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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迁申请书范文1
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由于我公司发展需要,现决定将住所迁移至xx市xx区xxx路xx号,特申请办理公司迁移,拟迁入登记机关:xx市xx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请予批准。
申请单位:
公司迁移申请书二:公司迁移申请
呼和浩特市工商局新城分局:
由于呼和浩特市融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经营业务地址发生了变更,由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兴泰名居青橙部落一期1号楼3层1单元301迁移至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大召九久街4号楼1012,所以公司工商注册机关从呼和浩特市新城工商局迁移至呼和浩特市玉泉工商局。望新城工商局予以接受。
特此申请
呼和浩特市融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20xx年5月12日
公司迁移申请书三:公司搬迁申请报告
闽候县工商局:
福州盛世福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位于福州市鼓楼区,注册资金100万,公司成立于20xx年。为了便于管理、及生产、更好发展,公司决定搬至闽候县大湖乡兰田村,请闽候县工商局领导给予批准。
搬迁申请书范文2
高度重视城市房屋拆迁引发的问题,认真处理好每一件来信来访。对已发生的案件,实行领导负责制,依法处理,限期解决,做到件件有着落;能够通过行政复议渠道解决的案件,切实做到依法解决对涉及人数多、情况复杂、处理难度大的案件,领导亲临现场做工作。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重点问题重点检查,并指定应急方案,将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具体人员。
二、拆迁复议
拆迁当事人对拆迁主管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
三、拆迁裁决
1、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在拆迁期限内因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以及过渡期限等事宜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
2、拆迁主管部门收到裁决申请后,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3、裁决立案后3日内将裁决申请书副本送达另一方拆迁当事人。另一方拆迁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裁决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日内,向拆迁主管部门提交答辩书及相关证据、证明材料。
4、裁决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
5、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或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四、拆迁违法行为的查处
1、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设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2、拆迁人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3、拆迁人违反《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处罚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1)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2)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搬迁申请书范文3
现今社会公众的追求意识不断提升,很多事项都需要使用申请书,写作层面上,申请书下级向上级的行文方式。写申请书真像想象中那么难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推荐的关于一些岗位调整申请书,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岗位调整申请书1尊敬的公司领导:
我是__部门__岗位的___,于____年_月_日入职,并于____年_月_日开始在这个岗位上工作,至今有_个月的时间了。
在这个岗位的工作中,我始终坚持努力工作、勤奋刻苦的工作作风,把每项工作都做的井井有条。
因为我非常热爱我们这个大家庭,热爱我们这个部门,我希望能够在这里得到长远的发展,所以我想了解公司更多部门的工作,__部门是公司的主要部门,负责着公司的__工作,我希望公司领导能够同意我前往这个岗位工作、学习,我决不会辜负领导对我的期望,像在我现在这个部门一样努力、尽力的开展工作。
是否同意,请领导批示!
此致
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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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__年_月_日
岗位调整申请书2尊敬的分厂领导:
本人__系分厂一名普通员工,于九五年调入工具室至今已整整十四个年头。在这五千多个日子里,我兢兢业业任劳任怨,不管严寒酷暑、白昼黑夜加班加点,十多年如一日随叫随到。
从二十出头的丫头起只今快奔四十的中年,我一直都默默奉献在这个平凡的岗位上,敬业爱岗、勤学多问、节能创新,处处为分厂名誉利益放在第一位,从不记个人得失。
然而人非圣贤、熟能无过。去年,由于我工作中的疏忽大意以至造成不可弥补的过失。我日夜反思自责,一直性情变的反复无常、家庭出现矛盾、夫妻感情破裂。九龄幼子与七十有余的多病老人皆落得我一人照顾负担,重任压肩还需风雨兼程,一时间力不从心,时常出现精神恍惚、记忆下降。加上去年的惨痛教训时刻在心里鞭策着我的每一根神经。我感觉自己到了快要崩溃的边缘。
为此,经过深思熟滤再三斟酌,我还是决定为了分厂的利益,本人忍痛割爱特申请调离原岗位工作,望各位厂领导体察民情、给予宽容理解尽快批准我的申请并能安排适合我的岗位。
此致
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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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__年_月_日
岗位调整申请书3尊敬的领导:
感谢您在百忙中审阅我的工作调动申请书!
我于20__年7月21日进入深圳龙华富士康,在CHG成型部门从事小件全检。在20__年2月份调入CNP成型部门,从事机动。20__年9至20__年8月份从事备品管理与请购。在这期间由于公司部门搬迁,我随部门调动到烟台,从20__年至今从事印刷产线管理。在这7年的工作生活中,我很喜欢我们公司,在公司里面工作感觉很幸福,我也很喜欢自己的这份工作。在这7年工作中,无论是做基层还是管理,我都是努力把自己的工作做到最好,兢兢业业,吃苦耐劳,爱岗敬业,兢于奉献。我的工作能力和各方面的业绩有很大的提高,为公司创造了很多的效益。同时也要感谢领导对我的培养,感谢同事们对我的帮助。
人生有许多无奈,我也有不得已的苦衷,这才向您提出内调,我丈夫也在我们公司工作,我们去年有了孩子,但为了还能继续在这里上班,我们不得已只能把才出生几个月的孩子留在家里让母亲照料,现在孩子一岁多了,我都没见几次,孩子学走路了,学说话了,更难照料了,母亲也年迈多病更难照料那淘气的孩子了,孩子也得不到很好的照看和教育,时常听母亲说孩子生病了,没带好,摔了。为人父母我甚是心疼。而母亲还要忙于农活,每天不知有多么的狼狈,疲劳。抱怨和无耐只能装在心里,我自己很清楚。为人子女,我甚是惭愧。每个家庭都有老人,每个人也都会老。古语云:“百行以孝为先”。
而我们作为儿女的又为父母做了些什么,我没有尽到做儿女的责任,没时间照顾老人也就算了,还要老人去照料年幼的孩子。没办法,谁让我们都出生在一个贫穷的地方,我们不能没有这份工作,这是我们最基本的生活保障。而现在的父母和孩子都需要我在他们身边。我曾想过辞职回家另从业,好照顾家里,可现在的就业压力很大而且我又很喜欢我们公司的工作。无耐的我开始盲目了。。。。。。
就在前几天我跟朋友说起这些事,朋友这才建议我说,现在我们家乡也有我们公司的分公司,建议我申请内部工作调动,我这才看到了希望,所以今天提出了申请。
以上问题的存在,给工作和生活也带来了诸多的`困难,为了能照顾年迈多病的母亲,也为了能照顾孩子的生活和有个良好的教育,更为了不因家庭耽误自己的工作或舍弃自己热爱的工作,恳请领导照顾我的实际困难,免除后顾之忧,将我调入成都富士康工作,让我有更多的精力投身于工作。
我保证我会在新的公司工作做得更加出色的。恳请能得到领导的谅解,并殷切盼望领导对于我的申请能够给予批准。再次对您在百忙中抽空阅读本人的申请书表示感谢!
此致
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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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__年_月_日
岗位调整申请书4尊敬的领导您好:
首先感谢领导在百忙中审阅我的申请报告!
我是__的一名基层员工,于___年__月_日由___调入___工作。在这半年的时间中,我虚心学习,服从工作安排,在领导的关心下、在同志们的帮助下,培养了我吃苦耐劳、兢兢业业的工作精神,学到了很多的业务知识,学到了很多做人的道理。在此,感谢单位领导对我的培养,感谢同事们对我的帮助。
我在___站主要负责产地检疫及相关报表、流调监测、流通监管执法、五个村屯免疫相关指导,由于屠宰检疫员身体原因,每月负责屠宰检疫工作10天及相关月报表,由于档案员休产假,也负责其档案报表及管理工作。
我的家在___,离___比较远,早上乘坐五点五十发车的客车上班,晚上的客车五点半到达___,到家六点左右。一个来回需要大约四个小时车程,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再加上白天工作任务多,工作量大,身心都很疲惫,而且每月屠宰检疫工作加上周末值班有半个月的时间不能回家,与去年刚结婚的妻子聚少离多,也没有时间孝敬年岁已高的父母,更没有时间和精力去与妻子生育一个全家人都在殷切盼望出生的小孩。我一再坚持,尽量保持生活与工作之间的平衡,不影响工作,不过现在实在难以维持。
虽然在___工作时间不算太长,但因为工作的需要,我对相关工作的业务知识的学习和掌握有了极大的提高,相信通过自己的不断学习与努力,会在新的工作岗位做出更多更好的成绩。
所以,恳请领导考虑我的实际情况,对我的工作地点进行适当的调整,尽可能距离住家近一点,这样也有利于我个人把更多的精力与时间投入到工作之中,为__系统、为___建设多做一些奉献。
恳请组织和领导批准。
如果因工作调动带来诸多不便,恳请领导谅解,对此深表感谢!
此致
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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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__年_月_日
岗位调整申请书5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是___。于20__年6月进入伟星工作至今。目前在金属二车间后道工序担任组长一职。
现申请调到天津伟星管业分公司工作。
在加入伟星这三年,我由一名普通的新员工,成长为参与车间生产管理者里面的一员。在这段时间里,通过公司的培训以及领导的培养。我努力把自己的工作做到最好,兢兢业业,吃苦耐劳,用心做事。带领组里员工积极配合车间领导的各项工作,及时完成调度下达的生产任务订单,为提高车间的效益贡献出自己的微薄之力。在此期间,我的工作能力和各方面的专业知识有很大的提高。自己虚心求学,踏踏实实的工作态度得到车间领导的肯定。自己的工作成果得到领导的认可!
感谢领导对我的信任和培养;感谢工友对我的关心和帮助!
由于个人家庭原因,现在自己不能继续担任此项工作,自己的家人一直都在天津工作生活,而自己只身一人在临海,家人牵挂,自己倍感孤独!最为主要的原因就是自己身负高额的房贷压力。必须全方面考虑,前往天津,集全家之力还贷!为解决自己实际困难,免除后顾之忧,更好地投身工作。我希望调到天津工作。
恳请上级领导考虑本人的实际情况,解决我的工作难题。希望各位领导同意本人的工作调动申请,请给予批准,谢谢!
此致
敬礼!
搬迁申请书范文4
我们强调“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关键要做到对症下药、精准到户,在扶贫对象、产业项目、资金安排和规划措施等方面,要做到因人、因地、因致贫原因,有针对性地精准扶贫。
自加入保德县脱贫攻坚战以来,驻村工作队先后与保德县委、南河沟乡政府、贫困户签订了单位帮扶责任书、脱贫攻坚责任书,并在村内成立了驻村工作队脱贫攻坚办公室。
一、村级资料
在精准识别方面:填写2016、2017年度扶贫手册一式三份,贫困户申请书、农户家庭经济收支测算表、贫困户登记表、“回头看”摸底表、贫困户信息采集表、精准识别入户普查表、贫困户基本信息表、收入测算表、脱贫目标任务计划表、五保贫困户名单、60岁以上贫困户名单、取水点照片、户主与其安全住房合影、户脱贫目标任务表、退出花名分批计划表、脱贫情况统计表、产业增收帮扶项目入户摸底调查表、发展特色产业种植以村逐户核实统计表、低保兜底申请审核表、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改造摸底表、参加新型合作医疗贫困户名单等扶贫资料的方式,对贫困户进行了详细的调查,掌握了贫困户的真实信息。
在精准帮扶方面:针对以上贫困户致贫原因,我们按照政策兜底、产业帮扶、异地搬迁、生态扶贫、教育扶贫,“五个一批”帮扶项目首先制定了村脱贫计划、村帮扶措施、户脱贫计划、户精准帮扶措施、年度扶贫计划、脱贫攻坚三年规划,补充了体现农户帮扶措施及成效的整村退耕还林信息表、发放种羊信息表、农机具补贴表、贫困户银行卡信息等证明帮扶收入的相关资料。
在精准退出方面:完善了体现“两不愁、三保障”的危房整改图片、每户供水点图片、村医疗卫生室照片等信息。以及整村退出登记表、户退出登记表、户退出申请书、民主评议会议纪要及签到表。
搬迁申请书范文5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村镇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村民建房用地应严格遵守村镇规划。
第四条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认真执行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禁止乱占耕地、滥用土地,村内有空闲地的不得批准使用耕地,有劣地的不得使用好地。农村村民建房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废弃地、荒坡地,严禁擅自占用自留地。
村镇规划编制要立足现状,着眼长远,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远目标”的原则,按照城镇化和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积极开展“空心村”改造、拆旧建新、撤小并大、移村上山和鼓励农村村民住宅由自然村向中心村、集镇集聚。为了加快集镇建设步伐,根据区集镇规划要求,各乡镇原则上不允许农民在集镇规划区内原有村庄建房,下村工业平台16平方公里规划范围内严禁村民建房,正确引导村民建房向小集镇集聚。对中心村、集镇地理位置优越的地段,其宅基地使用权可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给具备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本村村民。招标、拍卖宅基地使用权收取的资金由乡镇政府或村民委员会专项存储,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本村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到集镇建房的村民,其占用的土地建设指标在“增减挂”项目中解决。
第五条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必须符合公路法的有关规定,公路两旁建房严格按照《区规范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意见》(府发号及《市人民政府督查通知》(府办督字号)执行:距高速公路和省道均不少于30米(清宜线不少于50米);县道区别对待,欧里至、观巢至界水、哲山至划江、观巢至分宜、河下至良山、白沙至万福、邓家至罗坊均不少于15米,其它县道不少于12.5米;乡道不少于7.5米。
第六条农村村民建房用地,严格实行一户一宅。建筑占地面积占用耕地每人25平方米,每户控制在100平方米以内(含100平方米);占用非耕地每人30平方米,平原地区每户控制在140平方米以内(含140平方米),山区每户控制在200平方米以内(含200平方米)。因地形条件限制、居住分散而占用荒山、荒坡,每户控制在240平方米以内。占用非耕地建房的允许建施庭院,但庭院面积不得超过每户控制总面积,庭院面积不计标准面积,独生子女及纯女户可增加一个人指标。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确无宅基地的;
(二)原宅基地未达到规定面积的;
(三)农村村民户成年子女已领取结婚证书(包括男到女家)确需另立门户,已有宅基地不能分割或虽能分割但新分割的宅基地面积低于规定面积的;
(四)国家、集体建设和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申请宅基地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宅基地:
(一)未列入当年住宅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
(二)不服从村镇统一规划的;
(三)将原有住房出租、出卖或赠与他人的;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宜批准建房的。
(五)不具备第六条条件之一的;
第八条农村村民建住宅使用土地(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法分批次上报市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程序:
(一)申请
建房户依法申请,由建房户到所在乡镇国土资源中心所领取村民建房审批表和用地申请书,申请书由建房户如实填写。审批表应按表上栏目逐级填写。建房户填好申请书后,上交村民小组。
(二)初审
村民小组在接到村民建房申请后,对其申请的建房条件、占地面积和位置等内容进行初审,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集体讨论,对符合条件的将初审意见张榜公示,公示满7日无异议的,由村民小组组长在审批表对应的栏目中签好意见,2天内将全部材料交村委会。
村委会应及时召开村委班子会议进行集体研究,然后由村委主任或分管主任在审批表栏目中签署意见并加盖村委会公章,7天之内将材料全部交国土资源中心所。
(三)勘查
国土资源中心所接到有关材料后,应会同所在乡镇规划所对申请建房户实地勘查,勘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人口、原宅基地处数、面积、申请宅基地的位置、地类以及是否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等,并分别签署勘查意见,加盖公章。7天之内将材料交乡镇政府审核。
(四)审核
乡(镇)政府对国土资源中心所上报的村民建房每季度末审核一次,召开乡镇办公会或班子成员会,并在建房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五)审批
1、国土资源中心所在乡镇政府审核后,及时将建房户申请表、审批表、登记表一并交国土资源分局。
2、分局按照“一户一宅”、“控制面积”、“保护耕地”、“用地计划指标”等进行审核,并到实地进行抽查,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对初审意见进行研究。然后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公章。报区人民政府审批,涉及农用地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第九条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由申请人所在的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建房户,必须按标准到所在乡镇交纳有关税费:
1、耕地开垦费每平方米8元(代财政收);
2、耕地占用税每平方米12.5元(财政收);
3、防洪保安基金每平方米0.75元(代财政收)。
建房户依法交清有关税费后,到国土资源中心所领取村民建房建设用地许可证。
第十条农村宅基地申请实行分批次统一报批。占用非耕地的每季度报批一次,占用耕地的每年分二次报批,即上半年五月份报批一次,下半年十月份报批一次。
第十一条在村民建房审批过程中,只要符合建房用地条件的都要按要求逐级上报,不允许扣压或拖延。
第十二条宅基地批准后,从批准之日起应在一年内动工兴建,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收取土地闲置费。超过两年不建住房的,原批准文件无效,宅基地收回集体另行安排。
搬迁申请书范文6
山西省最新拆迁条例全文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统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工作。
第四条 各级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有关房屋拆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
(二)审核房屋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公告;
(三)负责房屋拆迁单位(含被委托人)的资格审查;
(四)调解和裁决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争议。
第五条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须持有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房屋拆迁单位向当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规划用地许可证和选址意见书;
(二)建设项目的计划批准文件;
(三)土地使用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实施委托拆迁的,还须提交委托拆迁合同。
第六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拆迁申请书之日起二十日内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或作出不予发证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报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一)拆迁居民超过三百户或临时过渡安置超过一百户的;
(二)拆迁居民自行过渡超过二百户的;
(三)拆迁房屋涉及外国组织和外国人的。
第八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确定拆迁范围后,有关部门应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分户、营业登记、房屋改建、扩建,房地产交易等手续,但停办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需要延长期限的,拆迁人应在期满三十日前提出延期申请,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暂停期满或者拆迁人逾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暂停措施自行解除。
第九条 拆迁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擅自变更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或停止拆迁,确需变更的,应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二)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和安置书面协议;
(三)安置用房应符合《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四)一般住宅工程的过渡期限不超过二年;
(五)就被拆迁人安置房屋的房号、面积、层次张榜公布;
(六)将被拆除的房屋所有权证交原发证部门;
(七)拆迁安置工作完结后,书面报告当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
第十条 被拆迁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时搬迁,不得借故拖延阻碍建设施工;
(二)如实提供家庭常住人口和出具房屋及其设施的合法产权证件或使用证件;
(三)自拆迁公告之日起,不得建筑施工、改变房屋用途或进行房地产交易;
(四)与拆迁人签订补偿和安置协议;
(五)按期进户并及时腾退周转房。
第十一条 拆迁私有房屋作价补偿的金额按下列规定补偿给房屋产权所有人:
(一)被拆迁人要求保留产权的,拆迁人可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用新建房屋或者其他房屋互换产权,按照互换房屋面积、质量差异结算差额价款。
(二)被拆迁人不保留产权,要求用公房安置的,按所拆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的原则给予补偿;不要求用公房安置的,除合理补偿外,可再给房屋所有权人不超过补偿金额百分之五十的奖励。
第十二条 拆除公有房屋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单位自管住宅以产权调换的形式补偿,偿还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与建筑造价结算差价;偿还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标准价格结算;偿还建筑面积不足原建筑面积部分,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二)房管部门管理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调换安置房屋扩大面积或提高结构质量所增加的费用不另行结算。
(三)政府代管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也可以按重置价格补偿,补偿金额由代管部门代管,并保存被拆迁房屋的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拆除非住宅房屋引起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付给房屋使用人补助费,补助标准以拆迁时被拆迁人在职人数月工资额为基数,补助期限不得超过十五个月。
第十四条 拆迁安置应以拆迁时的户口人数为准。一房内多户簿的,属同辈两对以上(含两对)夫妻者分产安置;不同辈者,按一户安置;空挂户口的,不予安置。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也予以安置:
(一)原有常住户口的现役军人(不含外地结婚定居;
(二)夫妻一方支援省外、国外工作的;
(三)户口在学校的学生或在本地单位的职工;
(四)出国留学生在签证期内的(不合国外定居);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应予安置的。
第十五条 对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按下列标准安置:
(一)就地安置的,以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原居住面积或使用面积加辅助面积为安置标准。
(二)从区位好的地段迁入区位差的地段,或被拆迁人主动要求到区位差的地段安置的,增加的安置面积原则上不超过应安置面积的百分之三十和百分之五十。
为鼓励被拆迁人自愿搬迁,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安置标准。
第十六条 被拆迁私房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属两人的按下列规定安置:
(一)所有人不保留产权,部分出租、部分自住的,应按实际情况对所有人和使用人分别安置;全部出租的,应安置使用人,对所有人进行作价补偿,不再安置。
(二)所有人要求保留部分产权的,按保留产权部分的面积互换房屋,对放弃产权部分予以估价补偿,安置房屋使用人。
第十七条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实际安置的房屋面积超过应安置面积的部分,由使用人缴纳超面积安置费。住宅房屋按建筑造价计算;非住宅房屋按成本价计算。不交纳超面积安置费的,拆迁人可减少其安置面积,使用人自愿放弃或自愿减少安置面积的,拆迁人可适当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由于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为:半年以内增加百分之二十五;半年至一年增加百分之五十,一年以上至二年以内的增加百分之七十五,二年以上的增加百分之百。超过过渡期限三年以上的,由当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责令拆迁人限期予以安置。
第十九条 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或者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可责令其停止拆迁,并可按拆迁面积每平方米处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委托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拆迁的,对委托人予以警告,责令其停止拆迁,可以对委托人处以五千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责任者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补偿、安置标准或者扩大和缩小补偿、安置范围的,对拆迁人可处以五千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责任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当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报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吊销其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拆迁人无正当理由超过拆迁期限或者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的,当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因拆迁人责任造成的,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超过拆迁期限或延长过渡期限六个月以上不足一年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超过拆迁期限或延长过渡期限一年以上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被拆迁人违反搬迁协议,拒绝腾退周转房的,当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限期退还周转房,并可从逾期之日起按周转房使用面积,每平方米每日处以零点一元以上零点三元以下的罚款,直至腾退周转房。
第二十四条 按照本细则收缴的罚款全部上缴财政。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省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合法有序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承租人,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
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有利于改善城市环境和居民居住条件,有利于保护城市历史文化特色和文物古迹。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第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城市旧区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依法报经批准。城市房屋拆迁的街区应当具有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旧区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城市房屋拆迁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房屋拆迁年度计划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对涉及拆迁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以适当形式予以公示,充分听取拟拆迁范围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建设项目规划一经批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其变更前,应当重新进行公示。
不符合前三款规定的,不得实施房屋拆迁。
第七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房屋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六)产权清晰、无争议的安置用房证明。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拆迁计划,应当包括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拆迁期限、工程开工和竣工时间;拆迁方案应当包括拆迁补偿安置资金预算、临时周转用房和用于产权调换安置用房的安排。
第八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其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不得低于拆迁总预算的百分之八十,拆迁房屋的单位提供的用于安置的现房价值可以折价计入,但不得高于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百分之三十,安置用房的价值依据拆迁房屋的单位提供的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确定;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不足部分由拆迁房屋的单位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补足。
第九条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专款专用,拆迁房屋的单位不得以抽逃、转移等方式挪作他用。
拆迁房屋的单位应当与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款使用协议,并在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时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房屋拆迁单位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本条例第七、八、九条规定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不符合其规定的,不予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应当作出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人实施拆迁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5日内,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在拆迁范围内予以公告。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二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确定拆迁范围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拆迁范围内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停止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新建、改建和扩建。
第十三条 拆迁人应当自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5日内,在拆迁范围内公示下列内容,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房屋拆迁许可证;
(三)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四)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落实情况;
(五)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第十四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依法签订书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人应当自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实行货币补偿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拆迁房屋的地点、建筑面积、结构型式、层次、户型、朝向和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办法和期限;
(三)搬迁期限;
(四)搬迁补助费、其他拆迁补偿费用及其支付办法和期限;
(五)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方式;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除载明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一)、(三)、(四)、(五)、(六)项事项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安置用房的地点、建筑面积、结构型式、层次、户型和朝向等情况;
(二)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三)周转用房地点、建筑面积、结构型式、层次及水、电、气、暖等生活设施情况;
(四)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结算办法和时间;
(五)临时安置补助费支付办法和期限。
第十七条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和对被拆迁人的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实施拆迁。
第十八条 在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不得实施造成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用水、用电、用气、取暖中断以及排污、交通阻断等影响生产、生活的行为。
第十九条 被拆迁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迁人提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
(一)有产权纠纷的;
(二)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三)暂时无法确定产权人的。房屋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第二十条 拆迁人应当依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依法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根据其区位、用途、结构型式、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等因素,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房屋拆迁价格评估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一条 被拆迁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二)拆迁范围确定并公告后,新建房屋和扩建、改建房屋的部分。
第二十二条 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依据房屋所有权证的记载确认。
被拆迁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的记载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记载用途的,由设区的市、县(市)房屋所有权登记管理部门依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进行确认。
第二十三条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经营者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拆迁许可证颁发前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拆迁人应当根据其经营年限及纳税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前两款规定的具体补偿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条 拆迁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幼儿园等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五条 房屋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房屋拆迁中涉及古树名木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其他花木、绿地,按照城市规划不能保留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栽、补种或者补偿。
第二十六条 城市房屋拆迁需要迁移公共设施或者各种管线的,由所有权人按照城市规划自行迁移,所需迁移费用,由拆迁人给予补偿。补偿金额和支付方式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第二十七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有权要求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不小于被拆迁房屋原建筑面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结算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差价。
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价格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拆迁人应当协助被拆迁人办理安置用房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八条 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被拆迁人,仅有一处住宅房屋且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45平方米的成套住宅作为安置用房,安置用房4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不结算差价,超过45平方米的部分,按房地产市场价格结算。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将享受前款规定条件的被拆迁人,在拆迁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有关技术、质量、安全标准。
第三十条 安置用房为期房的,低层和多层房屋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2年;中高层和高层房屋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3年。过渡期限应当自被拆迁人搬迁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一条 在房屋拆迁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住房的,拆迁人应当自被拆迁人搬迁之月起3个月内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当地租赁与被拆迁房屋相当面积、区域的住宅房屋所需费用的平均价格确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解决住房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拆迁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原规定标准的3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人已提供周转用房的,除继续提供周转用房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二条 被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在支付被拆迁人房屋补偿安置资金时,一并支付搬迁补助费;被拆迁房屋有承租人的,拆迁人应当将搬迁补助费支付承租人。
被拆迁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支付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的搬迁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从周转房迁往安置用房时,拆迁人应当再次支付搬迁补助费。
第三十三条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章 拆迁评估第三十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房屋拆迁价格评估办法,每年制定并公布一次当地不同区位的房屋拆迁评估指导价。
第三十五条 拆迁人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当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房屋拆迁评估指导价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确定拆迁范围内被拆迁房屋补偿标准参考价格,并将被拆迁房屋的评估因素、评估依据等主要情况在被拆迁范围内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日。
第三十六条 被拆迁房屋的评估应当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机构依据房屋拆迁评估指导价进行评估。
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守房地产估价规范,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应当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经其所在评估机构盖章。
第三十七条 设区的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鉴定专家库。
技术鉴定专家应当具备连续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工作5年以上执业经历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资格。
第三十八 条房屋拆迁价格评估的估价时点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延长拆迁期限的,估价时点为批准延长拆迁期限之日。
第三十九 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房屋拆迁补偿价格达不成协议的,应当在10日内协商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拆迁人、被拆迁人随机抽取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前款规定的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支付。
第四十条 房屋拆迁当事人应当协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提供有关资料,配合实地勘察。
第四十一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认可的,依照该评估结果进行补偿。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其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委托方支付。
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的误差范围在3%之内的,采用原评估结果。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的误差范围超过3%的,房屋拆迁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所在地设区的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拆迁人、被拆迁人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人以上的专家组成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鉴定专家委员会,对评估结果进行鉴定。经鉴定维持其中一个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申请鉴定的当事人承担;经鉴定需要重新评估的,重新评估的费用和鉴定费用由原来两个评估机构分摊。
第五章 拆迁纠纷裁决第四十二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四十三条 房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申请裁决。
第四十四条 申请裁决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拆迁当事人;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有具体的裁决请求、事实与理由;
(四)申请人提出申请的时间最迟不得超过拆迁期限届满前30日。
第四十五条 申请裁决的当事人,应当向裁决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申请书副本。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身份证明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裁决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身份证明和住所;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四十六条 申请人是拆迁人的,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房屋拆迁许可证;
(二)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结构、建筑面积、平面示意图以及相应的评估报告;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因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拒绝配合,拆迁人无法提供被拆迁房屋结构、建筑面积、平面示意图及其评估报告的,可以在申请书中做出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裁决机关经核实情况属实的,可以受理。
第四十七条 申请人是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的,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明或者租赁关系证明;
(二)户口簿、身份证等合法身份证明;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四十八条 裁决机关应当自收到裁决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发送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裁决机关应当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10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裁决机关提交书面答复。
第四十九条 裁决机关裁决城市房屋拆迁纠纷,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自受理申请裁决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
第五十条 裁决机关裁决城市房屋拆迁纠纷,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裁决机关工作人员与裁决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裁决机关裁决时,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裁决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第五十一条 拆迁当事人对裁决机关不予受理裁决申请的决定,或者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二条 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对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提供安置用房、周转用房,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拆迁期限内,因拆迁人的行为造成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用水、用电、用气、取暖中断以及排污、交通阻断等影响生产、生活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拆迁人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房地产评估价格显失公正的,评估结果无效;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房地产评估机构给予警告、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五十条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
(二)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未按本条例规定拆迁公告的;
(四)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房屋拆迁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强制拆迁的;
(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有前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七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八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拆迁的重要意义由于城市规划和专项建设工程的需要,对城市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实行再分配,从而达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使土地利用效率最大化。这往往就需要拆除大量旧房,在原有土地上进行新的房地产开发建设。但是由于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凝结了原用户的资金与劳动力,并且是原用户、住户赖以生存和生产的基本物质条件,因而在再建设过程中,拆迁工作的主持者必须对原用户、住户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并对其进行妥善的安置。