及时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济德路、绕城路规定的时限为2l天)向监理工程师提出索赔意向书,意向书应根据合同要求抄送、抄报相关单位。
3.1.1索赔项目种类及起止日期计算方法:
a.延期发出图纸引起的索赔:当接到中标通知书后28天之内,施工单位有权得到免费由业主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提供的全部图纸、技术规范和其他技术资料,并且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如果在28天之内未收到监理工程师送达的图纸及其相关资料,作为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如果在28天之内未收到监理工程师送达的图纸及其相关资料,作为施工单位应依照合同提出索赔申请,接中标通知书后的第29天为索赔起算日,收到图纸及相关资料的日期为索赔结束日。由于为施工前准备阶段,该类项目一般只进行工期索赔,相应施工机械进场,达到施工程度因未有详细图纸不能进行施工时应进行机械停滞费[机械台班停滞费=(机械折旧费+经常维修费)×50%]用索赔。
b.恶劣的气候条件导致的索赔:分为工程损失索赔及工期索赔;业主一般对在建项目进行投保,故由恶劣天气影响造成的工程损失可向保险机构申请损失费用,在建项目未投保时,应根据合同条款及时进行索赔;该类索赔计算方法:在恶劣气候条件开始影响的第一天为起算日,恶劣气候条件终止日为索赔结束日。例七合同97年5月l3日-18日济南市骤降大到暴雨,使便道、A匝道桥承台基坑、部分涵洞及砂垫层受灾,我部立即向保险公司申请损失费用。
c.工程变更导致的索赔:分为工程施工项目已进行施工又进行变更、工程施工项目增加或局部尺寸、数量变化等;计算方法:施工单位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工程变更指令或业主下达的变更图纸日期为起算日,变更工程完成日为索赔结束日。
d.以承包商之能力不可预见引起的索赔:由于在工程投标时图纸不全,有些项目承包商无法作正确计算,如地质情况,软基处理等,该类项目一般索赔工程数量增加或需重新投入新工艺、新设备等。计算方法:在承包商未预见的情况开始出现的第一天为起算日,终止日为索赔结束日。
e.由外部环境而引起的索赔:属业主原因,由于外部环境影响(如征地拆迁、施工条件、用地的出入权和使用权等)而引起的索赔。根据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计划影响的第一天为起算日。经业主协调或外部环境影响自行消失日为索赔事件结束日。该类项目一般进行工期及工程机械停滞费用索赔.
f.监理工程师指令导致的索赔:以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指令时为起算日,按其指令完成某项工作的日期为索赔事件结束日。
g.其他原因导致的施工单位的索赔,视具体情况确定起算和结束日期。
3.2同期记录:
a.索赔意向书提交后,就应从索赔事件起算日起至索赔事件结束日止,要认真做好同期记录,每天均应有记录,又有现场监理工程人员的签字;索赔事件造成现场损失时,还应做好现场照片、录象资料的完整性,且粘贴打印说明后请监理工程师签字。否则在理赔时难以成为有利证据。
b.同期记录的内容有:事件发生时及过程中现场实际状况、导致现场人员、设备的闲置清单;对工期的延误;对工程的损害程度;导致费用增加的项目及所用的人员、机械、材料数量、有效票据等。
3.3详细情况报告:在索赔事件的进行过程中(每隔一星期,或更长时间,或视具体情况由监理工程师而定),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索赔事件的阶段性详细情况报告,说明索赔事件目前的损失款额影响程度及费用索赔的依据。同时将详细情况报告抄送、抄报相关单位。.4最终索赔报告:
3.4.1当索赔事件所造成的影响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最终索赔详细报告,并同时抄送、抄报相关单位。
3.4.2最终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a.施工单位的正规性文件。
b.索赔申请表:填写索赔项目、依据、证明文件、索赔金额和日期。在高速公路工程施工中,索赔项目一般包括工程变更引起费用、工期增加,由于地方关系影响造成局部或部分地段停工等引起的机械、人员停滞,相应工期及费用增加等。索赔依据一般包括在建工程技术规范、施工图纸、业主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包协议、业主对施工单位施工进度计划的批复、业主下达的变更图纸、变更令及大型工程项目技术方案的修改等。索赔证明文件包括业主下达的各项往来文件及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收集到的各项有利证据,施工单位往往在施工过程中只对存在的问题向上级主管单位进行口头汇报或只填写索赔意向书而不注重证据的收集,故业主使很多本来对施工单位有利的索赔项目不进行最终批复。索赔金额及工期的计算一般参照承包单位与业主签订合同中包含的工程量清单、交通部公路工程概预算定额、定额编制办法、机械台班单价,地方下达的定额补充编制办法及业主、总监下达的有关文件。
c.批复的索赔意向书。
d.编制说明:索赔事件的起因、经过和结束的详细描述。
e.附件:与本项费用或工期索赔有关的各种往来文件,包括施工单位发出的与工期和费用索赔有关的证明材料及详细计算资料。
4.索赔的管理:
4.1由于索赔引起费用或工期增加,故往往为上级主管单位复查对象,为真实、准确反映索赔情况,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工程索赔台帐或档案。
4.2索赔台帐应反映索赔发生的原因、索赔发生的时间,索赔意向提交时间,索赔结束时间,索赔申请工期和金额,监理工程师审核结果,业主审批结果等内容。
4.3对合同工期内发生的每笔索赔均应及时登记。工程完工时应形成一册完整的台帐,作为工程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
5.索赔存在的误区:可以说索赔是对施工单位有百利而无一害的,故很多施工单位在索赔工作上大做文章,然在索赔过程中往往存在不少误区,归纳起来,大致可分以下几点:
5.1当索赔事件发生时,有些施工单位考虑与业主、监理单位的下一步合作,而不敢提出。
5.2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对索赔工作意识不到位,对可提可不提的索赔往往不提出。
5.3主管人员对技术规范文件及业主、监理、施工单位往来文件理解不深刻,对实际存在的索赔项目无充分理由。
程序研究论文范文3
1.1确定分析内容
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分析资金结构、风险程度、营利能力、经营成果等。报表的不同使用者,对财务分析内容的要求不完全相同。
公司的债权人关注公司的偿债能力,通过流动性分析,可以了解公司清偿短期债务的能力;投资人更加关注公司的发展趋势,更侧重公司营利能力及资本结构的分析;而公司经营者对公司经营活动的各个方面都必须了解。此外,作为经营者还必须了解本行业其他竞争者的经营情况,以便今后更好地为本公司销售产品定价。
1.2搜集有关资料
一旦确定了分析内容,需尽快着手搜集有关经济资料,是进行财务分析的基础。分析者要掌握尽量多的资料,包括公司的财务报表,以及统计核算、业务核算等方面的资料。
1.3运用特定方法进行分析比较
在占有充分的财务资料之后,即可运用特定分析方法来比较分析,以反映公司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财务分析的最终目的是进行财务决策,因而,只有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并及时将信息反馈给有关部门,方能做出决策或帮助有关部门进行决策。
2公司财务分析方法
财务报表分析的方法多种多样,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1)百分比分析(2)比率分析(3)图表示意分析。
2.1百分比分析
主要通过分析公司不同年度财务报表同一项目的增减变化,说明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状况的变动趋势;通过分析公司同一报表不同项目的比例关系,及其在不同时期的变动,反映公司财务结构及其变动趋势。百分比分析通常采用比较财务报表的方式进行,包括横向分析和纵向分析两种基本方法。
(1)横向分析,是将不同时期财务报表中的同一项目进行比较,列出各个项目变动的金额和百分比。将两个时期的报表进行比较,我们通常把前一个时期的数字作为基数来计算变动的百分比。然而,如果基数为负数(如损益表中的税后利润以负数表示亏损),则不能以百分比来表示变动。当将两个以上时期的报表作横向比较分析时,可以有两种选择基数的办法:把最早一个时期的数字作为基数,其他时期的数字依次与基数比较;把上一个时期的数字定为基数,后一个时期与前一个时期依次进行环比。假设某公司1991、1992、1993三个年度的总资产分别为10000元,15000元和20000元。在第一种方法下,把1991年的10000元定为基数,则1992年比1991年总资产增长了50%,1993年比1991年增长了100%。在第二种方法下,先以1991年的10000元为基数,1992年比1991年总资产增长50%,再以1992年的15000元为基数,1993年比1992年总资产增长33%。
(2)纵向分析:是同一报表的不同项目进行比较。一般是将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项目都表示成总资产的百分比,将损益表中的各项目都表示成销售收入百分比。这样,报表使用者可以更加了解这两种主要报表各个项目的结构关系。
2.2比率分析法
比率分析法是财务报表分析的一种重要方法。它以财务报表为依据,将彼此相关而性质不同的项目进行对比,求其比率。不同的比率,反映不同的内容。通过比率分析,可以更深入地了解公司的各种情况,同时还可以通过编制比较财务比率报表,做出不同时期的比较,从而更准确、更科学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按照财务分析的不同内容,比率分析通常可分为以下几类:(1)偿债能力(2)资产运用效率(3)营利能力(4)权益性比率。
(1)偿债能力。偿债能力比率主要用来衡量公司的短期偿债能力。公司的流动负债与资产形成一种对应关系。流动负债是指在一年内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需要偿付的债务,它一般需要用流动资产来偿还。因此可以通过分析公司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关系来判断公司的短期偿债能力。流动性比率主要有以下两种:
①流动比率。指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率,通常用公式表示为: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一般认为,流动比率在2:1较理想。但一家公司的流动比率要多大才合适,要视其行业特点和流动资产的结构而定。流动比率过高,说明流动资产未能有效利用,太低也说明企业短期偿债能力不强。
②速动比率。速动比率又称酸性比率,是速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率。速动资产是流动资产扣除存货后的余额,即指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变现能力较强的流动资产。速动比率的计算公式为:速动比率=速动资产/流动负债=(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2)资产运用效率。资产运用效率反映公司资产利用的效率,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存货周转率。存货周转率反映公司的存货利用情况,计算公式为:
存货周转率=销售成本/存货平均余额
公式中的存货平均余额应以各个月末的存货余额之和除以12求得。但实践中,为求简便经常以年初和年末的数额平均作为全年的存货平均额。一般来说,存货周转率越高,利润额越高,存货占用的资金越少。但存货周转率太高,可能会导致产品供不应求,一旦出现脱销,给公司的销售带来负面影响。因此,存货周转速度应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另外一个衡量存货周转情况的指标是存货平均周转天数。计算公式为:存货周转天数=360/存货周转率。
②应收账款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又称收账率,是反映公司应收账款周转情况的比率,计算公式为:应收账款周转率=销售收入/应收账款平均余额
这个比率越高,说明应收账款在一个年度里转化为现金的次数越多。但是如果应收账款周转率太高,可能会因苛刻的销售条件失去部分客户。另外一个衡量应收账款周转情况的指标是应收账款平均收账期即应收账款平均周转天数。计算公式为:应收账款平均收账期=360/应收账款周转率
③固定资产周转率。是衡量厂房和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使用效率的比率,计算公式为:固定资产周转率=销售收入/固定资产净值
④总资产周转率。是衡量公司总资产利用情况的比率,计算公式为:总资产周转率=销售收入/总资产
(3)营利能力。衡量一家公司的营利能力,主要通过以下财务比率进行计算:
①销售利税率=利税总额/销售收入
②销售净利润率=净利润/销售收入
③成本费用利润率=利润总额/成本费用总额
④每股税后利润=税后利润/发行在外普通股总数
⑤利息税前营业收入率=(利息支出+税前利润)/销售收入
⑥总资产收益率=净收益/总资产
⑦净资产报酬率=净收益/净资产
(4)权益性比率。这类比率衡量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反映企业长期偿债能力,包括以下比率:
①资产负债比率。这一比率反映公司负债经营的情况,由负债总额与资产总额相比较,可以求出。即:资产负债比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
一般认为,公司应该有一定程度的负债经营,才能保证发展的速度和规模。如果公司不负债或很少借债,那它只能凭自有资金来进行经营,经营风险相对较小,但资金成本较高;相反,公司过多负债,则经营风险加大。负债比率的高低由公司的经营策略和所处行业决定。有的公司宁愿冒风险举债发展,以提高自有资金的收益,如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企业。
②负债总额与股东权益。这一比率衡量股东投入对负债资金保障程度,即:负债总额对股东权益比率=负债总额/股东权益
2.3图表示意分析
百分比分析和比率分析都是通过对数字进行计算比较,分析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并预示公司的发展趋势。有时为了更直观地反映这种趋势,可以用图表来帮助分析。常见的图表分析有平面坐标分析和雷达图表分析等。
3财务分析局限性
财务报表分析对于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绩,对于评价公司的偿债能力和经营能力,帮助制定经济决策,有着显著的作用。但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财务报表分析及其分析方法,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在分析中,应注意这些局限性的影响,以保证分析结果的正确性。
(1)会计方法及分析方法对可比性的影响。会计核算上,不同的处理方法产生的数据会有差别。
(2)通货膨胀的影响。由于财务报表是按照历史成本原则编制的。在通货膨胀时期,有关数据会受到物价变动的影响,使其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引起报表使用者的误解。
程序研究论文范文4
关键词: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理论基础;价值
一、民事程序选择权的范围
1.选择纠纷解决机制
各国普遍设立了各种类型的纠纷解决机制来满足社会大众的现实需求。纠纷发生后,争议双方可以诉诸法院,也可以选择仲裁机构,还可以选择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至于选择何者则取决于争议者实际需要以及法律的相关规定。根据民事程序选择权的基本要求,纠纷当事人可以比较各自的实体利益与程序利益之大小轻重,决定选用仲裁程序、非讼化程序或诉讼程序来实现纠纷的解决。
2.协议选择管辖法院
协议选择管辖法院属于比较常见的民事程序选择权。在诉讼法理论上,这种管辖又称为合意管辖。从各国的规定看,这类案件主要集中于合同纠纷案件。对于合意管辖的适用,法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只须具备下列要件:(1)当事人之间有书面协议;(2)当事人的协议不得违反公序良俗;(3)原则上,当事人合意管辖不能改变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3.选择纠纷解决程序
就纠纷解决程序的选择权而言,其中最为常见的是当事人合意选择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各国民事诉讼法都普遍有类似的规定。普通程序是最为惯用的民事审理程序,然而,普通程序因其程序的规范完整,对于小额诉讼、简单案件仍然显得有些奢侈。从诉讼经济学的角度来看,简易程序是一种节约成本、快速解决纠纷的诉讼程序。当事人基于程序选择权,合意选择简易程序审理实现了既可以实现实体利益,又可以兼顾程序利益,在二者的平衡点上选择优化的解决方式。
二、程序选择权的理论基础
1.民事程序选择权的哲学之维
在哲学世界,主体、意志、自由都是哲学家展开缜密思辨与理论阐释的重要先决条件。研究法律当然也必须从主体、意志与自由等哲学概念出发。黑格尔在这方面做出了重大贡献,他在其《法哲学原理》中深刻地指出:“法的基地一般来说是精神的东西,它的确定的地位和出发点是意志。意志是自由的,所以自由就构成法的实体规定性。”黑格尔哲学思想的一条主线就是意志自由、主体自由。黑格尔阐发了一条基本原则,即所谓的“主观自由的原则”,或者说法的主体性原则。这一原则包含了主体的自我意识、个人特殊性、自由、独立自主和能动性等含义。
2.民事程序选择权的法理之基
纵观当今世界各国宪法,大部分国家均在宪法中肯定了公民主体地位。公民因此享有了宪法所明文规定的各项基本权利,如生存权、财产权、政治权利等。具体部门法则是通过具体规定来细化和落实宪法的基本精神,保障公民诸项基本权利的实现。比如民事诉讼法,详尽规定了保障诉讼权利和救济的程序、规则与步骤,既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细化,又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公民享有的诸项基本权利,肯定了公民的主体地位,毫无疑问,公民是法的主体。就诉讼权利而言,公民的法主体性直接表现为“程序主体性原则”。这一原则是立法者从事立法活动,法官适用现行法以及程序关系人(包括诉讼当事人)进行诉讼行为时,均须遵循的原则。根据程序主体性原则,程序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以主人公的角色进入到诉讼活动中,对程序的启动、行进、变更与终结具有话语权。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法院与法官必须承认当事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主体地位,保障其诉讼权利的实现,不得任意剥夺与阻却其权利的行使,更不得将之视为审判的客体,对其诉讼权利与利益进行任意的处分。“亦即,就关涉该人利益、地位、责任或权利义务的纠纷解决程序,应当从实质上保障其有参与该程序以影响裁判形成的程序基本权;并且,在裁判做出以前,应保障该利害关系人能够适时、适式提出资料、陈述意见或者进行辩论的机会。在未被赋予这种机会的情况下所收集的事实及证据,均不能成为法院裁判的基础。”
承认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必然要求立法者与执法者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和意志。民事诉讼法中的处分权原则,是民法上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诉讼领域内的运用,它的理论根据和价值前提就是对当事人人格和意志的尊重。从根基上分析,意思自治原则在民事诉讼领域内首先体现为处分原则,学者们普遍认为处分原则是由私权自治原则演变而来的。贯彻处分原则,就是便利和保障当事人行使民事处分权。而意思自治在民事诉讼领域的渗透决定了当事人对自身权利进行处分的自由。赋予当事人民事程序选择权亦是应有之义。因为,选择权是最原始的意思自治、最基本的处分。便利和保障当事人行使民事程序选择权就是保护当事人对民事纠纷的处分权,就是贯彻处分原则,也就是保护当事人的为宪法所保护的财产权和自由权。因此,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民事诉讼法应充分考虑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赋予当事人选择解决纠纷程序的权利和自由。
三、民事程序选择权的价值
民事程序选择权问题日益受到理论与实务界的关注,除了因为民事程序选择权能够切实反映了当事人主体性因素之外,还说明了民事程序选择权具有重要的制度价值。
1.满足纠纷解决途径的多元化需求
民事程序选择理念的意义在于,应当设置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并赋予当事人根据自身需要而在诸种机制中自主选择的权利。同时,在诉讼程序内部也应设置繁简有别的程序制度,以供当事人自主选择利用,从而避免程序利用上的“强制消费”。司法程序变得愈发人性化,便于人们接近正义。如设置解决小额案件的简易程序,可以满足小额、简易纠纷当事人对效率的优先追求。设置普通程序可以满足当事人对慎重裁判和实体利益的精确追求。设置非讼程序可以满足非讼事件的处理需求。赋予当事人依据不同类型纷争选择不同程序的权利,让当事人在发现真实与促进诉讼之间做出权衡,可避免当事人因追求实体利益而招致程序上的不利益。毕竟实体利益与程序利益都是纠纷当事人所追求的。实体利益与程序利益作何种抉择则应当由当事人自行判断。立法者和司法者只能是提供机会,但不可以越俎代庖,代替当事人做出强制性选择。
2.减少磨损,增进诉讼效益
除了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价值,诉讼效益也是近现代司法的基本价值,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效益原本是一个经济学上的概念,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进入法学领域,在西方法理学中得到重要发展。效益,无论是在经济学领域,还是在法学领域,所反映的都是成本与收益、投入与产出之间的比例关系。经济学家认为,人是其自利的理性最大化者,一种促进或助长自愿性和协商性的法律制度更容易得到人们的偏爱。法学家贝卡利亚曾指出诉讼本身应该在最可能短的时间内结束,诉讼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益。
台湾学者认为,“诉讼法上,不问民事或刑事,有关迅速裁判之课题皆不可忽视。”我国学者也指出,民事诉讼的效益的实现是通过寻找最科学的途径,以最少的人、财、物力,在最短的时间内,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对于公平、正义、自由和秩序的需求。因为,无论审判能够怎样完美地实现正义,如果付出的代价过于昂贵,则人们往往只能放弃通过审判来实现正义的愿望。
3.消除不满,提高判决的公信力
判决书的法律效力与其说来自于国家权力并以之为坚强后盾,不如说来自于其自身内容的令人信服和裁判过程的公正无私。裁判结果做出之后并不代表纠纷就能真正圆满解决,问题的症结还在于程序。程序公正性的实质是排除恣意因素,保证裁决的客观正确。在一般情况下,公正的程序比不公正的程序能够产生更公正的结果。”在纠纷解决过程中,法官对许多案件往往都会做出“非黑即白”(allornothing)的判决,换句话说,不管法官怎样进行裁判(即使依据民法中的公平原则判决双方当事人均承担一定的责任),当事人也会觉得判决决定了纠纷双方的输赢。胜者自然得意无话可说,然而,输了官司的一方当事人常常都会抱怨法院判决不公平,以致产生抵触、敌对情绪。
解决这一矛盾的方法之一是让当事人亲自参与纠纷解决的过程。比如赋予当事人选择的权利,一旦当事人在合法自愿的基础上做出了选择,选定了某些规则,那么,法官根据此项规则得出的处理结果即便与当事人当初的期望并不相符,当事人自然也心服口服,无话可说。民事程序选择权还给当事人提供了一个较好的机会,能够让他们与法官就程序的运用进行对话,充分交流想法与意见。在公正的程序之中,当事人的主张或异议都可以得到充分表达,互相竞争的各种层次上的价值或利益都可以得到综合考虑和权衡,其结果,不满就被过程吸收了,相比较而言一种最完善的解释和判断被最终采纳。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程序才成为了吸纳不满,消解矛盾的减压阀,判决的结果才能具有信服力,为当事人所接纳。经由民事程序选择权,法院的判决获得了当事人的事先认可,从而为判决的执行扫除了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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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研究论文范文5
(一)内部行政程序在我国的存在现状在有法的效力层级上规定内部行政程序的,主要有以下四类法律文件规定:第一类,借由行政组织法性质的相关法律给予的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章14个条文中规定内部行政程序的有6个,《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25个条文中规定内部行政程序的有11个,《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33个条文中规定内部行政程序的有9个。第二类,借由公务员法给予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107个条文中规定内部程序的有34个,《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五、第六章共用13个条文规定内部行政程序。第三类,借由监督法给予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五章专门用15个条文规定监察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章专门用16个条文规定监察程序。第四类,借由程序法规定,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所以,有关内部程序是规定在地方性的行政程序规定中,如《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178个条文中涉及内部行政程序的就有43条,《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139个条文中涉及内部行政程序规定的有41条。其他行为法法律文件基于实际需要也会少量辅助规定,例如处罚法、许可法、强制执行法等。至于不具有法的形式效力渊源上的各级各类规范性文件中,有关内部行政程序规定的文件数则是海量。涉及内部程序制度类型更是多种多样,就笔者查阅过的有关内部行政程序规定有,第一类为适用隶属关系的:命令程序、指导程序、建议程序、审核程序、批准程序、决定程序、交办程序、请示程序、报告程序、授权程序、考核程序、备案程序、监督程序、追责程序等;第二类为适用非隶属关系的:协商程序、协助程序、转办程序、委托程序、权限争议解决程序等;第三类为保障性程序:主体资格认定程序、回避程序、行政记录制度、程序行为效力阻截制度、期限制度等。
(二)内部行政程序现行规定的实例分析规定内部行政程序的各级各类规范文本数量不可胜数,逐一分析几无可能。故笔者试以代表组织法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为样本,以行政程序构成要素系统论为分析依据,在分析该法规定的内部程序制度基础上,归纳并回应现行内部行政程序存在的问题。行政法学界主流的认识是,“行政程序就是行政行为的步骤、顺序、时间、方式要素构成的行为过程”。这就是标准的“四要素说”。构成行政程序的四要素是彼此联系,相互作用的一个能动性系统,通过整体的能动性系统来实现程序的核心功能,“程序的公正性的实质是排除恣意因素,”。任何一个子系统发生变化,必将影响整个系统的变化。变化可能是量变,也可能是质变。为积极发挥程序系统的正向功能,反规避的程序保障性制度设定也就必不可少。1.步骤是“行政行为的构成‘元素’,是组成行政程序过程的环节”。行政程序正是在这一个又一个的步骤组成中存在的,也就是这一个又一个的步骤联系中成为一个过程和流程的”[6]。环节即为步骤,指向是将行政行为作为过程的分解,例如一个处罚行为可被分解四个环节:取证、听取意见或听证、决定,告知,这里的取证或决定即作为处罚行行为这一行为过程的环节。仔细观察,这里的环节或曰步骤依然可以再细分,例如,就取证而言,就有表明身份、调查、核实等更为细化的环节。一个步骤到底要细密化到什么程度才能既保障行政权力行使的基本公正性又不损害行政的必要效率?这就对程序的步骤提出一个严肃的命题。步骤的细密化程度,既受人类认识能力的限制又受认识需要的制约,就其客观存在而言是无穷尽的。就法律意义而言,步骤的细密度实质上是授予于程序内裁量权的自由度,在这意义上讲,细化的程度取决于程序制定者的法律价值取向。但有一点是可明确的,“绝对的裁量就像腐败一样,标志着自由终结的开始”。2.方式“指实施和完成某一行为的方法及行为的结果是以书面的方式还是以口头的方式作出等”。在这个定义中,行为结果的呈现是以书面的、口头的、电子化的又或是公开的、秘密的,总之要有一种外在呈现方式,即便是秘密的,至少也要有一个人知晓。故是不难理解的;但是对行为的方法及其外现的把握就不那么容易确信。集体讨论决定、领导个人决定、个人审批等,是不是属于这里的行为方法,如果属于,则与步骤之间区别何在?为解决这个难题,笔者试着借用运动和静止的辩证关系给出解答:步骤是在程序运动中考察运动过程中的环节;方式是在相对静止下描述的环节外化形式。方式的形式意义指向的是步骤的外在表现形式。其功能性意义在于,经过该步骤可被验证。步骤的细密度必定有相应的方式表现,两者不可分离。方式的公开性也就必然体现程序的透明度。3.时间要素指向的是期限,扩大点还包括时效。程序是行为的程序,任何一个行为必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中进行。客观上,程序和时间不可分离,但允许人们基于不同的认识需要而隐去时间因素。例如:批准需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8个工作日就是期限;8个工作日未作答复则为默示否决,这就是时效。时间要素的意义,首要在于促进行政权行使的效率。故对时间要素的理解不存争议。4.顺序意指若干步骤之间于时间上的先后关系,此步骤在先,彼步骤在后。理解上,顺序本身是明确的,顺序的要旨是促成程序构成的科学、理性。在完成对行政程序构成因素系统的界定基础上,将这一分析工具运用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规定的内部行政程序制度,试着归纳出内部行政程序有关规定本身的缺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共33个条文,其中涉及内部程序的规定有9个条文,分别为:第9条规定审核程序、批准程序、备案程序;第10条规定协商程序、决定程序、争议解决程序;第13条规定审批程序;第16条规定审核程序、批准程序;第18条规定审批程序;第21条规定监督程序;第22条规定处理程序;第23条规定上报程序;第26条规定处分程序。从对内部程序的步骤和方式的规定看,所有的程序步骤规定都只是停留在那么一个“概念”上,而没有从方式上进一步给予明确。事实上,对内部程序规定做这样的“技术处理”几乎是所有涉及内部行政程序规定的惯用方法。为保证分析的有效性和普遍适用性,可以于该法规定中任取一程序制度进行系统化的分析,但为了直观的需要,暂取样该法第9条规定中规定的审核程序。何谓审核?审核是指“即审查、核实申请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首先,就步骤而言,该条文规定“……由本级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审核由2个步骤构成,分别为:申请的提出、审查核实。其次,就方式看,该条规定实在看不出审核的外在方式。再次,就顺序看,提案在前审核在后。最后,就时间看,未有明确期限规定,是一天或是十年八年未知。但不是说审核没有时间,有审核行为就必有时间,哪怕就是一瞬间,不影响时间所指的期限存在。以程序构成要素系统论综合分析:①步骤的细密化程度依赖于可见的方式判断。该条规定的方式就“大有文章”,到底是以什么方式?实践操作理性告诉人们,审核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初审,也称之为形式审,即书面审查文字材料所提供的信息符合法定标准条件即可;二是实质审,实质审需要全面调查核实书面材料信息的真伪,以达到审核人理性经验上的确信标准。不同的审核方式,其外化并能为人所感知的客观存在是不一样的。由前文论述可知,方式是步骤的外化表现形式,意义在于可验证性,可证明性。它能有效的限制恣意的产生,指向裁量权的限缩。没有方式的明确规定,“含糊的、概括的或是模棱两可的制定法引发了自由裁量权。”其后果也就不言而喻,“自由裁量权没有任何实际限制的现代政府的力量将变成一头怪物。”这里的审核方式可能只是最为肤浅的签字和盖章。内部程序规范行政权力公正、合理运行的核心功能散失殆尽。②顺序是合理的,先提案后审核,而非相反规定。③时间上,没有明确的审核期限规定,虽然从行为逻辑上可以判断,判断点在于是否报上级政府的批准。让笔者惊叹的是,不仅是该条没有明定审核程序的期限,而是整部法律文件不见期限规定。无期限,效率不可知,裁量权几乎绝对。④程序的保障性制度规定缺失。孤立地的考虑单个具体制度,这样的判断很多时候是不公允的。但就整部规定内部行政程序的文件而言,这样的制度装置是不可或缺的。更需特别指出的是:有关编制的审核,事关行政权、人事权、财权的配置,涉及巨大利益的分配。但审核程序中为何授予如此“绝对”的程序性裁量权?是否可以从中推知该条文制定者的“用心良苦”?无论如何,在形式上,可以明确理解为,制定条文的技术过于粗糙。
(三)内部行政程序现行规定中存在的问题通过上述的抽样分析,在行政程序构成要素系统论的观点指导下,对现行内部行政程序规定中存在的共性问题进行归纳:第一,程序步骤的细密度不够,赋予行政权力行使者过度的程序本身的裁量权,也可称之为程序性裁量权过度。如此,也就带来程序于实践运行中的可操作性差,一个理性的第三者面对这样过于简单化的程序规定实际不知该如何按程序办事。第二,程序外在表现形式的可验证性不足。这一规范的缺失,导致行政权力运行过程的程序透明度不高,权力滥用的可能性增强。第三,期限规定大多含糊。期限规定的含糊不清,自然也就降低了权力运行的及时性,从而影响行政权力运行的效率和公正性,同时也给行政权力滥用提供了更多的土壤。第四,缺失反规避程序手段的规定。程序的遵守与否不仅取决于权力主体自身的需要程度,同时也取决于外部的强制的强度。对于易于的行政权力而言,保障性的程序制度设置必不可少。例如:行政记录案卷制度、程序的效力阻截制度、程序责任追究制度等,能从不同的角度强化权力的行使者遵循程序。第五,现行规定中,各程序制度之间的系统的协同配合性差,从而削弱了程序系统整体功能的发挥。当然,共性不否决个性,就某部具体的有关内部行政程序规定的文件而言,上述问题存在的差异性也是客观的。但就整体而言,内部行政程序步骤的细密度、内部行政程序方式的可验证性、内部行政程序的制度保障性三个方面存在的问题更加突出。
二、内部行政程序的程序制度完善
通过借用程序的构成要素系统思维,对现有内部程序制度进行规范上的分析,意在明确现有内部行政程中存在的问题,从而觅得完善现有内部程序制度的路径,同时也为行政权力正当行使提供可靠、有效的规范依据。“追求正义(公平),可谓是法律人的崇高目标。然而在现代社会,何为公平和正义,却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因此,法律人输送正义,要依据(大体可视为正当的)现行法律。”因此,本文的最后任务是在前文归纳的问题基础上,讨论如何在规范意义上对现有的内部程序制度加以完善。
(一)程序要素系统化的路径内部行政程序作为程序规则集成而言,是由一个一个具体的程序制度构成。一个具体的程序制度又由四个既独立又相互联系的因素构成,即步骤、方式、顺序、时间构成,同时这四个要素之间是彼此联系、相互配合,从而于程序制度的整体上发挥程序的功能。因此,完善内部程序制度就必须遵循程序构成的要素。这四个因素当中最具有弹性的为步骤和方式要素,顺序和时间主要的是从科学理性和效率意义上考虑,当然也有限制程序裁量的作用,但对顺序时间而言不是主要的。1.步骤因素即为以步骤的细密度衡量一个程序制度的操作性与程序性裁量权的强弱。步骤的细密度意义并不仅仅在于操作性,更重要的制度意义是在于控制裁量权,限制程序主体的恣意。之所以这样说,“行政程序的步骤不是一个纯粹的客观的现象或存在,而最终是由法律设计出来的,是代表着人们追求某种价值目标的愿望,步骤总是与人们对这种程序目标的要求相适应的”,因此程序制度的完善首先来自于程序制度制定者程序意识的升华。提升程序制定者的程序意识,特别是程序的公正性与行政权行使的效率性之间的辩证关系,破除程序对效率阻碍的陈旧观,就有了极为重要的意义。只有在这样的程序意识指导下,才有可能设置满足最底公正性的、必要而又合理的程序步骤。2.程序的方式因素指向的是程序步骤的外在表现,意义在于步骤经过的可验证性。这就意味着步骤总要以某种可验证的方式呈现。这样人们就有了对步骤的经过进行评价的客观对象,程序的公正性是否确实得到遵守就有了客观的基础。所以,内部行政程序完善的客观标准就在于对程序方式的完善,使得实现程序步骤的方式一定要尽可能明确。方式限制着裁量、限缩着恣意。
(二)程序制度自我保障性的路径内部行政程序要得到确实的遵守,就必须有相应的激励机制和反规避程序机制,正是在这个意思上,程序制度需要保障性制度设置。程序限缩的是程序主体的恣意,所以就必然遭到恣意主体的反击,也即对程序的形式规避与实质规避。如何确保程序得到确实的遵守?在程序既定的情况下,程序主体之所以遵循程序无非来受制自于程序主体内外两个方面因素的影响:1.程序主体自身因素。“生存是任何行政机关管理者关注的头等大事”,对程序的遵守如若有利于行政机关的生存,则遵守程序的意识也就必然被激发。反应在内部行政程序制度构建上,要有遵循程序免责规则的明确设定。第4期殷玉凡:内部行政程序的规范性研究2.程序主体外部因素。即通过设置相应的程序性约束性规则,强化程序主体对程序的遵守。反映在内部程序制度的规定上,即为完善主体资格认定程序、回避程序、行政记录制度、程序行为效力阻截制度、期限制度、追责程序等,以反制对程序的规避。具体的程序制度完善遵循上述程序要素系统的路径。
三、结语
程序研究论文范文6
【摘要】现阶段我国居民储蓄的主体城镇居民储蓄持续、飞速增长。储蓄的高增长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为经济、金融的发展提供了强大的资金保障;另一方面不仅给整个经济的持续发展带来了隐患,而且在开放条件下也影响了资本市场的发展、以及加重了银行经营成本和负担。本文在分析完城镇居民的消费行为后将结论应用于居民储蓄行为的研究:前瞻型消费者的储蓄行为是我国储蓄快速增长的原因。在获得中国城镇居民储蓄行为结论后对储蓄的变动进行了预测并提出政策建议。
【关键词】消费;储蓄;馈赠性储蓄
1我国最终储蓄率的发展
第一阶段:上世纪80年代初到90年代中期,我国的最终储蓄率稳步增长,在15年的时间内上涨了10个百分点。
第二阶段:在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我国的最终储蓄率呈现下降的趋势,5年的时间内下降了3.6%。
第三阶段:进入21世纪后,我国的最终储蓄率又进一步抬头。
2前瞻型居民的储蓄行为
中国国内的居民可以分为两类:前瞻型居民和短视型居民。本文主要讨论前瞻型居民的储蓄行为。居民前瞻性储蓄大致可以分为三类:预防性储蓄、馈赠性储蓄和生命周期储蓄。各种类型的储蓄动机是不同的。因此与当期收入的关系也不相同。
2.1前瞻性储蓄中的预防性储蓄:预防性储蓄是用来预防未来的不确定性。导致预防性储蓄产生的因素分为两类,第一类:不确定性因素。在不确定因素下(比如,收入的不确定性)居民会直接增加储蓄,从而防止消费的剧烈波动所造成的效用下降。这种影响是直接的,居民受这种不确定性的影响直接调整储蓄。而在我国收入的不确定性不影响前瞻型居民的消费即不会引起预防性储蓄的产生。
第二类:保障性因素。在低保型因素下(比如,不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或者低收入的保障)前瞻型居民的消费会变得非常有耐心,会尽量的节省,从而减少当期的消费增加预防性储蓄。这种影响是间接的,保障因素通过影响居民的耐心,进而影响居民的储蓄。第二类因素其实质是一种与不确定性因素相对的变量。这类因素可以提高抗风险的能力。具体来讲:当期收入的总量(规模),各种社会保障制度(如:养老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等)。制度因素暂不讨论,当期收入规模对预防性储蓄的影响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当期收入的规模越大,其抗风险的能力就越强,进行预防性储蓄的动机就越弱,边际储蓄倾向就越小。因为收入波动对消费的影响小,会被收入的规模所抵消,不会存在消费的波动,从而就不需要大量的预防性储蓄来防止消费的波动。另一方面,当期收入的规模越小,其抗风险的能力就越弱,进行预防性储蓄的动机就越强,边际储蓄倾向就越大。因为收入波动对消费的影响大,而收入的的规模不能抵消这种影响,为了防止消费的波动,实现效用最大化,居民变得非常有耐心,从而减少当期消费,增加预防性储蓄来防止消费的波动。因此当期收入规模与预防性储蓄成反比。
2.2前瞻性储蓄中的馈赠性储蓄:馈赠性储蓄是赠送给他人(特别是子孙后代)的储蓄。决定馈赠性储蓄的因素包括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主观因素主要是居民的心理因素,包括个人对馈赠性储蓄的偏好,这暂不讨论。决定储蓄的客观因素有两个,收入的规模和收入分布。
收入规模和收入分布对馈赠性储蓄的影响:收入规模和馈赠性储蓄成正比,收入规模的增长会导致消费的增长,进而导致消费的边际效用的减少,因此收入规模的递增会导致消费边际效用的递减;馈赠性储蓄也会增加总的效用,并且随着收入规模的增加,馈赠性储蓄的边际效用会增加。当消费的边际效用低于馈赠性储蓄的边际效用时就会产生馈赠性储蓄。因此收入规模的增加会降低消费的边际效用,提高馈赠性储蓄的边际效用,从而产生馈赠性储蓄。收入分布对馈赠性储蓄的关系。在收入规模不变的情况下,收入的变动会影响馈赠性储蓄的变动。衡量收入分布的主要标准为基尼系数。收入的基尼系数越大,说明小部分的人占有了大量的当期收入,表现了社会的不公平程度。收入的分布越不平均,基尼系数就越大,小部分居名的收入规模比较庞大,因此会产生大量的馈赠性储蓄。因此基尼系数与馈赠性储蓄成正比。
2.3前瞻性储蓄中的生命周期储蓄:莫迪格利安尼、布伦博格假设消费者面对现在和今后一生总消费的效用函数。试图将自己一生的全部收入在消费和储蓄之间分配,从而达到效用最大化。消费者在决策过程中不仅会考虑当期收入,而且会考虑今后一生的收入。但是行为人却是一个短视的行为人。因为现实生活中收入是变动的,在适用性预期的框架下,前期的收入是预测未来收入的主要指标。因此消费会受到持久性收入的影响。而持久性收入又是当期收入和前期收入所决定。消费最终还是受当期收入的影响。但是无论消费是否受当期收入的影响,储蓄总是与当期收入相关。只有当消费受当期收入影响时,收入的变动会部分的转为储蓄,储蓄的增长就比较缓慢;当小费不受当期收入的影响时,收入的变动完全转化为储蓄,储蓄的增长就比较快。
3对我国近段最终储蓄率发展的解释
第一阶段:前瞻型居民在解决了温饱问题以后,收入规模的逐渐增强导致了预防性储蓄倾向增强、预防性储蓄快速增长。而且其增长速度远远超过了消费的增长速度,因此最终储蓄率在这一段时间内稳步增长
第二阶段:前瞻型居民的收入和预防性储蓄总量都达到了一定的规模,与此同时,馈赠性储蓄的边际储蓄倾向还不是很强,因此城镇中前瞻型居民的总储蓄倾向减弱。导致了最终储蓄率的下降。
第三阶段:由于馈赠性储蓄的边际储蓄倾向变大所导致的,馈赠性储蓄倾向的变大是由于城镇中前瞻型居民的收入规模进一步扩大、城镇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进一步加大而导致的。
4改进城镇居民储蓄行为的政策建议
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是城镇居民收入增长的主要保障。我国作为最具有发展前景的国家,其国内生产总值在今后的一段时间内将保持稳定、持续增长的趋势,因此城镇居民的收入水平也会相应的的持续稳定增长。另外,从现阶段来看。城镇居民的收入增长率平均在11%左右,上下浮动没有超过2%,特别在最后两年基本保持在11%的水平上,因此从现阶段的收入数据和我国的基本经济形势两个方面来看,城镇居民的收入水平会持续稳定增长,从而储蓄也会快速增长。中国储蓄的稳定增长对中国经济的长期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居民储蓄的稳定增长是中国经济保持高增长的资本来源。另一方面,中国储蓄的高速增长也给中国经济的短期增长带来了一定的不安因素。消费作为国内生产总值的重要部分,是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支柱。然而消费偏低不仅会导致内需不足,而且会突显投资在经济中地位,进而增加经济的大幅波动。
4.1运用税收政策。一方面通过个人所得税、遗产和馈赠税能够直接缩小贫富差距;另一方面,政府也能为此而筹集足够的资金,有利于其他收入再分配政策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