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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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范文1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范例单位名称:

地址: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的法定代表人。为委托监理的工程,签署投标文件,进行合同谈判、签署合同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兹证明,_____________________先生/女士在我公司任____________职务,系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设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签署投标文件、进行合同谈判、签署合同和处理与之相关的一切事物。

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先生/女士的个人情况:

姓 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身份证明文件: (身份证明文件名称及编号)

特此证明。

公司名称(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说明:

法定代表人指投标人所在国合法注册文件上的法定代表人(境内设计机构)或企业负责人(境外设计机构)。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法人名称:

地 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的法定代表人。前往参加 工程的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设备)投标活动及签订工程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设备)承包合同,特此证明。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范文2

法人代表(单位负责人)委托证明书

委托人:

任职单位: 职务:

身份证号码:

住址: 邮编:

联系电话:

受委托人:

任职单位: 职务:

身份证号码:

住址: 邮编:

联系电话:

受委托人:

任职单位: 职务:

身份证号码:

住址: 邮编:

联系电话:

委托事项:在我方办理 一事中,为我方人,法人代表人证明书。

委托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委托权限:

委托人签名:

受委托人同意接受上述委托。

受委托人签名:

受委托人签名:

年 月 日

企业法人代表人任职证明

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

兹证明________同志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经正式任命(选举、聘任)拟在_____________担任________职务,根据章程代表企业法人行使职权。该同志不是(是)党史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干部(退离休干部)兼任职。

兼任其他职务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特此证明,法人代表证明书《法人代表人证明书》。

从事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 从事管理部门(公章)

注①另附前任职务的免职文件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②另附身份证复印件

在我 任 职务,是

我 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年 月 日

(公章)

附:法定代表人住址:

电话:

注:本件的年月日上方应写明单位全称,加盖公章后递交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格式一)

__________________在我单位任_________-职务,特此证明。

单位(盖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格式二)

_______,经(某单位任命或选举),出任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系该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该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限自__年月日至_____年月日。

特此证明。

__________(盖章)

负责人签名: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1.格式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姓名、性别、年龄)在我公司(或者企业、单位)任×××(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是我公司(或者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公司(单位全称加盖公章)

×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范文3

XXX国土资源局:

经认真审阅X国土资源公告[20XX] 号经开区城南街道群文村3、7、8、10、13、14社地块的国有土地交易文件,明确知晓交易文件之条款,我们愿意遵守该交易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交易文件内容和土地现状无异议并全面接受。

我们申请参与该地块竞买,并授权___(身份证号:_________)为我方全权代表。

我们在提交本申请时,已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履约保证金人民币_伍佰壹拾肆万元存入你单位指定的帐号。

我们承诺:如能竞得,在签订有关成交确认书后,保证按时缴纳有关费用,签订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 出 让合同》,否则,视我方违约,你方可取消我们的竞得资格,全部保证金不予退回,并由我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竞买人(盖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名)______

委托人______

地 址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

申请时间___年__月__日

-------

竞买申请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

竞买申请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

填写日期:____ 年__ 月__日

竞买申请书二:竞买申请书

_____国土资源管理局:

经认真审阅贵局土地使用权拍卖文件,并实地踏勘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的地块后,我们愿意遵守土地使用权拍卖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拍卖成交确认书》、《____________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____________土地投资开发协议书》无异议,我们申请参加贵局于_____年___月____日______时整在____________举行的上述土地使用权拍卖会并参与竞买。

附:1.营业执照副本;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3.法人代表身份证影印件(竞买人为个人的只须提供身份证影印件)。

我们愿意支付本次竞买的履约保证金人民币____________万元(附支票/汇票)。

如能竞买成交,我们保证即时与贵局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____________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____________土地投资开发协议书》,并于______日内付清全部成交价。否则,履约保证金可由贵局没收,并由我们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竞买人盖章:____________竞买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名: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

竞买人盖章:____________竞买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名: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书填写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竞买申请书三:竞买申请书

湖州市国土资源局:

经认真阅读编号为号地块的《拍卖文件》并实地踏勘出让土地后,我方确认已充分、全面地了解拟出让地块的土地现状。我方完全接受并愿意遵守你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文件》中的规定和要求,对你局关于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所有文件及拟出让地块的土地交付条件均无异议。

我方现正式申请参加你局于年 月 日在湖州市招投标中心举行的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挂牌)出让活动。

我方愿意按 《拍卖文件》规定,交纳保证金人民币万元。

若能竞得该地块,我方保证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履行全部义务。

若我方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出现不能按期付款或有其他违约行为,我方愿意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

特此申请和承诺。

附件:

申请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名):

联系人:电话: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范文4

一、工程投标承诺书范本格式(相关阅读:投标服务承诺书)

投 标 承 诺 书

致招标人:

我方决定参加贵方**乡**村上塘组文化活动中心建设工程的公开招标,并完全接受贵方与招标公告一并发出的“投标人须知”中的所有内容。为此,我方作出如下承诺:

1、我方同意接受贵方提出的本工程招标中要约合理低价,我方报价为人民币壹拾捌 万玖仟元整;并同意中标后按照贵方“投标人须知”第3条确定的原则以及《南昌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贵方签订固定单价的工程承包合同。

2、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在 180 日历天内完成并移交本工程,质量达到 设计标准的要求。

3、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派出合格的项目管理班子组织本工程的实施。

4、我方保证在收到贵方中标通知书 叁天内或在签订合同前壹天内,向贵方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担保金额不低于中标价的 5 %。

5、我方保证在中标后叁天内编制完成本工程实施的施工组织设计,并得到贵方的认可。

6、我方保证严格按照经贵方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

7、我方保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决不挂靠、转包、违法分包。

8、我方保证对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和根据需要增减的工程项目,严格按照双方合同的有关规定计量和计价,并保证接受贵方要求完成变更或增减的所有工程内容。

9、我方承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内容与贵方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价为中标人的投标报价,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履约期间不向他人转让本工程,也不会将中标工程肢解后分项转让。

10、我方若违反上述承诺之一的,愿承担一切责任并接受有关处罚。

11、我方投标担保的凭证原件(招标人出具的收讫投标保证金的凭证)与本承诺书同时递交。担保金额为 人民币壹仟元(大写), ¥1000.00 元(小写)。

附:1、招标人出具的收讫投标保证金的凭证原件;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范文5

深圳房屋租赁合同范本标准版

出租人(甲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承租人(乙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一)房屋坐落于南京市 区(县) 街道办事处(乡镇),建筑面积 平方米。

(二)房屋权属状况:甲方持有 (房屋所有权证/ 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 其他房屋来源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 或房屋来源证明名称:

,房屋所有权人(公有住房承租人、购房人)姓名或名称: ,房屋(是/ 否) 已设定了抵押。

第二条 房屋租赁情况及登记备案

(一)租赁用途: ;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居住人数为: ,最多不超过 人。

(二)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甲方应自与乙方订立本合同之日起7日内,到房屋所在律师地的社区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对多人居住的,乙方应将居住人员情况告知甲方,甲方应建立居住人员登记簿,并按规定报送服务站。本合同变更或者终止的,甲方应自合同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5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办理登记变更、注销手续。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乙方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日内告知服务站,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居住人员中有外地来京人员的,甲方应提供相关证明,督促和协助乙方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证;居住人员中有境外人员的,(甲方 /乙方)应自订立本合同之时起24小时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住宿登记手续。

租赁用途为非居住的,甲方应自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手续。

第三条 租赁期限

(一)房屋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 年个月。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房屋交割清单》(见附件一)经甲乙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及 后视为交付完成。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乙方继续承租的,应提前 日向甲方提出(书面 / 口头)续租要求,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四条 租金及押金

(一)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 元/(月/ 季/ 半年/ 年),租金总计:人民币 元整(?: )

支付方式:(现金/转账支票/银行汇款),押 付 ,各期租金支付日期: , , .

(二)押金:人民币 元整 (?: )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给乙方。

第五条 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

租赁期内的下列费用中, 由甲方承担, 由乙方承担:(1)水费(2)电费(3)电话费(4)电视收视费(5)供暖费(6)燃气费(7)物业管理费(8)房屋租赁税费(9)卫生费(10)上网费(11)车位费(12)室内设施维修费(13) 费用。

本合同中未列明的与房屋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如乙方垫付了应由甲方支付的费用,甲方应根据乙方出示的相关缴费凭据向乙方返还相应费用。

第六条 房屋维护及维修

(一)甲方应保证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承租人保证遵守国家、北京市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规约。

(二)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应共同保障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

1、对于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 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因维修房屋影响乙方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2、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转租

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在租赁期内将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并就受转租人的行为向甲方承担责任。

第八条 合同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迟延交付房屋达 日的。

2、交付的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影响乙方安全、健康的。

3、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房屋的。

4、 .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 日的。

2、欠缴各项费用达 元的。

3、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并拒不赔偿的。

6、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7、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

8、 .

(五)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有第八条第三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有第八条第四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将房屋恢复原状或赔偿相应损失。

(二)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房屋的,或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 日通知对方,并按月租金的 %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甲方还应退还相应的租金。

(三)因甲方未按约定履行维修义务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或者乙方不按约定支付租金但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的,以及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返还房屋的,应按 标准支付违约金。

(五) .

第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 份,其中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 执 份。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租人(甲方)签章: 承租人(乙方)签章:

委托人 : 国籍:

联系方式: 委托人: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深圳房屋租赁合同办理程序

一、单位房屋须提交

1、 产权证明[红线图、《建筑许可证》、购房合同等]复印件(验原件)

2 、营业执照及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3、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

4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5、 委托下属单位经营的房出租须提交房屋所有权人书面委托证明(原件)

二、私人房屋出租须提交

1、 产权证明[红线图、 《建筑许可证》、购房合同等]复印件(验原件)

2、 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3、 属共有权房屋,需提供共有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原件承租方

三、单位承租须提交

1、营业执照及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2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4、委托他人办理登记的需提交法人代表授权证明书及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四、个人承租须提交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范文6

同一房屋被非法过户,四易其主

1993年12月23日南通市房屋建设开发公司的房屋产权移交表表明:起凤街17号店面房(72.36平方米)系私房产权调换,产权划归罗培。使用人为海波经营部罗培,营业执照表明,海波经营部的法定代表人也为罗培。

而如今,起凤街17号的房主为郭美云,她是2000年6月从启东市汇龙城市信用合作社“过户”来的;信用社是在1998年9月从启东市生产资料服务公司“过户”来的;启东生资服务公司是1995年12月8日从南通市海波经营部的员工唐桂华通过三份材料即《房地产买卖契约》、南通市崇川区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崇川裁字(95)第1号《裁决书》、南通中级法院执行庭1995年11月29日的《书面通知》由南通市房产管理局产权监理处(房交所)“监证过户”来的。

接到罗培的投诉后,记者进行了实地调查。罗培表示,当时南通市房管局产权监理处根本没有根据工商仲裁书执行。后该裁决书被南通中院撤销。工商裁决书裁决贷款方(人民银行)可拍卖或转让起凤街17号房,根本没有授权唐桂华卖房,海波经营部也从未委托任何人与启东生资公司签订过《房地产买卖契约》。唐桂华冒名已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也没有海波经营部的公章,更没有法定代表人罗培的签名或盖章。没有产权人签字盖章的《房地产买卖契约》,却被南通市房交所签证办理了房屋过户。

1993年9月4日南通市海波经营部聘请唐桂华为副经理。1994年5月20日海波经营部全权委托唐桂华只是办理“关于抵押贷款的有关事宜,(时限)至归还本金之日止。”这份委托书上加盖了海波经营部的公章和罗培的私章。1995年1月13日唐桂华就是冒用了这份“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南通人行证券抵押处陆宣平在工商局仲裁委的主持下于当天签订了《申请仲裁协议》,其有关资料还是在第二天(14日)才向仲裁委提交。

1995年2月17日唐桂华还以此冒名在南通市房地产交易所监证下和启东市生资公司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成交价为23万元,余款被唐桂华私自转移。

调查中,罗培告诉记者,原来在1994年5月21日海波经营部和南通人民银行证券抵押处签订《抵押贷款合同》约定:海波经营部以起凤街17号房为抵押,向证券抵押处贷款15万元,期限从1994年5月21日至8月19日止,月利息3%。证券抵押处于当天发放贷款13.65万元,海波经营部又于8月18日付息4500元并双方协商一致将贷款到期日延长至9月18日。贷款期满后,海波经营部于10月13日还款2万元,14日还款3万元,余款当时未能归还。

1994年12月11日南通人行证券抵押处向崇川法院诉讼判海波经营部归还贷款本息;

1995年1月17日证券抵押处以“本处由于发生新情况,决定撤诉。”在同日崇川法院就作出撤诉的崇经初字第450号民事裁定,但卷宗中一直没有向海波经营部送达该裁定的回执,其间海波经营部以及罗培一直蒙在鼓里。

可是,1995年1月13日(按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期间或没有作出裁决前,当事人不得申请工商仲裁),证券抵押处陆宣平仍和海波经营部员工唐桂华以及唐委托的金融律师事务所的李世盛去申请工商仲裁,那次工商仲裁,海波经营部及其法定代表人罗培根本不知道,也根本没授权任何人去仲裁。

然而,在这种明显违法的情况下,1995年1月19日工商仲裁竟当庭作出(95)第1号裁决:1、借款方归还贷款本息共计116416元;2、贷款方(人民银行)有权将起凤街17号房拍卖或转让他人,所得款项在贷款方收回116416元和600元仲裁费后,多余款项由唐桂华保管,资金划到南通市农行海港营业所南通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崇川管理站的833908010009账号上;3、仲裁费600元由借款方承担。

1995年1月24日证券抵押处陆宣平和唐桂华代表双方签收了《裁决书》,而真正的海波经营部的法定代表人罗培直到2001年8月23日才收到《裁决书》。罗培向崇川工商局讨要说法,崇川区工商局却以找不到仲裁卷宗为由整整向受害者罗培隐瞒了六年零七个月。

同一事实,判决结果截然不同

2001年10月26日罗培义愤填膺,依法向南通中院诉讼申请撤销非法的《裁决书》。同年12月5日南通中院作出裁定:认定罗培无权以个人身份向法院申请撤销工商《裁决书》;

2002年春天,罗培再以南通市海波经营部的名义向南通中院申请再审。2002年11月28日南通中院驳回南通海波经营部的再审申请,维持原工商《裁决书》。但是,罗培仍不断向当地法院提出撤销工商《裁决书》的申请。

2004年5月27日南通中院依法作出(2004)通中民二仲字第001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原南通市崇川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崇川裁字(95)第1号裁决书。

南通中院撤销仲裁委的理由是:本院认为:一、对于申请人提出仲裁协议无效的理由,根据“法人委托书”上的内容,该委托事项仅为“房产抵押贷款的有关事宜”,并未涉及仲裁这一特别事项,故申请仲裁的相关委托手续均属于越权;人自己以及人损害被人利益的情形,属滥用权。综上,唐桂华在仲裁程序中为无权,其签订的《申请仲裁协议》无效,应视为双方无仲裁协议,其委托的李世盛同样不具有合法的权。仲裁委明知上述情形却未予审查,根据仲裁法第58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申请人的该撤销仲裁的理由成立。二、对于申请人提出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的理由,证券抵押处既然选择向法院,也就同时选择排除仲裁委的管辖权。案涉抵押贷款合同纠纷在崇川区法院审理期间,仲裁委对同一经济合同纠纷再行立案受理,仲裁委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仲裁开庭安排在其指定的15日内答辩期内进行,是庭审程序严重不合程序。综上,根据仲裁法第58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的该撤销仲裁理由成立。三、案涉抵押房屋的产权在1993年12月23日已移交给罗培,但仲裁裁决对此未予审查,且裁决对唐桂华提出罗培欠个人债务的主张一并进行处理,并将拍卖余款交由唐桂华保管并将资金划至案外人账上,仲裁事项已超出仲裁协议的范围,违反了仲裁法第58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的该撤销仲裁理由成立。四、证券抵押处实际发贷13.5万元,但仲裁裁决计算本息时仍旧按照15万元的贷款本金计算,并且计算复利,显属适用法律不当,违反了仲裁法第7条的规定,该仲裁裁决应予撤销。

拿到裁决书的罗培热泪盈眶,因为南通中院毕竟给了他公正,尽管是迟到的公正。拿到裁决书的罗培,依据法律条文向南通市房产管理局产权监理处讨要说法。但令罗培没有想到的是,2004年6月9日南通市房产管理局产权监理处向罗培《答复》:“该处是依据前文提及的三份材料,即《房地产买卖契约》、工商《裁决书》以及南通中院执行庭的《通知》而办理过户手续”。刚刚有一线生机的罗培欲哭无泪,提到这三份材料,罗培满腹愤怒。

1995年10月18日南通中院协助执行通知书(95)执字第26号告知南通房产交易所,“南通市海波贸易发展公司出售给启东生资公司南通分公司的起凤街17号的产权证照,请暂不给办理转移手续。”

罗培认为,明明是我自己的产权私房,怎么能由“南通市海波贸易发展公司”出面出售。南通市海波贸易发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陈美林,与海波经营部及其法定代表人罗培毫无关系,就是那份《房屋买卖契约》的买方是“启东市生产资料服务公司”而根本不是什么“启东生资公司南通分公司”,这两者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两家单位。为何要拉扯在一起。更有甚者,1995年11月29日南通中院执行庭又发来手写《通知》“请南通房交所按规定办理南通市海波贸易发展公司出售起风街17号房给启东生资公司南通分公司过户手续,发给产权证书,谢谢支持。”

既然南通中院撤销了仲裁书,且明确《房地产买卖契约》、工商《仲裁书》、唐桂华卖房过户无效。法律文书代表国家天平的鲜红大印的印泥还没有风干,怎么到了南通房产交易所就成了一纸空文?罗培百思不得其解;而南通中院执行庭在9年前一纸手写的《通知》更让罗培一头雾水,找不到南北。

2004年6月22日罗培依据中院的《裁定书》,向崇川法院南通市房产管理局产权监理处非法办理“过户”这一具体的行政行为。

但是,2004年7月22日崇川法院却裁定认为:申请人海波经营部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由,不予受理。同样2004年8月20日南通中院又裁定认为申请人海波经营部时已超过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期限,从而继续维持原裁定。2006年5月16日南通中院又以通中行监字第00002号,仍然认为已过期并希望服判息诉。

显而易见,崇川法院认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范围,故不受理;而南通中院认为可以受理但申请人(海波经营部)已经超过期,故也不好受理。2007年2月5日,江苏高院指定盐城中院复查,盐城中院通知海波经营部:你部的已过期限,原裁定应予维持。

这就很显然,基层法院以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范围,不受理;上级法院又认为可以受理,没有超范围,但时效已过而不受理,也不进行实体审理。

南通起凤街17号房产权究竟该给谁?已经被南通的工商局、房管局、人民法院搞得面目全非了,真正的产权人、自己的产权房,在自己不知道的情况下被枉法仲裁,违法过户,状告无门。

法律规定,公民合法的

诉权不能剥夺

那么,南通市海波经营部及其法定代表人罗培南通市房产管理局产权监理处,究竟是否真的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