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矫正人员思想汇报范文1
与一般社区矫正人员相比,老年社区矫正人员在身理、心理等多方面存在更多问题,给社区矫正工作带来一定的压力。大多老年社区矫正人员文化层次偏低,法律意识淡薄,且多数为孤寡老人。一部分老年社区矫正人员,没有子女,长年缺少家庭的关爱,所以他们之中大多数人性格孤僻、怪异。又因为他们的个人经济条件较差,易出现偏激、错误的想法,迁怒于社会,严重的甚至出现敌对情绪和破坏行为。老年社区矫正人员的犯罪行为与个人多年养成的恶习及不良历史经历有关。这些人多半是“几进宫”的累犯,外加年老体衰,总抱有破罐破摔的想法。老年社区矫正人员更顾及面子,常以种种借口逃避监管。人越是到了一定年纪越是看重自己的面子,特别是一些曾经在领导岗位上工作过的老年社区矫正人员,更是一时无法适应社区矫正人员这一身份,总是以各种理由逃避监管。如,他们以身体健康为由,不参加集中教育与公益劳动;以文盲不会写字为由,拒绝上交书面思想汇报;以眼花、耳聋为由不主动电话汇报或接收工作短信。在老年社区矫正人员中,过失犯罪及利用退休前职务犯罪的呈上升趋势。
二、“三重视、三落实”
加强老年社区矫正人员监管教育力度
——重视老年社区矫正人员身心健康教育。老年人身体和心理常常会出现对现代社会生活的不适应,在心理上容易产生孤独感和失落感,特别是老年社区矫正人员,因为这一特殊身份而变得更加自卑、敏感多疑、或者变得易暴易怒。在个人不能很好控制自己的情绪,及家庭成员不能及时给予关怀与帮助时,老年社区矫正人员就会走向两个极端,一是过份地指责自己,从而让自己陷入更深的自卑自责中,不愿意面对现实生活;二是变得自私起来,整天怨天尤人、固执己见、缺乏宽容,很容易因为小事而激起不可调和的矛盾冲突,出现攻击性的言语和行为,造成人际关系紧张,有可能导致攻击性的违法犯罪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要重视老年社区矫正人员的身心健康,周市镇司法所具体措施如下:一是由司法所组织他们参加一些社区健身活动,定期组织他们学习养生保健知识;二是定期上门走访,通过聊天的方式缓解其压力,排解孤独,提高他们对心理健康的认识,增强其心理承受力和社会适应能力。
——重视老年社区矫正人员家庭亲情教育。人到暮年,最需要的就是家庭的温暖,很多老年社区矫正人员都面临这样的问题:因为自己的过错,造成家庭成员对其冷漠,甚至埋怨。尤其那些老年丧偶身边无人陪伴的社区矫正人员,当在生活中遇到挫折,没有人可以安抚;当心中郁闷时,没有人来倾听;当生病不适时,没有人来照顾。长期的内心压抑情绪一旦爆发,往往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因此重视老年社区矫正人员家庭关系是非常必要的。首先家庭成员必须作为矫正工作小组成员之一参与整个社区矫正工作;其次,对家庭成员进行中国传统道德文化教育,提高其子女的尊老养老意识;社区矫正小组要和家庭成员建立定期走访制度,及时掌握老年社区矫正人员与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及在家庭的表现情况。
——重视老年社区矫正人员的法制、思想道德教育。据调查,老年人犯罪的很多案件都是由于他们缺法律常识而造成的,尤其农村地区,老年社区矫正人员文化水平相对较低,对于法律知识非常陌生,这样很容易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所以对老年社区矫正人员开展法制、思想道德教育是非常有必要的,除了司法所每月定期开展集中教育外,各社区还根据需要自行开展个别教育,同时要鼓励老年社区矫正人员参加成人教育中心举办的老年大学教育课程。——落实个性化矫正方案。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必须掌握不同犯罪性质的老年社区矫正人员的基本情况,了解他们当前存在的心理问题和现实问题,针对他们的犯罪性质及个体心理差异,
制定个性化的矫正方案,方案要详尽。对性质较轻、思想波动性不大的,以教育说服为主;对情绪容易出现反复,有重新犯罪可能的,则要以监督管理为主,把他们列为重点矫正人员,每周必走访一次,并做详细的走访记录。针对老年社区矫正人员应以正面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矫正人员思想汇报范文2
一、基本情况
目前,全区已经累计接收各类矫正对象142名,已经解矫55名,现共有88名。其中缓刑64人;刑满释放后继续被剥夺政治权利的15人;假释6人;暂予监外执行的3人。春节、“两会”期间,对社区矫正人员逐一进行了走访帮教,组织了集中教育。平时,认真做好了日常监管,教育、考评等工作。
二、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㈠ “人户分离”现象严重。是社区矫正工作经常遇到的且较为棘手的问题。 在“人户分离”现象出现后,管理“人户分离”社区服刑人员的公安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不属于同一行政区域或属于同一行政区域而社区服刑人员已不在该区域居住,无法形成有效的合作机制,影响到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效果。
㈡基层司法所任务繁重,人员不足, 影响社区矫正工作职能发挥。现行体制下,基层司法所力量薄弱,人手缺乏,一兼多职,任务繁重,已经成为突出问题。再加上工作人员编职不一,有行政编制,有事业编制,还有镇、街道外聘人员,整体素质难以保证,业务知识缺乏。这些都严重影响了社区矫正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发挥。
㈢出现少数社区矫正对象不服监管教育的情况。少数社区矫正对象不及时到司法所报到,不按时上交思想汇报,不参加公益劳动和集中教育学习,特别是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不服监管尤其突出。我区中马街道、甬江街道和慈城镇都出现了严重不服管人员,甚至派出所民警出面打电话都不予以理睬。从而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工作建议
为保证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健康发展,我们针对上述困难和问题,提出以下工作建议:
㈠进一步完善工作运行机制,加强社区矫正的衔接工作,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作做好信息交流和情况通报。每季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
㈡区人民法院在对判后宜列入我区社区矫正组织监管的非江北区常住户籍罪犯和对判后宜列入社区矫正严管对象的江北区常住户籍的罪犯,应在判决前事先将有关情况通报住所地镇(乡、街道)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其中非江北区常住户籍的人员,要同时具备在我区有固定住所地(1年以上)、村(社区)愿意接收、本人签订保证书、有固定经济来源,判刑后工作单位仍愿意接收并担保的五种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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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完善措施
一、现阶段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
(一)实际操作缺乏具体规定
首先,矫正的主体规定不明确。虽然刑法修正案已经出台,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社区矫正的实际执行程序缺乏具体统一的规范,《刑法修正案(八)》也并未明确社区矫正的责任主体。
其次,由于缺乏具体的程序保障与惩戒措施,导致社区矫正难以执行。因为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定,通常在矫正中只有一些原则性内容,没有具体的操作程序,并且公益劳动和奖惩机制等没有具体的规章制度致使矫正对象缺乏积极性。
再次,执法主体与工作主体相分离的格局。社区矫正的工作主体是司法行政部门,执法主体则是公安机关。大部分日常工作都是由基层司法所管理,一旦矫正对象重新犯罪,工作责任的主要考核对象仍是司法行政部门,最终导致了司法行政部门即没有执行权又要为矫正对象重新罪犯的这种行为"买单",大大削弱了司法工作者的积极性。
(二)各部门工作衔接不足
在实践中,公安机关主要承担的还是维护社会稳定和打击刑事犯罪的工作,对于法律明确规定由其执行的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大多转交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并且逐渐演变成公安机关备案,司法行政机关执行的局面。但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撑和制度约束,仅靠司法行政机关来执行社区矫正在力度和力量上显得有些薄弱。事实上,由于审判与执行、执行与监督环节的沟通缺乏,协调不畅,各部门往往注重本部门局部利益,缺乏积极性与主动性,甚至不作为、推卸责任,造成监督不到位或矫正对象脱管、漏管的现象。使得司法行政部门工作效率低下,难以真正实现社区矫正的效果。
(三)日常管理工作不足
《刑法》对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为:"(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但在实践中,这一规定具体表现为每月一次思想汇报,而关于会客的规定在社区环境下基本难以执行。很明显,在只需每月一次思想汇报、外出请假的情况下,矫正对象平时的情况就难以掌握,至于矫正对象是否产生了新的问题,需要什么新的帮助,就更难掌握。这种较为虚化的形式主义不仅可能使犯罪人员在刑意识弱化,而且可能使他们在某些特定情景下重新犯罪。
(四)考核机制影响矫正工作者的积极性
司法局对基层司法所在实际考评中,往往通过重犯率、脱管漏管率等少数指标进行简单衡量和评比。就重新犯罪率而言,如果矫正工作者所监管的矫正对象只要有一人重犯,此矫正工作者当月会被扣除相应奖金。对于基层司法所来说,管辖范围较小,需要矫正对象的总人数不多,如有一人再犯罪,下达指标可能立即突破。这种考评机制过于简单化,问责对象直接就是司法所,而不会综合考虑各方面情况。导致矫正工作者消极对待,"只要保证矫正人员在矫正期限内不犯事就行",工作积极性被极大地抑制了,即使做再多工作,也会因为一个再犯或脱管漏管而被全部否决。
(五)社区群众参与性不高
社区参与的积极性是社区矫正具体实施中的一个重要前提。从我国现阶段来看,社区矫正中的"社区"实际上是以政府为主导和核心,基本上等同于行政区划的概念,主要是街道、镇、乡等,社区矫正的组织主要是基层司法所。因此,当前社区矫正基本上是政府行为,社区以及其他社会各界的参与度极低。
此外,由于社区群众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性质认识不足,大部分社区群众对矫正对象回归社区存在戒备之心,他们通常认为罪犯都应当被关押在监狱之中,对罪犯在社区服刑顾虑较多,排斥心理较重,不愿与矫正对象有过多的接触。
二、应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相关建议
(一)规范执行主体及工作程序
《刑法修正案(八)》明确将"社区矫正"纳入其中,使得社区矫正有了效力层级更高的法律依据,但相关规定过于分散和粗浅,可执行性不强,必须完善立法,须以专门法对社区矫正予以规范。在制定专门法时,应结合全国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实际状况和发展趋势,以及现代社区矫正制度的基本要求,学习借鉴国外立法的有益经验,对社区矫正的性质、对象、管理、保障、程序以及社区矫正机构和人员的设置、职责、权利和义务,执法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都要作出明确规定,以实现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二)加强各环节工作内容
首先,法律文书的移交是防止因法律文书移交环节出现问题而导致缺管、漏管现象的出现。应加强司法所与公安派出所、社区的工作衔接,切实执行定期例会制度、情况通报制度、核查核对制度。其次,建立完善的档案信息,了解每个矫正对象的真实资料,便于因人施矫的矫正工作开展,严格实行一人一档。再次,以个性化教育为主、集中教育为辅。针对每个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进度,及时运用最适宜的矫正方案。除每月定期的集中教育,应将工作重心放在个性化教育上,针对不同的矫正对象制定相应的矫正方案,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地与矫正对象进行当面谈话,主要询问其生活、工作、思想及情绪状况,并进行相关法规政策和形势教育,有效地帮助矫正对象解决实际困难。
(三)建立完善的矫正队伍
在不断提高社区矫正人员的专业性上,也需对社区矫正志愿者开展适当的专业培训。相对于司法工作者来说,志愿者所处的地位更容易被矫正对象所接纳与信任,能够更好地促进志愿者与矫正对象之间的沟通交流。
在矫正工作中,除了专业的矫正工作人员和社工志愿者们,社区居委也有着紧密的协作关系。社区居委扎根于社区,与矫正人员也有较多的日常接触。矫正工作者想了解矫正对象近况又因矫正对象不愿如实告知时就可与居委会联系。社区矫正的实施仅仅依靠社区矫正人员显然有限,还应壮大其队伍,组成一个由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等各方力量参与的社会团体。
(四)提高宣传力度
我国社区矫正工作起步较晚,不少人受传统"报应思想"的影响较深,服刑人员也并不了解社区矫正的真正意义且不愿配合。因此,社区矫正需加强对外宣传,尽快让社区矫正这一理念深入民心。应当经过实证调查,举例出社区矫正在有效矫正罪犯、节省行刑成本、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等方面的科学数据,并推出一些典型的成功案例,向各方面进行宣传,可以借助法制宣传日,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让全社会了解、认识到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意义,在理解的基础上支持这项工作的开展,吸引更多的志愿者加入社区矫正队。
参考文献:
矫正人员思想汇报范文4
【关键词】缓刑再犯;严重脱管;判前社会调查。
自2010 年全省法院开展排头兵竞赛活动以来,宝安法院在非监禁刑扩大适用上一直走在深圳市法院前列。2011 年 1-10 月份宝安法院判处非监禁刑人数为 1256 人,判处缓刑人数为 1112人,非监禁刑适用率为23.13%。对推动深圳市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排头兵,化解基层矛盾,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先进城市及宝安区加快特区一体化,建设和谐幸福宝安作出了一定的贡献。
但从 2008 年至 2011 年 10 月份,宝安法院判处缓刑的 1931名罪犯中有 8 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或者是在缓刑考验期内被行政拘留,被宝安法院撤销缓刑,即缓刑再犯。虽缓刑再犯人数少,比率低,在全国亦属于很低的水平。然缓刑再犯的出现,说明我们的社区矫正制度和缓刑再犯防范机制存在一定的不足,我们有必要予以全面审视并引起足够的重视。
一、缓刑再犯的特点。
通过对以上8 名缓刑再犯进行分析,笔者发现其呈现出如下共同特点:
1、上述缓刑再犯罪犯均来自广东省非珠三角地区或内地省份,均未拥有深圳户籍。
2、社区矫正办和法院尚未开展成年犯的“判前社会调查”工作。
3、上述缓刑再犯罪犯在宣告缓刑后,均继续留在深圳,绝大多数罪犯仍居住在犯罪前场所或附近。
4、上述缓刑再犯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间内,均未曾接受任何形式的缓刑监管或是社区矫正,存在严重脱离监管情形。
5、上述缓刑再犯罪犯中有 4 人宣告缓刑后,又在同一地点或附近地点再犯同类犯罪。有 3 人宣告缓刑后,虽然没有实施相同性质的犯罪,但其犯罪地点亦在首次犯罪地附近或相邻的街道办。
二、出现缓刑再犯的原因。
1、现阶段,我国包括深圳市,尚未普遍实施“判前社会调查”制度。判前社会调查制度是适用缓刑的重要参考依据,是实行社区矫正的关键环节,可以为法院提供作出判决的依据,同时也可以为社区矫正人员对罪犯进行有效监管提供参考资料,帮助社区矫正人员对罪犯进行分类,实施风险管理。但囿于多方面的主客观原因,社区矫正机构和法院尚未普遍实施判前社会调查制度。
2、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严重脱管。
人户分离是造成脱管的主要原因。
深圳是个移民城市,外来人口占大多数,他们长期在深圳工作生活,却没有深圳户籍。外地户籍被告人宣告缓刑后大多数并未回到原籍,而是继续留在深圳务工生活,户籍地的监管无法落实。
而深圳市社区矫正机构社区矫正的对象仅限于拥有本地户籍并在深圳市长期居住的人员。
所以造成外地户籍缓刑罪犯严重脱管。
3、社区矫正制度和体系不完善。
主要表现在社区矫正主体人力物力不足、社区矫正队伍职业化和专业化程度不高、社区矫正内容单一。
三、防范缓刑再犯的对策及建议。
1、建立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建设多层次高素质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为了保证社区矫正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使管理、矫正工作顺利开展,应改变目前基层司法所作为社区矫正主体的这一模式,必须由专职、专业、独立的刑罚执行机构来进行社区矫正的管理。建立多层次高素质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因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复杂性、专业性,所以在人员素质方面对社区矫正人员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应配备一支涵盖法学、心理学、教育学、医学、社会学等方面专业人才的队伍。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探索建立“三支队伍”,建立社区矫正人员、社工、义工的立体帮教网络。
2、建立和完善判前社会调查制度。应借鉴美国和香港的经验,设立类似的“判前评估专案小组”,作为社区矫正机构的内设部门,代表社区矫正机构进行判前社会调查,提交是否适合羁押的报告。借鉴美国的“PSI”制度,完善判前社会调查报告制度。
3、完善社区矫正内容和措施,增设社区服务刑种。目前街道司法所承担的社区矫正的内容主要是组织公益劳动、法制教育、个别谈话、个别回访、思想汇报。对矫正对象的心理健康、就业、回归社会等社区矫正的核心内容的关注尚显不足,应加强这些方面的矫正措施和内容。借鉴香港地区比较完备的社区矫正规范,探索“中间制裁”形式,如扩大适用禁止令、监督履行赔偿义务,增设社区服务刑种等。
4、探索建立缓刑听证程序。探索建立缓刑听证程序,将缓刑的适用纳入法庭辩论环节,扩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被害人、辩护人、人及社区居民代表、社区工作人员的参与,特别是保障社区居民代表、社区工作人员的充分发言权和听证权。听证主要围绕被告人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评估、社区矫正改造可行性评估。听证会意见和建议作为法官对于是否适应缓刑的参考。
5、探索将符合条件的非深户籍缓刑罪犯纳入到深圳社区矫正中来。有必要对社区矫正的原则进行再审视,实行以“属地管辖”为主,以“居住地管辖”为辅的社区矫正原则。将持有深圳市居住证、在深圳学习生活工作一年以上,或者是与深圳市企事业单位签署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非深圳户籍人员都纳入到深圳的社区矫正体系中来。
【参考文献】
[1]高绍先《中国刑法史精要》[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467.
矫正人员思想汇报范文5
一、积极开展人民调解活动
今年,区提出开展“转型升级提升年”、“社会矛盾化解年”、“基层基础建设年”的活动,根据“社会矛盾化解年”活动要求,街道司法所在全街道范围组织辖区个社区开展2次大型矛盾纠纷排查调解活动,对排查的矛盾纠纷要求每月上报,社区能够调节的在社区调解,社区不能调节的由街道组织相关部门调解,街道司法所不能调解的上报区,申请上级司法部门协助调解。今年,街道把人民调解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治本环节来抓,积极发挥人民调解作用,充分化解人民矛盾,为辖区居民提供了安居乐业的生活环境。
2010年全年,街道共调解矛盾纠纷起,调解率,成功率。在调解中心调节的纠纷共有件,成功调解件,占全部纠纷的。
二、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根据全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计划安排,今年区所有乡街必须全面开展社区矫正个工作,由于我街道拆迁,社区矫正工作迟迟未能正式开展,为了做好社区矫正工作,街道司法所做了大量工作。
1、建立工作机构
按照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要求,我们在交接前成立以街道主任为组长的街道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交接后一周内组建了一支由社区综治干部和妇女干部组成的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在司法所人员和社区民警组织下开展工作。
2、建立了相关工作制度
按照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加强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确保刑罚的有效实施,制定了《街道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街道社区矫正加(扣)分细则》《街道社区矫正月度考核评议方案》《街道“5+1”监管机制方案》等制度;
3、司法所逐一对矫正对象进行分析,制定矫治个案。通过定期谈话、专家心理咨询、社会帮教、公益劳动等多种形式加强对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正工作。
4、完善社区矫正硬件设施
办公用房紧张是街道的一大问题,在市司法局及开发区综治办的组织协调下,街道领导非常重视街道司法工作,司法所长积极与领导沟通解决办公用房问题。班子成员会议商议解决社区矫正办公用房问题,最终在领导的协调下,腾出了社区矫正办公室、教育室、谈话室以及资料档案室,合计面积达到余平方,并配备了相应的办公设备,为司法所工作提供了硬件保障。
5、建立了社区矫正对象档案,一人一档。档案内容包括:判决书、裁定书、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矫正对象情况登记表;矫治方案;思想汇报、等有关材料。
自交接以来,街道共接收了名社区矫正对象,分布在街道下辖的各社区,其中:缓刑人,假释人,剥夺政治权利1人。到目前为止,有v人正在接受矫正。犯罪类型分别为:危害公共安全罪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3人,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民利罪3人,侵犯财产罪6人,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罪6人,贪污贿赂罪2人。到日前为止,名矫正对象未发生重新违法犯罪现象。
三、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做好普法工作
法制宣传教育是街道司法所的重点工作,为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推进依法治理进程,建立健全了普法、学法制度,街道充分利用横幅、法制讲座、简报、标语、社区橱窗、黑板报以及市民学校等形式,加大了对普法工作的宣传力度。按照“五五”普法工作计划,积极落实各项工作。全年,共开展法律宣传活动次,印发宣传资料余份,制作法制宣传横幅条、标语宣传条,社区黑板报期。
为努力提高居民法律意识,今年,我所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制教育活动,在辖区各社区广泛开展了《物权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条例》、《禁毒法》、反警示教育等法律宣传活动。如举办法制图片巡展、趣味普法活动、法律咨询活动、组织观看法制电影电视录像、举办法制讲座等,有效地提高了群众学法、用法的兴趣。通过以上活动的落实,使我所普法工作开展的既扎扎实实,又轰轰烈烈,取得了预期的效果。全年开展普法教育活动次,受教育人数。
四、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相对于社区矫正对象,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相对要宽松一些,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而放松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归正人员的管理同样是司法所的主要工作之一。为提高对刑满释放人员的管理,我们采取分职业、分年龄、分社区的帮教方式,确保安置帮教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目前,我街道共有刑满释放人员人,分布在辖区7个社区,各社区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在街道司法所的协调下,本着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有序的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的接茬教育和就业安置工作,有效的预防了归正人员重新犯罪。
五、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1、个别社区调委会业务水平有待提高,未能起到的“第一道防线”作用。
2、社区矫正工作开展后,矫正对象逐渐增多,街道工作人员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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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社区;社区矫正;社会资源;非监禁刑罚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1)34-0130-03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社区矫正主要适用于下列罪犯: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管制的罪犯;被人民法院宣告缓刑的罪犯;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假释的罪犯;经人民法院或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具体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刑满释放后继续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
从2003年7月开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为使此项工作稳步推进,首先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和山东等省市试点。200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2010年5月14日,辽宁省社区矫正工作会议召开,大连、本溪两市将作为试点城市,我省其他城市也将选择一区一县,两个街道,两个乡镇作为试点,2012年将在全省铺开。
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是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而进行的一项刑罚执行制度改革,是我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这项工作对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区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既是现代社区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现代社区应承担的一项重要职责。
为了作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为2012年全省全面实行社区矫正工作作好准备,我们通过调查问卷的形式,对抚顺市社区矫正工作进行调查。
一、调查问卷反映的基本情况介绍
抚顺市现有36个街道、47个乡镇,301个社区,其中城市社区为262个,新抚区50个,望花区70个,东洲区57个,顺城区67个,抚顺经济开发区8个,胜利经济开发区10个,三县城镇社区39个。除三县城镇社区外,基本上覆盖了整个城市社区。
1.城市社区需要矫正人员的数量以及变化趋势。通过调查问卷了解到在抚顺市城市社区除平山街道和张甸街道目前无需要矫正人员外,需要在社区进行矫正人员的数量大约是:690人左右,最多的是新抚街道(下辖8个社区)有130人,最少的是章党街道(下辖5个社区)有2人。
调查中,有23个街道反映社区矫正人员的数量变化呈现逐年增加的趋势,这23个街道约涉及163个社区,约占全部社区的62%,其余11个街道反映呈现逐年减少的趋势。
2.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当前社区矫正工作中普遍突出存在的问题是:社区矫正对象不好管理,工作开展难度大。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很复杂,我们通过问卷进行了调查,按调查的结果进行了排序,以下是造成社区矫正工作难以开展,反映比较普遍的原因。一是没有相应的立法;二是缺乏相应的管理机构和人员;三是缺乏相应的管理资金;四是矫正人员没有相应的社会保障机制;五是安排就业难度大。
上述五个方面的原因,在发出的调查问卷中占到了95%以上。矫正工作人员不足,现有人员急需培训,缺乏社会志愿者等也占到了发出调查问卷的70%以上。
此外,如何消除当地工作人员以及群众对矫正对象的恐惧、排斥和歧视,如何安抚矫正对象的家庭和本人的某些危害性的情绪,增加社会对矫正对象以及其家庭成员的认同感,为某些有家庭困难且符合条件的矫正对象办理低保等也占到了发出调查问卷的55%左右,这些问题,也成为社区矫正工作难以顺利开展的障碍性因素。
二、社区矫正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社区矫正工作没有相应立法,是矫正对象不好管理的原因之一,尤其被剥夺政治权利类矫正对象不好管理。社区矫正是从国外借鉴而来,目前中国还没有立法。实践中,司法所实行社区矫正工作缺乏法律依据,权威性也不高。在假释、缓刑、管制、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等情况中,除“执行缓刑时,公安机关将罪犯交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考察”(《刑事诉讼法》217条)尚有法律依据外,其他的社区矫正方式都没有提到基层组织或别的组织可以参与刑罚的执行。对于矫正对象而言,让他们服从社区组织管理、按时报到、按时交思想汇报,有些矫正对象能够接受,有些矫正对象不能接受。他们认为自己不违法犯罪就可以了,凭什么要到社区组织去报到、去接受管理。尤其是被剥夺政治权利类的矫正对象,按照法律规定,被剥夺的政治权利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不得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结社活动;不得接受采访、发表演说;不得在境内外发表、出版、发行有损国家荣誉、利益或者其他有社会危害性的言论、书籍、音像制品等;不得担任国家机关职务;不得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对于这些主刑已经执行完毕的矫正对象,这些权利与他们关系不大,是否享有这些权利对他们而言无所谓。所以,如果他们不服从管理,社区矫正组织就没有更好的管理办法,也没有相应的制裁措施。
2.缺乏专门管理机构和专业人员,现有管理主体多样复杂,各个部门之间不能很好地协调配合,使得社区矫正工作难以正常顺利地开展。按照两高、两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公、检、法、司、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的共同配合,但由于多种原因,有些部门未能充分履行职责。如,按照《通知》规定,公安机关在社区矫正中“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加强对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依法履行有关法律程序。对违反监督、考察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对重新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依法处理。”但在实践中,由于矫正对象的实际执行主体是司法局,但还需要公、检、法、司、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的共同配合才可以顺利开展矫正工作,所以,上述这些部门一旦不能积极有效配合,矫正工作就无法正常进行。特别是《通知》中对公安机关的职责规定的不是很明确,所以,公安机关的管理力度就不像原来管理“五类人员”那样力度大。此外,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照规定应该承担对矫正对象的技能培训任务,但在实践中,这项工作开展得非常有限,有些干脆就没有开展此项工作。
此外,司法所在工作执行中,没有强制措施作保障,对不配合、表现不好的矫正对象没有严厉的惩罚手段,也缺乏权威性。
3.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缺乏法律和政策性保障。没有专门的社区矫正经费投入,虽然一些地区将社区矫正经费纳入了财政预算,但就我市情况而言仍主要靠政府临时性拨款或挤占其他业务经费,无法满足工作需要,制约了社区矫正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4.社会保障体系没有建立,也是造成矫正对象不好管理的重要原因。有些矫正对象被释放后,家庭不接受他(有的甚至就没有家),这些矫正对象由于没有一技之长,加之自身有“污点”,找工作很困难。此时,再叫他们到社区矫正组织去报到、去接受管理,使得他们有抵触情绪。他们认为,既然组织要管,就都给管了,包括帮助找工作,找住处等,如果管不了这些实际问题,那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意义不大。
5.安排就业难度大,让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又不好组织,且效果不佳。实践中由于政府和社会没有为矫正人员提供专门的就业基地,法律也没有规定一些适合的企业和社会组织负有接受安排矫正人员的义务,加之社会总体就业环境影响,所以,安排矫正人员就业难度非常大。按照规定,社区矫正对象要定期参加社会公益劳动。但在实践中,参加什么样的公益劳动,如何组织,是个难题,实践中,有的街道社区,组织矫正对象擦楼道、清理小广告等,但由于社区矫正对象分散,组织起来很困难,而且,即便组织起来,效果也不是很好,有人不愿意参加这样的公益劳动,认为自己可以找工作做,没有必要参加这种在别人监督下的集体劳动,这样有伤自尊心。
三、对策建议
调查中,在目前尚无统一的《社区矫正法》情况下,对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从抚顺市的实际情况出发,提出以下建议。
1.建立健全符合开展实际工作的矫正组织体系。机构队伍建设是组织保证,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建立专门的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管理。应由市政法委牵头,成立矫正工作委员会,矫正工作委员会由公安局、检察院、司法局联合组成,具体分工为:
市公安局作为社区矫正执法主体的身份不变,依法办理刑事诉讼法、监狱法规定的相关法律手续,实施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包括对重新犯罪的矫正对象依法及时处理,对违法有关规定,脱离监控范围的矫正对象依法进行抓捕。
市司法局负责矫正工作的组织实施,成立联合办公室,各街道、乡镇成立以基层司法所为主,有当地公安民警参加的社区矫正工作组,具体负责社区矫正工作。
司法所具体负责对本辖区矫正对象进行帮教,解决一些生活方面的问题,监狱警察协助司法所具体实施矫正工作,其职责主要是,协助司法所开展对矫正对象的日常工作,对矫正对象进行考核,对违反规定的矫正人员及时收监,会同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假释,协助当地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或及时依法抓捕,派驻社区的监狱警察,行政上隶属于监狱,业务上接受当地街道、司法所的领导。
检察机关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监督。
2.规范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律手续材料、规范工作流程。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是确保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运行的关键。对于社区矫正,要严格规范各种手续,确保材料齐全。要做好公、检、法、司等部门之间的衔接,确保从外省市回来的矫正对象,及时纳入矫正范围,并把有关材料及时补充完整。按照规定,每一个需要社区矫正对象的相应手续材料是不同的。法院宣告缓刑的人要有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矫正对象接受矫正的保证书等,而从监狱回来的被剥夺政治权利类矫正对象,则要有判决书、释放证明等材料。但在实践中,有些对象的材料不齐全,有的只有一张释放证明。这就给矫正组织为每一名矫正对象制定矫正计划、矫正方案造成困难,影响了矫正质量。因此,只有建立健全社区服刑人员接收、管理、考核、奖惩、解除矫正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制度,统一文书格式,加强档案管理,确保国家刑罚依法规范执行。
此外,在目前没有立法的情况下,鉴于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原因、刑种、矫正期限、个人经历、需求不同,管理和教育的侧重和方式也应有所不同,建议对矫正对象实行分类管理、分阶段教育。
3.建立专群结合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加强社区矫正组织的辅助力量。要建立专业矫正力量与社会矫正力量相结合的矫正工作队伍。充实司法所工作力量,确保既有专职人员从事社区矫正工作;提高专职人员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同时也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建立健全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的聘用、管理、考核、激励机制。社区矫正工作是在社区实行的一种矫正罪犯的刑罚执行方式,所以应最大限度地发挥社区的作用,整合社区资源。为使兼职矫正力量既便于组织和管理,又能更好地发挥作用,建议应该重点招聘公、检、法、司以及心理咨询等部门的退休人员,因为他们既有工作经验,又有时间和精力,他们能够胜任此项工作。除此之外,还应充分发挥矫正人员的近亲属和所在单位人员的力量。
4.建立社会保障体系,解决社区服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实行社区矫正的目的是使矫正对象尽快融入社会,使其不再重新犯罪,成为社会的新生力量。但使他们融入社会的前提是社会、家庭要接纳他们,保证他们基本的生活。这就要求建立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对于一些生活确实没保障的人,政府应该为他们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金,解除后顾之忧,避免他们重新走上犯罪道路。这需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整合社会资源和力量,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帮困扶助,以解决社区服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5.建立正常的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制度,矫正经费应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社区矫正经费的保障制度,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经费、行政运行经费、办案业务经费、业务装备经费等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并根据工作发展的需要,建立社区矫正经费动态增长机制。加大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力度,是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深入开展的基础性条件。社区矫正是国家刑罚执行工作,社区矫正经费应当由国家全额保障。
6.建立矫正信息网络,采用多种途径和方法,探索分类矫正,严格管控措施,避免发生脱管、漏管,防止重新违法犯罪。教育矫正、监督管理、帮困扶助集中体现了社区矫正工作的特点和优势,是社区矫正的基础性工作。要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完善教育改造措施和方法,要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思想、法制、社会公德等教育、加强心理矫正、监督管理等措施和方法,针对其不同的犯罪类型和风险等级,探索分类矫正方法,增强其认罪悔罪意识,提高社会责任感,促使其顺利回归和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