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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管理制度范文1
化学危险物品分为爆炸物品、自然物品、氧化剂、遇水燃烧物品等类,每类物品各有其不同的化学物理特征,有的会因受热、磨擦、撞击引起火灾,有的不须接触明火也会自行燃烧,为了减少事故或不出事故,规定如下。
一、爆炸物品必须放在专用仓库中,爆炸物品仓库禁止设在城镇和居民聚居的地方,并应当和周围建筑交通要道输电线路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二、爆炸物品仓库必须建立定期检查制度。仓库管理员必须由政治可靠,工作认真负责,并熟悉爆炸物品知识的人担任。
三、贮存物要符合消防要求,要有专用仓库或专用储存设施,进行存储。
四、储存物品要分类贮存,化学性能相互抵触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品及使用不同灭火剂的物品不准同库贮存。
五、爆炸物品仓库禁止使用油灯、蜡烛及其他明火照明,不准把火种易燃物品和铁器带入仓库,严禁在仓库内住宿开会,玩耍、并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仓库。
六、爆炸物品仓库必须建立严格管理制度。收存和发放爆炸物品必须建立严格的收发物品登记制度。
七、进入库房物品要检查验收登记,凡包装、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或破损、残缺、渗漏、变形,或物品变质、分解的,严禁出入库。
八、使用爆炸物品的工地、临时存放爆炸物品时不得超过规定限量,并要选择安全可靠的地方单独存放,指定专人看管严禁随意放置在工棚和施工现场。
九、要加强贮存过程的管理,保管人员应对所保管物品经常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消除隐患。
十、各单位使用氧气瓶、乙炔罐等易燃物品必须单独存放,使用时两罐相距不得少于10米。
十一、气瓶的安全装置要齐全有效,并要设置两道防震胶圈。
十二、运输易燃易爆物品时,必须按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办理;做到轻拿轻放,防止剧烈震动撞击、倾倒和重压,以免容器破损泄漏而发生危险;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危险物品,在装运时应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物品管理制度范文2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加强对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管理,维护聘任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是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职称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能上能下、能进能出、优胜劣汰、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制度,是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提高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整体素质,增强事业单位活力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要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要保证全体专业技术人员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市、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综合管理、监督指导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
第二章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
第五条市及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按照《河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结构比例指导性控制幅度》,根据事业单位的不同类型,负责审定本级所属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指导本级所属事业单位做好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工作,并根据事业单位发展情况,做好专业技术岗位职数动态管理。
第六条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工作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设置岗位要依据下列原则:
㈠正高级岗位,主要设置在市所属的技术性强、人才密集的事业单位的主系列,辅系列一般不设。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除卫生、工程、农业等系列经批准可少量设置正高级岗位外,其他系列一般不设。
㈡主系列岗位职数,一般不低于总职数的80%。
第七条在科学设岗的基础上,事业单位要结合自身特点,具体制订各级各类专业技术岗位职责、权限和聘任条件,做到职责明确,权限清晰。
第三章聘任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受聘人员的基本条件是:
㈠一般应具备按国家规定程序通过评审或考试取得的
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执业资格;
㈡能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
㈢遵纪守法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㈣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九条受聘人员除具备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以外,还必须符合单位制定的与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相适应的岗位任职条件。
第十条事业单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
㈠建立组织
建立聘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聘任方案,处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聘任工作领导小组由单位主要领导担任组长,下设办公室和考核小组,办公室设在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聘任工作的具体实施;考核小组由单位领导、部门负责人和业务骨干组成,负责对竞争上岗人员的考核。
㈡制定方案
聘任方案应按照客观、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在充分酝酿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重点把握好以下环节:
1.公布竞聘岗位。由聘任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竞聘岗位,适时召开全体专业技术人员大会进行公布;
2.明确岗位职责。制定岗位工作规范,明确岗位责任、任务、工作目标及工作考核标准;
3.确定上岗条件。规定各岗位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履行岗位职责应具备的能力及水平;
4.职代会通过聘任方案。聘任方案应进行充分酝酿,并经职代会讨论通过,未经职代会讨论通过的聘任方案无效。
㈢公开竞聘
1.公布竞聘岗位及岗位职责、上岗条件和竞聘程序等有关事项;
2.应聘人员按照公布的岗位条件,申请应聘相应的岗位,每人可以选择1—2个岗位应聘;
3.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应聘人员的基本条件进行初审,合格者方可参加竞聘;
4.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考核小组召集一定范围人员参加的会议,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由应聘人员进行竞聘演讲,考核小组组织进行现场答辩,并组织群众测评;
5.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考核情况,向全体职工公布对应聘人员的考核结果。
㈣对竞聘人员进行聘任
聘任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竞聘考核情况和岗位需要提出拟聘意见,并作出聘任决定,或提出推荐、提名意见。决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实行聘任前公示制度,公示期一般为7天,对公示人选无异议,或虽有异议经查证无问题的,单位可与受聘人员签订聘任合同。
第十一条对确因工作需要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单位负责人(正职),由上级主管部门决定聘任事项。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可以依据本单位岗位需要,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水平和业务能力,在单位内部实行高职低聘或低职高聘,其工资待遇和岗位津贴按实际聘任的岗位确定,在聘期内有效,原职务和任职资格在档案中保留。低职高聘一般不得越级聘任。
第十三条聘任专业技术人员应优先从本单位现有人员中聘任,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十四条专业技术人员变换工作岗位,或聘任期满后需要续聘的,应按本办法重新进行聘任。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的聘任方案,分别报同级人事(职改)部门审批。
第四章聘任合同
第十六条单位与受聘人员按照《河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制管理暂行办法》精神,以聘任合同形式确定聘任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合同的签订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十七条聘任合同包括聘任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标准、工作条件、工作报酬及保险待遇、违反合同的责任及聘任双方协商的其它条件。依据职务聘任与岗位聘用统一的原则,统一使用《河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单位与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十八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期限一般为1—3年,也可根据本人所承担的课题、项目所需工作时间的长短确定。实行院(所)、厂长负责制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任期可和院(所)、厂长行政职务任期同步;接近离退休年龄人员的任期,截止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
第十九条聘任合同应按有关规定到当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进行鉴证,鉴证后即具有法定约束力,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如确需要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聘任合同继续有效。
第五章任期考核
第二十条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年度考核每年进行一次;任期考核按签订的聘任合同的任期进行。年度和任期的考核结果均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晋升、续聘和解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在注重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的前提下,主要考核专业技术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完成目标任务,所取得的工作实绩和业务水平能力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态度相统一的方法。考核的内容应当与岗位的实际需要相符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二十三条年度和任期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可优先续聘和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予以其它奖励;
(二)考核确定为合格等次的,可申请续聘和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可申请续聘,但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给予3至6个月的告诫期,视不同情况,予以解聘、低聘、待聘或调整工作,低聘或调整工作的人员应当相应改变岗位工资待遇。待聘人员,由用人单位规定一定的待聘期,在此期限内,停发岗位津贴。
第六章职责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方面有下列权利和责任:
(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人事政策、法规,制定单位内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的各项规章;
(二)根据结构比例、岗位需要和聘任条件,按有关政策规定择优聘任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也可根据有关政策和实际情况确定低聘、待聘、解聘等聘任事项;
(三)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人员编制内,向社会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
(四)在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合理确定津贴分配办法;
(五)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的单位,在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工资额度内,确定各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分配;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它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权限。
第二十五条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行政辖区内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综合管理部门,负有指导、协调、检查、监督的职责,有权对下列情况予以纠正,并按权限对责任者做出处理:
(一)不按本办法签订聘任合同的,责令其补办手续;
(二)不按政府人事部门核定的结构比例和岗位职数聘任的,不予核定工资标准;
(三)不按本办法进行任期考核而办理聘任的,宣布其结果无效;
(四)其它违反国家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规定的,按有关政策法规处理。
物品管理制度范文3
一、西药管理
(一)采购 药库管理人员负责全院的药品采购供应工作,根据每月由微机输出各类药品消耗动态,按时编制药品分期采购计划,经有关领导研究批准后方可采购,在供应政党情况下库存量一般为2~4个月,特别注意解决药品紧缺与积压两方面矛盾,摸准用药规律,把握药品市场动态,掌握供求信息,严把质量关,不进“三无”及伪劣药品和非药品,畅通购药渠道,坚持按主渠道进药,健全外部调整网络和内部流通体系,预见药品前景,把握最佳购入时机,对抢救急用药品积极组织进货,保证医疗需要。
(二)验收 购进、调进或退库药品,由药库管理人员、采购人员严格验收。对品名、规格、数量、批准文号、生产批号、生产厂家注册商标、有效期限、外观质量、包装情况、进价等项进行验收核对,全部合格逐项填写药品验收入库记录本,经与原始单据核对无误,采购、保管人员双签字后方可入库,交有关领导签字办理专帐付款。
(三)保管 药剂人员要认真执行药政法。对医学专用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贵重药品、自费药品,必须按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保管药品库房建筑必须坚固、干燥、通风。易燃易爆药品需保管入危险品库内。防火安全设施要齐备。
库存药品按性质、剂型分大类、再按药理作用系统存放,注意药品要求温度低温保存药品需冰箱内存放,需避光药品注意放在非光照处,效其药品及时登记,定期检查。做好防霉、防虫、防鼠措施。有完善的药品帐、卡进行统计,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帐物相符。
(四)调配 配方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收方后执行查对制度,核对处方内容无误后,方可调配。处方调配要细心、迅速、准确,核对双签字。对医学专用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类药品的调配必须按其有关规定审方、调配。如发现问题及时与医师联系更改后再调配,药剂人员不得私自更改。对急救抢救用药随到随配随发,不得延误。
(五)使用 门诊药房供门诊病人使用,病区药房药品供住院病人使用。药剂人员必须把好使用关,对医学专用药品、毒性药品、精神类药品、贵重药品的使用,必须依据有关规定、专方、限量使用,消耗要逐日统计。自费药品要严格管理,不得用于公费处方。杜绝滥开方,开大方,对不合理用药的处方,药剂人员可拒绝调配。
药剂人员应主动深入科室征求意见,介绍国内餐新药及其药理作用、性能、注意事项、不良反应的有关资料,使临床用药不断得以更新。
二、中药管理
(一)采购 根据本院业务性质和工作范围,参考微机输出药品消耗动态及不同季节用药情况,编造采购计划,经有关领导批准后进行采购,正常情况下库存量限定2~4个月。
采购药品必须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执行。不得购进伪劣、变质和非医用药品。采购人员自觉遵守财务管理制度,廉洁自律,遵守国家法律法令,严把药品质量关。坚持从正规渠道进药,严禁从私人手中购药,确保人民用药安全。
(二)验收 严把验收关是临床用药安全的重要步骤,中药的真伪、优劣、霉变、虫蛀、掺假问题比较突出,要求验收人员根据原始凭证进行品名、规格、产地、质量、数量、价格等方面的验收。中成药需按规定验收核对。验收合格后按原始凭证填写入库单及时入帐。要求帐物相符。
(三)保管 中药保管视药物不同特性、采取相应的贮存方法,按药物性质,入药成分或帐号次序集资保管,注意室内干燥、通风、掌握好室温与光线对药物的影响。
不具芳香性的根茎叶花宜放木箱阴凉处,气味芳香及贵重药品宜密闭于瓷器内,易生虫又不易爆晒的需熏蒸;果实、种子类需密闭于瓷罐及缸中防鼠;动物脏器及胶类药品需保存于盛石灰装置的瓷罐中;对毒性药品、医学专用药品需专人专柜加锁保管。
(四)调配 中药调剂室负责全院各临床科室所用中药的调配,调剂人员根据本院医师签名处方进行调配。调配人员要严格按调配制度进行调配。称量要准确,如一方多剂者分包要等量;如需“先煎”、“后下”、“烊化”、“冲服”、“包煎”等药品应单包,并注明煎服方法。调配毒性药品需经二人核对,调配后量具应及时清洗干净,处方调配后经第二人核对无误后实行双签字再行发出,急症处方随到随配方发药,不得延误。
(五)使用 调配毒性中药及精神类药物必须遵守《医疗用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管理使用,贵重药品都应有专人、专柜保管。建立登记、逐方销存、定期检查、帐物要相符。
紧缺药品的使用只应用于配方中,不得以单味药出售,并注意向临床介绍其代用品性能以弥补配方上的缺药。
三、特殊药品的管理
特殊药品是指医学专用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药品管理法》规定对上述药品实行特殊的管理办法。
(一)医学专用药品 医学专用药品系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信赖性且能成瘾癖的药品,医学专用药品只限于医疗、教学、科研需用,医学专用药品的采购,保管、调配、使用必须按照《医学专用药品管理办法》执行,医学专用药品处方权由医师以上职称,经医务科审批方可执行、签字字样由药房备查。
药学科对医学专用药品严格执行“五专”管理,即专橱加锁、专册登记、专帐消耗、专用处方和专人负责管理。控制针剂二日常用量,片、酊剂不超过三日常用量。杜绝滥用
(三)医疗用毒性药品 医疗用毒性药品系指药理作用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用量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毒性药品的收购、供应、使用必须按《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执行。必须建立保管、验收、领发、使用核对制度、须有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中级以上药师负责保管,专柜加锁,专帐登记。毒性药品包装容器及存放专柜必须印有毒药标志。
物品管理制度范文4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包括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医药包装材料)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药品广告、有偿提供药品信息等带来经济收益的服务。
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药品信息的服务。
第四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全国互联网站从事药品信息服务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站从事药品信息服务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从事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进行审核,对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实行备案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进行初审,对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进行审核。
第六条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两名以上了解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知识,并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考核认可的专业人员;
(二)有保证药品信息来源合法、真实、安全的管理措施。
第七条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应当填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发的《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表》。
第八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一)《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表》;
(二)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三)保证药品信息来源合法、真实、安全的管理措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在30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同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呈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30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同意的,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书面通知初审单位,由初审单位向申请人出具审核同意的文件;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初审单位并说明理由,由初审单位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提交《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在30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同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审核同意的文件,同时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拟提供网上药品交易服务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另行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专项申请。
第十一条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服务项目、网站网址等事项的,应提前30日向原审核机关或初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原审核机关或初审机关同意变更的,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或审核。
第十二条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已取得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的,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并商请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同意,擅自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
(二)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有偿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
(三)已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同意,但超出审核同意的范围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
(四)提供不真实互联网药品信息并造成社会影响的;
(五)违反其他有关药品的法律、法规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
第十三条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其业务活动中,违反其他有关药品的法律、法规的,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在本规定公布前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应当于本规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照本规定补办审核手续。
物品管理制度范文5
经调查发现,大部分油田油品实验室因受到理念、经费的约束,缺少健全的废弃物管理制度和处理设方法,对废弃物的处理还停留在简单处理、集中存放、缺少监测的阶段。作为油田系统科研重要基地的油田油品实验室,只有解决好废弃物处理的问题,才能更好地为石油产业的健康发展做贡献。
2油田油品实验室废弃物管理制度的建议
2.1配备必要的废弃物处置设施,建立健全的废弃物档案
对各类废弃物应配备专门的处置设施,如单独的废液排放管道、通风净化装置等。由于各类实验大不相同,废弃物类别和性质不同,废弃物应分别设有专门的收集装置,并贴上标签注明其成分等,为后续的处理提供便利。废弃物的存放要考虑兼容性,以免发生反应,必要时应采用各种技术手段进行处理,使之无害化。实验室应有健全的废弃物处置档案。档案中应详细记录废弃物的基础数据,并对废弃物的污染等级、存在隐患等进行记录。应分析并记录废弃物处理前后的成分,以确保其处理的结果达标,必要时上线废弃物信息管理系统。上级单位应努力构建环境管理体系,增加资金投入,推动与各环保科研机构的合作,共同开展废弃物管理体系、技术的研究,帮助实验室引进新体系、新技术。
2.2对废弃物进行实时监测,建立实验室污染应急处置预案
除对已产生的废弃物进行处理以外,还应对即时产生的废弃物进行监测,对废弃物的处理不当或泄露情况进行预警,如在排水管道装设pH计对废水pH值进行监测,使用空气分析装置等,对实验室出风口空气质量进行监控。必要时可以上线自动化监测系统。如目前大庆油田已经上线的污染源在线监测管理系统的相关技术,也可以应用在实验室中[1]。在监测的基础上,建立污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加强相关教育培训,充分提高全体人员的安全意识,确保一旦出现废弃物泄露导致的污染事件,能及时有效地控制污染。
2.3改进实验室条件,合理设计实验
对于容易产生各类高污染废弃物的实验,应进行实验室隔离和特殊管理。如对于使用易挥发试剂和容易产生有害气体的实验,尽量设置单独的实验室。对于部分实验,可改进实验中的条件,包括改进实验方法、实验装置和实验试剂。例如,改进实验工艺,采用无毒无害的天然原料代替有毒有害的化学试剂。又如采用改进的密闭容器进行实验或采用微型实验的方法,可以有效防止废弃物泄露[2]。
3各类废弃物的处理方法
3.1废气的处理
实验室产生的废气主要包括试剂和样品的挥发物、实验过程的中间产物等。中间产物主要是涉及蒸馏、燃烧等油品理化性能实验产生的气体,如油化剂有机氯、有机硫含量实验产生的无机氯、无机硫气体,又如某些油品沸点实验产生的气化的有机物和残炭实验产生的无机气体,部分实验还会产生金属蒸汽和飘尘[4]。目前,大多数实验室只是在有简单净化装置的通风橱内进行实验,这只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室内空气质量,并且可能污染环境。因此,应当对实验室的通风装置进行改造,采用多种处理技术对废气进行综合处理后再排放。目前实验室废气处理的技术主要有氧化法、生物法、吸收法、吸附法、燃烧法等[5],除了吸收法、吸附法以外,设备价格比较昂贵。在实验室改造时,应当针对实验产生废气的成分,结合多种技术手段并安装配套设备,争取最大程度上实现对废气的处理。例如,一般的实验室的主要废气即有机和无机气体混合物,可以采用“催化氧化法+活性炭吸附+燃烧法+酸碱液吸收法”组合式工艺进行处理,先对有机物成分进行催化氧化后用活性炭物理吸附,再使用燃烧装置,使残余的有机物转化为无机物,最后喷淋酸碱溶液,吸收各种无机成分,从而起到全面净化废气的作用,且设备价格比较合理[6]。对于产生大量金属蒸汽和飘尘的实验,还应增加旋风、袋式等工业处理程序,将金属和飘尘分离出来[7],改造的成本较高。
3.2废液的处理
实验室废液的来源主要是实验产生的残液、多余的样品、洗液等。这些废液化学成分比较复杂,除了含有各类有机和无机成分外,还可能含有重金属离子等有害物质。一般的实验室对无毒废液稀释后直接排放,并对部分成分单一的废液进行回收,对成分复杂的废液依照成分储存在不同的废液箱中,或经过简单处理直接排放,虽然可以有效阻止不同废液的二次反应,但仍可能引发泄露或挥发性污染。为了提高废液的安全性,应当采用一些更先进的技术对废液进行处理,尽可能去除废液中的有害物质。对成分单一的废液可以采取酸碱中和法、萃取法、蒸馏法、吸附法等,对于难以降解的重金属等有害物质,可以采用处理效果更好的离子交换法、微生物法、膜过滤法等一般环保实验室采用的方法[8]。对于成分较复杂的废液,应当综合使用多种方法处理,目前已有机构设计出采用上述多种方法的实验室废液处理工艺,可以实现废液的综合处理[3]。
3.3固体废弃物的处理
实验室固体废弃物主要包括残余的固体实验样品、实验产生的残渣以及废弃的实验用品,如废弃仪器设备、器具、电池等[9],相较废气和废液,固体废弃物难以即时处理,目前实验室较多采用混合存放、长时间存放、统一搬运处理的方法,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应当对固体废弃物进行预处理。对于部分实验用品可以回收再利用,如电池碳棒可以作为电解实验的原材料,浓酸碱试剂瓶清洁后盛装普通试剂,都有效减少了废弃物,节约了材料。细菌培养等生物性试验产生的废弃培养基,应采用高温或化学法杀菌处理[3]。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易挥发的固体废弃物,由于难以保证在存放过程中是否会造成泄露,应及时由专业部门统一处理,不可长时间存放。一些低毒低腐蚀性的化学品,经过简单处理可以直接混入生活垃圾。废旧仪器应尽可能地回收,实在没有回收价值的统一搬运处理。有条件的实验室,可以采用固体废弃物即时处理技术,例如,中国科学院兰州化学物理所已研发出的化学实验室固体废弃物处理设备[10]。
4结语
为保障油田油品实验室的正常工作、人身安全,减少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应当完善现有的管理制度,通过加强管理、实时监测、改进实验等方法,实现废弃物的安全管理,并针对废弃物的成分,采用相应的技术设备,以实现各类废弃物的妥善处理。在以上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资金不足、改造困难、人员执行率差等实验室自身问题,以及现有技术瓶颈、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等社会性问题,需要有关部门继续努力,推出相关政策,加大对相关科研单位的扶持力度,笔者亦将进一步研究,寻找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
【参考文献】
【1】张雪,孙晓雷,王健.大庆油田污染源在线监测管理系统实施及应用[J].油气田环境保护,2010,20(04):45-47+59.
【2】王仁祺,戴铁军.基于废弃物的微型化学实验与循环经济研究[J].绿色科技,2012(08):105-108.
物品管理制度范文6
内蒙古林业总医院消毒供应中心,内蒙古呼伦贝尔 022150
[摘要] 目的 探讨消毒供应中心质量控制制度的建立及物品召回管理预案的实施,以提高消毒供应中心工作质量及应急能力。方法 对消毒供应中心进行合理基础设置管理,建立指控制度,加强在职人员培训和素质培养,提高工作人员业务水平及技术本领,加强慎独责任心。结果 实施消毒供应中心质量控制管理追溯召回制度过程中遇到问题时有预案可循,降低事故发生率.避免不良因素的影响。结论 消毒供应中心建立科学有效质最控制管理体系是确保无菌物品质景的重要的保障,控制医院感染发生率降低的全面体现。
[关健词] 消毒供应中心; 质量控制;管理
[中图分类号] R18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2-5654(2014)07(c)-0103-02
消毒供应中心是医院消毒灭菌系统中具备清洗、消毒、灭菌功能的核心科室,是再生无菌物品供应周转物流中心,是临床医疗服务的保障部门,只有充分保证各种无菌物品的供应,提高医疗护理质最对控制医院感染起着重要决定性作用,因此消毒供应中心根据自身特点制定具体要求,对实施消毒供应中心质量管理制度及召回制度中遇到问题时进行分析并制定相应的对策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在日常工作中出现问题时都能够预案可循,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主动处理各类问题并总结了经验积累工作上不足,避免以后再次发生同样的问题。
1基础设施管理
I.1建筑设施要求规范化
消毒供应中心布局要规范化,宜接近手术室、产房和临床科室或与手术室有物品直接传递专用通道,周围环境应清洁无污染源, 区域相对独立,内部通风,采光良好,建筑布局应该分为辅助区域和工作区域。辅助区域包括工作人员的更衣室、值班室、办公室。工作区域包括去污区、检查包装区及灭菌区、无菌存放区、办公生活区、严格划分路线,采取强制通过的方式不准逆行、各区人员不得随意在各区来回穿梭,物品由污到洁、不交叉不逆流,空气流向由洁到污,去污区保持相对负压,检查包装及灭菌区保持相对正压,工作区域天花板、墙壁应无裂缝,不落尘,便于清洁和消毒,三个区域均要安置空气消毒器,固定时间紫外线照射2 h消毒,每天用消毒液擦拭拖地2次,无菌间每日空气培养一次,无菌物品的培养实验、工作人员手的细菌培养、灭菌等生物监测每周1次以上,必须达到合格要求,合格率100%,无菌柜距离地面20 cm、距离天花板50 cm、距墙面5 cm。
1.2 器械设备正确使用及维护
消毒供应中心使用的医疗消毒器械由医疗工程科专业人员进行检查及维护,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积极配合检修人员沟通协调、同时在不影响正常工作前提下定期检查各项电、气、管、线及设备是否正常运转,建立设备维修保养并妥善保管。
2建立实施质量控制管理
2.1 建立质量控制的重要性
消毒供应中心工作质量与医院感染的发生密切相关,直接影响医疗管理质量及患者的安危,工作稍疏忽危及患者的生命安全甚至造成医院的感染热度反应的发生,因此预防医院感染的发生必须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建立各项工作制度,严格执行操作规范。
2.2实施质量管理的工作时做好工作的基本
2.2.1加强在岗人员培训是加强自我保护意识 每月定期安排相关人员制定细致培训计划,消毒供应中心的工作不仅要有扎实护理专业基础知识还要有牢固消毒灭菌概念和基础技能,要加强掌握医院无菌知识,各项工作的规章制度及操作流程、岗位职责、使培训人员能够正确并掌握各项操作规程及职业安全防护的方法,是提高理论水平保证工作质量顺利完成。
2.2.2严格把好质量关 医院购入一次性物品必须经过严格灭菌,由国家批准医医疗用品,三证必须齐全,由护士长和科主任亲自进行验收,并由专业人员管理发放,签名并登记后资料保存。
2.2.3 加强消毒灭菌的质量监测 对压力蒸汽严格监测,每锅次进行工艺监测,并详细记录,化学监测每包进行,脉动真空灭菌器每第一锅进行B-D实验,生物监测每月一次,并做好记录,认真遵守各项监测技术操作流程以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对待工作负责灭菌器消毒灭菌效果的监测。严格保证各种记录真实性和可靠性,对消毒员必须经过培训后持证上岗确保消毒灭菌的质量,合格后方可使用。环氧乙烷灭菌器应每批次进行生物监测,植入物应每锅进行生物监测。
2.2.4加强消毒供应中心人员管理 消毒供应中心各个区的工作人员相对固定,以严肃认真的态度遵守标准防护原则,认真实行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流程,能够有效防范工作缺陷和安全事故的发生。
2.2.5消毒供应中心的工作流程 主要包括回收、分类、清洗、包装,灭菌、发放每一个环节都直接影响无菌物品质量的供应,因此,只有制定严格的工作制度才能做到有章可循,保证各个环节质量。根据卫生部下发的《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管理规范》等六项标准制定消毒供应中心工作制度,主要有消毒隔离制度:查对制度;物资管理制度;差错事故管理制度:沟通协调制度: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监测制度:物品召回制度:质量追溯制度;设备保养维修制度:职业安全防护制度;手术器械使用前后查对制度;下收下送制度:停水停电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业应急制度:各区工作制度等等。
2.2.6严格把好质量关 去污区工作人员认真核对回收物品数目,品名、按物品种类分类、清点、要求做到三查四对做好登记,清洗后的器械,进入包装间有检测员认真检查各类器械;器具性能和清洗质量,主要检查器械的表面及其关节,齿牙处应光洁;无污渍血渍水垢等残留物和锈斑,器械功能是否完好,关节是否灵活,螺丝的松紧度;配件的完好性;锐利器械的刃度:针器类有无钩;管腔类器械是否清洁通畅无损毁等,对尖锐或精密器械有效防护,做好安全保护套防止锐利器械刺伤,减少不必要的人员伤害。
2.2.7建立信息化管理在消毒供应中心体现 随着医学事业的不断快速发展的需要,信息化技术以扩展到消毒供应中心,WEI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新的内涵,使医院在工作中整体管理水平逐步提高,促使消毒供应中心向专业化、系统化管理模式发展,医院计算机与消毒供应中心网络管理系统连接后,又为消毒供应中心实现信息化、智能化管理模式提供了契机,改变了由原来手工操作繁琐效率低工作程序,提高了消毒供应中心管理质量和工作效率,实现与其他科室在局域网内共享数据搭建信息平台后为工作带来了便利,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2.2.8加强工作人员的职业防护 按工作区的要求规范着装,医护人员职业暴露,针刺、切割等意外损伤以及血液、体液、经皮肤粘膜感染的疾病应引起广泛重视,每次操作前均应戴双侧手套,在清点和污染物品时需要戴防护面罩,穿防渗漏围裙和胶鞋,防止操作时溅到了皮肤、口腔、眼内,各种设备定期保养及时维修,集中清洗,灭菌、减少噪音污染,工作间宽敞便于空气流通,必要时应安装通风换气设备及降温设备,回收各种锐利器械时应注意防止刺伤,各种针头、刀片、剪刀等锐利物品不能用手直接取,尽量减少直接刺伤皮肤的机会,一旦发生损伤迅速采取相应的措施,处理伤口,注射免疫制剂,报告感染科并定期跟踪检查。
2.2.9加强对无菌区储存的管理 严格执行无菌物品存储原则,由专人负责及发放。进入无菌区时要着装整齐其他人员不得入内在接收发放无菌包时要执行三查四对制度即存时查,放时查,发时查:对数量,对品名,对日期,对科室,灭菌后的物品应分类,分架,存放在无菌物品存放区,一次性使用无菌物品应去除外色装后进入无菌物品存放区。物品设置应固定位置,设置标识。接触无菌物品前洗手后手消毒,消毒后直接使用的物品应干燥。包装后专架存放。无菌物品存储有效期达到环境的温度,湿度规定时对使用纺织类的材料包装无菌物品有效期为14 d,未达到环境标准时有效期为7 d,使用无纺布及一次性纸塑袋包装的无菌物品有效期为6个月,硬质容器包装无菌物品为6个月。凡发出的无菌包即使末使用也一律不得再放回该区,严禁一切未灭菌的物品进入该区。各类常规物品和抢救物品应保持一定的基数,认真清点及时补充保证灭菌物品质量和数量,保持随时供应。
2.2.10无菌物品发放管理 无菌物品存放时,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发放时应确认无菌物品有效性,植入及植入性的手术器械应在生物监测合格后方可发放,发放记录应具有可追溯性应,记录一次性使用无菌物品出库日期,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厂家、灭菌及失效日期等,运送无菌物品的器具使用后应清洁处理,干燥存放。
3物品紧急召回管理
3.1建立召回物品的重要性
消毒供应中心对供应的灭菌物品种类、数量应有去向并登记,如果一旦科室疑似灭菌物品时,科室负责人立即与临床科室沟通,听取意见、综合分析:对这一事件进行评估内容形成书面化、记录要真实,必要时向相关上级部门汇报。
3.2 召回制度管理的流程
①发出物品中一旦发现化学、生物监测不合格必须立即全部召回自上次生物监测合格以来的所有灭茵物品并迅速查找原因,重新处理。
②若临床使用同一时间处理的灭菌物品出现多个感染病例,提出疑问时应立即召回上次生物监测合格以来的所有灭菌物品,查找原因、重新处理、再次进行相应的监测。
③灭菌植入型器械,应每批次进行生物监测,生物监测合格后灭菌物品合格后无卤物品方可发放。
④检查灭菌包装,在运输过程中各个环节出现各种可能性,出现问题时采取相应紧急措施中心监测合格后方可使用此物品。
⑤对使用了生物监测物品不合格的病人建立档案进行跟踪观察。
⑥质量监测员随时收集内部、外部的质量意见、建议及时改进不断提高。
⑦对该事件进行处理和总结查找缺陷的原因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4讨论
建立和完善消毒供应中心质量追溯管理是确保供应质量的前提,当消毒供应中心物品产生不良事件时无非是设备故障和人为的失误两大主要原因。设备原因只要专业人员认真做到常规监测和维修、保护合理使用设备、尽可能使各种医疗设备使用时间延长,降低医院成本的损耗,使设备相对安全和稳定。另一方面人为因素,建立科学有效质量管理制度能够避免人为操作不当导致不良事件的发生,当出现问题时立即查找原因,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确认监测合格后方可使用,因此满足临床科室的各种需求,使消毒供应中心质量管理制度更加完善,加大了工作人员的责任心,促进质量持续改进,提升消毒供应中心的工作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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